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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论坛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15: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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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德论坛论文

第1篇

相比之下,对于办事的学门却议论较少。出于抛砖引玉的想法,试就办事的学问作一番探讨。

一、如何办好领导交办事项

(一)接受工作任务要弄清三要素

领导交办工作任务,大体都有三要素:一是内容--办什么事;二是时限--什么时间完成;三是要求--工作质量, 注意事项等等。秘书人员在接受领导交办任务时,一定要把三要素搞清楚,为把事情办好创造前提条件。

(二)优化办事成果三比较。

办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好的结果,排除或缩小坏的结果,因而办事的全过程也是趋利避弊、兴利抑弊的过程。事物有其两面性,比较地说,一是利,一是弊。优化办事成果,要进行三个方面的比较,这就是利利相交取于大,利弊相交取于利,弊弊相交取于小。

(三)把握好办事三形式

办事可能出现三种形式:1.单一办事--在同一时间内完成一项工作任务;2.交叉办事--同时受领两项工作任务或者两位领导分别赋予不同任务,需要在同一时间或交叉时间内完成;3.穿插办事--三项以上工作任务穿插在同一时间流程中进行。

(四)检验办事效率三标准

秘书人员完成领导交办工作之后,要进行工作效率自我检验,标准有三:l.工作质量,是不是达到了领导要求的限制条件,有没有潜在的问题和漏洞;2.工作速度,有没有超过工作时限,有没有浪费拖延时间的情形;3.对社会和群众的影响,办事全过程对社会、群众有没有不良影响。

(五)向领导复命三注意

工作任务全部结束,或告一段落,应向赋予任务的领导复命,汇报完成任务的效果、时间,讲明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对后续工作的看法等。复命时要注意三点:1.不失真。对完成任务情况要一是一,二是二,不扩大,不缩小,不隐匿问题和缺点。2.不吹嘘。不借机自我夸耀,不喋喋不休地表功、诉苦。3.不邀利。不因为完成了领导交办工作。

二、如何办好请办事项

做好请办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秘书人员和部门事先搞好情况调查和了解,认真地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可行的工作建议,并且通过科学的请办方式和程序,使领导对请办建议表示赞同或者赏识,以体现出秘书人员在请办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一)精心准备,提出合理建议

(二)讲究方法,选择适当形式

(三)注重程序,坚持逐级请办

第2篇

什么是低碳经济?能源白皮书并没有给出明确定义,只是描述性地将其解释为低排放、高增长。由此,国内学术界的不少专家学者基于各自的观察视角和研究需要提出了关于低碳经济概念的种种说法。以潘家华(2010)、付加锋等(2010)等学者为代表,提出:“低碳经济是指碳生产力和人文发展均达到一定水平的一种经济形态。”他们认为,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一种形态,并在这一形态上加入人文约束,通过发展碳生产力来实现。付允(2008)、朱四海(2009)、金乐琴(2009)等一批学者则将低碳经济视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提出:“将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改造成低碳型的新经济模式”,“一种由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过渡的经济发展模式”。还有学者认为,低碳经济是国际新规则的形成。杨丹辉、李伟(2010)撰文指出:“低碳经济的背后是和联合国、关贸总协定一样,是规制世界发展新格局的又一个新的联合国,一个国家低碳经济战略的制定,……关乎一个经济体在未来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地位”。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小组组长冯之浚教授则将低碳经济视为:“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活动的总称”。以上种种观点,尽管都意识到低碳与经济存在密切联系,但仅仅是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某一角度,如社会人文要求、社会发展路径、制度建设等方面来定义低碳经济,是从侧面对低碳经济的描述和刻画,尽管在本质上与低碳经济发展需求并不矛盾,但并未能揭示低碳经济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联系以及低碳经济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与此同时,近年来,国家关于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的相关政策相继推出。由于这几个概念颇为接近,加之频繁出现在我们的生产、生活和学习中,不仅使大众困惑,对学术研究也形成不小的干扰,特别是在厘清低碳经济概念、低碳发展重点和任务时,容易与其他概念的内涵和发展任务产生混淆,反映在实际领域中,低碳经济有被泛用的趋势。在低碳经济研究中,目前,围绕碳排放驱动因素和碳足迹的研究,大多是从能源领域获取数据并建立分析模型,进而将结论推广至整个经济系统,这种方式忽略了能源行业与工业过程、农业林地、废气物等其他领域具有的不同的碳排放特征,其结论的严谨性有待推敲;关于国际贸易中碳排放的归属问题,大多数的定量研究忽略了上游中间产品生产排放的间接影响,并采用投入产出方法对截面数据进行静态估算,造成了全球产业分工对“贸易内涵排放”(EmbeddedCar-boninTrade)影响的显著低估;关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评价,主要以国家宏观层面研究较多,并形成以低碳产出、低碳消费、低碳资源和低碳政策为维度的指标体系对策研究,针对区域或行业低碳发展需求的微观领域评估体系则相对较少;围绕各种模拟模型的使用,主要以实现各种减排模式的减排情景预测为目标,较少考虑经济是否平稳增长以及如何保持宏观经济的总体增长最优等问题。综上,国内不同领域的学者对低碳经济研究已取得了不小成绩,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和困惑。理论研究进展的缓慢,既不能满足国内低碳实践领域的发展需求,在面对全球低碳经济领域业已出现的激烈利益博弈时,也难以及时跟进并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观点。因此,尽快构建低碳经济学发展平台,完善低碳经济理论框架体系,成为当前推动低碳经济研究向纵深发展以及满足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的最为现实和迫切的问题。

二、基于范式理论的低碳经济学理论框架

1.“范式”理论与经济学范式

最早提出“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史家、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他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系统阐述了以范式概念为核心的科学发展的动态结构的理论。库恩对“范式”的理解有3种:一是科学共同体“普遍承认的科学成就”;二是“一定时期内开展研究活动的基础”;三是指“在科学实际活动中,某些被公认的范例———包括定律、理论以及仪器设备在内的范例———为某种科学研究传统的出现提供了模型”。库恩(2003)认为,规则、属性这些东西都是事后的,范式具有在先性。一套实际的科学习惯和科学传统对于有效的科学工作是十分必要和极其重要的,它不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团结一致、协同探索的纽带,而且是其进一步研究和开拓的基础;不仅能赋予任何一门新学科以自己的特色,而且决定着它的未来和发展,而它的形成须要仰赖于“范式”。因此,按照库恩的理解,“范式”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从学科建立的角度看,范式是“开展研究活动的基础”。在经济学领域,“库恩的范式理论得到经济学者的高度重视,范式理论被用来解释、评价重要经济理论的形成,以及它们在经济学史上的地位”。作为一门研究人类经济行为和现象的社会科学,经济学形成了自身的研究范式。钱颖一提出,现代经济学“由3个主要部分组成:视角(Perspective)、参照系(Reference)或基准点(Benchmark)和分析工具(Analyticaltools)”。“视角”是经济学中研究问题的出发点,通常基于三项基本假设:经济人的偏好、生产技术和制度约束,可供使用的资源禀赋;“参照系”的建立对任何学科的建立和发展都极为重要,是经济学家研究经济问题的标尺,包括一系列公认的理论和公式等,如一般均衡理论中的阿罗-德布罗定理(Arrow-DebreuTheorem),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CoaseTheorem),公司金融理论中的默迪格利安尼-米勒定理(Modigliani-MillerTheorem)等,都被经济学家用作分析经济问题时的基准点;经济学还提供了一系列强有力的“分析工具”,即各种图象模型和数学模型,其作用在于用较为简明的图象和数学结构帮助深入分析纷繁错综的经济行为和现象,如供需曲线图象模型、萨缪尔森的重叠代模型、所有权-控制权模型、非对称信息模型等。由此可见,“视角”———基本假定、“参照系”———理论术语体系以及“分析工具”,这三部分是构成现代经济学范式研究的基本要素。如今,经济学家们正是运用这些概念所代表的分析框架来认识和揭示各种经济行为和现象。

2.低碳经济学理论体系构建

根据经济学范式的要求,笔者认为,低碳经济学是基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空间有限这一基本假定,针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配置过程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规律进行研究的经济学下面的一门学科分支。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配置”(Allo-cation)不是“配额”(Quota),前者是研究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如何配置的整个过程及其影响因素,是一个动态的、持续发展的综合性事件,后者强调的结果,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这里所指的温室气体除了通常所了解的CO2、CH4、N20等气体,随着自然科学的深入,还包括已经发现并证明的CO2、CH4、N20、HFCS、PF-CS、SF6等30余种气体,主要来源于经济社会中的5个方面:能源行业、工业工程和产品用途、农业、林地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其他领域和途径等,低碳经济学的研究也主要围绕这5个方面展开。

(1)低碳经济学的基本假定

低碳经济学承认经济学范式中的“理性人”和“资源稀缺”假设,在学科本质上归属于经济学。同时,低碳经济是在全球温室气体容量有限,温室效应对人类产生巨大威胁的情况下提出的。因此,“理性人”、“全球温室气体容量有限”共同构成了低碳经济学作为经济学范式下一门学科分支的假定前提。低碳经济强调经济发展不能以温室气体排放量上升为代价,追求经济发展与碳排放相对脱钩,解决这一问题主要靠经济手段,即运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解决全球经济发展与温室气体高排放之间的矛盾。所以,经济系统是低碳经济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终极目标是建立一个持续和高效的经济系统,以满足人类的生存发展需要。

(2)低碳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低碳经济学是一门研究温室效应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学科,即一切与温室效应有关的人类经济活动都是低碳经济的研究对象,低碳经济学的目的在于找到并运用其中的规律。在现实中,通过对大量低碳经济现象的观察,可以将其从4个维度抽象概括,即低碳经济成分、形态、模式以及秩序。低碳经济成分,凡是与低碳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我们都可以称之为低碳经济成分,它是低碳经济中的最小元素,也是构成低碳经济的基本单元。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各种低碳经济行为,如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增加可再生资源利用率、植树造林等具体行为都是低碳经济的一种成分。低碳经济形态,是指低碳经济各种成分的总和,是各种低碳经济现象的总和。潘家华、庄贵阳、付加锋等学者的研究,就是从低碳经济现象的总和出发,将低碳经济视为一种经济形态,并分析其具有的特征。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指低碳经济的发展过程及其最终形成的结果,它是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独具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路子,包括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制形式、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思路、分配方式等。低碳经济秩序,代表着国际社会一种新的规则的形成,温室气体问题导致气候成本与收益在不同群体和个体之间的重新分配。秩序是低碳经济内在运营的要求,这一秩序的形成不仅将重塑全球产业结构的形态和布局,而且将决定各国在未来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3)低碳经济学的核心问题

低碳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是配置问题,即通过对温室气体(目前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空间的配置,实现经济高增长和低排放的目标。基于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配置,国际社会形成了以下共识:低碳经济发展与经济持续增长、消费水平提高高度兼容,人类社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自然系统最大可排放温室气体这个客观尺度的刚性约束下展开。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遏制全球气候暖化是世界各国共同承担的责任。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合理配置,降低经济发展对生态系统碳循环的影响,维持生物圈的碳平衡,实现以碳生产力为核心的碳中性经济,即经济发展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与通过人为措施吸收的温室气体实现动态均衡。低碳经济要求人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发展基于化石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开发可再生能源基础之上的低碳经济社会。

(4)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

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主要来自于经济学以及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目前,已经提出的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包括市场失灵理论、产权理论和政府管制理论,经济周期理论、生态足迹理论、“脱钩”理论、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KC)、“城市矿山”理论等;研究方法上包括情景分析法、灰色关联度方法、简均分解法(SampleAverageDivision,SAD)、自适应权重分解法(AdaptiveWeightingDivsion—AWD)、Topio脱钩指标、对数平均权重分解法(LogarithmicMeanWeightDivisionIndexMethod,LMDI)、Kaya恒等式、数据包络分析(DEA)技术、投入产出结构分解方法、IPAT方程理论等;模型分析工具则形成了以能源所开发的IPAC系统为核心的能源经济模型(IPAC-SGM),排放模型(IPAC-emission),能源技术模型(IPAC-AIM),中国科学院引入的经济分析和预测模型REMIPolicyInsight,以及CGE模型、MARKAL-MACRO模型,STIRPAT模型等等。随着低碳经济研究的深入,低碳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将进一步发展并完善。

3.低碳经济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经济学范式下的一个新兴理论分支,低碳经济学与环境经济学、生态经济学、能源经济学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这4门学科都是自工业文明以来人类在对经济行为与自然关系不断反思过程的背景下形成的,通过设定理性人选择、资源稀缺两大假设,研究人和环境之间的各种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不同之处来看,环境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发展同环境的相互关系和变化规律的科学;生态经济学是研究经济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能源经济学是研究能源开发利用的经济规律以及能源与国民经济发展关系的科学;低碳经济则是近10年出现的概念,针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低碳经济学是研究温室效应与人类社会发展之间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规律的交叉学科。同时,低碳经济学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吸收了大量其他3门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如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产权交易理论、公共选择理论,生态经济学的生态价值、生态均衡理论等,能源经济学中的能源替代与转换、能源利用技术等。

三、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金融危机,“低碳经济”成为越来越多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选之路。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在全球低碳经济发展中取得了技术领先并掌握了一定主导权。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发达国家的低碳发展道路并不适合中国:能源结构上,中国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60%以上,这一局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根本转变,在降低单位能源碳排放强度上中国面临比其他国家更大的困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中国是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工业呈现加速发展,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必然还会持续增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中国居世界前列,受不平等国际贸易规则以及“锁定效应”影响,中国总量减排的压力依然很大。因此,如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是中国低碳经济研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1.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目标

国际层面,为中国经济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如何让中国争取到更多机会参与国际气候制度体系的建立,如何为中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应有的发展权和必要的排放空间,是国内低碳经济研究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对减排问题,探讨是否参加减排或者什么时候以何种方式参加减排,研究减排的真实成本和社会经济风险,提出明确符合国家利益的减排指标和目标。国内层面,提供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路径选择。从全国层面统筹考虑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问题,通过各种情景分析评价中国对低碳经济发展的适应性,明确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定位和优先领域,为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制定和应对各种低碳经济问题提供决策依据;立足于国内低碳经济发展中各主体方的利益诉求,解释低碳经济发展推进过程中利益激励和约束的可能性,提出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利益分配均衡对策,诱发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利益机制的有效运作上确保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行业和区域层面,提供低碳发展技术路线和发展模式选择。全面分析和评价各种低碳经济政策、发展方案对我国各行业和区域的经济影响,提供行业或区域的低碳发展能力建设与决策支持系统,探索不同背景的低碳发展模式及选择。

2.中国低碳经济研究的重点任务

(1)完善低碳经济信息、数据集成系统

目前,我国尚缺少系统的碳排放监测数据,且气候变化信息分散在不同领域和部门,国外关于中国的信息和数据容易影响到对我国排放地位的科学判断,不利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决策。因此,要建立中国气候变化及能源利用信息集成系统,将目前分散的、与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整合到一个系统化的架构中,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完善我国碳排放数据统计、采集、监测体系,发展集成碳排放数据系统(包括各种温室气体、不同部门和不同来源的数据),为相关决策、评估和研究工作提供数据库支撑。

(2)研发适合中国的模型工具和分析方法

由于统计体系和口径差异,国外气候变化分析工具在研究我国气候问题时存在适应性差,结论出入大等问题,因此,应开发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计算模型,形成更适应中国国情的模型工具和分析方法:充分认识吸收国内外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政策模拟模型的优缺点,在LEAP模型(Long-rangeEnergyAltemativesPlanningSystem)、MARKAL模型(MarketAllocation)、SGM模型(SecondGenerationModel)等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寻求更适应中国国情的模型和预测方案;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碳发展轨迹,估算各国低碳减排成本,建立一致的间接代价评估方法,对中国的减排途径进行优化选择并为国际气候谈判提供依据;进一步完善IPAC模型系统对中国能源与温室气体的排放情景分析,形成综合评价模型框架。

(3)探究低碳经济运行内在机理和发展规律

从不同的角度深入低碳经济内在运行机理,深入到具体区域、产业、行业研究碳排放与经济增长(发展)演进的关系、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与能源(结构)演进的关系、与区域发展格局的关系;在碳排放影响因子和驱动因素研究中,具体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行业发展情况研究碳排放问题,加强居民消费行为对碳排放影响的研究;进一步分析核算碳排放,得出具体行业、区域的碳足迹边界系统,构建碳足迹核算框架体系;加强碳税对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提出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以及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制定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开展碳排放贸易(交易)研究,对全球碳交易市场构架、碳交易品种、额度、市场规模以及地区分布进行统计和估算,推动国内交易机制发展;进一步深化碳汇研究,分析如何提升我国森林碳汇、海洋碳汇等的发展潜力。

(4)提出中国低碳经济路线图

研究不同领域、不同层面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勾画我国国家层面低碳经济发展路线图。探讨各个区域、行业、部门等微观层面的碳排放轨迹,分析不同途径所能形成的现实节能减排量及其贡献率,以各种途径所能实现的节能减排量及其现实难度为基础对未来中国低碳发展选择重点作出判断,分析不同系统下低碳经济发展路径;同时,对发达国家碳轨迹开展总量和结构比较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探讨碳轨迹的一般性规律及不同经济和政策情景对碳轨迹的影响,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得到未来中国可能碳轨迹及其峰值年份,为国家在碳减排目标下的低碳发展路线图选择提供决策依据。

(5)研究与国情相适应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

第3篇

关键词:生态伦理观环境法可持续发展

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价值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三种,呈现一种嬗变的过程。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伦理基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也应当体现某种伦理观。

一、以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是生物圈的中心,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这种伦理观认为只有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而具有内在的价值,其他存在物仅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外。在这种伦理价值的支配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仅侧重于人的权利。对于环境法的目的通常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目的“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唯一宗旨;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一元论’的环境法立法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完善的,生命和自然界既有价值,也有利益,它们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都是可以获得道德待遇和道德权利的,应该把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象扩大到对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目的二元论”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那么是否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如果以经济发展优先,那么环境将得不到保护,如果以保护环境优先,又何必多此一举,在环境保护之后加上经济发展的目的。从本质上看,“目的二元论”的环境立法体现的也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错误在于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立法上表现为对环境权与健康权保障不充分。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质量和美好环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目的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以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环境危机促使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及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的环境学家们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讨“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是指主张自然客体具有自身价值,应和人类具有同等的存在和发展权利,把“价值的焦点定向于自然客体和过程”的一种环境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把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是基于对人类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危机的忧思,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以及近代以来征服自然理性意识的合理性的一种质疑。“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每一系统都对整体的健康存在起着重要作用,并要求在此意义上评价物种的价值。”弥补了“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缺陷,把人类关心的领域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在处理现实世界中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生态中心主义反映到立法上则表现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环境学家汪劲认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人类对自然事物关系认识的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是人类通过立法所拟达到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或理想的目标。终极目标主要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突出的是生态利益。这种理想目标与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而在环境立法目的上表现出一种超前性。生态中心主义看似理想,但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重视不够,这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

三、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观源于人类对长期以来不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诘问和反思。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对“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的正确诠释:“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将在我国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处理发展问题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可持续性,使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种长久维持的过程及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一般被描述为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三个方面。第二,公平性,即强调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应给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实现他们过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的公平具有两层含义: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及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第三,系统性,即把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看成一个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系统,系统内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是相互联系的。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人口的控制能力,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经济的增长能力,社会的需求能力,管理的调控能力的提高,以及各种能力建设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人类之间的融洽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它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它不仅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的、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在对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指出了隐藏在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导致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这更是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环境法学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可持续发展观把环境法的理念提高到了新的境界,是人类在同大自然融合过程中得出的珍贵经验,是维护整体生态利益、实现环境正义、构建和谐生态系统的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40.

[2]裴广川.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3.

[3]姬志闯.生态中心主义的理论表征与困境[J].河南大学学报,2003,43(3):88-91.

第4篇

探望权的规定,有利于离婚家庭的子女享受到父母双方的关怀和爱护,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我国新《婚姻法》中第一次规定了探望权,这是个突破,但仍存在立法中不完善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实现探望权的做法也不一,笔者试通过阐述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探望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对探望权的规定及其实现所存在的问题

(一)探望权的性质

从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看,探望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该法条来看,探望权不是一种义务,而是一种权利。既是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父或母应探望子女而不探望,使子女长期享受不到父爱或母爱,则这样的探望权制度的确定尚不足以维护子女的利益。

探望权是以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但从探望权的立法宗旨来看,立法并不是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望权,而是以子女利益为最优先考虑,即探望权作为父或母之一项权利,其依附于子女最佳利益而存在。2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说,探望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而我国新《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未能体现立法宗旨。由此对于一些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无权探望的协议,或一些父或母拒绝探望的行为,从立法宗旨来看,这样的约定或行为,是损害子女利益的应予否定行为,但从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来看,则得不出这样的结论。因此,将探望权仅规定为父或母的权利,是以父或母之利益来设定,并没有考虑子女的权益与要求。

(二)探望权的主体

从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看,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即我国的《婚姻法》把未成年子女排除在探望权的主体外,未成年子女只能成为被探望的客体,这样导致在审判实践中,在确定探望权时,可以不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而对于父或母借口工作忙或其他原因而怠于或放弃行使探望权,或父、母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不得行使探望权时,子女由于不是探望权的主体,就不能要求怠于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来关心、探望自己,也不能要求法院确认父或母一方关于一方不行使探望权的约定无效,法院也不能强制怠于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行使探望权。此外,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父或母的愿望不能实现时,也无可实现其正当要求和愿意的司法救济渠道。这样,受伤害的是子女的情感和心灵。

(三)探望权实现的方式、时间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笔者认为,这里的离婚判决应包括调解,在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未就探望权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如已提出有关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则应一并处理。对于生效的离婚判决或调解未涉及探望权的,或协议离婚时的协议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均可单独以就探望权问题提出诉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在诉讼中如何确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如何判决才能便于探望权的行使,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感到难以把握,因而有不同的做法。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探望子女的权利能顺利行使,判决中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规定得较具体,但这样的判决产生的问题是,在确定的时间内如有子女所在学校有活动或孩子生病等情形,探望权不能或未能完全按判决予以实现,另外确定时间又违反了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因而易产生新的矛盾。第二种情况是:为防止探望权行使的方式、时间规定得过死,可能影响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在判决中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只作原则性规定,但这样的判决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是:探望一方来探望孩子时,孩子可能不在家,二是探望一方事先打电话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商量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与孩子共同生活一方往往借口推托,不主动协助和配合。

笔者认为,不论在裁判文书中确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是非常具体还是原则,都会存在不主动协助和配合行使探望权一方探望子女的情况。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审判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尽量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决。由于现实生活是不断变化的,裁判文书的主文中对探望的时间、方式不宜规定太细,如果裁判过细,因为孩子上课、生病等原因或探望权人自身的原因而使探望权人的探望权难以实现,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同时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而又无法按照原来的裁判文书履行时,会使纠纷再次诉诸法院或在执行中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原裁判执行时难以强制执行。而较为原则的规定,可以使父或母都较为灵活行使其探望权,在另一方不予协助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学习生活等情况,在裁判文书确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执行的时间。

(四)探望权的执行

尽管《婚姻法》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法定的权利加以保护,但在探望权的实现方面,有的父或母以对方不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望,或因对原配偶的仇恨而把子女带走远离对方,使另一方无法探望,或不履行协助义务让另一方探望子女,当事人要行使探望权探望子女时,则需申请法院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了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探望权的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

1、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的处罚力度还不够。

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根据现行法律可采取的强制手段有限,且效果不好。比如,实践中出现过将拒绝对方探望的人给予司法拘留的处罚后,当事人仍然拒绝对方探望孩子。4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探望子女的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在婚姻法及其解释中均只规定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未规定有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调解书的行为如何处罚。

2、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探望权人在探望子女后,未将子女送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没有如何处理的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能申请强制执行?如可以,其申请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对此,均有不同的认识与做法。

3、在决定中止探望时未能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请求,这一请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愿望。但笔者认为,对于已满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其可以做出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意思表示,也清楚其请求的法律后果,对已满十周岁的子女可以直接以其名义提出或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请求。而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难以独立而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及了解中止探望权的后果,由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也有权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请求,如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可以通过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而得到保障。

在当事人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未规定应征询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这样在做出是否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裁定时,就难以体现子女的意愿。

4、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申请中遇到的问题,由于探望权的实现不是一次性就能完成的,一般都确定为一月一次或数次行使探望权。当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法实现探望权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是一次申请后,人民法院做为一个执行案件,一直强制执行下去?还是对方不履行协助义务一次时就申请一次,实现了原未实现的探望权后即结案?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往往已有几次以上无法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探望未成年子女,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是否要把原未实现的探望权的时间累加起来一并执行?

二、对完善探望制度的思考

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解释(一)》有关探望权的规定,为解决离婚双方探望子女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及家庭安宁正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作为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的一项实体权利,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尚有不少值得探讨和完善之处。

(一)应明确父母探望子女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探望权系以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但立法不应仅为父或母之利益来设立探望权,而应以子女利益为最优先考虑。而依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探望只是一种权利,在父或母不行使这一权利时,子女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因此,应在《婚姻法》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可以从法律上确定,父或母不能抛弃或怠于行使探望的权利,在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履行探望义务时,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要求对方探望子女或申请法院依法执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要求父或母履行探望义务。此外还应规定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监督子女的抚养及教育的权利,为子女的利益管理子女财产的权利,请求告知子女情况的权利。

(二)应规定未成年子女为探望权的主体之一。

探望做为一种权利时,我们称之为探望权,依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子女仅为这一权利的客体。这样的规定尚未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及其正当需求,探望权不仅应为父或母之权利,还应是子女的权利,子女有权利要求探望父母。在子女应否成为探望权主体的问题上,学者存在不同看法。肯定说认为,子女要求会见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乃基于血缘之上的固有权利,对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子女也应享有探望权。否定说认为,父母离婚后子女通常由父母一方抚养,由于子女为未成年人,如果法律赋予其探望权,那么其向法院提出探望权时,须其法定人或同意。考虑到子女行使探望权在事实上的困难,故法律不赋予子女探望权,5否定说并不否认子女应的探望父母的权利,而是从权利实现困难的角度来主张不创设子女的探望权。但这种事实上的困难并不能否定权利的存在,并且依事实上的困难也并没有解决的办法,当父或母不同意或其未子女的探望权请求时,可以由法院为其指定临时监护人或委托少年儿童权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承认子女的探望权。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中应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探望离婚后不对其直接抚养的父或母的权利。在未成年子女提出要求探望父或母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应为其实现探望权提供帮助。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不同意子女的请求不提供帮助或不同意作为法定人向法院提出探望权之请求时,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或委托少年儿童维权机构代为行使法定人职责,子女也可直接向少年儿童维权机构申请其代为行使。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与父或母会面、交往或暂时共同生活的正当需求。

(三)应完善保障探望权实现措施及对违反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采取的措施。

我国现有有关法律对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有关探望子女的义务的保障措施有限,由于不能也不应强制执行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因而有时在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强制措施后,仍难以实现探望权。因此,可参照国外立法的一些规定,在婚姻法中明确直接抚养人的协助义务,加重其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

1、对因直接抚养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而导致行使探望权的一方不能行使其权利的,每一次都要补偿探望权人一定数量的款项。

2、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有探望权的父或母多次不能实现探望权的,可在考虑子女的学习、生活便利等基础上,将未实现探望权的时间累加起来,确定一段时间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短期内与子女共同生活。

3、由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与人员流动性大,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带着孩子远走他方的情况已逐渐增多,致使有权探望的一方不知孩子的下落。针对这种情况,应规定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在带孩子搬离原住所时,负有告知探望权人搬离后的住所及联系地址、方式的义务,否则视为其拒不履行有关探望子女的法律文书的义务。

4、应规定对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行为的处理。如规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此为由申请中止行使探望权。并明确申请人可在探望权人未将子女送回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可申请强制执行。

5、应在婚姻法及其解释中补充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探望子女的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美国、俄罗斯联邦等国的法律中规定,在直接抚养人故意不执行法院判决时,可根据不与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的请求,作出将孩子移送或取消监护权的判决。7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义务人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之诉,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多次受妨害的案件,可以支持权利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四)在审判和执行时尊重子女的意愿。

人民法院在审理探望权诉讼中,在确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时,应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思表示,探望权的行使应体现子女的意志。为强化协助义务人的义务意识,在做出探望权的判决时,应同时判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行使探望权有协助义务,应为对方行使探望权提供方便。在决定中止探望权时也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当事人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时的在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中应明确,应征询双方的意见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五)要规范执行案件的受理与执行。

第5篇

“85新潮”给艺术带来了两大转变:一是把艺术哲理化或观念化;二是把艺术市场化。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遮蔽。在完善了艺术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一些人对艺术本质的追问精神却在逐渐地失掉,部分艺术作品的市场价值逐渐取代精神价值。一些艺术家本能地做出反抗外部市场的姿态,不可避免地重回“星星”那时的状态。

由“85新潮”带动起来的中国当代艺术走到现在,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如何协调艺术的观念化和市场化这二者关系,已是每个艺术家需要思考的问题。有人认为“85新潮”“充斥着过于浓重的哲学化氛围,艺术语言形式的表现过分观念化、工具化,‘力图使艺术成为哲学’……除了艺术家们对西方现代艺术尝试太过于匆忙、紧张和肤浅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把艺术当成了图解哲学的工具而丧失了艺术的审美性和其他艺术应该有的重要内涵。”①在“85新潮”中提出理性绘画概念的北方艺术群体提出:“我们的绘画并不是‘艺术’!它仅仅是传达我们思想的一种手段。”他们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画家,这一试图使艺术成为哲学的群体马上遭到“厦门达达”的反对。由此可见,随意地把“85新潮”说成过于哲学化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WWw.133229.cOM

这种偏向哲理化的模式很快地被艺术市场所吞没,它实际上只存活了一两年短暂的时间。艺术的市场化是构建在“85新潮”开拓的空间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使艺术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现在大多数的展览由民间主办,各种形式的画廊成为艺术展览的主体。以前有些艺术评论家变成策展人,一切有关艺术品展览的全部事务都由策展人包办,甚至连艺术家如何画、画什么都被一些策展人所操纵。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广州发起了“卡通一代”。这种插图式的绘画,迅速被“合法化”,但却丢失了“先锋”的旗帜。“青春残酷”这个展览,就是打着“主动肤浅”或“迷茫青春”这样的“青春牌”。在此后的20多年里,毫无疑问,象征主义、印象派、表现主义、超现实主义、现代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等流派依次出场。但遗憾的是,这些艺术家只是通过外在的表现手法来拓展绘画的表现空间,其意境始终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不管是西方的绘画表现形式或东方的水墨表现形式,在这20多年的时间内已被人们所熟悉,它们不仅丰富了艺术的表现能力,而且有的已经开始出现了僵化的模式,审美疲劳已不再是未来的东西了,它正逼近整个艺术领域,艺术家对自身的反思也迫在眉睫。如果说艺术的外在表现形式是一种技术性的、“硬”的东西,那么,艺术家内在的思考与创新可以说是“软”的东西,它是包裹在外壳中的宝贵核心和内涵,也恰恰是一些艺术家很难静下心来所沉淀和思考的问题。问题意识的缺乏也许是当今艺术界所面临的严峻课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软现实主义正使我们努力正视自身的问题,并力图通过不断的思考和努力突破艺术发展的这道瓶颈。

软现实主义首先是现实主义,关注的是中国的当下现实,提倡“文化的本土意识”和“建立自己的价值判断体系,不再以西方的价值观念为准则”。软现实主义与“中国的文化是有着内在联系的,它的基础是中国文化”。“软现实主义或提出以中养西,或摒弃西方标准回到中国文化本位,或主张与中国文化传统和西方文化传统保持距离‘走第三条道路’”,“强调的是艺术的文化身份和文化关怀”。②这一本土意识观念具有相当强烈的现实针对性,面对各种西方新思潮的冲击,软现实主义艺术家们试图保持冷静,并作出一种宏观上的反映,这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有意义的。同时,软现实主义把自己的艺术追求定位在“不批判,不妥协,不逃避,不代表”的态度上。他们拒绝迎合当下主流前卫的审美趣味,拒绝迎合西方艺术的审美体系。软现实主义要建立的是一种民族文化上的自信,这或许是一个契机,为后人打开一扇通往未来的门。软现实主义理论及绘画在不断成熟、丰满的过程之中,更多学理性的探讨与发掘、更多绘画语言与形式的充实、更多艺术家与学者的参与,相信会为发现和探索中国当代艺术语境下的绘画存在提供更多的可能性。在一个信息过度膨胀想象力却相对缺乏、物质高度丰富思想却相对贫瘠的时代,我们没有理由不珍惜、不期待软现实主义所打开的一道亮光以及亮光背后广阔的未来。

注释:

①吕澎.艺术的历史与问题.四川美术出版社,2006.第197页.

②伍方斐.软现实主义的艺术史定位.画廊,2008(3).

参考文献:

[1]德里达.论文字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2]margins of philosophy.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2.

[3]费大为主编.‘85新潮档案.世纪出版社,2007.

[4]巫鸿.走自已的路——巫鸿论中国当代艺术家.岭南美术出版社,2008.

第6篇

TRICKS”并不仅仅代表字面的意思,每一个字母还有更深一层的含义——谈判中的八种力。

虽然严格来说,这篇文章与网络营销没有直接关系,不过,考虑到网络营销也是商务活动中的一部

分,并且出于对本文的偏爱,所以,还是将这些内容收录到网络营销文库之中。]

谈判能力在每种谈判种都起到重要作用,无论是商务谈判、外交谈判,还是劳务谈判,在买卖谈判中,双方谈判能力的强弱差异决定了谈判结果的差别。 对于谈判中的每一方来说,谈判能力都来源于八个方面,就是 NO TRICKS 每个字母所代表的八个单词——need, options, time, relationships, investment, credibility, knowledge, skills.

NO TRICKS中的“N”代表需求(need)。对于买卖双方来说,谁的需求更强烈一些?如果买方的需

要较多,卖方就拥有相对较强的谈判力,你越希望卖出你的产品,买方就拥有较强的谈判力。

NO TRICKS中的“O”代表选择(options)。如果谈判不能最后达成协议,那么双方会有什么选择

?如果你可选择的机会越多,对方认为你的产品或服务是唯一的或者没有太多选择余地,你就拥有较强

的谈判资本。

T代表时间(time)。是指谈判中可能出现的有时间限制的紧急事件,如果买方受时间的压力,自

然会增强卖方的的谈判力。

NO TRICKS中的“R”代表关系(relationship)。如果与顾客之间建立强有力的关系,在同潜在顾

客谈判时就会拥有关系力。但是,也许有的顾客觉得卖方只是为了推销,因而不愿建立深入的关系,这

样。在谈判过程中将会比较吃力。

I代表投资(investment)。在谈判过程中投入了多少时间和精力?为此投入越多、对达成协议承

诺越多的一方往往拥有较少的谈判力。

C代表可信性(credibility)。如果潜在顾客对产品可信性也是谈判力的一种,如果推销人员知道

你曾经使用过某种产品,而他的产品具有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优势时,无疑会增强卖方的可信性,但这

一点并不能决定最后是否能成交。

K代表知识(knowledge)。知识就是力量。如果你充分了解顾客的问题和需求,并预测到你的产品

能如何满足顾客的需求,你的知识无疑增强了对顾客的谈判力。反之,如果顾客对产品拥有更多的知识

和经验,顾客就有较强的谈判力。

S代表的是技能(skill)。这可能是增强谈判力最重要的内容了,不过,谈判技巧是综合的学问,

第7篇

关键词: 语文课堂教学 探究性学习方式 实施

语文教学采用探究性学习方式,有着它所特有的优势。如何实施这种教学呢?我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课堂教学中的探究式学习

1.创设情境

古人云,疑是思之始,学之端。“疑”可以说是一切发现和创新的基础。教师可以创设一个能够引起学生使用原有的认知图式的问题情境,通过有效反馈,使学生充分体验到运用原有的知识并不能解决新问题,从而产生强烈的探究新知识的愿望,并在主动探究中完成新知识的建构。《中学语文教学》2002年第2期中介绍的徐老师的“创设一个新辞格”教学实录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刚开始上课,徐老师便说:“今天我们要研讨一个修辞现象。”接着便出示一组句子:“那醉人的绿啊!我若能裁你以为带,我将赠给那轻盈的;她必能临风飘举了。我若能挹你以为眼,我将赠给那善歌的盲妹;她必明眸善睐了。”(朱自清《绿》)“虽人有百手,手有百指,不能指其一端;人有百口,口有百舌,不能名其一处也。”(林嗣环《口技》)

徐老师接着便问:“请问这两个句子用了什么修辞格?”很自然,学生起初都想运用已学过的修辞格来解决问题。他们感到奇怪了,因为他们发现,不是比喻,不是比拟,也不是夸张。在老师的启发下,他们通过讨论,归纳出特点:两个句子都通过有悖常理的假设,表达作者不同寻常的构思。最后,他们把这个新的修辞格命名为“奇设”,从而就完成了新知识的建构。他们的思维经历了:产生认知冲突―否定原有图式―分析失败原因―建构新图式的过程。在这一教学策略中,情境的创设至关重要。

2.整合知识

教师要引导学生围绕问题进行积极思考,同时还要作一些适当的点拨、诱导,使学生在相互讨论中,将新旧知识灵活地整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认识,深化对问题的探究。在整合知识的过程中,教师要抓住知识的核心内容,有时根据需要,可以打破知识章节和原有知识结构的限制,对所学知识以新的方式进行重新组合,重建新的知识结构。如:在分析《装在套子里的人》中别里科夫的人物形象时,通过讨论,学生知道了别里科夫是被他自己所极力维护的套子“套”死的。教师这时可以引导学生结合《祝福》中祥林嫂的命运进行讨论,得出祥林嫂是被封建礼教这样一个套子“套”死的。而这两个套子之间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落后的套子。接着,教师可以让学生举一些生活中的例子。有些学生可能受文章的影响,认为“套子”就是落后的、保守的、僵化的事物的代名词。这时教师可以作一些适当的点拨,让学生理解,“套子”其实就是指用来制约人的行为的一些规章制度。教师再让学生举一些生活中的例子。学生之间进行讨论并自由发言。最后,学生得出结论:从我们出生的那天起,套子就无处不在,而且有些“套子”的存在还是很有必要的。

3.研讨解疑

学生在学习课文的过程中,有时会对一些内容提出疑问。当学生提出问题后,教师要引导学生通过阅读教材,与文本对话,从教材中直接找出问题的答案。教师应该适时地对学生进行一些必要的、有效的指导。如在阅读《祝福》这篇课文时,有人可能会提出:“祥林嫂为什么会死呢?”有些学生可能会说,是因为她沦为乞丐,极度贫困而死的;有些学生可能会说,是因为怕死后被锯成两半,极度恐惧而死的;有些学生可能会说,是因为她可爱的儿子死了,极度悲伤而死的。这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各种不同的角度理解作品,并设法在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之间建立起逻辑联系。最后,学生得出:祥林嫂其实是受封建礼教的迫害而死的。

4.归纳评价

教师要引导学生总结归纳知识要点,梳理思维过程,并探究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如:在学完了《祝福》、《边城》、《荷花淀》这三篇课文之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讨论祥林嫂、翠翠、水生嫂这三个人物形象,分析她们的命运为什么各不相同。通过讨论,学生得出:在欣赏作品时,从人物生活的大时代背景入手,可以更加透彻地理解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这样的归纳,就为学生阅读其它作品、分析其他人物形象提供了借鉴经验。

此外,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自己对所学知识进行归纳评价。

二、探究性学习的课外延伸

课堂教学毕竟会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教师要鼓励学生拓宽语文信息的视野,面向生活、面向社会进行探究。

1.面向生活学习语文

“从历史的角度看,斯宾塞早就探讨了为完美生活而设计课程的问题。罗素也直截了当地提出,教育为了美好生活!杜威更是深刻阐述并实践了‘教育即生活’。陶行知则在中国的土地上用自己的身心倡导‘生活即教育’的理念。新世纪的课程要站在这些巨人的肩膀上,才能看得更远一些”。

我们必须强调语文实践与生活相结合。在生活中,学习语文的机会其实很多。如:我的一位老师就在课堂上讲,他在平时很喜欢倾听他人的交谈,并从他人的交谈中学到了不少语言表达技巧。我从中受到了不少启发:只要我们做个有心人,则在生活中,处处都有语文,处处都可以学语文。

教师可以鼓励学生通过开展一些课外活动来学语文。如:鼓励学生办报、鼓励学生向报刊投稿、鼓励学生进行一些社会调查和采访工作。就社会调查来说,学生可以对社会上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如:可持续发展问题、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西部开发问题、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问题等。

2.开展专题研究

(1)研究的专题要从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出发,立意要新。这样,学生才会积极主动地通过各种渠道去收集资料、整理资料,积极主动地去对各种资料进行归纳、总结、质疑,从而在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形成属于自己的新观点。

(2)研究的专题要从学生的实际能力出发,既不能太简单、又不能太难。如果研究的专题内容太简单,学生不用花多大的力气就能研究好,就不能很好地调动学生参与探究的积极性,学生在探究完问题后也不会有什么成就感,也就失去了进行专题研究的价值了。

(3)教师可以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专题。教师一定要考虑到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提供多个专题让学生自主选择。所以,教师可以让学生根据实际需要自己确定自己感兴趣的专题。但自己选择专题而没有采用老师提供的专题的同学一定要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以便确定研究的专题是否具有可行性,这有利于老师做一些适当的指导工作。

(4)研究的周期要短,并有一定的资料来源。研究的专题一定要有资料来源,否则学生就无从下手,自然不能得出一些富有创造力的结论。

(5)对学生的专题研究成果,教师可以作一些适当的评价。评价要以激励为主,教师要重视对学生探究过程的评价。有时,学生的探究结论不一定正确,但从学生的论文中可以看出他收集了大量的资料,并且敢于发表一些独具特色的见解,对此教师应该充分肯定学生的探究成果,并委婉地指出学生在探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教师有策略地对学生的探究成果进行评价,可以保护学生开展探究性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秉蓉.在阅读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4).

[2]董云.从“问题”到“课题”――语文研究性学习如何选择课题.中学语文教学参考,2001,(12).

第8篇

一、创设有效的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

何为问题情境?问题情境是一种为了激发学生问题意识作为价值取向的刺激性教学活动的环境,这是由于学生对以往学过的知识、实践活动的掌握力度不够,还不能正确地解决实际问题。在高中物理问题讨论式的教学实施中,可以利用创设有效的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

(一)贴近生活的问题情境

在传统的教学中,高中物理的教学实际上是为了应付考试而教学,导致很多学生将物理与生活脱离。其实,物理学科与生活密切相关,老师在教学过程应该时刻注意将课本上的知识与学生的生活实际靠近,从而创设生活化的问题情境。比如,在人教版的高中物理必修一的“摩擦力”教学中,老师可以提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众所周知,学生在踢足球的时候,足球会逐渐慢慢停下来,这是什么原因?(由于受到摩擦力的作用);第二,在汽车的轮胎上刻有凹凸的纹路有何意义?(因为使得接触面积的粗糙程度越多就越能增加摩擦力);第三,仔细观察手端茶杯,茶杯静止,手捧茶杯水平运动,竖直运动,可以提出什么问题?(比如静摩擦力的方向和物体的运动方向可以是相同、相反,又或者与物体的运动方向不在同一条直线上,甚至是物体受到静摩擦力可以是静止状态等理论问题)

(二)创设差异性的实验问题情境

所谓差异性的实验是不同于学生之前学过的概念或者理论常识、出乎学生的意料之外的科学实验。从作用上看,比起普通常规的科学实验,差异性的实验更加能够激发学生的问题意识,促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设计差异性实验时,老师需要时刻注意符合科学性原则、趣味性原则、差异性原则、简易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将其深刻融入高中物理的教学中。有著名学者说过:“人类认识世界中,物理学实验就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活动,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基础。”比如,在“内接法与外接法测量电阻”的教学,老师先让学生分别采取内接法和外接进行测量同一只电阻,由于受常规思维影响,大多数学生会认为这同一只电阻的测量结果的阻值是会是相同的,事实上,结果是内接法和外接法测量出的结果截然不同。

二、积极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

著名教育家、学者陶行知说过:“创造始于问题,有了问题就有思考,有了思考才有方法解决问题,才可能找到独立思路。”问题,作为学生讨论探究的重要导火索,以激发学生的思维。所以,在日常高中物理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是尤为关键的。

(一)活跃课堂气氛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显然是不符合培养学生创造思维能力的提高,所以,老师要摒弃之前单调的教学模式,取而代之通过具有活力的教学活动活跃课堂气氛。首先老师要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性,平等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其次,老师需要提供学生足够的思考时间和活动空间,让其自主分析、自主探究问题、自主做出经验总结。最后,老师要积极引导学生进行10―15分钟的小组合作探究活动。建立合作小组是进行讨论的重要前提,学生进行组内的讨论和交流,能够产生思维的碰撞,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参与度,进而实现共同学习、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二)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勇于发言

传统的教学是老师讲课、学生静听,缺乏学生主动学习。所以,要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就需要鼓励学生大胆质疑和勇于发言。面对物理困惑,老师要及时采取民主的教学方式,给学生创设良好的条件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大胆地发表内心的见解,同时还要进行表扬、肯定或指导,让学生越来越积极踊跃、主动参与学习活动中,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