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4 15: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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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兴起,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在我国获得快速发展。各保险公司纷纷开办住房和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一时间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热闹纷繁。但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形势急转直下。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暴露,保险公司面临的业务风险开始显现。如某财产保险公司从2001年开始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截止2003年5月底,累计保费收入1872万元,累计赔款459万元,赔付率24.5%。逾期贷款3296万元,占保费收入的176.1%,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达2515万元。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严重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一些公司被迫全面收缩相关业务。人保、天安公司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清理整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平安产险公司也在近日对部分地区的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亮起黄牌。
一、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发展面临的障碍
几年前还是人人争抢的“香饽饽”怎么忽然就变成了“鸡肋”呢?问题是多方面的: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盲目竞争,违规发放个人消费贷款,放松对房地产公司和车行的资信调查;产品设计存在缺陷,风险责任不对称等。但笔者认为,真正的问题却是来自保险公司自身,就是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风险认识不足,业务管理不严格,市场运作不规范,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由于管理缺失产生的风险才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一)保险公司对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缺乏长期观念。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而且业务周期长,短则2、3年,最长可达30年,期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具有巨大性和滞后性特征。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公司对业务管理和风险安排要有长期思想,业务经营要立足长远,要正确把握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和周期性特点,要妥善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目标之间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在经营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重短期利益(即保费收入)、重市场拓展,轻业务管理、轻市场研究的现象,缺乏严谨、科学的经营理念,不能全面地认识和分析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环境,为公司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带来潜在隐患。如一些基层公司只看到目前房地产业形势一片大好,居民购房踊跃,房价节节攀升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把房地产业纳入到整个经济发展的全局中来分析,也没有和当地的经济发展形势结合起来分析,更没有意识到房地产业出现的投资增幅过高、商品房空置面积增加、房价上涨过快以及低价位住房供不应求和高档住宅空置较多等结构性问题,对房地产项目不做分析、不加区分,眉毛胡子一把抓,盲目扩大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最近,人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国务院也于近日提出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就是对房地产业投资过热、出现泡沫现象的一种警示,应当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二)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不正当竞争现象严重,市场秩序混乱。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主要依靠银行开展,业务一般占业务总量的90%以上。因此,与银行的合作就成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拓展的主要环节。目前,各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基本上都是采取“协议+条款”的方式进行。
由于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以及对渠道的过度依赖,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违规现象严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不严格执行标准条款费率的情况,违规与银行签定“不平等”协议,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保险公司自己承担,由此产生了巨大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将意外伤害和疾病责任扩展为履约责任。如某保险公司条款本来只将投保人因意外事故或因疾病死亡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作为保险责任,扩展后变为只要投保人连续三个月末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即为保险责任。
2.缩减责任免除,取消免赔额。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是保护保险人利益、防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重要内容。缩减责任免除就是变相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减轻或降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道德约束,增加了保险人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取消免赔额弱化了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造成被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缺位。
3.降低费率,一般在标准费率基础上下浮30%左右。
4.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零首付。设定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风险控制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不同信用度的人群和不同风险度的业务,保险公司通过提高或降低首付款比例进行调节,可以有效地控制风险。降低首付款比例甚至取消首付款要求,直接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风险、加大了风险管理难度。
1、长期以来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供求结构上的不平衡。
短缺经济条件下粗放的重复建设、盲目生产,导致不少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加之供给与需求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脱节,直接阻碍消费需求的增加、结构层次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国内总供给水平大大提高;同时,由于国民经济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粗放经营,低水平竞争,只求规模不计成本,政府和企业投资缺乏远见,重复建设和过度投资造成成了生产能力的过剩。据统计,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商品都处于过剩状态。在社会商品供给总量过剩的同时,一些高技术含量、适销对路、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商品又供不应求,供给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长期形成的经济结构的制约。
在社会产品供给总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一些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应该集中的行业集中程度不高,可以分散经营、适合竞争的行业又由国家垄断,造成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低,不足以补偿其生产成本,而另一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高,消费者负担能力不足。
2、居民收入下降,收入预期过低,消费预期增高。
由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处于调整的时期,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职工收入下降,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国家机关人员分流,造成这些人员的收入大幅度下降,加之农产品价格下跌,乡镇企业发展处于低谷,农民收入也呈下降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实际收增长已从1993年的9.5%下降为1997年的3.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997年仅为4.6%,而1996年则为9%。伴随着收入水平下降的是收入级差的扩大。公款消费、公款私存、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住房、医疗、教育制度改革的不完善造成了城镇居民名义和实际收入差距拉大,城镇居民中明显出现了收入阶层,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城乡差别也在不断扩大,农民近几年收入增幅明显放慢,而这种情况是在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利益,下大力气减轻农民负担,投入大量财力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出现的。
在城乡居民即期收入下降的同时,人们的收入预期也呈下降态势,由于预期未来的收入下降,人们通常采取预防性措施。首先是紧缩预算,减少即期消费,减少奢侈性消费,只维持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费;其次是减少或推迟非必要的消费支出,具体表现为居民储蓄倾向持续居高不下,消费倾向呈下降趋势且难以改变。
近年来,我国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较多,如就业制度、退休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消费者对未来支出的确定性、依赖性心理演变为不确定性心理,居民为了防范未来的支付风险也减少了即期的消费。
3、目前市场上无消费热点,居民多有持币待购心理。
一年多来,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的现象,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居民普遍认为物价有可能进一步回落,因此目前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表现为持币待购心理。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是指消费主体在对市场和经济状况作出判断下的消费倾向的变化。其主要动向是:在即期市场活跃、收入变动不大或下降、价格下滑的情况下,消费就倾向于等待和观望。并且,消费心理具有强烈的从众倾向,当社会上一部分消费表现出某种消费行为时,就会强烈地带动其他消费者的模仿行为。
通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部分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已达到小康水平,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在需求由低档向高档转变,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由单纯的物质消费向精神消费方面转变。而市场上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结构之间存在着差距,居民希望购买的消费品要么供给不足,难以买到,要么价格过高,难以承受。城镇居民对生活基本品的需求趋于饱和,下一步的消费目标是住房和汽车,但由于收入水平及传统分配体制的问题,居民的购买力还难以满足其需要。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明显不足。
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扩大内需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扩大国内需求,理论上讲可以从扩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入手。然而去年通过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虽然有效的扩张投资需求,但是并没有引起消费需求的扩张,投资需求拉动消费需求的传导机制受到阻碍。笔者认为消费需求能否随投资需求的扩张而相应扩张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投资需求是中间需求,扩大投资需求最终还是要由消费需求来实现,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真正持久的拉动力量。去年一些改革措施出台,改变了消费者的收入预期和支出预期,消费倾向明显减弱,使政府扩大投资的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目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状况,我认为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支持需求扩张的有效手段。
从现实状况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和近10年积累准备,我国居民的消费已经开始进入“住”和“行”为主要内容的消费结构升级阶段。但由于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已严重落后于生产信贷的发展水平,居民消费几乎是建立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居民在实现购买前的积蓄时间太长,就会出现生产能力与消费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由此造成生产能力过剩。据统计,仅1992年各家银行发放房地产生产贷款达8000亿元,至1998年加上利息,各家银行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共达1万亿元之多。因此,只有加速发展消费信贷,逐步把居民的自我积累型滞后消费转变为有信用支持型适度超前消费,才能在发达的生产信用与发达的消费信用之间达到均衡,才能充分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我国居民收入层次的判别,不同地区及城市居民消费结构,消费市场潜力及市场容量的特点来看,应通过消费信贷支持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的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首先,城镇居民开始具有消费信用基础。到1998年底我国城市居民储蓄达到5万亿元,手持现金6000亿元,外币存款300亿美元,居民共有金融资产达到6万亿之多。1997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已达4377元,人均储蓄8581元,户均金融资产在4万元左右,不少城镇居民已经存在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千元、万元、十万元级潜在消费结构。
其次,从住宅、汽车业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不仅其自身的产业关联度较大,而且两者从生产到消费的联系也是十分紧密的。住宅产业的发展将使城区扩大并向郊区扩展,而住宅与工作地点的远离又会使居民对汽车的需求的增加。同样,居民拥有汽车之后,对远离城区住宅的需求将大量增加,这样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城郊住宅业的发展。另外,去年
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其中用于公路建设的投资计划达1800亿元,而公路建设的回报靠的是汽车量的增加,因此,公路建设与汽车的应是同步的。显然,我们把住宅和汽车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既是保证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协调的需要,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的需要。
再次,把教育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是因为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经费不足是主要问题。我国民间具有不惜财力办教育的传统,发展民间投资用于教育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吸引民间投资的主要途径,政府应提供便于民间投资教育的政策环境,总理关于发展高等教育的讲话为启动民间投资教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十万元级的投资项目对于国内居民来说通过储蓄来支付是困难的,需要消费信贷予以必要的支撑,从而为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的有利条件。
三、发展消费信贷的具体途径由于体制和认识等原因,我国消费信贷长期严重滞后于生产信贷,消费信贷基本上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笔者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的消费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决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未来两年内,实际消费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和职工下岗待业的影响持续走低。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务员工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同时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2、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贴现率,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居民的消费信贷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响,消费信贷必须是在低利率的环境下形成,目前经过七次降息,具有标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12.06%降为5.85%.为了刺激消费和消费信贷应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从而支持居民适度超前消费;降低贴现率便于形成灵活的市场化的信贷结构。
3、形成居民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尤其是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建立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就显得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消费信用评估体系的培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国家信用的转移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信用产生。建议具体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利用个人档案和组织考察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提供相应信用担保;同时银行部门提供手续费给提供担保的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信用担保损失准备,所属单位也要负信用担保损失责任,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上建立银行、财政、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框架,由此作为居民信用评估体系的突破点。
2)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体系。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进行政策指导。
3)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居民在使用个人信用时,应由实物保障升华为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誉保障和国家信誉保障。由国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罚和偿还程序4)简化居民使用个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有利于居民经常使用消费信贷。目前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车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并且要提供本银行大额定期存单或抵押品,即使条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办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为甚。
一、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
消费信贷的实质是信用销售,启动消费信贷,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信贷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许多真正信用状况良好且急需消费信贷资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贷机构的“谨慎行为”而得不到资金支持;与之相反,许多信用状况不大良好的人却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语从信贷机构骗得资金支持。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的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让其在不超过自身信用价值的前提下自由变现使用,并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及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的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我国目前要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应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制:
1.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
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构成西方国家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谓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指专门收集、保留和出售个人消费信贷历史资料的机构。他们从金融机构、零售商等信贷提供者及其他部门收集所有消费者的个人信贷信息,然后出售给需要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零售商,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帮助消费信贷的提供者准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在美国,信贷报告机构由两部分构成:“信用局”和“信用报告局”。每个局发表一种各不相同的报告。各局的报告都根据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编制。“信用局”发表的报告,主要提供给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户提供信贷的商人。这种报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报告局”的报告是根据信息用户的要求编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这些报告的主要用户是调查未来雇员的雇主,调查保险申请人的保险公司,或是确定未来房客的房东等。目前美国国内有三家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过200亿份。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我国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还处于试验阶段。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信用的地方规章《深圳市个人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对信贷报告机构的成立也仅仅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批准。笔者认为,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首先应建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行业管理机构,对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对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定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即达到一定的规模,有相应人数的从业人员。第三,对于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建立资格认证制度,由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第四,征信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征信活动和信息使用行为
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规范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行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首先,信贷报告机构应允许消费者了解自己档案中的信贷记录,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和消费信贷提供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保证个人数据的合法使用。第三,对消费者不利的资料不能永久保存,应根据资料来源的不同规定相应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
在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过程中,信贷机构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导致债务人残疾,交易标的物毁损或被盗等等,都可能导致债务人难以还款。因此,在消费信贷中大量的使用了商业保险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将商业保险引入消费信贷领域,对于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消费信贷中消费者与信贷机构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选择消费信贷方式进行消费,不可避免的会受制于信贷机构。双方关于保险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借保险之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是“强制保险”,在消费信贷中,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摆出一副“要么购买保险,要么你就不要来贷款”的架势,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第二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目的是赚取高额的手续费。第三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重复购买保险,即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意外保险和保证保险。第四是信贷机构要求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保费偏高,从而赚取保险公司给其提供的高额返利。所有这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保险行为不仅在我国存在,在西方国家消费信贷领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广泛关注。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信贷保险是发展消费信贷必不可少的配套产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质疑。但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从以下方面规范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首先必须打破银行垄断局面,促进银行竞争,使银行能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其次是反对银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的行为,打破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合作关系。第三是禁止保险公司的返还保险费和支付高额手续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建立消费者个人破产制度
论文摘要:现在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是现在信用缺失的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对于银行的消费信贷。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消费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项目,但是在扩大贷款的同时,银行也将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本文着重研究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所面临的最根本的、最难以处置的风险—信用风险。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我国的个人信用和消费信贷的现状,然后说明了个人信用在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了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信用风脸的对策建议。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中贷款资产占的比重很大,贷款业务仍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规模也逐渐增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信贷风险也相对提高,除客户道德风险及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以外,相关法律不健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一些相关问题也使银行信贷风险不断加大,其中信用风险成为影响消费信贷发展的首要问题[1]。
一、个人信用在消费信贷中存在的风险
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着很多风险,但是个人信用问题引发的信用风险严重的制约了消费信贷业务的拓展,影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一)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比如《担保法》、《贷款通则》、《合同法》等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在配套政策方面,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账户制度等尚未出台,导致个人及其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不但隐藏着严重的法律与道德风险,同时也使个人资信评估难以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推广。
(二)个人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一直没有建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人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人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这就决定了我国大部分国民的个人资信状况差,这严重阻碍了消费信贷的推广[2]。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
(三)银行自身管理薄弱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现国有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人员身兼数岗,个人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高,专业的信贷业务培训又比较少,使个人消费贷款的技术性要求较高的特点未体现在具体贷款业务操作中,比如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抵押物评估、抵押权的设置等,都需要完备和规范的操作,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业务人员[3]。以上存在的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这对消费信贷业务的长远发展也将造成很大影响和制约。
(四)内部信用评级操作上相对落后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制定了客户信用等级评估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足:银行无法通过个人信用体系获得个人信用报告,唯一的选择就是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查,这就对信誉良好的资金需求者也进行了不必要的资信审查,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低效使用,银行信息获得的高成本被转嫁到消费信贷者使用者身上,从而使消费信贷资金价格偏高,制约消费信贷的发展;作为资金需求者的消费者却因对银行可提供的消费信贷信息不灵以及繁琐的贷款手续,近乎苛刻的贷款条件和种种担保、抵押、保险审核而退步;缺乏反映评级对象将来的真实偿债能力的指标,没有什么具体的指标或是体系来跟踪反馈贷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主要还停留在申请贷款信息上以及主观经验判断上,这就使信用风险加大。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信用风脸的对策建议
面对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信用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尽快出台关于规范使用信用数据的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征信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的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另外应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信用数据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信用等级的确立。有必要建立一个关于政府部门、企业和公民个人必须依法提供真实数据的法律或法规,并设置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行为人的条款[6]。
(二)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光靠银行自己本身是不够的,必须要提高全民的个人信用意识,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人、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7]。
(三)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人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四)培养先进的专业信用人才银行要集中力量培养专业信用人才,在最大范围内消除信贷信用风险。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是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体系,加强贷款后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监控、风险监测分析的系统性和准确性,力争在短时间内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映滞后的状况。要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现在我国的消费信贷在商业银行中的比重比较大,必须有效的规避和防范信用风险,能否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兴衰存亡。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前,可以先进入信用等级系统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查询。如此一来,银行便可以有效地掌控个人消费信贷,最大限度地规避信贷风险,使得消费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地稳步前行。
参考文献:
[1]陈杰.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成因.浙江金融,2006,(3)
[2]黄小彪、黄曼慧.住房抵押贷款信用风险形成原因及对策研究.中国房地产全融,2004,(6)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但真正迅速发展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的,1997年底,我国消费信贷规模仅有172亿元,1999年全国贷款总额达到1396亿元,到2006年更是达到了2.4万亿元。在信贷规模扩大的同时,信贷结构也日益变化和完善,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已经从最初的单纯消费信贷发展到10多个信贷品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医疗贷款、旅游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个人住房消费信贷获得迅猛发展: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使得个人住房信贷成为消费信贷的重点,1998年,个人住房贷款规模仅为427亿元,到2006年就已经达到19857亿元,增加了40多倍。
汽车消费信贷是我国信贷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也发展十分迅速,到2004年底,个人汽车消费信贷规模就已超过2000亿元。
此外,助学贷款、旅游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多种消费信贷业务获得迅速发展,消费信贷呈现多元化、高增长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1)消费信贷法律体系不完善
自央行1998年出台消费信贷政策以来,我国的消费信贷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相关的法律建设还一片空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我国现有的消费信贷的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都是以行业规范的面目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消费信贷法》。
而在西方国家如美国,它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已十分完善,《统一消费信贷法典》规定了消费信贷的方方面面,是美国消费信贷制度的主体与基石。另外,针对不同的信用贷款,也有不同的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如针对个人住房贷款,美国政府出台了《联邦住房法》、《住房抵押贷款法》、《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等。
(2)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偏少
在我国,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主体主要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他们几乎垄断了我国消费信贷市场,1999年国有商业银行占消费信贷市场份额的99.2%,到2005年,这个比例依然在70%以上。这种情况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个人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选择范围。
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非常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销售财务公司、信用社、储蓄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众多的消费信贷机构给了消费者更多的选择,同时也促进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推动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3)消费信贷的品种单一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品种少,品种功能单一,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重点集中于住房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信贷,一些新兴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乏力,发展十分缓慢。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现在,住房消费信贷一直占消费信贷总额的80%以上。
美国的消费信贷品种丰富、全面、灵活,并且不断创新,信贷品种包括个人信贷额度、无抵押个人贷款、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房地产抵押信贷。美国消费业务的多样化有利于消费信贷机构分散风险,增强盈利性,促进消费信贷的稳步增长。
(4)个人信用制度很不完善
我国在启动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尚未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的制度,缺乏个人资信状况信用等级的专业信用认证机构;二是居民的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贷款机构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居民收入的实际水平,消费信贷机构不能准确地了解居民的资信。
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银行很难全面、及时地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测和控制,缺乏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制度基础,它使消费信贷的投放决策和业务扩展缺乏有序的市场基础,从而制约消费信贷的稳定发展。
在美国,20世纪初就开始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工作,到20世纪中期,消费信贷的各种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等逐步完善。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是通过成立消费信贷报告机构而完成的,这种机构收集与消费者个人信用有关的所有信息,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给消费信贷的提供者,以帮助其正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制度的建立,使社会形成了讲信用的风气,极大地推动了美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5)信用风险管理与转移体制不完善
在我国,信用风险管理与转移体制很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消费信贷担保和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以及有关的担保法律法规只有生产性信贷规范,没有针对消费信贷的相关规定,致使许多消费者在申请消费信贷时难以获得消费信贷发放机构要求的担保。二是缺乏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机制:我国未建立信贷保险制度,二级信贷市场还未形成,一旦消费者无力还贷,银行实际上很难把抵押物变现,所有风险将由银行自身承担。
美国的消费信贷具有一套严密的风险管理程序,它有效利用信贷局的个人信用资料,严把信贷入口关;强调风险审核与风险组合控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横向制约,讲究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操作技巧,从具体操作程序上控制风险。另外,信贷二级市场也很发达,1990年美国全部中、短期消费信贷业务中,已证券化的占10%,目前这个比例上升到了30%以上。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降低了金融机构发放信贷的风险,提高了资本利用率,使消费信贷的提供者能以更低的成本进一步扩大信贷规模,从而促进了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
三、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建议
(1)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
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订《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消费信贷法》应包括消费信贷的方方面面:如消费信贷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市场行为、消费信贷抵押、耐用消费品担保贷款、个人信用制度的立法、个人破产法等。
(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消费信贷风险转移制度
完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体现在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机构、评价指标三个方面,目前这几个方面我国尚刚刚起步,因此,应尽快加紧这几个方面的建设。首先要完善个人信用征集系统,对个人所有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汇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消除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用于评价个人信用的指标体系,并设立专业的中介机构来评价个人信用,并对中介机构的评价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消费信贷风险转移体制,首先要修改和完善《担保法》,把消费信贷担保规范写入《担保法》中,其次完善信贷风险保险制度,把消费信贷纳入商业保险中,使银行的贷款风险被有效的转移,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另外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二级市场,通过消费品的二级市场来转化和释放风险,使抵押物品的拍卖、变现在风险形成后能顺利进行,积极发展信用衍生产品,将此衍生产品在信贷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使贷款业务风险与信用衍生品业务风险进行对冲,以降低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积极促进消费贷款证券化,将贷款债权分散到众多投资者手中,每个投资者都把风险控制在与收益对称的可接受范围内,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
(3)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的发展,增加消费信贷的品种
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我们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可大力发展信用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应积极发挥自己的作用,开展以消费品为主的消费信贷业务,它们不但可以丰富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还可以扩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另外,我们还可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机构等积极参与消费信贷业务,它们的参与对于我国的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商业银行必须在消费信贷业务和产品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改变目前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同质化较高的局面。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以提供更加广泛的消费信贷服务:通过技术和产品创新,为顾客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产品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实行产品差异战略,从而增加消费信贷的吸引力和扩散力。如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的多元化需求,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实行差别化信贷服务,有针对性的推出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
除个人住房贷款外,国内的消费信贷产品还包括汽车贷款、信用卡、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相对于其他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信用卡在准入门槛、融资便利及贷款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见表1)。(一)准入门槛低。目前,根据国内大多数银行的规定只要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者,基本上都可以申请到信用卡。申请时递交的申请资料和证明材料也相对简单,通常无需提供担保手续,也无需办理资产的抵质押,即可获得一定的卡片额度,银行还会主动根据申请人用卡情况不定期地调高卡片额度。(二)具有免息期。与其他传统消费贷款按实际使用期限计息不同,通常情况下,信用卡持卡人的每一笔消费交易都可以享受到20~50天不等的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选择在每月最迟还款日前付清欠款而无需支付利息,也可以遵照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每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还款金额,仅对免息期外的资金占用偿付相应利息,来解决短时间内的信贷需求。(三)额度可循环。信用卡申请成功后,发卡银行会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给予一定的卡片额度。卡片额度跨度较大,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不等,有些银行针对其内部高端客户甚至推出了无限卡。在卡片有效期内,该卡片额度可多次循环使用,省去了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次次使用次次审批的繁杂流程,随还随借,为申请人提供融资便利。(四)应用范围广。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申请时必须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不得随意改变相比,信用卡授信时并不指明具体的贷款用途,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费性支出,持卡人都可以在授信额度内自由安排使用。信用卡能够在日用、餐饮、旅游等众多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方面发挥作用,对于国家鼓励适度消费的发展战略而言,具有更大的可调节空间和刺激作用。可以说,相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信用卡具有较多优势。单应用的广泛性这一点就使其不仅成为我国消费信贷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凸显了其对其他消费信贷产品的可替代潜力。
信用卡在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的突出表现
近年来,信用卡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并形成庞大的市场规模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一)信用卡发卡量持续增长。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信用卡新增发卡量5500万张,累计发卡量2.85亿张,同比增长24.3%,约为2004年的9倍(见图1)。(二)信用卡交易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我国信用卡交易金额7.56万亿元,同比增长47.95%,交易笔数达到28.5亿笔,同比增长18.75%(见图2)。(三)信用卡交易渗透率不断提高。2011年我国信用卡交易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占比从2010年的32.55%上升至2011年的41.72%,提升9.17个百分点,信用卡渗透率越来越高(见图3)。信用卡产业的发展,在刺激居民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直接拉动作用。在我国人均持卡率还不足0.5张,信用卡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尚不成熟的受理环境,昂贵的商户手续费和贷款利率等问题都制约了我国信用卡消费信贷的发展。
几点建议
关键词: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信贷业务
Abstract:Comparedtocorporatebusinesscredit,consumercredithasabroadcustomerbase,marketpotential,alotofadvantages,suchassmallrisk,forwhich,inrecentyearscommercialbankshavetodevelopuniqueconsumercreditbusiness,andhasacertainScale.However,statisticsshowthattheconsumerlineofcredithasnotyetexceededthesizeofitscredit10%ofthetotalscale,somesmallandmedium-sizedcitycommercialbanksandevenlessthan1%.However,indevelopedcountries,thescaleofconsumercreditingeneralcommercialbankcreditaccountedformorethan30%ofthetotal,China''''sHongKongconsumercreditaccountsforabout40%ofthetotalamountofcredit-50%,whichshowsChina''''scommercialbanksconsumercreditisstillintheinitialstagesofdevelopment.
Keywords:smallandmedium-sizedcities;commercialbanks;consumercredit;creditbusiness
一、制约中小城市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的客观障碍
一是根深蒂固的传统消费观念是制约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障碍之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在短短几年时间内改变几千年的传统,让全社会接受借贷消费的观念,并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特别是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使原来的固定工变成了合同工,越来越多长期依赖单位生活的“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失去了心理依靠的“社会人”失落心理较严重,预期收入下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让居民把积累子女教育基金、医疗养老保险基金等提到议事日程。人们对远期收入下降、消费增加的预期,导致部分居民在潜意识里排斥消费信贷,阻碍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二是理财能力欠佳、个人收入有限的消费群体是制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又一障碍。中小城市,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多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普遍偏低,能完全符合消费信贷条件的客户数量有限。同时,由于多种原因,中小城市居民的理财能力欠佳,投资渠道单一,合理配置组合家庭资产的意识不强,让许多人不愿、不敢或不能借贷消费。
二、制约中小城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主观因素
一是商业银行现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与体制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瓶颈。由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特别是汽车消费贷款和住房按揭贷款是目前公认的低风险业务,因此成为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争抢的“香饽饽”。在同一城区,不同商业银行之间、同一商业银行不同分支机构之间都存在竞争。同一地区同一商业银行不同分支机构内部相互竞争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模式目前已不能适应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模化发展的要求:(1)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分散经营的模式必然导致系统内的分支行之间、甚至支行内的部门之间激烈竞争,不但无法形成合力,反而会因此产生内耗,从全局的角度来看是不经济的,甚至可能会因争抢客户违规经营造成风险。(2)不能适应规模化发展的需要。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是一种单户金额较小的零售业务,手续办理环节较多,贷款办理成本相对公司业务较高,因此业务效益状况与贷款规模密切相关。分散经营的模式要求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安排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从事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情况下,贷款固定成本居高不下,降低了贷款的实际收益率。而且由于贷款规模的限制不能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导致由客户经理兼任个人消费信贷工作,这样的结果必然是效率低下且风险隐患大。(3)不能适应业务创新的需要。在现有体制下,大多数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均属兼职,市场调查、业务创新乏力,在个人信贷产品的开发上只能适应市场,无法引导市场潮流,稍有不慎就会在同业竞争中处于被动。
三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牌与现行服务质量、服务效率之间的矛盾。经过近几年的努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已成为我行的拳头个人消费信贷产品,“金钥匙”个贷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然而面对同行及系统内不惜代价的竞争,如何进一步巩固我行“金钥匙”个贷业务的领先地位,确立业务的品牌形象,是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然而,目前体制下的服务质量是不容乐观的,借款人普遍认为,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并不是一件让人轻松的事情。目前基本的办理流程是:申请人收集全资料后送到开发商(经销商)处并由开发商(经销商)代交经办行——经办行受理申请并进行贷前调查、审查——审查通过并通知借款人办理各种手续——借款人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借款人前来领取合同和储蓄卡。
从以上流程看,为办理一笔贷款,借款人需在开发商(经销商)、经办行、房(交)管局及公证部门之间往返数次。如果个人资料不齐,则需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从经办行的角度来说,贷款的审批涉及客户经理、客户部主任、信贷部主任和分管行长等多个环节,若干个签字和盖章,再加上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是兼职,都还有其他工作需要完成,因而一笔贷款审批的时间也就较长,服务的效率比较低,离“优质高效”尚有很大差距。
三、加快发展消费信贷的几点对策
1.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尽快组建一支专家型的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经理队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才是决定竞争胜负的决定性因素。各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经理进行系统培训,特别是理财知识与营销技巧的培训,提高客户经理的理财能力,让客户经理在实际工作中能根据不同客户的实际量身定制理财方案,满足客户多层次需求。要把个人业务客户经理培养成了解国家的金融政策、掌握国际上通行的理财方法与趋势、熟知银行的各种金融产品及操作规程、具有较强的理财能力及人际沟通能力的专家型人才。通过客户经理帮助客户理财,引导客户使用银行的消费信贷产品,不断扩大消费信贷群体,确保消费信贷持续快速发展。
2.教育营销,培育市场。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还很不成熟,有待进一步培育。对此,商业银行不能坐等市场成熟后再办理业务,要抢占先机,通过教育来培育市场。要改变过去“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简单营销宣传,否则只会给广大消费者“寅吃卯粮”这一不恰当的心理暗示。要通过系统介绍消费信贷知识、从理财的角度告诉消费者消费信贷把“明天”的钱拿到“今天”来消费,既可改善“今天”的家庭环境,又可合理配置家庭资产,创造更多财富。另一方面,客户经理在营销过程别要注意引导消费者转变观念,要针对许多消费者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后不稳定、不安全的心态,用具体事实告诉消费者,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社会人”比过去的“单位人”更有依靠,随着经济的发展,预期收入也会越来越高。
3.成立个人消费信贷中心,实现个人消费信贷集约化经营,促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持续快速发展。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一、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成因
(一)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
(二)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
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四)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二、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一、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二、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三、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逐步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