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5 1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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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跨国公司 法律规制 法律环境
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最活跃的主体。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跨国公司在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他们带来了大量的资本与技术,促进了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但是跨国公司由于经济实力雄厚,且拥有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其跨国属性也决定了它们能够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实现市场策略,因而跨国公司极有可能会实施侵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这就需要对跨国公司进行法律规制,使其经营行为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本文主要从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这一角度就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以及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跨国公司可能侵害东道国利益
跨国公司作为民商事主体,同样有着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渴求,或者说,资本在国际间流动,本身就是以逐利为最终目的的,而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正是以跨国公司为主要载体的。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发展中国家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以损害东道国利益的方式,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例如,利用发展中国家环境法制不完善,以牺牲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利益为代价,实现自身的逐利目的,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康菲溢油案。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康菲公司给予的解释是,在其进行注水作业时,对油藏层施压激活了天然断层,导致原油从断层裂缝中溢出来。2011年11月,联合调查组公布了事故原因调查结论,指出漏油事故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此外,“跨国公司通过国际经济合作或经营的途径,将污染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淘汰的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产品、危险废物等,通过投资方式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更是一种常见的形式。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属于东道国国内事务
跨国公司进入东道国经营后,往往采取设立分公司的方式进入东道国,此时跨国公司的在东道国的经营机构应接受东道国的管辖与规制,这是经济主权的体现。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本身就属于东道国的国内事务,跨国公司不会由于其跨国身份而游离于法律规制之外。例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侵犯雇员正当工作权利或其生命健康、对东道国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侵犯少数群体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此时,东道国应通过本国的执法机制,纠正跨国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以实现法律治理目的。
二、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象是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行为,笔者认为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应在于避税行为、商业贿赂、并购行为以及环境侵权行为等方面。
(一)避税行为
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跨国身份轻易地实现避税,从而侵害了东道国政府的税收权益。当前跨国公司的避税手段非常多,主要表现为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利用提供不合理的劳务避税。
避税行为严格来说并没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但是避税行为是避税人利用税法漏洞,实现减轻或减除税负的目的,其直接的结果是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使东道国利用外资的代价增高,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环境,甚至会形成国内公司仿效。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所开展的避税与反避税博弈,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东道国政府完全有权通过完善法律、强化税收执法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反避税。
(二)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也是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所谓商业贿赂,是指利用贿赂这一方式获得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是各国刑法打击的对象。在国外,商业税率整治手段严厉,如,2009年12月31日,美国司法部以斯达康违反《反海外贿赂法》在华行贿,向其开具了一张300万美元的刑事和解罚单。2009年8月3日《》报道,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可见,商业贿赂极易在跨国公司身上发生,其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跨国公司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其极易成为商业贿赂者。首先,跨国公司为了能够进入东道国并获得市场份额,在主观上存在以商业贿赂获得交易机会的愿望;其次,跨国公司会面临诸多的审批与审核,这决定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人员走得比较紧;最后,跨国公司的雄厚财力、社会关系的运用能力等也决定了跨国公司有能力实施巨额的商业贿赂,这是国内小企业所望尘莫及的。
(三)并购行为
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以依法进行,但是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可能会损害东道国的经济利益,甚至会对东道国的经济安全造成影响,主要表现为跨国公司能够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大规模地实现并购,最终形成市场垄断,或者对东道国的产业形成毁灭性打击。如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通过直接并购、合资、品牌再定位等策略蚕食我国民族知名品牌,对我国本土企业的品牌塑造及发展形成极大冲击”。此类并购会导致拥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跨越歧视市场壁垒,保持稳定的加工市场集中度和寡头竞争稳定性,排斥中小规模厂商,一旦它控制市场就可能压制竞争,降低市场效率,破坏市场结构,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
(四)环境侵权行为
跨国公司将大规模地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力度上相对较弱,这样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就会节省一大笔的环境开支。在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案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利用国内外环境保护标准不同,满足自身的逐利需求。在中国,一些跨国公司进入中国时,除了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也将高污染、高危险的行业或生产环节转移进来了,如橡胶、塑料、印染、制革、电镀、制鞋、电池等行业属于高污染型企业,而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建材、造纸和化工六大产业则是高耗能产业,可以说,中国在迎接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带来的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对环境和资源的空前挑战。
(五)其他行为
跨国公司的其他行为如社会责任承担、劳工保护、****保障等也属于东道国法律规制的内容。例如,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者保护程度低实现经营成本的降低,在本国劳动者与外国劳动者的保护程度上采取双重标准,甚至由于在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普遍未达到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核心标准,致使产品的劳动力成本很低,这种因低工资而形成的出口竞争优势被发达国家称为“劳动力倾销”,导致产品易遭反倾销之诉,值得关注。
三、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的对策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目的的实现,不能一味地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过多的义务或者对其进行道德指责,更不能因为跨国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法违规现象而拒绝跨国公司进入本国经营而设置不合理的准入壁垒。相反,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需要加强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优化法律环境,加强执法能力,促使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东道国需要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使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法可依。如针对跨国公司的避税行为,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需要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针对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需要完善与并购相关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完善反垄断审查法律制度;针对跨国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需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如劳动者权利保护制度等,也需要加以完善。简言之,跨国公司的出现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体现,东道国政府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本国法制能够与国际接轨,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双重标准,这将有助于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规范化,同时也有助于东道国本国法律制度在品质上的提升。
(二)加强执法能力
跨国公司法律规制除了需要立法层面的努力之外,还需要在执法层面有所体现。执法是将静态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现实的法律秩序,从而实现法律的调整目的,在法律秩序的实现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跨国公司法律规制之不足,固然存在立法层面的漏洞与缺失,但是与执法机制不够完善也存在密切的关联。建议我国加强跨国公司执法机制建设,提升执法者的执法能力,从而更好地规范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
[关键词] 回扣 折扣 医药回扣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贿赂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销售者为了销售产品而向购买方提供贿赂,购买方收受贿赂。这实际上是指回扣;二是购买者为了购买产品而向销售方提供贿赂,销售方收受贿赂。显然,只有在商业紧俏、购买者难以购得商品的情况下,购买者才可能向销售方提供贿赂。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的商业贿赂主要表现为前一种情形即回扣。即便是有了《刑法修正案(六)》,可司法实践中对于回扣与佣金及折扣的区分,对医药回扣的认定均争议较大。所以,本文主要就回扣认定中的这几个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回扣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 以行贿论处;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也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此,回扣是指在经济往来中由卖方账外暗中从其货款中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方式返还一部分给买方人的款项。
二、回扣的特征
1.回扣是账外暗中支付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回扣是经营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刑法》第387条第2款也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由此可见,“账外暗中”是给予和收受回扣的重要特征或表现形式。那么,应当如何理解“账外暗中”呢?本文认为,“账外暗中”虽然是对回扣的限定,但并不意味着“公开”给予和收受财物的,不属于回扣,更不意味着“公开”给予和收受回扣是合法的。“账外指不入正规财务账,暗中指不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账外暗中主要指落个人腰包或者入单位小金库的那笔款项。”如果是公开在正规财务账内明确给予或者接受某种优惠,那就不可能是回扣,而可能是折扣。因为回扣基本上不可能入正规财务账,不可能在合同、发票等中明确表示,只有折扣、佣金等能做到这一点。“账外暗中”正是回扣自身的特点,而不表示可能有账内公开的“回扣”。
2.回扣是由卖方支付给买方的
从最终的结果上看, 回扣基本上是从卖方支付给买方, 而很少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许多商品供过于求。卖方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 短期内实现其利润, 往往不在产品质量和拓展销售渠道上下工夫, 而是想方设法提供各种形式的回扣给买方采购人员。这种交易的完成意味着买方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最终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而卖方和买方的采购人员从中获利。
3.回扣是支付给买方人, 而并非是支付给买方单位的
回扣是在卖方和买方人之间进行的。也就是说, 回扣在存在关系的经济往来活动中才可能存在。如果不存在关系, 在交易价格磋商的过程中, 直接在价款上减价或者作折扣即可, 没有必要支付回扣。只有在人(如采购人员)本企业进行交易时, 人违反对企业的忠实义务, 最终将本企业的部分购货款装入自己腰包, 才会发生回扣问题。
三、回扣与折扣及佣金的界分
1.回扣与折扣的界分
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即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与折扣的主要区别如下。(1)回扣是卖方在按一定价格出售商品或者劳务后,从收取的全部款项中返回一部分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而折扣的实质是减价销售。(2)在回扣的情况下,买方或者其经办人可以直接获得额外收入;而在折扣的情况下,买方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好处,但只是少付款项,而不能得到额外收入。(3)回扣没有也不可能入正常财务账;而折扣反映在正规财务账中。
由上述可知,在经营活动中,回扣和折扣的关键区别只在于是否明示及如实入账。明示和如实入账的让利,就是折扣,而账外暗中的让利,就是回扣。对于给予的一方,如果是在账外暗中给予,就是行贿行为;对于接受的一方,如果是在账外暗中接受,就是受贿。
有人认为,回扣实际上是从买方的财产中产生的,它理应归属于买方,所以,收受回扣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或者贪污。该观点将回扣完全混同于折扣,认为所有收受让利的行为都不能构成受贿是片面的。但是,如果我们反其道而行之,认为所有收受让利的行为都只能构成受贿,而不可能构成贪污或者职务侵占,也是不妥当的。由于行贿和受贿行为是对合性行为,受贿行为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行贿行为的认定,但这种对合犯又不同于一般的对合犯,即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要共犯的关系,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别独立构成犯罪,各自有着独立的犯罪构成和罪过内容,因而在回扣、折扣与贿赂犯罪、贪污罪及职务侵占罪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较为复杂的情况,不可一概认为接受让利的一定构成受贿罪,或者一定构成贪污、职务侵占罪,应当具体分析。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是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而行为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则给予的一方成立行贿,而收受的一方成立受贿。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并非是给予回扣的行为,而只是以明示和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的正当行为,即给予折扣的行为不能成立行贿罪,这部分让利就应当属于对方;如果行为人明知这部分让利是给本单位的折扣并非是给自己的回扣,而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加以侵吞的,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内容显然是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其行为性质也属于贪污或者职务侵占。如果一方的让利行为是明示和如实入账的折扣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对方的让利是给自己的回扣,因而在账外暗中收受的,对于给予折扣的一方而言,显然不能成立行贿罪。对于接受折扣的一方而言,实际上存在着客体认识错误,即将对方给予的折扣误认为是回扣。对于这种认识错误,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应当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即按照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认定犯罪性质,此时,行为人的罪过内容是受贿而非贪污或者职务侵占,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如果一方当事人的让利行为是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回扣的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对方的让利不是给自己的回扣,而是给本单位的折扣,而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等便利条件对“折扣”加以侵吞的,这种情形同前一种情形一样,行为人也存在着客体认识错误,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贪污或者职务侵占。
2.回扣与佣金具有本质区别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如下:(1)回扣的收受主体是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而佣金的收受主体是居间人;(2)回扣的性质是不正当地优惠买方或不正当地答谢买方经办人,而佣金的性质是劳务报酬;(3)回扣只能由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买方经办人,而佣金可以由买卖双方或者一方从自己的利润中支付给居间人。显然,买方经办人从卖方得到的款项,不是佣金。因为买方经办人不是居间人,而是买方的人。买方经办人从卖方得到的款项,只能认定为回扣。
四、医药行业回扣的认定及处理
医药行业回扣的认定较为复杂,须认真分析。通常, 药械商有以下几种回扣和赞助方式:采取直接从医疗机构账面给予药品回扣的方法, 这种回扣数额的大小与购销药品的数量直接相关。按医生开处方单或药品销售单的方式,给医务人员回扣,或支付个别医务人员子女出国留学的费用,此与购销药品相关。药商厂家给予医疗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各种学会、协会)赞助,用于会议、科研、培训等各种活动,往往与购销药品数量无直接关系。
对于第1种方式,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如果违反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实际上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刑法》第387条事业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属于单位受贿的范畴。
对于第 2种方式而言,由于《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163条的犯罪主体由原来只限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规定,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医生利用开处方收取回扣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理由有以下几点:1.国有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医生是事业单位中非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符合此罪“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规定。2.医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药商的回扣。这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医生虽然不直接决定医院的进药,但是由于医生有处方权,如果医生不开药给病人某类药品,则该类药品无法有好的销量,从这个意义上讲,医生通过给病人开处方,间接的决定了药品的销售。因此,认定医生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正确的。3.医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药商的回扣,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侵害了作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的医院的正常管理活动,也侵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客体要件。
然而, 针对第3种情况, 一些医药厂家转变了方式, 以赞助科研项目、学术活动等种种“合法”名义,给予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以“利益”的, 是否都属于受贿呢?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厂商出资与医务人员联合, 进行与本厂商产品相关的临床药理实验、数据统计、病例观察等科研项目的, 即使医务人员直接得到了“加班费”、“辛苦费”、“劳务费”等费用, 或者取得了自己撰写学术论文资料的利益等, 也不构成受贿。在此应将受贿和合法所得区别开来。医务人员或医院管理人员参加由厂商单独举办或者厂商与医疗机构、学术团体、专业协会、卫生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等单位或组织联合举办产品推介会、企业形象宣传会、专业学术会、行政会议、参观考察活动、学习班、学历教育等, 即使得到了会议及食宿费用的减免, 甚至收到了纪念品, 只要不是以订购或使用定额产品为前提, 也不应视为受贿行为。因为参会人员没有直接为厂商谋取利益。医务人员开展科研项目, 参加学术会议、学历教育、考察活动等, 令厂商将相关费用从已经或即将定购或使用其产品的回扣中充抵, 构成商业受贿行为。这种行为看似“正当”, 也没有直接收受“钱财”, 但究其本质, 该利益属于变相的钱财。厂商按折扣价向医院出售产品, 其“回扣”计入医院利润, 不构成贿赂。属于让利优惠行为。厂商与医院合作, 开展科研工作、添置大型设备、增加诊疗项目等, 如果医院得到了 “管理费”、“占地费”、“分成”等利益, 不属于单位受贿。认定时应将暗中收受回扣与正常经营收入予以区别。医院、科室或小组私设小金库, 回扣款不入账, 用于计划外建设, 发放职工福利、组织集体活动等, 属于单位受贿行为。
参考文献
[1]石磊:简论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回扣[J].法学论坛,2006, (5)
论文关键词 介绍贿赂罪 行贿罪共犯 区别
一、介绍行贿罪
(一)介绍贿赂罪的构成
第一,犯罪客体。介绍贿赂罪的客体,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是国家机关的活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有的则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业务行为的廉洁性。虽然介绍贿赂活动可能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种情况也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并非绝对如此。因此,笔者认为犯罪客体应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管理活动,同时还应当包括公职活动廉洁性。
第二,客观要件。介绍贿赂罪主要是指犯罪人为行贿与受贿双者牵线搭桥,为他们创造条件,实际上只是起到了媒介作用。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所追求的最终目的是否能够实现,并不是该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笔者认为,所谓介绍,实际上就是为二者创造条件,行为人主观虽然可能有帮助一方的意图,但是介绍贿赂行为是否能够成功,关键在于行为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周旋,并尽可能地促成这笔交易。如果这些行为不能纳入到介绍贿赂罪的受处罚范围之内,则与设立介绍贿赂罪的本意不相符。
第三,介绍贿赂主体。介绍贿赂罪的主体通常身份较为特殊,即绝大部分与是受贿者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甚至可能是配偶或者子女。若介绍贿赂人是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辩护人或者人,则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笔者认为,由于介绍贿赂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刑法中将单位作为贿赂犯罪主体或犯罪对象的,均有特别规定,比如第《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以及《刑法》第391条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法律之所以对其加以区别,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贿赂犯罪不可任意扩大的有利说明,即单位不能成为介绍贿赂罪的主体。
第三,主观构成要件。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行为人除了要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而且还可能因为非经济利用上的目的,比如同学、亲戚之间,碍于情面而为其进行中间联络,或出于同情而帮其办点事,亦或是想为自己布设一个关系网,然后有机会结交权贵等等。但无论以上何种原因,都不会对其行为性质产生影响,本罪依然成立。
(二)罪与非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认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贿赂的对象专指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同时还包括国有单位委派至其他单位的从事公务的相关人员。若受贿人不在以上行列,则不构成受贿罪,通常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之。
第二,要界定清楚此罪与彼罪。根据刑法之规定,只有行贿情节较为严重时才构成该罪。若行为人仅为口头引见,并未做出具体的撮合行为,因某种原因而导致该贿赂行为没有实施,也不能定罪。从本质上来说,介绍贿赂实际上也是一种居间、中介活动,但与普通的商业居间行为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比如无资格居间以及超越规定的居间等行为,情节较为严重时,可能会构成别的罪名,但和介绍贿赂罪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应当特别注意。
二、行贿罪共犯
所谓行贿罪,主要是指是行为人为谋取一定的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数额财物的行为,其中包括经济往来中的给予行为,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财物数额达到一定上限,或者通过任何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实践中可以看到,行贿罪的主体不一定只有一个人,因此两人以及以上人员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对受贿人进行行贿的行为,称为是行贿罪共犯。
犯罪的构成:行贿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以及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其中犯罪对象实际上就是国家公务人员,即特殊身份的个体。
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为自己谋取一些不正当的利益;以超过一定数量的钱财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收买,并以后者的职务之便为其牟利;严重违反国家及相关规定,通过各种名义给国家工作人员回扣或手续费,即变相地送钱;数额相对较大,根据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解释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数额财物的不法行为,这与受贿的表现形式相一致,而行贿通常又可分成两种基本情形:第一种是行为人主动给对方财物。该种情况下,不管行为人所要谋取的利益实现与否,行贿罪均已成立。第二种是行为人因对方,即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其索要财务而被动地给予。该这种条件下,若行为人因受到勒索而不得不交付财物,则行为人只有在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下,方可以行贿罪论处。相反,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获得所谓的不正当利益,则行贿罪名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中的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一定量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的,应当以行贿论。”实践中,通常将上述规定的特殊行贿行为,认定为是经济行贿罪行为。行贿罪的主体通常是普通的主体,即达到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还要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罪的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行贿人所作出的行贿行为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而且行为人也清楚自己的行为性质,但为实现某种目的仍然故意行之。行贿罪共犯,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行贿者或者受贿者,因此其行为目的在于为某一方提供服务,行贿共犯主观上具有共同谋取与己方密切相关的不正当利益目的,对不正当利益的实现是有强烈希望的直接故意。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
王某是个体建筑企业的老板,没有建筑资质。孙某和张某是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孙某曾是张某的下属人员。王某和孙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并在接下来的交谈中得知,某政府部门现在有一些外资贷款扶贫项目,正在准备招投标,因此二者经过商定,由王某自己去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然后挂靠上参与到这次竞标之中;孙某因与这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人张某相熟,因此王某便请孙某待其找张某帮忙,希望能在这次招标中中标。孙某为此亲自带王某去张某住处,称其和王某“真心”想承接该工程项目,并希望张某能给予一定的帮助,承诺事成以后,一定重谢。张某在清楚地知道王某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依然同意帮助王某中标该工程施工项目。当王某顺利中标后,王某便给孙某5万元以示感谢,同时还拿出来20万元请孙某转交与张某,同样感谢其在这次招投标中为其“出力”。孙某收到王某请求转交的20万元以后,仅将其中的10万元转交于张某,其余10万元归自己所有。
(二)案例分析
在以上案件中,孙某的行为定性问题非常的重要,孙某将王某介绍给工程招标负责人张某,在二者之间起到了桥梁和引见勾通作用,最终使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张某行贿的企图得逞。由此可见,孙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是介绍贿赂,以介绍贿赂罪论之为宜。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的关键在于,孙某在为王某介绍张某后,王某为了表示自己的所谓感谢之情,送给孙某5万元的好处费,并让孙某代为转达好处费时,孙某将王某请求转交的10万元私吞,此时孙所谋取个人利益怎样定性,是否可以定性为“为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帮王某向张行贿,这便成了该案的焦点。
笔者认为,孙某在和王某商定疏通人际关系时,孙某与王某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虽然表面上看当初孙某并未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但孙某在为王某介绍张某时,实际上就是为能够从中获得一定的好处;王某因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因此事前请求张某帮其中标,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王某在本案中所谋取的利益应当认定是不正当利益,孙某的中间行为在本案中也是直接、最关键的,因此也就构成了行贿罪共犯的直接正犯,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行贿犯罪论之。对于孙某的行为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孙某与王某事前通谋,其行为可认定为与王某的共同行为,应当以行贿罪共犯论处。
司法实践中,以行为人是否获得既定利益为标准:帮助受贿并参与分赃的,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帮助行贿并为了谋取自己不正当利益的,成立行贿罪的共犯;帮助受贿但没有分赃、帮助行贿却不是为了谋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成立介绍贿赂罪。刑法存在的价值在于法益的保护,犯罪本质上就是侵犯法益。因此,对于行贿罪来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除为他人谋利外,也应当包括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本案中的王某出于私利之目的,孙某出于为王某谋利之益目的,共同向张某行贿的行为,应当认定孙某为王某行贿犯罪共犯。
企业采购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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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矿产资源 犯罪现状 职务预防
一、当前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现有矿区发案较多
某县发生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案件往往出现在原本就是该县合法矿产资源开采点。发案的单位和个人往往就是拥有合法开采许可证的矿产单位和个人,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于计算。因当地属于国家级的贫困县,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当地乡镇的财政收入较低,财政收入相对依赖或完全依赖矿产资源的开采收入。当地群众的经济来源单一,依靠矿产的开采维持生活,导致当地乡镇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对违法违规开采打击力度不够,群众参与打击涉及违法开采行为积极性不够高,举报线索较少,案件发案后往往已经成为大案要案。据统计,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造成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农耕劳作、日常生活、身体健康。
(二)“窝串案”趋势明显
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都会留下痕迹,犯罪现场很明显。如果没有相关人员配合,不仅违法违规开采难以付诸实施,而且被查办的风险相当高。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中,由于同一矿产开采点监管需要不同部门、不同职务的人来完成,这样为了达到违法违规开采的目的,毁灭罪证,就必须得到上下级,同级及各单位配合协助,相互给予方便,共同形成一个封闭式的完整的犯罪链条。如某县矿产资源领域案件中的“窝串案”,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的情况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直接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
(三)职务犯罪的经济依附性
职务犯罪因当地经济发展不同而有所区别。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商贸活动较为活跃,商业贿赂较为突出,而在一般县城,尤其在偏远山区,职务犯罪的对象集中在转移支付、扶贫开发资金等方面。某县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伴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玩忽职守的案件就显得较为突出。国家公职人员因渎职而放弃行政权力(不作为),或滥用权力,同时还可能伴随着贪污受贿的情形,如索取或收受贿赂并为矿产资源等企业提供便利或保护。根据某县检察院的涉及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调研的结果证明,绝大多数涉及矿产资源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牵连,其中玩忽职守、渎职行为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一个手段行为。造成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大案要案的背后,往往存在职务犯罪的情形。
(四)违法违规时间持续长
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和环境严重污染的案件形成往往已经存在了较长时间,且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长时间的国有矿产资源被盗采没有得到相关单位的制止,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也没有得到相应查处,才会导致矿产单位和个人无所顾忌地以超出采矿许可证的范围毁坏林地和农田。某县下属乡镇石材厂违法超占林地就达到392亩的情况已经持续了数年之久,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严重失职,构成相应的职务犯罪。
(五)作案手段专业化
矿区管理执法人员犯罪行为不仅具有高度隐蔽性,而且由于执法人员本身文化素质较高,熟悉相应法律条文,对自己犯罪行为性质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作案手段相对隐蔽,善于规避法律的制裁,使检察机关查处打击难度较大。某县检察院通过调研发现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多家单位都采取了过措施用于应付核查,但都并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且事发后将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问题推脱为其他部门可以管理,没有联合多家单位统一的查处的能力导致执法困难等借口用以逃避刑责。
二、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统一管理
通过对近年来某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主要在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对矿产资源监管方面的玩忽职守和对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污染方面的环境监管失职的问题。一是负责矿产土地主管的部门,在矿产开采土地现场勘验时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不认真审核,不到实地进行调查落实;二是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违法采矿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三是在负责水土保持监测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到实地去监测;四是个别乡镇干部为了地方利益对矿企违法采矿的行为采取纵容的态度,甚至出现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包庇违法采矿。
(二)缺乏对矿区群众宣传教育
矿产资源管理是系统庞大的社会工程,部分基层乡镇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缺乏对矿产开发管理的经验,没有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一是没有向群众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矿产开采过程中没有对开采的范围和负责单位进行公示,致使群众对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程度较低,发现矿企违法占用农田和环境污染的问题后没有及时制止;二是没有向群众公示有监督管理义务部门的联系方式和责任人,使群众发现问题后不能及时反馈给监督管理部门。
(三)缺少牵头部门和联合执法
一是个别单位发现问题后,特别是乡镇基层组织干部为了个人或地方经济利益,阻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致使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案件窝案、串案的高发;二是在发现违法开采后,个别矿产监督单位玩忽职守,不与相关单位配合联合执法,不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严重的后果;三是负有矿产资源管理多家执法单位信息不沟通造成处罚依据的数据严重不一致或在处罚过程中相互推诿,导致不能及时制止违法开采行为,造成了巨大的国家经济损失,环境破坏难以恢复的严重后果。
三、矿产资源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对矿产资源各个环节的监督
一是对该县矿产资源项目中投标企业的资格会审及开标、评标等环节全程参与,参加资格会审及招投标现场监督场,有效规范矿产资源投标活动,确保矿产资源招投标程序合法化、结果合理化、质量优质化;二是积极开展温馨廉政谈话活动。对矿产资源提前介入温馨廉政谈话,要求矿产资源单位向检察机关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对中标的有关矿产资源企业进行了温馨廉政谈话,并与矿企签订了《廉洁从业承诺书》;三是开通矿产企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绿色通道”。依法高效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前来查询的申请均做到当天受理,当天查询,当天告知查询结果。
(二)建立责任追求制度
当基层乡镇发生涉及矿产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时,只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不能有效防止职务案件的再发,同时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这样才能有效地增强各级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心,要开展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签订预防职务犯罪责任状,扎实做好涉及矿产资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在基层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网。一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没有正确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要求,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采取放纵的态度,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的,要追求其渎职的责任;二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应当一并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当发生职务犯罪时,单位领导在事前预防工作不到位,监督工作没有及时开展,应当向其所在上级主管部门发检察建议,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拓宽群众举报渠道,主动开展预防调查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是一项群众工作,在开展工作时要紧密联系广大的人民群众,依靠广大群众的监督举报,获取矿产资源类职务犯罪的线索。一是要经常深入基层走访,向群众了解情况,动员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二是要积极开展深入群众的法制教育活动,针对矿区居民制作相应廉政宣传知识手册;三是要重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坚持落实每条举报线索,做好举报线索回复工作,提高群众参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四是通过对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走访,深挖细查,排查林业、农业、环保、国土局、矿管、水保等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线索。
(四)采取多部门联合办案
一是要坚持县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与纪委、乡镇机关、森林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扩大获得线索来源,提前进行初步排查,及时提出侦查建议,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要推行“以事立案”的初查方略和建立预防调查工作协调机构,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办案协查、预防合作机制。
论文关键词 文化创意产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检察机关
在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已经越来越成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重点文化产业”豍,北京市也把加快发展文化创意产业,进一步提升文化创意产业在首都经济中的支柱作用作为今后五年工作目标之一。在这样的经济社会背景下,找准自身定位,以切实可行的举措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文化创意产业概念及主要特征
要服务文化产业发展,首先要明确那些行业属于这一产业。2006年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明确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9个大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82个行业小类和6个行业中类被纳入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范围,并建立了包括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等9个大类在内的分类体系。
从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分类来看,这里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销售的、消费的是符号文化即精神文本,也包括与精神文化高度相连的物质产品。这也印证学者对文化产业本质属性的归纳:从本质上讲,“文化创意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豎。
文化创意产业是全球化条件下,文化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经济、文化、科技相互融合发展的具有辉煌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豏。文化创意产业是向大众提供文化、艺术、精神、心理、娱乐产品的新兴产业,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独创性。创意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灵魂,创意经济研究权威约翰·霍金斯对“创意”的阐释:“创意可以被简单地定义为‘有新点子’。有四个标准来衡量一个新创意:它必须是个人的、独创的、有意义和有用的。”而独创性是甲创意区别于乙创意的本质要求。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附加值。文化创意产业不需要消耗太多的能源,只要充分开发人脑中的创意,辅之以现代的产业形态,就能迸发出巨大的创造力和生产力。600万元投资制作的《喜羊羊与灰太狼》创造8800万元的票房收入,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附加值由此可见一斑。
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融合性。创意并不一定能产生商业价值,只有创意经过技术制作、传播操作、管理协调、商品销售等多环节成为一个有商业价值的商业产品,才能产生价值。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文化、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
二、文化创意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
文化创意产业面临版权保护意识欠缺的社会环境。创意文化创意产业是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拥有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获得利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早提出创意产业概念的英国,把创意产业分为“直接依赖于版权的产业”和“主要依赖于版权的产业”,而在文化创意产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都直接把文化创意产业称为“版权产业”。豐在我国,近年来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尚未成为普通公民的共识和价值追求,尤其是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网络侵权行为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而且有的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也较为薄弱,不懂得及时通过专利登记等形式保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澳大利亚学者德霍斯在其所著的《知识产权哲学》一书中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中有这样的表述“在一个主张其享有某一知识产权时,须对权利的客体作具体的说明。说明的方法可以是正式手续(如专利登记),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商业秘密)。这种说明的结果是,通过实际表达形式,产生了一个有着外在形式的实体。”
文化创意产业面临法律有待健全,执法有待加强的法律环境。近几年,我国已经颁布了《著作权法》、《商标法》、《广告法》、《电影条例》等法律法规,初步搭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但是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网络侵权,市场准入、投资主体多元化等问题,仍显得捉襟见肘。在执法方面,专业执法队伍面临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同于社会治安维护,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这方面,文化创意企业成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维权主体,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用于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检察机关在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以北京市首个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处的海淀检察院为例,从2011年4月成立到2012年4月,该院知识产权检察处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91件133人,审查起诉案件86件193人,受理民事申诉案件1件1人豑,这与该院一年4000余件的刑事案件办案量比,比例明显偏低,其中破案率低、法律适用标准模糊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检察机关服务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方式
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要找准自身的定位,树立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的理念,做到在履行检察职能中服务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对区域内文化创意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损害文化创意企业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的打击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加大对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保障文化创意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坚决打击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强迫交易等犯罪,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打击绑架、故意伤害、敲诈等危害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为文化创意企业营造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以综合环境治理工作为突破口,全力攻关。
绿化、美化医院工程。投资对院围进行绿化,拆除本部部分临时用房;门诊和病区大部分墙体进行粉刷。
加大卫生治理。对院内保洁卫生进行招标,选择有责任心、能力强的人员管理,制定严格的卫生考核办法;更换不负责任的保洁公司,并对新聘用的保洁公司保洁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和检查,要求他们在岗期间,必须保证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认真做到垃圾随时清理,一旦被医院综合治理督导组发现问题,立即兑现奖惩。
加大病房秩序管理。减少病房陪床和探视家属过多,病房管理秩序混乱的难题,恢复门禁制度和定点探视制度,从院外聘用一批人员经岗前培训专门从事病房楼的守卫。
实行督导检查和调度会制度。成立医院综合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由两个主管院领导亲自担任医院综合环境治理办公室主任,四名职能部室主任担任副主任,全面负责治理环境卫生、医院安全、文明服务、车辆管理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落实问题工作,并实行逐级领导分工责任制,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到人,奖惩到人。
加大医院车辆管理。重新规划了停车位,设立了明确的停车指示标识,并加大车辆疏导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安排业务熟练的车场管理人员对重点部位进行时时疏导;并根据车位动态管理情况适时采取门禁制度,缓解了车辆出入困难,车辆摆放无序的问题。为保证为患者就诊提供便利,医院还鼓励职工做公交车上班,把车位让给患者。医院三层停车场预计年底完工,随着2009年外科手术大楼的竣工,地下停车场也将启用。
开展创建无烟医院活动。在医院开展禁烟活动,成立禁烟小分队进行日常督导劝烟活动,医院开展无烟医院活动。力争10月前真正创建成为无烟医院。
二、以解决患者反映看病、住院困难,加床情况严重问题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
缩短患者就诊时间,增设门诊窗口。限期6月底前,想尽一切办法限期为门诊窗口增设提供最快、最有力的支持,保证了医院增设7个窗口6月底前全部完成,医院住院收费处改造工程力争年底完成。
完成手术外科楼的项目建设和*新城医院项目规划。增加床位450张,手术间21个。可增加建筑面积41700平米,部分手术间采用混合式,将手术室和导管室安置在一起,统一管理,这在国内是独创的。做好*新城医院项目规划,力争年内开工,新院区占地300--350亩,建筑面积30--40万平方米,地下两层,与一个商业街融合,投资38.5亿,床位设置2000--2500张,三年内完成一期工程,床位1000张,全部工程预计在5年内完成。配置临床、科研、教学功能。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百姓看病就医问题。该医院建设坚持设计新颖、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环境优美、方便就医、科学经济原则,吸取当今医院建筑最新的建设理念,体现现代化、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和节能环保,建成一座“二十年领先、五十年先进、一百年不落后”的庭院式、花园式具有国际水准的现代化综合医院。目前我们有2台MRI、3台CT、B超8台,很大程度上缓解看病拥挤、等待时间长的压力,今年还要添置亚洲最好的PETCT,陆续还要购置256层CT、X刀、√刀、LIS刀、加速器等设备,使设备群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态势。另外考虑在南湖配备一个以康复、休闲、保健、查体为一体的别墅型的康复医疗中心。五年后,一个大综合、大专科、多中心的现代化医院落成,有*特色的科学发展示范医院在*工人医院建成,形成国内最大的医疗集团之一。
加快集团化建设步伐,提医院集团内涵质量建设。确立了二级医院的发展方向,根据二级医院专业特色,第一医院继续发挥“济困医院”的作用。第二医院已朝着脑专科医院的方向发展。康复医院不断挖掘“大康复”内涵,为全市残疾人和特定病人群的健康做好保障工作。目前技术力量得到提升,病源增加。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新建许庄南里、蓝天楼、南厂工房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站达到23个。全年社区卫生服务总量为141*1人次,同比增长5%。门诊总服务人次为8.9万人次,同比增长13.98%;门诊均次费用由52元降至35.73元,下降了45.54%。
积极开展门诊预约挂号工作。开展网上挂号和门诊预约工作,科学安排患者就诊时间,环节医院门诊压力。
预计年底前在门诊完成“排队叫号“系统”的建设。
三、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突破口,打造患者满意的科学发展示范医院。
抓教育,提高主动服务患者意识。坚持从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入手,以“尊重患者,关爱患者、方便患者、服务患者”的人文服务理念引领大家,组织全院职工学习工学习职业道德规范和文明规范、并用身边的“新*十佳白衣天使”事迹教育大家,使职工主动服务患者意识不断增强。
抓讨论,深化医患换位理解。结合科学发展观活动,组织开展了“假如我是一名患者”换位思考大讨论活动。窗口单位组织开展“假如我是一名患者排长队、取药难、交费难、办出入院手续难”的大讨论活动。通过进行换位思考,认真查找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方面与“尊重患者、重视细节”服务理念、与患者对医院要求存在的差距,增强了优质服务的自觉性。
抓规范,深化制度建设。以大力推行语言、仪表、行为、秩序、环境五种规范为标准,倡导人性化服务,加强电话回访,促进医患沟通,增进医患理解。此外,医院实行了病历质询制度,对受到投诉的科室举行病历质询会议,要求科室或受投诉个人进行解答。
四、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为突破口,加大治理力度。
实施大处方点评公示制度。对于药品比例占总收入的前十名和负担水平高的进行公示,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严格控制药品比例、抗生素比例和平均住院日等重点指标,规范了医疗行为。
强力降低药品比例。对超出医院药品比例规定的科室,严格实行行风办和支部书记找科室和个人谈话制度,并坚持严格的绩效扣罚制度。
认真落实惠民政策。采取为特困患者按比例减免医疗费用,定期下乡义诊,免费送医送药,对见义勇为患者实行费用减免,节假日免收挂号费用等措施。
五、以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为终极目标,深入推进医疗管理体系建设
医疗方面,加强基础质量建设。每季度进行一次三基理论考试,一级医生全部参考,二级、三级医生参考人数也要分别达到80%和60%以上。加强对病历质量的检查,实行科主任----二级医生----一级医生对所有病历逐级审查,病案室对全院病历进行审查,医务部和院专家组进行抽查,确保病历质量。严格控制药品比例和抗生素比例,调整科室药品比例标准,每月对各科用药情况进行通报,对用药比例过高的科室和个人予以通报和扣罚。将医疗质量分析评价制度和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应用于临床科室,保证三级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的落实。对临床科室进行医疗质量专项检查,重点考查临床路径、病例分型、床位使用率、病历书写、三级查房、合理用药情况,每月召开质量评估会,争取使我院医疗质量有较大的飞跃。深入推广以临床路径为基础的全程病例管理模式,继续提高服务质量;强力推行11种单病种质量费用综合管理,降低患者医疗费用。继续实行病例分型管理,通过分析病例的CD率、优良率、质量均值、贡献值等综合评判病例质量,评判科室医疗质量和诊断治疗效果。建立门诊排队系统,完善门诊病房识别系统。
护理方面,积极倡导人性化护理、无缝隙护理。以和谐护理为主题、以安全护理为目标,完善兼职社会工作者的职能;制定护患沟通制度,规范护患沟通内容,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开展护士礼仪宣讲活动,评选“和谐护理”病房和护理服务明星,树立工医护士良好的职业形象。不断深化护理细节管理和规范护理管理流程;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完善护理时数在基础护理中的研究,提高病人满意度。完善护理教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护理部-护士长-带教老师为一体的护理教学三级管理网络,继续实施护士规范化培训及护士在职继续教育方案,在ICU、急诊抢救室成立护士培训基地,强化专科护理特色培训;大力开展护理技能大练兵,积极开发护理新业务新技术,增强科研意识,力争年内取得科研成果1-2项。
六、以实施科教兴院战略为核心,深入推进科研教学精品建设
加强学科线及重点学科建设。发挥烧伤整形医院、心血管病医院和脑科医院在省内的学科优势地位,巩固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将急救、骨科、肿瘤外科、创伤等专业学科作为未来几年的亮点来打造。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重点学科带头人培养。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带头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定向培养方案,搭建让学科带头人发挥才干的舞台;每个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承担1-2项科研课题或开展1-2项新业务、新技术;对高学历人员明确目标和任务,争取20*-2009年全院发表SCI收录论文5-10篇。制定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设立“科技人才发展基金”,用以鼓励和支持年轻科技人才的继续教育、重点课题研究和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继续加大对科技创新的奖励力度,以鼓励科技人才开展新技术、新业务。
加强教学精品与名牌建设。力争在短期内获得高等级教学成果1-2项,申报教学研究项目2-3项;关键技术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教研室主任、科室主任必须讲授临床课程重点内容。加强科研项目的跟踪管理,对“20*、20*年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进行阶段评估,对按计划进行并有阶段成果的项目,医院将继续支持并择优推荐上报省、市级科研立项,否则予以撤项并收回经费。开展多种形式的继教活动,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实行学术报告制度;继续开展国家级、省级继教活动,同时重点开展旨在加强各科室沟通交流的新形式的学术活动。总结“十五”以来在临床医学教育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争取河北省卫生厅科研立项。
七、以实行模块式管理为主线,深入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
人力资源与组织行为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三级岗位重新设定,进行竞聘上岗;重点解决临床一线护士的配备问题;完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清退自聘临时工。
绩效管理。完善病例分型管理应用于绩效管理的作用。继续从规范医疗流程、提高医疗服务、开展科研创新、增加经济效率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建立按岗取酬、按工作量、工作质量取酬的分配机制。加大对医疗安全、医疗质量、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医疗收费、医保违规、环境卫生等方面监测指标的单项绩效力度,全方位促进医院工作。
后勤管理。重点向集约化管理转变,加强对各类设施的维修和煤、水、电的管理,在节能减排方面下功夫;成立后勤服务中心,继续探索营养膳食部新的改革方案,成立车辆管理维修中心、洗涤加工服务中心和保安服务中心,实行经费包干,责任考核,逐步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
财务管理。强力推进全成本核算,减少财务的跑冒滴漏,努力降低百元耗材和药品比例,加强现金流管理、负债管理,继续实行流动预算和盈亏平衡分析,构建科学的财务管理体系。
八、以打造特色科室文化为重点,深化医院文化建设。
以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医院活动为契机,继续打造优势文化,重点作好科室文化建设。组织科室挖掘、提炼富有科室特色的文化,进行评比活动;统一病房VI设计,聘请专业人士为科室制作宣传展牌;围绕医院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不断丰富群众政治文化和精神生活,从医院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形象文化、廉政文化、娱乐体育文化等方面打造医院文化精品。
九、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惩防长效机制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按照上级纪检和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扎实抓好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以学习宣传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良好风气为重点,继续学习贯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廉洁自律等教育,努力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继续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考核,严格监督,维护党的纪律,促进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树立廉政形象。
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为重点,深入开展行风、党风建设工作,并努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20*年要以深入自查自纠、建立长效机制为切入点,抓好热点岗位、重点人员、重点工程、重点领域的长效治理,保证廉洁行医、廉洁从政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结合医院外科手术大楼建设重点工程的特点,有效开展廉政监督和效能监察,为把大楼建成优质、高效、节约、廉洁工程提供保障服务。抓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预防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推进党的建设
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创建学习型医院、学习型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创新学习机制上入手,将创建学习型医院与创建学习型党支部有机结合起来。在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基础上,完善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推动学习型党支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增强党员终身学习、团队教育的理念。
进一步抓好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努力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院领导干部的学习,将按照党委制定的学习计划,并结合本职业务和工作分工作出安排,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学习,使党委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
坚持“”制度,突出实效性,提高组织生活质量。针对形势、任务和党员的思想实际,坚持开展党课活动,加强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抓好新发展党员预备期考察及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和办事公开制度,开好各级民主组织生活会。
进一步抓好党员和职工的学习。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好党员和职工的学习,党员学习计划每季1次集中学习,每月一次自学,科室职工学习每月二次,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学习,寓学习于各种组织和活动之中。
十一、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改善职工工作和患者就诊环境。为患者和职工分别办五件实事:
为患者办的五件实事:
第一,建立济困基金,全部用于贫困患者的减免,并继续实施挂号费、床位费的减免。
第二,建立绿色通道,保证无钱的急危重症患者先行得到救治。
第三,建立排队系统,缩短患者就诊等候时间。正在落实中
第四,成立门诊会诊中心,提高门诊病人三日确诊率。
第五,坚持免费为门诊空腹采血病人提供早餐,为特困群众实施两免三减服务。
为员工办的五件实事:
第一,制定标准,解决部分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已安置19名职工子女就业。
第二,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继续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在职人员人均薪酬由年2.19万元增长到6.*万元,增长了3.84万元。
第三,继续关注职工及家属的身心健康问题。投入近100万元为职工过生日和健康查体,对住院职工及家属进行慰问,为放射人员进行查体及疗养。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密切关注新的医改方案出台,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医院。全院各项工作严格按照二级医院管理评价标准展开,严抓制度落实,规范服务行为,强化环节质控,深化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硬件建设,不断深化人才建设、行风建设,大力推进学科建设,培育特色优势,达到院有特色,科有重点,人有专长,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强力推动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实现医院稳健、快速、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全面完成市卫生局下达的各项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力求门诊60000人次,住院4000人次。
2、积极组织申报、创建国家二级综合医院。
3、开展新技术、新项目10项,申报科研成果2项。
4、深入推进人才建设,引进专家、学术带头人2—3名,选派地市级以上医院进修技术骨干10名。
5、大力强化学科建设,初步形成1—2个在区域内有一定竞争力的特色专科。
6、全面深化人员聘用工作和综合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推行绩效考核方案,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内部活力,提高职工待遇。
7、加强硬件建设,规范参加设备招标采购,引进螺旋CT、电子胃镜、呼吸机等万元以上设备8台件,完成病区“三个中心(中心供氧、中心负压、床头呼叫系统)”建设。
8、积极推进医院文化建设,凝聚团队合力,提升品牌形象。
9、继续开展中医深入病房工作,优化整合中医资源,发掘中医潜力,培育中医特色,提升中医优势,适时开设中西医结合病房。
10、继续加强行风建设,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
11、严格执行药品、卫材、试剂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积极开展临床药学及新药推介工作,推进合理用药,优化医药结构。
12、贯彻卫生法规,完善防范措施,保证四项安全(医疗、财经、治安消防、信息),创建平安和谐医院。
13、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确保全院计生合格率100%。
14、偿还债务150万元。
三、重点工作
㈠加强质量建设,提升综合实力
质量决定成败,特色打造品牌。在医疗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找准特色,发展优势,打出品牌,对医院迎接挑战、抢抓机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年我院将继续致力于质量建设,大力实施“出名医、建名科、办名院”的“三名”战略,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力推动医院综合实力的提升。
1、学科建设。组织专业人员认真考察区域内医疗卫生市场动态,立足院情,放眼未来,仔细论证,确定专科,明确发展重点,拟定发展规划。对特色专科,实行“四优先”(即硬件改善优先、人员配备优先、进修学习优先、对外宣传优先),集中主要精力使特色专科先在区域内打出品牌、形成影响,成为医院综合效益增长的突破点,同时兼顾公平,保持协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医院整体业务能力和综合实力的提升;并加大对论文、科研成果的奖励、扶持力度,激发广大医务人员开展临床科研的积极性,提升医院整体学术水平和知名度。
2、人才建设。⑴做好专家、学科带头人以及成熟技术人员的内引外联工作;加大专科人才培养力度,选派青年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定期组织考核,进修归院后签订年度责任目标书,鞭励干事创业;同时开发利用好现有培训资源,通过临床示教、专科讲座、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急救演练、远程教育等方式,发挥好专家教授的传帮带作用;⑵健全医务人员技术档案,实行个人专业知识考核和技能水平追踪制度;建立专科人员带教责任制,与高资历技术人员签订带教责任书,明确带教任务,由医务科、护理部等职能部门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带教双方绩效考核指标。
3、医疗质量。不断完善院科两级质量管理体系,强化环节质控,狠抓医护核心制度落实,大力开展“三基三严”培训、医疗安全教育、医护文书书写竞赛、技能操作竞赛等活动,病区各科进一步强化三级医师查房制度,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住院医师中大力开展“三个七”活动(掌握本科室七种常见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掌握本科室七种常见病的治疗指南,掌握七种诊断方法),规范服务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4、服务质量。各职能科室进一步前移职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提高服务效能;门诊服务流程进一步简化、优化;门诊一站式继续充实服务内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注重沟通艺术;病区各科继续深入开展“服务明星”评选活动,每月组织评比,成绩与本人当月绩效工资挂钩;总务后勤积极开展“服务标兵”评选活动,从月巡查次数、服务态度、服务时效、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综合考评,营造人人讲服务、人人比质量的良好院风。
㈡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内部活力
按照权力下放、层级负责原则,赋予各科室更大的自主管理权,主动顺应医院战略发展需求,深入推进、不断强化人员竞聘定岗工作制度和各科室综合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服务质量、经济效益、业务数量等多种因素统筹考量,打破平均主义,充分酝酿、积极推行绩效考核方案,进一步增强全员危机意识、履责意识,充分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创新管理机制,激发内部活力,推动各项工作稳健快速发展。
㈢对照二级医院管理评价标准,组织分解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