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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类型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4 15:13:3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类型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社会类型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专业研究生培养;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5913(2008)06-0029-02

中国对日软件外包开发领域近5年以来一直以50%的增幅持续发展,会日语并懂得国际软件开发规范的中国IT人才已成为国内对日软件外包企业的最热门人才。为适应时展需要,北航软件学院把握时机,从实际现状出发,依托自身强势的品牌优势,为国家发展及学子前程量身打造特色的专业,成为中国目前唯一能提供日文应用软件开发方向硕士学位的正规教育机构,并摸索出一套以“产学研”为主体的教育培养模式。

1培养模式的设计思想

“产学研”模式是一种从实际到理论又到实际的全新教学模式,这种人才培养过程要求培养机构与生产企业进行紧密联合,从而从生产、管理的一线前沿了解最新的、最为需求的工程技术、工艺方法以及新的应用理论;同时从企业那里得到设备、项目、技术。然后,利用这些教育信息和教育资源按照企业实际的要求,通过制定课程体系、编写和研究理论联系实际的教材来培养学生,使学生得到的知识是最新的、最实用的。

在培养过程中,学生在校不但可以学习到技术,而且可以参与学校或者企业的科研项目,实现第一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由于该专业的学生有较多机会在日企或中日合资企业实习、就业,因此在完成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之后,学生又有机会到国外企业中实际工作,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这样就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第二次结合。通过以上两次理论联系实际、工与学的结合,培养学生将来在企业工作所需的基本素质。

我们将研究生培养思路确立为“强化基础、突出实践、重在素质、面向创新”,坚持教学的基础性和科学性。具体做法是:把当前成熟的软件工程理论成果和思想,凝炼成基础课体系的核心,整合和优化专业课程体系,突出学科交叉与融合;同时加强学生现代工程技术的实践能力和外语实用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学生素质教育质量,使学生具备自主创新的潜力。

作为对日软件开发人才的培养,日语不仅是这类人才的专业工具,而且是领会日企文化的基础。因此,我们要求毕业生:日语水平达到国际交流基金日语能力考试二级以上,且具有较强的英语能力;训练有素且深谙日本企业文化、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日文软件开发流程与规范,具有使用全日文软件开发环境、编写日文开发文档能力,可以胜任日文软件开发各个层次的实用型、复合型人才。

2基本培养模式

2.1科学设置课程体系

采用先进的工程化方法进行软件的开发和生产,是实现软件产业化的关键技术手段,这就需要培养大批软件工程领域的实用型、复合型软件工程技术和软件工程管理人才。设计科学实用的课程体系,是实现上述培养目标的基本保证。

应用领域广、技术更新快是当代软件工程技术最显著的两大特征,因此在设计对日软件开发专业的课程体系时,我们遵循了先进性、灵活性、复合性、工程性和创新性五个基本原则。

2.2实用外语教育

在日本的企业或对日外包的企业,不会日语几乎无法进行沟通,限制了发展和培养机会。通过学习日本的企业文化,学生不仅了解了中日文化差异等问题,以后在日企实习、工作中可以更快适应并融入到公司中去,而且可以全面了解日本文化和设计风格,熟练掌握软件开发技能和软件管理,这对日文应用软件开发设计有莫大的帮助。

在具体实施日语教学过程中,我们采取由中国教师教授日语语法,日籍教师教授会话和听力练习的教学方式。同时也没有放松对学生英语能力的加强,成为能掌握中、日、英3种语言的短缺人才。

3“三级”实践教学体系

3.1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核心课程

产学研合作应贯穿于学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在理论教学中,要突出理论联系实际,知识与应用的结合。例如,专业核心课程“双语软件工程规范化设计”,既包括从需求到软件设计过程中的四项主要基础技术,即需求分析、设计法、文档、和设计审查,同时还介绍了软件工程及软件开发工具、环境、工程中的成熟技术、成功与失败的案例分析、软件工程最新话题等前沿性内容,实现了在软件工程领域中的理论联系实际。课程的学习强调了与工程的结合,由日籍一线软件工程师在全日文开发环境下讲授,配备实训教材并提供日文软件实训。在教师指导下以团队形式完成一定规模的项目,实施规范化的项目分析、设计、实现、测试及维护各环节训练,加强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日文文档的撰写能力,培养协作交流精神。培养学生能真正掌握一门实用外语,具备良好的阅读、理解和撰写外语资料的能力和进行国际化交流的能力。对于致力于软件外包领域的专业学位获得者,应精通外语,了解外包国文化和软件工程规范。

3.2配合核心课程的系列教材

配合核心课程,我们还主编并由科学出版社等出版了软件工程所急需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软件工程设计与实践”、“计算机日语”、“软件工程规范化设计”、“软件工程设计案例与分析”等。学术界和工业界专家对系列教材给予较好评价:“这种内容及其组织方法在我国已出版的软件工程专著和教材中不多见,此系列教材可以为我们树立应用性著作的范例。”

3.3实践教学体系

为了综合培养学生的工程技术能力,在学生毕业前还安排了三级实践性教育。学生应能满足面向产业和领域需求,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具有运用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解决工程问题的能力,具有独立从事软件研发,以及担负工程项目的组织与管理能力。

一级实践:用来测试学生基本掌握的编程能力及使用基础工具的能力;比如用C++来编写程序,使用Oracle数据库等;通过这级实践的同学可以进入二级实践的考核。

二级实践:通过团队协作来完成。实践项目大都来自于各个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学生们按照日企的标准分当不同的角色,完成不同的任务,最后要在有日本资深专家的现场,用日语来讲解自己做的项目,通过二级实践的同学有资格去企业实习。

三级实践――企业实习:

(1) 与Fujitsu、NEC、RICOH等200多家日文软件开发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建日文应用软件开发专业实习基地。NEC日本总公司、NTTdata(日本电信)、理光、富士通等公司提供专业奖学金,金额累计高达4000余万元日元/年。

(2) 学院在日本建立了30多家实习基地。

(3) 福建最大最成功的软件企业――福建富士通信息软件有限公司是北航软件学院的战略合作伙伴。学院已在福州富士通开设了该方向软件工程硕士点,于2004年12月正式开学。

(4) 与日本Kinsoft株式会社、NETCOM株式会社以及系统综研株式会社等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在学院内部建立“零距离”学生实习与就业基地。

学生通过企业的面试后直接进入企业实习,在企业中完成实际项目,同时完成自己的毕业设计或论文。

4工程技术与研究兼并的论文要求

(1) 两种类型论文特点的对比分析

工程型论文要有产品;研究型论文要有理论价值。

工程型论文强调实用性和社会效益;研究型论文则需要有关调研、问题分析、方案选择、创新验证等的严格根据和论据。

工程型论文书写格式要按国家规范;研究型论文书写格式相对自由。

(2) 两种类型兼有的论文要求

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实际应用意义和社会效益。

将以工程背景的项目,做有关调研的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问题分析、方案选择、创新结果汇报。

将工程规范和研究书写格式进行合并。

论文选题一般应直接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具有明确的应用背景和实用价值,同时应具有先进性、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知识较好地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软件项目研发和管理的能力,以及创新和研究的意识。

论文一般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需求选择研究题目。对这类项目,除需指定学校指导教师外,还需指定一名企业指导教师共同负责指导,由软件学院负责监督和管理。我们的研究生培养在毕业设计(论文)的环节中采用双导师制,即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以保证产学研合作教育在毕业环节上的有效实施。

论文要求结构合理,层次清楚,讨论研究论据充分,写作认真,文图标准规范,数据详实准确,软件文档符合标准规范。

5教学效果分析

北航软件学院从市场的需求出发,与国外大学和领导性的企业联合办学。为学生提供了国际化的实习和就业机会(学院已经安排了200多人出国实习/就业),吸引了大量的学生。通过对毕业生情况跟踪调查看出,我们的毕业生已分布在国内的诸多大中型企业、政府部门、科教院所、外资企业。根据我们的初步统计,2005、2006年工程硕士研究生达到了98%以上就业率,平均起薪达到了6000元/月。

参考文献

[1] 王建华. 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 提升高校服务社会能力[J]. 中国高等教育,2006,(17).

[2] 徐辉. 高等教育发展的新阶段―论大学与工业的关系[M]. 杭州大学出版社,1990.

[3] 蔡克勇. 论教学、科研和生产联合体[J]. 高等教育研究,1986,(4).

[4] 刘力. 美国产学研合作模式及成功经验[J]. 教育发展研究,2006,(7):16-22.

[5] 王庆. 校企合作:高校办学的有效途径[J]. 上海高教研究,1997,(2).

第2篇

人格类型论是基于某种原则把所有人划分为几类,以此来解说人的人格的一种理论[1]。关于人格类型的论述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文献记载,近代也有多位学者对其进行过研究,但这些研究均以思辨为主。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后,由于特质论的兴起,人格类型学的研究逐渐沉寂下来,此后几十年很少见到此类研究。但近年来,类型学再一次引起西方研究者的重视,开始走向复苏[2]。

在儿童人格类型研究领域,Robins等(1996)以母亲评定的方式将儿童人格划分为超控制型、低控制型和弹性型三种类型。Caspi和Silva(1995)[3]使用聚类分析的方法将儿童的人格划分为低自控型、羞怯型、善调节型、自信型、保守型等五种,其中除前三种与Robins等提出的类型相似外,另两种是新的类型。Beatrice等(2004)[4]通过对双生子的研究发现,人格类型的划分与测量方式有关,当以自评方式进行研究时,人格类型可以划分为超控制型、低控制型和弹性型三种,而当以同伴评定和行为评定的方式进行研究时,则只有弹性型可以被检验,另两种类型则变为无欲望型(Non-de-sirable)和一般型(Average)。

人格发展不仅受生物性因素的影响,还受文化、社会阶层、家庭等社会性因素的影响。对于东方人和西方人来说,其各自的社会文化环境、法律制度、行为规范等均对人格发展产生作用,并影响人格的内容[5]。不同文化背景下人格内容应该既有相似性,又有差异性。我们以往的研究也表明,中国儿童的人格结构与西方儿童并非完全一致,包含其独特的成分[6]。人格类型与人格结构相辅相成,类型研究往往建立在结构研究基础之上。也正基于此,我国目前对儿童人格类型的基础性研究显得极为匮乏,如果能够在中国儿童人格结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对其人格类型进行区分,探索出积极类型与消极类型儿童的不同人格特点,不仅能更加科学、全面地了解儿童人格,而且会找到培养其良好人格的切入点,使教育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有的放矢。

2方法

2.1被试

以分层取样的方式从大连市随机抽取5所小学,各学校二、四、六年级各班分别抽取20名学生作为评定对象,男女比例大致相当。最终确定有效被试1316人。

2.2工具

使用我们此前通过大范围开放式问卷、探索性因素分析和验证性因素分析研制的中国小学生人格发展教师评定问卷(第三版)[6]。该问卷将基于中国文化背景下7~12岁儿童的人格结构划分为认真自控、智能特征、情绪性、亲社会性4个维度及11个特质,其中认真自控包括认真有恒、自制稳重、攻击反抗三个特质;智能特征包括聪慧性、协调能力、自我表现和交际能力四个特质;情绪性包括开朗活泼、敏感焦虑两个特质;亲社会性包括同情利他、合作尽责两个特质。该问卷共54题,各项信度和效度指标均较为理想。

2.3程序

问卷施测。使用评定问卷第三版对学生所在班级教师进行测查,参加评定的教师必须与被评定学生相处4个月以上。问卷回收后,删除回答不完全的问卷,最终确定有效问卷1316份。其中二年级379人,平均年龄7.96岁;四年级439人,平均年龄10.03岁;六年级498人,平均年龄12.15岁。

数据分析。使用SPSS10.0统计软件对收集的数据进行聚类分析和差异性比较。我们结合两种聚类方法确定人格类型,即首先使用层次聚类法对数据进行分类。事先指定认真自控、智能特征、情绪性和亲社会性四个变量为聚类变量进行聚类。在聚类过程中,通过观察聚合系数随分类数的变化曲线的曲度大小,发现将幼儿人格类型聚为3类、4类或5类较为合理,但分别比较三种划分方法中各类在四个维度的变化曲线时发现,划分为3类时,可能会丢失实际存在的类型,划分为5类,则有两种类型表现出的类型特征不明显,且均处于中间状态,而4类型的划分最为妥当。确定类型数量后,再使用快速聚类法对上述数据进行分类,这样,最终得到4种人格类型。4种类型在4个人格维度上的高分分别表示高水平的认真自控、智能特征、亲社会性,及低水平的消极情绪。

3结果

3.1小学生人格类型的划分

各个类型在四个聚类变量(即四个人格维度)上的平均分见表1,最终聚类中心之间的欧氏距离见表2。

方差分析的结果表明,该4种人格类型在4个聚类变量上均值有非常显著的差异(表3)。进一步多重检验结果见表4。

结果表明,除了类型Ⅰ和类型Ⅲ在情绪性维度上差异不显著之外,其他各类在各维度的得分均存在非常显著的差异。根据每种类型在各维度上的得分高低及意义的不同,将其分别命名为:矛盾型、认可型、拒绝型和中间型。其中认可型属于积极的人格类型,矛盾型和拒绝型属于消极的人格类型。

为了能更直观的表现出4种类型之间在每个人格维度上彼此的差异,我们以X轴为人格维度轴,Y轴为人格各维度的分数轴,做出四种人格类型的曲线(见图1)。同时计算出小学生各人格维度的平均分与标准差(表5)。

由图1和表3、表5综合比较可见:

Ⅰ型-矛盾型的小学生认真自控维度的分数高于总体平均水平,并且明显高于类型Ⅳ(中间型),智能特征的分数低于总体平均水平,亲社会性维度的分数与总体平均水平相当,但是情绪性维度的分数却与类型三(拒绝型)(分数差异不显著)一起为所有类型中该维度的最低分,表明该类型小学生情绪表现最多。

Ⅱ型-认可型的小学生认真自控、智能特征、亲社会性的程度水平最高,情绪的消极表现最少。

Ⅲ型-拒绝型的小学生认真自控、智能特征、亲社会的程度水平最低,情绪的消极表现最多(与类型Ⅰ差异不显著)。

Ⅳ型-中间型的小学生认真自控维度的分数低于总体平均水平,智能特征维度的分数高于总体平均水平,情绪性维度的分数与总体平均水平大致相当,亲社会性维度的分数稍稍低于总体平均水平。与另三种类型相比,该类型各维度分数均处于一般水平。

3.2小学生四种人格类型的发展特点

3.2.1小学生四种人格类型的年级差异

研究发现,矛盾型(Ⅰ)的人数为380人,占总人数的28.9%。认可型(Ⅱ)的人数为455人,占总人数的34.5%。拒绝型(Ⅲ)的人数为193人,占总人数的14.7%。中间型(Ⅳ)的人数为288人,占总人数的21.9%。各年级不同类型人数分布见表6。

为了清晰表现每种人格类型儿童在三个年级的差异变化,我们做出小学生人格类型的年级分布图(图2),并针对数据进行差异检验。

数据统计结果表明,2年级小学生主要分布在认可型、矛盾型与中间型三种人格类型上,且三种人格类型学生的人数显著多于拒绝型学生(χ2=40.599,df=3,p<0.001)4年级小学生中间型人格类型的人数较2年级有所下降,且随年级升高进一步减少。而另三种人格类型的人数均有所上升,其中拒绝型数量较2年级明显增加(χ2=9.000,df=1,p<0.01),表明在教师眼中,4年级学生的负面人格特点开始明显地表现出来。与前两个阶段相比,6年级小学生的人格类型在人数分布上仍然以认可型和矛盾型为主,且两种类型儿童在人数分布上显著多于中间型与拒绝型儿童(χ2=43.458,df=2,p<0.001;χ2=57.589,df=2,p<0.001)但令人关注的是,矛盾型小学生的人数开始较4年级明显增多(χ2=15.795,df=2,p<0.001)。

3.2.2小学生人格类型的性别差异

研究表明,四种人格类型均存在非常显著的性别差异其中女孩在矛盾型和认可型人数比重上显著多于男孩,而男孩在拒绝型和中间型人数比重上显著多于女生。表7列出了男女小学生在四种类型中的人数分布及每种人格类型小学生的人数差异比较结果。

4讨论

4.1小学生四种人格类型的划分

根据人格结构成分的不同特点,小学生的人格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每种类型的内涵及特点分别为:

Ⅰ型——矛盾型:该类型小学生认真自控维度上的得分高于总体平均分,也显著高于中间型与拒绝型儿童,表明该类儿童做事认真、自我控制能力比较强,很少与同伴发生冲突。智能特征维度的水平低于总体平均分,并显著低于认可型与中间型儿童,仅比拒绝型儿童高,表明他们智力发展水平较差,不喜欢展示自己,不善于交往。亲社会维度的得分与总体平均分大致相当,显著高于中间型与拒绝型儿童。但是,该类型儿童的情绪性维度与拒绝型儿童一起处于四种人格类型的最低水平,表明该类小学生的消极情绪表现最为明显。矛盾型小学生一方面认真性比较强,很少出现攻击行为,对自我的约束也比较强,但另一方面,他们的智能特征水平较低,群体交往能力较差,同时情绪的敏感性强,易于焦虑,经常表现出一种消极心境。矛盾型是一种消极的人格类型。

Ⅱ型——认可型:该类小学生在认真自控、智能特征、亲社会性维度上的得分均处于最高水平,并显著高于另外三类幼儿,同时,情绪性维度上的得分也处于最高水平,并显著高于另外三类儿童。该类型小学生好奇心强,兴趣广泛,学习努力、刻苦,上课认真、注意力集中,具有很强的坚持性,同时,他们具有很强的自我约束能力,极少与同伴发生冲突,人际关系良好,善于合作,对老师交代的任务负责认真,乐于关心、帮助别人,交往能力和协调能力也很强。另外,该类型小学生在情绪上也表现出开朗、活泼,遇事沉稳,不焦虑,师生关系也十分和谐。认可型是一种积极、良好的人格类型。

Ⅲ型——拒绝型:该类型小学生在认真自控、智能特征、亲社会性等三个人格维度上的分数均处于四种类型的最低水平;情绪性维度的分数与矛盾型儿童一起处于四种类型的最低水平。说明该类型小学生自控能力差,同伴交往质量低,不愿意关心、帮助他人,人际关系淡漠,与同伴很少有亲密、和谐的情感联系,同时智力发展水平也较其他小学生低,在课堂上表现为接受新知识能力差、缺乏想象力和创造力、不具有强烈的好奇心等。同时,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很少表现出高兴、快乐的样子,与同伴相比,他们的不良情绪表现得更为明显,一点小事都可能使其着急、焦虑或者担忧。拒绝型是一种消极的人格类型。

Ⅳ型——中间型:该类型小学生智能特征维度的得分高于总体平均水平,而认真自控维度的得分低于总体平均水平,情绪性维度的分数与总体平均水平大致相当,亲社会性维度的分数稍稍低于总体平均水平。与其他三种人格类型相比,该类型小学生在四个人格维度上的分数均大致处于中等水平,表明该类小学生在人格表现方面在所有儿童中处于中间状态。

4.2不同人格类型小学生的年级差异和性别比较

总体上看,三个年龄段小学生在人格类型的人数分布上均是认可型最多,说明小学生中积极人格类型的人数占主体地位。从发展趋势上看,认可型和矛盾型小学生在人数比重上随年级升高逐渐增多,但矛盾型学生的人数比重在中年级到高年级阶段增长迅速,这表明我国小学生尤其是中高年级学生在敏感、焦虑等消极情绪的表现方面存在着令人担忧的问题。与低年级小学儿童相比,中高年级的小学生在独立性、自我意识的发展上均有了显著提高,具体表现在他们不再完全服从教师的指令,对事物的认识也变得更加深入,同时,同伴关系也由于小团体的出现而亲疏不一,这些均可能导致其在教师眼中消极情绪的大量出现。除了师生关系、同伴关系的影响外,学业压力也开始有所显现。消极人格类型迅速增多的现象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也值得我们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人格类型的性别比较发现,认可型女生的人数比重要显著高于男生,而拒绝型女生的比重要显著低于男生。上述结果与社会对男女两性的认识是趋于一致的。与男生相比,教师眼中的女生往往具有较好的人格行为表现,她们在学习、学校日常生活中认真、负责,能较好的控制自己,更容易表现出同情心、更多地做出关心他人的行为。但是,通过比较发现,矛盾型女生的人数比重明显大于男生,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需要做更为深入的后继研究。

5结论

5.1我国小学生的人格类型包括认可型、矛盾型、拒绝型及中间型四类。其中认可型属积极的人格类型,矛盾型和拒绝型属消极的人格类型。

5.2我国小学生在人格类性的年龄和性别分布上存在差异。认可型学生在人数分布上始终占优,但矛盾型学生人数比重在中高年级阶段迅速增加。性别差异方面,认可型及矛盾型女孩的人数比重明显高于男孩,而拒绝型和中间型男孩的人数比重明显著高于女孩。

6参考文献

1高玉祥.个性心理学.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232

2Rubins,R.W.,John,O.P.,&Caspi,A.Thetypologicalapproachtostudyingpersonality.In:R.B.Cairns,&L.R.Bergman(Eds.).Methodsandmodelsforstudyingtheindividual.ThousandOaks,Ca:Sage,1998:135-160

3Caspi,&Silva.Temperamentalqualitiesatagethreepredictpersonalitytraitsinyoungadulthood:LongitudinalEvidencefromaBirthCohort.ChildDevelopment,1995,66(2):486-498

4BeatriceR.,Rainer,R.,Alois,A.,&Peter,B.Resilients,Overcontrollers,andUndercontrollers:Thereplicabilityofthethreeper-sonalityprototypesacrossinformants.EuropeanJournalofPersonali-ty,2004,18(1):1-14

5王登峰,崔红.中国人人格量表(QZPS)的编制过程与初步结果.心理学报,2003,35(1):127-136

6杨丽珠,张野.基于教师描述的小学生人格结构的验证性因素分析.心理科学,2006,29(4):933-936

7裴秀芳.幼儿认知、个性发展的性别差异.心理发展与教育,1992,2:45-46

8朱莉琪,方富熹.儿童性别角色发展的理论研究.心理学动态,1998,4:31-35

9申继亮,李虹等.当代儿童青少年心理学的进展.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265

第3篇

关键词:受众理论 传播学 高校图书馆 图书馆情报学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c)-0253-01

现代科学体系中,各门学科之间相互交叉、融合,学科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一门学科地发展,必须借助其他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图书馆情报学也不例外。用传播学相关研究成果,来探讨当代图书馆工作,不仅可以促进图书馆学发展,更具有指导图书馆实际工作的现实意义。

1 受众理论与图书馆情报学

受众,是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就是信息的接受者,传播效果必须从受众的反应中进行评价,因此受众是决定传播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在图书馆情报学中,情报用户及其需求也是研究的重点,尤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改变了用户获取和利用情报的行为,使用户情报需求层次及其关系变得更加复杂,情报用户及其情报需求与情报行为规律的研究也就更为重要。因此,在情报学发展过程中,借鉴和吸收传播学受众理论的相关成果,将有助于拓展和深化情报用户研究的内容。

受众是传播活动中信息流通的目的地,是传播活动产生动因之一和中心环节之一。同时,受众又是大众传播媒介积极主动的参与者和反馈源。大众传播过程中的受众即受传者,或阅听者,是对大众媒介信息接受者的总称。他们能决定一个传播内容、一个传播媒介,甚至传播者本身的发展前途。在图书馆的实际工作中,读者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传播的参与者,因此读者也具有受众般的性质。

首先,受众的数量是庞大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由于社会环境、社会角色、文化背景、民族特征等不同,在传播活动中显示了不同的特征,判断和选择倾向也不同。虽然高校图书馆相对于公共图书馆,读者文化程度、行业等相对单一,但是依旧是数量庞大且复杂,他们来自各个地方,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等,也有着多元的价值观和选择。

其次,受众不是一成不变的。高校图书馆的读者,将这点体现的尤为明显。虽然有较为固定利用图书馆的部分读者,但是更多的是临时读者;高校师生的流动性,也导致了图书馆读者的流动性和使用时间的不固定性。

第三,由于传受双方的时空间隔,传者对受众的了解间接而笼统。拉斯韦尔在《传播的社会职能与结构》中提出的传播经典五要素分别为:传播者、传播内容、传播渠道、接受者、传播效果。图书馆员通过图书馆各类资源为读者提供信息,但是这个过程是间接的,图书馆员对读者的了解也是有限的。

2 有关受众的主要理论

2.1 个体差异论

个体差异论是霍夫兰.德福于1946年提出的,德弗勒修正后形成。它以心理学为依据,从行为主义的角度来描述受众,认为各受众成员对大众传媒信息的不同反应在于个人特性的千差万别。个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个人兴趣、态度信仰、价值观等的不同,因此,受众在接收信息时所注意和理解的东西就不一样,产生不同的态度和行为。个人差异论最大的发现在于“选择性注意与选择性理解”,因此传播者要善于了解、利用来自传受者的经验、态度、立场等,并从尊重传受者的角度来进行传播活动。

个体差异论引入高校图书馆在实际工作中,突出了读者工作针对性的重要。由于高校师生的数目庞大,专业和对信息的需求也各自不同,这就需要图书馆在文献采集上,要兼顾到各方面的需要,处理好重点藏书与一般藏书的关系,品种与复本的关系,既要保证重点,又要照顾一般。也应针对不同读者的需求灵活运用借、阅、咨询等不同的服务方式,使形形的读者在图书馆中得到更为细致的服务。比如像“学科馆员”制度。图书馆设专人与某一个院系或学科专业作为对口单位建立联系,在院系、学科专业与图书馆之间架起一座桥梁,相互沟通,为用户主动地有针对性地收集、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学科馆员”一般能有针对性地为教学、科研提供有力地帮助。这就是个体差异论在高校图书馆工作中运用的一大体现。

2.2 社会分化论

又称社会类型论或社会范畴论。该理论是1959年由美国学者赖利夫妇在《大众传播与社会系统》中首先提出,其从社会学角度出发,强调人的社会群体性上的差异。这种理论认为受众是可以分类的,尽管每个受传者的个性千差万别,但在一定的社会阶层中,由于受众在性别、年龄、地区、民族、职业、工资收入、、文化程度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会形成不同的社会类型。某一社会类型的受众对同一讯息又会有大体一致的反应。

高校图书馆的读者,在社会群体性上表现地尤为明显。由于高校图书馆面向的读者主要为高校师生,因此它的受众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等很多方面都相同或相近。他们对于同一讯息会有相像的反应,也会对相同类型的媒体感兴趣。高校图书馆可以利用受众年龄段和职业等较为集中的优势,来寻找其共同兴趣点。例如,针对年轻人在网络娱乐行为上的习惯,台湾大学推出了线上游戏,与实施图书馆利用教育结合起来,很好地达到寓教于乐的效果。另外,如清华大学制作的系列图书馆短剧《爱上图书馆》、台大的《早安,图书馆》等,都是以学生为主角,切合了年轻人的兴趣,来打造图书馆的新形象。

2.3 社会关系论

最早来源于拉扎斯菲尔德的《人们的选择》,该理论强调群体活动在传播活动中的作用,即群体关系在受众接受信息时产生的重要影响。其认为,受众作为个体,均有不同的生活圈,如家庭、朋友、同事、邻居等等,他们都和自己生活圈中的人们相互联系在一起,并受到其制约和影响。所以传播者应该认识到,真正的有效传播是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结合。

高校图书馆应该从该理论中认识到,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把读者也纳入到传播者的范畴来,让他们尽可能多地参与到传播活动中,而不是单纯地单向性传播。近年来,很多高校图书馆开通微博,不仅可以和读者进行更直接的沟通,而且将读者纳入了传播者的范围内,使其参与到传播活动中,发挥其在团体中的影响力,从而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

因为传播学与图书馆情报学的互通性,受众理论在高校图书馆的实际工作中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可以更好地了解读者的特征、动机、心理需求等等,继而在工作中进行针对性的举措,以达到更好的信息传播效果及推广图书馆自身的作用。当然,受众理论还有很多,一些还不完全成熟,但是无疑值得去关注和研究,并为图书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 闫哲.传播学在当代图书馆工作中的应用[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7(5):18-19.

[2] 田赞明.大众传播理论视野下的图书馆工作[J].高校图书馆工作,2008(5):25-27.

第4篇

一、家庭教养方式研究的缘起

家庭教养方式是指父母在抚养、教育儿童的活动中通常使用的方法和形式,是父母各种教养行为的特征概括,是一种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行为风格。目前,国内学者对教养方式的用词并不严格,有的学者使用“抚养方式[1]”、“养育方式[2]”,有的学者用“教育方式[3][4]”,甚至使用同一种研究工具的研究者之间也出现分歧。笔者认为,抚养方式与教育方式对儿童的关注点不同,前者主要侧重家长对儿童的生理保育,后者侧重家长作为社会文化的直接执行者对儿童价值观念、态度体系和社会规范的传递与教导。其实,家庭教养方式是在父母与孩子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并发展的,这种互动的结果不仅从父母对儿童的生理养育活动中体现,而且从父母对儿童行为规范的传递中体现。儿童一出生,首先是作为一个生物个体而存在,其最基本的生存和身体健康离不开父母和成人长时间的精心护理、照料。与此同时,他又开始了由生物个体向社会个体转变的社会化过程,这意味着儿童需要不断学习知识、技能,逐渐掌握社会规范,最终适应社会生活,这一切同样离不开父母和成人的引导、教育。因此,将Parentingpattern这一英文中表示父母教养行为特征概括的短语译成“教养方式”最贴切,它全面地涵盖了上述两个同时进行的层面。我国学者缪小春早在其英文译著《儿童发展与个性》中采用了“父母教养”的说法。从字面看,教养方式既有抚养之意,又兼具教育职能,恰当地反映了家长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充当的角色。

家庭教养方式之所以成为现展心理学的研究重点之一,与心理学对人的社会化研究有密切关系。一个具有自身独特性的儿童如何形成同其所处文化中的大多数人相类似的情感和行动的所有那些过程,即社会化,被视为儿童发展的核心。在儿童社会化的过程中,许多群体或作用力在不同的时间通过不同方式对儿童发挥影响。对个体发展的早期而言,家庭承担了主要的教养职责。虽然家庭的教养活动自婚姻家庭在历史上产生以来就早已有之,但科学的教养方式的研究却受到人们的儿童观及儿童发展理论的极大影响。

在西方,19世纪以前,社会还不存在关注儿童需要的观念。儿童的存在是否有意义取决于他们是否能使成人快乐,当父母无力照顾孩子,他们就会被遗弃。19世纪的北美殖民地,儿童不仅需要承担无穷无尽的家务劳动,而且必须服从父亲这一家庭主要权威。不服从被认为是有罪的,要遭受惩罚。传统和宗教影响着儿童教养活动。随着社会向前发展,人们对待儿童的方式有了一些改善。这一方面归功于洛克、卢梭和裴斯泰洛齐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归功于心理学家斯坦利·霍尔的思想的影响。洛克的白板说鼓励父母和教师为儿童的心理发展提供最适宜的经验,他的观念仍对当代儿童教养产生影响。卢梭认为儿童需要自由成长,受他思想影响的裴斯泰洛齐强调了母亲作为孩子第一任老师的重要性。心理学家霍尔坚信,天性良好的年幼儿童,如果不被过多指导,能够自然成长为有自控力的个体。虽然19世纪末人们赞成父母的爱和感情对形成儿童人格的作用,但20世纪一开始,奖励和惩罚的原则被大力倡导。儿童的教养遵循着严格的时间表,母亲被告知要期望孩子的服从,不理会孩子发脾气,限制他们的身体活动等等。进入20世纪20年代,华生的行为主义和弗洛伊德的心理学理论出现,并对儿童社会化过程及家庭教养产生重大影响。两者都相信个体的早年生活对随后发展的重要性。华生从刺激反应的理论出发,相信儿童生活早期稳定行为的重要性。他认为良好的行为必须从一开始就形成条件反射;弗洛伊德则相信有害的早期经验会伤害儿童的发展,儿童的个性成长不能被抑制,需要让儿童表达而不是抑制情绪。20世纪40年代起,儿童的养育观念发生了变化,父母被鼓励要让儿童快乐,让他们感受到爱,鼓励儿童学会自制。

这些观念的变化及理论的产生对社会化领域的研究产生了长远而广泛的影响[5](p.324)。学者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儿童的教养活动影响着儿童的行为。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点,研究者们通过对各种教养情境的大量观察,运用实证法构建起了关于教养方式的种种观点。20世纪40年代,Baldwin从事了一项儿童发展的研究,涉及的儿童年龄跨度很广,从出生直至儿童晚期。在这项研究中,他访谈了许多父母,并多次观察了他们与儿童在家庭中的互动。1948年他在发表的文章中提出了民主——控制这两个主要的教养维度,并认为它们在所研究的家庭中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此后,1957年,Sears,Maccoby和Levin等人进行了一项涉及近400个家庭的研究,研究者向母亲提出诸多问题,涉及孩子在家中的行为表现,母亲对孩子哺乳、排便训练、纪律管教等方面[6]。通过与母亲的访谈,研究者们认为教养方式可以被描述为限制的和允许的,这些教养方式影响着儿童的行为。这以后,家庭作为儿童社会化的第一场所,父母作为儿童社会化的最重要的动因,它们如何影响和塑造儿童的行为便成为心理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家庭教养方式研究的发展

(一)家庭教养方式的早期研究

在儿童社会化的早期研究中,父母对儿童的单向影响观渗透在学者们的研究思路中,他们努力寻求父母决定儿童的教养维度或模式。西方心理学家研究家庭教养方式对儿童社会化的影响时,采取了不同的研究取向。

一种取向是,从父母教养行为的维度入手,探讨某一行为维度或行为维度下具体的教养方法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如西蒙兹从接受——拒绝和支配——服从两个维度区分父母的教养行为,进而指出,如果父母随心所欲地支配孩子,孩子倾向于顺从、腼腆、被动、缺乏自信心;如果父母接受孩子,则孩子情绪稳定,兴趣广泛,行为更符合社会的要求[7]。由于接受——拒绝实际上反映了父母与儿童的情感关系,支配——服从反映了父母对儿童的控制,因此,众多心理学家开始研究父母对儿童的情感、父母对儿童具体的控制形式与儿童社会行为的关系。如霍夫曼和亚龙,劳顿,韦克斯勒等研究发现,温暖对儿童社会化进程所起的作用是十分积极的,它会促进儿童道德感、成就感、良好社会适应和利他行为的发展。再如,霍夫曼研究了惩罚对儿童社会化的影响。他指出,父母使用强制方式,包括对儿童体罚、冷漠地拒绝、剥夺儿童的某些权利以及威胁等,会阻碍儿童对道德规范的内化,也会降低儿童良知的发展;父母使用心理惩罚形式“爱的收回”,对儿童表示失望,孤立、不理睬儿童等,会使儿童产生过重的内疚感,刻板而非灵活的遵守社会行为规则[8]。

另一种取向是将家庭教养方式类型化、模式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当数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鲍姆林特的研究,她从控制、成熟的要求、父母与儿童交往的清晰度以及父母的教养四个方面来评定父母的教养行为,将父母的教养方式分为权威型、宽容型和专制型三种[9]p.457。与专制型、宽容型家庭相比,权威型家庭的孩子是成熟的、独立的,具有更多的社会责任感和成就倾向[7]。鲍姆林特的研究揭示,儿童的个性形成并非由父母的某个行为维度决定,而要受到父母整个行为模式的影响,可以根据不同父母的教养类型而对限制作不同区分。权威型父母和专制型父母都对儿童加以限制,但前者的限制是“严格而合理的”,后者的限制却是“无目的、不合理甚至惩罚性的”,因而限制对儿童社会化所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不少心理学家的研究都支持鲍姆林特的结论,如韦克斯勒指出,在权威型家庭中使用“爱的收回”会对儿童的社会化起积极作用,而在专制型家庭中使用则起到相反作用,这与使用这种方法时是否适度有关[8]。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前一种研究取向注重具体的教养行为,却忽视了同一教养行为与不同家庭环境结合的不同作用;后一种研究取向试图对父母的教养行为作特征概括,某种程度上弥补了前者的不足。两者的结合研究清楚地表明,具体行为维度并不孤立地对儿童社会化起作用,只有将它们与父母整体的教养行为模式或类型结合,才能真正揭示出它们在儿童社会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一时期,日本心理学家诧摩武俊也研究了母亲的教养态度与孩子性格的关系,其结论与西方学者的结论比较一致。

(二)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研究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出现了新的进展,学者们开始探求教养方式背后的影响因素,将教养方式的研究从表层推进了一个更深的层面。这首先是基于实践和应用的需要。对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者而言,揭示了什么样的教养方式有利于儿童的社会化还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指导父母学会运用恰当的方式促进儿童的发展。而探讨制约父母教养方式的因素,为心理学家的指导和帮助提供了依据和策略。其次,推动研究进展的更直接的动力来自社会化进程双向模式的兴起和人类发展生态学模型的提出。它们促使学者们走出教养方式对儿童社会性发展的单向研究的圈子,尝试将父母特征和儿童特征都纳入教养方式体系,并将教养方式放入更大的背景中加以考查。

这期间,国外学者既从社会文化背景、社会阶层、社会经济地位及父母体验到的压力和社会支持等家庭系统以外更广阔的层面出发,又从家庭系统内部的一些因素,从儿童特征入手,较全面地探讨了家庭教养方式和教养行为的影响因素。如,巴斯顿的研究发现,美国、法国和日本这三个国家的母亲对儿童注视他人的反应存在显著差异。在集体价值取向的日本,母亲鼓励并引导孩子注视他人的行为;而在个人价值取向的美国和法国,母亲对儿童注视他人的行为没有明显反应[10](p.114)。又如,Chamberlin(1974)、Lytton(1980)及Minton和Levine(1971)等的研究证实,白人中产阶层的父母更多地对儿童使用建议和解释,更多地对儿童的需求作出应答,且更经常地提供积极而非否定的反馈;而较低阶层的父母更倾向于使用强制和权力介入,对儿童自由更多加以限制[11](p.205)。再如,Cox(1987)发现,与非抑郁的母亲相比,抑郁的母亲与孩子的交往质量差,更多忽视孩子的要求,更多使用控制的手段[12]。Mcloyd(1994)发现,处于压力中的父母自我效能感差,对儿童的温情较少,缺乏耐心和参与,提供的帮助也较少,对儿童的消极控制较多,容易受到激惹[10](p.117)。Martin(1975)发现,父母和儿童的性别影响父母对待孩子的方法,与孩子异性别的父母比与孩子同性别的父母对孩子更仁慈、少严厉且更允许孩子自由。还有研究指出,孩子的行为特征,如活动量影响父母的教养行为,活动过度的儿童的母亲比正常儿童的母亲有更多的指令和否定性[13]。儿童的气质也影响父母的教养行为,困难型气质的儿童容易与母亲发生冲突,这增加了母亲的控制,继而增加了孩子问题行为的可能性[12]。

国内学者大多从80年代开始涉足家庭教养方式这一研究领域。起初的研究较为零散,取向较为单一。或从儿童性格入手,或从儿童心理卫生入手,探求有利于儿童心理发展的家庭教育形式。但其中也不乏颇具远见的学者,他们探究家庭教养方式的类型,并从父母文化素养、职业等角度分析了家长教养态度的成因[14]。进入90年代,随着国际交流的快速发展,发展心理学领域的一些新流派、新理论、新研究模式日渐为我国学者了解和接受。在考虑与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他们逐渐将新思路、新信息运用到家庭教养的研究中,使我们的研究既紧跟这一领域的发展趋势,又很快深入到教养方式的影响因素层面,呈现出不少新的特点。概括说来,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教养方式所涉及对象的年龄段更加宽泛,从以婴幼儿为主,逐渐扩大到小学生、初中生和高中生。

90年代中期以前,学者们探讨家庭教养方式时涉及的儿童多为学龄前儿童,少数研究包含了小学低年级儿童和中学生。90年代中期以来,研究的对象有了较大拓展,逐渐覆盖了小学儿童、初中生和高中生,填补了我国某些年龄段儿童家庭教养方式研究上的空白[1][2][15][16][17][18]。其实,家庭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在任何年龄阶段都存在。学龄前儿童的主要活动场所在家庭,父母的教养方式对其影响自然非常直接而重要,这也是众多学者关注学龄前儿童父母的教养方式的原因。但儿童步入学校后,尤其是进入青少年期,虽然主要活动场所已从家庭转为学校,但生活环境和周围刺激的复杂化更从某种意义上凸显出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儿童在学校的人际关系、学业成就、对新情境的应对无一不受父母教养方式的潜在或直接影响。尤其当儿童步入青少年期,他们与父母对抗性的增加更需要研究者进一步揭示父母教养方式的变化和特点,为家庭教育提供可借鉴的材料。

第二,教养方式与儿童社会化关系的探讨从宏观、笼统走向微观、具体。

以往,研究者是从整体上笼统评估不同教养方式对儿童社会化的作用,现在,学者们开始深入探讨它与儿童社会化各个具体方面的关系。这些研究不仅内容上更富有时代气息,而且与当前心理学领域对儿童青少年的自我意识的关注,对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关注颇为契合。如,父母教育方式与儿童的学校适应[15];父、母教育行为的结构及其与小学儿童焦虑情绪的关系[19];父母教养方式对少年儿童自尊发展影响的研究[17];青少年自尊与父母教育方式的关系[20];青少年心理健康水平、自我效能、自尊与父母养育方式的相关研究[2];学习不良初中生的父母教养方式及其自我概念等[18]。

第三,进一步研究家庭教养方式本身,深入探究教养方式内在的结构。

80年代后期,研究者多从单纯类型论的角度来界定家庭教养方式,如将家庭教养方式归纳为娇纵溺爱型、启发引导型、放任自流型、因材施教型、简单粗暴型等等[3]。进入90年代,研究者对教养方式的分析出现新的变化。有的从教养方式的情感维度和行为控制维度来分析教养方式。如桑标(1991)从“接受—拒绝”和“宽容—严厉”两个维度划分母亲的教养方式,从“肯定—否定”维度划分父亲的教养方式,探讨其对中日不同文化背景下幼儿的性格发展的作用[7]。这种对家庭教养方式的界定从维度上已经有突破,但仍带有西方学者研究的影子。更多的研究者认为,家庭教养方式是一个不同角度、不同方面的综合体,简单从某一方面或某个维度来看待,势必不能全面涵概家长的教养行为,从而失之偏颇。因此,他们从系统论的思想出发,强调从具体教养行为的不同侧面整体把握家庭教养方式的特征。如,陶沙等从溺爱、忽视、专制、民主、惩罚、成就要求及教育的不一致等七个维度来看待幼儿母亲的教育方式[4]。同样,杨丽珠等也选取了母亲教养方式的溺爱性、民主性、放任性、专制性和不一致性等多个侧面,全面探究其与儿童气质的关系[21]。

还有学者仍主张将教养方式类型化,但是这种类型化与最初研究者的单纯类型论有很大的区别,是建立在更合理基础上的类型论。关颖提出,家庭教育方式既体现不同的情感因素,也反映与客观环境的联系,还与亲子间的互动方式有关,研究者可以从这些不同角度对教养方式分类。林磊选择了溺爱性、专制性、放任性、期望性、不一致性、拒绝性和民主性这七个母亲教养方式的侧面,通过对母亲在七个侧面的得分进行“快速聚类”,得出了五种特征不同的教养方式,分别为极端型、严厉型、溺爱型、成就压力型和积极型[22]。这几种教养方式的差异并非源自母亲不同性质的行为,而源自母亲在相同行为侧面上行为的表现频率的不同。在此基础上,学者们深入探寻父母教养方式的内在结构,试图从本质上把握教养方式,为父母教养行为的改善提供实际参考意见。陶沙、董奇等研究了3-6岁儿童母亲的教养行为的结构,结果表明,母亲的教养行为包括敏感性、接触与参与、交往指导、认知发展指导、积极情感的表达、消极情感的表达六方面[23]。这一结果用实证的方式证明了理论上所认为的日常亲子互动过程中父母具体教养行为的内在结构。

第四,对家庭教养方式影响因素的探讨更广泛,尝试从多方面寻找影响因素。

亲子双向互动观的影响使研究者在挖掘教养方式背后的影响因素时,将视线渐渐从父母身上扩展到儿童身上,关注双方的特征。学者们经过大量的研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共识。研究表明,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职业、性别、生育孩子的年龄、婚姻状况等因素影响其教养方式,其中受教育程度、职业、夫妻关系等影响显著[4][18]。学龄前儿童的性别、年龄因素影响父母教养行为的某些侧面,其气质和消极行为特征显著影响父母的教养方式[4][13][21];青少年个体的性别明显影响其父亲的而非母亲的教养方式[1]。近几年来,不少研究者更开始跳出父母外在的特征对其教养方式的影响的探求,进而深入发掘父母内在的生理和心理因素的作用。有研究表明,母亲血型影响其家庭教养行为[24]。还有研究者看到了父母意识和父母教育观念的重要性,认为它们往往体现了父母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者父母对儿童的态度和教养模式,并进一步探索它们的内容和结构[25][26][27]。

此外,研究者也关注家庭环境、关注父母所处的文化背景,试图从家庭系统内和系统外的因素理解父母的教养行为。王耘等研究了不同家庭类型、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等因素对母亲抚养行为的影响。结果发现,家庭结构是影响母亲抚养行为的重要变量,主干家庭母亲的抚养行为总体上优于核心家庭的母亲[28]。张文新比较了城乡两种文化背景对青少年父母教养方式的影响,结果发现,父母的教育方式存在城乡差异,城市青少年的父亲对孩子有更多的情感理解与温暖;城市母亲与农村母亲在对孩子的情感温暖与理解方面没有差异,但对孩子的干涉、保护、否认拒绝、惩罚严厉更多[16]。

三、影响家庭教养方式研究进程的三大因素

综观上述对家庭教养方式研究历程的描述和概括分析,我们不禁要探讨推动研究向前发展,丰富了人类关于家庭教养的认识的诸多因素。

(一)人类对自身探究的好奇心

研究儿童,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人类。而人是研究人类的最好对象。在儿童发展心理学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中,我们逐渐明晰了儿童发展的含义和基本性质;懂得了遗传、环境、教育和儿童发展的关系;儿童智慧的发生、发展;儿童的情绪以及儿童的社会性发展等问题。但儿童发展的过程是复杂的,现实中的儿童也并不是什么“典型的”儿童,他们是千差万别的,我们还有许多问题远没有弄清。如,现代科学还不能明确地界定遗传在个体发展过程中的限度。在儿童社会化方面,中国的传统文化、教育制度以及当前我们社会中中西方文化的冲撞对儿童青少年将产生哪些影响,如何产生等都有待我们进一步去研究。在家庭教育领域,哪些因素在影响不同年龄阶段、不同性别儿童与父母的亲子互动,这些因素通过什么方式作用于亲子互动都需要我们不断探索。黛安·E·帕普利在《儿童世界》中说过:“只有知道了我们是怎样的人,又是如何变成了这样的人,我们才有希望创造出更美好的世界。”

(二)理论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家庭教养方式研究成果的取得主要受到了几个不同时期关于儿童发展的观点和理论的影响。首先是成人塑造儿童的单向决定观;其次是成人儿童相互影响的双向互动观;再次是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的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模型。这些观点或理论模型身后都有强大的理论支撑。

早期关于亲子关系的研究更多的是关注父母的作用。许多研究考察了父母的教养方式、教育观念和教养行为对儿童心理行为发展的影响。父母影响儿童的单向决定观背后就隐藏着两种主要理论。其一,弗洛伊德在其精神分析理论中强调的个体童年期的生活事件在成年期人格发展中起十分重要的作用,成年期人格特点在生命的头几年里就已经被决定了;其二,行为主义强调环境的决定作用,认为个体的行为完全可以由后天环境加以塑造。这两大理论派别的观点,促使研究者探索儿童的父母,尤其是母亲的教养实践与儿童人格和社会性发展的关系。这成为家庭教养方式研究的开端。更为甚者,行为主义的发展理论也造就了长期在家庭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父母塑造儿童的单向决定论,使众多的心理学家认为要对儿童发展作出解释,只需对儿童的父母及其社会化实践进行考察即可。这使研究者执迷于对父母教养行为和方式的维度及类型的研究,并进一步考察影响父母教养方式的因素,而仅将儿童视为其自身社会化的被动接受者。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理论提升了儿童在发展中的地位。在皮亚杰看来,儿童从一出生就是其自身发展的积极动因,他主动从环境中寻找、选择适宜自己的刺激,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建构自己的认知结构。这些真知灼见让人们看到了儿童的主动性,并对我们理解儿童社会性发展过程的实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68年,A·Bell对社会化研究中的影响方向进行了再解释,他开创性地提出了“双向模式”说,认为儿童自出生起就表现出明显的天赋差异,而这些差异又影响父母的行为。这引发了整个70年代儿童特征对父母影响的研究[11](p.193)。Bell还提出了亲子控制系统理论,揭示了亲子关系的互动机制。可见,在分析儿童教养方式与儿童发展的关系时,必须考虑“双向原则”。也许“容易抚养型”气质的儿童从一开始就更加服从、友好和独立,容易按权威的方式来训诫,是同样的方法对“抚育困难型”气质的儿童不一定有效,尽管权威教养方式很有价值。这促使家庭教养研究者在注重父母对儿童巨大影响的同时,看到父母使用什么样的方式好还必须结合儿童自身的特点。双向互动观逐渐取代单向决定观,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系统研究亲子互动影响因素的过程中涌现了多种理论观点,如生态化理论,家庭系统理论等。其中,美国心理学家布朗芬布伦纳的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模型颇具影响。布朗芬布伦纳认为,儿童发展的生态环境由若干相互嵌套在一起的系统组成,这些系统从微观到中观到宏观,与儿童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家庭、学校是与儿童关系最密切的微系统;微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构成中间系统;而那些儿童并未直接参与但却影响他们的环境,如父母的受教育程度、职业条件等构成了外层系统,最后,儿童所处的具有一致信仰、习惯、传统观念和意识形态的社会或亚文化的社会机构的组织构成了宏观系统[10](p.16)。在研究设计时,对儿童的分析不应停留在微系统上,而应在各系统的相互联系中考察。这一思路促使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者,跳出他们所熟悉的微观系统,而将教养方式、亲子互动的分析放在更广阔的系统中进行,如,关注母亲的血型,关注父母的教育观念、文化背景、社会支持状况等等,使研究呈现出更开阔的视野。90年代,国内关于教养方式的研究几乎都提及人类发展生态学的理论。通过深入儿童生活的现实环境,如幼儿园、家庭,观察儿童,并对儿童的教师、父母进行访谈,从前的家庭教养方式研究的类型学模式被一种基于生态学化的新的“类型学”模式所取代,取得了研究上的新进展[22]。

(三)研究方法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任何一个科学领域的研究水平直接取决于研究方法,研究方法是研究水平高低的标志。家庭教养方式的研究成果和进步不仅间接受现代科学系统方法的影响,而且直接受到心理学研究方法的一些新趋势和新特点的促进和推动。

1.现代科学系统方法对家庭研究的影响

在家庭教养方式研究领域,系统方法的影响从两方面表现出来。第一,也是最重要的方面,父亲教养方式对儿童的影响,父亲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支持对母亲教养行为的影响渐渐地提到研究日程上。较长时期以来,学者们多关注母亲及其教养方式对儿童的影响,忽视了父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与儿童的关系。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与母亲是儿童日常生活的主要照料者和参与者有关;还与精神分析理论和行为主义理论都较为强调母亲在儿童社会性发展中的作用有关。如今,家庭越来越被视为一个整体,一个系统,母亲与儿童、父亲与儿童,父亲与母亲间存在复杂的、交互的亲子互动。研究表明,父亲对青少年个体的教养行为与母亲的行为存在显著差异,父亲对子女的惩罚严厉少于母亲,但其对子女的情感温暖、过分干涉和拒绝否认皆多于母亲[1]。父亲的教养影响孩子的成就感,有成就者一般与父亲的关系亲密[12]。另外,父亲的支持影响母亲抚养行为中的情绪、自信心、积极性和与儿童的亲子关系[29]。第二,研究者从更大的系统层次来考虑环境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如,关注儿童青少年身处的学校系统与家庭系统的关系,探讨学习不良初中生的父母的教养方式;关注儿童所处的外层系统、甚至宏系统对其影响,探讨劳教人员的早期父母抚养方式,比较城乡青少年父母的教养方式等等。

2.心理学研究的现场化所产生的影响

随着心理学研究应用性的日益加强,传统的理论与实验室研究逐渐转变为各种形式的现场研究,强调在现实的情境与条件下控制和观察心理活动、测定和记录整个心理过程。这与上世纪70年代末,西方发展心理学和教育心理学领域出现的“生态化趋势”不谋而合。现场研究及生态化趋势对家庭教养方式研究的最大影响在于,它改变了研究者的观念,使他们看到在家庭生活的真实场景中考察父母的具体教养行为,揭示其与儿童社会化的关系的重要性;也促使他们深入幼儿园和家庭,借助与父母、教师的访谈、观察,编制家长教养行为量表,以此反观教养方式的结构、类型。这一研究手法的变化使研究者获得了与以往不同的结论。如,陶沙找到了母亲教养行为的敏感性、接触与参与、交往指导、认知发展指导、积极情感的表达与消极情感的表达等6个因子[23]。

3.研究手段综合化、数学化带来的影响

在家庭教养方式研究领域,研究手段的综合化体现在,对于同一个家庭教养行为,既采用访谈法,又借助观察法、问卷法、评价法,力求使所获得的资料和信息更真实、可靠。而研究手段的数字化意味着研究者能够充分运用数理统计方法和其他数学方法。在家庭教养方式的探索中,研究者所使用的数据分析手段日益先进、复杂、精确。从最简单的百分比比较,发展到近几年大量使用方差分析,主成分分析,因素分析、聚类分析等等。统计软件包尤其是SPSS的使用,使研究者可以从多角度快速分析处理数据,产生了高质量的成果。如,桑标运用因素分析法确定了父性意识的9个因子和母性意识的13个因子,还通过多因变量线性模型方差分析,比较了年龄、不同文化水平等因素对父性、母性意识的影响。结果表明,父母的年龄对父性和母性意识有明显影响;母亲的文化水平、职业明显影响其母性意识[26]。

当然,在家庭教养方式研究不断推进,成果不断取得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譬如,生态化研究,许多学者虽然认识到在真实环境中研究儿童青少年的意义,但在实践这一观念的时候过于简单化、形式化。因为仅仅依靠短暂的观察和访谈无法真正把握父母教养子女的行为的实质,更何况这种观察、访谈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编制一份父母教养行为或方式的量表。从这个意义上,还不能称为真正的现场研究或生态取向的研究。生态化研究要求,发展心理学家必须首先对儿童真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事件进行探讨,作出描述,然后进行更为客观准确的编码,使之量化,最终作出解释。这种强调观察或描述的重要性的思路,与人类学对人类行为和习俗的研究思路相当一致。美国著名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在其著作中阐明了实地考察和面对面的接触这些方法对研究文化的重要性、必要性。她指出,不进行实地考察或面对面接触,我们就无法发现和区别在某种文化中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以及人们如何判断具体生活事实。正因为本尼迪克特这么坚持并身体力行,她才在文化模式的研究中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文化人类学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如果发展心理学家想揭示亲子互动过程的机制和实质,不能忽视对真实情境中的父母与儿童的实地观察,这也许是研究取得更新进展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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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桑标,杜乃芳.父母意识的影响因素分析[J].心理发展与教育,2000,(1).

[27]陈会昌,王莉.1~10岁儿童父母的教育观念[J].心理发展与教育,1997,(1).

第5篇

内容提要: 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基于法技术与法价值的考虑,以目的/效果意思作为其起点,而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排除在外。随着法技术与法价值的发展,在理论与立法上,要求重新审视意思表示的构造,进而把意思表示的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因素提炼作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一部分。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工具,而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1}143所以,“意思表示是私法秩序下绝大多数法律关系的起点。”{2}意思表示理论,一方面是法学理论精致化的结果,“对生活过程的法律意义作了最简洁的表达”,{3}其作用不容否认;另一方面是“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1]而法学理论与社会生活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缺口:理论在不断的弥合,而生活又不断地去撕开。{4}意思表示理论对意思表示的内部构造进行了精细的区分,这种区分有着一定的起点。这个起点界定的是意思表示关注的范围。意思表示理论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缺口,主要表现在:在既有的意思表示构造的起点之外,即意思表示形成阶段,存在着一些因素在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对于这种情况,大致有两种认识。一种认识是,这是社会现实变化的体现,围绕着意思表示构造形成的这种状态是对意思表示的否定,正所谓契约死亡了。{5}另一种认识是,意思表示与社会社会生活之间的这个缺口恰恰要求深化对意思表示构造的认识,以新的意思表示构造来回应社会的需求。本文旨在揭示意思表示理论发展的后一条路线。学说上法学家已对此作了零打碎敲的努力,立法上则从特别法突破,这些都是意思表示理论“吸取新鲜思想而藉以返老还童之源泉”。[2]

一、意思表示的起点: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

对于意思表示的起点为目的意思抑或效果意思,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目的意思者,对于经济上之一定效果之欲望也。例如土地之取得,金钱之赠与是。”目的意思,为法律行为之内容。把“欲于目的意思附以法律上之效果之意思”称为法效意思,即效果意思。“就其发生之次序言之,先有目的意思,后有法效意思,且一为经济的意思,一为法律的意思,故此两种意思应以分别观察为宜。”{6}王泽鉴把“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起点,并举例说,甲写信给乙,欲以200万元购买A屋。“欲以200万元购买A屋”就是效果意思。{7}郑玉波把目的意思等同于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又称为效力意思,指“欲引起法律上一定效力之欲望也”。{8}目的意思固然先于效果意思而存在,是效果意思的基础。然而,目的意思只有经过法律的评价,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目的意思到法律效果发生,效果意思是一个中介。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9}效果意思就是这样一种应然与实然的对应。效果意思是一种“视界融合”,既可以连接目的意思,又与赋予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法律密不可分,意思表示足以统摄私法上一切“根据当事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0}所以,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是密不可分,甚至可以融为一体。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共同构成了意思表示的起点。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

意思表示理论的一个贡献是精细地区分意思表示的内部构造。对意思表示的结构进行分析,不只是概念分析的偏好。一方面,法律行为制度在技术规范上,主.要就是通过意思表示的各种形态、基本构造等方面实现的,为实现私法自治设定了具体细微的能够为司法实践操作的标准和考量因素;另一方面,意思表示的每一个构成要素都对应着相应的法律行为效力状态。“意思表示之要件成分,于判断错误之根源时有其实益。”{11}在意思表示所经历形成阶段、决定使用何种符号表示意思的阶段、表达阶段、运送阶段、理解阶段等不同的阶段上都有可能存在错误,相应的错误可划分为动机错误、内容错误(意义错误)、表示错误(弄错)、传达错误、受领错误(误解)。{11}565-575

传统上,意思表示理论利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12}从意思形成的过程对意思表示进行了分析:{13}

其一,先有某种动机(例如,通过使用电脑提高工作效率);其二,基于该动机产生意欲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购买一台电脑的意思);其三,有将该效果意思向外部公开的意识,即表示意思(欲表示购买电脑的效果意思的意思);其四,为向外部发表该效果意思的行为,即表示行为(说:“我要买一台电脑”)。这样,通过表示行为将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而完成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构造是法学家对上述的过程及其不同的阶段“撷取有限数量的、甚至是较小数量的重要的情况”,将生活的关系限制在必要部分的结果。{1}53

萨维尼从意思主义的立场,对意思进行了界定。一方面,萨维尼认为“意思”对法律关系的形成具有重要性:法律关系是“个人意思独立支配的领域”,“任何一项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规则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规则所进行的确定,属于依赖于个人意思的领域,该领域内,个人意思独立于他人意思而居支配地位”。{14}“意思”是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变动权利义务的根据。所以,“我们只能将当事人的意思作为唯一重要和有效的东西,即使它是内在的和看不到的,我们也需要通过某种标志来确认它”。{15}另一方面,则认为“动机”只是意思的准备过程,二者应区别。所以,动机错误,虽然是“真的错误”,但构成法律行为的基本事实要素--“意思”已经存在,而且该意思与表示完全吻合,动机只是意志形成的缘由,并非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内容,动机纵使经表示,除非动机以“条件”或“前提”的形式构成法律行为的内容,原则上不应由法律加以保护;而表示错误是“不真正错误”,其本质为“意思欠缺”,表意人此刻之所以受法律保护,不是因为其陷入错误,而是因为根本就不存在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所以不能按表示行为发生效力。[3]在萨维尼这里,意思表示的构造止于法律行为的内容。而法律行为的内容即“当事人依其法律行为所欲发生之事项也”,{16}即效果意思。所以,动机虽然是真的错误,却由于非意思表示之成分,对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效力不生影响乃当然之理。[4]

恩斯特·齐特尔曼(1852-1923)从表示主义的立场,反对将动机等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事实纳入意思表示的构造之中。齐特尔曼将意思表示分为三个阶段,每一阶段各有其错误。第一阶段是动机的出现,表意人在该阶段对周围的环境有一定的预想,基于该预想,表意人产生了某种欲望或需要。如果表意人对周围环境的预想发生错误,这个错误被称为动机错误。第二阶段是“原来意思的形成”,齐特尔曼称之为意图。如果意图无法适当地实现而造成错误,这个错误被称为意图错误。第三阶段是“意思的表达”,称之为表示行为。在这个阶段发生的错误为“有意义的错误”。齐特尔曼基于其心理学意义上的错误学说与表示主义的立场,性质错误自始至终只是意思形成的预定动机,属于无法观察的动机错误。[5]所以,“动机不过是引起效果意思的心理过程,其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因而不是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13}

尽管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到意思表示构造的讨论与分析,但在强调意思与表示、主观与客观、动机与效果意思的区别上都是一致的。换言之,目的/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起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前当事人的某种动机与意图、影响效果意思内容的特定事实在这种分析框架内没有容身之地;尽管理由或为意思主义中的目的/效果意思才是真正的“意思”,或为表示主义中的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事实无法为他人观察。这种“以表示行为及与此相对应的内心效果意思(即当事人意欲实现特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的二层构造为前提,目的/效果意思被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只要目的/效果意思客观存在,而且与通过表示行为表达于外的内容相吻合,民事法律行为就能有效成立”的分析框架,可以称为“二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17}

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构造意思表示,不只是存在于法学家的著述中,也深深地反映在民法典规范的设计上。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体现在法律关于典型法律行为条款的设计之中。一方面,“民法学中有关意思表示要素的理论实质上是法律行为必备条款制度据以建立的基础。”目的/效果意思的成分包括要素、常素、偶素。这三种成分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价值:“民法对于要素的控制主要通过类型法定方式实现,对于常素的控制主要通过内容法定方式(强行法或推定法)实现,而对于偶素的控制则主要通过特约范围限制方式以禁止性规范实现”。{18}这一目的/效果意思为法律所拟制,[6]反映在法律上则为典型法律行为(有名契约)的必备条款。另一方面,近代法律对生活的调控采用的是“古典的近代法体系所追求的要件与效果明确的规则形态”。{19}近代民法典中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很少有概括条款进行评价。这是把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在法律规范设计上的体现。

目的/效果意思作为意思表示的起点的另一个具体表现是:民法典明文强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机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理论把动机排除在“意思”之外。萨维尼认为意思表示错误分为“值得法律保护之表示错误”与“不值得法律保护之动机错误”。这一区分模式被称为“错误论中的二元构成说”。{20}萨维尼的意思表示理论在19世纪德国普通法学错误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德国民法(第一草案)》几乎是萨维尼错误论的直接翻版:一方面规定(表示)错误无效(第98条);另一方面明文强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动机错误不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第102 条)。{21}后来,《德国民法典》第119条规定:“(1)表意人所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时,或表意人根本无意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者,如可以认为,表意人若以其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即不为此项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销其意思表示。(2)对于人或物之交易上重要的性质所发生的错误,视同于表示错误。”日本{22}、“民国民法”在该问题上基本继受德国立法。瑞士、奥地利也是如此{23}。

意思表示的这种构造起点的设计,大致与当时的社会情况相适应。“在私法史的伟大时代里,法律家的法之形象始终(或明白或无意识地)与其时代的社会形象相符。这种说法完全可以适用于注释法学家、评注法学家与理性自然法时代,在一定范围内也还可以用在十九世纪的学说汇编学;十八、十九世纪的法典也符合此一评价。在精神与形式上,一般邦法典是等级社会的最后表现,法国民法典是平等国族的第一个表达,德意志与瑞士民法典则是中欧晚期市民主义社会的代表”。 {24}这尤其体现在意思表示构造大致反映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抽象人、理性人{25}、平均类型的人{26},这些词汇代表了近代民法上人的形象。这种形象下的“人”,正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认为的那样,其行为是由于激情和公平两者相互斗争的结果。激情包括由饥饿和性带来的驱动,情绪如恐惧和生气,动机情绪如疼痛等。人的行为处于激情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如此同时他会考虑其他人的情绪,会关注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有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在进行“监督”。{27}意思表示的构造不考虑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就是试图通过这样的构造塑造一个对人之激情进行监督的公正的旁观者的标准。

三、意思表示的构造:学说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

“将生活关系局限于现实的某些部分,是法律研究技术的必要手段。”{1}52意思表示的构造就运用了这一技术。然而,法学家的“撷取”、法律制度的设计不足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法学家的法之形象始终(或明白或无意识地)与其时代的社会形象保持一致性的情形已不复存在,作为民法典基础的社会模型也已经早被超越。{24}由于信息不对称,缔约当事人对影响意思形成和意思内容的重要信息的了解常常会出现很大差别,而这种“没有收集到正确的信息而形成错误意思的问题”,说到底是意思表示形成阶段的问题。现有法律在应对动机错误、交易基础等意思表示形成阶段所显现的种种问题,或许表明有必要对意思表示的构造重新审视。实际上,这种“意思表示的内部区分,并非到了极点,而只是到了一定的程度而已,如果认识再进一步,完全还可再细化”。{28}所以,有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看似完成度颇高的理论,但在对效果意思形成前的动机、前提事实等赋予何种法律意义这一问题上,又表现出了相当的不成熟性。”{17}

意思表示理论在如何对待对目的/效果意思的形成有影响的动机、前提事实等方面,法学家们提出了各种学说对既有的意思表示构造理论带来了挑战,也为意思表示构造的修正与细化带来了机遇。

(一)温德沙伊德的前提学说

1850年,温德沙伊德在《关于前提的罗马法学说》一书中详细讨论了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对意思表示效力的影响。温德沙伊德称之为“前提”。前提是对考虑效果的效果意思的一种外在的可识别的限制,这种限制产生于既有的特定状态。欠缺该状态,表意人不应作为给付人负担给付义务。{29}因此,温德沙伊德使得法律效果依赖于先前、现在和将来的关系状态,该关系状态的实现、成就无疑被当作了前提。前提是原则上不予考虑的动机和原则上影响法律效果的条件之间的一个过渡概念。{29}

该理论的大致内容是:{30}表意人通常预想,其所表示之意思仅在某种环境下发生效果。但是,这种“特定情事状况在契约有效期内持续不变”的“预想”,并没有明示为合同条款。如果相对人订约时已意识到这种“预想”对表意人的决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一旦该“预想”被证明是错误的,表意人所表示之意思,即无拘束力。已经给付的,发生不当得利,表意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尚未给付的,表意人对于主张契约上的请求权者,产生抗辩权。

温德沙伊德把称前提之为“尚未发育完好的条件”:表意人看来是一定要求现在或者将来存在某状态。条件和前提的区别在于:{31}条件附于“某情事之发生不确定”的场合,而前提应当被看作为“该事情是可靠的”。以某情事为条件时,说的是“如果……我将……”;以某情事为前提时,说的则是“我将……可是,如果不……我就不那样做”。

温德沙伊德自己是这样表述的:“……当意思没有包括对关系现实的了解或者预见时,对此不该说其他的。”{29}

所以,前提就是当事人未表达出的主观期待。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前提都是默示性。默示性意思表示存在于如下两种情况:{31}其一,从各种情事,特别是当事人的作为、不作为可推定意思表示存在的情形;其二,包含在别的意思表示中,根据解释,确实从中看出该意思表示的情形。

在第一种默示性前提的情况中,前提与意思表示之目的有关。并非所有意思表示之目的都成为前提。例如,在某人表示是为女儿出嫁置办嫁妆而购买标的物的情况下,即使婚约被解除,也不发生返还请求权。成为前提的,是第一目的。所谓第一目的,首先是法律效果发生本身。例如,就法律行为解除之意思表示来说,法律行为的解除便是第一目的。捐赠财产的情况就与此不同了。不会为了捐赠而捐赠。任何捐赠行为都有其捐赠的理由,该理由也不是第一目的。例如,为偿还债务而为给付的人,如果债务不存在,就不能达到给付之目的。因此,“债务存在”成为给付之前提。

上述第二种默示性前提,前提意思是超出意思表示的直接内容通过解释而得到承认的。例如,在约定赠与的情况下,受赠人比赠与人长寿,即被理解为意思表示之前提。{31}

温德沙伊德坚持认为前提是“尚未发育完好的条件”,但该学说在很大范围内都被拒绝承认。反对的学者,如勒内尔{31}认为,前提不能与动机相区分,一种介于法律没有必要考虑的动机和真正的条件之间的中间事物,并不存在。—温德沙伊德也承认这一点。{29}他对此解释为,前提并非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 {29}

尽管存在反对意见,温德沙伊德坚持前提学说达46年之久,并坚决主张《德国民法典》应当采用该学说。“即使有很多争论,默示表示的前提也是妥当的”,“前提假设论即使被扔出大门,也总会经由窗户返回来”。{31}《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也采纳了该见解,该草案第742条至第744条可视为其前提学说的开场白,{29}但第二委员会又把它删除了。

1889年5月德国帝国法院第六审判庭根据前提学说的渊源缺陷,对该学说进行了一些改变。{29}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该学说通过交易基础的概念似乎获得 “再生”,因为需要法律对由于通货膨胀导致的契约的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不协调进行调整。而交易基础理论由温德沙伊德的女婿厄尔特曼1921年在《交易基础:一个新法律概念》一书提出。{32}

(二)加藤雅信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

日本的加藤雅信教授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有影响的事实进行了考量,并结合温德沙伊德的前提学说和拉伦茨的交易基础学说,把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当作直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个阶段;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对意思表示的影响可归入深层意思。这样,意思表示的构造就变成了表示行为—效果意思— 深层意思的三层构造。这一理论被称为“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17}

首先(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一阶段)也要求表示行为之存在。以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中心的契约为例,只有达成表示行为之合致,契约才能成立。如果欠缺表示行为之合致,探讨效果意思之存否与合致都将毫无意义。在第二阶段,即便存在表示行为的合致,若不存在与表示相对应的效果意思,则产生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错误等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第三阶段,虽然表示行为的合致与内心效果意思的合致都存在,但因一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如欺诈、胁迫)导致当事人之间在深层意思层面上的不一致,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被撤消。

“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的灵魂和精髓之所在,是在深层意思层面,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与不合意,将对法律行为的效力直接发生何等影响进行了构造。

加藤教授分析指出,如果除了效果意思的合意之外,在当事人之间还存在深层意思的合意,而且两种合意的内容并不吻合,则民事法律行为在整体上归于无效。 {17}这就意味着,合意在两个层面上存在着:“表层的合意”—关于效果意思的合意与深层意思的.合意—“前提的合意”。前提的合意是表层的合意的基础,所以要使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两个层次的合意在内容上应相互吻合。前提的合意就表现是形式来说,明示、默示均可,而且默示为通常的表现形式。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前提的合意的情形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当事人因欺诈、胁迫等一方的故意行为而导致在深层意思层面上不一致,可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欺诈(诈欺)、胁迫实际上是“于意思表示之动机,他人之诈欺胁迫为有力也”。{23}422这种情形,也是德国法中意思形成(决定)领域的主要意思瑕疵类型。{23}497

另一种情形是,一方当事人行为的受非难程度远没有达到欺诈、胁迫的程度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取决于是否达到“非难可能性”。当事人如果在其深层意思的层面,存在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则其依据表层合意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仍将归于无效;当事人之间若未形成前提的合意,而且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此都不存在非难可能性,则深层意思之不一致对表层合意的效力不发生任何影响,民事法律行为完全有效。

对“非难可能性”这个概念,加藤教授雅信举例分析到:{17}甲女向乙男赠送并交付订婚礼品,乙男在接受礼品时并无与甲女缔结婚姻的意思(且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甲女发现该事实后提出错误之主张,此刻,法律认可甲女之错误请求,是因为乙男的暧昧促成了甲女的错误并积极利用该错误,乙男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禁反言法理,不能使其获得额外的利益(订婚礼品)。再如前述有关高速公路修建情报错误的例子,甲收集到某地段将修建高速公路的情报,打算在该高速公路人口附近建加油站,为此购入位于该处的乙之土地,但事实上该地段并无修建高速公路的计划。若甲的情报错误系因乙的行为所致,而对乙的该行为又具有非难可能性,纵然甲乙间不存在前提的合意,但使乙主张表层合意的效力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甲乙之土地买卖契约无效。

“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中表示行为—目的/效果意思—深层意思三阶段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17}一般而言,如果能举证存在第一阶段的表示行为之合致,则通常也存在内心效果意思之合致,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仅为例外。故对内心效果意思之合致无须举证,需要举证的是内心效果意思的不一致。只要存在表示行为和内心效果意思的合致,契约即已成立,深层意思合致之有无,对契约的成立不产生影响,故在判断契约成立时,对深层意思的状况也无须举证。在表示行为和内心效果意思合致时,深层意思状况虽不影响契约成立,但可能例外地影响契约的效力。一是因欺诈、胁迫等,当事人之间虽然内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层合意),但深层意思不一致,契约可撤消;二是当事人之间内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层合意),但深层意思因欺诈、胁迫之外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不一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者不能主张基于表层合意的契约上请求;三是当事人之间内心效果意思一致(表层合意),深层意思也一致(前提合意),但表层合意与深层合意之间不一致,契约无效。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主张深层意思影响契约效力时,必须对深层意思的状况进行举证。

孙鹏对加藤雅信教授的“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给与了高度评价:一方面,“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不仅能对大量的动机错误的判例作出理论上的解明,而且还可以通过“前提的合意”与“非难可能性”等概念,对动机的保护范围作出合理限定,克服了“动机错误论”对动机保护过于宽泛之弊。另一方面又能对传统的“动机错误论”的本质进行解明,故在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构造下,动机错误论全然包含于其中,而失去了独立存在的价值。另外,“前提理论”中的“前提”、 “行为基础理论”中的“行为基础”也都可以消减到“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的“前提的合意”中,而且通过“合意”、“禁反言”等概念对“前提”、“行为基础”的作用进行限制,防止因其概念的泛化给交易安全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三层的”民事法律行为论合理地覆盖了“前提理论”和“行为基础理论”,实现了民事法律行为构造的单纯化与明确化。{17}

四、意思表示的构造:立法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

深化意思表示构造,即关注意思表示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没有停留在学说的层面,也反映在了立法的层面。

(一)说明义务:从特别法到民法

说明义务,是指“在缔约当事人就影响缔约意思决定的信息的了解存在明显差距的交易中,为使缔约相对方能够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就契约的缔结作意思决定,掌握更多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向对方提供与影响缔约意思决定的重要事实相关的一定信息的义务”。说明义务类型较多.在法国,学者们对合同缔结阶段上的说明义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发展出了“信息提供义务”的理论。信息提供义务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息提供义务解释上分为以客观信息为对象的狭义的信息提供义务、以物理上的或法上的风险为对象的警告义务以及不仅要提供关于客观事实的信息还要提供意见的建议义务。另一种分类是将信息提供义务分为契约前的信息提供义务和契约上的信息提供义务。{33}

这里的说明义务专指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有关事实的说明。正像樊启荣所说,在保险契约中,“义务人所为之告知,仅为诱发保险人缔结契约之动机、缘由”。{34}说明义务之于意思表示的构造,“功夫在诗外”的功效。说明义务,有利于表意人正确认识影响其利益、与形成效果意思有关的诸因素,进而形成效果意思。说明义务使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事实对于意思表示效力的影响凸现了出来。说明义务可以作为缔约过失的一种类型而在缔约过失制度中进行论述,把说明义务有体系地统合到意思表示理论中,或许不失为一条较具正当性的途径。

由于民法以自己决定、自己责任为其理念与性格,而且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评价止于目的/效果意思,所以,“拟订合同的当事人并没有交换信息的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必须自己决定和通过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将他所知道的可能会影响他方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其他事实告诉他方”。{36}说明义务的渊源尽管可以追溯到西塞罗在《论义务》中举的卖粮的例子:如果有一位正派之人在罗德斯岛食物匮乏、饥饿蔓延、粮价昂贵时,从亚历山大里亚把大批粮食运往罗德斯岛,倘若他当时知道有许多商人也离开亚历山大里亚,看见载满许多粮食的船只驶向罗德斯岛,这时他是把这些情况告诉罗德斯人,还是保持沉默,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自己的粮食?

对此,斯多葛派哲学家、巴比伦的狄奥革涅斯和他的门生安提帕特罗斯存在不同看法。安提帕特罗斯则认为应该让买主知道卖主知道的一切情况。西塞罗认为贩卖粮食的人不应向罗德斯岛人隐瞒情况,“对一件事情沉默诚然并非即就是掩盖,但是当你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让知道情况会有益处的人知道你所知道的情况,那就是掩盖。”{36}但是,说明义务在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的意思表示理论中并没有得到重视。

随着时代的变迁,随着人类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在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尤其在消费领域,当事人在缔约时对于影响意思形成和意思内容的重要信息的了解经常会出现明显差别,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若为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所利用,则容易发生对相对方事实上决定自由的损害。于是,司法、立法与学说开始关注说明义务。说明义务在立法上首先在特别法中得到承认,如消费者保护法{37}、产品责任法{38}、证券法,后来在欧盟的一系列指令中{39}也得到承认。

特别法上说明义务的确立,冲击着既有的意思表示理论。如何将各种特别法上的说明义务统合起来加以考察,给予定位、定性,从民法一般原理上给出说明,进而实现说明义务从民事特别法向民法上的一般性义务转化,将是民法解释学的一个重要课题。例如,如何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欺诈与民法上的欺诈联系起来, {40}如何处理保险契约中的告知义务违反与民法上错误、欺诈(诈欺)的关系。{34}302-306

把说明义务定位于意思表示形成阶段一方当事人的一般性义务,或许是一个途径。“在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关于说明义务及其存在条件,应考虑在总则法律行为的 “欺诈”中作原则性的规定,在民事行为的双方处于前述的’信息上不对等’的情况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负有说明义务,可就说明义务的认定列举各种判断要素,由法官针对具体情况进行裁量”,{30}来统合各特别法的规定。《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86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事实或实物形态故意沉默,如他方知道真实情况就不会缔结法律行为,此种沉默构成诈欺”,通过对欺诈的扩张,涵盖了说明义务。{41}《绿色民法典草案》第65条规定也采用了这种规定模式。{42}《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则更进一步,说明义务的情形不仅适用于恶意,还适用于过时的情形。该法典第1705条规定:“(1)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或因过失作出虚假陈述,而缔约各方间存在一种产生特殊信任和要求特别忠诚的关系,各该合同可被宣告无效。(2)第(1)款的规定,适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沉默致使他方当事人相信一个虚伪事实的情形。”{43}

把说明义务规定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中,也是对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传统制度构成进行的修正与扩张。比如,认定欺诈的成立必须有违法的欺罔行为存在。这在积极为虚伪告知的情况下能很好的认定为欺诈。但如果只是哄骗,而没有告知事情本来的情况时,就需要作特别的说明。此时,作为欺罔行为主张基础的是信息说明义务。对于欺诈中故意的要件,若认识到信息对于相对人重要而不说明,就推定为有欺诈的故意。进一步说,脱离故意的要件,主张在过失违反信息说明义务时也否定契约的效力。[7]

(二)概括条款对意思表示效力评价的加强

如前所述,在以目的/效果意思为起点而设计的意思表示构造中,法律对意思表示进行评价采用的是规则模式,很少有概括条款。概括条款在评价、调控意思表示的过程中很少发挥作用。法官则是适用法律的机器,只能被动地适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这是近代民法的价值取向追求法的安定性的结果。

现代民法注重的是法的妥当性,采用时具有较大裁量余地的标准形式。“在适用一般条款的审判中,法官不是在传统的规则适用中所看到的那种被动的法适用者。因为它必须发挥监护作用,对诸事实综合地考虑,把规范具体化。因此,新规范的登场甚至于带来诉讼结构的变化。”在关系契约论的力倡者内田贵看来,一般条款具有的衡平功能及其它功能可以把关系契约的许多因素(大致包括命令、身份、社会功能、血缘关系、官僚体系、宗教义务、习惯等)导入实定法。{9}在概括条款下,对目的/效果意思形成阶段的关注成为焦点。譬如,《荷兰民法典》第233条规定:“鉴于契约的性质以及其条款以外的契约条件所产生的缘由,相互知晓的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及其他有关该案的事实,约宽的条款对另一方当事人显然不利的场合下,该约款可认定为无效”,就是这样一种条款。前述加藤雅信在把“非难可能性”和诚实信用结合起来的基础上,认为前提合意(深层合意)是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这一提法就是建立在法律对意思表示调控模式发生变化、一般条款得到重视、法官作用得发挥的基础之上的。

注释:

[1]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认为,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参见谢鸿飞:《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页。

[2]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黄宗乐修订,三民书局发行,2003年修订九版,第260页、第33页,“商法在交易错综之里程上,常做为民法之向导,且为勇敢之开路先锋。亦即成为民法吸取新鲜思想而藉以返老还童之源泉。”

[3]错误理论的发展简史,参见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一种很普遍的观点认为,萨维尼不考虑动机错误,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免交易陷于无界限的不安定与恣意之中的需要。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页。保护交易安全固然可能是萨维尼把动机排斥在意思表示的构造之外的原因。郑永宽则以“萨维尼基于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二元构成理论,其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的缺陷,也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不能正确指导解决实践问题,而且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对错误二元构成论进行了批评。郑永宽《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第32-36页。但是更主要的原因、直接的原因是,在萨维尼那里,动机根本不在萨维尼的考虑范围之内。

[5]参见黄钰慧:《意思表示错误之研究》台湾中兴大学法律研究所1992年硕士论文,第80页;转引自周占春:《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9-242页。

[6]当事人效果意思的认定,有两种学说:实质效果说主张只要表意人对于所达到的事实的结果有人事就够了,此种认识包括经济上的或社会上的结果;法律效果说则主张表意人在行为时,必须对所欲达到的法律效果有具体的认识。郭玲惠:《意思表示之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之不成立》,载杨与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28页。

[7]山本敬三就“合意瑕疵”(指虽然实际上进行了磋商,但在意思表示形成过程中或意思表示本身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如何把此时的合意作为合意来处理的情形)在法律行为法中法律制度的建构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日]山本敬三:《民法中“合意瑕疵”论的发展及研究》,杜颖译,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1辑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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