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2 17: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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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代;户籍;制度
《史记•萧相国世家》载:“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项王与诸侯屠烧咸阳而去。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萧何私自收藏的图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国户口版籍,这一举动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惨烈斗争中具有强烈的符号象征,可谓意味深长: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获得了它,也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
中国户籍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经无数次的战争、内乱和王朝的更迭,户籍制度总是以某种方式继承或沿袭下来,并且越来越严密,其原因就在于它的功能是全方位的:组建军队、分配土地、征收税赋、推行礼教、维持治安都与它有关。如果说官僚制度是君主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有力武器的话,那么户籍制度就是专制王权对编户齐民进行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户籍制度的核心是对民的占有与支配。《商君书•画策》云:“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若冶于金、陶于土也”。专制王权对民的生杀予夺之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户籍制度。大体说来,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这么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
中国历史上最早对人口进行管理的记录应当从商代开始。甲骨文中,常常出现“登人”的字样,即登记人口的意思。但当时的“登人”,几乎都以人丁为计量单位,而且在甲骨文中经常出现“口”、“人”等字,但却很少出现“户”、“家”的说法,因此后人推测,商周时“登人”,主要目的是为了征集兵丁、组建军队以满足战争的需要,还不具备后代户籍制度所具有的多重功能。
据《周礼》记载,周王朝分别在国野设六乡、六遂对人口进行地域划分: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酇,五酇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又据《周礼•秋官•司民》: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生死。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受拜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由于目前对《周礼》一书的成书年代仍然聚讼纷纭,因此,西周时是否真有如《周礼》中所言的那种系统而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当然是值得怀疑的。不过,虽然《周礼》并不一定反映周代的真实情况,但它至少说明和反映了中国古代管理户籍的思想和实践,很早已经萌芽。
2奠基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壮大,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频繁四起。战争需要有兵源的保证,由于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都意识到了人是宝贵的财富。为了增加人口,各国都采取了多种措施。首先是用减免赋役的办法来招徕别国人口,其次是限制本国人口逃亡,如秦律就规定严厉处罚拐带秦国人出境的行为:“游士在,亡符,居县貲一甲,卒岁,责之。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还有就是提倡早婚,鼓励生育。在这些措施实施的过程中,人口登记和户口管理方面的制度也就逐渐完善起来了。通过清查登记人口并实行管制,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限制人口流动,防止人口流失,保证兵役和赋税源源不断。
有关战国时期各国重视人口管理的情况,我们还可以从考核官僚的上计制度中找到证明。所谓上计,就是官吏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以及户口、垦田、库藏的增加等事项,事先写在木券上,然后剖而为二,国王执右券,臣下执左券,年终上计时,国王根据原券考核实征数目,决定官职的升迁。在上计制度中,对户口的考察一直是对官吏进行考核的一个重点。
战国时期,秦国的变法最为成功。秦的户籍制度的创立,大约始于秦献公时期。《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所谓“相伍”,大约是按五家为“伍”的办法编制户口册,这表明“伍”是当时户口编制的最基层单位。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进行了改革,不仅将其作为增加人口和社会控制的手段,而且极大地强化了通过户籍制度对民间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专制工具这样一种色彩: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
所谓“令民为什伍”,就是把国中所有人口,按五户为一伍、十户为一什的办法编制起来,每伍之中,设一伍长,每什之中,设一什长,平时为民,战时即为兵。伍、什就是军队中最基层的建制。商鞅变法的主旨,就是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凡在战场上杀敌多者,不管原来是什么身份,都可以按规定晋升爵位。同时也规定,行军作战时,什伍之中如果有一个逃亡或降敌,什伍之中的其他人都要连坐。
秦的户籍制度,自秦统一天下之后,更加严格和完备,不仅按不同情况区分了各种不同的户籍,还确定了户口的什伍编制方式,规定了生著死削的统一办法,制定了户主申报和典老审查核实的登记户口的程序,登记的内容非常详细,有户主的姓名、身份、籍贯和年龄,也有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和健康状况,祖宗三代出身情况及家内人员与财产类别等项内容,有时还有身高的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为了对民户加强控制和便于征发兵役、徭役及课取赋税服务的。对不报、虚报和假报户口的或未经官府批准而擅自更籍的,统统严加惩罚,还作出了不许擅徙、迁徙时必须审核和必须办理更籍手续等规定。
西汉年间,户籍管理备受统治者的重视,萧何制定的《九章律》,其中之一就是“户律”。西汉在秦代户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严密的户口统计制度,汉代的户籍制度之明显不同于秦制的地方,还在于汉代有户等的划分。尽管汉代户等的划分不如唐宋以后明显和具体,但确实是户等划分制度的萌芽。汉代还采用了编户以及乡亭制等有力措施,乡有乡长,亭有亭长,他们主要负责户口管理和基层社会治安,从而使户籍管理更加完善和周密。
为了严格户籍制度,禁止任意迁移和逃亡,汉代统治者还为此制定了“舍匿之法”,又叫“首匿法”。《汉书•淮南厉王传》:“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汉代的“舍匿之法”,等于是秦的禁亡之法的发展,它由打击逃亡犯本人,发展到了逃亡犯的藏匿者;而且“舍匿之法”执行甚严,以致汉代诸王侯中,不乏因“藏匿亡命”而被削爵下狱者。
3发展完善阶段
从隋唐开始,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完善阶段。隋初人口大增,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开皇五年,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规定堂兄弟以下分立户籍,以防容隐。隋朝还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另外,隋朝时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唐承隋制,户籍管理更加周密。唐代检查户口、劝课农桑的基层组织是乡里:“唐制,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正一人,是最基本的政权单位。里正由勋官六品以下的富户白丁担任,用来“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
唐代户籍可以分成编户与非编户两大类。编户是编入户籍的居民。可以是品官,也可以是白丁,但必须是良民。编户又可以分为课户与不课户两类。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称为课口,有课口的户称为课户,无课口的称为不课户。非编户有三种,一是贱户,分为三等,最低的是官奴婢,较高于奴婢的有部曲、客女,均为私家的家仆,身份近似农奴,因为都属私人使用,所以附属在主人的户籍中。贱户中还有一种是官户,唐代官户大多是“前代以来,配隶相生,或今朝配役”之人。二是方外,指释、道及为逃避赋役而避入寺院的逃户。三是士兵,唐初实行府兵制,士兵来源皆所属下户、白丁。士兵本来在原编户内,自玄宗开元年间府兵制破坏,改为募兵后,兵农分离,成为一种专门职业,因此,也不在户口统计之列。
宋代的户籍制度在唐代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唐代虽然已经用“坊郭户”来称呼城市居民,但并没有为他们单独设立户籍。宋代由于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在户籍制度上分别设立“坊郭户”户籍和乡村户户籍。在户籍实行城乡分别治理的基础上,宋代又将户口划分为主户与客户:有常产的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分别列入户籍。坊郭户与乡村户都划分为主户与客户。坊郭客户为城镇贫民,多为小商贩,商业、手工业的雇工和帮工以及富户的佣工;乡村客户则主要是佃户、主户的雇工和佣工。另外宋代还将城市主户划分为十等,乡村的主户划分为五等,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除了主户与客户之外,还有一种官户,即品官之家,他们属于特权阶层,享有免除大部分差役和科配的权利。
王安石在变法时力主推行保甲制,他于宋神宗熙宁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乃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
推行保甲制,既可以清查户口,又可以通过这一“兵民一体”的制度维护社会治安、为军队提供后备兵源,可谓一举多得,对后代影响极大。保甲制度还通过“保”和“甲”两级建制,实现了王权专制主义国家对县以下的乡里社会的逐渐渗透:由于在这种制度采取的是人人相结,家家相联的形式,从而充分保证了乡里组织被牢牢控制在统治者手中。
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朱元璋建立明朝后,总结前代的经验教训,并与当时的赋役制度的变革相适应,创造以登记人口为主的“黄册”和以登记土地为主的“鱼鳞册”,标志着中国古代户口调查登记制度的相对成熟。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
与宋代相比,明代户籍管理的人身控制功能大大加强了。赋役黄册编定以后,户籍不得随意改动,从农村到城市所有的人户都处于封建朝廷的严密控制之下,任何人不得擅自流动,邻里之间,相互监视,相互举报,如有知情不报者,要受到连坐,外出百里之外时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其组织系统之完备,层层管制之严厉,实超越于前代。由此可见,明代严密的户籍制度,把农民的人身牢牢地束缚在乡土之上,农民寸步难行,只能安土乐耕,向政府纳赋税,服兵役。
清代的户籍制度大体上沿用明制,清初就沿用明代的黄册制度,在黄册之外,〖JY〗另编《赋役全书》和《编审册》作为配套。但满族以一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实行各民族分而治之的政策,对户籍管理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整体说来,清代的户籍管制比明代略有放松,究其原因在于康熙和雍正两朝实行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使得赋税与人丁之间没有了直接的联系,统计户口的意义也就不如以往那么重要了。清代税收方面用里甲,治安用保甲。在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每户发给一印牌,登记人口及姓名;外出时必须注明目的地,对迁入者必须检查其原籍。
纵观历史,各朝各代的统治者们都非常重视对户口的清查、登记和管理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他们之所以这样做,并非真正出于对百姓利益的考虑,而主要是为了维持专制王权统治的需要,这是户籍制度能在中国长盛不衰的原因。另外,中国各个朝代的封建统治者之所以都高度重视户籍编制,还在于它是一项具有多重功能的重要制度。户籍制度在不同朝代的不同时期,又各有侧重。“大致而言,早期或战乱时,寓兵于民、维持治安的作用要强一些,其余时候,则重在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和劝导风俗。此外,一般在王朝初创和前期,户口编制比较严格,到了王朝的中后期,则逐渐松驰”。但无论如何,户籍制度都是维护专制王权统治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是理解中国历史的一把钥匙,而且中国的历史还表明,“在以农为本的农业社会中,不可能有真正的迁徙自由。因为农耕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要固定居所,因此,安土重迁,就成了农业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而封建国家也强调要以农为本,以此维持国家的安定。基于此,中国历代王朝对户口迁徙,都设有种种禁限,有时,还把迁徙作为一种处罚”。这其实也是专制王权通过实施人身控制而维持其统治所必需的。
参考文献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刑事证据收集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属于程序性规则,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乃至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侦查中刑事证据收集活动的准则。其功能在于规范和约束侦查活动,使证据的收集合法化、程序化,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合法性,避免侵犯人权,防止侦查权的无限扩张。然而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很不完善,现有的收集规则零散分布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学术界对此问题也较少涉及。笔者力图通过对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反思探寻更为合理的规则。
一、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立法现状及反思
我国现代证据立法吸取了大陆法系证据立法的有益成分,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也有专门规定。然而,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法律规定却不甚完善,存在立法缺陷。
(一)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该法第89条至第118条、第131条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14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该规则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诱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该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该《规定》第九章关于侦查的规定中也包含有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相适应,《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上为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规定。
(二)反思
1、法律本身的缺陷——不完整,可操作性不强。
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性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构成。实体性规则指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诉讼行为的规则;实施性规则指规定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同样,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也分为实体性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解释》第61条、《规则》第140、160、265条、《规定》第51条属于实体性规则,其余规定属于实施性规则。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其缺陷具体表现在:
(1)规定不完整
1)实体性规则不完整。《刑事诉讼法》、《解释》、《规则》、《规定》均规定严禁用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证据,但对应当用何种方法收集证据、对如何收集物证等其他证据却未作具体规定。对非法方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可以采证及对刑事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采证问题,我国的法律至今没有规定,没有形成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层次分明的、系统的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
2)实施性规则的规定不完整。①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缺少法律控制。依目前的规定,强制性证据收集行为如搜查、扣押、对人身和邮件的检查等都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②搜查、扣押、检查等行为的限制性适用条件极少,如搜查、检查的时间、地点、范围等在法律中基本上没有明确规定。③技术侦查措施非法治化。依据《国家安全法》和《警察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实践中也运用得教广泛,如通讯监听、测谎、密搜、秘捕等。但目前这种运用基本上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秘密进行。法律对哪些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如何采用、如何进行规范等问题,没有相应规定。
(2)立法粗疏,可操作性不强。目前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规定不明确,比较原则、笼统,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体性规则如《规定》第51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但究竟什么是“法定程序”,如何“收集”,没有下文,实践中难以操作。实施性规则如《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查的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对如何搜查、搜查有何要求未作详细规定,实践中无法准确操作。
2、立法的缺陷——公、检、法在司法解释中的程序立法违背了“程序法定”原则。
从关于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实际上对程序法进行了带有立法性质的解释,这明显违背了作为现代程序法制化标志的“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
程序法定原则是刑事司法权法定化的表现,是为有效地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抑制刑事司法权的过度膨胀和扩张而设立的。所谓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及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性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换句话说,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只能由立法加以规定,因此只能具有立法性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以其他任何形式对刑事诉讼程序规则作出规定,都只能被视为是对程序法定原则的背离,其合法性都值得怀疑。
当代中国着力提倡“法治”精神和价值,程序法定原则就是“法治”精神在程序法上的体现。公、检、法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作出的带有程序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明显地违背了这一原则。这一问题也充分反映了我国“重权力、轻权利”、“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2)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的表现
1)关于公安机关有权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问题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机关是否有权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证据作出明确规定。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据此公安机关被授予采用技侦措施的权力。但这一规定仍然不能解决公安机关应采用何种技侦措施及如何适用的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公安部制定的《规定》却擅自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用监听等技侦措施,这一解释是违背程序法定原则的。
2)关于以非法方法收集到的证据的取舍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和引诱和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此法律条款仅仅是对证据收集方式的禁止性规定,并没有对采用非法手段采取的证据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从立法理念上讲这是一种对“未然”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警示与预防,但对于已然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何处理却没有说明。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明确了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虽然此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中的收集证据活动,但该规定确立的方式值得质疑。
总之,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在立法上还存在诸多问题,证据立法有待完善。
二、我国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理论研究的现状及反思
(一)理论研究的现状
1、研究的发展
学术界开始重视对证据规则的研究发轫于我国的司法改革。较早论述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则的是樊崇义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一书。该书在关于证据制度的完善建议中指出:“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方向在于,将一些经过司法实践检验,在运用证据行之有效的带有规律性的重要经验,上升为证据规则,用来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该书建议制定的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法定形式和条件、保障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明责任、疑罪从无等等,可以说这是我国诉讼法学界研究确立我国证据规则的开端。之后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研究迅速发展起来,对我国的刑事证据立法提出了不少建议,取得了相当的理论成果。
2、现阶段的热点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当前刑讯逼供现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已经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学术界开始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高度重视,试图通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提出立法建议,促进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完善,以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保障人权。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已然成为理论界的热点问题。
我国关于非法证据取舍争论的真正焦点集中于具有真实性的非法证据,能否因采集证据方法的非法性而排除此证据,必须根据犯罪形势、法制状况、传统法律文化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刑事非法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在发展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英美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合理成分,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发展水平的证据排除规则。在建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我们应当将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兼顾刑事司法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利益之间找到一种适度的平衡,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
(二)反思
1、理论研究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未给予足够重视。
刑事证据规则包括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审查判断规则和运用规则。目前理论界研究的重点是刑事证据审查判断规则和运用规则。《刑事证据法(研究草案)》可以说是学者们对刑事证据研究的重要成果,它包括一般规定、证据种类、证据能力、证明四章。然而在全部的27条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证据收集规则,这不能不是一个缺憾。《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建议》是另一理论研究成果,其第二章用31条的篇幅对取证规则作了专章规定,但是在这些规定中对证据的收集规定的过于原则,如第6条规定:“公诉案件中有罪证据的收集由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机关的侦查分工和侦查措施由刑事诉讼法来确定。”且这难以和真正意义上的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等同。由此不难看出理论研究的欠缺。的确,刑事证据收集规则并非处于刑事证据规则的核心地位,但这并不能说明对它的研究就可以搁置一旁。况且,收集证据还是审查判断证据和运用证据的前提。目前的理论研究有“重结果,轻过程”的倾向。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从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大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为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之嫌,实质上二者是不能够等同的。
(1)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
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此等有关非法所取得的证据限制其证据能力的法规即所谓证据排除法则。”2)“非法证据是否予以否定或什么样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3)“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证据的来源违法,而导致其效力被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的规则。”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刑事证据收集规则
从以上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禁止性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方法禁止和证据禁止,即重心在“排除”上。而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规定应当如何收集证据的准则,是授权性规范。是不是禁止使用非法的方法、手段就可以保证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呢?笔者持否定观点。因为虽然明确了禁止的方法、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侦查人员采用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由于对“应当如何做”没有详细规定,侦查人员没有可遵循的具体的操作规范,收集活动仍然处于非法治化状态。即使不会出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定的后果,也难以保证收集到的证据的证据能力。此外,如果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是为了保障人权,那么刑事证据收集规则的完善更是如此。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是一种事后救济,是间接保障;而刑事证据收集规则是事前救济,它可避免人权受到直接的侵害,是一种直接保障。可见,如果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立法,而不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进行完善,那么证据的收集就仍然无法规范,证据的审查、运用乃至诉讼效率也就难以保证。
3、理论研究有脱离实际之嫌。
学者们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研究主要是以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为基础的,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证据规则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突出表现就是脱离了我国的诉讼模式这一实际。
我国的诉讼模式既非英美法系特色的,也有别于大陆法系,是在继承中华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吸取大陆法系的有益成分而建立起来的。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属于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中某些内容的混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侦查占有重要地位,突出表现就是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几乎可以毫无例外的在法庭上使用,侦查中的结论几乎不会被推翻。在刑事诉讼目的上更侧重于查明事实,惩罚犯罪。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其侦查较之我国侦查的地位要低。以这种模式为背景的证据规则基本上就是证据运用规则。借鉴英美法系证据规则无疑对我国的证据规则的发展大有帮助,但将研究集于证据运用规则一点上,显然是无视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偏离了诉讼实践。可见,以程序至上、保障人权为理论支点,要求实行类似美国的教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张,与我国现实国情还有一定距离,而非法证据的采用以不损害实质意义的程序正义为前提是我国借鉴英国非法证据处理规则的重要之处。因此,证据运用规则固然重要,但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系统研究应当全面,不可有所偏废,应当结合侦查实际,对刑事证据收集规则也给予足够关注,保证刑事证据规则研究的协调、全面发展。
三、总结
作为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面旗帜,王铁崖代表了一个时代。他的“学术血脉”撑起了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大半江山,“王铁崖”三个字早已深深地烙印在我国的国际法学界。这种学术与精神的传承,堪称佳话。
2003年1月12日下午2时20分,我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王铁崖走完了90年人生历程、长达72年的国际法工作历程,不幸去世。
人们清晰地记得,1997年5月20日,84岁高龄的王铁崖在位于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当选为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大法官,任期为4年。同年11月11日,年届耄耋的王铁崖赴海牙任职。与多年前在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学习国际法时一样,他的勤奋和专业素养令同行们钦佩不已。
受父影响走上学法救国路
1913年7月,王铁崖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其父王寿昌曾留学法国学习法律。1882年,王寿昌学成回国后,曾向友人、著名翻译家林纾盛赞法国小说,并与林纾合作翻译了小仲马的《巴黎茶花女遗事》。此后,王寿昌出任外交部驻福建省交涉特派员。但因体弱多病,王寿昌英年早逝,没能留下更多的著作。王铁崖自幼生活在书香门第,在家中私塾诵读四书五经,后入教会学校——英华中学(后改名福州第一中学)学习洋文西学。
父亲对王铁崖的影响显而易见。16岁那年,他负笈上海人复旦大学,效仿父亲,就读于西语系。幼年时,他目睹父亲在办公室中和日本领事激烈争执的场景,令他对国际局势有了直观的印象。他的堂兄出使比利时,担任公使,归国后与父亲讨论国际常设法院有关中比不平等条约的案件,成为王铁崖对于国际法的初蒙。
17岁的王铁崖对国际法产生浓厚兴趣,从此一生没有离开这个领域。1931年,王铁崖考入清华大学法学院政治系。两年后,他以优异成绩升入研究生院,主攻国际法学。1936年,王铁崖以论述租借地问题的论文通过答辩。这篇论文以条约为依据,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结合的角度研究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的一个具体环节——租借地。这篇论文是中国研究此类重大课题的早期佳作之一。同年,他在上海《民族》杂志发表《民族主义的国际法观》一文,可谓初试啼声。
1936年,王铁崖通过了中美庚款留学考试。次年,他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继续攻读国际学,师从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劳特派特教授。
第一次拜访劳特派特教授,王铁崖仍记忆犹新。劳特派特教授大惑不解地问:“为什么这么多的中国留学生希望搞条约研究?”24岁的王铁崖从容答道:“中国多年来受不平等条约的压迫,要求废除不平等条约已成为中国人民的共同呼声。中国青年学者研究条约问题,就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一历史使命。”劳特派特教授大为动容。
两年留英期间,王铁崖选修了詹宁斯的《国际法概论》、拉斯基的《政治社会理论》等课程,受益匪浅。1939年夏季,满怀报国热忱的他忍痛放弃学位返国。回国后,在战乱中他品尝了失业的滋味,勉强谋得一个刊物的编辑职位。后因编辑部遭日本飞机轰炸,他重陷困境。幸运的是,暂设在四川乐山的武汉大学邀请王铁崖去任教。从此,他开始了自己国际法的讲学生涯。这一年,他年仅27岁。
王铁崖在武汉大学开设国际法、中国外交史、欧洲外交史三门课程,讲授国际法案例专题。他的学生、后来担任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端木正回忆说:“我记得王铁崖老师在1941年住在乐山一间自租的旧式房子里,一个房间集卧室、书房、会客室于一身,同学来多了,只能有坐、有站,但他照样讲学论道。”后来,王铁崖转赴设在重庆的中央大学任教。
1942年,结婚后的王铁崖依旧经济窘困。但他却在艰难中坚持著述,完成了《新约研究》和《战争与条约》两部著作,并分别于1943年和1944年出版。在当时国际法著作稀少的情况下,这两部书籍的出版堪称珍贵。
撑起我国国际法学界大半江山
1946年秋天,王铁崖应邀到北京大学任教。50余年来,他扎根北京大学这片沃土,耕耘不懈,以卓绝的毅力和胆识使国际法学在北京大学深深地扎根发芽,北京大学成为中国首屈一指的国际法学教学与科研基地。
王铁崖到北京大学后,先任政治系主任,后到法律系任教。1952年,因院系调整,王铁崖在历史系任国际关系教研室主任,讲授国际关系史,并完成了一部重要的编著《中外旧约章汇编》,收集了自1689年《尼布楚条约》到1949年间中国同外国所签订的1182个条约。该书直到今天仍是研究我国历史、外交史和对外关系的必备参考书籍之一。
1954年,北京大学恢复法律系。王铁崖重返法律系,任国际法教研室主任。在那段特殊的岁月中,满腔热忱的他被安排在图书馆整理资料。虽然身处逆境,但他仍心怀对国际法的热爱,编辑了《海洋法资料汇编》,翻译了凯尔森的《国际法原理》,并与福州籍著名国际法学者陈体强等人合译了《海上国际法》和堪称经典的国际法世界名著《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
1978年,法学教育得以恢复,国际法学开始显现生机。王铁崖不顾自己年事渐高,不遗余力地为中国国际法事业奔走操劳。在短短数年间,王铁崖在北京大学法律学系首创了本科国际法专业,并在全国率先招收硕士研究生。1980年,他参与创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法学会,创办中国第一份国际法学术刊物《中国国际法年刊》,并亲自负责其编辑和出版工作。
王铁崖的不懈努力令国际法学在中国得到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国际法在国家发展和国际社会关系中的重要作用。王铁崖的学术造诣获得了国际学界的承认与尊敬。1989年,他被海牙国际法学院聘为客座教授,于1989年为该院夏季讲习班讲课,演讲题目是“国际法与中国:历史与和当代”。这份讲稿被收录至当年出版的《海牙国际法讲演集卜国际法领域最具权威的
参考文献中。王铁崖是获此殊荣的第一位中国国际法学者。
1993年,为祝贺王铁崖80岁寿辰,加拿大国际法教授麦克唐纳主编出版《王铁崖纪念论文集》,收录了24个国家和地区的59位国际法学界一流学者的英文纪念论文,由海牙知名法律出版社出版。这是国际法学界第一次给予中国学者的特殊礼遇。“它不仅是我的光荣,更是北京大学乃至中国的光荣。”对此,王铁崖感慨道:“这是我最宝贵、最崇高的荣誉。”
在16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第二届大法官选举大会上,王铁崖以123票名列第一,这是对他在国际法领域辛勤耕耘60载所付出心血的回报。
1997年,在就职仪式上,84岁高龄的王铁崖鹤发童颜、神采奕奕,格外引人注目。
【关键词】政论文翻译;译者主体性;表现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人民开始关注中国。作为阐释国家政策方针等重要内容的政论文,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国防等多个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口吻严肃,语气坚定,行文简洁,旨在解析思想,阐发观点,达到政治宣传的目的,具有准确性、政治性、时效性、单义性、客观性、完整性等特点[1],因此政论文翻译也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王弄笙指出,政论文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稍有差错就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利益甚至国际关系,因此对译文的要求极高[2]。
1970年代功能派目的论在德国兴起,它强调译者在翻译过程中以译文的预期功能为出发点,根据各种语境因素,选择最佳处理方法,即译者的翻译策略必须由译文的预期目的或功能决定。在注重译文功能的同时,目的论强调译文在译语环境中的可读性以及译文与原文之间的语际连贯,即连贯、忠实原则,但连贯、忠实都必须服从于目的原则。[3]功能目的论强调对文本的分析,认为对文本分析有助于发现翻译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人们对翻译的深入研究以及“文化转向”的提出,译者的主体性地位也得到了广泛认可。译者主体性是作为翻译主体的译者在尊重翻译对象的前提下,为实现翻译目的而在翻译活动中表现出的主观能动性,其基本特性是翻译主体自觉的文化意识、人文品格和文化、审美创造性。因此译者主体性贯穿于翻译活动的全过程。本文将从词汇、句法、篇章、修辞四个层面分析译者主体性在政论文汉英翻译中的体现,以期改进翻译技巧,做出更好的译文。
1 政论文汉英翻译策略
1.1 词汇
1.1.1 选用正式词汇
作为阐释、解析国家政策、方针、指导思想等重要内容的文件,政论文和法规文件一样也是正式文体,所用词汇语句严肃、正式,尽管某些场合下政论文中有较口语化的表达。在英译时应选用正式的词汇与结构,才能更好表达原文的意义和语气。此时,译者主体性就得以发挥。
例: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译文:Anyone who attempted to change the line,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adopted since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leventh Central Committee would not be countenanced by the people; he would be toppled.
原句中“老百姓不答应”和“被打倒”有一定口语特点,但翻译时没有用表面对应的词汇来处理。所用的“countenance”和“topple”都是比较正式的词,更好地表现了原文严肃认真的态度。
1.1.2 词义准确
由于汉语词汇语义较宽,也较模糊,而英语词义范围相对较窄,在汉英翻译时需根据语境仔细推敲。若只据字面意思翻译成表面对应的词汇就可能造成误译,甚至影响国家政治事务。因此政论文翻译中,译者必须发挥主体性。
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4]
译文1: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keep the status of a free port and an 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
译文2: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will retain the status of a free port and a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可以看出两种译文主要区别在于“independent”和“separate”,前者与原文“独立”表面对应,但仔细考虑就能体味出“independent”有某种政治上独立的意思。“separate”虽不是“独立”的直接对应却能准确表达原文意义,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单独定税,而非独立于中国。
由此可见,政论文翻译要求译者不仅有纯熟的翻译技巧还要有敏锐的政治观察力,充分了解国家政策、方针、思想,这些都是译者主体性的体现。
1.1.3 词语搭配
由于汉英两种语言自身特点及文化内涵差异,它们在词汇搭配上大有不同。汉语词汇语义较宽泛,搭配灵活,而英语词汇语义具体,搭配严格。政论文汉英翻译时译者要根据语境选择符合英语行文特点的搭配,以更准确地表达原文。
例:质量问题虽然经常提,但现在只是一般地提不行,要突出地提,切实地抓。
译文: We’ve always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quality, but only in general terms. That’s not enough: we have to give it priority and take practical steps to ensure it.
汉语中“突出地提”和“切实地抓”都是可行的搭配,而英语中名词占优势,若使用对应的副词和动词翻译不仅搭配不合理也显得突兀。因此译者需改用名词结构,这样语义清晰也更符合英语行文特点。
1.2 句法
1.2.1 定语的处理
汉语是竹式结构,英语是树式结构,汉语趋向左延伸而英语则是趋向右延伸[5]。汉语政论文语言严密,前置定语较多。而英语中前置定语较少,趋向于使用后置定语及定语从句,符合英语右向延伸的特点。汉英翻译时若使用前置定语要注意用词简洁,使译文简练,也要根据行文需要调整汉语前置定语的位置,符合英语“短-短-长”结构特点。
例: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更加繁荣昌盛的新局面就一定会出现。
译文: A new situation will emerge in which socialist ideology and culture will flourish.
“新局面”的前置定语是“社会主义思想文化更加繁荣昌盛”,由于找不到一个简练的能完整表达原文的前置定语,若硬译译文就会生涩难懂,因此译者使用定语从句使译文结构更清晰、表意更清晰。
1.2.2 并列结构的处理
英语每个句子只有一个谓语动词,通过词的形态变化表达意义。而汉语词类划分不明显,动词使用频繁,汉语又追求语言形式美、节奏美,常常使用多字字短语或叠词,因此汉语语篇中多并列结构。这在政论文中尤为常见,译者在处理并列结构时既可根据需要改变其结构使其符合英语特点,也可保留并列结构保持原文平衡。
例:我们还要积累新经验,还会遇到新问题,然后提出新办法。
译文: We shall accumulate new experience and try new solutions as new problems arise.
汉语用“积累”、“遇到”和“提出”三个动词构成一个并列结构,英译时改变了并列结构形成主从句。
1.2.3 汉语无主语句的处理
英语是形合性语言,每个句子都有完整的主谓结构。而汉语是意合性语言,主要靠语义实现连贯和衔接,主语可有可无。汉语政论文中无主句很多,英译时必须合理处理,补充主语或改变句子结构使译文符合英语行文特点。
例: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
译文: The basic line should be adhered to for 100 years, with no vacillation.
汉语原句隐含主语是“我们”,此处译者用被动语态来处理,译文更简洁,更符合英语特点。
1.3 篇章
Halliday(1985年)指出,语篇衔接手段包括指代照应、省略、替代和词汇衔接。汉语是意合性语言,语篇的衔接主要靠语义连贯实现,连接词使用较少。而英语是形合性语言,语篇衔接和连贯主要靠词的形态变化和衔接手段实现。[6]翻译时要尤其注意语篇的衔接与连贯,根据汉英语言的不同特点灵活处理。
例:改变现在的政策,国家要受损失,人民要受损失,人民不会赞成,首先是八亿农民不会赞成。
译文: If the current policies were changed,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 would suffer. So the people, primarily the 800 million peasants, would never agree to their being changed.
汉语原文缺乏衔接词,主要靠语义连贯实现,而英译时添加“if”、 “so”连接词实现语篇衔接,更清晰地表现语义层次。
1.4 修辞
1.4.1 比喻的处理
刘宓庆(2006年)指出,“汉语重实,重形象,多具体的表现法” [5]。不难发现,虽然政论文是一种严肃的文体,但也借助大量比喻,使语言更形象生动。而英语中的比喻较少,且与汉语又很少完全对应,翻译时要考虑文化差异,灵活处理以免造成误解,如可改换喻体或利用英语文化中相近的又符合语境的形象来替换原文形象。
例:物价改革是个很大的难关,但这个关非过不可。
译文: Price reform will be the hardest nut to crack, but we have to crack it.
本例中原句把改革比喻成“难关”,英语中没有对应的比喻,为保持语言的生动性译文改变喻体用“hardest nut”,达到了与原文相近的效果。
1.4.2 拟人的处理
拟人在汉语中很普遍,而现代英语中除诗歌外已很少使用。“一些非人物的机构、地域等名称常被拟人化,被视为发出动作的主题。”[4]这一现象在政论文中尤其多见,译者应根据汉英拟人手法运用的不同对译文进行灵活处理,避免其僵化。
例: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译文: Great progress was made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defense and the army.
汉语的主语由非人物性的“国防和现代化建设”充当,英译时不能机械地将其作为主语。译者使用被动语态将拟人化的主语转为非主语,避免了不合英语语法的结构。
1.4.3 重复的处理
重复是汉语的一大特点,汉语倾向于重复词汇或句式以求表述准确或增强说服力。汉语政论文中常出现重复,使表达准确、读者听者深刻领会。而英语词汇形态变化丰富,忌重复。单其昌(1990年)指出“英译文中不要总是用一个词汇或短语,若用得太多,会使读者感到厌烦,因此用词要多样化”[7]。在政论文翻译时译者要灵活处理重复的词汇或句式,使译文符合英文特点,更易于读者理解。
例:世界要和平,人民要合作,国家要发展,社会要进步,是时代的潮流。
译文: The world needs peace. The people want cooperation. Nations aspire for development. Society seeks progress. This is the trend of our times.
汉语重复使用“要”,译文却使用“need”,“want”,“aspire for”,和 “seek”四个近义词来处理,避免单调重复,符合英语词形变化的特点。
2 结语
不言而喻,在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中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国家、人民关注中国、关注我们的治国方针、路线和政策。政论文汉英翻译涉及政治,今后这方面的研究必将不断升温。目的论为其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政论文翻译工作者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在准确理解原文、忠实原文基础上,充分发挥译者主体性,准确把握目标读者的期望和文化, 才能实现译文的预期目的和交际功能[3],获得更贴切的译文,为中外政治文化交流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小萍.政治文献英译的疑难及其解决办法[J].山东外语教学,2006(5):109-112.
[2]王弄笙.十六大报告汉英翻译的几点思考[J].中国翻译,2004(1):56-59.
[3]李红霞.目的论视域下的政论文英译策略研究[J].外国语文,2010(5):85-88.
[4]王大伟,魏清光.汉英翻译技巧教学与研究[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5]刘宓庆.新编汉英对比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近年来,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条款,以市场准入及跨国投资为诱惑,使发展中国家与之签订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以下简称FTAs),在这些FTAs中加入一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条款。由于这些条款超过了TRIPS所规定的保护标准,被称作TRIPS-plus条款。随着FTAs的盛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签订了含有TRIPS-plus条款的FTAs,特别是在药品的专利保护领域,TRIPS-plus的扩张显得尤其突出。TRIPS-plus条款的强势扩张在影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秩序、侵蚀知识产权保护多边体制的同时,对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即可获得性)不可避免地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深入研究TRIPS-plus条款并及早制定出应对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TRIPS-plus条款的缘起与发展
早在19世纪末,国际社会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两条途径,其中国际条约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TRIPS协议产生之前,国际上已经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如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版权的《伯尔尼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以及《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等等。但是,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较高,这些公约不能满足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高标准保护的需求。比如,《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也无专门公约予以保护,此外也无一个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美国以退出谈判相威胁,要求将知识产权纳入多边谈判。考虑到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发展中国家最终做出了妥协和让步。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基本获得通过。1994年4月5日,125个参加谈判的成员方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署了包括TRIPS在内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后法律文件。可以说,TRIPS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胜利,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统一化和协调化的最低标准,即各成员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TRIPS所制定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与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相比,TRIPS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期限普遍延长。此外,TRIPS协议还规定了详细而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并且将有关知识产权的争端纳入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化了各成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在信息化时代,媒介的影响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即便是处于极度边缘的社会成员,也无法自外于社会的信息交流过程。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只有寄身于城邦之中,才能获得文明人的特质。离开城邦而能生存者,非神即兽。马克思更是断言。人即使不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也是天生的社会动物。社会作为人类生活的共同体,是靠信息传播这个黏合剂联系起来的。没有信息传播,就没有群体社会。在这个意义上,传播与社会可以说是同生共存的。传播的发展不仅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而且是推动人类自身发展的重要动力。因为传播媒介作为人类信息交流的主渠道,本身可以视为人体机能的延伸,不同性质的媒介标志着人类自身感官及信息处理的不同水平。石器时代与计算机时代人类的差别,不仅体现在传播及信息处理手段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人类的眼界和思维能力的巨大反差。
如今,人类早已历经口头传播时代、手书传播时代、印刷传播时代、电子传播时代,而进入了网络时代。人类活动的舞台亦由古代的村庄、部落、民族国家,逐步延展到全球社会。在全球化时代,作为国际交往主体的国家,其实与口头传播、印刷传播时代生活在村落社会中的个人一样,其生存与发展,不仅严重地依赖于社会的物质生产和社会交换,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仰仗着媒介及其传播的发展水平。正如柏拉图所说的,国家是个人的放大,个人是国家的缩小。个人的心理结构、道德意识与国家制度是完全吻合的。现在的国际社会。国家与国家既相互依赖、互通有无。又在政治、军事、经济乃至文化诸方面进行着激烈的竞争。在国家与国家的综合角力中,媒介及其传播活动是一条极其重要的战线。它虽然不如军事战场那样火暴血腥,但绝对值得人们关注。
作为国际社会的主体。国家主导的对外宣传活动,是当今国际交往一道亮丽的风景。通过对外传播,可以弘扬国家的文化,展现国家的风貌,说明国家的意志,表达国家基本的利益诉求,从而在国际社会树立国家的整体形象,争取国际舆论的同情、理解和支持。这种对外传播活动的影响力,相对于国家的经济霸权和武力炫耀,更能获得国际社会的接纳。如果说经济和武力所代表的是国家的硬实力,那么文化精神和对外宣传所代表的就是国家的软实力。在后冷战时代,软实力比起硬实力来其影响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在当今世界。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对外宣传。几乎所有的政治家都把支持或推进对外宣传作为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近代中国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被动开放、逐步融人世界的过程。在不断被动挨打、丧权辱国的历程中,晚清政府以及后来的民国政府在综合国力不济的情况下,为了延续国脉,也曾利用各种手段向国际社会呼吁,甚至希望通过合纵连横之术,摆脱列强的欺凌。但是,单纯的对外传播行为,无法弥补硬实力的缺失。所谓弱国无外交,乃是政治社会的基本法则。我们虽然不乐意,但是必须接受。直到1949年10月1日,后。中国的对外宣传才在综合国力特别是硬实力不断增长的基础上,在全球范围内唱响了中国声音,彰显了中华民族的存在,并且让世界认识了中国,认识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直至在理解的基础上接受了中华文化和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的崛起。
在热点四起、烽烟不断的国际社会,大国必须承担起大国的责任,才能树立大国的形象、大国的风范。与此相应,大国的国民也要具备大国的心态,这种心态应该是文明的、开放的、平等的,怀抱着对人类命运的强烈责任,和对于弱者的深切同情。大国形象、大国心态绝对不能是以霸权与实力为基础的力量展示,更不能是无视公平、正义的傲慢表现。大国的基础当然在于其雄厚的综合国力,但其在世界上的影响,主要不是基于霸道和实力,而应该是其深厚的文化魅力、理性的说服和道义上的感召。
在高度国际化的背景下,我们要在国际社会上树立什么样的国家形象,我们怎样才能够流畅无碍地传播中国的声音,怎样才能让各国人民全面地理解中国政府的态度和民间的声音,怎样才能够展示中华文化的深层魅力,让各国人民了解和接纳中华文化,是我们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中国未来生存的国际环境。关系到中国未来可持续的发展,关系到人类的和平和世界的安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强对外宣传与传播的研究,梳理中国对外宣传的经验和教训。探讨对外宣传的战略与策略,为中国对外宣传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现在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本《1949-1966年中国对外宣传史研究》,是近年来研究中国对外宣传史的力作。该书作者习少颖博士,在新闻传播领域,是少有的理论学养与实践经验兼具的青年学者。
对1949-1966年这段历史的研究,特别是对外宣传史的研究,不同于其他时期其他领域的研究。相对而言,有不少难以言说的特殊困难。因为对外宣传与政治直接相关。许多问题涉及敏感区域,或者在政治上早有定论,在学术上难以逾越;许多重要事件的档案迄未公开,一些健在的“活档案”(当事人)也三缄其口。所以选择这样的课题,要有一定的学术勇气。习少颖以此作为她博士论文的选题,并且在研究过程中付出了相当的辛劳。她根据多年来从业经验,利用新闻传播学、历史学的知识积累和研究方法,认真地搜集相关历史文献,去粗取精,数易其稿,终有所成。
一、在激发兴趣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意识
达尔文小时候曾是一个平庸的孩子,因为他对大自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所以成了著名的生物学家;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成功的起点是他对电脑网络的痴迷;等等。可见,兴趣是创造的动力,成功的先导。兴趣是创新的启动器,也是创新能力发展的必要条件,兴趣会促使你产生注意力、思考力、想象力,会吸引你身心愉快地投入创新活动,主动积极地追求、探索、想象和创造。在新课改理念的指导下,我们不妨创设情境教学,或者巧设疑问,在政治课教学中,教师要想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用兴趣来吸引学生思考、探索、创造,就要勤于积累各方面的素材,巧于设计问题、情境,善于驾驭语言技巧,将引人入胜的寓言、幽默的故事、生动活泼的奇闻趣事、漫画、图片等通过电化教学手段融入教学过程,让学生每节课都有新鲜感受,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有了学习兴趣,就有可能带着愉快、高涨的情绪克服一切困难,执著地探求。要鼓励学生表现与众不同的创见,提倡个性化发展,对学生提出的不合理问题应采取宽容的态度,这种教学民主的思想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个性。在这方面,教师要善动脑,肯动脑,做课堂教学改革的有心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激活课堂教学,进而改变学生对政治课不感兴趣的状况。学生爱学了,课堂活跃了,师生融洽了,成绩也就提高了。可见,只要教师充分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去启发诱导,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就一定能使学生爱学习,促使学生产生创造意识。
二、在巧妙设疑中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学起于思,思源于疑”,教学实质上就是设疑、质疑、解疑的过程,教师在课堂上巧妙地提出问题,有了疑问,学生就会积极思考,这时教师就要承担授业、解惑的责任了。先让学生感到“山重水复疑无路”,通过引导,激励学生去寻找“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解决办法,在学生得到成功喜悦的同时,创造性思维能力也会得到发展。要鼓励学生质疑,向教师提问题。学问,学问,有学才问,有问必学,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而不是单纯地、被动地思考教师提出的各种问题。教师质疑和学生提问,不仅使学生参与教学过程,而且会增强教学效果。在政治课教学中,教师要结合社会实际和学生自身的认识情况,通过质疑来让学生思考问题,允许和鼓励学生提出问题,恰恰是这些问题反映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解决好这些问题正是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理解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最佳教育点。教师在讲解过程中,要尊重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整讲课程序,引导学生在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把握好教材的内容。
三、兴趣活动与小论文比赛是最好的老师
在学生中组织兴趣活动与小论文比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课堂教学中学生主动性不足的缺陷。如“法律问题研究小组”“人生问题研究小组”“道德问题研究小组”等。兴趣活动小组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小论文比赛是就大家所关心的某个社会热点问题开展的论文比赛。论文比赛要有计划、有安排,包括比赛次数、比赛内容、比赛形式等都应纳入教师的教学工作计划。教师对学生的论文比赛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包括课题选择和设计的方法、资料收集的方法、资料整理和研究的方法、论文撰写与修改的方法等方面都要给学生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兴趣活动和小论文比赛的作用:一是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参与和学习思想政治课的积极性,加深学生对政治课教学内容的理解,将所学的内容运用于实际生活;二是能够有效地培养学生分析认识社会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受到必要的思想政治教育;三是能够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增进同学间和师生间的团结和友谊。兴趣活动和论文比赛的组织应简单易行。
四、联系实际,重视实践
目前很多学生认为学习思想政治课没有用,学习是为了应付考试,为此,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学习的目的性、重要性教育,授课时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学用结合的原则,向学生阐述与思想政治内容有关的当前国际国内热点问题,引进党的方针政策;引进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材料、新观点、新问题;引进社会生活中的奇闻轶事,不断扩大学生的视野,用新知识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例如讲授“祖国统一”时,我为学生补充介绍势力分裂祖国的一系列活动,以及我国《国家法》制定的时事材料,引导学生分析活动的本质。实践是认识的第一源泉,新课程强调联系学生生活实际,注重学生情感体验和道德实践活动,这将有助于学生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丰富学生的情感体验。如在讲“合作、竞争”时,我组织学生做“绑腿双人跑”的游戏,学生通过体验、比较、思考、感悟到了合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如教学“文明交往礼为先”时,让学生以小品表演的形式,模拟星期日同学来我家做客的情景,学生在观察小品的同时,思考这两位表演者用了哪些礼貌用语,在观察、思考、反思中懂得了在交往中要语言文明、态度亲和、举止端庄。
医学科学技术作为科学技术事业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推动医学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质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是同志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有过许多精辟论述,他特别强调在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伦理道德规范。
当前,认真学习和研究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对于促进我国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医学科学技术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本论文由整理提供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中的作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同志医学科技伦理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客观、公正地评价医学科学技术的作用,重视医学科学技术伦理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不断运用于各个领域。在医疗卫生行业,科学技术越来越显现出重要作用。一些高新技术不断应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之中,为人类的健康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带来了福音。在新的历史时期,医学科学技术更深入、更快速地向前发展,对人类社会和人自身的发展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正如同志于2000年8月21日在第十六届世界计算机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所指出:“20世纪,人类取得了辉煌的科技成就。从量子理论、相对论的创立,脱氧核糖核酸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信息科学的诞生,到人类基因组序列‘工作框架图’的绘就,世界科技发生的深刻的革命,社会生产力极大提高。可以预计,21世纪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和生命科学的不断突破,将对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1]220“以分子生物学为核心的生物工程技术酝酿着新的重大突破,为农业、医药和人类健康开辟了全新的前景。”[2]同时,我们还应看到,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也带来了许多伦理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高新医学技术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高新医学技术在医疗工作中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的重要作用,为人类的健康服务。2000年8月5日,同志在北戴河会见诺贝尔奖获得者时的讲话中强调:“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的发展,提出了涉及人自身尊严、健康、遗传以及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伦理问题。”“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3]这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必须为人类造福历史经验证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革,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因此,同志曾多次指出: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是科技工作的重要任务,“以知识造福于人民,是科技工作者的光荣责任。”[1]601995年5月26日,他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科技工作要始终把经济建设作为主战场,把攻克国民经济发展中迫切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作为主要任务。”[4]“要十分重视解决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减灾防灾、人口控制、人民健康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问题,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作出贡献,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1]54防病治病,促进人们的健康是医学的根本目的。高新医学技术的运用是实现医学目的的重要手段,要使高新医学技术发挥积极作用,必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操作、运用高新医学技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为病人服务的崇高品德。因此,应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学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真正树立为病人服务的思想,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从而有利于医务人员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克服医学技术主义至上的观念,更加注重人文关怀,贯彻和落实生物-社会-心理医学模式。
因此,在发展、运用医学科学技术过程中,必须始终强调医学科学技术为人类服务的思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比如,基因工程可能导致基因歧视,网络技术涉及国家安全、企业经营秘密以及个人隐私权的危险,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基因治疗、克隆技术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有的国家利用高技术成果提高自己的军事实力,在世界或地区范围内谋取霸权,干涉他国内政……科学技术本身难以做到这一点。
在21世纪,科技伦理的问题将越来越突出。核心问题是“科学技术进步应服务于全人类,服务于世界和平、发展与进步的崇高事业,而不能危害人类自身。”[5]2000年5月17日,同志在接受美国《科学》杂志主编埃利斯•鲁宾斯坦专访时的谈话中又强调:“生物技术,尤其是对基因的研究,必将给人类带来福音。”“防止基因歧视、保护个人隐私、贯彻知情选择和实现公正原则,都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科学自由的原则一定要坚持,但科学的发展要为人类服务,不能危害人类自身。”[1]186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同志再次强调:“人类基因组计划是人类科学史上的伟大科学工程,它对于人类认识自身,推动生命科学、医学以及制药产业等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经过全球科学界的共同努力,人类基因组序列的‘工作框架图’已经绘就,这是该计划实施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人类基因组序列是全人类的共同本论文由整理提供财富,应该用来为全人类造福。”[1]
三、尊重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医学科技工作者是发展医学科技的主导力量,他们为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劳动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其人格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其成果应受到保护
这也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具体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同志为我们作出了榜样,他多次要求对那些在科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1991年10月8日,他在农业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对一些科学家给予充分肯定。“实践证明,摩尔根对遗传学的贡献是不能否定的。”[1]2910月16日,在授予钱学森同志“国家杰出科学家”荣誉称号仪式上的讲话中,对钱学森在科学研究领域作出的杰出贡献表示热烈祝贺,并借此机会向为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广大科技工作者,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1996年12月9日,在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建国以来在医学科技和卫生服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人物给予高度赞扬。2000年6月28日,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为人类基因组序列作出贡献的科学家给予高度评价。超级秘书网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尊重科技工作者劳动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科技伦理的一项内容。“技术转让和保护知识产权,已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科学技术,总是要同世界各国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才能取得更快更大的进步。”[1]55“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1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1]217加强国际合作是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在环境保护、生物工程、基因技术、信息科学等领域加强了国际合作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取得了巨大成就。在与国外科学技术的交流中,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伦理原则。由于各国基础、自然环境、人口特征、文化教育状况等的不同,科技发展的程度差距很大,各有特点,各有优势,各国应互相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所以,在科技交往过程中,“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开展国际合作。
至于遗传资源问题,中国在1998年6月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出发点是在该原则下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中国政府鼓励中国科学家与国外同行在这一领域进行合作,所限制的只是少数个人和公司以科研名义采集标本从事商业活动。”
[1]186-1872000年10月11日,同志国际工程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又重申,在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原则下,搞好科技领域国际合作问题。指出全球气候变化、大气和水体污染、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特网上虚假有害信息的防范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工程科技的国际合作来促进解决。我国将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展战略,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合作,更好地保护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存环境,使我们的子孙后代拥有一个更为美好的发展空间[1]227-228。
四、诚信、求实创新、拼搏奉献、团结协作,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医学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道德规范诚信,是科学研究中必须遵循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是科技发展进步的内在保证。诚信,在科技领域,也就是要具备科学精神。而“科学精神的精髓是实事求是。科技工作者应该率先垂范,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加强科学道德建设,克服急于事功的浮躁心态,反对一切弄虚作假行为,努力成为先进文化的实践者。”
[6]同样,一个人要想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必须“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这四种精神,是我国数代科技工作者崇高品质的结晶,也是科技事业繁荣的重要保证,要作为科技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扬光大。”
具体来讲,“求实是科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学之本,创新是科技发展的生命力所在。科学研究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以求实的态度,尊重客观规律,探索真理,开拓创新……团结协作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内在要求。在科学技术工作中,既要倡导学术上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又要提倡相互尊重,团结合作,取长补短,发挥集体优势,协同公关。”[1]60-61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科技行业中可能出现的弄虚作等不正之风,科技才能取得更大进步。
参考文献:
[1].论科学技术[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2].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36.
[3].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