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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2 17:36: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控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控股论文

第1篇

国外实例证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是否科学合理,是决定其能否真正有效发挥积极作用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须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管理体制问题,从形式上看是集权与分权的关系问题,实质是如何处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法人关系与产权管理关系。在这方面,虽然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如果仅限于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范围内,有两条经验基本是相同的:(1)以董事会为中介,以管理董事为基础,保证对子公司实施产权管理。在国外,公司内部领导体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单一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董事会制。董事会享有最充分的权力代表企业进行活动;另一种是双层委员会的公司领导体制,即由监事会和董事会(也有的称之为“经理委员会”或“管理委员会”)组成的公司领导体制,在这种领导体制中,公司监事会不只起监督作用,而且拥有相当大的经营决策权。不论公司实行哪一种领导体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董事会或监事会为中介,来实施其产权管理的,而其中最基本的控制,就是对作为其产权代表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的管理。(2)以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为标准,合理界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经营自边界。作为子公司的股东,金融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经营行为符合自身利益需要,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为此,就有一个如何界定子公司董事会自主经营权力范围的边界问题。在这点上,一般认为至少应借鉴《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原则,把是否涉及公司产权变动作为经营决策权力的分界线。因为公司产权变动与资产变动不同,资产变动影响公司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而产权变动则影响公司所有者利益,如果控股公司连这类决策权也下放给子公司行使,其产权约束将无任何作用,因此,可以说这是控股公司分权范围的边界。在此基础上,控股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的集权与分权存在着很大的可调空间,要根据集团统一经营的需要和公司自身的经营特点、素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确定。如新加坡的淡马锡控股公司对其子公司的控股并不仅仅局限于作为股东的权力范围,而且还包括了有关子公司总体经营状况的监控内容。

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决策机构、经营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其中,决策机构是公司的董事会,由人大常委会公有制委员会从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专家中选任。董事会一经任命,就具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从而保证其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决策。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个人对公司不具有任何特殊权力,不能干涉公司的正常事务。这样做的好处是:既能保障所有者利益不受侵害,又能将经营权切实落实到经营者手里。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以总经理为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表决通过。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对公司的经营和各下属机构进行独立管理。监督机构是公司监事会。监事会由财政部、审计署和国有资产管理局派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公司代表参加。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资产及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督。与董事会成员不同,监事均应是专职人员,监事个人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在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后,董事会对公司运营的经常性监督实际上处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强化对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关键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①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责权利与相互制衡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明确地界定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者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这种相互制衡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监督机制: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信任托管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并接受股东大会的监督,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有违股东大会托付的责任,则股东大会就可罢免有关成员,直至改组董事会;高层经理人员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管理权,经理人员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董事会就可以及时解雇。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督机制应通过信任托管和委托这种双层嵌套关系“内在”地形成。

②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全面和经常的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的战略决策机关,它不干预高层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决策。董事会受托行使公司经营战略,包括对重大财产关系变动的决定权,以及对经营活动和经理人员的监督权。董事长与高层经理人员应尽量由不同的人担任,以便形成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之间的制衡关系。董事会与高层经理在投资批准的权限上,由公司的预算制度明确规定。

③高层经理要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和所有股东提供公司信息

对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监督,必须有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否则,无论是事前监督还是事后监督,都将丧失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从而容易使董事会或专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工作处于纵的地位。监督机制应有三个基本条件:信息基础、公开制度和查询权力。监督者应能够获得有关监督对象(人和事务)的充分信息,并将作为被监督者行为依据的制度(如职务消费、董事会对高层经理人员的授权范围等)公开化。同时,董事会有权随时对有关信息如公司财务报表等进行必要的查询,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的调查和质询。

此外,还要特别重视监事会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进行纠正,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权力。但监事会作用的正确发挥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信息制度;二是应实行公司信息公开制度,除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公司必须定期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准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三是必须明确对监事本身的奖惩制度,由股东会对公司监事的工作状况做出评价,提出奖惩意见。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子公司的管理实现的,其相应的基本管理事项有:投资产权、股权及股东有关的决策及事务;批准或确定子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绩指标、投资计划;子公司人事管理,包括子公司董事的选择和任免,与子公司有关的各种人事安排,如经理、财务人员、骨干人员等。除基本管理事项外,为实现其他的功能,母公司还进行多方面的管理,如研究与开发的管理。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关系,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必须明确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化管理。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属企业均是母子公司关系或参股关系。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国家控股公司既要保证有效的产权约束,使子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致损害自身的利益,又要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自主性。一般来说,应根据占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派员参加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如所属企业是独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将由国家控股公司负责设立;如子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只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员参加股东大会并提出本公司的董事候选人。对于公司的管理一般通过董事会进行,对子公司的监督一般通过监事会进行。国家控股公司应向子公司派出专职监事,密切注意经营者的行为,以防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损害所有者利益。除了监事的日常监督外,国家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子公司必须向国家控股公司提交本公司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国家控股公司的财务部门应认真审查;其次,子公司必须定期向国家控股公司呈报有关借款和投资方面的计划;最后,子公司需要增加资本时,必须征得国家控股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集团财务战略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对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控制:是采取集中统一管理的形式,还是向子公司放权。控股公司财务管理决策权的配置依决策权集中程度的不同而有三种选择:即集权、分权、部分集权和部分分权。

1.集权型财务管理。集权型财务管理体现的是将子公司业务看成是母公司业务的扩大,所有战略决策与经营控制权都集中在母公司。集权财务管理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实现公司整体财富最大化与成本最低化目标,并强化公司总部的全盘调度力度。

实行集中管理政策有以下优点:①降低成本获取资金调度和运用中的规模经济效益。控股公司利用其财务优势和资信实力,可以在国际国内金融市场上以较低的成本为子公司筹措资金,以降低融资成本和外汇交易成本。②集中利用财务专家。特别是历史悠久的大金融控股公司,总部拥有优秀的财务专家,决策集中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大的程度上利用他们的才智。③集中管理财务风险。灵活调整整个控股集团的外币种类和结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外汇买卖和保值交易,提高抵御外汇风险的能力。虽然子公司喜欢更多的自,但在遇到财务风险时往往寻求母公司的帮助。由母公司统一管理财务风险具有许多好处,如可以有效地利用提前/延迟、多边冲销等技巧,以及风险管理创新工具。④调剂资金余缺。在各子公司之间调剂资金余缺,降低整个公司的现金持有水平,避免不必要的资金闲置,优化资金配置保证资金供应,同时借以加强对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控制。⑤优化税收管理。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各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环境,通过在“避税港”建立子公司,统一规划公司的税收政策可以使整个集团的税负降到最低。

但是,集权型财务管理的缺点有:①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子公司经理的生产经营自,容易挫伤他们的积极性。②当母公司从全球性生产经营出发,以实现控股集团整体财富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来进行集中财务决策时,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和直接利益就会放在次要位置,这容易损害控股集团外部主体的利益,招致他们的反对。③扭曲各子公司的经营实绩,给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增加了难度。

2.分权财务管理。分权财务管理是决策权分散给子公司,母公司的作用限于组合分析不同战略经营单位的经营。各单位绩效考核建立在条件相似单位之间的比较上。除了新项目和融资决策之外,其他决策也分散化。分权财务管理的优缺点与集权财务管理正好相反,利于充分调动各子公司的积极性,处理好与当地利益主体的关系,却不利于实现控股公司集团整体财务效益。另外,放权政策还会妨碍控股公司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工具。

3.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为集集权与分权财务管理之长,避两者之短,一些控股公司采取部分集权、部分分权的财务管理模式:重要决策集中,对某些地区的子公司实行财务集中对另一些地区的公司实行财务分权。分权的利益取决于子公司的特点与区位,如果一个子公司的管理者自主性和能力强,分权是有利的,在这样的地方,可以建立次级控股公司并实行多中心管理,相反,如果子公司管理者能力有限,就强化控制。

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金融控股公司来说,采取分权的财务管理是有利的;对于一些国家级的金融控股公司而言,宜采取集中财务管理。

金融控股公司需要从“整体组合持续规模财富最大化”的目的来确定控股公司集团内的资本结构。母公司资本结构的确立要考虑子公司的资本结构和控股公司的成本,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资本结构大致有三种选择:一是与母公司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二是与当地企业的资本结构保持一致;三是本着使控股公司资本最低化原则而灵活确定。母公司对下属各类子公司以及孙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是建立在资本体系界定的前提之上的,母子公司之间资本结构控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股权结构控制。所谓股权结构控制首先是指母公司对所有各类子公司投入股本比例的一个全盘考虑,其次是指母公司对各类子公司为(控股)发展孙公司而投资孙公司的资本额的控制。一般来说,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生产产品的特点,经营领域的不同,以及对母公司或者对集团公司的重要程度来决定对各子公司的股权掌握。显然,对那些与生产经营关联密切,对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考虑全资控制;而关联程度相对低一些的可考虑控股,控股程度可以掌握两种,一种是以50%以上的股权实施绝对控股,一种是以掌握众多股东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对控股。严格地说,母公司不控股,但具有一定股份的公司不能称为某母公司的参股子公司,而称为关联公司比较妥当。此外,母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全盘决定投入下属公司的整个投资额以及投资的分散程度,虽然理论上并没有说,母公司只有将股资额集中于几个子公司实施控股效益才最佳,但如果过于分散,则由于是参股将丧失许多约束力,使集团公司资产一体化运营效果下降。母公司对下属子公司发展各自子公司(即公司)的控制能力,首先取决于母公司本身对这些子公司是否控股,只有当母公司是这些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时,母公司才有可能作为股权主体设定下属子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资本额度限制。这种限制的出发点是控制子公司过分发展所属孙公司,以免失去有效控制。从理论上说,子公司对其下属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公司本身股本的50%。具体比例则由母公司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特点确定。

②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下达或由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数值。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成正比,表现为不同的资产利润率与资产负债率的组合。一般而论,控股公司都希望用尽量少的资本去支配更多的企业资产,但是,负债越大风险越大,因此,母公司就要对子公司的负债比例作出限定。如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但一般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有的甚至更低些。

③资本层次控制。母公司与各类子公司、孙公司形成的资本层次体系是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控股、子公司对孙公司的投资控股形成的。在这样一个资本层次体系中,子公司以其资产对孙公司的投入来获得孙公司的股权后,子公司可以通过孙公司董事会直接对孙公司进行控制,但这一层次的控制作为控股公司的母公司而言是间接的,控制力度必然大大减少。依此类推,母公司无法对各孙公司的总体股本结构加以考虑,也无法直接下达让孙公司董事会接受母公司要求的资本利润率和负债比例控制。因此,在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管理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把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经营层次控制在母子公司两级,至多不超过母、子、孙公司三级是适宜的。

二、中国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现阶段首选——纯粹性的国有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现阶段的发展方向是纯粹性的金融控股公司,这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造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决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纯粹控股公司(PureHoldingCompany);另一类是经营性控股公司(OperatingHoldingCompany)。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不从事业务活动,其全资拥有的各个子公司(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金融业务(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等)。经营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不仅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金融业务的各个子公司,而且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一般都是指这类经营性控股公司,或称混合控股公司(MixedHoldingCompany),如英德两国的金融集团等。国有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接受政府授权,行使国有股的出资者职能,在一定的产业范围内,集聚核心竞争能力,发挥协同作用和耦合功能,通过资产经营和股权运作,再造原有业务,开拓全新业务,追求利润最大化,同时兼顾社会效益。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成功运转,有利于政企分开,以规模经济和集聚经营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以增持或减持其所持有的股份促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具体表现为:(1)以少量股权控制庞大的金融资产,提高金融资产运转效率,特别是利用少量国有金融资产控制大量的非国有资产,提高国有金融资产乃至其他的非国有金融资产的运作效率;(2)进入和退出子公司十分方便,交易成本、运作成本低廉;(3)子公司是法人实体,拥有较大的独立性和积极性,对于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多角化混合经营很适合。

但是,由于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投资较分散,形成核心能力和经营理念难度较大,运作效率的提高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因此,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

从我国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构造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来看,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仍是当前和将来一定时期内的唯一选择及理想选择。作为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的中介型金融企业法人,它不仅具有分开政企关系、让国有金融企业拥有自主生存与发展权利并承担市场风险,同时还可运用股东即出资者身份对所控股或参股的国有金融企业或其他企业进行监控,确保国有金融资产的安全等优点;而且在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格局下其控制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仅能各司其职,而且还能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阎达五,杜胜利:《资本管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08

2.马建堂,刘海泉:《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回顾与展望》,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02

第2篇

关键词:产融结合,企业

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企业家能否恰当地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行结合,并有效地运用资本市场所提供的各种资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决策。这对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健康成长,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次调查了解了企业的产融结合情况,即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设立财务公司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1、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的渗透已经初具规模

调查结果显示,总体来看,当前的企业产融结合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在参加调查的样本企业中论文范文论文格式范文,有20.4%的企业持有各类金融机构股份[1],27.8%的企业有自己的财务公司。有5.8%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调查表明,各类型企业已成为我国股票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见表15)。

2、大型企业的产融结合程度明显高于中小企业

从不同规模看,大型企业的产融结合程度要明显地高于中小型企业,有30.7%的大型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而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分别为21.9%和17.6%;有32.2%的大型企业有自己的财务公司,而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分别为31.7%和23.9%;有25.8%的大型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而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这一比例分别为5.4%和2.6%(见表15)。

3、国有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积极性更高,民营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的积极性更高

从不同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在产融结合方面各有侧重。在持有金融机构股份方面,民营企业的积极性更高,20.7%的非国有独资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要高于国有独资企业(15.5%);21.4%的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要高于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17.5%)。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方面,国有企业的积极性更高,15.4%的国有独资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论文范文论文格式范文,要高于非国有独资企业(5.0%);12.9%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要高于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4.1%)。在是否拥有自己的财务公司方面,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差别不是很大(见表15)。

表15企业产融结合情况分析(%)

 

 

 

企业持有金融机构股份的情况

企业拥有自己财务公司的情况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总体

20.4

27.8

5.8

东部地区企业

21.3

26.8

6.5

中部地区企业

20.9

31.5

4.0

西部地区企业

20.6

25.5

6.4

东北地区企业

10.4

30.9

3.8

大型企业

30.7

32.2

25.8

中型企业

21.9

31.7

5.4

小型企业

17.6

23.9

2.6

国有独资企业

15.5

27.2

15.4

vs 非国有独资企业

20.7

27.7

5.0

国有控股公司和中央直属企业

17.5

25.0

12.9

vs 民营企业和家族企业

21.4

28.3

4.1

农林牧渔业

23.7

26.1

4.4

采矿业

29.8

29.8

12.5

制造业

20.8

28.0

5.3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7.1

27.9

10.8

建筑业

21.0

26.9

5.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2.9

34.4

10.5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12.8

15.4

3.9

批发和零售业

15.4

28.2

8.0

住宿和餐饮业

28.9

31.6

5.7

房地产业

31.3

22.7

5.5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4

第3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开放程度的加深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已初具雏形,并成为我国许多金融机构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本文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适合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壮大的现实路径。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现状 

 

1999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共同组织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将金融控股公司界定为:“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虽然我国法律中对金融控股公司尚无明确的界定,但是在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需求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已经形成以下四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等,其是以集团公司为主体,全资拥有或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以及各种实业公司。二是由大型商业银行搭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搭建的金融控股平台,这类公司通常是大型商业银行通过海外注册非银行子公司,然后利用资本运作手段控股各类金融公司而形成。三是由实业集团投资金融产业形成的控股公司,如宝钢集团、海尔集团等,这类投资可分为两类:一是实业集团多元化经营发展的结果,二是产业发展与金融服务在产业集团内的互动。四是地方政府整合当地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资源组建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上海国际集团、深圳市投资控股公司等。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宏观层面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及法律地位还未明确,其改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同时,国内现行监管模式是建立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各监管机构之间权力和职责的划分不明确,对风险复杂性的认识和监管能力还不高,监管信息共享程度低,未能进行有效的规范和引导,难以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需要。 

(二)从公司层面来说,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集团资源协同效应不显著、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1.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能有效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其主要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体现出来,不仅有利于防范企业的不正当行为,监视公司经营,还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不规范,甚至高管人员还是由政府直接任命,造成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经营层的约束弱化,高管人员权力过于膨胀,集团公司的战略和决策得不到规范和监督。 

2.与一般的金融投资公司或实业投资公司不同,金融控股公司除了强调对金融子公司的控制权,还必须能够影响其经营决策,并通过整个集团的人力资源、财务资源、业务队伍、营销渠道、信息技术系统、客户信息平台等的有效整合,发挥集团资源的协同效应。 

3.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多元化战略,一般说来能够分散风险。但是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体系复杂,由于内部协同导致的大量关联交易使得金融风险相应增大,各子公司之间还可能对存在的风险相互掩盖,如果各子公司间未建立起有效的防火墙,风险管理与内控机制又不严格,那么一个子公司的风险很容易传递给另一个子公司,反而会增大整个集团的系统风险。内部机制不健全、风险预测与防范工作落后、资产损失率高、抗风险能力弱化是当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普遍存在并亟需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壮大的路径探索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以便有效行使决策权、执行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形成相互制衡机制;2.稳妥解决委托—问题,重点处理好所有者(股东)与法人及法人代表(董事会)之间的委托—关系和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委托—关系;3.妥善划分金融控股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权力与职责,确保子公司拥有必要的自主权;4.正确处理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与行业发展的关系,并将产业组织问题的解决融入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公司治理之中。 

(二)建设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金融控股公司以多元化金融业务为基础,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统一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是实现资源共享和发挥协同效应的根本保证。具体说来,要在构建统一的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现以下功能目标: 

1.金融服务综合化,即任何子公司的客户在任何一个营业场所或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互联网均可以便捷的办理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所有金融业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以及个性化服务;2.客户资源共享化,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子公司在客户信息、交易数据等方面的共享;3.用户界面统一化,即在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采用统一的人工服务、自动语音应答、web页面等服务媒介的运作模式,使客户通过任何接入方式均能享受到一致的服务模式和操作流程。 

(三)加强业务的协同和创新 

1.公司金融业务的协同和创新。当前,客户对综合金融服务具有迫切需求,尤其是多渠道融资和组合产品理财等,其关心的是产品能否解决问题,公司能否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而言,这类综合金融服务的创新需要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和多种制度组合运用,旗下各金融子公司由于资本纽带关系更有利于实现这类业务的协同。 

2.消费者金融业务的协同和创新。通过整合和共享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金融销售渠道,包括物理渠道(主要是以营业网点为主体的销售渠道)和非物理渠道(互联网、呼叫中心、移动终端等);通过扩大金融子公司的业务范围,对现有产品和服务进行重新包装和组合,加强金融交叉产品开发和创新的力度,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超市服务。 

3.资产受托管理业务的协同和创新。各子公司有许多产品是建立在信托原理上的受托管理业务,相似性极大,可以把这些资产管理业务模块进行整合,在最大范围内组合不同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和避险工具,打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满足客户的综合理财需求,并以此减少重复投入,优化各子公司的分工和合作,降低同业竞争。 

 

参考文献: 

[1]王国刚.运作机理: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人民出版社,2006. 

第4篇

英雄梦 哲学情

似乎小的时候,男孩子都有英雄梦,但是像孙飞这样因为英雄梦就开始非专业习武的好像并不多。立志成为英雄的小孙飞开始坚持每天早上5点起床,练习武术,然后早读,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回想那段生活,孙飞说:“没想到当时的爱好,在我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起到了这么大的作用。”习武的过程使他的身心得到了锻炼。同时,早起习武也让他有了更多的时间晨读,锻炼、学习两不误。这也让少年时的孙飞一方面是学习上的好孩子,一方面又是坏孩子的“头头”。当然,他这个“头头”是不会去欺负别人的,只是因为他的武功很好,所以,很多调皮的孩子都围在他身边。

孙飞以优异的成绩进入了中学,生活也在安宁和计划中一天天过去。但是到了高中,生活出现了小小的改变。高中增设了哲学这门学科,孙飞一下子就被哲学的辩证思维吸引了。他也一直梦想着可以上北大哲学系。但是高考的时候他发挥失常,考试成绩不理想,他被调剂到了当时的北京商学院,也就是现在的北京工商大学,在技术经济系的物流管理专业学习。高中时,孙飞接受的是简单的经济学理论学习,大学里可以接受到更全面更系统的学习。这样,孙飞开始写一些简短的文章,发表在校报上。

大学时期,孙飞以最高票当选为校学生会主席,这也让孙飞拥有别人不可能有的锻炼平台和机会。而大学的实习,孙飞又是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度过的。这让他近距离了解最新经济信息。一个偶然的机会更让孙飞找到了发展的方向。一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现代企业导刊》在北京举办了首都金融界知名人士招待会,他们的交流让孙飞感到金融是一个充满神秘与魔力的行业,也让他有了对金融行业研究的冲动。孙飞说:“原本我毕业后可以去中央部委工作,但是由于我对金融感兴趣,最终选择了到中国建设银行。”

实践理论双丰收

在建行的工作使得孙飞可以更好地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也为孙飞的发展提供了第一个舞台。

工作后的孙飞开始潜心研究金融发展,并且开始发表大量的文章。这个时候,信用卡开始在我国萌芽,孙飞通过自己对信用卡性质的了解,把它与我国传统文化相结合,采用集体智慧,提出了“龙的传人用龙卡”、“我的脸就是信用”等脍炙人口的宣传口号。虽然这些口号现在看来并不是很潮,但是在当时却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

到建行半年之余,被作为重点后备干部培养的孙飞就到了广东进行农村基层建设,也就是下乡扶贫。那时的扶贫是把技术、资金和新思维带给当地的人们,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此时的孙飞一方面进行扶贫建设,一方面还进行着金融方面的研究,发表文章上百篇,其中《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农民的利益问题》发表于《中国改革》杂志。

由于扶贫成绩突出,孙飞被评为农村基层建设优秀工作队员。因为人才短缺,特别是金融领域人才更是短缺,而孙飞不仅实践工作做得好,又在金融方面潜心研究,建行广东分行的领导就希望他担任团委书记一职。通过投票选举,孙飞以最高票当选,当时他23岁。

建行的舞台显然没有让孙飞满足。1995年,那时的商业银行业务比较传统,证券市场充满了挑战和创新。这时对证券业产生浓厚兴趣的孙飞又主动调入了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孙飞作为核心负责人筹建了证券总部,处理很多投资银行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如西宁特钢、延边公路上市辅导及主销商,等等。

在这期间,孙飞并没有停下自己充实理论的脚步,他在职攻读了中国社科院财贸系货币银行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

2000年,孙飞被调入全国游乐园龙头企业北京石景山游乐集团,进行挂职锻炼。为了使自己的理论跟得上新世纪的脚步,孙飞报考了排名全国第一的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在职博士,师从我国著名经济学家、一级教授胡乃武。

通过这次学习孙飞收获的不只是专业知识,人大厚重的学术氛围更是陶冶了他的情操,让他可以在喧嚣的城市中坚定自己的方向。在这期间,他发表了很多文章,很多是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特别是金融方面的,厚厚几箱的文章他一直珍藏着。

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石景山区领导打算让孙飞担任石景山区发改委或研究室的领导。孙飞说:“我觉得石景山区的空间太小了,而且我还是更喜欢与金融打交道。”当时正值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公司总裁很欣赏孙飞,聘请他去做公司总裁助理,同时担任公司北方区的党支部书记,主管北方业务并大力拓展信托及投资银行业务。

信托――又一个驰骋的舞台

孙飞开始了他在信托业务领域的驰骋。用孙飞的话说,原来的信托公司有点不务正业,一直做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和证券业务,信托的“一法两规”出台之后,信托公司才开始真正做信托业务。孙飞说:“这时,我一方面做大量的信托研究,另一方面做了很多金融及房地产信托的创新。”在信托界孙飞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也将这些理论成功地运用到了公司的业务中。2002年孙飞亲手操刀,完成了我国第一单上市公司的信托收购――四川美丰股权信托收购。之后,孙飞又首创我国第一例准REITS――北京景龙国际公寓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与国内首例“信托+银行”模式典范――世纪星城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这些也奠定了孙飞在金融信托界的声望。

在事业发展的上升期,孙飞还对金融市场优化理论进行了创新,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一行独大的现象严重,金融监管属于高度管制,对民营资本的进入门槛较高,他提出了“风险投资VC+私募基金PE+信托+银行+海内外资本市场”的金融优化发展路径。多年来,发表文章800多篇,主笔了大量书籍,代表作有《现代工商管理》、《信托治理优化论》、《金融风暴启示录》、《中国经济大趋势》等。

这时,香港沿海投资集团找到孙飞,希望他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主持集团金融、地产、矿产资源投融资及收购信托公司工作,收购信托公司完成后出任CEO。这也与此时孙飞的想法不谋而合,他主持成功收购了一家信托公司并换发了新牌照,累计运作资金60亿元。但是由于信托公司股东不和,使得孙飞无法出任信托公司的CEO。

之后,孙飞开始打造国巨资本,之后经北京金融工作局批准,筹备组建了国巨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始自己当老板。现在又同时担任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国际财务策划标准联盟协会副主席、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理事、世界资本市场控股集团副董事长、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资本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昊朗体育控股集团执行董事、美国格林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华兴银汇资本董事长等众多经济职务与国际及国家社团的领导及专家职务。

虽然担任了很多的社会职务,也有很多的演讲要参加,很忙碌,但是孙飞依然坚持每天潜心学习,浏览大量信息,更好地把握外面的世界。他说:“网络是我获取信息的最主要方式,每天花在网上的时间都会在1~2个小时,我可以获取很多高端信息,在每一次演讲或是讲课前一天,我也都会上网查阅是否有关于演讲内容的最新动态和政策。”

在专家、总裁、董事长的身份之外,中国社科院及菲律宾比立勒国立大学、太历国立大学、美国美联大学博士生导师是他的又一身份。如今的孙飞已有8位博士生毕业了,他们或是政府官员或是企业家。他总是告诉学生要有宏观的思维、战略家的眼光、国际化的视野、实干的精神和实操的经验才能够成就一番大业。教学中,孙飞看重的不是教给学生某种观点,而是交给学生分析的方法,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这才是重要的。在论文方面,孙飞的要求也是严格的:“我都是按人大的标准来要求学生的论文写作,通常开题报告我都会打回去好几次,我希望我带出的学生的论文要有原创性。不是简单拼凑就可以了。”

“现在的我都快成为空中飞人了,但是我很喜欢这种忙碌,要是让我闲下来,反而觉得无所事事。当然,我会把所有的事情处理得很好。”孙飞的博客几乎是由他的助理和秘书来打理,很多是机构邀请他开的名人博客,或是已经开好只要他发表观点就可以了。当然,还有很多事情是别人不能代替的,那就是金融研究,做课题,写著作。

现在步入中年的孙飞正是年富力强的时候,现在和今后最想做的还是将理论和实践更好结合,将自己在金融学方面的观点运用到实际操作中,自己的公司也给予了他这样的实践平台。另外就是希望可以在复杂的环境中,提出更适合中国发展的理论,更好地为金融业的优化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

孙飞博士简介

著名金融信托专家、经济学家、投资银行家、高级经济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企业海外发展中心主任、东中西部区域发展和改革研究院副院长、国际财务策划标准联盟协会副主席、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理事、世界资本市场控股集团副董事长、美国万通投资银行控股集团副董事长、中国国际资本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昊朗体育控股集团执行董事、美国格林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华兴银汇资本董事长。

在中央及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600多篇,40多篇论文获奖,并著有以《现代工商管理-中国MBA经典》、《信托治理优化论》、《金融风暴启示录》为代表的若干著作,主持了《国有企业重组基金研究》等多项大型课题研究,以及改制上市、并购重组、项目融资、财务顾问、信托创新等工作。

2003年入选《中国专家人名辞典》第12卷, 2004年4月入选《中华名家》,2004年8月入选《当代中华优秀儿女》,2004年9月入选《中华优秀人物大典》,2004年10月获中国城建与房地产科学发展“50位突出贡献人物”荣誉称号,2005年1月入选《世界名人录》,荣获2005年度“中国发展百人奖”、“学术创新奖”,全球华人博士十大经济人物,2008年1月当选“影响中国进程100位杰出企业家”,2009年1月当选“世界十大杰出华人投资银行家”,2009年8月荣获“世界经济十大华人杰出投资风云人物奖”,2010年1月被授予“关注公益事业爱心人士”荣誉称号。

主持或参与的大型课题:

1.国企重组基金可行性研究(国家级)

2.国家科技攻关课题:西部大开发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战略研究(国家级)

3.企业集团组织布局与北京制造业发展(省部级)

4.国家攻关课题:西部区域创新体系研究(国家级)

第5篇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这是因为:

(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二)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三)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央行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二)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三)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四)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在我国目前可以考虑有人民银行来充当)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一)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二)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第6篇

论文摘要: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为缓解经济金融环境恶化的局面、打破金融业发展的体制瓶颈,台湾地区开始了金融自由化进程。目前台湾地区已成立15家金融控股公司,在台湾规模最大的十家企业中,金融控股公司占据了9个席位。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以内设“防火墙”的形式,实现其资产负债多样化,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和竞争效益,其改革的思路和实践经验对于大陆金融业的未来发展不无借鉴意义。

一、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概况

上世纪90年代,台湾金融业在金融自由化进程的推动下,大力推进金融机构的国际化、规模化和多元化,金融控股公司应运而生。2001年《金融控股公司法》正式颁布,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

截至2009年9月30日,台湾地区共有金融控股公司15家,总资产达到26.7万亿元新台币,净资产达1.86万亿元新台币,分别占到了2009年台湾GDP的213%和14.8%。15家金融控股公司共有89家子公司,其中银行15家、保险公司9家、证券商17家。金控公司成立以来,其营运绩效日益显现。在台湾规模最大的十家企业中,金融控股公司占到了其中的9家,而在金控公司下设立的子公司,其经营绩效远好于非金控公司的独立金融机构。

截至2009年底,台湾地区共有本地一般银行37家,金控公司所拥有银行数量占总数的40.5%,15家银行资产占到37家银行的65.39%,负债占比65.20%,利润占比66.18%。在台湾资产规模、负债规模、利润排名前十名的银行中,有8家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资产规模、负债规模排名第一的台湾银行,利润排名第一的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均为金融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从保险业的发展看,台湾保险业集团化的程度较高,以富邦和国泰两家大型产险和寿险公司为核心的金控集团,无论在资产规模、业务完备性和营销功能在同业中都名列前茅。保险业较高的集团化程度是与台湾高龄化的社会环境紧密相关的,同时台湾保险业开放的时间较早,在发展上有了较深的历史积淀。从证券业的发展看,每股收益排名前4的证券商均加入了金融控股公司。但从整个证券业的发展角度看,由于台湾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较晚,以证券为核心业务的金控公司整体资产规模较小,实力偏弱。

总体上,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整合了岛内分散的金融资源和分割的金融市场,体现了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元化、管理弹性化的优势,它们通过优化各子公司资源、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服务品质来追求整体经营的绩效,取得了较大的成功。

二、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一)运作模式:均为纯粹控股公司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条第1项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应确保其子公司业务之健全经营,其业务以投资及对被投资事业之管理为限”。可见台湾地区的金融控股公司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主要负责整个集团公司的经营战略决策,并通过股权投资活动加以实现,集团公司的具体金融业务由各子公司分别承担。这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提高整体效益、防范风险传递、协调公司内部资源和公司内部利益冲突等优势,因此成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

台湾地区选择发展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其自身理由。首先,在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前,台湾各金融机构已受各自行业的规范和管理,如果同意金融机构既经营业务又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身份,则监管机构在制定政策、实行监管上需要同时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范,容易产生摩擦和冲突。其次,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从事某一具体金融业务,则母公司难以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不能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整合集团资源,同时母公司经营金融业务也可能发生经营危机并危害子公司利益。

(二)发展模式:以某一核心企业为主体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持有多种类型的子公司:一是核心金融机构,核心金融机构是构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框架,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二是金融相关事业,除核心金融机构外,其他经营金融相关业务机构,如期货业、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创业投资事业等。

台湾地区每家金融控股公司都是以某一核心企业为主体,再结合其他金融相关事业和创业投资,例如国泰金控以国泰人寿为核心,台湾金控以台湾银行为核心。15家金控公司分别以银行、保险、证券子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分别有9家、3家、3家。这些公司在较大规模资产支持下,围绕其核心业务整合其他金融资源,利用其业务平台,通过共同行销、共享信息资源或共用营业设备、营业场所等方式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有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间的相关业务,有效降低了管理成本,发挥了良好的协同效应。

(三)监管模式:实行一元化监管

台湾地区于2004年7月1日公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其金融监管体制由多元监管模式转向一元化监管模式,从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方面逐渐构建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模式。在整个监管构架中,以台湾行政当局隶属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最高监管机构,将台湾财政主管部门的金融局、证券会、保险司及“中央银行”金融业务检查处平行移入该委员会,成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银行局、证券期货局、保险局及检查局实施对口监管,体现了伞式监管和功能监管的结合。实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着三层体系:第一是政府监管;第二是建立防火墙机制,切断风险传递,保障集团整体的安全稳健;第三是建立市场透明机制,通过股东资格审查、大额风险申报等方式促进金融控股公司持股结构合法化,财务业务透明化。台湾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系列改革,赋予了金管会较大的管理职权,逐步实现了金融检查一元化、监管机关一元化、金融管理与货币政策管理的一元化。

三、台湾地区金控公司发展的启示

(一)加强金融法律体系建设

大陆现行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确立了大陆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法律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法律条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面临“无法可依”的法律障碍。大陆可以顺应国际发展的潮流,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经验,在推出完整立法的同时对现有金融法规不断修改和完善,为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提供制度支持。

首先,要以效率、秩序、安全为基本精神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专门立法,在立法的内容上,重点应对金融控股公司本身进行定义,要对控股权、相互持股等给予其清晰的法律界定;应从资本和偿付能力的角度,对控股公司内部交易和信息交流、高管人员兼任子公司职务等做出规范。其次,要修订和完善《会计法》、《税收法》等相关配套法律。针对控股公司资本重复计算、虚设交易规避税负等问题,现有的相关法律必须增加并完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交易的内容,使这些法律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为了保护正当竞争,防止金融控股集团势力过于集中,也需要制定与金融控股公司密切相关的法律,如《反垄断法》、《隐私权保护法》、《关联企业法》等。

(二)鼓励发展纯粹型金控公司

目前大陆已经存在三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一是与台湾地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类似的金控集团,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的类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如平安集团以平安保险为主体外,还有平安证券、平安银行等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旗下还有中银国际、中银保险、中银基金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三是由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机构,如中国石油收购克拉玛依市商业银行、金港信托后改组的昆仑银行、昆仑信托;青岛海尔集团控股青岛银行、鞍山信托、长江证券和纽约海尔人寿保险。

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与我国大陆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体制存在冲突;而以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母公司并不属于金融机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母公司可能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融资,这种教训国内并不少见。考虑到金融控股公司是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市场约束和外部监管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从控制风险的角度上讲,选择“纯粹型”较为稳妥。“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有着明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决策权,在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拥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专业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金融行业风险的相互传递。

(三)完善金控公司内部治理

金融控股公司规模庞大,业务广泛,内部相互持股、贷款互保、资金违规拆借等问题会使金融控股公司面临较大的关联交易风险、高财务杠杆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有效的内部控制是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克服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为保证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经验,在推进产权制度的深层次变革基础上,着力构建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同时,要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关联交易制度、风险管理制度、风险预警制度等制度安排,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

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活动,涉及组织、人事、业务等多个方面,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多层次的、垂直的内控组织架构来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在组织制度安排上,为了遏制由于关联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在不同业态之间的传递和蔓延,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实行两个层面的隔离。首先,要坚持金融业与实业之间的隔离。即使是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在金融业已经实现了混业经营,但金融业与工商业分离的限制至今仍然存在。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初期,为了防止实业企业的短期行为,仍然有必要实行二者的严格分离。其次,要坚持“集团综合、法人分业”的综合经营模式,构建起金融业内部不同业态间的“防火墙”,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的制度,做到各子公司在身份上严格分离、会计制度上自成体系。除此之外,金融控股公司还必须对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动以及资金融通做出禁止或限制性的规定。

(四)健全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发端于1993年,并于2003年因银监会的成立得到进一步确立和完善,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纯粹的分业监管体制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台湾地区金融监管当局顺应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建立了一元化监管模式。虽然目前其监管运作效果不佳,外界褒贬不一,但其对监管体制调整的思路还是值得大陆研究借鉴的。

首先,在监管的模式上,可以借鉴台湾的伞型监管体制,并考虑大陆的实际,采取牵头监管的模式。由人民银行负责控股公司的母公司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各自负责的子公司进行监管。这种模式既保持了分业监管的专业性,又兼顾了统一监管的信息沟通优势。其次,在监管的内容上,应实施对整个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将重点放在资本充足率、流动性、内部交易、内部控制、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再次,在监管手段和方式上,要兼顾全面性和灵活性,注意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间必须建立对话协调机制、以及定期和不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有必要的话,应建立有关金融控股集团总体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库,定期公布监管信息。

参考文献

[1]戴淑庚、张亦春,《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J],《台湾研究集刊》,2005,4。

第7篇

股票金融分析论文1:

【两市融资余额】

截至6月7日,上交所融资余额报5049.51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增加23.02亿元;深交所融资余额报3567.64亿元,增加12.92亿元;两市合计8617.15亿元,增加35.94亿元。

今日复牌个股:

泸天化、*ST德力、国电南瑞、继峰股份

今日停牌个股:

三利谱、上港集团

新股三利谱8板被停

三利谱公告称,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积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7年6月8日起停牌,公司将就近期股票交易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核查 。

【新股申购】

中设股份(002883)发行价15.67元,上限1.3万股,主营工程勘察设计。

【6月8日早间新闻精选】

1、红股到账前少量增持,证金公司意外举牌雅戈尔,持股占公司总股本5.01%;

2、基金业协会将徐翔和泽熙投资列入黑名单,徐翔案细节曝光其非法获利93亿;

3、本周国常会: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再建立一批双创基地;

4、证券时报:并购重组从严审核趋势还将继续;

5、雄安新区交通布局已经有了整体设计,部分规划内容已经开始建设;

6、据上海证券报,深圳地铁集团此番应是受让恒大所持有的万科股权;

7、新股三利谱8板被停牌核查;

8、中国外储环比四连升,并创去年10月以来新高,中国今天将公布5月贸易数据,进出口增速均料放缓;

9、国际医学、罗牛山:董事长号召增持并承诺兜底;

10、隔夜美油重挫逾5%,美股微涨,期金微跌,CNH收涨;

11、港股一日罕见现三起狙击,敏华控股、达利食品、瑞声科技中招;

12、欧洲央行今天将公布利率决策,料维持基准利率不变,英国今天将举行大选,特里莎·梅料获胜。

【中国5月外汇储备增240亿美元】

第8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监管模式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一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被定义为“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从狭义上来说,控股公司是通过持有其他公司股份以达到支配该公司经营活动的目的的公司;而从广义上来说,控股公司并不以持有他公司股份为要件,只要取得对他公司实质上的支配权即可。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领域的控股公司形态,具有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从防止关系人交易、利益冲突及维持资本充足性等方面来考量,对金融控股公司应采取广义控股公司的界定方式,即不以持有股份为要,只要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财务或业务等方式实质支配他公司者,都应属于金融控股公司。事实上,这种广义的金融控股公司定义方式已经体现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如美国和台湾的立法①。

近年来,我国综合经营趋势明显,金融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业务、大型国企进军金融业、民营资本参股金融业等现象比比皆是。当然,涉足两个以上金融行业的企业集团不一定就是金融控股公司。判断金融控股公司的重要标准,是母公司对涉足金融企业是否控股,以及集团能否对各金融企业实现战略协同。实际上,我国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很少,有的只是初步在金融领域布局并形成金融控股雏形,有的只能算是参股金融业或产融结合,只是它们的发展方向都是金融控股模式,可以统称为准金融控股公司。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未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按照金融控股模式运作的公司至少有200~300家。(准)金融控股公司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企业高额利润的追逐。由于我国金融业的进入门槛较高,金融业存在较高的利润空间;同时,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能获得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二是政府顺应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综合经营潮流,对我国企业发展多元化金融业务采取的默许和试点的政策。

但在没有明确法律地位和缺乏政策支持规范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正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处于自发状态并缺乏必要监管的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存在着巨大风险。一方面,各类企业都敢于组建金融控股公司,进军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各类金融股公司亦敢于“大胆”经营、四面出击,求大求全地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盲目发展的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等。一旦风险爆发,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甚至于将风险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国家金融秩序与安全。因此,有必要尽快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法律地位、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监管责任等予以明确,使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在此过程中,考察和借鉴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主要立法及启示

(一)美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美国进行了金融制度改革,颁布了一系列的金融法规。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公司组织结构的条款中,该法案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这一新的法律范畴,允许银行控股公司收购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子公司,同样,非银行业的证券、保险控股公司也可以收购商业银行,这使得各种金融机构交叉经营成为可能。该法案同时规定,美联储及货币监管局主要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负责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国家保险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1999年5月6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②。该法案提出废止《1933年银行法》中的第20项(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条款③,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和依据。这一法案重新界定了金融业的行业经营界限,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取得了完全的合法地位。2000年年初,美国国会通过对《银行控股公司法》及其他法律的修改,促进了银行控股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

(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二次大战后,日本经济界最大的变革就是美国占领军“解散财阀令”和颁布《禁止垄断法》,完全禁止财阀式控股公司在日本的存在。此外,受美国《1933年银行法》对金融业实行严格分业管理的影响,日本也实行了长、短期金融分离,但是当日本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明显感到自己的银行体制的局限性。因此,从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金融业出现立法上的一系列变革。1997年12月通过了《由控股公司解禁所产生的有关金融诸法整备之法律》④,设法对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分别作出了定义和规定,日本金融界亦称之为“金融控股公司法”。1997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解禁。1999年下半年,取消了长短期金融业务分离制度,允许普通银行发行公司债⑤。之后许多银行纷纷全并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一些实力强大的非金融机构也提出了成立银行的申请。金融控股公司在日本由此步入快速发展之道。对于日本的控股公司来讲,《禁止垄断法》是一般法,而《整备法》是特别法。

(三)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

综观韩国金融法,真正涉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内容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法施行令》、《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规定实行细则》等。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包括十章内容(总则、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及子公司的吸收、删除事项、金

融控股公司的运营、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补则、罚金的征收、罚则)。该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本币流动性比率、外币流动性比率及外汇敞口比率等均作了详细规定。同时,为便于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在各种交易中产生的风险进行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法》还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必须建立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并公示日常的经营状况、董事及股东情况、财务指标及经营指标、内部交易监管机制及内部交易细则等。

在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由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金融监督院负责监管。

(四)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启示

基于上述对各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立法背景、主要内容与特征的分析,笔者以为,对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两个方面的重要启示。

1、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是系统性构建金融法制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法》是在银行法修改、金融机构合并法推出后的必然结果,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法》是构建一国现代金融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的环节。但我国新近对银行法的修改是微不足道的,在银行混业经营基本遵循的尺度还是“原则禁止、例外可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重点应当是修改诸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这类的单行法以适度解禁金融混业经营。我国在构建现代金融法制体系方面存在的另一重要缺陷是反垄断法的缺失,类似金融机构合并法这样的法律实质上是一国反垄断法的一部分,迄今为止还没有反垄断法,在这样的基础上要制定金融机构合并法是很难的。

2、监管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

从各国立法来看,各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经营范围、监督管理、组织形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均体现了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性。监管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是由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潜在的风险决定的,立法者希望借助完善的监管机制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管,以最大限度控制公司的运营风险。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模式的选择

(一)分步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当前我国的金融生态和法制环境尚不具备单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条件。可行的方式是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国务院授权下,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并充分征求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个金融监管机构的意见,在全面整理现有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成为具有较高效力层次的行政法规。通过先行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公司设立与经营的合法性问题,也为依法监管提供了依据。第二步,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基础上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与此同时,整合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有较强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选择

为加强沟通协调,我国三大金融业监管机构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业务和机构,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由此初步建立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框架,即分业监管。但这种架构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监管空白。首先,没有一家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专业监管,可能导致监管各方协调不一致,或者造成监管真空,或者出现重复监管。其次,现有的监管机构只熟悉本行业的监管业务,可能难以承担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综合监管的职责。再次,在控股公司整体风险方面还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⑥。鉴于此,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有必要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建立一个长期的专业的综合监管机构,负责跨业监管与决策,对金融控股公司下属不同金融业务领域的子公司则由原来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监管。

金融监管协调监管机制一旦建立,我国将形成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的多元化监管模式。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未来是否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规格高于一行三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和财政部门的“超级监管单位”,则需要通过实践来摸索和验证。

(三)监管机制的设计

除了确定监管模式,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还应包括:一是实行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二要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三要建立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由于金融集团业务和地域分布的广泛性,管理和风险结构的复杂性,监管部门获取有效信息的难度不断加大,因此,建立金融集团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非常必要;四要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自律监控机制。包括建立顺畅的组织结构关系,设立完整的会计体系,采用适当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等。

参考文献:

①闫海。台湾金融控股公司法研究.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正式名称为Gramm-Leach-Bliley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pub.L.No.106-102,113Stat.1338(1999),由于其全称冗长,在我国一般将其简称为“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ModernizationActof1999)。

③即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行严格分离,从而被认为是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确立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