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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22 08:40: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第1篇

业内人士分析,8号文将对银行理财产品及中间业务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在8号文下发后,银行股板块受到较大冲击,兴业银行出现跌停。

那么,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8号文的影响将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控制“非标资产”规模

在8号文中,首次提出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概念。“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具体的要求是采用“双红线”政策,第一条红线是任何时点理财产品余额的35%,第二条红线为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在两条红线中,选择较低者为投资“非标资产”理财产品余额的上限。

目前,中信银行已经成为首家披露具体“非标资产”理财规模的银行。中信银行在业绩会上介绍,按照银监会的标准,该行投向非标资产的产品有1515多亿元,占比64%,这一数字也占到2.96万亿元资产规模的5.1%。

业内人士分析,像中信这样双超标的银行不在少数,尤其是兴业、招商、浦发、民生等增速较快的银行,受到8号文的影响将更大。相比之下,四大行由于资产规模较大,特别是中行、农行、建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数量较小,受到的影响也比较小。此外,城商行不仅规模小,近年来投资“非标债券”的产品数量也较大,将是受8号文影响最大的银行。

按照银监会的要求,银行位于红线之上的存量非标债权部分,也就是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而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而对于违规者,则要面临叫停业务、巨额处罚的局面。

银监会对于非标债权的控制,将对目前银行盛行的“通道业务”产生较大的制约。所谓“通道业务”,实质是银行把债权投资项目进行再包装,如通过券商、基金公司对接资管计划,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形成了银行信贷体系外的融资项目。事实上,目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以此为主要的投向。因此,客观上,此类型的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将减少,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将面临下滑。

理财产品单独管理

在8号文中,也对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提出了细化的要求,相比起以往的监管要求,此次银监会所出台的管理方法更加明确。

如8号文中指出,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具体包括: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指出,这实际上是在业务操作上要求每个产品相互独立,不能通过资金池和资产池进行多对多操作,从而否定了资产池业务的合法性。从2011年开始,银监会对于“资金池”运作就提出了监管要求,但此次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从法规的层面对其否定。

另外,8号文中要求,银行需要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值得一提的是,银监会对于投资“非标资产”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如果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缺陷一直为外界所诟病。很多理财产品在发行时,对于产品的投资标的、投资范围都语焉不详,投资者很难真正了解到自己投入的资金究竟是投向于哪些产品的。而在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中,除了少部分产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外,大部分的产品只有在到期时才会公布产品的投资情况。很多投资者往往认为银行在发行产品过程中提供了“无形担保”,也并不进行追究。8号文的出台,有望提升银行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增强对投资者的保障。

合作机构严格准入

对于“非标债权”的合作机构,8号文中提出了准入限制,这也是以往的监管政策中没有出现的。

8号文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其中,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而在8号文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第2篇

但不可否认,在通货膨胀和负利率背景下,各类理财产品收益率明显高于存款,且风险相对较小,与股票、基金相比,有明显优势。对于有着巨大理财需求的汹涌资金洪流,“8号文”意味着拧紧了一个水笼头,需要另外的出口释放。结果可能是造成资金在不同金融机构“池子”间的流转。而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没有哪家金融机构会轻易放弃。

日前,新华信托一位高管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是通过创新,绕开新规,还是利用政策漏洞,打‘球’?各类金融机构的选择不同,但可以肯定,都已在积极行动”。

围堵通道业务

“8号文”有两项重要规定:“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据国泰君安统计,截至2012年末,行业理财产品余额为7.1万亿,意味着监管机构可容许2.45万亿“非标债权”投资,另外大约还有3500亿元“非标准债”需银行处置。摆明的处置方式有两种:发行大约1万亿元的不含“非标债权”投资的理财产品将其摊薄比例;或出售超出规定部分的“非标准债”回表。

发行1万亿不含“非标准债”理财产品已属不可能的任务,因此如何把超出规定的“非标准债”转移出资产负债表,再次成为拥有较大规模资金池的各家银行面临的当务之急。

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8号文”颁布后,记者从多家券商、基金了解到,“8号文”后证监会已经叫停了通道业务。

“本来,‘8号文’出来后,银行还可以通过券商成立小集合的方式对接信托贷款,通过券商通道买断‘非标债’项目,使超规的非标债项目再次出表,但现在很多公司这类业务也都暂停了。这也是证监会对券商、基金等机构从事通道业务首次亮明态度――不能接盘与银行资金池对接的信托贷款项目。”近日,多家券商、基金公司向记者表示。

一夜之间,如火如荼的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似乎都偃旗息鼓了。

某行业里排名前5的基金公司机构部经理向记者如此描述“8号文”前后公司的变化:“之前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做得好,只是从信托、银行挖了几个有经验的人,加上财务、法律的,不到10个人,对接银行资金池一年间规模就达到了我们公募规模的一半。他们的项目设立方式很灵活,而且不需要市场披露,盈利也非常可观,银行投资方也很欢迎。这真的让我们很迷茫,感觉公募基金已经没落了。但是‘8号文’一经,公司暂停了所有定向业务,现在一切似乎又回到了过去。”

某城商行的同业部经理则表示,从江浙、广东传来消息,民间信贷利率已经开始上浮。原本通过信托贷款融资方的成本和银行信贷的成本相差不多,只需要付出不到0.1%的通道费,总体成本不超过8%;但是“8号文”后,如果企业到银行资金池融资,需再对接券商小集合,融资成本起码不低于13%。而且,现在证监会对券商通道业务也叫停了。

因此,现在手里还有信托额度的小银行资金池业务近期在市场很受欢迎。

资金池限定政策三级跳

其实,这已经不是银监会第一次针对资金池问题出台限定政策。

资料显示,银行理财业务自2004年起不断壮大,尤其是2005年牛市来临,促使银行通过和信托合作开展融资类项目,提高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随即以“银行+信托”模式发展起来的银行资金池规模逐渐壮大,至2011年底,理财产品余额已达4.57万亿元。

由于银监会通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和资产负债表的存贷比指标,实现对信贷规模的严格管控,而存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的资金池业务开展的融资类项目,却不受这些管控手段影响。出于担忧变相“信托贷款”积聚的风险,银监会开始针对资金池问题出台限定性政策。

2010年8月,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并要求商业银行在2011年底以前将银信合作表外业务转入表内。

政策一出,银信合作规模应声回落,从2010年7月2.08万亿元下降到年末1.66万亿元。

然而,面对银监会对银信理财合作的封堵,银信合作开始通过银行资金池之间的融资产品“对敲”绕开监管,即A银行资金池和B银行资金池相互购买对方成立在信托计划中的融资项目来规避风险。

2011年年初,银监会再次《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敦促各商业银行在2011年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要求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而且将银信合作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业务的风险资本系数设定为10.5%,而一般的业务风险资本系数仅为1.5%左右。

银监会希望通过加大银信合作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的消耗,迫使信托公司放弃此类业务。

然而,融资项目巨大的利润却驱使金融机构以巨大的“创新”热情,不断发展出新的模式规避监管政策的制约。

尤其是2012年5月“券商创新大会”后,证监会公布了11条推进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措施,将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并扩大券商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这给券商取代信托成为银行资金池的通道提供了可能性,也使证券公司以全新的通道代言人形象搭上了银行资金池的顺风车,终结了银信合作的传统模式。

“非标”资产标准化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监管趋严,银行腾挪表外的工具大幅减少,为资产证券化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契机。

所谓资产证券化,是指将预期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组合,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动的证券,这些证券能够公开进行认购,并由特定机构登记托管并交易,还可以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这些资产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等。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并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

“现在我们的通道业务都已经停了,主要精力都放在了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上。证监会也很支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这些金融创新的品种,目前还有专项资金管理计划对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方案上报证监会审核。”国泰君安从事创新业务的人士表示。

5月3日,隧道股份(600820.SH)公告称,证监会核准其设立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单信贷资产证券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正是通过上海国泰君安资管公司发起设立融资。

据公告显示,本期拟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文件”约定的2012年10月20日至2016年7月20日间每年约定日期(每季度一次)应收专营权收入扣除隧道运营费用户的合同债权及其从权利。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期限不超过4年。项目计划综合融资成本不高于项目公司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筹措的资金拟提前归还项目公司部分大连路工程项目款。

据国泰君安该人士表示,这个由券商发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项目早在去年4月就已经开始运作,直至今年5月才得到证监会核准,这也是专项资产管理对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业内首例。目前已经有其他券商开始上报此类项目了。

“该项目无疑会是银行资金池表外非标准化债权合规的一个重要手段,如果项目推广开来,券商取代信托通道已经完全成为可能。”某银行同业部人士如此评价国泰君安该项目。

过去,银行通过信托、券商、基金子公司等通道进行融资类项目主要是通过理财计划购买实际融资方的应收账款、收益权等各种非标准债券,表面上看这类从银行资产负债表里转移到表外的非信贷融资已经和银行无关,但实际上由于没有第三方信用评级,有银行的隐性担保,银行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减少。

尤其是通过表外对接地方政府债务的信托贷款可能积聚的风险,是银监会不愿看到的。据业内的不完全统计,隐藏在表外的非标债权资产大约12万亿,多数最终债务人是政府支持的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非标债权阳光化是大势所趋。信贷资产证券化正是化解这种风险、解决非标准债权问题的首选。

除了国泰君安外,记者还从中信证券了解到,中信证券的一款名为“欢乐谷主题公园入院凭证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在等待证监会审批。

此外,专项对接信托受益权,再对口信贷资产的创新信贷资产证券化方案也有券商上报,目前也在论证中。

“其实,之前银信合作的融资类项目基本已经有了资产支持筹资的雏形,在技术层面上,可证券化资产的实质就是能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收益的流动性较差的现金流,信贷资产包产生的现金流就是此类概念。但是这些类资产证券化项目缺少最后一步――设立融资公司,找到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融资公司尽可能高的信用等级,并把项目未来收益权转让给融资公司,最后,项目融资公司在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最后这一步看似很简单,但由于缺乏具有操作经验的熟练人才,目前不管是从券商操作资产证券化项目、监管层审批资产证券化项目,甚至上市后市场的接受程度各方面都在磨合。”宏源证券新业务负责人表示。

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王欧也坦言,现在会里接到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咨询多,但实际上报的项目少;业界组织的培训多,实战操作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少,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人才不足。

4月22日,深交所了《深圳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4月23日,深交所又召集各大机构进行为期三天的资产证券化培训。业界也有传闻说,深交所在开发配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发行的新型交易品种。

王欧也表示证监会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证监会下一步将开展相关培训;完善案例总结,定期将成熟的案例总结汇编;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区分成熟产品与创新产品,简化成熟产品审批流程。

第3篇

银监会2013年8号文是这样定义“非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其实非标这个业务,本质就是需要融资的公司通过券商、信托或者有资质的其他机构,把融资需求包装成一种金融产品,通过销售募集资金。

近几年来,商业银行表内非标业务扩张异常迅速,特别是买入返售类的非标业务明显增加,这导致了货币和信用的扩张脱离监管,造成监管套利行为。

由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维持利润高增长格局,总是想多配置高收益资产来匹配高成本负债。而非标融资主体、主要是房地产和地方融资平台企业通过贷款或发债等正常渠道融资较难,给予的收益率较高,正好满足了银行的需求。

非标业务大多依赖银行的信用支撑,特别是抱着国有商业银行这个“大腿”有安全感。如果没有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没有银行信用的明显支撑,非标业务难以大规模扩张。虽然非标业务存在流动性、高杠杆、关联度、集中度及投机性风险,但超高的收益率还是让银行眼馋,而一旦上瘾,就像吸食鸦片一样,欲罢不能。

多年来,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买入返售业务,从中牟利。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又是五花八门,早就不再囿于同业拆借、资金融通的本源。由于监管当局从未明确界定业务类型和会计科目,银行为规避监管要求,对资产反复腾挪打游击,最终演变成会计科目的游戏。于是,买入返售业务也长期游离于银行资产负债表之外,逃避监管。

如今127号文规定,“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这意味着,由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买入返售业务全面叫停,此前做的信贷资产、信托收益权等非标业务将不可以再开展,这样将在一定程度上收缩银行的同业非标资产。此举也是针对影子银行活动作出的进一步规范和清理,限制其盲目扩张。

银监会负责人表示,“该文件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

虽说以往有关监管部门也出台过对同业业务的监管,比如银监会2013年8号文曾对非标准债权业务的资产管理提出过三个单独原则,即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这一次表现为特别严厉,是出重拳、下猛药。首先是全面涵盖,基本堵死了所有利用同业业务做非标的门路,将同业融资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计算资本和拨备;其次是釜底抽薪,通过提高同业业务的资本约束、严禁银行接受或者提供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禁止买入返售业务中正回购方将非标金融资产出表等措施,撼动了同业业务的根基,动摇了银行提供非标融资的念想;第三是形成合力,此次监管新规由五部门同时,意味着各部门在监管银行同业业务问题上已达成一致,协同解决监管同业业务的漏洞问题,明确责任,守土有责。

不过127号文也有瑕疵,就是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可操作性不强。在约束非标业务扩张方面,127号文指出,“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表述比较笼统空泛,而且留下监管缝隙。

非标业务如果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风头上避避,大风过后还会卷土重来。而且监管与创新一直都在相互博弈着,非标还会借创新之名以新的包装出现,能不能堵住非标,不仅要看监管执行力,还要看有无监管标准对号入座。

第4篇

吴敏h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每个月能够赚8000元。她在一家P2P网贷平台上投资了6000元,还不到一个月的薪水。尽管投资钱数不多,但P2P的投资方式带给了她极大的不安全感。她只好自己发明了用微博做风控的方法:“要是被我发现,这家网站的员工有在偷偷抱怨工资迟发,或者工作条件变差,我就立刻把钱取出来。”

所有购买P2P理财产品的用户几乎都有同样的焦虑。2014年,全国新上线900多家P2P网贷平台,总数超过1600家。但其中就有近300家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资金提取困难。

“个人用户是很难去规避这种风险的。你只能看到网站展示给你的东西,没办法知道后台的真实情况。而且个人资金量不大,无法通过其他投资对冲风险。”李强对《第一财经周刊》说。

李强希望改变这种情况。他和吴雅楠在2014年8月共同创办了互联网理财平台“真融宝”。他们组建专业金融团队,挑选和购买包括P2P网贷在内的多种金融资产,再将这些金融资产组合成活期理财产品销售给大众。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风险能够被多样化债权资产组合分散。如今,真融宝拥有超过50万用户,总交易额累计达到30亿元人民币。2015年2月,真融宝宣布获得经纬中国1000万美元A轮投资。

吴雅楠和李强各自拥有互补的专业擅长。吴雅楠擅长资产配置与管理。他曾经管理6到7只基金,国内管理的基金规模超过300亿元人民币。李强曾在百度工作,擅长互联网技术。他们根据各自的优势,决定创立一个为用户提供资产管理和配置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作为一家刚刚成立的创业公司,真融宝资金量不大,很难和大型的金融机构合作。而P2P平台没有资金量的限制,无论多小的客户都愿意接受。当时市场上的P2P平台有1600多家,这也给真融宝留下了资产配置的丰富选择空间。真融宝在上线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一共投资了150多家P2P平台。

李强熟悉互联网的游戏规则。他认为,真融宝一上线就应该有一款“最极致的产品”。他推出了高收益的活期产品―1元起投,1小时之内可以赎回,年化收益率超过10%。在活期产品之外,真融宝还推出了3款定期产品:定期1个月,年化收益率9%,3个月10%,6个月 12%。

“金融产品背后是很复杂的一套体系,普通用户一看到就晕了。所以不需要他们懂,而要用他们熟悉的方式展示产品。只要知道活期和定期就行。”李强希望,用户在购买理财产品时不会被专业门槛吓到。

拥有高利率的活期理财产品对用户有极大的吸引力。吴敏h每次发完薪水,会先拨出3500元转入余额宝中。等余额宝里的钱超过了1万元,她再将钱一次性转入银行的定期存款账户中。“余额宝的利率比银行活期高3个点。短期当然选利息越高的越好。”吴敏h说。

同时保证资金的高收益和流动性并不容易。吴雅楠和团队为真融宝的活期产品挑选了一个庞大的债权组合包―投资了近200个平台中的4000多个债权,而且投资组合按日变动。这里面同时包含高收益、高风险的产品和低收益、高流动性的产品。因此既能够保证取得比较高的收益,又能够通过低收益产品满足流动性。

真融宝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来自用户在活期产品中随时提现的要求。真融宝购买的P2P债权都有一段时期的借款期,少则一个月,多则一年。而他们对用户承诺的是一小时内随时提款。这样一来,很容易出现用户要求提现,但真融宝的资金仍存在P2P平台中无法收回的问题。

真融宝上线后的前3个月,用户规模比较小,公司的自有资金足以应付所有用户要求提现的情况。李强和技术团队利用这段时间,收集了大量的用户行为数据,据此建立了一个提现预测模型。“用户的提现行为是有规律的。周一和周五不一样,节假日和平时也不一样。”李强说。

这套模型能够预测出特定日期的最高和最低提现区间。根据模型的预测结果,真融宝能提前几天预备好用户的取款现金量,避免发生现金量不足的情况。真融宝对用户的活期存款金额也有最大限制。最开始每个用户只能最多购买1万元的活期产品。随着真融宝的发展,如今每个用户最高可购买10万元的活期产品。

李强最开始希望单纯通过技术的方式实现资产配置组合。他和团队利用数据挖掘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发了一个投资模型。这个投资模型会利用计算机从网络上的所有P2P平台抓取信息,从平台透明度、标的行业、团队规模、所在区域等40多个维度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这套量化投资模型的评分,他们选择了150多个P2P平台分散投资。

然而这样操作两个多月之后,问题逐渐暴露了出来。李强发现他投资在一家叫做“轻纺城金融”P2P平台的4万元钱收不回来了。在投资之前,他通过数据抓取分析过这家网站的背景。轻纺城金融所在的城市以纺织类企业为经济支柱,它只给同一片地区的纺织企业提供借贷,年化收益率能够达到20%以上。

>> 创始人李强希望可以为用户提供一种简单安全的理财产品购买方式。

李强最先在论坛上看到有用户抱怨提现困难。紧接着,他发现自己的资金也无法提取。“本来觉得这家P2P只投资垂直领域,风险好把控,后来才知道,它公布的标的有一部分是假的。”李强说。轻纺城金融将假标的的资金私自挪用,最终资金链断裂倒闭,公司负责人也被公安局立案刑拘。

除了轻纺城金融,这套量化投资模型挑选的其他P2P平台也陆续有几家出现了提现困难、平台倒闭等问题。到2014年12月,真融宝因此损失了26万元。

李强这才意识到,光靠技术抓取的信息并不可靠。“我们只能够抓取到网站上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存在信用和道德风险,比如网站公布一些假标的。用这些信息建模是有问题的。”他决定改变真融宝的风控模式,从一开始的技术建模和量化分析,变成通过风控团队实地调研。

真融宝组建了一支10多人的风险控制团队,将真融宝的风险控制过程设计为投前、投中、投后3个阶段。投前阶段,风控团队会首先进行宏观调研,分析垂直行业的大逻辑和行业中的优秀债权平台。选定了投资意向平台后,真融宝的风控团队会进行实地竞调,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风控方式、历史数据等信息。在投中阶段,风控团队会持续跟踪分析平台提供的债权质量。同时坚持只投小微标的,每一标的大约在6000至7000元。在投后阶段,他们还会跟踪研究所司的财务报表。根据真融宝公布的数据,2015年上半年坏账金额为2.6095万元,总坏账率小于0.0036%。

风控团队也在帮助真融宝的资产配置向其他领域拓展。他们挑选了两类优质债权最多的资产―消费贷款和供应链金融。

“消费贷款是完全没被银行满足的领域。银行只做购房和购车的个人消费贷款,还有几十万亿的消费贷款是没被银行满足的。”李强说。真融宝和好几家消费贷款的服务商达成了合作,其中一家是大学生分期消费平台“分期乐”。在李强看来,分期乐的债权人群聚焦在大学生群体,每一单债权都是用于3000元至5000元的数码产品购买,因而风险可控。他们还研发了一套债权分析模型,从学校、姓名、身份证等20多个信息分析债权质量的波动。

供应链金融近几年才在中国开始发展。中国的银行普遍都是综合性银行,而美国有上万家银行,其中不少是只针对某个垂直领域的产业银行。供应链金融就是在做跟产业银行类似的事情,专门给某个垂直产业中的企业提供贷款。供应链金融最重要的是掌握供应链条的现金流向,因而只要把握住了核心企业,就能够控制风险。“我们的资产配置理念是配置朝阳行业。供应链金融容易做风控,而且现在还是一片蓝海,没有充分竞争。”李强说。

真融宝在2014年年底开始引入标准化资产,将一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分期基金和货币基金。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的区别在于,能否在银行和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真融宝之前购买的P2P债权、消费贷款和供应链金融都属于非标准化资产。由于标准化资产能够随时上市交易,变现能力要远远大于非标准化资产。这正好满足了真融宝活期产品对变现能力的要求。如今,真融宝的资产配置中40%的资金都用于购买标准化资产。

李强没想到,引入标准化资产为真融宝带来了一次“弯道超车”的机会。2015年春节过后,真融宝的成交金额突然飞速增长。李强才意识到,原来中国人的习俗是农历正月里不能借钱,否则会影响一年的运气。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基本都是非标准化资产,在春节过后可以投放的债权大幅度减少,用户也无法购买产品。而真融宝资产配置的40%都是标准化资产,并不影响用户在上面购买理财产品。

“我们判断活期理财产品有很大的市场,做好这件事的核心不在互联网技术,而是资产配置能力,怎么样保证你的资金有好的收益率。”经纬中国合伙人万浩基说。

第5篇

8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信托发展报告(2012)》会上,当信托资深研究员郑智提出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实业投行”时,下面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提到投资银行,我们会联想到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等国际金融巨头。通过将国内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与国外的投资银行对比,可以发现,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实业投行”,是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一揽子金融需求的投资银行。

目前信托公司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据资料显示,信托资金在资金运用上,目前投资基础产业1.02万亿元,占信托总规模的21.11%。投资民营企业0.96万亿,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724.22亿元,投资一般工商企业0.95万亿,占信托最规模的19.68%。投资小微企业594.22亿元,投资三农领域29.444亿元。信托公司不仅为民间闲置资金进入实体经济服务,而且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跨市场,跨行业,跨产品的独特制度优势。

整合金融工具

信托公司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方式涵盖债权、股权,和二者之间的“夹层”,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权,信托产品设计的灵活性独一无二。基于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信托公司是中国所有金融机构中,最具创新潜力的金融机构,真正比肩国外的大投行。

信托公司提供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据资料显示,总量已达上万亿。信托公司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为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如贷款),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信托公司本身不负债经营,与信托产品投资人之间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企业与特定的信托计划之间,而信托计划背后对应特定的是投资人。

从某种意义上说,融资类信托计划是一个基于特定项目的高收益私募债券,弥补了中国债券市场功能的不足。

产品设计灵活

信托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非标准资产证券化服务提供商。我国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信托产品设计中最常见的思路之一。在资产证券化的理念下,任何未来确定的现金流都可以“打包”出售。只是由于信托产品是私募产品,还没有统一的二级市场,且在证券化的过程中,没有引入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流程还不够标准化,信托公司利用资产证券化理念设计的产品,还只能称为非标准资产证券化或类资产证券化。

在2012年以来信托公司开展的政信合作业务中,大量采用了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思路。交易结构为,已经退出银监会地方融资平台名单的城司,将其对当地政府的应收账款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公司再将此财产权信托份额化,卖给投资者。

此外,银信理财合作投资于信贷资产,其本质是银行通过信托平台“曲线”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

第6篇

银行和PE的合作又出事了。4月初,“中铭源华富矿业股权投资基金”(“中铭源华富基金”)和“中铭源兴隆铁矿股权投资基金”(“中铭源兴隆基金”)的部分投资人爆料称两支基金已出现无法按期兑付收益的问题。“兑付危机”事件一经曝光,涉及产品资金托管、监管或代销的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以及包商银行被推向风口浪尖。

此次事件,与在此之前的华夏银行员工私售中鼎股权投资产品风波略有不同,毕竟后者还可归结为客户经理假借银行之名私售“飞单”,而“中铭源兑付危机”中的涉事银行均以机构名义分别通过基金托管、代销包销、募资财务顾问等方式参与了两支基金的募集,银行在尽职调查和风险披露方面的瑕疵明显。

兑付危机背后

其实,这已不是中铭源旗下基金首次爆出兑付问题。早在2012年9月,就有投资人在网上披露“中铭源华富基金”到期未兑付。今年2月,又有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投资中铭源旗下基金的投资人提出基金无法兑付。到3月末,“中铭源华富基金”及“中铭源兴隆基金”出现问题的消息再度传出后,中铭源网站就此消失。4月初,仍有投资人向媒体爆料称2012年12月28日到期的中铭源蒙古项目(一年期)至今尚未兑付。

由于中铭源每期产品即成立一个合伙制企业,兑付危机涉及基金的总规模已经难考。

仅以“中铭源华富基金”为例,就记者目前所获得的该基金二期及三期产品说明书来看,募资规模分别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及6000万元人民币,基金托管行分别为华夏银行与民生银行。据悉,包商银行也曾以“财务顾问”形式帮助中铭源项目募资,规模为5000万元人民币。而在媒体披露的信息中,“中铭源华富基金”的募资规模还远不止于此,至少应在2.5亿人民币左右。

上述“中铭源华富基金”多期产品锁定的投资项目均为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的华富煤矿与召富煤矿,项目合作方为中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但来自中能源电力的消息却称,从未委托中铭源融资,两个煤矿也从未获中铭源投资,中铭源并未参与相关矿权交易。工商注册资料的信息中,两家矿企的股权更迭也从未涉及中铭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这令人怀疑,同样出现兑付问题的中铭源兴隆铁矿股权投资基金与中铭源蒙古项目相关基金,是否也存在伪造投资项目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中铭源旗下基金均采用“类信托”PE基金模式,借鉴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保证刚性兑付,通过北京荆海阳光投资担保公司和中企融信(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本金和收益的全额兑付提供担保,起始认购额也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因此才会出现本为股权投资,回报率并不稳定,却面临兑付问题的景象。这与VC/PE行业的传统基金模式与起售额度明显不同。但在法律关系上,此类基金仍然是股权投资,不受债权保护。

银行信誉受损

在此次中铭源兑付危机中,银行所扮演的角色受人关注。一方面,所有涉及兑付问题的中铭源旗下基金,都并非真正由银行发行的“理财计划”。另一方面,银行通过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形式侧面推动着基金的募集。

在“中铭源华富基金”的募集中,中铭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涵盖股权投资一项。拟募资投入的两处煤矿并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内相关有效证照,并且一直处于不能开采的“技改”状态。该基金锁定的主要投资项目被证实均未获得基金投资,主要项目合作方否认基金参与矿权交易,项目企业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亦毫无基金的踪迹。相关银行的尽职调查水准自然受到公众强烈质疑。而在此期间,托管银行未向投资人披露托管资金的流向亦为人诟病。

包商银行曾就此表示,该行代销的中铭源基金产品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募集,之后很快便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包商银行作为代销方,找到了中铭源公司,该公司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原本募集期为三年的项目,于2012年4月1日提前终止,中铭源公司支付了客户的全部本金和收益,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的收益作为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尽管如此,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声誉仍然受到了损害,客户也会因此怀疑银行的责任心与信誉度,尤其在对高净值客户的服务中,这种信誉度的损失,不是一些托管费能够弥补的。

银行与PE合作遭遇逆流

对于银行与PE的合作来说,中铭源兑付危机的爆发,可谓“屋漏偏逢连夜雨”。

目前中国的银行与PE的合作主要在托管业务、资金募集、项目推荐、信贷业务、财务顾问、公司业务等几个方面,其中,托管业务与资金募集是双方合作最普遍的领域。

资金募集方面,由于我国VC/PE行业中,散户LP数量占LP市场总数量的五成,拥有大量高净值客户的银行是VC/PE发掘LP资源极为重要的渠道。但自2012年11月,华夏银行员工私售PE理财产品,因到期无法兑付进而引发投资者公开抗议以来,银监会对于银行与PE合作的监管越来越严。

2013年1月14日,银监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明确禁止银行销售VC/PE基金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实行固定收益和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分账经营、分类管理。

3月2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理财8号文),严控商业银行非标准化债权业务的投资总量,“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并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VC/PE借道券商或者信托和银行理财资金的合作受阻。

某银行私人银行部门人士向记者表示,银行与PE在资金募集方面的合作目前已经处于停滞状态,由于VC/PE行业退出渠道收窄,回报率下调,客户对于PE相关理财产品的兴趣也不那么大。第三方理财机构与VC/PE自建理财机构或将成为未来VC/PE募资的主要渠道之一。有部分VC/PE可能在产品结构的设计上做更多的创新。

第7篇

但长期来看,信托和券商这两个在通道业务中受益最大的行业都表示了乐观,无论从金融创新的角度,还是从长期业务发展的角度,《通知》都不会对他们的整体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反而有利于实力派公司在新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未来我们认为会有更多加强监管的措施出来,但也要注意到,现在影子银行也是稳定经济增长所需要的,所以我认为,金融监管不会凌驾于稳增长这个大目标之上。应该说《通知》是规范影子银行体系,但不会把影子银行的通路一下子都堵住。”光大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徐高对《新财经》记者说。

信托:强者恒强

《通知》对信托行业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从银信合作产品来看,用益信托网研究员徐颖风对《新财经》记者说,“这两年,银信合作类产品在信托业整体资产中的占比持续下降,现在已经降到30%以下,因为这块业务的比例不是很大,所以对整个行业的影响也不会很大”。

“《通知》对于银信合作量大的信托公司影响大一些,加强监管后信托规模的增加速度可能会慢下来,未来信托公司对银信合作模式将重新进行梳理,按照银监会的监管要求和银行的要求来设计适合对路的信托产品。一旦适应了新的监管规则,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还会出现快速增长。”常春藤资本合伙委员会联孙飞对《新财经》记者说。

孙飞同时认为,对银行通道业务的规范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利于促进信托公司更加恪尽职守,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责任,对防范市场风险、项目风险、交易风险甚至道德风险都是有好处的,从长远看有利于信托的优化治理。

《通知》鼓励信托公司更加努力地去进行自主管理,而不是局限于跟银行合作,发行银信产品,而且为了绕开监管,信托公司也更有动力设计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新型产品,这在本质上会起到鼓励创新的作用。从现在的情况看,已有反应灵敏的信托公司设计出“强制分红”信托产品,“强制分红”使债权关系在表面上变成了股权关系,也就不再归属于旨在规范“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通知》监管之列。

“包括现在的股权融资信托基本上也都是明股暗贷,依然是债券型的产品。实质上信托不会受到《通知》影响,未来会打造出符合银监会和银行条件的债权型产品,这对于信托的创新是有好处的。”孙飞?说。

《通知》将有助于促进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观点,得到了业内人士的一致肯定,而信托作为联通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的桥梁具有制度优势。“我认为信托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的最佳载体,目前中国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就是依据信托模式、制度和信托的原理设计的。但我认为,未来应该推出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这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并且有利于股市的稳定。”孙飞说。

从监管的层面来看,信托虽然具有资产证券化的制度优势,但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还是较为严格。而证监会给证券公司、保监会给保险公司资管业务的门槛都比信托更低、监管更宽松,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信托的不公平竞争。

根据《通知》的规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并加强风险审查,这对占信托融资类产品很大份额的房地产信托是否产生制约受到业内关注。由于“资金池”产品的隐匿性,目前很难确切计算出地产公司通过信托融资的规模,但从某些研究分析看,房地产信托占到了银行理财产品的1/10强。

对此,孙飞认为,信托仍然会有所突破。“房地产信托最近这一段时间肯定会受到影响,但是信托通过一些制度设计来进行金融创新,还是能规避这些障碍,包括‘国五条’出台都没问题,房地产信托还是会获得长远的发展。由于城镇化的需求,房地产市场还存在大量机会,市场本身的需求非常大。”

《通知》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银行是信托产品销售最重要的渠道,此项规定是否会造成信托募资难问题?

徐颖风表示:“信托产品销售和募资方面肯定会受到影响。”因为原来很多信托公司就是跟下面支行进行合作的,现在要求跟总行合作,程序上就会受到限制。

“《通知》出台以后,信托在募资方面已经受到了影响,信托公司需要培养自己的VIP客户群、私募通道,同时,它和银行的合作要有一个适应过程才能获得发展。”孙飞认为。

这就使得信托行业出现分化,渠道能力强的信托公司将在未来发展中获得优势。加上《通知》要求银行实行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使得拥有较强实力的信托公司更有机会与国有大行及股份制银行合作。“这是决定未来江湖地位甚至决定生死的一步,信托业就此分化。”业内人士判断。

券商:不靠通道拼业绩

2012年年中,券商资产管理业务放开后,到目前已暴涨到近2万亿元规模,其中80%以上为银证合作类的通道业务,这也成为《通知》出台的一个重要背景。

那么,银监会对非标理财产品规范之后,券商将何去何从?

有业内人士感慨:“《通知》会倒逼券商资产管理涉房、涉政。把通道停掉是好事,比拼真功夫的时候到了,别嘴硬,看今年的利润考核指标吧。”

徐高分析:“首先从《通知》本身来讲影响并不严重,《通知》中真正有作用的就两条,都是对非标产品总量的控制。一是非标产品总量不超过理财产品总额的35%,二是不超过银行资产规模的4%。这其中只有4%这条是个硬指标,按照2012年银行总资产规模133万亿元计算,4%差不多有5万亿元的规模,而2012年银行理财品规模大概在7.1万亿元,这里面非标规模只有2万亿元左右,这离5万亿元的上限还差很远。”

“整体来看《通知》对金融机构冲击并不大,对影子银行整体的流动性更没有太大的影响。理财产品还不是主要的社会融资总量投放,委托信托贷款通过影子银行发放的比例也不超过1/5,但是它传达出一个信号:监管层在动手防范这方面的风险,对影子银行体系有警惕。”徐高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通知》应该综合来看其影响。如结合463号文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规范,加上证监会26号文对通道业务的限制,再加上央行政策对于实体、资本市场流动性乃至房地产的影响,甚至加上《巴Ⅲ》对银行报表的影响,暂停明暗担保对同业业务的影响,等等。在这样新的监管趋势下,券商有更多的业务机会,也在考验自身的投研能力、创新能力,而不再靠通道关系拼业绩,大部分券商资产管理未来都将收缩战线。

《通知》掐死了毫无营养的银证通道业务,同时也将打开更多扇新的突破之门。如非信贷融资,包括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也包括资产证券化等结构化融资模式。由于券商投行业务涵盖了全部的非信贷类融资,《通知》对券商这块业务有实质利好。

另外,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不受《通知》一一对应的限制,可以开展类似资金池业务,加上券商投资标的广泛,包括股票、债券、票据、非上市公司股权、回购、信托、衍生品等几乎所有种类的金融产品,因而能充分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需求,未来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会。

第8篇

【关键词】贷款转让市场;贷款转让协会

随着经济金融领域的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深化,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其经营风险和综合经营管理能力不断加强。在经历了产品输出之后、必然经历资本输出和货币输出,大量中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海外并购竞争;而银行,作为我国金融服务的基本中介机构,必须创新业务、调整资产投向、转变经营方式,更好的为企业和社会服务。贷款转让市场作为连接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良好纽带,能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负债管理能力、优化其结构;能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系统的资本配置效率。面对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危机进一步加深,我国的贷款转让市场迎难而上,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活力,是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和资金配置效率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战略转型的必然要求。

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有待不断完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成本较大,银行承担了市场的大部分融资需求,大量的新增贷款额度随着经济发展而迅速增大,而我国却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贷款转让市场,经济中的系统性风险积聚在银行体系。房地产经济支撑了我国经济在金融危机期的发展,大量新增贷款占据银行的资本金,使银行整体资本金不足,接近巴塞尔资本监管底线,巨额存量贷款加剧银行经营的风险,调整资本金结构,使商业银行由存量管理到流量管理,实现信贷资产市场化,转移银行整体风险迫在眉睫。我国贷款转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应该在市场主体、监管规制、中介服务、基础设施、人才队伍、自律管理方面等方面加强建设、循序渐进,并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经验,积极建设健康良好的贷款转让市场,为我国经济增添活力。

一、我国贷款转让市场尚未成熟的原因

我国贷款转让市场处于初级阶段,规模较小,交易标的以原超比例贷款为主,交易中交换客户现象明显,采取保留追索权的买(卖)断方式,期限较短,交易目的为躲避监管,这也体现了与欧美发达国家的经营、管理信贷资产有本质区别。

1.信息不对称产生高额的交易成本。目前我国贷款转让是双边交易,缺乏第三方的服务机构,并因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相对保守的经营的风格和有限的经营能力,银行只愿意获取利差收益而不愿对贷款进行深度开发;大量新增贷款开发能力不强的银行担心出售优质信贷资产影响其风险和收益。

2.数据失真、流程不规范,不仅存在政策风险还存在操作风险。出让方保留追索权的买断式转让贷款方式容易造成资本充足率虚高;“假卖断、真回购”其实质是风险和收益均未转移;跨机构和跨省进行业务,会出现买断式出让方减少贷款而受让方围在贷款科目核算的现象,造成贷款总量虚降,误导宏观判断。买断方忽视对转让标的“三查”工作,贷款划转不规范,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支出扎差入账,且抵押债权普遍不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使该业务容易造成法律风险。

3.专业人才缺失导致监管、定价等一系列问题产生。贷款转让定价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设计贷款风险相应的转移的定价就更加复杂。目前缺少信贷评级、信用推介、合理调查、销售定价等专业性人才;人才缺失导致金融监管的速度远不及金融发展的速度,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成了规避监管部门控制信贷规模的工具;而又没有相应的规制来规范此类业务。

4.高税赋和非标准化流程导致实际风险增大。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型业务性质不一样,后者属于一种短期融资业务,其税赋参照标准不一样。各机构通过谈判达成的协议过程非常复杂,这种非标准化的流程极易造成交割风险和转让后的各种风险,无法准确定义权责和保障范围。

5.制度的限制使得市场发展难以为继。银监会“102号规章”确立了我国贷款转让市场的实质性监管原则,但它属于部委规章,不在“法律法规”之列,其规定债权转让沿用“债务人同意”之限制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在该规章规定颁布后,严格限定了除商业银行之外的所有金融机构都不能参与贷款转让市场,这既限定了交易主体范围也限定了交易规模。然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7,银监会)第20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在固有业务下开展贷款转让业务。混乱的制度严重困扰着贷款转让市场。

6.法律规制的缺失无法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贷款转让没有明确定义,致使其合法性地位有待思考。尽管《贷款通则》规定国有资产贷款债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而对普通信贷资产并无相关规定;但它属于人民银行规章,其存在背景是当时我国尚未拥有相对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2009]24号)规定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投资者。《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转让过程中债权人有通知义务,但是却没有规定采取何种方式。相关管理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不高,这就成了开展贷款转让业务不可逾越的法律规定。

7.新老会计准则的矛盾及与现行金融统计口径的冲突。信贷资产转让交易的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回购式、买断式、双买断式。随着我国企业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中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是否附追索权或是否按当时的公允价值而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通知规定所有商业银行都必须在2008年执行新会计准则;由此出现新老会计准则并存,各取所需,实际过程中会导致巨额信贷资产在转让中“消失”,而影响金融统计的真实性。

二、发展贷款转让市场的意义

为促进我国贷款转让市场的深入发展,通过对国内金融市场问题的研究和对国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借鉴,银行间市场不断进行着产品、机构、机制创新;2010年银行间市场商协会推出了《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2010年版)》,对推动我国金融改革意义重大。科技、经济教育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国贷款转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因此,发展贷款转让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1.贷款转让市场的发展是金融体系战略转型的急切需求。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发展,新增贷款逐年增加,贷款转让交易日益活跃,对金融市场支持作用日益明显。但大规模的信贷资产快速扩张严重消耗了银行的资本金,对单一市场、单一地区、重点客户的资产投放也衍生了严重的隐形风险。高额的信贷存量和新增信贷流量与不成熟、狭小的贷款转让市场极不相称。在市场化改革浪潮中,商业银行应探寻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完善风险调控能力、维护金融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确保贷款持续增长。但由于诸多原因,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渠道狭窄;在当前情况下,规范、活跃贷款转让市场是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

2.规范贷款转让市场能促使金融体系更健康稳定地发展。完善的市场框架有利于金融管理部门全面掌握贷款转让市场信息,了解资金流量、监控转让风险,也能为市场成员提供标准的行为规则、减少违规事件发生、降低市场整体风险。活跃的贷款转让市场能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投资渠道和风险管理工具,极大推动信贷资产市场化的定价基准,推进市场利率化进程,优化资金分配。而且商业银行能由信贷的发起者变成管理者,使之在“三性”原则下对信贷资产进行多种形式的转让,合理分散行业集中度过高的贷款以及客户区域集中度较高的贷款,在短期和长期之间更好选择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更好参与国际金融全球化的竞争。

3.日益成熟的投资者、逐渐完善的规制、转让平台的规范为我国贷款市场发展提供了一定了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投资者结构不断完善,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体,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企业年金、大型私募基金、信托公司及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银行机构参与程度快速提高。《主协议》的和人民银行授权成立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转让交易平台的推出意味着一个高效率、低成本且风险可控的、规范的贷款转让市场初步形成。机构投资者具备较强的研发实力、稳定的组织结构和优质的客户资源,能为市场的发展做出灵敏反应,大量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能保证市场在风险可控和流动性大的原则下稳健运行。

4.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创新信贷资产转让形式、降低交易成本也是为其他金融资产业务发展奠定基础。贷款转让交易平台提供的报价、信息监管、交易结算等服务为我国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和其他证券化产品提供了有益经验。例如,通过贷款转让这一平台,还可以提供不良资产、信托资产、并购贷款、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私募股权交易等业务,还可以探索信贷资产与私募股权投资或信托资产交易相结合的模式。在此基础上,充分的市场信息资源共享,形成以有序的实际市场数据为基础的资产定价曲线,为场内外交易者形成有力的定价决策支持,降低寻找交易对手的成本,能极大丰富流动性,实质性的提高交易效率。

5.功能健全的贷款转让市场有利于深挖市场机会,扩规模、调结构、控风险集中发挥优势项目,实现大发展。尽管我国拥有高额的储蓄,但是在不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下,我国银行还将在较长时间内面临信贷规模紧张的局面。将巨额信贷转移到非金融体系,腾出资金为银行信贷组合注入新的血液。在现行的银行体系下,各类银行机构都有自己的优势领域,这样就可以发挥服务和经验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市场细分抢占业务制高点。通过信贷转让业务,回笼资金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和实力。同时,也利于国家从宏观经济金融角度调整产业、行业、区域发展政策,平衡对大中小型企业的金融经济支持力度。

三、国际金融贷款转让市场的发展特点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信贷转让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起步到成熟,推动了国际商业银行改变经营模式,吸引了各类非银行机构投资者、并且产生了专门从事贷款转让的共同基金以及贷款转让协会,开拓了各种形式、各种市场的贷款转让。我国的贷款转让市场更多应借鉴成熟市场的经验,避免发展过程中重走成熟市场的弯路。

1.国际债务危机、高利率、大规模的银团贷款促使了信贷市场的发展。对第三世界国家疯狂的贷款导致违约风险急剧增大,为了提高这些国家债务的流动性,使得现代金融交易方式更多样化,并为商业银行提供更多选择工具,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充当了做市商角色,提供市场报价服务。高利率的回报促使信用、保险、租赁公司等传统债券、股票投资者纷纷加入,扩大了市场投资主体,共同基金也为投资于公司贷款而进行结构化融资。

2.各种自律性质的贷款协会通过标准化贷款文件和清算程序、信息透明公开促进了贷款转让市场规范化发展,例如美国、欧洲、亚洲分别成立的正式机构有银团及贷款协会、贷款市场协会、亚太贷款市场协会,其协议中都规定了可转让条款,旨在让借款人同意贷款的转让从而使贷款银行获得更大的自由度。全球贷款市场正在朝着统一的规制、统一的市场方向迈进。规范的市场、公开的价格、充分的流行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促使市场良性发展。

3.混业经营的放开,全球经济繁荣带动的融资、并购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利率、汇率、通胀、信用风险推动贷款转让市场快速发展。金融控股企业之间的贷款转让活动因混业经营而变得活跃,成为金融机构间的常规业务。企业的成长伴随着经济繁荣全球扩张进行高杠杆资产运作需要银行贷款的支持,银行为了分散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货币风险,缓解大额化、长期化的资金压力,分散参与行的经营风险,将集中于某一特定国家的贷款通过出售化解风险,极大刺激了商业银行从事贷款转让的积极性。

4.过于分散的场外交易及监管缺失构成金融体系健康的隐患,而规范和稳健的二级市场积极促进贷款转让市场的良性发展。非标准化的信贷产品可通过场外交易有效降低交易费用,但是脱离监管和依赖市场自律组织的监管是风险扩散的重要原因。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应该是政府监管、市场自律、和自主管理的统一监管方式。而场内交易因其标准化产品、透明市场信息、公开的市场价格而对风险具有一定控制作用。场外贷款转让市场的无监管的过度发展与创新是金融体系的癌细胞。

5.以银团贷款转让为主、其他贷款转让为辅,标准化的场内交易与非标准化的场外交易相结合。尽管银团资产会因借款人现金流充足提前偿还贷款而又无相应的费用补偿使得投资收益损失,但是它拥有债务优先权和有保证的浮动利率收益,在借款人清盘时能得到高比例的回收,大量投资者乐于购买此类贷款。

四、我国贷款转让市场健康发展之见解

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发生,促使了国际金融秩序的重新安排,对风险防范以及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最小化有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健康的金融体系应在新的国际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需要银行转变经营理念,提升资产质量,加强资产负债管理,以使更适应国际金融市场规则。

1.逐步推进、有序参与、政府主导、以贷款资产为基础的信用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银团贷款一级市场和贷款转让二级市场、第二层次是贷款证券化市场、第三层次是信用衍生品市场。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的建立需要大规模的交易额支持,市场的初级阶段很难支撑一个专职的中介体系为其提供报价、指数编制与、登记结算业务等服务。信贷市场发展也不能一蹴而就,业务创新必须符合市场规模,且监管创新的步伐必须与业务创新保持一致。在金融资源、法律规制上必须给予照护。

2.完善抵押、质押、担保变更制度,规范权益转让流程,从法律角度研究担保行机制,由其负责变更登记及事后清算等工作。用一系列规范的流程标准化转让过程,切实提高担保抵押质押品的市场效率。本着稳健务实、重视合同、顺应现状的原则在《主协议》框架下切实保护交易双方权益。对于《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情况严令转让交易。

3.以活跃市场为目的,发展多交易品种、多定价方法,以交易产品层级对应客户层级,专业的产品对应固定的投资者,对不同特点和发展程度不同信贷转让资产种类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努力扩大市场交易量、培育本市场上专业投资者,再扩大至交易主体,甚至包括相关外资金融企业。合理定位不同机构的市场地位,承担相应责任、享受相应利益。

4.以区域性信贷转让市场为基础建立全国联网的信贷转让市场,先前以北京、天津、重庆、深圳四个城市成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其业务应该覆盖本区域、促进区域范围内的信贷转让交易市场不断活跃,为地域性金融发展负责,在此基础上,不同区域市场相互合作共融,稳妥推进进而成立全国性的信贷转让市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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