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7: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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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可分为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就作了这方面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六十四条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以上四个法条分别规定监督检查制度的具体落实制度。第六十一条反映出行政机关的书面监督制度;六十二条是实地检查制度;六十四条是属地管辖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先前的许可行为负责,在许可的同时重视行政监督管理,真正落实“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
2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自检制度和公众举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和六十八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六十五条中指出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六十八条规定:对直接关系公众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这些许可通常都是十分重要的,仅仅只靠单纯地自检制度,肯定会有所遗漏,不可能彻底纠正,但是不能否认这种制度作为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有效补充的方式。因为那些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在建造阶段就需要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同时,由于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有限,经费有限,不可能在每个企业派专人对这些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因此,确立公众举报制度,积极发挥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群众的优势,让群众成为行政许可的监督者。
3实践中判例存在的问题
1、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工作态度消极的现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程度各有不同,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置上也存在较大差异;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危害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处理过轻或者简单地以罚款了事,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处理结果有不理解、不满意的结果;有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不理会、不履职、不作为、消极对待,行政相对人容易产生埋怨情绪,容易形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更有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了谋取一已私利,不顾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不计危害后果,导致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最终走上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道路。
2、缺乏有效监督,监管力度不够
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现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虚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弱化,新闻媒体的监督低效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质监督仅停留在内部监督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移送,并获取相应的证据材料,这种内部监督方式弱化了监督作用。而外部监督也缺乏刚性,仅限于表面监督,所以必然存在监督不力,监督不透明,行政执法行为难以受到约束,造成社会上一部分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效果的产生怀疑。
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约束力现状
1、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现行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刑事追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涉及刑事犯罪后,有没有依法及时将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二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本身是否有、等渎职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九章中规定的渎职类犯罪,共有34个罪名,其犯罪主体绝大部及到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政执法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利用职权进行徇情枉法行为,或有的消极不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依究法律责任。
2、检察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现状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外延受限、法律监督刚性不足,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存在理论的困惑,这些导致检察机关长期以来无法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近年来,各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方面做了一些大胆尝试,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但从宏观上看,该制度仍然没有解决两大重要问题,一是有罪不究,重罪轻罚,以罚代刑现象很严重;二是衔接机制运作效率并不平衡。从微观上看,衔接机制存在问题更突出:主要是衔接机制的主导权仍在作为行政机关的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反受其制约。
3、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难点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以督促、支持、公益诉讼和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了行政检察监督的有益探索,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对研究检察监督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有积极意义。但是,检察监督也面临两大难题,制约着监督的效果。难题之一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关立法缺失,检察监督刑事追究仅仅基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缺乏具体规定;难题之二是行政执法与检察机关联系较少,信息交流不畅,导致一些案件不及时移送,或根本不移送,检察机关都无法知晓,助长了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现象蔓延。例如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如果敷衍塞责、或者置之不理、简单应付,检察机关就陷入尴尬境地,使监督成为无效监督。
三、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的法律地位,通过制订、完善、落实检察监督权的具体法律规定,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权,使检察机关监督权更具体、更具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形、程序、对应责任及法律后果等,使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成为一条规范的、顺利的、必然的过程。
2、巩固创新监督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取得宣传教育成效。检察机关要与新闻媒体广泛合作,利用现代新闻媒体的各种途径加强法律宣传,营造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强大声势,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到监督中来,调动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积极性,树立人民群众对监督效果的信心,激发人民群众及时举报反映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息,拓展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二是开展预防讲座,剖析典型案例。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把监督关口前移,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在监督中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选择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到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讲座,送法进机关,通过剖析案例,诠释法律规定和行为后果,做到打防结合,标本兼治。三是共建信息平台,增加监督时效性。通过实行联席会议工作座谈、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对工作的意见和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办法,研究完善工作机制等行政事项,通过实施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通报和备案制度,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了解行政执法情况,特别是涉及到经济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的相关信息,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和畅通无阻的监督渠道。四是规定不移送案件的相应法律责任。因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的关系,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移送消极回避,以内部处理的方式取代案件移送,导致构成犯罪的案件线索通常不能及时移送,针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要加大责任追究,实行质询或否决方式,提出不适合再担任行政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
3、加大惩处力度,强化惩戒措施
行政执法行为的校正一方面是通过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另一方面事后监督也要落在实处。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评判,阐明行政执法行为正确与否,其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和危害程度,达到警示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履职、秉公执法。
四、结语
行政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于诉讼系属中,就诉讼标的权利义务关系,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以终结诉讼程序为目的之行为”。一般认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进行的;(2)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自主协商达成合意;(3)经法官确认后记入笔录或依协议做出裁判;(4)目的在于解决纠纷,终结诉讼。
二、建立诉讼和解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一)实现诉讼经济
诉讼经济指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尽量减少人力、物力和时间的耗费,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取得最大的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在诉讼量不断攀升的现代社会,法院和当事人负担日益加重,如何谋求以最少之人力、物力、时间解决纷争,成为诉讼制度改革进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行政诉讼和解对于简化诉讼程序,简化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都起着重要作用。
(二)规范和解行为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案外和解”,由于缺少法律的规定,没有相关程序规范,这种异化了的解决纠纷方式便为被告威逼利诱原告和法院的“和稀泥”提供了空间,造成和解协议难以履行,不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此外,为了避免“败诉”,行政机关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威胁原告撤诉或者无原则地向原告让步。原告在实体上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避免赢了官司,日后将面临打击报复,只能接受被告提出的“和解条件”。但是,现行法上又规定,对于原告撤诉的案件,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的,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案外和解没有现行法的保护,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原告撤诉,行政机关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相对人既无权对抗行政机关,又不能请求司法救济。
(三)满足构建和谐社会之需
单纯的裁判解决方式只强调法官行使职权解决争议,不能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往往不仅不能达到息讼和化解纠纷的目的,还可能激化和加深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解是以当事人都能接受、都同意的方式解决争议。“优于判决之处体现在,它不仅解决了纠纷,更消除了双方当事人思想上的障碍——可以缓解人民群众与行政主体的对立情绪”,减少社会矛盾和对抗,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一)规范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代表公共利益,在行政诉讼中有可能出现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因此便需要对行政诉讼和解的范围作适度的限制。一个总的前提标准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主“处分权”,能够回应原告的请求。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和解制度可限定在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怠于行使法律职权的行为。
(二)明确行政诉讼和解的要件
笔者认为,和解是当事人的行为,可以参照台湾立法例,只要法院事后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制作正式的和解协议并向当事人送达,就表明法院己经审查并且同意,无再作决定的必要。形式要件包括以下内容:(1)和解当事人必须是诉讼双方当事人,需有诉讼能力。(2)和解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和终结。(3)以双方当事人申请为要件,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应记录在案。(4)和解须以书面的方式实现。(5)和解结果的拘束性。行政诉讼和解的生效以当事人在和解笔录上签字为条件,同时,为照顾我国诉讼习惯,在和解生效后一定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和解书,和解书由法院加盖公章,当事人自愿领取,当事人不申请制作和解书或不领取和解书的,不影响和解的效力。这就意味着,一旦和解协议达成,双方主体都失去了进行其他法律行为的自由,都必须受到和解协议中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约束。
[主题词]行政诉讼诉讼协调合意和解构想
一、协调制度在审判实践的应用及存在问题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明确的。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就成为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但是,我们必然面对和承认的现实是:自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十多年,大量的撤诉案件的背后,是法院背后协调的结果。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人民法院年鉴》统计,从1990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撤诉结案分别为:36.1%、37.0%、37.5%、41.7%、44.3%、50.6%、53.9%、57.3%、49.8%、45.0%、37.8%、33.3%、30.7%、31.6%、30.6%.[1]行政诉讼中的撤诉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后,认识到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正确因而主动申请撤诉;二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三是行政裁决案件中,原告和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上述三种情形中,大多数都是法院找原、被告或第三人进行“协商”、“协调”的结果,尤其是发现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影响关系”,主动找行政机关“交换意见”,被告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促成原告申请撤诉。因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并不意味着协调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的一个手段或环节来解决争议。只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协调制度,协调的结果是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在政治、经济不断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随之增多,且越来越复杂,为定纷定争,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节约司法资源,在行政诉讼中选用协调来化解纷争的做法会越来越受到推崇。
同时,我们也必须看来,由于缺少立法上的规范,审判实践中的协调方式可能出现下述问题:一是法院丧失了独立公正审判的地位和监督行政的功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是权利救济机关,又负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但实践中,为了片面追求协调结案,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明确判断,不分清是非的协调,“和稀泥”,特别是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视而不见。“《行政诉讼法》施行至今,几乎没有哪个法院在审查撤诉申请后作出过不准许撤诉的裁定”。[2]二是被告为了达到不“败诉”的目的,要么无原则牺牲公共利益,要么胁迫或变相协迫原告接受和解而撤诉。行政机关的“败诉率”直接影响其声誉和公信力,有些地方还作为年度考评、职务普升的重要依据。因此,某些行政机关面对诉讼,如临大敌,对法院恩威并施,找原告以利诱或恐吓等手段动员撤诉,有些只要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什么条件都接受。这种做法或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或者是以牺牲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三是原告的司法保护被虚置。事实上的协调很多是达成“合意和解”协议后以撤诉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事实上的“合意和解”游离于现行法律规定之外,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撤诉后,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完全可以对协议内容置之不理,此种情况下,相对人既无权对抗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又不能请求司法救济,司法保护的大门对相对人来说等于虚置。
协调方式被广泛应用及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无论对广大司法工作者而是对于立法机关来说,都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不但要加强对协调理论的研究,更应尽快从立法上加以规范。
二、行政诉讼协调概述
(一)诉讼协调的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综合研究所对“协调”的解释是:“使配合得适应。”[3]可见,协调必须有第三方的合介入和努力。诉讼协调,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积极进行协调工作,引导当事人各方尽快“合意和解”,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诉讼协调既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又是法院“准审判职能”的体现。[4]法官主要是给当事人各方担供“合意和解”的便利条件,指出各方当事人将诉讼进行下去将要可能面临的风险负担,让当事人明了法理,知晓是非,让当事人各方自愿进行利益衡量,以便达成“合意和解”,法官的积极参与,只起“引导”作用。
(二)诉讼和解、协调、调解的异同
诉讼和解,协调、调解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和解”的基础上,并且都是其实体权利或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都有解决纷争终止诉讼的功能。但是和解、协调、调解是三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概念应厘清。
1、诉讼和解与诉讼协调。和解按争议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可分为“非诉讼和解”和“诉讼和解”,他们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自主协商而达成,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干扰和强制,并且没有任何第三方的参与和协调,完全基于当事人各方的平等自愿,自主协商而达成,所以和解和协调的主要区别就是,和解没有法官的积极参与和“引导”。
2、诉讼调解与诉讼协调。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解释,调解意为“劝说双方消除纠纷。”[5]诉讼协调和诉讼调解一样都是有第三方(法院)的介入和努力。只不过调解中第三方所起的作用更进一层。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过积极主动的介入并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各方尽快“合意和解”,从而终结诉讼程序的行为。诉讼协调和诉讼调解的共同点表现在:第一,两者的制度基础相同,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和解”的基础上,是当事人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第二,两者制度运作的外观相似。无论是诉讼协调还是诉讼调解都是有法官作为第三方参加,是法官职权行为与当事人处分行为交互作用的产物。但诉讼协调与诉讼调解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他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官在两者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诉讼协调中,法官只起“引导”作用,鼓励当事人“合意和解”,但并不为双方当事人提出具体的和解方案;而诉讼调解中,法官起“促进”作用,通过其直接、深入、细致的教育、疏导工作,促进当事人双方“合意和解”,必要时,还可主动提出解决争议的具体和解方案。
(三)行政诉讼应选择引入协调制度
在诉讼和解、诉讼协调、诉讼调解三者之间,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应选择引入诉讼协调制度。
1、诉讼和解的引入没有必要性。诉讼和解只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法官的主动“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合意和解”效率不高,而且数量有限,起不到充分发挥“合意和解”定纷止争终止诉讼功能的作用。笔者认为,随着协调制度的建立,完全可以将审判实践中数量不多的和解归入“协调”的大概念中,成为协调制度中的一部分。
2、行政诉讼引入调解制度有违“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原则。按照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别设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现念,作为公权力的行政权与司法权一样具有独立性,“司法不能干预行政”,“而法院的调解制度,偏重于过强调法院的职权行为,当事人只是作为法院调解工作的对象,法院在当事人的‘合意和解''''过程中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6]特别是在法官主动提出和解方案时,令行政机关的独立行政权处于尴尬的境地,有“司法干预行政”之嫌疑。
3、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机制有其理论基础。诉讼协调既可以调动法官引导当事人“合意和解”的积极性,又可以避免“司法干预行政”之嫌疑,而且有其理论基础。
第一,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协调制度的建立留下可能性。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撤诉,尽管法律条文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是依据此条规定,原告可以在与被告“合意和解”后撤回,而法院也可以以协调为手段,在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可以通过协调使双方达成“合意和解”的行政案件,通过妥当的协调工作,做到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既能使案结事了,又能融洽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前文所述的近十几年来原告在与被告“合意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居高不下且效果显著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
第二,大量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为行政诉讼协调提供了可能性。现在行政主要表现为自由裁量行政,绝对的羁束权限行为几乎不可能的。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处理法律规定了一定幅度选择权的行政事项和处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项时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其实质是行政主体的自由选择,是行政主体自由处分职权的表现。如行政机关对职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利益和不违背法律,且相对人(原告)可以接受,就能够低成本,彻底地消除矛盾和纠纷。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只要行政机关对诉讼标的有处分权,就存在协调使双方“合意和解”的基础。
第三,行政裁决中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和解”为行政协调创造了条件。行政裁决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较复杂,一方面存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与裁决者(行政机关)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存在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行政诉讼中,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原告,另一方是第三人,原告要求更变或撤销行政裁决,其实属也在于满足其民事主张,原告与第三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程下,就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和意和解”后,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定就自然丧失价值和作用,这时行政机关维持、变更或撤销行政裁决,实际上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并不涉及公权力的调整减让。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受理的原告邓某诉被告房产局、第三人岳某不服颁证一案,邓某系岳某的继母,岳某的父亲在与邓某再婚后,以“自己已死亡”为由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岳某,岳某的父亲去世后,邓某认为房产局颁证给岳某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颁证。经法院协调后,原告邓某与第三人岳某达成和解协议:岳某的父亲的死亡补助金及抚恤金等归邓某所有,岳某的父亲生前已过户给岳某的房屋仍归岳某所有。尽管该案中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可撤销的事由,但因原告与第三人的“合意和解”而不需要申请撤销了。由于现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协调制度,故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
三、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
如何构建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诉讼协调所形成“合意和解”的性质
诉讼协调过程中当事人达的“合意和解”的性质,既是有“私法契约”的性质,又具有“替代性裁判文书”的性质。从效力上来看,当事人的“合意和解”,一是定份上争,二是终止诉讼。
(二)诉讼协调的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行政协调应建立在对立的当事人各方权力或权利能互谅互让,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和解”协议必须出于自愿,并且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把当事人自行和解也介定为协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坚持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协调应建立在查明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对原告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分清各方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协调,既不侵犯原告的合法利益,也不放纵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可以放宽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诉讼协调不得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协调。
3、坚持司法不干预行政原则。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司法权必须尊重行政权,坚持司法不干预行政原则。
(三)诉讼协调的案件类型
公权力不得随意处分的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必须得到遵守,因此并非所有的被诉行政行为都适用协调,对于不含民事权利义务且被诉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协调,只有可以协调的行政案才可以引入协调制度,具体来说,可界定下列行政案件可适用协调: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案件。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的案件。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4、其它有可能通过协调解决的案件。
(四)诉讼协调的结案方式
行政诉讼协调案件采用行政裁定书的形式结案。当事人达成“合意和解”之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撤诉的裁定;原告不申请撤诉的,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终结诉讼的裁定。
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可以叙述为:原告××与被告××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如下“合意和解”协议,叙述协议内容并就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后作出确认合法与否的认定。接着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协议的关系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性叙述。明确当事人双方应按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确认的和解协议内容,最后,裁定案件终结诉讼或准许原告撤诉。
(五)协调制度的救济
当事人达成“合意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对同一事实与理由再行。但是在和解协议出现情形之一的,法律应给予适当的救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①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②侵害案外人利益的;③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④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⑤其他不具有合法性的情形。
[注]
[1]黄新波:《论和解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建立》,来源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网。
[2]河海波:《行政撤诉考》,《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
[3]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出版,2002年第3版,P1392.
[4]仇慎齐:《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选择“合意和解”协议的效力及结案方式》,来源于《汉制网》。
[论文摘要]经过现代性三次浪潮的冲击以及科层制的建立,行政摆脱道德的纠缠,建立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的发展逻辑。然而,行政并非与道德无涉,不能简约为行政技术主义。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论证,不仅需要以单纯技术为基础的效率支撑,而且有赖于目的性价值的支撑,而道德始终是实现行政目的的必要条件。因此,行政必须超脱传统的发展逻辑,以正义为导向寻求向道德的回归。而要寻求道德的价值性辩护,毋宁是要建立起正义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唤公民的美德。
[论文关键词]公共行政价值中立效率现代性正义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义者主张:在多元文化和现代民主政治的条件下,惟有以价值中立为基础、效率为导向才是公共行政的发展逻辑。他们辩护现代实证主义哲学的“事实与价值两分”之单纯自然科学主义思维模式是保证行政发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换言之,只有以价值中立的形式超脱伦理道德甚至一切差异性的文化价值观念的纠缠,才符合行政的发展逻辑,才能实践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赢取合法性。然而,这样的发展逻辑在价值问题上的缄默不语无法解决多元竞争的冲突,更是无法论证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与其说需要目的性价值,毋宁更是需要道德辩护。而我们所要探讨的主题与此关切:公共行政为何游离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
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是在对官僚制甚至是传统行政发展逻辑的批判中获得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实践中,传统行政机械化的发展逻辑使政府效率急剧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政府失灵”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无论是“新公共行政运动”还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皆以否定官僚制为政府重构的前提。换言之,是要通过这一批判性的否定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对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逻辑地符合公共行政对道德的诉求,却始终摆脱不了传统行政发展逻辑。在这一问题上,麦金太尔引领了我们的视线。他认为,现代行政发展的逻辑有一鲜明的脉络:始于启蒙时代的政治理想,中经社会改良者的抱负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证明,直至技术官僚的实践。麦金太尔所描绘的是行政发展的显性图景,然其背后却潜藏这样的论断:考据现代公共行政与道德的分离无可避免地让我们回归启蒙时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这探究的立足点恰恰就在于政治领域。
行政实践并非与行政学的创立者们所想象的与政治全然无涉,而是扎根于政治与道德领域。即使是行政学的创立者们以“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一二分法作为行政学的方法论开端也难以否认:行政须以政治为先导,隐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论证行政的目的性价值的必要条件。如此说来,从政治领域抽离出来讨论行政和道德的分离问题,作为现代探讨行政问题的普遍方式,尽管可以探讨得细致入微,却未必比近代的思维习惯更为高屋建瓴。由此,探寻“公共行政的发展为何游离道德”这一命题须回归源头,分析政治与道德分离这一行政游离道德的前提。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行政是政治作为实践性的学科在技术操作上的应有之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阐释,政治关乎城邦这一“最崇高、最有权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体的共同体,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传统意义上,行政本身也包含追求至善这一本性。然而随着政治与道德的分离,现代行政催生以来便消逝了这种本性,此时行政在名义上已摆脱了政治。著名的解释学家列奥·施特劳斯曾断言:政治与伦理的分离具有明晰的路线图,经过始于马基雅维利、中经卢梭、近到尼采的“现代性的三次浪潮”的连续冲击,西方政治哲学及其传统已在三次危机中难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腊所塑造的传统哲学认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实践这种至善,所追求的价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与政治并没有被严格区分,而且两者相互纠结、支撑与印证。然而,现代性的三次浪潮对这一传统进行了釜底抽薪:“当马基雅维利以政治权力取代政治美德、卢梭以自由(权利)作为政治原则、尼采用权力意志取代国家政治本身时,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腊哲贤的‘爱智’冒险中生长出来的政治哲学,便开始从‘权力政治学’向‘自由(权利)政治学’——经过霍布斯的‘自然权利政治学’和洛克的‘财产政治学’的预制——最后到‘权力意志政治学’的蜕变。”
按照施特劳斯的诊断,政治游离道德是一个“现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现代性浪潮”的冲击所导致。然而,冲击后的行政还要有能够实行价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实践性或环境性契机。政党分肥制便为之提供了这样的机遇。威尔逊的行政“价值中立”原则便是针对当时美国的“政党分肥制”,为了一劳永逸地摆脱其纠缠所做出的设置。他以完全超脱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领域的“事务性”来描述行政管理的领域,“它与政治的领域那种混乱和冲突相距甚远。在大多数问题上,它甚至与宪法研究方面那种争议甚多的场面也迥然不同。”恰是服从于解决“政党分肥制”这一具体问题的“价值中立”原则与韦伯的“官僚制”相结合,把道德价值从公共行政领域中彻底剔除。
由此,现代行政发展逻辑在历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与行政的分离过程中,形成了这样的理论抑或假象:行政与道德全然无涉。它试图逻辑周延地表明:效率是价值中立的必然结果,而要实现效率,惟有寻求事实与价值两分的价值中立。
二、问题:现代行政逻辑与道德之间
行政摆脱了道德、行政学脱离政治而产生毋宁是现代性事件,经过与道德的决裂以及机械论科层制的发展,公共行政尝试依据科学和技术路线寻求自身发展逻辑的理性化,逐渐构建起自己的逻辑体系。然而正当现代行政构造起自足的技术体系,准备摆脱道德飞跃发展的时候,道德的问题却又紧紧地纠缠着它,使之返回始发点。道德问题犹如现代行政背负的“原罪”,即使他们妄图遗弃,却又总是悄然复归。这一“原罪”,便成为新公共行政运动及新公共管理运动进行政府再造的突破点。尽管它们的努力无法超脱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甚至恰恰表现了官僚制总体实现的结局,但阐明了行政逻辑的显性危机。对这一问题的探究迫使我们回到现代行政发展逻辑链的始发点——价值中立的问题上回复这样的追问:行政能不能彻底脱离道德的范畴?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显然,价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观,并非没有价值立场,而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价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伦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价值之外的独立性,”l4追寻中立性的立场。从行政本身的建构来说,这样的立场始终是难以存在,因为行政本身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应用问题,而这正是由行政的意图和手段所决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单纯机械性地分配资源,其作用本身潜涵着价值性的目的或关怀。尽管政府通过援引其之为社会变化的管理者的科学能力及纯粹的技术,来证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方式曾经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临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冲突所产生的难题,单纯依靠简单的技术能否解决价值冲突上的问题已是不言而喻。单纯追求效率和中立价值的技术操作始终无法越过难以精确衡量隐性价值这一鸿沟,功利主义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这个难题。因此,针对这一难题,法默尔不无义愤地说:“人在这种形式的合理性(为效率追求技术)中当然可以获益,但要以抛弃实质的合理性为代价。”_5因此,他建议我们应该摆脱这种困境,从后现代性而非现代性的心灵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这种现代普遍理性主义规范论的视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为一种非人格的组织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却忽略行政作为社会组织化生活方式的内在价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诚然,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的弊端不仅仅在于先天道德论证的缺失,其具体运作机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谎言。行政的体制的建构以及行政机制效能的发挥都有赖于公民的政治参与,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参与和实践,也就不可能实现全体公民对政府行政的共同认同和实践承诺。每一个具有自由意志和独立的理性判断能力的人,不会在无强迫压力的情况下认同和承诺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认同的制度约束或规范限制。在公民对约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机制的认同过程中,个人的理性判断和价值筛选起着关键的作用,解决不了这个关键因素,行政效率也无从谈起。然而,问题在于个体存在着差异,而且道德上的差异甚于生理上的区别。作为公民的个体在政治参与的实际进程时,不可能完全摆脱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响。恰好相反,这些差异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响着公民的意识和主张,乃至他们的政治选择和政治行动。在这样的矛盾中,单纯依靠技术显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反而会陷入非此即彼的困境,毫无效率可言。
如果在现代行政的逻辑中,以价值中立为出发点,仅仅为了追求科学能力的优越感和效率的提升,以单纯的手段或技术来理解行政,而与正义与非正义、善或恶、美德、至善等道德问题全然无涉,那么行政本身也难以证明其合法性和基本的效率优越。
三、回归:公共行政的道德价值性辩护
若缺少道德的价值向度,或者过度强调现代民主政治的“价值中立”或“价值无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无涉,那么行政的正当合法性也就成为问题。
如果我们把行政界定为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运用公共权力所实践的具有强烈组织性能的治理活动,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归道德的目的性价值辩护这一追问的实质意义就在于如何建构、论证行政权力及其运用方式的道德正当性及合理性基础,实践行政行为的道德准则,实现其价值层面上的意义。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纯粹的价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应该遵循一种什么导向?由行政本身的内在逻辑和需求探寻,这导向毋宁是公共行政中的正义。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开篇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这一论断同样适用于行政领域。作为一种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纷繁复杂的价值冲突中能有效地维护政治秩序,获得公众的认可及同意,赢得合法性基础。现代行政的发展逻辑在获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为合法性的奠定和维护除了依靠政府单纯的价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内蕴的理性和人们对它的信念,“合法性作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标志着它所证明的政治体制是尽可能正义的”。因此,合法性基础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秩序有效维持这一合理性评价和道德性评价中的实质正义。而正义正是合法性的内在动因。以合法性的结构视之,管理者和公众是合法性的结构载体,两者不是纯粹的单维构建,而是具有回应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现动态发展过程。并且随着公众价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异化扩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现代民主法则的框架下,根据自己的道德判断和利益来评价政治及行政,因此对公众回应需求的满足程度成为能否赢得认可和支持的重要关键因素,而这种需求最根本的是对正义的诉求。
然而,正义要成为现代行政的新导向还必须满足这样的事实:行政虽然不能以单纯的效率为导向,但是却不能缺乏效率。以正义原则为导向是否会降低行政效率?换言之,正义导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义导向之中涵盖着最大的效率追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最大的潜在的动荡因素是来自社会内部各个阶层之间的隔阂、不信任、抵触和冲突。通过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基本尊严的保证,通过必要的社会调节和调剂,社会各阶层之间的隔阂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缓解,进而可以减少社会潜在的动荡因素。”社会成员之间价值观等非政治因素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以统一的观念整合人们的思想难以达成,重要的是应付这些非政治因素的渗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义导向能够为公众提供平等地表达社会诉求、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积极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仅在行政体系自身中呼唤出有效率的行动,而且能够在它的管理对象那里,即在整个社会中激发出存在于社会成员之中的整合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潜能。”因此,正义的导向消弭了社会矛盾,增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极大地激励他们的主动J眭和积极性,使政府在获得最佳的社会秩序的同时,政府从日常社会事务的管理中极大地解放出来,降低政府的运行成本,呼唤出高效率。
因此,现代公共行政应该抛弃以往的逻辑,以正义为导向。然而,以平等、正义为主张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务并不能真正实现正义,法国学者皮埃尔·卡蓝默对新公共行政追求正义的困境做出了很贴切的诊断:“仅仅进行机构改革是不够的。必须‘改变观点’,对当前治理模式的基础本身提出质疑,即使这些基础已经为长期的习惯所肯定。”ll。。这实际上是一个大胆的结论,意味着公共行政也和人类的治理一样处在根本的转型之中,这促使我们重新思考行政正义导向的内在需求。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这实质上潜藏着这样的论断:正义毋宁是制度的正义。以此推之,行政的正义毋宁是行政制度的正义,实现行政正义导向的关键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行政制度是行政最为重要的规则体系。只有通过制度的安排,对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公共行政才可能保持它的正义导向,才能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同时,也只有体现正义的制度才能成为协调社会各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所接受并自觉遵守,否则就沦落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构建符合正义导向的行政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到行政的制度选择、制度设计和安排的正当性程度,深入研究制度的实际运作。这关涉到“制度选择、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客观条件和环境,包括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和环境,比如,社会的政治自由程度、公共理性程度、制度创新的资源供应、社会公民的政治参与、政治责任和政治美德状况,以及特别重要的是制度选择、设计和安排与社会政治生活实践要求的契合程度,等等。”…确立行政制度的正义导向不仅是公共行政目标模式的变更,而且意味着公共行政的制度、运行机制和行为模式的根本性变革。
[关键词]公务员;行政责任;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02 — 0031 — 02
[收稿日期]2014 — 01 — 10
[作者简介]张丽(1989—),女,河北邢台人。硕士,研究方向:中国传统行政伦理。
一、行政责任的理解
任何管理活动中都存在着责任,行政责任是国家责任之一,行政责任的履行是通过掌握公权力的行政主体来实现的。行政责任首先是一种权力的履行,公务员则由政权体系中的职位规定,分担政府的权力;其次行政责任是一种义务,承受行政责任的过程,是一个为国民尽义务的过程;最后行政责任是一种制度规范,主要体现在通过一整套的程序规定来实现责任的履行,将行政责任具体化、固定化和合法化,并以此作为追究行政性行政责任的判据。
二、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来源
(一)分工
分工是社会生活长期自然呈现的态势,分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社会需要的不同角色,在组织赋予角色的基础上,分工使人们在社会中有了适合自己的平台和领域。依这样的逻辑来看待公务员的行政责任,找到理论和现实的支撑。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根据合理合法的组织理论基础,设计出了科学合理、严密稳定的组织体系—官僚制,基于社会分工的思想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独立的单元,并据以细分为固定的职位,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依据,官员被安排在官僚制体系中,严格按照职位要求来进行工作,构成了行政官员的责任制。
(二)承诺
人是自由的主体,人的“责任”来源于人自身选择的承诺,一旦做出选择就必须承诺履行。这也是契约论的蕴含之一。在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社会契约论认为政府权力的正当性建立在公民与公民、或公民与政府之间签订政治契约的基础上,公务员的身份并非任何外在客体强加的,而是有理性的人自我选择的结果,相当于对其所服务的客体做出了承诺,以契约的形式将承诺固定下来,只不过这种契约通常是心理契约,即人们从内心有充分的认识到公务员的职责在于履行其肩负的责任,有义务有职责为公众服务,实现公众的诉求。
(三)信任
公共行政活动中,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履行是与社会公众进行互动的过程,互动过程中达成的共识来源于信任。信任其实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具有理性思想的行为者做出理性选择的行为,具有理性思想的人在做出选择时他都会认为这些行为能够增加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损害自己的利益。 〔1〕28社会公众对政府具有依赖性,需要政府去解决社会公众需求,因此公众的信任来源于政府对自身事务的回应,民众对政府有着这种期待,政府应该及时回应民众,满足民众的需求来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政府从多方面积极回应公共事务、满足公民需求,实质上就是强调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履行。
(四)规定
公务员掌握着权力的资源,在进行公共管理活动中,代表着国家的意志,承担着政治性的功能,同时决定着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政治性、权威性和法定性。公务员行政责任内容的形成必然是一个依照法定程序合理制定的结果。我国关于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内容规定是《公务员法》和《行政法》。前者规定了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内容,后者主要规定了公务员从事诸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及规定了责任履行的方式。法律的规定表明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内容和方式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其来源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意味着必然受到行政责任的约束。
三、公务员行政责任履行的必要性
(一)行政管理的效率诉求
管理是一种实践性的活动,管理的的功能来源于人们对管理功能的诉求。人类的自身发展由早期的孤立单一逐渐演变为后期的紧密联系,人类对于管理功能的诉求也呈现出了简单—多样化的特点。但是无论如何变化,最简单最基本的诉求就是效率诉求。对于行政管理活动而言,其面临着多种多样的社会问题和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要想实现行政管理活动的的功能有赖于效率的诉求。而效率的诉求必须植根于现实的活动中去,即要求行政主体(公务员)以饱满的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投入到实践活动去,要求行政主体(公务员)勤政务实,摆脱拖延,将行政责任落到实处。
(二)行政价值的动态载体
价值从哲学的意义上来讲,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2〕208。在现代意义的价值,经常取后者之意,认为管理的价值就是实现管理活动对人的有益性,进而实现管理为人的生存发展服务这一终极目标。行政价值的本质就在于能够使行政主体以及行政活动更加完善, 推动人类社会的行政活动向前发展。行政价值的实现是植根于行政实践中,行政实践活动要求行政主体(公务员)按照一定的制度设计的要求来从事行政活动,做应该做的事即去履行责任,因此可以说行政责任的履行是行政价值的动态载体。
四、公务员行政责任履行的影响因素
(一)行政责任意识
行政责任意识反映着公务员对于行政责任的态度以及认识,指导着行政责任的实践活动。行政责任意识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政绩观。由于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现代政绩考核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在行政责任的履行中出现了政绩观的异化现象,唯“政绩观论”和“片面政绩观”,前者主要是将政绩作为唯一考核计量标准,后者是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长远发展。在政绩观异化思想影响下,公务员的行政责任履行就会带有明显的选择性和倾向性,即选择履行哪些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短期见效快事项,而忽视潜在的真正需求的根本利益事项,导致行政责任的履行呈现片面化,碎片化、形象化的特征。
(二)行政活动特性
自行政学诞生以来就一直在争论政治与行政的有关争论,争论的发展表明行政活动具有双重属性:科学和艺术。行政活动这种双重属性在对行政责任履行的主要体现在“行政人员并不是中性的执行任务的工具,相反地,他们常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掺入自己的喜恶与价值成分,因而大大影响政策的本质。”〔3〕60这也就产生一个问题,即行政活动特性使得公务员在行政责任履行中不可避免拥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自由裁量往往意味着对于政策打折,所以问题在于对自由裁量的控制程度如果不明确就会使政策的执行违背政策指定的初衷。因此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实际履行往往受到行政活动特点本身的影响,需要公务员在责任的履行中做出理性的选择。
(三)行政责任冲突
公务员行政责任冲突是指公务员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在公与私关系、权利与义务等关系上,由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的不一致性,导致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之间产生的冲突。〔4〕3行政责任冲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冲突
权力冲突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授权与上级的决策命令之间的冲突。依据韦伯的官僚制构想,权力来源于合法授权,公务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来行使职权,然而在实践中,行政机构作为一个层级节制的机构,公务员还必须服从于上级的命令,尤其是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制度下,决策权属于行政首长,下属负责执行。当上级的决策与法律法规授权存在冲突时,公务员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就会陷入困境,左右权衡利弊,难以做出决断,阻碍了责任的履行。
2.利益冲突
“在任何关于人类如何、为何如此这般行动与生活的思考中,都注定要产生关于人类的动机与责任的问题。”〔5〕107这就隐含着对人性的判断,公务员究竟是为公共利益还是自我利益从事公共行政活动?公务员与普通公众一样,也存在着自我利益的需求,而行政活动的特殊性要求公务员去私存公。利益冲突使得公务员在行政责任履行中往往追求效用最大化,不利于行政责任的履行。
五、推动公务员行政责任履行的思考
(一)制度意识
制度是现代管理最常用的重要手段,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履行就是将制度文本形成制度实践的过程,在责任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不是缺少制度的规范的问题,而是制度主体缺乏制度意识,对于制度的履行大打折扣,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因此公务员在行政责任履行中首先要树立制度意识,即尊重制度的权威性与规范性,按照制度的规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更深一层的意义在于理解制度的价值,即制度的终极使命,在行政责任冲突时能够按照制度所倡导的的价值做出符合制度要求的选择;最后要构建制度的平台,即通过机制的保障来固化制度的价值形成长效稳定模式(新制度的形成)。通过增强制度意识能够把握行政责任履行的实质,推动行政责任在实践中有效地履行。
(二)使命管理
弗朗西斯·赫赛尔通过自己多年的管理实践,提出了使命管理的新理念,认为好的管理是以“使命”为联接点的圆形管理,其强调“一切工作都源于使命,并与使命密切相关”, 组织的驱动力本质上是来自人的驱动力,而人的驱动力又源自人内心深处的激情。〔6〕152将使命管理理念引入到公务员行政责任履行这一层面上来就是要树立行政愿景,通过行政理念的培养,来增强公务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形成内在驱动力,推动责任的履行;其次将使命管理纳入具体的岗位中来,规范责任履行的行为,消除官僚作风与形式主义,使使命管理真正落到实处;最后将使命履行状况与公务员履行责任考核结合起来,增强公务员对使命管理的认同性,将其内化为公务员整体的自觉的行为。
(三)行政监督
公务员行政责任的履行依赖于公务员个体自觉有效地执行,但是自觉地力量往往是不稳定的,并且由于行政活动特殊性以及行政责任冲突的存在容易导致出现的腐败现象,因此加强外部控制系统显得尤为必要,最主要的外部控制系统就是行政监督。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完备的行政监督机制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的监督、司法的的监督等等,对于公务员行政责任履行而言,仅靠正式的监督体制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行政责任的履行就是和公民交往的过程,也是实现公民利益的过程,公民对于行政责任履行的状况最有发言权,公民的监督具有及时性、灵活性的特点,能够弥补正式监督体制程序化的不足,因此将公民的监督纳入监督体系中来显得尤为必要也更为迫切。
〔参 考 文 献〕
〔1〕罗平婷.公共治理视域中的行政责任〔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孔德伦.我国公务员行政责任冲突及对策研究〔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彭文贤.行政生态学〔M〕.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8 :60.
〔4〕孔德伦.我国公务员行政责任冲突及对策研究〔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3-0277-01
摘要:企业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的中枢神经系统,它在到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我国企业行政管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如果有效利用企业资源,健全和完善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企业行政管理的概念进行界定,进而提出了当前企业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最后论述了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行政管理;创新
一、关于企业行政管理的概述
1.企业行政管理的定义。
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行政管理指的是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要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运用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发展的日常工作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具体行为。在企业运行中,企业行政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制定行政管理制度、下达企业行政命令、作出行政指示以及规定企业奖惩办法等。
2.企业行政管理的主要职能。
(1)决策职能。决策职能指的是为了实现企业的管理目标,在企业发展中对企业的运行方案和策略进行选择。通过决策职能,能够更好地确定企业行政管理一定时期的各种任务和工作要求。企业行政管理的决策职能是贯穿于企业行政管理全过程的起主导作用的职能,它是企业行政管理机关能否顺利进行行政管理,能否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
(2)监督控制职能。一个企业要想得到稳定运行和发展,控制监督环节非常重要。企业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监督职能,能够对企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查、督导和发现偏差,并加以纠正的管理活动。如果一个企业一旦失去任何监督,失去控制和监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就会放任自流,进而偏离方向,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
(3)协调职能。在决策计划之后,要通过组织协调付诸实施,进行具体落实。组织协调职能就是指企业行政管理对象进行合理的组合、调度。它包括企业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人员的选配、培训和考核;对各个环节的协调、指导等等。通过企业运行中各个环节的协调发展,为企业的稳定运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二、当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
1.企业行政管理意识缺乏。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但是,在企业的发展中,我国企业普遍存在企业行政管理意识缺乏的问题。首先,企业相关负责人行政管理意识缺乏,在企业规划制定中,没有认识到行政管理的重要性,忽视了相应规章制度的制定;其次,企业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意识缺乏,许多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本不熟悉和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企业的行政管理与企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相背离,不能够保证行政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再次,企业缺乏健全的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行政管理机构没有搭建后为各职能部门沟通和联系的桥梁,由此导致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无法有效开展。
2.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不高。首先,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在我国企业的发展中,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结构臃肿,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责不能得到有效划分,造成了行政效率低下;其次,行政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在我国企业运行中,行政权力的实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权力过分集中,造成了企业的严重,阻碍了企业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再次,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运转不灵活。由于部门和环节过多,造成行政机构某些部位和环节运转不灵,一般情况下,由于扯皮现象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例如,如果出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只因少数人反对,而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利用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
3.企业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首先,企业缺乏严密的行政管理体系。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以行政事务为重要方向,存在严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很少有企业建立适合自己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导致各个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缺少创新点,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严重滞后。在当前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我国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仍然停留在原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行政管理模式。这种行政管理模式根本不能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帮助,企业行政管理流于形式,造成企业行政管理效率低,企业发展速度减慢。
三、创新当前企业行政管理的对策
1.创新企业行政管理意识。首先,加强企业负责人对行政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企业行政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环节,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负责人应该从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在企业策略环节的制定中充分考虑企业行政管理,保证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强化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意识。在企业行政管理中,加强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意识,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重要基础。再次,提高企业行政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每一个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把自己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到一个很高的水平和高度。每一个行政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
2.健全企业行政管理体制机制。首先,完善企业行政管理机制和保障体系。企业应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并由相关的部门进行行政监督。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完善保障体系,强调企业行政管理措施的执行力,逐步提高企业的行政管理效率;其次,健全企业行政管理的领导体制。企业行政管理的科学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三个重要的方面: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主,咨询机构为补充,建立有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不断实现三者的有效结合,能够不断健全行政管理领导体制,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次,不断有效企业行政管理模式。随着当前企业竞争的激烈,企业的行政管理模式必须不断优化,坚持政企分开的原则,强化企业行政管理职能,确保企业行政管理措施能够落实。
3.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随着当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企业行政管理手段现代化为企业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对于常规性、连续性工作,应借助于电子计算机,无线电传真设备、复印机、录像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这一方面解决了人力物力,另一方面提高了行政办事的效率,保证了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企业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因事设职,因事设人。长期以来,企业行政机构中各个职位缺少一整套科学的职位标准和职位规范,使不少人占着种种职位,不负责任,建立了职责准则也不过是一种摆设,可以应付上级的领导检查。所以,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就必须加强企业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总之,企业行政管理是企业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这将有助于企业行政管理的发展。同时,只有不断加强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才能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柴安东.关于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的思考[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年13期.
[2]李泽洲.重视开发现代企业的引擎体系――谈企业行政管理架构.管理纵横,2005,Vol.1:21.
关键词:论文教学;问题原因;对策;
开放教育的质量是广播电视大学的生命。要提高教育质量,涉及到教学管理的全过程,其中毕业论文实践性环节是整个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中之重,也是相对薄弱的环节。由于毕业论文写作有较强的实践性和专业性,加之开放教育这种独特的办学形式和教学体制,使毕业论文实践性环节成为教学中的难点。目前,我校开放教育本科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质量良芬不齐,整体水平堪优。现仅就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作一探讨。
1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是学生自主学习、尝试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性环节。完成毕业论文是开放教育本科生毕业的一个必要条件,理应引起学生的重视,但是在实际的写作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1论文选题不符合要求
重庆电大对行政管理专业制定了具体的毕业论文教学大纲和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毕业论文的选题范围。但是仍有一部分学生没有对毕业论文的写作引起重视,自行其事,选题与要求大相径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l)选题忽略专业性。电大对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作了明确规定: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要求学生选题以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得脱离本专业范围;内容有一定的综合性,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同时,明确要求写作内容是:选择同本单位、本行业的行政管理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和实际问题。事实上,每届学员提交的毕业论文选题中,有相当一部分选择了非专业方面的选题,或者是已经完全得到解决的常识性问题。没有体现本专业的特色和要求。
2)选题过大过难或过窄。学员缺乏必要的选题常识,不能结合自己的实际水平选题,如有的学员写“政府机构改革研究”“各国行政监督比较研究”“电子政务建设若干问题”“论企业家政府”等之类大而难的题目,这样,导致自己的综合能力达不到,驾驭不了。同时,由于选材难度大,导致观点提炼不准,内容空空洞,思想没有深度。反之,有的学员选题过窄,无法展开论述,使论文缺乏应有力度。
3)选题陈旧,内容雷同较多。比如,“论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论人力资源管理”等,内容陈旧,雷同,不能解决本单位、本行业管理中现实存在的问题。
1.2论文内容有明显缺陷
这一类的论文多数是由拼凑而成的,由于论文作者胸无成竹,东拉西拼,导致论文在论点、论据、论证、研究方法、逻辑、结构、语言等方面都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无关论文主题的内容占据很大篇幅,而研究的成分很少;或论文观点不明确,论据不充分,不翔实,与论点不相符;或论证不严密,逻辑混乱,结构不完整,层次不清楚,没有整体性;有些甚至语言不通顺不流畅。
1.3论文格式不符合规范
《重庆电大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了本科毕业论文的内容及格式的要求,但在实际的操作中,有的学员缺乏严谨的学术态度,导致论文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是形式上的不规范。表现在论文字号、字距等排版不符合要求;论文中必备的要素不完整,有的无内容摘要或关键词,有的将文末注释和参考文献混为一谈等。二是内容上的不规范。论文的题目不能够准确概括论文主题,摘要与论文主要内容无关,关键词不是表达论文核心的专业术语,参考文献不足以支撑论文的论述。
1.4抄袭现象较为严重
有一部分学员因专业基础知识学得不扎实,畏惧论文写作,加之学术道德缺失,选材不当,致使论文要么是全文抄袭他人学术成果,要么是上网搜索几篇拼凑整合成文。
1.5论文答辩敷衍了事
电大毕业论文的写作,是针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系统训练和考察的过程,而论文答辩则是对学生论文写作过程的考察和验证,在整个教学实践环节中尤为重要。从历届答辩情况来看,参加答辩的学员有不少人都抱着应付的态度,在答辩时对论文的内容不熟悉,对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不知所云,答非所问。这种敷衍的态度致使行政管理本科论文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2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学生自身原因外,与指导教师、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很大的关系。
2.1从学员方面来看,受条件限制,重视不够行政管理本科学生多是基层干部、大学生村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学矛盾非常突出,在工作期间,对本专业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和研究。加之部分乡村和基层上网条件差,汲取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资料较为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学生无法按照规定来选题、提炼论点、形成思路、完成论述,便选择抄袭或拼凑完成论文。在这种态度极不严肃,缺乏应有的严谨治学精神的写作态度影响下,致使论文质量下滑。
2.2从指导教师方面来看,力量薄弱,把关不严在本科论文写作过程中,论文质量的好坏与教师的指导是否到位关系密切。中央电大和重庆电大对本科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资格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是,真正符合条件的教师非常有限,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仅局限于常规的操作规程培训,而缺乏深人到专业层次的培训,致使教师在论文修改审定上,不能给予学生学术上的指导,从而影响了论文质量。
2.3从教学管理方面来看,论文教学的支持服务不到位目前,从中央电大到各级地方电大,对于常规教学的支持服务系统都很完善,各种教学资源也很丰富,网络学习资源十分充足。然而,各级电大针对论文教学制订的一系列文件,却没有能够从专业角度,明晰地提出对学员进行指导的要求,这必然会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
3解决毕业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毕业论文是开放教育本科教学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最终体现,其水平的高低直接折射出开放教育的教学质量。因此,如何解决毕业论文教学中存在问题,确保论文的质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课题。
3.1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重视毕业论文教学是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面提升学生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因此,必须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做到把毕业论文教学放在和专业课教学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毕业论文教学的制度建设上,在指导教师的选聘方面下功夫,精心组织,认真安排,确保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如期完成。
3.2完善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毕业论文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重在做好论文教学资源建设和加强对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在市校专业教学资源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我校毕业论文工作实践,制定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指导性的文件,提供辅导材料、课件等教学资源,并将这些资源放在分校教学平台上,供学员下载和学习。此外,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既要从宏观上着眼,又要从微观上着手,把论文指导的资格培训和常规的专题培训结合起来,把网上培训和面授培训结合起来,定期针对毕业论文中出现和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集体研讨,从制度层面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论文指导方案。
3.3强化过程管理,确保毕业论文的教学质量毕业论文写作指导,是一项时间长、程序多、业务性强的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辅导和严把质量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l)规范操作,做好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
一是督促指导教师严格按照中央电大和市校的要求进行写作教学指导。从指导学生选题,到收集素材、选材,形成论文思路,写出论文提纲,完成论文写作,教师都必须严格写作指导流程,扎扎实实开展指导工作。指导教师在学生论文写作过程中,从初稿、修改稿和定稿等三个环节教学上应予以具体指导,在定稿后做出初步评价,并指导学员完成毕业论文答辩。二是指导教师在指导过程中,严格要求学生按照毕业论文的规范写作,尤其注意要从论文的格式、题目、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以及字号、字距等细微处提出严格要求。
2)严把质量,搞好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毕业论文答辩是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只有通过答辩才能反映出学生论文的真实水平。因此,指导教师要把答辩看成是提高学生专业学习能力和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真对待,高度重视,严格要求,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写出答辩提纲。在答辩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和答辩教师要协调沟通,有的放矢,区别对待认真完成毕业论文和敷衍应付的学员。对不认真完成论文,敷衍应付者要从严要求,严肃考核,这样才能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确保毕业论文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