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3 15:14: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执法教育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对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欠缺在当前的高中教育工作中,针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还是呈现出一种过于形式化。在高中的教学当中,学生基本都是处于青少年时期,而学校又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要环境,但是在当前的学校教育当中,相对于其他的教学课程,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远远没有达到指标,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工作根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即使目前社会各界都开始认识到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是传统型的应试教育体系还是无法完全抹去,学生的学习成绩以及学校的升学率仍然是老师和家长最为关心的问题。虽然学校当中的一些教育工作认为学生的法制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却没有足够的能力和权限去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在法制教育的工作中需要真实的纳入到学校教学的大纲体系当中,在学校的课程安排上,有的只是在政治的课堂上稍有体现,或者是在课余的时间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有的学校根本就没有对学生开放相关的法制教育课程。在法制课程的所使用的教材方面,当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制教育教材系列,除了在初中所开设的《思想政治》课程意外,在小学和高中都没有非常正式的法治教材。所以使得小学和高中乃至大学当中,在法制教学的模式过于形式化,很多学校都是走走形式,一学期开展一次法制教育课,这种形式基本无法达到法制教育的应有效果。
(二)法制教育的质量低下在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师资队伍缺乏专业性,任课教师在法制教学的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异性,学生在学习法律教育知识方面的热情不够高涨。当前的法制课程,任课教师很多都是以带班的形式上来的政治教师,甚至还有的是由班主任或者是学校教学的领导来兼职,很多的教师还从来没有接触过相关的法律教育,还有一部分的教师虽然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是缺乏一些相关的实践经验,很大程度上都是要依靠自身对教材的理解和自学,当遇到教材意外的问题时就会感到无从下手,有的甚至无法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教学质量,还有的学校教学聘请懂得专业法制教学的人员来担当副校长,这样就可以兼职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但是由于个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实际的实施情况并不能很好的满足学校法制教学的空缺,使得法制教学课程完全变成了单纯的知识讲授,学生对法制教育也没有任何的热情可言。
(三)法制教育的管理缺少整体性在学校的法制教学当中,因为缺少较为硬性的任务或者是硬性的指标,所以也就缺少清楚明了的职责和具体的目标,造成了法制课的达不到实际的效果。同时,在学校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当中因为缺少整体性措施以及和学生的家庭。社会的环境不能达到有机结合,学生在脱离学校教学环境之后,主要是处于家庭和社会的环境当中,而且现在很多的家长将孩子的教育工作完全的寄托在学校方面,很少对自己的孩子进行各方面的教育,即使做到了一定程度的教育,那也是很少见和片面的。在脱离了学校和家庭两大环境下的学生,智能通过社会的大环境来对其进行约束,这就造成了法制教育工作出现了严重的脱节和诸多教育死角的显现。
二、对学校法制教育所存在的问题的解决路径探讨
学生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基础,是一个民族发展的希望,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避免青少年出现违法犯罪的状况,这单单是提升青少年的本身的素质,保证青少年健康发展和成长的需求,同时也是为了振兴和发扬我们民族的重要决策。针对如何把握好青少年年的法制教育工作,我们大致分为以下几年对策:
(一)教育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学校教学的法制建设要充分开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升青少年在法律的意识以及法制的观念,为了降低和避免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保证青少年的健康的发展和成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级管理部门和学生的家长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引起充分的重视,在教育行政的主管部门需要制定出一套具体的教学管理措施,将法制教学的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管理的形式中,要充分的设立起专业的法制教育机构,真正做到有人教、有人管的效果,同时还要加强对法制教学的检查和推进的力度。
(二)教学内容要丰富多样化各个学校需对第二课堂以及社会环境中的实践活动加以充分的运用,对学生实施较为直观和生动的法制教育课程。例如给学生播放相应的法制教育宣传片或者是法治电影以及专题广播等等,多在学校举办法制教育的各种各样的法制知识有奖问答,带领学生去参观监狱的环境,组织学生模拟和演习真实的法庭,去聆听和刑事、行政、民事以及经济方面相关的审理过程,请正法部门的干警来对学生进行法制课程的讲授,让学生从根本上提升法制观念的心理的重视程度。
(三)教学要趋向规范化在法制教学的国产容纳观众需要彻底落实《有关基础教育和发展的规定》、《关于深度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意见》以及《关于深度规范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意见》等要求,提升中小学在法制课程中的建设,深度改革和不断完善法治教育的教学内容,要将法制教学的内容纳入到教育大纲当中,对具体的课程内容进行有效的规划,力争在升学考试当中参入相关的法制知识的考核[4]。(四)教学的整体质量需要不断的提升学校需要对相关的法制任课教师、法制监理教师以及班主任等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讲解和培训,并且需要对法制教育课程配备专业的法律教师,不断发展和壮大法制教育的规模。于此同时,在教学方面需要平等对待各个科目,并将法制教学课程列入到正规的考试纲要当中。
三、结语
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必须服务于法制教育的理念和法制教育课的本质。法制教育的理念要求将法制教育课从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知识化教育中解放出来,设置成独立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技能的教育课。职业院校法制教育的本质是以广大在校学生为对象,以法治和法律为内容,以培养其法律素质、传授法律技能为目的,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为主旨,展开的教学活动,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实践教育三者的合一。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从注重学法转变为注重用法。职业院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一定量的法学理论教育,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与专业密切相关的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目前,不同类别的职业院校整齐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在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生活,融入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二、法制教育教材的改革
除了《法律基础》主教材外,各职业院校还可以根据本系统、本校的专业和对应的职业的特点,结合与之相关的部门法的内容,简明扼要地编著对主课程具有辅助、补充作用的选修课教材。配合学生就业和创业的需要,可加以《劳动法》、《合同法》或有关工商、金融、会计等部门规章的重要内容,作为《法律基础》课的深化和延伸,以利于进一步提高学生步入社会的用法能力,这才算是达到《法律基础》的教学目的。为了不使必修和选择课的教材陷入抽象无趣的地步,也可以在辅助教材的下半部分收编一些教学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以下特征:
(1)能充分体现法律或部门法的基本原理;
(2)结合学生的专业和未来就业的职业特点,以相应的部门法的基本规范和运用规则为内容;
(3)配合当前的时势特点,增加反映当前青年人的普遍诉求,或者代表了与专业相关的该部门法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的内容。现行教材中的一些常见的法律名词,完全可以放在案例中加以注释的方式,让学生们能够在理解中实际运用它,而不必死记硬背大量的名词;这一来,教材的编排体例就搞活了。这样编排的教材,不可能不受到学生的欢迎,且完全可以作为其职业和专业化法律素质培训的选择课。经对职业院校的特点就是职业性较强,学生实习和实际工作的机会较多,在法制教育中,应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的这一特点,围绕学生所学专业的特征以及职业预期,在开展普及型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制教育层面,创新教育模式,应当开办部分与各专业职业发展相关、高职学生普遍关心的课程,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加学生对专业相关法律的关注,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需求,融入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例如,对于物流专业的学生,如果能够开设《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商法》等课程,将对学生法律知识积累、法律素养提高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轮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海商法》、《国际法》等课程,对于财政金融专业的学生开设《金融法》《税法》等课程,这些将有助于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只有让高职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对他们学习、就业甚至一生的影响,他们才能够保持对学习法律的高度热情,进一步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身实际职业能力。
三、法制教育教学方式的革新
(一)组织模拟法庭。这个做法以往就有,但调查显示学生们仍热衷这个方式,因为其参与性和综合功能比较强的缘故,在采用这个方式时,要注意选择适当的案例,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而言,选择理论难度不大、受人们关注的典型案例或与现时代年轻人关系密切的案件会比较容易发挥。同时,应注重教师的指导作用,可以对案件程序和理论要点作剧本式的安排,以增强其表现力和表演功能,显现出模拟法庭的参与性和观赏性。
(二)讨论式教学。这个关键要有好的、大家关注并容易产生不同见解的题目。讨论的形式可以灵活多变,老师事先作一些必要的提示,也可以要求分组讨论中选派代表做总结发言。
(三)开辟第二课堂。这是最灵活、最多样化的尝试,比如组织大家到相关的法庭旁听一些大案、要案,参观监狱,组织下乡普法,在重大节日在校园内外宣传展开法律咨询活动,组织法律社团和校园法律援助机构,开辟法制园地宣传栏等,师生共同携手丰富校园的法律与文化活动,都能令人感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的氛围。
(四)组织法官、检察官和法学专家开设法制教育专题讲座。如果配合适当的主题,比如宣传新法的诞生、重大的法律制度的变革,这样做法效果会更佳。其频次以每学期二至三次为适宜。以上方式可以齐头并进、多管齐下,也可以着重采用其中的二三种方式展开,教师们可以根据本校的教学条件和学生群体的不同爱好选择性地适用。五、建设优良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在当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制教育课合并的情形下,法制教育课的师资队伍得不到保障,非法律专业学位的老师任课的比例居高不下,还有大量的以政治教员和辅导员兼任的情况,情形不容乐观。这些非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得到再提高的机会不足,教师队伍整体的专业素质提升的速度偏缓,远远不能满足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深化和创新的需求,这是现状。建设优良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一方面应从法律专业人士和法律学位应届毕业生中招聘适用人才,确保法制教育课教师的学历和专业水平,这是居于第一位的。其次就是教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遇问题;当然,在全面实现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的专业化之前,这是必要的权宜之计。第三,也应注意教师队伍年龄与教学经验、法学专业学位与法律实践经验的搭配,利于教师群体共同提高。第四,在有条件的院校,可组建法学课教研组,共同研讨开拓高职院校的法制课教学,发挥教师队伍的集体力量。
四、结语
一、职业教育特别是高中阶段和高中后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以及大量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这是21世纪相当长时期我国人力结构和教育结构调整时必须考虑的关键环节,它的发展关系到行业和企业的生存、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
(一)21世纪我国经济、科技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必将对我国人力结构和教育结构体系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的表现之一,就是对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初中级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我们国家目前并在相当长时期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21世纪的挑战,我们面临着加快实现工业化和迎接知识经济的双重任务。从经济发展形态来说,目前全国实质上是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以及处在萌芽状态的知识经济等多种状态并存的状况。不同的行业、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产品的技术含量、生产组织方式、自动化机械化程度都很不相同,对人才的层次、规格、类型的要求也是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才的需求,是我们研究教育结构体系的重要依据。最近,我们组织了8个包括农业、电子、电力、冶金、建筑、铁道、商业、金融等不同的行业领导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研究分析各个系统人才的整体结构,并且注意他们合理的配比关系。结果表明,科学家(包括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以及能进入世界高新技术前沿攻坚和不断开拓新的领域的科技带头人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在行业和企业发展中起统帅、引导作用,这类人才在人才总量中虽然只占少数,但他们的全面素质和创新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国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水平,乃至国家的综合国力水准,目前这方面的人才不足,已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教育结构体系和人才培养,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生产的发展和提高,还需要有相当数量的在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应用型人才。这些人才的培养,在当前仍然还是我国教育结构中的薄弱部分,它使我国大量先进技术只能停留于样品、展品而无法转化为产品。同时,任何时期也不能忽视劳动者也即大量操作人员的培养。人们可以从外国买到科研成果,但买不到生产的质量,这是靠生产者的技术、知识和正确的劳动态度创造来的。在这方面,本文拟多用一点篇幅。以农业生产为例,全国种植业生产的人力结构,目前仍以两亿农户为主,以家庭经营为主要特征。当然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农户家庭也发生很大变化,根据调查,按农户的经营规模、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大体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1)企业型农民。这些农户从事的农业生产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程度较高,他们所受的文化与专业教育的程度也较高,大部分是中专和大专生。这是未来农业劳动者发展的方向,但是现在为数还很少,仅占10%左右。(2)技术经营型农民。这些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较高,产品有较大的专业性和商品性,接受新技术能力强,是农村采用新技术和进行专业生产联合体的骨干。这类农民的素质,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一定的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操作及经营能力。1998年这类农民的数量约占20.2%。(3)初级技术农民。他们具有当地农业生产的一般知识和掌握一般的生产技术,能在上述科技示范户的带动下,较快地采用新技术、新成果。这类农民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并经过一定的农业推广培训和应用技术的学习与实践。此类农民在相当一段时期仍是多数。(4)普通农民。是指较多地使用传统生产经验和知识技术的生产劳动者,目前一般是小学毕业或文盲。其数量将逐年减少,到2010年都应达到初级技术农民水平。1999年,我国农业劳动者中,具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9.5%(其中小学文化程度及文盲半文盲占46.75%)。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日本,农民中受过高中阶段和高中后教育的已达80%以上。在提高我国农业劳动者素质方面,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存在着巨大的需求。
(二)从我国各行业现有人力结构学历水平来看,初中及以下阶段学历层次从业人员还占较大比重,对发展高中阶段和高中后职业教育存在着巨大的需求。
据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在全国6.79亿从业人口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的比例占73%左右,同时还存在10%左右的文盲率。这两者所占比例高达83%。以铁路运输系统为例,到1997年底,受过大专、中专、技工等专业技术系统训练的仅占26.5%;具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人员仍高达42.3%以上。因此,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提高在职人员的素质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对发展各种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出了巨大的需求。
从当今世界情况看,根据1998年世界经合组织(OECD)28个国家和亚太经合组织11个国家共39个国家的统计资料,初中后分流(即高中阶段教育分为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两种)的国家和地区有29个,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荷兰、挪威、葡萄牙、波兰、俄罗斯、西班牙、瑞典、瑞士、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韩国等等;高中后分流的国家有4个,包括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小学后分流的国家有5个,包括爱尔兰、墨西哥、菲律宾、智利、巴布亚新几内亚(其中智利、巴布亚新几内亚小学教育的学制为八年)。这些都说明,当前世界许多发达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需求。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如果忽视或者削弱中等职业教育将会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二、大力发展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是当前和相当长时期我国教育结构体系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紧迫任务。
(一)由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普及以及我国正处于初中、高中和大学阶段学龄人口的高峰,发展高中阶段和高中后各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显得更为紧迫。
去年初中在校生已达到5811万。根据1999年当年的统计资料,全国有1589万初中毕业生,尽管当年普通高中招生增长10.2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共招生779万,其中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383万,将近1/2。特别是高等学校当年招生年增长率高达47%。在这种情况下,仍然还有810万初中毕业生(占初中毕业生总数50%以上)和174.5万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入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和高等学校,需要在就业前进行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因此发展高中阶段和高中后职业教育的任务将是十分艰巨和繁重的。
(二)在业人员和非在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任务将十分繁重。
前面已经谈到全国6.98亿从业人口文化程度总体上较低的状况。另外,据1995年的统计资料,全国尚有近两亿16岁以上不在业的劳动力人口,约有1500万人有寻找工作的要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要求,以及他们不同的志趣、爱好和特长,进行有针对性的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不仅有利于他们个人的生存、发展和提高,而且对促进各行各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对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的几点建议
(一)发展和改革职业教育首先要转变对人才的观念。
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但究竟什么是人才?则有不同的人才观。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9年5月编制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将我国职业划分为8个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细类。这些不同类别的职业活动都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相互关联、相互服务、不可缺少的社会活动,并都具有相当长时期的稳定性、规范性和群体性。这些不同的职业岗位对人才的知识和能力结构的要求也是不同的。同志最近强调指出: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这对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是有深刻意义的。对所有的儿童、青少年和社会成员来说,只要对社会对人民有强烈的责任心,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刻苦钻研,无论在哪一行,都会成为对社会对人民有益的人,都会对社会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成为人们尊敬的人才。有位教育家总结数十年教育工作的经验说,“人人有才,人无全才,扬长避短,人人成才”。我认为是说的很有道理的。树立新的人才观,首先是我们教育部门的任务。当今世界,在教育观上正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化或者革命。教育的空间已由学校扩展到家庭、社区以及工作场所,教育的时限已由在学校学习,延续为每个人的一生。教育的价值不再仅是培育少数“精英”,而在于能否为各种不同潜能的人提供平等的、能最大限度地开发自己才能的机会和途径,把成才之路铺在每个人的脚下。教育观念的转变是教育改革的先导,发展职业教育也是如此。
(二)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学习的终身化,职业教育也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使职业教育能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职业学校的办学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法,应当进行改革。这里我想突出强调两个问题。
(1)要紧密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办出特色。首先要对学生进行择业观的教育,使学生有面向生产、服务第一线,做有觉悟、有技术能力的劳动者和各类技术、管理、服务人员的志向和意识;要大力加强和企业以及实际工作部门的紧密联系和结合;在教学工作中重视对学生的技术能力特别是新技术能力的培训。
(2)根据当前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变化比较大的特点,要根据终身教育的思想,进行重大的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特别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不断更新自己知识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为他们一生的工作接收继续培训和学习,打下牢固的基础。
(三)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融合和衔接,努力构建和发展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成员对学习多样化需求的终身教育体系。
从世界范围看,许多国家从初中阶段开始,就把职业指导作为学生的必修课。1991年6月美国劳工部发表了《2000年的美国,要求学校做什么样的工作》的报告。该委员会对所有学校和学生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无论直接参加工作的学生,还是计划进一步接受教育的学生都应获取五种基本能力(合理利用与支配各类资源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获取并利用信息的能力、综合与系统分析能力、运用各种技术的能力)和三部分基础(基本技能、思维能力和个性品质)。对这八项都制订了详细明确的标准。这份报告反映了美国用人部门对包括普通高中学生学习的要求。不少国家的初别是普通高中都相当普遍地开设各种职业选修课,以满足一部分学生进入社会的需要。同时,在许多国家的教育体系中,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有经过中间教育机构的文化补习,进入上一级学校学习的机会;普通高中的毕业生也有通过一定的教育机构的培训进入社会就业的机会。逐步缩小中等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与职业学校的差距是当今世界的发展趋势。这对我国来说,可能是一个相当长期的发展过程,但是加强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和衔接,对我们来说则是十分紧迫的。
(四)积极发展非正规(非学历)职业教育。
我国当前初中和高中后教育结构存在某些混乱,同社会需求存在某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之一是教育结构中过于学历化的倾向,加之教育管理又常常以学历教育规范各类教育,这就促使许多本应由非学历教育承担的教育培训采取了学历教育的形式,造成了教育结构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浪费。大量事实表明:在社会从业人员中,需要在初中或高中毕业文化基础上通过正规学历教育就业的只是一部分,相当数量的则只需要通过非学历教育培训。我国江苏阳光集团、三毛集团是我国最大的现代化的毛纺集团之一,企业的装备都是从国外引进的最先进的自动化设备,年销售额连续几年都在一亿元以上,从人员构成来说,三毛集团职工6000人,其中生产第一线工人有5000人,据这个企业的总经理说,由于设备自动化程度很高,对工人在操作上的要求比较简单,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初中毕业生经过三个月培训,就可以上岗。这个总经理诙谐地说,如果招大学毕业生做这个工作,不仅对这些学生是大才小用,而且这个企业也会因生产者没有积极性而倒闭。同时,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终身教育思想的实施,社会对教育的需求更为广泛和多样,单一的学历教育不可能满足日益增加的社会教育需求。在普及基本教育的基础上,着重发展各种非学历非正规教育,是适应社会对教育多样化和终身学习需求的必然趋势,应该确立其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五)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为发展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并为构建和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社会化、多样化的终身教育体系,提供了难得的良好机遇。我们应当抓住这个机遇。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教育;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发展比较快,学生人数也逐年增长。但是,学生过多也会对法律教育产生不良的影响,学生多就业机会少,会出现人力资源浪费,学生质量不高等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前景并不乐观,高校法律人才与社会法律人才需求不相符,学生就业情况堪忧,所以,高校法律教育如何开展教育工作,如何培养出与社会人才需求相符的法律人才,提高学校人才质量,是高职法律教育改革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一、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现状
从我国高职法律教育来看,培养一批具有高文化素养和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人才,需要花费6年的时间。在我国高职法律教育中,本科院校是4年,高职院校是3年。高职院校仅有三年时间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可见高职院校的教育任务比较大,难度系数也比较大。据了解,我国高职院校法律系的学生就业状况并不乐观,他们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理论知识不牢固,且毫无社会经验。究其原因,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中,教学内容没有顺应社会的发展,教育结构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教育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辅助人员和几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完善。录用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难以就业,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成果不明显。因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辅助人员和几层法律人员,但是因为这两种职业的录用考核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善,各单位会根据岗位需求招聘法律人才,且招聘时间、标准、方式各不相同,学生难以应对复杂的招聘机制。(二)教学与就业脱节。高职教育主要培养技能型人才,一般学生的职业技能比较高,所以在教学中实践教学比较重要。但是高职法律教育中,学生的实践机会非常少,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法律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能力比较差。有的高职院校甚至压缩或取消学生的实践课程,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比较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应对。现在社会需要具有操作能力的人才,能够胜任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学生的目标应该是面向操作性的人才。高职教育其实就是以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为目标的。既然已经制定了目标,就应该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不要再沿用那些传统的教学模式,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以就业为导向。而现在的法律市场主要是需求一些法律辅助人才,懂法律基础知识,会实际操作。所以争取通过教学方式的改革来解决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三)高职法律教育师资力量缺乏。在高职法律教育中,多数法律专业指导老师的职业能力都比较低,只是掌握了比较基础的理论知识,对于实际的法律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在高职教育中,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比较短,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很多高职法律指导老师都没有实际的法律禁言,多数是“双师型”。这类指导老师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等都不高,不能满足高职法律教育的需求。
三、高职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举措
(一)正确的专业定位。高职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辅助型法律人才,这一目标必须明确。高职法律教育应该对法律专业进行科学的定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为社会提供更多高技能高应用的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律教育改革应该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凸显高职法律特色。高职法律教育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时间能力,构建以技能培养为核心的教学体系,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学生的实践课程中,可以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例如模拟法庭让学生能够在真实的环境中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对学生进行辅助服务训练,比如法律档案管理,速录训练等;也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学习了基础的理论知识后,让学生在真正的工作岗位上实习,发现自己的学习问题,在回校之后能够及时补充理论知识,为以后真正踏入社会工作做好准备。实训课程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三)重视师资力量建设。高职院校师资力量不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高职法律教育改革过程中们应该重视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学院教师的教育水平,给与指导老师进修或学习的机会,或企业实习的机会,让老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实习,提高老师的职业教育能力。针对高职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强的问题,高职院校可以挖掘比较有经验的法律讲师,举行系列讲座活动,让学生了解在进入社会工作之后会面临哪些问题,也可以聘请法律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人才,定期到校讲课,分享法律经验,扩展学院的师资队伍。
近年来,我国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满足社会对于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从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态势来看,高职法律教育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提升老师的职业教育能力,改革教育思想,完善教育结构,寻找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才是最科学的改革方法。推动高职法律教育,能够促进我国教育体系的发展,完善我国法律教育结构,提高国家法制化进程。
作者:王娜 单位:通辽职业学院公共教学部
参考文献:
[1]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
关键词:发展目标“十一五”规划三大思考
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主要包括七类发展目标,涉及到经济增长、增长质量和效益、自主创新、社会发展、改革开放、人民生活和民主法制等方面,前三类是经济发展的目标,后四类是非经济类发展目标。职业教育发展成功与否,直接或间接关系到“十一五”规划目标实现的质量与效能。为此,2005年11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职业教育“十一五”期间的“四大工程”、“四项改革”和“四个计划”发展战略目标和重要任务。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目标主要问题不在于满足“量的增长”,而在于如何“实现目标,确保目标的‘含金量’”,确保职业教育发展增长的可持续性和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发展目标的指标化与定量化之思考
“十五”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概念是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这是对西方科学精神和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的融合的结果,是一种“智慧的发展观”。“发展”起初并不是一个问题,而是一个答案,一个用来回答“匮乏”问题的答案。匮乏是相对于需要而言的,而需要是有高低之分、新旧之别的。因此,《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增长为核心”的发展也是一个涉及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和“建设和谐社会”合法性的“硬道理”与“战略目标”。
《决定》和“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基于我国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两个大的变化,一是社会劳动力就业需要加强技能培训;二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更多的高级技工,因此,需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发展对于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使我国经济建设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轨道上来,具有重大意义。《决定》提出的“十一五”职业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具体包括“四大工程”、“四项改革”和“四个计划”,其要旨在于:首先,进一步审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即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视为:是推进我国工业化、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就业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必然要求、作为振兴经济、增强国力的战略选择;其次,构建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力求做到“四个必须”,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再次,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质量;最后,面向市场、整合社会资源,多元化办学,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依据《决定》提出的发展战略目标框架,合理科学地设定全面和具体的规划目标体系,尽可能将这些目标指标化、定量化,即提出的绝大多数的目标是有明确的指标,可定量的、可测定的和可评估的。
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职业教育成功经验证明:发展目标的指标化和定量化,有助于体现职业教育“绩效责任制度”(accountabilitysystems)的建立。所谓“绩效责任”,就是通过管理(management)取代行政(administration),籍由市场(markets)、契约(contraets)替代官僚体制(bureaucracy)。职业教育绩效责任的内涵,也就是要回答:谁(who)?应该负责什么(what)?以及对谁负责(whom)等问题。正如经济学专家胡鞍纲在《尽可能将发展目标指标化定量化》一文中指出的那样,“发展目标的指标化和定量化,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他认为,发展目标指标体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转型和开放条件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区分三种不同的作用,即政府与市场的各自不同的作用和它们之间的互补作用。根据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混合产品的不同类型产品和服务,来划分三类不同的领域:由政府提供或干预的非竞争性公共服务领域;私人产品和服务竞争性市场领域;由政府适当干预、指导并利用市场机制的混合产品和服务领域。为此,他提出发展目标的指标体系包括:责任性、预测性和指导性等三类。
《决定》中提出的“四大工程”目标,即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性人才培训工程和城市职工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工程,而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各级政府责任性(如政策保障、投入问题、基础建设、教育资源整合和社会环境等)、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的力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发展重大问题的效度和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优先政策与措施等。《决定》指出,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主要在地方。而地方政府的指标,主要体现在执行力和创新发展力两大方面,具体包括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地方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规划和人才培养规格、类型、层次的规划以及就业服务体系的完善。
二、发展目标的主体地位之思考
现今世界职业教育可分为三大模式,即学校职业教育模式、企业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模式和双元制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模式。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职业教育经验和特征对我国职业教育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和实践的借鉴意义;职业教育发展目标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策优惠确定的,政府和企业、行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起主导作用,国家通过立法和优惠政策对政府和企业均有明确的要求和引导,规定职业教育方面的投入,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相应的实习场所和条件,否则需要支出经费请行业内相关的企业代为提供培训岗位,一方面保障职业教育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履行主体地位的法律义务,即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承担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的职责。
综观世界职业教育的发展多元化趋势,呈现出市场化模式、计划性模式、市场与计划混合模式、政府和企业、行业共同承担模式以及普职渗透模式,但其间共同的特点在于:政府和企业、行业的“两个主导作用”互相融合。事实上,职业教育的主体地位是发挥“两个主导作用”的基础,现在的问题是:我国企业、行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主体地位的缺失”,至今的《决定》仍旧停留在“鼓励”或“倡导”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事业的“一般性号召”要求上。为此,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呼唤“企业、行业主体地位”,不仅是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不可回避的命题”,更是职业教育发展“本质内涵的具体体现”。上世纪90年代中,我国许多地方纷纷进行所谓的“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将企业、行业所办的职业学校和培训职能收归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团体管理和实施,其带来的“严重后果”和“沉重代价”便是:技能型人才数量和质量“匮乏”;学校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与劳动力市场“脱节”;毕业生缺乏“就业竞争力”;教师没有实践经验,专业化发展遇到“瓶颈”;职业教育课程设置“愈趋普通教育化”,丧失职业教育特色。如果说,企业、行业从前所办的职业学校留有“计划经济的烙印”,那么,现今职业教育呼唤“企业主体地位”,则更多是顺应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企业、行业主体地位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办学,而现在无论是功能或是作用范围更为广泛。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其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1.企业、行业的需求和预测,有助于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提升职业教育应对劳动市场变化的适应能力;
2.企业、行业在开发制定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颁发证书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话语权”;
3.企业、行业在参与国家对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方面,赋有“雇主”和“劳动力市场裁判或鉴定师”的“双重身份”;
4.企业、行业在培训员工和实施继续教育的过程中,一方面提升了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又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奠定了基础;
5.在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升毕业生和受训者的“就业竞争力”方面,企业、行业不仅提供顶岗实习、工学交替的机会、基本条件,而且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供了规划思路;
6.企业、行业的主体地位,有助于遵循职业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带来的不仅仅是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多元化和投资融资、资源调整的多元化,而且密切了教育与经济、学校与企业、育人与用人、学业与就业的联系,企业、行业的需求、市场的要求成为职业教育改革最强劲的“源动力”。.澳大利亚的成功经验业已验证,企业、行业在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中的“主体地位”,其贡献就是确立了职业教育的品牌地位和为质量提供保障。具体做法包括:通过9个行业技能委员会开发“培训包”(Trainingpackages),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开发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
三、发展目标的关系之思考
为了实现《决定》中所提出的发展目标,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和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一新的科学发展观,本质和核心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根本目的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那么,以人为本的职业教育科学发展观,就晕以学生为本,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的,全面协调职业学校内部不同群体的人与人、普通教育教师与专业教师、实训教师工作以及劳动市场与人才培养长远目标之间的关系,保证职业教育学校、高等职业学院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观是对见物不见人、求量不求质、求规模不求内涵、求当前不求长远的片面发展观的否定。为此,须处理下列几个关系:
1.就业准备教育与升学预备教育的关系,职业教育的本质内涵就是“使无业者有业,有业者乐业。”我国职业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又有许多失败的教训。其中最值得反思和令人关注的课题便是:职业教育的发展理论或概念仍聚焦于社会需求层面、经济发展需求层面,很少或者根本没有从人的“个体需求”、“个别差异”、“多元价值”和“终身教育”等层面去建构职业教育发展概念。事实证明:现代的职业教育不仅已经摆脱了过去的从属工具性质,而且正在日益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成为人类发展的重要手段。如果说,传统的职业教育“使无业者有业”,那么,现代职业教育则是“有业者乐业”,就业不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是“生活的手段”和“人生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现代职业教育已经和正在实现几个转变:即职业教育从“终结性”转向“阶段性”和“终生性”;职业教育目标从单纯满足“就业需求”走向“就业和创业并举”,从“找工作岗位”到:自主创业”;职业教育内涵从“职业预备教育”延伸拓展为“职业预备教育和升学预备教育”或“人生预备教育”;职业教育的“工具”发展成为一种“生存教育”和“一种生命的存在方式和生命的连接”的手段和途径。”这是因为马克思早就论述过,劳动力是生产力诸要素中最革命、最活跃的因素。劳动力要素本质上是“人格能量释放的结果。”因此,现代学校职业教育除了为学生的就业作准备,更要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满足多元需求。况且,我国职业教育面临“劳动力过剩条件”的现状,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部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以升学和就业并重,不妨是一种选择。
2.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决定》中提出:“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发展量化目标:即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达到800万人,输送2500多万名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1100多万名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每年培训城乡劳动者上亿人次。规模的目标固然重要,但质量更为重要。因而关注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提升就业竞争力的研究,必须与研究科学定位和内涵发展建设同步进行,进行整体性研究。事实上,职业教育院校是否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校企合作经营机制等原则,检验的标准不是其一时的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办学条件等优势,而是在市场化发展进程中和普通教育政策“不对称”条件下,继续打造“可持续发展实力”与经受瞬息万变市场的考验。因此,提升职业院校核心竞争力则是当务之急。
广义地讲,首先需要对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类型定位、培养目标定位和教育市场定位加以明确。并通过这种明确,与其他学校作一市场区隔。这应当成为职业院校打造核心竞争方的二个前提。广义地讲,职业院校类型定位和市场定位应包括学校经营方式定位;专业发展与方针定位、服务行业与企业定位以及生源市场定位、服务区域企业与行业的定位。学校经营方针定位,从最一般的意义讲,指的是在“发展”和“追求”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经营方针之间作出选择。专业发展与方向与此相应的品牌课程的定位指的是:学校需要明确是以学历教育为主,还是包括学历、非学历的教育多种形式并存。在有了明确的劳动市场定位之后,就可能明确自身的经营策略。当然教育经营策略有别于产业、企业经营策略,但就其本质而言,又具有许多共性,涉及到场心竞争力的市场占有率、市场的影响力和品牌的辐射影响力。简而言之,在教育市场方向体现在生源质量、专业的吸引力与知名的品牌产业的营销力。殊不知,生源的质量和数量是职业院校生存的“第一桶金”。
真正的核心竞争力来自职业院校内部、内部核心机制,来源于这个内部核心机制是否能够使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共同互动发展关系,而非其专业名称和学校声誉等外在表现。
我国职业院校发展历史和水平与普通教育学校相比存有一定差距,其中最突出体现在:没有真正形成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等值”地位、生源质量的“落差”、投资与政策未能享受“公民待遇”。基于上述,在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市场差异性大、政策严重不对称,专业设置“同构性”倾向严重条件下,职业院校采取或选择提升核心竞争力对策主要有下列四条:
一是根据自身发展成功经验和比较优势条件。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具体包括学校类型定位(偏重人才生产、技术应用教学型)、培养目标定位传业智能应用性人才)、生源定位(以本区域为主或是跨区域)、毕业生源流向定位(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兴产业、三资企业和生产企业等)。
二是注重品牌专业建设与市场需求互动发展。加大专业建设投入和品牌专业、品牌课程营销策略,实现“两个零距离”(教育教学和社会需求零距离、学生职业素养、职业能力和岗位需要零距离),全面推进学院课程、教学和评价整体、同步改革与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三是以骨干专业建设和品牌课程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在相对稳定教师队伍的前提下,拓展教师来源多元渠道,引进骨干教师,改变教师队伍专业结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不相适应的现状。为教师创设专业发展的“个性和自我发展”空间。倡导教师参与校本研究,创新教学与培养模式,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与就业竞争力。
四是重构职业学校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绩效。逐步实施“管理重心下移、压力传递的绩效责任制”。也就是说,学校层面加大服务功能、协调机制和引领战略发展思路;加大专业建设力度,不断创新和改革教学、课程与评价的常规工作,真正形成“教师治教、校长治校和政府谋发展战略”的良性互动、促进机制的格局。
根据于俊平介绍,通州法院法官会深入校园,在共建院校担任诉前调解协调员,指导学校妥善处理校园纠,这在北京各地区法院中是一项新的尝试。在学校发生的纠纷中,少年庭法官提前介入,案件双方都会对作为有司法权威的中立第三方产生信任,从而调解工作也方便展开。除了法律知识的耐心讲解,法官们设身处地地站在双方角度为其考虑,积极促进双方和解。例如学生与学校发生矛盾,如果学生及家长与校方彻底闹翻,可能会导致学生转学,而学生再适应新的环境需要一定的时间,从而会影响学生学习,学校则可能被诉至法庭,影响校方声誉,这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另外,如果双方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也会将案件归于少年庭审理,力求保证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于俊平说,法官介入调解的成功率很高,但有时也会有不成功的例子,原因是部分学校投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学校顾虑不能保险理赔,选择诉讼判决方式。
2在校安置缓刑考验期学生
缓刑考验期的在校学生安置是法制共建协议的重要内容。部分高年级已经完成义务教育,学生犯罪后,一旦判处刑罚,学校一般按照校规校纪开除处分,将这类学生推向社会,如果不加管理,极易再犯罪或自暴自弃。缓刑考验期学生应当接受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也就是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定期管理。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不影响学生学业并保护其隐私的情况下,也会定期回访,和学校、社区矫正机关共同做好帮扶、教育工作,对于存在生活等困难的,法院也会予以救助。成年后步入社会的,法院也会对有些学生进行适时跟踪,但本人拒绝的,法院不会强行教育或督导。
3增强法制教育团队专业力量
作为法制教育工作力量的重要一环,法院承担的任务不仅仅局限于与学校的法治共建,更承担着对其他教育力量的督促与指导。严格培养教师的法制教育素养通州法院对全区新入职教师、小学德育校长德育主任及幼儿园公招人员进行过法制教育讲座。于俊平表示,这三类人员均需学习必要的校园纠纷案件应对和法律知识,需要了解法律对学校和老师的责任要求。他认为,一些教师确实存在着法律知识匮乏的情况。针对这三个实施法制教育工作的群体,培训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针对新入职教师,会通过讲解一些违法犯罪预防的知识和案例,尤其是本辖区教师违法以及犯罪的案例,以接近性和生动性感染老师,提升他们的守法意识。针对小学德育校长、德育主任,重点在未成年被害预防讲解,并强调法制教育的大局观。针对幼儿园公招人员,主要从他们的具体工作入手,如饮食安全、校园安全事故等。幼儿园老师和小学老师培训的不同点还需参照侵权法38条至40条,因为分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做了不同规定,前者责任要求更高,故要求和注意的问题也更多。促进家校联合,建立有效地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通州法院会定期与学校协商,利用召开家长会的机会,由法院的法制副校长到校授课,以案例教学等多种形式,提高家长的监护意识和守法意识,促使其承担起监护责任。组织涉事家长到法院开展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指导家长用合理方式教育孩子,强化对孩子的保护意识。同时,将未成年学生被侵权、被侵害案件情况及时通报校方,提高学校法制安全教育的针对性。另外,法院也会向相关部门建议或进行联合发文的方式,建立有效地未成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关注来京务工人员的生活境况;同时,针对刑事案件多发问题,建议治安重点地区的派出所、治安巡防部门做好警务防范工作,堵塞社会管理漏洞。
4多方联合创新法制教育形式
关键词:陕西中等职业教育;调查
《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中指出:今后一个时期,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力争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人数在2004年的基础上增加100万,达到650万。经过几年的努力,到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为落实这一目标,陕西省职业教育近年的工作目标是: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2005年,中职招生要在2004年的基础上增加4万人,达到27万人,2006、2007两年的招生增长幅度都要达到20%以上。能否达到这个目标,陕西省职业教育学会委托《陕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调查与研究》课题组于2005年对陕西省部分中学、中职学校进行了调研。调研采取的方法是:以点带面,抽样调查,点的选取尽量照顾全省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地区,同一地区的不同生源(城镇、农村),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座谈访问等形式,获得第一手资料。
一、陕西省中职教育资源状况分析
2004年,陕西省共有中等职业学校448所(含民办87所),在校生40万人,课题组对中职学校进行了抽样调查,共抽取学校20所,分别为陕北地区6所,关中地区10所,陕南地区4所。
(1)调查的20所中职学校,平均占地241.2亩,其中农林学校占地较大,最大达1018亩,而最小的榆林工业学校占地只有27亩。根据学校占地及拥有的资源,政府给这20所学校核准的学生规模是平均每校1490人,现在这些学校在校生总数为32149人,已超出核定规模。但根据调查数据,各学校目前仍有潜力,扩招的余地仍然很大。
(2)2004年,被调查学校共有招生计划14315名,最终报到学生12122名,报到率为85%。在调研的过程中得知:这一数据并非一次招生所完成,而是各学校在不断补招的情况下才得到的,有的学校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数量是最终报到学生的四五倍,如果按照一次招生报到率来看,很少有学校能达到50%,说明招生仍然存在较大的困难。调查学校之中,最终报到率最低为43.6%,最高达、139%,各校报到率的巨大差异反映了学校办学质量上的不平衡。
(3)学校目前的生师比为1:8.9,如果加上各学校的外聘教师,生师比还要小。各校普遍聘请了兼职教师,如靖边职教中心2004年外聘教师34人,2005年外聘教师30人,占学校教职员工的15.7%。
二、2005年初中毕业生状况分析
初中毕业生的去向可以直接反映出职中的生源状况。课题组对全省不同地区的12所中学进行了调查了编制了调查问卷,并对初中学校的教师、校领导及部分学生进行了访谈。对以上12所中学发放了调查表420份,回收有效问卷351份,有效回收率84%。调查采用分层整群抽样方法,随机抽取省内普通中学初中应届毕业生为调研对象,其中,男生175人,占49.9%,女生,176人,占50.1%,平均年龄15.25岁。结果如下:
1.初中毕业生去向分析
(1)从整体看,大部分学生选择上高中(占86.6%),其中,男生选择上高中和辍学的比例大于女生,女生选择上中职的比例大于男生(见表1)。
(4)从父母文化程度来看,父母文化程度越高,选择高中的比例越高,选择辍学的比例越低。在中职的选择上,初中文化程度父母亲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母亲文化程度越低,选择高中的比例趋低,选择辍学的比例趋高;初、高中文化程度母亲的学生选择中职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见表4)。
2.学生选择的原因分析
影响学生选择去向的因素排行为:①个人学习原因(66.60%),②个人兴趣(26.40%),③就业原因(24.7%),④家庭经济因素(21.6%),⑤其他原因(14.8%)。其中:选择高中的原因:①个人学习原因(70%),②就业原因(28.6%),③个人兴趣(25%),④家庭经济(20%),⑤其他(16.4%)。
选择中职的原因:①个人学习原因(61.7%),②就业原因(38.2%),③个人兴趣(32.5%),④家庭经济(23.5%),⑤其他(2.9%)。
选择辍学的原因:①家庭经济(53.8%),②个人兴趣(46.1%),③个人学习(7.6%),④其他(7.4%)。通过以上数据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初中毕业生升学首选普通高中,占86.6%,选择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仅占9.7%,还有3.7%的学生选择辍学,这与中职教育资源分析相吻合。学生首选普通高中的原因是学习因素,选择中等职业学校的原因也是学习因素,这说明职业学校面向就业的优势尚未显现。
(2)陕南地区辍学的比例远大于其他地区。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近两年我省推出的五大职教品牌之一“秦巴茶艺”远不能吸引辍学学生接受职教,说明陕南地区的职业教育尚待提高。
(3)在中职的选择上显示多子女家庭比例较高,子女多必然导致经济困难,从另一方面说明职业教育仍是学生以及家庭无奈的选择而非主动的选择,家长让子女学习一技之长以便走上社会,似乎是客观因素所迫。初中文化程度父母亲选择中职的比例高于其他类型,既反映家长期望值的差异,也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对择校的影响。
(4)仅初中毕业生选择的比例来看,完成扩招的目标很难,但从我省实际上普职招生的比例可达到6:4来看,学生及家长的选择中隐含这样一个信息,即先选择普通高中,普通高中若上不了再考虑中职学校,这是能保证扩招任务的原因。
三、结论及建议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陕西省中职教育资源潜力很大,如果满负荷利用现有中职资源,在校生可增加48%。同时,生源充足,初中毕业生报考中职的比率虽然不大,但潜在的入学率仍然很大,即考不上高中后,为避免辍学最后还得进入职业学校就读。有近40万名初中毕业生需要接受职业教育,所以,27万的招生任务不难完成。
通过调查也看出了陕西省职业教育要真正发展起来必须认真解决的三个问题。
(1)大力提高中职学校的就业率与就业质量,提升职业教育的竞争力。目前,我省中职生的就业难问题尚未引起社会足够的关注,对就业质量更少考虑。很多中职学校宣传的就业率含有很大水分,把学生推出校门有个岗位就算就业,导致有的学生6月份就业8月份失业,造成实质上的未就业,严重影响中职教育在学生家长心目中的形象。一些家长认为上了中职再就业和初中毕业直接就业没什么两样。因此,中职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就业质量给予足够的重视,提高职业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竞争力。
1.法律诊所式教育。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的法律诊所,已经在多年的实践运用中被证明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升华理论知识、获取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锻炼职业技能与道德素质的有效途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下,课堂教学中,围绕学生承办的实际案件,采取提问、讨论、模拟、反馈等方式,使学生在交流互动中获得实践和法律上的知识;课堂外,学生在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案件,在实务中提高自己法律理论的运用能力,获取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意识和素养。因此,在高校对专业型法律硕士的教育中更多的运用法律诊所课程和方式,能够有效地培养专业型法律硕士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2.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相结合的教育模式。课堂教学在我国两千过年的教学体制和理念中都占据着首要的位置,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讲解和分析,以“传道授业解惑”。但是,对于实用性极强的法学专业和专业型、复合型的法律硕士来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仅仅只有课堂教育是远远不够的。目前我国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在内的少数高校与当地法院进行联系,构建法庭审判的远程观摩网络,让学生不出校门,在教室中就能观摩到各类案件的法庭审理过程,并能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真学习和研究律师、法官以及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行为。课堂教学与远程观摩的结合,能够使学生更好的掌握理论知识和运用技巧。
3.实习与研究相结合。教师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一个在研究中研究,一个在实践中研究,大学教师甚至教授,通常都是埋头做学问,理论能力和学术能力很高,但却忽视了实践。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多是以学校教育为主,学生的实习成为毕业和就业前的一道程序。但对于专业型和复合型极强的法律硕士来说,虽然其在就业和择业方面比法学专业的学生有着更多的选择和机会,但是专业理论功底较弱,使其在走上工作岗位后的胜任能力存在一定问题。增加专业型法律硕士的实习教育,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只有更多的进行实习,深入法律职业的基层和实践中,真正与法律职业工作者联系在一起,才能发现目前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现状和问题所在。让学生更多地在实习中发现问题,并进行研究和总结,能够更好地锻炼学生的观察能力,提升实务技巧,培养职业道德。
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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