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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收入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15:16: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税收收入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税收收入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会计上的收入体现企业的经营成果,税收上的收入则是税收的税基或税源。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收入的含义和收入的确认两个方面。随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继颁布,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内容。在会计实务中,必须对这些差异进行充分认识,以确保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顺利进行。

一、收入确认范围上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

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第2篇

摘 要:薪酬改革在大幅提升员工收入的同时,也大幅提升了员工个人所得税,导致员工实际收入并没有预期的高,员工产生质疑和不满。通过对个税政策的分析,了解到个税对员工收入的影响后,引发了在依法合规的范围内增加员工收入的思考,希望通过提高公积金交缴比例、重新归集相关费用等手段适当增加员工收入,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强员工归属感,稳定员工队伍,为企业发展壮大打下基础。

关键词:提薪、个税、收入、稳定

近日,某公司进行了薪酬制度改革,大幅提升了员工收入,人均年收入由原淼6.13万元提升至9.05万元,员工对新的薪酬制度十分满意,但随即就有部分职工反映个税太高,实际收入并没有预期的高。经过比对,发现员工个税大幅提升,影响到员工的实际收入,引发了员工的不满。

一、员工收入变化引发的个税变化

该公司共有员工811人,去年人均年收入6.13万元,人均月收入5108.72元,最高月收入者达到12520元、最低月收入仅785元;今年人均年收入9.05万元,人均月收入7541.67元,最高月收入者达到17461元、最低月收入仅1226元。

1、目前个税的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于1980年9月开征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月,当时国内居民个人收入普遍处于较低水平,收入差距也很小,因此征收对象主要是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国人。随着国内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分别于1986年和1987年开征了城市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形成了目前较为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2011年9月1日起,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上调至3500元,同时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超额累进九级税率精简为七级税率。新的个税征收方法贯彻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实现了个人所得税 “公平税负、量能负担”,高收入者多缴税、中等收入者少缴税、低收入者不缴税的目标。

目前,国家实行的是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个税税率由3%至45%,免征额为35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免征额。

从上表可以看出,目前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体,实际增幅与收入增幅基本同步,个税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但调整后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的群体,实际增幅与收入增幅的差距明显,最高可达8.8%。显示出收入增幅越大、差距越明显的现象。特别是调整后收入达到12500元以上的群体,几乎有1/4的增加收入转换成了个税。

在收入调整之初,三险一金并未随同增长,实际增幅与收入增幅的差距部分人员小幅缩小、部分人员小幅增加。

从上表可以看出,员工工资收入越高、税率占收入比率也越高,该公司最高收入者的个税可以占到收入的15.6%。

2、员工收入的变化

该公司执行的薪酬制度是六年前制定的,之后一直未做调整,员工收入近些年几乎没有增长,已经远远落后于同行业其他企业,也未能跑赢CPI的增长,薪酬水平较低已经导致员工流失率大幅提升,基层员工、高知识员工和中高层员工流失相当严重,特别是新进员工当年流失率达到30%、两年后的累计流失率达到60%以上,加之老企业所特有的老龄员工正式退休的影响叠加,致使该公司由六年前的1300余人下降至目前的800余人,人才流失导致企业困难重重。

新任公司高层就位后,仔细研究了公司现状,对公司薪酬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向行业平均薪酬水平看齐,提出了“新进员工增加1500元、普通员工增加2000-3000元、中层管理人员增加3000-4000元、公司领导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兑现”的指导思想。提高了新进员工收入,吸引、留住了新鲜血液;大幅提升了工龄工资标准,稳定了相当一部分老员工;引入了绩效薪金,按月考核发放,拉开了员工收入差距,激发了员工工作热情;摒弃了论资排辈、论级别拿工资的做法,强调易岗易薪、岗变薪变,压减了一批在位不在状态、薪高水平不高的员工,激活了一批想干事、能干事的员工,企业面貌焕然一新。

薪酬制度改革后,人均年收入由原来6.13万元增长至9.05万元,其中:5000元以下收入者大幅减少,减少了85%;而8000元以上收入者大幅提升,增加了13倍多;特别是收入在10000元以上者,增加了146人。收入提升非常明显。

从上图可以看出,免征额以下收入者减少90%,只交3%税率的人群减少84%,而交20%税率以上部分大幅提升,增加了347人。个税增幅十分明显。

3、个税对收入的影响

针对部分员工提出的问题,我们在各层级中选取了一组数据进行了对比。

上表就真实地反映出薪酬调整之初部分群体预期收入与实际收入间的反差,这种反差,是薪酬调整时并未预期到的。以高级经理为例,原期望能增加收入4227.52元,实际上只增加了3572.21元,两者相差了655元。这也是大家反映比较强烈的原因所在。

这种状况,在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时,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改善幅度并不明显,预计实际增幅与收入增幅的差距能下降一个百分点。

二、增加员工收入的思路

在看到个税对员工收入的影响后,我们也在积极寻找在依法合规的范围内增加员工收入的方法。

第3篇

关键字:税收合理避税纳税高收入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同时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收入高的人,所要交的税也就高。俗语说:“愚昧者偷税,胡涂者漏税,狡猾者骗税,精明者合理避税。”在微利时代,税务筹划将成为高消费者减低税收负担,增加盈利收益的重要手段。

一、对合理避税的理解

1.

合理避税的概念:避税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缺陷或税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等所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必须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这对企业,对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企业合理避税为企业减轻了沉重的税负,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众所周知,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毋庸置疑扩大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经达到了极限或上升的空间已经很小,那该如何做?只有两种可能,即加大利润总额和减少所得税,前面已提到收入的上升已几乎不可能,所以要加大利润总额,只能靠减少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而企业的许多税务支出大部分(所得税除外)都记入了这两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只要能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就可以更大限度的使其净利润增加,这对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详细的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企业管理层从更高的企业战略管理角度上进行更为详细的布置,特别是在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上,这一点体现的更为突出,因此合理避税也使企业的领导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第三、企业合理避税,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

企业、个人如何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合理避税以达到节支目的呢?

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很多,下面分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2.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3.注册到“避税绿洲”

是指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4.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5.做足“销售结算”的文章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电器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00台各类空调,总计收入25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425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的效果。

6.做“

管理费用”的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三、合理避税的投资规划--投资方案避税法

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减免税优惠,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以达到减轻其税收负担的目的。

1.企业类型选择法

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爲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

方式选择法

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産投资、无形资産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投资方式选择法要根据所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爲例,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産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爲了鼓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爲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3.产业选择法

产业选择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国家産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总结:自始至终,我们都在强调规避税收的“合理性”。依法纳税是没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过重的税赋使得一些企业受到压抑。如何实现自身强大的创新能力和经济活力,合法避税是一套可行之道。当然必须是在合理避税的情况下,才可减少纳税金额。因此在进行投资时,要合理规划,选择那些可以合理避税的企业公司,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

参考文献:

[1]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

[2]殷玉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五个问题》《中国税务报》2001-06-04。

[3]倪静石、徐锦辉《个人所得税解读》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第4篇

【关键词】 汽车销售 税务 问题 措施

一、前言

在当前汽车销售过程中,由于利益的驱使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因此,我们要做好汽车销售的税务控制。

二、汽车销售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少开发票金额少计收入。部分经销商采取“一车两票”,少开发票,不按实际收款计提销售。即将车辆差价或加价部分另开(普通)收据、(维修保养单),逃避增值税、车购税。

2、返利收入未作进项税转出。厂家对经销商的奖励和返利行为种类繁多,有的汽车生产商将返利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用负数反映,有的汽车生产商将返利直接冲应收款,不在进项发票反映。部分汽车经销企业往往对不在专用发票上反映的返利,挂在与厂家的“往来账”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于经销商与厂家采取的是滚动结算方式,税务部门难以区分。

3、价外费用不作应征增值税收入申报。在实际操作中,时常有经销商为客户代办上牌或者汽车抵押等业务发生,而这类与销售捆绑向客户代收的收取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这部分业务收取的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应征收增值税,但大部分企业均未作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

4、汽车销售价格垄断

税收流失是一种道德风险,是一种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交易成本,是纳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一种表现。汽车销售领域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垄断行为主要出现在经销商零售环节,表现为汽车加价销售的“提车费”不开具任何发票或是只提供以“装饰费”、“美容费”开具的发票。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车款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而不开发票的加价款则是全部落入了经销商或者整车生产商的口袋。也即,每1万元加价款中就有经销商应交的1700元税款和消费者应交的1000元车辆购置税流失。就算以“装饰费”、“美容费”为名开具的发票,其5%的税率与应缴纳的税率之间的差距也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巨额流失。汽车加价销售款项税收的流失一方面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影响国家的财政稳定;另一方面也弱化了税收合理配置资源、调整经济结构的作用。此外,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角度而言,其影响也是极为不利的。

三、汽车销售管理税务问题防治措施

1、掌握不同品牌的经营特点是前提。由于不同汽车经销商销售不同的汽车品牌,所对应商务政策的返利形式也各有不同,有的是按季返利,有的是按年返利,有的在票面上将返利直接冲抵,有的将返利冲减应收款项。不同的品牌汽车综合毛利率也不相同,有的在5%左右;有的无差价或低差价,但通过销量返点来实现利润。

2、把握4S店维修保养情况是重点。目前,大多数4S店都使用了厂家提供的“配件维修销售系统”,较真实反映了修理备件的领用存情况,并且按厂家要求每天要上传相关维修数据。因此,需重点监控二类数据:一是维修及备件数据。把握维修及配件销售的毛利构成,配件加价是否为20%-30%左右,人工费(工时)是否为15%-25%左右。维修及配件综合毛利率是否为35%左右。二是销售零部件数据。根据典型企业调查,发现多数4S店有汽车零部件经销现象。这些零部件销售包括原厂零部件、分厂零部件等。主要调拨给分支机构的经销店,也销给一些汽车维修站(一般加价5%-10%)。对开发票部分申报纳税,没有开发票的部分未申报纳税。这些情况需要税收管理员时时把握。

3、汽车销售维修模式的调整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于2005年联合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确立了我国汽车销售的授权经销模式,按照该规定,中国和国外的汽车生产企业都可以通过授权来选择自己的总经销商。其初衷是为了规范当时混乱的汽车销售市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却成了品牌汽车生产商控制经销商,实施垄断行为的利器。如整车生厂商要求经销商店面设计、装修用品均由其指定并供货;强制搭售滞销车型和非品牌汽车用品;经销商必须建立库存等等,若经销商不合作,那么其下一年的经销资格很有可能被剥夺。整车生产商的优势地位使其在产品供应、核心技术、销售网络、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彻底的商业垄断。

4、监控纳税申报情况是措施。在日管中重点监控销售额变动、应纳税额增幅及税负变化情况,与同行业、同品牌、同时期的纳税指标有无异常等。在应纳税额及税负方面,应监控大类税负与小类税负对比,对部分汽车经销商的纳税申报指标远低于同类型纳税指标的,应纳入重点监控对象。

5、管住行业发票是关键。由于购车人需凭机动车专用发票才能上车牌。因此,管住发票是最直接有效的控管手段。一是进一步深入开展票表税比对。重点是对网上申报、网上认证的纳税人。优化和完善“票表税”比对功能,对“一机多票系统”开具的普票(机动车发票)应纳入到“票表税”比对系统。对网上申报的信息也要增设票表比对功能。二是管住汽车维修发票。建议加强维修发票的管理,要求经销商对维修车辆结帐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维修单代替发票,对违反发票规定的必须予以处罚。三是管住车饰发票。此类问题是汽车经销行业的一大难点问题,较为隐蔽。核心问题是不开票较为普遍。为此,要积极宣传税收政策,督促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增设车饰领用存明细账。对加装的车饰部分,要求纳税人开具发票。

第5篇

【关键词】区域税收分配;分税制;财政转移支付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侧重点是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税收分配,而并没有涉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问题,由于我国税制设计的局限性,以及企业利用总部经济效应进行税收转移,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问题越来越明显,直接影响了地区间经济的发展。据此,探索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成因,以及建立规范的区域税收分配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成因

(一)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为使自身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本着降低成本,发展自身的目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机构地址和机构设置方式。于是,个人独资、合伙、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等方式应运而生。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绝大部分税种纳税地在总机构所在地。公司所有相关税收上交给总机构所在地方政府,而具体生产经营、销售或实际劳务发生地方政府却得不到税收。由于税收来源于公司各个机构所在地,而税收却只归属于总机构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表现为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其他各个地方政府均为该公司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发生了财政支出,却不能分享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收入,造成税收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合理。

(二)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

在我国,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制度的不合理上,其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如我国增值税主要征税环节分属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或提供劳务等各环节,其最根本特征是对生产环节创造价值和销售环节实现价值进行征税,表现为各环节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环节增值额征税。而增值税为间接税,而且是价外税,其税负实际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实际负担所有税收的是消费者,而征税的是增值税各个环节,由于消费者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其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其税收收入应包括消费者实际负担的全部税收,而现实税制设计下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只能分享销售给当地消费者这一增值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造成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

(三)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

地区间税收分配除直接体现为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及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外,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问题,即税收收入归属地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也就是说税收收入归属地和税收征管机构所在地同在一个地区,税收征管机构所征收的税收归属于其所在地。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机构与行政层级联系在一起,基本上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税收征管机构。我国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就会很自然地将税收征收地与税收收入归属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忽视税收来源地的税收利益。

二、 区域税收分配失衡的危害

(一)区域税收分配失衡造成有害的税收竞争

区域税收分配失衡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制度外的有害税收竞争,这是因为由行政决策决定的税收竞争行为由于缺乏税法的约束而失去了效率,这不仅损害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与统一性,也破坏了国家宏观经济计划的整体性,影响了统一的宏观产业政策及地区均衡发展政策的贯彻,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区域税收分配失衡造成税负不公

相对于税率较低区域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来说,在税率较高区域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承担着更高的税负,这造成了实际上的税负不公,破坏了量能纳税的税收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引致高税负地区更加倾向于偷逃避税以降低税收负担,减少了财政收入,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使税收征管难度加大,增加了反逃避税的难度,加大了征税成本。

(三)区域税收分配失衡影响了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

区域经济发展失衡使得一些地区除了提高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以吸引资金外,还加强了政府干预,使用不规范的税收手段,造成地方政府间的无序税收竞争。政府的强大干预往往是与产权不清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市场的分配是根据土地、资本与劳动力的投入量与其边际生产力来进行的,政府获得收入则凭借行政权力,因此,政府干预的背后是利益的获取。通过立法,政府运用税收这一金融手段完成了财富的转移,除去生产公民必要的公共产品的支出以外,剩余的税收便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官僚的收入。在公共生产的效率低于私人生产的效率的前提下,政府占有的资源越多,经济增长越慢,社会福利越少。

三、完善区域税收分配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以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替代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并且远远高于欠发达地区。可以逐年取消以前年度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以产业调整为主导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对不同性质的产业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可以消除由于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为地方政府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努力和优势吸引投资,创造税源,扩大税基,增加税收。同时,也要在欠发达地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企业在当地投资设厂,引进税源,增加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从而缩小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差距。

(二) 改变地区间税收收入的分配办法

完善区域税收分配支付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要对应,既按税收贡献程度对跨区经营企业的税收在相关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在坚持税收属地征收管理的原则下,税收征收管理部门可以是税源产生的相关地区,而税收收入参与权可以与税收征收管理分离。税收收入可以由税源相关产生地的一个税务机关征收,然后按照税收贡献大小,根据之前规定的协议,在各个地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要保证其他地区的税收部门有对此部分税收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同时应建立处理税收收入跨地区分配问题的专门机构,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统计各个地区在相关的税收收入中的贡献程度,并据以制定区域之间共同的税收收入分配方案,并协调区域之间的利益纠纷和矛盾。

(三)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如果单纯依靠税收划分和税收分割便可以轻易达到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最佳协调,税收划分无疑是一种理想的模式。然而,这种期望离现实还有一定距离。其原因一是税收划分本身只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确定税收的归属,包括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但要实现这些问题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收支划分并未十分明确。二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讲,单纯的税收分配方式很难达到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结合。在当今发达国家中,虽然其税收划分的方法和制度已经较为先进和健全,但在分税的同时,却又无一例外地都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弥补分税方式本身的不足。

参考文献:

[1]靳万军. 关于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初步思考.税务研究, 2007 ( 1 ) .

[2]张海燕, 荆新. 完善地区间税收分配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税务研究, 2006 ( 5 ) .

[3]盛景. 借鉴国际经验规范我国区域税收竞争行为.大理学院学报,2006 ( 1 1 ) .

[4]贾康, 阎坤, 鄢晓发. 总部经济、 地区间税收竞争与税收转移.税务研究, 2007 ( 2 ) .

[5]马宁.区域税收失衡的成因分析及政策建议.税务论坛,2008 ( 4 ).

第6篇

论文摘要:面对“收入中心说”给税收管理带来的负面效应、征管质量考核中指标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纳税中报方式陈旧,税源监控管理弱化,公平原则无法在税务管理中得以体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专业化环节管理,是税收管理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个课题。

要建立起一个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符合“WTO”运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严密、规范、高效的税收管理体系,就必须要淡化税收收入计划任务管理,强化税收管理质量考核,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分工、流程化操作、环节化管理,推进依法治税。本文将就如何改进我国税收管理工作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完善税收收入任务管理,逐步建立淡出机制

“WTO”运行规则,要求税收注重体现一种“公平”与“中性”原则,强化依法行政,淡化税收收人指标考核,正确处理好税收收入计划任务与“依法治税”的关系,可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1.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在确保税收收入计划任务时,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的变化,科学预测税源,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增长的相关关系,将GDP指标作参考,运用弹性系数法和税收负担率法,来科学合理地编制税收计划指标。

2.改变现行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实现税收计划数量考核逐步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转变,把是否依法治税作为一项主要的考核内容。

3.避免税收任务下达时的层层加码,国家在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时,应考虑了各种相关因素,应将其指标作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参考性的指导性指标,尽量避免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层层加码,造成更多的负效应。

二、健全税收质量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质量考核

顺应依法治税和信息时代的要求,现阶段必须健全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1.增加考核指标,扩大考核范围,应制定属于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经过主观努力可以达到的考核指标,如:增设“征管档案管理合格率”“执法程序规范率”“执法准确率”,变“税务登记率”为“税务登记准确率”和“未登记处罚率”,改“申报率”考核为“申报准确率”及“未申报处罚率”考核。

2.简化考核办法,细化指标口径,规范指标台帐。要对各考核指标的取数口径进一步细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以体现一致与公平,同时根据各指标的不同,设计统一的标准化考核指标明细台帐,便于考核时的人为操作,提高考核刚性,考核宜采取日常登记台帐,季度生成指标,年度上级检查的办法。

3.提高各类数据采集与考核指标生成的科技含量,逐步形成信息技术条件下有效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的指标考核办法,公平的考核激励机制,制定严格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把征管质量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征管方式改革,实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与社会化

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还较落后,税收征管大多以手工操作为主,手工操作的缺陷就是成本高、效率低、税收流失严重。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税收管理实际,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加快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一套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大力探索推行各级征收单位征管数据库的集中,在市(地)范围内建立起集中统一的征管数据库,为税务机关异地征收、纳税人异地申报纳税创造条件,从而便于获取和掌握全面、正确的信息,实现正确决策,提高税收政策实施的水准和质量。同时,在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应加快办税和管税手段、方式的改革进程。即与纳税人、金融机构进行了三方计算机联网并通过互联网和电话中继线,在有条件的企业中推行了网上办税并对规模较小、不具备网上办税的企业甚至个体纳税人中推行Ic卡申报、软盘申报和电话语音办税等多元化申报方式,使企业和个体户只要上网、通过磁卡或拨打办税电话便完成申报、缴税、政策咨询、涉税举报等项事宜,开展多元化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办税极大方便,不仅可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而且使申报审核、税款征收、受理咨询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全部由计算机进行处理,减轻了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实现集中征收,极大地提高了税收管理效率。

第7篇

论文提要:纳税筹划无论在微观还是宏观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企业来说,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减轻纳税负担,获得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增加运营资金总量。国家和政府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发挥国家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达到调整并优化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的目的。本文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纳税筹划的主体和目标,明确纳税筹划的深层空间,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一、引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纳税和征税分别成为企业和政府相当重视的一个层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国家、政府间税收协调博弈也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从企业来讲,还是从国家和政府来说,纳税筹划都已经变得刻不容缓,成为国家和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二、从微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及现金流量的最大化。

企业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如何来实施纳税筹划,还是要取决于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其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减轻税务负担;获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企业越来越追求价值最大化的情况下,从纳税筹划的主体角度来说,完全是站在减轻税负和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来考虑的,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筹划目标。

(一)直接减轻税务负担,减少成本,增加企业利润。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避税、节税,以达到减少税收成本、增加利润的目的。

(二)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的盈利机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可以运用税法规定范围迟延支付的税款进行投资,获取比资金时间价值更高的投资收益,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机会收益概念;对于资金短缺的企业来说,企业可以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关键上,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善于打“时间差”,合理调度应交未交税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实现纳税筹划目标服务于财务管理最终目标。

(三)实现涉税零风险。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纳税款及时、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务方面的处罚,即在税务方面没有任何风险。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我国税务机关引进了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于信用等级越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比如减少对纳税人的纳税检查。纳税人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对本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在既不影响本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又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双重目标下进行纳税筹划,从而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从宏观层面看纳税筹划目标

税收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指导税收分配活动和处理各种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税收法律、法规是税收政策的法律形式和集中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税收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在农村和农业税收方面,长期以来国家实行低税、轻税政策,并且已经取消了农业税;

在关税方面,提高一些限制出口产品的税率;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税收政策等。国家和政府作为纳税筹划的主体,也就是税收政策的选择过程及各级主体间的博弈过程,也是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过程,包括国家政府与企业间、国与国之间、地方政府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博弈。

(一)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博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的无非是想少交税,而政府与其对立的是增加税收收入,想尽办法在企业能接受的范围内实现提高税收收入,同时进一步鼓励竞争,力求实现公平税负,优化税收机制。这个过程当中必然涉及到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对立的两端很难达到共赢,但是随着税收体制的改进和企业纳税意识的强化,必定能达到更好的博弈结果。

(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博弈。国家通常是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在国与国之间发生税收收入摩擦时,国家政府必然会为了本国的税收利益与另一国周旋,所以西方国家越来越多地开始反倾销,其目的除了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外,很大层面上是为了维护其财政税收利益。

(三)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地方政府之间常常会为了争夺一些大型企业以增加税收收入产生分歧。很多地方政府提供优惠税收政策来吸引跨国公司的总部落户当地,增加其收入。例如,今年兴起的总部经济。通过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落户当地来增加税收。如果将总部所在地作为主要纳税地,则数量非常可观,这是地方政府对本地大型企业总部迁出惊慌失措,从而极力挽留的主要原因。而总部汇集地,则明显享受到了相应的利益。

(四)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我国实行国税和地税分家以来,税收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重头戏,提高其税收收入也就大大提高了其业绩。尽管为争夺资源而在资本市场上从事税收竞争是我国地方政府的主要动机,但我国地方政府与中央的税收竞争也有政治动因,主要表现在地方财税部门要面对来自中央部门和企业的压力,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会以其他地区企业的税负水平作为比较基准游说财税部门降低企业实际税负。地方政府首脑也有“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心态。例如,由于出口退税政策采用国家地方75∶25的比率退税,在出口退税率较高的年份,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出口退税额,竟然采取限制出口的政策。

宏观上看,税收筹划的博弈将税收政策推入了一个更加艰难的层面,只有不断完善国家税收政策,才能正确反映和体现政府的公平、效率政策倾向,且是实现财政政策目标的手段之一。

四、政策性筹划的提出

近年来,出现了税收筹划新领域:政策性筹划。政策性税收筹划是指特大型企业集团在不违背税收立法精神的前提下,与国家政府中的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协商,试图改变现有对企业或行业不适用的税收制度,以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理财方法。这种筹划实质上是一种税收制度筹划的创新活动。特大型企业集团发现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从而产生税收制度创新需求,政府根据这一制度需求对税收制度的供给进行调整,以实现税收制度均衡。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其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政策性筹划是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的一种融合,是纳税筹划的一个崭新课题。政策性筹划刚刚起步,还有相当大的筹划空间,两大主体也有更多的可以改进和博弈的地方,相信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和政府间的融合会更进一步,纳税筹划目标会更加明确和和谐。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蔡昌,李梦娟.宏观视野下的税收筹划[j].税务纵横.2003,8.

第8篇

论文摘要:对组织税收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质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两者矛质的方法,指出依法治悦是组织收入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枕才能阅满地完成收入任务,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依法治税成为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指令性税收计划对税收行政执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矛盾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而日益显现。如何严格坚持和推进依法治税、如何处理好组织税收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人研究、努力实践的重大课题。

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之间的现实矛盾

(1)“收人中心说”带来的治税观念的误区。在计划经济体制影响下,我国对税收收人实行计划管理,强调以组织收人为中心,以税收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来考核工作绩效,在税务部门形成了“唯收人论英雄、唯收人论成就”的观念。税务部门任务观念很强,将主要精力放在平衡、调剂税收收人,确保收人计划完成上,相对而言,法制意识较为淡薄,不太注重自身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

(2)税收计划制定的不科学性成为依法治税的重要障碍。从理论上讲,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对经济有调控作用,所以两者的内在发展趋势应是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发展呈波浪型的规律,税收收人计划应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编制,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编制税收计划的主要方法是“以支定收”“基数增长法”,其公式为:税收计划二基数x系数+特殊因紊,即每年国家下达税收计划任务是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为基础,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数,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当年的税收计划任务分配数。这种方法具有明白直观、简便易行、连续性强、较为稳定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各地的客观经济状况,对保证国家财政收人的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这种计划分配方法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为:第一,基数对计划的影响程度较大,基数越大,税收收人任务越重。即上年度完成收人越多,意味着下一年度的收人任务越重,实际上是一种“鞭打快牛”的做法。一些地方的税务部门为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出现了有税不收等现象。第二,基数与依照税法有可能取得的税收收人不完全吻合,不利于公平税负和宏观调控。在税撅充裕的地方容易造成“藏富于民”,在税撅不足的地方容易助长收“过头税”,导致“寅吃卯粮”。第三,系数的人为操作性大,不是建立在对税源全面、科学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而是通过财政预算反推出来的,可依据性较差,只考虑财政支出的增长需求,而没有充分考虑经济总量与结构的变化,从而容易导致税收什划的增长偏离实际税撅、税收任务崎轻畸重等悄况,会给执行税收政策带来一定的负面影晌。

(3)过度强调组织收人导致了对征管质量的忽视。组织收人固然是税务部门应尽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过度强调收人任务导致了税务部门对征管质量的忽视,有悖依法治税的原则和规范征管的要求。在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税撅充足,税务部门完成当年度税收收人任务后,放松了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企业欠税大幅度地增加,压欠措施不到位,查处案件过程中随意性较大,甚至个别地方政府常以发展地方经济为借口,超越权限要求税务部门特别是地税部门违法实施税收减免和制定片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种做法一方面助长了企业的欠税、偷税的风气.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加剧了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管水平和征管质量的提高。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脱离税源实际,片面迫求政绩和地方收人规模的最大化,税务部门在地方政府和收人计划的双重压力下出现了征“过头税”“空转税”“以票引税”等税收违法现象,有的地方为完成“屠宰税”“农业税”等收入任务强行拉牛拉羊、甚至按人头来计征屠宰税,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更不用提征管质量的提高和执法水平的规范了。

(1)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组织收人的基础和保障,组织收人是衡量依法治税水平和力度的重要结果,依法治税贯穿于组织收入始终。只有坚持依法治税才能圆满地完成收人任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组织收人与依法治税两者的关系,缓解、解决两者矛盾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强化税收法定原则,克服单纯追求收人的观点。在“依法治国”已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今天,应重新对“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进行定位。从理论上讲,税收计划是由财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制定的,是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计划,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而税法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及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违反税法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孰轻孰重显而易见。再者,从当前形势上讲,虽说组织收人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却不是唯一职能,特别是我国加人WTO后,税收更注重的是体现一种“公平”和“中性”的原则,与国际接轨,“依法治税”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法”就是“税法”,“税法”才是全部税收工作的依据,而不是“税收收人计划”。组织收人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应退尽退。而所谓依法治税,其内涵就是“应收尽收”,就是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通过规范的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税款解缴人库,实现税款从纳税人到国家的财产利益转移,既不能有税不收,也不能因盲目追求完成税收收人任务收“过头税”。由此可见,“依法治税”与“税收收人计划”两者的定位是:在遵循依法治税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来完成税收收人计划。

(2)改变现行不尽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制定方法。税收与经济是木与本、水与源的关系,不能脱离经济去追求税收增长,更不能超越经济发展水平侈谈什么税收增长。所以,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变现行的“基数增长法”,要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特别是根据税收收入的增长与CDP增长存在着密切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考虑运用GDP来编制税收收人,主要有弹性系数法(税收弹性系数是指税收收人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之比)和税收负担率法(税收负担率是指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两种方法。

(3)改变税收工作考核办法。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和新的征管格局形势下,各级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税务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标准应多样化,税收收人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不应当成为考察和评价税收工作的唯一标准。能否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主要取决于经济的发展情况,所以在税收计划执行阶段,应当将税收计划作为预侧性、规划性、指导性计划,而不是强制性、必须完成的指令性计划,对税收工作的评价应该既有量的要求.也要有质的要求。没有质的量是没有意义的,应当适当弱化税收计划任务的考核,强化依法治税工作的考核,由税收计划的数量考核逐步转变为税收征管质量的考核,将重点放在考核税收管理的有效性上,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申报真实率、催报催缴率、税款人库率、滞纳金加收率、违法行为处罚率、涉税复议变更撤销率等指标。衡量税收工作的优劣,不应单纯看收人总童的多少,关键是看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依率计征,缩小应征与实征的差额。

(4)切实改革政府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税收计划是财政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要改革现行的税收计划,在财政预算上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彻底改变当前财政支出制约税收收人的做法。如果财政预算与税收计划差别较大,由此产生的财政支出缺口,应通过紧缩支出、发行国债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而不是将组织收人任务强加于税务部门,这样可以避免因支出需要而迫加税收计划产生的负面效应,保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独立性,做到依法行政、依率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