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3 15: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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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项目管理,关键,工作
施工项目是建筑施工企业对一个建筑产品的施工过程和成果,也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对象,可能是一个建设项目的施工,也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其主要特征:一是建设项目或是其中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任务;二是建筑施工企业为管理主体;三是任务的范围是由工程承包合同界定的。建筑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规划、项目蓝图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工程建设,如何科学准确地实施,我们认为管理中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项目组织设计
项目组织设计是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编制的,在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的指导下,由直接组织施工的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编制,用以直接指导单位工程的项目活动,是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季、月、旬施工计划的依据。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不同,其编制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也有所不同。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分析、施工方案的选择、单位工程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各项资源需求量计划、单位工程施工总平面图设计、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施工组织设计是为了完成某一具体的施工任务对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所作的规划和设计;是指导工程投标与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依据;是投标书的摘要素管理的目标及技术组织措施和经济管理措施;
工程项目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施工的技术经济文件,而且它是在工程开工前就已经编制完毕。这就是说项目组织设计在工程开工前,对工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就设计好了项目管理论文,但是难免在开工后与施工实际情况会有不相符合的地方,为达到指导的目的必须对项目组织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边实施边修改完善。
二、以人为本,优选项目施工队伍
如果项目施工单位中标后,不进行分包,则可以在本单位优选项目施工队伍。选择技术水平高,有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也可以到社会上聘请重要岗位有能力的人员,另外在项目施工上可以对职工进行培训和思想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思想认识免费论文下载。讲究团结协作,互相配合,以大局为重,拼搏奉献,任劳任怨,建立一个勇打硬仗的项目施工队伍。如果进行分包,最好进行公开招标。对分包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如营业范围、资质等级、企业资金状况、社会信誉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还要考虑以下因素:①工程报价的合理性,②建设工期的合理性,③工程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④工程合同的信守度。不过当今社会人际关系复杂,少数项目分包的施工队伍“后台”很硬,造成承包企业现场管理困难,项目实施缓慢甚至费用增加。优选项目施工队伍,合理安排并建立各职能部门组织结构,是项目实施至关重要的环节。
三、 安全管理,预防为主
安全管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上项目管理论文,是一项重点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影响某一个名誉和这个单位的管理工作的素质。因此,在项目管理工作上,一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首位,若忽视了项目安全的管理,那是最大的隐患,是最大的危险,是项目管理工作中最大的错误。而且安全管理的好坏是牵连到人的生命,所以安全是企业中的命脉。作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要做足安全措施,对所有的进场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让他们自觉遵守安全规则,执行安全措施,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生存和工程的效益。企业也应该在安全方面进行必要的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而又具有突发性的事故、灾害,如触电、机械伤害、坍塌、火灾及自然灾害等,以努力保护人身安全为第一目的,同时兼顾财产安全和环境防护,尽量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现场应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制度和安全例会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制,各配属队伍进场后的场地使用,均应遵守现场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严格依照标准执行,严格奖罚制度,实现科学、文明管理。
四、严格质量管理,确保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项目施工是形成工程项目实体的过程,也是决定最终产品质量的关键阶段,要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就必须狠抓项目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控制项目施工质量项目管理论文,就要提高管理人员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使所有人员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为用户服务的观念。现场管理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规划、目标管理、项目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自己。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检查,做好过程控制,坚持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现场各级质量检查员都要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对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全面检查、把关。对隐蔽工程应严格进行检查并办理签证手续,对未检验的隐蔽工程坚决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项目。决不能出现质量问题后再进行处理,这将造成资金上的损失和工期上的延误。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宗旨,严格行使质量否决权,确保工程质量免费论文下载。
五、加强进度管理,确保关键时间节点的完成
每个项目施工伊始,项目管理者都必须对整个项目施工有个总体的确实可行的进度计划安排。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完成后,项目施工单位据此分解,制定季、月、周进度计划。每周的工程例会,首先讨论各施工单位的上周进度完成情况和下周计划安排。在实际工程中,也时常发生设计变更迟缓、材料供应拖延、指定分包商不服从管理等情况。为此,我方加强了事前控制,每月初对本月可能出现的影响进度的问题及时收集整理,主动联系材料供应单位以及指定分包等相关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以保证工程进度不受影响。如出现进度滞后的情况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滞后原因、可采取的补救措施,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项目施工进度管理涉及到项目施工的各个环节,作为项目管理者必须要对所管项目项目的各个工序及工艺熟悉了解,杜绝盲目管理和指挥。抓好工序衔接时间,项目施工中各工序穿插其间、交叉作业项目管理论文,项目施工工序衔接是否合理,准备工作是否紧凑有效,这都需要现场管理人员跟班当管并及时发现调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还要正确处理好质量和安全与进度之间的关系。不能为了抢进度蛮干项目而忽略工程质量保证。在安全方面,要始终坚持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慢一点,安全一点”的原则,强化安全生产理念,在安全环境下确保项目进度正常。
最后工程建设关键在于管理,而管理的关键在于组织,只有抓好建设管理中的重点关键工作,才能使工程建设顺利的按计划实施和完成。同时通过不断的总结,积累丰富的经验,并有针对性的加以深化和完善,就能不断的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进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策略;效益
前 言
使施工现场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和施工秩序,是施工企业的重要内容,尤其是目前建筑市场竞争越发残酷,企业围着市场转,眼睛盯着市场干的格局已基本形成。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是人流、物流、信息流汇集地,也是建筑产品最终形成的场所,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因此对加强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进行思考对于促进建筑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意义
(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一定的设备条件和人员技术基础,这就要求必须通过适当的现场管理来对施工人员和设备进行调度指挥,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技术力量的功效,提高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2)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交叉作业,且各部位的施工和各阶段施工的工艺、技术指标都各不相同,综上可以看出,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受到多因素的影响,要想保证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以及工程效益,就必须对其进行施工管理,从而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施工安全系数,降低施工成本。
2 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人员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建筑市场空前膨胀,各级别施工单位的增多,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也不全尽如人意,如现场质量管理管理人员需要多年的现场施工经验,但往往有的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过于年轻化。又如安全管理,现场的安全管理必须要有力度,此岗位经常要面对一线工人,如果唯唯诺诺、优柔寡断就难以管理现场状况。另外,总承包管理中,有很多新毕业的大学生和刚如行的新人,有时是赶鸭子上架,来了就要担当现场管理角色,虽然工作激情饱满,也踏实肯干,但他们岗位经验不足,很难做到有效管理。
管理人员沟通不及时。总包管理过程中项目部部门多,人员多时常存在信息沟通不及时的情况,这就给项目管理造成了办事效率底、执行力弱的现象。信息沟通不及时,与监理、业主、分包的沟通都会很被动,不利于工作的有效开展。
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现场一线管理人员,存在责任心不强,做事情推三阻止四现象,岗位职责之内的事情该弄明白,弄清楚的,还没弄清楚就去管别人,敷衍了事。主观意识太强。
2.2 质量管理问题
由于现场施工操作工序多,产品面广量大,难以实现全面检查,采取抽检的方法,往往又导致了一些质量问题的漏检。进一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质量的波动性(系统性因素或偶然性因素的影响),施工质量很难百分之百地符合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必然存在着因不合格项目而引起的返工返修损失和为减少损失加强预防控制而增加的费用,因此怎样实现对现场施工质量的全面控制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难点。
2.3 安全管理问题
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监督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现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教育以及分项交底较为简单缺乏针对性,甚至存在施工现场和施工方案不符、专项安全技术方案不到位的情况,致使在施工现场遗留诸多安全隐患;其次,技术操作行为不当,为安全生产构成巨大威胁。如施工用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易引发安全事故;再次,施工材料、工具随意摆放,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生产意识,任意搭配组合施工,导致施工人员之间缺乏配合,施工松散,并且存在擅自离岗的情况,没有严格的纪律予以约束,致使施工安全隐患丛生。
3 加强建筑工程土建施工现场管理的策略
3.1 建立完整的组织管理机构
(1)施工现场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施工现场所有人,财,物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管理。因此必须有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加以保证。所以应建立从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部到各班组长参加的现场管理网络体系。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明确各级管理者和操作者的责任,都做到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网络。
(2)要选好配强项目班子。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现场经营管理者队伍十分重要。具体到工程项目部,选好班子项目运作才有可靠的组织保证。项目经理、党工委书记、总工这三个人必须恰当搭配。项目经理必须要有责任心,最好有类似工程管理经验,有强烈的质量意识、效益意识、自律意识。私心重的人、能力差的人、没有责任心的人,不能当好项目经理。
3.2 制定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管理措施
要有效进行预先控制。在施工展开之前,都要把前期的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现场准备等问题理出来,组织专业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反复优化,编制详尽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施组要求配齐生产要素。只要方案搞好了,要素配齐了,项目就能搞好。搞不好,要不就是项目经理能力差,要不就是没有责任心。
3.3 切实加强施工组织的协调管理
(1)协调工作要从技术上下工夫,通过管理以减少施工配合问题,解决各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首先要全面,掌握各专业的工序和设计的要求,保证施工的每一个环节有序到位。建立由管理层到班组逐级的责任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通过各部门的认真检查,可以把问题减小到最小。对于较复杂的部位,在施工前应组织专门的协调会,使各专业队进一步明确施工顺序、责任和义务。
(2)经济效益原则。施工现场管理一定要克服只抓进度和质量而不计成本和市场,从而形成单纯的生产观和进度观。项目部应在精品奉献、降低成本、拓展市场等方面下工夫,并同时在生产经营诸要素中,时时处处精打细算,力争少投入多产出,坚决杜绝浪费和不合理开支。
(3)科学合理原则。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都应按照既科学又合理的原则办事,以期做到现场管理的科学化,真正符合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还要做到操作方法和作业流程合理,现场资源利用有效,现场设置安全科学,员工的聪明才智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4)标准化规范化原则。标准化、规范化是对施工现场最基本的管理要求。事实上,为了有效协调地进行施工生产活动,施工现场的诸要素都必须坚决服从一个统一的意志,克服主管随意性。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施工现场的生产、工作效率和管理效益,从而建立起一个科学而规范的现场作业秩序。
4 结 论
因此抓好施工现场管理意义重大,是施工企业不断降低材料消耗,提高工程实体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证合同工期履约,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最重要途径,现场管理是施工企业各项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只有重视施工现场管理,才能促进文明施工。为此,需要将企业决策层的重视施工现场管理意识,转化成全员、全工程、全方位施工生产过程的群体施工现场管理意识,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参考文献
[1]尹浩.浅谈如何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0(07).
[2]陈丽华.浅谈建筑工程的现场管理[J].商情,2011(27).
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市市区或者农村乡、镇,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的总称。具体的流动的自然人称为流动人员或者暂住人。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基层管理为主,服务与管理相结合,以服务促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流动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人事劳动、建设、交通、工商、税务、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各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持有暂住证在本省居住1年以上有正当职业的人员,在申请出境旅游、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享有有暂住地常住户口的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流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维护暂住地的治安秩序、环境卫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章 暂住登记和发证
第七条 对流动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制度。
流动人员应当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者在到达乡、镇暂住地10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30日以上、年满16周岁的流动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由单位负责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建筑施工场所或者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出借房屋的,由屋主或者其委托代管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五)暂住在船舶上的,由船主到船舶停泊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六)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九条 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容留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资格证件。
暂住人是育龄妇女的,还应当提交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
第十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地区探亲、访友、就医、就学的人员以及在本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流动的人员,应当申报暂住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
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医院的人员,依照旅馆业管理及留医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无需申领暂住证。但在宾馆、旅店、招待所中包房居住超过1个月的,应当申领暂住证。
第十一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和劳教人员因故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本人持劳改、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返回时应当申报注销。
第十二条 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应当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暂住证在同一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有效。
暂住人员在市、县、自治县辖区内变动暂住地址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暂住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或者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十六条 暂住证登记的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及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更正手续。
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及时申报补领。
第十七条 暂住人员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向发证单位交回暂住证。
第三章 户口迁移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申办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常住户口在城镇的公民,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到其所在城镇一起居住的;
(二)在城镇有正当职业并购有商品房或者合法建有住宅,要求迁入居住的;
(三)在本省投资兴办工业、农业或者
第三产业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城镇居住的;法人投资或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可以分配给该法人或者投资者相应的入户指标;
(四)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要求迁入所到城镇居住的。
中等以上城市应当根据本市增容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入户人员进行指标控制。 第十九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应当根据前条
第一款不同项的内容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住户口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
(三)亲属证明和投资数额证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引进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经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一条 办理常住户口入户应当征收相应的城市增容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劳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员的就业管理,加强劳动监察,查处违反人事劳动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离开本市、县、自治县外出务工经商的人员,应当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第二十四条 暂住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发放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申领海南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就业证)。
流动人员必须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才能在本省务工或者经商;其中从事经营活动的,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查验被聘(雇)人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三证"),不得雇用"三证"不全的人员。
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被聘(雇)人的合法权益,严格内部安全管理,不得扣押被聘(雇)人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合法持有的证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流动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咨询,劳动合同指导、鉴证,劳动争议仲裁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在海口市和琼山市的中央、部队、省直(含所属)单位和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省农垦系统、洋浦经济开发区的流动人员就业由省农垦、洋浦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其他流动人员就业由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部门管理。
第五章 居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出租房屋,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房屋租赁证。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负责或者督促代管人在规定日期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育龄妇女还必须督促其凭常住地婚育证明到暂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海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书;对务工经商人员还必须督促其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暂住地人事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对拒办或者逾期未办理"三证"的人员不得向其出租房屋;
(三)承租人生产经营与生活同在一室的,必须督促其采取相应的公共安全防范措施;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嫌疑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宣传教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等治安工作。
房屋出借人参照前款规定承担相当于出租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婚育证明;
(二)未经出租(出借)人同意,不得将租用(借用)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出租、出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留宿在居(村)民家中的探亲、访友、旅游、出差、就学等人员,户主应当向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保卫部门报告,并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六章 其他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管理:
(一)核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时,对应当办理"三证"的人员核查"三证"等有关证件;
(二)对务工经商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员中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三无人员"的遣送工作和流动人员的婚姻登记管理。公安机关与民政部门在收容遣送"三无人员"工作中应当相互协助。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管理:
(一)负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
(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四)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员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地的管理以及流动人员聚集地的规划管理;负责小城镇的开发建设,以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地就近转移;负责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监察。
第三十七条 驻琼部队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营区内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修建简易的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供流动人员居住和使用。简易劳动公寓和与之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可以交由所在地的居(村)委会负责管理。
流动人员集中居住100人以上和成建制单位5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保、调解组织。
严禁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述的暂住登记、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及计划生育证明等可以由当地居(村)委会接受委托代为申报办理,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居(村)委会提供前款所列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省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过程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一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暂住人员在本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流动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或者对维护治安秩序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流动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逾期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暂住期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部的《暂住证申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三)应当办理但未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由人事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下列办法处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私自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
第四十三条
第一项修改为:
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私自出租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月租金3倍以下罚款;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决定将本条
第二项修改为:
出租人、出借人将房屋出租、出借给无有效证件承租人、借用人的,由公安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各自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或者个人聘(雇)用"三证"不全的流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人事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使用1人处500元罚款;
(四)非法扣押暂住证、居民身份证和其他由流动人员合法持有的证件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对其聘(雇)用的流动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发生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流动人员自搭自建棚屋居住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土地使用权人不责令搭棚人限期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搭棚人拒不拆迁的,每居住1人处100元罚款;上述处罚由建设行政部门作出,同时强制拆除违章搭建的棚屋;
(七)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证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因上列行为有非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并处非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用工单位、雇主和房屋出租人、出借人容留暂住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机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对提起复议期限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流动人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暂住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外来人员就业证、房屋租赁证分别由省公安机关和省人事劳动、建设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1989年5月26日的《海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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