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灾害保险论文

灾害保险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17:09: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灾害保险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灾害保险论文

第1篇

论文提要:我国巨灾风险发生频繁,损失逐年加重,而现有的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显得非常必要。

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国遭受了两次巨灾,其涉及范围之广,涉及人数之多,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伤害。2008年1月中旬以来,冰冻雨雪灾害突袭我国南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516.5亿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灾害造成工业企业经济损失估计超过2,000亿元,死亡人数截至6月9日达69,142人。

面对这样的灾害,政府及时拨款700多亿元,社会踊跃捐了300多亿元,而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稳定器,在这两次灾害中仍然没有充分发挥其职能,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国保险业共接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险报案95.3万件,各商业保险公司赔款已经超过16亿元。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1,516.5亿元的经济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所占比例约为1%。而对于发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已付赔款2.8亿元,与所估计的地震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的损失相比,保险行业赔付金额0.14%。

保险公司的赔付和实际巨灾损失之间的强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国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内。商业保险公司对于诸如海啸、地震和飓风等自然灾害采取“谨慎”的承保态度,多数自然灾害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线单独承保。一旦巨灾风险发生,保险公司只能发挥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员和财产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制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主流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政府主导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灾保险;二是市场主导模式,也就是由市场自我调节,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政府为局外人;三是协作模式,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巨灾保险,政府作为协作者提供政策支持与资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种模式的代表国家:

(一)政府主导模式。在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地震局地震保险中,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保险业务。在美国全国洪水保险计划中,保险公司并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从而取得相当于保费32.5%的佣金收入。政府承担着巨灾保险的保险风险和承保责任。美国政府以其在1973年颁布的洪水保险法将洪水保险界定为强制性保险范畴,并以此法为依据,设立了洪水保险基金,并设立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

(二)市场主导模式。英国的洪水保险提供方全部为保险公司。私营保险也自愿地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保险需求与资源的配置由保险市场决定。投保人在市场的作用下自愿地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的经营管理,也不承担保险风险,其主要职责在于投资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体系。

(三)协作模式。日本经历了1964年新泻地震后,颁布了《地震保险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财政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险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出售地震保险保单,然后由日本再保险公司对原保险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风险提供再保险。地震再保险公司再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第三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这样,一个风险巨大的地震保险最终由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来分担。

综上所述,这三种巨灾保险模式各有特点,英国模式因为其保险市场发达,人们的保险意识高,且英国拥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其再保险市场非常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险时,完全可以通过再保险市场把风险分散出去。

三、应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

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可以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等特点,所以我国适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

(一)建立一个巨灾管理委员会。防灾委员会的成员设置可以参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机构模式,以国家代表、商业保险公司和学术界构成。

防灾委员会应该起着一个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主要职责应为:1、重视事前防范,开发和修建防灾的公共产品。吸纳优秀人才,完善我国巨灾方面的研究技术和数据收集。2、管理巨灾风险基金。该基金由投保人缴费、政府补贴。3、成立巨灾测评专项小组,对不同地方的风险进行测探,然后根据费率公平原则,设立各地的标准费率指标,并随时根据风险状况的变化修正和更改费率。同时,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费率和开发产品。4、制定巨灾保险法,规定提供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对有能力和意愿经营巨灾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

(二)对于灾害发生可能性比较强的地区强制投保,并限额承保。设置免赔额上限和下限,一方面可以减轻受灾以后的赔偿负担,也降低了保费,扩大保险范围;另一方面也督促公众做好防灾防损工作,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2篇

在FIDIC合同条款中,对工程保险有明确和严格的的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工程合同后,自开工之日起就有建设并照管工程的责任,直至业主发出最终验收证书为止。因建筑工程工期较长,受外界各种情况影响较大,为此承担的风险也高。比如当雨季到来时,暴雨和洪水会导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对路基产生较严重的损害。

业主为了保护工程项目的利益,往往在合同条款中要求承包商对所建工程连同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投保,同时也要求承包商对人身或财产损害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可能是业主指定,也可能是承包商自己选择。承包商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特别注意其赔偿能力和资信,并认真阅读理解保险条款及有关细节,为更准确掌握理解保险条款,承包商可参加保险专家的讲座。在对投保的险种选择时,要分析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事故的可能性,准确的选择合格的保险险种。有的合同条款已指定了承包商必须投保的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投保时就必须按合同条款指定险种进行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前,须与保险公司磋商的主要保险条款和应注意仔细阅读理解的保险条款有以下几点:

1·1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

保险合同中规定那些责任和事故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那些责任和事故不是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内的。保险范围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所以要注意明确保险范围。

1·2保险合同的免赔金额

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绝对免赔额和绝对免赔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在签订合同前要确定,出现风险事故后计算出的损失金额如在免赔金额内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1·3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和要求

出现风险事故后将按合同规定的保险理赔程序进行理赔工作。并按照合同理赔条款的要求执行。如:合同中规定出险后承包人需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案,超出期限需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等。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后,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已按合同条款要求所投的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保险合同副本。所签订的保险单应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

2出险后的工作

在承包商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风险事故后,承包商的相关业务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机械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之前,承包商还应组织人员保护好事故发生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承包商在对事故现场详细勘查完后,应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一般保险公司与承包商工地现场相距很远,承包商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出险情况时可以先进行电话报案,以最快速度通知保险公司。接着向保险公司报送书面形式的出险通知单。出险通知单的报送可用多种方式,如邮寄、电传等,但要注意报送出险通知单要留有底稿,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证明承包商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案的。出险通知单内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承包人为减少损失采取的措施,所组织人员、机械数量,因灾害损失的金额等内容。同时在出险通知单的附件中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一份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报告。

(2)由承包人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在图中应标明里程桩号,原设计标高,原地面线标高,事故发生后测量的地面线标高,及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

(3)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也可列出因此事故间接受损失的工作量。例如,雨季发生洪水冲毁施工便道,施工车辆无法通行,导致工期延误受到损失等。另外将承包商为减少受灾损失,防止受灾损失进一步扩大而组织人力、机械进行抢险的工作量也计算在内。统计计算完成后,汇总为受灾损失计算书,计算书中要特别注明上述情况产生的费用,用以确定索赔金额。

(4)承包商对事故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和照片。影像资料和照片要能反映事故发生后现场的情况,要全面、详细的反映受灾后的地形地貌,及有关细节的特写。并在照片中能反映事故现场的里程桩号和时间,可在一张标示牌上写明里程和时间,放置在现场显眼处一同拍摄入照片。

(5)当地水文、地质、气象部门提供的有关出险时间当地水文资料或日时降雨量分布图等。

(6)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其它资料、文件、单据等。

3理赔工作

保险公司代表一般在收到出险通知后12h以内到达事故现场,协调有关索赔事宜。保险合同规定有如果保险公司代表在48h内未到达事故现场,将被认为保险人已认可被保险人所申报的事故发生属实。在保险公司代表或检验师勘查现场并计算受灾损失后,承包人应对保险公司代表认可的受损失范围和理赔金额等进行研究,在依据保险合同的基础上,双方对有关赔款的一切争议,都可以协商解决,直至达到一致意见。承包人在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要做到有理、有据、实事求是。证明资料要齐全,理赔款计算要合理,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办理理赔工作。

双方明确受灾损失工作量和赔偿金额后,须签订一份赔款确认书,说明出险原因、过程、受损失工程量及赔款金额等情况。在保险公司支付承包商理赔款后就结束理赔工作了。在理赔工作进行中,承包商要注意整理、收集与保险公司的来往文件、通知书,出险的各类证明资料,并及时归档保存好。承包商对理赔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要有较强的责任心,业务精通,熟悉保险合同,并且能够熟练处理好对外业务往来。

4结束语

工程保险已逐渐成了建筑工程项目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熟悉和运用保险合同条款、风险索赔的程序,可以减轻承包商的风险压力,并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承包商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承包商对工程进行了工程保险,但有时保险公司不可能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由于建筑工程施工中容易受到各种自然灾害和其它灾害的影响,所承担的各种风险比较大,因此承包商仍要经常注意各种潜在的风险征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并阻止受灾后损失的继续扩大。

第3篇

    【论文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指出了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险种单一、保费过高、供给主体少等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 在我国的经济成分中,农村经济占有重要地位。但是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和经济成果不遭受意外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尚不完善,目前,农村的自然灾害补救渠道主要依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 商业保险补救占比非常低,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农村商业保险甚至没有涉及。但是单一的救助渠道并不能满足救灾的需要,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制度, 对于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 

    1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所谓的农业保险,是指对种植业(农作物)、养殖业(禽畜)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到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 。保险机构通过保险的形式,组织农业从业人员集体互助,使受损单位或个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便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我国农业保险是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内才逐步发展起来的的,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尤其是与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农村对保险的需求相比,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却非常缓慢,远远不能满足“三农”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社会的发展。目前,农村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1 农村保险种类单一 

    无论是从保险公司数量还是从农业保险品种上来说,目前的农业保险都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与城镇居民不同,通常农民将财产保险放在第一位, 而将人的身体的保险放在最后一位,然而保险公司在险种开发上基本上是以自我为中心设计保险产品, 条款中的投保条件、费率、可保范围、缴费方式等一般都是固定不变、不可选择的, 缺乏灵活性, 抗风险能力也就较弱, 尤其是专为农村设计的险种少, 针对性不强。 

    1.2 保险费用标准过高 

    由自然灾害导致的农作物的损失率和养殖物的死亡率通常较高,农业保险的费率也就通常高于一般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的费率,因为只有通过较高的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才能够弥补成本甚至盈利。但是对于广大农民而言, 这样的保险费率使得他们很难承受,再加上大部分农民的保险意识淡薄,所以很多农民普遍认为买保险是一件多余的事情。因此, 当灾害来临的时候, 受到损失的农业经济无法得到足够的农业保险的补偿, 影响当地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1.3 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数量少 

    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 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 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从事农村保险有可能使得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而专门从事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及时进入部分落后的农村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使得部分农村的保险业务呈现出相对萎缩的局面。 

    2 拓展农业保险市场的对策 

    完善的保险市场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客体要素、资本要素和生产要素。一个保险市场的发展, 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 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 农业保险业的发展更是如此。因此,拓展农业保险市场除了国家的政策支持外,还要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两方面下足功夫。

    2.1 培育农业保险市场上的消费者

    农业保险解决的不仅仅是农业的再生产问题,更主要的是农民的生活问题,这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应把农业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障放在一起考虑。对于农民来说,首要的问题是满足他们对于衣食住行的需要,所以在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农业保险只能排在较后的位置。当农民解决了温饱问题后,便可以通过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意识来培育农村保险消费者了,这其中可采用的方法手段很多,例如组织保险知识讲座、挨家挨户讲解等等,让广大农民真正的了解保险、认识保险、购买保险、宣传保险,促成农业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2.2 适时创新险种 

    农业保险在原则上要做到低保费、低保障、责任宽,农民易于接受,因此保险公司应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对原有险种进行技术改造,重点开发一些收费低、保额低、责任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满足农民的需要,还应根据农业保险的分类有针对性的开发相应的险种。对于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农民,也应该针对他们的经济状况和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险种。 

    2.3 扶持保险公司发展 

    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也相对较大,所以国家财政和各级政府应该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 在鼓励这些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同时, 让利部分所得给广大投保户, 适当降低农业保险的保费费率, 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外, 各地应逐步加大金融保险行业的开放步伐, 还要积极吸引专业的农村保险公司进入农村开展业务。毕竟, 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政府应该积极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政策、法律、经济等各个方面给予农业保险的扶持。同时继续推进科技兴农、减负减税以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在物质层面为推动农业保险发展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李霄震. 农村保险存在的弊端及建议[J]. 浙江金融,2007(12)。 

    [2] 曹凤鸣. 对加快发展我国农村保险市场的思考[J]. 金融与经济, 2007 (9)。 

第4篇

关键词:强制性保险 农业保险 法律问题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作为农业大国,我国农业产业的兴衰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自上世纪30年代初开始针对农业的保险进行尝试,通过建国后和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探索,农业保险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存在着多种的经营模式,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政府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上海安信模式;“商业化运作、综合性经营”的吉林安华模式;“相互式”保险的黑龙江阳光模式;还有浙江省的“共保体”模式等等。多数的经营模式基本都是依靠自愿保险开展业务,而对农业保险的另一模式――强制性保险却几无未有尝试。鉴于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实行或部分实行了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模式,且取得了成功,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强制性保险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功能,探索其在我国农业保险之中的地位和角色。

一、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概念

强制性保险是相对于自愿性保险的一种划分。目前我国对于强制性农业保险的概念尚处于探讨阶段。国内学者何文强认为:“强制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农业保险公司对基本农作物按产量的50%或60%承保,对投保的农业生产者进行大部分保费补贴或免保费,投保农业生产者交纳适当的行政管理费,并且对国家农业保险公司认定的资源有限的农业生产者免去行政管理费。” [1] 本文认为,强制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保险机构提供的,为农业生产者支付保险费,将特定的基本农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灾害损失转嫁给保险机构的制度设置。

二、强制性农业保险的适用及其范围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中,我们都能看到强制性农业保险得到适用的情形。日本政府在1947年颁布了《农业合作法》,并通过对《家畜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合并后进行补充、整理,出台了《农业灾害补偿法》。该法律不仅对农业保险的诸多标的进行界定,并且规定了相应的承保内容。对于一些重点的民生农产品比如农作物中的麦类和水稻、旱稻的灾害风险和牛、马、猪、蚕茧等动物的疾疫损失实行强制保险,而对其他农作物和畜牧动物实行自愿保险。[2]另外,日本还将农业保险与相关的农业信贷挂钩,如果农产品标的生产存在农业信贷,则无论是否是自愿项目都必须依法强制投保。法国《农业保险法》规定,农业保险的项目、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等由法律法规确定,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保险[3]。美国在1994年通过了《农业保险修正案》,其中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享受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在瑞典,超过2公顷的农业耕地必须参加农业保险。

在发展中国家中的泰国、印度、巴西、菲律宾、智利等国家,也存在着部分的强制性农业保险。政府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联系起来,如果农产品的生产依靠了农业信贷,则该农产品就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在斯里兰卡,规定的粮食作物必须参加农业保险。在以色列,尽管法律没有规定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但当地的农民基本都会加入当地的农民协会中,以色列农业自然风险保险基金公司(INFRA)向农民协会提供农产品保险合同,而进入农民协会的农民在协会的解释和说服下,基本都会了解到农业保险的优越之处,而购买农业保险。在毛里求斯,1974年的法律规定了对于甘蔗农作物火灾保险实行强制性保险。

可以看出,大多数国家中的强制性农业保险规定,基本都是针对本国中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全的农业产品所作出的。据此,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发展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范围,也应当集中于保障粮食和食品供给安全的基础性农副产品。包括: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油菜、棉花等经济作物,农牧产品包括鸡、鸭、猪、牛、羊,鱼、虾等较为普及的动物农产品。如果农业生产者在这些领域从事生产活动,并达到一定的规模,则应当强制性参加农业保险。

三、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多,底子薄,国民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某些特定领域的农产品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是非常有必要的。

1、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是维护国计民生的重要保障

我国是有着广阔的农业耕地和人口的农业大国,14亿的人口中有将近10亿是“靠天吃饭”的农民。因此农业产业的好坏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状况,而且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与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对于农业的发展历来是国家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实行,使国家能够平衡农产品的供给,更为有效的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运行。

2、频发的自然灾害呼唤强制性农业保险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作为农业大国,我国所遭遇的农业灾害分布广,发生频率高,损失也很大,尤其以水灾和旱灾突出,其数额占到了整体损失的80%以上。由于各地区间的地理与气候差异较大,因此每年都会受到各种各样农业灾害的侵袭。平均的受灾人口每年达到6亿人次,造成约2000亿元人民币的损失,严重的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收入。农业生产者的风险一般较为集中,赔付率较高,商业性保险很难在如此大规模的风险来临之际能够实现盈利,甚至可能严重亏损。而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政府能够,也应该通过国家强有力的经济后盾,以强制性农业保险的形式,形成大规模的风险分散和损失补偿机制,将以之为生的农业生产者的大部分损失分散开来,同时调整农产品的供给,以保证农产品市场的稳定。

3、加入WTO后,我国农业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发展要求强制性农业保险

1994年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农业协议》主要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农业规则,我国在加入WTO后,就必须遵守该协议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进口关税以及政府支持农业措施等方面的限定。并且该协议对国家支持农产品市场和对农贸价格的补贴的程度限制在农业生产总值的1%以下,使得我国对农业和农产品方面的补贴措施和政策不得不停止实施。这就是众所周知的“绿箱政策”。但在“绿箱政策”中,有关农业金融保险体系的措施并不在被限制之列,因此农业方面的保险政策就成为大多数国家保护和扶持本国农业发展的有力工具之一。在国际农业贸易压力日益加大的今天,选择强制性农业保险应理所当然的成为我国保障农业生产竞争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不二选择。

四、强制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思考

我国的农业整体情况复杂,各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因此只有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农情才能有效的促进和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机构的设置

在农业保险当中,商业保险公司由于面临的风险大,收益的可能性小,甚至负收益,且在大规模农业损失来临的时候,弥补损失的理赔金额可能成为天文数字,远远超出商业保险公司的能力范围。因此,由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承担强制性农业保险业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对于强制性农业保险的经营,国家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农业保险机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全面负责强制性农业保险的业务开展。其最高的管理机构为行政机关,其功能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类似性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相应的支公司,具体业务可由其县级的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在开展工作时可以与基层人民政权相互配合,以期更加准确,快速和高效,以县为单位独立核算。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各地区的强制性农业保险,也可以同时经营农村的其他商业性农业保险、财产保险和寿险业务,使农业保险的亏损可以得到部分的弥补。

2、保险区划及费率厘定

所谓农作物保险区划,是指以各地自然经济条件的相关性和农作物风险的同一性(也称同质性)为标志,按照保险经营原则的要求将不同地区加以组合分区[4]。保险区划的划分与各险种费率的厘定,应当由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会同农业风险管理部门确定总体方案,由各地区的支公司与当地农业、气象、水利、民政及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共享该地区农业风险的历史数据资料,前者在后者的配合下,综合分析当地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地与灌溉条件、承保范围、农作物及养殖动物抵抗灾害的能力,生产者的习惯、技术、管理水平和生产积极性、保险人经营成本等关键性因素,研究并草拟出适合本地区的保险区划及各险种费率水平,上报至总公司,由总公司确定并批准后实施。

3、非营利原则与国家保费补贴

国家开办强制性农业保险应当以非营利性为原则,重点在于尽可能多的扩大保障能力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农业生产者的负担,缓解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压力。设立的国家和地方各级专门农业保险的分支机构应免缴工商、税务部门的登记、年检等各种费用,免除一切税收。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为参加保险的农业生产者提供保费补贴,由中央政府与省、市、区县级政府共同分担。特别贫困的地区和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的农业区域,可以适当增加中央财政的补贴比例,达到保费总额的90%以上,甚至全额补贴。对于强制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应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的财政预算。

参考文献:

[1] 何文强.理论与制度:我国农业保险法律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10月

[2] 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153

[3] 匡绍君.我国农业保险必须实行强制性保险[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2):37

[4] 庹国柱、李军.农业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81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小额信贷,风险,规避对策

 

小额信贷最初由孟加拉国农业经济教授穆罕默德·尤努斯于1976年最先实施,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孟加拉国小额信贷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也开展了小额信贷业务。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指基于农户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一种不需要担保的额度较小且具有反贫困、促发展功能的贷款种类。通过几年的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制度有效的改善了农村资金短缺的现状,增加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但是,小额信贷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小额信贷制度的健康发展。

一、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性

(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现状

到目前为止,小额信贷制度表现出了快速发展的态势,已惠及全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5500万到6000万人,促进了社会发展与和谐。我国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表现出发展速度快、涉及面广、效果好的特点。尤其在2001年以后,小额信贷制度在中央银行再贷款政策、农村信用环境改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的推动下,得到了迅猛发展。有关资料表明,目前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已达到32%,在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小额信贷覆盖面更高。小额信贷制度对我国农村经济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论文,解决了农村中低收入群体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促进了农民的脱贫致富,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小额信贷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外在因素的影响,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暴露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其健康发展。

(二)小额信贷制度的特点

由于农村小额信贷具有明确的扶贫和促进农村发展的功能,所以其具有了非常明显的特性。其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需要担保,降低了贷款的难度。农村小额信贷信贷是一种自然人贷款,以农户的信誉和还款能力作为贷款信用,无需担保。2、贷款利率较低。因为要发挥小额信贷的扶助作用,同时借鉴国际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我国小额信贷定制了较低的利率水平。3、用途规范不明确。此类小额信贷,没有规定较为严格的贷款用途,有较大的利用范围,可以用来农业或工业生产,也可以用来日常消费。4、贷款手续不严格。因为此类小额信贷具有涉农性质,农村组织松散,必须依靠当地的村委会帮助办理信贷手续,因此具有不可避免的漏洞。

二、农村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及成因

小额信贷制度与其他商业信贷相比,面临着较特殊和显著的信贷风险。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1、自然风险,我国种植业、养殖业受自然因素较大,一旦受灾,农业减产,直接降低农民的还贷能力。并且,我国还没有普遍实行农业风险保险机制。2、市场风险,广大的农民群体仍是小规模的经营模式,缺少信息渠道,农产品销售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较弱论文提纲怎么写。3、道德因素,小额信贷机制不完善,对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人员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加之借款者对还款事宜抱有侥幸心理,导致小额信贷具有较大的道德风险。除此之外,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的根源还在于:

(一)自身局限性造成的风险

1、贷款利率偏低。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而在中国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只有8%—10%金融论文,而此时刚刚仅能使其自负盈亏。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部分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利率水平。要知道,小额信贷主体从本质上说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率水平的偏低,使放贷主体经济效益不高,放贷积极性受挫,从而不利于放贷主体的发展;另一方面,较低的利率使贷款者有可能降低对贷款的使用效率,从而增加了违约的风险;再者,较低的利率容易使各阶层争夺这份资本,往往使贷款落不到真正需要的人群手中,从而失去了小额信贷应发挥的作用。

2、贷款品种的单一、额度小。农村小额信贷的品种的单一性决定了小额信贷的规模,表面上看会降低信贷风险,从长远来发展来看,不利于其抗风险能力的发挥。农村小额信贷的额度设计得较小,能降低信贷主体的受损程度,但另一方面小额度的贷款一般满足不了贷款者的要求,经常出现相互担保、相约不还得现象扰乱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了信贷风险系数。

(二)管理疏漏造成的风险

1、外部监管不到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有关部门未对具体监管方式作出统一的规定,放贷主体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或不对称,造成监管困难。

2、贷款机构内部管理疏漏。小额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松散,是造成风险的重要成因。贷款调查不到位,部分农户资信评估存在形式主义的现象。农村小额信贷的审查和信用评级主要靠村委会和农户,而村委会人员难免会在其中掺杂人情关系,使评估工作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片面性,信贷人员又缺乏对村委和农户的审查和调查,从而轻易地将贷款放出。更有甚者,贷款主体将材料交并于村委代办,这无形于将贷前审查环节落空,这些人为因素大大打造成了小额信贷的高危险性。办理贷款手续审查不到位,造成责任落空的风险。贷款主体在办理贷款时往往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办理贷款时金融论文,贷款者往往仅凭身份证则取得款项,而造成签字人与身份证登记人本身不统一,造成最后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贷后审查的疏忽,贷款用途监管趋于形式。贷款用途检查是降低贷款风险的重要环节,贷款用途的审核是贷前的必经环节。但在现实中,由于贷款主体工作人员的疏忽,加上贷款者多为农户等,法律素质较低,对贷款用途问题认识不清,很容易出现转为他用,或代他人贷款等现象。由此还款风险大大提升。

(三)小额信贷的法律体系及相关机制建设不完善

1、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制度自实施以来,其法律地位问题一直困扰其发展。目前来说,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名正言顺的发展。

2、农村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不明确。农村小额信贷作为一项特殊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无需担保的特点,但他它又区别于政府补贴,其贷款主体仍为营利性组织,仍需此部分营利作为贷款主体生存的血液,由于小额信贷功能的不明确、利率偏低、无需担保等的特点,使小额信贷制度发展尴尬,也由此带来小额信贷组织创立管理的主体、资金来源、信贷产品设计,风险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3、保障机制、政策服务体系不完善。一套完善的保障机制和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是保障小额信贷制度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农业灾害补偿机制、农户征信制度以及金融服务体系的不完善大大制约了信贷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制度风险的规避对策

在市场经济型社会,法律应当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我国小额信贷制度的风险防范在借助各种技术性手段的同时更应该依靠制度规范,以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小额信贷市场的正常发展和运作。

(一)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克服自身局限性

1、建立适当的贷款抵押制度。建立适当的抵押担保制度是降低小额信贷风险的重要措施。然而在农村,由于法律制度的障碍,几乎没有可以抵押的物品,但广大农民又迫切需要这笔款项去脱贫致富。这就需要我们对此作出创新的担保制度,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发展。一是可以尝试多种形式的农村金融担保创新;二是尝试以村为单位的农民专业担保合作社作为担保机构;三是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法律法规,允许农村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入抵押范围,以实现与金融业实务的配合。

2、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决定小额信用贷款质量的关键,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必须跟上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和完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1、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保障资料的真实、可靠。真实、全面、准确的借款客户在信息是开展信贷业务的基础,因此金融论文,对相关信息要逐项认真审查核实,尽可能避免失实资料入档。2、明确评级责任。农户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专门机构的人员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农户信用贷款及还本付息,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评级失误。3、探索小额信贷信用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要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二)改革放贷主体的经营模式

1、改革只贷不存的信贷模式,建立多元化资金开源渠道论文提纲怎么写。目前,有些现代企业只贷不存,从商业角度看,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不能长期存活,具有较高的操作的成本和巨大的投资风险。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才能保障充足的资金,这是实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可以尝试改变农村小额信贷企业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在完善金融机构法制环境的基础上,放宽农村小额信贷吸收存款的限制,以确保充足的资金来源。

2、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推广农业保险,促进银保合作。由于农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地理位置较容易遭受自然灾害,农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强有力的农业保险保障机制是促进小额信贷创新的有力保障,使其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因此,为了规避信贷风险,必须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增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的力度;二是加速发展农村政策性保险制度,以减少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三是信贷机构与农业保险机构合作形成互动机制,开发保险和信贷配套的金融产品服务。

3、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我国新农村发展的新形势下,农村对金融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需求的增加必然要求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此,我们在完善金融法制环境的建设、政府加强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政策激励机制来保障金融机构在农村的广泛建立。一是政府可以尝试采取资金补贴,提供免税营业网点等措施吸引金融机构在空白乡镇增设金融网点;二是采用税收政策鼓励;三是出于金融机构是特殊的企业的原因,因此金融法机构要发挥其社会责任。

(三)加强农村小额信贷放贷主体的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内部管理规定,控制内部风险。要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造成的风险。一是参照国际、国内经验,完善内控机制和规章制度的建设;二是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信息监控系统金融论文,对风险做出较为细致的评估;三是加强内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金融业务的处理能力;四是建立职工激励政策和奖惩措施,挖掘信贷人员潜能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

2、实行外部监管制度。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有效、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划分央行与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对农村小额信贷组织的管理职能。因此,须将小额信贷组织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上级管理机关和责任制度。并对其作出规避风险的制度设计,以此来给小额信贷制度必要的制约。

(四)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良好的法律环境

时至今日,小额信贷制度在我国已有较为长足的发展,但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它。为了规范管理小额信贷制度,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规范小额信贷的单行法,此法应当从放贷主体、对象、利率、担保制度等方面加以全面的规范,加强小额信贷制度的设计和完善。

总之,从我国全国范围看,农村小额信贷制度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资金短缺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巩固了农业的基础性地位。随着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而暴露出的问题,我们也不可忽视,只有积极引导小额信贷制度的发展,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机制,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以发挥其对农村经济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山彬、申巧凤.浅议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贷款[J].河北金融,2006(4).

[2]陈丽华.小额信贷的风险防范[J].中华时报,2006(11).

[3]钱水土,夏良圣,蔡晶晶.小额贷款公司:现状,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09(9).

[4]陈鹏.影响农户借贷行为的主要因素[J].中国金融,2009(20).

第6篇

学生姓名 xxx

学生学号 xxxxxxxxxx

论文题目

gis指挥城市应急

1、 选题背景(含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及评价)与意义。

城市是以人为主题,有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灾害等要素之间通过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相互制约所构成的复杂空间地域系统。随着我过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城市化构造人口急剧膨胀,因认为因素、自然因素以及两者叠加造成的灾害事故频度和程度迅速增加,使得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功能受到严重威胁,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空前的挑战,9.11事件和xx年春天流行的“非典”引发了全球思考。除此之外"每年发生在工矿企业和建筑工地等的安全事故也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损失,像这样的突发性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让人们难以应付,因此实现城市公共安全对于保障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个城市是否具备防范灾害的能力已成为衡量其质量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目前应对城市突发事故的决策主要依赖于各自独立的管理部门, 其效果主要取决于领导者掌握的信息量以及个人知识、经验水平, 但由于人为因素过多, 难免产生一些错误的决策。一旦发生灾害, 错误的决策不仅容易导致在组织群众疏散和防止灾害扩大方面贻误时机, 而且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在城市公共安全研究中, 无论是各种主要的自然灾害, 还是人为的工业灾害, 对其监测、预报、评估以及防灾、救灾、恢复、教育、保险与综合管理的每一过程和环节都与空间的地理要素密切相关, 如灾害发生的时空分布、强度与频度, 灾害发生地的社会经济易损性及抗灾能力、人员分布、灾害应急救助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等。因而综合运用灾害科学和信息技术,建立集基础信息管理、灾害信息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各种灾害分析模拟、公共安全规划、应急决策模式于一体的应急决策系统, 将在城市公共安全中发挥快速、准确的辅助决策作用, 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建立城市应急指挥系统迫在眉睫。

城市应急指挥系统(中心)的职责就是按照有关程序准确、及时、高效地指挥调度社会社会各方力量对紧急时间进行救援或帮助。有效的指挥调度必须以正确的决策为前提,而科学、周密的决策则需要以大量的实时信息为依据。因此,如何有效地利用政府、社会各种信息充分共享、综合加工处理、形象直观地给出辅助决策,就成为提高现代化智能化的应急指挥与传统区域性、封闭性、部门单一性、人工经验性应急指挥的区别所在。地理信息系统gis(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则成为实现以上目标提供了技术手段,它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技术。2、 选题研究的方法与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

1、通过阅读大量与选题相关的资料,结合自身的学习水平采用评价法对过去的研究进行综合性评价,借鉴其经验,实施自己的创新研究。

2、收集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测试。在研究的过程中,多采用调查法和访谈法,进一步确认数据的真实性。

研究内容:

以地理信息系统(gis)为平台,集成rs、gps、三者的优势,发挥gis可视化和空间分析的特有功能,建立起以gis为核心的应急系统模型框架以及相关子系统。对事故现场和救助机构实时动态监控。对人力、设备和车辆进行实时调度和配置。对于城市中突发性灾害事故的救助提供辅助决策。

3、 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研究条件:

在本次研究中,主要通过网络查询、实地调查、图书馆查阅、走访等几种方式来收集信息,根据过去的研究中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通过实验验证预期的结果。

可能存在的问题:

1、 目前对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了解得还不够全面。

2、 由于系统的庞大,起数据也许不容易在有限的时间里收集齐全,由于城市的某些机密性。对于一些应急配置为能了解。缺乏数据的真实性和可存在性。

3、 在二次开发过程中,由于自己的水平有限,可能存在诸多问题。

4、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预期结果

a) 恰当进行数据建设规划

b) 平台选型要权衡多种需求

c) gis要留有足够的接口

d) 多种服务提供支持信息

对以上几个问题进行积极深入的探讨,分析国内外的现状,找出gis在城市应急中应用的具体办法,利用它来保证城市的安全。

5、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2 0 年 月 日6、教学单位意见。

第7篇

[关键词]水旱灾害 农业保险 社会调查

一、引言

我国水旱灾害频繁发生,每年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对水旱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从而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合理的措施,也成为许多学者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

水旱灾害风险管理是工程类和非工程类措施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目前将灾害保险引入到水旱灾害防御领域,将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引入到防御水旱灾害领域,建立防灾救灾新体制,将可能是分散灾害风险、搞好减灾救灾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

本文为了研究将保险引入到水旱灾害风险管理领域中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受水旱灾害影响比较严重的湖南省为例,于2005年10月,对湖南农业大学、湖南信息工程学校部分来自农村的学生以及湖南岳阳市开发区梅溪乡农民,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他们对气候变化和水旱灾害的影响的认识,以及对参加水旱灾害保险意愿的调查,分析了我国实行水旱灾害保险的可能性。

本次调查共收到301份调查问卷,其中湖南农业大学来自湖南农村的学生问卷106份、湖南信息工程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来自湖南农村的学生问卷96份、湖南岳阳市开发区梅溪乡农民问卷99份。该调查问卷覆盖了不同学历层次,即大学、中专及农民,其中梅溪乡的基本情况是该村大约有2000多人,水田约500多亩,旱田约400多亩,全年除降水对农民生产有些影响外,灾害性天气不多。该调查问卷的覆盖范围基本上能反应湖南农村农民对水旱灾害风险的意识和防灾能力的强弱。

二、气象灾害风险意识调查

近30年来,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不断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中国是发展中大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较大。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洪涝、干旱等气候灾害发生频次不断增加,强度不断加大,给中国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从这次问卷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对于全球气候正在经历变化的认识不同学历层次(从大学到农民),人们的认识基本一致:湖南信息工程学校、湖南农业大学以及湖南岳阳开发区梅溪乡农民的调查结果为承认全球气候正在变化的百分比分别为77%、92%和65%,即目前全球变暖不仅在科学上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对于百姓来说也逐渐认识到了这个对地球环境起重大影响的变化。

中国农业的特点决定了其是充分暴露在自然灾害风险之下的特殊行业,而在各种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是极其显著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全球变暖的影响,中国气候趋于不稳定,极端气候事件频繁发生,由于农业又是受气象灾害危害最大的产业,所以气象灾害对农业的影响也日趋加重。对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程度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虽然湖南信息工程学校的调查结果中认为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和一般的比例相差不大(分别为53%和45%),但还是认为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人相对较多。而对于湖南农业大学和湖南岳阳开发区梅溪乡农民的调查结果为认为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比例(分别为80%和65%)较高,即对于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观点,人们的认识也基本一致。

三、 湖南省水旱灾害预警情况调查

水旱灾害预警服务系统是否健全,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获取渠道是灾害应急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建立健全预警信息机制,使预警信息能及时、有效传递,为公众提供防灾减灾信息服务,对政府和公众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如表1所示,虽然对湖南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南农业大学的调查结果显示对于水旱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有获取渠道,但农民来对于该信息的获取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这说明对于目前长江中游地区广大农村气象灾害预警服务系统还不是很健全,灾害预警的信息机制还不是很完善,需要进一步建设。

四、 水旱灾害损失情况调查

从湖南信息工程学校的调查结果表明,认为近年来水旱灾害发生频次和发生强度没有什么变化的比例分别为44%和50%,而认为水旱灾害发生频次增加、发生强度增强的比例分别为36%和33%,但认为近年来水旱灾害造成损失逐年增加的比例却为40%,大部分人觉得近年来水旱灾害发生频次和强度虽然没什么大的变化,但其造成的损失却在逐年增加;湖南农业大学和湖南岳阳开发区农民却呈现相反的调查结果,前者认为近年来该地区水旱灾害发生频次、发生强度和造成的损失都有显著逐年增加(增强)的趋势,而后者则在水旱灾害发生频次、发生强度和造成的损失逐年减少的比例较高。但后者在水旱灾害发生频次、发生强度和造成损失逐年增加和逐年减少的比例上却相差不大,分别为30%和42%,35%和37%,33%和37%。也可能是农民对该项调查的内容不是很清楚,分歧相对较大。

对于水旱灾害造成损失中农业种植损失所占的比重的调查,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认为其比重不是很高,湖南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南岳阳开发区梅溪乡农民的调查结果显示认为水旱灾害造成损失中农业种植损失所占的比重在30%以下的比例较高,而湖南农业大学的调查结果显示其比重在40%左右的比例较高,结果表明,大部分人认为水旱灾害除了使得当地农业生产受到一定影响之外,还对其他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大的影响。

五、 防灾减灾措施调查

对于灾害发生前是否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的调查结果结果表明三方对于在灾害发生前采取防灾减灾措施的比例分别为63%、58%和59%,说明该地区大部分人已经能够积极面对气象灾害,并能够充分认识到气象灾害给其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影响,所以能够在灾害发生前积极的采取各种防灾减灾措施来减轻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

虽然大部分人们在灾害发生前能够积极采取防灾减灾措施,但只能减轻其影响,大部分灾害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却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们对灾害发生后如何救助进行了调查,其结果表明该地区大部分家户都是通过自力更生进行灾害救助的,而依靠政府救助和亲朋好友救助的手段来进行灾后救助的比例却很低,说明目前中国由于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依靠政府救助是非常有限的,中国地大物博,灾害频繁,完全依靠国家救灾是非常有限的,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长期以来,灾后恢复工作一直是地方各级政府难以解决的事情。他们虽然对防灾减灾都非常重视,但其经济承受能力都十分有限,因此他们也都非常想探索出一条抗灾救灾的新路。

对于灾害发生后大部分家户依靠自力更生进行救助,其救助成效必然是有限的,对此,我们对灾害发生后当年恢复的比例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只能少部分恢复的比例较高,达到50%,一半能恢复的站到50%,全部恢复的只站10%。说明完全依靠人们自力更生进行灾后救助,是相当有限的,必须采取其他手段和措施进行救助,才能减轻气象灾害给人们生产和生活带来的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在防灾减灾中起到重要作用。

六、 水旱灾害保险意愿调查

中国是农业自然灾害多发国家,农民抵御各种灾害风险的能力普遍较差。目前中国农村,农民没有适当的风险保障,又不得不直接承担天气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通过上面的调查得到大部分农民都是通过自力更生的有限方式来承担灾害风险的,而且大部分农民也只能恢复灾害损失的很小一部分,所以目前农业气象灾害给广大农民造成的风险不得不自己来承担,这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的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将保险引入气象灾害防御领域,将可能是分散灾害风险、搞好减灾救灾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由国家和政府出资的体系只会使得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因此,迫切需要将市场经济体制和机制引入到防御气象灾害领域,采取多种措施、多种方法包括研究引入保险机制,建立防灾救灾新体制。

问卷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湖南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南农业大学的调查结果有67%和65%的被调查者已经有了利用保险进行灾害补偿的意识,而湖南岳阳开发区梅溪乡的被调查者有这样意识的比例占52%,比前两者的比例低,这说明农民对将保险引入到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意识还没有大学生和大专生强,但调查结果已经充分说明了目前人们包括农民已经认识到了利用参加保险进行补偿灾害损失的重要性。

对是否愿意利用保险方式进行灾害损失的补偿的调查,三方调查问卷中分别有81%、75%和68%的被调查者愿意采用保险方式进行灾害补偿,说明绝大部分被调查者不仅充分认识到了保险将会分担气象灾害给其带来风险,而且也愿意付诸于实践,希望能尝试这种方式进行灾害损失的补偿,这就为将保险机制引入到灾害防御领域,进行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组织经济补偿、分散灾害损失负担,使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企业和居民迅速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从心理的角度来看,对灾害受难者来说,根据保险协议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与等待政府部门的救济相比,心灵上的感受是完全不同的。保险公司简捷快速的赔偿能更快地抚平投保者因灾害而造成的心灵创伤,使他们灾后不至于束手无策,更能用自己的力量来进行灾后的修复与重建。大部分人担心投保者参加保险后,很多投保者把灾害风险全部交给了保险公司,头脑里没有风险意识,对防灾减灾措施不感兴趣,会影响防灾减灾的总体效果。但从我们问卷调查结果表明,三方被调查者中分别有85%、87%和79%的人在投入保险后,遇到水旱灾害时,事先仍采取防灾措施进行灾害的预防,说明投保者的心理状态比较好,并从心理上并没有把灾害风险全部交给保险公司,自己也积极采取防灾减灾措施进行灾害的预防,以期减少灾害的损失。

人们意识到了利用参加保险的方式可以分担灾害损失的风险,并且大部分人愿意采用保险的方式来补偿灾害损失,那么到底人们愿意拿出多少钱作为保费进行灾害保险呢,对此,我们利用假设的方式进行了问卷调查,如表2所示。

结果表明,湖南信息工程学校、湖南农业大学以及湖南岳阳开发区梅溪乡农民愿意投入保险的被调查者中,在假设每亩地纯收入在100元、200元、300元、400元的前提下,愿意拿出纯收入的5%以下作为保费的比例均为最高,在对各结果整理合并后,得出在湖南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南农业大学的被调查者中,绝大部分被调查者愿意拿出纯收入的5%以下作为保费进行保险,而被调查的农民却不同,他们有保险意识但不愿意拿出钱作为保费的比例也比湖南信息工程学校和湖南农业大学的被调查者的相应比例要高,说明农民已经充分认识到了保险在分担灾害损失风险中的重要作用,他们也真正愿意参加到具体的实践当中去,但有些农民由于保险知识的缺乏而对保险不够充分的信任,导致有些人犹豫不决。

七、小结

1.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全球变暖不仅在科学上是不争的事实,而且对于百姓来说也逐渐认识到了其重大影响的变化。同时由于全球变暖导致了气象灾害越发频繁,对农业生产以及其他的生产和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2.目前,湖南广大农村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渠道还不健全,该地区大部分人已经能够积极面对气象灾害,并能够积极的采取各种防灾减灾措施来减轻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

3.该地区大部分农户都是通过自力更生和政府救助进行灾害救助的,措施单一,必须采取其他手段和措施进行补充。

4.农民对将保险引入到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意识具备,而且也愿意付诸于实践,希望能尝试这种方式进行灾害损失的补偿,这就为将保险机制引入到灾害防御领域,进行防灾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周武光,史培军.洪水风险管理研究进展与中国洪水风险管理模式初步探讨,自然灾害学报,1999.

[2]万庆等.洪水灾害系统分析与评估.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3]魏一呜,杨存键,金菊良.洪水灾害分析和评估的综合集成方法.科学进展,1999,10(3).

[4]顾基发.评价方法综述,科学决策与系统工程.北京:中国科学技出版社,1990.

[5]张闻盛,董秀颖,刘金清.国内外洪水风险分析概述.2000,6.

[6]文理.论风险管理的控制技术在企业名牌产品的应用[J].华东经济管理,2000,(1).

[7]黄诗峰.洪水灾害风险分析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学位论文].北京: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1999.

[8]蒋维,金磊.中国城市综合减灾对策.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9]李民.浅析风险管理.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2003,2.

[10]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自然灾害综合研究组.中国自然灾害区划研究进展.北京:海洋出版社,1998.

[11]吴国富等.一个考虑风险的证券价值评价公式的推导.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1998,18(11).

[12]杜鹏,李世奎.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分析初探.地理学报,1998,53(3).

[13]刘翼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风险评价”实例.云南环境科学,2003,6.

[14]王雷.论现代企业风险管理.企业天地,2004,2.

[15][美]哈林顿,尼豪斯.陈秉正等译.风险管理与保险[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第8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功能;作用;思考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巨灾风险管理模式,这种单一的政府财政补偿和救助巨灾风险损失的制度,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峻的巨灾风险。事实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灾资金只是财政支出计划的一小部分,巨灾发生时,政府救济资金只是少部分,而保险企业在抗击自然灾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全力做好抗灾理赔工作,稳定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较好的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型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起到了主导作用。大型保险企业拥有庞大的服务网络和体系,掌握着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是抗灾防灾的重要社会力量。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全流程的风险管理,通过事前提示、事中服务和事后补偿。

二、建立强制性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不仅具有事后补偿机制,而且具有积极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主要得益于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的推行。建议在自然灾害、事故频发的高风险地区或行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由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

三、保险企业是灾害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重要力量,是服务平安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服务民生保障的重要力量。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功能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补偿方面,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能够发挥其他如财政拨款、民政救济等补偿形式所不具备的重要作用。

四、有效地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采取扶持政策,培育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保险企业,支持其通过收购、兼并发展短板业务领域,更好地发挥大型保险企业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应对大型灾害事故、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辅助社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在受灾地区,保险业全天候接受出险车辆报案,理赔人员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勘定损,疏导交通,帮助来往车辆的司机烤油箱、安装防滑链,提供送油、送水、送防冻液和施救等服务,全力协助当地政府和交警疏散滞留车辆,恢复交通秩序。

五、保险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式,对重灾发生的大量财产损失和大批人身伤害,适时调整经营计划和经营策略,进一步加快健康险、责任险等贴近市场需求的产品创新,从扩大保险需求方面促进相关业务发展。积极开展特种服务和与雪灾相关的公益活动,树立保险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重灾发生后,一些保险企业或者打破常规,快速定损、快速理赔。或者开通理赔绿色通道或24小时理赔服务热线,确保雪灾期间及时赔付。一些企业为保户提供多层次的服务,他们在现场查勘的同时,还帮助滞留在路上的和群众送油、送水、送食品,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建立了应急保险赔付机制,有效缓解各地抗灾救灾资金压力。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保险企业开通的雨雪冰冻事故理赔绿色通道,调配专项资金,建立应急保险赔付机制,简化理赔环节,加快理赔速度,对小额案件推行现场决赔起到了很好的应急作用。

七、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对财政投入的放大效应。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为保险费补贴,在发生灾害损失的情况下,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从而满足快速恢复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一个月后,中国人寿推出国内首款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承担由灾害引起的被保险人身故和残疾责任。国寿产品开发部负责人介绍说,国寿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涵盖地震、洪水、泥石流和台风等六种重大自然灾害,以附加险的方式附加于主险合同。该产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涵盖的重大自然灾害范围广,主要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和台风这六种在我国发生率高、灾害影响范围广、损失较大的自然灾害;是保险责任比较全面,包含了身故和残疾保险责任,易于理解,手续简便;费率水平不高,10万元的保额只须年缴保费65元,万分之六点五的基础费率是在充分考虑各地区群众的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慎重确定的;条款设计从灾区实际出发,为受灾群众着想,努力维护受灾群众的利益。

八、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做好保电抗灾理赔服务工作,促进灾区电力供应恢复。为保障电力系统尽快恢复正常运转,保险业认真做好电力企业的查勘、定损、理赔服务.组织员工对受损设施开展施救、融冰、敲冰等工作。

九、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做好农业重灾理赔工作,维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保险业高度重视农村地区保险理赔工作.迅速安排查勘定损工作,及时将赔款送到农民手中。

十、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促进整个社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为更加有效地发挥保险机制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企业建议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成立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抗灾救灾指挥机构,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和灾害救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可依托大型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络优势和人、财、物的调动能力,增强防灾抗灾的社会力量,形成防灾抗灾的社会合力,提高社会防灾抗灾能力,为政府分忧、为农民解困;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促进风险管理技术的传播和扩散。提高社会的风险管理能力。

从大型保险企业在重灾事故中起到的功能作用来看,完善的巨灾法律法规是巨灾保险制度正常运作的基石,也是巨灾保险制度获得成功的保证。我国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巨灾保险法,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保险人等主体在巨灾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对巨灾保险组织机构、运行方式、保障目标、保障范围、保障水平、政府作用、资金筹集方式、财税支持政策、赔款处理方式、资金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建设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巨灾保险体系,分散巨灾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保障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府在巨灾保险体系的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政府的作用显得尤其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损减损措施来降低巨灾造成的损失;出台相关政策进行适度引导和宣传;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巨灾保险实施给予财政补贴的政策,切实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可以通过其在股市的投资收益来对冲赔付造成的损失风险,提高自然灾害的投保率,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兰东娟.我国巨灾保险体制构建的几点思考[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2]王洪伟,刘培刚.对防范金融保险风险的几点思考[J].沿海经贸.

[3]冯乃宪.坚持合规经营防范保险风险[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4]黄铁青,张琦娟.自然灾害遥感监测与评估的研究与应用[J].遥感技术与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