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5 10: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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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收入在全国GDP中的比重偏低且分配不公平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逐渐增强。但在我国经济总量在不断攀升的同时,资本收益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的现象已成为当前全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1980年、1990年和2000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7%、16%和12%,2000年至2005年这一比重依然徘徊在12%~12.5%之间。与之相对应,美国2000年以后这一比重一直稳定在50%左右。从1999年以来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最终分配比例上看,政府最终可支配收入的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的份额进一步上升,居民的份额则明显下降,相应地居民可支配收入也明显减弱。有许多学者认为,仅能勉强糊口的“生存工资”使我国产业具有低成本国际竞争优势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国20多年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摊的改革成本过多地由“弱势群体”承载了;本应由全社会合理分享的经济成果,过多地由所谓“精英团体”瓜分了。
概括起来,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如下特点:(1)目前反映全国收入分配差异的基尼系数为0.46,收入分配相当不均。(2)收入差距拉开的速度非常快,短短20多年时间从相当均等到如此差距,在世界范围内较罕见。(3)与收入分配结果相比,起点不公平较过程不公平更严重。起点不公平主要指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表现为人们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的机会、健康的机会等的不公平;过程不公平主要指进入市场和发展事业的机会不平等,表现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差别对待的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改制中内外勾结低价处置资产,利用内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股票获取暴利,通过征地剥夺农民,通过关系或贿赂低价获得国有土地等。(4)公共政策对起点不公平和过程不公平关注得不够,民众只能接受效率优先形成的结果不均等,每万元GDP增长所包含的就业机会在最近若干年内不断减少,就业机会减少进一步恶化了收入分配。(5)农民工的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如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GDP年增长率平均在20%以上,但目前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的工资绝大多数在600元左右,最近12年仅增长68元。
(二)优势产业占垄断地位导致行业发展差距过大目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不平衡,某些产业得益于先天性或行政性垄断而获得高速发展,行业收入也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和烟草等垄断性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较轻纺、建材、采掘、塑料制品、林业等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高2倍~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别,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倍~10倍之间。垄断行业囤积的巨额资源及利润,使其应对国家宏观管理的能力和空间大大增加,客观上减弱甚至阻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这在房地产业表现得最为突出。另外,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形形的限制性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了国家经济和技术创新的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发展没有体现全民利益的增加1994年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因此有些企业既垄断了国有资源又享受税收返还等财政支持政策。对这些企业而言,它们不需支付任何资本成本,但对市场中的其他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来说,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财政部统计的数字显示,2006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1万亿元,同比增长19.7%。同时,由于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制度,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困难企业职工收入却不断下降,以至2006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发放的调控,避免工资水平过快增长,导致社会分配不公平。国有企业利润持续增长,与国有企业大多属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业、享有对诸多资源和要素的垄断特权不无关系。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虽然源源不断地获取了高额利润,却并未按国际惯例向企业的所有者———国家分红。2006年初,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分析报告指出,尽管我国中央国有企业近年来利润持续大幅度增长,但是不论财政部、国资委还是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都未从中央国有企业获得股利,这与其他国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德国、法国、丹麦、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红利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这部分收入可以用来解决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事业改革中的资金短缺问题。
197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提出的“社会分红”理论认为,在一定地域内,政府从投入国有企业或社会化企业的资金和土地中获得利润后,应将一部分作为“社会红利”分配给全体公民,以体现公民对企业或资源的全民所有性质。“社会分红”在一些国家已成为现实。从操作层面看,中央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国家分红,省市级国有企业的利润应向社会分红。因此应理顺机制,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与落实国家和人民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四)政府参与分切房地产利润蛋糕无助于降低房价我国目前高昂的房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城乡居民收入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房地产价格却一路高涨。近10年来,大学毕业生的起薪几乎没有增长,但房地产价格同期却上涨了至少5倍以上。
造成房价上升的原因很多,但囤积土地是开发商利用不可再生资源侍机获取高额利润的重要方式。土地本应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但在国家整顿土地批租背景下愈演愈烈的囤地风潮显示有关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土地资源的流失,导致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减弱,而房地产商对楼市的操纵空间更大。大规模的圈地囤地使房地产商通过垄断土地垄断房价,形成区域性房地产主导价格。一些地方政府将土地作为城市经营的重要手段,也为开发商圈地囤地提供了机会。开发商大肆囤地的背后,是地方政府谋求通过房地产开发创造GDP增量纵容的。被囤积的土地长期处于待开发或闲置状态,对国土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瓜分。在房价调控上,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房产交易所得税等税收政策无法抑制房价上升的势头,相反推动了房价上升。古往今来,征税从不能压低商品的价格。拉姆齐说:在食盐的交易中,由于需求者好歹都得吃盐,需求较缺乏弹性,所以政府即使向供应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需求者;而在青菜交易中,由于供应者好歹都得把当天的青菜卖掉,供给较缺乏弹性,所以即使政府向需求者征税,税负也必定会转嫁给供应者。房地产属于食盐类商品,在房地产市场总体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开发商或卖房者定会将这部分税收转嫁给买房者负担,在这点上,所有的开发商或卖房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政府通过征税方式调控房地产,税收最终会转嫁给购房者,加重购房者的负担。降低房价需要灵活的调控手段,“一刀切”的征税办法只会加重普通购房者的负担。超级秘书网
二、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把握的原则和战略
(一)现阶段我国政府理财中应贯彻的原则具体而言:(1)以民为本,不与民争利,真正落实“民富才能国强”;(2)促进就业水平的提高,以扩大就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3)任何产业都不能拥有获取超额利润的垄断特权。
(一)物权公示规则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
物权公示规则是为了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而设立的,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物权是具有支配性、对世性及排他性效力的权利,在现实社会中,以一定的方式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公开、透明,既可以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有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对交易安全的妨害。物权公示是指以一定的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从婚姻法的情况看,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成立后解除前,夫妻任何一方以各种方式所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有,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即夫妻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为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已有明确的约定。以此推断,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所得房屋,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只要无特别约定或法律的特别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一结论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认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看来,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似与《物权法》存在冲突。因为根据上述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如此一来,未登记的夫或妻是否还能取得房屋的共有权就成为一个令人困惑的问题。对此。有人认为在《物权法》实施后,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房屋归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不能这么绝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具体分析:
1、物权公示对夫妻共同财产内部的影响
(1)、若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约定房产归一人所有并登记在该方的名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屋约定归一人所有,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具有法律效力。
(2)、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也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因为:a.虽然不动产登记簿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不动产的实体权利关系,但这并不能排除登记的物权与真实的状态不一致情况的出现。就此而言,依不动产登记簿确定的物权的归属,实际上只是一种权利的推定,一旦有反证证明登记发生错误,就应当登记从而重新确定物权的归属。b.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依婚姻法的规定,在既无约定也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法律对此类财产权属的规定,是真实的物权状态。如果登记簿上仅登记为一个人的名字,就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属于登记错误,而错误的登记不能作为判断物权归属的依据,对物权归属的确定仍应以真实的物权状态为依据。[i]因此,一方面,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法院仍然应当将此类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从而予以分割;另一方面,如果未登记的一方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则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物权公示对善意第三人的影响
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并不意味着未登记一方的“隐性”共有权就会绝对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登记名义人擅自将房屋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形,虽然登记名义人系无权处分,但由于登记具有公信力,第三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簿的记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这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一旦善意第三人完成登记,就可以取得房屋的物权(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等)。未登记一方并不能以未经自已同意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只能向无权处分的夫妻一方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尽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原则仍然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由于登记公信力的作用,这种情形对于未登记一方而言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为防范此类风险,未登记一方也应当使自已的权利体现在登记簿上。具体途径有两个:其一,其可以向登记机构要求更正登记,如果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更正,则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从而将房屋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其二,如果登记名义人不同意更正,则未登记一方可以向法院,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就应当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胜诉方可持判决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同时,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登记名义人处分房屋,未登记一方可以先行办理异议登记。[ii]
(二)物权所有权规则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原则性规定是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对私人所有的财产项目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严格的保护制度。物权法在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但是,从婚姻法的角度看,如前所述,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大部分财产都认定为是共同所有的,把在一般看来得个人所得,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等,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似乎和前述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法律的矛盾和冲突。对此,本文认为,婚姻法作为一种家庭法,对于夫妻财产共有的规定的立法的理由在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首先应当满足于维系婚姻关系的需要,如扶养子女、赡养老人、家庭生活和满足消费等社会功能。因此,物权法对于私人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等个人所有权的规定与婚姻法里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规定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不矛盾的这种认识也可能在具体案例里会出现一些法律冲突。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一台湾投资者在海南投资设立一公司,在大连从事房地产开发。后投资一个多亿在大连开发了一个广场项目。在此期间,同一女性结婚。后经过五年离婚,离婚时涉及到他在五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在公司里边持有的在大连投资的一亿元的股权,女方是否应有他投资股权的一半。如果承认有一半股权的话,女方就能得到五千万的财产。但他们的婚姻关系只有五年的时间,对此,男方称:我的投资是我自己找来的,跟你没有关系,在大连的投资的资本金是在我们结婚之前我投进来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共同拥有。这样就会导致台湾投资者以他个人所有的股本金在大连的广场项目里投资收益的一半,即五千多万应当是属于女方的。对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判决男方拥有他在大连广场项目里边设立的公司的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另外百分之五十是别的投资者的。但是这百分之五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女方有一半。[iii]投资本身是个人财产,但是在投资的过程中间结婚,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投资产生的收益要按夫妻共同所有来分配。这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着冲突,但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是一种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另外,住房工积金这类财产收益,是物权法中确定的合法收益,是劳动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但依婚姻法的规定婚后的住房工积金是劳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是特别法,所以在处理这类离婚案件的时候,住房工积金的归属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还有婚前的银行存款婚后所产生的利息的归属问题。依物权法,原物所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属于原物所有权人,银行存款的本金是个人的,它所产生的利息也应该是个人的。但按婚姻法,存款本金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利息应是夫妻共同财产。[iv]本文认为,银行利息不能与劳动者的劳动收益相提并论,应该适用物权法来处理这个问题,储蓄存款利息应当归属于本金的所有权人,不论其是婚前还是婚后产生。
(三)物权共有规则与夫妻债务的处理
根据物权法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另外,还进一步规定,在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有约定的以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来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夫妻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的一种,基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双方共同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不仅应当包括积极的财产,也应当包括消极的财产,即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个人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条推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满足个人需要或为资助个人亲友所负的债务,或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v]夫妻虽为婚姻共同体的共同主人,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切联系在一起,在某些方面甚至密不可分,但是夫妻互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同时,为奖励夫妻各方多为婚姻作贡献,不做或少做有损婚姻共同利益之事,并对其个人行为负责任,保障第三人的债权安全,确有设立个人债务的必要。
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各债权人均享有要求夫妻双方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夫妻双方均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当债权人请求夫妻一方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时,被请求的夫妻一方不得以其内部所承担的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强调了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共同清偿责任,使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更加明确,为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提供了较为周全灵活的保障。此外,新《婚姻法》新增了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由上可见,两法对约定的效力规定是一致的。夫妻内部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夫妻一方(如男方)作为债务人,在发生债务清偿的时候,以夫妻之间约定财产都归女方所有,男方并没有财产权利,男方事先没有向第三人声明有内部的约定,当发生债务不能清偿的时候,不可以用内部的约定对抗第三人,这是维护正常交易的秩序的必需。依物权法公示制度,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要向第三方公示,要事先告诉第三方夫妻之间已经做了财产分别制的约定。因此,夫妻约定分别财产的,发生债权债务清偿的时侯,第三人只能向夫妻中借债的一方追讨。
参考文献:
;[i]田韶华:《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人民法院网。
[ii]同上
[iii]龙翼飞,《物权法的制定对家庭财产关系的影响》,香港湾仔区高校联合会演讲,中国民商事法律网。
1.利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对财政资金实行统一调度与管理
大大改变了传统的财政资金分散管理,避免出现多头开户的情况,这确保从根源上杜绝财政资金转移、截留、挪用、挤占。
2.利于加强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
医院财政资金经过国库单一账户系统,废除了由财政划拨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划拨到基层单位这一环节,减少了资金滞留时间,提高了资金支出的使用效率与安全性,有助于财政对资金的监管,防止腐败的发生。
3.加强了医院预算管理,彻底改变了重决算轻预算的局面。
大大开展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后,财政资金划归为按照人大审核之后的部门预算来编订用款方面的计划,然后经过财政部门获得批复之后,经由财政授权支付与财政直接支付两种方式,但医院开出的款项计划,应该按照医院部门来进行预算。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医院财务管理的功能
1.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基本原则
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并未改变医院的资金使用权限,也没有改变医院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权限,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医院在整个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过程中应该承担的相关职责。根据医院的预算来对财政资金进行有效的使用,并且也做好相关的会计核算工作与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还负责组织医院编订款项使用计划,开展招投标方面的工作等,按照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规定,签署相关的支付指令,并告知相关的银行进行资金支付。所有这些都是新给予医院的管理职责,这大大加强了会计人员基本的管理职责,医院财务管理任务加重。
2.需要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与财务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在当前的某些医院的国库集中支付岗位并未和医院的财务预算管理有机结合,而是处在脱节关系中,对预算内容并不了解,对多项预算指标凭空使用,乱用指标额度来实行转账处理,这很容易导致预算与支出不一致的现象。导致这一状况的真正原因是信息实行不对称管理,并未真正注意到财务管理之间的一致性原则。因为岗位设置方面会出现预算编制人员和国库集中支付人员往往不是由同一个人来完成,而国库集中支付下财务预算执行需要经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来实现,假如没有将财务预算管理系统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统一起来的话,不管是预算工作还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的精确性都会打一定的折扣。
3.国库集中支付更应该发挥其参与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功能。
采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不应独立于会计核算系统外,避免在处理同一类事务时,出现会计核算内容和额度指标采用上不一致的情况。所以,医院会计科目在设置上应该做到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一致,会计核算指标控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一致,其建设目标是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会计核算系统有机统一到一起,制造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与会计核算双功能的平台,真正达到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的目的。
三、结语
论文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
一、建立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制度的背景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改革总体思路,并将其明确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相互分离。然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终也导致了委托问题的产生。国有企业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那么,在如今的这种情况下,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即“大股东”定位的国资委应该如何正确的评价与考核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以实现出资人财富的最大化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了我们重点关注的问题。
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而言,没有国企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也就无所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代表的国资委,必须通过考核国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来掌握国有资产的收益和保值增值状况,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的业绩考核,是为了提高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其目的是要把国有资产经营的责任落实到企业负责人,对国有出资企业实现的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进行考核。
二、相关的理论依据
(一)委托理论
信息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把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归结为委托—关系。即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人获得某种私有信息企业管理论文,而委托人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导致人的行为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国有企业出资者并不直接支配资本的运用,而是委托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决定其资本营运。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经营者的财务目标会偏离出资者的目标。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经营者激励机制,而激励机制的基础问题就是业绩评价。
(二)超产权理论
泰腾郎(1996)、马丁和帕克(1997)等学者,以竞争理论为基础提出超产权论(BeyondProperty-Right Argument)。超产权理论认为企业效益主要与市场结构有关,即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在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有显著提高;在垄断市场上,企业私有化后的平均效益改善不明显。国有企业是一种适应适应市场经济制度的产权安排,效率的决定与产权形态、组织形式无关,只与信息的充分程度有关,而信息是否充分,不是由产权决定的,而是由竞争决定的。竞争可以让企业经营者的努力与努力程度更加充分公开,从而做到更有效的监督经营者。
因此,根据超产权理论的观点,只有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业绩评价,将其置于一个相互竞争的环境之中,做到透明考核,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努力成果和最终的考核结果相符,才能真正的将国有企业处于一个竞争的环境当中。如果没有竞争,高效率企业的负责人和低效率企业的负责人都不会被淘汰,最终只会导致国有企业的停滞不前以及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无法实现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
(三)激励理论
哈罗德·孔茨认为,激励是指挥与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摘要把企业负责人的报酬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联系起来企业管理论文,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降低委托成本,最大可能的为股东创造财富。
三、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的现状
2004年1月1日,国资委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二号)国资委按照此《暂行办法》以出资人的身份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这一业绩考核制度体现了:明确了评价主体是国资委———它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角色;考核对象是企业负责人;确定了“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规范;考核内容为年度经营业绩与任期业绩相结合。其中,年度业绩核心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任期业绩核心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等。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全面推行,结束了中央企业负责人“有任命没有明确任期,有职务没有严格考核,薪酬同业绩不挂钩”的历史,使业绩考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走上了规范化和良性发展的道路。部分地方国资委也建立了相似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从而扩大了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的发那位,促进了地方国有企业的发展。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7号令)。该办法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都没有变化,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增加值将被引入业绩考核。新的《暂行办法》更加突出发挥业绩考核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导向功能,注重把考核导向的重点放到提高目标管理水平、推动战略管理、引入价值创造理念、提升可持续发展等能力方面。2010年1月1日又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第22号令)。年度经营业绩指标仍然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但基本指标有所变化,包括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正式将经济增加值作为一项业绩考核的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
四、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财务指标,忽视非财务指标
一般情况下,财务指标无法涵盖影响企业业绩的所以因素,尤其不能涵盖那些对企业业绩具有重要影响却又难以量化的因素。我国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企业财务报表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企业会计信息发生严重异常的情况(如数据失真等)或受外部环境因素影响程度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只偏重财务指标,所得的结果必然有很大的片面性。此外,目前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多以盈利能力指标为主企业管理论文,这会刺激管理者操纵盈利指标,比如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在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管理者有动机操纵分母,通过发行更多的债券和回购股票等方式,大幅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财务指标过分依赖会计数据,容易引起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不实。而采用非财务指标进行评价,可以从外部环境和非财务角度对财务指标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和补充。
(二)考核程序不够完善
考核指标确定后,如何科学地确定目标值是考核能否达到效果的关键环节。实际工作中,考核目标确定主要依据企业历史数据,进行环比,并没有真正与企业战略、年度预算相挂钩,更不用说向行业标准、国际标准靠拢。为确保完成业绩指标,企业存在“雪藏”部分业绩的可能性很大。此外,还缺乏严格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企业经营的具体过程缺少关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不是目的,而是出资人履行权利,落实资产经营责任的一个重要手段。所以,考核不仅是对考核期经营情况算总账,更要加强日常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企业经营业绩动态监控,对于促进企业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三)考核体系不够科学化
各地国资委对其管辖地区的国有企业都采取了统一办法,统一考核的方式,但由于企业所处行业不同,规模不一,发展阶段千差万别企业管理论文,所有企业共同运用一个考核办法,按照统一的考核体系和标准进行业绩评价,很难做到合理科学的考核。处于不同环境的国有企业业绩其结果的差异可能来自于行业差异,而不是管理者的经营能力和努力程度差异。如果国资委不区别所辖企业在垄断性领城与充分竞争性领城的巨大不同,而以‘一刀切’的考核指标来奖惩,科学公正的目标肯定会打折扣。现有考核指标容易出现“鞭打快牛”的问题,各个企业行业、规模、现实条件、市场环境和业务起点等都不一样,但面临的基本考核指标都是一样的。实际考核的结果,往往出现效益好的企业因起点高而达到的绩效得分不高、起点低的企业绩效得分反而高的现象。
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的改进建议
(一)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评价改进的必要性
效用是指对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一个度量,可以解释一种经济行为是否带来了好处。国资委所辖的各个国有企业有其自身性质、所处行业以及竞争状态等的差异,同时目前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基本上都采用了统一的考评办法,缺乏差异化的评价,很多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有一些就职的偏向,导致一些没有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出现了人才缺乏的现象。因此,国资委只有对当前的业绩评价体系做进一步的改进,才能够让在不同国有企业中任职的负责人获得的效用在同一条无差异线上,使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能获得相同的效用,以遏制有的国有企业人才缺乏的现象,促进国有企业全面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改进的建议
1、重视对非财务指标的运用
非财务指标可以弥补财务效绩评价导致的短期行为,有利于实现企业长远利益最大化。非财务指标的设定考虑了创新能力、竞争能力等与企业战略密切相关的因素。同时,非财务指标受会计政策的干扰较少,也能够更加顺应现代经营环境的需要。非财务指标的外延比较宽,但大致可分为客户、员工、市场、内部业务流程、创新、社会责任等方面。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评价时可以引入一些诸如市场占有率、客户满意度、员工满意度、技术创新、社会生态环保等的指标,将其与财务指标相结合,才能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给出综合全面、科学严谨的评价,克服国有企业短期行为。
2、完善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程序
国资委应对国有企业负责人报送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严格把关,了解是否存在低报目标值的现象。国资委在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过程中,应根据“相同行业、相同尺度”的原则企业管理论文,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其目标建议值进行严格审核。此外,应加强对考核具体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建立相应的动态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激励被考核者超额完成目标。
3、促进考核体系的科学化
了解各个行业以及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是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业绩评价的前提,国资委在制定国有企业业绩评价体系的过程中应引入差异化业绩评价的策略。在制定具体的考核方式时应当考虑被考核企业的特点、发展阶段、战略目标等因素,并结合行业的差异,建立能够满足不同需求主体、体现行业差异的多重权重的评价体系。与此同时,应明确规定每种具体权重指标体系的适用范围及适用情况,并要求评价者在公布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时,充分披露所采用的权重体系。
4、构建基于EVA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
现代企业制度下,要求建立一种符合资本效率有效发挥的新型激励机制。即要在保证所有者财富增加的前提下,将价值创造的部分奖励于经营者。EVA是经济增加值的英文缩写。它是公司税后净营业利润与全部投入资本成本之间的差额,是所有成本被扣除后的剩余收入。它可以全面地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反应管理价值的所有方面,是为股东创造财富的关键驱动因素。目前新出台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在年底考核的基本指标中引进了EVA指标,使对国有企业的业绩评价进一步的客观化、合理化。各地国资委也应根据当地的情况积极的引入EVA指标,在对其经营业绩做客观、公平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以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王化成.企业业绩评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毛程连.国有企业的性质与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Z].2009,(12).
【4】徐敏.出资人视角下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2007.
论文关键词:地方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优势,保护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拥有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如何保护及利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全国各地贯彻落实国家“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实施。而地方高等院校以服务地方文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为办学宗旨,在这个新课题上应该当仁不让,担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时代重任。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曾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是紧迫的,而高校在信息型实践与社会参与中具有很大的潜力,希望各地高校积极参与到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事业中,发挥大学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信息职能、人才培养和培训以及重要的文化发展创新作用。”[2]那么,地方高校在保护工作中究竟有哪些得天独厚的优势?高校应如何充分发挥优势,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呢?
一、地方高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优势
(一)人才培养优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存在方式是活态的教育管理论文,文化形式与文化空间只有在传承发展中才能保证其鲜活的生命力。”[3]根据这一特点,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除了进行全面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之外,还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而高校汇集了大批的青年学生,他们是传承与创造发展的主体。大学生在求学期间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有助于培养他们对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热情,提高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从事保护工作的能力。这些影响是深刻持久的。学生在毕业后也有可能选择从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从而更好地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事业添砖加瓦。而在涉及到如何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的问题时,一般可以通过如下形式:其一,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或在相近专业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模块课程,培养能够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业人才;其二,开设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选修课。
另外,高校师资力量雄厚,拥有丰富的智力资源,可以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同时也可以为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提供智力支持。专业教师可以组织广大的学生到民间采风,积极调研,参与项目研究。在锻炼学生能力的同时也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二)信息资源优势
信息同能源、材料并列为当今世界三大资源。在信息爆炸的年代,信息资源的掌握和利用是极其重要的。而高校在这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图书馆是大学校园的信息中心,信息资源数量庞大,种类繁多,传播方式也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文献资源、数据库和电子出版物等现实馆藏外,还有虚拟馆藏,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及通讯设备共享馆外大量的信息资源。高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教育引导、文化熏陶等功能。另外,图书馆拥有的场地、设备和专业的人员,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中提供展示、宣传的平台。
(三)科研创新优势
高校是人类文化遗产的传习地,也是高素质人才的云集之地,长期以来在对民族传统文化的研究上走在前面,起步较早。高校有志于民族文化研究的学者一直笔耕不辍,申报科研项目,积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上作努力,出版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这是其他部门难以媲美的。高校对外的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各高校间也互相配合,资源共享教育管理论文,这样,无形中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发展搭建了更加广阔的平台。
地方高校经费稳定,组织有序,往往是一个地方的文化中心,具有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调动学校内部各方面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举办学术研讨会,设立研究机构,创办刊物展示研究成果,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活动有一定的优势。
二、充分发挥优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
潮州素有“海滨邹鲁”的美称,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积淀,同时也培育了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级别,已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4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8项。潮州市可以说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的城市。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载体,也是潮文化的灵魂。潮州的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有:潮州音乐、潮剧、潮绣、潮州木雕、潮州歌册、潮州菜烹饪技艺、潮州铁枝木偶戏、枫溪瓷烧制技艺、茶艺、潮州剪纸……,涉及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传统美术、传统技艺、民俗等,种类繁多。但是,大多数项目后继乏人,保护和传承工作日益紧迫。韩山师范学院是潮州市的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拥有其它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作者拟以此高校为例,谈谈具体的做法。
(一)设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韩山师范学院于2011年设置了四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陶瓷艺术设计(枫溪瓷烧制技艺)、雕塑艺术设计(潮州木雕)、服装设计(潮绣)、烹饪工艺与营养(潮州菜烹饪技艺)。其中前三个是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最后一个是入选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专业的设置以充分的调研论证为基础,针对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学院在师资力量充足、各种条件都已成熟的情况下申报设置这几个专业,并形成“潮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3+2+2’职业技术教育体系构建方案”申报广东省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已获广东省教育厅批准。韩山师范学院根据社会需求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的举措,不仅是为自身寻求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尝试,也是培养专业人才,推动地方文化产业教育管理论文,探索使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势得到最佳发挥的有效途径。
(二)开设相关课程,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韩山师范学院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意义,很早就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类的课程。例如,美术学专业开设《潮州剪纸》、《潮州木雕》等课程;音乐学专业开设《潮州音乐》、《潮剧欣赏》等课程;烹饪工艺与营养专业开设《潮菜制作技术》、《潮州小吃》、《潮州茶文化》等课程;同时还开设《潮汕历史文化》、《潮汕民俗研究》等校性选修课。这些课程的开设大受学生欢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集体创造并传承下来的,是中华民族的一笔珍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民族生命力、创造力的集中体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纳入课程体系,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将有助于培养学生对地域历史文化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兴趣,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创新意识,从而为培育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使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
(三)建立研究机构,大力争取政府支持
1991年,韩山师范学院中文系设立“潮汕文化研究室”,后更名为“潮汕文化研究中心”。2002年,在原有基础上设立“潮学研究所”,定位为学校直属科研机构。2008年,学校与潮州市政府合作成立市校共建了“潮学研究院”,并与潮汕历史文化研究中心(于1991年8月创建的涵盖汕头、潮州、揭阳三市的民间学术团体)合办了大型学术刊物——《潮学研究》。可以说,韩山师范学院在潮汕文化研究上一直走在前列,尤其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传承方面。主要有:一批有志于民族文化研究的学者积极申报课题,如《潮汕民间剪纸的普查和抢救》、《地域文化与潮州民间剪纸》、《正字戏文献抢救、整理及研究》等,孜孜不倦地从事潮汕民间剪纸、正字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和研究工作,并出色完成课题研究,出版发表了大批相关的论文及著作;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来校讲学,举办或参与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积极与国内外的同行进行交流。例如:2003年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香港大学香港人文社会研究所联合举办了“历史人类学讲座系列”;2006年与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中国地方史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等。几十年来,韩山师范学院以“润物细无声”的春雨精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四)发挥社团作用,传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韩山师范学院的社团文化丰富多彩,具有独特的地方特色,有些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保护的重要阵地。于1987年创建的潮风学社,是韩山师范学院历史最为悠久的社团之一,经常组织社员开展民俗采风、义教、民俗征文比赛等活动教育管理论文,为韩师学子提供一个了解、学习、研究潮汕历史文化的平台;茶艺表演队成立于2008年,社团虽然年轻,但是表现不俗。2010年,我院茶艺表演队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潮州工夫茶”传承人叶汉钟老师的带领下,在亚运会、亚残运会上为世界各地来宾表演了潮州工夫茶、茶艺服务等,展现了传统潮州工夫茶的魅力; “卡通潮剧”是韩山师范学院2005年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它将潮剧与动漫完美结合,为潮剧注入新的活力,让更多青少年了解潮剧,喜爱潮剧。后在此基础上成立潮动画工作室,现在仍孜孜不倦地为潮剧和潮州童谣的传播作努力。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韩山师范学院作为潮州市的一所高等师范院校,办学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应该主动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义务,不遗余力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奉献力量,同时,也不断地在此过程中构建自己独特的文化个性,彰显百年院校的魅力。
[参考文献]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EB/OL].
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3/001325/13254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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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是企业最活跃的细胞,是企业最基层的组织与作业单位,是连接企业与员工的平台,是培育员工、激励人才最重要的阵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班组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宾馆班组管理企业文化论文
一、在班组管理中践行“客户观,成本观,工作观”
首先要创新员工的思想教育,转变员工的思想观念,强化员工的“五种”意识。新的形势下,航空宾馆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既面临“辅业向主业转变”的重大机遇,又面临资源、市场约束增强和体制、机制性矛盾凸现的严峻挑战。在这种形势下,要确保经营效益、员工收益和社会效益的“三个效益并重”的和谐发展,就必须始终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酒店工作的全局。通过强化“五种”意识,即在员工中,通过着力强化大局意识、角色意识、机遇意识、危机意识和创新意识,为践行“客户观,成本观,工作观”打下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大局意识,就是全局,就是发展趋势,增强大局意识就要认识大局,把握大局,服从和服务大局,只有胸中有大局,将自己所负担的责任与大局联系起来,认清自己的方位,才能工作得有方向、有意义、有章法、有轻重缓急,具体到宾馆来讲,首先是服从宾馆领导的大局,坚决贯彻上级有关决策、方针,做好接待服务、安全保障工作。
其次就要眼前利益服从于长远利益,改变信息闭塞、目光短浅、急功近利、只顾眼前,不顾长远,甚至以邻为壑,只谋一地一时之利的本位主义现象。角色意识,就是要知道自己这个岗位、这道工序、这个环节在整体链条中所处的位置和作用,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到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中,增强对宾馆的忠诚度,也就是按照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的要求,立足本职,尽心、尽责、尽力,使自己的工作高质量、高标准、高效率的完成,改变坐享其成、热衷形式主义、虚报浮夸,或对不正之风、违纪现象不敢顶、不敢碰、不敢管的私利现象。机遇意识,就是要坚持用辩证的观点观察问题,用战略的眼光分析问题,善于从形势和环境的变化中洞察机遇,从对信息的收集中捕捉机遇。要改变等靠思想,克服不思进取,无所作为的精神状态。危机意识,就是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市场竞争不相信眼泪,也不怜悯弱者。市场竞争的游戏规则是优胜劣汰。因此,我们必须正视面临的困难,如硬件设施的老化、客源的流失、市场的竞争、体制的束缚等等,要共同奋发图强,防微杜渐,既看到眼前的危机,也看以潜在的危机,采取相应措施,防患于未然。改变陶醉于现实,满足于现状,当危机来临时,变得手足无措,而被残酷的市场竞争所淘汰。应时时有如履薄冰之感,细心防备危机,要敢于挑战危机,设法化解危机,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创新意识,就是想常人不敢想的问题,提出超常规的独到见解,善于联想,从而开辟新的思维境界,创造性地解决难题。如“网络营销”,目前网上预订、网上宣传、促销将逐步取代传统的电话预订、邮寄宣传资料和新闻媒体广告等。在工作中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结合点,找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五个意识的强化,管理人员与员工在班组管理中,能够做到待客户如上帝,千方百计降耗节支,提高工作执行力,从而提高整个宾馆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水平。
二、在班组管理中践行“客户观,成本观,工作观”
其次要创新宾馆的企业文化,善待客户的同时要善待员工,营造家园文化氛围。宾馆企业文化似乎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却是一个成功企业内在独特的行为理念和规范,它是在长期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养成、提倡和总结出来的宝贵财富。在班组管理中践行“客户观,成本观,工作观”,宾馆所倡导的企业文化应体现在经营理念、服务理念和管理理念中。一是以人为本,重视客户没有错,但是也要重视员工,应该是要努力搭建与顾客、业主、员工、社会的多赢平台。确保入住酒店的客人获得超值享受,确保宾馆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的社会效益。二是星级有限、服务无限。虽然我们经营管理的宾馆星级是有限的,但对客人服务的规范化、个性化是无止境的,对客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班组经营管理中,要事必躬亲,流动管理,对在一线发现和解决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任何细节问题都不忽视。三是要加强人力资源开发,设计好员工的职业生涯。宾馆的员工结构多样化,要激活用人机制,首先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视才录用,切忌地域岐视和临时工、合同工的区别。其次,待遇上要一视同仁,按岗、按劳、按效取酬,做到公正、公平;提倡以人为本,就是把员工视为企业的宝贵资源,不但要从观念上重视,更重要是在行动上把员工放在第一位,造就认同和忠诚企业的员工,增强员工的满意度。要提倡对宾馆员工的在岗培训和换岗培训,在抓好员工的技能培训的同时,更要重视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要定时给员工充电,要创造员工发展的机会等等。四要实行精细化管理。制定并实施《会议管理制度》、《各部门服务质量及卫生标准》、《客人投诉事件认定及处理程序》等制度,使宾馆的各项工作做到了周有布置、月有检查、季有考核,大大提高班组管理的实效性。实行一线员工等级评定考核激励机制,量化考核并与工资实行联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班组长激励机制方面,建立完善了班组长岗位津贴制度、班组长和高技能人才研修深造制度、班组长的评优选树制度、合理的分配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充分调动了班组长的积极性,发挥一线典型示范作用
三、在班组管理中践行“客户观,成本观,工作观”
要创新员工的服务方式,全方位发挥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宾馆服务方式的创新,主要相对于宾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而言的。航空宾馆在不断改善服务设施和硬件下功夫,更需要在不断改善员工的亲情服务上做文章。对客人的服务方式更要求真务实,围绕“方便”二字去开展。如可实施“一站服务”、“目的地服务”模式。即客人入住酒店后,其需要提供的服务和对酒店的不满,只通过酒店服务中心专门电话便可得到解决;凡客人入住酒店后,酒店可为客人提供目的地延伸服务;如为提高结帐速度,可尝试免查房制度。我们所订的查退房制度,本意是怕客人遗留物品和迷你吧的消费,但一些酒店却是查客房物品少了没有。我们不能为防百分之一的人而去冒犯99%的客人;如我们要落实《模式》规定的总经理定期大堂值日制度,总经理亲自征询和倾听客人的意见和建议,是对客户服务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可行办法。同时,要使员工深刻认识到:客户观、成本观和工作观的践行意义,加强服务行动的原始驱动力。首先,要明白宾馆与的客户的关系应该建立在尊敬和信任的基础上,而不是仅仅建立在友谊的基础上。如果客户是出于对宾馆的品质与服务的认可、赞赏和放心而选择入住宾馆,那么宾馆与客户才会是长期、稳定、互利的关系。因为没有永恒的友谊,只有永恒的利益。明白宾馆经营必须降低和控制成本,而降低和控制成本不只是管理层的事,以是每一个员工的责任所在,只有全员增收节支,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效益。
四、结语
明白工作观是实现人生观、价值观的载体。正确的工作观,犹如人生路上的明灯,只有有良好的工作观,才能干一行爱一行,懂一行、精一行。也只有良好的工作观才能在工作上争分夺秒地“抢”,有胆有识地“闯”,千辛万苦地“拼”,脚踏实地地“干”,始终保持“不用扬鞭自奋蹄”的精神,一股敢于争先的锐气,才能推动宾馆超常规、跳跃式发展。实践证明,在明确客户观、成本观和工作观践行意义的基础上,才可以更好的推行人性化和差异化服务,是客户入住真正有家的感觉。
生产班组绩效管理论文
一、生产班组绩效管理分析
1、班组绩效与计划指标体系的联动
生产班组把绩效评价内容作为班组、员工工作重点和目标方向的指挥棒,将创先的计划体系和目标体系融入绩效体系,对不按时完成目标、指标及年度生产计划相关工作的,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对超额完成任务或为单位、部门目标指标的完成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绩效加分或给予奖金嘉奖,通过绩效手段推动计划体系和目标体系落地。
2、班组绩效与个人绩效的联动
推行班组长绩效与班组工作成效相关联机制,对工作成绩突出,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班组,给予班组长绩效加分进行激励,对班组出现违章行为或工作滞后的班组长进行绩效扣分,以此来更好地促进班组长对班组的管理。同时,将班组绩效结果与班组员工个人绩效评为A级的人员比例挂钩,使绩效导向的作用真正发挥,激励并调动员工积极性。
3、班组绩效管理与信息系统的联动
班组绩效如果无法量化,其考核结果就不能被理解,结果不能被理解就无法有效控制,不能有效控制也就无法改变。因此,只有从班组日常工作以及生产营销系统中提取所需的信息数据,挖掘数据价值,将数据转换成量化的绩效模型标准,以信息化手段进行可视化展示,使班组员工的绩效目标看得见做得到,才能使班组绩效管理真正具有导向性。
二、以信息化实现生产班组绩效的全过程管理
建设班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构建班组工作与各标准库的关联,从各业务信息系统抽取工作量数据和工作评价结果,实现可视化、实时化、透明化的工作管理和绩效管理,达到强化绩效导向,激励并调动有限的人力资源,提升班组管理效能。
(一)制定月度绩效合约
每月的25日,班长登录班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从生产MIS获取工作计划为班员生成初始的绩效合约。由于考虑到当前业务信息系统没有能完全覆盖所有的工作任务,所以在自动导入工作计划的时候,还预留了人工录入途径,可以由班长手动添加月度绩效任务以及其完成情况,班组长导入或者添加任务后,系统自动将信息同步到参与成员的绩效合约中。
(二)查看月度绩效积分
系统实时获取生产MIS中的工作任务以及其完成情况,自动计算任务积分以及其排名情况。班组成员通过该模块了解当前工作进展,保持或者改进工作;班组长通过该模块了解班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及时与班组成员沟通、互动,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积分查看分为两个途径,查看得分细节,以及查看积分图。
(三)月度绩效评价
上月绩效考核结束后,系统自动启动匿名的互评流程,班组成员在当月月末之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提交互评结果,系统计算成员的平均分值作为互评最后得分。工作积分由系统根据支撑系统信息实时核算,系统根据每一项任务的关键字,在后台设置的工分库中匹配,获取该项任务的标准分值,标准分值与该班员在该任务中担任的角色系数、该任务的质量系数之积则为该项任务的得分,工作积分为各项任务得分累加。班组长只需在月度绩效考核阶段对其班组成员的综合分项打分,系统就能计算出每位成员的总分、排名以及绩效等级。通过集成业务系统员工的工作数据,对应系统固化的工作量积分标准库,自动计算出每个班组成员工作量考核分,大大降低了考核中的主观因素,提升了考核的公平性,避免了轮流坐庄的情况。
1、开放性系统设计为了适应同班组、不同专业的使用,绩效管理信息系统采用开放性平台式系统,即业务角色、权限,各类考核项目所占的权重可配置。
2、简便实用的互评表设置使用简便实用的互评表,减少评价时候的选择。
3、标准库建立要做好月度评价工作,还需建立科学、完善的任务工分库、加扣分库和绩效关键事件库。
(四)绩效沟通与反馈
通过信息系统更有效的实现了班组绩效沟通与反馈。一是员工随时可以在系统了解到月度绩效积分,认识到“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不一样”;二是利用信息系统进行绩效评定,考核标准量化了、透明了,员工明确自己应该承担什么,做了什么能得到什么,做不好会怎么,促进员工改进和提升。
1981年,斯蒂格利茨和魏斯(Weiss)发表的《不完备市场上的信用配给》是本书的基本理论基础。这篇文章提出了信用市场的不完备性问题、信息在信用合约中的重要性及其银行的最优选择。但是,作者对传统货币经济学的质疑至少可以再往前推10年。
早在1969年,斯蒂格利茨26岁之时,先后推出的三篇论文――《两部门经济中的异质性资本品配置》、《风险条件下的收入、财富和资本利得税效应》和《对莫迪利亚尼-米勒定理的审视》已经敏感地意识到产品的“非同质性”(heterogeneous)、风险和信息不对称对经典理论诸多假设前提的挑战。此后,作者的一系列文献都集中于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激励在金融体系中的角色问题。
贾菲和斯蒂格利茨于1990年合著了《信用配给》,作为第16章刊登于弗里德曼和哈恩主编的《货币经济学手册第二卷》,其中以专门章节阐述了信用配给在宏观经济学以及货币经济学中的重要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篇文献中,作者归纳了自1919年以来霍特里(Hawtrey)的观点,明确提出了货币经济学的两大对立学派――货币(或货币主义)学派(money or monetarist school)和信用学派(credit school),认为两者的基本差别在于货币政策出发点的不同,前者以货币供应量为基础;后者以信用可得性(availability of credit)为基础;这一差别导致了两大学派在货币政策衡量、货币工具运用和货币政策职能定位上的根本区别。
事实胜于雄辩,思想历程的逐步成熟必须立足于实践检验。这是中外皆然的基本准则。如果说,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贾菲、斯蒂格利茨和格林沃德等人的学术思想是建立在天才般的直觉基础上的话,那么本书一方面是对其30年学术思想的延续和拓展,另一方面则更注重实证依据和政策运用。在全部16章中,本书一半的篇幅讨论了基于信贷可得性的货币经济学所引申出的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含义,以及金融市场自由化、银行部门风险与重组等政策问题;并以美国经济周期和亚洲金融危机论证微观面因素对货币和商业周期的影响。而这些恰恰是货币学派的软肋。
更为有趣的是,作者专门研究了其“新范式”下的货币理论两大应用问题。
一是货币政策对区域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的含义。这启发我们认识到,当前中国所面临的货币政策能否考虑区域经济结构,以及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的关系等重大货币理论课题或许不仅是中国特有的难题,也是美国、欧元区等所有存在地区差异、存在信用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的经济体所共同面对的问题。
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收付款及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
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业务,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前提和条件。归纳起来,商业银行广义的负债业务主要包括自有资本和吸收外来资金两大部分。
商业银行自有资本
商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是其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初始资金,简单来说,就是其业务活动的本钱,主要部分有成立时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股份资本、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自有资本一般只占其全部负债的很小一部分。银行自有资本的大小,体现银行的实力和信誉,也是一个银行吸收外来资金的基础,因此自有资本的多少还体现银行资本实力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具体来说,银行资本主要包括股本、盈余、债务资本和其他资金来源。
论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受国际、国内政治、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世界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单一银行制、分支银行制和集团银行制以及连锁银行制。
1.单一银行制
单一银行制是指不设立分行,全部业务由各个相对独立的商业银行独自进行的一种银行组织形式,这一体制主要集中在美国。
优点
首先,可以限制银行业的兼并和垄断,有利于自由竞争;其次,有利于协调银行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银行更好地为地区经济发展服务;此外,由于单一银行制富于独立性和自主性,内部层次较少,因而其业务经营的灵活性较大,管理起来也较容易。
缺点
首先,单一制银行规模较小,经营成本较高,难以取得规模效益;其次,单一银行制与经济的外向发展存在矛盾,人为地造成资本的迂回流动,削弱了银行的竞争力;再次,单一制银行的业务相对集中,风险较大。随着电子计算机推广应用的普及,单一制限制银行业务发展和金融创新的弊端也愈加明显。
2.分支银行制
分支银行制又称总分行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可以在总行以外,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银行的各项业务统一遵照总行的指示办理。分支行制按管理方式不同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总行制和总管理处制。总行制即总行除了领导和管理分支行处以外,本身也对外营业;而在总管理处制下,总行只负责管理和控制分支行除,本身不对外营业,在总行所在地另设分支行或营业部开展业务活动。
优点
实行这一制度的商业银行规模巨大,分支机构众多,便于银行拓展业务范围,降低经营风险;在总行与分行之间,可以实行专业化分工,大幅度地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分支行之间的资金调拨也十分方便;易于采用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广泛开展金融服务,取得规模效益。
缺点
容易加速垄断的形成,实行这一制度的银行规模大,内部层次多,从而增加了银行管理的难度。但就总体而言,分支行制更能适应现代化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受到各国银行界的普遍认可,已成为当代商业银行的主要组织形式。
3.集团银行制
集团制银行又称为持股公司制银行,是指由少数大企业或大财团设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控制或收购若干家商业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分为两种类型:
1.非银行性控股公司,它是通过企业集团控制某一银行的主要股份组织起来的,该种类型的控股公司在持有一家银行股票的同时,还可以持有多家非银行企业的股票。
2.银行性控股公司,是指大银行直接控制一个控股公司,并持有若干小银行的股份。
连锁银行制
连锁银行制又称为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银行的多数股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各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是独立的,但实质上也是受某一集团或某一人所控制。
论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
1.商业银行的成立实行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2.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具有企业性质,拥有法人地位。企业是经济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法人也是组织,但其范围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非企业组织和团体。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复合词对待,它本身也是法人的一种分类。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有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1993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将企业法人分为两大类三种形式。第一类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若士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第二类是股份有限公司,这类公司的股份公开发行并且可以以股票形式上市流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是特许成立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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