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2 17: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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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法律的事务越来越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也日显重要。因此,一些有远见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也格外重视。他们不仅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还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聘用专业法律人员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宣传教育功能
【关键词】法律英语 合班教学 法律专业学生 英语专业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9-0117-02
法律英语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由于学科发展历程较为短暂,人才培养经验相对不足。现阶段法律英语人才培养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质量的提高,使人才输出滞后于社会发展需求。法律英语教学模式的探新与改革一直都在进行,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本文探讨法律专业与英语专业学生进行合班教学的可行性及难题应对,希望对法律英语教学的革新有借鉴意义。
一、法律英语的含义及教学范围
法律英语(English of the Law)是指在全球一体化、各国间法律事务交流愈加频繁及涉外法律事务增多的背景下,各国的法律工作者在涉外司法活动中或者在从事与法律相关的涉外活动中所使用的用以处理法律事务的英语(何柳青:2012)。
从教学的角度来看,在非英语国家,如中国,法律英语的教学内容应以中国的法律制度及涉外法律实务为主,英美国家法律文选的学习为辅;学习者主要为法律专业的学生以及英语专业有志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如法律英语翻译的学生。
二、法律英语教学现状
许多高校的法律专业、外语专业、甚至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专业都相继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其中有些高校还在此基础上,设立法律英语专业,单独招收本科生与研究生(韩永红,2009)。但是,法律英语在教学要求、教学模式以及在法律与英语的复合程度上没有相应的课程标准,因而暴露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1.教学大纲。法律英语至今仍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纲领性文件缺失直接影响了高等院校对法律英语重要性的认识,以及法律英语的教材编写、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
2.课程设置。课程体系不科学。因为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法律英语的开设时间、学时、授课对象、课堂容量尚未统一,课程设置缺乏科学的体系。
3.教材建设。因为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来规范和指导教材的编写,因此各种版本的教材在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编排、体例、生词量、教学课时设计等方面的安排各不相同,不成体系。现有教材在结合中国实际、及时更新以吸收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方面,还有很多不足,一些教材还存在着照搬国外理论与案例的现象。
4.教学师资。目前开设法律英语的院校中,一部分法律英语教师为法律专业教师,另一部分为英语专业教师。而师资力量薄弱的主要原因是前者虽有扎实的法学基础,但以英语表达和授课能力有限;后者尽管口语能力强但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薄弱。
5.教学效果。一些修完此课的学生法律英语基础知识和技能仍然有限,口语表达能力及听力差,无法参与涉外谈判;用英文撰写法律文书水平低,甚至不能读懂英文法律文献。
三、合班教学设想
作者在对大学本科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英语教学的过程中,在多次旁听英语专业教师对本科英语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英语授课的过程中,以及多次旁听法律专业教师对本科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律英语授课的过程中,均发现法律英语授课的课堂气氛不活跃,学生学习效果不理想:多数法律专业学生在法律英语课上表现出语言能力不足,使法律英语课堂成为英语翻译训练课堂;英语专业学生对法律专业知识严重欠缺,使法律英语课成为阅读外国法律奇闻趣事的第二课堂。解决以上两个课堂分别的不足,首要解决两个专业学生的相关能力及背景知识的不足,使学生能够在法律英语课上真正使用英语为工具,了解、思考、解决法律问题。由此,作者萌发了将两个本科专业学生合班授课的设想,为两个专业学生之间互帮互助、互补不足提供“天时”与“地利”,使法律英语课堂成为学生共同进步的平台。
四、合班教学的可行性分析
对于合班教学的设想是否可行,作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在课程的安排上,上课的时间和课室问题都不难解决,仅需两个学院的教学秘书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其次,在教师的选用上,最好是选用即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又精通英语、能以英语授课的教师,法律专业教师与英语专业教师在教学上的学习交流是必要的,甚至可以将课程作为两名教师共同开设的课程对待――共同备课、有目的的分配授课,授课所得及教学工作量共享并分配。对于跨学院的教学合作,任何高校都不禁止,甚至鼓励,但需要两个学院相关负责人之间进行协商。
再次,在教学目标的一致性上,时下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基本可分为两类:“在英语语境中学法律”和“在法律语境中学英语”(韩永红:2009)。前者认为“法律英语课程的实质在于通过语言的形式了解法律知识体系,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素质和法律职业技能”(郭强:2004)。面向法律专业学生(包括研究生)及本科英语专业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开设的法律英语课大多以此为教学目标,学生主要是希望在英语语境中学习法律。后者认为“一方面是按照法律的观点、方法、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文书的特殊需要来研究英语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的运用;另一方面是运用语言学尤其是应用语言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的英语语言特点”(满颖:2008)。面向英语专业研究生开设的法律英语课多以此为教学目标,英语专业研究生在学习法律英语的过程中更多的会从语用学的角度对法律英语作为一门特殊用途英语进行学习与研究。不论“在英语语境中学法律”还是“在法律语境中学英语”,均要求将法律学习与英语学习紧密结合,学习效果是即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又提高英语语言能力,从这一点来看,二者不是互相排斥相互矛盾的。如前,相比而言,在合班教学中,应当更多考虑以“在英语语境中学习法律”作为教学目标。
五、合班教学将面临的问题及应对
在合班教学中,由于涉及跨学院合作以及不同专业学生合班的问题,可预见的问题及应对的策略如下:
第一,两个专业学生的相关知识水平差距过大。法律专业学生相比英语专业学生总体而言在英语语言能力上会有差距,如果差距过大,会影响合班教学的授课质量。因此如果只是将部分学生进行合班,则对法学专业学生英语水平进行前测后择优。如果是普及进行,则最好在大学二年级和(或)三年级、在一至两年的大学英语学习后进行合班。与法律专业学生相比,英语专业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较为欠缺,因此在合班前应对英语专业学生进行为期一个学期或者甚至一年的法律基础理论课的教学。
第二,教学目标与学生学习目的预期的不一致。由于合班教学面对不同的两个专业的学生,学生学习的目的更为多样化,而教学目标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学生的主观目的,以更为有效提高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如前所述,在对本科学生进行合班教学时,应侧重考虑以“在英语语境中学习法律”为主要教学目标,而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则需要教师不断设定并调整阶段性目标。在初学阶段,由于法律英语语言专业性强,语言特点突出,教师以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英语语言特征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为进一步的学习打好基础。在深入学习阶段,教师应以帮助学生接近现实法律情境,启发学生在英语环境中了解、思考法律事务为教学目标,通过主题讨论和辩论、主题电影片段欣赏学习和讨论、参加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法院庭审或仲裁委的仲裁庭旁听等活动,帮助学生实现对法律英语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超越,进而激发学生进一步学习的兴趣。在应用阶段,以“用英语解决法律事务”为第三阶段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通过英语模拟谈判、英语模拟法庭、以及英语案例教学,引导学生使用法律英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
第三,学生学习氛围的营造。由于两个不同专业学生合班,教师将面临如何尽快营造集体氛围、如何创造条件使不同专业学生之间尽快融合,互帮互助的问题。小组教学将无疑是解决该问题的首选方案。对学生进行分组,保证每组都有两个专业的学生,在课堂教学中及课外任务均强调小组讨论与合作,强调学生发挥各自优势、互相帮助。
六、结语
合班教学为两个专业学生之间互相学习互帮互助提供平台,提高学习效果;为原从事法律英语教学的英语专业老师和法律专业教师互通有无、取长补短提供机会,提高法律英语教学水平;为跨学院教学合作打开先河,为跨学院课程合作积累经验。作者提出法律英语合班教学,希望能给法律英语教学的革新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何柳青. 法律英语教学含义探析 [J].长江大学学报,2012 (3)
[2]韩永红. 试论法律英语教学的定位 [J].南方论刊,2009 (3)
[3]郭强.论法律英语课程规划的依据.《山东外语教学》[J].2004(1):69
[4]满颖.适应培养国际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完善法律英语教学.[EB/OL]http:.2008-9-10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思维;必要性;途径
对于一位当代大学生来说,学习了法律知识,掌握了法律条文,未必就能够运用法律,还需要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是一种特殊的思维,它以合法性为向导,要求在面对有关事件时,学会用法律的目光来看待,去分析其合法与否。当遇到有关法律纠纷时,能够迅速想到有关的法律程序、诉讼、仲裁、复议等,并知道该怎么去做。当认定某一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时就坚决抵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思维能力还指一定的法律推理能力,即能够把有关法律事实置于有关法律规范之下,从而得出一定的法律结论。只有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树立起法律权威,才能够自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用法律去评价社会现象或个体行为以及运用合法的方式去实践。所以,要加强高校大学生法律思维的教育,培养新一代的知法、懂法、会运用法的青年。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必要性
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需要一个过程,甚至是长期的过程,需要研习者自己去努力,去追求。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却是必要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一个人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升当代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关键。当代大学生在法律基础的学习中应自觉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1)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是当代大学生在面临法律事务时能够良好解决的重要条件。我们知道,所有的法律事务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人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利益,维系着社会的公平和稳定。而这些事务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到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如果一个人没有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就难以从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分析、判断这些问题,难以使这些问题在法律的轨道上得到解决,可能会出现对这些事务的处理违背法律和法治精神的情况,最后甚至会出现采取非法途径来解决这些纠纷的可能。如此以来,不但于事无补,甚至还可能带来更大的麻烦。
(2)良好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我们常说法律是一门艺术,一门技艺,对于一件法律事件的处理,一个具有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与一个不具备良好法律思维素质的人即门外汉来说会有天壤之别。这就好比一个有经验的熟练工和一个刚进来的学徒工对于同一个技术活的处理一样。法律也是讲求效率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效率在很多时候就是事情解决成败的关键。因此提高法律事务的处理效率,迅速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对当事人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
(3)法律思维方式是法治思维的深层次部分,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改变传统的人治思维,从而实现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法治思维包括人们的法律观念、思维方式等一系列因素,其中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关键。因为思维方式是埋藏在社会文化中的最深层因素,也是最核心因素。只有一个社会的民众在思维方式上实现由人治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这个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治。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法律文献的数量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并不为过。然而,我们的法治建设却一直不理想,走了很多弯路,改革开放前甚至还长期处于人治思维的统治之下。 就今天来说,在许多地方和方面还可以看到人治的影子。因此,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必须努力让人们尤其是当代大学生养成一定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途径
(1)加大依法治校力度,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高校要加大依法治校力度,在事关学校发展等某些重大决策,以及修改和完善一些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时,都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所制定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做到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而且,还要坚持予以严格执行、认真实施,使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和良好的校风。还要与教育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净化好校内及校园周边环境,坚决取缔校园及其周边不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非法书摊、网吧等场所,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氛围。并与家庭、社会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构建起课堂内外,学校内外相结合的学校、家庭及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为大学生走向社会,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合格人才。
(2)完善法学教学课程体系。高校要恢复“法律基础”课程的设置,进行修订,保留原法律制度为基本内容的体例不变,规定为全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考试课。通过公共选修课来开设一些法律课程,如婚姻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来弥补“两课”教学中对法律概念、法律条文解释过浅、理解不深入的 不足,并且可以规定公共选修课学分中法律课程学分需占一定比例,以此来督促学生的学习行为。知识是观念的基础,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的积累就不可能形成法制观念。在各专业课程计划中开设一些与该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制教育与专业 教育相结合。如在理工专业中增加专利法,在文科专业中增加著作权法。这样的结合更能激发大学生的求知欲,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习效率 。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课堂教育。高校要配备合格的师资,任课教师具有法学专业学习和教育背景,定期安排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和一定任职年限的办案经验丰富的法官、检察官到大学课堂进行专题讲座,与学生面对面交流,让学生真实、亲切地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作用,对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奠定基础。任课教师在教学方法上要侧重于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还要依据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最新标准和要求,把握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规律,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既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又要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创新,改革教学方法,摒弃传统的“说教式”“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引入案例教学和互动教学法,将精心准备的典型案例及其热点问题带入课堂,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这是增强学生法律意识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勃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期刊论文]-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3)
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建设项目投资是政府扩大内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刺激经济增长的有效途径。
贵州赵敏国企法律服务团主任赵敏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虽然贵州省国有企业投资经营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但是,由于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企业制度不完善、不重视投资项目研究和论证、投资项目手续不完备、法律风险控制不足等因素,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并没有使企业飞速发展,甚至有的企业因投资不当导致经营举步维艰。
贵州有个国企法律服务团
近年来,赵敏国企法律服务团成员先后承担了贵州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阳市小河区政府,贵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府,贵阳云岩区建设局,贵州省福建总商会,贵阳市工商联福州、长乐商会,贵州省港、澳、台投资企业商会,贵阳市台商协会,贵州饭店国际会议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榕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长乐钢厂,绿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小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并成功承办几百件诉讼、仲裁案件,参与非诉讼的工业园区建设、企业资产清理及处置法律事务、企业改制、公司并购的法律事务及金融银行等民商法律服务。
国企法律服务团做些什么?
2012年,赵敏国企法律服务团参与贵州省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法律风险防范调研,对贵州省国资委监管的10家国有企业进行调研,并执笔完成《关于开展贵州省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法律风险防范调研》报告,在调研报告中对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发生的失误和问题,进行详尽的总结和剖析,提出从立法规范和企业的制度建设、可行性论证与不可行性论证同行、建立法律意见书制度和法律动态全程服务、建立财务监理制度等建议,为规范贵州省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供科学的参考。
贵州省国资委要求在此调研基础上由赵敏律师完成《贵州省国有企业重大项目建设风险防范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国资委上报贵州省政府审核,贵州省国资委发文,作为贵州省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操作规范和法律指导。
赵敏律师还多次受贵州省国资委邀请为贵州建工集团、贵州七冶建设有限公司、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进行专题法律培训。2011年5月贵州省国资委作为专家推荐,赵敏律师为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制度体系建设进行专家评审,受到贵州省国资委的高度评价。2012年,赵敏律师受贵州省国资委邀请,对贵州省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和代管的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做新颁布《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培训,同时为贵州省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做《不良债权清收法律实务》培训。
赵敏国企法律服务团成员依法维护国家利益,通过专业法律服务,对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行外贷款评审专家委员期间,长期为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B级贷款法律风险提供专家意见,对有法律风险的贷款提出法律意见,及时避免出现贷款危机。在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中,由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法律意识不足,合同中出现一些违法条款和无效条款,如按合同履行将给五建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导致企业无法运行,在大方县大方镇白石村至石关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中,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挽回1.8亿元的损失;在贵州毕节大麦塘商住房、安置房工程中避免了8000万元损失。在为贵州詹阳动力重工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中,为该公司挽回损失3000多万元。
在积极、努力地为贵州省国资委提供法律服务,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赵敏国企法律服务团受到国有企业和贵州省国资委的好评,并受邀在2011年对贵州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和部分央企进行调研,为贵州建筑行业法律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提出改革完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建立国有建设项目论证制度、建立独立的综合监管部门和执行部门、严格建设监理、招投标服务、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实行以全面履行合同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等意见和建议。
国企最需要哪些法律服务?
赵敏国企法律服务团,通过实践撰写了论文《关于贵州省建筑行业法律防控调研报告》、《关于开展贵州省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法律风险防范调研报告》、《律师要做合格的新社会阶层代表人士》、《科学发展再次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在省级以上法律刊物发表的论文有《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法律风险分析》、《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法制建设的困境与对策》,并在国家重要专业刊物上发表,为国企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双师型”教师;人才引进;教师队伍建设;法学专业
一、“双师型教师”的提出与内涵
“双师型教师”是在国家提倡素质教育和高校人才培养要与社会产业需求对接的大环境下应运而生。早在1995年,国家教委在教职[1995]15号文《关于开展示范性职业大学的通知》里首次提出“双师型”教师这一说法。2000年,教育部下发文件《关于发展高职高专教师师资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中,“双师素质”被再度提出,由于高校人才培养对接社会需求,促进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原本主要针对高职高专的“双师型”教师人才模式,迅速获得各个高校的青睐并被广泛沿用。
关于“双师型”教师的定义,国家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有以下界定:“双师型”教师为各高校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的专任教师,同时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备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或持有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持有行业特许的技能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亦可;二是近五年工作经历中累计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且从事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的实践实训活动者;三是近五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应用技术研究课题,课题成果在企业生产、经营应用中创造了良好效益;四是近五年内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在省内同类院校中达到先进水平。
二、法学类教师应具备的“双师素质”与能力
(一)课堂教授能力
首先,“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把知识深入浅出地教授给学生的能力、课堂气氛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能力、知识更新与最新学科前沿对接的能力;其次为人师表,必须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尤其是法学专业学生更须要有法治理念,因此“双师型”教师必须有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并以身作则。
(二)从事法律事务能力
现代社会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但被要求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具备对法律知识的活学活用。教师不但要掌握相关的法学知识,考取相关的资格证书(如律师、司法会计鉴定师等),而且应具备法律事务操作和独立办案能力,有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双师”必须长期在一线工作前沿,具备实际工作中所需的法学、审计等多重专业知识,教师必须承担起融会贯通的职责,把实际运用到的多方面知识传授给学生,使他们和社会实际需求接轨。
三、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一)“双师”型教师名不副实
高校中对于“双师”型教师常常流于片面,常见的有“唯证书论”和“唯实践论”:有些高校认为,所谓“双师”型教师,就是同时具备高校教师资格证和社会上一种或几种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如律师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等,而有些老师为了在评比和晋升中获得筹码,也热衷于考取这些证书,但部分老师只是通过学习书本考取证书,并没有实际应用操作经验,有的老师持有的资格证书和所教专业不一致,不能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给予学生指导;有些高校则一味注重实践经验,把社会上从业的法官、律师等直接聘用为学校的兼职教授,认为这就是学校的“双师”型教师人才,但这些法官、律师由于缺乏教学经验,而且工作繁忙,讲课的系统性和连续性不能保证,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唯证书论”和“唯实践论”都是对“双师”型教师人才模式的极端片面理解,更无法达到理论实务并重的教育效果。
(二)人才引进工作滞后
对于高校而言,人才引进仍是行政行为,受户口、学历、年龄等因素影响,致使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人才,很多因一个条件不符合而与高校擦肩而过,即使条件符合,引进流程也要经过重重审批,极易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被引进的机会。此外,不少高校片面追求教师高学历,要求引进的教师必须具备博士或双硕士学历,无形中弱化了教师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
另外不少高校聘用一批律师、法官作为本校的兼职教师,但原本为了提高专业教育的实践性的举措,在实际操作中却遇到了瓶颈。一方面具有“双师”证书资格的人才少,学校难以择优聘用;另外一方面受单位的制度制约,这些兼职教师不可能在工作时间来高校授课,只能利用业余时间,而受个人的精力和时间影响,很难保证教学的连续性和系统性。而且因为缺乏基本的教学技巧,以及对学生的基本了解,学校对兼职老师普遍是“重聘用,轻管理”,造成兼职教师稳定性差,教学成效很差。
(三)教师职称评定缺乏科学性
高校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严重向科研能力倾斜,其重要性远远胜过教学能力,以至于有人精辟地总结为“重发表,轻应用;重成果,轻能力;重科研,轻教学”。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这支“指挥棒”和高校科研能力导向下,教师们在承担大量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把大量的精力用于论文、著作上,一些上了年纪的教师甚至还要花大量的时间通过英语、计算机的考试,无暇顾及实践能力的提高,不利于“双师型”教师人才的培养。
(四)缺乏明确的导向和激励机制
由于高校对“双师型”教师人才理解的偏差,致使在实际工作中满足于表面持有双证的“伪双师型”教师人数增长的表面成就,而不关心这些取得双证的教师教育质量如何,存在着典型的“重数量,轻质量,重形式,轻实质”倾向,高校培训经费的不足,培训方法的落后,使“双师型”人才培训存在困难。个人实践能力不能具体量化,无法考核,不能从待遇上拉开差距,教师使高校“双师型”教师和“非双师型”教师在薪酬上别无二致,也看不到发展的更大空间,间接挫伤了高校教师向“双师型”教师靠拢的积极性。
(五)法律政策和相关法规不配套
法律专业的教师入职前的理论教育靠学校,入职后的实践教育需要长期在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即各企事业单位。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要为高校教师提供实践平台和技术指导。因此,企业为了自身管理成本的考虑,一是担心商业机密被泄露,二是担心管理成本的提高和影响工作进度与效率,往往不愿意承担起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为高校教师提供实践培养平台。
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路径
(一)强化相关配套法律保障
培养“双师型”教师人才,要靠学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多方面的配合,缺一不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对人才培养教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保障了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践性,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尚未健全,虽有《高职教育法》出台,规定了各界企事业单位应该承担的教育义务,但由于对这些企业缺乏约束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因此,建议我国出台相关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对高校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参与实践活动的重视度,使高校教师能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相关的法律顾问,办案员等职务,提高实践能力,也带动学生学习到工作中最需要的知识和技巧,了解学科的最新发展。
(二)改进“双师型”教师的引进和培训机制
首先,重新修订现行的人才引进条件,对优秀人才的户口、年龄、学历等因素适当放宽。目前人才引进仍是行政行为,受户口、学历、年龄等因素影响,一些人才引进制度呆板烦琐,制约着人才的合理流动。对于高校而言,即使有真正具有“双师”素质的人才,也很难因一个条件不符合不能引进。同时,改进人才引进和工作调动的审批程序,有些人才即使条件符合,引进流程也要经过重重审批,审批下来已过了最后期限,因此我们要在制度上制止类似事件发生,充分简化调动流程使合适的人才到合适的位置上发挥作用。
其次,改进教师培训制度。高校应意识到培养“双师型”教师人才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订“双师型”教师人才培养战略,拟定培训的详细计划和多元化的培训方案,建立完善的“双师”培训制度,以“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模式,促进高校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双师素质”发展,在分批安排教师到相关企业进行实习的同时,安排企业和相关公检法单位理论水平高、时间经验丰富的专家来学校对教师进行培训。
(三)“产学结合”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由于法律类专业的特殊性,如没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实习阶段,不能独立从事相关工作,无法独立办案,自然不能深入体会其中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要求,更无法指导学生。虽然证书不一定代表素质与能力,但学生对已考取多个证书和持有较高等级证书的教师更加崇敬,更容易接受他的教导,因此鼓励教师考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有利于教学活动的开展。
此外,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法律事务办案操作实践,多到相关的实务单位,与有关部门、行业保持密切联系。高校法学类教师可到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甚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参与实践训练。学校也可设立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教学实验室等实践基地,鼓励教师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大赛,安排教师参与学生实习的全过程,在给予学生指导的同时对自身也是一个提高的路径,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双师”整体素质。
(四)加强激励促进教师主动提升“双师”素质
高校要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归根结底要充分调动教师们争取成为“双师”的积极性,从心底主动想成为“双师型”教师人才。而现状是高校一方面大力鼓吹“双师型”人才,一方面“双师”却没有体现出与一般教师不同的待遇。因此,促进“双师型”教师建设,外部的激励措施非常必要。高校在“双师型”教师评定上,要坚持量化原则,以体现制度的公平和导向性。把教师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教学能力作为高校教师评定职称和学科带头人的重要考核指标,给予“双师型”教师物资奖励和出国培训、业务进修、项目开发方面相对优厚的待遇,在工资上明显高于非“双师”的普通教师,在职称审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先政策。通过一系列措施激发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提升“双师”素质,促进高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五)提高兼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关键词:WTO 分业经营 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法》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 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 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 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 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 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 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 Managing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China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Zheng Kunshan
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 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 郑坤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级本科生
[1] 《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 《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 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macrochina.com.cn),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 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 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7] 《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析中国银行业从分业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吴敏,《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0页。
一、善于学习
大学给了我们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但是与实践却又有很大的一段距离。我本不是学习电力专业的,因此从事电力行业后,一切对于我来说就都是新的了。具备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为了提升自身的素质,快速适应企业环境和工作岗位,我不得不一切从头学起。虽然大多数时候,我是学非所用,但是我有一个良好的自学习惯。从刚开始的多经会计账务的清理和日常账务处理,以及后来的供电所报账会计,我都虚心向当时的主办会计和其他人学习,自己尽快拿到了会计从业资格证,工作中也很勤奋、细心,几年的工作中没有出现差错。从事秘书工作后,在工作中积极学习文秘相关知识,努力学习公司各部门的业务知识等。经过学习,进一步丰富了知识层面,政治理论修养和岗位知识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认真学习了各种有关群众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熟悉了党的群众工作路线和工作方针;认真学习了工会法、劳动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为日常处理群众事务,做好、调解、法律事务及合同管理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除此外还积极学习电力系统知识、营业管理、计算机知识、公文写作等知识,极大丰富了自己的头脑。学习是人一生的大事,也是一种乐趣。通过学习,我感受和获取了很多新的知识,从此也打开了一扇通往新的知识世界的大门;也因为有着良好的自学习惯和如此之多的知识积累,使得我在工作中更善于触类旁通,工作能力不断增强,个人也日趋自信。
二、敏于思考
思考是一种力,体现的是人的精神活动状态和知识丰富程度。在不断加强学习的同时,我也积极思考工作中、行业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善于深入基层实地,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会计业务、多产业变革、电费回收、线损管理、优质服务等各方面的问题,敏于思考,增强和同事的沟通,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认真撰写了《内部人控制与企业改革》、《优质服务应该有个“度”》、《重构企业用工制度之设想》、《台区精细化考核的五个问题》、《浅议预付费ic卡电能计量装置推广中的问题和对策》、《农电公司发展趋势预想》、《浅谈农村电费邮政批扣业务推广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等多篇论文,发表在各类各级杂志刊物上,并被多家在国内、行业内有影响力的媒体网站所转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也正是勤学敏思,我结交了不少网上和现实中爱好相同、有一定思想深度的作者、编辑和,并相互切磋,结下了深厚的友谊,成为了我人生中的良师益友。思考的结果付诸行动才有意义。我深入调查了农电工工资考核的现状,针对无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现行考核办法,我结合公司实际,结合文件上的指导性意见,成功设计了一套农电工工资考核模版,并实用至今。三、勤于工作学思的结果体现于工作业绩。自调入办公室工作以来,我的工作能力和业绩不断提升。
一是不断增强文字功底,努力提高办文、办会水平,材料的写作要求尽可能的详尽、准确,积极向领导和其他部门学习,仔细分析上级机关的材料,多进行换位思考,努力提高写作水平。坚持读书看报,收看新闻。坚持做到勤思、常练、多改,努力提高文章质量。虚心与同事交流写作体会,汲取有益经验。几年来,在办公室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帮助下,承办了各种文字材料,主要有:起草了公司每年工作报告;撰写了办公室年度及半年工作总结,公司领导的讲话、总结、汇报材料等;做好了每月信息的撰写、上报工作,每月及时撰写上报信息。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起草了相关会议纪要。负责组织了公司二级单位的信息员培训,提高了基层信息报送质量。此外还勤于动笔,就电力行业的发展和现状敏于思考,撰写了近六十篇文章,并见之于各级网络媒体、杂志、报刊。
二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作中,我随时提醒自己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为领导服务的质量,努力做好领导的助手。我在工作中坚决服从公司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的安排部署;办文细、办事稳;领会领导意图快、贯彻落实快、具体操作快;熟练掌握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的操作和使用。在起草领导讲话、草拟工作汇报、下达通知时,仔细校对、认真核实。对于要印发的文件,尤其是上行文,我每次都进行认真的核稿和校对,最后送给办公室主任把关,减少了出错的几率,保证了文件准确、及时发放。严守机密,工作中坚持做到办事扎实,努力把公司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交办的每一项工作落到实处。几年来,积极协助办公室主任抓好文字把关和综合业务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了每年的年初职代会、工作会等大型会务安排,协助主任抓好了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完善了办公室各项制度和资料,为办公室的规范化管理、劳动竞赛和标准化建设奠定了基础。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对领导和组织上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都能够认真负责的做好,并力求做到紧急事马上办,优先事尽快办、普通事抓紧办。几年来因工作突出,已经成为办公室的业务骨干,、年、被评为公司“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是不断强化内外协调,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
作为服务于千家万户的公益性企业,供电公司的法律事务也呈现出行业独有的特点,即不可预见性、突发性。针对这种特点,我一方面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法律水平和法律事务处理能力,另一方面加强了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沟通和联系。对于恶意刁难或不规范用电用户,及时联系了法律顾问和电力警务室,积极增进了和政府电力设施保护部门的联系,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强化了公司合同管理,严格按合同签订程序履行合同签订手续,起草、初审、修改、再审、签订等环节得到很好的控制,在合同内容上严把文字关,力求文字表述精准、逻辑严密,并由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最后审定。强化了企业公章的规范化管理,制定了公章使用办法,严格了公章使用的审批权限,加强了公章使用的登记制度的执行。
近年来,律师业内对加强律师文化建设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层次上来认识,对什么是律师文化、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律师文化以及律师文化建设的功能及建设途径等诸多方面均多有探讨,见仁见智、各抒己见,呈现百家争鸣的良好局面。作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出资合作人,想结合我所办所14年的实践,谈些体会和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律师文化及内涵
业界对于什么是律师事务所文化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我认为,律师文化应是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价值观,或曰是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追求、基本信仰,或曰你的办所方向是什么,你想把你的律师事务所塑造成一个什么样的律师事务所,她是律师事务所的精神愿景。正是有了她,才使得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内在的原动力,这种原动力对外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形象及社会对律师事务所的认可度和美誉度,对内则是律师事务所的“魂”,她具有导向、凝聚、激励、规范、辅射等作用,这是一个层次的涵义;其次,正是有了前一个层次的价值追求,那么,就产生了为这个价值追求服务的各种关系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诸如,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如何处理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如何处理与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构成了事务所的文化的基础。与这一个层次相关的还有诸如:律师事务所如何决策,如何构建制度,如何处理好分配关系,如何进行硬件建设,如何整合团队等等,这些均系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基石。律师事务所正是有了这两个层次的内涵,才使得律师事务所有了“魂”,成为律师团队的精神支撑。
我们黄河律师事务所系1992年10月14日经过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当时鲁北几个欠发达地区首家依司法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成立的合作律师事务所,当时的合作者价值追求是一致的,我们尽管当时是蹒跚学步,但刚刚学会走路的兴奋与喜悦,使我们壮怀激烈,终于使我们迈出了兴奋与艰难的一步,走上正轨.然而,事务所运行至1996年时,因在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追求上,在如何理顺决策机制,如何广揽律师人才上出现了不同声音,与黄河律师的定位不同者离去,同年,我所也为此改制为国办所,改制后,因为有了编制,而使我所有效地解决了决策体制不顺及招揽律师人才的困境,使我所迅速从低谷跃上坦途;2000年根据国务院、司法部及省厅的改制方案使我们又一次团结价值追求相同者,经过运行,终于找到了适合我所发展实际的途径.而今,我们已经搬进了自己投资兴建的5000平方米的办公楼,住进了自己投资兴建的宿舍楼,践行着“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诺言,确立了“靠服务质量立本、靠专业能力立足、靠律师道德立业、靠团队精神立所、靠律师文化立魂”的理念,朝着“高起点,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律师事务所”的定位迈进!
二、律师文化建设的途径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打造途径上,我们认为,应通过以下途径着重解决:
(一)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精神
律师事务所在解决了战略选择及价值定位后,下一个要解决的就是团队协作。经过归纳,我所把“靠团队精神立所”作为我所的管理理念。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一盘散沙,各自为政的律师事务所是不可能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的,也是不可能打造品牌所的。为此,我们一是在拟到我所工作的律师的选择上,要求该执业律师必须认同“团队”这样的理念;二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从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方面加以巩固和确认,不能接纳和认同这一理念的律师将被淘汰出局。从而形成“黄河律师因为有我存在而骄傲,我因为加盟黄河律师而自豪”的和谐局面!
(二)制定事务所中长期发展规划
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主客观条件,从文化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硬件建设、团队构建、品牌建设等方面规划自己。规划的制定对于事务所发展具有导向作用。
(三)完善出资人队伍决策机制
出资人队伍是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也是事务所健康、快速运转的关键。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轮流坐庄”模式或设置管理委员会的模式不利于营造团队精神,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情况。我们的做法是,从内部制度上确立,根据出资数额行使表决权,而非采取一人一票的表决机制。出资人队伍中主任有较多出资,从而拥有较多表决权,其它出资律师为事务所的业务骨干,也持有相应股份,行使相应表决权。这类机制的确立,能够克服和避免原来我所1996年以前实行的一人一票,人人均可行使否决权的弊端。这样,我所出资人队伍呈现知识互补、能力迭加、性格包容、年龄呈阶梯形的局面。这样,使我们能够在遇到各种市场变化时,既保证决定正确,又能快速反应。另外,我所还设立了“主任领导下的部室主任会议”这一执行机构,以确保事务所的各类决策能够
落实。我所设立的公司、金融、民商、刑事、劳动及行政、赔偿、房地产、行政办公室,相互协作,各尽其职,保障了事务所内部的日常运行。正是有了这些机制,避免了“内耗”,为包括各位律师在内的全体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搭建起了事业发展的平台,各位律师能征善战、长袖善舞,为社会提供着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的能量释放和约束机制
律师文化建设不能也不可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通过规范行为、强化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逐步达到事务所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首先,在内部管理机制的能量释放上(1)实行综合目标考核机制。这种机制,除了业务收费数量考核外,还考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律师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同时,还考核律师的服务质量及诚信态度,以综合考核。(2)实行全员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3)建立内部灵活的教育机制。周六例会贯彻始终,且会议形式灵活多样,或业务学习,但更多的是有的放矢提出一个题目,大家均自由发言,既教育了律师,统一了思想,加深对事务所理念的理解,又有可能崩发出一些思想火花,出现许多“金点子”,从而为事务所文化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正是有了这些机制,律师及员工的积极性得以释放,从面提升了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其次,强化内部管理的约束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旨在确保事务所整个系统运行合理有序,以实现事务所各种行为合规。业务管理上,应确保从立案、案中到案结均有机制保障。立案时,严把案件质量关,把那些有利益冲突的或可能导致事务所信誉受损的案件(或事务)排除掉,也使那些可能给事务所带来执业风险的情形予以消灭。为此,立案制度、接待制度、利益冲实审查规则、风险提示制度等的建立使事务所在立案机制有序进行;案件(事务)中间的约束,通过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及案件讨论汇报制度,以确保案件或其它法律事务的质量。事后的监督,我们设立了“律师责任赔偿委员会”及“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投诉查处及社会监督。这些机制的建立,强化了事务所内部的约束机制,使事务所健康有序运行。
(五)强化事务所各种关系的处理
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这些方方面面关系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构成了事务所的文化的基础。为此,在如何处理各种关系上体现着事务所的文化,举手投足、言谈话语间无不体现事务所文化的积淀。
第一,在内部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建立兄弟姐妹般的友情,“你的成功,我的骄傲”是我们的价值追求。
第二,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上,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的原则,本着做客户的忠实法律代表,以良好的服务,为客户接受、信赖、赞许,以展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精神。
第三,在处理与同行的关系上,强调“竞争、合作、共赢”。我们的理念是“靠服务质量立本、靠专业能力立足”,以过硬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服的专业能力去竞争,不抵毁同行,挖他人墙角。在这个基础上,与同行建立合作,从而达到共赢的目的。
第四,在与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上,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亢不卑,据理力争,尽最大可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处理上,按照“管理、监督”的四字方针,自觉服务从其管理监督,从而为事务所发展创造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在本所出资律师人之间的关系处理上,充分发扬民主,强调“会上充分争论,会后执行统一决定”的原则,按照议事规则议事,避免“乱弹琴”,“调子”不统一损害事务所形象的情况发生。
人们常说“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立足现在,谋划将来,将事务所置于整个社会大背景中追求自身在价值,按着自己的专业定位、确立的发展目标,理顺好内部关系和外部发展环境,才会以使事务所有着历久弥新的生命力!
(六)积极打造事务所品牌形象,提高事务所的竞争力
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应是事务所有着社会认可的品牌形象,这也是一间事务所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最关键因素。要想使事务所具有品牌形象,必须使律师事务所有着良好的文化底蕴。为此,须做到(1)除了前述第四个方面,要处理好六个方面关系外;还得(2)倡导“诚信、质量、责任;专注、专业、专心”这样的服务理念。通过专业、优质的服务使客户心理上具有归属感和依赖感,从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3)多渠道、全方位推介律师事务所。不断通过做好每一起案件,认真解答每一次来访赢得客户信赖;通过精雕细琢律师的每件文书,如诉状、答辩状、辩护词、词等来展现你的执业精神;通过律师每一次的展现机会,譬如,你的博客、你的论文、你的出庭等展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体现事务所的文化。(4)要关注社会的评价。来自客户的评价非常关键,要及时消除负面评价。对客户的投诉应认真查处,做到件件都要处理好,以防止不良影响。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是一个不断完善过程,律师事务所战略的选择也不是一朝一夕就清晰可辨的,律师事务所外部关系的处理及品牌形象的确立也非一成不变的。我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应立足本所实际,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情况,精心经营、全力营造、扎实推进,以形成既符合律师规范要求,又符合本所发展实际的事务所文化。我所将秉行“高起点,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律师事务所”的总体目标,按照“靠服务质量立本、靠专业能力立足、靠律师道德立业、靠团队精神立所、靠律师文化立魂”的价值追求,不断丰富和发展事务所的文化内涵,为律师业形成良好的文化尽我们的绵帛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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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我所设立的公司、金融、民商、刑事、劳动及行政、赔偿、房地产、行政办公室,相互协作,各尽其职,保障了事务所内部的日常运行。正是有了这些机制,避免了“内耗”,为包括各位律师在内的全体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搭建起了事业发展的平台,各位律师能征善战、长袖善舞,为社会提供着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的能量释放和约束机制
律师文化建设不能也不可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通过规范行为、强化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逐步达到事务所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首先,在内部管理机制的能量释放上(1)实行综合目标考核机制。这种机制,除了业务收费数量考核外,还考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律师遵守内部规章制度情况;同时,还考核律师的服务质量及诚信态度,以综合考核。(2)实行全员劳动保险和医疗保险,以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3)建立内部灵活的教育机制。周六例会贯彻始终,且会议形式灵活多样,或业务学习,但更多的是有的放矢提出一个题目,大家均自由发言,既教育了律师,统一了思想,加深对事务所理念的理解,又有可能崩发出一些思想火花,出现许多“金点子”,从而为事务所文化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正是有了这些机制,律师及员工的积极性得以释放,从面提升了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其次,强化内部管理的约束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旨在确保事务所整个系统运行合理有序,以实现事务所各种行为合规。业务管理上,应确保从立案、案中到案结均有机制保障。立案时,严把案件质量关,把那些有利益冲突的或可能导致事务所信誉受损的案件(或事务)排除掉,也使那些可能给事务所带来执业风险的情形予以消灭。为此,立案制度、接待制度、利益冲实审查规则、风险提示制度等的建立使事务所在立案机制有序进行;案件(事务)中间的约束,通过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及案件讨论汇报制度,以确保案件或其它法律事务的质量。事后的监督,我们设立了“律师责任赔偿委员会”及“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投诉查处及社会监督。这些机制的建立,强化了事务所内部的约束机制,使事务所健康有序运行。
(五)强化事务所各种关系的处理
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这些方方面面关系的处理原则和方式构成了事务所的文化的基础。为此,在如何处理各种关系上体现着事务所的文化,举手投足、言谈话语间无不体现事务所文化的积淀。
第一,在内部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与员工之间关系的处理上,建立兄弟姐妹般的友情,“你的成功,我的骄傲”是我们的价值追求。
第二,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上,秉承“客户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的原则,本着做客户的忠实法律代表,以良好的服务,为客户接受、信赖、赞许,以展现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精神。
第三,在处理与同行的关系上,强调“竞争、合作、共赢”。我们的理念是“靠服务质量立本、靠专业能力立足”,以过硬的服务质量和社会信服的专业能力去竞争,不抵毁同行,挖他人墙角。在这个基础上,与同行建立合作,从而达到共赢的目的。
第四,在与司法机关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理上,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亢不卑,据理力争,尽最大可能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处理上,按照“管理、监督”的四字方针,自觉服务从其管理监督,从而为事务所发展创造好的外部环境。
第六,在本所出资律师人之间的关系处理上,充分发扬民主,强调“会上充分争论,会后执行统一决定”的原则,按照议事规则议事,避免“乱弹琴”,“调子”不统一损害事务所形象的情况发生。
人们常说“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立足现在,谋划将来,将事务所置于整个社会大背景中追求自身在价值,按着自己的专业定位、确立的发展目标,理顺好内部关系和外部发展环境,才会以使事务所有着历久弥新的生命力!
(六)积极打造事务所品牌形象,提高事务所的竞争力
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应是事务所有着社会认可的品牌形象,这也是一间事务所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最关键因素。要想使事务所具有品牌形象,必须使律师事务所有着良好的文化底蕴。为此,须做到(1)除了前述第四个方面,要处理好六个方面关系外;还得(2)倡导“诚信、质量、责任;专注、专业、专心”这样的服务理念。通过专业、优质的服务使客户心理上具有归属感和依赖感,从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3)多渠道、全方位推介律师事务所。不断通过做好每一起案件,认真解答每一次来访赢得客户信赖;通过精雕细琢律师的每件文书,如诉状、答辩状、辩护词、词等来展现你的执业精神;通过律师每一次的展现机会,譬如,你的博客、你的论文、你的出庭等展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体现事务所的文化。(4)要关注社会的评价。来自客户的评价非常关键,要及时消除负面评价。对客户的投诉应认真查处,做到件件都要处理好,以防止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