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翻译文学论文

翻译文学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17:09: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翻译文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翻译文学论文

第1篇

文学翻译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文学。综合中外论者对文学一词的阐释,我们知道文学具有以下主要特性:文学是语言的艺术,是用语言来反映生活、反映现实、表达思想、抒感的,是emotion-centered;它有审美价值,其语篇功能主要是用艺术的语言叙事、画物、言情,达到感染人、娱悦人、教育人的目的。文学的这些特性也是它有别于其它文体的地方。要说清楚文学是什么虽然不易,但人们却能很容易地告诉你: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影视等是文学。如此说来,文学语言就该是这些文学作品的语言,文学文体也就该是这些文体的总和。尽管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影视中又能分出各种流派、各种风格的作家作品,但我们的注意力这里主要集中在英语各体类之间的文学共性的东西,即小说、诗歌、散文、戏剧、影视的语言特征及其翻译。

长期以来,文学翻译一直被认为是派生的、模仿性的、第二位的文学形式,处于文学研究的边缘,极少受到文学研究者和文学史家应有的重视。评论文学翻译的标准大多是先验性的,重原文文本轻译文文本。20世纪7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对先验性的“等值”标准提出质疑;描述性的、动态的翻译研究应运而生。人们不再用“等值”、“正误”、“好坏”、“对错”等标准来评判翻译文本,而是将翻译文本中出现的“差异、谬误、摸棱两可、多元指涉,以及‘异质’的混乱”视作“文化意识形态直接影响特定文学抉择的宝贵资源”。

研究文学翻译的变异现象,首先要给文学翻译的常规与变异下一个定义.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文学翻译活动首先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与社会学中行为规范的功能类似。文学翻译的常规是用来辨别合适的或不合适的翻译行为的准则和标准.它由具体的文学翻译的原则、标准、过程、方法等理论组成.与社会学中的越轨行为一样,文学翻译的变异是指违背了文学翻译常规的翻译行为或活动和不恰当的使用翻译技巧等行为.文学翻译作品中的变异现象表现为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程度.由此更是增加了文学翻译的难度。

二、文学翻译中的变异现象及其文体效果

文体学和文学紧密相关,一直被用来分析和评价文学作品。同时它也是翻译工作者的必修课,翻译工作者具有文体学知识将有助于发现原文的特色,从而忠实地翻译原文。

文体学理论认为,作者在艺术创作过程中所采用的任何符号,一个词,一个句法,一种修辞手段或是某个叙事角度,都是作者独具匠心的选择,都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或是突出主题,或是增强美学效果。因此,译者一定要对每个对象的功能有清晰的认识,这样才能忠实地翻译出原文的韵味,使译作读者获得与原作读者相近的感受。

下面我们来看不同体类中的不同变异现象及其文体效果。

(一)小说的翻译

(1)人物语言的个性化变异

在一部小说中,尤其是在人物众多的小说中,作家为了生动地再现形形的人物的个性,常常模仿他们各自的语言,使他们说出合乎自己身份、地位、教养、性格的话来,这是作家借人物语言塑造人物形象的一个重要手段。如马克•吐温的TheAdventuresofHuckleberryFinn,小说的叙述部分即采用了经过锤炼的美国当代口语,书中的人物对话更是原原本本的生活语言的照录,请看哈克与黑奴吉姆的对话:

"Hello,Jim,haveIbeenasleep?Whydidn''''tyoustirmeup?""Goodnessgracious,isdatyou,Huck?Enyouain''''dead-youain''''drownded-you''''sbackagin?It''''stoogoodfortrue,honey,itistoogoodfortrue.Lemmelookatyou,chile,lemmefeelo''''you…"

由此例可以看出,黑奴吉姆的语言充斥着讹读、省音、不合语法、用词不妥,这些极不规范的语言不仅仅只是传递了一种信息,透过它们读者可以推测到有关这一人物更多的情况。

(2)叙述时空的混乱化变异

这一特点主要存在于一些现代派小说中。传统小说的叙述总是时空脉络清晰,要么依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要么采用倒叙,即使多有场景变化,但时间和空间都交待得清清楚楚。而在一些现代派的作品中,由于作家对心理现实刻画的追求,也由于作家的创作观念及手法的缘故,如意识流手法的采用,常常使得时空变化模糊不清,作品中的人物思维、语言混乱无序,过去的、眼前的,想象中的人和事,纷乱一团,语言缺少了形式上的逻辑关连,变得毫无条理,不完整的句子很多,给理解带来了较大困难。此时我们要引入一个文体学中的概念---前景化(foregrounding)。它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法将需要表达的事物或现象突出地表现出来。通常它通过对标准常规的系统违反来达到,是引人注目的、新颖的。意识流小说往往描写人物混乱流动的意识,因此在语篇上常常表现为词汇组合、句法结构、语篇结构、叙述模式等多层面上偏离常规的前景化特征。。

(二)诗歌的翻译

一般说来,语言形式服务于内容,并具有一定的意义。就诗歌而言,形式的意义远远大于散文类作品中的语言形式。诗之所以成为诗,怎样说与说了什么同样重要,所以译文中追求形似是译者的重要任务之一。

现代文体学的一个基本观点就是:“风格是对常规的变异。”(Styleisdeviationofthenorm)反过来讲,语言常规的变异就是语体风格的意义。变异是超常规,超常才能引起人们的关注、才能吸引人,超常才能体现语体风格。变异是手段,通过变异造成“突出”(foregrounding)。“突出”意为“不落俗套”、富有新义,新义构成语体风格之意。“突出”通过语言变异来实现。如果把变异的语言现象看作“突出”,语言常规就是构成“突出”的“背景”(backgrounding)。有“背景”有“突出”才能勾勒出作品的整体美貌。将此观点应用到诗歌的翻译当中将会使译者和读者更好地把握作者的意图。

如美国现代诗人mings曾写了这样的诗句“youpaysyourmoneyandyoudoesn’ttakeyourchoice”(1950)。他勇敢地冲破了约定俗成的语法规则,在一般现在时第二人称后的谓语动词和助动词词尾加了-s和-es,给语体风格以新义。

(三)舞台剧及影视剧本的翻译

剧本与小说、散文的最大不同在于前者通篇都是用对话写成的。它们之间的另一个差别是小说和散文通常是供人默读(当然也可以朗读),而剧本却是最终要诉诸声形的(当然也可以拿来默读),由此它构成了与其他文体绝然不同的变异。剧本中的对话(对白)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经过作家精炼后的诗句,如莎士比亚的诗剧中,人物语言多是诗的语言,正式程度较高,辞格也较多。第二种是经过作家加工后的较为正规的、完整的语言,它来自生活,却又高于生活。再一种就是未经加工的生活语言照录,多停顿,多不完整句,多不合语法规范句,多重复。当然,上述三种只是大致分类,在每一种类型中,语言的正式程度或用语特点又会因人物的年龄、性别、性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同。有的人话语单调乏味,有的人则出语机智幽默,有的人言语矫柔造作,有的人则语言朴实自然……总之,有多少种人就会有多少种语言。

翻译舞台剧剧本和影视脚本,要充分考虑其上述特点,译好人物语言,充分体现原剧整体语言特色和具体的每个人的语言特色,使语言连同人物一起"活"起来,"动"起来。就舞台剧剧本的翻译而言,其目的不外乎有两个:一是为该剧在另一个国度用另一种语言演出服务,二是译出来供人阅读。但不管是出于哪一种目的,译者都应考虑原文作为剧本的特点。如朱生豪在译莎士比亚剧本时,常常要让自己扮作剧中人物,拿译出的句子读一下,看一看是否上口。影视翻译与普通小说翻译的不同之一在于它受制于口形及时间。屏幕上演员说话时间如只有五秒钟,那译文的字数也就不能太多,不能是演员已经闭嘴,而配音却仍在说话,这对于译者是一个考验。同时,译文还必须照顾到演员说话过程中的停顿。如Memoriesarewonderful…andthegoodones…sticktoyoulikeglue.(回忆是美好的…好的回忆……将伴你终身。)如要将sticktoyoulikeglue译为"将象胶一样始终粘着你",那就太长了。配音要想逼真,还要考虑选词的口形与屏幕口形的一致。一般来说,嘴巴张得较大,译时应选择开口呼的汉字,反之则选用闭口呼的汉字。此外,译者必须关注屏幕人物的动作神情,了解人物性格特征,用性格化的语言反映人物的喜怒哀乐、粗俗高雅。

(四)散文的翻译

翻译散文,首先要准确把握原文的内容与风格,因为内容与风格是统一的。譬如英国早期的散文多为说明性文字、教育用文字和劝谕性文字,用古英语写成,以简洁朴实见长,且有明显的口语化倾向。另外要认真体会散文的时代风格与作家风格,如培根的散文多用排比并列句式,形式工整,而这同时也是英国十七世纪散文的一大修辞特点。十八世纪的散文,初中期口语化盛行,代表作家是艾迪生(JosephAddison)和斯梯尔(RichardSteele),但到了末期却又转向典雅华丽。到了十九世纪,虽然一部分作家仍坚持散文朴实无华的特点,但在整个文学艺术界浪漫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浪漫派散文似乎一直占据上风,作家常直抒胸臆,表现自己鲜明独特的个性。这类散文句式灵活、语言新颖,富有极强的感染力。其生动的比喻、强烈的节奏感、飞扬的文采形成了散文的时代特色。但进入二十世纪后,英国散文的主流又回到了以正规口语为基础的朴实自然语言。翻译英语散文时,对上述语言风格的变异不能不察。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文学翻译中的确存在着许多语言变异现象,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文体及其他效果。由于产生这些变异现象的原因复杂多样,其表现特征也会很难把握,这就要求译者和读者能从多方面多角度来思考和分析这些语言现象和文体现象,促使文学翻译工作更顺利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SusanBassnettandAndreLefevere,Translation,History,Culture[M](London:Cassell,1990).

[2]侯维瑞.英语语体[M].上海教育出版社.1988

[3]刘宓庆.现代翻译理论[M].江西教育出版社.1987

第2篇

关键词:文学翻译;形象思维;小说;诗歌;艺术

从古至今,中西方的文学大师都在强调形象思维对于文学创造的作用。从别林斯基到高尔基、法捷耶夫再到中国的李泽厚,都把形象思维当作文艺的基本特征和文艺创作的基本方法。

一文学创作中的形象思维

1形象思维的概念

所谓形象思维,是指作家、艺术家在整个创作过程中,在遵循着人类思维的一般规律的基础之上,始终依赖于具体的形象和联想、想象来进行思维的方式。众所周知,形象思维是由俄国民主主义理论家别林斯基首次明确提出的一个文艺创作的特殊概念。他在《艺术的观念》中对此定义展开论述,将“诗”改为“艺术”,即“艺术是寓于形象的思维”。许多西方美学家曾经从不同的角度阐述过这个概念。我国古代的许多文论典藉中也有着大量的同这一概念意思相近的论述。

文艺不仅在描写对象上有其特殊性,文艺反映现实的形式也有其特殊性,因而文艺认识现实的思维方式与科学认识现实的逻辑思维就有所不同。一般把文艺这种特殊的认识现实的思维方式叫做形象思维,以别于科学用于认识现实的逻辑思维。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中也是以同样的方法定义形象思维的,“通常称文学、艺术家的思维为形象思维,是为了区别于哲学、科学家的抽象思维-逻辑思维而说的”,“形象思维的特点与精义在于创作过程中,思维不能脱离具体事物的形象和通过具体事物的形象进行思维。”不管是哪个定义都强调形象思维对于文学创作的重要性,它是文学工作者进行创作时必须调动的思维模式。

2形象思维与文学创作

中国古代的文论中虽未出现“形象思维”的字眼,但是有关它的论述却自成体系中国文学创作者很早就运用形象思维进行创作,并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这与中国汉字是象形文字有关,单个汉字(早期的甲骨文最具代表性)便是脑海中的一个形象,甚至十几个形象组成的画面。其中以早期甲骨文最为典型,因为那是汉字的最初原始形式,经过千年的发展演变,尤其是上实际的汉字改革-变繁为简。很多汉字已经失去象形特征。但也有不少保留,比如休息的“休”字让人联想到一人靠在树上歇息的画面。这种造字的思维模式运用于文学创作上便是形象思维。

中国古代有关形象思维的研究比较代表性的是“言(象)意”论,象即为形象。子曰:‘立象以尽意’,正始时期,王弼以庄解易,融二家之说而进一步发挥。其《周易略例-明象》云:夫象者,出意者也;言者,明象者也。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言生于象,故可寻言以观象;象生于意,故可寻象以观意。意一象尽,象以言着。这一段可简化为“言”“象”“意”的认识链条,即通过言象以达意。在这个认识链条中,“意”是认识的最终目的,然而,“象”确是一个十分关键的中间环节。“言”,只是“明象”;而“象”,才能“出意”;无“象”,即不能达“意”。可见形象思维是文学,尤其是诗歌创作的固有特征。

文学创作离不开形象思维,文学创作是意-象-言的过程,那么文学翻译便是言(源语)—象—意—象—言(译入语)的过程。即译者运用形象思维,调动一切感官活动,透过语言符号文本,通过想象和联想把物化的形象转化为译者心中的审美形象,再用另一种语言符号将其物化,其物化过程也必然用到形象思维。用形象思维去理解原作,解析源语文本,再运用形象思维去表达原作,建构目的语文本,形象思维贯穿于理解与表达两个阶段。

二形象思维与文学翻译

1形象思维对文学翻译大有裨益

运用形象思维进行翻译一定程度上可杜绝误译、死译、硬译。兹举例说明

原文:Arudenoisebrokeonthesefineripplingsandwhisperings,atoncesofarawayanssoclear:apositivetramp,tramp;ametallicclatter,whicheffacedthesoftwave-vanderings;as,inapicture,thesoildmassofacrag,ortheroughbolesofagreatoak,drawnindarkandstrongontheforeground,effacetheaeiraldistanceofazurehill,sunnyhorizonandblendedclouds,wheretintmeltsintotint.

译文1:一阵如然而来的猛烈声音,那样辽远而又那样清楚,打破了这些微妙的波浪的低吟;这确是阵阵踏地声,是金属的得得声,它将轻微的浪声抹煞了,就如同在一张图画之中,那大堆的峻岩,那大橡树的粗干,又黑又粗画在前面,把那有着碧蓝色的山,晴朗的地平线,色彩互相混合的有云的远方,给抹煞了一样。

译文2:一种粗重的声音,遥远而清晰,打破了这委婉的汩汩声和低语般的喃喃声,一种确确实实的脚步声,一种刺耳的得得声,把轻柔的水波流动声盖住了,犹如在一张画中,大块的岩石,或者大橡树的粗硬树干,用暗色画出来,在前景显得十分强烈,把青翠的山峦、明丽的天际和色彩互相渗透、混合而成的云朵组成的茫茫远景压倒了一样。

本文摘自《简爱》,简爱第一次见罗切斯特的经历,选自第十二章,这里有许多动作描写和对人物外貌了解。“rudenoise”分别被译成“突如而来的猛烈声音”和“粗重的声音”,这两种译法均未能很好的表达出rude一词的意思。这里的rude仍有“粗暴”之意,是简当时的心理感受:好端端的风景和悦耳的流水声被这声音破坏了,所以这个词仍宜译为“一阵粗暴的声音”。此段最后,blendedclouds,wheretintmeltsintotint,两种译文也均有不自然指出,不如译为:“色彩交融的云朵”。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文学翻译过程中丢弃形象思维,那么译者下笔就枯索呆滞,语言流于公式刻板,缺乏生动活泼,如同枯木一般毫无声息,与读者便觉译文艰涩生硬,惨不忍睹,原文风味尽失,意境全无。这样的译本应该是钱钟书先生所指的“消灭原作”的了。只有插上想象的翅膀,运用形象思维,才能使译文生动,符合译入语的文章习惯。

“倒是坏翻译会发生一种消灭原作的功效。拙劣晦涩的译文无形中替作者拒绝读者;他对译本看不下去,就连原作也不想看了。这类翻译不是居间,而是离间,摧毁了读者进一步和原作直接联系的可能性,扫尽读者的兴趣,同时也破坏了原作的名誉。”(《七缀集》第69页)

文学翻译中运用形象思维追溯原作者运用形象思维的过程,然后运用形象思维用地道流利的艺术语言再现原作的意旨,情趣,典型的人物形象,意境等等,那么译者便如同插上了想象的翅膀,灵感如泉涌,达到“身无彩凤双飞翼,心有灵犀一点通”的境界了。自然此种境界的实现还依赖于其他很多方面,包括作者自身的艺术修养与品位(taste),但是形象思维是必备条件之一,这样译文才会枯木逢春一般生机勃勃,生命力持久。

2运用形象思维生动再现小说中典型的人物形象

小说的人物形象是以现实生活为依据,经过艺术加工创造出来的。他比生活中的真事更集中,更完整,更具有代表性,因此作者往往花大力气力通过典型人物形象的塑造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小说中的人物形象个性鲜明,言谈举止间尽显自身特点,作品读来觉得人物栩栩如生,跃然纸上。人物形象的成功塑造除了需要作者自身对生活的敏感体味,人物性格的把握之外,还需要作者具有深厚的语言功底,作者要握有马良神笔来塑造人物,下笔如有神,使人物在笔下活起来。因此,运用形象思维能够生动再现小说中典型的人物形象。

中国古代小说中成功塑造人物形象的比比皆是,最具代表性的便是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有人曾这样评价其中的人物:《红楼梦》有许多个性鲜明的文学人物他们仪态万千,无异于人物的艺术画廊。他们有血有肉,有声有色,各具特色,大多数人在性格上不能简单地律条绳墨。因此小说翻译中运用形象思维再现原作中典型的人物形象便成为小说译者的中心任务,状物叙事,抒情议论,描写均应为其服务,文章的遣词造句更需慎之又慎,力求人物如在目前,其语如在耳边。译者要把握人物形象的典型特征,需先透过语言文字本身捕捉并把握人物形象的性格甚至灵魂,借助原作者的艺术手法,用地道流利的语言再现活生生的人物形象。兹比较《红楼梦》的两个译本来说明形象思维的运用对小说人物形象塑造的重要作用:

黛玉方进入房时,只见两个人搀着一位鬓发如银的老母迎上来,黛玉便知是他外祖母。方欲拜见时,早被他外祖母一把搂入怀中,“心肝儿肉”叫着大哭起来。

(《红楼梦》)

(1)杨宪益译:AsTai-yuentered,asilver-hairedoldladysupportedbytwomaidsadvancedtomeether.Sheknewthatthismustbehergrandmother,butbeforeshecouldkowtowtheoldladythrewbotharmsaroundher.

“Dearheart!Fleshofmychild!”shecried,andburstoutsobbing.

(2)霍克斯译:AsDai-yuenteredtheroomshesawasilver-hairedoldladyadvancingtomeether,supportedoneithersidebyaservant.SheknewthatthismustbeherGrandmotherJiaandwouldhavefallenonherkneesandmadeherkoutow,butbeforeshecoulddosohergrandmotherhadcaughtherinherarmsandpressinghertoherbosomwithcriesof“Mypet!”and“Mypoorlamb!”burstintoloudsobs.这是黛玉初见贾母时的场景,通过描写,贾母在贾家的地位和形象立即跃然纸上。杨宪益先生的翻译向来以“直译”著称,透过此例便可管窥一斑。霍克斯的翻译译语言则更加生动活泼,充分展现了贾母的形象,塑造成功。总体而言,通过短短一句话里贾母的一系列的动作描写:catch,pressandburst体现出贾母所处的强势地位。所利用的动词都具有很强的形象性,包含译者对人物的深刻理解,使人物活灵活现,能调动读者的形象思维,引发读者的审美想象。3运用形象思维再现诗词意境与神韵

在诗歌翻译上,翻译家和翻译理论家大多认为译诗必须也是诗。译诗关键在追求神似,闻一多强调要“抓住了他的精神”,茅盾说的“神韵”还有郭沫若提出的“风韵译”都说明了这一点。中国诗歌讲究形神共济,意象融合,在对“象”的描写中追求意的深邃,神的远邈,形象思维不仅成为诗歌创作的手法,而且诗歌中的形象-意象往往是整首诗的眼睛,诗歌的意境和神韵皆源于此。诗歌翻译者应该作为读者感悟诗歌中的意象,进而追溯并把握诗人形象思维的过程,然后用另一种语言再现诗歌意象,从而再现诗歌的意境与神韵。然而形象思维因中西方思维方式差异以及用以表现思维的语言的巨大差异而不同,因此光是言—象—意这一理解过程便是一件难事,要跨越英汉两种语言之间的鸿沟运用形象思维再现原诗的意境与神韵便是难上加难。兹例说明:

“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诗•关雎》

短短十六字读来却美不胜收,让人称叹,究其原因在于形象思维的妙用。其一、运用隐而不显之暗比,即《诗经》常用的“赋、比、兴”中“比”这一诗歌创作的艺术手法。宋代朱熹曾在《诗集传》中这样概括“比”的艺术手法,“比者,以彼物比此物也。”1977年12月31日,《人民日报》以一个整版的篇幅刊登1965年7月21日给谈诗的信的手迹。在信中,用比、兴两法诠释形象思维。诗中,用雌雄雎鸠来比淑女与君子,前两句看似写景起兴,实则与下句作比。其二、双字“关关”及双声词“雎鸠”,叠韵词“窈窕”。双字与双声叠韵两种表现手法都具有浓郁的民族文化特色,是我国古代诗歌运用形象思维的典型代表,看一下西方译者是如何再现原诗的艺术形象的:

(1)Theysentmetogatherthecresses,whichlie

Andswayonthestream,asitglancesby,

Thatafittingwelcomewemightprovide

Forourprince’smodestandvirtuousbride.

(CFRAllen)

(2)Ontheriver-island-

Theospreysareechoingus

Whereisthepure-heartedgirl

Tobeourprincess?

(WitterBynner)

(3)“Fair,Fair,”crytheospreys

Ontheislandintheriver

Lovelyisthisnoblelady

Fitbrideforourlord.

(ArthurWaley)

(4)Kwan-kwangotheospreys,

Ontheisletintheriver.

Themodest,retiring,virtuous,younglady:—

Forourprinceagoodmateshe.

(JamesLegge)

相比较而言,译文3和4优于译文1和2,译者更好的理解了原作是如何运用形象思维的。首先两个译文了解到原作隐而不显之暗比,保留了原作的形式,译文3用ospreys作比ladyandlord,译文4用ospreys作比ladyandprince.译文1完全是原作的改写,不仅未能领会原诗的意义,更未能领会原作“比”的艺术创作手法,译文2虽了解到这一点,可以译者将原本隐而不显的暗比在译文中将其展现出来,于是意境丧失,美变为不美。而在对叠字“关关”和双声词“雎鸠”及叠韵词“窈窕”的翻译则差强人意,“关关”:afittingwelcome,echoing,“fair,fair”,Kwan-kwan,前两个译文完全忽视“关关”是叠字且摹声的语言特征,后两个译文虽认识到这一点,但是声义相兼之美已难再体味得到。至于“雎鸠”,译文1完全理解错误,其余皆译为ospreys,“窈窕”均采用解释性的翻译:modestandvirtuous,pure-hearted,noble,modest,retiring,virtuous,young。且不说意译的意思是否与原诗“窈窕”等值,即便达意,但原诗的意境与神韵也已完全丢失。运用形象思维进行诗歌翻译必须对中国古诗词的形象思维的创作手法和独具中国文化特色的意象有充分的了解才行。

三总结

形象思维对于好的文学作品所起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不论是小说还是散文诗歌,译者都需要透过源语文本,充分感知其艺术形象,深谙原作者运用形象思维进行创作的过程,再运用形象思维将艺术形象再现于目的语文本。即文学翻译的译者要经过言—象—意—象—言这一过程方能忠实地再现原作,读者也方能通过译作获得与原作读者相同的艺术形象和审美体验。有人曾说过:翻译实践是活跃译者思维、启动译者母语的途径。因此,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文学作品翻译者,需要不断的整合和超越,把握形象思维,才能仰仗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不断繁荣本土化文化,从而使中国文化走向全球化。

参考文献:

[1]黎千驹论文学作品的模糊性[J]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

[2]李智漫谈文学翻译中的形象思维[J]山东外语教学,2000(3)

[3]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诗稿修订版[C]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

[4]奚永吉文学翻译比较美学[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0

[5]许渊冲翻译的艺术[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

[6]傅雷著,傅敏编傅雷谈翻译[C]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

[7]钱钟书七缀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

[8]杨宪益译红楼梦[Z]北京:北京外文出版社,1978

[9]霍克斯译石头的故事[Z]英国:企鹅出版社,1973

[10]许渊冲译唐宋词一百五十首[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11]龚景浩译英译中国古词诗选[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第3篇

关键词:文学翻译;文学翻译批评;目的论;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H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224-02

一、引言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功能目的论极大地推动了翻译理论的发展,将翻译从局限于语言层面的窘境中摆脱出来,同时也为翻译实践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但是有关功能目的论究竟能否用于指导文学翻译,仍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有些学者认为目的论只对非文学文本有效,对文学文本没有指导作用。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功能目的论理论对于文学翻译其实是具有一定的影响和指导作用的。在文学翻译中,许钧教授认为:“一个成功的翻译,不再是原文与译文之间的封闭性转换,而应考虑到文化因素、读者审美习惯等诸多因素对翻译的制约与影响力。”也就是说文化因素以及读者因素均应被纳入文学翻译的范畴。这与功能目的论强调语境以及受众等因素决定翻译目的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毕竟,根据功能目的论,在翻译行为过程中,译者采取的翻译方法和策略必须要与翻译目的相适应,不同的翻译目的意味着最终生成的译本也不尽相同。由此可见,文学翻译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功能目的论的理论主张的。

而文学翻译的良性发展与文学翻译批评又密切相关。尤其在翻译事业蒸蒸日上的情况下,为了促使文学翻译质量进一步提高,使文学翻译活动走向成熟和完善,人们更倾向于借助翻译批评。曾经有一段时间,我国传统的文学翻译批评虽然已经摆脱了“挑错式”和“感想式”的不良倾向,但“仍将自身囿于文本之中,仍旨在对译者的技能和素质提出要求”。不过,自90年代以来,尤其在进入21世纪之后,国内对于文学翻译批评的研究已然有了长足的进步,对于文学翻译批评的研究也逐渐由作者中心论和文本中心论转向了译者中心论和读者中心论。更有学者提出,应将文学翻译批评视为多维动态化的认识活动,应与其他学科理论相结合,从而进一步发展文学翻译批评。因此,借助功能目的论的指导,同时将原文作者、翻译发起者、译者和译文作为文学翻译批评的衡量标准,重点关注翻译的跨文化交际功能,对于文学翻译批评来说会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本文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对比分析文学翻译批评与功能目的论在理论轨迹上的相似之处,论证功能目的论对于文学翻译批评的适用性。

二、功能目的论

功能主义翻译理论主要由威密尔和曼塔利进一步发展,反映了一种由语言学方法以及比较正式的翻译理论向以功能为导向的翻译观念的范式转换,在20世纪70年代,有一种面向目的语言文化的翻译研究倾向。而且这些翻译理论打破了传统的文本中心论的翻译观点,使得译者更多地关注译本以及目的语读者,关注译本的社会效应和交际功能。功能主义理论摆脱了先前公认的以对等为基础的语言学理论,拓宽了翻译研究领域,并且赋予了翻译更多的含义。

目的论是功能主义理论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理论,“skopos”是意为“目的”的希腊词,在20世纪70年代由威密尔作为翻译目的的专门术语被运用于翻译理论当中。它衍生于曼塔利的翻译行为理论,认为翻译不仅仅是一个代码转换过程,更是一种由目的决定的特定的人类行为。正如威密尔所说,翻译就是在“目的语情景中为某种目的及目的受众而产生的语篇”。很显然,为了强调目的,目的论对翻译采取了一种预期态度,恰好与强调来源于源文的方法理论中采取的回顾态度相反。

根据目的论,所有翻译遵循的第一条法则就是“目的法则”:翻译行为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结果决定方法”。这里所谓的目的一般都是指交际目的。这样一来,便将焦点从原文转移到了翻译目的上来,为翻译研究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同时对文学翻译乃至文学翻译批评进一步研究来说也是一个很大的助益。

三、功能目的论指导文学翻译批评的可行性

(一)理论分析

功能目的论究竟能否用于指导文学翻译,历来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见解。功能目的论创始人威密尔将反对派意见大致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有目的,特别是文学文本,根本不存在目的性,所以批评者认为功能目的论只能用于非文学文本;第二类:并不是所有的翻译都被赋予了一定目的,这一论点同样是针对文学。对此,威密尔进行了反驳:首先,目的性已经包含在行为这一概念之中,不存在没有目的的行为。其实,行为本身并没有目的,行为的目的来源于行为参与人或观察者对其的解释。文学翻译作为一种行为,就必定具有一定的目的;其次,译者在文学翻译过程中,总是会不自觉或自觉地以某个特定的译文接受者群体为对象,使译文在目的语环境中具有某种特定的功能,这其实就是译文目的一种变相的体现。这样一来,就完全排除了认为文学翻译没有目的的说法。文学翻译作为一项有目的的翻译行为,其特定目的就必然会在翻译过程中影响和制约着译者的翻译。那么,在对文学翻译作品进行批评时,也就必然要考虑到翻译目的这一因素的存在。可见,功能目的论对于文学翻译批评来说,是十分具有指导意义的。

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文学载体可以说是社会文化的浓缩,与文化因素紧密相关。与此相关的文学翻译实际上是一个以文化为背景的语言转换行为。这与曼塔利将翻译行为定义为“为实现信息的跨文化、跨语言转而设计的复杂行为”的观点不谋而合。根据功能目的论,翻译作为一种交际互动的行为,其行为特征与翻译过程中的参与者――发起人、委托人、原文作者、译者及译文读者紧密相关。而在文学翻译中,原作、原作者、译作、译者以及读者这些因素都被涉及到,并且这些因素之间同时还互相关联互相影响。所以在进行文学翻译批评时,也应将上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对译本质量进行全面、总体的衡量。正如方梦之所说:“文学翻译批评不仅要致力于阐述原语和译语在语义、表达方式层面上的静态对等,文化、思想、意蕴、风格上的动态对等,而且要揭示在翻译过程中作为原语的读者/译者对原著/作者是如何创造性地接受性传达给译语的读者/接受者的。”可见,批评者在面对同一原文本的不同译本时,应该详细了解不同译本各自涉及的文化背景、译者、译文读者等因素,加以综合对比分析,追寻不同译本背后的目的,从而判定译本是否达到预期目的,符合特定文化语境条件之下的目的语读者期待视野,而不是单单肯定其中一个自认为好的译本,对于其他译本则一棒子打死,弃而不顾。

由此可见,功能目的论与文学翻译批评实际上在理论轨迹上有着契合之处,所以将功能目的论用于指导文学翻译批评是十分可行的。

(二)实践论证

光从理论层面来论证可行性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我国就有学者从功能目的论角度对具体的翻译文本进行比较,如比较分析了《红楼梦》两个英译本、《飘》的两个译本、《哈克贝利・芬历险记》的两个中译本等,这些论文探讨了不同的翻译目的对选择何种翻译策略的影响。译者根据翻译目的的不同,相对应地采取归化、异化等翻译方法以及其他符合翻译目的翻译策略,译文是否满足特定翻译目的应该作为评判文体翻译好坏的标准,并且允许和鼓励译者采用不同的翻译策略,允许不同风格类型译本的存在。还有些学者结合功能主义目的论,直接对国内的文学翻译作品进行批评,例如对晚清小说翻译的批评、对《红楼梦》中咏蟹诗的两种译文的比较分析、对《苔丝》两个中译本的批评等,种种的研究实践都证明了功能目的论用于指导文学翻译批评的可行性。

我们也曾从实践方面尝试将功能目的论用于文学翻译批评,分别从语境、参与人以及译本充分性三个方面对《格列佛游记》的两个中文译本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不同的语境以及参与人决定了译本的翻译目的不同,进而决定最终生成的译本也不尽相同。正如方梦之在她的著作《译学辞典》中所说:“阐释名著有多种可能,不同的译品各有千秋。文学翻译批评的目的不是简单地肯定其中的一种,恰恰相反,它应该为各种可能性鸣锣开道。”因此,评判一个译本的好坏,不能仅仅局限于语言层面,还要从语境、参与人等方面对译本的质量进行评判,看其是否满足特定的翻译目的。

四、结束语

总的来说,功能目的论为文学翻译批评打开了思路,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将其用于指导文学翻译批评不得不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将功能目的论用于指导文学翻译批评,不仅不违背之前所倡导的文本中心论抑或读者中心论,并且很好地将两者融合在了一起,互相弥补了双方的不足;同时也将原文作者、译者、文化语境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使得文学翻译批评更加全面且完善。再者,文学翻译批评寻求功能目的论的指导这一做法,也符合将来的理论发展趋势。

――――――――――

参考文献:

〔1〕胡作友.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述评[J].学术界,2008(6).

〔2〕许钧.文学翻译批评研究[M].南京:译林出版社,1992.

〔3〕刘云虹.论文学翻译批评的多元功能[J].中国翻译,2002(3).

〔4〕Christiane Nord. 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 [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

〔5〕Baker, Mona.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Translation Studies [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10.

〔6〕Lawrence Venuti. The Translation Studies Reader [M].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2000.

〔7〕文军,高晓鹰.功能翻译理论在文学翻译批评中的应用[J].外语与外语教学,2003(11).

第4篇

题目:医学检验临床技术的提高措施

摘要:在现代医学中,医学检验技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临床医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可以为临床治疗提供准确的依据。本文就医学检验技术的重要性、现状以及医学检验临床技术的提高措施展开分析。

关键词:医学检验 临床技术 重要性 现状 提高措施

医学检验技术是辅助临床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水平直接影响着临床治疗水平,影响着治疗的安全性。快速、准确的临床检验技术能够为患者赢得更多的时间,提高临床诊断效果。

1医学检验技术的重要性分析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内容多种多样,从内容上看,包括尿液检验、血液检验、粪便检验、检验、羊水检查、前列腺液检查、脑脊液检验、胃液检验、引导分泌物检验、痰液与支气管灌洗检验,根据检查诊断活动、检查项目领域、检查技术内容的差异,检查方式也有所不同。医学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对于临床诊疗工作有重要影响,细菌鉴定、药敏实验等,都关乎着临床诊疗工作的成败。

2医学检验临床技术的现状

现代化医学检验技术的发展强调多学科的配合与渗透,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检验工作是一门综合化的学科,各类单项学科技术对检验工作都有一定的促进效果,就现阶段来看,临床医学检验不仅可以应用在医学诊疗工作中,在保健、卫生预防、康复领域也有广泛的使用。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我国临床医学诊断工作也实现了质的飞跃,无论是在规模建设、机构设置还是普及率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但是,由于缺乏统一化的管理机制,制剂管理、仪器配置、实验室设置、科室管理上还存在漏洞,导致医学检验时常发生错误,此外,各类新技术的诞生也对临床检验人员的学习能力、专业知识等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要满足这一要求,需要针对临床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改善,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促进相关技术的发展。

3提高医学检验临床技术的措施分析

3.1提高临床标本的采集质量

在临床标本采集前,要核对好患者性别、姓名、待检验项目,向患者解释相关注意事项,保证检验准确性。以血液标本的采集为例,在采集前,要控制好受检者情绪的稳定性,保证标本、注射器的清洁和干燥,避免在血肿部位采集标本,在采血前5~10min,避免剧烈运动,空腹时间以8~10h为宜,避免超过16h,不在输液同侧采血,避免输液稀释受检者血液。在采血时,受检者采取卧位与坐位,先使用酒精擦拭消毒,待酒精完全干后,再采集标本,及时加入抗凝剂。对于尿液标本的采集,要叮嘱患者避免服用抗菌药物等禁忌药物,保证标本的新鲜,控制好尿液PH值,避免检验结果出现误差。检验单应该注明患者的详细信息以及申请检验的项目、标本采集的日期时间、化验的日期和时间等,检验科要建立完整的标本采集手册,将具体的标本采集方法、运送条件、保存方式、注意事项、患者责任等做出详细说明。医学检验只有系统化、规范化,尽可能地减少不必要的干扰因素,才能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3.2注重检验与临床诊断的沟通

作为检验人员,要加强与临床医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保证每一位医生都可以了解具体检验项目的方法和含义,如果发生异常,要及时将消息传达给临床医生,与其一起讨论异常结果的产生原因与对策。此外,检验人员也要积极学习,听取临床医生的建议和意见,完善自己的检验工作,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

3.3保证检验质量的控制水平

在检验之前,要检查各类检验仪器的备用状态,严格按照仪器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误操作给临床检验造成误差。对于试剂的使用,首先要保证试剂质量,检验工作结束之后,要加强仪器的保养和维护,详细记录仪器的维修和使用情况,提高检验管理工作的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为诊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依据。

3.4促进医学检验成果的转化

各个科研机构、医学院校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动力,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很多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成果的转化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医学检验技术水平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个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要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宣传,针对部分企业缺乏成果转让费用、缺乏专利的问题,可以采用技术入股的形式,降低转让门槛,开拓科研机构与大中专院校的经费来源,保证研究工作可以得到顺利的开展。

4结语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发展对于治疗效果的保障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医疗体系的转型下,我国医学检验技术的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是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未来阶段下,我国相关科研机构与生产企业,要加强科研速度,注重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促进医学检验事业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林玉杰。探析临床医学检验分析前误差与相应解决对策[J].人人健康,2017(12)。

[2]周丽华。完善临床医学检验方法的探讨[J].人人健康,2017(08)。

第5篇

关键词:翻译规范理论;英美文学;翻译

文学翻译对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文学翻译的相关理论也随着各国学者的不断深入研究层出不穷,但是对翻译规范的定义却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目前在西方的学者中,图里,切斯特曼等人对翻译规范的理解对于翻译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以上学者的研究中可以明白翻译作为一种社会互动和交际行为,它受着社会文化和人类认知水平的制约。下面就以他们的翻译规范理论为视角来探讨有关英美文学作品的翻译。

一、图里的翻译规范理论视角下的英美文学翻译

图里是一名以色列的翻译研究教授,在描述性翻译学派中有e足轻重的地位。图里对描述翻译研究,理论翻译研究,应用翻译研究这三个翻译研究的分支的关系进行了就进一步的探讨,并且着重强调了描述性翻译对于翻译活动的重要意义,将社会学中的“规范”引入翻译活动中,明确的提出翻译是一种受规范制约的行为,他认为翻译作为社会文化活动的一类,应该受到社会文化对其的约束。在这样的认知下,图里将翻译规范分为预规范,元规范和操作规范三类,所谓的预规范就是指在进行翻译前翻译者对翻译作品的选择,元规范是指翻译者对翻译策略的选择,而操作规范是指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具体作法。下面就以具体翻译作品为例进行探讨。

20世纪美国著名的小说家弗・司各特・菲茨杰拉德的代表作《了不起的盖茨比》在出版后引起很大的反响,曾被认为是“近乎完美无缺”的作品。小说讲述了出身贫穷的盖茨比因为无法忘掉曾经抛弃他的嫌贫爱富女友,经过一番刻苦努力成为十分了不起的富翁后,苦苦追求女友最终悲惨丧命的故事。这部小说引入中国后广受读者的喜爱和追捧,国内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翻译,最受喜爱的当属2003年的姚乃强译本,他的翻译对《了不起的盖茨比》在中国的传播有巨大的推动作用。2003年,刚刚步入20世纪,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知识水平的提升,对于西方文化也有了更深的认识,不再是简单的了解小说的故事情节,人物名称,而是更关注人物的性格魅力,故事的文化内涵等等,所以随着读者阅读需求的变化人们对于这部小说有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新的译本的出现。而且当时中国社会因为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发生某些现象与小说中的描写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广受读者的喜爱,并且引起许多学者的研究和评论,根据上面提到的图里翻译规范理论中的预规范,知道翻译者选择作品时要考虑是否迎合当时社会的意识形态,是否符合读者的阅读喜好,所以这些原因对于姚乃强选择重新翻译这部作品起着重要作用。

图里的翻译理论中的操作规范是指翻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具体作法,既包括宏观上的篇章结构布局,段落的增减,也包括微观上单词短语的选择等。姚乃强的译本基本保留了原著的篇章布局,没有对篇章和段落进行删减,而在语言方面姚乃强也尽量保持原著流畅灵动的文风。文中有一句“he Weflrs apink suit”,直译过来就是“他穿一套粉红色的衣服”,但是这句话是汤姆所说,是他对乔丹说的盖茨比是牛津大学毕业的反驳,汤姆的话不仅仅是对盖茨比教育背景的否定,同时也是对盖茨比的嘲讽,所以姚乃强将其译为“看他穿的那套粉红色的衣服!”则很好的将汤姆自大,刻薄的嘴脸表现的淋漓尽致。此外,在翻译作品时,姚乃强会使用许多四字格的短语,不仅能够使文章言简意赅,生动灵活,而且读起来朗朗上口也迎合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通过这些可以看到姚乃强在具体的翻译过程中遵循翻译理论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主观能动性,采用灵活的翻译方法尽量的将原著的风采展现给中国读者。

中国著名的学者孙大雨先生,作为“清华四子”之一,不仅是一位诗人,同时也是一代翻译家,曾翻译了许多莎士比亚的著作和英语诗歌,他的《英诗选择集》在翻译过程中遵循了一定的翻译规范。孙大雨在翻译过程中十分注重内容的传达,但是由于文化问的差异,读者无法安全理解原诗的内容,为了让读者更好地接受,孙大雨采用“民族化”的接受性翻译策略,他的诗歌翻译展现的是中国化的东西,从而便于读者接受,易于读者产生共鸣。他的整部筷诗选择集》在元规范的指导下,选择了“民族化”的接受性翻译策略使其新诗更好的被读者接受。

二、切斯特曼翻译理论视角下的英美文学翻译

在对翻译规范理论的见解中,切斯特曼的翻译理论是比较突出的。切斯特曼在对图里的理论基础上对翻译规范理论进行更具体的探讨,并且将图里忽略的制约翻译因素一读者的期待,纳入自己的探讨中,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翻译规范理论。切斯特曼将生物学中术语的“文化基因”引入翻译规范理论中,认为规范是由“文化基因”演变来的,将翻译规范分为“译品规范或期待规范”和“过程规范或专业规范”两类。下面就以具体翻译作品为例进行探讨。

第6篇

医学检验论文2200字(一):临床医学检验中血液细胞检验的质量控制方法探讨论文

摘要:目的:分析探讨临床医学检验中血液细胞检验的质量控制方法。方法:选取在2019年1月~2019年12月于我附院接受血液细胞检验的患者120例为研究对象,所有研究对象的血型均相同,在所有受检者处于空腹状态时各抽取10ml静脉血液样本,分别探讨不同稀释浓度(1:5000和1:10000)、22℃条件下不同放置时间(0.5h、3h和6h)、低温放置(-5℃条件下)不同放置时间(0.5h和3h)三种条件对检测结果产生的影响,所以检测结果均通过血液细胞分析仪检测样本中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GB)、白细胞(WBC)、血小板(PLT)四个指标衡量。结果:第一,1:5000稀释后的检验血液样本的WBC、RBC、HGB和PLT的含量均低于1:10000稀释的样本实验数据,两组数据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第二,在22℃的条件下,不同放置时间0.5h、3h和6h检验血液样本的WBC、RBC、HGB和PLT的含量均存在显著性差异,首先WBC在放置3h的含量比放置0.5h和6h的含量高,其次RBC、HGB的含量表现为逐渐升高的趋势,而PLT的含量表现为逐渐下降的趋势,以上几组数据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血液细胞在检驗时的质量与多种因素相关,稀释浓度、放置温度与时间等均会影响血液细胞检验的质量,临床医学在检验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各个环节的管理,提高血液细胞检验的质量。

关键词:临床医学;检验;血液细胞检验;质量控制方法

中图分类号:R446.1文献标识码:A

1研究资料与方法

1.1一般临床资料

选取在2019年1月~2019年12月于我附院接受血液细胞检验的患者120例为研究对象,所有研究对象的血型均相同,所有患者均无存在精神类疾病以及认知障碍,均属于非过敏体质,所有患者及其家属对实验享有知情权与保护权,其中排除患有先天性疾病患者,免疫系统疾病以及血液系统疾病患者等。

1.2研究方法

在所有受检者处于空腹状态时各抽取10ml静脉血液样本,分别探讨不同稀释浓度(1:5000和1:10000)、22℃条件下不同放置时间(0.5h、3h和6h)、低温放置(-5℃条件下)不同放置时间(0.5h和3h)三种条件对检测结果产生的影响,所以检测结果均通过血液细胞分析仪检测样本中红细胞(RBC)、血红蛋白(HGB)、白细胞(WBC)、血小板(PLT)四个指标衡量。

1.3统计学方法

用SPSS22.0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用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不同稀释浓度(1:5000和1:10000)对WBC、RBC、HGB和PLT含量的影响

1:5000稀释后的RBC(€?0^12/L)、WBC(€?0^12/L)、HGB(g/L)、PLT(€?0^9/L)的含量分别是4.27€?.16、6.91€?.11、105.27€?.15、136.37€?1.51;1:10000稀释后的RBC(€?0^12/L)、WBC(€?0^12/L)、HGB(g/L)、PLT(€?0^9/L)的含量分别是5.22€?.17、10.23€?.58、145.32€?0.34、186.04€?5.12;RBC、WBC、HGB、PLT的t值分别是13.421、15.791、16.824、14.277;RBC、WBC、HGB、PLT的P值分别是0.000、0.000、0.000、0.000,综上所述,1:5000稀释后的检验血液样本的WBC、RBC、HGB和PLT的含量均低于1:10000稀释的样本实验数据,两组数据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2.222℃时不同放置时间0.5h、3h和6h对WBC、RBC、HGB和PLT含量的影响

在22℃的条件下,放置0.5h、3h和6h检验血液样本的WBC、RBC、HGB和PLT的含量均存在显著性差异,首先WBC在放置3h的含量比放置0.5h和6h的含量高,其次RBC、HGB的含量表现为逐渐升高的趋势,而PLT的含量表现为逐渐下降的趋势,以上几组数据之间存在显著性差异,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

3结论

血液检验是临床诊断的基础,可以为医生提供基础的判断标准,从而更准确的做出临床治疗,提高血液检验质量精确度,对于紧张的医患关系具有一定的缓解作用。本次实验选取在2019年1月~2019年12月于我附院接受血液细胞检验的患者120例为研究对象,在所有受检者处于空腹状态时各抽取10ml静脉血液样本,本文从稀释浓度、放置时间以及温度三个方面分析血液样本的WBC、RBC、HGB含量,结果显示稀释浓度、放置温度与时间等均会影响血液细胞检验的质量,综上所述,检验人员需要严格控制血液样品的稀释比例、放置时间和温度,严格控制各个环节,以提高细胞检验质量,保证血液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医学检验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LIS系统在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的应用和效果论文

摘要:LIS系统其实就是实验室信息系统的简称,是将医院传统的收费管理模式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的体现,LIS系统在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的应用结合了检验、电子通讯、计算机等多个学科,能够更高质量的完成检验医学工作。本文就是针对LIS系统在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的意义及应用和效果进行的分析,希望能够更好的开展检验医学实习教学工作。

关键词:LIS系统;检验医学;实习教学

一、引言

LIS系统就是信息化时代下检验医学结合计算机技术的产物,具有诸多应用优势,包括速度快、可靠性高、适应性强等等,是整个医院信息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LIS系统不仅在医院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为医院进行质量控制、检验流程控制及临床诊断决策提供帮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逐渐在其他科室的实习教学中得以普及应用,为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高质量、高效率的平台,也给检验医学实习教学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二、LIS系统在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的应用意义

LIS系统在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的应用意义可以概述为以下五个方面:首先,应用LIS系统后,检验医学的工作效率能够大幅度提升,检验报告的出具时间成几何式缩减,同时应用LIS系统后,检验设备能够实时的将检验结果在电脑信息网络中呈现出来,检验科室的检验效率更高,有效解决了人力手工检验的高劳动强度问题,医生查阅检验结果的速度更快,甚至在未来,也能够实现患者通过网络查询检验结果的功能。其次,能够有效的减少检验误差率,输出更加统一的LIS检验报告,系统程序对检验结果进行核查,提示检验错误,发现检验结果中存在不良情况时及时报警提醒,进而避免检验错误的情况发生。第三,能够将检验结果在中文报告单中直接打印,省略了检验结果在报告单上粘贴的步骤,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解决了报告单丢失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第四,LIS系统能够实现更加严谨的检验计费管理,有效的解决了存在于管理中的漏洞,将所有的检验项目进行记录,包括明确检验者与审核者,做到有据可依,同时清晰规定检验系主任及一般工作者的管理权限,真正做到事前限制、事后复查。最后,检验结果能够得到更长时间的保存,生成了更加快捷的查询方式,更有利于进行科研统计及研究,将检验数据和结果在历史数据库中进行永久的保存,方便医护人员直接查询同一位患者的所有检验信息,为后期的诊断与治疗提供便捷条件。

三、LIS系统在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的意义及应用和效果

(一)提升实习学员将检验结果转变为诊断信息的能力

检验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需要应用到生物医学基础与计算机等多种技术,对临床医学上研究有关疾病的病因及病理变化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能够为临床的疾病诊断、治疗与预后提供准确且全面的数据。也就是说,LIS系统能够为临床医生提供可靠的个体疾病状况数据,同时将获取到的数据转变为可以利用的临床诊断依据。在方便医务工作者的同时也对检验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尽可能的开展满足临床医学需求的检验工作,为临床诊断提供准确且可靠的检验结果,同时也必须要具备转化检验信息的能力,进而为临床医学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支撑。应用LIS系统能够为培养检验工作者的能力提供良好的平台,LIS系统能够对提供的综合数据进行横向分析与纵向比较,对历史库中存有的检验结果进行回顾,同时分析未来可能出现的变化趋势,同时LIS系统实现了HIS系统的无缝对接,更有利于快速查询病人的基本信息。检验医院实习学员通过LIS系统能够掌握病人的基本疾病信息,对分析所得的信息加以加工,合理的评价检验结果,最终将检验结果转化为可以直接利用的临床信息,达到培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的目的。

(二)帮助实习学员进行检验质量教育

检验科的主要任务就是向临床提供大量的数据,因此提供数据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临床的诊断与治疗效果,LIS系统下学员能够更加轻松的开展质量意识教育与学习,首先在进行学习前,实习学员必须要明白LIS的应用方法,也要明确,随着LIS系统的深入应用,传统的检验模式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尤其是标本的接受模式发生了变化,实验室在收到检验标本后,只需要对标本上的条形码进行读取即可以得到患者的基本资料与检测项目,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对照患者及检验项目,网络系统的应用虽然简化了大量的工作程序,但是也有可能出现“张冠李戴”的错误,学员必须认识到,前期的匹配错误将会导致后期的所有工作都是無用的。虽然应用条形码技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错误的发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错误,因此在使用条形码技术进行检验工作时,核对制度至关重要。其次,在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时要对学生的专业能力进行培养,让学员能够借助LIS系统进一步了解检验质量控制工作。LIS系统中的测定功能能够对检验工作进行实时的监控,同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并预警,统计质量控制的数据,甚至可以直接生成质量控制图表,对检验信息进行了集中的管理,方便医护人员查找问题并分析发生原因,真正实现了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由于LIS系统在应用过程中是将数据传送至服务器中,因此实验室检验工作者不再需要将检验结果用纸质报告单进行打印,而是在工作站系统上审核完检验报告后进行电子签名,医生只需要登录自己的操作端就可以及时的查询到患者的检验结果。但是在进行检验结果的审核时一定要重视与患者的诊断数据进行联系,分析系统提示的生命危急值,找到最为合适的处理方法。如果发现患者的检验结果出现了问题,则需要在第一时间动态跟踪检测全过程,分析所有数据产生的环节,减少出现误差的可能性,提升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由此可见,LIS系统中的质量管理功能能够从根本上帮助学员更加深入的理解检验工作的全质量控制。

(二)帮助学员提升沟通能力

应用LIS系统在检验医学科上的意义重大,能够在检验实验数据处理、传输、诊断与共享等领域发挥作用。但是如何有效的利用LIS系统的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作用并协助临床科室与检验科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才是研究的重点。作为自学实习生,一个良好的沟通能力才是未来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更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主要能力。LIS系统的开发与应用给医生与患者之间的沟通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渠道,医务工作者可以充分利用LIS系统的信息传输功能在互联网上进行新项目的推广与传播,同时,因为LIS系统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医学教学的改革,其中的实时交流平台为学生之间的探讨提供了条件,促使学生相互学习,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实时交流,可以让学生自主式学习,自主发现与探索,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除此之外,检验医学实习学员还可以利用LIS系统中的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检验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临床科学,甚至是国际间的实验室展开信息交流与互换,真正做到资源共享,为医学行业间的交流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四)对实习学员科学研究能力的提升

随着我国居民对医疗水平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我国医学水平的发展与进步速度越开越快,医学人才队伍更加完善的同时又引进了大量的先进技术与设备,因此,检验医学领域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但是因为检验学科并不同于临床诊断科室,受到人们重视的程度有限,在科研水平上要落后于其他学科,历史遗留原因和科室的科研沉淀问题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在实习医生学员进入临床科室开展实习工作之前,必须要培养其科研的素养,这将会直接影响到医生的未来发展。LIS系统在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的应用就是为实习学员提供了一个提升科研能力的平台,例如可以充分利用系统中的学术统计模块功能,为学员提供基于常见的检验业务搜集到的患者信息与真实的检验数据,进而帮助学员开展各项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数据统计与分析,例如可以对免疫项目中的阳性率进行分析,为学员提供高效的统计功能,可以通过设定搜索条件与分析条件的方式,将统计结果快速导出,便于学员使用更加专业的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进而给学员提供更为精准的文章撰写素材,极大程度的缩短了学生浪费在数据统计上的时间。除此之外,LIS系统的应用更有利于学员掌握患者的病情,利用LIS系统,可以对患者在本院就诊的所有以往资料及检验结果进行查询,便于学员对患者的检验结果有一個更加全面的了解,并对患者的检验结果进行动态分析,相互结合实验数据和临床诊断的资料,对患者疾病的变化规律进行观察,这也更有利于学员展开良好的科研工作。

(五)对实习学员实验室管理能力的培育

实验室管理能力虽然并不是检验科实习学员的主要学习项目,但是却不能忽略他在实习阶段的重要意义。在实习阶段就培养学员的实验室管理能力有利于其参加今后的相关科室管理工作,这种正面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作为医院的重要职能科室之一,检验科的管理工作包含范围较广,包括标本管理、医护人员管理、检验质量管理以及检验试剂管理等等。LIS系统在检验医学实习教学中的应用有助于提升检验科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同时也对医院更加系统化的开展管理工作提供了帮助。检验科学员在开展实习活动时,首先需要对LIS系统内的各个模块进行基础的了解,一般情况下,LIS系统中包含的主要模块有七个,分别是质量管理基础模块、试剂管理模块、人员管理模块、标本管理模块、财务管理模块、资产管理模块及历史信息管理模块等等,要了解系统的实际功能并有能力在科室的工作中进行应用。例如利用LIS系统标本管理模块之前,临床诊断的医生需要手工书写申请单,不仅如此,还需要手工书写标本的具体采集方式、时间、抗凝剂的选择、费用等等信息,医生也很难确定采取好的标本处于何种检验状态,患者的信息也无法匹配,应用LIS系统后,所有的检测项目及相关信息都会在计算机内录入,纸质的检验申请单将由计算机条形码代替,条形码信息上包含着患者的主要资料及检测相关内容,解决了检验过程的复杂性,同时也减少了乱收费的现象发生。通过系统网络能够实时的检测每一个环节的标本检验状态,这是实现检验工作全面质量管理的主要环节。

第7篇

【关键词】:犯罪中止成立要件责任依据

日本刑法学家平野龙一认为:“中止犯在整个犯罪论中或许不一定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而且,现在也并非特别紧急的问题。但是,中止犯集中体现了犯罪论的各种论点。犯罪论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才能科处刑罚,而中止犯所讨论的是具备什么要件时减轻或免除刑罚,可以说,这是‘反过来的犯罪本身’。”正是因为犯罪中止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与刑法学的根基和本源紧密相连,所以多少年来它一直是刑法学领域中一片极具吸引力和争议性的园地。本文拟对犯罪中止的相关问题加以探讨。

一、各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概览

(一)外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简介

在英美普通法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做任何特别考虑。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外来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美国尚有一个州的刑事制定法明确否定犯罪中止可作为辩护事由。但已有九个州的法院以判例法形式否认了中止犯的可免责性,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判例是LeBarron.Stcote案。

1965年3月3日傍晚,被告人LeBarron在一座铁路桥的中央劫持了正匆匆走过桥的一名叫JodeanKand的妇女,告诉她如果不出声就不会受到伤害,为了使自己不受伤害,这名妇女只好不情愿的随他走到铁路桥的尽头,并被推进桥旁边的一个小棚屋。在屋中,被告人告诉受害人:你知道我需要什么。随即他脱下自己的裤子,并开始脱受害人的裙子。在保证自己绝不会叫喊后,受害人告诉他她正在怀孕,并恳求他放过自己,否则会伤害自己腹中的孩子。听到她的恳求后,被告人用手抚摸了她的腹部,并将她拉到屋门口的光亮处,这时他发现受害人确实穿着贴身的孕妇装。在警告被害人不要报警,否则他会杀死她后,被告人随即让她走了。在法庭上,被告辩称指控他犯有罪未遂是没有充分根据的。首先,他在完全有机会和受害人发生关系的前提下停止了这种努力,其次,导致他放弃自己意图的因素是受害人正在怀孕,这一因素不应被视为外来障碍,他中止犯罪的原因来自他的内心。被告人的辩护理由最终未被法庭认定,他被判处不多于15年的监禁。LeBarron提出了上诉,但仍被上诉法院驳回。

在大陆法系国家,最早规定中止犯的立法例是1871年《德国刑法典》该刑法典是将犯罪中止作为犯罪未遂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加以规定的,并确立了中止犯免罚的处罚原则。该法对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大陆法系大部分国家的刑事立法都是将中止犯纳入未遂犯的规定之中。对待未遂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大致采取了以下几种模式。

1.中止犯不以犯罪论。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2条规定:“凡未遂之重罪,已表明于外部行为并继之着手实施,仅因偶然或非出于犯人本意之情况,而中止或未产生结果者,以重罪论。”这条规定中虽未明确规定犯罪人因己意中止犯罪的不以犯罪论,但从该法中没有中止犯的规定和处罚原则,而该法又奉行严格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看,当然可得出上述结论。新修订的法国现行刑法仍然沿袭了1810年刑法的传统,对中止犯不以犯罪论。法国的司法机关也不追究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规定中止犯在只有其行为或结果构成其他犯罪时才以其它罪加以处罚。1929年《苏俄刑法典》第19条规定:“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是由于打算实施这个犯罪行为的人自动放弃实施的时候,法院应当依照未遂犯或预备犯实际上已经完成的行为,来决定适当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条规定有两大特色:一是未将中止犯规定于未遂犯之中,而是将其独立规定为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止犯的范围,不仅包括已着手实施犯罪后自动放弃的情况,也包括在犯罪预备阶段放弃犯罪的情形。这一规定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不是作为一种未完成罪处理,而是按犯罪行为构成的其他既遂罪处罚。如自动中止妇女的,因其中止系为己意,故不构成罪。但因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猥亵妇女罪,故应按猥亵妇女罪的既遂处罚。对此种处理模式,我国学者曾提出如下意见:以实际危害结果认定中止犯性质之所以不正确,主要是(1)它违背了认定犯罪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对中止的处罚是对其中止前危害社会行为承担责任,先前行为是在原来的犯意指导下进行的。行为与犯意的性质是一致的,如果以犯罪过程中造成另外的危害结果确定犯罪性质,必然会产生客观归罪的弊端。(2)它会使有些中止犯无法处理而宽纵犯罪分子。就有损法律的尊严,也是罚不当罪的表现。

3.规定中止犯可减轻处罚。如1971年《瑞士刑法典》第21条款规定:“犯罪未完成如果由于行为人之本意者,得不依未遂犯处罚。”该法第22第2款规定:“行为人由于己意致力于避免犯罪结果之发生,或阻止其结果发生者,得减轻其刑。”

4.规定中止犯应减轻或免除处罚。如《日本刑法典》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刑罚。”《韩国刑法典》第26条规定:“行为人已着手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5.规定中止犯免除处罚。如《德国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己意中止犯罪之继续实行或防止犯罪之完成者,不受未遂犯之处罚。”

不难看出,不仅两大法系对中止犯的态度迥然不同,大陆法系不同国家的刑事立法对中止犯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的规定也存在重大差异。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形态

据学者们考证,自唐律以来,我国刑法中已经有了近似现代刑法中区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规定,却惟独未有犯罪中止形态和处罚的明确表述。直至清朝末年,20世纪初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受命主持修律时,由其主持修订的《大清暂行新刑律》第18条规定:犯罪已着手而因己意中止者,准未遂犯论,得免除或减轻本刑。这一规定系模照德、日刑法将中止犯规定为未遂犯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未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建国后,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首次提出了“中止犯”的概念,该大纲第14条第2款规定:“犯罪未完成,系因己意中止行为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为中止犯,免除处罚。”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6条规定:“不论什么犯罪,在实行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和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免除处罚。”该条规定将犯罪中止限定于“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这一点于德日刑法的规定极其相似。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第21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我国1979年刑法第21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与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的规定无任何差别。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对1979年刑法第21条做了两处修改:一是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改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新刑法中的上述改动,避免了在同一法条中相同词语语义上的不一致,从语言学上讲无疑是成功的。二是对中止犯的处罚,由笼统地规定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使司法实践中对中止犯的处罚有了更明确的标准。

二、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一)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概说:

如前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对中止犯的态度和处罚原则表现出较大差异。但是,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的表述大部分国家的刑法规定较为一致,构成中止未遂一般来说应具备如下条件:(1)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2)犯罪未完成是由于犯罪人自觉地否认了其犯罪意图。(3)未发生侵害结果。这就要求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未实行终了时停止行为的继续实施,或在行为实行终了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上述三个条件,因为高度概括,所以并不能给实践中在认定中止犯时为其所面临的重重复杂情形提供明确的判断依据。对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在刑法理论界最具争议性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人是否自动中止犯罪。对于判断犯罪人“自动中止”的标准,在刑法理论上有四种学说:

(1)主观说此说以犯罪人对妨碍其犯罪得逞的客观障碍的认识作为判断标准。其依据便是采用了德国学者弗兰克提出的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时,属于中止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时,属于障碍未遂。”根据该说,如果犯罪人放弃犯罪是因为他主观上认为存在妨碍其行为得逞的客观障碍,即使这种障碍并不存在,仍不能认定犯罪人系出于己意自动中止犯罪。如果犯罪人主观上并不认为存在其完成犯罪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停止了实行行为或防止了结果发生,即便客观上存在使其犯罪意图无法得逞的障碍,仍应认定犯罪中止成立。至于促使犯罪人中止犯罪的动机是什么,则非所问。虽然有权威学者和判例采取主观说,但是主观说还是受到批判。对该学说的批判主要是通过批判主观说的基准--弗兰克公式来体现的:第一,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是一种可能性概念,至少可以在两个意义上作出解释,其一是伦理的可能性,其二是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例如,儿子决意杀害父亲,已经向父亲瞄准了,但没有开枪。如果单纯从心理、物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可能的,但从伦理的角度而言,开枪是不可能的。于是,适用弗兰克公式时会因角度不同而得出甚至矛盾的结论。因此弗兰克公式并不能准确地区分障碍未遂和中止未遂。第二,即使将弗兰克公式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为心理、物理的可能性也存在疑问。例如,甲将丙误认为乙,以杀害乙的意思对丙实施刺杀行为,但马上发现对象弄错了,便立即停止了继续刺杀行为。如果单纯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基准来判断的话,甲的行为属于中止未遂,但这种结论是有疑问的,在这种场合必须分析行为人不欲的动机。从上可以看出主观说对自动性的认定并不明确。

(2)限定主观说该说认为只有在犯罪人放弃犯罪系出于惭愧、内疚、同情、怜悯等广义的悔悟时才成立犯罪中止。该学说只是把主观说中的能与不能限定于伦理道德方面的可能性。限定主观说的主要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自动性和伦理性相混同,混淆了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的界限,对犯罪人提出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要求,实不可取;二是将广义悔悟作为中止犯的成立要件,没有法律根据;三是过于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如平野龙一指出:限定主观说将中止犯视为责任减少或消灭事由,其结果导致即使既遂也应以中止犯论处,这与现行刑法相矛盾,也忽视了奖励中止的刑事政策效果,而且刑法并没有将广义的悔悟规定为中止犯的成立条件,故限定主观说缩小了中止犯的成立范围,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

(3)客观说其基本观点是,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客观评价,若该原因在一般经验上对行为人的意思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而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就是犯罪中止。其判断基准是:如果当时的情况对一般人不会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放弃犯行时),而行为人放弃犯行的就是中止犯,如果当时的情况能给一般人产生强制性影响(或一般人在这种情况下也会犯行时)行为人也放弃犯行的属于障碍未遂。只是一味的以一般经验上是否产生强制性影响作为是否基于自己意志的标准,显然导致刑法所规定的主观要件失去了意义。

(4)折衷说该说的基本观点是认定是否基于自动性时,必须考察行为人对外部事实是如何认识的,再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行为人的认识,探讨外部事实对行为人的意志是否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如果产生了强制性影响就是障碍未遂;如果没有产生强制性影响则为中止未遂。其判断基准是,虽然认识到了外部事实,但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的话仍然可以实施时成立中止犯;认识到了外部事实,根据客观标准想实施也不能实施时成立障碍未遂。上述观点较之于单纯的主观说和客观说,其优点是很明显的,我们不妨认为,这种折衷表现了现代刑法学的成熟,它不再是一味地追求理想、追求一种虚无飘渺的正义,而是意识到刑法根植于特定的环境,总要带上时代的烙印。所以,折衷说得到了广泛的认同,更具前瞻性和发展动力。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成立条件问题

我国学者对中止犯成立条件的论述,虽然在文字表述上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出入。根据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中止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为在犯罪过程中,但对于什么是犯罪过程并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解释。“犯罪过程是一个总概念,这里指的是犯罪行为过程也即在犯罪准备或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已达既遂,或者在有结果的犯罪中,危害结果已经产生,那就不可能发生中止的问题了。”可以看出,只有在犯罪预备过程和着手实施犯罪但没有达到既遂之前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犯意表示阶段和犯罪既遂的情况下,都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的情况。有学者指出,在理解犯罪中止的时间界限上,“有一个误解应该澄清,就是某些刑法论著在论述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时,总是惯于强调中止犯发生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这一提法不够确切,不能全面概括中止犯的时间界限。中止犯只能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才是正确的结论。犯罪既遂与犯罪结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的既遂并不以犯罪结果的发生为条件,如阴谋犯、行为犯、危险状态犯等,未发生犯罪结果也成立犯罪既遂,即犯罪已经完成。如果对于这些犯罪形态的中止也以犯罪结果发生作为终限时间,则意味着在犯罪完成以后还可以成立中止犯,这是不合适的。”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刑法中的确存在以法定结果是否发生来衡量是否完成犯罪的情况,如结果犯。对于这种犯罪而言,结果发生之前,有效予以防止的即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表述,实际上并没有错误。关于犯罪中止时间性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危险犯与间接故意的中止形态认定问题,后面将就此加以详细阐述。

2.必须是自动中止。关于判断犯罪是否系自动中止的标准,笔者国刑法学的通说是主观说,但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即犯罪的动机,何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是处于行为人自己的本意也有不同的认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绝对自动论。认为自动放弃必须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如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是指“人们的活动完全是受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受自己意志以外的因素影响。”因此,诸如在被害人的哀求、警告或别人的规劝下停止犯罪活动的,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内因决定论。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即外界因素对犯罪的完成只是一种条件因素,而最终决定放弃犯罪活动的还是行为者本人。因此,即使客观上存在影响犯罪进行的不利因素(例如被害人的斥责、呼救、认出犯罪人等),只要行为人事实上放弃了犯罪行为,仍应当以中止犯论。(3)主要作用论。认为各种外界因素对犯罪人犯罪意志的影响不可能等同,有的足以迫使行为人停止犯罪,有的却不能改变其犯罪意图。因此,只有查明意外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所占比重的大小,才能正确判断犯罪的形态。(4)无意义论。认为“引起犯罪中止的原因对于中止犯的成立没有意义。犯罪意图的产生与消灭都是基于一定的原因。中止犯的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打消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犯罪活动。至于促使行为人打消犯意、放弃犯罪的原因,不是中止犯的特征。”(5)综合考察论。认为在具有外界因素的场合,判断犯罪没有完成或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究竟是行为人被迫停止犯罪,还是自动放弃犯罪,既不能纯粹从外界因素方面着眼,单纯考虑外界因素的影响而不承认行为人主观上的决定作用;也不能一味强调行为人的意志作用,而忽视外界因素的强制作用,而应当根据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情况,结合外界因素的性质及表现形式,分别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我认为,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促使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原因,正如第五种观点所指出的,并不影响犯罪中止“自动性”的成立。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事实上不可能不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完全是由于行为人自己“想象”而决定的。即使是由于行为人在准备犯罪过程中或已经着手实施过程中的良心发现而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阻止结果发生的,就不能说不是因为行为人由于受到某种教育这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事实上,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的意志,包括决定中止犯罪的意志,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人的意志活动虽然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但这种自主性和能动性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之上的。因此,完全否定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所起的影响作用是没有道理的。所探讨的问题只是在决定停止犯罪行为的当时有无客观因素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正是因为如此,不考虑外在客观因素对于行为人犯罪意志的抑制程度,只从客观上看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的实施,就成立犯罪中止,同样是不科学的。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说,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要求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认定自动性的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谓彻底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主观上彻底打消先前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以为可以完成的行为,或防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凡意图暂时搁置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行为而待将来继续进行的,不论处于何种动机,均不成立中止犯。但是彻底放弃犯罪是针对所实施的罪而言,而并非指彻底放弃所有犯罪意图,决心以后永不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否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这一特定的时空条件之后,通说认为,这是特殊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笔者认为,从法律关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规定而言,虽然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只要出于行为人的本意放弃实行行为,就可以符合“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要求,但立法并没有限定只能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才能实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例如,故意杀人已经致人重伤,如果不抢救则可能造成死亡,行为人只是消极的放弃故意杀人行为,但不予以抢救是不行的,必须实施积极的抢救行为才能阻止死亡结果发生。在该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仍然属于这种特殊的犯罪中止。因此,我认为,只要是在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应当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犯罪中止的要求,而不须限定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的积极的作为是否只限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必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虽然想阻止结果,但结果是因他人的行为或其他力量的阻止而没有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因此,只有行为人采取的积极阻止的措施奏效,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否则应当构成犯罪未遂(或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成立中止犯所要求的,只要是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作为即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以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为目的的积极作为,努力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事实上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行为人的积极努力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足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或者假意避免犯罪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有效行为的,均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第三种观点认为,阻止结果发生的措施必须有效,但是,阻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则并非只能由行为人一人实施,第三者与行为人共同采取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对于防止结果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就可以认定行为人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了结果发生。即对于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犯罪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数暴力性犯罪案件中,单凭犯罪者一人之力,往往很难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协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人真心实意地想放弃犯罪,并且确实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措施,即使有他人的帮助,也不影响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基于我国刑法的规定,要求行为人采取的措施须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这是我国学者一致的观点,但在是否要求必须是由行为人本人阻止结果发生,从设立犯罪中止刑事政策的意义上看,我认为以更为宽松的态度对待这一问题,更有利于鼓励行为人中止犯罪,因此,第三种观点是合适的。

三、犯罪中止形态的若干具体问题研究

(一)间接故意犯罪中有无犯罪中止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学界鲜有持肯定态度者,理由是“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先从主观方面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特点,是表现为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造成的一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即听之任之,发生与否都可以的心理态度……根本谈不上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也就谈不到这种追求的实现与否。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的行为人,原本都存在着实施和完成特定犯罪的犯罪意志与追求心理。可见,间接故意犯罪主观上的放任心理是不符合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主观特征的;再从客观方面考察:犯罪未完成形态,由于行为人完成犯罪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阻止或者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意志,而使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的状态下。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观放任的心理的支配,而在客观方面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特定犯罪的状态,因为客观上出现的此种状态或彼种结局都是符合其放任心理的,因而这种案件是应以行为的实际结局决定定罪问题。这样间接故意犯罪里也就没有了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余地”。但也有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因无犯罪意图可言,若认为犯罪中止是指犯罪人放弃了犯罪意图,自然不发生间接故意犯中止犯罪的问题。

但所谓中止犯罪,应理解犯罪人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不应限于犯罪意图。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体法益处于危险状态,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若犯罪人此时心生悔悟,遂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发生的,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贮立,基于一种放任心理,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结果竟将牧童打伤,生命垂危,此时行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而使其脱险的。若否认间接故意可成立中止犯,故对行为人只能视为无罪。这样处理显然宽纵了不法行为人。故愚以为我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中犯罪中止问题上所持观点不妥。”笔者认为,如果肯定论者同意我国刑法理论对放任心理态度的界定,则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理由是:(1)间接故意放任心理所认识到的可能性应当是“全方位”的,即“明知”的是可能发生这种结果,也可能发生那种结果,也可能不发生任何结果,这都在其认识之中。正因为如此,在没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前,行为人在实施其“放任”行为而没有发生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其行为还不能说就是犯罪行为,何以认为其心理活动就是间接故意的犯罪心理?又根据什么事实可以得出在发生伤害结果时,实施的抢救行为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2)理论和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是就所发生的结果被认为是“放任”发生的结果。只有在该种情况下的心理态度,其犯罪心理的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才能成立。论者如何得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那时那刻的心理活动就是“杀人”的间接故意,而不可能是“伤害”的间接故意?或者既不是“杀人”的间接故意,又不是“伤害”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其放任心理的界定,是就其已经发生的结果而言是“放任”发生的,即最终的结局是何种犯罪结果,该结果才能被认定为“放任发生的结果”。就肯定论者的例子而言,结局是被害人伤害的结果,应当构成的就是出于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如何能够得出“如果行为人不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来认定就是被认定为是无罪的”这种荒谬结论呢?(3)按照论者的观点,行为人不犯罪或者放弃犯罪的心理“是对其先前犯罪心理的否定”,而所谓的犯罪心理,作为“罪过”的同义语,是应当包括故意犯罪心理和过失犯罪心理在内的。既然认为否定的是前一犯罪心理,是否也可以理解包括否定过失的犯罪心理,如此,过失犯罪理所当然也应当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吗?显然论者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于法于理都是难以成立的。

(二)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

在一般刑法论著中,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下定义的不多见,通常是就下列情况而言:“行为人射杀一人,第一次没有射中,仍有第二次第三次射杀的可能,但行为人却放弃了继续射杀的行为。”对此是定犯罪未遂还是定犯罪中止刑法学界意见不一。我们认为,在讨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属于犯罪未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之前,应先搞清楚其成立条件及其特征:一是客观上,首次实施的侵害行为未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同时必须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这里所谓的“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指既包括继续利用和使用犯罪工具和方法的可行性,也包括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利用和使用工具或方法的可行性,即是指行为人使用的犯罪工具和方法,具有较大杀伤性且能够反复予以利用,如使用枪支、匕首、大刀,采取刀砍、斧剁等犯罪方法。只要行为人采取的犯罪工具、方法具有实施一次侵害即足以达到犯罪既遂可能性的,均可能存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问题。所谓再度重复实施行为的环境的可能性,是指在客观上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环境和条件,如侵害对象、时间、空间、无关系的第三人以及行为人本人生理等条件,不存在足以影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二是主观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本来是可以重复侵害,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不再继续实施。这里的认识,应当全面包括了诸如对侵害对象,犯罪工具和造成危害后果的大小等事实的认识,只有在这种认识下而放弃本来可以重复,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才有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如果行为人是由于某种认识错误而所谓的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一般都不可能构成重复侵害行为,而应当按照主观上的认识错误的理论和实践来对待。同时,这里的行为人的认识,理应包括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完成这一事实而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如果行为人不管是正确或错误地认为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那么,行为人既不可能继续进行犯罪,也不会发生放弃重复侵害的问题。

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这些条件和特征出发,我们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当属于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理由有三:第一,放弃重复危害行为完全符合自动中止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具有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条件。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以侵害行为有重复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为条件的,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而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自动性是十分明显的。同时,从时间上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是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另外,从犯罪中止所要求的有效性和彻底性上看,行为人是在实施一个或数个行为而未达到结果时,在可以继续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下彻底放弃侵害行为的完成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见,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与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完全吻合的。第二,犯罪重复侵害行为是在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下可能实施数个同态动作之间所形成的统一连续过程。我国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行为,往往不是指的一个动作而是数个动作的过程,或曰数个动作的连续与统一,既然如此,在这种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以重复的侵害行为,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视为犯罪中止无须置疑。而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话,就等于把动作的过程分割了开来,就有可能造成打一枪未逞为一个杀人未遂,打二枪未逞又为一个杀人未遂,照此推理,如果数弹都未逞,则要构成数个杀人未遂了。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三,承认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犯罪中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也是必需的。如果将其视为犯罪未遂,就可能使犯罪人觉得第一枪未射中,但自动停止下来还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还不如继续犯罪,如果最终仍未能杀死被害人也还是犯罪未遂。而事实上,这两种未遂在主观恶性上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如此做不利于贯彻我国关于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区别对待犯罪人,也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打击犯罪,更不利于阻止犯罪减少犯罪的危害性。

(三)关于共同犯罪中部分成员中止犯罪的界定问题。

有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或数人想成立犯罪中止,除了自己放弃犯罪行为外,还应说服其他犯罪人也放弃犯罪行为,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为从主观上讲,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犯意联系,从客观上讲,其犯罪行为相互支持,故每人对全体成员的行为都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一人径自中止了犯罪行为,若其他人仍然将犯罪实施完毕,因为犯罪已达既遂,故对独自中止犯罪行为者也无认定为中止的法律依据。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要求对欲中止犯罪的人来说过于苛刻,而主张只要犯罪人消除了因自己的参与而使其他犯罪人完成犯罪带来的有利影响,即应认定成立犯罪中止。如:两人相约同去盗窃,一人入室盗窃,一人在门口望风,望风之人欲成立犯罪中止,只需在另一人入室前告知自己欲放弃犯罪,不在为其望风即可。再如,一人欲去杀人,另一人为其准备匕首,后者欲中止犯罪,只需将匕首取回即可。只要消除了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完成犯罪形成的便利,便视为已脱离了共犯关系。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需要强调的是,对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人(如教唆犯,其他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而言,只要说服他人放弃了犯罪意图,或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发生的,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四、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第8篇

关键词:文学翻译;模糊语言;模糊性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831(2014)02-0181-4 doi:10.3969/j.issn.1006-2831.2014.01.046

1 . 模糊学理论对翻译的渗透

美国控制论专家查德于1965年率先提出了模糊集合(fuzzy set)的概念,以此奠定了模糊性理论的基础。模糊集合论的中心概念是隶属度。隶属度是用来描述某一元素属于某类(集合)的程度:即在给定论域U上的模糊集合A,U中的每一元素X对A的隶属程度,可以在区间[0,1]中取不同的实数值来描述。0表示完全不属于,1表示完全属于,0.1,0.2,0.3……0.9分别表示归属程度的高低。这种借助于从0(不属于)到1(完全属于)之间连续取值对事物描述的方法把传统的绝对属于或绝对不属于的关系转换为相对属于的程度问题。

翻译是一项复杂的活动,它没有像自然学科那样有固定的公式或定律去遵循。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要照顾到源语与目的语两种语言的内容与形式,同时还要考虑双方语言所处的文化背景。在翻译实践中简单地用直译―意译来评价译文的质量是不切合实际的。因此,有学者将模糊理论引用到翻译领域以指导翻译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即利用模糊集合论的隶属度方法,用0到1的小数来描述译文接近翻译标准的不同程度。例如,范守义于1987年首次提出把模糊数学原理运用于译文质量评价。穆雷在其文章《用模糊数学评价译文的进一步探索》中探讨了用模糊统计法和专家评定法确定隶属度以及用此法评价译文的可行性问题。文旭(1996)、吴义诚(1996)、王秉钦(1998)、刘在良(1 9 9 9)、周方珠(2 0 0 4)、赵彦春(2001)、毛荣贵、范武邱(2005)等都从不同角度结合模糊理论论述了翻译中有关问题。邵璐(2008)结合模糊理论与翻译提出了翻译的模糊法则。

2 . 理解过程的模糊性

翻译是一个跨文化交流过程,是艺术的再创造,是审美经验的交流活动,是对美的再体验。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源语文化和译语文化本身存在着冲突,译者在对审美经验的整体性把握中,只能将原文中那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进行意会性描述,而对于那些意象愈隐蔽,不确定性与空白性愈多的原文翻译则更是如此。而对译文读者而言,由于他们积极的能动作用,在参与到这种审美经验的交流活动中时,当他们的“视野期待”与译文“文本空白”碰撞时,“模糊理解”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可见,语言翻译的模糊性,能召唤读者以“期待视野”去发挥想象力并进行再创造(王华琴、王清亭,1997)。

2 . 1 文学语言本身的模糊性

语言的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基本属性。语言模糊性具体体现在有模糊性的语言单位,即难以明确确定或精确定义的模糊词和由模糊词所构成的模糊结构上。语言的模糊性大量存在。如英语中的“a couple of”、“lots of”、“more or less”、“probably”、“perhaps”、“somehow”等都属于模糊表达;汉语中的“中年”、“中等个头”等也属模糊表达。客观事物从一种状态至另一种状态,往往很难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反映在人类语言中,许多词语所表达的概念就是没有明确内涵或外延的概念。所以,语言具有模糊性,文学作品中更是经常使用模糊语言,例如李清照的“寻寻觅觅,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马致远的“枯藤老树昏鸦”等等都是典型的模糊语言。这类语言在其营造氛围或表达情感上有着准确语言无法比拟的效果,其丰富的表现力给人以言有尽而意无穷的审美感受。文学语言具有模糊美。不同于科技文体或是日常语言,文学语言所表达的内容一般是难以用精确的数学公式计量的复杂感情。模糊语言与精确的语言相比信息容量更大,更显活力,更能激发读者丰富的想象与联想,更能创造美的意境。唐诗中模糊数词,比喻、夸张等模糊修辞语言随处可见。例如:李白的“白发三千丈”,辛弃疾的“七八个星天外,两三点雨山前”等,这些诗句中,数词短语“三千丈”“七八个”“两三点”在此并非表示精确的数字,而是表示模糊概念,这种模糊语言更能营造出作者当时想要表达的意境,更具有表现力。

2 . 2 思维方式引起的模糊性

翻译过程必然涉及对源语的理解,准确地理解源语是翻译的基础。译者对源语的理解是一种特殊而复杂的思维活动过程。“无论是普通语言现象还是模糊语言现象,其翻译的根本依据是分析特定语境上下文的逻辑联系,思维活动是这里的决定因素”(阎德胜,1988)。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类的思维能力不仅发展了思维的精确性,同时也发展了思维的模糊性。人类的思维正是在从这种模糊到精确,再从精确到模糊的反复循环中提高了认知客观世界的能力。利用思维的这种模糊性,译者就可以对复杂的语言进行分析与综合处理,从而达到相对“精确”地理解和认知源语的目的;此外,译者在下笔翻译之前对原文的理解也是一种思维的过程,是在众多意义与搭配中选择语义表达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模糊思维的灵活性和概括性得以充分发挥出来,译者对源语原文进行语义、语境和语用等多方面由表及里、由主题到结构概括再到语言点的综合性分析,并进行多角度、多方位的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这样才能把握源语的真实语义。文旭(1996)曾指出,表示四季的时间词也是有模糊性的,他认为“不同语言的截分也不完全一致。”即,汉语中所分的“春、夏、秋、冬”与英语的“spring”“summer”“autumn”和“winter”在时间上并不完全对等。

2 . 3 文化差异造成的模糊性

Chistiane Nord(1991)用“跨文化交际”(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来替代“翻译”这一术语;Holz Manttari(1984: 17)甚至用“跨文化合作”(intercultural cooperation)来替代“翻译”;Andre Lefevere(2004)则把翻译看成“文化交融”(acculturation),而 R. Daniel Shaw(1998)创造了“transculture”这个词。翻译已不再仅仅看作是语言符号的转变,而是一种文化转化的模式(郭建中,1998: 12)。

语言的模糊性与非语言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文化差异在翻译过程中也会引起理解差异。译者在翻译中要充分考虑到源语与译语双方读者的接受和认可度。如果译者没能洞悉译入语的确切含义,不将双方的文化差异考虑进去便会导致理解差异,从而使其译文产生歧义或引起误解。例如,国内一景区的一处景观题为“金鸡报晓”被翻译为“Cock Heralding Day Break”,此译文忽略了文化差异和“cock”一词在英语中的俚语词义,因而会给外国游客带来误解,如改译为“Rooster Heralding Daybreak”应该更为恰当。奈达指出,“对于真正成功的翻译而言,熟悉两种文化甚至比掌握两种语言更重要,因为词语只有在其作用的文化背景中才有意义。”因此,文化差异导致译者在源语与译语翻译转换中的理解障碍,从而造成译文表达中的模糊处理。

3 . 表达中的模糊性

“所谓翻译就是将一种语言文字的意义用另一种语言表达出来,语言中的句子是人类将形象的具体活动转换成抽象的概念活动的载体”(田耀,2002)。译者想要深入地理解原文的含义,就必须仔细揣摩句意,尤其是要准确地把握一些模糊表意的句子。翻译的首要任务便是“忠实”再现原文的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译者去逐字逐句地解释每一个字词。实际上,由于知识背景、表达习惯以及语言形式方面的巨大差异,逐字逐句的翻译在很多情况下都无法收到期望的效果。译者在译文的表达中往往会出现不忠实于原文的情况,这是因为,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译者在翻译中不可避免地会受自己主观态度影响,同时,因为诸如文化差异、思维方式等差异的影响,有些内容是无法“忠实”地呈现在另一种语言中的,特别是文学作品中的模糊表达。绝对忠实于原文的翻译是不存在的,翻译作品通常都经过了译者的二度创作。在翻译过程中,如何模糊处理原文语言,使其能够自然地融入译入语读者语言中是翻译工作者必备的技巧。在文学作品的翻译中,译者通常会使用模糊手法来处理一些表达,而这种利用语义的模糊性来处理译入语表达的手法能够更加准确地再现原作的意义和风格,从而达到读者的审美要求。

毛荣贵、范武邱(2005)在《语言模糊性与翻译》一文中讲到模糊语言的翻译手法时指出:“概而言之,译者所面对的两种文字表达,或是‘一见钟情’,或是‘冤家对头’。做一名出色的‘(文字)媒婆’,无非有四种基本的翻译手法:以精确译精确、以精确译模糊、以模糊译精确和以模糊译模糊。翻译表达中模糊处理一般不外乎这几种。例如诗词中的数词,其语义多存在着模糊性,在许多时候,译者都会采用模糊对等译法,即用一种语言中的模糊词去翻译另一种语言的模糊词。

如: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柳宗元《江雪》)译文:A hundred mountains and no bird,

A thousand paths without a footprint.

A little boat, a bamboo cloak,

An old man fishing in the cold river snow.

(Bynner译)

诗中“千”、“万”本身就具有模糊语义;译者在翻译中借用了英语中常用来表达模糊语义的“A hundred”和“A thousand”来分别翻译诗中的模糊数词“千”和“万”,这种模糊对等的译法虽然改变了数词,但却产生了语用对等的效果,在译出原诗模糊的意境的同时也带给读者无限想象的空间。

又如,在诗词《为女民兵题照》中写到“中华儿女多奇志,不爱红装爱武装”,其“不爱红装爱武装”一句有诸多不同的译文版本。许渊冲先生将其翻译为“To face the powder and not to powder the face”便是一个典型的模糊化处理范例。诗中“武装”并不只是“军装”的意思,诗人将其引申为指走出家门,拿起武器,上战场打仗。“红装”在这里也可引申为“打扮装饰”。许译便是依据这种逻辑对原文进行了模糊化的处理。虽然字面上看似不“忠实”于原作,但却体现了功能对等的真正内涵,能给译文读者与原文读者带来基本相近的感受。

如上所述,文学翻译是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准确无误,整个翻译自始至终都贯穿着模糊性。文学翻译不仅要翻译原作的字词和语句,更要成功地传递原作的意境和审美情趣,要给读者创造一个舒适的阅读理解环境。

4 . 翻译标准的模糊性

翻译标准就是用来衡量译文质量的尺度。关于翻译标准,古今中外标准各异。仔细分辨,不管是西方学者的“等值论”还是中国严复的“信、达、雅”、傅雷提出的“传神论”、钱钟书的“化境说”以及范仲英的“感受论”,大多表达的概念都是概括的、不确切的,也就是具有模糊性。从字面上看“等值”一词要求的是精确的译文,但在实际的翻译实践中,“等值只能是近似的等值”,“绝对等值的翻译是不可能达到的”(Newmark, 2001)。所谓的“等值论”只是一个“在理论上缺乏可验证性,在实践上缺乏可操作性”的翻译标准。而其他翻译准则诸如“传神论”“化境说”以及“信、达、雅”也只是一种理想化标准,在实际翻译中是无法达到的。因为读者对译文质量的评判大都以自己的体会和阅读的感受为依据,“有一千个读者就能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例如“信”,即译文要忠实于原文,但是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可达到“信”的标准呢?因此,此标准本身就是模糊的。而借助于模糊理论来评判译文倒不失为一个好办法。译文与原文的对等程度可以表达为:大致对等―比较对等―很对等……等不同层次的无限接近原作的程度。

5 . 结束语

模糊性是语言的基本属性,文学作品常常用模糊语言来丰富表现力,营造朦胧的模糊美。模糊语言的翻译对译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翻译的各个阶段也都渗透着模糊性,因此,翻译从来都不是一项精确的工作。在翻译表达时采用模糊的概念及表达更能准确地再现原作的风格和意境,并增加读者对译文的可接受性。模糊理论的发展对翻译有着重要意义。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模糊理论在翻译领域中的价值,同时对模糊性的进一步探讨将更有助于提高译者的翻译水平,译出高质量的作品。

参考文献

Lefevere, A. Translation, Rewriting and the Manipulation of Literary Fame[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4.

Newmark, P. A Textbook of Translation[M]. 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范守义.模糊数学与译文评价[J].中国翻译,1987(4).

郭建中.文化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

毛荣贵、范武邱.语言模糊性与翻译[J].上海翻译,2005(1).

邵璐.论翻译的模糊法则[J].外国语,2008(3).

田耀.英汉互译中的模糊处理[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