发布时间:2023-03-21 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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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涵
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国家拨付经费,不实行经济核算、提供非物质生产和劳务服务的社会组织。行政事业单位是不具有社会生产职能和国家管理职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主要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的形式,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性以及其他各种服务的单位。
二、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运用存在的问题
1.权责发生制易导致部门进行非规范性扩张
在权责发生制预算下,上下级财政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作为相应的债权债务加以记录,也容易诱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核算中自由裁量权的非规范性扩张。如在现行收付实现制下,预算安排的支出在年终需要如期拨付给用款单位(特殊情况除外),以应其支出之需,否则就构成了年度财政收支审计的症结所在。有些部门和单位希望通过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的改革,来规避审计部门对此类事项的审查监督。因为在权责发生制下,只要确认了对相关单位的“预算授权”,就确认了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至于在未来哪一个具体时点上发生资金拨付的实际行为,仅仅是往来账目的调整,审计部门也就难以对于这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加以及时的监督。
2.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复杂性与多元性,约束了权责发生制的全面施行
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无论是在内涵还是外延上,与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或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对于某些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在具体性质上与企业已无太大区别,在财务核算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自然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对于更多的全额和差额行政事业单位,其业务性质千差万别、资金来源渠道迥异,总体改革方向也在逐渐的摸索之中。
3.权责发生制预算会计缺乏必要的人力资源支撑体系
在权衡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预算会计计量基础的时候,操作简化构成了收付实现制的重要优点。在收付实现制下,其核算成本通常要低于其他会计计量基础,对于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与操作技能要求也不很高。通常公共部门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人员不需要经过复杂的系统培训,就可以较为熟练的掌握核算与编制方法。而权责发生制计量基础,则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企业理财与管理会计的理念,突出了预算管理中的政府受托责任与透明度,相应地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会计素质与业务技能,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作为政府会计改革的配套措施与保障,需要建立对从业人员的长期培训机制,开展后续教育,提高政府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与素质。
三、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运用策略
1.资产类中固定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改革应从固定资产的权责发生制核算开始进行。固定资产不同于其它现金类资产,它具有价值耗费的特性,因此对于固定资产权益的确认和计量十分重要,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部门运转过程中所耗费的固定资产成本通过分期计提折旧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当然对于一些比较难以确认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如军事资产等可以暂时不纳入核算范围。具体做法可增设“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科目,每年按应计提折旧额贷记“累计折旧”核算,“固定资产狰值”反映固定资产原值在扣除累计折旧后的余值。对固定资产修理费等费用支出可采用持摊或预提的办法进行处理。
2.负债类中隐性负债的权责发生制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中常见的隐性负债通常表现在到期应付而尚未支付的职工工资,应付未付的社会保障费用缴款,购入物资暂欠货款的应付账款等等。从目前的财政总预算会计所反映的财政负债信息看,中国防范负债风险的关键并不在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告能够反映的显性负债规模的大小,而在于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如何对隐性负债或有负债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定,使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信息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中得以真实、充分、完整地反映。可见当前应该强调提供行政财务风险的信息,用权责发生制来解释和披露隐性负债和或有负债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为了如实反映已形成的现时义务和实际支出,防范财政风险,本文建议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中应付未付的款项和相应的支出(即隐形负债),应按权责发生制基础纳入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这样可以使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财务核算透明度,有利于加强预算政策的前瞻性,合理地安排预算支出。
3.先支出后收入
权责发生制基础既用以确认与计量收入,也同时用于确认和计量支出。然而,从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来看,相对于支出方面而言,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计量和确认收入的难度更大,适应性则稍差(部分原因在于收入的不确定性高于支出的不确定性)。因此,权责发生制基础应先应用于确认和计量支出,随后才应用于确认和计量收入。另外,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不同的收入类别时,也应遵循“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在那些纳税义务的不确定性最低的税收和非税收入项目,然后再扩展到其他项目。另外,可能某些特定类别的收入项目不适应用于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确认和计量。
4.预算可以仍保留收付实现制
预算和财务报告的信息各有侧重,预算是事先编制的财务计划,而财务报告中的会计信息是已经发生的实际交易或事件为基础的,反映的是事实结果。权责发生制基础的财务报告,特别是资产负债表可以提供关于以往决策的现时财务结果,和当前决策的未来财务结果的有价值信息。将预算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报告联系起来可以相互补充,全面反映单位的运行状况和绩效,验证预算的合理性,为规定下年度预算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唐振达.对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问题的探讨.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01).
[2]高冬秀.论权责,发生制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应用.会计之友(中旬刊),2008,(02).
为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落实市委、市政府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市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经研究,现就今年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组织“助推”行动
今年是实施“强基础、抓规范、促提高”三年行动方案的第二年,今年的重点工作是开展“助推”行动,突出抓好制定协检员考核工作方案、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完善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规范、制定重大违章案件审查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制定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培训方案、集中开展动物防疫条件行政许可和动物诊疗行政许可活动、完善动物防疫监管分片包干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辖区内执法人员对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场所督查等十项工作。各地要以建设“一流执法队伍、一流执法装备、一流执法水平”为目标,以“监督零距离、管理零空档、查处零差错、服务零投诉”为标准,全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检疫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动物检疫行为。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检疫工作,对出栏动物要严格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检查牲畜耳标佩戴情况,检查动物健康状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必要时,要进行实验室检测。要规范屠宰检疫操作,切实做到全流程检疫和同步检疫。要坚决杜绝“隔山开证”、“大头小尾”、只收费不检疫以及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行为。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办法》规定,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行为,对养殖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所、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所严格按条件进行审核。对提出申请的相关场所要派专人到现场,严格审查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以及制度等各方面情况,符合条件的场所方可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推广“动物屠宰检疫示范点”建设。全市要积极推广“动物屠宰检疫示范点”建设,每个县(市、区)6月底前必须有2-3示范点建成并正常运转,“示范点”要按照屠宰规模、屠宰流程合理配置检疫员数,屠宰场内要设立与检疫有关的“三室”:即检疫办公室、检疫员休息室和检疫实验室,并配备检疫工作所需设施设备,不达条件,在星级屠宰场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开展“兽药经营规范年”活动
今年农业部正式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各地要加强宣传,积极做好GSP试点与正式实施GSP的衔接工作。对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按照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对兽药GSP试点证书于去年底到期的企业,要求其今年底必须要通过GSP验收。对兽药GSP试点证书于2012年到期的企业,要督促其于2012年3月1日前通过GSP验收。要借兽药GSP实施的契机,创新监管方式,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实行全程监管。对不具备条件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引导其调整企业发展方向,走联合、重组或转行等道路。力争通过兽药GSP制度的正式实施,再淘汰一部分不符合兽药GSP标准的零售企业,有效调整兽药经营业结构。
四、继续深化生鲜乳、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为巩固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今年继续以风险高、隐患大的畜禽投入品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生鲜乳、兽药、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生鲜乳专项整治重点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检测技术推广,加强规模养殖企业监管,组织开展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检测和月度抽检,坚决取缔无证收购站和流动收购站(点),严厉打击违规添加三聚氰胺及其它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兽药专项整治重点是实施兽药GMP企业动态巡查制度,市级每半年对生产企业巡查一次,县级每季度对生产企业巡查一遍,通过加强规模养殖场的综合服务工作,推行兽药使用制度,同时加大兽药监督和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检力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品种,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企业、非法产品及禁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专项整治重点是开展饲料法规标准宣传和办案规程培训,坚决取缔“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强化饲料经营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瘦肉精”、莱克多巴胺、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行为。
五、确保供沪、供粤畜产品质量安全
今年世博会和亚运会将在上海和广州举办,为确保我市入沪和供粤的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要加强企业所在地防疫责任落实,层层签订责任状,全面建立供沪供粤畜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备案、驻场监管、定期检测、同步检疫、凭证运输等监管制度。对供沪和供粤产品,要做到6个100%,即:供应基地“一对一”监管10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率100%、畜禽产地检疫率100%、畜禽屠宰检疫率100%、瘦肉精等违禁兽药抽检率100%、染疫或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六、组织三项评比活动
(一)组织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饲料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饲料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是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实际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检验和总结,各地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要通过案卷评比活动,对已经办结的案件开展一次“回头看”,认真总结,查找不足和差距,不断提高规范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按照省统一布置,参比案卷为去年1月1日至去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并已办结结案的动物卫生监督及兽药、饲料行政处罚案卷,每个县(市、区)按照动物卫生监督类、兽药类、饲料类三种类型各推荐2个不同种类的案卷上报市所,经市所初评后,将优秀案例选送参加省所评比。
(二)组织开展全省十佳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十佳动物检疫员评选活动。全省“双十佳”评选工作是今年省、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各县(市、区)务必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尽快将评选通知下发到基层,动员并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营造全系统比学赶超、争创一流的良好氛围。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县级以下基层工作人员,重点向长期在工作环境差、条件艰苦的地方努力工作、默默奉献的同志倾斜。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选拔推荐。要坚持评选条件,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人员要有突出感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于获得荣誉称号的同志要给予一定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三)组织开展全省动物卫生监督优秀论文评比活动。全省动物卫生监督优秀论文评比是对广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锻炼和检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论文评比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和一位联系人抓好此项工作,宣传评比活动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鼓励人员积极踊跃参加。市所将参照省所评比结果,对参与初评的论文进行我市动物卫生监督优秀论文评比活动,设立与省对应的奖项。
一、建立完善组织机构
局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城市创建工作,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的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统一协调法制创建工作,并组织开展系列创建活动,保证法制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为做好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办〔〕6号),按行业系统、片区进行全员培训,截止目前,组织危化企业开展防火演练1次,征集《年安全文化论坛论文征集》活动论文14篇,组织参加省安委会《大众交通安全知识竞赛》10000份;组织各类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10期2344人;扎实开展全国安全宣传月活动,6月13日上午,区安监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劳动局、区总工会、区质监局、区消防大队、市公安交警五分局等8家单位参加了区集中宣传点活动,现场设置咨询台8个,摆放安全宣传展板20余块,挂图16张,发放安全生产宣传资料1万余份。同日,全区所有街道办事处和部分社区在辖区设立安全生产宣传咨询点46个,全区共免费发放安全宣传资料2万余份,参与群众共2.5万人,丰富了“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内容,提高了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意识,增强了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意识。
三、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建立烟花爆竹区、街道、社区、村(院落)四级“打非”监管和巡防体系,加强监察执法,检查单位96家,出动人员167人次,依法处理3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烟花爆竹“打非”行动6次,依法取缔非法经营68家,非法储存1家,收缴非法烟花119箱、爆竹73箱,暂扣运输车1台,行政拘留1人,吊销经营许可证1家,取缔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3家,收缴暂扣非法危险化学品56吨;组织200余家企业召开职业卫生健康监管宣贯会,组织召开工业园外工业企业和冶金企业专项整治宣传动员会议,联合发改、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业园区外作坊式企业专项整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制定了《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府办〔〕34号),组织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会同区文广新局在“新闻”电视栏目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提高社会交通安全意识;牵头组织召开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和建筑、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的建筑安全片区联席会议1次,开展联合检查1次,出动人员126人,共检查建筑拆迁施工工地103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书》40份,协调整治安全隐患360处。
1 以人为本的素质培养是规范执法行为的基本保证
在日常性卫生监督管理中, 规范有序的执法行为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为此, 从素质培养入手, 我们重点抓住 4个关键点:
1.1 抓综合业务素质
我们致力于建设学习型单位,把学习职业道德理论、公共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的重要内容。 年初做出学习计划, 列入继续教育学分, 并组织考试,成绩纳入年终总结评先,形成学习压力和学习风气,极大地调动了大家的学习积极性。在抓好岗位自学的基础上,抓好监督员的学历提高教育,全额报销学习费用。在学习形式上不拘一格, 通过开展诸如专题讲座、 学术研讨、 文书点评、现场观摩和微机作业等教育方式,使执法队伍综合业务素质显著提升,每年在国家级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 余篇,人均基本达到了1 篇, 并连续 3 年获得泰州市科技进步奖。
1.2 抓岗位创新
创新是民族的灵魂, 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不竭动力[1]。我们在卫生监督岗位创新中, 突出抓工作理念创新和工作方法的创新。 在两项体制改革到位初期, 我们对卫生监督员提出要当好“五员(即监督员、 协调员、 服务员、 指导员和宣传员)”的思想意识, 提出正确处理好内外事务的“关系”(即要求全体监督员协调 、 处理好与市卫生局的关系 , 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系, 与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关系, 与执法相关人的关系,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开展市区工作与指导全市的关系, 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关系),以营造轻松、愉快、和谐的工作环境。 在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中, 研究总结并在全省首家推出“餐饮卫生监督卡通脸谱公示制”,并摸索出日常餐饮卫生监管新模式。围绕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新机制,在国内同行业中率先将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与卫生监督卡通脸谱公示制有机地融合统一[2]。
1.3 抓执法监督能力的提高
我们把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能力提高作为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实践中总结出9 种能力 (即许可审批能力 、现场监管能力、现场检测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案件查处能力、 文书制作能力、 服务协调能力、 科研创新能力和说写及信息处置能力), 创造性地开展了 “6 个一 (熟读一本书 、 携带一范本、 规范一序列、 一月一点评、 一月一考核和一年一竞赛)”活动。 行之有效的活动载体, 极大地提高了卫生监督员的执法水平及执法文书的制作能力。 2008 年以来, 在省卫生厅组织的年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评比中, 我市均获得优异成绩[3]。
1.4 抓卫生监督文化建设
卫生监督机构的文化建设既是推进卫生监督工作的催化剂, 也是一种软实力的提升 。 我们十分重视单位的文化建设, 始终以奋发向上的昂扬斗志, 奏响单位文化建设的主旋律。 “团结、 紧张、 严肃、 活泼”成为卫生监督工作者的行为准则。 我们认真把握工作节奏和阶段性工作特点 , 有计划 、有目的为职工安排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 定期组团外出参观考察学习, 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卫生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2 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手段
制度是执行路线的保证, 为了使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 我们特别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主要抓好以下3 个方面工作:
2.1 制定比较完备的卫生监督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两项体系改革以来,我们先后研究制定了90 余项卫生监督制度规范和岗位职责。从卫生执法行为、卫生行风、执法守纪、卫生监督人员着装、服务态度、言行举止和学习培训等方面都作了严格规定和系统要求。用制度和岗位职责来规范卫生监督员, 并作为每一位卫生监督员的行为准则。
2.2 构建规范合理的执法体制
在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内部统一设置了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执法稽查和纪检监察等相对独立的科室,形成分工协作、 有效制约的工作机制, 既保证了多个执法环节的行为规范,又防止了由于执法权力集中出现的行风问题。为了使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公开透明,我们从2009 年开始全面推行“两上网”审批制度, 连续两年被市政府授予卫生法制工作先进部门称号。
2.3 强化目标责任管理
每年根据工作重点与各市区政府、卫生局签定卫生监督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了保证目标的有效落实,坚持全市卫生监督所长季度例会制, 汇报交流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每半年组织1 次督查, 确保年度目标高效、 高质的完成。
3 科学严谨的监管模式是规范执法行为的有效方法
转变卫生监管模式是新形势下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新要求,为此,我们实现了“两化”,即卫生行政许可定量程序化和卫生监督结果定质公示化。
3.1 卫生行政许可定量程序化
在市卫生局“强化卫生许可质量 、 简化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要求下 , 我们严把许可准入关 , 制定了高效 、 简洁 、操作性较强的工作流程。 在许可的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办结的时限与责任, 并创新理念、 强化服务, 现场审查从过去的等人上门、 口说目测的被动粗放型变为主动服务 、 现场测量 、科学设计并实施量化评分的主动定量型。 每年的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抽查合格率均达到100%。
3.2 卫生监督结果定质公示化
我们将一年一次评分静态的量化分级管理和一年多次评分、 动态的公示制度有机结合, 将检查指标和频次定量固定, 将综合评价和处理结果定性公开。 除了把量化检查表留存外, 将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示, 让公众了解卫生监督状况, 让监督相关人知晓存在的问题, 使其主动整改。 实现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从理论到实践, 从后台到前台, 从专业机构到全社会, 从闭门到开放的“阳光政务”转变。 通过 3 年多的餐饮卫生监督卡通脸谱公示制的实施, 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反响和广泛关注。 《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省内多家媒体在醒目位置作了大篇幅的报道, 在国际互联网上以此为主题词, 可搜索到的相关信息达5 万多条。
4 文明有序的执法风貌是规范执法行为的重要体现
卫生监督机构一举一动、 一言一行代表着政府及政府卫生行政机关的形象, 责任重大, 影响重大。 为此, 我们始终把规范、 文明和有序的卫生监督执法行为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
4.1 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
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一查就走、再查就罚和一罚了之”的监管手段,切实做到监督与服务同行,执法与指导并重。在许可审查、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之、行政处罚和回访征询等每一个环节做到执法到哪里、说理到哪里和服务到哪里。坚持以理服人,做到说透法理、说明事理和说通情理。 在说理执法的整个过程中, 要注重案件证据材料和执法过程的每一个细节, 做到 4 个在先, 即亮明身份在先、 文明用语在先、指明违法事实在先和权利告知在先。从态度、语言、方法和行为上做到热情、准确、可靠和得当,使违法者心悦诚服。 近几年来, 我市查处的数百件案件, 通过说理式执法均顺利履行,未发生1 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
1.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法理分析
1.1学生的权利、义务
高校虽然有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的权利,但学生也有参与制定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权利;对于高校的一些处罚行为(比如涉及学籍处分等),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还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比如人格尊严、生命健康、语言自由、通信自由等)。同时,学生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
1.2高校的权利、义务
高校学生在高校接受教育,高校有管理学生的权利。倘若学生违反了高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到已经危害到了同学、老师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情节恶劣到达到犯罪程度时,高校就可以根据我国《教育法》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犯错学生进行警告、学分处置、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相应处罚。同时,高校在新生入学后,有义务让新生学习、理解、领悟学校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最终明确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
1.3高校与学生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高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在学关系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高校对学生实行安全管理,双方产生的权利关系和义务关系是构成在学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生有严格遵守高校规章制度的义务;高校涉及到学生的基本、重大权益时,要以法律、正当程序和司法救济为管理原则;高校对犯错学生进行处罚,犯错学生有校内诉讼、校外行政诉讼的权利;在教育方面,高校与学生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而学生除了受高校管理和教育外,两者之间还存在一种属于日常管理的关系。例如,学生在高校餐厅内吃饭、在高校超市内购物等都不是受管理者、受教育者的身份,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平等的关系。
1.4政府与学生、高校间存在的关系
我国各高校对学生进行安全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起到监督的作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可以采取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等相应方式对高校实施监管权,以此来保障各高校工作的安全顺利开展。而高校则有积极响应政府监管的义务。例如,消防部门有权利对各高校的校园消防安全状况实行检查指导;高校的行政主体驻校派出所,有对学生实行户籍管理、日常治安管理等权利;倘若学生违反高校安全管理规定或触犯国家法律时,驻校派出所有对犯错学生进行相应处罚的权利。
2.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建构
2.1高校必须构建完善的设备安全和教育安全制度
我国各高校的教学目的是为了完善学生的人格发展和个人发展。学生会作为校园内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它所组织开展的一些诸如趣味活动、体育运动、其他教研类的活动等,都有较为明显的学校色彩,倘若学生在参加这些活动时,造成受伤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就要追究高校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若此类型的安全事故是由学生来承担责任和后果,对学生而言则是不公平的,也给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加之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当然也不能片面的一概而论,而要结合实际的事故。倘若是事故学生自身责任,高校可以做出最低的补贴;倘若是其他学生的责任,那么就可以让第三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各高校还要随时、定期对各项课外活动设施实行安全检查;在组织、开展活动时,要加强对安全措施的检查、安全问题的预防等。倘若举行大型的校园球类比赛,务必要有校医在比赛现场,以防备学生受伤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高校在体育馆、游泳馆等校内公共设备的开放时间,一定要安排值班人员,防患于未然。2.2高校必须建立完善的校园保卫制度
在我国的各大高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就是保卫室和学生处。因此,各高校可以由学生处、保卫室组织开展学生学习本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注重对学生进行治安、自然灾害的相关教育,比如可以对学生进行火灾等自然灾害逃生方法的教育。近几年来,国内国外屡屡发生校园安全危害事件,这就为各高校的安全发出了警报,也将各高校存在的不足表现的更为直观:各高校的园内警力明显不足;驻校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不符合高校实际的安全需求;高校保卫室缺乏相应的执法权力,不能及时打击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造成了高校的安全隐患。首先,要增强我国各高校的校内警力,比如可以在校内设立公安小分队等。其次,对高校警务室和保卫室的职责能清楚的进行区分。警务室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校园规定的行为能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处罚;保卫室负责校园的安全教育工作、排除园内的安全隐患。
2.3高校必须建构完善的校园交通、卫生安全制度
我国高校的开放特性,使得公交车辆、外访车辆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各高校对校园交通制定有效的安全制度。各高校的保卫室、警卫室要实行联合管理,规范校园内的行驶车辆,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校园交通事故应急处理等相应规定。与此同时,各高校在食品、药品、医疗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杜绝使用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学校和政府部门要严加监督,以此保障校园卫生安全。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执法 监督
一、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
当前,民行检察的监督理念正在实现由单一的诉讼监督模式向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转变,参与社会管理已经纳入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制度功能体系。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强化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责任,推动完善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和程序,不断创新民行检察监督机制和方式,实现民行检察工作与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的互动和衔接,是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题中之义,也是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而行政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务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有力的切入点。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也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多元化,对执政者的执政水平和能力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现实中,行政部门在行政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矛盾也越来越多。行政执法行为因其具有自由裁量性、单方意志性、直接效力性和直接强制性,涉及面广等特征,直接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往往又因为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合法、不恰当、不作为就更容易产生社会矛盾,其所引起的社会公共事件、突发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如各地的强制拆迁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等。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二、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
(一)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有法律依据
就现有法律法规来说,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并无一个明确详尽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此外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单行法上的一些间接对行政执法监督权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的以检察建议的形式提出意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未有具体程序操作的规定。总的来说,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有法律依据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亟待立法完善。
(二)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司法实践
相对于立法,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已走在了前面,多年探索已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在2004年提出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2006年4月,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索对行政执法行为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意见》;2011年2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2011年5月3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级检察机关在接待、受理各类申诉、投诉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难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或者如果不及时纠正将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失的,应当积极探索通过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形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
三、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实践中的问题
(一)监督依据的问题
一如前文所述,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有法律依据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具体立法的缺失,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常遇到的是许多行政执法单位对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表现出的是不理解,或是理解错误。或是对我们的监督行为抱以深深的戒备,根据往常对我们检察机关的理解,以为我们是来查案子的,表现出一种抵触心理;或是对我们的监督行为抱以怀疑的态度,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认为我们仅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就对他们的工作指手画脚,有点不情愿。这也使得我们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处于一种不尴不尬的境地,因为事实上我们担当着法律监督的职责,但实践中又缺乏履行这一职责的“底气”,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就在这尴尬的气氛中倍为艰难地探索前进。
(二)线索信息来源问题
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首先是要确定监督哪些行政执法行为。传统的执法监督的线索信息来源就是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申诉,也就是只有群众向我们反映某一行政执法违法违规情况时,我们才可能据此进行监督,而且因为具体法律的缺失,致使只有少部分群众知道检察机关这一职能,进而向检察机关反映。所以,仅仅依靠群众向检察机关的举报、申诉,检察机关仍旧面临着线索孤立、成案率低等困难,难以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因此,深入拓展群众对行政行为的举报、申诉渠道,掌握需要进行监督的行政执法信息自然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前提。
(三)对具体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判断问题
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作为负有监督职责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主体的合法性行以及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监督。要对这几方面进行监督,其实就是判断其是否合法,虽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无论是从其法律专业素质还是综合素质来说,对判断一个行政执法是否合法,可以说都具有足够的法律专业资格,但要对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尤其是一些学科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如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能和具体程序做到了解判断是比较困难的,没有一定时间的学习了解是很难对其是否合法作出判断的。例如,食品安全的执法行为就涉及到卫生、工商、质监等多个部门;又如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的处理是否合法合理等等。
四、对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
这是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首要问题。目前,法律未对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程序作出规定,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又极为广泛,行政行为项目繁多,数量也极为庞大,检察机关无法对每项行政执法行为都做到实时监督,而且行政行为本身就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的规定。所以,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建议应针对有关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难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或者如果不及时纠正将发生难以挽回的损失的情况。其次,立法应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规定。现有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就是检察建议,以及对涉及职务犯罪的进行立案调查。但就检察建议来说,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方式,其执行效力却未有刚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不少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往往因为自身利益而以种种理由和方式消极对待。所以应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式进行明确刚性的规定,使检察监督能有确实有效的作用。最后,就是要对检察监督的程序,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对收到检察机关的监督建议后所需要做出应对的程序。检察机关收到控告、申诉后如何处理,由什么职能科室处理,对监督的内容如何进行审查,监督意见如何做出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检察监督意见后如何应对,如何配合检察机关监督,如何回复监督意见等等,这一系列的操作程序都需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明确一点,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不是在具体问题上代替行政部门履行职能,而仅是对其工作合法性合理性上的监督。
(二)完善信息来源机制等相关制度
要随时掌握群众反映的行政执法的信息,要抽查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等,都需要有一个及时准确的行政执法信息来源。实践中比较成功的例子是浙江省某甲市人民检察院的“执法信息库”系统,通过网络互联,全市21个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将各自执法信息通过网络输入信息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类似的如某乙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设立全市统一行政投诉举报中心,集中受理有关行政执法的群众投诉举报,并通过介入该举报机制而对行政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这些机制的建立完善,一方面可以保证检察机关能够随时掌握行政执法情况,更好地履行法律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督促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减少和避免执法差错。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激励 监管机制 完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一件关系民众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事。然而,近些年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却大有席卷大江南北之势,从上海“染色馒头”到辽宁“毒豆芽”、从湖北“毒生姜”到重庆“毒花椒”、从山东的“甲醛白菜”到江西的“人造猪耳”,从安徽阜阳奶粉到河北红心鸭蛋、从“三聚氰胺”的三鹿奶粉到“细菌超标”速冻水饺等,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也对政府执行力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现有体制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反思
2009年6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从“食品卫生时代”进入了“食品安全时代”。《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多部门分段式监管、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召回等制度,对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扩展发挥出积极意义,但其缺陷与不足也日益凸显:
1.食品安全违法成本低,执法力度偏弱。低廉的违法成本是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如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流动食品摊贩,因其生产成本极低,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即使被取缔,换个地方重新开张困难不大。同时,从针对违法生产者的处罚来看,对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等非食用原料的违法行为,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的,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而且现有《食品安全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也缺乏有效的手段,导致职能部门执法过程中普遍存在对食品安全事件处罚过轻、以罚代刑的现象,难以对违法者产生震慑作用,致使食品安全中某些深层次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2.部门职责交叉,难以做到无缝隙监管。从监管部门看,食品安全现行执法部门涉及卫生、质监、工商、农业、海关、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虽然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各地相继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这一机构或是挂靠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是挂靠在商贸服务业局、或是挂靠政府其他部门,并未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在这种尚未形成有效运行的联动机制的前提下,分段式的多头管理模式,不可避免会出现执法交叉和工作推诿,食品安全监管的错位、越位、缺位现象时有发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监管沦为一句空话。
3.阶段性整治方式普遍存在,不利于监管成效的巩固。食品安全监管侧重于阶段性整治的问题在各地依然普遍存在,一些监管主体往往采取在一定时期内集中力量对社会存在的某种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或是在食品安全事件被网络媒体曝光后采取事后查处补救的执法方式,即通常根据某一临时事件的发生或某一特殊时期的需要来开展执法活动。这种突击性的监管方式,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陷入“整治——好转——回潮——再整治”的怪圈,监管模式不具有经常性、长效性。
4.监管主体责任不到位及问责制度执行不力,弱化了监管成效。从监管主体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没有划片到人,或者仅把划片到人停留在公示栏上、文件上、汇报上。食品安全如果出了问题,一般只是要求整改,责任由集体承担,很少落实或无法落实到具体人员,监管存在笼统化。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有在“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这种结果问责、甚至是严重后果问责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力和成效。
二、引入激励机制,构建全方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一)激励及激励方法概述
所谓激励,是指人类活动的一种心理状态,它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在需求或动机,使被激励者产生一种强大的内在驱动力,促使其向所期望的目标努力的心理活动过程。激励的方法有很多,笼统来讲,可简单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
正激励,就是通过对被激励对象的赞扬、肯定、承认、奖赏,正面强化某种符合组织目标期望的行为,以提高被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使该类行为更多、更频繁地出现。
负激励,就是通过制裁和约束的方式来抑制被激励对象的某种行为,并在减少或消除这种行为的同时,促使被激励对象进行反省,自觉调整、改造,朝着组织所期望的方向去行动。
(二)激励方法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
1.正激励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出台鼓励扶助政策,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政府部门要制定出台富有吸引力的、切实可行的鼓励扶助政策,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有效激发引导企业开展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具体如:对于生产经营安全食品、事迹优异突出者,可由地方政府给予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等政治荣誉,以及给予科研项目研究经费扶持、经营场地使用优惠、税收优惠返还等经济奖励;可由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部门颁发“食品安全质量信得过单位和个人”荣誉称号、给予延长食品安全质量检验周期和频次等奖励;可由财政金融部门给予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的低息贷款、优先办理提供金融组织银行贷款等奖励。积极有效的正面激励措施,将有力促进食品行业进入有序、健康、强盛的良性发展状态。
设立食品安全绩效奖,激发监管部门及其主体的积极性。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通过重奖在食品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监管部门、监管主体,激发他们的斗志,增强各监管部门及其主体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责任感,促使他们结合本职工作,激发创新能力,探索建立富有创造性的工作模式,促进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切实奖出干劲、奖出积极性、奖出责任感,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打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激励公众参与监督。当前,国内众多省市都出台了举报奖励制度,但从实施的效果来看,皆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关键就在于举报人信息无法得到良好的保密。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决定了他在面对物质激励和人身安全博弈时的必然抉择,试想,举报者如果连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还如何敢于举报相关人员的违法事实?因此,对举报者进行严格的保密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信息的保密措施,坚持一个核查员对应一个举报人的“一对一”制度,建立严格的查处与惩治举措,严厉追究泄露信息者的责任,给予民众充分的安全感,激发他们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关心、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氛围,唯有如此,方能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治久安。
2.负激励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运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行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工商、卫生、质监、食药监等部门,以各类餐饮和食品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号以及注册企业名称作为对象,将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达到一定标准,则对该企业及其法人、直接责任人,记录黑名单、吊销营业执照、五年内禁止在食品行业重新注册,直接责任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五年后重新申请注册的要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重点监管,重犯者将永久禁入。对构成食品犯罪的,不仅将受到法律严惩,还将永远禁止在餐饮食品行业注册登记。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实行电脑联网存档,永久备份,黑名单不得删改。
关键词:城市管理;数字城管;三治;高效
Abstract: " City better life", a city of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level, directly affect the lives of city residents, only the city management level improved, people can live a more wonderful life. Digital urban management is a new management mode of the city, it has the advantages of high efficiency, fine, standard features, can promote the traditional urban management science, great progress.
Key words: the city management;digital urban management; three governance; efficient
中图分类号:F2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引言
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
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
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他们主要履行的职责有:
(1)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7)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赣州市和赣州市城管局基本情况
赣州市位于赣江上游,江西南部,简称赣南。始建于公元前214年(秦始皇三十三年),是目前江西省最大的行政区,该市辖1区2市15县,总面积3.94万平方公里,其中市区建成区面积(章贡区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0平方公里,市辖区人口56.91万人(非农业人口36.19万人)。
赣州市城管局于2002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为市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内设6个科室(办公室、计财科、市政建设科、市容督查科、宣传教育科、监察室)和机关党委;下设市城管监察支队、市园林局、市政工程管理养护处和市环卫处4个副县级事业单位,去年将开发区公管处、城管大队划归管理;全系统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约1000人;主要履行赣州市中心城区管理,包括户外广告、城管监察执法、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等职能。
三、赣州城市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建设浪潮中,城市管理扮演着一个“黑脸”的角色。赣州城管口号是“打好“三治”攻坚战,服务赣州新发展”,其中“三治”是指:治脏、治乱、治堵。虽然城管本意是一心为城市,但在执法过程中还是出现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相关法律保障机制、体制不健全。至今为止全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法规,仅有《行政处罚法》中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存在明显不足,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处于一种极为尴尬的境地。这就使城管执法方式简单化、粗暴化,增大了发生的几率。城管的合理性、合法性也因此屡受争议。
(二)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
新形势下对执法队伍的素质要求在提高,而我们的执法队伍构成复杂,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法制意识淡薄,在执法过程中方法简单,作风蛮横,态度生硬,以罚代管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本原因是在执法理念、群众观念上出了严重偏差,在“为谁执法”、“为何执法”上出了问题。在赣州的某菜场,经常见到一些城管对小贩们大呼小叫,根本不和小贩沟通,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
(三)城管办事效率不高。
对于城市里出现的一些管辖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还出现部门间相互推卸的情况。在赣州就时不时见到一些窨井盖坏了,或者是被偷了,在窨井处得有好几天是放着一些长条的树枝,以此来告诫通过的行人或车辆要注意。
当城市管理出现如此般问题,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应该进行认真地反思和及时地调整。
四、解决问题的手段
针对我市城管现存的一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解决:
1)数字城管的建立
纵观全国其他城市,如杭州和昆明,都在早几年建立了数字城管,运行成效显著。一是数字城管实施网格化管理,使卫生死角、管理盲点得到消除,动态性事件无所遁形;二是数字城管建立起协调机制,通过召开各层次、各类别的协调会,使部分“疑难杂症”有了解决渠道;三是数字城管监督指挥中心能够及时解决无法查清责任主体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亟须处理的问题等等。通过数字城管的建立,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已可以得到解决。
如何能更好地推进数字城管建设,我们主要可以通过这几种途径来完成:
第一,拓宽信息渠道,建立市场采集、保质带量的发现机制。发现问题是数字城管的首道关。要确保问题的全面、及时、公正和准确发现。
第二,协同互动、分层交办的管理网络。将“监督”和“指挥”职能剥离开来,按“一级监督,两级指挥,属地管理,按责处置”的模式,搭建市、区两级数字城管网络。市、区两级“协同平台”采取相关部门派驻的形式,对数字城管问题实行分层交办,横向交由相关责任主体,纵向交由城区政府落实,强化部门协同,增强城市管理合力。
第三,效率为先、严格考核的制度设计。为不断提升运行实效,需要建立并完善一系列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运行考核的倒逼机制。二是建立配套的协调处置机制。
第四,标准引领、法规定向的保障体系。
第五,快速回应、破难解困的城管服务。随着赣州城市化的不断加速,城市管理破难解惑的任务日益艰巨,广大市民对提高城市生活品质的诉求也与日俱增。加强对这些“难题”和“诉求”的回应,开展各种公众所盼、发展所需的城管服务活动,是数字城管实现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2)完善有关法律体制与监管机制。
给城管指定详细的法律条文,分配明确的机构与编制,做到执法时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出现问题是有相关监管部门及时调节与问责。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全面改善城管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对执法人员进行系统与持续的法制培训。
五、总结:
尽管,赣州市城市管理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但通过广大执法者和广大市民的不断努力,加上赣州数字城管的建立,经过长期地实践,它会从各个方面汲取养分,不断成长,相信在不长的时间里,能够打造一个“宜居、平安、幸福”的赣州。
参考文献:
[1]王昆.推进“数字城管”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关于株洲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的调研与思考[J].管理观察,20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