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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硕士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5 10:49:1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经济硕士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经济硕士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小贷公司;经营;效应;问题

2008年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小额贷款公司接连成立。几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盘活民间资本规模逐渐扩大,带动投资作用日益明显,最优经济规模开始显现,贷款品种有了较大创新,但仍然存在资本缺乏后劲、经营税负较重及风险防控能力差等问题,建议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并逐步把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系统。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效应分析

(一)盘活民间资本规模逐渐扩大

2009年末,吉林市共9家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资本规模累计约3.42亿元,截止2013年6月,吉林市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增至56家,资本规模累计约25.53亿元,累计增长近8倍。从表1可以看出,公司数量与资本规模都在不断增加,资本实力不断壮大。从资本构成来看,小额贷款公司资本中,80%—90%资本来源于自然人和民营企业,可见民间资本是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的主力军。调查发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和盈利,不断吸引诸多民间资本流向小额贷款公司,或成立新公司,或参股入股,从而有效聚拢社会闲散资金,使盘活的民间资本规模不断扩大。

(二)投放资金杠杆作用日益明显

我们以2010至2012年连续3年数据进行资金效率分析。从表2可以看出,近3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投放量一直增加,整体保持上升趋势,带动投资量持续增长。为准确测算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投放效应,我们用资金杠杆率指标来测算,即资金杠杆率=带动投资量/资金投放量,从表2可以看出,资金杠杆率从2010年的1:1.67,上升到2012年的1:4.55,即投放资金每增加100万元,就能带动455万元投资增长,可见投放资金的杠杆效应日益明显。

(三)最优经济规模范围开始显现

按照美国现代经济学家斯蒂格勒提出的适者生存法(The Survival Technique),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最优经济规模进行研究,该方法的运用原理是对行业中现有企业按规模大小进行分组,然后对其市场占有率等某个增长指标作时间序列分析,生产效率高的企业集合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其它某个增长指标就会不断提高;相反,效率低的企业集合在市场上的占有率或其他某个增长指标就会不断降低。通过对增长指标进行进一步比较、分析,就可确定在市场上适于生存的企业规模范围。我们对小额贷款公司按资产规模分类,按投放资金行业占比为效率指标进行。

规模小于2000万的公司个数虽然增加,但投放资金行业占比却持续下降,同样,规模介于2000万与3000万之间的公司个数从2010年末的6个增加到2012年的11个,投放资金行业占比却从29.17%下降到9%,因此,可以推断出这两类公司规模有很大的不经济性。而公司规模介于3000万—5000万和5000万以上的两类公司,随着公司个数的不断增加,投放资金行业占比也大幅度提升,故有较大的经济性。3000万及以上的公司规模增加或保持份额,从而构成最优经济规模的范围。

(四)贷款品种有了较大创新

随着业务的开展,各小额贷款公司积极研发新的贷款品种,增加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辖内某小额贷款公司推出的“信元乐”品种贷款,被农户称为“流动信贷部”。该产品主要针对那些信誉较好的农户在不符合其他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信用贷款或联保贷款对农户进行融资,并随着农户信用度的提高增加授信额度。同时,该公司还专门为农村贷户设置了一台专用服务车,在农忙期间,信贷员走家串户,为农户就近发放贷款,并通过随时走访,及时了解农户的贷后情况,有效解决了部分农户在农忙期间的贷款需求问题。截止到2013年6月末,“信元乐”共为660农户累计发放贷款758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后续资金严重不足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80%—90%来源于民间资本,即自然人或民营企业的自有资金,然而自有资金毕竟有限,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吸收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但金融机构出于风险及收益考虑,基本不对其融资,加之只能贷款不能吸收存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后续资金严重不足,而对于资产规模小于3000万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不足便达不到最优经济规模,从而不利于其行业竞争,有被迫退出市场的风险。

(二)经营税负较重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为从事贷款业务的工商企业,享受不到与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的税率待遇,加之其贷款周转速度较快,一笔资金每年至少周转三到四次,而对于行为税(印花税)、流转税等税种,每年要重复缴税多次,相当于提高了税率,加重了税负,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收益和经营积极性。如辖内某小额贷款公司要缴纳占营业收入5%的营业税、占营业收入0.5%的营业税附加、占利润25%的企业所得税、占合同金额0.05‰的印花税(多次缴纳),总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远高于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

(三)风险防控能力较差

首先,从人员构成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风险防控意识淡薄,风险管理不完善;第二,从市场竞争看,小额贷款公司极易因偏好贷款规模扩张和增加市场占有率而忽视贷款风险;第三,从信息对称情况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也没有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因此不利于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准确判断,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三、政策建议

(一)应采用多种方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在只贷不存的大前提下,建议采用以下方式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一是对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资产率低、盈力能力强、资信评价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较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其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与民营资本、法人单位、自然人在资金上进行合作,扩大资金规模;二是对风险控制出色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放开金融市场,包括银行间拆借市场、短期与中期票据、再贷款等。>>推荐阅读《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应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政策扶持力度

考虑到当前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机构性质及资金周转快的业务特点,应制定适合其发展的特殊的扶持政策,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办法,让小额贷款公司享受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一样的税收减免和政策补贴待遇;二是在个别税种优惠上给予政策倾斜,有关部门可出台相关办法,避免小额贷款公司因资金周转较快而多次缴税问题,减轻小额贷款公司在行为税和流转税上的负担。

(三)应尽快将小额贷款公司逐步纳入征信系统

鉴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控能力较差,应当对管理规范、信贷系统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其信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同时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一方面能够使小额贷款公司有效规避信贷风险,另一方面能够扩大征信系统覆盖范围,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2篇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

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这是一种抽象的、宽泛的“社会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职责与社会幸福联系在了一起。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来,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社会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其中,利益法学提出,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反映出“社会本位”的法律价值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经触及到了“社会本位”的精髓-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莱翁·狄骥(Leon Duguit)认为,国家没有主权,而只有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也没有权利,而只有服从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这是从国家、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来认识“社会本位”的,其重要意义在于把社会置于国家和个人之上,提出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高于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实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而且必须服从“客观法”。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者说社会控制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和社会利益(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他强调,在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并指出对利益进行分类是为了有效的利用法律保护社会利益,首先利用法律确认社会利益的范围,可称之为立法保护;然后再寻找保护的方法,可视为司法保护。同时,他为了说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把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并指出从19世纪末以来,法律从抽象的平等过渡到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另外,他还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补充了第六个阶段-世界法阶段,即“一个世界范围的法律秩序”(一种新的万民法,旨在发展人类的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也许,这种“世界法”的性质就是“社会本位”的必然趋势-“人类本位”吧。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是“社会本位”法律理念发展的里程碑,这既符合了“法社会化的时代潮流”,又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法的理论和实践。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为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时至今日,仍然是在美国占支配地位的法学流派之一。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方式,在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我们应当坚持认为,社会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一种适当尺度的作用,就应当是一种强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趋势。博登海默从秩序和正义的高度,把社会正义视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种追求平等与自由的均衡,并且预见到“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现代经济法不正是法律基于社会正义的改进和变化而进行改革的产物吗?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而美国20世纪初期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则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总而言之,他们的法律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

如果说国外“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的法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那么如今国内法学界则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初步达成共识。

法理学家认为:“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领域。例如,经济法即是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产物。按照传统的法律观点,现代经济法既不归属于公法,也不归属于私法。事实上,经济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者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社会福利本位。法的这种变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因为无论是传统的公法或是传统的私法都已经无法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私法的作用已经无法满足控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而公法的过多运用则会影响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将两者的特殊作用结合在一起产生一种新的法律部门,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现代法律是‘交往’的,权利义务的配置来源于参加者的‘交往’。随着社会公共关系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也就日益突出,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这段话精辟地阐释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沈宗灵教授认为,“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张文显教授认为,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of law)成为时代的潮流。毫无疑问,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必须适应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当公私法建构的社会基础业已发生巨大变革,而我们依然抱残守阙,固守公私法的二分法标准,不能正视公私法融合的发展态势,显然是无法对现实作出合理解释的。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认识有所不同。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而产生。它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以社会为本位。”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所强调的,应当是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体现的是社会本位。”潘静成和刘文华二位教授认为,“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至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政府以全社会的名义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周林彬教授认为:“经济法主要调整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史际春教授认为,“现代经济法为消除无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之追求为己任,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刘瑞复教授认为,“国家获得了‘共同的即社会的机能’。在形式上,国家的‘社会机能’与‘阶级机能’分离了。随着经济垄断化的发展,要求立法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社会经济的健全稳定的发展’、‘社会责任’、‘社会经济秩序’等,并将其强制地规范化。”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刘隆亨教授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利’的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也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比较多的经济法学家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即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虽然也有一些学者仍旧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但他们并不否认经济法主要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实质上是受到了传统公私法划分的思维定式的影响,同时也是我国经济管理和调控“行政化”在经济法领域的缩影。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起步不久,许多经济现象被打上了“转轨”的烙印,我们不能苛求学者们在这样一个不成熟的经济环境下创造出一套成熟的经济法理论。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196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为的条件的解释,必须始终符合国民经济发展中整个社会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组织共同协作的要求”。《魏玛宪法》强调“经济生活”的社会成分,处于这一宪法传统之上的《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8条第1款都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联邦国家。依据这一“社会国家原则”,德国的经济行政只能为公共利益、共和国利益服务,必须将其行为放到谋取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上。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丹宗昭信、厚谷襄儿认为:国家“必须用具有社会属性的具体的人的集团(劳动者、中小企业、消费者等)来代替现代私法上抽象的‘人’,以这种具体的人作为法律主体,构成保护这些法律主体的实在法”、“这些法律在修正私法这一点上与私法不同,并且和传统公法(即国家对私人)的两面构造也不同,在采取了公私法混合形态这一点上,也不属于公法,可以说形成了第三个法律领域。当今这种法律领域被称之为社会法。”另外,丹宗昭信和伊从宽在其最新著作《经济法总论》中详细地论述了“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性格”。德国的拉德布鲁赫、法国的阿莱克西·雅克曼等人,则以实在法严格划分法律部门为背景,借助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演变入手,指出传统私法的不足以及经济法产生及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从市民法到经济法,是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迁的历史轨迹;经济法为现代法,是对传统民商法的补充与修正;传统私法的不足及社会化,是经济法的法文化基础;民商法以个人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确,民商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利己性和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经济人”的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产生种种市场失灵,因此国家愈来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调整经济,以弥补市场作用之不足。这正是经济法产生的初衷,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面对日益加快的社会化进程,传统法律部门民法和行政法也在力求适应并作出变革,但由于它们固有的属性使它们并不能完全做到。民法是个人本位、私权本位、自我救济和意思自治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以政府为本位、实现国家利益和规范公共行政管理行为的法。民法所信奉的“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片面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权利,而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忽视其为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将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所以,民法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行政法所信奉的“行政权力本位”就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并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上下隶属关系,形成的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调节机制。这在行政领域是绝对必须确立和实行的,在经济领域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完全用它作指导调节社会经济,则常常会造成违背经济规律,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等不良后果。因此,行政法也无法达到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的。

总之,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私法与公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第三法域的中间领域、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会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它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体现了对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的终极关怀。在经济法的眼中,公权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权利的行使,只有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传统私法所标榜的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在经济法面前得到了修正,竞争法对垄断契约的禁止是典型例证;传统公法中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看来,仅仅是服务社会的工具而已。可以说,经济法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

另外,也有人提出民法向社会本位发展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于是形成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观之将来民法之趋向,惟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其调和。由法律制度之进化过程观之,民法系由义务本位进入权利本位,最后进入社会本位。我国制定民法典应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但是,民商法朝社会本位所做出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能保证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它向社会本位的迈进是有一定限度的-对个体私利的关怀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公益的成就;对社会公益的消极尊重也不能替代积极推进。所谓民商法的社会本位,仅仅是对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强行性规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义的发展。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制定本法。”这表明民法以个体为本位,首先保护的是私权利。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这说明民法对社会利益的保障是位居其次的,因为个体利益的实现仅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而并未促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与此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六条第1款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上述三部法律充分说明:首先,经济法以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其次,国家(政府)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职责;再次,全社会拥有保证前述目标和职责顺利实现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开始成我国经济立法和司法的基调,尽管这种价值取向无法在我国的经济基本法中得到凸显,但是我们从当前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及社会各界对“王海打假”的反映等各个方面已经看到了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三、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个时代的特定社会背景是:受近代启蒙哲学和古典经济学深刻影响的近代法律体系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已经暴露出严重的局限性。崇尚个人自由的法哲学思想和自由放任的经济学理论是近代民主政治和法律体系的两大理论支柱。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对传统法哲学和经济学以及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石上的近代法律体系反思的结果。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由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形成和发达。由此产生对于保障国家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可见,经济法产生的最深刻的经济根源在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

第3篇

论文关键词:上市公司,盈利模式,研究现状

 

传统的理论和企业经营实践中的误区,使得我们对企业盈利模式认识不到位。难以有效地指导企业的发展战略,尤其是难以培育出有高盈利能力的企业。而这正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企业的盈利模式是在与竞争对手的角逐中,设计和实施的可为企业带来显著、持续利润的经营方式,是其特有的赖以盈利的商务结构及其对应的业务结构1。成功的盈利模式必须能够突出一个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独特性2。

上市公司是企业形态中的特殊群体。上市公司群体不仅对于促进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升企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这使得我们对上市公司盈利模式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有关盈利模式的研究开始不断涌现。这些研究成果对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企业盈利模式以及上市公司盈利模式的相关研究进行汇总、梳理和分析,指出盈利模式研究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一、我国有关盈利模式研究概述

通过对“CNKI博硕士论文及期刊全文” 数据库进行检索。以“盈利模式”为检索关键字,在

文献标题中进行检索,检索出文献共计733篇上市公司,其中期刊论文622篇,博士论文0篇,硕士论文95篇,会议论文16篇。在检索结果里,搜寻有关上市公司的相关研究,只有3篇期刊论文,针对性研究文献非常少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见表1)。

表1 “盈利模式”相关文献检索情况

 

 

 

期刊 论文

博士论文

硕士论文

会议论文

合计

盈利模式

622

95

16

733

上市公司盈利模式

第4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又是金融的核心。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其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信贷风险,即贷款的信用风险。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动荡。

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作为受信主体的银行借款客户对硕士论文自己的经营状况及其信贷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更了解,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作为授信主体的贷款方银行则对客户的相关财务信息和风险了解不够,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引发受信主体信贷前的逆向选择和信贷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

而银行的信贷征信恰恰是解决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最好方法。通过银行信贷征信,能够增加借贷双方的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建立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本文正是基于解决银行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和降低银行信贷风险的目的,期望通过硕士论文对国内外的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的比较,得出对于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有益启示。

1.2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我国和征信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情况,结合本国银行业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银行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以便能够对解决我国银行信贷风险问题和提高我国银行业竞争能力有所借鉴。

中文摘要

银行信贷风险是各种经济风险的集中体现,不仅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健性,而且会影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打乱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动荡。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银行的信贷风险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很容易引发硕士论文受信主体信贷前的逆向选择和信贷后的道德风险行为,进而引发银行的信贷风险,影响金融体系的安全。

第5篇

【关键词】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内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古代社会主要与百姓物质需要的满足联系在一起,正如《左传・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则不匮。”这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辞海》中对于“民生”的解释是“人民的生计”,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话语语境中显然渗透着一种大众情怀。

二、我国民生问题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水平得到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问题有了极大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从教育看,它已经成为国民立足社会的基础,但在现实中,还存在着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不够、义务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够、受教育的机会尚不公平等问题。

从社会保障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远,像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贫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残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还有许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国仍存在诸多民生问题,因此我国应当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民生问题已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丰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发展。民生问题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如信息公开、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社会对于困难群体的关注和关怀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尊重和维护民生权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在现阶段,我们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抑制关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价格、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在全国农村实行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税法,劳动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等使之实现。

第三,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法治社会具有的方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主要是通过行政方式和措施。尽管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时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规则,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一个法治国家,不允许超规则之外的规则出现,所以,只有将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问题

民生对法制的依赖关系以及法制对民生的价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仅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社会法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的雏形,而且人性化执法的推行也使执法环节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但是,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关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滞后

长期以来,人们将民生问题的解决看做是政府的“恩赐”或是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的“祈求”,而没有意识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的口号。在资产阶级社会人们将民生具体化,表现为:平等权,生命权,自由权,幸福权以及财产私有权,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解决民生问题是落实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生存权,发展权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国保障民生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会发展成果分配规范化、法治化,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在社会动态发展中,保证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问题上我国法律制度仍显匮乏。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未对权利的运行和实现做具体的规范。经济法中也存在诸多弊端,以陕西凤翔“血铅事件”为例,可以发现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矿产资源法》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差。这些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环保部门或地方政府来规定,从而使环保法律配置给公众环保权的实现取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

适时修改不完善和已滞后的法规,真正使每一部社会法律发挥相应的规范社会关系和维护公民社会权益的作用,是社会立法的发展方向。

五、我国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决方案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方面,集中体现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对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价值进行法学反思的产物,具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务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手段;

二是人权是衡量法治完善与否的根本标准,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当不同的法治价值相冲突时,是否有利于人权乃是解决之道;

三是坚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执法,将保障和实现人权作为立法与执法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机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鉴于政府是公民权利的主要义务主体,因此应将培养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以人为本法治理念作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社会法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体系。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不断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国社会法。

第一,对于社会事业方面要按照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着力发展社会事业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完善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看病难的问题,促进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二,进一步完善解决民生质量问题的《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等等,通过完善法制建设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改善民生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维权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项基础性法治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改善民生重要性,紧紧围绕解决广大群众的民生问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努力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是高度重视宣传民生类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大力宣传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劳动争议、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国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传,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通过抓好重点普法对象来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以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执法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业经营人员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增强企业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维护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权益。突出抓好农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和农村“两委”成员依法管理村务,引导广大农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的民生权益。

参考文献:

[1]《怀化学院报》2008年第8期

[2]《福州党校学报》2011第5期

[3]王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生建设研究.博士论文.山 东师范大学.2010

[4]郭军帅.民生新闻现状及发展趋向探究.硕士论文.郑州大学.2010

[5]邓伟云.从民主到民生.硕士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7

[6]王有斌.民生思想中国化研究.硕士论文.湖南农业大学.2011

[7]李艳军.社会建设视角下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11

[8]常艳杰.当前中国民生问题研究.硕士论文.河北大学.2009

[9]姜纪磊.民生为本与价值自觉.硕士论文.昆仑理工大学.2009

第6篇

关键词:物流业 生产率 测评 综述

近十年来,物流行业虽然得到了迅猛发展,但同时也面临很多问题,生产率的准确测度就是其中极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由于物流在国内起步较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其生产率和发展水平难以得到客观而全面的测评,而生产率的准确测评关系到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所以,如何准确有效地测评国内物流业的生产率成为近年来学者关注的一个焦点。他们通过不懈努力,从多方面展开研究,涌现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测评企业选择

在物流业生产率测评上,国内学者近年来对与物流联系密切的交通运输、港口、电子商务企业及上市物流企业进行了分析,其研究结果有助于了解国内物流业生产率现状,也为今后研究奠定了基础。

(一)交通运输企业

东北财经大学的郭明伟博士(2010)对我国交通运输业要素投入及生产率进行了研究。他分析了要素投入对交通运输业产出的拉动作用和中间投入的分布特征,用单要素生产率、传统索洛余值方法、随机前沿生产函数(SFA)法以及数据包络分析(DEA)等多种方法对交通运输业及其细分行业的生产率进行了测算、分析和比较,分析了交通运输业发展过程中生产率的变化规律以及技术进步和效率改善等因素的作用特征。重庆大学的邓蕾博士(2010)对我国跟港口集装箱相关的企业的生产率进行了测度。她采用差分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Autoregressive Integrated Moving Average,ARIMA)对我国集装箱港口发展规模进行预测,运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和数据包络方法测度了我国沿海集装箱港口企业的技术效率、全要素生产率,并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变化以及区域性全要素生产率的波动进行了探讨,找出了影响技术效率的外生性因素。

(二)电子商务企业

北京交通大学刘蓉(2011)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网络绩效进行了评价。她针对电子商务企业物流网络的特性,从仓储、运输配送、信息化水平、综合竞争力四个维度构建评价指标,运用网络分析法(ANP,Analytic Network Process)与数据包络分析法综合的主观和客观、整体效果和效率两个角度对电子商务企业物流网络进行了评价。这两种分析方法的结合运用,可以在结果评价上相互补充、相互检验,更加客观、全面地找出电子商务企业提高自身物流网络绩效的途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张毅、陈圻(2011)应用NEW-COST-DEA模型对17家上市物流公司2007-2009年的成本效率进行了研究,以此探讨了物流公司改善成本的有效路径。

测评方法选择

单要素生产率、索洛余值法等较为原始的测评方法由于自身缺点,现在已经甚少被使用。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应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模型研究物流业生产率;也有学者把DEA模型与其他模型结合起来对物流业生产率进行测评,两种方法取长补短,结果更加准确;还有一些学者采用随即前沿(SFA)方法测评物流业生产率。

(一)DEA模型

中南大学覃波(2007)应用DEA模型对我国物流企业经营效率进行评价分析,探讨了目前我国物流企业的技术效率、规模效率、综合经营效率以及输出指标对经营效率的影响。厦门大学艾小辉(2008)运用DEA模型分析了第三方物流产业的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状况。杨杰和宋马林(2011)应用DEA模型对我国物流业的静态效率和TFP的动态变化进行了研究。雷勋平、Robin Qiu和刘思峰(2012)运用DEA的CCR模型和“超效率”模型对我国大陆地区31个省市自治区2008年物流产业的投入产出效率进行了实证研究。

(二)超效率DEA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田刚(2010)通过构建基于非径向和非角度的SBM超效率-DEA方法的物流业技术效率测度模型测算了我国29个省级行政区域的物流业技术效率,研究发现人力资本、政府行为、政府干预、开放程度及产业结构等环境因素对物流业的技术效率有很大影响,该模型特点是精确度高、区分力强。

(三)DEA -AHP方法

大连理工大学裴金英(2010)应用DEA -AHP方法对物流企业绩效进行了评价。这种研究方法充分体现了决策者偏好,具有很好的客观性,并通过实例分析验证了方法的可行性和优越性。浙江大学王柳根(2011)应用DEA和AHP方法对大型物流企业绩效进行了评价,分析了不同类型企业管理绩效非有效的主要原因,对企业建立符合自己特点的竞争战略有实际指导价值。

(四)随机前沿函数法

大连理工大学房卓(2006)应用随机前沿函数(SFA)模型和DEA模型对物流企业综合绩效进行了评价研究。江苏大学田刚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南(2011)应用SFA方法共同研究了我国各地区物流业技术效率的差异。华南理工大学景保峰、周霞、胡爱媛(2012)应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对我国上市物流公司技术效率进行了动态测度,分析了影响因素,提出了政策建议。

影响因素分析

测评物流业生产率,难点之一就是评价指标的建立,而这需要依靠仔细分析物流业生产率的影响因素来确定。国内学者在其研究中找出了一些影响物流业生产率的主要因素。

湖南大学林剑(2010)使用基于DEA的非参数Malmquist指数方法对我国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物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动情况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工业化程度、人力资本存量、专业人员数、市场化程度、地区经济增长五个因素对物流业全要素生产率变动的影响。

首都经贸大学窦坦磊(2011)运用DEA方法分析了我国综合服务型、仓储型和运输型物流企业的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报酬,运用回归分析方法找出了资产总额、经济发展水平、企业的业务集中度和管理水平这四个主要影响因素。

重庆大学于乐(2011)应用三阶段DEA模型对我国22家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分析,发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企业成立年数、企业种类、企业子公司数目等环境因素对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效率有显著影响。

结论及展望

从现有研究看,物流业生产率测评已成为近年来的研究热点,涌现出了一些研究成果。然而,由于物流业与各个行业联系紧密,哪个行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物流,这也造成了物流业生产率测评的复杂性。

由于目前我国整个物流业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还不够统一,很难准确全面选取物流业生产率测评的有效评价指标,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数据收集的方便选择测评指标的情况比较突出。该情况会随着物流业的发展、行业标准和统计体系及规范的完善而得到改善,这也是整个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现有研究中,学者大多是对国内不同地域的物流业生产率进行测评,很少将国内效率低下的物流业与欧美发达国家高效率的物流业结合到一起进行对比分析。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未来应多进行一些国内外物流业生产率的对比分析,找出国内物流业发展与欧美国家的差距及差距产生的原因,明确影响物流业生产率的关键因素,学习国外经验,使国内物流业少走弯路,更好更快地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现有研究,影响物流业生产率的因素可以概括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外部因素主要为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增长资产总额、市场化程度、工业化程度几个方面。内部因素主要为企业规模、企业成立年数、企业种类、企业子公司数目、人力资本存量、专业人员数、企业的业务集中度及管理水平等。这些影响因素都是进行物流业生产率评价时需着重考虑的方面,它们关系着最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但进行评价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问题在因素指标选择上应有所差异。

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以DEA方法和随机前沿模型两种方法为主。这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很难分出孰优孰劣。就DEA方法来说,DEA的评价结果不会被人为因素影响,不需要对参数进行预先估计,不需要考虑量纲影响,可以有效避免主观因素影响而具有很强客观性。该方法有助于简化计算、减少误差等,但同时这也体现了该方法的局限性。因为其计算完全依赖客观数据,以致无法考虑决策者偏好,造成很多与实际情形不符的情况。而且,该模型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缺陷:该模型只能得出效率值为1的决策单元,而不能直接比较有效决策单元之间效率的高低。为了弥补上述缺陷,Andersen和Petersen1993年提出了DEA超效率模型。超效率DEA模型最大的贡献就是可以区分有效决策单元效率的高低,但还是存在无法考虑决策者偏好的弊端。所以,有学者开始把DEA模型与其他方法模型如AHP结合,使测评方法能得以互补。将AHP方法与DEA结合在一起进行评价,通过求出各层指标权重,然后再分别对每层指标下的因素使用DEA模型求出各企业的相对效率值,最后将各指标权重和相对效率值结合求出各物流企业的整体效率值并排序。通过AHP法和DEA模型在主观性和客观上各自优势进行有效互补,使得评价结果更全面更符合实际。在应用DEA模型解决问题时,有些学者发现随机前沿模型在很多具体问题上更加合适。在采用面板数据时,应用SFA模型能够得到比DEA方法更好的估计效果,但同时也发现SFA模型在评价多种产出指标上存在很强局限性。在研究方法上,依旧还有很多需要进行研究的方面。研究物流业生产率测评时可将一些方法模型结合在一起进行对比,然后将研究结果与实际对照,从与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上判断不同情况下哪种方法的测度更加准确有效。在研究方法上,今后还要进行更多尝试,找出更准确的测评方法。

参考文献:

1.郭明伟.我国交通运输业要素投入和生产率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10

2.邓蕾.中国集装箱港口企业生产率测度研究[D].重庆大学博士论文,2010

3.刘蓉.基于ANP-DEA方法的电子商务企业物流网络绩效评价[D].北京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1

4.张毅,陈圻.基于NEW-COST-DEA模型的中国上市物流公司成本效率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1,25(4)

5.覃波.基于DEA模型的我国物流企业经营效率评价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

6.艾小辉.基于DEA的第三方物流产业效率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08

7.杨杰,宋马林.中国物流业静态效率测算与 TFP 动态变化研究[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1,24(3)

8.雷勋平,Robin Qiu,刘思峰.基于DEA的物流产业效率测度实证研究―基于我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08年投入产出数据[J].华东经济管理,2012,26(7)

9.田刚.中国物流业技术效率、技术进步及其地区差异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论文,2010

10.裴金英.基于DEA-AHP及其改进方法的物流企业绩效评价[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10

11.王柳根.基于DEA和AHP的大型物流企业绩效评价和影响因素研究―以x公司为例[D].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1

12.房卓.基于DEA和SFA的物流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6

13.田刚,李南.中国物流业技术效率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省级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J].科研管理,2011,32(7)

14.景保峰,周霞,胡爱媛.基于随机前沿分析的上市物流公司技术效率评价[J].工业工程,2012,15(2)

15.林剑.中国物流业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第7篇

摘要,无论是期刊摘要还是学位论文摘要都是文章的“文眼”,起到简明概述论文重要内容,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发现研究等重要内容。摘要是论文要点的浓缩,好的摘要能有效地抓住读者的兴趣。因此,英文摘要作为学术论文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越来越受到论文作者们的关注。作为文章在网络上,尤其是各大网络文献库中首先展现给读者的重要部分,对于读者是否会进一步阅读整篇文章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纵观研究生硕士毕业论文英文摘要不难发现,许多摘要存在语法错误、时态混用以及摘要内容不完整等诸多现象。本文通过抽样数据重点分析硕士研究生论文摘要存在的问题,为硕士研究生英文摘要写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现状 

硕士研究生论文的摘要以提供文章主要内容为目的,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讨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摘要属于信息性文摘(Information Abstract),论文作者应该用简洁、明确的语言让读者通过阅读摘要就能对研究的主要目的、研究方法和过程以及研究结果等有一个较为完整的了解。通过我们对长春理工大学硕士毕业生的问卷调查发现,大多数硕士论文英文摘要的写作并非真正的英文写作,而是基于汉语摘要的翻译,而且大多数翻译均有他人或使用百度翻译以及有道翻译等网络工具完成,因此其撰写的摘要存在大量的语言问题以及结构问题,语言不符合英文表达习惯,大量语法形态错用,文不达意,意思表达不完整甚至错误。为了调查硕士研究生论文写作,尤其是摘要部分的英文写作情况,本文随机抽取CNKI数据库博硕论文子库的工程科技、农业科技、医药卫生科技、人文社会科学以及经济与管理科学学科领域各40篇,共200篇硕士毕业论文的摘要进行摘要写作研究,主要分析英文摘要的时态使用、语态使用以及摘要中各语步的出现情况,以求发现硕士研究生论文英文摘要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研究生英语写作教学中的对策。 

三、研究结果与讨论 

通過对于上文提及的200篇硕士毕业论文英文摘要进行数据统计发现,目前国内期刊的英文摘要普遍存在时态和语态问题以及内容结构的问题。 

(一)时态的使用 

研究结果表明,硕士研究生论文英文摘要中明显出现滥用一般现在时态的现象。由于硕士研究生缺乏摘要语篇中时态的相应知识,在进行摘要英文写作时,大多数学生们不考虑摘要的不同部分的作用,一味使用他们最为熟悉的一般现在时进行英文摘要写作。 

摘要写作通过英语时态体现出其简洁的语言特点。时态方面常用一般现在时、一般过去时,少用现在完成时、过去完成时、进行时态、将来时和其他复合时态。John Swales和Christine Feak撰写的《Academic Writing for Graduate Students: Essential Tasks and Skills》是一本专门针对英语非母语的学生撰写的写作教科书,此书经多次再版,现已多次再版,书中指出一般现在时通常在背景和讨论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在方法和结果部分出现频率较低;而一般过去时在方法和结果部分出现频率较高。学术论文摘要概括作者就本学科领域里的热点研究。研究背景是现已存在的事实,因此多应使用现在时态,通常包括一般现在时和现在完成时。现在完成时的使用把过去发生的或过去已完成的事情与现在联系起来。而一般过去时态多出现在对于实验方法或研究方法的描述之中。而研究结果部分通常应使用一般现在时进行说明。总之,摘要是以经济客观、准确严密的语言表明论文作者的主题大意或所研究的问题及方法,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正文轮廓,突出正文的重点信息,因而不能一味地使用一般现在时,当然也没有必要用大量过去时态回顾过去事实或用将来时态预测未来。 

(二)语态使用情况 

由于受到汉语摘要表达方式的影响,样本英文摘要中的主动语态频率远高于被动语态的使用。为了避免英文摘要中第一人称代词,尤其是we,our和us的使用,研究生论文英文摘要使用了大量的非施动主语,例如this paper,the first chapter, the second chapter及其人称代词it作为主语进行摘要写作,甚至一些论文根据汉语省略主语的习惯,对英文句子进行无主语处理和翻译。非施动主语大量使用的原因可以追溯到1986年开始提倡的“使用第三人称作为主语”,而且在论文写作教学中许多教师也过多强调尽量避免第一人称的使用。但是纵观国际重要SCI, SSCI, EI期刊论文的摘要不难发现“We+verb”和“our+noun+verb”等主动形式的出现比例并不低。第一人称主动语态的使用可以突出和强调作者的观点,以及团队成员的合作。Hyland和 Milton(1997)曾指出被动语态是学术写作的特点之一。由于被动语态不强调动作的施动者和执行者,可以用于表达作者的客观态度,受到许多国外学者的青睐。但是硕士研究生论文英文摘要中的被动语态出现频率并不高。对比其中文摘要发现,主要原因在于汉语论文写作中较少使用“被”字句以及“把”字句,从而导致英文摘要被动语态的低出现频率,而非硕士研究生主动语态意识的提升。 

(三)摘要内容结构

     认为学术论文摘要是一种独立的语篇,其范式、结构、体裁大都遵循英美学术界通行准则,自成一格。Bhatia Swales(1993)提出论文摘要的四个语步:Introduction- Method-Result-Discussion,即IMRD结构模式。后来,Santos(1996)提出定位研究—引入研究—描述方法—陈述结果—呈现结论的五个语步模式。Hyland(2000)提出了背景-目的-方法-结果-结论五语步结构模式,这个摘要语步模式越来越受到论文作者以及期刊编辑部的认可。 

我们对于收集的200篇硕士研究生论文英文摘要进行结构分析,发现如表1所示的各学科领域的摘要语步数量以及百分比: 

通过数据分析不难发现,医药卫生科技类的硕士论文英文摘要的各语步占比较高,人文社科类硕士论文的研究结果语步是五个学科领域中出现比例最小的;背景语步和方法语步的整体比例较大,结论语步的占比较小。大多数抽样的硕士论文的背景语步过于冗长,人文社会科学尤其是人文科学的方法语步多为论文研究内容的概述,其展现形式多为首先……,其次……,最后……等,这一结论和人文科学的特点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也体现出了人文科学对于研究方法的描述的忽视。 

四、对于英文摘要写作的教学启示 

综上所述,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英文摘要存在着时态、语态使用不规范,摘要内容结构不完整的现象。这一现象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研究生论文写作教学,尤其是英文论文写作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许多学校、教师以及学生不重视英文论文写作;一些学校开设英语学术论文写作课程,但是教师并不强调有关英文论文的语法特点以及结构特点,鲜有教师在教学中基于SCI,EI期刊论文进行英文论文写作教学,而且也不强调学生写作中的摘要语步意识,现有的英语论文写作教学往往忽略论文的体裁特点以及语篇特点。 

作为重要的衔接手段,科技语篇中时态的选择,以及语态选择都是语篇连贯的重要体现。同时,语步模式决定了論文的层次结构,以简练的形式浓缩了论文的重要信息。因此时态、语态等语法特点以及语篇结构都应成为论文英文摘要写作教学课堂的重点部分,进而提高研究生的语言基本功以及英语谋篇能力。我们认为在研究生论文写作课程的讲授中应加强学生的英文摘要的语言规范性意识,教授给学生分析科技或专业性文章的方法,帮助学生掌握学术论文的英文行文特点。教师应结合国际通行的摘要写作规范以及影响因子较高的SCI,SSCI和EI期刊论文中的英文摘要范例对于学生的英文摘要写作进行规范,进而提高学生的英文摘要写作能力。通过大量有效的语言输入提高研究生正确的语言输出能力,在教学的各个环节行之有效地提高研究生英语论文写作能力的。 

【参考文献】 

[1]Bhatia,V.K.1993.Analyzing Genre: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M].London:Longman. 

[2]Dos Santo,M.B.1996.The textual organization of research paper abstracts in applied linguistics[J].Text.16(04):481-499. 

[3]Hyland,K.2000.Disciplinary Discourses:Social Interactions in Academic Writing[M].London:Longman. 

[4]Swales,J.M.and Feak,C.2012.Academic writing for graduate students: Essential tasks and skills.3rd ed.[M].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57-158. 

[5]操林英.国际科技期刊材料类英文论文摘要的写作范式研究[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2(06):1109-1112.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环保理念,危害性

 

一、引言

随着电子工业和高科技产业的迅猛发展以及电子产品的快速更新换代,电子废弃物问题逐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也逐步认识到,以单纯追求GDP为主要目标的传统经济,带来了一系列不可克服的社会弊端,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就是最突出的表现。工业界已逐步认识到,自身再生产经营总以损害环境作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得不偿失。各国正在积极推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降低物耗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走循环经济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对电子废弃物的环境管理基本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它不仅需要有相应的政策法规、专门机构、统一的管理、安全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对其进行管理,而且更要促使电子废弃物资源化和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这才是电子废弃物问题解决的根本之道。

二、电子废弃物的危害性

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是各种达到或接近其“生命周期”重点的电子产品,以及一些企事业单位淘汰的精密电子仪器设备的通称。具欧盟2005年相关报告指出,电子废弃物每5年便增加16%~28%,比总废物量的增长速度快3倍,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垃圾。电子废弃物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成分复杂,多数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和人体产生巨大的危害。

(1) 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

根据来源划分,电子废弃物可以分为两类:电子电器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及达到使用寿命后废弃的电子电器设备。这些废弃物不同于一般的城市垃圾,其制造材料复杂,有些家电材料还含有化学物质,如不妥善处理而直接填埋,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如电冰箱的制冷剂和发泡剂是破坏臭氧层的元凶;而电脑、电视机的显象管属于具有爆炸性的废物,同时它还含有2Kg~4Kg的铅,荧光屏为含汞废物;各种电路板中的锡、铅、聚氯乙稀、汞等有毒物质很容易随渗沥液浸出而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当雨水接触到这些埋在地下的垃圾时引起化学反应,形成“垃圾渗沥液”,其毒性更大。即使把填埋区的底部和顶部密封,也可能由于地面沉降、地质变迁等原因使密封的纤维胶布和焊接的接口损毁或遭侵蚀而导致泄漏或造成持续性的污染。如果采用焚烧法,被烧的电子废弃物会释放出多种毒性极强的气体如CO、HC、NOX,在阳光作用下会形成刺激性极强的光化学烟雾。焚烧还会释放出大量的微粒,影响气候,使能见度降低,释放出汞蒸汽,对中枢神经系统的毒性极大。

(2) 电子废弃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大量的电子电器,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便利,而其中的有毒物质却危害人类健康。如电脑中的材料50%以上对人体有害:显示器含有铅、镉、水银、六元铬、聚氯乙稀塑料和溴化阻燃剂等有害物质;阴极射线管(CRT)铅含量达27%;铁机箱中含有镉;开关及位置传感器中含有汞;印刷电路板上含有镐和溴化阻燃剂;电线和老式包装均含有聚氯乙稀、芯片和磁盘驱动器含有汞和铬。他们可对人体器官及组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致癌或致畸形、致突变物质,大多数可使大脑与脊髓、肾脏、神经等受到损伤,其余可使身体变弱或损害外形。

三、环保理念平台的构建

电子废弃物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从战略管理的高度进行研究,建立相应的战略联盟,遵循一定的运行机制,从全球范围防治电子废弃物的污染。我国正在通过制定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来引导和约束企业界、消费者和整个社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变一般性原则要求为具体量化指标。要唤起全社会增强环保意识,支持环保,参与绿色变革,建设生态文明,践行环保理念。

(1)基于循环经济理念处理电子废弃物

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硕士论文,危害性。循环经济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既是一种关于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新理念,又是一种新型的、具体的发展形态和实践模式。硕士论文,危害性。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垃圾只不过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所有的废弃物都可以找到它的有效用途。废弃的电子垃圾含有丰富的可回收物质,包括贵重金属、塑料、玻璃以及一些能再利用的零部件。目前我国淘汰的电子产品的出路主要有:捐赠给欠发达地区;处理给旧货市场,回收利用;放在仓库或储藏室中。几乎没有人把整件电子产品当作垃圾扔掉,只有维修下来的废旧零件才被当作垃圾抛弃,但上述办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对环境造出那个的潜在危害。向欠发达地区输送淘汰产品实际上只是缓解对环境的压力,而且更危险的是将被捐赠地区作为电子废弃物的接纳地。作为旧货重新使用的电子资源不但浪费能源,而且对环境有潜在的危害,其污染也不可小视。报废的电子产品在回收利用过程中也可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要避免二次污染的产生,就必须利用循环经济的理念对废旧电子产品进行科学的回收利用。比如:采用具有粉碎、分选、模拟的回收装置,从粉碎后的电子线路板中分选塑料、铜、铅等;采用磁选和重力以及涡电流分选的方法,以此可完全分离塑料、黑色金属和大部分有色金属,再用化学方法分离铅和锌;采用分离有色金属的专门技术,分离金、银、铜、锌、铅、铝等有色金属。我国尤其要以科技和教育为后盾,加强技术研发和普及循环经济知识。

确立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第一、可以保证环境发展优先于经济发展,防止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第二、给环境立法体系提供一个总的方向;第三、国家和各级政府在制定相应计划和综合性的推进建立循环社会政策的实施是以此为目标;第四、通过在全社会普及环境法的知识,让企业和公众都有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参与意识,并自觉的循环利用社会资源、保护环境并相互监督。同时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电子废弃物)非常有必要。它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微观来看,它是公民环境实现的有力保障。硕士论文,危害性。硕士论文,危害性。

(2)基于公众参与理念处理电子废弃物

公众的责任是要抑制产品变成废弃物,尽量循环使用,并适当处置电子废弃物。硕士论文,危害性。当然这更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物品的处置,若无强行法的禁止性规定,民众享有处置自己财务的自由。硕士论文,危害性。电子废弃物环境保护组织NGO(非政府组织)是公众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是保护环境的一种好的组织形式和有效途径,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的具体表现。该民间组织是保护环境的社会基础和民众力量,其活动有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民间组织和群众运动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一种有效形式,其活动有助于政府加强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民间组织的活动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道德风尚形成。具体到电子废弃物就是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等公众全部参与到管理中,防治电子废弃物污染。

(3)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治理电子废弃物污染

传统决策的失误呼唤决策,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催生综合决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政策手段。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综合利益的最大化,坚持决策成本适度、从源头控制污染,充分体现科学性、可持续性和民主性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制度化规范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行为,强化宏观环境管理,提高综合决策能力。电子废弃物最好的治理办法就是将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环境治理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式发展,在全社会形成推动经脉产业发展的电子废弃物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1]陈苏等.电子废弃物处理现状与管理研究[J]. 南华大学学报, 2003,10.

[2]张玉林.现代环境保护理念[M]. 北京: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5,14.

[3]高丽峰等.基于循环经济理念下的电子废弃物再利用[J]. 中国环保产业, 200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