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3 15: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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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监督的范围不明确。从主体上说,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限于公安机关,而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他具有一定刑事立案权的主体都不属于立案监督的范围。从范围上讲,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而对于“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情形以及“立案后又撤销或者另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等情形都没有在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2.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狭窄。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如何获得立案监督的信息却缺乏明确的规定。目前,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集中在当事人举报、申诉及各机关部分的移送,线索相对狭窄。这就造成了很多应当立案监督的案件无法进入立案监督程序。
3.立案监督缺乏保障机制,效果不好。对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有些公安机关或人员存在抵触情绪,从而不愿意配合甚至消极抵触,导致存在着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的现象。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权威性和不可违反性,但是由于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实际上是一种“软权力”,法律对如何保障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缺乏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措施,因此很难达到监督效果。
4.监督效益较低,不利于诉讼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答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完善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构想
(一)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范围的法律规定
针对现有刑诉法中监督范围仅限于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消极立案行为的规定,应修改法律将立案监督的对象扩大为所有具有一定立案权的机关,而监督的内容具体扩大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两个方面。只有将对积极立案行为的监督同对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制度建设,扩大监督范围及实效
1.建立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立案监督缺乏实效的重要原因是缺乏专门的立案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抽调精干的业务干,组成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部门,制定一套包括案件督办、催办、案件质量评、过错责任认定等一系列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2.设置监督派出机关,搭建监督平台。为了进一步弥补监督力量的不足,可以在被监督部门设常设性质的监督派出机关。这种具体机构的设置,不仅可以对被监督机关保持直接、正式、长期的密切联系,形成全程全方位的监督工作体制,而且可以有效的指导被监督方的立案侦查工作,被监督方也乐于接受,可以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3.建立当事人参与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了解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并允许当事人参与到监督程序中来。一方面可以扩大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督的实效。
(三)建立监督保障机制,提高监督效果
1.赋予检察机关立案活动的知情权。监督者的知情权是顺利进行监督的前提条件,为了改变我国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没有知情权的现状,应当由立法规定检察机关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可以主动了解被监督的立案活动,而被了解机关则应当依法配合。
2.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调查取证权。调查取证权是进行立案监督的基本保障。为了提高监督效果,有必要依法赋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包括立案前对事实和证据的调查权以及对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程序合法与否的调查。
3.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处分权。处分权是保障监督权的最直接的条件,赋予检察机关的处分权,可以极大的提高立案监督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1]樊亚.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J].高教研究,2006,(2)。
1、我国传统档案管理体制的弊端要求档案管理转型我国传统的档案管理体制从建国后受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中央集权发展方向的影响,按照“计划一切,管理一切”的模式,“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并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化,逐步形成了“条块分割”的集中式的档案管理体制。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从建立之初起就存在着自身的弱点,主要包括:条块分割严重,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的矛盾,地方性档案管理问题。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政治体制与此相适应,在改革的初期形成了收权与放权、集中与分散、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使得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改革要向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现代化的转型。
2、与国外档案管理的差距要求档案管理转型与欧美档案工作相比较,欧美的档案管理现代化程度已经发展的比较高,并且明显的表现为“三化”,即管理手段上简易化,管理方式上社会化,管理原则上的法制化。因此,我国档案管理需要向着现代化的程度、社会化的方向、法制化的进程向前迈进。欧美现代社会在论述档案原则和实践时提出应当实现从“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的三个转变。转变之一,随着档案概念基础的变化,档案工作重点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由保管记录活动的证据变为确保这种证据的确实产生,进而确保上述活动本身有可信证据作为证明。转变之二,社会应确定其自身的价值,档案文件必须如实地反映这些价值。转变之三,档案进一步开放与信息的自动检索。[2]由此可见,欧美国家的档案管理已经走向扩大和社会化,而我国的档案管理正在寻求向社会化转型的路径。比如英国的档案管理已经步入社会化,实现了资源整合和依法治档以及档案扩大与服务公众。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范式转化的问题。首先,在管用的关系上,应该是管用并重,而不是现在存在的重管轻用。其次,我们需要国家推动和社会需求相结合,既要在国家力量下,也要在社会价值的取向下,推动档案管理发展。最后,档案保管与开放利用并重,它能够体现档案二维度下档案学的丰富与改变。
3、从档案管理的发展阶段看要求档案管理转型在美国的信息资源管理学家马尔香和克内斯莱英(J.C.KressLein)的信息管理理论中,将信息管理分为四个发展阶段,即信息的物理控制阶段,信息的技术管理阶段,信息资源管理阶段,知识管理阶段。现在的欧美许多国家在信息资源管理上正处在向知识管理过渡的阶段,档案工作者也是朝着管理知识服务目的去推动的。正如库克所说的:“档案工作者由实体保管员向知识提供者的过渡,正是档案界为应答电子时代的挑战,由保管时代向后保管时代过渡的要求。”与欧美档案管理发展相比较,我国档案管理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档案信息的物理控制在我国仍占主导地位;第二,对档案信息的认识全社会还处在初步认识阶段,未达到自觉行动的地步;第三,对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还缺乏科学方法的有效组织,不能达到知识服务的目的;第四,在微观上各类主体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包括档案信息管理)缺少明确可行的规划,更未将信息资源管理与其它各类规划进行密切联系。在我国,有人根据信息管理理论将档案管理归纳为四个阶段,即档案的物理控制阶段,档案信息的技术管理阶段,档案信息资源管理阶段,档案知识管理阶段。我国的档案管理现正处在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阶段,欧美诸国已经进入第四阶段,可见我国档案管理与欧美诸国在发展阶段上的差距。
4、档案概念性质的变化要求档案管理转型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之中的档案管理转型,主要内涵是从单纯微观管理到包括宏观管理在内的全面管理,从只关注档案的自然属性到同时关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外在表现除了档案概念上的变化外,实践中主要有以下方面:其一,档案管理领域拓展,私人档案资源纳入管理范围。其二,宏观管理模式多样化。由此可见,传统的档案管理已经不适应现代档案概念和性质的变化,它需要由单一模式向二元模式转型,才能适应当今国家和社会的需求。
二、档案管理转型的目标
我国档案管理的转型使得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开始向宏观层面转向,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向,由单一模式向双元模式转向,同时又使得档案概念标准划分更加细分,不只是微观管理上的有限范围,更多的注意到社会性划分标准。简单来说,档案管理转型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动力来源实现社会化。档案管理的动力来源不只是过去的那种单一的国家动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社会这个大的群体也逐渐成为档案管理的动力来源。第二,服务对象实现社会化。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本着“以民为本”的原则,服务对象实现了大众化下的社会化,有利于实现知识管理和服务意识目的。第三,管理主体实现社会化。伴随着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档案管理不只是简简单单的行政机构下的管理,当今更多的趋向于人民大众下的管理,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责任,是历史主义意识下自觉的责任。
三、结语
为了给行政许可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我局设有条件好的档案专用库房、阅览室、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符合“三分开”的管理要求。购置了符合规范的档案装备和设施,以及能够适应现代化管理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摄像机、刻录机等专用设备,为该类档案的管理、利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行政许可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局档案人员能自觉从思想上、行动上确保把档案安全放在首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把安全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防范上来。
二、加强业务建设
局行政许可科建立健全了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移交等制度,该科档案员注重从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等基础工作抓起,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范操作,以“零失误”为目标,坚持不懈地加强业务建设。首先,根据市行政审批中心和市法制办有关规定,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在平时就积极做好收集工作,确保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齐全完整、登记序号连续。具体的归档范围为:
(1)教育局在履行行政许可职责过程中产生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类文件材料和申请者递交的申请材料、图表、照片等材料原件。
(2)教育局出具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窗口承诺件通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办理文书原件。
(3)教育局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和存根原件。
(4)其他具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其次,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规定:“实行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制度。经办人员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五日内将行政许可的全部材料按一事一档原则装订归档。”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在综合档案室档案员的指导下,在平时就及时将办理完毕的教育行政许可档案按一事一档的原则进行整理并装订归档。一个审查决定(包括申请审批的全套文件材料)组成一个档案卷盒,文件多的可组成多个档案卷盒。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以“件”为单位编制卷内文件目录并编件号和页号(已装订成册的可不编号)。一份完整的审查决定(审核意见)视为一件,一个检查评估报告为一件,一份考试或考核材料为一件,一份许可证为一件,一项设计为一件,一张图纸、照片各为一件。行政许可档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为:行政许可决定(批复与结论性文件)在前,各种许可证在前,申请材料在后;文字性申请材料在前,申请人所填的表格、图纸、照片(含文字说明)在后。行政许可档案整理完毕,应以每个具体行政许可事项为立档单位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规格采用国家档案局标准卷盒,统一由局综合档案室发放。再次,根据有关规定,局行政许可科档案员于每年年底前将全部已整理完毕的行政许可档案移交局综合档案室,并造具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自留备查。局综合档案室在接收档案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对不完善的待完善后再移交。综合档案室在接收行政许可档案后再进行分类、保管、统计和提供利用,同时,将所有的教育行政许可档案扫描后保存为电子档案,再刻录成光盘备份保存。局行政许可科以外人员需查阅教育行政许可档案的,应经局领导同意后,办理查阅登记手续。由于行政许可电子档案查阅快速、方便,能极大地提高利用效率。
三、结语
通常,法院的一次审判程序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但是,对于被告人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数起刑事案件,法院往往会通过一次审判程序合并进行审理,即将犯罪主体或者犯罪客体合并于同一审判程序中进行审理。不过,对于有些案件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如果合并审理可能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权时,法院就会将被告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或者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通过另一个或数个审理程序分别进行审理,即分案审理程序。为了避免共同犯罪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可能会使法庭审理异化为公诉人静坐一旁,被告人之间相互指控,相互定罪[2]等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当今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都作了严密周详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却丝毫没有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对合并审理作了极为原则的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显然,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仅仅只是为了解决合并审理中的级别管辖问题,根本无法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合并与分案审理。
笔者在实证调研过程中发现,鉴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合并审理基本上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各地法院在适用合并审理时不受任何限制,不当的合并审理层出不穷。
近年来,全国各地先后开展过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打击两抢犯罪、扫黄打黑、打击类犯罪等多种专项活动,只要属于同一专项行动的打击范围,即使数个被告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法院基于审判效率的考虑往往都是合并审理;[3]也有些法院将同一单位或者同一居住但没有任何关联的数个被告人合并审理;对于所有的连环共同犯罪(即甲和乙共同犯罪、乙和丙共同犯罪、丙和丁共同犯罪),法院基本上都是合并审理。这一现象在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审理的打黑除恶中表现尤为突出。而不少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却又被法院分案处理了。如对于一些本应合并审理的对行性犯罪[4],法院往往又分案进行审理,实践中大量的行贿人和受贿人都不是合并审理的。
事实上,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似,各地人民法院的大量不当合并审理中也存在诸多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现象。同时,相比而言,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规范的合并审理可能会带来更大的弊端。例如,目前全国各地法院都面临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专项任务,如果对所有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存在关联的被告人都无一例外地合并审理,那么,法院一次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往往动辄数十人乃至上百人、指控罪名十多项乃至数十项、案卷材料数千页乃至上万页。在这种情形下,极易造成以下弊端:庭审流于形式、剥夺了共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权,导致了长期羁押、被告人减刑和假释权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被告人的上诉权和申诉权、变相侵犯被告人的聘请辩护律师权和会见律师权,等等。虽然不当的合并审理可能带来上述诸多弊端,但是迄今尚未引起国内刑诉学界的重视,一个明显的例证就是目前基本上还没有系统探讨合并与分案审理的论文或者著述。有鉴于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和评判分案审理的诉讼价值,全面介绍和比较其它国家和地区关于分案审理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然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当的合并审理所造成的弊端,提出规范我国分案审理的立法构想。
当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之所以在立法上专门设置了合并审理与分案审理程序,其目的是为了在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之间作出明确的价值取舍,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的说法就是是否有实益,即事实上合并与否,须视有无实益而定[6]。合并审理对全部的事件过程中只需为一次之举证,因此而保证了最大的诉讼经济[7]。但是,不管是数罪合并还是数被告人合并审判,对被告人的偏见性影响都是不可避免的。
分案审理可以防止出现利害关系相反的共同被告人相互指控的局面,也可避免符合逻辑学中排中率的数罪被告人必须承认一罪的现象,从而将被告人被错误无辜定罪的可能性减低到最低程度。
第一,对于一名犯数罪的被告人而言,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可能会采取截然不同的辩护策略。例如,被告人可能对其中的一个指控罪行行使沉默权,对于另外一个指控罪行则如实供述。上述辩护策略从理论上讲无疑是立法上所赋予的权利,但是,在审判过程中却容易使陪审团或者庭审法官产生被告人避重就轻的主观偏见,从而加大被告人被无辜定罪的可能。[9]特别是当被告人可能采取相互矛盾的辩护策略时,比如被告人面临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和蓄意谋杀两项罪名的指控时,对于蓄意谋杀的控诉,被告人可能会以自己吸食酒精作为辩护理由,主张自己并不是蓄意谋杀,而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指控,被告人可能会使用未饮酒作为辩护理由。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对被告人不分案进行审理,被告人的上述辩护策略也就无法实现,只能承认其中一项指控罪名。
比如有同学讲,小李可以更节省点,每个月末投1500元到理财产品中,那么退休拿到钱更多了;甚至还有同学讲小李有工作了才开始理财时间太迟了,若是时光可以倒流,换作他的话,他从小的时候大人给的零花钱和压岁钱就积蓄起来拿去理财,这样退休以后生活就更美好了……,等等。下课了,同学们还在讨论课上内容,意犹未尽。
二、案例教学体会及反思
这堂课达到这么好教学效果,笔者始料不及。课后仔细分析,产生诸多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案例教学应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充分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讲授数学课,如何选择合适案例为教学服务,直接决定了教师能否达到良好教学效果。笔者不局限教材上提供例子,精心挑选学员们感兴趣的、有启迪意义案例。一线数学老师,在深入研究教材数学知识内容同时,结合学员具体情况,细心筛选一些特别适合他们的案例进行讲解,激发学员们学习兴趣,提高他们听课效率,以达到最佳教学效果。比如,笔者的学员绝大部分来自我国东南沿海,他们对理财话题比较感兴趣,所以笔者选择了用数学知识计算投资收益大小理财案例,很受学员欢迎。
(二)案例教学应有助于数学知识理解和掌握,达到良好学习效果
教师授课过程中使用案例必须要和所传授数学知识内容紧密相关,提供脱离了具体数学知识背景的案例是毫无意义的,教师使用案例,就是为了使学员更好掌握所学数学知识。前面讲和学员在课堂上讨论各种情形下计算投资理财收益大小,都是复利计算公式应用。通过这个案例进行教学,一方面巩固了学员们掌握的数学知识,同时培养了他们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提高学员们数学解题的“智商”水平。
(三)案例教学应有助于学生良好情感培养,发挥教书育人作用
电大开放教育学员年龄越来越年轻,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这批年轻学员存在着花钱大手大脚、开支无度的盲目消费现象。经过这堂课学习,学员们普遍反映收获颇丰,他们既掌握了复利计算公式数学知识内容,同时学会了一些基本理财技能,还敦促自己今后养成理智消费,勤俭节约的良好生活习惯,学员“情商”水平得到提升。
(四)案例教学使学员对《经济数学基础》这门课有全新认识
自从引入案例教学,学生学习兴趣有较大提高;到课率较之以前有明显提高;期末考试通过率也有所提高;学员们深深认识到:数学既在科学发展和现代生活生产中应用非常广泛,是学习和研究现代科学技术必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的本质,又是不难学习的。这也是案例教学一大收获。
三、结语
1.1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在电力变电运行中安全管理永远是工作的第一位,因为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就会造成极大的甚至无法弥补的损失。通过分析我国的安全事故案例不难发现造成事故的原因绝大数是工作人员没有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一方面现在变电运行管理培训工作缺乏针对性,所培训的内容具有普遍性但是可能和站场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另一方面尽管变电运行管理工作中有很多安全规章制度,但是一些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或者意识不到变电运行中潜在的危险因素,不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致使一些安全措施未能落实。
1.2变电运行设备巡检中存在问题。变电运行设备的巡检可以说是电站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工作人员应该每天细致巡检,及时排除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和隐患,保证变电力变电的安全运行。但是变电设备一般长期处于稳定运行状态,巡检工作就比较枯燥单一,只是每天简单的重复。
1.3变电运行调度中存在误操作行为。近几年,我国电网迅猛发展,输电网的规模更大结构更加复杂,变电运行人员很可能操作失误,比方说误拉合断路器、带电挂接地线、非同期并列等,这些失误会引发很严重的事故或者扩大事故。造成调度失误的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如果调度人员的专业素质不硬,或者工作态度不严谨。
2电力变电运行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探索
由上述可知,在当下的电力企业发展中,变电运行管理模式无论是在管理措施方面,还是在设备巡检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电力企业的有序发展。所以,如果电力企业要想在今后的发展道路上,更能符合时代的需求,就必须在变电管理模式上进行创新,摸索出一条更为有效的管理模式。在此对电力变电管理运行模式的创新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希望能够为电力企业的发展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1切实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安全是电力变电运行的首要任务,变电运行管理模式的创新就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针对上述管理安全问题,应该建议一个系统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使所有的工作人员意识到自己肩负的安全责任,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才能够克服散漫,安全措施才能落实到位。
2.2完善设备巡检维护机制。设备的巡检维护有助于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变电运行设备存在的问题,从而排除变电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变电运行管理模式的创新就要完善设备巡检维护机制。首先,根据电站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巡检路线图,路线图制定的原则是在巡检设备不重不漏的基础上尽量的使巡检路线简捷方便,要根据设备的调整及时更新巡检路线不能存在巡检盲区。其次,巡检人员应该充分意识到巡检工作的重要性,要有细心认真的工作态度,不能够敷衍了事。在巡检过程中要分清主次,做到一些负荷量大、安全要求程度高的重点设备重点检查。
2.3规范变电运行调度操作工作。变电运行管理中最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调度操作,电力变电运行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必须规范变电运行调度操作工作。根据目前变电运行调度操作中常见的问题,须从多个方面入手,宏观来说要有科学的电网规划,微观来说有调度员的培养、安装调试等几个方面。科学的电网规划就是要根据电网和变电站布局的实际情况,重组集控中心和资源设立集控所,通过集控中心和集控所来实现整个电网的调度工作。调度员是调度操作执行者与事故处理的负责人,整个电网发电、输电、供配电系统的调度指挥工作都由他们完成,可以说是调度操作的核心,所以应该让调度员密切关注电网安全运行问题,提高其专业素质,以此减小调度操作失误。
一、含义
这种模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的一种新模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程度密切相关,所以它应是一种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含义有以下四点。
1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市场经济的建立,产生了多种经济组织形式,这有利于人才的吸纳、流动,但与旧的人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碰撞,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如人事制应运而生,人事管理变成了一种社会化的活动,因此,作为人事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人事档案工作,也必然具有这种社会化的性质。从管理机构来说,不像计划经济时代仅有各单位内部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只收集管理本单位人事档案,市场经济条件下已建立了具有较强社会性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如各省市人才市场建立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这种机构不是管理本单位人事档案的机构,而是面向社会,其管理对象包括该社区范围内所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其服务对象更具有社会性,可以为整个社会提供人事档案服务。
2人事档案来源的广泛性和内容的复杂性
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决定了人事档案来源的广泛性和内容结构的复杂性。在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中,人事档案的收集、处理和提供利用往往由各单位内部人事机构行使,该机构人事档案来源单一,仅限于本机构人员,内容也较简单;而社会化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其来源要广泛得多,可以来自该社区范围内各类人员,又由于每类人员身份不同,集中起来显得人员复杂,其档案内容也非常丰富多样。
3利用者对人事档案需求的多样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人才,无论是外资、合资、国有企业招聘新的管理人才、技术人才,选拔合格或优秀人才,还是考核、任免、招聘国家公务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社会就业,都不会忽略人事档案的利用。利用者类型、利用用途的多样性,导致对人事档案内容、载体、传递方式等方面需求的多样性;也使得人事档案不可能局限于单位组织部门使用的狭窄范围,不仅组织上需要,而且许多个人也需要,那些与个人生活和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人事档案,经常会被组织和个人查阅利用,但它们的要求不完全一样,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需求。
4人事档案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开放性
市场经济的建立,减弱了人事档案政治化、神秘化的程度,与此同时,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方式。可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与方式管理人事档案,还可以将不属于个人隐私内容的人事档案上网,采用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方式,使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外界的人才信息交流,由单一的途径变为开放式的交流模式。
二、特点
1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新模式,是对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补充,与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处于并存发展阶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模式,与计划经济时代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有所不同。传统模式中,人事档案是由各单位内部组织人事机构分别管理,比较封闭和内向,在过去人事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天也还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这种模式不应成为现代人事档案管理中唯一的模式,而应更新、改革旧的模式,建立新的模式,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就是一种新的模式,是对现代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补充。
这两种管理模式处于并存发展阶段,各有利弊。传统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对人事档案的保密、保护,方便本机构使用具有优势,但过于封闭,利用面不广,实行规范化、网络化管理难度较大;新的管理模式服务面广,便于社会各种机构和人员利用,易采用现代化、网络化管理方式,但存在易泄密、丢失等问题。我们应充分发挥两者优势,克服各自弊病,使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更加充实与完善。
2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目前主要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由于流动人员是辞职、辞退、脱离原单位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等,其档案与一般人事档案比较而言,具有一定特点,因而在管理模式与方法上也应有所不同。
流动人员一般没有固定的单位、工作变动较大,与原单位没什么联系,他们的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这种机构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和市场性的特点,适用于社会化、开放式档案管理模式。但有的人才市场还不规范,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3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预示着更大范围内人事档案管理的一种方向和发展趋势
即将到来的21世纪,是一个更加开放的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人才资源的比较优势将越来越明显,人才流动的数量与质量会逐步增强,在更大范围内实行社会化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将成为可能。
今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幅度和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机构庞杂臃肿、人浮于事的现状将得到整治,精简机构、合署办公、联合办学的大口径管理方式将被采用,每个小单位自行管理人事档案的模式将被取代。同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会使政府对人事管理逐渐淡化,人才将成为一种没有任何政府色彩的产业,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可能成为一种通用的管理模式。
企事业职工、科研人员及教师等类人事档案的内容大多是关于其业绩、专长、爱好等经历经验的记载,值得保密的内容不多;同时,这些人员“干部本位”思想逐渐淡化并趋于消失,政治身份级别看得并不重要,特别是企业破产、兼并出现之后,企业干部任用上出现招聘厂长、经理,企业干部自己可自由择业,教师和科研人员可转岗下岗,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科研人员变动日益频繁,构成逐渐复杂,不可能也不必要严格按照干部、职工等级由组织人事部门分开管理,完全可以实行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
三、意义
在中国,人事档案与户籍对人才的流动具有极大的制约作用。如果某人想调到更适宜于发挥自己专长特点的地方和单位工作,原单位领导若不同意调走,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就不能转走,那么,既便是这个人调走了,但在工作、家庭、婚姻、住房等方面都会遇到很多麻烦。如果建立人事档案社会化开放式管理模式,每个人是社会人而不只是单位人,每个人的人事档案由社会化的人才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与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协调运行,那么许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可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一种社会化的开放式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是非常必要的。
纯粹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最早于19世纪末被哈佛大学所提出,指的是以法律案例为教学平台,通过案例所描述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进行情景教学,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阅读、分析、群体讨论甚至作为某个角色进入特点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追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教师引导学生启迪学生的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实现和掌握蕴含与法律案例中的法学理论。
通过运用案例教学法达到培养学生活学活用法律理论的教学目标,以法律实务案例,形象地说明法律的理论知识,分析研究案例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激发思维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强烈的学习兴趣掌握有关法律知识技能。案例教学法强调教师与学生的共同参与性,将学生纳入到课堂活动中,容易形成良好的课堂互动,通过让学生开展合作性学习,以交流、互动的方式进行探究式学习。案例教学法区别于一般法学教育的方法在于,该种教学方法以案例为主导和线索,通过对案例的解析,使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方法。有点学者提出“:纯粹的案例教学法在我国缺乏相应的背景条件”“,我国的法学教育自大学阶段就开始设置,在法律功底全无、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也基本为零的状态下,采取单纯的案例教学法,其效果不容乐观,即使在课堂上生搬硬套地运用这种教学法,也会使学生一头雾水,无从下手,最多听个热闹,使案例教学法流于形式,到司法实践的场合,仍然不知所措。”
而在我国传统法律课堂教学中,教师在课堂讲授中也经常饮用案例,一般常见的作法是教师先将法律理论或者规则制度讲授完毕之后,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进一步加强学生对于案例的理解和运用,同时也起到“佐证”理论的意义。这种方法一般将其称为“举例教学法”或者“演示案例法”,仍然是一种以教师的教授为主导,学生聆听的方式。案例运用的目的在于“解释”理论,并不是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与纯粹的案例教学法在目的上大相径庭。而案例的运用起到一种“佐料”或者“再现”的作用,姑且被视为是对课堂讲授法的一种补充或者丰富手段。在分析了中外两种以“案例”为线索的教学方法之后,揉合两种方法关于案例的使用,改变讲授法中教师对于课堂的驾驭方式,增加学生的课堂参与性、主动性因素,既要借鉴案例教学法中的优点,也要摒弃其不足之处,纯粹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往往课堂组织比较混乱,学生发表意见参差不齐,参与度不够等问题。而我国教师的课堂驾驭能力一般较强,纯粹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而且效果较差。那么“,本土化”的思路为这两种教学方法的矛盾冲突解决提供了思路。
以警察院校为例,行政法课程大多作为通识性、基础性课程设置,这与警察院校力求培养具备良好法律素养的合格警察的定位有关,往往也造成课程内容较多、课时较少的冲突,此时,行政法学课程中案例教学法的灵活、巧妙运用不可或缺。以警校的学校特色、学生职业特点,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法则能够充分在有限的法律课程时间安排、有限的课程开设背景下达到以培养合格、具备良好法治观念的人民警察的教学目的。
二、“本土化”的案例教学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学中的实践思路
由于行政法规范的社会行政管理事务繁多而且复杂,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学生对行政法课程的普遍认识是“晦涩难懂”“、抽象性强”“、体系庞杂”“、理解起来难度较大”。由于行政法的抽象性以及涵盖性较大,往往形成学习兴趣较低、课堂效果较差、知识运用能力较弱的特点。而在警察院校行政法的教学,一般将行政法作为通识课程进行讲授,课时安排较少,教学任务较重。如果仍按照普通高校或者法学学科教育的方式进行教学,很容易造成重理论轻实践,难以达到塑造学生依法行政的理念,脱离了教学培养目的。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则能够很好地取长补短,发挥课堂的真正效果。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开展教学:在总体框架设计上,首先,引入典型的教学案例。关于典型案例的选取是关键,在案例的选取时需把握几个方面,案例与本节课程内容的契合度是否联系紧密,案例的正面意义与反面意义在哪里,案例的争议点在哪里。有时一些案例的争议点往往会涉及到比较前沿的法学问题,此时可以进一步吸引水平相对较高的学生进一步思考分析,对法律规范和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拓宽学生的视野与思路。
比如,在讲授警察行政复议与诉讼的内容时,试举例:“小偷溺水致死案”。②其次,案例学生分析讨论。在这一环节,应充分让学生参与分析讨论,各抒己见,此时不应过早进行点评是否正确,尽量征询、综合几种比较突出的观点进行分类罗列。在分析讨论环节,应能够正确对学生的思路进行引导,避免学生思路跑遍和“钻牛角尖”情形出现,努力将案例中的知识点与疑难点、关注点、与课程的契合点提炼出来。最后,典型案例与警察行政法理论进行结合评析。此时应注意将本节课程中警察行政法理论知识与案例的契合点联系起来,教师本人总结或者让学生自己总结皆可,在总结综上可以看出,该种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极端严格,案例恰当、正确的选择,对教师自身实践知识综合分析能力的要求,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良好的教学经验储备基础都是发挥该种教学方法功效的必备条件,缺乏其中任一条件,很难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和教学目标。
三、“本土化”的案例教学法在警察院校行政法教学中的实践意义
由于警察行政法学自身学科的特殊性,是一门密切联系警务实践,以行政法学理论为基础的课程。这就要求在课程的讲授中注重职业特点的特殊性教育,由于警校学生在毕业之后很多都会走上人民警察的岗位,塑造较强的职业道德意识与遵纪守法意识的是警察院校培养的重点。而警察行政法这门的学习课程,即是在培养学生法律素养同时,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
(一)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有助于提升学生遵纪守法与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做到: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不仅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典范也应成为遵守社会公德的典范。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应注意警察执法规范案例与职业道德素养的结合。培养细心、细致以及真正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在讲授“违法行为矫正”内容时“,成都小思怡饿死案”引起学生巨大的反映与讨论,案情大概是一名李姓母亲,一个人带一个三岁小女孩“小思怡”,离婚后染上吸毒恶习,经常将女儿一个人锁在家中自己去盗窃财物。一次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按照法定程序经李女士送去强制戒毒。李女士一再恳求警察说自己女儿一个人被锁在家中没有照顾,肯定在被送去戒毒途中回家将孩子交于亲属照顾。后来,民警没有同意,李女士一再恳求民警打电话给自己亲属帮忙去接孩子。后来民警电话没打通就作罢。半月之后,民警发现“小思怡”已经死在家中,门后全是斑斑点点的抓痕。在讲述完该案例之后,课堂之上出现了少有的寂静,学生深深地被这个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案例所震惊,哪怕当时民警的一个小小的举动,到家中去看一看,或者坚持把那个电话打通,可爱的“小思怡”也不至于被饿死在家中。同时,结合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的法律规定,与我国的收容教育制度,矫正制度展开。将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灌输到课堂之中,取得了良好的课堂效果。
(二)警察行政案例教学有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与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相比,案例因为其自身的活现性,更容易被学生所接受和热爱。在讲授警察行政法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内容时,以“荒唐的处女案”展开,在该案例的讲述中“处女”“、”一时引起学生哄笑,从常识都知道这是执法犯法,一个女孩根本就不可能去,居然被公安机关弄假成真。在这起荒唐案例的背后,是守法意识的单薄,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人身权益的表现。势必为我国的法律规定所不容。同时,结合案例受害人精神受到巨大伤害的情况,结合我国《行政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修改内容,对于行政赔偿范围给予必要解读。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提高了学生对于相关知识内容的把握与理解,从细微之处管窥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进步。
(三)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有助于学生关注社会动态、增强规范执法的意识通信网络技术的发达,使得信息的流通速度越来越快,现代警校学生获取信息的能力很高,但缺乏对于一些社会事件的分析理解参悟,同时社会新闻传媒报道出来的对于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的事件不在少数。在警察行政法案例教学中将“时事性”的警察执法案例予以引入讲授,能够引起学生对于社会事件的关注,同时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与缺点,提高警校学生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的理念。比如,河南商丘女警被错当女异地被抓案。在选取该案例时,因为发生在我校附近,而且发生时间很近,容易让学生感受到规范执法的重要性。同时结合警察行政法制监督与执法程序规范,很容易被学生接受,起到警示与告诫的作用。曾发生过的“获嘉县交警收黑钱案”、“交警钓鱼执法案”等典型案例,能够让学生感受到执法不规范所带来的后果以及我国警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作用,从课题上培养学生规范执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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