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3 15:14: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市政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经济学中所谓的“财富效应”最初是指庇古(ACpigou)提出的实际货币余额效应,即“庇古效应”。它是指价格总水平变化引起人们手持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变化,进而引起消费水平和总需求量的变化。后来,弗里德曼(MFriedman)、莫迪利安尼(FModigiliani)等人在他们的现代消费函数理论中,提出了消费的“持久收入假说”和“生命周期假说”,引入财富变量,考察了它对消费的影响。RobertlElHall(1978)和MarjorierFlavin(1981)把理性预期理论、持久收入理论和生命周期假说综合起来,同样突出财富对消费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如下的现代消费函数的形式:
C=αWr+βYd+γ(1-β)Yd-1(1)
其中,0<α、β<1,Yd和Yd-1分别是当年和上年的可支配收入。上式表明,决定消费支出的不仅仅是现期和前期的可支配收入,还包括消费者积累的财富。消费者财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房地产资产。当房地产价格上升时,财富增加,资产组合价值就会增大,这样消费也就随之增加,这就是房地产的“财富效应”。房地产“财富效应”传导货币政策的机制可以分为两个过程。(见图1)
一是货币政策影响房地产价格的过程。当货币供应量(M)增加,利率降低时,一方面,储蓄变得没有吸引力,社会公众就会将持有的储蓄资产转移,银行信贷放宽,企业与社会公众货币持有增加,富余货币的出路之一就是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等;另一方面,利率降低了,又会鼓励通过按揭方式投资房地产的购房者,结果对房地产的需求增加,从而提高房地产的价格(Ph)。反之,则抑制房地产价格的上涨。
二是房地产价格影响消费与产出的过程,即通过房地产的“财富效应”影响消费和产出。房地产“财富效应”存在与否,以及大小如何是房地产“财富效应”传导货币政策机制能否实现的重要依据。这一作用机制存在两种相反的效应:一方面是产生“正的财富效应”。对于拥有房地产的消费者来说,房地产价格上涨带来净财富的增加,因此可以增加当期消费。如果房价上涨后可以通过再融资方式或出售房地产的形式来兑现资本收益的话,那么这种收益必定对家庭消费会有促进作用。如果房地产价格上涨,但并没有进行再融资或出售房产的话,这种没有兑现的财富仍可能促进消费,原因是它提高了财富的贴现价值。因此消费者在预期他们比以前“更富有”时就会增加当期消费。另一方面也带来“负的财富效应”。例如,对于租房者来说,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对他们的个人消费就有负的效应,而那些计划购买住房的家庭的消费会因为房地产价格上涨而减少,因为在面临上涨了的房地产价格时,这些家庭要么只能购买一套更小的住房,要么就必须依靠减少当期消费来应付。
综上所述,房地产“财富效应”传导货币政策的机制是:
二、房地产“财富效应”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1.降低了仅以物价稳定作为最终目标的完善性。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发展,房地产“财富效应”的存在使得房价对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构成较大影响,狭义价格指数的稳定并不能保证经济的稳定。房地产价格上升,“财富效应”改善了企业、居民的资产负债表,刺激企业投资和居民增加即期消费,促进了经济繁荣,可能造成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的膨胀。反之,房地产价格下跌,“财富负效应”会引起企业、居民的资产负债状况恶化,将会动摇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抑制了投资和消费,引发了经济衰退,可能陷入通货紧缩的恶性循环。由此可见,房价波动产生的“财富效应”及“财富负效应”会进而引发经济的波动,而仅以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是不够的,并不能保证经济的稳定。
k或V稳定的情况下,货币当局可通过控制货币供给量来控制名义收入P—Y。即货币供给量能够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前提是货币流通速度稳定。
而伴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由于房地产的“财富效应”,长期内货币流通速度是变化的。因为房地产价格波动会导致消费者对资产组合重新选择,这必然会导致货币需求量的变化,即k值或V必然要波动。这就使得货币供给量M2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它必须随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做出调整。即存在如下关系:Hp波动资产选择变化Md变化k或V不稳定Ms不确定货币政策效应的不确定性。
3.增加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监控的难度。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地产“财富效应”的日益扩大,房地产成为传导货币政策的一条重要渠道。传导主体的增加,使得传导链更加复杂,传导效果的不确定性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的难度。首先,房地产市场加入传导体系使得信用创造功能可以在更大范围实现,中央银行控制货币的难度加大。其次,互动性增强使房地产市场吸纳货币的能力增强,传导更具弹性,房地产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价格变化更直接地影响到商业银行存款的增长。
三、实证检验
根据前面的分析,房地产“财富效应”影响货币政策的机制是通过房地产价格变化进而影响消费等实体经济过程来实现的,财富效应的大小对房地产财富效应对货币政策传导作用的发挥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房地产“财富效应”作一具体检验。本文借助现代消费函数(1),来检验我国的房地产“财富效应”。考虑到前期的可支配收入已经分解为本季度的消费和投资(或储蓄),而投资(或储蓄)部分已经形成居民的个人资产(实物资产或金融资产),因此消费者在考虑当期消费支出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应该是当期可支配收入和上期的居民资产,现代消费函数(1)再次简化如下:
以全国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来代表房地产财富变动状况,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代表消费支出水平,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代表收入水平。考虑到我国房地产价格在2000年到2005年的高速成长,本文采用2000年第一季度到2005年第三季度的数据来作为样本。数据均来自此期间中国国家统计局的《中国经济景气月报》。
本文对易受季节因素影响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作季节处理。由于采用的是时间序列数据,为避免虚假回归,我们首先进行各变量的平稳性检验,即单位根检验(见表1)。表1中的DF和ADF检验结果与DW临界值表明,各变量都是一阶差分平稳序列I(1)。所以,可以采用Engle-Granger两步法对Ct和其他变量进行协整回归。
第一步:OLS回归得到稳定的回归结果如下:
从协整回归结果(5)可以看出,消费支出、房地产市场和可支配收入三个变量之间存在动态均衡机制。从系数上看,可支配收入是影响消费支出的主要因素,可支配收入每变动1%,消费支出将变动0442%。随着我国住房货币化改革的全面推进,以及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价格的整体上升,我国房地产市场也初步显示了其财富效应。不过,我国房地产的“财富效应”还比较微弱,从回归结果看,全国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每变动1%,消费支出才变动0036%。
造成我国房地产“财富效应”比较微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从自住与投资的角度看,房地产价格的变化对自住者的消费影响是有限的,而对投资者的消费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当前,由于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还十分滞后,居民投资于房地产市场还缺乏有效的渠道,致使我国居民资产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还十分有限,房地产资产在家庭总财富中所占的比重还很低,相对于居民金融资产来说还很小,广大居民所持有的住房是以自住为主,这样,价格的上升,虽然家庭总财富是增加了,但是可用于当前消费的收入并没有增加,消费当然也就没能随之增加。其次,由于我国正处于住房消费迅速发展的时代,即广大居民从原来无房到逐渐有房的时代,而这一轮的房价上涨速度过快,价格过高,已经超出了大部份人的购买力,结果,对于那些想买房的人来说,为了能买到房子,他们就得减少当期消费来应付更高的首付和按揭贷款;对于租房者来说,这一轮的房价上涨使房租也同步上涨,抑制了其他消费的增长,也不利于整个社会消费的增长。
四、“财富效应”微弱对我国货币政策的启示
从房地产财富效应传导货币政策的机制看,货币政策的房地产传导渠道要发挥作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中央银行操作货币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影响房地产价格并控制房地产价格走势,二是房地产价格浮动要能有效地影响消费和投资。从实证检验结果看,我国房地产“财富效应”十分微弱,也就是说,即使房地产价格大幅度地变化,其对消费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进而对产出的影响也十分有限,想通过货币政策影响房地产价格进而作用于消费和产出必然会事倍功半。因此,单从房地产财富效应微弱的角度看,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货币政策都不应该考虑房地产价格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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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摆事实讲道理
“摆事实讲道理”是人们在长期的写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有效论证方式之一,但是目前一些语文教学工作者对其内涵和具体操作方式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些认识甚至存在错误,需要进一步探讨。
有人将“摆事实讲道理”割裂开来,认为它是两种论证方式:“摆事实”是事实论证,“讲道理”是理论论证。也有人把“摆事实讲道理”看作一种论证方式,认为它是指围绕论点列举典型事例,然后通过对事例的具体分析证明论点。显然,第一种认识是错误的,在此必须澄清。
“‘摆事实’是事实论证”,这种认识的错误之处在于把事实论证简单化,将“摆事实”等同于事实论证,将事实论证简单地理解为“观点加例子”。“摆事实”其实就是叙述事实,怎么能说是论证呢,其错误显而易见,无需反驳。
关于“‘讲道理’是理论论证”之说,也不科学,其错误之处同样在于把“讲道理”等同于理论论证,将它们的内涵混淆。固然,理论论证和“讲道理”都要进行议论,都要进行说理,但它们本身不是一回事。“讲道理”可以通过叙述事实揭示其本质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通过引述理论推论分析的方式来进行。因此,“‘讲道理’是理论论证”之说也有瑕疵。
我们认为,“摆事实讲道理”是叙述和议论的紧密结合,是材料和观点的有机统一,其实质是通过概述典型事实和分析其中蕴含的有关道理来证明论点。“摆事实讲道理”的关键在于摆什么样的事实,怎样摆事实;讲什么样的道理,怎样讲道理。
关于摆什么样的事实,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看论点是什么。一般来说,要摆能够证明论点的事实,且事实本身应该具备以下特点:与论点有较高的契合度,真实准确可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新鲜新颖新奇,内涵单一明确,简明扼要概括。具有上述特点的事实,才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可读性。
怎样摆事实,关键要看具体的语境。如果在文章开头需要引出论点,摆事实就应开门见山,径直叙述,从事例中推出观点;如果文章开宗明义直接亮出了论点,就应紧跟论点对其进行阐释,然后借助过渡句或过渡段来引出(摆出)相关事实。譬如《真理诞生于一百个问号之后》一文,开篇开门见山,提出论点:“真理诞生于一百个问号之后”;接着阐释论点含义:发现真理,必须善于观察,善于思考;然后设置了下面的过渡段:
纵观千百年来的科学技术发展史,那些定理、定律、学说的发现者、创立者,差不多都善于从细小的、司空见惯的自然现象中看出问题,追根求源,终于把“?”拉直,变成“!”找到真理。
上述文字自然巧妙地引出了人类科学发展史上的三个具体事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谢皮罗教授观察洗澡后浴缸里被放的废水的旋转情况,发现洗澡水的旋转方向与地球自转有关;德国地质学家魏格纳分析美欧大陆蚯蚓分布的有关资料,推断出欧洲大陆和美洲大陆最早可能连在一起;一位奥地利医生偶然发现熟睡的儿子眼珠子转动,由此追根究底,多次观察实验,进而得出“当人的眼珠子转动时,表明他正在做梦”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摆事实时所摆的事例可以是一件,也可以是两件或三件,且叙述应该简明扼要,紧扣论点。
如果要问摆事实后讲什么样的道理,回答自然离不开论点。证明文所讲的道理就是论点所蕴含的思想或者就是论点本身,同时也是所摆事例本身所蕴含的道理,两者具有较高的契合度,论证才算严密。
至于怎样讲事例中的道理,我们认为主要的方法有归纳推论、对照比较和因果分析。究竟选用哪种方法,要视选用的具体事例来定。
如果选用了与论点相关的两则以上性质相似的事实材料,写作者则可以运用归纳推论法。具体说来就是寻找相似材料的共性,说明其中蕴含的道理,通过揭示事实与论点之间的内在联系来证明论点。譬如前面提到的《真理诞生于一百个问号之后》一文,在列举了三个典型事例之后,水到渠成地进行归纳推论:“这些都是很平常的事,然而‘打破砂锅问到底’的人却从中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科学史上,这样的事例有很多,它说明科学并不神秘,真理并不遥远,只要你见微知著,那么当你解答了若干个问号之后,就能发现真理。”作者在这里揭示了三则事例的共性:善于“打破砂锅问到底”和“见微知著”,就能发现真理,恰到好处地论证了“真理诞生于一百个问号之后”的观点。
如果选用了与论点相关的两则性质相反的事实材料,写作者就可以采用对照比较法,通过正例与反例所蕴含的道理的映衬、对照和比较,论证论点的正确。欧阳修的《五代史伶官传序》一文运用事实对比法非常成功,作者引述庄宗得天下时的谨慎不易和豪迈气势以及失天下时的仓皇迅速和哀伤不已等相互映衬和正反对比的史实,强有力地论证了“国家盛衰兴亡主要取决于人为因素”的重要观点,说服力极强。
如果选用了与论点相关的事实材料,且事实材料与论点具有某种因果关系,写作者就可以运用因果分析法。使用此法,必须在叙例之后,找准事例中某个角度与论点之间的因果关系,利用所引论据与论点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说理。具体说来,就是要选准事例中的某个切入点(如某种结果),回答为什么会这样,写作者所分析的原因,其内涵与论点含义一致,或者说,原因就是论点。这样,事例跟论点便挂起钩来,事例客观上也证明了论点。譬如论证“主观武断会招致失败”,可引用三国时期马谡“失街亭”的历史事实,从事件的结局切入进行分析:“马谡之所以失守街亭,大败而归,主要是因为他盲目自信,不听劝阻。因此,我们在做出重大决定时,必须兼听各方意见,不能主观武断,否则,就会重蹈马谡的覆辙。”
二、引理论巧分析
“引理论巧分析”是运用理论论据证明论点的论证方式,也称理论论证或引用论证,其核心是围绕论点引出相关理论论据之后,要对所引理论进行阐述分析,巧妙揭示论点与论据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论证方式的着眼点在于“引什么”、“如何引”、“析什么”和“怎样析”。
“引什么”是引用论证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引哪些理论,其依据自然是论点。一般来说,要引能够证明论点的相关理论,且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正确的理论,说服力强的理论,新颖前沿的理论,简明通俗的理论,表义完整的理论。理论的具体形态可以是公理,也可以是定律;可以是经典著作中的论述,也可以是权威人士的言论;可以是名言警句,也可以是格言谚语。典型的理论论据一般都反映了事物的本质,且被大量事实证明是正确的认识,因而对于证明论点来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
“如何引”相关理论,需要看具体的论证环境。可以紧跟论点直接引用,也可以在论点之后通过说明出处引用。前者只能“引用原文,不作语言形式上的加工”[2],且引文要加引号;后者可以引用原文,也可引用原文之意,不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表意都要准确完整。
“析什么”,自然关乎论点。应析理论论据中能够证明论点的道理,应析理论论据中涵盖论点的句子,其实质是选择好分析的角度。只有选对了角度,正确的结论才有可能合乎逻辑地推理出。
“怎样析”,其实质是用什么方法使论点坐实,令人信服。写作者可以采用演绎推论法,也可以采用阐述分析法。前者以理论论据为大前提,推论出与论点内涵相一致的结论,进而证明论点;后者通过对理论论据的阐述分析,析出与论点相一致的道理,进而证明论点。请看下面的论述:
做实验不可有成见。一个人做学问不可能没有一些看法,但是当你进行实验时,一定要把你的那些看法暂时忘掉。有位科学家说过:“要把一切成见留在实验室的门外。”这句话十分正确。因为只有把成见留在门外,才能客观地进行实验,得出科学的结论。反之,你只能看到你想看到的东西,对其他东西视而不见,自然就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所以,要想实验,就必须把脑子擦干净,让它像一面一尘不染的镜子。[3]
上面这段文字,第一句提出了论点,第二句阐述论点,第三句紧接着引用名言,第四、五、六句先对名言做出断定,进而进行因果分析和对比推论,第七句得出结论。纵观全段,其观点正确明晰,论据典型有力,分析恰切到位,论证合乎逻辑,结论令人信服。
三、寻相似作类比
“寻相似作类比”是一种借助已知的事物(或事理)和被证明的事物(或事理)之间具有的某些相似点来推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可能具有某些相似点,进而证明论点的论证方式,也称类比论证,“是类比推理在论证中的实际运用,类比推理是类比论证的理论基础”[4]。类比论证和类比推理具有共同的特征,即从某事物具有某属性推知他事物也具有该属性。这种论证方式的前提是要寻找和发现已知事物(或事理)与被证明的事物(或事理)之间具有某种相似点,重点在于比较类推,关键是如何寻找相似点,怎样进行比较类推。
寻找相似点,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论点及其内涵,知道自己想要证明什么。
其次,围绕论点广泛联想,凡是与论点内涵相关、性质相同的事物(或事理)及其属性,都在寻找之列。
第三,鉴别斟酌,选优汰劣。选择那些与论点内涵性质相同且与论点有较高契合度的事物(或事理)及其属性,也就是“选择恰当的类比对象”[5],以此作为比较类推的前提。
进行比较类推和分析说理,必须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用简明准确的语言陈述选定的用来类比的事物(或事理)及其相同属性,尤其要注意选用同样的词语或者意思相近的词语来表述相同属性,以确保推论的可靠性。
第二,要尽可能多罗列相关事物及其相同属性,因为“相同属性越多,则结论越可靠”[6]。同时应合理排列参与类比的事物(或事理)及其相同属性,以确保推论过程的严密。
第三,要确保进行类比的事物(或事理)之间的相同属性与推出属性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性。因为相关性越强,推出的结论就越可靠。譬如要论证“教学工作者应该对教学敏感”这个观点,写作者就可以采用下面的论证方式:“品茶师、品酒师、烹调师和教师都是专业工作者,品茶师对茶叶敏感,品酒师对白酒敏感,烹调师对菜肴敏感,所以,教师也应该对教学敏感。”这个类比推论所借助的前提的相同属性(各类专业工作者对自己的业务敏感)与推出属性(教师对教学敏感)之间具有较高的相关度,因而结论是正确的。
以上从“摆事实讲道理”、“引理论巧分析”和“寻相似作类比”三个方面系统阐述了证明文如何进行论证的一些细节问题,错误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参考文献:
[1][6]刘江.逻辑学:推理和论证[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6:3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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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卢芸蓉.类比推理的论证性[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8.
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财产权,亦可称作知识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相比,由于其客体的无形性从而导致了知识财产所有权与民法上的所有权存在诸多不同之处。(笔者认为,严格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并不能称作完全所有权,称作相对所有权或许更加妥当。)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欧洲,1474年欧洲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1709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即《安娜女王法令》,1804年法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初步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体系。随着科技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些新兴领域出现,知识产权的体系不断扩张。比如商业方法专利,在以前商业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的,但随着美国StateStreetBank案的终结,商业方法专利成为可能,继之而来的是商业方法专利的大量涌现以及如火如荼的诉讼。设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那么知识产权与创新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此问题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必要性问题。早在19世纪的欧洲,就曾出现过反知识产权运动。以荷兰和瑞士为例,荷兰早在1817年就颁布了国内第一部专利法,但这一部专利法因存在很大缺陷而在1869年被废止。瑞士在1866—1882年通过全民投票的方式将其国内的专利法予以废止。两国在这一时期的无专利制度给许多学者研究知识产权制度与促进科技创新之间是否具有正相关性提供了研究范例。研究结果却确令人大跌眼镜:两者之间并无显著的关联性。笔者认为,虽然在这一时期两国处于无专利状态,但两国均参加了《巴黎公约》,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缔约国之间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与优先权限制,因而这里的无专利状态并不是绝对的。
目前国际上出现的反知识产权思潮,在否定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过程中,往往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垄断特性出发,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负面效应,从伦理角度大加挞伐,从道德维度对其进行指责。无可否认,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人为设定的,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依据澳大利亚法学家布拉德•谢尔曼,英国法学家莱昂内尔•本特利的观点,知识产权的演进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正当性的依据是洛克的劳动财产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依据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前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依据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基于这样的逻辑:我付出了劳动,而这种劳动是创造性的、全新的,我并没有拿走属于公众的东西,所以我付出了智力劳动的产品,应当成为我的财产。
但是,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维转向了智力劳动的产品本身即是否有价值,是否对社会公众有益,智力劳动仍然是该对象的前提,但它已经不受重视了。这个转向造成的结果是道德因素被逐渐弱化,效率因素逐渐扩张。因此,前现代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是“知识+道德”,而现代知识产权的逻辑结构是“知识+效率”。至此我们发现,知识产权制度性之论争,从哲学层面上讲实质上就是“权利”与“功利”之博弈。
二、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理论之缺陷
(一)劳动财产理论基础及缺陷1689年,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在其撰写的政治论文《政府论》一文中提出了上帝赋予人类与生俱来的三项基本权利: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这三项基本权利中,财产权是最为核心也是最富有特色的部分。洛克的劳动财产论认为,人们应该拥有通过自己劳动所产生出来的物品。[4]1该理论作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根据经常被引用,但作为知识产权发源地的英国,最初并不是从洛克的劳动财产论中寻找依据的。英国的学者在讨论文学作品的财产权时,最初试图从罗马法中寻找支持依据。不幸的是英国的学者并没有从中找到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依据,因为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一个人只有通过占有或者先占才能取得对无主物的所有权。[5]24-27由于知识具有非竞争性,多一个人享用,不会影响他人的享用;具有非排他性,一旦公开,就无法控制他人享用。如果给知识界定产权,权利人必须首先公开,与别人交流,才能确定产权的边界,而一旦公开,其他人立即占有了权利人的知识,因此通过先占给知识界定产权是困难的,也就很难将其划归到财产的范畴。于是文学财产的支持者便把焦点转移到劳动上来,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正好给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证提供了很好的契机。洛克认为占有事物唯一正当的办法,就是直接从自然,从“万物之母”,而不是从他人那里得到它们;要使共有物成为自己的,唯一正当的办法就是通过自己的劳动占有它。每个人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因而他通过自己的肉体的工作亦即劳动而获得物体,他理应成为该物体的所有者。因此,如果一个人将他的劳动,即使只不过是采摘草莓中所包含的劳动,结合在没有主人的物体之上,那些东西就成为他所独有的财产,劳动乃是与自然权利相符合的唯一的占有财产的资格。
洛克关于因劳动而享有产权的思想进而决定产权归属为文学财产权寻求正当性依据,提供了支撑,也成为知识产权最初的正当性根据。洛克认为,只要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劳动与处于共有状态的某物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就取得了该物的所有权。这种说法将劳动与财产关系过分简单化的论断是值得商榷的。21世纪是知识财产攻防的关键时代,知识财产的攻防战略,不仅是企业,也是一个国家取得成功的关键。由于知识产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体系日益出现扩张化的趋势。知识产权体系在日益扩张化的同时,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冲突日益激化。作为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支撑的劳动财产理论,在面对此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其本质就是私权神圣,对于劳动者通过自己劳动获得的无形财产,劳动者可以随意处置,这是上帝赋予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但是,在一些涉及人类共同福祉的领域,比如医药领域,面对一些困扰人类多年的顽疾,诸如癌症、白血病、艾滋病,我们首先考虑的不应该是授予该治疗方法以专利,而是如何挽救那些饱受恶疾折磨的痛苦患者。因此,如何调和知识产权私权属性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劳动财产理论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正如格劳秀斯指出的,通过占有而产生私人所有权应当具备一个事实上的前提,即占有物必须具备一定的边界,私人能够通过自己的物理力量占有它。因为一个无形物体本身的边界无限扩大时,私人要想通过劳动来确定其对这个物体的财产权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
(二)功利主义基础及缺陷功利主义可以溯源到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的论著,但功利主义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是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他详尽且系统地完成了功利主义的学说。[8]功利主义学说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形成了激励理论,即通过赋予发明者所享有对发明的独占排他性权利,以便其被广泛利用,从而促进技术的进步、产业的发展,进而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福祉。作为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功利主义包括三个方面:后果主义、福利主义、总量排序。后果主义是指对于行动、规则、机构等所做的一切选择都必须根据其后果来评价。福利主义指的是对于事务状态的评价根植在每种状态各自的效用上,它不直接关注诸如权利、责任等的实现或违反。如果把福利主义和后果主义联系起来,我们就会发现每一项选择必须按照它自身产生的效用来衡量,也就是说任何一项行动都要按其产生的后果状态来评判,而后果状态要按其效用来评价。总量排序,指的是把不同的人的效用直接相加而得到总量。
功利主义是一门实用主义哲学,与形而上的注重追求人类终极价值不同,它体现的是对现实生活的关怀,评价真理的标准是观察其实际效果如何,强调真理在经验上的可行,因而迅速成为目前知识产权正当性依据的主流观点。纯粹以功利视角研究知识产权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功利主义由于追求的是总量,而忽视了个体的不平等,因而遭受了许多反知识产权学者的批评。比如列车难题:假设有一列车正在高速行驶,你是此列车的车长。如果继续行驶,将会导致5人丧生;如果换轨,便能救回该5人,可是又会导致1人丧生。面对此问题,如何选择?基于功利主义,其答案不言自明。以功利主义理论为支撑的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着这种选择。不管怎样选择,都会陷入一个两难的选择。我们可能对普遍的幸福感兴趣,但我们不仅关注总量,而且也关注幸福的不平等程度。
三、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之重构
市政道路施工组织的设计内容不够全面、不够细致,工程的设计人员和工程的施工人员缺少必要的交流,设计师们在进行道路设计的时候,只是依据自己的想象来完成,没有把工程施工的具体问题放在首位,对于工程后备量的情况没有进行认真的分析,这是十分大意的。由于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没有较好的衔接,造成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出现了分离,致使整个工程好像就没有设计一样,使工程受到影响。
2施工管理经验匮乏
在工程施工的时候,工程的管理者没有充足的经验,这是十分关键的影响因素。在市政道路施工时管理人员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他们协调工程的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之间的关系,对于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都要进行协商。但是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经验比较的匮乏,导致许多的问题随之产生,有时候工程的施工质量会因施工管理的散漫而受到制约。
3提升施工管理的方法
3.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要想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就要注意下面几个方面:第一,依据市政道路的实际状况,工作人员要事先做好勘察、检测工作,把勘察得到的数据作为基础信息,有目的、有计划的做好各项计划,例如组织施工、原材料的选择、工程的施工速度以及工程的施工器械等等。第二,市政道路施工的特点为环境繁杂、不稳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各项预测工作,对于工程的施工速度进行合理的掌控。第三,为了更好的管理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企业一定要了解工程施工图纸的详细信息,做好审核工作,对于图纸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掌控,对于工程施工的有关单位做好协调工作,提升施工管理有效性[2]。第四,市政道路的所有管线的性能和埋设地点要了如指掌,注意施工的先后顺序,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
3.2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的管理
根据有关信息显示,在市政道路施工的过程中,施工材料的费用占整个工程的一半。换句话说就是合理的使用道路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可以对工程的造价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科学合理的掌控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可以对工程的造价带来深远的影响。整个工程的关键环节就是科学合理的使用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工程施工工作人员,择优选取,从而使工程的施工材料和机器装置得到科学的使用。
3.3施工技术和工序科学的管理
市政道路施工的时候,施工技术制约着工程的施工质量,首先要有合理的施工办法,方能开始施工,因此在工程施工以前一定要掌握技术指标。施工的时候,工程的施工方想要变更施工方案就要依据有关文件进行变更,科学掌控工程的施工技术,只有这样方能出台科学、合理的工程施工技术[3]。对于工程的工序进行科学的管理,可以较好的掌握工程施工质量出现问题的缘由,进而使市政道路的整体施工水平得到提高。所以一定要对道路的施工工序进行科学的掌控,创建和工程施工工序相协调的监督检查机制。
3.4创建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
只有出台以控制工程质量为出发点的质量管理标准,才能使市政道路的施工质量得到优化,把工程的质量标准放在核心地位,以质量监督标准为依托,创建高质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来督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定时的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真正地得以实现。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来监督工程的质量,以工程的质量自检、自控系统为基础,全方位的掌控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的质量标准得到真正的实现[4]。在市政道路施工的时候,如果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出现矛盾,要以质量为核心,认真执行道路质量管理责任机制,确保工程的质量达到预期的目标。
4结论
(一)建设创造型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针对市政公用工程涉及的点多、面广、线长等特点,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管理框架结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程,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环闭”的管理系统。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健全组织、完善制度、落实目标及责任制为基础,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危险源、建立评价机制、防止重大事件事故发生为重点,并重点做好体系建设工作,包括每个体系规章制度的建立,体系的计划、执行、反馈和改进,促进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对于市政公用施工队伍水平较低、人员较多且流动性大,冒险蛮干心理较强的特点,必须将三级教育落实到实处。施工现场负责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时必须留存培训讲义、培训范围、培训目的等内容。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工作逢会必讲,逢事必讲,不断营造“安全第一”的氛围,培养员工的安全自我防范意识,让员工每干一项工作之前,先要想到安全安全教育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全员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2]
(三)定标准、树标杆,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标准化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加强施工许可证审批、安全行为观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班组建设、危险源辨识、设备设施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等方面的工作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标准化管理。通过在各岗位和场站定标准,树标杆,探索有效的安全管理模式,为全面推进安全标准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3]
(四)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夯实基层安全工作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需进一步加强危险源辨识、安全行为观察、精益化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创建活动,在各岗位及班组树立标杆,评选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实现班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的知晓率和积极性,不断提升班组成员整体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结束语
市政公用工程是城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对外交流,贸易的必要条件,是城市发展水平,建设规模的衡量标准之一。
一、理论源流
规范会计理论与实证会计理论这两大理论的基础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最具有意义的是方法论哲学基础以及广泛应用于研究中的经济学理论。
对于规范会计理论来说:第一,方法论基础,规范会计理论产生的“温床”就是规范经济学。在规范经济学中,以政策行动为中心,对其福利后果进行推理,保证研究过程中的内在逻辑性是它的主导思想,这一主导思想的基础比较多样化。规范会计理论在方法论上有以下几个特征:将价值作为判断的基础,它以评价标准来作为进行研究的对象或者是进行讨论的基础,然后又利用这种标准分析现象;研究内容缺乏客观性、重复性。第二,经济学基础,规范会计理论的经济学理论包括:新制度经济学、主流经济学、激进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以及规范性思想。
对于实证会计理论来说:第一,方法论基础。实证会计是由简森与瓦茨等人提出的,他们以证伪主义作为主导思想。这种会计理论在方法论上特别强调以下三个特征:价值中立,在进行实证研究的过程中应该将个人价值判断排除,通过经验数据来证伪某一个假说。在这种思想下形成的会计理论在内容上是经验的而不是价值的;保证可证伪性,在实证会计的研究初期,最基本的精神是证伪或者是“试错法”;具有客观性的同时还具有可重复性。第二,经济学和财务基础。在早期,实证会计研究的主要理论基础是有效的资本市场假设以及资本资产的计价模式等等;从70年代开始,它的研究对象变成选择会计政策,主要的理论基础是:管制经济学、计量经济学以及非零值契约成本等。
二、规范会计理论的基本思想
规范会计理论主要是指从会计活动的一系列规则中找到好的会计实务以及概括理论概念,它是运用演绎法、归纳法这两种规范性方法形成的。我们可以将规范会计理论分成很多种类型,下面是其主流理论、基本思想。
(一)会计学理论具有规范性
会计理论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经由人创造出的信息系统,不像一个客观世界。它的主要特征是会计环境会随着经济因素以及政治因素不断发生变化。会计理论的研究不具有科学研究的纯粹性,它只能通过与法律一样的规范的科学法则来建立。所以说会计学是具有规范性的学科。
(二)会计理论的内涵
会计理论不仅仅涉及到“什么是会计”同时也包含着价值判断,主要诠释了“会计是什么”的问题。会计理论的研究应该将既定目标、价值判断作为出发点,对会计活动提出一些具体的标准,用这些标准对会计实务进行指导、评价。同时也可以将这些标准用作分析会计问题的准则,以更好地处理会计问题。财务会计的概念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会计目标、财务报表、会计信息等,主要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对会计理论的科学性进行判断的标准
我们没有必要将会计理论与会计活动在事实和现象上对应起来。虽然会计理论中理性思维的部分远离经验、不具有可证伪性,但是它以经验为基础,并且是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逻辑推理之后的产物,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会计理论也是有科学性可言的。
三、实证会计理论的基本思想
(一)实证性的理论性质
会计研究以会计客观世界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这一客观对象具有很多不确定性,因为它是建立在偶然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之上,会计环境中存在着很多非决定论的因素,所以会计理论研究要以纯粹的科学研究方式来进行,同时应该以实证科学为基准来确立会计理论法则。所以说会计学是一种实证性的学科。
(二)会计理论的内涵
因为价值判断中有个人的偏见以及一些感性的主观因素,缺乏客观性、科学性,所以会计理论应该排除价值判断的成份。会计理论应该将会计世界的客观规律阐述出来,而不是单纯地描述“会计是什么”。也可以说,会计理论研究要以会计事实和会计现象作为出发点,并对会计事实和现象的存在做出正确解释,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对会计政策进行选择是会计理论内涵的主要内容。在实证会计理论中,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就是对理论进行检验的环节,这种检验主要有两种:会计的选择检验以及股票的价格检验。
(三)对会计理论的科学性进行判断
对理论进行的研究只能在经验的世界中。科学的会计理论一定要有可证伪性,其建立的基础一定是经验。以目标等概念作为出发点而进行逻辑推理之后的得出的会计理论缺乏可证伪性,我们无法对它进行检验,所以这样的理论不具有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每一个科学理论都经过了漫长的形成过程,同时都有自己存在的理论以及社会基础。不管两个理论会不会被批驳,但是只要有一个理论能够获得经验事实的证实,它与另一个相比就是最好的。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规范会计理论与实证会计理论有各自的优势与缺点,在会计理论的研究中,我们不能偏废其一,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应用。这种结合主要可以分为阶段上的结合和层次上的结合。
四、结语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无需证明;规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予以参照,否则不予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则将作为证据看待。
4、在民事诉讼中,在规定了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等。
5、在第二审程序中,证明对象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情况的限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提供证据,若提供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及其他机关、组织、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举证责任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近几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必须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忽视了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以致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收集的证据无法收集或已经收集的证据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可以说,这类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是民事诉讼由刑事诉讼由公诉人负责举证、刑事诉讼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不同的一个特点。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民事权利,应当提出证据,对于那些当事人提供有客观困难的,例如有些需要科学鉴定或现场勘查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的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影响证人证言客观性的因素很多,单靠在法庭出示宣读证人证言而不要证人出庭作证,是很难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证人出庭作证是开庭审判的必然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开庭审判是人民法院行驶审判权的法定形式,没有经过法庭审查核实的证据和事实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实践证明,导致错误的原因往往是事实失实,证据不足,因此法律要求作为判决依据的事实和根据都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查实,不管是谁提出的证据和事实,都必须提到庭审中来查实。如果在庭审中站不住,就要被淘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认定,这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法律的规定。可见,庭审是法院核实依据,查明事实的唯一法定形式。作为证据之一的证人证言,同样应当在庭审中加以核实。证人在庭审之外所作的证言,有可能出现隐瞒、遗漏或错误判断的情况。而证人出庭作证,面对双方当事人及旁听者,基于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考虑,就可能通过仔细回忆而陈述得比较客观。如果仍有虚假,就不可能不漏出破绽,再经过几方的质询,便能辩明是非真伪,在法庭这个特定环境,证人当众陈述并受质证,这种特别方式和这种审查证据的方式的特殊作用,是其他审查方式所无法比拟的,所以法律才设专条加以规定。
2、证人当庭作证,是保证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手段
证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提供的证言,有可能出现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情况,有时甚至是错误的或纯系伪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应当坚持直接言辩方式,即证人亲自出庭用言辞方式陈述自己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并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和当事人的质证。经过一系列的审查判断,求得矛盾的统一,把能够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内容认定为证据,用作最后定案的依据。如果证人不出庭而仅仅提供书面证言,证人则可能是轻率地、不负责任地提供情况,特别是在当事人自己收集的证言中,这一特征尤为明显。同一证人对同一事实在不同时间内能出具多个证言,而且先后出具的证言往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如果证人不出庭,当事人的质证只能针对书面证言本身,而不是针对证人本人,即使在对书面证言有异议的情况下也无从质证,只能是增加一些毫无结果的争辩。作为审判人员,单单依靠证言材料,尤其是琐细繁杂的证言材料,也难以分辨其真伪,有时甚至是无所适从。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审判人员才能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质询,在对证人证言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看法的基础上,便能对证言的证明力做出科学的判断。如果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确认不是建立在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双方相互质证的直接感性认识上,而只通过间接的书面材料加以认识,那不可避免就要出现判断证据及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可以确保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增强法庭调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法庭调查实现其当庭质证、认证、查明事实的立法本意。
3、证人出庭作证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过去,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开庭前都要调查走访证人、收集证人证言,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证人出庭作证,省却了不必要的调查取证环节,使得查证的范围和时间大幅度缩小,避免了重复劳动,是人民法院从案件数量日益上升与人、财、物矛盾中逐步解脱出来的一个有效途径;其次,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于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证人出庭作证,是当事人举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不能举证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样,当事人怕败诉,往往能够积极动员证人出庭作证,使得由法院单向通知证人出庭转为与当事人双方负担,大大减轻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
三、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证人不出庭作证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许多案件因为证人不出庭作证,事实难以弄清,无法定性,长期不能审结,严重影响了庭审作用的发挥。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很多,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
1、内部原因有:
一是审判人员受传统思想影响,宁愿自己下去调查收集证据,也不愿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是怕麻烦,图省事,有的审判人员认为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要送达出庭通知书,还要解决证人的车旅费、误工费,怕有时因为特殊情况而延期审理等等,不如书面证言省事;
三是怕法庭上争执不下,会延误法庭调查时间,不能在法定时间内审结。
2、外部原因有:
一是与案件一方当事人有厉害关系,为庇护一方而不出庭作证;
二是被当事人收买而不出庭作证;
三是害怕被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作证;
四是抱着与自己无关,不想得罪人的思想而不愿出庭作证等等。
四、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对策
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审判人员要切实改变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观念,充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要善于把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放到庭审中来完成,对于那些能够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证人,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让其出庭作证;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证人,积极与其领导和组织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动员和支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那些“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型的证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讲明厉害关系,促使其提高认识,出庭作证;对于那些担心报复而不愿出庭的证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打消其思想顾虑;对于那些用贿赂或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坚持按《民诉法》有关规定予以法律制裁,以支持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那些经传唤仍不到庭的证人,可以拘传,强令其到庭作证,拒绝作证的按妨害民事诉讼给予制裁,以保证直接言辞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得到贯彻,确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认真处理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问题,能否认真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实际问题,对证人出庭作证作用的发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要做好证人的人身保护工作,凡因证人出庭作证而对证人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要依法给予法律制裁;对案件审结后因证人出庭作证而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他们要妥善处理。如证人到法院并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处理。
其次,要妥善解决证人因出庭作证造成的损失。对于那些有工作单位的证人,要与其单位进行协调,由有关单位按出勤对待;对于那些无工作单位的证人,其损失由法院予以合理解决。
3.加强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的规定,概括有:当事人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诉讼人可以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查阅案卷有关材料,当事人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来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或被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当事人有新的证据的,可以重新;证据应在庭审中出示,并应允许对方质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调查、勘验、鉴定;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可以延期审理;案件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判决;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审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法律关于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但当前人民法院对有关规范的执行情况尚不平衡。有的法院执行较好,有的法院执行得不好,这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应完善举证的保护程序。人民法院在决定受案、通知应诉及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根据当事人和答辩的情况,初步提出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并告知当事人需要证明的对象,证明的方式,收集证据的方法等,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人调查收集证据来引导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应准许当事人在诉讼的各环节,各阶段提供证据,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交证据的,法庭应当决定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从时间上、证据效力上提供保障。
收集证据需要时间,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由法院决定。”
从证据效力上提供保障。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提出审查意见,对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依法确认其效力。这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虚假的、违法的,其他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否定其效力。这可以为当事人重新举证提供服务。
对当事人举证给予法律保护,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保护。对于那些不可能提供有关证据或证据的有无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的,人民法院不应为其提供保护,对于故意利用证据问题拖延时间甚至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给予制裁。
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制度:
审查核实证据,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包括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在经审查辩明真伪的基础上,确认其证明力大小及有无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不难看出,其有着以下几个特点:
1、公开性:
法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经法庭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开审查核实证据是诉讼活动的法定程序。它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给审判人员提供了多方听取的机会,有利于公正裁判,同时增加了司法审查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的监督。
2、合法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般形成于民事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但只要其取得途径,方式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即可视为其具有合法性。
3、违法证据的排除
违法证据是指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据,违法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应在审查核实证据时予以排除。
综上所述,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解决民事纠纷、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做出了说明: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一点如前所述加大了当事人的压力,促进了证人出庭作证,但这还远远不够,为此,立法机关应高度关注,尽快立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使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尽快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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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根据维普数据库,从20世纪80年代到21世纪初期,我国管理学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作用研究以理论研究为主,主要是从企业文化功能、企业文化结构、企业整体层面,员工个体层面四个方面进行研究。
1从企业文化功能角度来研究企业文化作用
第一,凝聚作用。企业文化是把员工和企业追求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使每个员工产生认同感(袁玲,2002),让员工团结在一起,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形成一种凝聚力。第二,导向作用。企业把建立共享价值观当作管理上的首要任务,对员工理想追求进行引导,使企业形成一种“文化定势”,进而把员工努力方向引导到企业目标上来,使员工把企业追求作为自己的追求(陈国强,2003)。第三,约束作用。企业文化、企业精神为企业确立不该做、不能做的行为,发挥一种“软约束”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免疫”功能,能够提高员工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周小波等,2008)。第四,激励作用。企业内部形成文化氛围可以对员工精神进行激励,让其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潜力得以挖掘(彭华平等,2009)。
2从企业文化的内在结构来研究企业文化的作用
企业文化对外是企业的一面旗帜,对内是一种内动力。企业文化从外到内层次划分物质力、行为力、精神力。第一,物质力。物质文化是一种物质形态的表层文化,是企业行为和精神文化的显现和外化结晶(金春奉,2011),通常以企业生产资料、产品、英雄模范人物等为载体,以生动具体的形象和面貌直接展示在公众面前,让企业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吸引力。第二,行动力。行为文化以企业活动为载体,处于企业文化的中层(尧志刚,2008),在整个企业文化中起着衔接和传递的作用,让员工、管理者能充分释放热情,积极工作。第三,精神力。企业文化让员工能感受到自己的价值,让其获得自我价值实现的满足,从而让其精神境界得到进一步的升华(王利生,2012),这种升华就是与精神文化形成高度的一致。
3从企业整体层面研究企业文化作用
企业文化是企业永不枯竭的能源,是企业的“护身符”。第一,灵魂支柱作用。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的共同信仰和精神信念,是实现企业制度与经营战略的重要思想保障和企业制度创新与经营战略创新的理念基础。这表明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对企业发展具有保证和支撑作用(武恩太,2003)。第二,汇聚力量作用。企业文化宣传以人为本的理念,能树立正确价值观,为企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将员工团结凝聚在一起共同努力,汇聚各方力量提高企业综合力。在此基础上,企业文化能打造企业营销差别优势和保证企业战略方案实施(袁孝中,2014)。第三,形象塑造作用。企业文化是人与企业、企业与社会健康联结的纽带(杨金柱等,2002),是树立企业形象和品牌的关键,而企业文化建设能够给社会带来巨大影响,也就能够帮助企业塑造良好形象。第四,提升竞争力。企业文化决定企业核心能力,代表生命力,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影响企业思维方式和战略形成的全过程(陈剑锋,2010),在此之上在企业内部倡导和营造一种积极健康、活泼和谐的精神氛围,方能推动企业内部的凝聚团结,让企业综合实力增加,竞争力增强。
4从员工个体层面研究企业文化的作用
企业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当属基层员工,他们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石,同时,企业文化的作用也主要是通过他们展现出来。第一,形成“粘合剂”。企业文化可以把广大员工紧紧地粘合、团结在一起(袁徐强,2012)。这样把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命运与企业的兴衰联系起来,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产生对企业的强烈归宿感,形成一种凝聚企业活力的源泉。第二,归属感。当共有认识和价值观被企业定义得越清楚,员工就越愿意把自己和企业任务联系在一起,感觉自己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吴志强,2012)。而具体的企业目标能够有效地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感到只有企业的价值实现,才能实现自身价值,这能够让员工不断产生对企业的归属感。
二.基于实证研究的企业文化作用
探索根据维普数据库,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社会得到快速高效发展,使得对企业文化的探索方法、工具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证研究成为了主流。对企业文化作用的实证研究主要是从企业整体层面和员工层面进行。
1从企业整体层面研究企业文化作用
1.1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形成品牌
企业文化影响到企业品牌塑造与品牌营销战略选择和执行,在企业品牌创造之初和涵养之中都具有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罗微,2013)。海尔在首席执行官张瑞敏“创海尔世界知名名牌”思想的指引下,经过近18年的艰苦奋斗和卓越创新从一个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壮大成为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跨国企业。宇通客车通过构建“敢为天下先”的企业精神等形成企业文化,让宇通客车从一个小厂发展为全球最大的客车生产基地和中国客车第一品牌。
1.2企业文化影响企业绩效
韩丽晶(2005)证明了企业文化对企业绩效有显著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文化力量雄厚的企业可以取得较好的绩效。孙剑等(2008)通过长三角地区10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的问卷调查来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企业文化的灵活性和企业文化的关注外部程度对企业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2从员工个体层面研究企业文化作用
2.1增加员工认同感
企业文化通过统一员工思想等来获得员工的认同。魏璐(2012)通过研究发现企业文化对员工认同感有正向作用。许辉泽(2014)采用文献法与实证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得出企业文化对员工组织认同有重要影响。
2.2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
企业文化能够通过其自身独特的要素让员工切身感受到企业带来的归属感(刘坤,2013),从而激发员工无限潜能,充分发挥精神力量,积极调动工作积极性。同时,企业文化能够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从而产生满意,然后让员工积极性得到加倍调动。
2.3培养员工忠诚度
郭玉锦(2001)以实证研究发现不同性别、年龄、婚姻状况等的员工,对企业文化的感受均分别有显著差异,企业文化的一致性越高则员工的组织忠诚度越高。孙海燕(2011)实证表明企业文化通过影响组织承诺负向影响员工的离职倾向。这就是说企业文化可以培养员工忠诚度。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