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7 16: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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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将营业税应税项目改为缴纳企业增值税,即对产品及服务增值部分进行纳税,避免重复纳税环节,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的发展能力,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1]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劳务成本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的财务总支出中,劳务支出占的比例比较大。随着市场经济中人工成本的逐年增加,建筑业的人工总成本也呈现连续上涨的趋势。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建筑业的用人方式主要采用从劳务企业外购的模式,即将企业的劳务外包给符合施工资质条件的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以前,建筑业对该部分的税收缴纳情况为建筑劳务企业按取得的纯劳务分包款全额缴纳3%建筑安装业营业税,总包方可按分包方提供的建安发票抵扣营业税。“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人工费则变为应纳税范围,不再允许进行进项抵扣。建筑企业的人工费支出除了基本的劳务工资外,还有社保费及其他安全保险费用支出等。从这个角度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将会使建筑业的劳务成本大幅上涨。[2]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设备采购的影响
建筑企业要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办条件,则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即配备正常施工所需的基本设备。对这些设备的来源,建筑业普遍采取自行采购或经营租赁的方式纳入。根据现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所购入的设备不允许进项抵扣,只有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所购置的设备才可以凭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据此,大部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较之前,新购入设备的比例将会相应减少。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材料采购的影响
建筑业在材料采购及使用方面主要采取由甲方统一采购主要材料及施工用水、电等,再由甲方将这些施工用品按照各参建企业的实际要求进行分配和调拨。这种方式对材料等施工用品的发票影响:甲方收据相关用品物资的发票,而各参建方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结算单。这样便使得众多参建单位无法获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增加了参建单位的税负总额。同时,在实际建筑施工工作中,零星采购材料的现象比较普遍,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遍布全球各地,很多工程位于较偏远的国家或地区。这种情况下,不得不采取就地取材,个体供应的方式,在施工当地的小店铺、杂货店等地进行材料采购,这样则使得很多施工企业在采购这些建筑用品时基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税制改革后的税负抵扣问题。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大型企业集团的相关税负缴纳情况有以下几种:总公司与分公司发生的进项税额由总公司汇总后进行申报抵扣,分公司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分公司当期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允许总公司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进行抵扣。“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的所有采购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将原件全部汇总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在总公司所在地进行进项抵扣,这对于分公司范围分布较广、数量较多、工程项目较多的大型建筑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工作将会变得更为复杂,工作量也会相应大幅增加。
(五)“营改增”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现金流的影响主要由建筑业增值税缴纳时间和预缴增值税两方面产生。“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业增值税缴纳时间为取得销售款项凭据当天或者是开具发票当天,改为建设单位不能代扣代缴增值税,应由建筑业企业在机构所在地按照当期验工计价确认的收入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工作当中,建设单位在验工计价后,常常出现拖延支付计价款的现象,这使施工企业延迟相关的支付,进而导致无法及时获得采购发票而进行进项抵扣。从而给建筑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带来了较大的支付压力,导致现金流紧张。同时,“营改增”税制改革后,集团公司和各级子公司均需按各自所得预缴增值税,这对集团公司的现金流也产生了较大的压力。[3]
三、“营改增”实施后给建筑业的相关建议
(一)“营改增”试点前建筑业应做好准备工作
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业将会产生的影响,建筑业应提前积极做好应对准备,以备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措施进行有的放矢的应对。建筑业应积极展开学习与宣传增值税政策的活动。通过各大新型媒体、专题讲座、宣传手册等方式,组织企业各相关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加强企业人员对增值税的基本理念、定义、方法、制度等的认识,树立在工作中涉及发票的各相关环节要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这样以便在“营改增”税制改革正式实施后能熟练操作和运用复杂的税负工作和增加的各项流程与环节。
(二)对“营改增”影响劳务成本增加的建议
积极了解“营改增”税制改革有关劳务费用等相关的政策,在施工项目开始前,测算相关劳务成本费用。如果出现劳务分包后企业的实际劳务部分税负增加,则可采取对高出部分进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或其他相关进项抵扣措施。[4]
(三)对“营改增”影响设备采购的建议
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根据现有相关政策对已购入固定设备资产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另一方面,了解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具体实施时间,根据政策具体实施时间,合理计算可以延迟购买的相关设备,以减少因税制改革需支出的税负费用。再者,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企业在购入或租赁新兴设备时,需考虑供应商能否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按简易办法征税等信息,合理分析各种方法的利弊来确定最佳采购或租赁方案。
(四)对无法取得或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建议
对于参建单位或正在施工单位在偏远国家或地区施工时难以取得专用发票的现象,可采取与相关人员协商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或达成协议前,尽量相互协商分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法。对实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用相关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但采取这种方法时需要企业内部财务或内控部门进行严格管理,严格分析和审核不能取得相关发票的主要原因,以免出现发票管理上的漏洞。
四、结语
关键词:建筑企业 税收 营改增 对策
一、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
在我国营业税是以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收入营业额、销售不动产所得、无形资产转让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营业税征税范围广、税源较为普遍,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方便简单,而且营业税是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负不容易转嫁。营业税设有多个税目,均以比例税率为标准,不同行业采用其各自税率,税率按3%至20%来确定。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提供劳务、销售货物等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属于价外税,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在“增值”的情况下才征税。实际中,由于计算增值价值或附加值具有一定难度,因此我国采用税款抵扣法来计算,即由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来确定增值税应交税额。从两者的基本含义看,采用增值税有完善现有税制,避免重复征税,进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双税制度,在企业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在生产和销售环节,征收增值税和征收营业税是同时进行的。这样不仅使我国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整,造成一些增值税的税负无法得到抵扣,还会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形成税负不均衡。针对这种现象,我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11月《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营改增”这个试点方案的是我国进行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减少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企业成本,有效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也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税负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合理和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虽然的方案中,建筑行业还尚未在试点的范围中,但是方案中却明确了我国建筑业适用增值税率为11%。因此,不久的将来建筑企业也会被纳入“营改增”的征收范围内。因而,对于我国的建筑行业而言,应尽早分析研究“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影响,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待“营改增”所带来的冲击,减少企业相应的纳税风险。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建筑企业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建筑企业营改增,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使企业实现结构性减税的目标。
“营改增”前建筑企业涉及多项税收:在采购环节要缴纳增值税进项税,在各个流通环节中,只要存在营业收入就必须缴纳营业税,而工程结束后还需缴纳相关营业税,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而“营改增”后,企业改缴增值税,解决了建筑企业分包过程中的重复纳税问题。企业为提高投标的中标率,往往采用先联合投标,待中标后再分包工程的方式,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投标竞争力,但此方法下招标单位并不会与各分包企业签订单独的施工合同,导致施工企业出现重复纳税,而营改增后可由销项税抵扣进项税,从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规范纳税环节。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及合同预算产生的影响
建筑企业按原税收政策计提营业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则在“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的借方反映。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科目发生较大变化,就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相应地增设九个明细专栏,以便更加合理地计算增值税,对账务处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于企业合同预算,原来编制投标预算时,只需考虑耗用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及相关直接费用,在其基础上加上相应税费来确定投标价格。而营改增后,投标价格需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哪些成本可以抵扣,哪些不可抵扣,若能抵扣税率应为多少等,这些在预算前都应明确,而且需要企业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首先,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原值入账金额与累计折旧都相应减少,而剔除应交营业税后,其期末余额随之减少。表面上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短期会减少,但实际上流动资产和负债的比例却有所提升。长远来看,随着建筑企业资产规模的扩大、利润的增加,其资产和负债总额均会提升。其次,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将不再负担营业税金及附加,必然会减少相关的成本费用,增加企业利润。长期看,营改增能够减少企业纳税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为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供资金保障。最后,营改增对企业现金流量表也会产生影响。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建筑企业需要购入大型施工设备等,相应的会产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在现金流量表上表现为投资现金流出,但与缴纳营业税相比,现金流出明显减少。
(四)营改增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从进项税方面看,营改增后要求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等物资时,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不能为了节约成本,降低采购价格而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企业尽可能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提高进项税抵扣额度,降低税负。从甲供材料方面看,由于存在建筑单位直接购买大宗材料的情况,供应商将直接给甲方开具发票,而施工企业无法取得相应的进项税发票。营改增后,存在甲供材料时,应签订供应商、甲方、总包单位三方协议,供应商先向总包方提供进项税专用发票,总包方再给甲方开具同样金额的专用发票,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这种结算方式能够有效避免重复计税,大大降低企业税负。
四、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积极学习试点行业的管理经验,响应国家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推行“营改增”势在必行,建筑行业管理者应总结试点地区、试点行业推行“营改增”的经验,并结合建筑行业自身特点,形成一套适合于我国建筑行业的“营改增”方案。同时,建筑行业管理者应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及时调整企业自身的经营战略,强化本企业员工对“营改增”的认识,尤其是强化本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营改增”认识,使员工提前、充分了解“营改增”方案对本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以此来不断提高企业员工面对“营改增”时的应变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建筑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充分做好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营改增”的实施,给建筑企业带来了较为广阔的空间,面对这样的机遇,建筑企业应当选好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出正确、合理的纳税筹划流程,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制定出完整、对企业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同时,要运用合理的方法或步骤进行纳税筹划,以此不断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促使建筑企业协调发展。建筑行业要及时做好增值税进项税与增值税销项税的纳税筹划工作,例如,通过购买必要的施工设备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此外,还要充分利用增值税相关的纳税优惠政策,来进行相应的税收安排,如对于一些再生资源等环保材料,要根据国家免征增值税的相关通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减轻税负压力的目标。
(三)加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制定并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合规、合理的增值税抵扣规定,加强对发票的管理,规定好什么时间开票,开什么类型的票据,各种类型发票的收取时点等。同时,要严格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确保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建筑企业还应建立一套统一、完整、详尽的纳税申报流程,使纳税能够严格按照相应流程进行申报,提高建筑企业纳税效率。另一方面,建筑企业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及其采购制度。在合同管理中要明确职能职责,规范相关的交易合同文本,尤其是要做到,以建筑企业自己的名称与对方签订合同时,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也必须对应一致。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来执行,确保各部门有章必循。
(四)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既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面对这些新的变化,建筑企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应积极应对,及时转变自身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在“营改增”的试点过程中,逐步有序地推进,避免“营改增”给企业自身带来重大的冲击。要做好全面预算管理,不断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能力,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要不断提升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通过会计专业技能培训和税法培训,使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进行纳税申报时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执行,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重视企业现金流管理,在加快企业现金流转的同时,提高现金的净流入,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德荣.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与措施[J].企业研究,2013
[关键词] 建筑业;“营改增”;税制改革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8. 050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8- 0083- 02
1 建筑行业关于“营改增”的背景和必要性
1.1 建筑业“营改增”的背景
自2011年“营改增”方案以来,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广播影视服务等;邮政服务业3大行业已成了试点行业,并且试点范围已经扩大到全国范围以内。虽然方案中明确指出暂时不包括建筑业,但是国家在试点方案中也明确指出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而且相关政府部门已经组织了不少学者以及建设行业协会对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及相关影响的测试。就建筑业企业的特点而言,如产成品的价格较高、对应的产业链上游企业较为复杂且税种较多等复杂现象,因此要调整建筑业的产业结构和经济职能就必须从税制改革入手。
1.2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改革是我国经济得以长期增长的有效措施,但是也因此造就了我国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在税制改革方面,我国起步较晚,起点较高。一些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有时候并不能对其进行税额进行抵扣,这在生产设备的购进以及提供生产性劳务中较为常见。也因此这样类型的建筑业企业常常背负着较为繁重的税负,如此企业就无法快速地对自身设备、技术进行及时的更新和改进。这跟一些适用增值税消费型的企业做比较就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2004年之前,我国的建筑业中关于固定资产等设备的购进采用的是营业税的税制,使得这类型的企业无法进行相应的税负抵扣。随后的改革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准许抵扣相关的进项税额,但这并不完善。而“营改增”则是处理这一弊端的有效途径。如此就是使得建筑行业的设备得到及时更新,工作效率得到提高。相关产业链之中的企业的税制改革也会逐步得以实现,降低企业税务负担。所以“营改增”其实在建筑行业也有着必要的意义。
2 “营改增”对建筑业3个方面的影响
2.1 建筑业的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加剧
理论上而言,建筑业实现“营改增”之后,相关的企业税负会得到减轻。而这样测算的主要前提在于施工建筑企业从市场外部所获得票据能够得到合理的管理,并且所有采购发票能够及时地到位。而现实的施工建筑企业本身具有两大特殊性。①建筑业往往有着施工项目较为分散与不集中;施工地点多为郊区或者一些偏远的地域等。而且施工建筑企业所需要的原材料居多,供应商也有较大的选择幅度,即建筑业的原材料来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如此就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那么施工建筑也在进行税额抵扣时就会出现无能为力的情况。②由于建筑业所需要大量的劳务来支撑,其劳务费用和核算也是该行业的一个主要成本。而这大量的劳务多数是来自与建筑劳务承包公司或者一些零散的民工组织。往往民工那里无法取得正规的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了该部分的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现象。而从税率上显示,施行“营改增”之后的税率为11%,导致与原先3%的营业税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
2.2 施工建筑业的资金链管理风险加剧
建筑业的资金链一直都是业内人士首要关注的问题。施工建筑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工程款支付往往有着严重不匹配问题的存在,特别是一些大额工程款,虽然合同中明确了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但是由于建设单位多数存在资金调拨困难的现象,如此就造成了支付延缓。而“营改增”之后将会进一步加剧企业的经营性支出,使得企业的资金链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胁。即建筑业施行“营改增”后,施工单位将会出现未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下预先垫付增值税税款,如此企业的资金链就管理风险就会加剧。
2.3 建筑业企业的会计核算难度增加
建筑业企业实行“营改增”之后将会对相关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提出进一步的挑战,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①会计科目核算方面的挑战。建筑行业类的企业会计核算在“营改增”之前只需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科目上做相应的核算,而贷方发生额则是进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如此简单而明了。但是实施“营改增”之后,建筑业企业的关于增值税的核算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就会陡然增值。该会计科目的三级科目将会有9个科目栏,而其中进项税额的科目栏就会达到5个借方科目,销项税额等则会出现4个科目。如此就增加了企业的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和难度。②来自财务报表的方面的挑战。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建筑业类的企业的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之中已经包含了营业税,而税制改革之后,营业税将会被剔除出来,而当期确认的费用只是剔除了部分原材料的进行税额,因此企业的成本就会增大,利润也会相应地降低。此外,“营改增”也将会对企业的资产、负责产生影响。建筑业类型的企业对购入固定资产等设备的入账价值是抵扣增值税后的价值入账,在企业的资产负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较高的资产负责率。同样的,当固定资产净值下降时,企业的资产结构也会发生变化。③在财务活动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查验、报税等业务也将会进一步加剧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即面对如此多而复杂的增值税相关业务,相关人员要拿出更多的精力才可能避免出现工作上的失误。
3 针对“营改增”对建筑业的不良影响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1 正确把握“营改增”税制改革导向积极应对税务筹划中的问题
“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导向之一就是为了调整行业的产业结构,进而调整国家的经济结构。因此,“营改增”势必会存在有利于企业的一面。因此建筑业在未来面对“营改增”的税制改造之时应该做好长期的调整的准备。首先,因为建筑企业在供应商方面的尤其一些不规范供应商方面极难取得相应的规范增值税发票。这就会加剧企业的税务筹划难度,加剧企业的税务负担。而根本上就是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出,提高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但这样的情况势必会得到改善,因为“营改增”就是为了规范这样的问题而出现。其次,就本质上而言,“营改增”就是让企业灵活领会税制改革政策,积极应对市场的变化,加强增值税的抵扣意识,合理把企业的税负化整为零转移到相关产业链之中。最后,“营改增”必然会给建筑企业提供新的税务筹划的空间。因为“营改增”就是为了企业能够及时地更新固定资产设备和改进技术。因此建筑企业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之时应当对本企业的财务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筹划的能力。
3.2 加强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优良的资金链管理环境
“营改增”的另一个作用就是促使企业进行管理改革。当前,我国的建筑企业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就在于管理体制落后,资金链安全往往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原因具体如下:①“营改增”是一个百年难遇的机会,建筑企业应该借此机会改变其粗放型管理经营模式。按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细化管理,使得企业能够借助“营改增”实现较为稳定资金链管理模式,从而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②企业应该加强与供货商以及税务局的合作,全面实现税务发票的合理到位,避免因发票不到而发生的资金流失现象,从而减少企业税负压力。
3.3 强化会计核算培训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技巧
“营改增”最终的落脚点还是建筑业的财务人员的身上。企业财务人员的会计素养和业务素质往往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影响因素。所以企业应该加强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水平的培训,同时强化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务方面的知识都是较为缺乏的。所以企业应该借助“营改增”的机会,加强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增强相关人员对“营改增”的政策和实际操作的了解。特别是对劳务成本的核算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此外关于“营改增”之后,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判断增值税发票的合规性是否对建筑企业造成较为有重大的影响,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这方面发票的管理。
主要参考文献
[1]詹敏.“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税负的影响与建议[J].会计之友,2014(2).
关键词:营改增 概念 影响
一、“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实际意义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是国家队税制进行的结构性改革。“营改增”在2011年就已经在国务院的批准下进行了试点方案的策划。在2012年,“营改增”开始以上海为首发站进行试点工作,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这是上海最先进行71号文件改革的行业和领域。在2012年8月份,国家的税制改革开始向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扩展。按照国家的既定方针和计划,“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有望在2015年完成。
二、“营改增”初期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
(一)建筑行业中的施工企业实际税负会增加
在建筑行业,施工企业所需的建筑材料来源方式很多,因此增值税的抵扣金额很难达到统一。对施工企业而言,如果工程材料全部交由自己来进行采购,则可以得到更多可抵扣的款项。但如果施工企业只承包部分项目,主要的建筑材料都由建筑公司提供,而施工企业之提供了少量的建筑材料,则施工企业的可抵扣款变少,从而税负变重。而且施工企业的项目很分散,有的项目处于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带,那些项目材料比如砖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因此,施工企业的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进行抵扣进项税,故而建筑性行业的税负便会增加。
(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税负
对施工企业而言,即便进货材料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依然改变不了税负增加的事实。原因在于进项材料的增值税率与销项的税率不对等。根据国家新的“营改增”的《增值税征收办法通知》,施工企业的进项材料中,如砂、土等生产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等的增值税税率为6%。也就是说施工企业的进项金额按6%进行抵扣,而建筑企业最后的成品的销项税按销售金额的11%进行征收。进项的6%与销项的11%之间有5%的差额,因此施工企业有5%的进项不能抵扣。因此,建筑相行业的税负实际是增加的。
(三)建筑劳务费增加税负
在建筑行业,建筑工人的劳务报酬占工程总造价的25%左右。但是,在建筑行业要明确知道的是该行业的劳务人员大多由劳务公司提供或零散的农民工。对建筑劳务公司而言,劳务报酬是它们的主营业务收入,无进项抵扣。而建筑行业的劳务收入要按11%计提销项税额。这使建筑行业劳务增值税由3%增加到了11%,足足增加了8个百分点。建筑劳务公司走的是微利营销路线,如果按照此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劳务公司势必走向破产。当然劳务公司也可以利用税负转嫁将危机转向施工企业,但如此一来施工企业的税负便增加了。换个方面来谈,施工企业如果不用劳务公司提供的劳务,而采用散工来进行施工,则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将无法进行抵扣,建筑性行业依然要承担比以前重的税负。
(四)动产租赁业增加建筑业税负
“营改增”后,新的税制方案对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有了新的规定。在新的税制方案中,动产租赁业适用于17%的增值税税率。对租赁业而言这无疑是给该业带来了沉重的税负。因为租赁也的机械设备的对外租售是主营业务收入,没有进项抵扣。由于税制改革,租赁业为了降低自身税负的考虑,必定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当租赁业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建筑型企业从租赁业进购机械设备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租赁业将自身可能产生的沉重税负转嫁到了建筑性行业中。建筑性行业承受了更重的税负。
(五)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制度规定进项税的税额必须在180天内认证完毕。施工企业与其他传统制造行业有所不同,施工企业的项目分散,并不集中,可能在全国各地都有涉猎。由于项目地域的分散性,很难使施工企业快速有效的收集和整理那些增值税发票。发票在认证的时间上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建筑性行业的增值税发票来源复杂,认证时也会出现很多困难。因此,“营改增”后为施工企业收集发票和认证工作都带来了难度。
三、结束语
在建筑性行业领域,“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1%。建筑性行业税率的变化不仅使建筑性行业税负发生了变化,还对建筑性行业的上下游链条都产生了影响。比如施工企业的项目很分散,有的项目处于人烟稀少的偏僻地带,那些项目材料比如砖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个体户等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因此,施工企业无法抵扣进项。再从商品混凝土等材料来说,建筑企业最后的成品的销项税按销售金额的11%进行征收。进项的6%与销项的11%之间有5%的差额,因此施工企业有5%的进项不能抵扣,税负实际是增加的。除以上两点以外,建筑性行业从机械设备的购进和发票的管理都增加了过去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1]苏红敏.“营改增”对建筑性行业的影响探讨[J].全国商情,2013
[2]王伟.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营改增”对建筑性行业税负影响研究[J].现代商业,2012
关键词:建筑业 “营改增” 税负影响 对策
一、“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税率与抵扣项金额。营业税时代,税务局重点监管的主要是营业收入是否缴税,每个环节都征收,出现了重复征税现象,而支出环节的税款流失却很难监控。在“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体系中,所有流通环节都需要对购销抵扣后的增值额纳税。从理论上讲,虽然“营改增”后税率提高了,由于每个环节只对增值额纳税,税负将降低。但是,实际操作中因复杂因素使许多进项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一)税负增减方面的具体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对EPC总承包建筑企业来讲,E部分,即设计部分,增值部分要缴纳6%的增值税,虽然设计部分增值率较高,但是由于体量小,这部分税负比“营改增”前较轻。
对于P部分,即采购部分,对于增值部分要缴纳17%增值税,但因部分采购进项税税率为13%,考虑到有部分无法抵扣,综合税负与原来基本持平。
对于C部分,即施工部分,对人工成本的抵扣会带来较大影响。就现行增值税税法规定,人工成本支出不能进项税收抵扣,此项成本要计算在纳税的增值额内。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建筑成本支出比例进行分析发现,人工成本费占到总成本的30%左右。除了人工成本外包差额纳税部分可以抵扣外,其人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等不存在进项税支出,这部分销项税11%部分金额需全额上缴税务机关,与之前的3%营业税相比,大大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另外,施工部分中的砂石料、填土和青苗补偿等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即使可以通过税务局代开专用发票,随即对方将增加价格而增加成本。
如果仍然按照原来的经营模式和合同模式,会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嫌疑,导致从高计征增值税,将更加加重税负。
(二)在投标报价中的具体影响
建筑企业一般通过计算工程量和定额单价来确定投标价格,而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上游的材料采购以及下游的收入,所以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由于企业在施工中无法精准的计算进项税额,使得企业建筑工程要上交的增值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报价中测算的增值税低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将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对纳税义务具体时点的影响
建筑业企业实行预付款项制度,这就要求企业进行工程款的预估。由于建筑工程不仅生产经营环节导致成本变动,其设计环节的精准度也会实现价格的差异,而设计环节,对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和施工条件,要做出针对性的设计,造价有很大差别。施工过程也不会按照设计环节的设计原封不动的进行,施工受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因素影响,这也加剧了工程预估的难度。加之建筑工程在开展计量工作的过程中,通常会引入专门的审计机构,其审计程序众多、冗杂。另外,建筑类企业上下游间相互拖欠工程款是很普遍的现象,“营改增”后,增值税增加,这对纳税时间确定有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影响。
(四)建筑业“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动情况
从理论上讲,建筑类企业在“营改增”后,应该是达到企业税负减少,利润增加的效果。但是,理论和现实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完全按照过去的经营模式和环境测算,“营改增”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对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2016年所有项目因“营改增”进行的效益测算看,对原预算收入规模150亿元,利润规模8.5亿元的企业,“营改增”后收入将减少3亿元,利润减少5,000万元,分别减少2%和5.88%。如果不考虑老项目给予的征收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收入和利润减少幅度会更大。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一)增值税税率较营业税税率偏高
影响实际税负的两个主要因素是税率与抵扣项。首先,先前实行的营业税的税率为3%,而增值税的税率为11%,因此,建筑业“营改增”后税率增加了8%,虽然计税基数发生了改变,这仍是造成建筑类企业税负增加的直接原因。其次,高达88%的企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建筑类企业涉及的业务种类和环节都很多,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也不尽相同,但是现有税法规定对建筑类企业不同劳务和生产环节按相同增值税税率收取,并没有做到不同环节不同税率。虽然可以将EPC总承包企业的合同进行拆分或分开核算,启用不同的税率,但是,因存在很大部分进项无法抵扣导致税负增加。
(二)取得增值税抵扣专用发票存在困难
1.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困难
生产资料成本占建筑类企业总成本的比重很大,而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往往可以以更低的价格提供原材料,因此建筑类企业常常出于成本的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采购点。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提供税率3%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这就造成建筑企业抵减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障碍。
2.生产环节复杂导致进行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不确定性”
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横跨时间较长,容易影响委托方支付企业材料款的及时性,导致材料供应方不能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企业,导致影响企业进行增值税抵减,企业提前多交增值税,使后面的进项税无法抵扣。
3.固定资产购买的增值税抵扣具有局限性
建筑施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使用较长时间和用于多项目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因此企业在短期内不会有大规模购买固定资产的需求。但是根据税法规定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只能在两年内扣除,第一年60%,第二年40%,这就造成了建筑业各会计期间税额抵减的不平衡。
4.人工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成本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建筑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30%左右,而这一部分的人工成本实行劳务分包或者用自制的工资支付凭证记录,不能进行税额抵扣。
(三)纳税时点与资金收取时点不匹配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而建筑类企业多为预收款形式,然后先施工后收工程款,有的还有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建筑类企业成本投入分布在冗长繁杂的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各环节中,这就造成投入成本与收入时间不匹配的现象。因此,建筑类企业纳税,在初期,企业销项税额远大于进项税额,而后,企业进项税额远大于销项税额,等到中后期,销项税额又大于进项税额,导致企业税负加重的同时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流,对企业造成较大负担。
三、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增加的应对策略
(一)企业要设立“营改增”专业机构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需要企业具有更强的应变能力,有更合适的会计、税务核算制度,要有更灵活的经营和合同模式。企业可以成立“营改增”专业小组,对小组成员进行培训,学习研究相关的政策法规,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增值税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筹划措施,调整组织架构、完善业务模式、变更报价体系、梳理采购要求、更新制度流程,协调和管理企业的会计和税务核算工作。
(二)改变原有的合同模式和会计核算模式
为了避免出现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情况发生,要改变原有的EPC总包合同模式,对设计、采购和施工试运等业务分开签订合同,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没有条件拆开合同,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各自业务的内容和金额,分开核算分类业务的收入和成本,才能采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减少不必要的从高征税。
(三)完善专用发票的获取和管理工作
1.加强增值税发票取得的管理
建筑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应尽可能选择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完善供应商的选择机制,加强建筑合同以及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并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注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该在合同中要求供应方到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施工和设计业务分包,尽量选用有资质的一般纳税人,确保进项税全额抵扣。尤其对砂石料等基础资料的采购,把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关。
确保做到货、钱、票的三统一,否则,会有增加增值税的风险。
2.完善合同,消除抵扣“不确定性”
企业应在签订的各项合同中明确款项的到款时间;“甲供材料”开具发票和结算流程可以变为委托方、建筑企业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供应商给建筑企业提供可抵扣的进项税发票,建筑企业开具同样金额发票给委托方,尽力消除取得专用发票的“滞后”以及由业主取得的不确定性。
3.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一是建筑企业加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机械技术代替人工老大,降低对劳动力的依赖,从根本上减少人工成本;二是国家可以考虑减少对固定资产的抵扣限制,对“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年限由2年扩展到更长期限。
(四)规范纳税时点和资金收取的匹配
为解决建筑业增值税纳税“头重脚轻”的问题,消除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匹配的现象,企业合理筹划纳税时间,企业要在收到销售款项或业主同意付款时再申请完工签证或开具发票,此举将有可能避免企业预交税,或缩短预交税与收到税之间的时间周期,但需注意合同中付款条款的签署。需要企业全员配合实现进项税额的最大程度抵扣,避免进销项不匹配条件下税款对资金的占用,从而优化企业现金流管理。
(五)解决好过渡期的涉税风险
“营改增”的过渡期主要存在以下风险。①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的管理要求高、稽查力度大。②老项目欠税风险。由于老项目清理不彻底,存在营业税欠税的风险。③企业合同风险。由于合同没有拆分或核算不分开导致从高计征增值税风险。④货、钱、票的三不统一风险。建筑企业借用资质投标、挂靠经营中标项目,由于纳税主体和施工主体不一致,在增值税汇缴和所得税汇缴时无法核对,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建筑企业要针对上述四大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营改增”的衔接和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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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分工不断细化和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形势下,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重复征税、制约企业发展的弊端日益突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因此营改增避的实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税负的影响
根据试点方案,若建筑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与营业税价内税比较,虽然理论上税负可以降低,但实践中税负是增加的。这与建筑业的行业和产品特点有关,也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机制和国民的纳税意识有关。建筑业生产流动周期长,上下游的产业链长,决定了建筑业生产过程中的各要素投入不可能全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更主要的是建筑业税负还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
1.外购商品混凝土的问题。根据财税57号规定,对商品混凝土按照3%的简易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按照一般外购商品混凝土占工程投入的15%左右测算,仅此一项,增加了施工企业15%以上的税负。
2.就近采购地方材料的问题。施工企业工程所用的砖瓦、砂石、土方以及铁丝、汽油等零星材料,基本上都是就近在施工所在地采购。采购时对象基本上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和农民,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
3.甲方供料问题。营改增后,甲方为了提高自身的抵扣进项,可能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税额较大的材料、门窗、电梯等设备改为自己采购,而将这部分从合同中剔除出来,这样施工企业无法从这些项目中获得抵扣税的好处。同时,对于一些大型建设项目,可能存在发包单位供料还不给施工企业开发票的强势的合同,营业税计税时包含在总造价中不会对税负产生影响。但在增值税计税时由于不能取得发票,必然导致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4.老项目税收抵扣的问题。无论营改增何时实施,都会有老合同工程存在:一是竣工已经决算的但未全额收到工程款的项目,已经没有进项税可言了,但是在营改增收款开票后却会产生销项税。二是竣工还没有决算的老项目,除进度款外,很大一部分还没有确认应收账款,将来挂账收款时同样面临着没有进项而只有销项的问题。三是在建项目,已完工部分没进项可抵扣是既成是事实,但相对应这部分工程款收款时同样发生销项税。以上三种情况若无过渡政策,施工企业税负将大幅增加。
5.已入账资产税收抵扣的问题。企业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施工机械等在营改增前已入账,其折余价值或净值还要在今后的使用过程中通过折旧或摊销的形式转化为施工企业的工程产值,产值即收入,结算时就会计算销项税。但是,这些资产已经入账,无法产生进项税,造成营改增前后购入资产纳税的不公。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发票管理的影响
1.存在无法抵扣的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取得虚开的、伪造的、失控的、作废的发票,以及出票企业未报税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由于过去的营业税发票习惯,加上财务人员对增值税专票的不熟悉,很可能取得上述发票,重则以犯罪论处,轻则不得抵扣并受到行政处罚。
2.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在营业税下,建筑业企业只要一个合同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向房地产企业代开发票。营改增后,在抵扣增值税及降低所得税的双重诱惑下,关联的建筑施工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虚开发票的情况绝不会消失。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极有可能触犯刑法,让开具方和接收方都会受到损失。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合同管理的影响
占建筑成本较大份额的材料是能否抵扣进项税是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因此,选择具有开票资格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及时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材料商,应是采购部门的首选,即使不能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至少要取得3%的专票或取得普通发票,否则,企业损失将非常大。(四)“营改增”对建筑业账务处理的影响目前建筑业营业税税款随营业收入的实现而实现,计算简便,便于征管。将来采用增值税,在购进、发出材料、与对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同时,在收入和成本时必然要采取价外税的核算方法。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税的企业,还需要增加若干个二级科目,势必会增加核算难度。同时还会因开票、报税、认证等涉税事项办理的网络化信息化的要求,给账务处理带来新的挑战。
三、针对“营改增”风险点的管控措施
(一)对供应商重分类、尽量与能开具可抵扣进项发票的单位合作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应树立“以票为中心”的观念选择供应商。能与一般纳税人交易的不跟小规模纳税人交易,能与小规模纳税人交易的不跟个体户交易,能与个体户交易的不与个人交易。总之一句话,尽量与能取得高税率的增值税票的供应商合作,除非确需与个人合作,也至少要与取得普通发票的合作。
(二)将增值税发票管理作为重点,合理控制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申报及开具时间
财务人员应及时制订本企业发票管理新规范。在取得对方单位开来的发票后,首先应通过网络或国税系统检查发票的真实性,其次应按照取得发票所开具的日期,按照先后顺序建立台账或备查簿,对照规定的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及时认证抵扣,杜绝逾期认证而无法抵扣的损失。在施工企业实行分公司或项目部核算的情况下,二级核算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要汇总到总公司认证抵扣,因此,及时收集二级核算单位发票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加强合同管理,调整采购定价体系,将增加的税负率作为谈判的要点
1.建筑企业最有效的纳税筹划是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尽可能地取消甲供料。甲供料基本上都可取得17%进项税额,即便按照11%的销项税率计算,每两个单位采购额可以抵消超过3个单位的销售额,减税效果明显。
2.供应商、分包方、出租方的梳理。企业应详细调查已有的及潜在的各方纳税人资质、适用税率、提供专用发票价格变化等资料,进行比选。合理测算分包部分工程所含17%进项税成本比例,以此调整分包单价,或直接剔除主材后分包;劳务分包部分最优选择是进行纯劳务分包;机械设备租赁如不能取得17%进项税额,油料自购则为最佳选择。
3.规范其他材料采购。主材采购选择一般纳税人已经无可争议,其他辅材、工具用具、设备备品,最合理的办法是对于批量大、价格高的物资进行集团采购,对于量小价低物品可通过价格比选确定。对于商品混凝土问题,如必须购买商品混凝土,除对方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外,应按租赁机械设备、购进水泥后委托加工混凝土对企业最有利,因为水泥可以取得17%进项税票,能有效降低税负。
4.限制个人业务。机械租赁、提供劳务、供应材料等,如没有相应资质的,即便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也只能取得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对于个人提供上述业务,优先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其可以提供3%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确实需要同无资质的个人开展上述业务,其合同价格应充分考虑增值税影响。
5.明确发票提供方式和付款方式。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发票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签订主体一致。对开具时间也要与货款支付挂起钩来,坚决杜绝不见货、不见票付款的现象。
(四)财会应熟悉增值税模式下的会计核算体系、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
1.正确设置科目,税金核算明细化。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不仅在收入、成本核算方面要实行价税分离,而且由于实行一般纳税人计税办法,需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二级明细科目进行相应的核算。
2.熟悉价税分离模式,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营改增后,营业额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将分别列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和销项税金科目,如: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营改增后,需要将购进材料价税进行分离为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如:借记“原材料”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财税处理应对
2014年,我国GDP总量首破60万亿,同比增长7.4%。对于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任何税制改革都是严肃谨慎的。因此“营改增”一直坚持统筹设计、分步实施;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全面协调、平稳过渡的原则。事实证明,通过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的试点拉开“营改增”的改革帷幕以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得到解决,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强企业的发展能力。同时,从征税机关变更到纳税人重新登记纳税、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对比来看,都给下一步建筑业的“营改增”提供了更丰富的方案素材。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计划草案中提到拟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因此,作为建筑业的财务人员,应该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对“营改增”的时代背景、增值税的征纳要点有充分的认识,方能把握税务筹划和财税处理的方向。
一、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
任何税制的改革都必须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进行,建筑业没有与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服务业同步进行“营改增”,因为建筑业确实存在涉及从业人员广、收入支出复杂等情况。同时,建筑业的发展又渗透到了工业制造的领域。了解建筑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和发展的趋势,可以更好的应对呼之欲出的建筑业“营改增”政策。
(一)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材料多为初级资源产品
建筑业人工费用比例高,一般达到20~30%;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建筑业的人工费用比例通常占整个项目产品成本的18%左右,仍然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项目建造主要材料采用初级资源产品,如石渣、填方所需泥土、砂等材料多数就地取材,供应商分散且规模小。由于项目部现场施工工序繁多,设备、场地一般都可以独立使用,所以很多工序,如钢筋工、砌砖、抹灰等实行班组管理,实质也是外包管理。总的来说,我国建筑业还处在一个发展的阶段,建筑业要实现的功能还是集中在遮风挡雨、车辆通行等基本方面。因此也普遍存在企业粗放管理、项目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等现象。
(二)建筑业的收入确认与纳税环节分阶段、多次进行
建筑业收入确认和实物交接无关,即使还未达到预定的使用功能,也可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在建造合同的结算过程中,需要对项目建造过程进行多次计价,由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迭加组成项目合同的全部结算金额。在建造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项目变更情况,致使合同金额出现增减。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收到款项或取得结算依据的当日,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尽相同的。
(三)专业化协作是建筑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给建筑业提供了更为宽广的发展空间。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规模化建造对建筑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了革命性的作用。相对于现场施工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使用预制产品能让企业更接近经营的目标。商品混凝土、预制钢结构构件、预制管道等预制产品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亚当・斯密在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中提到:劳动生产力的增加,很大程度是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基本上都是分工的结果。在建设项目的建造中,人们也倾向于专业化的分工协作。专业化分工协作降低了建筑业的施工门槛,分工单位可以专注于各自的领域,最终有利于总承包单位实施完成项目建造目标。在完成项目建造的过程中,征收营业税显然会使产品在周转过程中出现重复征税,而改为征收增值税更为合理。
二、建筑业的“营改增”之争
所谓的“营改增”,是指涉及到营业税的某些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税制改革的逐渐推进,建筑业也即将实施“营改增”。国家政策必然会坚持结构性减税,追求的目标是纳税人实际税负的下降。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税种的三架马车。曾经并驾齐驱拉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了解“营改增”的时代背景以及关注的热点,可以帮助我们合理应对“营改增”。
(一)“营改增”的时代背景
199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长期以来是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主要税种之一,同时营业税按不同行业制定征收税率,体现公平税负、鼓励平等竞争的政策引导效应。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计征简便,税收征管成本低。在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初期,营业税的征收政策、细则符合我国当时经济发展的状况。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日益强大、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各行业的专业分工发展迅速,很多行业的经营模式都呈现了新的发展特点。当前,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至此,“营改增”已是大势所趋。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关注点
虽然“营改增”能给国家、行业、企业个体都带来利好,但是建筑业的“营改增”方案需要十分的谨慎。主要有以下几个关注的热点。
1. 取得进项税票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的抵扣原则是见票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抵扣销项税额。如前所述,建筑业的项目建设地分散,主要材料多为就地取材,大多数是初级资源产品。特别是农村建设的一些项目,只有几十万,十几万的项目,有些以挖方、填方为主要工程内容的野外施工项目,根本不可能取得泥土堆置、填方所需泥土的进项税票,甚至连基本的税务发票都没有。再剔除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几乎为零,无疑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明确了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建造项目合同一般施工周期较长基本超过12个月,通常也能收到一定的预付款。参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建筑企业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就发生了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筑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就需要缴纳建设工程意外伤害险费用,并向有关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场后开始项目建造前,还需要完善临时设施的安全措施,如施工围挡、九牌一图的张挂等。特别是安全费用的使用,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了专款专用。此时,如果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显然加重了企业的资金压力,而这个时候,企业往往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需要就预付款金额乘以征收率全额纳税,无疑更是雪上加霜。
3. 过渡期存量资产的抵扣问题
在正式的“营改增”政策出台前,过渡期的长短不得而知。但是如何划分新老合同,企业使用存量资产履行当期合同,也是一个常常被关注的热点。当然,这也回归到见票抵扣的问题。不能体现资产折旧、使用中损耗的价值补偿,相当于将国家减税的压力转嫁到企业身上。
(三)企业“营改增”的税负测算示例
以某一般纳税人HY建筑公司承建的LK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为例,暂按11%的增值税征收率,忽略附加税、资源税等。合同总价为310万元,预计不含税成本280万元,其中:就地取材的石头、泥沙约110万元,预计该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由于项目部所在水库地势狭隘,大型机械设备不能进场施工,需要人工完成,因此,预计65万元的人工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他费用中预计有35万元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预计散装水泥、新购置部分机械设备等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约70万元。
在“营改增”前:
该项目需要缴纳的营业税额为: 310*3%=9.3万元,
税负=9.3/310=3%
“营改增”后:
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为:(310-70)*11%=26.4万元,
税负=26.4/310=8.5%
由此可以看出,工程类型及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极大,如果再考虑开工前支付的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及农民工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等情况,企业的资金将更为紧张。
三、立足企业发展,合理应对“营改增”
当然,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要素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如何确定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明确发展方向,并且在制定企业经营战略的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方案,是合理应对“营改增”的主要方向。
(一)税务筹划应与企业主业发展方向相结合
税务筹划工作简单地理解是对企业涉及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金额进行合乎税法规定的合理统筹计划。如果深层次的为企业决策者提供方案,应该对自身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及主业发展方向有充分的认识。所谓“术业有专攻”,随着行业细分的发展趋势,建筑业企业中也出现了不同主项的施工企业,比如房屋建筑企业、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等。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施工企业来说,房屋建筑企业显然更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而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公路工程施工企业需要在固定资产自购或租赁中进行详细的测算,同时尽量选用预制产品,改进管理技术,最大程度使用机械化施工。
(二)加强税务成本管理需要全员参与
建筑业企业一般需要在项目地设置临时机构,但为了施工管理的方便,通常授予项目部经理及管理人员充分的管理权限,主要是项目当地的材料采购、人员配置上岗等,甚至在施工方案的选择方面,项目部管理人员有很大的决定权,比如采用机械或人工搬运、挖方等。即使是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项目部管理人员通常只考虑了当时的资金支出成本,财务人员往往后知后觉待取得相关税务票据时,成本产生已成事实。因此,企业的决策者、管理层以及项目部的管理人员都应该参与税务成本管理,以实现税务筹划目标。
(三)组织财务人员有关“营改增”的专项培训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程序、计算方法上存在很多不同的地方。长期负责企业营业税申报的财务人员如果不尽早学习有关增值税的知识,就很难处理好以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因此除了税务筹划工作,财务人员应该主动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知识。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增值税会计科目的使用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先行培训增值税发票的开票员,在取得开票员证的同时,也能让财务人员对增值税有直观的了解。
参考文献:
[1]姜秀峰.“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工程的影响[J].会计之友,2013(09).
[2]张[.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的应对措施[J].财会月刊,2013(09).
[3]王祖斌.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面临的问题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3(08).
[4]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16).
关键字:营改增 建筑业 EPC
一、EPC工程与“营改增”
建筑业涉及的工种种类繁多,涉及的行业也颇为众多。因此,在实施建筑活动时要考虑众多的因素,笔者就建筑业中的EPC工程与“营改增”的关系进行探讨,来分析“营改增”对于EPC工程的影响。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EPC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这样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可能提高。
二、“营改增”实施后EPC工程税负增减活动
在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政策后,EPC工程总承包税负可能会有所提高。
(一)人工费
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依据其它行业的实施现状来看,在建筑劳务方面,应该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一般而言,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业的一部分,为施工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势必加大建筑施工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二)施工机械问题
建筑行业在进行建筑施工的情况下,除了人工费用是一项非常大的开支外,施工机械也是一项比重不轻的成本。通常在进行建筑施工的过程中从两个地方来获取施工所需要的机械,一种是建筑企业从租赁公司租用的,另一种则是企业自行购买的。
建筑行业在实施这一政策以后,买进的机械是可以凭发票来进行抵扣的,这样看来,“营改增”政策似乎对于降低施工机械的费用支出有着一定的作用,但是进行分析后会发现并不是这样。
第一,在建筑企业进行EPC工程建造时有很多施工机械是租赁的,在实施这项政策以前租赁公司这一部分业务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实行政策改革之后就要缴纳17%的增值税,买进的机械是可以凭发票来进行抵扣的。但这项政策实施的前后,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的成本构成并无大的变化,所以这一做法会加重建筑机械租赁公司的税负,并最终转移到建筑企业的成本中。
第二,有部分建筑企业在进行建筑施工时自己买进机械。经过调查表明,目前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规模、较有影响力的建筑企业一般都已购齐建筑施工所需的机械,有规模的租赁公司一般也已购齐需要的建筑机械,因此以后需要购进的新机械必定数量较小,可抵扣的项目并不多。综上所述,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建筑行业的各公司能够享受的机械抵扣空间不大,而按照“营改增”后的税负策略,要征收企业11%的增值税,实际的税负还可能会增加。
(三)抵扣问题
第一,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有些“营改增”政策中可以抵扣的项目无法进行抵扣。因为该行业所需材料数量较大,种类繁多,有流动施工的现象存在,还有些不合规定的流程存在,施工环境较为复杂。如很多工程所处地域比较偏僻,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基本上由个体户、杂货店、小规模纳税人供应,购买的材料没有发票或者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材料进项税额无法正常抵扣,使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第二,在建筑行业工程款的结算是一大难事。开发建设的那一方由于资金能力欠缺、缺少信用、对建设工程的成果不满意等因素,致使承建方无法收到款项,也就无法给其下家发放款项,导致恶性循环。这种工程款拖欠的状况,会导致建筑方难以取得相应的发票 ,“营改增”政策里所要求的各项抵扣都需要有发票作为凭证,而且相关的票证抵扣还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所以这也使进项抵扣无法顺利进行。
三、相应对策
综上所述,在“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下,建筑业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可能有所提高,有一些方法可以尽可能的降低“营改增”的税负。
首先,进行纳税筹划。要详细的了解增值税,研究具体的政策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要避免与一些没有纳税资格的公司进行合作,对于材料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要找到可以提供正规发票的材料公司,这样才可以进行抵扣,从而减少税金。有经济实力的建筑公司可以组建自己的材料公司、建材公司等,就可以解决没有发票的问题。在合作的过程中也要注意索要发票,不要遗漏。
其次,要好好筹备前期工作。要多多学习“营改增”的各个环节,通过各个途径来了解每个环节的知识,以便于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熟练运用。此外还要注意人才的培养,政策的改革对于相关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更高,对于能力也有更高的要求,因此建筑企业在EPC工程中要注意人才的培养,才能在过程中更好的进行管理,保证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做到熟练操作。
最后,加强财务管理,在税收改革的过程中管理模式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要了解自身企业的优势与劣势,对于企业财务系统的管理有一个初步的评估,奠定良好的财务管理基础,舍弃旧的管理模式。这样在管理的过程中才可以获得“营改增”后税负的最小化。
四、结束语
本文浅析了“营改增”对建筑行业EPC工程的影响,建筑行业实施“营增改”后税负可能会增加,原因有人工成本过高,机械进项税金短期无法抵扣,材料很多无法取得发票等等。改善的对策有进行纳税筹划、前期工作的筹备、加强财务管理等等,这些措施可以让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尽量不增加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