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3 15: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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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再保险业监管的发展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及再保险业务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由于是国家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在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我国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再保险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对法定分保的具体规定。法定分保一直采用比例分保的形式,1995年以前《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分保比例是30%,且禁止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分出或者接受保险业务;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只保留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限制权。1996年颁发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法定分保条件》,2000年又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人身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和《财产险法定分保条件实施细则》,对法定分保的业务范围、业务申报、保费准备金、现金赔款、再保手续费、分保帐务结算等各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我国有关再保险的主要现行法律规定
1.再保险的定义原则
《保险法》第28条对再保险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可见,保险公司只能将自己承保业务的一部分进行分保。
《保险法》在“保险合同”一章中还规定了再保险所应遵循的原则,如再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和再保险合同的独立原则。
2.对经营再保险业务主体的规定
我国除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为专业再保险公司外,其他都是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2条规定:“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定,保险公司可以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经营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也就是说,再保险业务的经营需要经过授权,并且不得经营超出原保险业务范围之外的再保险业务。
3.对分出公司自留额的限制
《保险法》第98条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4.对分出公司、分出范围的限制
《保险法》对此未作出直接限制,但保留了监管部门的限制权。《保险法》第103条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5.对分出公司分保计划的审查
对于个别风险的再保险安排,《保险法》保留了保险监管机构的审核权。《保险法》第100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危险单位的计算办法和巨灾风险安排计划,应当报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7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也须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用汇计划、保费自留额及临分方案等内容。
6.对优先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2条对分出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8条对分出业务的优先分保作了进一步规定,还对分入业务规定了优先分保;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国外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7.对法定分保的规定
《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定分保比率不仅比1988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有所降低,实施的领域也仅限于非寿险业务,寿险业务只有优先分保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再保险法规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
我国没有专门的再保险法规,主要在《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某些规定。然而即使在《保险法》中关于再保险的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而是分布在《保险合同》和《保险经营管理》两章中。《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虽有专门的再保险章节,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再保险规定主要是对再保险业务的规定,而没有对于再保险组织的管理规定。任何法规中都没有明确再保险公司的管理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可见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还不是十分重视。
2.法定分保规定很完备,但商业分保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与国际再保险监管差距甚大
长期以来,主要实施法定分保是我国再保险业的鲜明特征,因此我国关于法定分保的措施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为完善。从分保方式上,主要是比例分保,便于操作,也有利于我国的再保险公司承担更大规模的业务。法定分保的比率统一划定为20%,相对于其他实行法定分保的国家,也是适中的,既能满足我国保险公司的分保的一般需求,也留下了商业分保的空间。
但在商业分保方面,仅在《保险法》中规定了再保险业务的原则以及自留额的限制。应该说,我国采取的态度是鼓励市场竞争和自由经营的,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再保险公司,不象有的国家禁止本国保险公司向国外分出或者限制分出的数额,如印度。但还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制度保证,尤其是对于如何选择国外再保险人和保证国外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方面没有任何措施。这是我国再保险制度的一个根本缺陷。
3.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
《保险法》中没有对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本金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4.没有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使分出业务难于开展
正是因为缺少一套科学的对国际再保险人的选择与监督机制,才形成了我国相对封闭的再保险市场。而且,一方面对国内保险公司在商业分保的选择上敞开大门,另一方面又不给予其指导和控制,完全由保险公司去承担选择的风险。而再保险的复杂性和国际市场的变幻莫测决定了保险公司自身选择的先天不足,难免出现失误。我国保险公司因选择的国际分保接受人破产而导致自身损失的例子近年来屡屡出现。在这里,国家作为总监控人的角色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国家要么把国外的再保险人引进来,亲自监控其业务的开展;要么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其对单一合同的偿付能力。这方面,美国的双重管理体制值得借鉴,再保险人或者在国内获得授权,遵守国内的一切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在美国建立财务上的偿付保证。
5.再保险合同的监管过于简单
对于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只体现了诚信原则和与保险合同相独立的原则。虽然再保险合同的订立要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但是再保险合同有很多特殊条款,如直接给付条款、丧失偿付能力条款等都值得注意。随着保险业务的发展,及投资连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等新险种的不断推出,投保人的收益越来越多的和保险人的经营成果联系在一起,有可能会对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提出要求,甚至附加批单。相应的,保险人在其再保险合同中就应有所体现。另外,保险市场的主体不断增加,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人的倒闭就不再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在再保险合同中强调有关的特殊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构架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思考
再保险监管相对于直接保险监管要简单的多。关键是偿付能力监管,包括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前者主要通过核定其自留额标准来实现,后者则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虽然再保险监管的对象是再保险行为,但监管的重点却是直接保险公司,从而间接地监管再保险公司。
1.继续实施法定分保,完善优先分保,保证再保险市场初期的良性发展
法定分保政策是再保险市场发展初期的普遍做法,与WTO对于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的原则是相一致的。而且,通过法定分保,国家再保险公司可以及时了解各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从而强化行业监管的力度。所以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应继续实施。
在法定分保政策实施的同时,应鼓励商业分保的开展。因为法定分保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培育再保险市场的成熟,是一个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可在有条件的时候降低法定分保的比例,改变法定分保的方式,逐步从法定分保为主过渡到以商业分保为主。例如对于车险以外的其他险种考虑采用溢额方式,每笔业务按不同比例分保,或者不同的公司根据业绩不同采用不同的分保比例等。
2.完善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建立我国的再保险市场
(1)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分析
曾有专家指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强调保护,即政府成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实施法定分保,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建立有关业务统计指标。第二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在接受法定分保的同时,也接受商业分保,同时成立商业再保险公司。允许境内各公司之间分保和互换业务,允许各类分保集团的存在,允许少数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专业再保险公司,做到有限制地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法定分保比例。第三阶段:市场管理和公司运作走向成熟化阶段。国家再保险公司过渡到完全市场化竞争,外国再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各直接业务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分保市场。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基本度过了第一阶段的封闭与保护下的成长阶段,已进入第二阶段,应该进行适度的开放了。
(2)市场准入的原则
对于国内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原则上应与直接保险公司相同,但对资本金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应高于直接保险公司。
对于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准入,则不能以其在当地的资产衡量其所具有的资金实力,而应以其总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的资产为衡量标准,否则会极大地降低跨国再保险集团的承保能力,因为它放到每一个国家的资产毕竟是有限的,而且,它最终偿付时,也不会以当地资产为限,而是调动总公司的资产。对其信用状况的考察,可参考国际上对再保险公司的信誉评级。当然它的设立也要遵循一定的条件。
(3)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通常对于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没有直接保险公司那么严格,因为它没有授权也可以做业务,如果过于严格,它就会在获得国民待遇与获得授权经营的成本之间作出权衡了。而且,将其引入国内,最大的受益者将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因为他们分出业务的安全性与便利性都大大增加了。一般的,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总公司的资本金要求;在国内设立代表处的年限;法人代表的资格要求,如无犯罪记录、具有居民身份或长期居住中国等;营业范围的要求,如不做直接业务;组织形式的要求,即必须是分公司,因为如果是子公司,其偿付能力会受到限制;保证金要求,即在中国必须具有与在国内因再保险业务引起的负债相等数额的资金。但保证金可以是多种形式,如现金、合格的信用证等。
3.建立商业分保的监管制度,促进我国再保险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1)分出业务
对于分出业务的监管首先应加强自留额标准的核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不同险种、不同公司划订不同的自留额标准。其次应加强对再保险计划的审查。主要检查其自留额是否过高,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或者过低而丧失业务;对分保人的选择是否恰当等。国家应很好地发挥总监督人的角色,通过对国际再保险人的信用评级,对保险公司的选择作出指导。对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评价,要将信誉评级与在国内具有的资金数额结合起来,信誉等级高的,相应的保证金要求可以降低。再次应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对各项财务报告的审核,如提出资产、负债的估价要求、年报披露,会计及文件要求、审计师的年报、注册精算师关于损失准备金的意见等。最后,可以对再保险的准备金提存作出要求,包括提存保险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
(2)分入业务
对于分入业务的管理相对要少。首先,国内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或者分入再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的审核,超出承保能力范围的应当办理转分保。这可以遵循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对于国外的再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一定的偿付保证,将来准入后还要监管其资本流动。其次,对于分入人的信用情况要跟踪监视,并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再次,对国内再保险公司财务报告的要求应类似于原保险公司。
4.加强对国际再保险市场趋势的研究,及早采取相应的对策
巨灾损失频繁、竞争日益加剧、赔款准备金不足和缺乏承保监管等因素,决定了将来再保险业的发展态势。合并浪潮和新型避险工具,如证券化、不可抗力债券、期权等会取得成功。再保险的方式会越来越多样化,共同保险、前卫业务、财务再保险等都有日益流行的趋势。另外,再保险组织也会进一步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专属自保人将会获得成功。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出现上述现象,但国门打开之后,这些问题难免会随之而来。我们应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及早采取对策。
建设框架
系统总体设计从数据库结构和数据管理功能两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在构造系统的数据库时,既要考虑结构的完备性、格式和编码的规范化,又要尽可能地避免数据的冗余。在构造拟建系统的功能时,以调查成果数据的管理需求为最终目标,充分利用已有软硬件和网络等基础,优先采用成熟技术,开发河南省林业资源综合管理系统,保证建成系统实用、安全、可靠、可扩充以及容易维护。系统逻辑结构层面上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应用支撑层、应用实现层。具体的系统框架如图1所示。系统总体的构架上包括C/S架构和B/S架构两大部分。C/S架构实现多功能的处理,变更,查询,入库,输出,日志等功能,用于业务处理和数据维护,该方式具有良好的交互性,能够满足对海量图形数据,图像数据的管理等要求。B/S架构是当今最为流行的软件部署模式,客户端通过互联网,建立浏览器与运行在Web服务器上的Web应用之间的连接,使用服务器上的资源。使用B/S架构框架模式,可不用在客户端安装软件,方便了系统的部署,同时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
系统功能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法律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金融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2.陈威华.瑞士税收环境宽松、监管体系严格.中国税务,2003(11)
根据研究院“十二五”财务管理专项规划,资金管控体系的建设目标定位于创新基础管理、强化集中管控、突出价值创造、推动管控转型,即“建设一个体系、推动两个转型、完善四个支撑”。具体指的是建成符合市场化转型要求的价值型集团化资金管控体系,推动资金管控领域和管控模式两个转型,完善人员、制度、工具及分析四个支撑。资金管控领域转型是指从传统的货币资金管控向营运资金管控转型,资金管控逐步扩大到应收款项、存货、拨入科研费等营运资金;资金管控模式转型是指从会计核算型管控向价值创造型管控转变,逐步实现满足资源配置、成本控制、价值创造等要求。在完善人员支撑方面,院本级及院属单位设置资金管理专岗,明确定义岗位负责资金增值筹划、筹融资管理和银行账户管理等事务的职责,同时组建以总会计师为核心的资金管控专业团队,从发展战略层面统筹资金管控、谋划产融结合;在完善制度支撑方面,制定并实施会计控制标准(ACS)体系,以流程为主线制定标准,以认证的方式强化管理,为防范各级次的资金管控风险和提升全院整体资金管控水平奠定制度基础;在完善工具支撑方面,以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内部金融平台和统一结算平台,清理银行账户,推行资金集中,实现网上报销系统与浪潮核算系统的集成,搭建银企直连和财企直连平台,实时全面掌握整个研究院的资金流量、存量及流速;在完善分析支撑方面,从2010年启动专题财务分析工作,将资金管控增值情况作为常规专题列入专题财务分析,通过定期召开专题会将优秀的资金管控专题分析在更大的范围内共享,及时落实提出的相关工作建议。
二、资金管控体系建设的措施
1.统一资金集中管理平台
为解决院属单位短缺资金和余存资金在数量、期限等方面的匹配,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效益,保障发展战略的实现,研究院启动了资金集中管理,利用内部金融平台和统一结算平台加强了多级法人治理结构下的资金整体管控。
(1)账户集中管理
账户集中是资金集中管理的基础和关键。为此,研究院结合院属单位资金结算、资金监控等方面的需求,一方面建立了“统一在航天科技财务公司开立账户,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直接集中模式;另一方面运用商业银行资金结算“集团账户”等产品,与银行合作“设立集团账户,实时归集院属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间接集中模式。通过ACS体系中对资金、账户、会计基础等的专项建设逐步加强资金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管理,严格履行账户审批、备案程序,有效控制了资金账户数量。研究院通过统一结算平台办理对院属单位的拨款及其内部转账结算业务,提高了资金结算速度,节约了通过银行划转资金的财务费用,发挥了资金总体调配的作用。
(2)筹资集中管理
研究院对银行授信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控制、限额核定、分级使用的原则,依据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核定的整体额度及成员单位上报的需求对三级单位分配银行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允许任何单位以资产抵(质)押方式取得银行授信;院属单位如有特殊情况需超过研究院批复的项目、授信额度的,须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研究院,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研究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信用资源的管理,研究院对贷款担保的管理与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贷款担保过程中的风险把握在可控范围。每年初对院属单位贷款担保实行限额核定,超范围或超额担保实行审批,任何单位不得为参股公司、系统外单位、个人及境外融资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不得为集团公司内同级及以上单位提供贷款担保或变相担保;四级及以下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确有需要的,需报研究院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院本级和院属单位对所属全资公司可实行全额担保;对控股公司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对符合研究院主要产业发展方向的控股公司,在其他股东提供有效反担保的情况下可实行全额担保,并报航天科技集团备案。为合理配置院本级及院属单位之间的资金,从整体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筹融资由外生性融资向内生性融资转变,研究院着手调整债务结构,在风险可控、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院本级、院属单位之间提供委托贷款业务;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及航天服务业项目不得使用军品专项资金办理委托贷款;任何单位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当期流动资产总额的20%。委托贷款对象为院属预算内企事业单位及全资公司的,其利率可在央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委托贷款对象为控股公司的,利率不得下浮。
2.创新资金开源节流方式
(1)创新理财方法
利息收入是现阶段院属单位的主要资金增值手段。由于预算内企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受型号项目“专款专用”的限制,利息收入主要取决于银行存款结构的合理配置。从实践情况来看,合理控制开支结构也可促进资金增值。资金流转量高的上游单位借鉴家庭理财方法在货币资金增值筹划中创造性地试行“十二存单法”,形成了银行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动态调整的工作方针,为建立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部分单位根据自身业务特性,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在资金管理中采用会议费、差旅费集中结算模式,将分散的个体经济行为归集到财务部门统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资金支付,保证了资金池的充足。
(2)创新融资手段
随着近年来资金需求保障压力的增大,研究院以控制融资风险为前提,依托航天科技财务公司积极创新融资手段,主要包括融资租赁、航天商票和应收账款保理。院属单位与航天科技财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分期支付设备租金,缓解了成员单位对于购买大型设备的资金压力。同时,由于目前在财务公司采用的融资租赁是固定利率,也使院属单位规避了利率波动风险。从这个角度来说,融资租赁实现了“融物且融资”。对于航天商票,其贴现方式为买方付息(由出票人承担贴现利息)。由于贴现利率远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等于是买方的院属单位用较低的贴现利率代替了较高的贷款利率;对于卖方院属单位来说,拿到买方支付的承兑汇票可在第一时间贴现获得货币资金,而不用承担贴现利息费用。目前,航天商业承兑汇票已成为院属单位间结算的重要方式。此外,研究院利用航天科技财务公司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清理了院属单位间的“三角债务”,缓解了资金趋紧的状况,加速了资金周转。
(3)创新开源方式
除航天运输系统、导弹武器系统型号拨款外,研究院深入研究财政支持政策,加强民品市场开发工作,推动航天技术应用产业和航天服务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电动车高效动力及控制系统总成研发项目2012年获国有资本经营预算6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万源国际公司2015年获国家新兴产业计划1320万元资金支持。
3.以营运资金牵动经营全过程管控
自“十二五”以来,研究院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剧烈的不确定性已然成为一种确定性”。基于此,研究院对财务管理进行了重新定位,“财务=财富+业务”。财务工作的目标是增加财富,聚焦点是业务。在这种新思维、新定位的引导下,研究院在管理实践中逐步厘清了营运资金概念中“营运”与“资金”的关系“:营运”是因“,资金”是果,继而实现了营运资金管理的重心转移——从“资金”到“营运”。此外,研究院从作业、流程与营运资金的关系出发,梳理了财务周期与业务周期的关系:营运资金周转期=业务流程周期+应收款项周转期+预付账款周转期-应付款项周转期-预收账款周转期,力求实现财务周期与业务周期的匹配。综合上述两个视角的考虑,研究院将营运资金管理的重点落脚在“营运”上,设计并运行业财融合机制,解决财务与业务“两张皮”问题,尤其是在ACS体系设计中注重流程控制,以业务流程为主线,突出财务流程与业务流程的契合。为此,研究院于2012年组建了应收款项监督检查办公室,针对院属单位应收款项金额过大、账龄较长、责任人不清晰等问题,启动了3年(2012~2014年)清理74.91亿元应收款项的专项工作。截至2014年底,共计完成应收款项清理67.53亿元,完成率90.15%,有效缩减了应收款项规模。另外,基于财务周期与业务周期的关系,在不影响商业信誉的前提下,研究院充分利用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信用条件,推行ABC分类管理,在合同签订时制定合理的收付款策略,尽量“早收晚付”,不断增加货币资金的停留时间。
4.量化资金绩效评价指标
为实现资金管理“有制度、有目标、有考核”的闭环管理,研究院将资金管理成效纳入院属单位绩效考核体系,本着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效果性(effectiveness)的3E原则,健全资金管理效率效益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既包括通用财务管理中的资金集中度、资产负债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也包括基于航天科研生产单位业务特点设计的资金管理效率、贷款贴息覆盖比率、存贷款比例等指标,为多级法人之间资金管理成效的定性、定量衡量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制度支撑。
三、资金管控体系建设的成效
通过3年多时间资金管理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研究院资金管控情况显著改善,取得了阶段性工作成果。一是价值创造能力显著提升。通过强化账户集中管理和筹资集中管理,建立了集中、统一管控的“资金池”,辅以创新资金管控方法,资金管理效率效益显著改善,价值创造能力大幅提升。目前,研究院资金集中度控制在90%以上,在中央企业位居前列;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在60%以上,较“十二五”初期提高了9个百分点;“十二五”以来累计实现理财收入55亿元,对同期利润总额的贡献达6%。二是资源配置能力显著优化。通过资金创新管理和推进业务与财务融合,建立了信息高度共享、业务与财务相互支撑、流程有序衔接的资金运作模式,资源配置能力大幅增强。自“十二五”以来,研究院累计完成44家法人单位的委托贷款250亿元,实现了内部资金的有效融通,推动了整体的资源优化配置;2014年底金融负债较“十二五”初期降低6%,推动了整体债务结构的优化。三是预控风险能力显著改善。通过完善人员支撑和优化制度支撑,实现了科研生产中财务流程和业务流程的契合,资金管控基础工作明显提升,预控风险能力大幅提高。此外,基于资金管控的资源配置优化,从整体层面降低了研究院的信贷风险。四是集成服务能力显著增强。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理念转型,实现了资金信息的集中反映、资金动态表的实时生成,集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可以实时监控院属单位商业银行账户和航天科技财务公司账户,全面控制整个研究院的资金流量、存量及流速,有效防止了资金的体外循环。
四、体系建设的未来设想
1.积极推进经营性筹资方式
今后,研究院应提高经营性筹融资的管理能力,加强民品应收账款的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被上、下游企业挤占资金;从生产链条上管理全院货币资金,站在全院的角度统筹管理现金流,将资金优化与成本优化相结合,结合项目间资金不均的现象,合理优化项目成本。针对院属单位各自的资金特点及结算方式,量身打造不同的筹资渠道,携手航天科技财务公司推进商业承兑汇票业务,以较小的成本实现货款的延期支付。联合航天科技财务公司与院属单位客户沟通,为院属单位收到的承兑汇票办理贴现,降低院属单位的应收账款。同时推动航天科技财务公司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的流通,拓展业务范围。资金富裕的单位通过合理使用票据实现资金价值的最大化,资金短缺的单位通过合理使用票据减少贷款占用时间,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推动院属单位对航天科技财务公司金融产品的应用,如应收账款保理、卖方票据贴现、买方信贷等金融产品,解决自身“两金”(应收款项和存货)占用问题,改善供应链整体融资条件、降低融资成本、避免出现产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2.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改良贷款结构
项目管理论文2000字(一):财务共享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提升探析论文
【摘要】财务共享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财务共享中心的设置,对企业的项目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的提升有很大作用。基于此,很多建筑施工企业也都建立了自己的财务共享中心。论文首先对财务共享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提升作用进行了阐释,进一步提出了借助财务共享中心,提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策略,希望对广大建筑企业财务工作者带来思考。
【关键词】财务共享中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F406.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3-0033-02
1引言
财务共享中心属于近年来新兴的一种财务管理、核算模式。财务共享中心就是将不同企业的财务核算业务,在同一個共享中心进行核算,并对外报告。这种核算模式能够保证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使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得到保障,便于企业投资者能够快速获取所需的财务信息。
2财务共享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提升作用
2.1提升企业不同管理信息的共享性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资源共享已经成为一个趋势,各行各业都在进行资源共享,以实现对自身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也一样,要提升管理效率,对企业内部实施有力的监管,就要进行信息共享。企业是通过产生经济活动的形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而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的产生,都需要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参与,建筑企业要开展经济活动,实施管理行为,都离不开财务工作的支持。而且建筑企业的很多管理信息,要进行有效传递,也需要经手企业的财务部门。
因此,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信息传递的角度来讲,财务部门扮演着信息传递的角色。财务共享中心的设置,在提升财务监督效果的同时,也共享着财务信息。共享一些对企业管理而言非常重要的信息,财务部门属于企业的信息共享源。在工作中,财务部门能够为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提供更多的经济信息,这些信息能够使管理层的决策更加可行,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管理信息的作用。
2.2控制企业运营成本
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职能部门不仅繁多,而且相对较为分散,各个子公司分布在不同的地区。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的财务链也就被拉长,致使很多资源就不得不分开使用。而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企业的各个子公司都会在其施工地,以项目部为中心设置财务核算部门。其财务人员需要管理各项建筑材料的使用情况,如验收入库、结存、领用等具体事项,并检验企业的各类发票的真实性,可见其工作之冗杂[1]。
同时,很多时候各个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岗位会出现重叠的情况,这就使得企业的人力成本大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若企业拥有自己的财务共享中心,借助流水线形式的管理,就能够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财务核算工作的效率也会显著提升。此外,共享中心的建立,也能使材料的采购成本得到控制,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对接工作,也才能更加高效。建筑企业对材料的采购、验收、核对等环节实施统一而标准的管理,使得这些环节中的一些不必要的业务大大缩减,从而使损耗时间得以降低,从而能够从源头上帮助企业,降低与供应商接洽的运营支出。
2.3强化财务职能,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能够扎实开展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职能如果能够充分发挥,就能有效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经营风险,同时使得企业财务的行为得到规范,舞弊行为得到遏制,从而更好地发挥财务工作的作用,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基于此,不少建筑施工企业都能意识到财务职能强化的必要性。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的财务工作,其独立性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会对下属的项目部下达不同的指标。很多项目部管理者为实现该指标,就会不择手段地进行一些违规操作。但是财务人员归属于项目部,其薪资待遇、薪酬福利等内容都直接与项目部的效益挂钩[2]。这就会导致不少财务人员,对于出现的各种违规操作,只能睁只眼闭只眼,企业的财务风险、税务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财务共享中心成立之后,财务职能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就处于相互分离的状态,财务管理工作也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专业性、系统性。除此之外,财务共享中心的财务人员与项目部也进行了分离,核心的财务核算人员、财务管理人员会统一由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因而避免了项目部利益的牵绊,各项财务活动都会严格按照票据、数据来进行,项目部的违规操作也就会得到遏制,从而使项目管理工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3借助财务共享中心提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水平的策略
3.1注重日常的维护,明确职工的访问权限
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数据需要设置一定的权限,而不能对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职工都一视同仁。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部门对财务数据的访问权限进行严格的把控,根据不同岗位的职工,授予其相应的范围的使用权限,并按照既定的权限要求,进行财务共享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于需要查阅财务信息的职工,要保证其拥有相关的权限,并对其查阅资格进行严格的检查和审批,保证其权限与个人一一对应。
同时对于一些没有使用权限的人员,不得让其查阅、修改财务信息。通过上述的种种举措,来有效保障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另外,技术人员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做好财务共享中心的日常维护工作,设置网络防火墙,并将重要的财务数据进行备份处理,同时还要防范病毒木马、黑客的入侵,保证财务共享中心能够正常的使用和运转。
3.2对财务核算实施统一的标准,保证工作的规范性
对财务共享中心的正常运转而言,财务核算标准显得相当重要。只有形成统一的财务核算标准,财务共享中心的工作才能高效运转,财务核算的准确性也才能得到保障。因此,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形成一套统一的财务核算标准。在制定的过程中,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下属单位的状况,综合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核算标准。而后,企业需要将其在全公司进行应用,从而保证财务共享中心接受、汇总的子公司财务信息能够统一,进而对其实施集中处理。
3.3完善福利保障制度,发挥团建的作用
企业要想真正留住职工,就需要从物质层面满足职工的需求,从而能够提升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着力提升职工的福利和待遇。不仅如此,企业还要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职工职业素养的培养,让其不断提升自己。同时,建筑施工单位可以采用“轮岗制”,让不同岗位的职工进行轮换,体验不同的工作岗位,从而便于对职工的才能结构进行了解,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岗位,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职工的价值。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积极举办一些文化、娱乐活动,来调动企业的氛围,密切职工之间的联系,让他们感受到企业这个大家庭的温暖,才能更好地投入接下来的工作中。
4结语
综上所述,财务共享中心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工作的提升作用不言而喻。广大建筑企业财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财务共享中心的优越性,在实际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财务共享中心的价值和作用,注重日常的维护,明确职工的访问权限。完善福利保障制度,发挥团建的作用。对财务核算实施统一的标准,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只有这样,才能显著提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的管理水平。
项目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探讨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实践论文
摘要:电力行业的市场竞争逐渐激烈起来,更加突出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开展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显著提高电力项目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从而增加电力企业的经济收益。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简化和规范电力企业的管理流程,促进电力项目管理朝着标准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可以帮助电力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电力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实践
引言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高、建设周期长以及技术水平要求高等特点,所以电力项目管理的难度比较大。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就是旨在提高电力项目管理水平而开展的一项工作。本文首先对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进行了概述,然后分析了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最后提出了加快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对策。
1、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概述
电力项目信息化建设就是在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等先进技术的支持下针对电力工程建设的信息一体化管理平台的过程。信息一体化管理平台可以将网络信息与管理生产模式进行充分结合,在基础上对收集到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归纳、整合和分析。在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之前应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首先技术人员应该梳理好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流程,明确各个流程的步骤以及主要注意的事项;在管理信息化建设中应该全面了解各种设备的参数信息;加强施工进度的管理,对工程进程进行实时动态的跟踪。目前我国电力行业开展的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通常采用的是工程组形式,这种形式可以实现各级管理人员的高效管理,可以加强各个部门的互动和沟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从而有效降低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成本。
2、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方案
2.1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缺陷
虽然我国目前的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在一些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整体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这种缺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程序文件的执行力度不够,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完善,在管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存在无据可依的情况,导致电力项目管理的各方面都不到位;第二,多个电力项目综合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不高,在对多个电力项目进行管理时,在人员分配、项目产值分配等方面的工作量比较大,再加上应用的是传统人工管理方式,所以无法实现精细化管理,也无法实现动态化管理,所以电力项目管理過程难以进行适当调整。第三,电力企业管理缺乏标准性,所以在检索项目信息过程难度比较大,缺少工程质量的反馈信息,无法对之后的同一类电力项目建设工程提供指导。
2.2项目框架构建
2.2.1市场开发
市场开发包括客户关系管理、市场调研管理以及项目开发管理等诸多方面。市场开发过程要将客户置于主体地位,通过加强对客户关系的管理,才能对合同进行准确评审,为市场开发提供更为可靠的依据,此外还应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帮助电力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
2.2.2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将开发、计划等各种内容全都纳入到一个平台上进行管理的方式,让电力企业各个部门在一个平台上合作。根据ISO9000质量体系对电力项目建设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在知识管理理论体系的支撑下不断完善电力项目管理模式,促进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开展。
2.2.3经营计划
经营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合同管理、其二是招标管理,其三是项目开发管理,其四是产值管理。经营计划可以有效整合工程项目的收付费流程和采购立项流程,不仅能够确保电力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还能提升电力项目管理的整体性。
2.2.4辅助决策
辅助决策可以为电力企业管理者制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以将平台中的各种数据信息进行直观化和具体化转化,形成对应的统计报表。辅助决策还能全面反映电力企业管理的整体情况,有效识别电力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3、促进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有效对策
3.1分析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
科学的信息化建设方案制定充分满足各种工作需求,一个良好的需求分析方案可以对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直接观察法、访谈法、调查问卷法等都是目前常见的需求分析法,可以单独利用某一方法或者综合利用这些方法来充分了解用户的实际需求。此外,还应该对电力企业管理高层、各个项目负责人以及一线施工团队制定岗位说明书。
3.2重视信息化水平建设
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电力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电力企业应该充分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来促进电力线路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进程。电力企业应该根据施工的实际特点制定战略规划,切实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先进科技的支持,电力企业应该积极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来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工程。
3.3完善信息化建设法律制度
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离不开制度保障,政府应该推进电力项目管理信息化立法工作的开展,行业内和企业也应该针对信息化建设特点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制定权责分明的管理机制,简化管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将每项工作都细化到个人。当然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以及贯彻落实离不开监督机制的支持,要想充分调动人员的工作热情,电力企业还应该采取科学的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对工作人员的表现进行绩效考核,然后依据考核结果给予适当的奖励或者惩罚。
1.1内部审计不到位
检测实验室是服务于社会、企业、大众的重要组织,应严格控制检测质量,对检测的结果进行反复的确认,才可下定论。但是,由于检测实验室的内部审计不到位,并没有对检测的各个环节、流程、检测系数进行确认,仅凭检测人员的一面之词就下结论,对检测的质量无法进行有效的控制,一旦出现问题,后果不堪设想。
1.2质量控制意识低
质量检测数据是由检测人员得出的,由于检测人员、质量控制人员失误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由于检测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的疏忽,在质量检测时缺乏规范性和合理性,为了简化操作流程,过早的下结论,最终由于质量超标而导致社会损失巨大。此类现象的发生,其主要原因归咎于检测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低,并没有将质量控制最为重点项目来抓。
1.3检测数据不真实
检测数据的不真实主要取决于检测人员或质量控制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上。部分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态度不够严谨,在记录检测数据时发生书写上的错误,是个人态度和素质缺失的重要表现;企业为了获得卫生许可,对质量检测人员进行贿赂,质量检测人员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检测报告,是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
2加强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2.1加大审计与监督力度,以加强对质量的全面控制
由于检测实验室检测的对象都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像食品、化工、环境等,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由此可知,更要加强监测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加大内部审计与现场监督力度,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策划、建设情况等进行严格的审核,扩大审计范围,提高审计质量,对实验室现场进行监督,严格监督检测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检测人员的行为、操作流程、检测手段等内容,以保证检测的规范性,对提高检测质量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在检测实验室中,应建立实验室审计与监督小组,对实验室的检测过程进行跟踪性审核与监督,随时掌握检验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对日常的检验工作的质量数据进行抽查,可有效调动质量检测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检测质量,为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建设提供升级保障。
2.2加强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性
食品检测、化工检测、环境监测等对检测质量的要求很高,可能一个小数点之差就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性,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担。因此,应加强质量检测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性,能意识到质量检测的重要性,提升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端正的职业态度,对提高检测质量具有积极意义。另外,在检测实验室的检测中,检测数据出错、不真实的现象叠出,制约着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检测人员应认真对待工作,严格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对产生的质量检测数据进行反复的确认,与此同时,要提升检测人员的职业道德,不被利益所诱惑,刚正不阿,都有利于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强质量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性和个人素质,能以更专业性的态度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将真实的检测数据进行上报,杜绝出现数据不真实、假报、误报的现象。
2.3构建质量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预防措施
质量检测是一项复杂、难度系数大的工作,会随着被检测对象的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难度,也就意味着检测质量会相对受到影响,检测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尽量避免检测错误或风险的出现,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风险预防措施,对存在异议、难度大的检测物质要进行小组讨论或有更为专业的人员进行检测,并进行反复的确认,一旦发现问题或错误判断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以保证检测结果的精确性,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目前,潜在的质量风险问题颇受关注,只是通过相应的数据或客户提供的信息来进行判断,并没有具体的科学资料予以支持,会存在潜在质量风险,要对潜在质量进行预防,实现检测实验室管理体系的系统化建设。
3结语
非书资料管理系统简介
基于浏览器/服务器结构的非书资料管理系统的硬件结构主要是一台万维网服务器,并连接有一台大容量的冗余磁盘阵列机,本馆的磁盘阵列的容量是1.6T。系统是以Web站点的形式部署在万维网服务器上,光盘数据存放在磁盘整列上。本馆的光盘记录是由工作人员通过浏览器从后台录入,同时把光盘上的数据加工成标准的ISO格式,上传至服务器,这样即完成了一张光盘的录入工作。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系统首页,就可以检索并下载所需的光盘资料,下载的资料经解压后即可使用。同时系统还提供无记录上报、空链接上报、资料损坏上报、留言以及统计功能等,在方便读者索取资源的同时,也帮助改进网站的资源建设。
剔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目前的经费使用状况,无法以扩充存储设备容量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剔旧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法。但即使经费充足,盲目地扩充存储设备的容量也不是一个可取的方法,而应该是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存储容量之内。根据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以年代来划分的统计,2008年录入的数据中,至今被下载过的比率是37%、2009年的比率是65%、2010年的比率是51%。同时,根据统计,在2008年录入的TP类资料中,有620G的资料未被下载过,占光盘总存储量的43%。这些未被下载的资料在以后被下载的可能性很小,完全可以作为剔旧的对象。如果以后有用户索取已经被剔旧的资料,工作人员也可以重新加工、上传,由于这种情况的概率很小,因此不会对用户的使用以及系统维护人员的工作量造成很大的影响。由此可见,剔旧对非书资料管理系统的维护是一个必要的工作,而且也是完全可行的。
剔旧策略
剔旧策略中使用的参数共有4个:分别是录入日期、下载次数、最后下载日期、剔旧种类。①录入日期:对大部分资料来说,年代越久,可利用的价值就越小,因此录入年代最久的资料是首选的剔旧对象;②下载次数:某一资料的下载次数直接和客观地反映了这个资料对用户的价值,因此未被下载过的资料是要剔旧的对象;③最后下载日期:如果有些年代较久的资料近期还被下载过,说明它还有保留的价值,不应被删除;④剔旧种类:如果系统中存在某类光盘资料占用了较大的存储空间,并且这类资料被下载的比例不高,就可以仅选择这类资料作为剔旧的对象,否则就以所有光盘作为选择对象。比如在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中,TP类的资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以上4个参数的合理组合和设置,就是一个完整的剔旧策略了。一般情况下,选择那些录入日期最早、下载次数为0的记录,就可以满足释放空间的需求了,这也是最理想的剔旧策略。当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的调整4个参数的设置,以达到最佳的剔旧效果。
剔旧策略的实现
为了简化程序的实现并与整个系统的结构保持一致,仍然用浏览器/服务器的结构来实现这个剔旧策略。但考虑到如果一次删除的数据较多的话,程序可能会在服务器端运行超时,因此可以设置每次删除的记录为10条。这样,使用2.0就可以非常容易的实现这个剔旧策略了,只需通过Web表单查询符合以上4个参数的记录,在数据库中相应的记录上做一个删除标志,然后删除相应的光盘文件就完成了。被剔旧记录上的删除标志可以告知用户和系统维护人员此资料已经被删除,如果需要,可以申请重做。
关键词:优化设计;问题;分析
一、建筑设计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设计方案直接影响投资。工程建设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其关键就在于设计。据研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5%以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其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及建筑材料的选用对投资又有较大影响,如建筑方案中的平面布置为内廊式还是外廊式、进深与开间的确定、立面形式的选择、层高与层数的确定、基础类型选用、结构形式选择等都存在着技术经济分析问题。据统计,在满足同样功能的条件下,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5%~10%,甚至可达10%~20%。
(二)设计质量间接影响投资。据统计,在工程质量事故的众多原因中,设计责任多数占40.1%,居第一位。不少建筑产品由于缺乏优化设计,而出现功能设置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有的设计图纸质量差,专业设计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的现象,有的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造成投资的极大浪费。震惊全国的宁波大桥事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三)设计方案影响经常性费用优化设计不仅影响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而且还影响使用阶段的经常性费用,如暖通、照明的能源消耗、清洁、保养、维修费等,一次性投资与经常性费用有一定的反比关系,但通过优化设计可努力寻求这两者的最佳结合,使项目建设的全寿命费用最低。
二、建筑设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控不力
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设计对业主负责,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把关的观念,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与评价,有的仅靠图纸会审来发现一些简单问题,只有等出现了大的技术问题才来追究责任,而方案的经济性则问及更少。另外,对设计市场管理不够,越级、无证、挂靠设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设计质量下降,加之由于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项目有各自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项目优化设计的成果缺乏明确的定性考核指标。
(二)优化设计的意识不强
目前,业主往往把投资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环节上,而对设计环节重视不够。其原因:一是对设计对投资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看到搞施工招标,投标价要低于标底价、施工单位要让利等,殊不知设计方案的优化会带来更大的节约;二是无法很好地选择设计单位,因为在设计前业主不知道谁能优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项目设计虽通过招投标,但此时方案不细,概算粗略,很难来综合评定;三是业主由于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设计方案难以从优化扰的角度提出要求或疑议;四是有些业主经济实力雄厚,项目建设赶时髦,求新颖,根本不提优化要求;五是有些业主自身对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及应达到的目标不明确,随意性大,要求出图时间紧,又压低设计收费,从而也影响了优化设计的开展。
(三)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
由于目前的设计经营往往凭的是关系,缺乏公平竞争,所以设计单位的重心不在技术水平的提高上,设计只要保证不出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关系不大,使优化设计失去压力。由于现在的设计收费是按面积或按造价的比例计取,几乎跟投资的节约和设计质量的优劣无关,导致对设计方案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而是追求高标准,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
(四)运行的机制不够完善
优化设计的运行需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证。而目前的状况,一是缺乏公平的设计市场竞争机制,设计招标未能得到推广和深化,地方、行业、部门保护严重;二是价格机制扭曲,优化不能优价;三是法律法规机制薄弱。
三、应着手抓好的几个问题
(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设计工作的监控
为保证优化设计工作的进行,开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强制执行,通过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由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将对控制设计质量提供重要保证。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收费、建设手续、规范的执行情况、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审查要求,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办法》的同时,应增加人员配备和审查力度,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应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通过资质管理、人员注册、设计招标、图纸审查等环节来规范设计市场,减少黑市设计。第三,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总结推广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公布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指标,为优化设计的进行提供良好服务。
(二)加快设计监理工作的推广
优化设计工作的推行,仅靠政府监控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设计监理已成为形势所迫,业主所需。通过设计监理可打破设计单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单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门应在搞好政府监理的同时,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责职、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广度,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的提供条件。
(三)建立必要的设计竞争机制
为保证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设计经营也应采用招标投标,虽然早在1984年,当时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印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230号文印发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新颁的《招标投标法》中也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项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总项目的10%左右(不同的地区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体系不完善评标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竞争性,因此应完善设计招投标的相关环节。首先,应成立合法的设计招标机构;其次,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第三,业主对拟建项目应有明确的功能及投资要求,有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第四,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第五,应设立健全的评标机构合理的评标方法,以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并限制业主在项目上的随意性。
(四)注意优化设计工作的综合性
通过优化设计来控制投资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能片面强调节约投资,要正确处理技术与经济的对立统一是控制投资的关键环节。设计中既要反对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上的合理要求,使项目达不到功能的倾向,又要反对重视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设计人员要用价值工程的原理来进行设计方案分析,要以提高价值为目标,以功能分析为核心,以系统观念为指针,以总体效益为出发点,从而真正达到优化设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