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7: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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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度检查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受经济利益驱使,医生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诱导患者接受过度检查,即安排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患者由于对该检查必要性不了解,只能被迫接受。如果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收入和患者检查费用挂钩,医生诱导患者高消费的动机会更加强烈。这种不合理的医疗供给与患者的医疗需求不匹配,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更令宝贵的医疗资源成为一些医生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谋取利益的手段。
(二)过度用药以药养医政策虽然一直被抨击,也受到一定的抑制,但仍然难以彻底改变。药品名目繁多,成本低而售价高,成为一些医疗机构和医生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一些医疗机构中,存在着不因病施药,而是开贵药、多开药的方式获取利益,例如在疗效相似的药品中,医生更倾向于开价格更高的药或者是进口药,甚至给患者开一些不是很必要、可用可不用的药品,这类行为不仅损害患者利益,加大患者经济压力,更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控制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建议
(一)建立医疗机构监督审查机制要防范医疗保险中医疗机构道德风险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这就需要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部门进行改革。目前我国主要由社会保障机关、或者是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市场进行监管,保险机构只是作为第三方支付者参与进来,对医疗机构并没有管理权,监督作用十分有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以及卫生部门工作质量不高,严重影响对医疗机构的监督,针对这种现状,可以赋予医疗保险机构一定的管理权,令其有、有能力、有渠道对医疗机构进行更好的管理。医疗保险机构也应该定期派有专业知识的人进入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定期对医疗机构的行为进行考评,从而更好的规范医疗机构。监督体系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舆论监督,医疗机构应该采取开放的态度,为群众舆论监督提供平台和渠道,从而更好的构筑医疗保险的诚信环境。患者以及群众要提高自身维权意识,积极参与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找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理。
(二)完善医疗机构激励机制完善医疗机构激励机制一方面需要加强医疗道德教育的正面宣传,另一方面要建立奖惩分明的激励政策。医疗机构需要鼓励、督促医疗机构进行道德学习,将出色的医疗工作者作为榜样,进行正面的引导,对医德高尚的医护人员要进行表彰好奖励,同时,对不能严格遵守医德守则的医护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的医护人员更要给予处分。而医疗保险机构也可以积极参与激励机制的激励,例如,医疗保险机构可以向医疗机构提供一个激励基金,定期将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与其他同类型的医疗机构的相关费用进行比较,在其他条件类似的前提下,如果该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低于一定水平,则可以支付激励基金,如果高于一定指标,则收回或倒扣激励基金。从而激励医疗机构更加积极主动的降低自身医疗费用,而保险机构也可以获得一个更好的监督渠道,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建立医疗市场声誉机制加强监督和激励只是辅助手段,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自律才是关键。建立有效的市场声誉机制,可以督促医疗机构和医生加强自身行为约束,进而更好的防范道德风险发生。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声誉可以由卫生部门等医疗行政机关进行评定,更要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患者的评定和监督。这要求有专门的调查机构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对患者进行调查,获得一手资料,还需要有专业、有效的指标和统计方法对获得的一首资料进行处理,最终形成客观公正的评定结果,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声誉机制才能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自律性,督促其对自身行为进行制约。
(四)避免以药养医要彻底规避以药养医现象,有关部门必须对医疗市场进行改革,对医疗药品生产商的生产结构进行改革,在药品收购环节采用招标方式,提高公开透明度,避免因医生收取回扣导致的药品价格畸高的行为。也可以采取医药分离的方式,斩断以药养医的渠道。即令医生只有处方权,医生只提供医疗服务,除了急救急需药品,均不直接向患者出售,患者通过处方单在药店购买。这种方式下,医生和医疗机构与药品收益分离,可以遏制过度开药的现象。
三、总结
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
论文关键词 过度医疗 患者知情同意权 特殊诊疗活动 一般诊疗活动 合理医疗权
一、《侵权行为法》过度医疗概念的确定
过度医疗的概念,首先是存在于医学技术领域的定义,指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目前仍缺乏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侵权责任法》第63条仅简单规定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已是目前法律对过度医疗规制最明确的条文,但其仅限于检查过程且“不必要”的含义并未明确,实践中无操作性可言。至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更仅是在医德的层面上和收费操作上的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限制,对具体的过度医疗法律形态只字未提。
法律上的过度医疗概念难以界定,何谓过度,并无确定的标准。有观点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就医人员造成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的医疗侵权行为。”亦有学者认为其法律定义是:“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提供超过个体及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此类应属主流观点,但其仅仅是“过度医疗”这一医学概念在法律上的延伸,依然是对过度医疗进行字面解释,核心是都是“进行无意义、无价值或超出实际需求的医疗”,只不过是进行了立法技术上的改造,增加了“主体”、“行为模式”、“责任形式”等构成要件而已。并未考虑到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的体系,其调整关系的双向性,仅仅考虑医疗机构和医生单方的行为,却不考虑患者这一主体的法律行为,实为民法所不可取。
笔者认为,要将过度医疗引入民法领域,就必须考虑民法所特有的价值取向,即意思自治。医生虽为白衣天使,凭借其专业知识受人敬仰,但在医疗服务关系中,是提供服务的一方,基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往往不能独断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是否接受诊疗及接受何种诊疗方案,取决于患者自己的意思,在患者自己不能表示意思时取决于患者近亲属的意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违反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思而实施诊疗行为。即使患者为求心理慰藉,选择的医疗方案是“无意义、无价值”的,医生通常也需遵照进行。由此《侵权责任法》中的过度医疗事实,当由医学上“过度医疗”的客观事实和患者主观上自由决定受到侵害二者共同构成,即用患者的意思表示限缩医学上的对“过度治疗”定义,使其必须满足民法上的条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过度治疗。
二、过度医疗与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
(一)过度医疗的实质
患者的意思表达自由,或曰自由决定权,是包含在侵权责任法55、56条确立的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之中的。因为个人只有对自身所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做出自由的决定。从这个意义上来推论,侵权法的上过度医疗也是一种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害。可直接套用知情同意权制度的规定,对过度医疗进行判定。
(二)患者知情权的不同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55条、56条的规定,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予以保护的同时,又对其做出了相应限制。因而依《侵权责任法》第55条1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本法规根据诊疗活动的性质,区分出在一般诊疗活动中患者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和在特殊诊疗活动中的知情同意权。如王竹教授所言:“《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第1句与第2句实际上是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的关系”,则在两种不同的诊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形态如下:
在普通诊疗活动中,患者具有“病情和医疗措施”的知情权,同时“考虑到医疗行为本身的专业性特点,不宜也无法事事征求患者意见,因此无需就所有医疗措施征求患者同意,但应允许患者提出疑问”。
在特殊诊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到了《侵权责任法》更坚实的支持。此时患者不仅具有一般诊疗活动中所已经具有的知情权,更是获得了“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知情权,并拥有明确的同意权——医疗手段必须经过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三)特殊诊疗活动的特点
侵权法仅提出特殊检查、特殊医疗概念,但并未有明确界定。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虽然对其有所列举,但列举法的缺陷在于无法穷尽,因而并不能给出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的完整定义。然特殊诊疗程序的确认,直接关系到患者知情权的多寡和强弱,决定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的确认。因此总结出特殊诊疗活动的特点,对其与普通诊疗活动相区分,找到侵权法上的过度治疗的判定标准意义重大。
1.形式特征——高风险、高费用性
患者之所以能在特殊诊疗活动中受到《侵权责任法》在知情权上的特别保护,便是因为特殊诊疗活动的特征,使其中的决定必须更为审慎的做出,更与患者的本来意思相符。而这种特征只能是高风险性和高费用性。如可能造成身体功能性严重损害和完整性缺失,可能引发严重并发症和后遗症,甚至直接危及生命的诊疗活动,以及使用临床实验性的医疗手段、可能产生远高于普通医疗的高费用等等情形。
2.实质特征——不可承受性
然而,对于高风险和高费用,不同人会有不同的看法——冒险家和保守者、富翁和贫民对风险和费用都有截然不同的承受能力。将其作为特殊诊疗程序的全部特征显得过于主观,应引入相应的客观标准来限定“高”风险和“高”费用的范围。而法律价值判断的标准永远是中庸的,在制定法律上不可承受的标准时,亦应以普通人(或社会平均水平)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因为高风险和高费用而会造成不可承受的后果。即超过了社会平均水平能承受的风险和费用时,便为高风险和高费用。
三、过度医疗的判定和相应道德风险
上文所论证的,有以下两点:首先,侵权法上的过度医疗需结合患者的意思表示判定,而患者意思表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其知情同意权。其次,知情同意权的形态在普通诊疗活动和特殊诊疗活动中各不相同。故在两种不同诊疗活动中,应有不同的过度医疗判定标准。
(一)普通诊疗活动和特殊诊疗活动中过度医疗判定
1.普通诊疗活动
在普通诊疗活动中,凡不超过社会一般水平可以接受的普通诊疗费用,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即使对患者进行了某些无意义、无价值的治疗,如果患者没有提出疑问,便尚处在医生自由处分的范围内,没有侵害患者的知情权,不属于过度医疗;一旦超过了常人可以承受的医疗费用,可以认定为事实上已经进入特殊诊疗活动。而基于未详细告知风险和替代医疗手段或未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如果其中有“无意义、无价值”的诊疗手段,应将这一部分诊疗行为视为过度医疗。
2.特殊诊疗活动
在特殊诊疗活动中,对所有医疗手段医生没有自由处分之权利,皆须经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而没有明确告知风险和替代医疗手段或者采用未经相关人员同意的诊疗手段,直接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如果其中有“无意义、无价值”的诊疗手段,应当视为过度医疗。
(二)过度医疗判定中的道德风险
1.患者浪费社会医疗保险资源
采用“患者意思和无意义治疗事实”相结合的过度医疗的标准,因为其决定因素之一是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与否,或说患者知情权是否受到侵害。则在医保的保障范围内,如果患者和医务工作者形成默契,故意在医疗活动中使用高价药做无意义的医疗(如不治白不治的想法使然),可能造成社会医疗保险资源的大量流失。
2.医生诱导、欺骗患者
同上,因为患者知情权的侵害与否直接关系到过度治疗的判定,“医务人员往往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多利用患者对医药学知识的匮乏,治病心切,对医疗结果不理性的期待和盲目性等,或欺骗、或诱导、或危言耸听或采取其他手段,迫使患者所谓地同意并自愿地进行不必要或超越疾病本身需要的检查和治疗”,从而造成没有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假象,以规避过度治疗的侵权责任。
(三)道德风险的对策
对于浪费社会医疗保险的问题,主要应属公法管辖领域,医生和患者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规制是重中之重。而在私法领域,对医保中的浪费的遏制关系到医保制度的成败,公共福利制度决不能成为公共私利制度。因此,在涉及社会医疗保险赔付的情况下,应该将个人主观因素从过度医疗判定标准中剔除,仅考虑医疗手段是否有效且高效,对于大额的医保赔付,患者或院方必须证明其医疗手段是有意义的。
对于医生欺诈患者的现象,确实因为医疗的专业性和患者对医务工作者的信赖、依赖变的难以界定,而且作为患者的角度,也极难举证。要将其化解,必须找到医疗活动透明化的突破口,如全部医疗程序、费用的明确化,类似病例诊疗手段、费用的公开等等,只有做到医疗活动对患者来说不再神秘,程序及费用一目了然时,才能避免医生欺诈患者的现象发生。
四、过度医疗的侵权责任和损害分析
[论文摘要]2007下半年在美国由“次级债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到今天还没见底,估计至少还会在一、两年内对世界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我国的股市和就业市场以及实体经济都遭受了重创。怎样避免或减少我国的金融风险,形成安全的投资环境,刺激投资,振兴经济,尤其是减少和隔离外部的金融风险对我国经济及未来的经济的不利影响,形成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使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
一、“次债危机”的起因及影响
(一)“次债危机”与金融海啸
在2006年以前的5年里,美国住房市场持续繁荣,加上当时美国利率水平较低,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次级房贷对贷款人的偿贷能力要求较低,但能给银行业带来较高的收益。但从2006年春季起,由于利息上升,房贷者还款压力增大,很多还贷能力差的用户出现违约的现象,银行难以收回贷款的本息,美国的“次债危机”开始显现。次债危机使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致使全球主要的金融市场因此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迄今,已对全球经济造成了重大损失。世界各国政府都在通过降息、注资、增强流动性等措施来应对金融危机。
(二)“次债危机”对世界和我国受到的影响
由于经济的全球化,美国的“次债危机”在对美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我国的股票市场由6000多点跌至不到2000点左右,并且一直处于长期的寒冬,广大股民遭到了惨重的损失。我国是美国的最大债权国,我国在美国的很多投资也因投资公司的倒闭,资产每天都在很多程度上缩水。美国的经济因为“次债危机”而引发市场需求急剧下降,影响了我国以出口为导向的外向型经济地区的经济,尤其是的沿海地区的很多工厂关门倒闭,如广东东莞的很多鞋厂已经关门。
二、经济海啸对我国的直接影响主要有投资市场和外向型产业
(一)我国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和安全性存在的问题
公司的筹资顺序应当如何?根据美国罗斯信号理[1],公司筹资的最佳顺序应当为公司内部筹资,其次是发行公司债券,最后是发行股票。而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投资市场和投资理念不够成熟,在发达国家投资市场居于首位的公司债券投资在我国所占的比例太小,而股票的比例相对公司债券较大。由于风险和利润是成正比的,很多中国股民投资的投机动机太重,缺少良好的风险和收益判断预测能力。当金融风险发生时,我国的股民就难免受到严重损失,股市一蹶不振。
因此,我国的投资者应当学习资本市场的规则,把风险降到自己能够承受的程度。投资者应当更加关注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是只关注自己的股票的价值的升降,做一个成熟地投资者。再者,如果把更多的资金投在公司债或者基金方面,也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三、我国的应对措施
(一)面对现实,防止经济海啸进一步破坏我国的经济
美国经济严重衰退是最需要担忧的问题,这将使全球实体经济受伤,并且使“次债危机”源头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衰落,将危机推到更深的漩涡。
首先,应当利用经济发展较冷的时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消费性内需增长,推动自主创新和产业升级;其次,在宏观政策上继续保持适度从紧,投资和生产计划要根据形式变化及时调整,使投资需求尽可能不受全球经济衰退的短期影响而继续增长;第三,加强对资本项目下货币流动的控制,危机使全球流动性波动加大,我国需要预防流动性再度泛滥时热钱对中国市场的“管涌”。要充分利用这个时机,尽量减少金融海啸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使我国的经济有一个高质量的本质的飞跃。
(二)刺激和完善投资市场,规范股票市场、促进公司债的发展
完善和规范证券法律和制度建设,严格对股票发行的立法和监管,加大对丧失诚信者的惩罚力度。加强政府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投资者对公司债的热情和信心。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投资市场的融资顺序,促进公司债的健康发展。培养成熟的投资者和市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行业组织的自律,逐步形成一个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三)降低对美元一边倒的倾向,扩大欧元及硬通货的储备比例,提高人民币的国际流通地位。
不要把自己的命运完全系在别人的手上。二战以来,美国一直在使用美元掠夺世界财富,美元的贬值给美国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好处。美国最近提出的7000亿美元救市的计划[2],其实质就是通过大量印发钞票的,使美元贬值,让全世界为美国埋单。尤其是作为它的第一债权大国的中国,因此受到的损失毫无疑问是最大的。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对策,加大欧元等的比例,尤其是硬通货的储备,加强分散金融风险的能力。通过各种努力为使人民币的成为世界货币的努力,把我们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四)扩大内需,刺激消费
我国的内需不大的原因很简单,广大的农民虽然免去了各种农业税,但是由于化肥等生产资料价格和CPI的攀升,农业已经没有多大的利润可言。广大农民大多不能享受到医保、低保、失业保险、人身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措施,所以内需难以拉动。我们完全可以效仿台湾发消费券的办法[3],进一步加强民生福利建设,使人民受到实惠。扩大我们的内需,加强第三产业的发展,减少我国经济对国外市场的过度依赖。
(五)完善我国的投资风险控制,加强金融制度创新
我国之所以对金融风险控制较好,很大一方面的原因是因为我国传统儒家文化对稳定的重视。在我国发放贷款时,注意了对风险因素的控制。所以美国的“次债危机”之类的金融风险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冲击较小,但是我国迫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附加值高的高科技实体产业、构筑自主创新的经济体系。这客观上要求中国经济必须建立一套可持续发展的高效运作管理机制。[4]
总之,中国经济正面临着机遇和挑战,我们要加强经济理论研究,尽快发展完善中国资本市场,改变金融创新不足的局面。我们要居安思危,不断地提高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以保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5]我们形成自己正确的理论价值体系,防止过分的乐观和悲观思想。既要防止那些夜郎自大的“普济天下”的幼稚思想,自认为我们有能力和职责去救美国经济;还要防止那些裹足不前的悲观主义。我们要实事求是,化不利为有利,抓住机遇,勇于创新,使我国的经济在世界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王淑兰:《美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研究》吉林大学,第5页
[2]《美国7000亿救市计划是让全球帮美国买单》
[3]《台湾提振消费出奇招每户发1万新台币消费券》,中国新闻网,2008年11月16日
[论文摘要] 本文简要描述了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列举了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产生的诸多影响,分析了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风险。最后就我国经济如何防范风险,降低损失、提出了建议。
一、金融危机的原因与进程
次级债,是指发放给信用级别低、收入证明缺失,因而存在较高违约风险的借款者的抵押贷款。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主要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由于风险较大,次级按揭贷款的利率较高。金融机构为获取更多利润,把“次级贷款”门槛降得很低。在逐利动机下,美国次级贷款规模迅速攀升。2004年之后,由于美国的利率上升和住房市场的持续降温,次级抵押贷款的违约率急剧上升,引起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次贷危机爆发。
从美国次贷危机开始,到美国的房利美和房地美“两房”危机,雷曼兄弟申请破产、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aig濒临破产被注资850亿美元拯救、全美最大的储蓄及贷款银行华盛顿互惠公司倒闭、冰岛等国家濒临破产,再到全球股市持续下跌,到目前已经演化为席卷美国、影响全世界的金融危机。
二、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对中国虚拟经济的影响
(1)对金融业的影响。①从对外国投资的情况来看,工行、建行、中行在次级债中的投资占资产比重小于1%,有海外投资的6家中资银行次级债亏损49亿人民币,其损失不会影响银行的正常营业。中国商业银行共持有美国雷曼公司20562万美元贷款,雷曼的破产对中资银行的影响也很有限。其他投资机构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比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曾斥资30亿美元入股黑石,5只qdii出资1232亿元,截止2008年3月两者的账面亏损分别为48%和31.37%。通体来看,由于中国金融业相对封闭,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直接影响并不大。②从证券市场情况来看,中国股市一年来跌幅巨大,沪市从最高点的6124.04点跌至今年9月18日的最低点1802.33点,跌幅达70.57%。其中一个原因是,这几年通过外资通过各种渠道进入中国股市,金融危机引发的国外资产组合调整和对中国新兴市场重估,使热钱从中国撤资,推动了对这次股市下跌。
(2)对汇率的影响。中国拥有1.8万亿的美元外汇储备资产,随着美元贬值中国的外汇储备资产会面临贬值风险。美元下调联邦基金利率,一方面致使短期撤回的资本会重新回到中国,推动国内资本品价格的上升,产生更大的投机泡沫;另一方面给中国的货币政策运用、宏观调控带来很大困难:由于出口不足导致的经济衰退与能源价格上涨导致的通货膨胀并存,政府不但不能采用扩张性货币政策拉动内需,还必须运用紧缩的货币政策抑制通胀,这会进一步加深人民币升值。日元逃离资金撤出美国可能导致日元升值,影响人民币有效汇率的稳定,导致中国外汇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1)对贸易的影响。①对出口的影响。中国是高储蓄低消费的国家,经济主要依赖国外需求,而美国占我国出口贸易中的50%,美国国内需求下降极大地抑制了中国的出口,影响中国经济发展。据花旗银行测算显示,若美国经济放缓1%,中国经济增长将会放缓1.3%。美国需求下降还导致全球对外需求降低,使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更为突出。人民币不断升值,也会进一步抑制中国的出口,导致经济衰退,增加了国内就业压力。②对进口影响。国际大宗商品均使用美元标价,美元贬值造成石油、农产品、能源价格持续走高,降低企业利润空间,引发通货膨胀。
(2)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①随着美国金融危机蔓延,美国投行都在为潜在的流动性危机做准备,并有撤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计划,出现了美国投行抛售在华房地产资产的现象,这让低迷的市场雪上加霜。②金融危机使人们的心理预警增强,打击购房者的购房信心,市场的观望气氛更加浓郁。③银行给房地产的贷款在减少,上市融资的方式也随着股市下跌而破灭,房地产融资的两个主要渠道均受到阻碍,再加上之前的二次购房限制、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提高等等政策,房地产资金供应紧张。④从2001到2007年10月,房价平均涨了100%,此次金融危机会挤压掉中国房地产自身的泡沫,但也会增加商业银行的房地产贷款所面临的风险。
三、中国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对策
1.加强金融业的监管
加强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风险评级和风险预警机制;积极发展综合经营,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积极稳妥推进海外扩张,通过资产在各地区的配置实现风险的配置,有效降低总体风险。稳步推进衍生产品市场发展,为各行业创造应对利率、汇率风险的避险工具。
2.调整外汇储备战略
要完善对外汇储备资产的多元化策略,将从美元资产为主到多种货币资产,同时优化美元资产的投资结构;购买海外石油及其他稀缺资源,参股收购相应海外企业;尽可能购买有助于培育国内自主创新的海外次核心技术、先进设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支持国内居民对外金融理财与投资,以鼓励“藏汇于民”。
3.刺激内需,升级产业结构
扩大就业,提高人民可支配的工资收入;由国家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例如医保、教育、养老保障等,促使公众减少“预防性”储蓄,增加内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出台相应政策促进出口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出口企业要积极开拓新市场,落实市场多元化战略。
4.加强监管房地产市场
我国的监管部门应设立房地产等行业风险预警机制、危机升级后的处理措施,以避免危机发生或有效应对危机。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实行严格的贷款审核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推进资产证券化,增加融资渠道,实现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转移,同时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患沟通 问题 对策
医患沟通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健领域中,坚持以医生为主导,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医患双方围绕着疾病、健康、心理、服务、诊疗等社会心理因素,将人文与医学紧密结合,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进行全方位的交流与沟通,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并建立一种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最终以维护健康、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医学发展为目标。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及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医患沟通逐渐成了医疗服务领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临床实践中,不再只是单单注重知识、注重医技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关注人文情怀、关注态度的问题,要弘扬和继承人文精神,讲究人文关怀。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医学教育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医学的人文教育方面尤为突出,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要想真正实现有效的医患沟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医患沟通不畅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分析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医患沟通不畅的成因,主要概括为以下的方面:
一是医患沟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到位。目前,我国对医患沟通适用和调整的法律尚未建立,临床过程中所面临的履行告知的标准、要求、界定及范围,医疗特权的免责及范围,具有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地位的排序等问题,都还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是明确的法律条款,以至于造成医患双方在临床实践的司法过程中常遭遇到困惑及尴尬的场景。
二是医患双方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对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及主体地位平等权有所规定,但是,就作为医疗主体的医院及医务人员来说,他们对患者的主体意识依旧落后,缺乏对现行法律中有关医患沟通问题规定条款的清晰认识,缺乏主动沟通的意识,仍以“家长式”、“权威式”的行事方式为主,为医患沟通不畅埋下了隐患。
2.医疗体制分析
目前我国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经费投入难以保证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医疗机构为了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行,必须依靠医疗收入来弥补政府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从而形成了以“利”为主的观念,即医务人员的收入增加,患者的费用就增加,医务人员的收入减少,患者的费用就降低。除此,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国家不能分担患者的过多负担,在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的比重较大,患者的经济负担沉重,这种医疗制度导致医患双方在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往往处于对立面,以至于患者可能将矛头指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作为自身发泄的对象,成了当前医患沟通的主要障碍。
二、研究促进医患沟通的对策或可行性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医患沟通的立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完善医患沟通的立法和行政工作。通过立法或法规的形式来完善现有制度的缺陷,建立“患者安全和医师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立有关患者诊疗中安全的原则以及医生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必须马上报告的原则等。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患者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制度,培养患者的医学知识,缩小医患间的认知差距。吸收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监察人”制度,在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加入医疗机构的“监察人”制度的设立,即由法律指定的第三方中立者,依法收集信息,定期通告给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是改革司法诉讼制度。首先要控制诉讼频率,初期可将医疗案件交给专门设立的医疗仲裁委员会来处理,最后再通过设立诉讼前检查机制或法院立案机制,对医疗事件进行审查,避免患者滥用诉讼权,遏制案件的数量。其次要控制诉讼赔偿额,取消法律中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确立实际损失赔偿额及限额赔偿的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必须修改法律中关于知情同意权的部分规定,对医疗义务的标准进行修改,以减轻医务人员的压力;通过立法保障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决定患者或受害人需要多少必要的信息的相关权利的行使。最后O立简易审判程序,由专门审理案件的法官组成医疗事故法庭,通过其积累的经验、技巧、知识等,加快案件的处理;另外经被告、原告的同意,可遵循简易审判程序,双方采取和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
三是通过法律设立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目前解决医疗事故的司法诉讼方式具有效率低下、费时费力等缺陷,为弥补这一缺憾,有必要通过法律设立关于医疗仲裁及和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即引入第三方---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ADR)。除此,还有一种综合性ADR方法,虽然ADR的方式多样化,但主要的还是以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为主,综合性ADR方法即多种ADR方法的混合使用,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例如在“调解仲裁中”,必须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调解不成功才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
2.完善医疗体制
一是全面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和保险法律,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消除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面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商业保险为模式,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与赔偿责任挂钩,医疗执业责任保险费由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蓄金和医疗机构固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加了医保药品品种,优化了药品的结构,医生给药更加的方便,有利于解决患者“看病贵”的问题,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为医患沟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扩大新农合和医保的覆盖面,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的社区卫生服务,增加卫生服务的供给量,平衡医患之间的供求矛盾,尽力解决患者“看病难”的问题,提升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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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昆利,1993,汉,云南省曲靖市,硕士,就读于云南大学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关键词】大病保险 运行
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还非常沉重。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经过几年的发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基本实现全民覆盖,但是其保障水平依然很低,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依然很严重。
一、我国大病保险的运行状况
(一)保险公司大病保险的运行状况
从经营状况分析,大病保险的现状甚是堪忧。仅以中国人寿保险为例,2013年,该公司大病保险业务首年保费收入25.14亿,利润总额亏损2.47亿元。而且,中国人寿是众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唯一一个公布大病保险业务的险企。
(二)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
我国大病保险得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若果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予以统筹安排。因此我国大病保险资金的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大病保险设计之初是由国务院医改办预测,平均每人从基本医疗保险中拿出40元就可是保障大病,但是我国大病保险好多省份却没有实现国家医改办规定的目标。我国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不尽相同,吉林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四省的大病保险是省内各市的大病保险基金可以自由的流动,河北省等其他的省份大病保险的保险资金只能在市内各区县内流动。
(三)大病保险的保险责任与保险条款
我开展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各不相同,有的重大疾病保险可保的疾病有三十种,有的可保的重大疾病有四十几种,例如中国人寿承保40中重大疾病,中国平安承保30种重大疾病,太平洋承保58种常见的重大疾病保障和身故保障,泰康承保20种大病和十种轻症。保险人不能够选择可保的疾病。但是,有些人不需要投保如此多的重大疾病。
相同险种的不同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条款的解释各不相同,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例如被保险人因为“肾功能衰竭而引起心脏衰竭”而死,保险公司对死亡原因的界定会直接影响理赔的结果,而这方面的没有标准化得规定。
二、我国大病保险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运营大病项目的保险公司少且多数亏损
保监会规定具有经营大病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具有在我国内经营健康保险业务满5年以上的保险公司,且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队伍。但是现在我国的保险公司大多只有保险专业人员很少有懂医疗知识的专业人员,因此使得许多经济实力强大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被限制开展大病保险。我国大病保险虽然有很多的保险机构参与招标,但是符合经办大病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相对较少。大病保险虽然2015年在我国全面铺开,但是多数开展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基本是亏损的。
(二)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低
大病保险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或新农合医保的基础上开展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虽然个别省得统筹层次比较高,例如吉林省、甘肃省、青海省、山东省实现了省级统筹而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实现跨省的统筹,统筹层次低制约大病保险基金的利用效能,各地医疗保险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余缺,不利于利用保险大数法则来分散风险,使大病保险抵抗风险的能力削弱了。
(三)保险责任不清晰
我国开展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承保的疾病太多,有些疾病投保人不需要购买,但是又无法进行选择。重大疾病保险涉及有关医学的专业知识,而我国各家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专业名词缺乏标准解释,各大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疾病解释各不相同。这样可保的疾病如此之多势必会造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责任的增加,同时也会造成投保人保费的增加。此外,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可保的重大疾病涉及一些专业的保险知识和一些专业的医疗知识,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投保人非专业的人士,很难理解保险合同中可保风险的种类,很容易造成投保人购买保险时的困惑。
三、我国大病保险运行对策分析
(一)减少业务开办限制,允许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
我国对大病保险的一系列规定限制了一大批具有很强经济实力的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我国大病保险的监管机构应对保险公司应当适当的放松限制,对一些实力强大且经验的保险公司允许其在缺少具有医疗专业队伍的情况下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但是要规定一个时间让保险公司配备好具有医疗知识的专职队伍。因为大病保险的开展需要具有医疗专业知识的人员,但是也不能因为缺少懂医疗知识专业的专业人员而限制具有很强经济实力和经验的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
(二)科学规划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保的统筹层次都是在省内市级统筹的,还没有实现省内跨市统筹,更没有实现大病保险的跨省的全国统筹,这是造成大病保险统筹层次低的一个关键因素。只有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省内跨市结算,最终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跨省统筹,大病医疗保险才会实现省内跨市,进而提高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最终实现跨省的全国统筹结算,实现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省外全国实现互通余缺,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高效利用。
(三)进一步明晰大病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我国经常发生的重大疾病列为法定条款,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列明。同时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公司列明的保险疾病条款中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增加几种重大疾病。这样既可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又可以满足不同层次收入的人群对大病保险的各种需求。
针对大病保险涉及许多医疗知识,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严谨和复杂使保险人困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将大病保险中的疾病定义标准化和通俗化,可以在标准定义的基础上多一些专业名词的释义和说明,进一步减少保险销售人员误导销售行为的发生,使客户对重大疾病保险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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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来务工人员 医疗保障 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中生活、工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外来务工人员”群体。这一特殊的群体由于受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的户口仍在农村且身份也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他们长期被排除在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社会保障权益处于缺失状态。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他们中的很大一部分人成为了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再加上长期以来,受外来务工人员大多以青壮年为主的这一特征影响,总以为他们的总体健康状况不错,故此,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更加乏,存在的各种风险令人担忧。政府部门也相应出台了一些政策:如2003年,国务院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2004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强调要切实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障、职业安全卫生和食品卫生保障、健康教育等问题,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同时将“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列入重点。在随后印发的相关《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争取在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的目标。这也标志着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进入了推进阶段;2009年,新医改方案提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以城乡流动的农民工为重点,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新医改方案明确指出:签订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要按照国家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缴费责任,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他农民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务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此可见,农民工医疗保障工作进入了具体实施阶段。
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已经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各地政府也对外来务工人员医保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切实解决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减少就医负担,同时也维护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 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的现状
近年来,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力度,也专门针对外来务工人员制定了各种服务措施,但是,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在医疗保障方面,处于非正规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本谈不上医疗保障待遇;在医疗资源方面,要满足只有微薄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医疗需求很困难。
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严重缺失,和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大多数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设迟缓,外来务工人员几乎没有任何医疗保险,同时也没有其他社会保障。
政府重视不够、企业积极性不高是导致农民工参保覆盖面小的重要原因,要稳步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立法保护农民工健康权益,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 实现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所面临的问题
1.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期间参保率低
随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开展,部分务工人员参加了当地的新农合,然而在众多问题中最为显著的是新农合不能解决务工人员的异地就医问题。这就使外来务工人员失去了参保的积极性。社会医疗保险的立法缺失,造成进城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随意性较强,导致了进城务工人员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
2.企业积极性较低
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就业不稳定且流动频繁,一些小的企业,尤其是私有制企业的老板不愿意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他们认为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另一方面即使把他们纳入到医疗保障中来,他们也会因为暂时失业或更换工作而中断参保。
3.外来务工人员对医保认识不足,积极性差
一些农民工只注重眼前利益,认为自己年轻无病无灾,没有必要参加医疗保险,更不会缴纳医保费用。而参加基本的医疗保险,个人投入多,得到利益少,调动不起来他们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 对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提出的建议
1.促进户籍制度改革,实行以居住地为依托的医疗保障体制
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和户籍制度是阻碍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的障碍,使其在医保待遇上有较大差别。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的问题,就必须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形成以居住地为依托的医保管理体制。
2.积极促进外来务工人员、企业和政府观念的转变
建立完善的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制度有利于降低医疗风险,增强其身体素质,推动企业生产,从保障社会的整体进步。政府及各用人单位应主动承担外来务工人员相应的医保费用,减轻他们的负担,促进参保主体的发展。
3.加大政策宣传和执法力度,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权益
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促进医疗保障政策知识.的普及。对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医保,逃避责任的各用人单位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民工医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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