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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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各种有利因素的吸引,外商投资企业纷纷落户我国,几乎每天都在增加。而在这些企业中,有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相当一部分企业一面是巨额亏损,一面却不断增资,成为“亏损不倒翁”。其中有一个存活的奥妙就是避税。其常用的避税方法主要是转让定价和利用避税地税制。笔者就转让定价及其对策作一研究。
【关键词】外资企业;转让定价;对策研究
一、外资企业转让定价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有关部门统计资料表明,截至目前,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3万多家,合同外资金额1万多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000多亿美元。目前,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90个,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华投资。这些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也进行了大量的国际贸易,其中大部分属于内部贸易,这就为转移定价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外商投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带来了许多问题,其突出表现就是我国外资企业的普遍“亏损”。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境内三资企业的“亏损”面高达40%,有些地区甚至达75%。令人深思的是,许多长期“亏损”的外资企业,外商却在不断增资。可见,外资企业的“亏损”往往只是一种假象。
我国的外资企业普遍采取转移定价,人为地导致账面亏损,严重地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其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移利润,造成外资企业亏损,侵吞中方利益
我国某些合资企业的外商,利用合资企业年度亏损可不缴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再加上我国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国际市场价格信息闭塞,不了解国际行情,且出口渠道又过于依赖合资外方,甚至供与销皆由外方控制,使一些外商得以采用转移定价高于向在华子公司出售原材料,低价收购在华子公司的外销产品,将工业利润转至商业环节,将合资企业本应获得的利润转至国外的母公司或分公司,造成合资企业亏损而外商赢利的现象,使得大量利润外流,国家和境内合资企业遭受到损失。
(二)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
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的指标。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三)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利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价格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企业可以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的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
(四)使我国的国际收支恶化
三资企业“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主要从两方面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状况:第一,“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会带来外方整体利润的增长,从而驱动三资企业进口大量国内可以生产的投入品,这将导致我国国际收支商品进口的增长,经常项目的流出。第二,在三资企业向国内外关联企业购入相同数量的商品、劳务、技术等或出售相同数量产品的情况下,“高进低出”的转移定价将导致我国商品进口和无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减少,从而进一步恶化我国的国际收支。虽然“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会导致在华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同时也减少我国的无形支出,从而改善我国的国际收支,但容易证明转移定价这种改善国际收支的效果远远小于前述恶化国际收支的效果。
(五)其他影响
外资通过转移定价转移利润,许多三资企业账面亏损严重,从而损害了我国投资环境的声誉,并导致中国员工的工资福利难以提高和改善等问题。
二、完善我国防范国际转让定价的措施
我国在转让定价的法规制定过程中也不断获取经验。因为中国转让定价的立法历史不长,所以在当今的法规体系中还有很多空白。而今后随着我国转让定价法规体系复杂性的增加,新问题也将不断出现。为防范外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避税方法,笔者建议:
(一)参考国际惯例,完善法制建设
我国应该制定完善的、内容齐全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包括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调整方法和原则、可比数据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机关的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的调整、处罚规定、时间的限制和预约定价等。应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经验,单独制订出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反避税法规。内容可包括避税行为的认定,反避税法规适用范围,明确企业进行避税活动可能采取的方法、手段及可能发生的避税范围,纳税人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及对国际避税案件有事后提供证明的义务,对纳税人不配合以及违章的处罚规则等。
我国在避税地税制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可考虑制定专门的避税地税制,专门针对避税地的转让定价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大肆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活动中,许多国家的税收利益由此受到极大的损害。为此,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采取反避税措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税地立法。其中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利用受控外国公司避税进行打击的国家,后又于1986年制定了《消极性国外投资公司征税规定》,使其针对利用避税地进行转让定价活动的税制趋于完善。德国于1972年、日本于1978年、英国于1984年也都先后建立并实施了避税地税制,对受控关联公司的交易进行严格的审计。建立避税地税制,旨在对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与低税或无税国家或地区的外方关联企业的交易进行审查,以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中的三方避税行为。与此相关的是要及时建立完备的资本弱化税制。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经验,整理零星的法律规定,建立一套系统的资本弱化税制。在制定资本弱化税制要解决好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资本弱化税制适用的对象。资本弱化税制只制约关联各方而不应制约独立各方。对居民关联方和非居民关联方投资者采用同样的标准,均适用资本弱化法规。
2.确定资本弱化的判断标准。(1)关联方的确定标准。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有关法规时,可以结合现有的法规,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控制比例,从而保持税法的统一性。(2)借款的持续使用期限。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有关法规时,可以考虑将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作为判断资本弱化的标准之一。(3)债务占股份比率标准。在采用债务与股份比率时,不宜采取单一的固定比率,而应该从企业不同规模角度考虑,制定不同的比率,作为判断资本弱化的标准,防止采用同一固定比率带来的矛盾,解决好兼顾经济发展需要和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4)权益资本的界定。在计算法定的债务与资本比率时,我国税法可以考虑将资本范围界定为权益资本,不仅包括实收资本,还应包括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润。
(二)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治理效率
我国在转让定价的实践方面,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甚大,并且各级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重视不够。虽然有了法律依据,但执行力度不大。因此,我国必须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治理转让定价需要加大处罚力度。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查过程中,要排除各方的影响和压力,一查到底。对调查结论属实、需要进行调整的,除了应按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可以与工商、保险和金融等方面进行配合,实行奖优罚劣。对转让定价造成利润流失严重的企业,可以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造成遵纪守法的舆论压力。
转让定价调整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需要一支懂得法律、财务、贸易和行业知识以及具备外语基础的稳定人才队伍。从我国国税部门工作人员的学历情况看,高学历员工的绝对数和相对数都偏低,而且主要分布在培训基地和高等院校,直接参与指导实际工作的极少。内部培训必不可少,但其造就人才的速度跟不上时展的需要。我国加入WTO,需要一大批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可以打破计划用人机制,走市场化道路,从高校毕业生和社会上有工作经验的人员中聘用学历高、责任心强、综合素质好的人才,以快速提高转让定价调查人员的整体水平。
三、搞好软环境建设,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
(一)加强信息化建设
治理转让定价,信息必不可少。掌握、拥有详细的价格信息和利润信息资料、数据是转让定价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因此,要高度重视形成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和完善税务部门与海关、商务、商检局、统计局等部门信息交换制度,并且逐步实现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价格和利润信息资料的收集,建立价格信息和行业利润信息库。同时充分利用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
(二)积极开展国际税务合作
治理转让定价还需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加强税收情报收集与交流。一国转让定价调整往往会涉及另一国税务当局进行相应的调整,否则就使跨国公司遭受到双重征税的风险。为了维护国际资本流动的秩序,国家之间必须进行税务合作。国际合作的范围可以十分广泛,除转让定价调整的合作之外,还应包括税收有关的情报互换,如跨国公司背景资料、各种商品的价格资料等。转让定价的治理是一个国际问题,友好的国际合作才能促进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
(三)继续改善宏观经济环境
治理转让定价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减弱转移利润的动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转让定价的主要动机还体现在非避税方面。客观上造成税收流失只是转让定价的结果。我国加入WTO,废除了与市场经济冲突的多项法规和制度,表明我国政府坚持改革开放、与国际接轨的意愿和决心。在国际经济持续下滑的背景中,我国政治稳定开明,经济一枝独秀,融入世界经济的步子稳健,外资大量涌入我国。这表明,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政治的动机已大大降低。近年来,人民币汇率稳定,而且稳中有升,汇率风险相对较低。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大大改善。总之,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我国引进外商投资的软环境正在逐渐改善,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问题会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治理,竞争环境将日趋公平。
关键词:河南企业;劳资冲突;和谐劳资关系
中图分类号:F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098-02
一、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是劳动关系合同化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其次是工会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第三是企业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忽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劳动关系合同化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虽然河南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很多企业和用工单位都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首先是民营企业方面,在“2009年民营企业招聘周”期间,河南省共有6079家民营企业参加,提供了16万多个岗位,然而签订就业意向的只有8.8万人( 其中,高校毕业生2.7万人,进城和返乡务工人员3.3万人,下岗失业人员2.6万人)。其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9年5月1日实施至今,在河南省受理的2.2万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案件中,由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约占三分之一①。以上两点说明,河南省企业与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率较低,这给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2.《劳动合同法》监察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虽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监督检查活动,但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不足、执法力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致使一些企业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不够到位,与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创新劳动监察管理和执法模式,壮大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力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职能,加大劳动保障的执法监督力度,做好劳动纠纷的预防和及时处理工作。
(二)工会职能未得到很好的发挥
目前,在河南企业内,工会职能的发挥还很不完善,多层次协调劳资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还未全面建立,特别是在一些企业中工会的职能严重弱化。据统计,截至2007年12月,河南省全省共有工会基层组织8.15万多个,工会会员1016.69万人,其中农民工会员280.06万人。然而,2007年年底,全省的就业人员为5772.72万人。这说明河南省内还有相当一部分就业人员没有加入到工会组织中去。
工会职能未得到很好的发挥的主要表现在:有些企业并没有成立工会;有的在改制过程中把工会合并到到党群工作部;有的对工会工作人员过度精简,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维护。可见工会组织还不能很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这对于建设和谐劳资关系有着一定影响,所以需要引起重视。
(三)企业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忽略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一,劳动者合法权利得不到维护。在河南很多企业内,拒绝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不上报、不按有关法律规定支付工伤赔偿费、不承担医疗费用;在招聘时严重歧视女性;剥夺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和劳动卫生权等现象层出不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成了一句空话,很多劳动者为了谋生存,不得不忍受着不平等的待遇,这些现象严重影响着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第二,劳动者人身安全得不到合法维护。劳动保护事关职工人身与工作安全的大问题,目前,部分企业的工作环境恶劣,工人常年在高温、有毒、有害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生产作业区存在事故隐患,如用电、消防、安全门等方面的设施不够标准;生活区安全问题非常突出,拥挤、封闭与混乱现象普遍,事故发生后的应急设施根本没有建立。
第三,劳动者文化生活不受重视。企业超时的劳动、单调乏味的工作和枯燥的生活导致职工产生很大的心理压力。而这种压力又没有业余的文化生活给予缓解。企业主在管理理念上把职工看成是“经济人”,认为职工来企业工作完全是为了争得一份收入,从而忽视职工的社会心理需要。长时间紧张枯燥、单调乏味的工作导致职工对企业主的抱怨和不满,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劳资矛盾,严重影响到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二、构建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河南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从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工会职能、增强企业社会责任三方面,系统探讨构建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对策和途径。
(一)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大监察力度
由于我国关于劳资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方面还不够完善,就严重影响了河南企业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所以政府应该完善劳资关系方面的立法,加大监管力度,从政策上大力推进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
1.加强立法工作,确保有法可依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现代化迅速发展,劳资关系矛盾的日益激烈,这些法律远远不够维护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所以,我国需要制定更全面的、更规范的法律来保障企业劳资关系的健康发展。
在立法和政策出台之前,要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对立法和政策进行可行性分析,减少盲目性、片面性;要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吸取合理的内容,不断修改和完善,使出台的法规政策更贴近实际。
根据劳资关系出现的新情况,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劳动法》,一方面修改和完善与目前企业劳资关系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条款,另一方面颁布有关企业劳资关系调整的机制或方法的法律法规,如《就业促进法》、《劳动诉讼法》、《劳动关系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在内容条款上尽可能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在保护重点上应侧重维护劳动者权益,在调整方法上要限定最低劳动标准,在实施手段上要注重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等。
2.加大监察力度
首先,在有法可依的同时,落实执法必严。注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建设,形成强有力的监察组织网络,并将监察机构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延伸,逐步建立省、市、县、乡四级监察网络体系,组成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监察能力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
其次,要明确规定对各种劳动违法行为和阻挠劳动监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处罚标准和执行办法,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不法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再次,劳动监察部门要不断创新执法方式与手段,积极探索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和应急机制,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劳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要通过全面开展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劳动保障年检等各种执法形式,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非法职介等社会热难点问题进行严格检查;要不断健全劳动者维权投诉机制,开通便捷、快速、有效的投诉渠道,坚决查处和依法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二)完善工会职能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要完善工会的职能,须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以集体合同为依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是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因此,工会组织必须把签订集体合同,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二,工会要尽力争取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除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外,更主要依据工会组织与企业的约定,企业财产属于企业主所有,正是基于这一点,企业工会要依法积极争取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三,积极探索新的工会组织形式,如,组建私营企业行业工会,并按照新的机制进行运转,这就要求:首先要制定好行业工会的章程。其次,要切实运作起来,发挥行业工会在连接企业业主与广大职工,维护职工权益,化解劳资冲突上的积极作用。最后,在(企业、行业)工会主席的选举上,要充分尊重企业员工的权力。
(三)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改善劳资关系
企业主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主要推动力量,应该转变把追求利润作为唯一的价值取向的错误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 。
第一,企业不能把员工简单地看作获取利润的工具,而应该以追求利润和承担社会责任统一作为价值取向,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的理念,善待员工,承担责任,让员工分享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才能凝聚人心。
第二,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现在看来,社会责任管理必将成为企业管理的新趋势,虽然短期来看,企业承担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增加污水处理设备、改善员工福利等,将引起成本的增加,但是从企业长期战略来看,提早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管理,做到企业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不仅能够规范企业的道德行为,使企业员工获益,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附加效益。
第三,企业应积极开展一些业余文化生活,给职工创造宣泄不良情绪的渠道,以消除或减少由于单调的工作和被雇用的性质所带来的心理紧张和挫折,给职工树立企业主人翁的意识,缓解职工对企业的不满,让职工对企业有归属感②。
参考文献:
[1]胡传荣.试论构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和谐劳资关系[J],工会论坛2009年5月第15卷第3期
[2]陈秋红.中国现阶段“三资”企业劳资关系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5月
[3]刘湘国、袁仕福.民营企业劳资冲突的形式及其原因分析[J].嘉兴学院学报,2005.17(4):65
关键词:入借银行挑战对策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协议,中国银行业开放时间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WTO后,立即取消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的限制;在加人WTO一年内,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以后按年逐步取消在中国内地一些城市的限制直至在加人WTO五年内,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
(2)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在加人WTO二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批发业务放开;在加人WTO五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零售业务放开。显然,这是一个渐进式的对外开放协议。因此,加人世贸组织后,按照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两项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定,在华外资银行关于人民币经营业务各方面的限制将逐渐取消,而待遇也逐步提高。这必将加速我国银行业参与国际竞争、按照国际规则和市场机制运行的转轨进程,也将使我国银行业面临巨大的挑战。
一、入世后外资银行的举措人世后,外资银行采取的举措
(一)“登陆”速度明显加快2002年3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获准将营运资金增至5.9亿元,成为国内首家获准全面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2002年10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商会亚洲地区会议上说:截止到2002年7月底为止,中国已有外资银行机构400多家,其中营业性机构200多家,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有44家;而到2002年10月底为止,仅北京就已有19家外资银行的分号,另外98家代表处中已有数家正在申请或筹备开业,上海则有53家外资银行。此外,外资银行普遍采取区位战略,以大型中心城市为战略据点,辐射性地发展业务。
(二)抢滩新业务市场与区位战略相对应,外资银行在业务拓展上也采取重点攻略,即抢占新业务。很明显,外资银行的业务战略之一,是针对中国市场加大创新,为客户量身定做服务品种,如买断保底协议、信用卡、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等。
(三)牢牢定位优质客户群花旗收费事件可见一斑,花旗方面表示:花旗原则上不设门槛,上海居民持1美元也可以在该行开设账户,但500。美元以下的存款每月收取6美元的手续费。原因很简单,客户占用的银行资源与客户存款对银行的收益不成比例,银行需通过收取手续费加以弥补。汇丰银行也拟于近期推出对中国居民外汇业务采取类似的收费方式。与此同时,各外资银行为吸引优质客户频频推出了私人理财服务。2002年8月,香港第二大上市银行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专为尊贵客户设立的“优越理财中心”同时在上海分行和广州分行推出,其最低开户金额为50万元港币或等值外币;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内地的首间卓越理财中心也正式开业。这家理财中心将为内地客户提供包括8种外币的存款服务、一对一专属客户经理、24小时电话服务,总存款额达5万美元的客户,即可免费享受卓越理财。花旗银行的门槛更高,规定需存款10万美元才可享受免费的专家理财服务。
(四)入股中资银行通过参股国内商业银行,可以规避现有业务限制,提前全面进人国内银行市场,利用国内银行分支网络和广泛的客户基础,推广外资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特别是在外资银行看好的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领域,都需要网点的支持。此外,在政策条件许可时,外资银行还可以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控股一家国内商业银行。事实上,2002年先后有上海银行、南京商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城市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等与外资银行有参股或合作意向。继上海银行引人18%的外资银行股后,2002年,南京商业银行也引人了15%的外资银行股。有媒体披露,花旗银行拟收购浦东发展银行8%至10%的股权[l1。交行以及民生银行也都在作引进外资银行股的准备。至于四大国有银行,中行与花旗已有过亲密接触,只等时机成熟,其他三家都可能有这方面的考虑。
二、入世给中国银行业带来的冲击入世后,中国银行业已经或将要面临的冲击
(一)优质客户改换门庭20%的客户创造80%的利润是国际金融业的共识,国内银行业则有60另的利润来自10%的客户。入世后,构成银行主要盈利能力的跨国企业、三资企业、国内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不可避免地成为中外银行争相取悦的对象。随着对外资银行种种限制的逐步取消,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将随之丧失其传统的垄断地位。和国际上著名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的差距是相当明显的。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世界上最大的20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平均为1152%。可是,按照2001年1月统计圈,四大国有银行中,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4.75%,农业银行为1.44%,建设银行为3.79%,只有中国银行达到标准,为8.5%。在2000年世界前20家银行的不良资产率为3.2%,中国四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都超过了20%。除了在资产质量和信誉上的差距之外,外资银行的商业服务功能也全面超过中资银行。外资银行大多实行混业经营,集商业银行、投资、证券、保险于一身。与严格分业管理的中资银行相比,它们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的业务要求。由于外资银行在信誉和服务质量上都比中资银行高出一筹,一旦允许他们经营人民币业务,必然会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优质客户争夺战。
(二)大量丧失中间结算、批发和零售业务中国加人WTO后,国际贸易已经并将继续飞速发展。银行的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将大量增加。外资银行将凭藉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中资银行抢夺市场,争揽客户,对中资银行形成更大的挑战。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首先将冲击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远期信用证、远期结售汇、利率保值、期权、期货等中间业务。外资银行进人中国市场后,将向批发和零售业务进军。在批发业务方面,银行贷款是重点,在零售业务方面,消费信贷是重点。同时,外资金融机构将扩大中间服务领域。信息咨询、家居理财等业务会成为它们新的开拓点。在这一方面,中资银行也未必具有足够的竞争能力。中资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盈利能力较低,在贷款规模、投向、投量、结构以及时限控制等方面都会受到非市场因素的限制和压力。相反,外资银行没有行政干预,没有债务负担,资金后备力量雄厚,许多外资大银行信誉良好,能够按照市场规律灵活运作,必然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很大的压力。
(三)人才竞争导致业务骨干流失,中资银行会遇到强大的人才竞争压力加人WTO后,外资银行将突破地域和数量的限制,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对国内管理和专业人才的需求旺盛。他们可以用各种优厚的物质条件以及先进的人才管理方式来挖掘“金融精英”,而国有商业银行受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条件限制,对一些资深职员和高级管理人才缺乏吸引力,在未来的人才竞争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完善培育、激励机制,有可能形成优秀人才外流。而业务骨干的出走势必会带走许多优质客户,加剧金融系统的危机。事实上,近几年中资银行的人才已经大量流失。
(四)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银行制度将会受到冲击由于金融市场还不够规范,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还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故在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性趋势之时,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以防止风险交叉传递,并防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助关联银行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混业经营能为客户提供较全面的服务,能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联系,将各种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的组合,能通过业务多元化,增加收益,降低成本。加人wTO后,许多集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保险于一体的大银行进人我国,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与中资银行的分业经营格局,将使外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五)金融风险监管面临严峻考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由于中国金融监管水平较低、监管工作落后于形势的发展,如果对外资银行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不力,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体系风险。
(2)在追求高额利润的动机驱使下,外资银行将其业务的重点集中在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方面,特别是国际结算业务,而对那些中国经济建设中急需资金支持的项目则不屑一顾。外资银行的这种经营活动将风险业务转嫁给中资银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金融业的风险。
(3)外资银行大规模进人后,随着银行结构的复杂化以及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而使银行体系的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进一步增加,对这一体系的监管将变得更为困难,谨慎性监管成本将大幅度增加。
(六)金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首先,货币政策调控的难度加大。由于外资银行可以通过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抵制货币政策的影响,从而弱化货币政策的效应。而且,外资银行进人中国货币市场可能强化国际金融市场波动传导机制,这将进一步加大中央银行的调控难度。其次,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加。由于外资银行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低成本融资,而中国加人WTO之后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中国的各类企业都可通过外资银行融资,这就意味着本币与外币的融通、国际资本的流出入将更加频繁,因此中央银行对资本流动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再次,将增加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不确定因素。在中国金融业监管措施尚不够严密和完善的情况下,当人民币汇率出现波动时,持有大量人民币资产的外资银行将是一个十分不确定的因素,有可能推波助澜,加剧汇率波动,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
三、中国银行业面对挑战的有利因素及发展对策
尽管中国将会执行其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时在开放银行业方面的承诺,但是中国仍然对外资银行实施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使得外资银行在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和开展人民币业务方面,实际上仍面临着很大的约束,从而使中资银行在应对挑战时具有一些有利因素。
首先,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依然受到各种限制。尽管我国承诺从2002年开始每年开放四个城市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到2007年完全放开,但是中央银行2002年初公布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外资银行开设分支机构和开展人民币业务作出限制。考虑到相关因素,外资银行要在目标市场建立比较完善的网络并得到人民币业务许可证,需要较长的时间。
其次,在分支机构较少的情况下,外资银行吸收人民币存款的能力受到影响。缺乏稳定的、低成本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将使外资银行在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外资银行只有通过同业借款来获得人民币资金。而同业借款的成本远高于储蓄存款成本,将压缩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利润空间。
再次,一些审慎性监管规定也将提高外资银行的运营成本。
另外,在中国市场上拓展业务的外资银行同样面临许多经营风险,相比之下还缺乏国内银行所具有的各种优势。比如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等。在人文环境上,外资银行更无法与中资银行相抗衡。而且外资银行无论投人多少资金和物力,在网点规模上仍无法与中资银行分庭抗礼。为了应对冲击,中国银行业应充分利用短暂而宝贵的5年过渡期和有利因素,积极寻求发展对策。
(一)建立健全我国商业银行体系
首先,针对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目前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产权关系不清、治理结构缺失的实际,尽快将四大国有银行改造成“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化商业银行”;其次,大力发展民营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进一步改革,以及开放民营银行等。
(二)创造条件实行混业经营
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个大趋势。为应对客户类型的多元化和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一方面应当建立国内同类型银行的战略联盟,在同城或异地形成广泛的清算网络;另一方面,要建立银行、保险、证券间的战略联盟,为个人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现在世界上实行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全能银行式,即允许银行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用信贷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另一类是所谓的“伞形”式,即在一个集团内部可以设立办理各种金融业务的法人机构,但每一个法人机构仍只能经营一种业务。从我国的情况看,第二种模式可能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三)要加快中资银行的业务创新
中央银行在强化金融监管的同时,在体制上要给经营者较大的自。要大力支持国内中资银行的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国际业务、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和相互。要根据市场的需求,进一步加快金融创新机制的建设。紧紧围绕资产多元化、产品多样化、手段现代化、服务全能化、管理规范化、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来开展创新活动。
(四)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
人才是银行的资产,是银行业竞争的关键。为了稳定人才、吸引人才,银行应该制定系统的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建立好的育人、用人和激励制度,通过开发现有员工的创造性,实现业务的创新、市场的开拓和业务的发展;通过人才吸引制度,为银行引进高价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壮大银行的员工队伍;通过境内外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五)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部门应全面修改和整理所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文件,废止一切不适用的条款,形成既与国际立法接轨,又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在完善我国金融主体法律的同时,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信托法》、《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相应法律、法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人、资产实力、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方面作出详尽的规定。这将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开放以及健康、稳定运行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参照国际经验,在以后的几年里,将目前比较分散的监管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所有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同时完善各项监管手段,制定金融风险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实现非现场检查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电子技术进行实时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大幅度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
关键词:区域经济聚类、支柱产业群、风险管理、预防对策
1.概况
⑴.前言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于1993年,2000年2月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开发区。多年来,经开区认真贯彻“三为主一致力”(即以建立三资企业、工业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为主,致力于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方针,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发展观念、运行体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大胆创新,采取对内对外的全方位开放,努力建立起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运作机制,走上了一条持续、快速发展的路子,并已成为西安市的一个新的投资热点和经济增长点。
近几年来我区一直保持40%以上的经济增速,不仅在全市经济目标任务考核中始终名列前茅,而且各项经济指标在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中位居前列,充分展现了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快速、稳健的发展态势。同时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陕西省、西安市创建“经济强市”和“西部最佳”等举措,都是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快速发展、稳定发展和持续发展的机遇,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经进入了“二次再创业”的历史阶段。
⑵.产业基本结构分析
截止目前,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共有企业总数2808家,中心区有企业2314家,园区204家。其中工业企业中心区与园区共786家,商贸企业1155家,建筑企业123家,房地产企业95家,住宿餐饮企业68家,其他服务业310家。形成了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在上述企业中,有美国可口可乐、普惠、德国西门子、英国罗尔斯-罗伊斯、日本三菱、瑞典沃尔沃、挪威海德鲁、瑞士ABB等世界500强企业;也有台湾顶新集团、香港华信集团、山东万杰集团、广东乐百氏集团、山西永济电机厂、西安飞机工业公司、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等港台、国内大型知名企业;还有占据企业总数 92%的中小型个体民营企业等。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经形成了“四大支柱产业群”。
①.商用汽车产业群。总投资19.8亿元的陕汽商用车产业园项目,2007年9月产销量突破100亿元大关。为其配套的零部件、专用车以及发动机、车桥、零部件制造等方面10多家企业陆续开工建设,投资6亿元的中集专用车项目竣工投产。预计到“十一五”末,商用汽车产业将形成年产重型汽车7万辆、发动机5万台、专用车3万辆、车桥18万根,总产值达350亿元的产业规模。
②.电力电子产业群。西门子、日立、三菱、ABB等世界500强投资企业以及西电集团、山西永济电机等企业构成了经开区电力电子产业的骨干企业,启源机电、西玛电机等项目建成投产,中钢西安重机工业园项目入区建设。“十一五”末,电力电子产业将实现产值120亿元。
③.食品饮料产业群。区内已经聚集了可口可乐、金威、顶益、乐百氏、维维、荣氏等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及相关配套企业,形成了“酒、肉、水、面、奶”产品齐备的食品饮料产业体系。“十一五”末,食品饮料产业将实现产值100亿元。
④.新材料产业群。2007年被授予国家级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核心企业西部超导是国际上唯一能够同时进行铌钛超导线材和棒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西部钛业建成达产后将成为亚洲最大的无缝钛管生产厂;西部金属将建成世界第二大金属纤维生产基地和世界第二大稀有金属层状金属复合材料生产基地。以自主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新材料产业成为经开区成长性最好的产业之一。
综上所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形成了以商用汽车产业群、电力电子产业群、食品饮料产业群、新材料产业群为主体的四大支柱产业群。虽然在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世界知名的500强企业、国内知名的大型企业,但是还有占据数量较大的中小民营企业2000余家。因此,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不能忽视生产过程中潜在的隐患和事故,特别关注工矿商贸类企业的安全问题,解决好在高速发展下的“安全真空”问题。
⑶.安全生产状况分析
①.安全管理现状
2000年,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高度重视下,从制度建设、责任制落实、事故指标控制、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多次被西安市人民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但由于开发区存在“一个快速、一个薄弱、一个复杂和两个多”的特点(经济增长快速,生产基础薄弱,产业结构复杂,企业类型多,“新市民”人数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英俊,部分行业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特别是为数较大的中小企业、公众聚集场所、交通道路问题等。
②.生产事故调研
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003年~2007年各个行业生产事故状况如如图2和图3所示。
图2表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的重点行业是建筑业和制造业。
图3表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生主要事故类别有高处坠落、塌方、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
根据海因里希(W.H.Heinrich)工业安全理论,事故的主要原因起因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因此,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的重点在于解决生产过程因果连锁关系、不安全行为与不安全状态的关系等基本问题,分析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统称物)的不安全状态,从危险源管理、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预防预控,其方法与企业生产管理、成本管理及质量管理的方法类似,需要一套完善的生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生产过程中风险管理
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工作,需要系统地收集在设计、运行中及其他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经过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掌握系统中存在的潜在危险和薄弱环节,分析事故发生的概率、可能性或严重程度,从而为预防事故提出措施,是预防控制的要素。
实施风险控制前要针对控制对象工程、潜在危险的种类、使用的物质、机械、设施、设备的形态等选定最适合的分析方法。
⑴.确定发生事故的概率
①发生事故的概率需要收集全体专家的意见选定发生概率程度;
②确定发生事故的概率时考虑事项:危险要素中涉及的人数、时间、能源等因素,也涉及机械装置及安全装置的状态、防护用具的使用、人为失误、身体/健康性特性及作业技术标准、作业程序、作业环境条件等。
③发生概率区分基准,如表1所示。
⑵.确定事故严重程度
①事故严重程度应根据受伤害的人体部位,被害程度进行确定。
②以作业环境测定结果等资料为基准参照物质安全保健资料的人体影响或安全保健相关部门提示的指标。
③对传染可能性、卫生条件等给全局性影响的要素赋予最高等级。
④事故严重程度评价基准,如表2所示。
⑶.确定危险性程度
① 以发生概率和事故严重程度结果为基准确定危险性程度。
② 评价基准如表3所示:
⑷.确定风险级别
① 以风险结果为基准进行实际评价。
② 评价基准表如表4所示:
3.事故预防对策
根据事故致因理论,事故主要是由三个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安全管理上的缺陷。其关系如下图4所示:
因此,预防事故的控制措施。主要由工程控制措施、人因控制措施、管理控制措施三部分组成。
⑴.主体责任对策
经开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一级派出机构,在安全生产方面,除没有行政处罚权外,其他均履行一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即:政府的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是经开区安全生产管理的首要任务。落实政府安全主体责任,就要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立足于政策指导、统筹规划、协调各方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并进行有效监督。
⑵.源头管理对策
强化市场准入管理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的关键。经开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为抓手,严格对高危行业的审查,提高高危行业的准入门槛。对新建园区,特别是高危行业或领域集中分布的园区(兵器工业园、化工园区),经开区要在论证阶段,对拟建园区进行安全性论证,确保园区规划和后期建成符合安全要求。
⑶.监督检查对策
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获得安全信息的有效措施。①定期安全检查;②不定期安全检查;③日常安全检查;④节假日前安全检查;⑤专项安全检查。
⑷.经济控制对策
安全管理的经济措施包括:工伤保险、伤亡赔偿、经济处罚。
保险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事故作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过程中的一种风险,通过保险的途径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因此,保险就成为事故预防的一项基本措施。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情况看,尽管各国的情况不同,但总的趋势是保险业在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⑸.安全文化措施
经开区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方面做了一些工作,每年都利用安全生产月和“119”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大型的宣传活动、制作大型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横幅、举办知识竞赛、演讲赛、文艺表演等活动,在安全教育方面,每年举办安全培训班都在8~10次左右,通过宣传和培训,起到了推广安全文化的作用,但要使安全生产的宣传更加广泛,安全教育更加全面深入,需要法制的保障。
⑹.技术支撑对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近年来,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新时期科学技术发展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构建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体系,提升安全生产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研发水平,引领安全发展,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
4.结论及建议
开发区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现象,一般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吸引外部生产要素、促进自身经济发展而划出一定范围并在其中实施特殊政策和管理手段的特定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就整体功能而言,作为一种主要以外部变量为动力的外生型城市新区,其功能侧重于创建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以吸收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出口创汇为主,发展高新技术和外向型经济,这也就是说,经开区的研究要立足于国外开发区的经验。开发区作为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区域载体,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科学技术与国际分工的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⑴.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开发区在安全资金投入、技术人才引进、管理信息等方面非常重视,如何发挥自身的优势和特色,实现安全可持续发展,提高核心和整体竞争力,继续保持先进高效的体制优势,进一步发挥对地方经济增长的辐射带动作用。
⑵.安全应急管理是从政府层面上对管辖范围各种应急救援体系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协调和监督指导。确保在发生重大事故灾害时,能够统一指挥,有效地协调、调动和配置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救灾资源,充分发挥整体救援能力。因此,应急管理措施是实施应急快速反应、处置及时、应急物质供给的重要保障。
⑶.在空间布局上, 要在对各地申报的专利数量、科技人员规模、开发研究经费投入、区域企业行业结构和安全水平,努力使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空间分布与全国高新技术潜力空间分布一致。借鉴国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成功经验, 更好地利用企业安全生产的优势,快速、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金磊. 中国城市安全空间的研究[J].北京城市学院学报,2006,(2)32~37.
[2] 姜继为等. 城市安全的限度、根源及对策[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2005, 9.22~24
[3] 张翰卿等. 城市安全规划研究综述[J].城市规划学刊,2005,(2):38~43.
[4] 刘茂等. 建立城市公共安全系统的研究[J].中国公共安全.2005,(1):10~18.
[5] 顾林生. 城市综合防灾与危机管理[J].中国公共安全.2005,(2):41~46.
[6] 费洪平.我国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战略布局研究.国家计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所,北京100055.
[7] 曹丽.控制事故措施的优选次序[J].钢铁年会论文集.2003:91~92
[8] 李士进等.一种基于k-prototype的多层次聚类改进算法[J].河海大学学报,2007,(2):342~344.
[9] 邱世明等. 复杂适应系统协同理论、方法与应用研究.天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12.
[10] 孙振华等. 浦东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和城市安全度[J],改革与管理2003,6
[11] Yang Zhen-hong, et.al. An Expert System for Risk Assessment Tool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C], 2002 ISSST, 2002.10:10 13~1016.
关键词:企业登记;企业登记理念;安全;效率;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092-03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形态下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企业,其主体地位通过依法登记而得以确立,而当法定事项发生变更或主体资格终止时,也应进行登记。企业登记对于企业来说,是其进入市场,获得实体权利的必经之路:而对国家而言,是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再之,社会公众(尤其是企业的交易相对人)通过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公示的登记事项来了解企业情况,从而维护了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由此,企业登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均有重要意义。
一、企业登记制度的概念及性质
企业登记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定事项申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根据传统的分类,企业登记制度作为商事登记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属于私法范畴。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尤其在当代,企业登记制度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笔者认为,现在企业登记法律制度更多表现出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和协调,从而可以划归为经济法的范畴,从民商法中剥离。理由在于现代企业登记制度其规则和制度在整体上所表现出的特点:
(一)企业登记制度具有很强的公法性
私法(民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现代企业登记制度中的多数规范并不以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为调整对象。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该条例的其他条款规定了申请登记的条件、登记注册的事项、登记主管机关的审批权的行使、企业登记的种类、进行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及登记机关的管理职权和责任等等,这些规定明确表现出在企业登记制度中,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其权利义务不是以平等的当事人作为相对人,而是以登记机关(国家机关)作为相对人。国家机关在此的身份也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在行使国家的权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也做出了相似的规定。由此可见,企业登记制度所调整的是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和国家登记机关间的法律关系,这也正暗合了当今“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所以企业登记制度“是整体性地表现为公法规范。”[1]
(二)企业登记制度具有强制性
企业登记制度的规范多数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如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登记的事项,申请登记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和应准备的法定文件,企业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登记机关所应履行的职责等等,这些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或排除适用。企业登记制度的强制性反映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虽然企业登记并非企业的直接交易行为,但国家对于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登记的管理和干预却可以保证企业重要信息的公开,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三)企业登记制度主要表现为程序法。
企业登记制度主要是规定企业如何进行登记及登记机关如何完成登记行为,而这些法律规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条款中有近80%的条文属于程序性规定。这是因为企业登记制度的设立并非是为了赋予企业以实体权利,而是企业通过登记行为获得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
二、企业登记制度的理念――企业登记制度设立的价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应当有明确的目的性,有自己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这些构成了立法的理念。它所表现的是立法者对法律的一种主观看法,是社会主体所追求的一种法律的应然状态。研究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对于企业登记法律制度的优化,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纵观目前学者的观点,企业登记制度应体现以下的价值取向:
(一)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
企业登记制度的立法目的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的开业和经营实行国家监管,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由此,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应集中体现为对安全价值的维护。安全价值对于国家秩序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对自由的追求都有重要作用,以至于现代政治哲学奠基人之一英国著名学者霍布斯在其名著《论公民》中宣称,“所有的义务都包含在这样一种说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
企业登记制度所蕴涵的安全价值取向主要表现为交易安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必须进行登记及企业应申报的事项作了明确而强制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强制登记主义,企业要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入市场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不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的登记的其他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对于登记的事项,这两部条例中有专章对此作出强制而明确的规定。严格地讲,这种强制登记主义与企业自由原则并不完全契合。但鉴于实际,这种强制要求有助于企业的交易相对方对企业的资信、生产经营能力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了解,以便减少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此外,从国家管理、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企业有关信息的明确,有利于政府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宏观控制,从而保障市场的有序发展,最终满足个体和社会整体的安全需要。
2.企业登记制度的公示主义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示主义,是指企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即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3]。公示主义对交易安全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企业登记的公信力,这是由登记机关的性质决定的。目前,世界各国在进行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一般分两种,一种由行政机关负责,例如美国的州务卿办公室、日本的法务局、英国的公司登记署;另一种由法院负责,如法国、德国及韩国。在我国,企业登记的机关是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属于行政机关,由此产生企业登记的公信力。因为企业的登记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表现为国家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确认,是法律上的一种认可。其二,企业登记的对抗力。各国的商事登记法均要求登记必须公告,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因为企业登记事项中的许多直接涉及相关的交易信息,如果不及时有效地公开,势必影响交易相对人的判断,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故有学者称“公示主义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首要原则。”
3.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设立了严格责任。为了强化企业组织,保护交易安全,企业登记制度对企业的对外责任进行了加重规定。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债权人负责。例如,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经济效率:企业登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二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家们认为“效率……用以表示使用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并“将效率作为社会选择的唯一有价值的准则”作为其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准则[4]。可以说,效率是经济分析法学所推崇的最根本的法律价值取向。法学所研究的效率价值也多是从经济分析法学入手。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根本法到普通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应有其内在的经济逻辑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使用。”[5]由此可见,效率已成为法律所不能忽视的一种价值取向。①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行为完全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经济效率是由企业的唯利性所决定的。企业登记制度的效率价值取向是对企业经济理性的尊重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融合。企业登记制度所体现的增进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增进个体效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往往正是由于信息的公开不够或是信息的不对称,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严重的可能造成“市场失灵”。而通过企业登记制度,将企业的设立、资本状况、组织结构及变更、合并、解散等方面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公示,有助于相关交易主体便利地获取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为调查这些信息而支付的成本,也能为交易主体快速作出交易决策、降低交易风险创造条件。
第二,增进社会整体效率。企业登记的过程体现了“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这种干预是克服市场缺陷的重要机制。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由于企业“自利”的本质,它们可能为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择手段,故意隐瞒或欺骗与交易相关的信息,最终会严重地影响市场秩序。而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地公开有关信息,也就为整个社会的稳定创造了条件。
三、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构建
(一)我国目前企业登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企业登记制度,有关企业登记的制度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些法律法规中,有专门的登记立法,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9)、《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还有针对登记中的专项问题进行规定的法规,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1990)、《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等。除此之外,在一些实体法,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也有所涉及。
由于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多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从而造成这一控制企业进出市场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主要表现为:
1.立法形式极度分散,相关法律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目前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就法律位阶而言,其中法律屈指可数,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了登记制度的主体。这不仅影响了企业登记制度的法律权威,而且成为某些企业利己的工具。立法形式的不统一,导致市场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不利于企业自觉履行登记义务。同时由于相关法律之间缺乏相互协调,甚至不同法律文件所确立的具体规则制度存在矛盾之处,从而导致产生一些纠纷,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率。
2.在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色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并不以利润最大化为追求目标,而主要是实现国家的计划指令。政府与企业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这种体制下,企业登记制度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地表现为对交易安全的追求,而对经济效率价值有所忽视。
3.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二为一,市场退出机制不规范。我国现行注册登记效力采用统一主义的立法模式,即要成立一企业,不仅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主体要件,如名称、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同时还要兼备拟经营项目的许可证等,登记机关才能予以核发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具有双重证明作用:不仅证明企业的主体资格,也证明企业的经营资格。这种做法使得在实践中产生了难以解释的问题和弊端。例如,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此时不仅导致主体营业能力丧失,而且会导致主体资格的消失。而如果企业法人因此而终止,进入清算阶段,那此时法人已不是法人。显然,统一主义立法模式缺乏制度的合理性。
(二)对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构建
1.系统化的立法。我国现行立法状况造成了立法内容上的不协调。笔者认为,法律位阶高低,不会影响法律的适用,关键要使立法在内容上达到和谐统一,以便于市场主体的守法和执法机关的执法。应消除法律内容上的冲突、矛盾,或是法律规制中的盲点,保证立法的一致性。
2.在价值取向上应重安全,更应突出效率。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制度过于注重安全,为此采用了加强国家干预的诸多机制作保障,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设专章“监督管理”。这种状态应该改变:立法时应改变观念――重视经济效率。具体而言,应减少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严格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制,并通过具体机制来维护企业的效率。
3.在具体制度的构造上,应特别在以下制度上进行完善:
(1)改变登记审查制度,改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关于审查行为,存在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中审查三种立法例:形式审查,即登记机关仅仅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从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角度进行审查,而不对登记事项的真伪进行调查核实;实质审查,则要求登记机关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不仅从形式上审查其是否合法,而且要对申请事项的真伪进行审查;折中审查,则是登记机关对登记事项有重点地进行审查,尤其是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全面审查制,也即实质审查制。对于实质审查主义,因为保障交易安全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及时制止可能危及其他交易主体的不合格的市场主体的进入,加之,我国目前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使人们很难下决心将实质审查主义弃而不用;但增进交易效率的诉求又客观上要求一切登记机关尽可能地降低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尽可能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而实质审查主义因其低效和导致的权力滥用,其弊端显而易见。而对于折中制,尽管这种审查主义从形式看,似乎有效地解决了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关系,具有极大的优越性。但若仔细推敲,折中审查制存在着更大的弊端。首先,折中审查制并没有改变民众对政府担保市场主体真实性的预期,其本质上仍然是实质审查制思想的一种延伸。其次,“对有疑问的事项予以审查,如果发现有不实之处得依职权拒绝登记”,其实质是免除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却赋予了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的权力,增加登记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权利义务配置的失衡更有违责权义相一致的法治精神。因此,折中审查制若没有很好的制度设计,不仅不能发挥其所谓的优势,相反会成为集两种制度弊端于一体的不当嫁接的怪物。因此,相对于实质审查主义和折中审查主义,笔者更倾向于实行形式审查主义。
(2)核准制的适用范围。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核准制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大大缩减。但作为与登记制度相关的一种制度,应该肯定的是,未来的企业登记立法必将取消目前所存在的按照所有制形式确定企业类型并进而决定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的做法。除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特殊行业和领域,如饮食、制药、烟草、矿产、文物、文化、金融保险、证券等外,一般行业均应采取准则主义,以简化登记程序。即准则制为企业登记的基础,行政核准制为其例外。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李楠.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研究[C]//五保树.商事论文集: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6-317.
[3] 霍布斯.论公民[M].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