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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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创新;产品创新;组织结构创新;管理创新;监管创新
一、香港地区保险市场在创新中快速发展,且还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香港地区保险历史超过150年,但寿险业真正开始得到发展却只有30年的时间。20世纪70年代以前,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发展主要集中在财产险,人寿保险公司只有两家,即美国友邦保险和加拿大宏利保险。当时的寿险市场基本没有竞争,产品以储蓄保险为主。80年代,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外资保险公司看好中国内地市场,开始陆续进入香港地区,并作为向内地市场的过渡。外资保险的进入,提高了本地居民对人寿保险的认识,保险市场得以逐步繁荣,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90年代中后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香港地区经济出现衰退,楼市大幅减值60%~70%,居民投资失利,生活收入降低,包括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业遭遇困境。
进入2000年后,香港地区寿险业开始了一个新的增长期,从表1可看出,2001年—2006年上半年香港地区个人人寿业务高速增长,年均增长22%。其主要原因是,银行维持低利率,给寿险保单提供了发展空间;失业率居高不下,促进了人队伍的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启动,改变了个人营销一统天下的局面;2003年SARS爆发,市民忧患意识增强,唤醒了保险保障意识;保险业不断创新,投资连结等新产品的推出极大地促进了寿险业的发展。
虽然香港地区寿险业近几年发展较快,保险专家们对于香港地区寿险业的未来依然充满信心,认为今后几年寿险业的发展空间不仅不会缩小,而且会更加扩大。其原因是:
1.根据香港地区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可以看出,香港地区保险业还有巨大潜力。虽然香港地区的保险深度和密度均已高于全球平均水平,香港地区人寿保单已超过700万份,平均每人一份。但这一数字与一些国家或地区人均2—3份寿险保单相比,市场潜力依然巨大。2005年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比较见表2。
2.香港地区经济未来几年可以维持良好的增长势头,特别是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和进一步繁荣推动了整体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提高,购买力转强,为人寿保险业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
3.香港地区未来的家庭格局变化对保险业发展提出了巨大需求。目前香港地区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2%;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8%,香港地区将快速步入老龄社会,家庭年龄结构、经济收入结构等将发生重大变化,社会养老负担将日益加重。因此,以养老为主的人寿保险将出现巨大需求。
4.目前,香港政府的医疗补贴占居民医疗支出的97%。随着人口渐趋老龄化,这势必会成为巨大的财政负担。谋求改变这种状况最有效的途径是将政府保障转为商业医疗保障。
5.虽然2002年后,政府为全港劳动人口设立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但是这项计划起步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数量不足,仍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提高劳动人口退休后的保障水平。
6.银行保险已成为香港地区寿险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领域。然而,目前保险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渗透率只占22%-24%,而欧美国家银行的渗透率在30%以上。因此,银保业务还有很大发展潜力。
二、保险创新的本质是以需求与市场为导向
1.创新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是一种需求,而这种需求受到东西方生活方式、文化的深刻影响。西方人比较看重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东方人则看重保险的回报功能。因此,保险创新首先要看到需求的差异性,应需求而产生的保险创新才是有效的创新。不同的保险公司对保险需求的分类是不同的。有的按照年龄结构来分类,即划分为老年人、成年人、儿童三大类保险需求;有的则以财富多少来分类,即划分为高收入阶层、中产阶层、低收入阶层三大类需求;也有的以性别分类,分为男性保险、女性保险。有专家表示,真正了解和把握保险需求的应该是第一线的营销员,因为营销员最贴近市场,最能体会客户需求,最为消费者群体广泛接受的保险创新才是成功的、有效的创新。
2.保险创新在结果上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包装。保险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定型,而且保险没有专利,业内新事物的生命力非常短暂,任何创新一面世,很快便会被其他公司复制和仿效。因此,保险创新实际上表现为一种再包装。有专家指出,创新是包装,是保险的外在形式和内部功能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的一种调整。当今的市场竞争使得保险公司在产品、销售、服务等方面都无法达到独树一帜的效果,能吸引市场的重要因素就是品牌、人才和文化。
3.创新在市场中是立体的、多层次的。就保险而言,弥补保险市场的空白点是一种创新,即原来保险市场没有的,只要满足社会大众需求,就是创新;其次,对保险市场部分欠缺的链条或者功能的补充与完善也是一种创新;再者,对已经在市场上运作的产品进行外在形式和内部功能的调整,也是一种创新。因此,创新途径可以表现为多个方面和多种形式,创新就是一种推动,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去推动市场,而在已有市场的情况下则去推动产品。
4.创新要紧跟市场变化。保险专家强调,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不可分割。寿险产品销售深受银行利率走势、居民经济收入变化的影响。因此,开展保险创新要根据市场的变化,特别是要研究宏观经济、利率变化、资本市场环境、居民收入结构、社会年龄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三、进一步多途径、多领域开展产品创新
近几年,为了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始终把创新产品作为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重要手段。目前具有创新价值的保险产品有以下几类:
1.投资连结产品。从表3可看出,投连业务大幅增加,过去5年平均增长了38%,2006年前9个月增速更高达55%。出现这种态势的主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好转,资本市场再度活跃,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但要有保障,而且还希望看到回报,而投连产品满足了这种日益增长的需求。专家认为,投连产品迅速发展是和资本市场成熟发展密切相关的,是有条件的;香港地区寿险市场投连产品的增长趋势近期内难以逆转。当然,也有专家对投连产品表示担忧,认为保险产品应当强调保障功能,消费者对投连产品的风险未必有充分认识。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香港地区也同样面临这一难题。目前,香港公共医疗开支占政府支出的24%。根据统计分析,人生约90%的医疗费用花在了生命的最后6个星期;香港地区人口平均寿命排全球第二,社会日趋老龄化,政府医疗开支势必不堪重负。香港地区政府亟需解决这一难题,而解决这一难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由于香港地区现有医疗保险竞争激烈,2005年承保亏损约1.6亿元,2006年前三季度亏损2300万元,因此,如何创新和发展医疗保险,还需要政府和业界共同探讨研究。
3.遗产税的保险安排。香港地区现有法例规定征收遗产税,而人寿保险是遗产安排中一项重要工具。专家表示,随着经济稳定发展,居民收入不断增长,未来人们拥有的财富状况和过去大不相同,因此,遗产安排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普遍,人寿保险在此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4.房地产保险。目前香港地区大约有300多万劳动人口,中等收入人口如以1/3计,大约有100多万人。这部分中产人士虽然拥有物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退休保障很不明朗。通过人寿保险安排,中产人士可以将拥有的物业也即远期资产,转为退休后的现金收入,作为退休养老收入的一种补充。
5.养老金保险。在现有强积金计划制度下,雇员一旦退休,强积金供款将一次性归还给雇员。这笔有限的储蓄金额难以保障和应付退休生活,需要购买养老金保险以减低风险和增加保障。有专家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一种退休养老产品与强积金计划对接,退休人员将一次性获取的强积金供款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再做长期的养老保障安排。因此,香港地区未来养老金保险将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市场。
6.女性保险。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更新,愈来愈多的女性开始关注自己的健康和未来保障,成为比较独特的保险消费群体。因此,专家们预期,未来几年,专为女性开发的保险产品会日趋增多,市场潜力不可小看。
7.企业保险。香港地区企业以中小型居多,如果企业的合伙人出现意外,企业不仅要面对股权转移问题,也要面临经营危机。企业保险通过人寿保险提供的资金安排,可以妥善地解决股权转移问题,维持企业继续经营。
四、个人营销的深化和银行保险的提升是销售创新的重点
寿险要发展关键在销售。目前在香港地区有两种销售模式,一是以友邦保险为代表的传统个人人营销模式,二是以汇丰保险为代表的新型银行保险营销模式。这两种并行的营销模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香港地区未来营销体制的方向。
(一)深化个人营销体制才能继续保持和发挥优势
1.寿险的个人营销之所以重要,一方面是由寿险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寿险经营是以人为标的的风险,这种风险是一种潜在的、不确定的、未来的风险,每个人都有其自身的理解和认识,因此,必须通过一对一的营销,使客户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才能转化为对保险的需求。另一方面,个人营销的一些特点也是其它营销渠道不能比拟的。首先,个人营销人具有流动性。因为这种流动性,营销人可以不失时机地开展业务,随时随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其次,个人营销方式唤醒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人频繁地和客户进行沟通,增加了客户对保险的认识,提高了客户的保险意识,从而唤醒或者激发了客户的保险需求。第三,个人营销产品具有针对性。每位消费者有各自的消费心理和消费需求,个人营销可以针对每位消费者的具体情况和特点,量身定做保险产品,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第四,个人营销确立的激励制度是其他营销渠道不能比拟的。人寿保险业在长期发展中所摸索和建立起来的一套营销激励制度,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十分有效的,也是银行保险等其他营销渠道难以效仿的。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寿险市场要发展主要还将依靠个人营销。
2.深化个人营销的关键在于将传统的、草根式的人制度转变为专业化、知识型、财务策划型的人制度。目前,多数寿险公司都在积极探索个人营销体制的改革,方向是把传统的营销方式逐步纳入以财务策划为主要特征的营销轨道上来。有的寿险公司将目前传统的、清一色佣金制的人逐渐整合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传统的佣金制营销人员,另一部分是薪酬加少量佣金的财务顾问。有的公司从2006年开始,承保部门要求所有的人在提交客户保单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一份客户的财务分析报告,这一举措既可促使营销员提升专业财务技能,又能塑造公司新的专业形象,提升公司信誉。友邦保险(香港)目前拥有一支8600人的营销队伍,其中有3500人具有大学毕业兼财务策划师资格,财务策划师的占比已高达营销队伍的40%。
3.深化个人营销必须加强对人的管理和培训。在香港,要成为一名全能的保险人,必须通过六类资格考试:保险基本原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强积金计划、投资连结以及新近增加的旅游保险。但是,一名合格的保险人并不等于一名优秀的营销。人在成长过程中,既要自身的努力,也要依赖公司的培育政策。各公司对于管理和培训营销人,均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其中包括:
关注人的日常营销活动,重视对活动细节的管理。例如友邦保险专门设立了一套电脑系统,每位营销员必须将每天的活动细节输入电脑,管理人员根据这些细节进行分析、跟踪,针对营销员的各自特点提出改进建议。
加强人培训,不断提高人的保险专业知识和营销技能。发展寿险,关键在于人,在于人员的培训。友邦保险、ING公司香港总部均设有多个培训室,可以感受到公司对投放资源、加强内部培训的重视。除了内部培训外,这些公司也鼓励人积极参加社会上的各类培训和公开考试。
丰富对人的激励方式,调动营销员积极性。国卫(香港)对人的激励方式新颖且多样化,例如:规定了每位人电话访客、登门访客的最低次数,超标完成便有奖励;未达标者,不但要按例扣分,而且也会影响年终奖金。对此,人反应较好,认为单靠保单佣金增收已越来越困难,而有关激励举措既可推动展业又可增加收入。
(二)银行保险正逐渐发展成可与个人营销竞争的主要方式
目前香港地区保险市场经营银行保险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种是银行设立自己的保险公司,如汇丰保险、中银保险等。第二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协议销售保险产品,如中信嘉华银行与加拿大永明人寿、渣打银行与英国保诚。第三种是银行和保险公司联营,如花旗富邦保险。其中,以汇丰、恒生的银保业务最为突出,两者业务合计已占有33%的市场份额,其新单业务增长更是位居第一。
银行保险业务之所以发展较快,是因为现阶段银行办保险有着其他非银行保险暂时难以取代的优势,主要表现在:银行了解并掌握了客户的财务状况,比较而言,银行信誉高,容易得到客户的信赖;银行的金融产品丰富,可以为客户提供较多的选择;业务发展起点高,一开始便可统一调动资源,集中证券、银行、保险各种技术人才和力量,调配财富管理师、私人银行等协同发挥作用,柜台人员、关系经理共同提供服务支持;除非是协议销售,一般而言,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确保了在银行销售时没有外来竞争,这与银行销售基金产品情况不同,基金价格波动性大,风险性高,决定了银行在销售基金产品时持开放态度;区别于个人营销,银行保险业务归属公司,一般不会因为人员的流失而导致业务流失。目前的个人营销队伍薄弱,人员偏少,而且保险的国民教育也不够,发展银保业务正好有助于改善这种局面。当然,也有专家认为银行掌握了客户的财务状况,保险公司与其竞争时,处于不对等地位,不能体现公平竞争;银行和保险各有资产负债匹配特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在资产负债匹配上存在风险;银行保险在一些地域小、经济规模不大的市场体系中容易获得成功,但这种成功的例子目前还不多见。专家认为,至少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最好的保险公司还不是银行自己经办的。另外,由于保险对资本金的需求很高,只有资本金充足的银行才有条件办保险。而且,寿险营销最重要的前提是揭示风险,银行保险因为其服务的简单性、单一性难以建立起有深度的客户群队伍,难以形成高质量的、稳定的长期业务。
五、组织机构创新是实现资源整合的条件
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具有功能齐全、机构创新的特点。所谓功能齐全,是指从营销、推广、业务处理,到后勤支援、培训,甚至还有医疗中心,能够充分配合保险业务的发展;所谓机构创新,是指一些机构的设置,能够紧跟市场新的动态和变化。一家公司的组织机构创新并非仅仅是简单改变机构名称。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组织结构创新方面很有成效,组织架构的设立一切以业务发展为导向,注重营销、客户服务和培训,其主要特点有:
1.重视业务功能一体化。汇丰保险是一家综合型保险公司,按照保监处授权,汇丰保险可以同时经营财产险和人寿保险。因此,公司机构按个险和团险两条线来分设,个险部门可以销售个人财产保险、个人人寿保险和个人年金保险,团险部门则可以销售团体财产保险、团体人寿保险和团体年金保险。这种功能一体化设置不但降低了销售成本,也提高了经营效率。
2.加强资源整合。组织机构创新的过程也是资源整合的过程。突出的例子是开展银行保险业务,集中银行、保险公司的销售和技术资源,通过整合形成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
3.强调3P(Product、Promotion、Profit)的一体化管理。三者之间从表面上看可以各自独立,但实际上是一种链条关系,在机构设置上充分考虑彼此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行一体化管理。
4.重视对一线人员的直接管理和培训。友邦保险公司和ING香港公司各有公司层面的培训中心(或称训练中心)、人层面的营业培训部(或称营业训练部)。这种分级设置的培训体系要比单纯设立一个培训机构更科学、更能符合销售人员的培训需要。
六、管理创新是提升公司内含价值的重要途径
香港地区在保险经营管理上的一些成功经验,尤其是一些管理创新,值得借鉴和学习。
1.香港地区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强调边际利润、成本控制,重视资产回报,管理的核心就是盈利。产品要单个精算,将边际利润、附加值等作为精算依据。专家认为,好的产品应该是有盈利的产品,产品设计对路,迟早会有盈利,但如不按规律,不讲科学,则迟早要亏损。
2.市场监管是必要的,但毕竟是外部的力量,关键是靠内部的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有专家表示,寿险经营重要的是要有制度,也就是要有内部纪律,包括有一套营运、财务等规则。保险营销讲关系,但经营管理还是要靠自我约束,要强调纪律,规范运作。例如银行保险,手续费的支付必须遵守监管规则,更要受内部成本管理的约束,不计成本招揽业务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3.业务质量与结构是经营管理的核心。香港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发展业务时,首先考虑的是质量和结构,而不是规模与速度。对于类似期交、趸交业务比例的问题,很难有一个绝对标准,但由于期交业务可持续性高,内含价值高,所以各家保险公司都把发展期交业务作为重点。友邦保险个人业务的比例高达90%,其中期交业务高达70%,即使以银行销售为重心的汇丰保险,期交业务也高达50%。因此,发展期交业务是保险公司竞争的焦点,是保险公司管理能力的体现。
4.经营保险需要许多条件,比如资本、技术等,但最重要的是人才、管理、品牌和企业文化,这是衡量企业内功的主要方面。而练好内功的关键是人员的培训,一个注重长期发展的公司就必须在人力资源的培训上花本钱、下功夫。
5.寿险公司制胜的关键是公司提供的服务。保险销售的是一张合同,要让客户感到“物有所值”,一定要做好服务,特别是风险发生以后的理赔服务。有专家认为,高质量的服务一定会带来高额的回报,因为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保留一个老客户成本的3倍。
七、监管创新的目的在于营造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环境
监管创新是保证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条件。目前香港地区的保险市场总体是健康、规范的,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1.加强监管机构在推动市场方面的作用。从最近几年市场发展看,未来若干年香港地区保险业的增长主要还是依赖人寿保险业务。寿险要持续发展,除了有一个稳定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也需要政府政策支持。监管机构不会主动去推动某项产品,但可以在推动市场方面多做工作,今后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2.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管。目前的监管主要还是依据《香港保险业条例》,再加上各类指引,如动态偿付能力指引等,香港地区已建立了一个透明(充分披露信息)、规范(标准一致)、公平的监管体系。现行的保险公司条例赋予监管机构很大的权力。运用这些权力,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业务实行以风险为重点、以偿付能力为条件的监管。具体的监管手段包括现场调查、检查公司内部程序、要求提交季度报告等,以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点。
3.重视公司管治。香港监管机构为了加强保险公司管治,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获授权保险人的公司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香港监管机构认为,保险业所涉及的是在未来履行的承诺,因此,公司管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可以增强投保人的信心和促进市场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提升香港地区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指引》内容主要包括:高级管理层的架构、董事局的角色及责任、董事局的事务、必须和需要成立的委员会、内部控制、遵守法律和规定以及客户服务。这对规范保险公司运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1999年11月1日,《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施行。时光过去了1年有余,对这个《规定》了解的人有多少?了解的程度有多深?近几日,记者对几个企业的职工做了一次暗访,他们对有关问题谈了自己的“见解’。
职工A:“我没有听说这个《规定》,因为领导没有给我们传达。”他表示,知不知道这些无所谓,最起码自己不会轻易失业,顶多下岗,所以有关失业的话题他不关心。
职工B:“我知道原来有个规定,厂里一直在扣我们的钱(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所以我知道一旦失业了,我会每月领到一笔钱(指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大概是3百来块,只是这点钱很可怜。”他认为,既然自己缴纳了失业保险费,那么即使失业了,国家“总不能让我没饭吃”。
职工C:“我父亲是另一家企业的人事干部,我是从他那里知道了这个新《规定》。他说这个《规定》对职工有好处,虽然我没看到《规定》,但我相信父亲的话。不过,这个《规定》也许对我无所谓。”他说自己不会失业,如果单位不要他了,父亲会托关系马上给他找份工作。
职工D:“我现在是个下岗职工,对国家的政策很关心。这个《称定》虽然比原来更切实际,但一旦失业,这些规定救不了我。”她并且说,知道一些未来的政策,那便是不久以后将没有“下岗”之说,她这样的“下岗职工”最终也将成为“失业人员”。对于下岗,她表示并不可怕,因为她每月都从单位拿到一些钱,生活勉强过得去,而且还可以报销医药费等。对于失业,她表示害怕,因为失业意味着完全失去靠山(指单位),而可能领取的那点失业保险金将难以维持生计。
可以看出,持“失业与我无关”的人不少,他们大概是觉得自己不会失业或者不怕失业;而有了失业危机感的人中,持“失业保险与我无关”的人也不少,他们大概是觉得自己享受不了多少失业保险的“待遇”,最起码对“失业保险”持怀疑态度,或者说它“可有可无”。
并非事不关己
失业与失业保险果真与有些人无关吗?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失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没有人能够回避的。即使多数人永远也不经历失业,但并不能说明他们不存在失业的危机,而且在他们的亲友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有了失业(包括正在失业或曾经失业)的成员。
据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今年初全市城镇失业人员已达到近8万人,这个数字目前不仅有增无减,而且并未包括大量的下岗职工。有关数字表明,今年全市劳动力市场可提供的岗位只有20万个,而需要安排的劳动力有44万人之众,超出可供岗位的1倍多。这44万人中,除去失业人员,还包括城镇新生劳动力19.6万人(主要是大中专毕业生及农转非人员)和下岗职116.5万人。他们与失业人员一同“抢”有限的“饭碗””,加上今后中央和北京市机关干部精简分流,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要和现有的富余劳动力争“饭碗”,这些必将使失业大军的数量在一定时期内居高不下。有关权威专家指出,就全国来讲,这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持续3年左右,据初步预测,“九五”期间,我国劳动力供给总量为21751万人,而近3年的劳动力需求为3446万人,2000年我国人口中依然有18304万(即近两亿)劳动力处于失业和就业不充分状态。
一方面是失业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又是“失业与我无关”或“失业保险与我无关”的观念并存。一位学者这样分析说:持“失业与我无关”观点的人员,他们肯定认为:失业与己仍旧遥远,“8万人”对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来说并不是“大数字”,只要不出现全民失业,那么失业者就永远不具代表性。而持“失业保险与我无夫’的人员,他们肯定认为:失业保险与己的“想像”不成比例,对于不怕失业的人来说,能领到的微薄的“失业保险金”太不值钱了,因为很多人在失业后找到的工作,挣的钱比能领到的“失业保险金”多得多;而对于怕失业的人,他们也不可能用能够领到的“失业保险金”维持一生的生活,因为他们担心两年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两年),再找不着工作怎么办?
看来“事不关已”是假,关键是他们的心态矛盾重重。
矛盾心理缘自何处
笔者对持有“失业(或失业保险)与我无关”观点的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了解。他们表示,很清楚自己面临的危机——他们多数人又承认:失业无法回避,而且害怕失业。这些人对由于国家的改革而使得职工下岗已经可以理解了,但对于“失业”却依旧觉得“陌生”。有的人甚至认为,国家只对下岗职工负责,如政策面宽,提供条件支持他们再就业,而失业将意味着国家不管了。有信息表明,针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程”将取消,这意味着下岗职工也将与失业者划等号。于是,人们即使能够接受“失业”这个现实,但依旧对“失业保险”持怀疑态度。
对这种“矛盾”心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人士说:看来他们不了解(或不理解)国家的政策。他进一步解释说,北京市政府1994年就出台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政府历来重视失业问题,一部分人员对政府采取的措施不明确甚至不知道,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层单位贯彻不利,加上媒体宣传不够,另外,也与一些人员不关心政策、不注重学习有关。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让人们(尤其是现在在职的职工)充分了解并理解国家和市里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这位人士特别强调:并不是企业职工不关心国家的规定,而是他们缺少途径去了解,如果企业领导把上面的精神都锁进抽屉里,甚至搞“愚民政策”,那么职工们与其说是不关心,倒不如说是关心不了。
失业保险离你越来越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失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有直接关系的“失业保险”应该成为民众的“必修课”。
失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由社会集中筹集资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险种之一。
北京市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根据1986年国务院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建立起来的,1994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市政府实施了《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截止到1999年9月底,全市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有22494个,职工人数达285万人,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支持了企业改革,维护了社会稳定。
十余年来,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累计接受就业转失业人员26.83余万人,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7.03万名失业人员发放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费。1997年以来,按照“三三制”的原则,对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20.1万名下岗职工拨付了基本生活保障金。为了保障困难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共为1434户次停工半停工企业、破产企业的28.5万名下岗职工,借支了基本生活费。10余年来,劳动保障部门发挥培训基地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作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进行免费培训
、提供就
业信息与职业介绍服务,以及建立生产自救基地、贷款贴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予以补助、给自谋职业的人员予以补助等各种措施,共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14.8万人,使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
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也是最大的保障对象群体。研究解决好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既是保障农民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也是关系到农村政治、经济、社会能否稳定、持续发展的大问题。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农民的老有所养,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何为4000万失地农民、1.5亿农民工、1.6亿农村剩余劳动力、8000多万农村老龄人口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如何衔接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最终形成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面对这些重大社会问题,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机制,建立与家庭保障、土地保障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建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目的
(一)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仅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的土地难以为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生活。通过建立适合农民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
(二)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可以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目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就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构建的进程。老有所养是人类共同的追求,由于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诸多缺陷使农民对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农村养老保险停滞不前。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让农民平等地享受法律赋予的权益,分享其对社会做出的贡献及社会发展的成果,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从而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进而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并购特征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业掀起了并购狂潮。国际保险业的并购浪潮反映了世纪之交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动向,是国际保险业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经济增长以及竞争态势所做出的相应的战略调整。国际保险业并购涉及的领域广泛,不仅包括保险领域内部的直接保险领域、再保险领域、保险中介服务领域,还包括保险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的混业并购。主要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一)国际保险并购规模巨大
一是国际保险并购公司的规模大。国际保险并购中所反映的不仅是“大鱼吃小鱼”即资金势力雄厚的大公司兼并弱小公司,而是主要表现为大公司之间的强强联合,从而形成“超级公司”、“巨无霸”。通过国际保险并购使得保险公司数目减少,垄断程度不断提高。例如,英国的商联保险公司和保众保险公司的合并而成的CGU,成为全欧洲第九大保险机构。
二是国际保险并购数量多。有资料显示,近十几年来全球金融业兼并的总值相当于1.4兆亿美元,其中主要是国际保险业的并购。
三是国际保险并购金额高。以美国为例,1997年保险业的并购占美国市场并购总金额高达7%。表1描述的是美国保险业兼并的情况,可见一斑。
四是国际保险并购快捷。一般重大并购只在短短几个月内就告完成。例如,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720亿美元的合并交易仅用了4个月的时间。
(二)国际保险并购以横向并购为主
从产业角度看,并购一般可以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三种形式。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业掀起的并购狂潮属于横向并购,即同一产业,或相近行业企业之间的并购。这不是20世纪初国际横向并购的简单重复,而是国际保险业进一步发展、扩大市场的主要手段。国际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之间的相互并购、融合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中的一种普遍现象。
(三)国际保险并购以跨国并购为主
国际保险业的跨国并购是指一家保险公司为了某种目的,通过一定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外国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定比例甚至全部股份或资产收买下来,从而对其经营管理实施部分或全部控制。跨国并购包括直接向国外目标企业投资,通过在外国的子公司、分公司进行并购等方式。例如,荷兰国际集团收购美国的一家寿险公司,就是由其在美国的一家子公司与之合并的方式完成的。
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发展模式
(一)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种类
一般,我们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竞争垄断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任何公司都可以自由进出市场,市场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同时存在大量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每一买卖者均掌握或通过中介人掌握充分信息。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是自由的,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市场自发地调节保险商品活动的价格。国外保险公司可以自由进入该市场,保险公司的数量基本上由市场供求自行调节,保险行业公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则是大小公司并存,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同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又称独家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
(二)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现行模式
根据国际保险业的并购现象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这主要表现在: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国际保险业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大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因此,国际保险市场中出现了“金融超市”,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国际保险市场中的保险资本等资源掌握在少数大公司的手中,形成寡占特征。
(三)国际保险市场结构发展模式
国际保险并购的目的,在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但是,并购之后组成的规模巨大的保险集团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也就是说,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金融融合所带来的范围经济也不是很理想。实证分析表明,国际保险企业的规模经济并不存在于大公司中,而是中小型的公司更容易达到规模经济。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这是因为,国际保险市场潜在需求巨大,没有一个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全部的供给,独家垄断国际保险市场;随着风险的变化和巨灾、巨额风险的存在,也不可能由少数几家国际保险公司来满足国际保险市场全部的保险需求。因此,客观上国际保险市场将会由目前的寡占市场格局发展成为既有大规模的公司,又有中小型的公司,大公司和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格局。
三、国际保险市场区域发展模式
目前,从区域概念来看,国际保险市场由北美市场、欧盟市场、日本市场三足鼎立,形成区域寡占格局。可以说,无论从保险资本、保险资产、保险业务收入等各方面来看,以美国为中心的北美市场、欧盟市场以及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市场,占据了国际保险市场90%的份额,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供给来源于这三个地区。目前,这三个国际或地区的市场已经饱和,源自于此的国际保险资本正在向发展中国家市场流动。但是,总的来说,目前三足鼎立的国际保险市场格局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加快发展,由保险需求的收入弹性理论可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业发展速度将超过其经济发展速度。因此,随着国际保险资本和技术的流动,将刺激保险落后地区的潜在保险需求,促进国际保险市场中保险落后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目前,亚洲地区、东欧地区、南美地区、非洲地区等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正在快速发展。国际保险资本正在逐步流向这些地区。
所以,未来国际保险市场区域发展模式将是一个资源共享、技术共享的融合性的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随着国际保险市场的中心将由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由欧美向亚太地区转移,将形成全球范围内的国际保险大市场。转理论上讲,根据Arrow—Lind定理,随着所汇集的个体投保人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即公平精算费率p=Π的基础上筹集保险费,投保人群体之间就可以解决内部个别投保人的损失补偿问题。也就是说,如果相互独立的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对于风险厌恶的个体投保人而言,是将自身面临的风险转嫁给了整体投保人群体;对于投保人整体而言,则是将可能的损失在群体之间进行分散。而且,只要投保人群体充分大,投保人作为一个整体仅仅依赖其整体内的期望损失,而与个体投保人的风险厌恶程度无关。这就是说,由风险厌恶的投保人汇集起来的整体就变成一个风险中性的“保险供给者”。也就是说,根据保险原理,我们应该利用国际保险资源在国际范围内分散风险。如果全球的保险资源都利用起来提供保险产品形成国际统一保险大市场,那么,个人、地区、国家乃至国际的风险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那么,不仅可以实现投保人风险的充分分散,而且可以使得保险成本降到最低,保险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但是,在现实的国际保险市场中,由于诸如政治等原因还存在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基本不与外界交流,保险供给取决于自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资本势力或资本总量。由于没有国际保险的支持,国内保险供给能力仅仅受到资本的限制,又不能够通过转移到国外的国际再保险来解决国内的承保能力问题。因此,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的均衡将表现为:有限的保险供给量与有效需求的均衡,潜在需求无法得到完全满足,存在帕累托改进。随着贸易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融合,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需要外来的保险供给,才能够达到帕累托有效。
不过,从封闭、半封闭的国别市场到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目前,最初的表现则是区域统一的保险市场模式,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实现保险市场的融合和统一。当前,围绕着美国、日本、英国等保险市场发达的国家,已经或者正在形成的欧盟统一保险市场、北美区域保险市场和亚太保险市场,就是向全球统一大市场过渡的区域统一保险市场。
然而,即使是欧盟这样的区域统一保险市场,在其成员国与非成员国进行保险交易时则还是体现出“国别市场”的相对独立的特点。所以,根据保险原理,区域统一的保险市场还需要帕累托改进,最终形成全球统一的国际保险大市场。
四、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发展模式
(一)国际保险经营方式的发展
国际保险业经历了产、寿险兼营——产、寿险分业经营——保险、银行、证券混业经营的过程。目前,国际保险并购似乎表现出了国际保险业的混业经营趋势,而银行保险也方兴未艾。但是,保险与银行、证券并不是同一的东西。保险毕竟不同于其他金融产品,有自己特殊的职能和作用。金融融合、“金融超市”所表现的更多体现的是保险、银行、证券三者相互利用各自的优势来更好完成自己的使命。作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国际保险企业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营以保险产品为主的各种产品,但并不是只经营一种“混合”的产品。因此,混业经营只是国际保险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但不是唯一的一种。
国际保险并购中还表现出另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保留自身的优势项目,将自己不擅长的部分转让或者置换,同时吸收自身擅长的项目加大专业经营的力度,完善自身经营管理。
因此,我们认为:未来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方式将依照不同的公司的各自特点、背景,实施专业经营、兼业经营或者混业经营的经营模式。
(二)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
当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在为各国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带来前所未有的新型国际风险。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巨灾风险不断出现和加大。例如,1992年的“安德鲁”飓风,保险损失高达202亿美元(以2001年价格计)。而在2001年,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爆炸,以及恐怖事件等重大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预计超过1150亿美元,并导致2万人的死亡。2001年9月11日发生于美国的恐怖事件,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和营业中断损失估计在190亿美元左右(总损失在900亿美元),若将责任险和寿险损失计算在内,预计损失总额在300亿美元至770亿美元间。这是保险史上财产损失最高的事件之一。
新型风险的不断出现,巨灾风险的不断出现,给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造成很大的压力,迫使保险人寻找新的方法处理风险,导致了国际保险产品的创新。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已经不再满足过去传统的财产和人身保险产品,已经开始出现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Transfer,简称ART方式)的国际保险产品创新。
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中的重要形式是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现的包括保险资产和保险产品的保险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的实质是通过借助证券方式和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保险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上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如1995年美国投资银行、再保险公司及经纪人以负债证券化(融资证券化)的形式开发出场外交易的保险衍生产品。这种证券不在交易所交易,交易方式很像私募基金或者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而1990年芝加哥交易所开发的保险期权、期货的组合,可以使保险公司对保险风险进行套期保值,可以使投资者从保险风险发生的概率中获利。目前,保险证券化的产品和证券化工具作为传统保险的替代或补充,能有效解决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的缺口,并逐步受到各国保险公司的重视。
不过,ART并不能够完全代替传统保险产品。国际保险市场中,未来国际保险产品的发展模式将是以传统与非传统的保险产品相结合的模式。国际保险市场中的经营者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的组合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各种风险。
(三)国际保险销售方式的发展
国际保险销售方式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生存和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为了降低销售成本、提高销售效率、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在新形势下更好的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国际保险业不断开拓各种销售渠道。
1.银行保险的发展
银行保险,即通过银行或邮局网络销售保单。主要业务类型包括:银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最原始的方式);保险公司的银行子公司或银行的保险子公司;合资公司(保险公司控股,银行控股,或五—五合资);境外保险公司与本地银行的合作等。
可以说,在新的分销方式中,银行保险是未来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之一。随着客户需求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发展,银行保险不仅会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发展,而且会出现保险银行,即通过传统的保险销售渠道(人,销售网等)销售银行产品(流通账户,抵押贷款,共同基金等)。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
保险经纪人制度是伴随着海上保险的发展最先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大约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广泛的海上贸易活动,由于当时航海技术及造船技术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风险很大。在长期的海上贸易中逐渐形成了海上保险,即“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原则。15世纪末16世纪初,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及达·伽马开辟通往亚洲的东方航线,使得世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转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国。随着英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现代保险业开始在英国发展起来。1720年英国国王特许皇家交易所和伦敦保险公司专营海上保险,作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险经纪人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保险经纪市场的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采用保险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的保险“市场”只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市场中的保险条款、费率全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在业务开拓过程中只需招收保险人销售保险产品,客观上不存在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保险经纪人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和保险市场格局的形成而出现的。
20十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和保险事业都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经纪业逐步发展,保险经纪人制度逐步形成,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然而中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在其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如: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单一,有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行业自律、内控机制缺位,地下保险经纪时有发生等等。这些均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也制约着我国保险业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与保险经纪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加大,未来对保险经纪人的使用会越来越频繁,保险经纪人之间的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这些问题如果再不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势必损害我国保险经纪人的职业形象,引起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混乱,影响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最终将阻碍整个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保险经纪人制度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认真分析研究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个真正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完善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地发展。
1999年中国保监会决定正式批准成立我国首批保险经纪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国举行了首次注册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当时全国共有7186人参考,144人一次性通过资格考试。1999年底中国保监会批准首批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江泰、长城、东大正式筹建。2000年6-7月这三家首批保险经纪公司正式成立。同时,中国保监会重新审批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商局所批准的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和国外经纪公司驻国内办事处的经营执照。对于国内原来批准的保险经纪公司、从事经纪业务的商务公司,保监会经审查后一律认为不合格,坚决予以取缔。2001年底中国保监会又批准了7家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地点分别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国保监会审批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有三个。
1、业务内容不明晰
保险经纪公司对自身的优势没有清楚的认识,不知道主要应开展哪些业务、达到哪些目的。在某种程度上,以保险经纪公司目前的表现,只能称其为更高一级的保险人,和国外的经纪公司存在着很大差距。
2、保险经纪的人力资源相当缺乏
保险经纪人中拿到保险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人数较少,而且他们中的大部分是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要这些人转变工作的难度较大。特别是经纪人资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够的从业技能和经验。和其他金融行业比较,保险公司的从业人员文化素质明显偏低,这种人力资源的匮乏使保险经纪人的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
3、缺少有效的监管,造成了一些混乱局面
例如,在为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时,保险经纪公司侧重于佣金的高低;许多保险公司同经纪人争夺业务,一些未在我国注册的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市场抢占业务。同时,财会上没有保险经纪人开支的费用科目,也没有统一的费用标准。目前国家对保险人的佣金标准有统一的规定,对于保险经纪人采用和保险人统一的佣金标准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讨价还价,因为这样会影响保险市场的稳定。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发展滞后的原因分析
保险经纪人的发展滞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保险业的发达程度,当局对保险业的监管目标与监管方式等都影响或制约经纪人制度的发展。
1、保险经纪人素质不高
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由于经验少、技术低,与保险经纪业务发展要求相距很远。尽管已举行了几次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但取得资格的人数不多,远远不能满足保险经纪市场的需要。
2、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过于单一
就目前来说,我国不允许个人经营保险经纪业务,也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确定的,在该规定出台之前保险经纪公司只能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严重缺乏灵活性。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经纪人组织形式可选用个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备经纪人资格者可以个人形式申请开业。英国等一些国家允许以合伙形式开业。
3、保险经纪人市场不够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主体不多,市场垄断还比较强,存在着竞争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从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来看,我国实行审批制,这无疑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培育。英国、美国、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册登记制,只要符合条件的就可登记注册。
4、保险经纪人佣金制度不规范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依法办理业务,应按双方当事人约定收取经纪佣金。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缴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险经纪人佣金。一般来说,我国目前财产险的佣金是保费的10%~30%,人寿和健康险的佣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伤害险佣金比例在20%左右。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保险经纪人必然为多赚取佣金而选择保费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险公司投保,从而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险观念落后
我国多数投保人的保险观念比较陈旧,对保险服务没有高层次的要求。在实践中,有些投保人认为经纪人佣金虽然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通过经纪人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可以节省佣金。因此,让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险经纪、充分利用保险经纪人,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在保险人方面,某些保险公司由于机构大而全、冗员太多,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经纪人展业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员展业,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展业人员的收入直接与业务挂钩,保险经纪介入保险市场,使得原来属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被拿走了却还要付费,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
三、保险经纪人制度建立的意义
保险经纪人无论是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还是保险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言,由于保险市场的日趋成熟,市场中的供需双方在数量上都有了较大的增长。同时,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新的风险引出了人们对保险的新需求。保险人向市场所能提供的保险商品的种类也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和多样化的趋势。这时,投保人要凭借自身的知识对保险人、投保种类和投保数量等因素做出符合自身风险和经济条件的正确选择是有一定困难的。而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保险经纪人的出现,就能够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并使投保人享有高水准的专业服务。
对保险人而言,自1988年3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打破中国保险市场长期垄断的局面之后,到目前已有20多家保险公司活跃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这一方面为保险市场注入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剧了竞争。竞争的最终目的就是用低于市场平均成本的成本来获得高于市场平均利润的利润。对保险人来说,既要扩大承保范围、拓展新业务,又要把成本降到最低,仅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是远远不够的。保险经纪人可以利用其灵活性与专业性,有效地帮助保险人拓展业务、降低成本,同时有助于在市场上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
为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必须与国际接轨,并采用国际同业的一些通常做法。在国际上,各国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着保险经纪人,且保险人的大部分业务都是经纪人招揽的。以英国保险市场为例,保险经纪人掌握着英国55%以上的保险业务,而法国的工业客户每年则有近90%的保费是通过经纪人交给保险公司的。此外,我国加入WTO以后,大批外商进入中国市场,如不采用外商所熟悉的通过保险经纪人的方式招揽业务,我国保险业就有可能失去一个巨大的市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保险经纪人制度,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一)林业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
林业是一个高风险的产业,其对保险有着巨大的潜在需求。林木在漫长的生产周期里,既易受到火、风、雪、水、病虫害等自然灾害袭击,又易遭到乱砍乱伐、毁林开荒等人为破坏。从调查可以看出林业自身具有巨大的风险性,且有增大的趋势。林业灾害给林业发展造成的巨大损失是林业经营无法承受的。
(二)林业保险发展滞后对林业发展的需要
我国林业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却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随着林业市场经济的到来,林业保险越来越重要,尤其是一些较为注重效益的商品林。一方面,林农的收入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投保率过低。另一方面,林业保险经营效率较差,亏损严重,供给主体严重不足。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率或限制责任范围,从而加大了投保人的经济负担,抑制了投保需求,进一步限制了承保面的扩大,形成恶性循环,我国的林业保险一直处于这样一种“两难困境”。
二、当前我国林业保险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一)林业保险供需双向不足
1.投保人收入低下,保险意识薄弱
林业本身的高风险性,决定了林业发展对保险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然而,林业经营者在林业经营过程中对林业保险需求不足,投保率低下,存在这一矛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营林者的收益低下,森林投保增加了林农经济负担,他们心存侥幸。二是,营林者的保险意识薄弱。虽然林业保险对林业生产尤其是木材资源培育的积极作用已为政府、营林者所认可,在经济较发达的林区,已被一部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林农所认识和接受,但是在更多的林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林区,森林保险的意义还没有为林农所接受。
2.经营效益低下,供给严重不足
林业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潜在林业保险市场,而林业保险公司没有积极地开拓这个市场,增加林业保险供给,相反表现出林业保险供给不足,这一矛盾主要原因在于林业保险的特殊性;因其与商业保险不同,使林业保险公司效益低下。
(二)林权制度不完善制约林业保险发展
林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林权不清,林业产权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这种制度上的弊端更加阻碍了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一方面林区的产权主体不明,往往签保险合同找不到对象。另一方面,产权不明使得一些林业部门根本就没有森林投保的意识,责任相互推诿。
(三)林业保险政策不明,法律法规不健全回
森林保险业务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其发展必须依靠政府立法保护、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然而;我国森林保险到底实行什么样的政策,是单独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还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兼营,是由政府参与实行补贴,还是由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这些政策方向多年来一直有人提出看法,但到如今,仍没有得到解决。林业的弱质性和保险公司的盈利性,使得两者完善结合较困难,需要政府的介入。
三、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对策
(一)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应从供需两方面加大对林业保险的投入,提高林业投保者、承保者的积极性。
1.提高林业保险意识、加大投保补偿,刺激林业保险需求。一方面要对林业经营者普及林业保险知识,加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其积极投保;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的需要,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是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税收优惠等方式。
2.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保收益,促进其进行林业保险供给的积极性。政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促进保险公司林业保险的供给:一方面对于大型的林场,由于其风险巨大;保险公司对其风险的承受能力有限。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巨险证券化的措施来分散风险。
(二)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
完善的林权制度能促进林业保险业务的开展。林业保险牵涉到林业产权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林权制度,建立明晰的林业产权关系,是林业保险业务开展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林权改革,建立明晰的林权结构体系以及规范林业产权流转体系,使得林业产权主体明确,林业经营者的权、责、利对等,这样使得林业保险的主体明晰,且投保的责任和利益关系明确,能有效促进营林者的投保积极性。
(三)加强林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建设
积极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加强林业保险的法制.建设,是加快发展林业保险的保障。当前,我国开办林业保险的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其实可以出台相关政策,建立专门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这样可以简化操作,提高效率,也便于政府出台林业保险相关政策。
(一)社保财会制度未跟得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
首先是无法在财务报表中真实反映和核算部分社保财务活动的内容。在传统的社保财务管理中看来,因为这部分内容不是财会核算应该反映的内容,但这部分社保基金运行影响社保经办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保基金的收益情况,甚至还对巨大基金的风险详有不测。其次,即使反映了财务管理报表的内容,这种反应也不能说的上可靠,真实。比如,根据历史成本原则,本金部分在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与基金保值增值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样的财务管理信息会误导社保基金使用和决策者合理地利用社会保险基金。
(二)监督不力导致信息失真
按照现行的社保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工作部门的主管单位是各级财政行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监督实施及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有关社保行政法规对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在一些地方、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监督乏力、监管手段缺乏的现象依然存在。因为对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税务、审计、财政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导致各个监管部门存在着缺乏配合的现象,对各家齐抓共管的监管方式没有进行配合。要对社保财务信息失真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综合治理,完善社保经办机构财务管理治理结构;对内部稽核审计作用充分发挥;积极研究,将社保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化;运用法律手段,将社保基金的监管予以加强。
二、关于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真实性的思考
从以上论述可知,社保财务管理信息本质属性的重要质量特征社就是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目前,一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状况令人担忧。正如社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包含有反映准确性、反映完整性和真实性一样,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失真也包括有不完整、不准确和不真实三个方面,财务管理信息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社保财务管理信息反映真实性受制度的局限作用
社保财务管理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与财务惯例的差距,对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是不利的。各项基金的核算在社保财务制度下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由各自省份根据情况确定基金的比例确定以及核算的与否,这在客观上为某些经办机构社保基金保值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由于同一社保财务事项,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对选择的方法可能很多种,作出不同的处理,使得不能完全保证社保财务管理信息的真实性。
(二)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准确
主要是由于社保经办机构某些财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社保财务制度所规定的核算方法、程序不熟悉,对于账表之间、账实之间以及账账之间的数据往往会造成不符,社保财务管理诚信缺失在社保财务管理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差异下提供了推动力,在社保财务核算中尽管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力求准确,为社保经办机构决策的信息能够提供有用性,但由于本身经验、专业知识不同的社保财务管理人员,参差不齐的自身素质,存在职业判断水平的差异,对社保财务政策就出现同样性质的,对于不同的结果是由于理解的不同。
(三)社保财务管理信息不完整
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有一个科学的发展目标。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内多是持规模决定论,以此开展经营和管理。这种观点有利有弊,其有利点是:从规模经济理论而言,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会降低相对固定成本,从而有利于长远发展;其弊端在于,一味追求规模,就难以保证业务质量,最终会伤害效益,不利于长远经营。当前我国保险业盈利水平不断下滑,国内保险业竞争又十分激烈,相当一部分险种业务已接近盈亏临界点,过分追求保费规模增长,必然会导致业务亏损。保费数量增加论有一定的危害性,同时根据经济原理推论,可以发现规模经济与垄断及寻租行为相联系,也可以发现过分强调规模经济论很有可能会伤害效率效益。
在研究A.M.BEST公司对保险公司的评级时,我们可以看到,其评级的关键在于对一个公司的财务实力、经营业绩与市场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中,财务实力就是以资本金为核心,包括准备金与分保等因素在内的偿付能力状况,经营业绩的核心内容就是盈利能力、收入构成与经营管理者的经验与目标,市场状况包括市场风险、竞争性市场地位、风险分布与事项风险。行业绩效是推动整个行业发展的动力,一个行业的发展理所当然地应把效益作为首要目标,这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中资保险公司已经陷入恶性竞争的怪圈
(一)高成本、低技术困扰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保险公司两块主要成本支出,是人力成本支出和赔付支出。与国际一流保险公司相比,我国中资保险公司的人员普遍过多,据估计,雇员最多的保险公司将会是几个国有独资大保险公司。人员虽多,但因人员素质不一、人均绩效普遍较低;因此带来员工士气较低,与国外公司人员少、绩效高相比,可能引起人才流失,使我国中资保险公司在未来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由于种种原因,加之竞争中的各种因素,使我国中资保险业的盈利能力呈下滑趋势;1999年,在无大灾的情况下,全国财产险平均盈利水平仅为4%。对国内保险公司而言,当前突出的问题就是盈利水平下降较快,而资本金未达到偿付能力的基本要求,出现了难以大量筹集资本金的问题,从而对行业长期发展形成不利的影响;而各家人寿保险公司都背上了利差损的包袱。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以后,各种不利因素的综合作用,将更加不利于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
(二)行业管理过严,出现一定程度的管理失灵
我国政府在保险业发展中,奉行严格的较高市场准入制度与经营区域限制制度、严格的行为监管制度、严格的分业管理制度、国有公司占主导制度,这些严格的管制制度对行为规范起到一定限度内的引导作用,但是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
首先,中资保险公司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资本金不足或偏小,实行过高的市场准入与严格的经营范围限制,其结果是:一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及新公司难以进入部分市场,限制了资本金筹集速度,在经济环境较好时使保险行业失去了发展的良机;严格的经营范围限制导致一部分保险公司设置了过多的网点,增加了成本、降低了人员素质及经营效率与效益,增加了未来竞争的成本。其次,由于行为管理论在行业监管中占主导,从而以行为论好坏,未能深入研究行业发展的深层次原因与规律,不能对症下药,使得保险市场陷入“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两难地步;同时,过分强调行为管理,可能会保持了不合理的市场结构,不利于市场优化与经营水平的提高。第三、严格的分业管理与国际潮流相违背;国有企业占主导使得行业内主要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机构不健全、经营效率较低。重塑行业管理政策已成为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关键。
(三)国家宏观政策的不足之处
国家在发展保险事业中,由于经验不足,也存在一些误区,集中体现为:1.营业税过高,不利于行业积累。2.不同等的国民待遇。3.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投资限制,不利于未来发展。4.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发展历史短、经验不足,法制建设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
(四)中资保险公司处于困境的深层次原因
市场结构是由集中度、产品差异和新企业进入壁垒所决定的。在中国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差别较小,对照产业经济学原理,我们可以发现:一是由于个别公司集中度过高,使保险市场结构性失调十分严重;由于垄断的存在,使得市场上出现进入壁垒与政策限制,中小保险公司不能获得规模经营的优势,也就迫使中小公司和新进入的保险公司利用价格战来获取业务,由此导致市场业绩逐年下滑、市场行为不规范,进入恶性竞争循环,中小公司也就失去了竞争优势;二是垄断存在一些既得利益,由于历史优势、短期内可以获其垄断利润,也就过份借助了地方政策进行统保控制市场,而未进行必要的技术与制度创新,其结果是,既限制了其他公司发展,也使自己在未来国际化竞争中失去良机,还可能造成加入WTO时中资保险公司失去相当大的一部分市场。
三、保险市场结构合理化是关系保险业长远发展的关键问题
(一)合并、混业经营、放松监管是世界性潮流
从80年代开始,国际金融保险业的购并活动日益增加,并且逐步发展为跨行业、跨国购并活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化潮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入90年代后,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西欧和日本等国的银行法打破传统的界限,经营业务涵盖商业存贷款、投资、保险等领域,“万能银行”的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由于对政府管理失灵的研究较为深入,因此在经济生活中更加提倡自由竞争与民营化,这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导性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的今天,金融领域的竞争将日趋激烈。而信息技术在金融行业中的运用推动了金融监管的放松,这无疑将推动全球金融机构通过并购和业务渗透而实力大增。放松监管也是全球金融行业管理的一大特征。
合并、混业经营与放松监管对保险市场结构将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而产生更多的竞争主体、引入更有效率的竞争机制,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保险市场的经营格局。
(二)保险业监管政策是市场结构合理化的前提
为了保证市场结构的合理化,以此促使行业的健康发展,行业管理政策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淡化保险公司的政府或国有色彩,实行严格的政企分开政策。按十五大四中全会精神,国有企业在保险行业中应坚持市场竞争选择机制。这样,一方面可避免保险市场出现整体系统性风险,加快国有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与经营机构,快速实现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变;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地方政府介入保险业竞争,从而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解决个别企业市场集中度过高,防止公司经营失败对行业影响过大,防止竞争中有失公平而影响市场效率。在这方面,一则必须实现经营主体多元化、推动企业合理合并及折分上市;二则保证市场竞争有序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三则是推动中小保险公司进行合并,以达到规模经营与市场公平竞争,提高整个市场的经营水平与效益。
3、放松监管,特别是放松利率、费率、条款限制,鼓励产品与技术创新、鼓励兼并。
4、建立科学的以偿付能力、盈利能力、人才素质与经营管理机制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同时尽快引进国外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
5、完善法律法规,完善《保险法》及其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业务规章,将保险业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信息与技术发展带来中资保险公司赶上世界水平的契机
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是带动当今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一大动力。对保险行业而言,网络信息技术首先改变了销售方式,网上销售更快捷、方便。客户只要进入各家公司的网站,就可以实现大部分保险交易。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要实现科学经营管理,必须以科技为手段,加大对技术、教育和信息的投入,实现公司科学决策,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为社会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保险服务。这样,保险事业的发展才会有更加美好的明天。
(四)保险市场前景较好,使我们尚有一线生机
据统计,1999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7%,保险密度只有110.6元;而发达国家1998年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其保险深度也已达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从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而言,我国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因此国外保险公司积极谋求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途径,在WTO谈判中美国与欧洲都将保险市场开放作为主要条件之一。我国保险市场具有很好的前景。
(五)市场合理化的重点是使中小保险公司变大,大保险公司更有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