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3 15:16: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规范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1常用拉丁语词汇罗马曾经在军事和文化上都非常强大,拉丁语直接间接对英语施与了渗透,英语是受拉丁语影响最深的日尔曼语族中的一个语支。在普通英语中,拉丁语时常出现。例如,通用的缩略词A.M.(缩自antimeridiem,表示上午)、P.M.(缩自postmeridi-em,表示下午)、A.D.(缩自AnnoDomini,表示公元),使用“viceversa”来表示“反之亦然”,使用“statusquo”来表示“现状”等。在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拉丁语更为常见,例如affidavit(宣誓作证书,书面证词),dejure(法律上),mensrea(犯罪意图),capaxdoli(犯罪能力),habeascorpus(人身保护令),quorum(法定人数),ratiodecidendi(判决理由)等等。拉丁文法律术语很多,完全掌握比较困难,翻译中可借助《布莱克法律词典》、《元照英美法辞典》和《拉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等法律词典。
1.2常用法语词汇在法律英语的发展历史上,法语对其影响重大。公元1066年,征服者威廉占领英格兰,他将诺曼-法兰西文化带到英格兰,影响包括对英语的改变,法语词汇大量进入英语。在英国法律中,存在大量来源于法语的词汇,例如:assize(巡回审判),plead(辩护),advocate(辩护人),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venue(审判地)等。
1.3常用古旧词英美法律文件经常使用现在日常生活中已经很少使用的古旧词汇。尽管现在英美国家要求法律语言简明、大众化,提倡法律人士在起草法律文件时应尽量避免使用这些词语。但是为了使法律文件句子简练、严谨,依然在很多法律文件中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中古英语中,here、where和there可以与表示方位和原因指向的词构成复合词,以表示加强和确定之意。例如:aforesaid(前述),forthwith(立即),said(上述的),pursuantto(依据),let(阻碍,如在withoutletorhindrance这个短语中,witness-eth(作证如下,意为提供某事的正式证据),用here做前缀的词hereby(特此,因此,兹)、herein(在本文件中)、hereinbefore(在上文中)、hereinafter(在下文中),hereto(关于,至此),heretofore(迄今,以前),用there做前缀的词thereunder(在其下,据此),thereafter(其后),thereat(在那里),thereby(因此),theretofore(在那以前;到那时为止),thereto(随附,附之),用where做前缀的词whereas(根据,鉴于),whereby(根据,按照),whereof(关于)whereat(对那个)。
1.4一些英语普通词汇法律化在法律英语词汇中,有一部分来源于日常英语,由于长期在法律工作中使用,在被用于法律文件时词意已经特定化,成为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
1.5同义词重复在法律英语中,有时使用同义词重复,就是本可以用一个单词表达却用了两个或者三个单词。同义词重复可以使法律文件的意思表示更加准确,强调所用表达的意思。例如:aidandabet(同谋),ac-knowledgeandconfess(承认),ceaseanddesist(终止),annulandaside(取消,注销,废除),goodsandchattles(财产),lastwillandtestament(遗嘱),freeandclear(没有义务)。在翻译过程中,一般将同义重复的词组译为一个汉语词。
2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型特色
2.1复合长句多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语言尤其要求严谨,围绕中心词经常有很多限定,对于一个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和产生的效力都有明确的解释。为了实现这种严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子结构一般都比较复杂,包含大量的从句、并列结构以及分词结构等。因此,法律英语以长句居多,很少看见短句的形式。
2.2一般用陈述句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为了明确法律关系,所表达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规范,需要通过陈述句的形式客观地进行描述,规定法律主体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应该做什么,而不容许推理和抒发感情。权威性语言风格和严谨的语义表达使得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句式结构主要是陈述句,一般不使用祈使句、感叹句和疑问句,这是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区别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点之一。
2.3一般都是完整句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表达的时候需要传递完整准确的信息,所以要求句子成分相对完整,一般不使用省略句或单部句,因为省略成分的句子或单部句有时会产生歧义。完整句主要指一个句子是完全主谓句,既有主语又有谓语。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客观性和英语语言特点决定了在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被动语态使用广泛,这也是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完整句的原因。对比看,中国法律一般没有被动语态,多非主谓句,而是使用无主句,在翻译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时要结合汉语和中国法律的这一特点进行调整。
2.4使用条款句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文字表达要尽量简洁、条理、醒目,以便于执法人员和普通公民记忆、查找、引用。古今中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采用分条列款陈述的形式。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用的条款句形式主要有简单条款句、树形条款句和平行条款句。
3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若干翻译方法
3.1法律术语的翻译法律术语是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要实现整体翻译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其前提就是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与严谨。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翻译的基本标准是法律功能对等,对法律术语进行准确的转换是保证规范性法律文件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基础,法律术语翻译涉及制度和语言两个完全不同的体系,译者要具备英美法和中国法律的相关知识,从文化和功能两个角度准确翻译。例如considera-tion虽然是日常英语中的一个常见词,但是在法律规定中有特定的意义,是英美法中的一个法律术语,也是英美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不能翻译为“考虑、思考”等,而是翻译为“约因”或“对价”。在英汉法律术语不完全对等时,可以按照功能对等的原则选择适合的词。例如“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都有“政府”的意思,但是“government”偏重于完整意义上的“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构,“ad-ministration”主要指“行政当局”,是“government”所涵盖的行政机构,由于在国际交往中,往往把一国的最高行政机关通称为一国政府,“administration”也常被翻译为“政府”,具体翻译要结合上下文。
3.2长句的翻译在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长句最难翻译,长句翻译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译文的质量。在翻译英语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可以依照“宏观-微观-宏观”的思路进行翻译,先概读一遍,找出句子的主体结构,这是宏观;再将长句拆分成短句,把短句翻译出来,这是微观;最后,在第一个宏观所把握的总体结构下把翻译出来的短句组合起来,这是再宏观。在拆分长句的过程中,要以句子的主体结构为框架,借助连接词、标点符号、分词短语、介词短语等标志。在组合译文的过程中,要把握主体结构,理顺逻辑关系,最终的译文要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达到准确、通顺、易懂的标准。以《鹿特丹规则》第43条为例:Whenthegoodshavearrivedattheirdestination,theconsigneethatdemandsdeliveryofthegoodsunderthecontractofcarriag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atthetimeorwithinthetimeperiodandatthelocationa-greedinthecontractofcarriageor,failingsuchagree-ment,atthetimeandlocationatwhich,havingregardtothetermsofthecontract,thecustoms,usagesorpracticesofthetradeandthecircumstacesofthecarri-gae,deliverycouldresonablybeexpected.第一步,先通读一遍,找出句子主体结构:theconsigneeshallac-ceptdeliveryofthegoods。第二步,拆分句子并翻译,将句子拆分为when引导的状语从句,that和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并分别翻译,对于拆分后句子中or和and连接的并列结构,以及介词at引导的介词成分可以单独翻译后再并入句子。第三步,将各分句翻译后的内容进行组合,就形成译文(略)。
4结语
读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有感
在我的印象中,写论文是件很痛苦的事情,大多数人对这项费时费力费劲的文字工作都比较反感,因为爬格子毕竟是一件苦差,与青灯为伴,与黄卷为友,怎能不苦?很多人都害怕写文章,尤其是专业论文。因为写论文需要花大量的前期功夫进行调查研究,而且很多可能还是无用功,包括走访座谈和阅读大量文献,不然文章很容易陷入言之无物的空灵,除此之外,选题和构思亦是一大难题,因为选题就是要选出问题,找准了问题就等于论文成功的一半,而构思则是选题的拓展,构思将选题最初的意蕴用框架的形式搭建起来,剩下的便是码子了。很多人认为写文章难并非是构思难,而是码那么多字很困难,但笔者却不以为然,笔者以为写文章最痛苦的当是两件事情,一个是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这是论文的素材,另一个便是选题和构思。收集资料是个体力活,消化资料提炼问题则是个纯粹的脑力活,需要反复的构思。只要有了选题个构思,将调研所获取的资料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并填充以汉字,论文便水到渠成了。
的确,写文章确实是一件费时费力费劲的事情,不仅需要繁重的体力劳动--收集素材、消化资料,更是一项复杂的脑力活动,选题并构思然后用自己的语言表述出来。《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一书或许能为我们写作论文尤其是专业法律论文提供一些启示。该书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群针对写论文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的专门研究,包括法律专业论文的特点与分类介绍,法律专业论文当如何收集和整理资料,提纲的拟定、结构的安排,格式的规范等写论文所必需的各个要素都进行了一一的阐述和分析。写论文到底有无专门的路径或方法,或许阅读完该书,你可能要失望了,因为其最多是一门写论文的入门教材,对法律专业论文进行了概述式的介绍,及框架的搭建和格式的规范进行了相关的介绍与提示,但却并未教读者写论文的速成之道,即写论文的捷径和快速方法等。因此,通读完该书,可能最大的收获还是对写论文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及做论文应该注意的方法和格式规范等问题,或许能有所裨益,但却找寻不到论文的速成之法与成就之道。的确,写论文确实是没有捷径和窍门的,主要还是依赖于平时的积累,而不可能希冀于阅读一门论文写作书就迅速掌握写作方法并产出优质论文。这或许亦是该书的名字为法律专业学术论文写作而非法律论文速成之道的缘故,没有一个人能夸这海口,企图让读者阅读自己的一本论文写作书便摆脱写论文的痛苦,化腐朽为神奇,让论文信手拈来,浑然天成。
因此,读完该书,笔者收获不是很大,也很困惑,法律论文该如何写作还真是个大难题。根据笔者个人的论文写作经历与体验,论文写作还是要靠平时的大量积累,包括阅读大量的文献和经常性练笔。因为论文写作是一个文献输出的过程,不阅读大量文献,不进行文献输入,是不可能有文献输出的。这也恰好符合物理学上的能量守恒定律。而经常性练笔则助于提炼文字的纯度,没有人天生就是字字珠玑,炉火纯青,相信大多数学人都是经过反复修改和练习,论文才能像一串串美妙的珍珠,让读者一气读完,发浑然天成之感。
笔者的论述好像是在否定该书的价值和意义,其实不然。上面的论述只是澄清论文无速成之道的朴素原理,该书的价值肯定是有,读者通过阅读起码知道论文写作必须先构思和搭框架,这样才能下笔不跑题而且文字方能如行云流水般远行。就像盖房子需要设计图纸和框架搭建,剩下的才是砌墙和圆顶。论文亦是同理,写论文必须注意格式规范,包括引用他人文献的规范等,在此书中都有所介绍和分析,认真细读该书还是能有所收获的,至于最后收获的是什么,那要看读者的读书动机和文字功底,因为读书动机从一开始就奠定了你读书的目的并努力找寻自己兴趣点,予以满足,而文字功底则能大致确定你所获的深度。因此读完该书,笔者感觉还是能有所收获,起码知道了文献资料的收集方法,论文写作的步骤,规范论文的基本格式,这对于没有接受过专业、系统学术训练的论文初学者还是很有必要值得注意和警醒的,按照该书作者提供的写作思路,论文不能确保获奖或发表,但能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能让所出炉的论文看起来更加清新简约,格式规范,确保形式上的瑕疵祛除。因此,从这个意义和角度来说,写论文还是有速成之法与成就之道的。
—论文的结构分类总结
“ 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
“众里寻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推荐参考书:
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刘国涛:《法学论文写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杨玉圣等:《学术规范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1期。
一、写作论文的步骤
1、初步限定研究领域
2、资料检索、处理及文献综述
3、确定选题或修改甚至否定选题
4、构思、完善写作大纲
5、补充资料
6、确定研究方法
7、写作初稿
8、反复修改
9、定稿
10、答辩或者参加研讨
二、论文的资料检索与文献综述
1、基本穷尽资料的限度:中国大陆公开发表、出版的相关重要资料。
2、基本穷尽哪些资料:
译著、著作及高水平教材
译文、论文(核心期刊、论文集论文、学位论文)
法律政策文件
案例
网络文献(注:官方网站文献为妥)
——ex:中国知网、中国国家图书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联机公共目录查询系统、台湾月旦法学知识库法学期刊总览等。
3、文献综述的意义
是学术创新的前提
是表征论文的学术价值。没有文献综述,常常无从判断论文创新何在。
4、文献综述出现在什么地方
论文的引言必须反映文献综述的结果。
5、文献综述的基本要求
论文的引言反映文献综述的结果要简练、准确、客观、实在。
三、论文的“皮囊”—注释
1、注释的功能:
证明证据的可靠性,增加论证的可信度
界分学术产权,表示尊重前贤
便于同行进一步查证相关资料从事本领域的研究
便于同行对作者进行监督
2、论文注释的“九性”
真实性——不能存在伪注。(也不能别人的注释直接粘过来)
准确性——引用的文献资料信息要准确,需仔细核对
完整性——引用的文献资料信息要完整全面(注:期刊要标页码,网络文献要标作者、文件名、网页、最后访问时间等)
相关性——引用的文献资料要与论证的需要贴切,以必要性为限度
原始性——尽量引用首次提出该观点的作者的作品文献,尽量引用该作者发表该观点的原始或最高水平文献
学术性——尽量使用有学术价值的文献资料
尽量公开性——使用未公开的资料要经过作者同意
规范性——文献资料标注符合学术规范,特别注意全文引注形式必须自始统一
筛选性——不直接引用或转引不合乎以上要求的文献
3、注意区分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 (转引)
Ex:Steven ......转引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页
4、注意区别原引与参见
原引是指直接引用别人说的话,用“”标注,把别人的说的话用自己的语言说出来的,在底下注释时要写上“参见”二字。
5、大段引用的经典或重要文献原文,以变体并空行与主出区分,但不叫“”
6、如何使用析出文献
Ex:我们不能仅仅认为集团公益诉讼“只是一种......重要影响。”[1]
[1]H.盖茨:“公共利益诉讼的比较法鸟瞰”,载[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罗国忠、肖云枢、王建辉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97页。
7、说明注释
说明注释是对主题及引用注释(含作者和他人观点)加以补充、解释、说明的注释。
Ex:一些案情介绍、法律条文均可放入说明注释中;
感谢对你的研究有启发和帮助的人。
8、论文引用注释和参考文献的关系
任选其一型
互补型——有参考文献的存在,注释信息可简略
并列型——学位论文
四、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的分类
按语言
按载体:书籍,期刊,报纸,网络,内部等
按性质:著作、教材,论文(期刊、论文集、学位),法律汇编(或法律文件),案例集,工具书,其他。
2、参考文献的其他规范
每一分类内部文献如何排序
信息完整(但一般没有页码)
形式统一
国家名字用[ ]括起来,台湾用()括
外国作者用全称
Pp.16-18
五、论文标题
1、论文标题以能凸显论文命题为好。
Ex:劳动法:劳动者权利义务融合之法 **(一般好)
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属性 *(不好)
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只能凸显论文的研究领域,未凸显命题)
2、论文标题应简练
论文的主标题及其副标题各自不超过20个汉字
论文的分标题及其副标题应尽量凝练
3、论文的主标题及其副标题一般不使用陈述句或疑问句
4、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不用 , 。 ? ! 等,但使用 、 “” :
5、主标题和分标题均可根据需要配以副标题
副标题的功能是交代、廓定:
六、内容提要的要求
要概括论文的基本观点或研究方法,而不是概括论文结构或重复论文的结论(学位论文除外)
核心期刊的论文:200—300字,以第三人称写
学位论文内容提要一般1000字左右
七、关键词要求
通常3-5个,一般化的词不作为关键词如依法治国,要具有高度凝练论文观点或重要论据的显著特征。
研究视角 研究素材 研究方法 研究范围 研究意义
八、论文的引言
论文引言的内容——交代研究对象并限定语境
交代研究对象:可以是一经济社会现象、法律制度或理论学说限定语境:在此界定基本概念(也可以在主文界定)
——阐述研究意义:制度意义、学术意义
——交代研究命题及目标
目标是指提出预计可解决的问题或研究可以达到的效果还有,交代本研究对所在或相关领域学术可能产生的贡献
九、正论
1、避免教材式写法
2、观点集中明确、论据严谨有力、论证充分深入
3、结构紧密的推理论证
4、学术论文切忌轻狂自大、不证自得
5、大胆假设、小心求证
十、结论(短,针对命题得出结论)
1、应确切、真实
2、结论是论证的自然结果,是通过论证推理能被证明的论点
3、结论不可牵强附会,通过论证推理不能被证明的论点,不能作为结论
4、尽量不要用“结语”
可以在结论之后写余论——余论是本文未加以论证,但本人有可能引发他人研究领域或命题。
政治禁忌 :台湾法律用“”
结果显示,我国检验医学论文数量逐年增加。1993-2002年5510篇,2003-2012年11649篇,论文数成倍增长。但2003年后每2年的论文数量差别并不大,都超过2000篇。2007-2008年数量为10年中论文最少的一个组别。
原因是“中华医学系列期刊”版权被万方公司整体买断,2007年后《中华检验医学杂志》等部分检验医学期刊已不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虽然本文的数据并不能完全代表检验医学论文数量的真实情况,但不影响论文数增长的态势。
2检验医学、临床检验、检验科等是检验医学研究的主要关键词
从表1可看出,医学检验、检验科、临床检验、检验医学、质量控制是我国检验医学论文使用频次较高的关键词,证明了检验医学与临床医学的密切关系。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关某种疾病或某种检测方法的关键词逐渐减少,如脑脊液、军团病聚合酶链应、糖尿病等;而质量控制、教学改革、管理、实验室、实验教学、质量管理等与检验医学相关的关键词比例逐渐增多,说明检验医学的研究领域在不断拓展,研究层次和研究水平在不断提高。
3临床医学、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和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是检验医学主要的研究领域
临床医学、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和医学教育与医学边缘学科研究论文数量占前20个学科论文数的69.57%,说明这3个学科是检验医学研究最主要的学科领域。从表2还可看出,进入21世纪后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论文超过临床医学跃居第一,表明检验人员更加关注与检验医学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的研究。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二、 判例的态度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五、 结语——对牧野论文之后的一些情况介绍
一、 诚实信用原则概观
诚实信用原则,亦称“诚信原则”,在日文中表现为“信义诚实の原则”,一般简称为“信义则”。这一原则作为现行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文,并不是在100年前日本民法典成立之初,而是在二战后通过对民法典的修改实现的。[1]因此,在此修改之前,诚信原则并不具备实定法上的依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原则正式作为民法典的条文成立,并不象日本民法典编纂时表现出的那种为了某种目的而不顾法典与日本之间的龃龉原封不动地引进,而是学说和判例长期积累的成果。
日本民法典成立后,因为法典的内容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距离较大,如何解释这一新的便显得尤其重要。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要,一种以解释法典为主要内容的所谓学说继受便随之在民法学界展开。但是,在学说继受的最初阶段,民法学界的主要倾向是以德国法的学说·判例为主要素材,而且当时通用的也是由德国引进的概念法学。因此在这个时期,是无暇顾及象诚实信用这种可以对因形式上适用法律条文而发生实质性不合理的法律现象发挥积极作用的原理性原则。[2]
诚信原则在日本受到重视,始于大正(1912—1925年)年代初期。当时,在法学界对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原理原则的弊端已经开始有所感悟。关于这一点,尤其在国外留学归国的学者的研究成果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例如,1913年回国的刑法学家牧野英一(1878—1970年)博士就曾经试图在民法领域展开自由法论,他主张公序良俗和“信义则” 应该作为一种指导原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又如,1920年回国的末弘严太郎博士也曾经对当时仅以外国的注释书为典范、以对理论性整理为已足的民法解释学提出激烈的批判,进而强调构筑适合日本社会的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和对判例进行研究的重要性。
在另一方面,民事审判实务从大正5(=1916)年间开始尝试性地使用诚信原则,进而通过大正9(=1920)年以后的审判实践,在判例中确立了诚信原则的地位。
二、 判例的态度
诚实信用在日本的审判实务中作为一项原则得到适用,最早见于大审院1920年12月18日关于买回效力的判决。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对此,大审院判决认为:债权人以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为口实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效力“违反支配债权关系的信义原则”,并据此肯定了债务人的买回效力。[3]诚信原则由此率先在判例中被援用,并由此开始逐渐确立了自己在判例中的稳定地位。
在此之后,大审院又于1924年7月15日在关于契约解除的催告期间的判决中,对债务人所提出的催告期间过短的主张判断为:“另从信义公平之观念重新审视,此主张明显不合道理”。[4]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明确援用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判例出现之前,在审判实务中,也有过一些努力为权衡实质性利害关系而间接地使用诚信原则的原理进行判案的事例。诸如:大审院于1916年5月22日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的判决,[5]大审院于1917年7月10日对契约解除作出的判决[6]等都属于此类。因此可以说,上述1920年和1924年的大审院判决明确使用“信义原则”和“信义公平的观念”的做法,只是有意识地将这些在审判中业已存在的判断方式上升到裁判规范予以肯定而已。[7]
三、 1——鸠山秀夫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日本民法学界最早对诚信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是鸠山秀夫博士,其代表性研究成果是于1924年在《法学协会杂志》上连载的论文《债权法中的信义诚实原则》。[8]
该论文,首先在总论部分对诚信原则的进行;然后作为分论,将诚信原则的适用分别放在“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债权关系终了之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等几种场合中进行逐一,从中找出的所在以及解决的;最后在结语中对诚信原则在债法以外领域的适用问题作了综合性总结。
在论文的总论部分,首先开宗明义:“信义诚实之原则能够作为支配债法的基本原则得到承认是近世法的一个显著特色”。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之所以在欧洲于18世纪以后得到,特别是在19世纪末叶以后发挥出它的重要作用,其原因在于,当时的观已经从个人·意思本位转向社会·团体本位和交易关系的扩大化、复杂化,以及随之而来的19世纪法国和德国和法学的变化。其次,作者在介绍批判诚信原则观点的同时对批判的观点提出反论。尤其是对“承认诚信原则会危及法的安全性”这种观点,作者将其斥之为“在当今社会状况下不过是纸上谈兵的空论”。另外作者明确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如果一部法典富有伸缩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在实施这部法典的社会,利用诚信原则补充成文法的必要性比较小。但是,日本民法典不仅条文的数量不足德国民法典的一半,而且其让人感到不过是一种提纲式的罗列,因此,毋宁说正是因为它与德国民法相比更缺乏伸缩性和可操作性,所以利用诚信原则对其进行补充的必要性自然比较大。
在分论中,作者就以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一,对债权关系存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应履行给付的内容(其中包括:种类债务人的变更权、所提供给付只有微量不足的场合、主给付与从给付义务之间的问题等);②履行的形态(包括:是否可以在履行期之前清偿、履行的具体时间、履行地、提供清偿的程度等);③同时履行的要件与效果;④履行迟滞的要件与效果;⑤受领迟滞的要件与效果等等。
第二,对债权关系终了之后的具体问题分析:①当事人无归责事由陷入履行不能时的通知义务;②委任关系中的应急处分义务与报酬请求权成立的可能性,以及对其他持续性债权的类推可能性;③租赁契约终了后的关系,其别探讨了对关东大地震(1923年)后的临时性建筑的处理问题。
第三,关于债权关系成立之前的法律关系,作者一方面援用了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一方面将问题分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场合与未能成立的场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分析。关于后者,首先探讨了在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契约无效、撤销的场合,是否可以承认损害赔偿义务的问题;其次对原始的客观性全部履行不能与作为原始性一部分履行不能把握的担保责任之间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承认了过失责任。关于前者,首先介绍了可以通过民法本身认定的责任的具体范围,然后主张在上述具体范围以外的场合中适用诚信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论文在论述该问题的这一小节末尾处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在契约的交涉最终受挫时,令其承担法律责任是没有根据的;一是,在契约无效时,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侵权行为。
从论文总体看,它的最大特点在于,作者在探讨个别问题时并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律条文进行形式上的解释,而是在考虑如何适用条文时加入了诚信原则这种实质性的判断。尤其令人注目的是,在论文中每当对以往的观点提出异议或修改时,作者总是要反复地对自己以往基于概念法学的观点作出自我批评。
这篇论文从解释论入手阐明了诚信原则是支配债法的根本原则,为诚信原则日后的奠定了基础,同时它也预示了鸠山法学将要走入一个新的天地。然而,就在这篇的两年后,鸠山博士突然离开了学界,而关于他离开学界的原因又是众说纷纭,无法确定。于是,这篇可谓是令自己法学论“转轨”的论文竟成了鸠山法学的终点。这件事一直令日本民法学界感到惋惜。[9]
鸠山博士的这篇论文是利用比较法学的手法,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诚信原则进行全面的劳作。论文通过对德国法的介绍,揭示了诚信原则的适用将不仅局限于债法,还将适用于更为广泛的法领域。关于这方面的可以大致作如下归纳:
诚信原则在德国民法典中,只有关于在契约的解释和债务履行领域中适用的明文规定(德国民法第157、142条)。但是,随着判例和学说在法典成立前后的迅速展开,诚信原则不久便冲破了实定法上规定的领域,在民法的所有领域作为一项原则得到了广泛承认。而且在此之后还衍生出了诸如权利失效原则等几个下位原则。因此还有学者对这篇论文评论说,鸠山博士 “以德国民法学的理论观点为基础,给法解释学提示了非常富有实用意义的方向”。[10]
鸠山秀夫是日本民法学的一代宗师,对日本民法学作出过非常大的贡献,因此他的民法理论在日本民法学说史上被称之为鸠山法学。诚然,这篇论文是受到牧野博士的,并认真地接受了末弘博士的批判后,开始对自己乃至当时民法学界以概念法学为中心的方法进行反省的结果。但它的最大功绩莫过于对整个学界在研究方法乃至方向上发生巨大变化——即脱离传统的概念法学的桎枯,逐渐走上理论结合实际的道路——所起到的积极促进所用。
四、 理论研究2——牧野英一对诚信原则的研究
在鸠山博士的上述之后,加之又有先于鸠山论文的1920年大审院判例,诚信原则随之在判例和学说中确定的自己地位。在此之后,诚信原则一方面在判例中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更多的场合;另一方面在民法学界,对该原则的具体适用,以及该原则作为通则的实质意义、客观意义等的研究又继续得到展开。[11]
在日本学界对诚信原则研究的中,值得一提的是刑法学家牧野英一博士力作《“信义则”的三个视点》。[12]
牧野博士于1903年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国法学科毕业后,曾作过法官、检查官。后来回到母校任教,于1913年升任教授。在此期间,他曾于1910—1913年留学德国、英国和意大利,尤其是在德国期间深受德国刑法学家李思特(Franz von Liszt,1851—1919年)的影响。回国后,他不仅致力于向日本介绍F·李思特的新派刑法学的思想和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而且对法、民法学领域的研究也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因此,在牧野博士的研究业绩中,除可以见到数量极大的刑法学著作外,还可以见到法理学和民法学方面的著作。[13]
牧野博士的所谓《“信义则”的三个视点》:“第一是作为评定上行为价值的标准的诚信原则。……即可以称之为‘诚信原则的标准’——Le critère de la bonne foi”;“第二是作为法律关系中债务内容的信义诚实。……有人称之为‘信义诚实的先决条件’——L’exigence de la bonne foi”;“第三是在信义诚实上无懈可击的行为,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一致(错误)时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最终应该称之为对‘善意的保护’——La protection de la bonne fio”。[14]
永田真三郎教授在介绍论文中认为:恐怕大多数民法学者都会对该论文提出的观点感到困惑。
首先,该论文,正如作者牧野博士在注释中介绍的那样,所提出的主要观点——即所谓“诚信原则的三个视点”完全是照搬外国学者(Gorphe,Le principe de la bonne fio,1928年)的观点。
其次,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也称善意原则”,“两者本来可以作为两个分开考虑,但是也可以将两者合在一起作为一个问题考虑”。然而,一般民法学者绝对不会同意这种观点。
“谁都知道,在法国法上,无论是‘诚实信用’还是交易安全中的‘善意’使用的都是‘bonne fio’一词,这是源于罗马法的‘bona fides’。但是,‘善意保护’法理是生成于近代法,正象最为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规定的那样,主要表现为以牺牲真正的权利人为代价,保护曾经信赖了某种外部征象的当事人。从法理上说,它是一种属于以流通为中心构筑体制基础的资本主义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与此相对,‘诚实信用’是将属于基本框架下的私法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而且要根据的不同,在适用中具体地实现法的合理性,因此它作为一般条款,是一种体现可伸缩性运用法律时的判断标准。”[15]
另外,作者在其提出的第一个视点,即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层面上,“一是提出了‘法律行为的解释’,一是提出了‘权利滥用’。从作者就这些问题所展开的论点论据看,尽管不能说是荒诞无稽,至少也要说它与对这两个体系分别进行过深入细致的的先驱鸠山博士和末弘博士的论之间没有任何学术性的承继和衔接的痕迹”。[16]“尽管对本论文的基础格尔弗(Gorphe)的著作在法国民法学界的地位不得而知,但很难评价牧野英一的这篇论文对诚信原则的民法学讨论起到任何推进作用。”[17]
在牧野论文之后,也有一些综合性的判例研究问世,但其后不久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民法学研究也随之转入低潮。二战后的民法典修改(1947年),将诚信原则纳入民法典,由此,学说对这一问题再度表示出极大的研究热情,但研究的主要方向基本是转到了对该项原则的适用范围的讨论上。根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的介绍,在二战后的日本民法学界,有关诚信原则的论文主要有以下各篇:谷口知平《权利滥用と信用诚实の原则》;[18]广中俊雄《信义诚实の原则の适用范围》;[19]池田恒男《日本民法の展开①民法の改正·前三编(战后改正による“私权”规定插入の意义の检讨を中心として)[20]等。但在这些著作中丝毫见不到牧野英一的名字。
五、 结语——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点滴思考
诚实信用原则本为道德理念,后被上升为法理念,并最终被制定在实定法之中。诚信原则最早是作为私法解释得到运用,但今天已经做为一般条款贯穿于整个法领域,因而有人称其为法律中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循诚实信用这一准则。其意义就在于,人们在法律关系中应以诚实的商人或劳动者做为自己的行为规范,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在于调整当时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关系。当现行法不足以解决现实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或依据现行法裁判有现实公平之虞时,法官可依据该项原则行使公平裁量的权力,其判断的标准也要由主观标准转向客观标准。因此该原则在实定法中也是授权条款。
正所谓大千世界指谓的就是社会纷繁复杂且富于变化。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现象一览无余。因此,各国法律基本均有这样的规定,即“有法律者从法律,无法律者从习惯,无习惯者从法理”。法律和习惯作为法源即直观又比较具体,可以直接适用;但法理则不然,即抽象又宽泛,作为法源在适用上需要一种法技术,这种技术可以比喻为聚焦显像镜,是将抽象宽泛的一般道理具体化,这就是诚信原则所能起到的作用。
诚信原则在改革开放后的民商法学界也有很多研究成果。在这些成果中,有从诚信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出发,探讨诚信原则在民法上的定位问题的先驱性研究——梁慧星的《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60页以下,1994年);有针对新合同法中引进的诚信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关系所作的剖析和解说——江平·程合红·申卫星的《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还有从法的角度,在论文基础上成就的专著——郑强著《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帝王条款的法理阐释》(法律出版社,2000年;另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价值研究——经济与道德的视角》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1期)。另外还有许多关于诚信原则研究的力作,恕不在此一一介绍。
[1]见日本民法典第1条之2:“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须遵守信义,且诚实为之。”该条的增加根据1947年,第222号。
[2]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6页(矶村保教授(神户大学)执笔部分),三省堂(1999年)。
[3]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6辑,第1947页。
[4]参见:[日]《民事裁判集》第3卷,第362页。
[5]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2辑,第1011页。
[6]参见:[日]《民事判决录》第23辑,第1128页。
[7]参见: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0页。
[8]参见:[日]鸠山秀夫《债权法における信义诚实の原则》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42卷第1、2、5、7、8号。该论文后经修改,以专著的形式于1955年以同名由有斐阁出版社出版。
[9]以上关于鸠山论文的介绍和评价译引自前引矶村保教授的论文。详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57页以下。
[10]引自:前引[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一书中永田真三郎教授(关西大学)论文,第61页以下。前段关于鸠山论文中有关德国法的归纳亦参见同文。
[11]诸如:常磐敏太《信用诚实の原则》载于《东京商大法学》第1号(1932年);野津务《〈信用诚实〉の的意义》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52卷第11、12号(1934年);林信夫《判例に现ゎれたる“信义诚实”》载于《民商法杂志》第4卷第5、6号(1936年)等。转引自: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参见:[日]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页。
[12]该论文收录于同著《民法の基本第四编——信义则に关する若干の考察》有斐阁(1936年)。
[13]关于牧野博士对民法学研究的业绩,据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介绍,除前揭著书外,主要有以下论文:《权利の滥用》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卷第6号(1904年);《民事责任ノ基础トシテノ过失ノ概念》载于《法学协会杂志》第23卷第8号(1905年);《二三の民法上の基本观念に就いて》载于《法学志林》(法政大学)杂志,第23卷第1—5号,7——10号,12号(1920年)。
[14]转引自:[日]前引永田真三郎教授论文,加藤雅信等编著《民法学说百年史》第61—62页。
[15]译引自:同上论文。
[16]关于鸠山博士的业绩参见上书论文,关于末弘博士的业绩,参见:末弘严太郎《フランス法おける权利滥用》载于《法学志林》杂志第31卷第1—2号(1929年)。转引自同上论文。
[17]译引自同上论文(第63页)。
[18]参见:[日]《法学セミナ》第1号,第14页以下(1956年)。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文章内容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内容或观点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的,要能区分,反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风。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参考文献】
1.董鹏、王滨,孙业全:硕士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与论文质量关系的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12)
2.扬立新: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2006-11-02
3.王霞: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杜,2006
4.李普亮: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的探讨,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
5.王晓敏:政教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应注意处理的几个关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J],2002,15(3)
6.陈维平,马义飞:经济管理类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质量保证体系研究[J],科学教育,2006年第3期(第12卷)
【中图分类号】 H 152.3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8-0767-02
【关键词】 论文,学术;周期性;时间安排;作者
发表时滞(delay for publication of articles, DPA)亦称出版时滞,是指出版单位收到稿件至稿件发表的时间。随着医学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学术交流日趋频繁,知识更新加快,医学论文的发表时滞问题越来越引起作者和医学期刊的重视。在诸多影响医学时滞因素当中[1],作者因素是发表时滞的重要原因,不可忽视。现仅从作者的角度谈谈如何控制医学时滞。
1 医学时滞与作者的关系
医学时滞可分为待刊时滞和处理时滞。待刊时滞主要受制于待用稿件数量、期刊刊载容量、出版周期等因素的影响,作者一般很难左右;处理时滞主要体现在质疑、审查和提高医学论文质量的过程,是发表时滞的重要人为因素,可见医学论文的质量会直接影响医学论文的处理时滞。因此,可以说作者重视医学论文质量,就是重视医学论文的处理时滞,也就是找到了控制医学时滞的关键。
2 产生医学时滞的主要原因
2.1 医学论文质量 医学论文处理时滞主要表现在期刊社(编辑部)对医学论文质量的审查、退稿及编辑加工等方面,包括对内容、格式和与作者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理等。
2.1.1 内容处理 医学论文能否刊用,首先要求内容符合办刊宗旨,其次是学术水平要达到发表的要求等。对于同意刊用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稿件,需要组织专家多人多次审核,然后再由责任编辑与作者联系稿件退修事宜,有的稿件可能需要退修多次。这个环节修改的具体内容有:论点、论据、论证过程;数据、图表、语言文字;科研方法、资料处理等。如此,对于以上内容的超时处理常常表现为医学论文处理时滞延长[2]。
2.1.2 格式处理 论文形式的合理规范和统一是论文内容科学、严密和精细的保证,也是医学论文学术交流的前提。医学论文格式处理时滞延长,主要是由于修改论文格式时,经常能够发现论文内容中的疏漏和错误,包括词语逻辑关系错位或语义混乱等问题。具体内容有:论文题目、分级标题;段落结构、序号层次;图表注释、文献角标;等等。对此类问题向作者的反复求证过程势必延长医学论文的发表时滞。
2.2 作者资料处理 包括作者姓名与排序、工作单位与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该论文研究的科研立项情况;主要作者的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从事的专业及研究方向,主要成就以及其他与作者和论文有关的信息资料等。
2.3 投稿问题 稿件投寄是作者与医学期刊连接的重要环节,也是医学论文能否顺利发表的关键选择,如果处理不当,极易产生发表时滞。主要表现包括:(1)期刊选择不当,可能需要对医学论文主题做大的变动,甚至不能发表;(2)投稿时间欠妥,如正值职称评审发稿高峰阶段;(3)投寄稿件方式有悖该刊收稿、审稿习惯,可能导致处理时滞。以上情况均为造成发表时滞的常见原因。
3 作者控制发表时滞的措施和方法
3.1 论文内容质量的控制 作者要想有效地控制医学论文的发表(处理)时滞,就应重视医学论文研究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实用性。首先,医学研究的假设要科学,设计需合理,研究方法应该切实可行,具有可重复性;其次,医学研究的选题要处于该学科领域前沿,对学科发展或相关学术研究有指导性;再次,医学研究要有创新,主要包括新方法、新技术、新思想、新理论,切忌人云亦云;最后,医学研究的成果应具有实用性。总之,医学论文一定是那些能够揭示医学科学规律和本质,对医学研究具有积极指导作用的文章。
3.2 论文撰写格式的控制 为做到学术交流国际化和寻求医学写作的“规律”和“格式”,从而达到“规范”、“整齐”的效果,国家有关部门制订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 7713-1987),医学期刊界也推荐和使用《生物医学期刊对原稿的统一要求》(温哥华格式第5版)等标准来规范医学论文写作和出版。
GB/T 7713-1987对医学论文写作内容和格式给出了基本要求,该标准具体且实用;医学论文温哥华格式(第5版)是一份关于作者向医学期刊的投稿须知,其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在国内,这2份文件目前尚属医学论文写作、医学期刊接受稿件的纲领性文件,对撰写论文、稿件投寄和控制发表时滞等方面均可起到广泛的指导作用。
3.3 论文规范化控制 医学论文的规范化问题,常常容易被作者忽视,为此期刊社(编辑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因而直接影响到医学论文的发表时滞。对此,作者可从以下几方面解决[3]。
3.3.1 语言文字 语言文字是医学论文的主要表达手段,由于医学论文叙述内容和写作目的的特殊性,因此在词语选择、语法修辞、句式运用及文章结构等方面都具有自身要求和特点。努力做到:(1)用词准确、文字规范;(2)叙述朴实、层次清晰;(3)正确使用国家颁布的简化规范汉字,准确区别形近字、同音字、多音字和近义字,不用异体字、繁体字,更不要自造简化字和使用错别字。
3.3.2 医学名词术语 医学名词术语是各医学科学的专门用语,反映医学专业概念的一种形式和意义相结合的语言符号,在医学论文中的使用非常广泛,每个术语所表示的概念都具有其特定的含义,不需借助上下文来理解。术语可以是词,也可以是词组。在医学论文中如名词术语用之准确,既能正确表述内容,又可节省篇幅,基本原则是:(1)医学名词术语必须使用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医学自然科学名词,对国家尚未做审定的名词,应参照国家编纂的各种专业词典和正式出版的图书中的名词术语。作者自拟的名词术语,在文中首次出现时须加注说明。(2)医学名词术语一般应写全称,不得随意“改造”。若名词过长,文中又多次出现时,可在首次使用的全名后用圆括号注明简称,当文中再次出现时,则可用简称。(3)表示同一概念或同一事物的名词术语,由于历史或翻译等原因,有不同叫法或不同的书写形式,但是在文中的前后应一致,只能用其中一种,避免混乱。(4)药物、生物、化学名称凡已有中文译名者,应采用中文译名,一般不用商品名;易引起混淆或有争议、不常见的译名,在文中首次出现时用圆括号标注原文或拉丁学名。对尚无译名者,可按有关规定暂拟译名,或直接引用原文。
缩略语(又称缩略词、简称)也是名词术语,是将多音节的单词、短语、短句等的每个单词的首字母(汉字)或加几个字母(汉字)连接起来,缩写为一个词的形式,它可以缩短篇幅,提高效率,准确传递信息,具有简洁、明了、实用和易于认识以及容易记忆等特征。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使用缩略语,但也应注意不可过多过滥。
3.3.3 数字用法 医学论文中数字使用非常频繁,涉及范围广泛,数字内容具体,方法复杂。如果数字混乱或出现错误,危害比较大,因此,正确使用数字,对准确表达医学论文内容,提高医学论文质量非常重要,同时也有助于医学期刊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3.4 国家标准与保密问题的控制
3.4.1 注意执行国家标准 我国现行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4级。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大类。《标准化法》指出:“对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应注意的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一旦经政府做“必须”、“应该”等执行规定后,就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地位。对此,作者必须注意。
3.4.2 医学论文应注意的保密问题 保守国家秘密是一项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大事,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对此,以国家立法形式加以限定,作为保密工作的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简称保密法)、《关于惩治泄漏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令,从保密工作的宗旨、方针、管理体制、国家秘密的含义、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做了较细的规定。作者对此应有所了解,投稿内容不要涉及国家秘密。
综上所述,医学时滞的控制问题是个系统工程,提高医学论文质量是控制发表时滞的关键。因此,作者从医学研究伊始就应树立时滞控制意识,努力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消除医学研究、论文撰写、论文投寄以及论文退修等环节中的时滞因素,从而达到缩短时滞的目的。
4 参考文献
[1] 潘学燕,杨继民,郭柏寿,等.缩短稿件处理周期及其与提高刊稿质量的关系探析.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7,18(3):498-501.
[2] 王铁军.医学论文作者应重视发表时滞.中国煤炭工业医学杂志,2008,11(8):1 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