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5 1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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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因果关系原因和条件内外因关系逻辑
破坏分子发现炸药仓库的守护卫兵在后半夜两次交接班时警惕性较差,遂利用这一疏漏,接近仓库点燃引爆物引发仓库爆炸,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的行为无疑是仓库“爆炸”的原因。有人认为,保卫工作的“疏漏”也是“爆炸”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还有人根据内外因原理认为,“炸药能够爆炸”(具有爆炸的性能)是内因,破坏分子“点燃”引爆物是外因。内因是根本的、决定性的原因。如果仓库内存放的只是一堆石子而没有炸药,就不会出现爆炸的结果。这一说法看似可笑,但与所说的“温度不能使石头变成小鸡”的例子是颇为类似的。
人们普遍认识到,现实中的因果关系是复杂的,存在“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况。人们还从不同的角度把原因分为“直接—间接、主要—次要、重要—一般、偶然—必然”等等。但由于这些划分标准没有给予严格界定,这就引起许多不必要的争议。本文试图通过对概念进行严格定义,建立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作出解释。
一、基本因果关系模型
哲学上把现象和现象之间那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叫做因果关系,其中引起某种现象产生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起”和“被引起”却有大不相同的看法,结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因果关系表述形式。但是表述越是复杂,越容易出现模糊和混乱,给地认识因果关系造成困难。所以对因果关系,学界至今还没有建构起比较完整的框架。
笔者以为,要想在因果关系上有所突破,应当借用数理逻辑的思想,从基本假设和定义出发,建构起“基本因果关系模型”(理论),以此为基础对复杂因果关系给予解释。
作为建构模型基础的基本假设和定义,都必须从现实世界中归纳出来。模型本身,也应当反映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学研究的主体(基本单位)是个人,研究的是人的活动(体现了与外界的关系)。笔者从经济学得到启发,把通常所说的“事物”分解为动态的“事”和静态“物”两类。“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事”则是“物”的动态变化过程,它体现了主体“物”之间的关系。所以,“事”是由“物”参与产生的,而静态的“物”则可以独立存在。
但是为了利用人们熟知的哲学术语,我们做如下定义:
静态的“物”叫做“事物”,是哲学研究的主体,用A、B、C等表示;“事物”的变化叫做“现象”,是哲学研究的内容,用A、B等表示;“引起”用“”表示;A现象“引起”B现象,即现象A是结果B的原因,用“AB”表示。
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因果关系可以用开关的“开、关”与灯泡的“亮、灭”来表示。我们用导线把电池、开关、灯泡三个元件串联起来,构成一个简单电路,静态的开关、灯泡、电池、导线就是“事物”,开关状态的变化(开和关互变)与灯泡状态的变化(灭和亮互变)就是“现象”。“开关由关到开”与“灯泡由灭到亮”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开关开”与“灯泡亮”(或“开关关与灯泡灭”)就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可以用符号“AB”。我们把它作为“基本因果关系”的模型。下面就以“基本因果关系”为基础,讨论现实世界中复杂的因果关系。
二、区分原因和条件
我们把与结果发生有关的所有先前情况统称为“先前因素”,探索因果关系就是要确定哪些(个)先前因素是原因,哪些先前因素是条件。
与因果现象实际发生的过程正好相反,人们在探讨因果关系时往往是先知道结果,而后才去探讨其原因,这一过程称为“执果索因”。“执果索因”中必须利用“逻辑推理”,推断哪些现象可能引起结果的出现。
如果几个现象必须全部出现,结果才出现,即对于结果来说(注意,是对于特定结果来说的),这些现象缺一不可,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串联现象”;如果几个现象中只要有一个出现,结果就必然出现,那么这些现象就称为“并联现象”。“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是相关现象的两类基本关系。串联和并联“混合”的现象,可在此基础上,本文从略)。在一个电路中,串联开关的每一个都必须“由关到开”,才会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串联现象”;类似地,并联开关只要有一个“由关到开”,即可出现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灭到亮”的结果来说,并联开关的每一个“由关到开”的现象,就属于并联现象。
我们之所以强调“对于特定的结果来说……”,是由于对于不同的结果来说,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根本不同。例如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任何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都可以引起这一结果,所以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串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并联现象”。同理还可以得出,对于灯泡“由亮到灭”来说,每一个并联开关“由开到关”的现象,正好属于“串联现象”。
在强调一遍,“串联现象”和“并联现象”的划分,是在“执果索因”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结果的现象从上进行的划分,而现实中究竟是哪个现象“引起”了结果的发生,则必须从其它方面入手解决。为此,我们必须引入时间因素(参数)。
我们先研究“串联现象”。假设有n个“串联现象”,我们对它们发生(成就)的时间次序进行排列,分别为第1、2、3……n个现象。由于对结果现象来说,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而直到第n-1个现象出现,结果都没有发生,即它们都没有“引起”结果发生,所以都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而第n个现象一出现,结果就发生了,根据“因果关系定义”,它就应当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其它n-1个现象则只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同理,“并联现象”中任何一个现象的出现都足以引起结果的出现,所以并联现象中最先出现的那个现象就“引起”了结果现象的出现,所以它就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可见,时间因素对于因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认为,从逻辑上说,原因和条件并无区别(因为逻辑不考虑时间因素)。只是由于它们出现的时间次序不同,才区分出“原因”和“条件”。
三、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
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与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区别是,逻辑推理不考虑时间因素,而因果关系却必须考虑时间因素。例如“父母结合”后“生出儿子”,在因果关系中,“父母结合”是原因,“生出儿子”是结果,二者不能颠倒。但从逻辑推理上说,男女结合却不一定能够生出儿子;反过来说,只要有“儿子出生”这一“条件”,则必然能够推出“父母结合”这一结论。写成逻辑推理形式,就是“因为儿子,所以父母”。由于有人把“因为……所以……”框架下的逻辑推理都看做“因果关系”,结果儿子倒成了父母的原因,闹出大笑话。从这一情况可以看出,用“因为……所以……”形式表述的关系,也可能不是因果关系。
2、逻辑推理的条件是有限的,而在任何一个因果关系中,“条件”实际上是无限的。在逻辑推理中,有时一个条件即可推出一个结论,有时多个条件才能推出一个结论。但即使多个条件推出一个结论,这些条件的个数也都是有限的。但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却大不相同,与结果现象有关的条件实际上是无限(多)的,无法把它们穷举出来。例如在我们的简单电路中,导线的性能,元件的材料,以及是谁拉动了开关,他为什么要拉动等等,都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情况。在研究中,我们只能够限定范围,对那些“不言而喻”的条件也只能“略而不提”,对那些超出界限的情况也不再研究。总之,现实中“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要比逻辑推理中的“条件和结论的关系”复杂许多倍。
3、逻辑推理中(主要指演义推理),条件必然蕴涵结论;但在因果关系中,原因并不必然蕴涵结论,而只有在“条件”都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原因的出现才引起了结果的发生。例如在电路中,n个串联开关中,只有在前n-1个开关都发生了“由关到开”的变化之后,即在特定条件都已经“成就”之后,第n个开关“由关到开”才能够成为灯泡由灭变亮的“原因”。如果我们预先把n个开关进行编号,或者设想它们的颜色各不相同但功能完全相同,最后一个发生“由关到开”变化的那个开关是红色的,那么只要前面n-1个开关中只要有一个没有发生“由关到开”的变化,那么红色开关“由关到开”的变化就并不能“引起”灯泡由灭变亮的结果。所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个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都是特定的原因引起了特定的结果。也许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在实验室中可以严格限定条件),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才是确定不变的:相同的原因必然引起相同的结果,不同的原因引起不同的结果,就象人们在白开水中加入砂糖则必然使白开水变甜,而加入食盐则会使白开水变咸一样起清楚明确。通常人们认为,“同果必然有同因”,“异果必然有异因”,这一原理也只有在实验室条件下才是有效的。
4、因果关系是“现实”关系,只有在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已经发生之后,我们才说,原因A和结果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逻辑推理”是一种“理论”推导,它不需要任何现实性做支撑,条件就必然蕴涵结论。演绎推理的逻辑结构是:
若A包含于B,并且B包含于C,则A包含于C。就象初等数学中A<B并且B<C,那么A<C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却不具有这种传递性。即A是B的原因,并且B是C的原因,却不能得出A是C的原因。即结果原因的原因,不是结果的原因,就象西欧封建中的等级关系那样: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
当然,也有人把原因的原因看作结果的原因,就象我的祖先的祖先,也是我的祖先一样。但如果这样理解因果关系,那么秦始皇统一也许就是两千多年来一切社会事件的原因,一切事物的最终原因就都是界本身。这样理解因果关系,就丧失了研究的意义。如果严格套用因果关系定义,可以看到这些理解并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理论必须符合现实,它才能够解释和预测现实。逻辑推理尽管是理论上的,也许正是由于它是理论上的,所以可以用于推测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由现实予以证实和证伪。实际上人们也正是这样利用逻辑推理来探索因果关系的。结果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经常把因果关系中的“结果”与逻辑推理中的“结论”相混淆,例如有人把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的结论称为“结果”。问“杀人案有结果了吗?”答曰“有,是张三谋财杀人!”这里的所谓“结果”,实际上是指找到了“杀人结果”的“原因”,它应当属于逻辑推理的“结论”而不是现实中因果关系的“结果”。再如我看到李四到就诊,由于就诊人都是因为有病,所以我就可以根据李四就诊推断他患了病,既由“就诊”这一条件得出了“有病”这一结论。但在平时,我们会说“因为我看见李四就诊,所以李四有病”。这样的表述,“就诊”好象成了“有病”的原因,正好颠倒了其中的因果关系。所以我们在分析“因为……所以……”这样的表述时,一定要搞清它是逻辑推理,还是因果关系。
四、复杂因果关系
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会说,有时出现“多因一果”,有时出现“一因多果”,还有时出现“多因多果”。我们应如何看待这些情况呢?
1、“多因一果”关系分析:
从逻辑上说,多个条件得出一个结论的情况很多,但只要引入时间因素“降到”现实中来,可以看到所谓“多因”,实际上只有一个是原因,而其它因素都是条件,就象串联开关和并联开关中只有一个的变化是原因,而其它都是条件一样。还有一个简单例子是有人认为“父和母都是儿子的原因,并且不分先后次序”,即两个原因“引起”一个结果。但这是由于没有正确概念产生的缺陷。严格说来,原因现象和结果现象都应当是动态的,而父、母及儿子都是静态的“物”,不符合“原因”和“结果”的要求。父母的“结合”与儿子的“出生”才是动态“现象”,它们才符合因果关系定义的要求。所以正确的因果关系表述应当是,“父母结合是儿子出生的原因”,原因和结果之间仍然是“一因一果”关系。
另外,笼统地看待结果却具体地探索原因,也会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例如,笼统地认识,会得出“社会秩序混乱”这一结果,应当说这是一个非常宏观的“现象”。如果在同一层次上分析原因,应当有一个宏观的术语表示“原因”。但实际上,到现在人们甚至还没有试图用一个宏观术语来表述这一宏观原因,于是只好谈论(许多)具体原因,由于具体原因很多,实际上无法统计,人们注意到这一情况,所以认为“多因一果”情况大量存在。但如果在同一层次上认识,就可以认为“社会秩序混乱是人的活动造成的”。只要在同一层次认识问题,就仍然是一果一因。
还有一种复杂的因果关系“链条”(一连串的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中间环节中出现的“结果”都作为最后结果的“原因”,于是就出现所谓的“多因一果情况”。例如,人们往往把一个人所有的“直系祖先”都看作产生这个人的“原因”。但是如前所述,把一个人的“出生”作为结果,父母的“结合”应当是原因,而祖父母的结合则是“父亲”出生的原因,外祖父母的结合则是“母亲”出生的原因……
有人认为2004年美国总统大选时,布什战胜克里而连任总统,是亿万选民投票的结果,其中每一个投布什选票的选民都是布什当选为总统这一结果的“原因”。所以是亿万原因引起了一个结果。但如果我们引入时间因素,设想每个选民在不同的时刻投票,那么决定选举结果的是其中某一个选民的选票,他的票使克里的支持者再没有反败为胜的可能,他的投票才是布什当选总统的“原因”,而此前投票的其他选民则只是这一结果出现的条件(尽管也是非常必要的条件),此后投布什选票的选民,实际上在“布什当选总统”这一结果现象中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把选票总数作为“结果”,当然每个选民都起了作用)。但在这一事件中,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所以也没人进行这一分析。
2、“一因多果”关系分析
“一因多果”的情况与“多因一果”的情况正好相反。首先,现实世界中存在连续因果关系,人们往往把最初因果关系之后,结果作为原因又引起的结果都看做最初原因的结果。例如一个(对)祖先可能有许多直系后裔,如果把每个后裔都作为“结果”,就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
其次,宏观地认识原因而微观地认识结果,则是“一因多果”的更为普遍的情况。例如把世界上“人口太多”看作原因,它当然会引起许多具体结果。因为人口有几十亿,每个人都要活动,都会引起相应的结果,于是也出现一因多果的情况。一因多果可以用宏观模型“总电闸断开”与“每个用电器停电”之间的关系表示。这显然是在不同层次上认识问题造成的。如果我们限定在同一层次上分析问题,就可以说,“总电闸断开”是原因,“全局停电”是结果,仍然是一因一果的关系。
3、“多因多果”关系分析
“多因多果”的现象,实际上是一因一果关系的复合。只要从结果中分解出单一结果,则不难在原因中分解出对应的单一原因。例如,厨师在做汤时使用了很多作料,汤的味道鲜美可口。鲜美可口的味道是由许多单一的“味道”组合而成的,我们可以把它分解为单一味道分别加以。我们假定该汤的味道有苦、辣、酸、甜、咸五种,再分别探讨,这五种味道是如何产生的。也许我们发现做汤前只加入了两种调味品,即食盐和五香粉。食盐是单一调味品,它产生了“咸味”;但五香粉是一种混合物,它由几种调料混合而成,只要再继续分解,就可以找出是哪种物质产生了苦味,哪种物质产生了辣味等等。于是在“物质”和“味道”之间就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
五、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的不同认识和定义
我们前面是从上对因果关系进行定义的分析的,但是不同学科对因果关系往往有不同的定义和认识。最典型的就是“上的因果关系”和“现实中的因果关系”就大不相同。
例如,果园主人为了防止有人偷果子,故意喷洒了巨毒农药,导致偷果子的人中毒死亡。按照我们的严格分析,对“死亡”来说,“喷洒农药”、“偷果子”、“误食”是“串联现象”,最后一个现象“误食”,应当是死亡的“原因”,而“喷洒农药”、“偷果子”则是因果关系发生的相关条件。但在法律上,追查责任的标准是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由于果园主人违反了农药使用规定,主观上有过错(民事上不分故意和过失),所以就认为果园主人“喷洒农药”的行为与偷果人中毒“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于是判决果园主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对付老鼠,我们可以从市场上购买一个鼠夹子,放置在老鼠经常出没的地方,最后确实逮住了老鼠。对于这一结果来说,我们往往说,“安放”鼠夹子的行为是原因,“逮住”老鼠是结果。但这样说并不严格符合“因果关系定义”。根据我们的分析,“安放”鼠夹子时,结果并没有发生,所以不应该是引起结果的原因。最后的因素是老鼠“接触”到了夹子鼠,它才是引起结果现象发生的原因。
在法律上把有可能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况都称为“原因”。例如在公路边挖沟修管道,没有作出明显标记,致使晚上骑自行车经过此处的行人摔倒。如果行人是正常行使无过错,就认为挖沟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尽管按照因果关系定义,行人的行为是原因,而挖沟只是引起结果发生的有关“条件”。
六、回到问题
利用因果关系基本模型,可以对日常生活中与因果关系有关的情况作出分析和解释。例如所谓的主要原因,是把“条件”都作为原因,根据它的重要程度所作的区分;间接原因,则是原因的原因或条件的原因而已;偶然原因是考察原因(或条件)的来源,把来源“偶然”的原因称为“偶然原因”;根本原因是探讨原因的原因,直到在特定范围内无法再继续探讨为止。有人把根本原因称为“终极原因”,但是如前所述,如果不限定范围,任何事物的终极原因都是界本身。所以脱离一定范围,终极原因的探讨就毫无意义。
学家总想探讨社会的终极原因,这一想法是值得赞赏的。但是既然要探讨终极原因,就应当限定范围,确定探讨到什么程度为止。美国学家诺思就探讨到“人口的自然增长”。应当说,在社会的界限内,这一原因确实可以称为“终极原因”,因为再往前探讨“人口自然增长”的原因,就是人的生物属性,这就超出了社会科学的范围。笔者认为,古代社会的长期停滞根源于特定的地理条件,也是归结到在社会科学范围无法解释的界限为止……
还是回到我们的炸药仓库爆炸的问题上来吧!在炸药仓库爆炸事件中,根据我们已经阐述的原理,破坏分子“点燃”导火线的行为应当是原因;“炸药能够爆炸”是“不言而喻”的前提条件。保卫工作的“疏漏”,是一个持续存在的因素,所以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分析。首先,它被破坏分子发现,使他产生了引发爆炸的特定目的;其后,在破坏分子具体实施爆炸时,又被其直接利用接近仓库。从激发了破坏分子的犯罪目的看,保卫工作疏漏是条件的原因,也可以称为“间接原因”;从被破坏分子利用接近仓库的角度看,保卫工作疏漏又是仓库爆炸的直接“条件”。
“内因外因”则是以某一事物作为界限,把界限内的各种因素(条件)都称为内因,把界限外的事物都称为外因。笔者以为,把内因看成主要的、第一位的原因,也许在人们发挥主观努力上具有作用,但却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科学分析。用所谓“内外因关系原理”解释现实生活,则往往闹出大笑话。例如用石头去砸鸡蛋,结果当然是“鸡蛋破碎”。在“用石头砸”和“鸡蛋破碎”这两个现象中无疑存在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说“砸”是“碎”的最直接、最主要、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而没有人把“鸡蛋本身不够坚硬”作为“鸡蛋破碎”原因。
关键词:技术垄断技术扩散跨国公司
在经济和知识全球化中,国际先进技术的拥有者通过国际性的技术垄断,抑制了先进技术的扩散,增强了对技术和产品市场的控制力,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取高额利润。而对作为技术引进方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国际技术扩散作为其技术进步的重要外部途径,不仅在静态意义上提高了其技术存量水平,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削弱国外的技术垄断优势,而且在动态意义上通过各种途径和机制促使其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以及创新机制的形成,为破除技术垄断和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可能性。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在政治和经济山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其实施的各种国际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机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
一、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的冲突
国际技术扩散和国际技术垄断对技术拥有方和技术引进方各自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因此,国际技术扩散与国际技术垄断之间必然存在对立与冲突。
1.国际技术垄断限制了国际技术的扩散
发达国际为维持在技术上的垄断优势,最终实现其在军事和经济上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绝对优势,通过立法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出口进行严格的限制,并采取技术壁垒等严密的高新技术保密措施,强化对技术输出的控制、抑制技术的转移,致使后者无法获取某些核心技术。根据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发达国家在研制出新技术初期,是严格控制其专利技术的,总是先在国内生产,以便获取高额利润,随后才会一步步将已经落后的技术扩散到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目的只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除了发达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等垄断措施直接抑制技术扩散外,国际技术垄断的主要途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跨国公司经营——在全球化中表现出新的趋势,这不同程度地抑制了国际技术的扩散。
(1)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是增强国际技术不可缺少的因素。缺少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性的技术垄断就难以形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国际技术扩散,充分利用和吸收国际先进技术,缩短本国与发达国家以及当地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差距。因此,为抑制国际技术的扩散、增强其技术垄断力量,国际技术垄断者极力促进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协定的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作为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从东道国来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将因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降低或丧失其仿制产品的能力,而在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时不得不付出昂贵的费用,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利用国际技术扩散的成本。
从技术垄断方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降低了技术溢出的可能性,增强了特定技术的垄断优势,延长了其垄断利润的获得期限,从而降低了垄断方向东道国转移最新技术的积极性。为了维持其长期的技术垄断地位,技术垄断方并不是把最先进的技术立即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是将不同水平的技术进行梯次转移,由此降低了国际先进技术向东道国的转移速度和质量。
(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技术垄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国际技术垄断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凭借其先进的技术,在市场竞争中体现出一种技术垄断优势进而形成对市场的垄断。为维持和加强其技术垄断优势,跨国公司在全球化经营中出现东道国子公司的独资化、研究与开发机构本土化和独资化等趋势,并且广泛地采取技术锁定策略,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其技术的扩散。
2.国际技术扩散削弱了国际技术垄断
国际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扩散不仅会削弱国际技术垄断力量,而且会通过东道国的技术吸收和创新过程成功破除发达国家和企业的技术垄断。技术垄断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和企业所具有的一种技术优势,当其先进技术特别是核心技术扩散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时,其技术优势也将逐步丧失。以电子产业为例,韩国三星公司和中国台湾宏基电脑公司的技术已经达到世界先进技术水平。当涉及国家战略性技术时,国际技术扩散对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的消极影响则更为明显。
技术垄断的程度取决于技术使用的扩散范围。对于给定的技术而言,使用的范围越广,采用该技术的企业越多,则技术垄断的程度越低;反之,技术垄断的程度越高。更为重要的是,成功的技术扩散还包括对先进技术的吸收和创新过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挥“后发优势”,利用技术的转移和溢出,迅速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并通过二次创新最终实现技术的赶超,从而成功破除国际性的技术垄断。这也正是技术垄断者尽其所能采取各种措施极力抑制技术扩散的原因所在。
二、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之间的内在协调性
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冲突导致了其实施的各种国际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机制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但不可否认的是各种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
1.国际技术垄断下的技术扩散
国际技术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技术的扩散,增强技术垄断的各种途径本身包含着技术的扩散,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和跨国公司所采取的各种技术垄断措施。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增强虽会降低跨国公司转移技术的速度,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增强也会吸引更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许可。马思科斯对美国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发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其产生正向效应,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成本优势不太显著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大小将左右外国直接投资的多寡。作为国际技术扩散的重要途径,外商直接投资和专利许可的流入会使更多的国外技术转移到东道国。
(2)跨国公司在增强其技术垄断的过程中,各种经营战略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技术扩散的可能性。跨国公司子公司与研发机构的独资化虽暂时抑制了技术的溢出,但从长期看有利于跨国公司最先进技术的引入,并最终通过各种渠道(如劳动力的流动、联系效应等)扩散到当地其他企业,提升当地的技术水平。而跨国公司研发机构的本土化则会直接导致科技资源、研发技能以及国外科技人员的流入,有助于东道国整体科技发展与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同时,由于其对当地研发人员的雇用和培养,则能促进当地相关人力资源的开发,由此扩大东道国的技术基础。东道国政府或企业若采用适宜的人才激励政策。则会刺激部分人才回流到当地企业或研发机构,技术溢出也随之发生。这种适用性技术的引入会有力地促进技术溢出和东道国对技术的吸收水平。此外,跨国公司尽管采取技术锁定策略来抑制技术扩散,但对其非核心技术控制较弱,甚至会促进某些技术的扩散以增强当地企业对自己的技术依赖性。
2.国际技术扩散对技术垄断的积极意义
对国际技术垄断的重要载体——跨国公司而言,技术垄断与技术扩散之间还存在一种辨证统一的关系。技术垄断在创造巨额利润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很多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其消极作用是:国际技术垄断使跨国公司的经营风险大为增加,跨国公司既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使生产能力满足全球性市场的需求,又要承担几乎是全球性的市场风险;庞大的生产规模给跨国公司的技术改造、技术更新带来困难,而且越来越难以适应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市场需求的迅速变化。因此,许多跨国公司为了避免其国际技术垄断的消极影响而主动打破严格的技术垄断格局,采取技术扩散策略,广泛地进行技术授权、转让,以争取竞争上的主动和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国际技术的扩散给跨国公司带来的利益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技术扩散能够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增强企业实力。由于技术产品广泛向外扩散,成本和风险得以分散,企业能够及时地向国外转移本国已处于成熟期的技术,促进技术更新的发展,在国际上发展自己的企业联盟,进而巩固自己的竞争地位:技术扩散有利于企业回收资金,进行技术创新的再投资与开发。在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的今天,技术创新若不能马上形成生产力,就很可能在“闲置”过程中被淘汰,因而与其被闲置,还不如尽快转移出去,收回研制成本,获得一定报酬,再尽快投入下一轮的研究开发,从而在动态中保持自己的技术垄断优势;在竞争趋于白热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企业难以等到某项技术达到成熟期再行出口,往往在一项新技术问世之初就设法尽快向外传播。采取这种战略,技术拥有者往往不是为了赚取高额专利金,主要是为了抢占技术市场,掌握本行业的竞争主导权。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扩散确立行业标准,从而奠定自己在行业中的技术垄断地位。在这个意义上,技术扩散反而成了其维持技术垄断的一种手段。
因此,尽管技术垄断和技术扩散在性质上是相互对立的,但由于竞争的作用使二者在当代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得到了统一:跨国公司为保持在竞争中的长期优势,实行技术垄断与技术扩散的双重竞争战略,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和自身能力状况来选择垄断的程度和扩散的时机。随着新一轮产业革命的兴起,高技术分工日益分散化、国际化,跨国公司在技术创新上既垄断又扩散的趋势将会越来越显著。
三、对策
通过上述国际技术垄断与国际技术扩散间关系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国际技术垄断与扩散过程中,技术拥有方与技术引进方之间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但技术垄断与扩散机制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内在协调性,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利用国际技术扩散提供了可能性。发展中国家既要反对技术拥有方对技术的国际垄断,又要拓宽技术扩散渠道,充分利用技术垄断机制中可能存在的技术扩散活动,转移和吸收先进技术。跨国公司采取既实施技术垄断又采取技术扩散的经营战略,也会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利用国际技术扩散提供契机。
1.在法律制度方面,东道国采取适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同时加强国内和国际反垄断法规的建设,抑制技术垄断
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签署,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得到完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顺应这种国际趋势,增强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引入,促进国际先进技术的扩散。但发展中国家更应注意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和适度,在向国际规范靠拢时,注意防止因过分保护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而导致国际性技术垄断。总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根据自身经济技术特点制定切合实际、有利于国际技术溢出和吸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在国际知识产权协议商讨的过程中积极维护和争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在充分促进国际技术扩散的同时,防止发达国家和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进行技术垄断。
与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结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应加强其反垄断法规的建设,并积极倡导国际反垄断协议的达成。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缺乏完善的反垄断机制来约束来自国外的技术垄断行为,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却受到来自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限制,而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在限制进口产品技术垄断的同时,却对其国内企业的技术垄断行为实行豁免,甚至扶持和鼓励其进出口贸易卡特尔。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仅需要健全其国内的反垄断机制,而且需要积极促进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来限制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国际反竞争性。建立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律机制的另一主要原因在于:在经济和知识全球化下,各种技术垄断行为是跨国进行的,仅依靠单一国家的法律机制已无法对其加以约束或规范。
2.在体制建设方面,完善相关体制,增强本国的技术吸收能力,促进国际技术的扩散
由于国际技术扩散会削弱技术垄断力量,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加大其开放度,拓宽技术扩散渠道,通过三大扩散载体——国际贸易、外国直接投资和专利申请与专利引用,引进、转移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最终实现技术进步和创新,破除国际技术垄断。在实现包含技术吸收和创新的技术扩散过程中,人力资本和研法是两个决定性的因素,两者都与东道国技术吸收能力相关。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注重人力资本的开发,加大研发投入,以增强自身的技术吸收能力。
(1)改革不完善的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体制,建立适当的人才激励机制。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原有人力资本开发与管理体制严重制约其人力资本、水平的提高,人力资源大量流失,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研发的当地化,人才流失更为严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应对其原有人才机制进行全面改革,从管理体制、激励机制到思想观念上进行全面解放,重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并通过创造吸引科技人才的企业氛围、有利于实现高科技人员自身价值的研发环境以及适当的薪酬刺激等措施减少人才的流失,并激励人才回流,以提升本国的人力资本水平。
(2)增强研发投入,建立有效的研发投入机制和分配体系。有的学者使用1974年~1990年期间来自12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的工业数据调查发现:国内研发开支越大,与技术主导国的生产率差距缩小得越快。发挥“后发优势”,充分利用国际扩散技术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迅速提高技术水平固然重要,但最终实现技术的赶超必须依靠增加自身的研发投入,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在引进先进技术的同时增强自身的技术吸收和创新能力。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建立研发发展基金以及发展科技信贷业务,扩大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科技投入等方式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研发投入机制和有效的研发资金分配体系。
(3)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发展以跟踪模仿为主,但产业的核心技术,特别是前沿和战略性高端技术是不可能通过技术的转移和扩散来获取的。这样只会拉大同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并将最终形成技术依赖。此外,从经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安全考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必须具备自主研发实力,建立自主研发体系,掌握关系国家安危、涉及经济命脉的战略产业的核心关键技术。只有具备了自主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才能有效地防止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更好地消化和吸收各国的科学技术,实现成功的技术赶超。
3.在思想观念上,注重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增强企业的自主产权保护意识
在知识产权盛行的时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真正崛起必须掌握知识产权,否则将难以脱离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控制。首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要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注意围绕基础专利技术和引进的先进技术,及时主动地形成更多的专利。其次,技术的知识产权也并非必须通过自主研发,在全球化格局下有多种获取途径,包括委托研发、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收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企业等。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劳工标准全球化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历程和特点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不断增长,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国际贸易中的国际劳工标准问题日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国际劳工标准”(InternationaILobourStandards)是指为了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而由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ILabouOrganization,IL0)制定的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这些公约和建议书的目的是促进对全世界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其发展同经济的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工条件标准,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清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
从性质上看,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但它同一般国际法相比,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体现了政府、雇主和工人三方合作共同改善劳动条件的精神,较好地照顾到三方的利益。第二,国际劳工标准的适用的绝大多数公约和建议书都是以调整成员国国内劳动关系为目标的。而且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虽然是由全体成员国参加的国际劳工大会上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的,但通过以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必须经过成员国政府批准才能对批准国产生约束力。
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这一建议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早在WT0的前身GATT时期就已经提出过。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2O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又掀起了新一轮关于劳工标准的激烈争论。国际劳工标准具有双重功能,调节会员国国内劳动关系和调节国家间贸易竞争的作用。国际劳工标准通过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主导下的贸易协定,试图逐渐在WTO组织中形成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机制。
二、国际贸易实践中的劳工标准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逐渐提高的情况下,发达国家提出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斗争日益激烈的表现。
劳工标准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尽管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此问题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但是,劳工标准正在一步步地被纳入多边贸易讨论领域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西方发达国家试图将劳工问题纳入到WTO框架内并在区域性或双边贸易协议中订入劳工条款或附加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以及在国内法中加以规定,使劳工问题和国际贸易挂钩得到法律上的支持,并使其合法化,这些都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西方国家还通过SA8000认证等方式将二者挂钩。SA8000社会责任标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了人的发展,这与经济发展的目的就是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社会发展进步的好处相吻合。但是SA8000作为贸易壁垒的工具,内容就是劳工标准,其具有隐蔽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劳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较优势,而SA80O0将大大削弱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优势。特别在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其非常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工具。如果在短期内,强制实施统一的劳工标准,将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荡然无存,使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速度从根本上受到影响。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加以运用,是发达国家实行的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以尊重人权为由与国际贸易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这在表面上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如果通过WT0规则强制执行劳工标准,低劳工标准的国家将会受到制裁,而这只能会加剧贫困和推延工作条件的改善。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对劳工的尊重要从其客观的历史发展出发,尊重其特有的人权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根本上改善其劳工状况,国际贸易才能真正健康发展。
因此,尽管从法律上,还有实践中,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在日益增强,都有国家期望将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挂钩,但笔者认为不宜贸然将这二者相挂钩,应使两者渐进的和谐统一。规范企业的社会责任,保护劳工权益,促进公平贸易。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历史的必然,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必定也是顺应历史的潮流向前发展的。
三、我国对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同囊的应对措施
中国是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又是WTO的成员之一,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国际劳工标准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应当承认,中国的劳工标准不但达不到发达国家所提出的劳工标准,即使同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相比,中国也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当逐步与国际劳工标准达成一致,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社会处理国际劳工标准问题,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我国在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方面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偏少,二是批准公约的进度较慢。中国适当多批准一些条件基本具备的公约,从根本上说,加快批准国际劳工公约,有利于中国在国际劳工领域中争取主动,有利于扩大我国的国际影响,使我国在国际劳工组织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中国发展与国际劳工组织的技术合作并获得其援助。我国应紧密关注国际劳工标准及劳工标准和贸易问题方面的新动态,收集和翻译主要贸易对象国已和实施的劳工法规和标准。
(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客观地看待劳工标准问题,既要争取国际话语权,又要适时适度提高劳工标准,这样才能减少贸易摩擦,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伴随经济影响力的上升,我们应以适合大国身份的地位、适合大国身份的条件发挥积极作用,特别是在何为核心劳工标准和如何促进这些标准的实施等实质性问题方面,积极阐明自己的观点,努力参与劳工标准的制定。我们不应一味担心劳工标准纳入WTO后会伤害中国的竞争力,关键是要有一个公正、有效的联系机制来维护国家利益。应当从自身做起,改善我国国内的劳工条件,逐步建立与国际劳工标准相一致的国内劳工标准。
关键词:外汇储备管理体系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9-030-03
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14日统计显示,到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9411.15亿美元,同比增长32.37%。中国外汇储备自2006年2月底就已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一位。据日本财务省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日本外汇储备达8648.8亿美元。因此我国9411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额仍为世界第一。我国外汇储备自1996年末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以来,就一直处于迅速增长的趋势(见表1)。外汇储备充裕,有利于增强我国的国际清偿能力,提高海内外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货币的信心,也有利于应对突发事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然而,巨额的外汇储备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与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构建更为市场化的储备管理体制。本文通过对世界主要国家储备体系的简要介绍和比较,给出了中国应如何改善其外汇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新加坡、挪威: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新加坡和挪威的储备管理体系,是由财政部主导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主导,由政府所属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的多层次储备管理体系。
1.新加坡的储备管理体系
新加坡的外汇储备管理采用的是财政部主导下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淡马锡控股(Temasek)+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体制。新加坡实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战略,所谓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就是在满足储备资产必要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以多余储备单独成立专门的投资机构,拓展储备投资渠道,延长储备资产投资期限,以提高外汇储备投资收益水平。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加坡经济增长强劲、储蓄率高、以及鼓励节俭的财政政策,新加坡外汇储备不断增加。新加坡政府在对经济前景进行评估之后,确认国际收支平衡将保持长期盈余。为了提高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政府决定改变投资政策,减少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投资的低回报的流动性资产,允许外汇储备和财政储备投资于长期、高回报的资产。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即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是根据1970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于1971年1月1日成立的。MAS持有外汇储备中的货币资产,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和淡马锡控股负责。1981年5月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成立,GIC主要负责固定收入证券、房地产和私人股票投资。它的投资是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主要追求所管理的外汇储备保值增值和长期回报。淡马锡控股是另外一家介入新加坡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企业。淡马锡原本负责对新加坡国有企业进行控股管理,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淡马锡利用外汇储备投资于国际金融和高科技产业,至今公司资产市值达到1003亿新元。
就对外汇储备积极管理而言,发挥主导作用的为新加坡财政部。GIC与淡马锡所管理的不仅仅是新加坡的外汇储备,也包括了新加坡历年累积的财政储备(主要由GIC管理)。GIC和淡马锡都为新加坡财政部全资拥有。
2.挪威的储备管理体系
挪威外汇储备的管理采取的是财政部和挪威央行(NorgesBank,以下简称NB)联合主导下的挪威银行投资管理公司(NBIM)十挪威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NBMP/MOD)体制。挪威也实行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战略,挪威是世界第三大石油净出口国,随着石油收入的快速增长,挪威于1990年建立了政府石油基金。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财政部对石油基金的管理负责,但石油基金的管理运作被委托给挪威央行。就财政部而言,其责任主要在于制定长期投资策略,确定投资基准,风险控制,评估管理者以及向议会报告基金管理情况。而挪威央行则是按照投资要求具体进行石油基金的投资操作,以获取尽可能高的回报。
成立于1998年的NBIM,是挪威央行下属的资本管理公司,它的成立奠定了今天挪威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架构。它不介入一般的银行业务,其主要任务是履行其作为投资管理者的职能,发挥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优势,对外汇储备进行积极管理。2000年NBIM进行了小规模的指数和加强指数投资。从2001年起,一些组合已经开始投资于股票,2003年开始,又投资于没有政府担保的债券,从而使基金资产组合更加多元化,投资的持有期限较以前也有所延长。挪威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市场操作部主要负责外汇储备的流动性管理,其职能类似于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储备管理司。
除上述国家外,韩国也建立了财政部+韩国银行+韩国投资集团(KoreaInvestmentCorp.)这种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二、美国、日本:双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美国和日本采取由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管理外汇储备的管理体系。
1.美国的储备管理体系
美国的储备管理体系由财政部和美联储共同进行,美国的国际金融政策实际上是由美国财政部负责制定的,美联储则负责国内货币政策的决策及执行。在外汇储备管理上,两者共同协作,以保持美国国际货币和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事实上,从1962年开始,财政部和美联储就开始相互协调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具体的干预操作由纽约联储银行实施,它既是美联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美国财政部的人。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财政部拥有美国一半左右的外汇储备,而美联储掌握着另一半。
美国财政部主要通过外汇平准基金(theExchangeStabilizationFund)来管理外汇储备。其管理过程是:1.早在1934年,美国《黄金储备法》即规定财政部对ESF的资产有完全的支配权。目前ESF由三种资产构成,包括美元资产、外汇资产和特别提款权,其中外汇部分由纽约联储银行,主要用于在纽约外汇市场上投资于外国中央银行的存款和政府债券。2.ESF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与美联储进行货币的互换操作从而获得更多的可用的美元资产。此时,ESF在即期向美联储出售外汇,并在远期按照市场价格买回外汇。3.ESF所有的操作都要经过美国财政部的许可,因为财政部负责制定和完善美国的国际货币和国际金融政策,包括外汇市场的干预政策。此外,美国《外汇稳定基金法》要求财政部每年向总统和国会就有关ESF的操作做报告,其中还包括财政部审计署对ESF的审计报告。
美联储主要通过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OpenMarketCommittee)来管理外汇储备,并与美国财政部保持密切的合作。其管理过程是:1.美联储通过纽约联储银行的联储公开市场账户经理(theManageroftheSystemOpenMarketAccount)作为美国财政部和FOMC的人,主要在纽约外汇市场上进行外汇储备的交易。2.美联储对外汇市场干预操作的范围和方式随着国际货币体系的变化而变化。这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布雷顿森林体系时期,联储更多的是关注黄金市场上美元能否维持平价,而不是外汇市场。第二阶段是1971年之后,浮动汇率制度开始形成,美联储开始积极干预外汇市场,当时的主要手段是和其它国家央行的货币互换方式。第三阶段是1985年《广场协议》之后,美联储对外汇市场的干预很少使用货币互换,而是采取直接购买美元或外汇的方式进行。
2.日本的储备管理体系
日本财务省在外汇管理体系中扮演战略决策者的角色。日本的储备管理体系由财务省负责,根据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财务相为了维持日元汇率的稳定,可以对外汇市场采取各种必要的干预措施。而日本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的规定,作为政府的银行,在财务相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干预外汇市场时,按照财务省的指示,进行实际的外汇干预操作。
日本银行在外汇管理体系中居于执行者的角色。一旦开始进行对外汇市场的干预,所需资金都从外汇资产特别账户划拨。当需要卖出外汇时,日本银行主要通过在外汇市场上出售外汇资产特别账户中的外汇资产来实现;当需要买进外汇时,所需要的日元资金主要通过发行政府短期证券来筹集。通过大量卖出日元、买进外汇的操作所积累起来的外汇资产又构成了日本的外汇储备。日本银行的外汇市场介入操作通常在东京外汇市场上进行,如有必要,日本银行也可向外国央行提出委托介入的请求,但介入所需金额、外汇对象、介入手段等都仍由财务大臣决定。日本银行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局的外汇平衡操作担当,以及国际局的后援担当两个部门来实施外汇市场干预。其中外汇平衡担当负责外汇市场分析及决策建议,并经财务省批准,而后援担当则负责在财务省做出决定后,进行实际的外汇交易。
除了美国和日本采取双层次外汇储备的管理体系以外,世界上还有许多其它国家和地区也采取同样的管理体系,如英国、香港等。
三、中国:单一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体系是由央行依据《中央银行法》,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储备管理,实际上是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和操作层面的决策,在储备管理体系中财政部没有发挥主导作用,也没有成立专门的政府投资公司进行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因此属于单一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各主要经济体的实践表明,存在由财政部决策、央行执行的双层储备管理体系;和由财政部主导或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同主导,并且建立政府所属的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这种多层次的储备管理体系。
目前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和操作层面的决策当然会带来灵活性,但也会带来弊端。一是使得汇率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的冲突无法避免,央行从2002年开始发行票据对冲外汇占款,目前央行票据占外汇储备的比重已从2003年的19%上升到2005年第一季度的近90%,央行货币政策日益严重地受到汇率政策的牵制,往往难以取舍。二是巨大的储备规模决定了其运用必须实现国家战略目标,而单纯从央行角度进行相关决策,缺乏达到和实施上述战略的基础。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储备管理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储备管理体系。
四、各国外汇储备管理体系对我国的借鉴
1.采取积极的储备管理战略
外汇储备积极管理的基本目标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以保证储备资产购买力的稳定,这与传统外汇储备管理的流动性、安全性目标存在本质的不同。外汇储备的积极管理主要考虑资产的长期投资价值,对短期波动并不过分关注,但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货币构成、风险控制等都有很高的要求。尤其在中国外汇储备数量不断增加,外汇储备相对过剩的情况下,更应该学习新加坡和挪威,采取积极的外汇储备管理战略,以减少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在世界发达国家,外汇储备的一般金融资产性质越来越明显,增值已成为了一项义务,我国目前经营的原则应当迅速由“零风险、低收益”向“低风险、中收益”转移。拓宽投资领域,改革投资机制。外汇储备具有同一般金融资产性质相同的一面,在增值投资方面,我国应当积极研究储备资产的增值盈利方式,在投资领域中,不止局限于存款、债券,还可以选取一部分资产,运用国际通行的投资基准、资产组合管理、风险管理模式进入房地产、股票市场,增加储备资产的盈利能力。
2.建立统一的储备管理体制
中国外汇储备的管理是多目标多层次的。这种多层次、多目标的储备管理,除了需要统一的战略设计,也要处理好体制上的分权与集权的问题。国外的储备资产虽然归属于多个部门,如新加坡的外汇储备分散于GIC、淡马锡和MAS,但是由于新加坡政府特殊的权力结构,可以有效保证外汇储备管理分权基础上的有效集中,特别是参与积极管理的GIC和淡马锡,在新加坡政府首脑的直接掌控之下,既有明确的功能分工又有相互的密切合作,非常有利于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和战略意图。中国政府的结构和权力配置与新加坡不同,特别是与未来外汇储备积极管理有关的政府职能分散于若干不同的部门手中。各个部门都有不同的目标和政策,彼此之间目前的政策协调也并不顺畅。甚至在同一部门内部,尚有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因此,要将这些部门统一在共同的使命之下,并使有关部门进行良好的合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对现有体制进行重新的规划整合,则体制内部的矛盾,将极大阻碍管理目标的实现。
3.建立多元化的储备经营操作机构
关于中国储备体系的操作机构,目前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来进行操作,保持了一定的高流动性。但我们仍然建议,应该通过多种渠道促成储备经营操作机构的多元化。目前急需建立中国的GIC、NBIM和中国的淡马锡。储备资产积极管理和流动性管理在操作策略和技巧上完全不同,将外汇储备积极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置于一家机构之下,会使两部分管理彼此相互影响。因此,建议在外管局之外独立成立中国的GIC、NBIM,负责外汇储备在国际金融、外汇、房地产市场的积极投资。另外,到目前为止,国资委的职能还只局限于对存量资产的整合与转制,无法在国际间进行战略性商业投资。中国有必要着手组建类似淡马锡的国有资产控股管理企业,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从对国有控股企业的商业管理中解脱出来。
参与文献:
1.者贵昌:中国国际储备的分析与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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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Temasek,ReshapeourPortfolio:TemasekReview2005.
协议管辖制度,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可能会发生的涉外民商事争议,交付某国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制度。协议管辖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是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是对选法自由的补充,也是国家在地域管辖权上的相互妥协,它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私人以立法者所具有的权力。协议管辖制度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各国之所以纷纷将协议管辖作为一项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主要是因为其自身具有诸多明显的优点。第一,赋予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自,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的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的现象,而且借当事人之手使各国间民事管辖权的冲突轻松而巧妙地得到了解决。第二,在各国法院平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获得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可以选择到那个为其所信任且对其最为有利的法院去,而被告则只能屈就原告的选择,或者另择法院。前者导致当事人之间诉讼机会的不均等,后者导致一事多诉,两者均不利于国际交流的健康发展。承认协议管辖,则能实现当事人之间程序和实体的平衡,并能有效防止和减少一事多诉现象的产生。第三,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当事人双方即可在签订协议时对法院办案的公正性、诉讼所用语言及交通方面的便利程度、双方对诉讼采用程序的熟悉程度、判决的可执行程度及费用的可接受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考虑和权衡,大大增强了诉讼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及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尽管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是毫无限制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共同限制条件:一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排除法院地国的专属管辖权;三是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出于善意。
二、协议管辖制度的国际发展趋势
1.协议管辖适用的范围趋向逐步宽泛。关于当事人选择法院方面,各国规定并不一致。匈牙利是只允许在合同争议上设立管辖协议的国家。捷克的规定不仅包括合同争议,而且还有金钱债务的争议。南斯拉夫则进一步扩大动产物权。在大多数情况下,承认协议管辖的范围限于契约、不当得利、信托等债权诉讼。对于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自然人、婚姻家庭、继承以及带有很强地域特征的破产等事项,一般不允许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
从近年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协议管辖已经开始将其势力范围渗透到身份、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根据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58条和第2062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适用于“世袭财产案件”(即合同之债、侵权之债、财产物权)以及诉因与秘鲁有实际联系的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接受秘鲁法院管辖的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或家庭问题的案件。
2.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日益放宽。根据管辖协议订立的方式,可将管辖协议分为明示的管辖协议和默示的管辖协议。对于明示的管辖协议,大多数法律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达成。这无疑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即使产生争议,也容易举证并及时解决。但是,过于强调书面形式,很多时候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妥善解决,无益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因此,许多国家都主张对管辖协议的书面形式作扩大和灵活的解释。例如,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第3条第3项即集中反映了各国的这种普遍要求:“排他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下列方式缔结或获得证明:(i)书面方式;或(ⅱ)通过其他任何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来援用的信息的传送方式。”这样,就将传统的书面方式及随着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电子方式或其他新的技术方式均包括进来了。在国内立法中,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当为改革的先行者。该法第5条第1款对管辖协议的形式作出的规定亦十分宽松和灵活:“在有关财产的事项中,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处理就特定的法律关系所产生或将要产生的争议的法院。可通过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如无相反的规定,对法院的选择是排他的。”
3.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日遭淡化。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是否必须与案件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英、美等国家认为,当事人选择的法院与案件没有联系并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不会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与当事人及其争议均无联系但有着处理某类案件丰富经验的法院审理构成妨碍。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是要求当事人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和案件有着直接联系或实质性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主张漠视联系因素的国家主要是出于能给当事人提供和创造更多便利和自由的考虑,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便更能保证所选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和便利性。强调联系因素的国家则出于各种担心而显得比较谨慎和保守。他们认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进行审理,将会给案件的审理(如取证、适用法律等)带来诸多不便,结果反而不利于其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比较和分析,前一种主张似乎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协议管辖原则的本意,而后一种主张则在很大程度上难以成立或经不起推敲。第一,认为不强调联系因素便不能照顾到司法便利性的观点就有些牵强,这种担心也显得多余,因为不将当事人的目光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上,会使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当事人因而可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结合法院的中立性、公正性以及诉讼的专业性、便利性和判决的可执行性等各种因素进行全面和充分的考虑,然后作出最明智、最适当的选择。第二,几乎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都对当事人选择法院施加了一项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限制,有了这种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的限制,就不必担心当事人会利用选择与案件毫无联系的法院的机会损害一国的司法和公共秩序了。第三,淡化所选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使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大大拓展,无疑可为当事人更顺利地达成合意提供便利和支持。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近年颁布的国际私法大都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案件有联系的法院。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第4条以及1998年《突尼斯国际私法》第4条,均无不体现了这种新的立法趋势。
4.保护弱者原则在管辖约定中充分体现。管辖协议有可能被经济上占优势地位(尤其是垄断或事实上垄断)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来侵犯较弱一方当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实质上有悖公平的结果,与协议管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典型情况是,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实际议价能力悬殊,诸如格式合同中,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附合该条款意思,而拟定条款一方在经济上又具有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合同条款包括协议条款强加给对方。一般而言,弱方当事人只有被动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显对其不利的协议管辖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协议管辖制度对弱方当事人的保护独具匠心,那便是从协议订立的时间角度体现对弱者的保护。公约规定,除其它条件外,保险合同、赊购合同、租购合同中的管辖权约定于纠纷发生后订立始得尊重,在纠纷发生之前订立的,不予遵从。我们知道,管辖协议订立在纠纷发生之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心存侥幸或屈就订约的情形很少发生,但在纠纷发生之前,弱方当事人屈于双方经济地位悬殊的现实,无暇顾及或者是抱着良好愿望接受对己不利的管辖协议条款的情形在实践中却屡见不鲜。总之,保护弱者原则对协议管辖效力的限制,是协议管辖真正体现其价值优越性的必备要件,也是当事人议价能力悬殊合同管辖规定中这一原则精神正得以实现的必要保障条款。这一原则在协议管辖制度中的充分体现是完善协议管辖立法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及其完善
1.我国有关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45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5条指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2.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缺陷
第一,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太窄且模糊不清。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于因婚姻家庭、继承等引起的财产争端是否可以纳入“财产权益纠纷”的范畴,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所谓“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有一定的限定范围,我国法律也未做具体规定。
第二,管辖协议形式要件严格的“书面”化。对协议管辖的形式要件,我国仍采取严格的书面形式,即只承认狭义的“书面协议”,否认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所达成的选择协议的法律效力,更不用说口头形式了。这不仅与当今的国际趋势不一致,而且与我国1999年《合同法》中新的立法趋势也是相悖的。
第三,协议选择的法院太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这显然与当今国际上主张漠视或淡化协议法院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的发展趋势是背道而驰的。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协议管辖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而且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自由。
第四,保护弱者原则的缺位。一方面,管辖协议有可能被经济上占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利用来侵犯较弱一方当事人,造成形式上的自治平等,实质上有悖公平的结果,与协议管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另一方面,在一些人身权案件中,如抚养或扶养案件等,原告往往是年幼或年迈体弱者,单纯地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会造成原告的不便,增加其诉累,影响到原告权利实现及其权利实现的程度。因此,随着“以人为本”法律思想的确立,为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各国法律都对弱者利益给予着重的保护,这一精神在协议管辖制度上亦得到了体现。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在保护弱者之效力限制上存在明显的立法疏漏。
3.我国现行协议管辖制度的完善
第一,扩大适用协议管辖案件的范围。协议管辖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是诉讼民主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诉讼民主,提高诉讼效率,立法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借鉴和吸收国外协议管辖方面的立法经验和成功做法,适当扩大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建议将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涉外民商事合同纠纷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以及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以外的其他各类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为适应WTO法制统一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便于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协议管辖权,便于法院依法及时审案,可以考虑借鉴我国仲裁法中确定仲裁范围的方式,采取概括规定与否定列举(排除法)相结合的方式界定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即对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可以规定为:“涉外合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或者涉外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依法采用书面协议等形式选择争议的管辖法院。”并另行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专利纠纷以及有关破产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管辖。”
第二,扩大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理想的立法应该是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且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应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任一法院包括与案件没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对涉外协议管辖来说,实际上对本国司法管辖权的一种限制,这有助于克服“一事两诉”的现象,公平、有效地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与争议。
第三,放宽管辖协议的形式要件。放弃严格单一的书面主义,相应地作出灵活宽松的规定,即当事人既可以书写、电报、电传、传真、或其他可构成书面证明的通讯方式达成选择协议,也允许双方以口头形式协议或合意选择管辖法院,但对口头形式应该作一些限制,如只能适应一些简单或诉额较小的民商事案件或人身权案件等。这样,不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同时也可消除与我国合同法相关条文的矛盾。
第四,体现和贯彻弱者保护原则。在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主要是一些经济地位相对悬殊的特殊合同纠纷,如消费合同、雇佣合同、保险合同、赊购合同、租赁合同等,应规定,只有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管辖协议才有效力,并给予弱势方当事人优先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以防止弱势当事人只能被动地“自愿”接受合同中明显对其不利的协议管辖条款。在人身权纠纷案件中,如婚姻负担、抚养费或扶养费案件等,可规定,原告有权自行选择法院提讼,即原告享有选择法院的权利,实行被告就原告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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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杰.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
[5]吕晓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兼评我国大陆相关立法[J].河北法学,2002,(11).
关键词:银行体系;银行风险; 金融监管;多元化;独立性
1.银行风险
银行风险体现在:银行与贷款者、储户之间存在着契约。但是因为信息不对称,银行与贷款企业两边契约的“硬度”不一样。贷款企业,例如国有企业,贷款后国有企业还不出钱来而使银行一筹莫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银行把许多企业经营风险集中到自己身上。
银行主要面临以下几种风险:
(1)信用风险(2)市场风险(3)利率风险(4)流动性风险(6)法律风险(7)声誉风险
银行发放贷款信贷就面临着风险。从理论上讲绝对避免坏账是不可能的,在正常情况下,银行会用自身的利润来冲销坏账损失,资金流通链要靠银行资金流动性。信息不对称存在着另一方面的问题,储户会在得知银行资金流通出现问题时大量提款,导致银行体系资金流通紊乱,影响金融机构的运营,引发金融风暴和社会风暴。由于存在金融市场失灵的可能,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复杂,一家金融机构出现的危机会牵连到其他金融机构,而且会损害公众对整个金融体制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需要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是银行监管的重头戏。
2.金融监管的目的
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
(3)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也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
(5)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
(6)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金融监管可以通过解决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问题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因此,为了保护民众的利益一定要对金融机构实行比其他企业更为严格的监督管理。
3.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
及时关闭那些资不抵债的银行是保证金融体制稳定的一个重要条件。主要理由如下:
(1)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银行危机具有一般企业危机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传染性。某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危机,出现挤兑,储蓄者会同时怀疑其他银行的信誉,会导致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崩溃,造成整个金融体制混乱。
(2)商业银行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的货币供给。大量资不抵债银行的存在是货币流通体系的一大隐患,一旦商业银行信用危机蔓延,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的倍数放大效应将使得大量货币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发经济萧条。
(3)向现有银行发出信号:政府把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待,从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隐性补贴导致的呆坏账进一步积累,有利于银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时关闭资不抵债的银行才能维系储蓄者对整个银行系统的信心。
银行的自有资本代表了银行股东的金融权益。它可以用来缓冲可能出现的损失。应当以现有风险为基础来计算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经营必然会遭遇到各种风险。如果发放的贷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难免出现资产损失。银行应当用日常的收益进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还不能支付资产损失,那么就必须动用银行自有资产。如果银行的损失超过了自有资本总量,那么就会损害存款人的利益。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状况会导致整个银行系统的经营状况。
要保证金融体制改革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按照统一的会计准则,向监管当局报告真实数据。我国中央银行的知情权、金融机构报表的质量、统计制度等方面都有待于改善和加强。为加强金融管力度,就一定要对违规行为惩罚措施。金融行业不仅需要准入准则,更需要退出准则。如果银行违反规则就要有人来出示黄牌警告,直到出示红牌,把违章的金融机构及时处罚。在金融监管体系中,负责出示黄牌的应当是信息非常灵通的民营的存款审计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而最后出示红牌的应当是中央银行。若要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处理那些经营不当的银行必须要及时、果断。一旦银行资不抵债,立即清理出场。
4.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监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实性。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央银行一直在强调真实性监管。我国必须改进现有的法定监管主体的权责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独立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因为金融监管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很复杂的工作,如果不是独立性很强的专门机构,就很难有效地承担和进行这种工作。
金融监管涉及社会各方面利益,如果监管机构没有独立性,其监管过程和目标易受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那就很难做到公正、公平。
金融监管机构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如果它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监管行为及其目标就难以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而单纯化,其监管对象即金融机构也很难按商业化原则经营。
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多元化。只有金融监管多元化才能够防范在金融监管领域出现行贿、受贿,从而保证金融信息的真实性。
建立强制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等级。建立多头分立、互相监督的金融监管机构。由此可见,多元化监管是取得准确信息、维护金融秩序的必要条件。
5.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上的主要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毛病有:监管方式单一,监管部门缺乏独立性,缺乏监管的激励机制,由于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监管力度不够。
第一,目前,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尽管负责监管的人数不少,各种监管制度和规定的条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监管渠道单一必然带来信息不畅通的弊病,监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不仅承担着金融监管的任务还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在中央银行的宗旨上把促进经济发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银行的多重目标常常相互冲突,货币政策目标与监管目标相混淆。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受到各级政府的干预,在多重目标中举措不定,缺乏独立执行监管政策的条件。
现代国际快递企业更加重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针对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服务,这对于更好的进行客户关系管理和优化客户关系有着重要作用。然而应当看到,当前很多国际快递企业并不重视为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没有对客户需求进行详尽、科学的分析,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核心竞争力。当前国际快递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程度逐渐增大,对于我国国际快递企业而言,在我国加入WTO之后,也就破除了一些国际快递企业的垄断地位,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对于国际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较好的分析客户需求并且提供相应服务,是很难获得长远、稳定发展的。
2国际快递企业客户关系优化措施
2.1提高对于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视首先,对于国际快递企业而言,应当提高对于客户关系和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视,正确认识到客户关系管理对于促进国际快递企业发展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快递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重视客户关系管理也是国际快递企业经营管理改革的重要趋势。对于我国的一些国际快递企业来说,应当转变观念,树立起较好的客户服务意识,从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角度,建立客户管理体系[3]。成立由专人组成的客户关系管理团队和部门,开展相应的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及时进行客户回访并且邀请客户进行服务评价,形成完善的问题反馈机制,即使解决客户反映的问题。
2.2建立完善的各个部门之间协调沟通协调机制建立完善的协调沟通机制主要是指在国际快递企业的客户关系管理中,作为客户关系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起协调沟通各个部门的责任,从优化客户关系的角度建立相应的协调沟通机制。例如对于客户的投诉,从投诉受理到相应的处理,应当即使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为了使得其他部门能够更好的配合客户关系管理工作,在协调沟通机制中也应当纳入企业的高层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协调沟通制度,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如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快递信息管部门等,以此提高客户关系管理工作的效率,为客户树立起更好的企业形象。
2.3积极进行客户需求分析并且提供相应服务为了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应当积极进行客户需求分析,通过这种科学的客户学校分析机制了解当前客户市场的需求,并且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应当对于客户需求进行细化,为客户提供更具个性化的快递服务。在分析客户需求中,灵活使用各种方法,如市场调研、文件调查、客户回访的方式,建立相应的客户需求分析标准,明确一系列的指标,对于客户需求进行数据量化,以提高客户需求分析结构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将客户需求分析结构进行分类,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积极开发相应的服务,以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需求。通过为客户提供更加细化的服务,对于提高服务质量和优化客户关系有着重要作用。
3结论
论文关键词:贸易 产业 结构 研究
论文正文:
中国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的关系研究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面对不同的机遇与挑战,不断调整国际贸易发展政策,进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继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对外开放程度加强,国际贸易与产业部门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和复杂,相互之间的影响日益明显。因此,分析和研究我国国际贸易与国内产业结构之间的联系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国际贸易现状分析
在世界贸易迅猛发展的国际大环境中,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速,增长速度快于世界贸易增长的平均水平,在世界贸易中占据的份额逐渐提高。2005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额占全球总额的6.1%,货物贸易出口额占全球总额的7.3%,均大幅超越位居第四的日本,跃居世界第三。2009年至2011年,中国始终是世界最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2012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在世界货物进口和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了9.7%和11.13%;2013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出口额的比重进一步上升到了10.32%和11.74%。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强,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也在不断提高。1990年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为30%,在1995年上升到40%,2011年则达到了50.1%,2013年外贸依存度虽然出现回落,但仍高达46%。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贸易发展迅猛,外需拉动已成为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近十年来,中国外贸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年均超过2个百分点。可以预计的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中国经济不断发展,未来二三十年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会更离不开国际市场,离不开国际贸易的带动。
二、中国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产业结构,即国民经济的部门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各产业的构成以及产业间的联系和构成比例。中国的产业结构分配不太合理,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所占比重较小。农工商发展不均衡,基础产业实力较为薄弱,重工业发展不协调,服务业水平较低,产业结构存在较大的优化空间。
为了顺应经济发展,中国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视第三产业发展。目前,第一产业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有小范围的波动,第三产业生产总值所占比重有大幅度提升。第二第三产业现在已经代替第一第二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整个产业结构呈现由低级向高级演变的趋势。
虽然中国的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保持良好的态势,但是在产业机构调整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与不足制约着整个产业的发展与经济实力的增强。第一产业在产业结构中所占比例过大,内部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生产效益低下,优质产品率较低,具有较强竞争力行业较少且对第一产业贡献较小。第二产业技术水平较低,缺乏自主创新的企业精神,生产效率不高。高新技术产业落后于发达国家,基础设施不完善制约了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发展迟缓,落后于发达国家,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较快的传统服务业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差,现代服务业则没有充分发展,这对第三产业未来发展极为不利。
三、国际贸易与产业结构关系分析
产业结构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产业结构的水平决定了国际贸易的水平。国际贸易是建立在本国比较优势基础上进行的,进行贸易的产品要受国内供给结构、要素禀赋、技术水平等产业结构相关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