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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艺术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15:13: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典艺术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经典艺术论文

第1篇

1.1灵感源泉

中国古典造园艺术是当代园林景观设计的灵感源泉,其古典造园艺术设计思想更是当代园林艺术的理论基础。中国古典园林作为风景式园林设计的典范,是设计师和工匠在特定的空间内,经过精心设计,运用高超造园手段,将建筑和山、水、植被等加以配置组合,形成源于自然环境,又高于自然环境的有机整体,将自然美和人工美合理地结合在一起。

1.2文化传承

园林景观设计师必须对国内优秀的风景园林景观案例加以深入研究,挖掘出富有本土文化特征的景观元素加以运用,才能设计出具有“中国味道”的风景园林景观作品。园林景观艺术是直观体验性艺术,观赏者无需接受专门的培训,就可以感受到园林景观的形式美。同时,这种直观艺术受时代背景和文化氛围的影响,可以使观赏者耳濡目染的感受到当时的文化修养和审美情趣。

2当代居住区景观设计常见问题

2.1不尊重自然环境

许多居住区的景观设计和营造过程中对景观的功能性考虑不足,注重表现外表的美观。某些开发商为了追求表面的气势和美观效果,达到增加成交量的目的,不惜重金做面子活,为此增加了成本,加重了购房者的资金支出,也使得后期的物业管理面临巨大考验。

2.2缺乏神韵

现代居民小区已经成为居民,尤其是老人和孩子日常休闲活动的主要场所,因此,设置的休闲活动空间充足,有健身区、儿童游乐场地、休闲步道等,这些空间普遍尺度较大,且多以铺装为主,相对缺乏可供好友休闲小憩的私密空间。3.3施工时间短随着社会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传统建造技术已经被机器化大生产式的快速施工技术所淘汰,当代施工者往往依靠现代技术手段,使得传统建造技术开始失传,其精髓更难以再现。现代居住小区中经常可以看到其它建筑材料仿制木材建成的亭台水榭,虽然形似,却没有了木材的生动,传统工艺的风采不复存在。

3传统造园艺术对现代居住区的影响

3.1理解古典园林的内涵

要设计具有中国元素的居住区景观设计,必须从观念上彻底改变,不能完全依赖新技术、新材料,更不能对现代西方园林的成功典范照搬照抄,要学习中国古典园林景观艺术的造园理念和设计手法。

3.2尊重自然原则

大自然是园林景观设计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因此,中国古典园林艺术遵从天人合一的思想,在人与自然之间寻求和谐。尊重自然是中国古典园林艺术文化的核心精髓,采用尊重生态自然的客观规律来造园,以自然景致为主,强调设计师对大自然的深刻理解和艺术化的表现。

3.3现代主义与古典主义相结合

中国古典园林讲究依山林而建,通过借景、比喻等方法将园内景观和周围自然生态结合起来,同时,也可以起到延展空间的作用,使各个区域之间相互连接、渗透,彼此呼应,形成一个整体。现代景观设计也要求设计师将视域作为设计范围,以地平线为空间参照,突出与本地区景观的融合。这与古典造园手法中追求无限想象的外延空间理念是一致的。

4结语

第2篇

关键词:实体书店;体验经济;特色化;异构体;网络时代

一、前言: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无论是有意推动历史战车前进的战士,亦或是无意间拨弄了历史琴弦的顽童,凡是受过书之恩惠的,无人不去宣扬它的功德。无论沉重的承载介质或者压抑的文化氛围也都未曾阻拦住人们阅读的热忱。

书籍是智慧的襁褓,而书店则是书籍的温室。悉心呵护着书籍的书店,自己也一直为勤于阅读乐于求知的人们所喜爱。

然而喜爱归喜爱,科技的发展却是不可阻挡的。纸质媒介在传播介质中地位日趋尴尬,实体书店本身也被网络书店抢去了大量客户,甚至在某知名书店出现了季度销售量网络大于实体店的情况。

优胜劣汰是自然法则,在人类社会中也依然成立。网络的强势让人依稀联想到了手机快速发展并将BP机推入万丈深渊时的疯狂,只是这一次,长江后浪来的更加迅猛,而前浪的起点则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

消费者的消费是有惯性的,与此同时,怀古恋旧的也大有人在,并非每个人都可以毫无顾虑的接受新的事物,也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不存芥蒂的将相伴多年的事物封存在回忆里。实体书店的生命如果就这么戛然而止的话,对于之前所提到的消费者们而言无疑将是晴天霹雳。

“如何让实体书店保持竞争力?”这是每一个实体书店经营者都在思考的问题,也将是本论文所讨论问题的立足之点。

本论文将以书店的特色化作为实体书店“收复失地”的重要手段,对其加以研究并进行探索,以期能对实体书店寿命的延长起到作用。

二、选题背景:

(一)宏观背景:

在经历了东亚金融危机并迈入新世纪后,全球经济重回正轨,美国还是那个“热爱和平”的美国,迪拜还是那个富的流油的迪拜,而我国更是“风景这边独好”,继续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着。但是,好景不长,历史用了十年的时间又带我们回到了经济的驿站。十年前,一个聪明绝顶的人几乎弄垮整个东亚;十年后,一群绝顶聪明的人则几乎弄垮整个世界。

不过好在,各个经济体的决策群都积极采取了对策。我们姑且不去讨论这些措施的“续航能力”,也把之后的退出机制放在一边,单就这些“救命稻草”已取得的成效来看,它们已经很好的起了作用。

2009年二季度时,美国、日本以及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开始便回升,工业生产、股市等主要经济指标也逐步好转。进入三季度后,主要经济体经济开始明显回升,美国GDP上升了2.8%,日本经济的回升力度也不遑多让,而多数欧盟国家也出现复苏,世界经济基本上,至少从数字来看,被确认见底回升。而一直远离泥潭中心的我国大陆地区,则如同身处世外桃源一般,在2009年上半仍然保持经济高增长,第三季度时增长率更是超过8%,香港、台湾地区的经济也开始回暖。

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这从西方人几乎短了一半多的圣诞购物清单中可见一斑。同样,经济的复苏将起的影响也不小。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当人们不再为温饱担忧时,就会有其他更高的追求。显而易见,对书籍的需求也包含在内。不仅仅由于的经济复苏,当今社会对于教育、知识的重视,甚至让书籍成为与粮食一样的生活必需品。换言之,书籍作为知识最为人熟识的载体,它的需求量已经不会因经济的波动而发生巨大的变化。而经济形势的好转对书籍的需求量自然也会起正面作用。

按理来说,略为上扬的书籍需求曲线对于书店经营者们会是个利好消息,但是,现实却实实给我们上了一课。

书店经营者们紧皱的眉头一方面被认为源于经济危机余韵尤在,而更多的,则来自于网络书店的冲击。

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通信和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进展,Internet在全球爆炸性增长并迅速普及。在这一前提下,电子商务应运而生了。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托的全新的商务模式,它可以使商家与供应商更紧密地联系起来,更快地满足客户需求,也可以让商家在全球范围内选择最佳供应商,在全球市场上销售产品。自1998年“电子商务年”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大约每九个月其交易额就翻一番,至2003年时全球电子商务交易额(包括网上贸易额、销售额等)就已经达到数千亿美元,收入剧增了262%。

电子商务的触角几乎介入了各种领域,而书店业自然也难以幸免。随着人们对网购的逐渐了解以及对其接受度的日益提高,实体书店在书籍销售领域的地位受到了动摇,再加上网购那无与伦比的成本优势和价格优势,使得实体书店的市场份额被大量侵吞,在加上经济危机的影响,网络售书相对于实体书店的价格优势又再次被放大。

而更“糟糕”的是,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未曾减慢,他的潜力甚至被认为在未来二十年内无法探到底。

而在我国,随着网购安全性的逐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电子商务对实体书店的全面超越之日似乎也近在眼前。难以想象,一旦当连信奉“眼见为实”的我们都放弃了实体购买而转向网购,实体书店以及其他实体销售行业将要何去何从。

与书店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某些行业恰如其分的运用了他们所拥有的实体,以体验式营销的方式再次赢得市场,赢得消费者。而体验经济如今的热度也并不亚于网络经济。

(二)微观行业背景:

如之前所说,新技术的产生与不断发展已经让整个书店业感到压力巨大,而在书店业内部,则也存在着巨大的内耗。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人民的物质生活逐渐富足,同时又伴随着渐渐开放的文化政策,人们对于书籍的需求量急速增加。而图书馆则由于藏书量以及藏书种类运营方式等原因无法很好的填补这一需求缺口,于是,书店一下变成了抢手货,营业额等也大幅上升。

之后,由于全民炒股时代的来临,相关书籍越卖越火,书店们的利益也吸引了更多的资本进入该行业。可以这么说,即便没有电子商务的强势出击,整个书籍市场分配到各个书店的份额就已经很小了,而且还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并且,如果所有的书店都不进行差异化、特色化建设,那么,一家书店的营业额就将完全取决于它的选址,这样就又会造成有些地方书店扎堆,有些地方却少人问津。如此这般,只能加剧内耗的激烈程度,而对于社会而言,这也是非经济的。

事实上,如今的书店行业中,已经不乏各种各样的特色化书店,我们先不论它们的营业额高低,单就它们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而言,这些书店中的部分就已经获得了成功,甚至有些成为了人们口中的“文化地标”。关于这些书店的介绍在此就不赘述了,后文将有相关内容。

三、现状:

(一)书店经营现状:

由于书店业内部竞争日趋白热化的竞争,以及电子商务的不断强势,为了争取生存空间,书店经营者们早已在不知不觉中对书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特色化改造。不过,也有眼光独到的经营者早在市场资源尚且充裕时便已考虑到这一点,只是那时的所谓特色化在现今看来更应该被归于“CI”,比如大名鼎鼎的生活书店。早在国统时期就开始了自己的品牌建设,当然,这也与当时较为动荡的社会局势有关。

而如今,我们所接触的大多数书店,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者特色化建设。无论是连锁书店中的特色分店,比如巴诺书店的大学书店、老年书店以及道尔顿书店;或者是大量涌现的书城(本文将其归入书店异构体概念中,后文将有详述);又或者是日趋分工细化的专业书店。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传统同质化书店的逐渐消亡。

但即便如此,实体书店经营者们依然觉得他们的生存之路越来越坎坷。消费者总量的减少,不仅仅减少了他们的收益,也使得他们的运营成本难以摊薄。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拜电子商务所赐。国外的亚马逊,国内的当当网,在甩掉了实体商店和库存带来的沉重成本包袱后,迈着轻快的步伐掳掠走了大量市场份额。虽然日前经专家和业内人士共同分析得出“网上书店书籍折扣过低,甚至远低于进价”的结论,并认为大多网络书店都存在亏损。但即便如此依然无法改变网店如今火热的上升态势,却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消费者对于网上书城的好感。

(二)相关研究现状:

或许是因为书店经营的研究更需要实战演练的缘故,关于书店特色化经营的专业性文献实实少之又少,仅有几篇相关的小型论文见于报端。但是相关的经营理念我们却能从各大知名书店经营者的回忆录或是个人传记中窥得一斑。

与文字资料的难以寻找不同,各类实证却不少。几乎每一家书店都在挣扎,在改变。每一家书店的成功、失败、重生都是活生生的案例。

此外,书店特色化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与体验式营销的结合程度,毕竟比起网络而言,实体书店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所拥有的实体,之前拖累了它的就是这个“实体”。如果想让实体从累赘变为优势,就必然要借助体验式营销的力量。而现今,适逢体验经济正值壮年之时,相关文献、书籍之多自然无需多言。研究的深度,覆盖的广度,也是与日俱增。

(三)书店特色化必要性:

1非特色化实体书店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非特色化的实体书店分为多种。

首先是私营综合性小型书店。在我国,这类书店一方面面积小、店面位置不好,另一方面书籍种类以及量都不大,要想与综合性大书店比大而全显然是毫无优势可言,同时又因为自身所售图书不成体系,无法与专营书店相竞争吸引特有客户。再加上之前所说的店面面积、位置等问题,则使得其面向的客户愈发的少,基本就只能靠地缘或是私人关系拉拢顾客。

这一类书店的生存是极为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他们既要承受大型书店、国营书店给的压力,又要被网络抢去部分地缘客户,所剩无几的就只有些以个人关系维系的老顾客以及偶尔有之的“路人”。

其次是私营或国有的大型书店。这一类书店面积较大,但要小于书城,不过由于近年来这类书店纷纷向书城转型,使得这类书店已较为少见。他们的面积较大,书籍也多走综合性路线。购书人多为慕名而来,辐射的人群也较广。

这类书店所面临的挑战也不容小视。一是来自书店行业自身的内耗,一度出现的大量同质性书店使得消费者出现了审美疲劳,同时也将消费者按照区位进行了划分。日益变小的蛋糕却要分越来越多份,也难怪这类书店逐渐难觅其踪。在此过程中,网络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早在电子商务尚未壮大之时,这些书店就已被内耗弄得身心俱疲了。

最后要说到的是连锁书店。在我国,最有名的连锁书店应该要数新华书店了,而在世界范围内,人们最耳熟能详的连锁书店就要算巴诺书店了。这类书店大多也是尽量让自己的书籍涉及更多领域(在此,我们暂且不考虑连锁书店的特色分店),同时依靠连锁经营这一方式,尽量让自己书店的影响力覆盖更多的地区。让所有人都可以很方便的买到任何他所需要的书,同时让自己成为“方便购书”的代名词并达到利益最大化,就是这些书店选择连锁经营的重要原因。

但是今天,网络书店捷足先登的抢到了“方便购书”的制高点,也让自己的利益达到了另人眼红的高度。连锁实体书店之前依靠连锁经营方式所精心布置的战略防线,在非实体武器的攻击下显得那么不堪一击。

2书店特色化的定义:

书店特色化,是指书店通过对自身经营产品、经营方式、服务范围的改变,并与体验式营销相结合以获得特定消费者群体的青睐,争取细分市场的行为。

3书店特色化的好处与所能解决的问题:

首先,实体书店在特色化之后,市场的定位更加精确,针对目标客户的营销更易开展,可以大大提高营销的效率。

其次,在对市场进行细分之后,由于大家的目标群体不再像之前那样大面积重合,各家书店间的竞争也不会再像之前那样激烈、那样残酷。在有效减少了行业中的内耗后,便有可能出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最后,由于与体验经济进行了有机结合,实体书店之前相对于网络书店的最大缺点——“实体”,将会成为实体书店回击网络书店的有效武器。或许实体书店不如网络书店价格低,也或许实体书店不如网络书店方便,但是,实体书店却能为消费者带去网络书店所无法提供的消费体验、人文关怀。换言之,在经过与体验经济的整合后,实体书店的商品发生了一定程度的改变:不再仅仅是书籍这一实物,而更多的转移到了消费者购书的整个过程上。他所销售的是消费者从进书店门开始,乃至消费者选书、拿书、翻书、闲逛、休息、结账,甚至于在书店里躲雨这样一整个过程。而消费者所享受的,也不再仅仅是买到的书,还包括了整个买书的过程。

四、书店特色化的方式

(一)装修风格特色化:

其实无论哪行哪业,如果经营者要进行CI建设或是特色化建设以求差异化经营,自己店面内部装修风格的内部一致性与外部差异性都是必须迈出的第一步。所谓装修风格的内部一致性是针对连锁经营者而言的,让自己每家店面的整体风格相统一,以让消费者在提起该书店时会有一个直观的印象。而所谓外部差异性则是指装修风格要与众不同,让自己独树一帜,给消费者一个鲜明的印象。二者相辅相成,让消费者因为装修风格而记住书店,同时也会在想起书店的时候想到那独特的装修风格,最终的目的其实很简单——让消费者印象深刻。

装修风格的特色化不仅仅体现在内部装潢方面,在某些地方,还存在着另一种特色化的方式——“遗址书店”。此类书店往往身处大有来头之地,只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建筑原来的主人离开了它们,也让它们丧失了原有的功能,而后变成了书店。比如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教堂书店、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的雅典人书店、英国的苏格兰格拉斯哥边界书店等等。无论是拥有800年历史的教堂,还是落成于1919年的剧院,或是1827年建成的皇家银行,如今它们的身份都只有一个——书店。而对于它们的顾客而言,他们去这些书店的目的也早已不仅仅是买几本需要的书那么简单了,取而代之的是在教堂里聆听先贤的教诲,在戏院包厢里感受艺术,在皇家银行中思考经济、规划人生。

之所以将“遗址书店”归入装修风格特色化中,是因为它与普通的依靠装修风格实现特色化的书店一样,都是依靠书店异于别家的内部环境吸引消费者,让消费者在一个觉得适合自己阅读、自己喜欢的环境中完成找书、翻阅、选书、购书的过程,或者干脆让读者喜欢上这样一个“不一样”的阅读空间。

而在我国,也有这种“遗址书店”,只是多为旧厂房改造而得,即所谓的“SOHO”。较为有名的是北京朝阳区的蒲蒲兰绘本馆。与之前所提的国外的“遗址书店”有所不同,以蒲蒲兰绘本馆为代表的国内“遗址书店”们并不拥有整个“废弃建筑”,而是与其他产业、其他店铺共同使用一个个旧厂房,而这种差异的出现则主要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以及书店自身的实力造成的,与国外相比并无优劣之分,只是对环境的适应而已。

(二)书籍特色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化,各类学科的研究越来越深入,而对于消费者的分类也越来越细致。

不同类消费者对于书籍的需求是不同的,以前对于这种需求的差异,财大气粗的国营书店采取“大而全”的方式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并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大而全”的国营书店起到了文化普及的作用,但要想各类消费者找到归属感,获得人文关怀,需要的还是特色书店,尤其是书籍特色化的书店。

所谓的书籍特色化,并不是指只销售单一品种的书籍,而是销售与某一主题相关的书籍或是某一特定载体的书籍。这类书店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书、相关产品,更重要的,它给一类人,一个有共性的群体提供了一个交流的空间,一个有归属感的阅读空间。

比如上文提到的蒲蒲兰绘本馆,它的经营范围就是绘本,尤以日本白杨社原版儿童绘本为主,不仅如此,它在陈列4000多种来自世界各地的绘本的同时,还会在每个周末举办讲故事及由绘本引申的手工活动。这就让喜爱绘本的孩子们有了一个寻找志同道合的伙伴的地方,也让他们的家长们有了与子女互动的场所,与其他家长讨论儿童教育问题的场所。而在大洋彼岸的美国洛杉矶,一家名为“秘密总部”的卡通书专售店则成功虏获了广大热爱卡通的消费者的心。

以上两例是典型的只经营某一特定载体书籍的案例,而最早人们对于特色书店的认知应该源于传统的专业书店。

这类书店往往只经营与某一学科相关的书籍、用品等。比如医学书店、电影书店等。同样依靠专业化的经营满足消费者的专业需求,也让特定的人群找到自己的“同类”,找到属于他们自己的“窝”,并且在相互的交流中获取知识、也让做学问或是热爱文艺的人摆脱孤独感,摆脱“知音难求”的困境。这类书店的成功与否往往建立在经营者的藏书中是否有经典书籍的经典版本,或者书籍是否够前沿,因为无论对于学术类学科还是艺术类学科而言,挖掘经典与探索前沿都是永不落幕的课题。

比如广州的学而优书店,它的市场定位就是:喜欢学术典籍、重视版本的读书者。而它对于书版本的讲究也是最为消费者所津津乐道的,曾经甚至有读者在书店里找到30年代施蛰存主编的《现代》文学杂志全套影印本,别的不说,单看“30年代”几个字,店主的执着就可见一斑。

再比如香港的书得起书店。来自新加坡的店主人本身就是一位建筑设计师,而对于设计书籍十分热爱的他,早在新加坡念书时就与当地一家老字号设计书店非常熟络。如今,他更是依靠着自己与那家书店的关系以及那家书店在欧洲的广阔网络,得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最新的设计书籍放上自己书店的书架。而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在香港这样一个寸土寸金的地方,店主将店内100多平方米的空间预留了1/3作为展览场地,同时在店内设置了许多简单的座位,将各种书籍、杂志开封,欢迎客人仔细阅读。

其实从一定的层面上讲,这些书店的经营者,相对于书店业而言,他们更在乎的往往是书店主题所处的行业。如同上文所说的书得起书店的店主,支持他开书店的,并不见得是对书店的喜爱,而更多的,应该是他对于设计业的喜爱。

(三)书店位置特色化:

顾名思义,在书店选址时就开始进行特色化建设。与“遗址书店”有所不同,位置特色化书店的特色来源于外部大环境,而“遗址书店”的特色则源于书店所在建筑本身。

位置特色化的根本在于书店的选址。基于现在旅游经济、体验经济的火热现状,理论上说景区书店应该是书店经营者的首选之地,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在各大旅游风景区中我们往往难觅私营书店踪影。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首先,在景区中开书店不同于在商业街等地开店,等待店主的往往是繁复的审批手续,既费时费力也不一定能有理想的结果。其次,这些景区中的部分已经有新华书店进驻,鉴于景区中消费者的不固定性与多样性,私营书店后手进入也确实难有作为。第三,由于需求的原因,景区书店的书如果不能做到与景区相关,与其他书店不同就根本无法吸引消费者,毕竟没有人会愿意背着随处可见的书游山玩水。

前两点是在现有的国情下是几乎无法解决的,但针对第三个问题有的书店选择了较为避重就轻的方法,比如将营业重心转向介绍当地风土人情、风景民俗以及当地名人的明信片、光碟、画册、传记及相关图书的销售,既让书店与景区本身联系更紧密,也让消费者感觉到了景区书店与其他书店的差别。但是,如何让这样的景区书店区别于景区内的纪念品商店,却实实需要经营者费些脑筋了。

不仅仅是景区,国外有关信息表明,建立于机场、车站的书店与开设在旅游点位置的书店一样,流通率与新书上架率都相当高。而在上海,地铁书店已经确实成了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比如淮海南路地铁站里的季风书园、汶水东路站的明君书店等等。开始时只是供乘坐地铁的人在等候时翻书排遣的,但渐渐的名气大了,也就有人慕名而来了。

此外,也有开在营业性场所里的书店,像是上海的影城书店。书店位于上海影城中,专营最新的杂志和畅销书,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电影类杂志和书籍,结合它所处的位置,就显得实用性专业性很强,同时也可以借助影城本身的人气与客流量,提升自己的知名度美誉度。

如前所说,位置特色化的书店的根本在于选址,而在选址之后如何在经营的过程中发挥书店位置的优势与特点也着实大有文章可做。

(四)异构体:

1异构体定义:

所谓异构体,我将它定义为:体验消费背景下,书店与其他服务行业相结合经营书店形式。这在现在的生活中其实也并不少见,比如书城以及书吧等形式。

2异构体的形式及现存问题:

随着体验经济日益火热以及实体书店所面临挑战的日益艰巨,书店经营者们也早早的开始了对于书店与其他“留得住消费者”的行业联合与共营的探索。一个异构体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在于它书店以外的部分能否留住顾客,能否让消费者停下脚步并在享受书店外部分所提供的服务与产品的同时重拾对阅读的兴趣。

现如今,书店与咖啡屋共同经营的书店形式已经是遍地开花,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比如星巴克与巴诺的强强联合,而墨西哥墨西哥城的卢加尔•德拉曼查书店甚至是因它的咖啡而颇具盛名。在国内,这样的异构体也早已屡见不鲜了,大多选址较好管理规范的都可以做到叫好又叫座,有些更好的,则通过装修等方式使书店与咖啡馆间有机结合、无缝对接,并逐渐将“来此读书、喝咖啡”作为一种时尚的生活方式介绍给大众,让消费者通过自己在异构体中的体验感受到这种生活方式的惬意、舒适乃至品质。

不仅仅是咖啡店,以我国传统活动场所——茶馆作为附加部分形成的异构体也应运而生。但实际上,此类异构体的附加部分——茶馆,由于它所承载的文化内涵与阅读时所需的安静环境有所冲突,致使在形成异构体时茶馆只是在形态上与书店融合,而在实质上,却是“供应茶水的咖啡馆”与书店间互动融合。

不过,这并不能阻止这些茶馆书店的受欢迎,究其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光临此类书店的人往往并不怀念传统茶馆的嘈杂与热闹,而更喜欢静静的看书与品茶。茶馆书店既可以通过书吸引顾客,也可以通过茶吸引顾客,增加卖点的同时也不会影响到空间环境的适合阅读性,架空了部分茶馆文化,却让剩下的部分有了更好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以上所说的两种异构体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它们的附属部分所提供的服务与产品可以与阅读这一动作同时进行,比如喝咖啡喝茶或是吃点心等。而现实中还存在另一类的异构体,这类异构体往往是在将书店的空间进行分割后,把其中的部分作他用,让消费者在阅读之余可以获得其他精神上的满足。

举例来说,有些书店将店中的部分墙面或是一段走道作为举办画展的地方,也有些会设置专区并定期举行小型的演讲或是沙龙、学术研讨会等。当然,也有些会兼有多者。这种异构体最大的优势就是让读者“感同身受”,多维的接触知识,不仅仅是白纸黑字的叙述,也有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直观体验,甚至还会有与“同道中人”的互动。真正让消费者感到他所消费的不再只是点点鼠标也能获得的书籍、画册等,而是只有身处其中才能感受到的文化、艺术熏陶。

异构体的另一种现存模式就是我们口中的书城。书城依靠其极大的面积优势,在保证不至喧宾夺主的同时,竭力让自己成为一个个近乎无所不包的休闲中心。无论是餐饮、电子设备、沙龙、展览等等,我们都可以在书城中找到它们的身影。与小型特色书店相比,书城所塑造的氛围要更加大众化,影响的人群也更广。可以这么说,书城本身就是老式综合性大书店的进化体,而小型特色书店也必将取代现存小书店成为爱书之人的钟爱之地。

五、特色书店与网络

(一)实体书店与网络销售平台:

西方有句谚语:如果无法战胜对手,就加入对手。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实体书店与网络书店间的关系。无论如何,网络书店为消费者提供了另一种消费选择,为所有对书有需求的人提供了新的可能。既然这种销售模式已经出现,并且为消费者所接受,那我们就应该承认这种模式的合理性。与此同时,鉴于电子信息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如果真的想将网络赶出书籍销售市场,几乎等同于痴人说梦。

在与网络书店的对抗中,实体书店目前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而有些书店则选择了不同的路。与之前所提的西谚有所不同,这些实体书店并未让自己成为网店中的一份子,而是积极利用网络,拥有了自己的网络售书平台。比如巴诺书店,早在1997年3月就创办了自己的网络书店,比起纯粹依靠网络的亚马逊而言起步的确较晚,但我们依然不得不佩服巴诺的战略眼光,再加上它拥有实体连锁店这样一个坚实后盾,使得它的网络书店也拥有不俗的表现。而在2009年末至2010年初的某一季度,巴诺网络书店的销售额甚至历史性的超出了实体书店的销售额。不去剖析这一情况出现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单就网络书店给巴诺书店带来的利益而言,巴诺进入网络的决定无疑是极正确的。

当然,这样说有些马后炮的味道,也有些只以成败论英雄的嫌疑,但无论如何,能既准确又迅速的做出判断并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这份勇气以及背后的数理分析之强大就足以让人敬佩。

(二)网络书店特色化:

与实体书店相同,网络书店也面临着激烈的内部竞争,也正因为此,网络书店也需要进行特色化。

与实体书店有所不同,网络书店由于不具实体店面,所以能带给消费者直观感受的特色化方式并不多,所以最直观的,最为重中之重的,其实是网店的VI建设。网页的风格,版面的设置,与网店所面对的受众、目标人群的喜好要两相适宜,也需要与网店所想传达的理念相一致。让消费者首先从视觉上了解书店、肯定书店,并将书店与其他书店区分开来。

除此之外,网络可以利用自己的特有资源增加读者的参与性,比如建立各类读书论坛。功效与实体书店引入沙龙以及细分市场针对特定人群经营书店相类似,根本目的在于为“同道中人”提供一个相互结识、彼此交流的平台,让消费者获得归属感。不仅如此,现在的很多网络书店还加入了个性化服务,进一步增强了读者的参与度,比如台湾的新丝路网络书店,早在新世纪伊始就为读者提供了POD随选列印服务,爱好写作的读者可以借助先进的印刷技术出版个人专著,使读者个人出版梦想成真。而同在台湾的金石堂网络书店则为读者提供了“个性化书店”服务,读者可在金石堂网路书店中任意点选30本图书作为个人书店中的藏书,使读者可以在网络上轻松地拥有体现个人独特品味的书店,这在如今这个强调个性的年代自然起到了很好的销售推动作用。

六、小结:

世界的发展是无法阻挡的,任何旧的事物如果不做出改变都将会被时代所抛弃,唯一能够延续老旧事物生命力的,唯有积极应变适应新局面。“自助者天助”,并非想挑起唯物、唯心的争论,而是想强调主动寻求突破与改变的重要性。实体书店如今其实已经站在“生存或是死亡”的路口,“特色化”是一条通向“生”的途径,而走向生存之路的,并不仅仅是实体书店,还有这一行业的大量从业人员,也或许,还可以为其他行业带来一些新的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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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论文关键词:美国黑人,寻根,《所罗门之歌》

 

虽然美国黑人早在南北战争后就获得了人身自由,但在以后长达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却为争取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上的平等权利而奋斗,直到20 世纪60 年代黑人民权运动的兴起才使他们在形式上取得了平等权。当20世纪60 年代的黑人民权运动渐渐远去时,70 年代以及以后的美国黑人文坛掀起了一股寻根的热潮。这股热潮把黑人文化视为有着自己独立思想体系、独特形式的美国黑人自己的文化。20 世纪60 年代以前, 种族歧视使得美国黑人的文化被美国主流社会完全边缘化。在以白人为主流的经典文本中,人们很难听到美国黑人的声音。这正如托尼·莫尼森在她的《黑暗中的游戏》一书中所写的:当她“作为一名读者阅读整个美国文学史时,发现传统、正规的美国文学从未对生活在美国已有400 年历史的美国黑人有任何描述和记录,这种现象无论是文史学家还是评论家都理所当然地认为是一种常识”。到了70年代,民族意识日渐高涨的黑人知识分子对黑人历史文化在美国主流文化中的缺席这一状况感到前所未有的焦虑。这种焦虑感让许多黑人作家产生了重建黑人种族历史文化的决心。

70年代产生轰动影响的黑人历史题材作品是阿历克斯·哈利的《根》(Roots, 1976)。《根》不仅真实地反映了黑人从遥远的非洲被贩卖到美国来的苦难历程,描写了美国黑人在新大陆生活成长的历史,而且深刻地揭示了美国黑人文化悠远的非洲根源。《根》要表达的主题思想是:人最宝贵的东西,是知道自己是什么人,是从哪儿来的。在这部小说中, 读者可以读到从非洲被掳掠到美国作奴隶的昆塔艰难地回忆渐渐从他记忆中消逝的非洲语这一难忘的一幕。语言是一个民族文化的载体,失去它意味着一个民族文化身份的失落。哈利写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根。与哈利一样,莫里森也要表现同一主题。莫里森要寻找的根,不仅是寻找对自我的认识文学艺术论文,还要寻找美国黑人的文化传统。

在当代美国黑人文坛上,最璀璨的一颗巨星就是托妮·莫里森。1993年, 莫里森因“作品想象力丰富,富有诗意,显示了美国现实生活的重要方面”而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她是历史上获此殊荣的第一位美国黑人作家。莫里森是一位对美国非裔族群有着强烈民族情结的黑人作家。她的作品深深植根于美国黑人独特的历史、传说和现实生活之中,始终以表现和探索黑人的历史、命运和精神世界为主题。纵观莫里森的小说,美国黑人的寻根之旅是贯穿其作品的一条主线。莫里森通过寻根主题,探讨了构成美国黑人现在面临的种种问题的根源。在《黑人的灵魂》(The Souls of Black Folk)中,杜波依斯(W·E·B·DuBois)曾注意到美国黑人的“双重意识”问题。一个人总是感觉到他的两重性—自己是美国人,而同时又是黑人;感觉到两个灵魂、两种思想、两种不可调和的努力;在一个黑色身躯里有两种相互较量的理想,它单凭其顽强的力量避免了被撕裂开来。[1] 自从黑人被作为奴隶从非洲贩卖到美洲,非洲独有的文化传统也随之带入。但是在白人主流文化的强烈冲击下,黑人文化正被日趋同化。莫里森通过小说中人物的寻根,指出在当今美国的多元环境中黑人要保留黑人独特的文化特色,才能抵制种族主义和白人文化的侵蚀,不迷失方向,找到一条属于自己的出路。

文化价值的失落使非裔美国人产生了严重的文化认同危机,但同时也在促使他们去探索和寻找自己的根。在处理认同危机时,对人们来说重要的是血缘、信仰、忠诚和家庭。人们与那些拥有相似的祖先、宗教、语言、价值观、体制的人聚到一起付诸于文化有关的实践。[2]莫里森小说的创作坚持不懈地探索非裔美国人对民族文化之根的追觅。《所罗门之歌》正是体现美国黑人寻根的一部力作。《所罗门之歌》围绕一个绰号为“奶人”(Milkman) 的黑人男青年的成长经历展开。小说分为两大部分:小说的第一部分讲述奶人在美国北方密歇根的城市生活, 第二部分讲述他前往南方寻宝和寻根的经历。南方之行虽然没能使奶人如愿找到金子,但他了解了家族历史,在文化和精神上得到了充实和丰富。

在《所罗门之歌》里文学艺术论文,父亲梅肯·戴德的贪婪,母亲鲁丝的懦弱,朋友吉他的极端激进,姑妈彼拉多的独立自主影响了奶人个性的成长。奶人出身于中产阶级家庭,过着一种十分安逸的生活。他吃奶吃到六岁左右,所以得到了“奶人”这一绰号。梅肯·戴德是个“难以接近,难打交道的人,他冷冷的举止叫人不敢与他随便、自由地说话”。[3] 梅肯是一个完全受拜金主义浸染了的房地产经纪人。他幼年曾亲眼目睹了白人开枪打死他自己的父亲,抢走他父亲辛苦经营的农场。此后,他与妹妹流离失所,过着艰难困苦的生活。由此他得出一个结论:人世间最重要的事情就是“占有东西。让你占有的东西再去占有其他东西。那时,你将占有自己,也占有别人”[4] 。他为了一袋金子,可以与相依为命的妹妹反目为仇; 为了继承岳父的遗产,他同医生之女结了婚; 为了收敛钱财,他将年迈的房客贝恩斯太太和她的两个失去父母的孙子扫地出门,让他们流落街头。金钱剥夺了他的精神自由。他还将他的这种价值观传授给他的儿子奶人, 希望奶人能够将他的事业发扬光大。

奶人最好的朋友吉他从另一个侧面给予了他很大的影响。吉他的身世与奶人截然不同,他出身贫寒,对种族歧视有着切肤之痛。吉他怀着仇恨长大,后来加入了以暴抗暴的“七日”团,代号为“星期天”。该团体由七名成员组成, 按一周的星期顺序给每个成员编上号,白人对黑人的种族暴力事件发生在星期几,代号为该日的成员便有责任以同样的手段进行报复。这个团体的成员不相信白人和黑人之间有调和的可能,他们主张开展以暴抗暴的斗争。吉他使奶人意识到自己消极处世的态度, 但也让奶人产生过不少偏激的想法和自以为是的举动。

对奶人的成长产生过较大影响的还有一个人,那就是他的姑姑彼拉多。彼拉多是一个颇具传奇色彩的人物。她出生之时,母亲由于难产提前死去,她是自己挣扎着钻出母体,“身后拖着自己的脐带和胞衣”[3] 。长大以后,她没有肚脐眼,这使得她格外地与众不同。有些人因此把她当作不祥之物,予以排斥。久而久之,她也就养成了独立自主的顽强性格。与惟利是图、追逐权力的哥哥梅肯不同,彼拉多对金钱和地位毫无兴趣。她与自然相通,重视家庭、珍视传统、与人为善,一直是奶人精神上的领路人。在她的引领下,奶人彻底摆脱了金钱至上的价值观,以全新的眼光重新认识世界和人生。临死前, 她给奶人留下最后一句话:“我希望我能认识更多的人, 我将永远爱他们所有人。如果我认识的人更多, 我将爱得更多。”[3]正是因为彼拉多的指引, 才使“奶人”走出狭隘的个人世界,投向了更广阔的对人类的爱。

以上几个人物为奶人营造了一个矛盾复杂的成长环境。通过以上这三个代表性人物, 莫里森概括了美国黑人在寻根过程中所作的种种努力。第一代黑人有迫切要改变自身处境的愿望, 但他们对白人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不作理性思考、全盘接受, 直至遭受愚弄和欺骗。像奶人的父亲那样,只谋求经济出路,只会让黑人迷失自我的身份。而像小说中的彼拉多那样,如果黑人仅仅固守传统, 回避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这无疑是一种消极抵抗的做法。在小说中文学艺术论文,莫里森让彼拉多以生命为代价将传统文化的精髓与爱传递给了奶人。因为她已意识到, 现代美国黑人文化必然是由传统和现代两部分构成的, 只有将传统和现代结合的奶人才能引领黑人民族飞翔。对吉他所采取的以暴抗暴的斗争方式,莫里森也作出了否定的回应。在以白人为主体的社会中, 黑人要想凭借其弱小的力量与整个社会机制去抗争,其结果必然造成黑人更大的损失。

奶人复杂的成长环境促成了他寻找民族和文化之根的南方之行。在莫里森看来,一个黑人男性的真正成长在于了解自己的文化,了解自己的“根”。只有这样,他才能在白人文化统治的社会正确定位,发现自我。而要找寻自己的种族和文化之根,寻找其真实姓名非常重要。在非洲文化中,姓名是一种载体,它承载着家族、部落和种族的历史。失去姓名就是失去了个人的身份。于是奶人开始了在寻找祖先的一袋金子的过程中寻找真实姓名,寻根的过程。奶人和父亲的姓戴德(Dead) 是一个白人醉酒后乱登记的结果。就这样, 家族的姓氏被剥夺了, Dead 这个姓氏就这样强加到了祖孙三代人身上。错误的姓氏使黑人忘记了自己的真正身份, 也割断了他们与非洲祖先的联系。在经过一系列艰难的寻找之后,奶人终于揭开了有关自己祖辈的秘密:自己是《所罗门之歌》中“会飞的非洲人所罗门”的后代。这首记载黑人为摆脱奴隶制度而飞回非洲的歌曲,解释了奶人的飞翔情结。在知道自己的家族历史之后,奶人从心底发出了对自己祖先和家族的自豪感。奶人在寻找真实姓名和家族历史的道路上,逐渐成熟,他摈弃了盲目按照白人价值观生活的方式,找到了归属感。拥有了自己真实的姓名,黑人就拥有了自己的根文学艺术论文,保持了其文化传统,就不会在白人主流文化中继续迷失。

《所罗门之歌》大胆地将现实与虚幻交融,通过叙说奶人飞翔回归黑人文化,找寻到自己真实姓名和融入黑人群体之历程,描写了美国黑人认识到自己双重文化身份的这一艰难过程。美国黑人民族要真正找到自己的民族之根,不应该盲目接受白人文化的价值体系,也不应只满足于对传统文化的复归,而是要在保持黑人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与其他外来文化兼容并蓄,走向世界中心的融合主义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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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一】浅谈艺术实践对舞蹈专业学生艺术表现力的提高

摘 要:艺术表现力是艺术作品所表现出来的感染力,是艺术作品的生命力和灵魂所在.舞蹈作为一种源自自然、来自人类灵魂深处情感的生动肢体表达,具有很强的感染力,这种感染力是通过舞者而传达给观众的,使观众受到触动,从而引起他们的情感共鸣,这对从事舞蹈专业学习的学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艺术实践的角度出发,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探讨艺术实践对舞蹈专业学生艺术表现力的培养和提高.

关 键 词:艺术实践;舞蹈;艺术表现力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教师不再是学生唯一的知识源.走出课堂,从社会这个广阔的舞台不断汲取舞蹈艺术灵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而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主动重组和重建自己的知识体系,让学习充满乐趣,这是每一名学生和教育者希望看到的.艺术实践正是舞蹈专业学生从被动学到主动吸纳的一种转变,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发掘学生的潜力,对培养舞蹈专业的学生的艺术表演力及综合能力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舞蹈艺术实践的定义及内涵

吕艺生在《舞蹈教育学》一书中,称舞蹈专业的艺术实践就是舞蹈实习,他认为舞蹈实习包括了舞蹈表演、编导、教学、写作等,舞蹈表演专业的实习主要是舞台表演,侧重学生舞台表演能力的锻炼.舞蹈教育专业实习的内容包括模拟教学、实际教学和论文.作者认为,舞蹈作为一门集音乐美、形体美、服装美、舞美设计等多项艺术于一身的综合艺术,以其高雅时尚的艺术品位和凝聚着中华文化的翩翩风韵,无论是生动活泼的舞台演出、还是严谨科学的教育教学、论文书写,对于从事舞蹈专业学习的学生来说都有着“感于外、发于心”的本质提高,是艺术表现力来源的沃土.

三、艺术实践对舞蹈专业学生艺术表现力的作用

(一)舞蹈艺术实践是知识积累的过程,为艺术表现力的提高打下良好基础

舞蹈课和舞蹈实践活动(如舞蹈比赛)结合提高学生审美观舞蹈课是知识积累的过程,教学方式主要围绕讲解——训练——讲解进行,教师以主导地位的角色传授舞蹈基础知识,学生基本是被动接受者,周而复始,学生对舞蹈课学习的兴趣就会降低.为提高舞蹈课的教学质量,要鼓励学生多参加各种舞蹈艺术实践比赛活动,把课堂所学知识应用到舞蹈实践比赛中去,注重学生对舞蹈知识的应用,体验、赏析和创造.要强调艺术实践过程中的感性认识,它是教学活动的延伸,也是对舞蹈课教学质量的进一步检验,它们是相辅相成的.注重舞蹈课和艺术实践比赛活动的相结合,为给学生提供艺术实践的机会,经常参加艺术实践比赛活动的学生同没有参加艺术实践比赛的学生相比,他们之间是有一定差距的.所以,通过一定的舞蹈知识学习后,要安排和鼓励学生多参加各种艺术实践比赛活动,把理性认识上升为感性认识,激发学生对舞蹈知识更广泛的学习兴趣,达到培养舞蹈艺术表现力的目的.

(二)舞蹈艺术实践可以提高学生的模仿力,进而提高其艺术表现力

舞蹈是一门不仅注重形式美,同样还十分注重思想情感内涵的艺术,从这个意义上讲,舞蹈美不是一般的人体动态美.而是一种饱含诗情,富于乐感的人体动态美.学生在舞蹈艺术实践中通过对大自然和生活的创造性模仿,可以提高其表现力,如挤奶舞就取源于劳动,它是模仿牧民给牛羊挤奶的动作来表现人民的智慧、劳动的美.通过丰富多彩的艺术实践活动如“三下乡”、“舞蹈采风”等方式,学生缩短了舞蹈与生活的距离,使学生逐渐通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作者认为,舞蹈作为一门独立的艺术,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意识形态的反映,它属于上层建筑,“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是艺术的再现生活的一种表现形式,离开了人类社会生活,离开了劳动实践,也就没有舞蹈艺术,在文字记载的几千年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经历了各个不同的历史时代,有过各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内容,舞蹈艺术正是在这些多种多样的生产方式和生活内容的基础上,伴随着历史的进程,时代的印迹,从无到有,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起来的.内容、形式多样的艺术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更能进一步激发学生的表演和创作灵感,从而提高舞蹈的艺术表现力.

(三)舞蹈艺术实践可以提高学生创作、表演、欣赏水平,从而促进艺术表演力等综合能力的提高

舞蹈实践包括舞蹈创作和舞蹈表演,而这两者都经历着从客观现象到主观意象再到舞蹈形象这二种时空状态的两度转化过程.从素材到舞蹈艺术的转化就是创造过程.舞蹈艺术源于生活.人们在生活中会有很多感悟,但表达不清楚,而创造本领的前提就在于发现、升华,例如,讲解舞蹈《小金鱼》时,我带领学生走进自然,在大自然中观察鱼的形态、觅食、嬉戏的全过程,并要求低年级学生设计一组舞蹈造型动作.学生们的想象力很丰富,想象出的肢体动作也十分丰富,有身体的扭动、面部表情的夸张表演、手部动作的配合,十分具有创造力也十分可爱,回到课堂再度讲解《小金鱼》时,学生情不自禁的发出了“原来是这样”的感慨,学习效果十分好.对于高年级的学生,通过参加辽宁电视台春节晚会演出、 电视台“双拥晚会”、去日本昭和大学演出、去法国演出等一系列艺术实践活动,不仅可以开阔学生眼界、提高艺术欣赏水平,更能够提高学生的爱国热情、创作 、艺术表现力等多种能力,从而是各种艺术

四、艺术实践是艺术表现力的沃土,需要教育者不断探索艺术实践的新途径

学生的舞蹈感受力和艺术表现力,是学生的外部形态动作和内部情态动作的综合培养.只要教育者努力探寻舞蹈教育的发展趋势、发展规律和发展途径,创造性的开展艺术实践活动,那么,对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开展创造性的艺术实践活动,让学生创造性地运用外部舞蹈动作与内心情感语言的技能,来进一步创编舞蹈动作,发挥其表演才能,并不断提高学生的艺术表现力和美的创造能力就不在是一句空话.艺术实践,对于每一位教育者来说,不仅仅是单纯的“演出”、“表演”;更应该是“教和学”的完美统一,是学生主动吸纳知识过程,更是“教学实践”、“舞台实践”、“创作实践”的沃土,每一位教育者都应该开拓思路,创造性的开展艺术实践活动,使舞蹈教育、教学告别“机械化”的操练,让学习充满乐趣,达到教育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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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舞蹈艺术方面的论文

摘 要:文章通过舞蹈常识、舞蹈编导个人素质、培养优秀的舞蹈人才等三个方面对怎样创作优秀舞蹈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舞蹈起源;舞蹈分类;知识型编导;舞蹈创新

1 舞蹈常识

1.1舞蹈的起源和发展

舞蹈是人类最早起源于劳动的艺术形式,最早的舞蹈多以模仿狩猎或欢庆丰收为主,随着社会文化发展,人们用这种丰富的肢体语言开始表达思想感情,继而反映不同的思想、信仰、理想和审美要求。一般研究者认为舞蹈始于旧石器时代。结合中国远古的传说以及世界各国的历史记载,舞蹈的演变经历了我国云南沧源岩画中等岩画中体现的上古时代原始舞蹈,随后在奴隶社会的图腾舞蹈,到了封建社会的宫廷舞蹈,史书上记载中国宫廷舞蹈发展的两个高峰的汉魏和隋唐时代,唐玄亲和南唐李后主等皇帝还亲自参加编制乐舞。以及从欧洲宫廷舞蹈中发展而来的古典芭蕾,直至20世纪出现的现代舞。

1.2 舞蹈的分类

舞蹈按照社会作用的不同可概括为两大类:①自娱性舞蹈。自娱性舞蹈顾名思义就是为了自我娱乐而跳的舞蹈。自娱性舞蹈剧具备广泛的群众性,例如,人数、场地、时间均由大家自己选择决定,同时更以群众舞蹈娱乐活动为互相交际为手段而到达交流感情的特殊性。②表演性舞蹈。表演性的舞蹈,是指专门为观众欣赏而表演的节目。这种舞蹈更多是具有了规范性,除了在个别的场合由专业的舞蹈工作者即兴表演之外,大多数一般都在舞蹈编导的精心的编排下,提炼出主题思想、故事情节通过舞蹈的表演形式来塑造人物,通过扮演者的表演来娱悦观众,让观众和舞者在精神上得到高度的统一。

2 舞蹈编导个人素质

好的舞蹈作品的稀缺并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很多理由导致这种现象的产生,其中优秀编创人员的稀缺为主要的症结。培养一个优秀的舞蹈编导需要诸多的条件和因素。客观的教学条件到个人的文化素质形成了密切联系。所以在遵循舞蹈编创的规律法则制约下,切实提高编导的整体素质成为当务之急。

2.1 舞蹈的文化内涵

最初舞蹈在舞台上拼的是技巧,再拼就是舞蹈的文化内涵。田露教授提出“在舞蹈编导、演的技巧,学养、文化人格等诸因素中,影响创作的终极因素是舞蹈艺术者自身的文化人格。”一个舞蹈的文化内涵完全取决于编导的个人内涵,他创作的作品更多的是一种文化的传承。

2.2 做文化知识型编导

我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造就了很多具有文化特色的舞蹈,例如《雀之灵》《踏歌》《丝路花雨》《云南印象》等众多经典作品。目前社会提倡的是打造知识型社会,也就要求文艺工作者提高自身的知识性才能符合当前社会趋势的发展。一个能让人从舞蹈中读出知识读出文化的作品,无疑是一个具有深度的作品,这个舞蹈作品就更多得起到了社会的作用,让人们沿袭自己民族的文化传统同时,利用好这种广泛而又直接的艺术形式继续创新发展。伴随着近几年来电视的大力推广,各种各样的舞蹈都呈现在大家的面前,百变的样式、翻新的手法,让我们眼花舞蹈艺术方面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zglww.net提供,转载请保留 .缭乱,但是我们看到的是舞蹈上的“腐化”,舞台上是让人看不透的在歇斯底里表演的演员,舞台下是稀稀拉拉面无表情的观众,这样的场面和舞蹈的编导有直接地关系,这种舞蹈缺乏知识,是一个浮躁的表现,以一种功利的表达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它偏离艺术的本质。现在的状况更可悲的是一种自我意识的泛滥——搞自己的艺术,这些舞蹈编创者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个人知识的缺乏,盲目抄袭一味追求技巧上的难度以及绚烂的舞台效果,但是忽略了舞蹈的知识型。

2.3 舞蹈编导应当深入到生活中

当前舞蹈创作面对的很大一个理由是对生活的体味和感悟表现不足,舞蹈作品的主题被符号化和模式化,舞蹈来自生活但是又要高于生活,所以在舞蹈的编导中,编导只有在熟知生活中的细节,才能在生活中提炼并升华,在生活向舞蹈形象转化的过程中,有一项技能是编导们要学习的就是“模仿能力”,这种摹仿可以在编出的作品中得到体现,观众也可以从这种摹仿中揣摩出是什么样的情景,所以这个模仿要不到生活中体验生活是不可能很形象的。

2.4 舞蹈既要创新又要保持传统文化

我国的舞蹈资源丰富,有一些舞蹈文化经过艺术大师们的挖掘已经得到了保护和发展,但是目前仍然有很多的遗产沉睡在民间中,这样就需要我们去挖掘,成功地挖掘后面对的就是怎么样符合大众的审美观念,这样就要求我们在保持文化特色的基础上进行二次的创新,这种创新目的是为了让这些宝藏更好的发挥它的特色,适合社会的发展需求。

3 培养优秀的舞蹈人才

3.1 向知识舞蹈教学发展

一个定位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价值取向,所以作为当代的舞蹈演员们,更要着眼于未来,抛开功利心,舞蹈是经济建筑中的高层建筑,是一种文化的象征,所以所有从事舞蹈生涯的演员们应该以知识舞蹈为导向,转变观众对舞蹈就是“蹦蹦跳跳”的想法。舞蹈要求我们从事舞蹈的工作者们从自身的素质抓起,提高自身的文化素质,这样既能更加快速理解编导的主旨,更能在舞蹈中恰如其分的表达舞蹈所带来的文化内涵。

3.2 学会体验感情

舞蹈《牵手》打动了很多的观众,这个舞蹈来自生活,我们没有把它放在舞蹈来源于生活着个章节中讲,是因为这个舞蹈让我们看到了更多的是真挚的感情,两名两位残疾演员用残疾演绎完美,她(他)们没有屈服命运的不公平,而是选择了挑战残疾,与命运抗争,用顽强的毅力支撑着残疾的肢体,完成着各种高难度动作。在他们表演过程中,将他们的情感通达肢体语言表达的淋漓尽致。正是两位演员的倾情演出打动了评委和众多的观众,我们从他们的舞蹈中读出了真心真爱和真诚,我们用一个演员参加一个访谈所说的话来总结这个舞蹈的成功。

第5篇

什么是垄断协议?垄断协议的内涵与外延如何?世界各国学者对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国法律对垄断协议的规定有所差异,另一方面是由于垄断协议与传统的民商事合同有所不同,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

概言之,垄断协议(又称垄断合同、垄断契约)是独立的企业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合意。依照垄断协议主体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区分,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其中,横向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协议,是各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主要对象;而纵向垄断协议则由于其对竞争的影响较弱和较间接,许多国家未予规定或虽有规定但只是具体的零散的规定,如禁止企业间达成限制转售价格协议的规定等等。

从世界上几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定看,尽管各国鲜有直接在立法中采用“垄断协议”术语的情形,但都有对“垄断协议”实质内容的规定。如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任何人以契约、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限制州际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亦规定:“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为共同的目的所订立的协议以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其目的如果是限制竞争,可能影响货物或者商业服务的生产或市场状况,则无效。”日本《禁止垄断法》深受美国《谢尔曼法》的影响,将“垄断协议”概括为“不当交易限制”,该法第2条第6项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当交易限制,是指事业人不论以契约、协定或其他任何名义,与其他事业人共同决定、维持或提高交易价格,对数量、技术、产品、设备或者交易对象等加以限制,相互间约束或完成其事业活动,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对一定交易领域内的竞争构成实质性的限制。”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规定:“所有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并且具有阻碍、限制或妨害共同市场内部竞争的目的或后果的企业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共同行为,都是与共同市场相抵触的,应当予以禁止。”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2000年修订版)第7条称“垄断协议”为“联合行为”,并在该条将“联合行为”定义为:“本法所称联合行为,谓事业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与有竞争关系之他事业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之价格,或限制数量、技术、产品、设备、交易对象、交易地区等,相互约束事业活动而言。”而我国《反垄断法》直接采用了“垄断协议”这一术语,并专设一章对“垄断协议”加以规制,《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直接以立法的形式对垄断协议的含义进行了界定,即“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此外,该法第13条第1款对横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即“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14条又对纵向垄断协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观上述国家和地区对于“垄断协议”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和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2章所规定的“垄断协议”都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个部分,只是将对竞争影响较大的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作为规制的核心和重点。而德国、日本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反垄断法也是将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作为规制的核心和重点,只是上述几部反垄断法是将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明确地分开加以规制的。并且,在具体称谓上也不相同,德国将横向垄断协议称之为“卡特尔”,日本称之为“不当交易限制”,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联合行为”,而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则直接称其为“垄断协议”。艺术论文另外,我们还可以发现:上述各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的具体称谓和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术语综合起来包括契约、合同、协议(协定)、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共谋和共同行为等。

不管世界各国是将垄断协议合并规制还是分别规制,也不管世界各国对垄断协议的称谓及界定其内涵与外延的术语是什么,透过各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规制的具体内容,笔者尝试给垄断协议作如下定义,即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以及虽无竞争关系但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但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

可见,就垄断协议的基本性质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但是,反垄断法上的垄断协议与传统的民商事合同有所不同,其含义和包括的具体样态也广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是一种拓展意义上的合同。简言之,垄断协议是一种变异的商事合同,它突破了传统民商事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就特定事宜所达成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传统合意的藩篱,将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这种“拟制的合意”也涵盖其中,这主要表现在多数国家都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视为垄断协议。至于共同行为,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成立的垄断协议。在我国对共同行为的研究以及监测水平和技术都不理想的情况下,适当限缩“共同行为”的范围,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达成的垄断合意是合理的。

二、垄断协议的特质

垄断协议主要是指横向垄断协议,即卡特尔协议,但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还包括纵向垄断协议。因此,笔者这里所探讨的只能是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的共同特质。具体而言,垄断协议主要有以下特质:

第一,垄断协议作为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其当事人须是独立的企业。当然,这里的“企业”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是同一概念,是广义上的概念,它泛指一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能够独立经营和独立或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而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由于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独立的企业”的范畴。

第二,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这是由垄断协议的合同属性所决定的。与普通民商事合同不同的是,垄断协议的当事人除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其他情况下,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这与普通民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两个,特殊情况下为三个以上有所不同。

第三,垄断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既可以是明示形式(主要指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还可以是默示形式。垄断协议除了包括传统合同法意义上的合意即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以外,尤其要强调的是,垄断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商事合同,它还包括“拟制的合意”。这也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所谓“拟制的合意”,是指企业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这种决议尽管并非以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为准,而是以多数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但由于它一旦作出,各成员都须严格遵守,该意思表示对所有成员企业都有约束力,故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亦可视为全部成员企业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第四,垄断协议是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合意。垄断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就是通过排除或者限制彼此之间的竞争或者限制第三人的竞争来达到避免竞争风险、牟取垄断利润的目的。

第五,垄断协议是一种直接影响竞争秩序的合同。在有些国家,垄断协议甚至要向有关主管机构呈请登记或批准,这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与此相联系,垄断协议在事实上有两种法律后果:其一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其严重损害了竞争或竞争机制,进而损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依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皆为无效合同;其二为有效合同,尽管垄断协议对竞争有一定的限制,但它却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其限制竞争的效果为利大于弊时,反垄断主管机构会批准这个协议即豁免这个限制竞争的协议。

第六,垄断协议违法与否即有效与否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其一为本身违法原则,意即只要出现法定的严重损害竞争的垄断协议类型,如企业之间限制价格的卡特尔协议,则不必具体考察其对竞争的影响,反垄断主管机构可直接宣布其为非法并予以禁止;其二为合理原则,意即这种垄断协议是否严重限制竞争以及利弊大小需要具体调查研究后才能确定,如果其对竞争的限制有合理性,则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相反,如果其对竞争的限制是不合理的,则会被宣布为非法合同而归于无效。

三、传统民商事合同的概念及其对“合意”的界定

合同或契约[3]是罗马法上的“Contractus”一词的汉译。“Contractus”一词由“Con”和“Tractus”二字组成。“Con”是由“Cum”转化而来的,有“共同”之义,而“Tractus”则有“交易”之义,故“Contractus”一词的本义译成汉文就是“共相交易”。在罗马法上,合同为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后来,《法国民法典》为合同下了一个迄今为大陆法系国家奉为经典的定义,即“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而当代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也认为:“合同是产生由法律强制执行或认可的债务之合意”,而不再将其视为单方面的“由法律保障其执行的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4]

在我国,合同一词早在两千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未被广泛采用,而应用广泛的则是契约一词。[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前,著述中一般都使用“契约”而不使用“合同”。建国以后,有关法律文件有时使用“合同”,有时使用“契约”,有时甚至两者并用。可见,“合同”与“契约”在建国后是同一个概念,没有什么区别。[6]20世纪70年代以后,“合同”这一概念在我国得到广泛采用,而“契约”则很少被人采用。我国的民商事立法也统一采用了“合同”这个概念。目前,除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法学著述以及一些译著中仍继续采用“契约”这个概念外,国内著作均使用“合同”的概念。[7]

那么,“合同”与“契约”以及“协议”在内涵上是否有区别?它们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首先,让我们看看合同与契约之间的关系。自德国学者昆兹(Kuntz)于1892年提出合同为共同行为以来,许多国外学者,包括建国前的旧中国以及现在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认为“合同”与“契约”是有区别的。他们认为,契约是双方法律行为,而合同是共同行为。所谓共同行为,又称多方的行为,是指由两个以上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行为。[8]例如,有学者指出,契约是“二人以上的同一内容同一意义之意思表示之合致,而生私法上效果之法律行为也。合同行为,在以二个以上意思表示合致之点,与契约之合致同,其与契约之不同者,盖契约乃由两人以上之不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合同行为则由两人以上之同一方向、同一意思表示而成立者。”[9]从我国(大陆地区)法学界的观点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合同与契约是同一个概念,没有进行区分的必要和实用价值,硬性加以区分,反而易生混乱。[10]并且,由于我国(台湾地区除外)现行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使用“合同”而非“契约”一词,合同一词已成约定俗成和广为流传的概念,因此没有必要恢复使用与其同义的“契约”这个概念。[11]

其次,让我们看看合同与协议之间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亦在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我国民事立法上的合同是“协议”的一种,即“民事协议”。那么,什么是协议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协议”一词在中文中有两种用法,即动词用法和名词用法。作动词用时,其含义与“协商”相同。作名词用时,有两种含义:其一,等同于“合意”;其二,为“合同”之同义词。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合同定义的规定中所使用的“协议”一词相当于“合意”。[12]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都将合同视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所谓“合意”者,乃所有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所达成的意思表示合致(即一致)之谓也。其核心特征在于合同的所有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或者酬金等实质性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只有所有当事人都完全同意合同的标的、数量等核心条款,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上述核心条款都不能视为达成“合意”,合同也不能成立。

四、垄断协议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合意)理论的突破

如前所述,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看,垄断协议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共同行为”。

垄断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变异的商事合同,这种合同的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对这种合同的积极干预和监管,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的合意说理论即“合同是所有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理论”的一种突破。

从国内外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界定看,它不仅包括“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为达到共同目的而订立的合同以及联合组织所作出的决议”,而且还包括“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协调一致的行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很明显,“若将卡特尔合同按照德国民法典的含义去解释,就会大大限制卡特尔法的效力。”[13]

具体地说,垄断协议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经协商一致(通常要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所达成的传统合同法理论意义上的所有当事人的协商一致的“合意”,而且包括“拟制的合意”,即企业联合组织根据“多数决”原则所作出的决议。至于企业之间的共同行为,则是一种特殊的以默示方式达成的垄断合意,可以涵盖于前者之中,只是由于这种默示的合意实践中数量较多且有自己的独特性才需要将其从“传统合同法理论意义上的‘合意’”中分离出来专门加以罗列和规制。

申言之,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协议的含义要广于传统民商事合同的含义。如果说其在内涵上仍属于“合意”的范畴的话,那么,其在外延上不仅包括传统民商法合同理论上所说的“合意”(即所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包括拓展意义上的“合意”即“拟制的合意”。所谓“拟制的合意”就是指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的以限制竞争为目的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笔者认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所采用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之用语较之于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的(企业)“排除、限制竞争的决定”更为清晰、直接和精确,可以直接在立法中“拿来”,不必为了追求与众不同而硬造一个并不精确的用语。

那么,究竟何为“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呢?所谓“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是指同一产业的企业联合组织,如同业公会、同业协会等,针对成员企业的提案或议案,依照企业联合组织的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对所有成员企业都具有约束力的决议。由于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一般情况下并不以全体成员的完全合意(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为必要,通常只以多数决为原则,故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显然与传统民商事合同的合意判然有别。只是由于它一经作出就脱离各个成员的意思表示,从而视为所有成员的合意(一致同意),对未参与表决的成员以及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的成员皆有约束力,在这一点上,又与合同对所有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十分类似。故此,笔者才认为它可视为“拟制的合意”,可以有目的地在反垄断法范围扩张性地解释合意(即协议)的含义,从而把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纳入垄断协议的范畴加以规制。

许多学者可能并不认同“由企业联合组织即同业公会或协会采用‘人数上’的多数决原则所作出的决议即由出席企业同业公会或同业协会大会的全体成员企业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或绝对多数通过方有可能生效的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具有合意性的观点”。但笔者坚持认为,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仍具有“合意性”即一定的合同性,只不过它并非直观地表现为全体成员企业的形式上的完全合意,而是表现为全体成员企业的“拟制的合意”。因为所有加入同业公会或者协会的企业在加入之时都依法接受这样一个默示条款,即不管其对这种企业联合组织审议的决议案是投反对、赞成或者弃权票,一旦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经出席成员企业大会的成员企业所持表决权的简单多数或者绝对多数通过并生效,则该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应当视为所有成员企业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合意”,它对所有的成员企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除了企业联合组织即企业同业公会或同业协会等的决议这种“拟制的合意”以外,垄断协议还包括企业的其他“共同行为”。“共同行为”又称“联合一致的行为”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称之为“协同行为”,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2000年修订版)将“共同行为”解释为“其他方式之合意”。该“法”第7条认为“垄断协议”即“联合行为”除了包括限制竞争之“契约、协议”外,还包括“其他方式之合意”。

比较“共同行为”、“联合一致的行为”、“协调一致的行为”、“协同行为”和“其他方式之合意”几个术语,虽然含义大同小异,用词各有千秋,但考虑到垄断协议毕竟是广义上的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尽管其是一种异化了的“合同”),笔者个人认为,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概括或者取代“共同行为”之术语可能更为妥当。

理由有二:其一,这样做符合合同是一种合意的基本原理,只是需对“合意”作拓展意义上的界定和理解;其二,“共同行为”、“联合一致的行为”、“协调一致的行为”或者“协同行为”的术语容易引起执法、司法上的困难,导致对这种垄断协议形式范围的扩大化。而将“共同行为”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取代,更易准确确定这种垄断协议的范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但鉴于“共同行为”是反垄断法理论上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用语,笔者下文还将采用此术语来阐述这种垄断协议的形式。只是建议我国将来修订《反垄断法》时最好能用“其他方式之合意”来取代“共同行为”或者“协同行为”之术语。

那么,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形式,究竟什么是“共同行为”呢?

笔者认为,“共同行为”又称“联合一致的行为”或者“协调一致的行为”。它相同于欧盟《罗马条约》第85条第1款规定的“联合一致的行为”、美国《谢尔曼法》“共谋”概念中包含的“联合一致的行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条规定的“协调一致的行为”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协同行为”。对于共同行为,1969年欧洲法院在ICI诉共同体委员一案中将其定义为:“几个企业尚未达到订立协议的地步时,在它们之间实施一种实际上的合作以求避免竞争的风险的一种共同行为的方式。”[14]有学者进一步指出:从事共同行为即联合一致行为的企业都参与实施一个共同的计划,而且对计划的要略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即企业是以这种明确的意志为行为的出发点,并兼顾了其他参与企业的行为而实施有关行为的。从参与企业的行为或者市场环境中可以看出参与企业有从事联合一致行为的意志。

由此可见,共同行为就其本质来说还是一种合意即协议,它必须体现参与企业的共同意思,只不过作为垄断协议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成立通常以出现共同行为即协调一致的行为为条件而已。因此,在确定共同行为构成时,通常需要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络的事实,这是共同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由于各国基本上采取对垄断协议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做法,这就使得从事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共同行为的企业要千方百计地否认自己从事共同行为的主观意志或意图,以逃脱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规制,这就需要更多地依靠其行为这个客观标准来推断其实施垄断的故意。

具体地说,对共同行为的认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如下规则:

第一,如果有充分和直接的证据证明企业之间有事先联络的事实(如接触、联系、交涉、讨论等)和联络内容,事后又发生了协调一致的行为,则可以认定构成了共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