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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理论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1 17:09:5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法理论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经济法理论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法权结构;现代经济法;权力;权利

【正文】

一、法权结构的界定

1.法权结构中的“法”。法权结构中的“法”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主体认知的“法”,主要是从学理角度而言的,包括学者对规则及制度的价值追求、一般民众对于规则及制度的普遍向往,主要体现为学理性的著述、大众的信念;二是法律规定的“法”,主要是指成文制定法,即由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三是现实表现的“法”,主要是指制度生活的行动者实际确立、维护并遵守的实践规则。以上三个层面分别构成法权结构的不同形态:应然态、法定态和实然态。[1]

2.权力和权利。根据政治哲学和社会学晚近的研究成果,权力更强调一种“控制权”,而权利则意指一种“行动的自由”。[2]权力和权利的本质利益属性,也不再局限于单纯的经济利益或资源,而扩大到了几乎一切形式的资源。在当今社会,由于资源形式多样且数量巨大,任何公民个人、团体、国家机关等等都可以享有一定的资源,若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同意,自然就会产生强制性的支配和控制能力。[3]同时,权力与权利除了数量上的比例关系,还存在其他多种形式的关系。包括二者相互的影响、二者在一定的社会情势下发生的互相转化、二者在具体场域中的不同组合,等等。

总体而言,权利与权力二者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可以分为两个极端:互侵与互动。所谓“互侵”,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单极化的权力(国家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吞噬;二是指分散化的个体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反对或者武力反抗,以及个体权利对原属于公共权力领域的侵犯。所谓“互动”,同样是从两个方面而言:一是指多元化的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对社会个体权利和团体权利的尊重与信任;二是指有组织的、自治的社会个体权利和团体权利对公共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监督与信从(一种建立在信任和信念基础之上的配合与服从)。一般说来,法权结构不是静态的,而是常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就人类历史的总体发展趋势而言,法权结构表现为由“互侵”到“互动”的变迁。权利对权力的态度以及相应的行动,也从屈服、盲从,逐渐演变为反对、暴力反抗,到理性思考、有限参与,再到追求自治、积极参与、严格监督,等等。当然,这是理想的变迁描述,实际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某些反复甚至倒退亦在所难免。

二、经济法的法权结构

法权结构是指包含于法之中的权力与权利的关系,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就是包含或体现在经济法之中的权力与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这里的“经济法”存在应然、法定、实然等多个形态,相应的法权结构即经济法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也存在应然态、法定态和实然态三个互相联系又互有区别的层次。

笔者将法权结构在性质上界分为传统和现代两种。传统法权结构最突出的特征是权利与权力之间的“互侵”,与之相对,现代法权结构最突出的特征是“互动”。以此为基础,“传统法权结构和传统经济法”与“现代法权结构和现代经济法”可以形成对应的关系。所谓“传统经济法”,从理念维度分析,最基本的特征是“互侵”。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表现为奉行单向度的“国家干预”的集权思想和“全权计划”理念,对国民经济进行几乎无所不包的计划和安排;在西方社会则表现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崇尚的绝对自由和对公共权力的绝对排斥。所谓“现代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则是“互动”,表现为秉承“协调互动”的理念,包括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经济民主与政府管制的“协调互动”等,在促进和张扬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体现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之上追求政府的有限干预和市场的有限自治。当然,与传统法权结构和现代法权结构一样,传统经济法和现代经济法都只是一种大致的、笼统的理论概括。

三、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基本层次

(一)应然态:从共生到协调的经济法理念

应然态的法权结构是主体认知的法权结构,主要是从学理角度而言的。现代经济法互动式的法权结构表现在应然层面,体现为经济法理念对于互动的诠释。经济法的理念即经济法的宗旨、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笔者以为,经济法的互动理念从法理角度看体现为共生,从制度角度看体现为协调。

经济法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互相融合、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等关系,在法理层面都是共生的反映与体现,是权力与权利之间互动的高级形态,在有些场合,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甚至是互以对方为条件、须臾不可分的,比如在商会的组织运作中,商会对成员的组织、管理的权力与商会成员参与商会运作的权利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协调作为一种理念,其内涵也在于强调各个因素之间的互动和共生。作为制度层面的理念,协调强调的是互动的制度化的理论表达,包括主体的协调、行为的协调、责任的协调等等。主体的协调是指分享经济法权力的主体与分享经济法权利的主体在机构设置、资格认可上的对应;行为的协调是指经济权力主体行为与经济权利主体行为之间的配合;责任的协调是指权力主体因违法的经济权力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权利主体因违法的经济权利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之间的匹配。

(二)法定态:经济法制度间的功能组合

法定态的法权结构是实体法及程序法规定的法权结构,主要是从立法角度而言的。现代经济法互动式的法权结构表现于法定层面,主要体现为各种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功能组合。

法律功能的组合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目的,在分析不同法律各自具有的功能的基础上,寻求功能之间的组合以形成协同效应。就经济法制度之间的功能组合而言,即是针对具体的经济问题,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将体现不同理念和原则的经济法律规范进行组合,并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予以落实。实现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互动,在法定层面上最关键的就是完善经济法制度间的功能组合。比如在城市管理、规划行为中,政府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等经济权力必须与民众获得生活保障、获得再就业和再发展的经济权利相共生、相协调,才能发生互动的效果,这就需要土地征用制度与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制度之间的组合,需要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与拆迁公民的生活安置和再就业发展制度之间的配合。

(三)实然态:从“互侵”中探寻通往“互动”之路

实然态的法权结构是指社会现实的经济生活体现出来的权力与权利二者的关系,与应然态和法定态的法权结构不同,它是法权结构在现实层面的终极表达。从功能的意义上讲,只有这个层面上的法权结构才真正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实现互动的范围和程度,因而这个层次的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但法律的现实运行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因此对实然态法权结构的分析也具有更大的难度。

从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现实生态来看,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在实然层次上存在很多的不协调,准确地说,在性质上离互动还相差甚远,“互侵”的现象反倒更为常见。比如商会组织不健全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反映了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合,甚至相互侵占、职能错位、功能失效等状态。因此,对实然态的法权结构进行分析,真正的价值还是在于从权力与权利之间的不协调入手,从二者之间的“互侵”入手,分析不协调和互侵的成因,以此探寻实现“互动”的路径。这一路径最关键的问题是必须理顺法权结构三态之间的关联,使得经济法的法权结构在应然、法定和实然三个层次之间彼此互通、信息和资源共享,实现良性循环。

四、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具体特征

(一)经济权力的多元化和“经济元权力”的制度化表达

现代法权结构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公共权力的多元化,不仅权力的职能要分散化,权力的主体也必须多样化。经济权力主要包括“经济组织权力、经济支配权力、经济强制权力、经济处罚权力、经济监督权力”,[4]随着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理论的发展,经济权力的行政性色彩日渐淡化,个体、社会与国家在对公共经济事务的支配上都具备了现实性与可能性,特别是在主体上,经济权力的分享机制可以包括政府的经济权力、专门性机构的经济权力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权力、以及社会成员的经济权力等等。

经济权力的多元化带来了经济权力生态的繁荣,也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在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中构建一个针对多元化权力本身的监管机制就变得极为重要。这个监管机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应是“经济元权力”的创设及其制度化表达。所谓“经济元权力”,也可以称作“经济权力的权力”,即创设经济权力的权力,它是所有个别的、具体的、社会化的经济权力的合法性和经济性的基础,是经济权力在制度化设置及运作中的终极性的价值标准。经济权力是特定主体对国民经济运行施加支配性、强制性影响的资格和能力,特别是对于经济行政主体而言,其享有的经济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权力,其从事的经济干预(如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行为本质上属于一种经济行为。[5]规范经济权力、约束经济行为的关键在于为相应的权力和行为寻求宪法、意义上的合法性,这种寻求的实践进路则是探索“规则”、“元规则”[6]在经济权力和经济行为领域的制度化表达。只有确立并遵循“经济元规则”及其衍生的“经济元权力”,各种具体的、分散的经济权力才能在根本上获得合法性,才能在经济权力社会化、泛化的同时保持自身的规范与正当,从而实现与经济权利的互动。

(二)经济权利的自治化与规范化的制度构建

一般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获得的,实现经济目的的,满足物质利益需要的权利。事实上,经济权利的发生往往并不依赖于经济法律或经济合同的规定及约定,特别是在大多数场合下,实然态的法权结构都包括了经济权力及与之相对应的经济权利。

与经济权力不同,经济权利不需要“经济元规则”、“经济元权利”的制约,相反,最大化地实现权利、发展权利才是经济权利的本质内涵,也是互动式法权结构的根本要求。经济权利的问题在于私权的滥用同样会造成法权结构的失衡,在经济权力缺位、越位、错位的场合下,个体的经济权利往往会因为空间的无限和监管的缺位而挤占公共空间,结果或是个别的权利主体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或是若干权利主体通过不正当联合或结盟实行垄断、限制竞争,比如价格卡特尔等,从而损害互动的法权结构,损害整体的社会福利。显然,同权力一样,权利自身也要具备实现互动的要件,因此必须通过制度构建实现经济权利的规范化,即对私权滥用的制止。比如经济法中宏观调控的功能之一是弥补市场主体力量之不足,市场规制法则主要是对越出正常范围和幅度的私权进行纠正或惩戒。规范和监管等作用方式主要是消极、被动的,互动式法权结构还要求实现经济权利的自治化,促使个别、零散的经济权利主体由分散走向自治。自治即自理,是经济权利主体获得更大的自由空间、积极参与公共领域事务、监督经济权力行使的必然要求,一个有组织的、自治性很高的权利网络还可以自发地形成自我规范,有效地节约权利监管和规范的成本。

(三)社会经济权力和权利的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

社会经济权力和社会经济权利,即社会中介组织掌控及享有的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社会中介组织在结构上连接经济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其重要的功能一是作为经济行政主体的替代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自治性管理;二是通过信息制造及传输以产出中立、客观、社会性的经济评价。前者的代表是形形的商会,后者的代表是各种各样的信息咨询和信用评级组织。但社会中介组织的问题在于容易发生行政化和内部人控制。[7]行政化是指社会中介组织变成政府的代表,沦为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权力触角的延伸,典型的比如各种官办产业协会;而内部人控制则是指商会组织内部发生经济学上的“道德悖逆”和“逆向选择”,沦为个别成员谋求私益、掌控话语权的工具,社会经济权力被个别权利主体挪用,社会权力的空间被个别权利主体挤占。

社会中介组织同时具有经济权力主体和经济权利主体的资格与能力,这一点使它在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互动之链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社会经济权力和权利的勃兴是实现及保障现代经济法的法权结构的关键。然而,这种双重的资格与能力也造成了对其进行规范和完善的重大难题,因为单向的权力制约和权利监管机制此时已经难敷其责。要完成这个目标,最重要的一点应是经济权限制约机制的型构。我国学者认为,经济权限是“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力、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的总和”。[8]经济权限强调在经济义务基础之上的权力与权利的复合,事实上是看到了在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之间的互动关系中,仅有经济权力主体与经济权利主体之间的制约是不够的,而必须通过另外一个支点完善法权结构内部的互动机制,这个支点就是义务。通过将义务同时附着在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之中,实现了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强制性倚赖,保障法权结构的互动格局。因此,经济权限本质上是一种法权结构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权限制约机制,是解决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经济权力及权利监管难题的关键。

【注释】

[1]李步云:《走向法治》,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17页。

[2](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3]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4]刘瑞复:《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5]单飞跃:《经济哲学论纲——经济法哲学基础的建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年)》,第29页。

[6]规则,又称“规则的规则”,参见(澳)布伦南、(美)布坎南:《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中文版序,第1页。

第2篇

经济法论文范文一:经济法视域下收入分配的革新

如何有效落实我们的分配制度

落实好收入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来源主要有两类:一是劳动报酬;二是财产性收入。因此如何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和财产性收入成为了问题的关键。

(一)提高居民的劳动报酬

在当前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格局之下,劳动报酬即工资仍是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靠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最低工资水平的提高来实现的。(1)近几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直得不到完善和有效运作,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是无法靠政府一方面的力量来解决的,还要靠工会等社会自治团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经济法主体角色的特定性以及劳动者力量的薄弱,大力培育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及其他NGO等自治组织成为协调政府与企业、个人利益,建立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效途径。当然在培育工会等自治组织时,应避免官办、官管、官运作的现象,提高其自治性和自愿性,使其能够真正代表劳动者阶级的利益和诉求。(2)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基础所在,对于保障底层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障底限性公平的体现。在这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政策的推动作用,形成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度。

(二)下大气力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提出了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决策。但目前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还是很不乐观的,仅占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小部分,迫切需要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因此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大力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拆迁、征地和征用公民财产的过程中,要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加值权利不受侵害;(2)进一步明晰产权,使之能够在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流动中广泛运用,这主要涉及的是居民的不动产方面;(3)在动产方面,我们可以看出,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考验的是居民的理财能力。因此要靠金融机构的努力,拓宽居民金融理财渠道,让百姓拥有越来越多的金融理财工具和产品,同时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确保居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垄断性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

在收入分配领域,垄断性国企高收入群体与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乃至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差距的典型缩影。据国家统计局5月3日的数据显示,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前者是后者的1.8倍,足见两者差距较大。因此,收入分配领域的国企改革对收入分配改革具有战略性的全局意义。但是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革并不能笼统的一刀切,我们主要应是针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收入分配进行改革,这是改革的关键所在。而且单纯采取对垄断性国有企业和国企管理人员的减收政策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应坚持扩大体制内竞争和结构性减薪并举的总体策略。具体如下:

(1)通过扩大体制内竞争来改革垄断性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的作用。首先通过产业政策立法,让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中来,尤其是在我们的电力、电信、石油等垄断性行业。让民营企业参与到体制内的竞争,这样不仅有利于私营企业利润的增长从而使其职工工资增长,更有利于市场竞争化程度的提高,使国有企业面对充分的竞争而焕发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其次,加强反垄断法和公司法的有效实施,使垄断性国有企业向着政企分开的现代化公司经营管理模式发展,尽最大限度减少某些垄断性国有企业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并存的现状,以优化市场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水平。

(2)主张对国企职工采取结构性减薪的做法,即基于特定目的对特定职业和特定岗位的人群实行减薪。首先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体中,收入较高的是国企管理人员,原因有二,一是这些人员多由行政指派,没有在其任命上发挥市场的作用,二是这些高管的工资与企业绩效关联不大,且信息披露不全面。对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严格规范国企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原则上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坚持市场才是企业家最好的定价者,并把管理因素对于企业的贡献作为其薪酬的重要衡量因素。其次,对于国企职工并非一味的控制或降低其收入水平,对于国企非正式职工,退休、下岗职工而言,要提高他们的工资福利水平。

财政税收改革

如果说初次分配领域的改革是基础,那么在再分配领域的改革则是促进收入分配更加合理的关键所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而对于再分配领域来说,则是经济法特别是财税法发挥其作用的最好舞台。财税法范围较广,以下着力从预算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谈一下我们再分配领域的改革。

(一)预算法与再分配

预算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以及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本质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控制。近年来政府的财政收入连年增长,有的地方增长率甚至已经超过了15%,大大超过了同期的GDP增速和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速。如何花好这些钱,如何让政府把钱花的更合理,则需要预算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使我们的国家预算更好地服务于收入分配改革,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两点:(1)促使合理财政支出结构的形成。加大对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以及区域协调发展方面的扶持力度,将财政支出更多地用于保民生、促增长上,使社会发展惠及人民大众。(2)减少行政权对预算权的干预。按照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各级人大行使预算审批权,其他机关不得干预。但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尤为严重,尤其是在各级地方。因此必须切断行政权对人大预算审批权的干预,使政府在制度框架的束缚下合理分配财政支出。

(二)税法与再分配

根据社会契约论,税是公民从国家获得的利益的对价,黑格尔也曾说过税是个人对国家作出的牺牲。从其本质来看,税收是政府对国民收入进行的二次分配,理应对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应有的作用。税法与再分配应着力处理好两点:(1)加快结构性减税的步伐,即有增有减、结构性调整,减轻一部分群体和税种的税负水平。尤其是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要合理制定个税起征点,实行综合所得制,即对收入总额实行累进制,多收多交,少收少交。(2)收入不公很大程度上源于社会财产的不公,因此要开征财产税,即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财产数量或价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类税,包括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许多学者也做过很多可行性研究,立法应尽快做出回应,出台相关法律,我们认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有助于解决社会成员发展不公的问题。

结语

收入分配的改革需要法制的规范,随着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经济法必将在收入分配改革领域发挥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

经济法论文范文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研究

摘要:在市场经济研究框架中,法律观念、体制以及理论的调整与变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权力的运行是法律观念下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市场经济竞争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则要求。本文主要是从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方面着手,对市场经济法律观念进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观念来保障市场经济安全运行。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护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

(一)市场经济概述及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市场规律是一双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经济发展起着调节作用,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市场经济是自由、平等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受到了诸多方面的影响,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竞争机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还能有效的利用价值规律进行自我调节,但由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且滞后性的特征,又会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国家必须对市场经济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调控与政府行政管理的结合,能有效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经济制度的转型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传统的经济发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还有待开发,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经济秩序面临着一定混乱的局面。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的经济财产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失,不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规范的市场秩序和有序的市场行为关系到我国的根本利益,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加强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保护

1.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对促进经济社会规范化运转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据不完全统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关于经济发展的民法已达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发展秩序以及调整市场化行为,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已制定了较多的法律,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化的民法法律,这限制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经济行政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制定的行政法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不规范、不公开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规范,转变政府行政机关的职能,制定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法律规范。

2.加强行政执法。行政机关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是主要的执法机构,市场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以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应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行政,加强行政机关的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机关严格加强执法,能促进良好的执法环境建设。

二、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探析

(一)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条件以权力为本的法律观念

权力是在相对自由的法律情况下运行的,以获得合法权益为可能的,权利的运行主要以利益为核心,以自由为本质,保障权利能为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利润,市场经济法律要首先确定以权利为根本的法律观念。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本质上是区别,市场经济并不是仅仅受到行政权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关系和价格的影响,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市场经济主体要不断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制度,让企业真正的享有自主运营的权力,减少对国家的依赖,通过优胜劣汰的竞争形势和竞争规律,有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要求市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自主权,确立以权利为本的观念,着力完善民事立法与经济立法体系建设,为市场经济良好运行创造条件。

(二)市场经济竞争法则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

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主要包括:竞争参与的全面化、竞争规则的公正性以及竞争过程的透明化、竞争结果的有效性。计划经济体制是对上级要求的绝对服从,对个体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排斥,计划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是由供求关系和价格变化来决定的,生产者与消费者的生产消费活动也受到供求关系及价格的影响,市场经济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竞争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的发展。

三、结语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与计划经济相比较而言,是对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和增加市场经济法律观念,提高法律意识。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经济建设中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在经济建设中法律观念的建设,并将其中优秀、成功的经验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建设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保障市场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尤春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2.

第3篇

又快又好直接的体现科学发展观念,具有深刻的含义。“快”是要强调经济发展的速度,“好”则是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水利经济要做到有可为,必须要严格遵循“又快又好”的原则。水利经济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要突出质量和效益的地位。这样过程的体现了对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的认识,不断丰富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不断完善落实科学发展的政策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的认识。

2山东水利经济发展的新时期下的必要要求是又快友好的发展

整个山东经济的水利发展,从开始到现在,经历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的过程,从无体系到有体系的一个过程。其中可以大致的分为3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山东水利经济刚刚起步的阶段,那时候由于是建国初期,对水利经济多种经营的认识不够健全。但是在这个阶段中,山东水利经济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逐渐建设了一批水利基础设施,建立像水库、堤防、河道等设施,并且相应的成了一些部门进行管理。这些部门具备一定的优势,体现在人才上、机电设备上、水土资源上。部分水利管理部门,参照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的经验,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前提下,还开创了一系列种植产业、加工业、养殖业,促进水利工程队的建设,逐步开办水利企业,目的是为单位给与经费上的支持。也在这一阶段,水利部提出了新的改革方针“一把钥匙、两个支柱”,将改革作为动力即钥匙,通过设立税费征收和多种经营为支柱,水利部门促进水利经营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第二阶段:山东水利经济在“八五”末到“十五初”是发展的阶段。1994年,在山东省水利厅召开的全省水利经济工作会议,则把是这个时期水利经济发展的标志性实践。通过这次会议,明确了深化水利改革的突破口就是就将水利经济的发展,制定出了“一头两翼,两带一区”的先进的水利经济发展总思路。水利行业逐渐认识到不对水利进行改革就没有活路,就没有发展和进步,深刻的认识到水利经济的发展一定是水利行业致富的重要途径。因此,各个水利相关部门开始重视这一项工作,落实工作到细节、提升领导能力,将一手抓水利建设和管理,一手抓发展水利经济的理念作为出发点,如青岛市提出的“两水并进,三强带动,五抓五上”的方针政策。注重规模经营的发展,重点开发高科学、高收益的项目;还可以打破疆界,与其他行业相结合的发展,能发展什么就努力发展什么。这个阶段,水利经济总量在稳步增长,对经济结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相对于第一阶段有了很大的改善。

第三阶段:山东水利经济在“十五”初到“十一五”初是高速发展的时期,这个阶段的到来是经营水利理念的确立时期。2002年初召开的全省水利局会议上,山东声水利厅率先提出了新的理念“经营水利”,这时标准着山东水利经济面临了一个新的机遇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山东水利系统紧紧围绕“既不怕旱,又不怕涝”的治水战略目标,以资源节约型为建设目标,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形成,建设出有先进社会主义思想新新农村的建设,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促进山东水网大框架的形成,实施了六大水利工程,整个山东水利事业处于大建设、大投入、大发展的时期。形成了健康的发展环境,水利经济的发展符合时展的要求,符合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体现出水利事业旺盛的生命力,整个山东涌现了一批成功的例子,主要可总结以城乡供水主导的“龙头带动型”,贯彻以水聚财、以地生金的先进理念。通过对全省水利经济产业结构的不断完善,促进传统产业的稳定发展,供水和水利旅游两大产业逐渐成为水利经济的两大亮点。

山东水利经济发展的前三个阶段,在经济布局方面进行了适当的改善,行业的经济实力有了明显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是在这个发展过程中,部分经营项目没有重视顾客这方面的客观条件,与水利行业发生脱离现象,由于脱离了水资源这个基础,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就会形成不良的资产。部分经营项目由于过度的开发,无序使用,最终违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所以,搞好水利经济必须要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优势,将水利行业作为基础,合理的开发及利用水土资源,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开拓产业链是水利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途径

经过长期的发展,水权、水市场都日益成熟,供水作业作为朝阳产业,竞争逐渐进入了白热化的现状。“市场化运行、多样化投资、股份制经营”的供水方式逐渐形成。山东是沿海身份,经济发展的速度快,发展水平也高,将水利改革措施逐步深化,山东水市场的培育及发展将面临一个重大的基于。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提高,水务一体化的实施速度增快,明确了水务发展的方向,水具备了再生性的特点,又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些特征,开拓供水产业链条是水利经济增长新的亮点。顺应新形式、满足新需求,水利经济的工作重要是要引导供水产业由原来单一的供水源逐渐向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中水会用综合供水的转变。

水生态环境的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整个生态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水生态环境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才能加强人水和谐。水利风景区的建设工作要以维护工程安全、维护生态、改善环境为出发点,拉动区域经济发展,是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发展水利旅游,一定要将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放在水利旅游山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考虑,充分发挥作用,稳步推进。将提高规划起点、建设标准、运营效益,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和谐统一。从而开拓水利旅游的产业链,对水利旅游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培养出一批专业的水利旅游的人才,形成经典的水利品牌示范单位,将水利风景区建设成为自然与人的和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平台。

第4篇

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行政法角度来看,行政法的确发挥出了维护社会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普遍存在着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擅自使用公共权力对个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现象。从经济法的角度透视社会利益,我们可以发现,在很大程度上,社会利益的突出所针对的并不是国家利益,而是个人利益,其中,广大人民群众普遍高度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就是最好的现实例子,尽管,从表面层次上来看,受众的群体就是既定的某一个消费人员,但是,从实际层面上来看,其实是保护了所有的消费者。而从法学学科角度来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护与尊重个人利益秩序的体现,而在维护社会利益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而被动的方式。由此可见,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一对辨证统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对绝对包含或绝对分离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是法学界的重要学术论题,且受到了文学科领域的津津乐道。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且两者相互独立。比如,国家的国防建设除了为国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使社会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维护。由此可见,尽管,社会利益的概念与国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从利益诉求层面上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属于互相重合的两个概念。

二、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

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指的是以数学原理和经济学为重要依据,使不明确和抽象的社会利益变得细化和具体化,使其说服力和科学性得到有效加强。

(一)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规制

目前,政府采购法、预算法以及税法等具体的法律法规制度是我国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局面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有关政府采购的缺陷日益突显出来,政府的采购项目往往被大型企业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全国的房价一直趋高不下,使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一暴露了出来;各个阶层之间的存在着越来越大的收入差距;经济法发展的区域不平衡性越来越突出。由此可见,通常情况下,政府部门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获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来完成某项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而且,由于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法律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在利益方面发生了诸多博弈行为。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利益分配问题上,社会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护对象,个人利益也同样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保护对象。因此,要想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当中,就必须针对“利益分配”这一重要问题,积极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予以利益方面的保护。

(二)经济法中的利益分配经济学

通常情况下,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的过程的当中,不仅需要将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内,合理的经济界定也同样需要被包含在内。首先,对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是在各种利益冲突背景下产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对称等。除了可能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的利益之外,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同样可能会发生在社会利益与不同目标之间,因此,从本质上来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定量问题进行界定其实是在一定的衡量标准上选择和比较相互冲突的利益。同时,在经济法中,社会利益被看作是一种与社会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态,这就需要人们认真考虑选择哪一种计量标准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采用的是社会福利函数来计量社会福利的增减问题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式。另外,针对利益的平衡、协调与分配,公共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同样发挥出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在涉及到社会利益的公共决策中,与国外相比较,国内更多的表现为一种领导意志,显得更加简单和片面,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围的损害。其实,针对公共管理决策问题,其经济合理性的判断可以通过建立多标准的决策分析模型来实现,并且针对冲突利益的选择问题,一般来说,应该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进行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保证判断的准确性,从而充分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

三、社会利益的法律实施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利益的定量问题,还是社会利益的定性问题,都可以在方法论和理论两个层面上得到论证,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诉讼制度”这一能够使该利益得到充分实现的制度保障。从本质上来说,社会利益的实现机制指的是能够实现社会利益价值目标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况下,人们在界定社会利益的内容和性质时,通常会涉及到许多衡量标准和价值判断,因而在判定社会利益的实质内涵方面往往是众说纷纭,而且对于界定结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着许多纷争,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证,才能够避免这些纷争的发生。《房地产管理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与社会利益的界定有着的密切联系的法规法规当中,针对社会利益问题的界定,几乎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范。虽然,目前已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进了《民事诉讼法》当中,但是,从具体的操作上来看,并没有给出详细的指导。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在程序设计方面的发展情况还十分不容乐观,但是,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于日渐增多的公益诉讼案件予以了高度重视,促使着人们重新认识去自身权益。近年来,在福建省和河南省发生了多起为避免国有财产流失,检察院以原告的身份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提出了公益诉讼的案件,这一举动无疑开启了我国对于公益诉讼模式的新思考。同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曾经众人皆知的“王海打假”这一案件使得广大消费群体在维护自身消费权益的重新认识上得到了大大增强。为什么可以将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救济机制来实现社会利益呢?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公益诉讼制度除了拥有了非常丰富的司法实践以外,而且在长期的实践过程当中已经逐渐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在国内,并不是没有能够充分保证公益诉讼制度得到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而只是在如何选择诉讼代表人等某些关键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且,尤其是在费用的负担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通常情况下,凡是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往往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反驳对方的权利而向处于强势地位的群体所提起的,在诉讼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系列费用对于大多数弱势群体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这也正是制约公益诉讼积极性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结语

第5篇

(一)实践

社区银行(CommunityBanks)一词来自美国,主要指在一定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经营、资产规模小(1979年以前,资产规模在3亿美元以下的银行被称为社区银行;如今,广为接受的标准是10亿美元)且主要服务于社区内中小企业和居民的中小商业银行。最早的社区银行可追溯至1867年成立的LykensValley银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区银行金融服务内容日趋广泛,组成形式也不断变化,但其服务于社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初衷始终没有改变。社区银行一直蓬勃地发展着,成为美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资产约占全美银行资产总额的20%。虽然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并购使社区银行总数在减少,但新的社区银行仍不断产生,所占比例并没有减少(见表1)。值得一提的是,资产规模在1亿-10亿美元的社区银行数量一直在增加,呈现出逐步扩张的势头,这充分说明了此类规模的银行相对而言具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社区银行的经营规模虽然与大银行相比具有一定的差距,但经营效率与大银行非常接近,显示出相当强的生命力。这被国外许多研究银行规模经济的学者的实证结论所证实:中等规模银行的规模有效性较强,1亿美元左右资产是银行获取规模经济的最佳规模(Rose,1989;Humphey,1990;Berger,1993)。

社区银行对美国经济的发展有大银行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社区银行始终以社区居民金融需求为己任,以中小企业生存、发展为目标,拾遗补缺,承上启下,为社区的繁荣、地方经济的振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见表2);另一方面,美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并不一致,社区银行在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方面也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在农村地区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被其他地区纷纷效仿。欧洲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银行经营面临困难,不少银行纷纷实施网点撤并计划,于是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出现了“金融真空”状态。为了应对这一局面,欧洲许多国家开始建立类似美国的社区银行。英国、苏格兰掀起了一场“社区银行服务运动”(CampaignforCommunityBankingServices),旨在为社区提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消除银行网点撤并可能给社区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场运动为促进社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德国的银行业向来以“全能银行”的经营模式著称于世。2000家左右具有社区功能的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7%)业务尽管也向全能化发展,但主要服务于当地中小企业、居民、市政建设和公共事业。法国虽然由于银行垄断程度较高导致社区银行较少,但也有100多家。亚洲的日本具有社区银行性质的地方中小银行也有60多家,主要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这些银行对当地中小企业贷款比率一般占其全部贷款的70%—80%,其平均收益率水平一般都高于大银行。

(二)启示

1.正确的市场定位。社区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迷失方向,始终坚持为当地居民、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不断增强建立在社区关系网络基础上的自身优势,不仅巩固了其在地方信贷市场上的地位,而且也取得了很好的经营效率。

2.社区银行一般实行股份制,产权明晰,产权结构设计合理;政企分开,一般不会在政府机构的影响下经营,不会提供政府导向性的业务,也不会将社会目标置于银行的财务目标之上,按照市场化原则独立经营。

3.强有力的政策扶持。美国1864年颁布的《国家银行法》(NationalBankAct)规定银行只能在单一的行政区域内经营,这种限制银行跨州经营的规制于1927年以《麦克法登—佩伯法》(McFadden-PepperAct)的形式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又在1933年的银行法中进一步得到强化。这种州际业务规制限制了大银行的扩张,成为保护社区银行生存的一道有力的法律屏障。1977年颁布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定期检查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是否满足了当地社区的金融需求,并就金融机构对社区的贡献度进行定期评估并公布,其评估结果作为审批该机构申请增设存款分支机构、开展新业务甚至金融机构之间并购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该法律在20世纪90年代经过几次修正后存在至今,对于保护社区银行的生存和防止贫困地区金融资源的外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许多社区银行在兼并浪潮中消失以后又有不少新生的社区银行崭露头角的一个重要条件。日本政府从存款保险制度、相互援助制度、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税收优惠或免征等方面对社区银行的运营与发展进行扶持;法国政府采取措施帮助社区银行进行创建以及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4.有序的金融监管。社区银行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外部的有效监管。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以监管部门的专职监管制度为核心,以行业自律组织为依托,以社会监督为补充。监管部门的监管强调风险性监管与合规性监管并重;行业自律组织是社区银行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的组织,是连接外部监管与社区银行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可以避免监管真空,并大大减少外部监管的实施成本;社会监督机构独立于社区银行之外,具有监管的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与一定的权威性。

二、社区银行模式存在的经济学分析

(一)适应金融专业化分工的需要

将古典经济学的分工思想拓展到金融领域,则可以发现,金融分工专业化可以提高金融交易效率。金融发展是由金融分工所决定的,并随着金融分工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提高。社区银行经营模式是与大型银行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进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必然结果。这种专业化分工的特征体现在:从服务对象看,社区银行主要面向当地家庭、中小企业和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而大型银行则主要面向大的企业。从资金来源与运用看,社区银行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当地,运用也主要在当地,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而大型银行则在全国或跨区域范围内调配资金。从服务品种来看,社区银行主要提供一些个性化金融服务产品,而大型银行则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从贷款的审批来看,社区银行除了关注财务数据以外,还会考虑借款人的性格特征、能力以及信誉等难以传递的“软信息”;而大银行则只是根据一些财务指标等“硬信息”做出结论,基本上很少考虑借款人的个人因素。从发放的贷款品种来看,社区银行一般发放基于软信息基础上的“关系型贷款”,而大银行则发放基于硬信息基础上的“市场交易型贷款”。可以看出,这种专业化的金融分工使得社区银行与大银行之间不是竞争关系,而是一种互补关系。

(二)拥有信息比较优势

信息是金融交易中的一个重要变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借贷发生之前会产生逆向选择,在借贷发生之后会出现道德风险。我们知道,中小企业是社区银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突出,潜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很大。要克服这两个问题,银行就必须搜寻关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并进行评估、使用,而这些是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费用的。与大型银行相比,社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要低,具有信息上的比较优势。这是因为,一是社区银行土生土长,与中小企业一样,遵循市场经济运作的轨迹,有着制度、地缘、人缘上的亲和力及千丝万缕的联系,能够充分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低成本地了解到当地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项目前景、信用水平,甚至业主本身的能力、信誉等所有的信息;二是由于社区的相对狭窄性,社区银行也容易及时掌握信息的动态变化,如某企业的财务状况恶化,要及时催还贷款或增加抵押等,从而降低自身经营风险;三是社区银行的总部和分支机构都在当地,结构简单,委托少,信息传递相对较快。由地域性和长期的合作带来的信息优势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根据麦金农(Mckinnon,1973)等人的分析,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是千种“被分割的经济”(PragraentedEconomy)。由于其市场的分割性,信息的传递受到了阻碍,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因此,发展社区银行更具有客观必然性。

(三)具有交易成本低的比较优势

在信贷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等因素,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对于每笔贷款,银行都需要进行事前信息审查、谈判签约及事后监督。相应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成本,这些是银行在信贷交易中所直接耗费的成本,称之为“显性成本”,除此之外,银行还间接耗费了一些“隐形成本”,如由于发放贷款可能造成的不良资产,银行内部进行贷款决策所需耗费的成本等。

发展社区银行有利于发挥其对中小企业贷款上的交易成本比较优势:(1)社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相对较低。(2)由于社区银行规模较小,组织结构较简单,决策的周期相对较短,因而从开始谈判到贷款合同的最终签订所耗费的谈判成本相对较小。(3)由于社区银行根植于社区,信息了解相对充分,对社区内中小企业贷款的使用情况了如指掌;同时在近距离内,企业的违约信息局限在狭小范围内,非常敏感且受人关注,传播速度快,监督成本相对较低。(4)社区银行由于与中小企业联系密切,能够动态地掌握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在与中小企业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把非系统风险降为零,从而有利于控制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的可能性。(5)社区的成本低。一方面,成本与组织规模成正比,企业规模越大,成本越高,反之,则越小;另一方面,结构不同的组织中,解决问题的成本也不同,结构越复杂、层级越多的组织,链条越长,信息传递越慢,其成本越高。这样,与大银行相比,结构简单的社区银行由于链条较短,解决问题的成本就会低很多。

三、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现实意义分析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社区银行的发展很好地满足了中小企业、居民家庭的资金需求,是一种非常成功的充满着生命力的经营模式。因此,国内学者在谈到发展社区银行的现实意义时,都把它当成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可供选择路径之一,对此我们表示赞同,但这还不足以概括社区银行发展的重要性。我们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金融发展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手段。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表现出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特征,加快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是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社区银行能够很好地弱化二元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

我国仍是一个农业大国,传统农业占有相当大的成分。要改造传统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离不开资金的支持。然而近年来农村金融支持呈现弱化的趋势。一是国有商业银行坚持商业化改革,调整发展战略向“大城市、大企业、大银行”三大目标转变,大量收缩面向农村的金融业务。在许多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国有商业银行设在县以下的机构网点都在撤并和收缩进城。设在县及县以下的现有机构网点,大多只有吸收存款权而没有贷款权。二是农村信用社合作制流于形式,多年来按照商业银行模式经营,对社员的贷款程序跟其他商业银行一样,贷款投向没有体现“社员优先、社员为主”的原则,缺乏为社员服务的约束和动力,背离了合作制的初衷,因而,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其实是“官办”的农村信用社。不少农村信用社不愿发放小额信贷,违规“垒大户”现象严重,服务功能“异化”。三是邮政储蓄在改成邮政储蓄银行之前,是农村资金外流的“抽水机”。与国家鼓励资金投向三农的政策相反,邮政储蓄将农村资金集中后流向了城市,造成了地方资金的“失血效应”,削弱了金融支持农业的应有力度,进一步强化了二元经济结构。社区银行根植于农村社区,专注于农村社区,利用自身的信息与交易成本上的优势,能够有效满足传统农业的资金需求,从而弱化二元经济结构。

与此同时,我国也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地理上的二元经济结构也比较突出。大型银行更多地将全国范围内吸收的存款转移到经济发达地区使用,这造成了中国资金流动的“虹吸现象”,即本来急需资金的欠发达地区的资金通过大型银行的分支机构网络,被转移到资金已经比较充裕的发达地区,导致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另外,一些偏远的、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大型银行不愿全面涉足,加速撤出的步伐,导致局部地区“金融空洞化”。社区银行在资金运用方面的特点之一就是将本地市场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在本地,因而能够缓解虹吸现象及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大型银行撤出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也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缺口。

四、我国发展社区银行的路径选择

按照上面的定义来衡量,目前国内还很难找到一家真正的社区银行。一个健全的银行体系不仅要有大银行,而且要有为数众多的社区银行。大银行有大银行的优势,社区银行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构建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并且覆盖城乡的社区银行体系尤为迫切与重要。

(一)将现有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改造为社区银行

1.城市商业银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由于资产规模、经营状况差别很大,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搞一刀切模式,应坚持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改造的重点应是中小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许多规模雄厚的城市商业银行,如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已不再适合选择社区银行的经营模式,它们地处发达地区,经营状况良好,已具备与大银行竞争的实力,已发展成为跨区域甚至全国性质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之下,中小规模的银行则适宜走社区银行的道路。其次,改造应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循序渐进思路。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应的,这些地区的城市商业银行也良莠不齐。为稳健起见,可以先选择一些位于发达地区且经营状况比较好的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社区银行改造试点,比如广东、江苏、浙江、山东等地区。这些地区中小企业发达,民间资本较为充沛,具有发展社区银行的优越条件;同时,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充裕,行为较为“开明”,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不合理干预较少,对改造试点的积极性较强一些。试点成功取得相关经验后,再在欠发达地区全面推广。最后,改造之前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社区银行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产权明晰。城市商业银行要改造成社区银行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就是产权制度方面的缺陷。我们知道,城市商业银行组建之时就规定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也即地方政府,其人股比例占30%左右。2004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对东、中、西部地区三个有代表性省份的20个城市商业银行的调查结果表明,三大区域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平均持股比例为24.2%,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通过其他企业或机构间接持股的数量,则国有资本(包括地方政府)的持股比例达到76.3%左右,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拥有绝对控制权。其他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私有企业所占股本的比例很少。这样,地方政府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行政干预普遍存在,只是程度大小不同而已。城市商业银行无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为此,要加快城市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为其向社区银行转型创造条件。一方面,地方政府股份应逐步从城市商业银行退出,当然,地方政府退出的目的是为了让其从直接操持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中脱身,彻底实行政企分开,并不是放弃支持,地方政府应该为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另一方面,增资扩股,引进具有良好动机的民间资本和运作规范的境外战略投资者,使其产权结构真正多元化。

2.城市信用社。从规模大小和服务对象来看,城市信用社应该是社区银行最主要的改造对象。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的城市信用社是依附于非国有小企业发展起来的,90年代非国有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城市信用社开拓了广阔的潜在市场。但目前的城市信用社面临着股权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经营水平低、不良资产比例高、抗风险能力差等诸多问题。因此,要将城市信用社改造为社区银行,必须鼓励外资和优秀的民营企业人股,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同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加快解决历史包袱。

3.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当前农村地区的主要金融机构,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应当适时对其经营目标、业务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逐步改变政策支农的主要性质。2006年中国银监会表示,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趋向,10年内将分批逐步过渡为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银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支持。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改造不能整体推进,要分步实施。我们认为,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要加快改造成社区银行,而落后地区的信用社仍然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社区银行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农村信用社自身是不够的,需要相关各方给予大力支持。

4.邮政储蓄银行。2006年12月31日,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业。其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认为,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的储蓄网点改造成社区银行能更好地实现这一定位。因为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的竞争优势在于,与当地客户熟悉,吸储的资金用于当地经济发展,与当地经济休戚相关。有数据显示,全国45万个邮政汇兑网点中有70%在农村,遍布各大居民小区,有将近70%左右的汇款交易流向农村。全国办理邮政储蓄的网点达到3.6万多处,邮政储户数量达到2.7亿户。邮政储蓄银行改造成社区银行后,要很好地发挥这一功能,需尽快积累在农村发放贷款的经验,建立成熟的经营机制,并依法纳入银行监管体系。

(二)将新建的民营中小银行定位于社区银行

金融开放包括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入世后,我国政府以强有力的实际行动积极主动地推进银行业的对外开放,银行业开放程度已超过了当初的承诺。而对内开放方面,监管当局却表现得异常谨慎。当前民营资本组建民营银行的强烈愿望受到抑制。一旦监管当局放开限制,民营银行将会雨后春笋般的建立起来。这些新建的民营银行由民间资本控股,产权边界明晰,没有历史包袱,能够实现真正的商业化经营,将其定位于社区银行有利于为当地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但要防范民营资本由于趋利动机而导致过度扩张造成的金融风险。

(三)将民间金融组织引导规范成社区银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非正规金融活动盛行往往体现了一国金融深度不足,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现实与潜在的融资需求。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民间金融组织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的积极贡献。金融监管当局与其屡禁不止,还不如因势利导,通过引导使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成规范化运作的小型社区银行,同时对组建的基本条件、管理制度、业务范围、运作方式、监管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市场准入和利率方面给予更大的灵活性。这样既方便了金融监管,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能够满足农民等小规模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对于培育分工协作、竞争充分的村金融市场也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第6篇

1、经济管理的概念分析。经济管理是一门综合性的管理学科,是因为它能实现企业管理的现代化。一个社会的发展由许多方面来体现,其中社会经济的发展是主要体现社会的总体状况。社会经济要靠经济管理来实现,经济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很重要,没有扎实的经济管理体系就不可能谈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2、经济管理现代化的概念。何为现代化?经济管理的现代化是指什么是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经济管理在其模式、思维和方法等方面都向现代化发展。当今社会的经济管理体系在不断地发展并改善,这样下去就产生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就能够更好地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3、经济管理与现代化。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快地发展经济管理出现了民主化的、网络化的、人性化的、扁平化的现代化的发展趋势。经济管理现代化已经成为我国人们都在关注并重视的问题,是因为经济管理现代化的发展速度快,实现科学有效的经济管理现代化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核心。有现代化的驱动经济管理才能够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因此,经济管理与现代化不能分开,现代化的经济管理体系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

二、经济管理发展的新趋势

1、以人性化的管理思维优化管理制度。经济管理模式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扮演的角色不可替代,尤其是科学、有效的经济管理模式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我国传统的经济管理模式强调速度,只着重企业的效益,没有重视作为生产本质的工作人员。经济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已经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思维,要求在工作中分析员工的生理、心理、日常生活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采取这样的经济管理思维,能够激励员工的工作态度,自然而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经济管理发展的这种新趋势能够弥补传统管理模式的不足之处,为达到最终工作目标做铺垫,使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从而提高企业和组织的利润效益。

2、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传统的经济管理体系很少见到民主化的痕迹,几乎谈不上民主化的管理方式,现在企业与组织的经济发展要求民主化的经济管理方式。将民主化深入到现在的经济管理模式,能够实现领导和下属之间关系的透明,避免发生贪污受贿等不良后果的发生。企业和组织针对一名人员任命上的正确与否必须要进行民主化的判断,需要花几天的时间来做出民主化的决策。如果不花时间去判断基层人员的任命情况,可能要对企业的未来产生不良影响,使企业的利润效益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为了使企业获取最大的利益,关键在于花时间来判断基层人员是否胜任其现在的工作,这样就能够实现企业的核心价值。

3、以客户为导向的新趋势。传统的经济管理主要追求高科技,以技术为企业的导向,这样的经济管理体系必然会导致卖方市场的格局恶化。市场经济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市场经济要求客户为导向,使卖方市场主导的企业格局转变成以消费者为主导的买方市场。买方市场来主导企业与企业,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竞争是现代经济管理发展的必然结果,买方市场变成企业与组织实现其最终目的的把柄。每一个企业都在使用高科技,高技术的当今社会上企业和组织向创造价值只能由买方市场来决定,因此,必须要以客户为导向,从消费者的需求出发,把握买方市场的情况,针对买方市场的状况来采取行动。这样才能为企业和组织创造最大利润,使企业与组织达到最终目标。

4、网络式的沟通方式。21世纪是信息时代,人们都在使用便捷的沟通方式,网络是社会沟通方式的最便捷的途径之一。现代化的经济管理需要更快更好的进行企业与基层人员的内部联系,需要更迅速地完成任务,从而达到企业与组织的最终目的。网络式的沟通与交流方式更满足企业和组织的需求,更容易解决在内部产生的每一个问题。网络式交流不仅有利于企业内部联系,也有利于企业的每一个人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使信息更广泛的进行传播。网络式的沟通方式是经济管理的现代化表现,使企业的和组织的内部工作进行的更加顺利并有效。

5、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及发展。经济管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还体现在团队协作精神的培养上,强烈的团队协作精神是现代化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特色。对于一家企业团队协作精神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核心,团队协作精神的重要性在经济管理体系中什么都无法替代,因此团队协作精神是企业与组织发展的重要部分。企业与组织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和实现自身价值必须要重视培养团队协作精神,只要团队协作企业与组织才能创造更大的价值,达到企业与组织的最终目标。

三、结语

第7篇

现阶段我国的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限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与企业文化的创新和建设。首先,煤炭企业管理观念落后,大多煤炭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单方面重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生产效率,而忽视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导致企业生产与管理不平衡,导致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较低的现状;其次,煤炭企业员工整体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煤炭企业的工作人员性质不同于其他企业,分为井上与井下工作人员,其中井下工作人员一般综合学历水平较低,而井上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要求较高,导致企业整体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最后,大多煤炭企业缺乏较为完善、系统的考评机制,且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较落后,对企业文化的渗透力度不够,导致煤炭企业整体人力资源管理效率难以提升,对企业文化的建设与创新进度缓慢。企业文化是煤炭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进步的核心竞争力量,是煤炭企业的软实力代表,也是提高企业员工凝聚力、综合素质水平的关键。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历史的最重要传承工具,秉承煤炭企业从建立到不断发展至今形成的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予以员工风貌,使煤炭企业在企业文化传承中发展,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谋得有利发展机遇。煤炭企业的企业文化涵盖到企业的安全文化、和谐文化、执行力文化、品牌文化、和谐思想以及制度文化等多方面的精神文化,是煤炭企业精神文化发展与延伸的重要支柱,使企业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保持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的同时需要着重建设企业文化,才能达到企业外在与内在发展的平衡与统一,突破传统生产经营理念的束缚,使企业在新经济发展时代中迎接挑战、抓住机遇,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保持长期优胜地位。

二、企业文化视角下煤炭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效措施

(一)“以人为本”观念渗透管理,提升员工凝聚力

企业文化与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同样作为管理员工的方式,前者是硬性管理方式,注重制度性的激励与管理;后者则重视渗透企业精神力量,对员工进行软管理。“以人为本”观念是企业文化与人力资源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表现,煤炭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视“以人为本”观念,需要重视对员工切身利益的维护,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给予充分的肯定与鼓励,使员工充分融入煤炭企业中,让员工在企业工作中找到归属感,从而提升员工的工作责任性,优化员工的工作效率,激发员工的工作主动性、创造性与积极性,实现员工的工作价值与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发挥。煤炭企业将“以人为本”观念渗透到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利于企业品牌与文化的建设和创新,帮助煤炭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从而提升煤炭企业的综合竞争力。煤炭企业“以人为本”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工作中,需要重视、肯定、尊重员工的劳动成果,制定全面的福利制度,如重大节日发放过节奖金、高强度工作后放小假期、定期进行员工聚餐等,缓解煤炭企业员工的工作压力,从而保证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有较好的工作状态,优化员工的工作效率。煤炭企业还可以通过员工活动的形式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如申请资金组织员工进行省内、国内、国外团体旅游,促进员工感情交流,培养团队协作效率较高的工作团队;定期举行部门活动,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并针对煤炭企业内部大龄未婚男女举办联谊活动;还可根据工作进度举办红歌比赛、煤炭企业工作技能知识比赛、篮球竞赛、春季马拉松竞赛、百科知识竞赛等竞赛活动,深入员工生活渗透“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提升煤炭企业员工的凝聚力量与团队协作力量,从而有效促进煤炭企业员工的整体工作效率。

(二)素质培训引入企业文化,促进员工工作能力

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是影响煤炭企业工作效率与质量水平的关键因素,煤炭企业应当在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工作的同时引入企业文化,使煤炭企业的企业文化渗透到员工的素质培训工作中,培养员工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与观念,有利于完善煤炭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又可以有效促进员工素质培训的工作效率,一举多得。由于煤炭企业员工工作性质不同于一般企业,应当根据不同部门、不同专业制定专业素质培训计划,针对井下工作人员,加强员工的井下操作安全知识与井下专业操作技能,在井下工作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中渗透企业文化,提升井下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水平;针对井上工作人员则需要着重加强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学习先进的党建理论知识,用丰富的思想政治知识武装井上工作人员,同时深入渗透企业文化,达到井上、井下工作人员素质水平的协调。煤炭企业的素质培训工作不能仅局限于员工理论知识、专业技能与思想政治的培训,还应当着重对员工工作创新性、自主性工作能力的培养,在实际培训工作中要求培训人员不断学习其他企业先进的培训内容与方式,创新煤炭企业的素质培训形式与内容,并邀请本企业资质较深、工作经验丰富的员工进行经验传授,重点讲解煤炭企业各部门工作中常见问题的预防与解决对策,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部门进行不同程度的专业知识培训,以达到煤炭企业员工综合素质水平的共同发展和进步。另外,随着现代信息化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煤炭企业还需重视对各部门员工(此处主要指井上工作人员)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培训,引入先进的电子设备与信息化管理技术,组织员工学习信息管理技术与基本操作技能,利用信息化的管理方式促进企业各部门工作的自动化、信息化发展,从而优化煤炭企业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水平。

(三)考评机制结合企业文化,优化员工工作效率

煤炭企业通过创新管理理念与加强员工素质培训,可有效提升员工的素质水平与工作效率,在煤炭企业实际人力资源管理中需要完善企业的考评机制,在员工考核管理制度中结合企业文化,从而进一步优化煤炭企业的整体素质水平与工作效率。煤炭企业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员工绩效考核的监督力度,拓展企业考核测评的范围,不可将考核测评局限于员工工作效果与效率方面,还应当在考核工作中综合测评员工的思想动态、日常行为规范等各个方面,需要结合企业文化,考核企业员工对企业文化的了解程度与见解。煤炭企业需要在实际考评中了解企业员工的各项综合素质,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综合测评,打破企业传统考核机制的局限性,才能够更加准确的测量员工的真实能力水平,从而为煤炭企业发掘更多的隐性人才。为进一步提升煤炭企业考评效果,企业还需要重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制度,设立月度、季度、年度优秀员工奖项,针对日常工作执行力较好、工作效率较高的员工进行充分的物质奖励,激励员工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水平。煤炭企业还需要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为员工提供充分的上升进步空间,让员工了解努力与收获的价值,并在实际工作中努力为员工创造公平竞争的和谐发展平台,加强管理层人员的思想觉悟,避免出现“关系户”不劳而获的现象,打消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考评目的在于观察员工能力水平,其主体为员工个人,煤炭企业在实际考评工作中需要充分渗透“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让员工主动参与到考评工作中,进行对自身工作能力的自评,让员工充分了解到自身的工作能力与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利于促进员工的能力提升效率。

三、结语

第8篇

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本质上是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的有机整体。社会整体利益是在整合无数千差万别的社会个体利益基础上形成的,是一定社会形式中满足社会成员有机总体生存、发展需要的客观对象。社会整体利益应具历史内涵,它是动态的、能持续满足社会成员有机总体生存、发展需求的一切客观对象。人类的生存发展以社会整体利益动态、持续地实现为前提,客观上要求经济法应确定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持续发展理念下经济法视角的拓展

经济法的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运用国家之手宏观地调控市场,克服市场经济的固有局限,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单纯的经济增长会导致资源耗减、能源紧张、环境污染,又因人口、资本因素的制约,经济增长会达到极限,加之人类为追求经济增长所付出的代价,很难持续地满足人类的需求,是一种无发展的增长。人类在不断反省中认识到经济增长只能是手段,经济发展才是目的,并提出经济发展的观念。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涉及经济、环境和社会三方面衡量指标:可持续发展并不否定经济增长,但更关注如何实现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承认自然环境的价值,以自然环境资源为基础,同环境承载力相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同社会进步相适应。经济法在追求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这一法的目标时,只有确立持续发展的理念,遵循自然法则,才能完成其历史使命。

三、经济法治建设中应凸显持续发展理念

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发展历程不难看出,作为独立的法部门,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基本功能在于立足于社会整体,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整体协调,使其符合客观规律,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经济法的本质内在地决定了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保障,促进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当代及未来经济法的根本目标。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反映着经济法的规定性,该理念下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表现为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持续实现,这种价值追求已深入到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持续发展理念应成为经济法学和经济法的灵魂。首先,经济法学研究应尊重客观规律,真实地凸显持续发展理念,而不是回避。其次,经济法的制定应直接体现持续发展理念,以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过去和将来相当长时期内经济发展的压力都非常大,总结我国20多年经济快速增长的经验和教训,经济法的制定不得不直面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关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在中国,当前尤为突出的是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要结合起来,需设置相应的法律机制,关注经济发展中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确保社会经济发展建立在资源、环境可支撑的基础上,国家宏观调控,除应尊重经济规律,还必须尊重生态环境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从宏观上把握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之间的制约关系,实现其相互间的平衡,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持,也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客观上要求创建有效法律机制,限制、阻断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外部不经济性给竞争秩序带来的危害,在市场竞争中,突出公益的维护,加大对公害的治理力度。持续发展理念还应落实到经济法实施的各环节。法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即使有了立法,有了科学、完备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的目标也并非能自动实现,它需要通过守法、执法和司法等方式将经济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转化为现实。社会成员对持续发展理念的接受,提升各社会成员的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其经济行为选择考虑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并能动地作用于各自遵守经济法的活动中,经济法的实现就有了强大的社会基础。问题更为突出的是执法和司法,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若缺乏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对经济法的适用往往只注重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维护,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得不到落实,由此会产生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影响社会成员对经济法的自觉遵守,影响经济法目标的最终实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培育、提升执法者和司法者自身持续发展的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