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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2 17: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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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论文

第1篇

2006年2月的《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施。新准则相对于现行准则和制度而言,存在较大的变化和差异。其中,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试就新准则规范下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进行讨论。

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和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新准则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分类。主要划分为:一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五其他权益性投资,即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前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而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包含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对于第五类长期股股投资,本文不作详述。

一、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按形成或取得来源,将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标准。

(一)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在我国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形式上看,企业合并又可分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由于吸收合并中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均解散,被投资主体不复存在,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控股合并存在长期股权投资持续核算的问题。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成本):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此外,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在购买日估计很可能发生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该未来事项的影响金额等两项支出也应当计入合并成本。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甲上市公司与乙公司是不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独立的企业,2007年1月15日两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甲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账面价值为600万元的资产作为对价控股合并乙公司,占乙公司60%股权。假设不考虑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无或有项目,2007年7月1日乙公司财务状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600800

长期股权投资400600

长期借款300300

净资产7001100

那么,2007年7月1日,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800

贷:有关资产600

营业外收入200

借:商誉140(800-1100×60%)

贷:长期股权投资140

(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满足“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不确认损益。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定。即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值得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无需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仅需从长期股权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角度,按照上述标准予以确定即可。

二、后续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从区分长期股权投资类别的角度,根据不同类别长期股权投资的特点,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的。

(一)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下列两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一类长期股权投资);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四类长期股权投资)。特别地,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需调整为权益法反映。

已经确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当然,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原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形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适当用本转换原则,即以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权益法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前文分类中的第二、三类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确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与企业合并中的规定相同)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后续计量按照成本法核算,不适用上述原则。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当然,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三、减值及处置

新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方法有其特殊性。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处理,即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且不得转回;其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长期股权投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计量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2篇

我国项目后评价经过二十多年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后评价方法、指标和体系,主要集中于工程建设投资领域,评价对象多为工程建设项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0年开始,陆续出台的《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规定》、《中国石油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细则》等一系列后评价管理规定和办法均针对建设项目,而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国家相关部门并未出台明确的制度办法,各行业和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的案例较少,目前可查的案例仅有三泰集团审计部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其增资扩股项目进行的后评价[1],此评价具有项目审计的性质。国内对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理论研究也较少,基于项目后评价理论,首次对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特点、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系统阐述,并结合某电网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进行了后评价案例分析。2011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首次开展了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笔者结合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工作实践,对管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特点、类型、内容和方法进行了归纳和完善。

2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特点

管道工程存在线路长、穿越(农田、道路)多、用地多等特点,使其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需要与途径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农民等进行频繁复杂的协调沟通。管输企业通过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合资建设运营管道项目,可以在建设过程中得到地方政府部门在建设用地、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与配合;在管道运营过程中,可以争取税收等政策优惠。同时管输企业在项目中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生产技术优势,为地方政府或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保证地区发展的能源供应,促进地区的就业和经济发展,从而实现双赢。所以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通常依托具体的管道项目设立合资公司。

3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

3.1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含义

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指对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的目的、决策过程、生产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等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判断股权投资项目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为企业未来股权投资决策提供依据。笔者通过与工程项目后评价对比来介绍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二者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

3.2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象

股权投资以企业为主体,所以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象为被投资企业。

3.3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类型

根据投资方获取被投资单位股份的方式不同,股权投资项目可以分为新设股权投资项目、股权收购项目、增资扩股项目三种类型。目前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多为新设股权投资项目。

3.4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内容

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应当从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评价:1)投资决策过程。投资审批决策程序和执行过程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投资方的股权投资管理等规定,决策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尽职调查等)是否完整合理。如:是否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国有产权登记等,合资公司组建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是否按约定完成出资,中介机构报告是否齐备等。投资决策过程评价可参考表2。2)生产经营管理。主要分析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是否合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是否规范,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日常经营管理是否规范。章程、协议执行情况如何,合资方有何贡献,管输企业与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协同效应如何。管输量是否与可行性研究预测输量相符,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可研遗留问题是否落实等。结合行业动态、产业链上下游情况、国家和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等预测合资公司的发展趋势。3)经济效益。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参照,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结合管道企业的实际运行状况,笔者建议采用以下财务分析指标。资产状况:资产总额、资产增长率、主要资产构成;成本状况:单位管输现金成本、平均每公里维护及修理费、单位周转量能耗;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投资净利润率、投资资本回报率、内部收益率。4)工程建设。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由于依托管道建设项目成立,所以需对管道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价,此部分内容的评价参照有关的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即可。

3.5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方法

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方法与工程项目后评价方法相同,主要采用前后对比法和横向对比法。前后对比法是以项目建议书、框架协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参照对象,分析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及差异原因[3];横向对比法是以成功的同类型的股权投资项目(即合资建设的管道)为参照对象,对投资决策过程、生产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被评价项目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在后续运行和未来股权投资项目中加以借鉴[3]。

3.6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意义

与工程项目后评价相同点是,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后评价是对已完成项目的事后评价,更重要的是对未来项目的事前准备和控制,重在后评价结论的应用与反馈作用。与工程项目后评价不同点是,管输企业股权投资项目因涉及多方投资者,相对自建管道而言属于一种新的管道管理模式,追求的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若由于合资方贡献比预期小等其他原因,并没有发挥投资方的协同效应,那么可能不利于管道的运行管理。在未来股权投资项目选取中,则要充分考虑影响合资运营的各种因素,对股权投资的项目选择和投资时机进行严格把关和控制。

4小结

第3篇

1、相关法律的空白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无论是针对性还是法律效力,这些现行监督管理规则都存在着很多不足。而且我国在一些法律问题上,比如说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以及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很大一块区域处于真空状态。如果没有明确法律规范,我们往往难以清楚分辨实际操作时有没有掺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无法界定合法以及不合法的私募,投资者就难以对投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一旦基金募集人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就很可能进行非法私募,这样一来投资者不仅有很大可能承担犯罪风险,而且既得利益也得不到到法律保障。这样既威胁了经济发展的平稳运行,又不利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很多法规中,比如说《证券法》、《信托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都涉及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按照时间顺序来讲,2003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就制定了对外商股权基金的相关规定。2006年,新《证券法》和《公司法》划分了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人数的分界线,明确规定发起人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公众公司。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范了有限合伙股权基金的设立。2008年《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规范化、程序化募集资金的信托股权投资的行为。但是对于私募股权性质的基金的批准设立、构架的操作以及征税这些方面,我国目前只有其他各部门的相关规定,而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一套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就不能保障基金在操作时是处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状态,就无法从法律层面来保护基金的合法利益。

2、监管错位,降低效率目前,无论是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还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作行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纵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了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减少非法私募,还特意并规定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殊不知正是因为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不仅是出台的政策有时候相互矛盾,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常出现各部门抢权避责的现象。因为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监管范围达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现过度监管,要么却监管真空的尴尬情况,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投资者不参与管理,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只有所有权只能分享财产的收益,而没有使用权。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只享有工资,即管理费用。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行方式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减少投资者损失,保证投资者利益。

1.2把握监管尺度。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史较短,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就监管范围达成统一,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行的监管标准。

1.3三方协同作用。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作用,通过三者互相制衡,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还能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行业自律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准则,约束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规来指导经济的平稳发展,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营造出对社会公众众利益有益的外部环境。

2、成立统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组织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监管不能很好到位,这时,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但由于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赋予它行业规制权。政府就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很好的联系,调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一方面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另一方面还拥有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业内不当竞争的作用。当行业发展中出现了重大问题,该组织还肩负着组织从业机构进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

3、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任何机构的的良好运作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中都充斥着外聘人员。从当下看,出于投资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员占大部分的管理层不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很好的内部管理;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合格的属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没有自主造血能力,对外国的依赖较大,既触动了国家对大批量资金流动敏感的神经,又不利于自主发展。因此,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势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内部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组,筛选高素质人才,组建合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另一方面,在本行业中,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管理人才的录取。

4、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了打击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稳发展。一方面,这套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减少实际运行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机制。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行业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三、结束语

第4篇

1.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1)我们在进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处理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首先应该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支付现金、承担债务或转让非现金资产等三种,初始投资成本应为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其次,应该对比合并对价与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有差额则需调整留存收益,对于资本公积不足的情况,则需冲减调整留存收益。若合并方是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股本以发行股份面值确定(若以2000万股作为合并对价,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5元,则计入股本2000万元,其余则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本面值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按的,调整留存收益。借:长期股权投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应收股利(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不足冲减)贷:有关资产或负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差额)(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看成双方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所谓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以企业所发生的合并成本来进行计量。对于购买方所付出资产、发生或承担负债的,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合并成本;购买方发行权益性债券的,以该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合并所发生各项直接相关费用来确定其合并成本。于此同时,对于进行企业合并而导致购买方发生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均计入当期损益。并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行证券交易发生的费用,应由购买方计入相应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1.2通过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具体包括购买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必要手续费等支出,但不包括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其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所支付的手续、佣金等从权益性证券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不足的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3)长期股权投资是由投资者投入的,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或投资合同的价值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其中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对于价值明显高于或低于该项投资公允价值的,必须以公允价值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由该项出资构成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部分与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来进行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对于所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成本应计入应收股利,不能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2.1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定义

所谓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是指投资按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计价核算的一种计量方式。一般不调整其账面价值,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只有在收到清算性股利和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发生。其中,把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2.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具体核算范围

(1)投资单位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一般为投资单位持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下表决权资本,一般持股比例大于50%和小于20%的长期股权投资。

2.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方式

对于采用支付现金的形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价款确认其初始投资成本。但在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时,还应考虑企业为取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税金以及其他的必要支出。成本法核算时我们还应对以下几点予以注意:一是企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实际支付价款时,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该项金额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应收股利。在确认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后,还应对其是否减值进行进一步考量。二是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其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

3.1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定义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是指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所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而对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3.2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的核算范围

(1)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2)投资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20%或20%以上表决权资本但不能控制被投资企业的,采用权益法核算。一般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包括20%和50%)。

3.3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具体核算方式

一是对已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其初始投资成本为量化标准,根据比较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所占份额的大小来判断,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就不调整此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但如果相反,就应该计算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4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由于投资单位投资目的变化等原因决定后期追加投资,导致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账务处理应相应转换为权益法时,对原持有投资和追加投资的商誉与计入损益的金额考虑在内,分别进行处理:①分别核定按原持股比例确定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若前者小于后者,应作为原投资所体现的商誉,其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若前者大于后者,根据差额调整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②对追加投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相比较,即后期追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其差额为投资时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应根据两者之间的差额调增投资成本和当期营业外收入。对初始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至改变核算方式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部分,是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这就要求投资单位按照持股比例去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留存收益,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若属于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方应按享有被投资单位所占具体份额去调整账面价值,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因为处置投资使得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改变为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账务处理:①按处置或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比例结转终止确认的成本;②核定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原投资单位按照持有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并进行比较。若前者大于后者,差额属于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需调整账面价值和留存收益。对初始持有长期股权投资至处置投资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益变化,投资方在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时还应考虑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扣除已发放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及其利润,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当期损益。针对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应享有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发生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第5篇

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指两种类型的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风险资本基金投资于初创公司以期在将来公开发行时获得收益;杠杆收购基金购买现有企业,拥有控制权后重组该企业,当企业盈利后退出获得利润。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发起人发起,如,和等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通常是具有敏锐的投资眼光,擅长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改善财务结构、制订经营计划重组盘活企业后成功退出的普通合伙人。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大多都有在华尔街的工作经验,但他们其中也有一部分来自企业或者政府部门,他们依靠其专业知识、广泛的人脉资源、科学的评估体系等方法和手段从以上一系列经营活动中获利。尽管一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可能有包括分析师、行业专家、金融专家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内的许多员工,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是一个精干的团队,人数并不多。关于基金的募集方面,虽然普通合伙人会投入一部分自有资金,但是面对投资的长期性特点,他们需要筹集更多的外部资金来资助他们的商业活动。私募基金大多会选择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发起设立,通过许诺有限合伙人利益的方式吸引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投资筹集资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者包括免税主体(如退休金、大学捐赠、慈善款等)、富人和应税机构投资者,他们对基金资本募集的贡献最大。基金将资金投资于多家投资组合公司投资周期大约在三到五年的时间,普通合伙人通过经营获得收益,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回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利润分配模式是:若普通合伙人经过经营活动获得收益达到了与有限合伙人事先约定的收益数额,通常为8%或9%,即达到了约定的最低回报率,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收回他们投资资本的基础上,再获得一个额外的投资回报,即该基金总利润的80%。例如,如果某基金利润总额15%,首先有限合伙人可以获得事先约定的8%的收益,其次普通合伙人从利润中获得2%的管理费,之后剩下总利润的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当基金募集成功获得收益时,普通合伙人将获得两种类型的回报。首先,普通合伙人得到了约为基金总资本2%的管理费。该笔管理费是普通合伙人通过经营管理获得收益的劳务回报。为了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而作出时间限制,如时间限制为五年,在这一时期内,普通合伙人的工作积极性、效率较高,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费用开始减少,减少幅度在1%以内。其次,他们将得到剩余20%的收益,即为附带收益。虽然普通合伙人投入的自有基金一般只占基金总和的1%~2%,但是有限合伙人为了可以达到自己获得预期收益并最大限度获得额外收益的目的,自愿让出一部分收益分配给普通合伙人,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这种方式得到广泛的认可与运用。

二、我国目前关于“附带收益”税收规定

我国目前关于有限合伙制PE的税收规制并不完善,对附带收益问题如何征税更是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的规定有:国税函[2001]8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以下简称“84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上文中提到159号文确定的“先分后税”原则。北京市《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其中没有对明确普通合伙人的附带收益进行界定。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规定: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天津市的这一规定给我们确定附带收益的税率提供了一定的思路,但是在此文件中也可以看出,税收征收实务中,存在的“不能分清楚”的风险,仍待进一步改进。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海市的规定没有像天津市那样对普通合伙人收入的性质作进一步区分,而是笼统的征收5%~35%的个人所得税。根据84号文的精神,普通合伙人收入中属于股权投资收益的部分,可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上海市的规定则有违反上位法的嫌疑,故在2011年5月3日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中,将这一部分规定删除,仅保留“先分后税”的总原则。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附带收益”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首先,立法层级较低,地方性法规较多,权威性不足。其次,各地规定不统一,对附带收益的性质不明确,极易造成税收不公的现象,进而阻碍地区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我国税法目前普遍存在的两个较为严重的问题,有关税法法定主义的问题已有许多学者、专家写出大量文章讨论,本文主要集中讨论第二个问题,即附带收益在税收上如何定性,应该如何征税的问题。

三、美国“附带收益”税目定性

(一)以“资本利得”定性“附带收益”

现在的美国社会,广泛讨论着附带收益应以普通收入的税率来征收所得税,但很少有人关注为什么在一开始并且在很长的时间内都是以资本利得来定性的,我们从基金运行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从三个不同的方面论证附带收益应定性为资本利得的理由:从合伙企业“穿透体”特征角度分析,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起人通过向投资者借贷资金而不是向有限合伙人募集资金直接参与投资,那么对于其出售投资企业股份获得的收益视为资本利得是毫无疑问的。也就是说,这笔贷款许诺了恰当的利息率,但前提是这笔利息基于出售投资组合公司获得的收益,在性质上仍属于借贷。发起人利用这部分借贷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于投资组合公司,由此而获得的收益与其他投资收益一样,按照资本利得征税。那么,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发起人(此时为普通合伙人)通过向有限合伙人筹集资金设立资金池,是否税负的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合伙这一组织形式决定了其“穿透体”的特征,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至各个合伙人进行纳税,那么合伙人获得的收益的性质应当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益性质一致,也即资本利得。从附带收益的产生角度分析,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专长管理经营和进行投资决策,有限合伙人提供资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募集的资本进行实质管理,当其出售资产的投资收益率达到8%时,普通合伙人获得20%的附带收益。因此,附带收益是投资回报的一部分,是出售资本资产所得而不是普通收入。它是合伙关系的资本收益,又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是长期投资,应当按照长期资本收益征税,即资本利得,享受优惠税收政策。将附带收益性质定性为资本利得,其与两个朋友搭档合伙开一家餐厅在本质上并无二异。这两个人中,其中一人有充足的资金,另一个人有关于餐厅管理的专业知识。假设这家餐厅年久失修或者因拓展规模需要额外的资金,这两个搭档可能会这样组合:具有餐厅管理专业知识的人管理餐厅,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增加餐厅营业额;而有充足资金的人向餐厅投资资本,即使他不具备经营或投资能力,但依靠他的搭档仍可以产生回报。当他们十年后卖餐厅时,双方都以长期投资获得资本利得。从经营资本运行过程中劳务付出的角度分析,有观点提出附带收益是资本收益与劳务回报的结合,不能仅仅按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征税。但事实上金融活动越多,劳务与资本结合得越紧密,其收益的性质越接近于资本利得。比如投资者投资买股票的行为,这一投资活动包括资本(有时也可能是第三方的资助)和投资者的劳动,投资者通过安排资金分配、分析投资目标潜力、购入和出售股票获得收益或者遭受损失,我们无法将劳务从其收益中明确地区分开来。同样,基金通过退出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获得资本收益,不能否认也有他们的劳务回报在其中。

(二)以“普通收入”定性“附带收益”

普通合伙人以股权收益作为回报获得财富,这种税收规则给这些精明的富人们这样的机会:普通合伙人从他们的劳务所得中获得收益,但以合伙利润的形式出现,将由普通收入转化为长期资本利得,以此负担低税负。这种不合理的税收规则让这个国家最富有的人们以较低的税负纳税,而整个国家勤劳的中产阶级却负担着较高的税负。美国长期以来将附带收益作为资本利得征收15%的税收(2012年后改为20%),有学者认为附带收益并不是资本利得,而是服务收入同样是作为服务回报收入,美国普通工薪阶层却按照普通收入征收35%的征税(2012年后改为39.6%)。这逐渐引发社会的不满,认为违反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社会发展。到2007年,众议员莱文(Levin)提出法案,提议将附带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由此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学者和政客们开始思考附带收益究竟应该如何征税。2012年,众议员莱文再一次提出附带收益公平法案。普通合伙人将20%的附带收益作为普通收入纳税,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2012年,由于前贝恩资本合伙人、州长罗姆尼以15%的纳税被媒体披露,再一次引起美国社会思潮。美国总统奥巴马表示:他致力于改变和提高支付给私募公司、对冲基金和华尔街巨头管理者们的附带收益收入的税负。美国现行税法将代表着劳务回报也即补偿份额的附带收益收入作为投资收益征税,享有优惠的资本利得税税率。在理论上,有三种替代性的方法可将补偿份额更合理地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进而以普通收入的税率征税,每一种方法都可以提高现行法律的税收收入:第一种方法,假设每个普通合伙人获得一笔无息无追索权贷款用于购买附带收益。每个个体的普通合伙人为了购买他们的附带收益的部分,从有限合伙人那里获得无息贷款,即这不是由他们任何一笔前期投资而获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无追索权贷款这种替代方法将被看作是普通收入征税而不是资本利得。每个普通合伙人的这部分虚拟贷款是稳定的,且无追索权意味着有限合伙人无权追索他的其他财产。第二种方法,将代表补偿份额的分配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当普通合伙人实际获得分配时,可将后期普通收入期权以补偿份额征收普通收入税。那么,全部补偿份额可最高征收39.6%的税收,而不是目前适用单一20%的税率。这种方法类似于目前的不合格股票期权,当其价值实现时,按照普通收入课税。一些学者认为补偿份额与这种期权十分相似,因为它很难事前确定其价值,而且要当基金运行良好、没有亏损风险时,普通合伙人才能获得这些收益。第三种方法,将前期补偿份额的价值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当最初约定的利润达到时,这种前期补偿份额将作为普通收入纳税。若合伙人最后获得的分配超过按照普通收入征税的前期补偿份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的部分则按照资本利得征税。相反,任何缺额则被视为资本损失。这种方法类似于模仿财产价值已预先评估,以财产所得替换评估服务所得的税务处理方式。但由于价值评估的难度和流动性问题,这种方法的实践性较差,并不为多数人所接受。

四、关于“附带收益”的讨论和我国可借鉴之处

相应地,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这种观点的本质是将附带收益的来源与有限合伙人从基金中分得的利润来源不作区分,并不按提取有限合伙人利润达到8%后,再向普通合伙人分配附带收益的程序进行,而是视作一起提取,分别分配。对应我国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税目,可以归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第二种观点,将附带收益视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根据上文的分析,附带收益是投资收益和服务回报的总和,相应的是资本利得和普通收入的总和。投资收益是利用自有资本进行风险投资活动而获得的收益,对于未利用自有资本投资获得的收益,类似于个体工商户付出劳务获得收入,契合于生产经营所得。从经济的角度讲,若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征收20%的税负,可以激发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在其2013年第四季度和年度总结报告中列举出的这一系列数据可以看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经济的促进作全年营业收入达66亿美元,比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63%;净收益达35亿,比上一年同期相比增长76%;至2013年底,公司总计管理着2660亿美元的资产,同比增长26%。根据贝恩公司与中国欧盟商会联合的《私募股权基金对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影响2012年调研》数据显示: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交易金额从2009年的逾85亿美元增长至2011年的近160亿美元,占GDP的0.2%,而在欧洲和美国,这个比重分别是0.3%和0.5%;其中65%的投资流向内陆省份,而研发费用相当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2倍;投资的小型公司的销售收入增长率已达到可比上市同行的3倍。从税收公平的角度讲,将附带收益视为普通收入更为合理。税收作为调节国民经济的杠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环节,公平是其追求的价值之一。量能课税原则要求纳税人按照其实质负担税负的能力承担其应负的赋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利用其专业知识和能力赚取巨额报酬,有负担高赋税的能力,按照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应承担较高的赋税。但普通合伙人却利用其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和税收漏洞长期以低税负纳税,相较之普通工薪阶层39.6%的税负,明显违背了税法基本原则,加剧社会两极分化。从税法征管的角度讲,将附带收益视为资本利得纳税简化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将附带收益按实质区分资本利得与普通收入纳税,主要的税收征管难点是如何划分标准与实际操作问题,要求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准确地区分出劳务收入和资本收入。税务机关若想区分征税则必须制定明确的划分标准,如按照整体收益比例计算资本利得应税额和普通收入应税额进行纳税,这种折中方法的弊端是虽然可以提高单一环节税收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收公平,但在税收征管方面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却会大大增加,最终是否能达到执政者希望达成的在公平的前提下提高税收收入的目的值得商榷。其次,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的方法也可能给普通合伙人制造避税的机会,将劳务收入最大程度地转化为资本利得减少税负。如此一来,不但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正当地减少,国家还为此支付了大量的征管成本,可谓得不偿失。附带收益是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传统的观点研究思路是:以何种税目征税,首先应该分析附带收益的性质为何,但是根据上文中美国关于附带收益性质的争论我们可以感受到每一种理由都有其理论基础,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都可以自圆其说。但是,附带收益究竟应该按照哪种税目征税,多少税率纳税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另辟蹊径,探索新的方法。若执政者希望最大限度实现社会公平,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基金收益实现时按照单一的普通收入税率征税,但不容忽视的是会挫伤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美国教授给我们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以普通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基准规则,允许普通合伙人进行资本转化,若不作选择则按普通收入所得税纳税。这种理论的出发点是为了减少普通合伙人为享受低税负而进行不正当的避税,浪费社会资源,但是从基金普通合伙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来讲,都会选择转化为资本利得纳税,不能实质起到税收公平的作用。笔者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为基础,与允许普通合伙人决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纳税比例的自由选择权相结合的方式纳税,若普通合伙人不作选择则按普通收入税税率纳税。那么,普通合伙人依据什么确定纳税比例,其理论依据是什么?若没有达成预期目标如何征税呢?其理论前提是1971年诉案中确立的原则,即利润收益接受时如果有着确定的市场价值,那么应被视为应税所得。也就是说,该理论假定普通合伙人根据专业分析和经验积累可以预估其市场价值。假设A为普通合伙人,B为有限合伙人,筹集资金100万元。A预计此次投资经营可获得10%的收益,普通合伙人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其预估收益率为10%,此10%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若投资退出时可分配收益正是10%,按照10%缴纳资本利得所得税;若大于10%,超出的部分与剩余部分都按普通收入纳税;若小于10%,在实际盈利比例的部分内按照资本利得纳税,剩余部分按照普通收入纳税。在实践中,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高风险行业,投资失利时有发生,可允许基金组织在预估收益时有适度的偏差。

五、结语

第6篇

再说一下关于周末上层的意思,上层说什么我们根本不用在意,A股涨,跌停制度已经存在近21年了(1996年开始),上层不是说不让涨停,就是说不让涨停也是没用,除非取消这已经存在了21年的制度,但是市场有些特别的生意以为打板不存在了自己就在哪儿偷着乐,典型的缺乏大局观。如果下周一市场解读过激大家就休息一下,最多三天该打板的继续打板,但是对于典型的温州帮类的庄股就小心一些,证券投资论文就即使是庄股如周二的002847盐津铺业,有朋友潜伏的一样收获近20个点,其实我们有时也有潜伏的品种,但是我还是那句话,潜伏的收益与打板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 

就以本月为例:请注意这是朋友的操作,很多同学也参与了这些交易,一方面整理这些出来给大家学习,说明不要开超市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来印证一下到底是打板好或是低吸好。 

6月1号开始潜伏太空20.04,20.1,6月6号18.7补仓太空,然后6月7号20.12抛出获利几个点毛毛雨。 

6月1号追涨打板南国置业5.62到5.79(先特别说明一下现在有的人看到那天最高5.76是因为除权了所以价格降了免得到时又来解释),6月5号6.79,6.76抛出收获大约16个点;

6月2号打板万里石,6月3号开盘集合扔出收获4个多点,同时6月2号这天相当于满仓涨停全就二个股。 

6月5号打板乾景园林,6月7号开盘秒板,6月8号一字板,6月9号开盘贪了没有集合卖出后13.55,13.8卖出收获大约16个点,都是贪念,其实以后大家注意只要集合低于预期的,证券投资论文明明一字的次日还平开直接集合扔。

6月5号追涨金石21.49,21.8,6号20.52止损损失5个多点。【证券投资论文】 

6月5号追涨41.3介入多伦科技,6月7号14.5卖出底仓,6月8号16.3卖出剩余的,收获16个点左右没仔细算了。【证券投资论文】

6月6号追涨打板海欧股份,36.33,36.73,7日快速拉板,8日一字开板,当时集合的时候单子还是很大,所以就留了一下,结果开盘后就狂砸,于是乎又继续贪念,也是成本决定心态啊,实在看不到希望,40.63,40.68全止盈,最终收获10个点,这一次是本年以来最失败的一次,也使我之后提醒我的同学朋友们20个点至少减半的决定。【证券投资论文】

6月7号打板莱因体育,6月8号8.7,8.68止盈,收获三个多点;6月7号29.68追涨苏州恒久,8号30.3收获3个多点左右吧。 【证券投资论文】

第7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收益投资风险影响因素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解决了不同股权的流通问题,实现了所有股权全流通。所有股权全流通标志着长期困扰上市公司经营发展的制度问题得到了比较彻底地解决,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得到了完善,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更能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基本上能够反映出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而且也反映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评价。

反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因素和指标有很多,这就要求投资者在选择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时候,需要了解并掌握这些因素和指标,并且知道这些因素和指标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能力的影响程度。本文根据上海证券市场的实际数据,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对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各种因素做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从行业的选择、会计指标和市场表现指标的角度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找到影响上市公司交易价格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

行业的划分和影响因素的设定

(一)行业的划分

本文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分类方法对所有上市公司进行行业分类。据此,所有上市公司可以分成13个大类,其中制造业又分成10个小类。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有886只,它们分布在上述13个行业里,分别为:农林牧渔业24只,采掘业17只,制造业496只,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2只,建筑业22只,交通运输仓储业47只,信息技术业55只,批发和零售贸易业65只,金融保险业9只,房地产业33只,社会服务业24只,传播与文化产业8只,综合类44只。

(二)基本假设和主要研究指标

基本假设:能够引起股票价格上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平均投资收益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能够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的研究指标与其股票的投资风险正相关,相反则负相关。

公司规模。为了能够反映股票的实际市场状况,用可以流通的股数来反映公司规模,通常用流通股数的自然对数来表示公司规模。从理论上讲,规模大的公司生产经营比较稳定,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公司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强,公司的经营风险较规模小的公司来说要低;在市场表现上,公司的市盈率普遍较低,股票价格的波动较小,但公司规模的大小并不影响其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一项指标,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越高,公司所面临的财务困境成本和破产成本越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经营风险越大,公司股票价格的波动则越大,但对公司收益的影响关系比较复杂,不能仅凭借指标的高低进行判断,通常该指标不影响股票的上涨或下跌。

流动比率。公司流动比率越高,反映公司短期偿债能力越强,企业的财务风险越低,也就表明企业的经营风险越低,但该指标并不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总资产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可以用来反映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成长性。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比较良好,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能很好地抵御市场风险,通常能够引起股票价格的上涨,但由于公司的高速增长也使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较增长率低的公司要高,使其股价的波动程度也较高。

主营收入增长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的变动情况,该指标越高,说明该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非常高。同时,也反映出公司产品的市场定价能力比较强,公司在该产品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比较高,因此公司主营收入的高速增长也会使其股票价格上涨,但其所面临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引起股票价格波动程度增大。

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反映公司净利润的增长情况,该指标越高,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越好,公司的获利能力越强,公司的股票价格会随着净利润的增长而上涨,但相伴而生的经营风险也随之增大,导致股票价格的波动程度提高。

换手率。该指标是反映公司股票交易活跃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公司股票的交易越活跃,市场关注的程度越高,从而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波动程度比较高,股票的市场风险比较高,但对股票价格的影响较小。

振幅。该指标是反映公司价格变动程度的主要指标。该指标越高,反映对公司股票价格的市场分歧越大,股票价格不确定性程度越高,股票的上下振荡导致其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大,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在不同的市场状况下会有所不同,在牛市中则会提高平均收益,在熊市中则会降低平均收益。

(三)研究样本和数据

本文选取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为研究时段,并根据上述的行业划分标准对所有股票进行划分,数据来源于上海爱建证券有限公司网上行情系统。所选股票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全部886只股票,因为研究的是全流通情况下证券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关系,因此需要剔除在2006年1月1日前尚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

另外,为了便于不同行业和主要指标的比较,采用周收益率和总风险作为因变量,可以减少因不同股票未能连续交易导致数据缺失而影响数据之间的比较,最终确定的股票样本数为124家上市公司,分布在11个大行业里。由于许多公司在2006年进行过分红派息等事项,因此对股票价格进行了复权处理。

(四)研究的程序和方法

以所选的上海证券市场124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作为研究样本,样本数据为124只股票和上证指数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对所选股票按行业进行划分,计算各个行业下股票的平均周收益率、总风险、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通过对各个行业下的平均周收益率和总风险、系统性风险的计算和比较,来研究行业对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对样本个股在样本期间内的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和上证指数周收益率时间序列数据,根据单一指数模型作一元线性回归分析,估计出这124只股票在样本期间的系统风险系数。根据样本股票的系统风险系数估计值,就所设定的研究指标作相关系数分析,并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和解释。

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一)行业因素对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分析

从表2中的不同行业收益和风险情况可以看出:

不同的行业表现出不同的收益水平。在所有行业中,收益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保险业,平均周收益达到2.979%,收益最低的行业是食品饮料业,平均周收益为0.431%,两者相差2.545%,差距是非常明显的。平均周收益超过同期上证指数周收益的行业有4个,分别是金融保险业、木材家具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和金属非金属业,其余行业的收益水平都低于上证指数的收益水平。不同行业平均周收益的巨大差距也反映出2006年的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大多数行业的市场表现不如同期的上证指数收益。

不同行业的风险与其收益水平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通常情况,收益越高而表现出来的风险也应该越大,但实际情况却差异很大。金融保险业的风险为4.578%,食品饮料业的风险为5.001%,收益最高的行业风险比收益最低的行业风险还要低。

反映行业系统风险的β存在很大的差异。β大于1的行业有四个,分别是农林牧渔业、金属非金属业、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其他行业的β都小于1,β在1左右5%以内的行业没有一个,表明所有行业的市场表现都与上证指数不同步,只有4个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高于上证指数,大部分行业的市场波动程度都低于上证指数。

系统风险占总风险的比例差异也很大。大部分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占总风险的比例都超过50%,最高的是金融保险业,达到87.04%。只有三个行业的系统风险比例低于50%,其中最低的是木材家具业为34.55%。

(二)主要研究指标对收益和风险的一元线性回归分析

从表3可以看出:

在5%的显著水平下,平均周收益与总资产增长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由于2006年上证指数上涨了,具有很明显的牛市特征,因此振幅与平均周收益显著正相关。这四个研究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说明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收益的相关因素,投资者在选择股票进行投资前,需要对上述指标进行研究和分析,才能更好地进行股票投资,提高投资收益。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换手率与股票的平均周收益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这也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这也反映出这四个指标对股票收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在5%的显著水平下,公司规模、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都与股票的风险存在相关关系,其中公司规模与股票的风险存在负相关,而其他指标与股票的风险存在正相关。这些指标的实证结果与最初的假设是一致的,也反映出这些指标是影响股票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5%的显著水平下,流动比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与股票的风险不存在相关关系,这与最初的假设是不一致的,这也说明在上述研究期内,这三个指标对股票价格的波动不产生影响或影响不大。

股票收益和风险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结果与理论假设大多数是一致的,这也表明证券市场的市场表现与理性预期是一致的。这些说明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进行,证券市场越来越成熟和规范,市场行为也越来越理性。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更加注重股票的业绩和成长性,更多地考虑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同时,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不仅需要了解和掌握影响投资收益的有关因素,还要熟悉影响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在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股票的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影响因素

本文通过对股票投资收益、风险和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条结论:

不同的行业具有不同的投资收益水平,证券市场行情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市场表现良好的行业大部分是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宏观经济环境良好,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不同行业所面临的总风险与其投资收益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总风险高的行业并没有表现出较高的投资收益,行业的总风险对其投资收益的解释能力不高。

总资产增长率、主营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振幅和股票投资收益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是影响股票投资收益的相关因素。

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增长率、换手率和振幅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正相关关系,公司规模与股票投资风险存在负相关,这些都是影响股票投资风险的相关因素。

在股票实现全流通后,价值投资的理念也慢慢被投资者所接受和认同,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更加注重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能够抓住影响股票投资收益和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投资,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提高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戴志辉,赵守国.投资组合规模、风险和收益的关系研究[J].商业时代,2006(27)

第8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成本法;权益法

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在附录中列出了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2008年又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准则体系。全世界的会计准则都不可能尽善尽美,都是在不断修改、完善中,对于本次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会计科目、讲解。我们既要看到进步,也要分析存在的不足,例如对于后续计量问题的核算应用与存在的问题,已经有部分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也在此做一些补充。

一、后续计量的业务类型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可能发生的业务共有27种,见表1。少数业务比较特殊、少见,如业务类型7中,投资企业增加了投资,但占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比重反而由60%下降到15%,表明被投资单位迅速扩张,注册资本大幅增加,投资企业虽然也追加了投资,但其他投资者追加的投资更多,故股权比例严重下降。作为准则,不可不考虑全面,只要有可能发生的业务,都必须考虑进来。

二、问题一:业务类型不全

如表1,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共有27种业务,但不论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还是会计科目、讲解,只是叙述了主动条件下的核算原则和方法,对被动条件下的核算没有做出具体说明,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的措词是“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因追加投资等原因……”,仅一个“等”字,含糊其辞,使得被动条件下,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无据可依。在表1中,业务类型第1-18为主动条件下的业务,基本上有据可依,而业务类型19―27为被动条件下的业务就无明确规定。

“主动条件下”指投资企业主动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使得原有的控制关系可能发生变化,并在账务处理中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被动条件下”指投资企业并未主动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而是被投资单位的其他投资者进行了增资或减资,使得本企业未对被投资单位的投资做任何处置而原有的控制关系可能发生变化,并在账务处理中可能不得不进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仅用一个“等”字,导致众多学者在阐述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转换核算处理时,只片面地考虑了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的业务处理,基本不考虑在被动条件下的核算如何进行。包括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也指出,由成本法转权益法的两种情况,一是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二是处置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原因一是追加投资。二是减少投资。可见,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虽然有一个“等”字,但在财政部会计司的眼中,并不存在被动情况,“等”字仅是一个虚词,无确切含义。被动条件下的相关业务处理虽然也可以参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执行,但没有明确提出总归不妥,可能会令众多会计人员有所争议。

三、问题二:条文不够细致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指出: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七条中指出: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第十三条针对权益法,特别说明了其他损益的变动如何处理,而适用成本法的第七条就未做说明。根据成本法的含义,其他损益的变动(以及净损益的变动)不涉及追加或收回投资,准则中未说明如何处理则不需要做处理,然而,考虑到我国众多会计人员的素质不一,对准则的理解可能有误,如果能明确指出应更合适一些。表1中的业务类型1、3、7、9、10、12、16、18都是此项问题。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权益法改成本法的叙述中,只说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五条第二款“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没有提第五条第一款“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虽然也能理解,参照执行,但既然详细描述了第二款,就应该同样列出第一款。表1中的业务类型6、类型15为此项问题。

仍然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权益法改按成本法的叙述中,“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如前述,增加投资也可能导致权益法改成本法,不仅仅是因为减少投资,一个“等”字含义太宽泛。表1中的业务类型4、类型6为增加投资带来的问题。成本法改权益法的原因中,第十四条的描述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同样没有考虑减少投资也可能导致成本法改权益法。表1中的业务类型11、类型117为此项问题。

四、问题三:准则与指南、会计科目的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二款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中指出:“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也即指南与准则相比。特别强调了“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会计科目“长期股权投资”中“三、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三)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指出,“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可见,会计科目和指南的表述是一致的,特别强调了“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

作为准则的细化,指南和会计科目为什么要这样强调?如果持股比例发生细小变化(仍然还是采用权益法)但在被投资单位的权益未发生变化{即被动条件下的业务),应如何处理?这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指南和会计科目中都没有说明,如果不需要进行业务处理,说明一下应更清楚一些。

五、改进建议

(一)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修改如下: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在持股比例发生改变但仍然适用权益法的情况下,如投资企业按新持股比例计算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净损益和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数额都未发生改变,则投资企业无需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投资企业按新持股比例计算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净损益未发生改变而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发生改变,则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加粗部分为修改内容,下同)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四条修改如下: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增加投资或其他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增资、减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或者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减少投资或其他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增资、减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二)指南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十三条修改内容的第二句话也可以放入指南“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核算”中的“(二)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处理”,以避免准则中的措词过于罗嗦。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第七条的原有条文不变,但为了增加众多会计人员的可理解性,在指南中增加内容如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核算: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变动和其他所有者权益的变动都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结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不同于原有面面俱到的会计制度,语言精炼、抽象一些也是情有可原,但应尽量考虑全面,不至遗漏业务。对过于细致。放于准则中显得罗嗦的,可以在指南和会计科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对准则中的其他一些争议,如追溯调整的处理等可参看其他学者的论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