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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7 16:41: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教育行政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教育行政论文

第1篇

(一)法律权利与救济的一般关系

法律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的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1]而救济则是指社会主体有权通过一定途径和程序,解决权利冲突或纠纷,以保证法定义务的履行,从而使其规范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牛津法律大词典》认为:“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救济是一种纠正或减轻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在可能的范围内矫正由法律关系中他方当事人违反义务行为造成的后果。”[2]从本质上看,救济也是一种权利,只不过救济是当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从法律上获得自行解决或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给予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以原有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为基础。从结果上看,救济是冲突或纠纷的解决,即通过救济的程序使原权利得以恢复或实现。显而易见,法律权利与救济之间存在着辨证统一的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就不存在救济,合法权利是救济存在的前提;反之,“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种无法诉诸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本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任何权利的真实享有不仅仅要看其实体、程序方面规定得如何,还要看其是否有完善的救济途径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实践中,权利的实现不仅受制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客观条件,而且取决于是否有相关有效的救济途径。因此,法律不仅应宣示权利,而且还应同时配置救济的各种程序。而对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而言,一方面需要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而系统的确认,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的救济手段,具体而言,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二)受教育权行政法救济的基本手段法律上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规定只是对权利的认可,而受教育权人是否能够实际享有受教育权则取决于救济机制是否健全。如前所述,受教育权保护的基本救济手段包括教育申诉制度、教育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以及其它社会救济手段。笔者以下分别对此加以论述。1、教育申诉制度申诉是公民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申诉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律层面的申诉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专门机关声明不服,述说理由并申请复查和重新处理的行为。教育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明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生申诉制度。《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的权利。但是,《教育法》中只是十分简略地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法规或规章进行进一步的具体细化,因而本身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没有设定专门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申诉时效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学生申诉的性质认识不清等等。而且《教育法》第42条也仅仅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并未形成一项专门的法定的救济制度。因此,《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虽然对维护学生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构建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弹性和随意性,因而不能有效地保护受教育权人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的教育申诉制度是当务之急。要建立专门性的教育申诉救济制度,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关于教育申诉的主体。根据《教育法》规定,申诉主体包括正规学校和非正规学校在校学习的学生,当然也包括被教育机构开除而就此提出申诉的学生,即,只要是认为自己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学生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载体。结合《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应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教育申诉机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损害其受教育权的行为不服的,向直接主管该学校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而对于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不服的,可直接向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专门申诉机构提起申诉。再其次,关于教育申诉的范围。申诉的范围因其受教育者的地位和《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赋予的权利以及教育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损害学生利益的行为的不同而不同。受到侵犯的权利应当是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但由于我国相关的教育法制日前尚不完善,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还很不充分,甚至一些正当的权利尚未被立法所涵盖。因此,在遵循权利法定的原则下,还应从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目的出发,将那些尚未在法定范围内的正当权利法定化。从《教育法》第42条的规定来看,教育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切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以及学生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受教育权的其他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权益,不仅包括受教育权者在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受教育权、升学权、公正评价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而且还包括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行为。再次,教育申诉中的时限。在现行教育法制中,受教育权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后在何时申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正义不仅应该被实现,而且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被实现,迟到的“正义”本身就是一种“非正义”。因此,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申诉的期限,在此可以参照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即,当学生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在知道处理决定60日内向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有关的申诉机构按照相关的期限对申诉予以受理和解决。最后,教育申诉的审理与决定。专门的申诉机关对申诉案件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可以适当引进听证制度,从而给予受教育权者充分的辩护的机会。

2、教育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原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判明其是否合法、适当和责任的归属,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对人以救济的法律制度。而教育行政复议是指受教育权人认为具有教育管理职能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相对来说,行政复议途径由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制度上比教育申诉要完善一些,而且行政复议的成本低,灵活便捷,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对于解决教育纠纷应该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高校因学术自治而拥有的自治权力(包括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得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就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而言,尽管高校自治的权力并非不受任何的限制(若其不当行使,作为主管的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干预),但是,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对行政机关与高校的权力分工以及权力机关对高校权力运作的监督缺乏具体的规范,从而使得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的可操作性差,对高校基本上起不到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法》将教育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将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与人身权、财产权并列规定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复议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是受教育权救济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但在实践中,教育行政复议又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更大的办学自,从而使得教育行政复议只适用入学阶段和毕业阶段,而在学阶段则不适用行政复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解决目前教育行政复议困境的关键所在。就当前的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法》的规定,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制度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明确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一,教育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行为侵犯受教育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认为学校因非学术原因不予颁发学位证的行为以及实际剥夺受教育权人受教育机会的学籍管理的行为。在高等教育阶段,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职权源于《学位条例》的授权,对于学生学籍的管理则出自《教育法》的相关授权。因此,在学位授予以及学籍管理上,可以认定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学生对学校因学生英语四级未过、违纪被处分以及其他非学术原因而拒绝颁发学位证的,以及开除学籍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对于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应该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可以以此教育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次,关于教育行政复议的自身定位。教育行政复议应设置成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前置程序,但应规定教育行政诉讼不是行政终局裁定。这不仅符合现代法治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也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有限的司法资源。3、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受教育权而言,权利的平等保护不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为权利设计平等的保护,同时也要求法院为权利平等地提供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最终途径。教育行政诉讼不仅是司法介入受教育权救济的具体手段,而且也是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中最重要、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在目前的实践之中,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行政诉讼法律的明确规定,显得十分棘手,常常处于尴尬的窘境。争议的焦点就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因为此问题长期悬而未决,“因此,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只能以受教育者权利受到侵害致使财产受到损失,转化为民事赔偿,最终使公民受教育权侵害案件往往既不符合行政诉讼要求,又与民事诉讼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使得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的诉讼以不在受理范围为由被驳回,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3]从以上可以看出,教育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新构建,主要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对于学校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情形,则分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教育行政案件中这类案件的受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学校的被告资格,即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目前可以肯定的是,对于学籍管理和非学术原因拒绝授予学位的行为,学校应该是适格的主体。其次,涉及受教育权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所列举的受案范围虽然不包括公民受教育权,但《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其作为排除条款列入第12条。因此,受教育权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完全取决于其他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42条规定“对学校给子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则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对这一规定所指的可以提讼的“合法权益”,是否包括受教育权,特别是不服校纪处分的争议,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看法。因此,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相关条文的法律解释,使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最后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情形。因为法律解释的重要性是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而当某一法条含义不够明确,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时,立法者和司法机关必须向更易受到伤害的弱势一方倾斜。正如加里克利斯所言:“自然的正义和法律的正义不同。自然的正义是强者比弱者应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法律的正义是一种约定,是为了维护弱者的利益。”[4].

(1)关于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受以下几个因素制约:立法者的法治意识,法院的能力和地位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及自我约束状况。[5]笔者建议,在对《教育法》的修改中,对于诸如降级、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并没有改变学生身份,没有限制其能够享有的包括学习权在内的权利的处理决定,应该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受教育权受到限制或剥夺的处理决定,应该给予最终的司法救济。理由如下:首先,因为《教育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决定是终局裁决。其次,在知识经济的今天,给予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校纪处分,“不仅使受教育者痛失学历文凭,痛失优越的就业条件和收入的机会,而且被剥夺了追求知识、提升人生境界的权利,这事关教育资源的开发分享,事关社会的稳定”[6],而且会使其人格尊严与身心健康惨遭损害,这都事关受教育者的基本人权。使这类纠纷免于司法审查,不仅体现不出平等权的精神,而且也有悖于社会公正。再次,高等学校办学自不能免受司法审查。大学自治是从西方兴起的,但西方国家同样对教育进行必要管理和法律约束,许多国家均通过一系列的教育立法来建立完整的教育法制体系以保障教育的健康发展。有的西方学者指出:“传统的高等教育自治现在不是,也许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由西方兴起的大学自治的初衷是针对政府和教会的干预而言,并非针对司法。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高校自一方面难以落实,另一方面高校的自律又不够,学术腐败,财务腐败等事屡有发生。因此,大学自治的实现不能没有司法的保障,而这同时也是依法治教的要求。享有权力和承担责任历来都是相对等的,高校不能只要求对办学自的司法保护,从而排斥相应的司法审查。但是,正如前面的诸多论证,司法介入的范围只能是非学术的领域,一方面,学术的专业性不是法院的强项,另一方面,司法的介入也是以尊重学校的基本学术自由为前提的。4、受教育权救济的其它手段(1)教育调解制度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居中协调,使矛盾的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从而解决争议的行为方式。调解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行政调解,二是司法调解,三是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因为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通常情况下不是独立的调解制度,而是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或行政仲裁的前置程序,而民间调解是唯一独立的调解制度。所以,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应该由中立的第三方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对相应的教育法律纠纷进行协商以解决矛盾的法律制度。在教育纠纷的调解中,要达到一个当事人都能满意的结果,调解机构就必须是独立和公正的,其行为也应当有一定的法律规范予以约束。因此,在有关调解的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建立一个独立而公正的调解机构以及如何制定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在教育调解制度中,笔者建议建立一种专门的机构切实有效地解决教育纠纷,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可以供教育调解制度借鉴。在《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组成,其中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由此,教育调解制度中可以在学校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教育法律纠纷的调解委员会,该调解机构应当由教师代表、学校管理部门代表以及学生代表组成,由其制订自身的相关活动准则,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教育纠纷的调解应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调解委员会独立做出决定。调解的范围应为受教育权者认为学校给予的一切的侵害受教育权人的受教育权的行为,但重点应放在纪律处分等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上。由于此制度下的委员均来自于受教育者熟悉的环境之中,并可以对一切教育纠纷予以调解,不仅易于被受教育者接受,而且也具有高效公正的特点,同时也可以使教育管理者和受教育者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2)教育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以求得公正、合理、便捷解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和方式。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其专业性强、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天生的优越性。由于仲裁具有自治性,基于当事人自治原则,法院对仲裁一般不进行深度的干预(除非仲裁违反国家强行法的规定)。相对于以上几种解决教育纠纷的机制,仲裁不仅简便,迅捷,可以降低成本,而且仲裁具有准司法性以及高度的专业性使其具有很高的公正性。构建教育仲裁制度的关键在于仲裁组织的设立,因为受教育权兼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特点,现有的仲裁机构显然无法受理教育纠纷的相关案件。因此,必须建立独立的受理教育纠纷的仲裁组织和适用公正、中立的仲裁规则。教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首先要建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通过对英国的教育行政裁判所和仲裁机构、加拿大的教育上诉法庭以及印度的学院法庭等专门解决教育纠纷的机构的考察,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教育仲裁机构可以通过对《教育法》的修改,由政府设立独立的教育仲裁委员会。其中,教育仲裁委员会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至四人和委员若干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教育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有高校教师和学生的代表。高校教师仲裁员按学科分类从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选聘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实行固定的任期制,学生代表则由高校学生会来推荐或自愿报名。[7]另外,教育仲裁规则应基本上同民间仲裁规则相近,以此来保证仲裁的中立性和独立性。而仲裁规则中的受案范围,可以进行广泛的规定,但教育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的主要优势应该是针对因学术权力而产生的纠纷,如学位论文、学业成绩等纠纷。总之,引入发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仲裁机制将是解决教育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举措,也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具体化的重要途径。注释:[1]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2][英]戴维斯·M·克:《牛津法律大词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764页。[3]赵利:《当代教育科学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载于《理论纵横》,2005年第20期。[4]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集》,商务印刷馆,1987年版,第30页。[5]温辉:《受教育权可诉性研究》,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6]宋立会:《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第5期。[7]阮李全,王志,余晓梅:《高校教育纠纷与解决机制创新探究》,载于《宪法与行政法论坛》(1),文正邦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260—261页。

第2篇

1.高职男女学生群体存在客观性别差异

(1)心理性别差异

男女大学生在认知、情感、思维等心理特征方面也存在差异,比如在认知上,女性对具体场合的依赖性较强,而男性对具体场合的独立性较强;在情感上,女生感情细腻而隐含,男生感情比较粗狂而张显;在思维上,女性偏重感性与形象思维,而男生偏重抽象与理性思维;在兴趣上,男生喜欢比较广泛,追求刺激好玩,女生则兴趣比较文艺,喜欢安静小资的兴趣爱好,同时在自信心、意志、成就归因以及心理问题方面都存在较为明显的性别差异。

(2)社会性别差异

社会性别,就是指两性在社会文化的影响下形成的性别差异及所表现出的性别特征,表现为社会对两性在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家庭等)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期待。在这种社会属性上建构起来的隐含的社会性别中存在着大量的晕轮效应与刻板印象,比如“男强女弱”、“郎才女貌”、“男主外、女主内”等社会性别观点。在我校同学调查中,76%的男同学和61%的女生赞成类似观点,从这个差异中看出女性面临着更多的关于社会性别带来的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

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与理论角度存在性别差异

(1)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上存在性别差异

高职类院校绝大数专业都存在男女失衡的现象,甚至出现专业性别隔离现象,而在这些专业性别隔离严重的专业中,男女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也存在很大不同,政治法律素养、道德行为养成、理想信念教育、就业婚恋观念以及心理问题关注层次也有所不同,看待与对待问题角度与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在这些具体的思政教育内容中性别教育往往缺位,怎样在男女比例悬殊较大的不同专业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难题。

(2)思想政治教育的管理上性别差异

美国教育家罗森布鲁姆•洛登提出男性倾向于一种阳性的管理模式,其特点是竞争、等级权威、集权领导和理智地分析解决问题;而女性则倾向于一种阴性的管理模式,其特点是协作、领导者与下级配合、非高度集权、在感性热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为此,在高职院校思政教育与管理中采取不同的技术处理,对男生多采用竞赛方式,而对女生多采取合作方式,在男女学生教育方式上也有所不同,通过调查发现,男生对“说理教导类”方法的接受程度高于女生,男生为58.8%,女生为46.3%;女生对于“情景感染类”方法接受程度高于男生,男生为41.1%,女生为53.7%,因此对男生多采取理性逻辑说教方式,对女生多用情感感染方式为佳。管理者应尊重并利用差异进行施教,而不是盲视管理。

(3)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上存在性别差异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是人的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终极目的。”这就要求思政教育要以人为本,着重考虑到男女两性在接受思政教育内容着力点、接收方式以及管理手段的不同,因此教育者不仅要遵循因材施教等教育规律更要因性施教,根据男女两性身心发展的特点,采取各种措施克服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发两性各自的智力潜力,发展其智力优势,弥补其智力劣势,使男女两性都能得到完善而优异的发展,以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

3.思政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性别问题

首先,学生自我管理方面。高职类院校学生自治管理机构中男生比例仍然较高,以我校学生会为例,男生比例占76.2%,女生只占23.8%。同时理工科专业大多数没有专门的女生部门,女生往往没有话语权,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其次,理想信念方面。在高职理工科院校中,对表达宏伟志向的男生大多数人持称赞的态度,对说出自己远大志向与抱负女生,公众普遍持辛辣嘲讽的语气;上课时,理工科教师对学习好的男女同学成就归因不同,78%的老师倾向认为男同学聪明灵活,56%教师认为女同学则是勤奋刻苦;第三,职业规划方面。高职类院校早已普及职业生涯等相关课程建设,但理工科的女生职业生涯规划则普遍比较模糊,对未来职业没有合理与科学的规划;第四,在就业方面,通过对我校毕业生进行电话回访时,八成女生不同程度感受或者遭到就业歧视,六成女生普遍认为薪资待遇仍然是男生高,有跳槽想法女生也比男生多,64.2%男生表示有就业压力,而女生则高达88.4%。第五,婚恋方面。调查显示67.3%的高职类理工科男生普遍不喜欢专业课好于自己的女生,甚至恐惧比自己学历高的女生进行交往,也印证了女博士是“第三类人”的社会传闻。

二、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建议

1.理想信念教育

作为能够指引人生奋斗目标、提供人生前进动力的理想信念对大学生思想政教育尤为重要,怎样结合不同专业与性别开展高职院校理想信念教育更是值得研究。首先,通过专业教育树立奋斗目标。新生入学后请专业专家进行职业岗位剖析,尤其是讲清楚该专业男女同学将来可能从事的就业领域与岗位,在厘清课程体系与岗位所需要的人才规格的基础上,逐渐树立专业理想与社会奉献精神。其次,结合性别优势构建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通过性别分析与规划找到该专业性别优势,并逐渐构建出适合自身性别的职业生涯规划,提高自身职业效能。第三,开展挫折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在实现理想信念的过程中难免遇到挫折,结合自身身心条件积极调解,迎难而上,磨练意志、陶冶品格,丰富人生阅历。此外,多请男性主导专业中的女性专家或女性主导专业的男性专家为本专业性别少数者进行主题讲座,通过榜样引领示范,坚定专业少数者理想信念。通过职业教育与性别教育合力构建高职院校学生理想信念。

2.道德法制教育

受传统观念和社会转型的双重影响,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在道德观念上呈现传统思想和开放观念并存的现象。一方面传统男主外、女主内和相夫教子等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恋爱中的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毕婚族”和“急嫁族”等现象,使部分女生逐渐形成为了适应和依附男性而导致人格的退化与裂变的错位的价值观。在校园里对女大学生开展主体意识为主的核心价值观教育尤为重要。首先,高职院校应开设女性或性别课程教育,将其融入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让广大师生树立先进的性别意识,营造性别平等宽松环境,唤醒女大学生主体意识,逐渐构建正确的自身性别道德体系。其次,在德育人文关怀下,树立女性“能力本位”全面发展观,并将此观念成为女大学生主要价值取向,培养“四自”精神与能力,增强其事业心与责任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以女大学生主体意识为核心的价值观体系。此外,高职院校现阶段主要面对90后受教群体,他们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相对较高,但相比男生来说,女生对维护自身利益的女性性别法律知之甚少,这就需要教育者对女生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通过专题课程与讲座加强法律的社会性别分析,对《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女性权益保障的法律学习,让女大学生知晓法律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引导女大学生追求两性权利的平等。注重提高女大学生的维权能力,教会她们掌握维权的途径,并利用法律为自己今后的职业与人生保驾护航。

3.身心健康教育

女大学生在成才过程中面临着传统观念的禁锢、社会角色的定位、生理方面的差异以及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内心的各种冲突、矛盾和失衡,心理健康问题日益突出,做好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拓展宣传渠道,尊重身心性别差异,利用校报校网、宣传手册以及播放优秀影片,增进男女性别认同,增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其次,举办关于性别教育的各种身心活动,例如心理知识竞赛、心理电影展播、心理剧演出等,普及男女两性的心理知识,正确认识两性差异,形成积极健康的心态。第三,开设心理门诊以及心理热线,并建立一支相对专业的心理咨询教师队伍,为学生进行及时心理疏导,教会用健康的方式来宣泄不良情绪,调整心态,形成和谐的两性关系。同时将性生理、性保健知识融入思政课堂体系,使女生逐渐形成自我保护意识,树立积极正面的身体意象,在提升内在自我价值的同时,培养独立自主的个性,塑造健全人格。

4.职业规划与就业教育

高职院校女大学生就业情况不容乐观,通过调查就业信息数据分析,在相同条件下女大学生就业机会只有男大学生的86.23%,女大学生初次就业率仅为60.88%,比男大学生低10.22个百分点。很多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受或遭遇到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为此,高职类院校应高度重视女大学生就业与职业生涯规划工作。首先,根据自身性别与所学专业特点,开设专门的性别职业生涯规划课程,明确人生奋斗目标、突破障碍开发潜能、提升职业品质与实现人生价值;其次,开设性别就业心理指导专门机构与课程,通过相关课程与教育纠正女大学生择业误区,寻找本专业性别优势,扬长避短,帮助她们增长面试技巧与职场礼仪相关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与事业观;第三,校方应及时就业讯息,并通过与企业沟通与合作,积极为女生拓宽她们的就业渠道,提高就业成功率,实现顺利就业。

5.恋爱与婚姻教育

高职院校校园充斥着“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愿嫁富二代、”“只要有房,宁当小三”等婚恋观以及校园中的“毕婚族”“急嫁族”等现象,从侧面折射出女大学生“拿青春赌明天”的“走捷径”的浮躁心态。为此,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引导女学生形成能力本位的价值取向,树立远大职业与社会理想,同时通过教师家长引导与朋辈榜样示范,让男女学生正确处理爱情与学业、婚姻与家庭的关系,逐步形成两性并驾齐驱、比翼齐飞、相互帮助的伙伴式的新型婚恋关系。同时将性生理与心理知识、性健康与保健知识、女子防身术等融入到大学生婚恋教育中,引导女大学生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措施,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帮助男女大学生懂得什么是爱,如何去爱,为将来美好幸福的恋爱与婚姻缔造坚实基础。

三、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类院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再研究

1.创设性别课程教育,形成高校思政性别关怀

高职类院校上至领导下至教师应重视性别视角下开展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校团委与思政部具体牵头,将性别教育与身心健康、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理想信念、道德法制以及婚姻恋爱等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教育,与此同时开设女性学等选修课,并成立思政性别研究小组开展性别教育与研究,在开展全程的性别教育过程中,用正确的社会性别理论和方法去教育大学生,引导大学生端正性别观念,养成良好的性别敏感和性别直觉,形成正确的性别角色期待,摆脱传统的性别模式,提高女性就业竞争力,逐渐形成高职院校思政性别关怀,并收到很好的育人效应与社会凡响。

2.增强性别教育意识,营造和谐性别校园环境

秉承“爱与生命”、“差别与尊重”、“情感与责任”、“道德与法制”的性别专题教育理念,开展一系列性别活动,例如知识讲座、比赛竞赛、宣传报道、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以消除性别歧视与偏见,培养正确的性别意识。也可寓性别教育于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中,逐渐形成尊重性别差异,树立正确性别价值观,营造出和谐性别校园环境,通过潜移默化的性别隐性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性别意识观。

3.学校应设立女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性别诉求机制

第3篇

其一,资源浪费较严重。在高校教育中,根据部门职责不同,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大都被安排在教辅工作岗位,职能管理部门岗位的专业要求更多的需要具有文科专业背景的人员,但这些人员往往缺乏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知识,在运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比较倾向于对网络硬件的需求,片面认为价格高其功能就越强,操作就越简单,从而导致了网络资源的浪费,过多的购买硬件设备,出现设备闲置的现象。例如打印机可以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几台计算机同时使用而不影响相互之间的工作,不仅可以节省开支,还可以节省空间;但大多数高校的打印机过多,造成资源的浪费。根据相关教育行业网络化建设趋势预测显示,2011年教育行业网络化投资达到了近570亿元,比上年增长9%左右;2012年教育行业网络化投资达到了723亿元,比上年增长13%左右,2013年达到760亿元,增长14%左右,如图1所示。过多的资金投资在硬件方面,使得资源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图1教育行业网络化投资增长比例其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较少。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应用计算机网络的核心是信息资源,包括学校教学、管理、科研等内部信息和利用网络获取信息。但大多数高校在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初期,对硬件投资较大,忽略了信息资源的建设。高校管理、监测工作量化程度较低,在管理和决策中,通过客观数据进行分析的判断比较少。高校信息管理档案不够规范,没有进行数据化管理,或者数据化更新速度较慢,数据库维护和信息服务工作没有落实好,为教师和学生以及社会提供的网络服务不够完善。高校各部门间的数据无法共享,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较低。

2计算机网络对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意义作用

其一,高校行政管理的任务是充分运用一切有效的资源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服务。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能够将教育管理资源进行共享,高校教育机构内部在研发和管理本单位的信息数据库时,要从通过级别、用途等角度将部分数据分配给各部门使用和维护,从而有效避免同类资料的重复收集。其二,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加强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具有重要意义。在重要数据安全管理、系统运行故障处理、网络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作用,能够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和技术上的支持。极大地降低了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时效。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改变了高校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模式,使得行政管理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以优良作风为高校的各种管理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3计算机网络在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中的应用策略

3.1构建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平台

其一,完善网络平台。计算机网络平台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信息技术和信息理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和升级。它也是一个规范化的体系,在共同的数字化标准、信息化标准、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上运行。不同的学校在不同的时期,网络平台构建理念也不同。因此,高校应该根据当前的发展趋势和学校的实际需求,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平台,为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其二,完善管理平台。管理平台首先需要构建网络技术应用于各项活动的管理信息系统,即构建管理平台的基础。其主要包括学生管理系统、教学管理系统、人事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科研管理系统、公共服务体系管理系统、后勤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等。其三,完善资源平台。资源平台是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中数字化的各种资源,其核心是各种数据库。学校的信息库一般有学生信息库、教学信息库、科研信息库等,详情如图2所示。在高校教育行政管理中就需要将资源平台进行完善,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图2高校教育行政管理计算机网络体系架构

3.2增强管理人员运用网络技术的意识

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体系是管理思想和管理方式的载体,运用网络技术来改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方式,不仅仅是单纯的技术问题。首先需要人们转变思想观念,将管理和网络技术联合起来,将总结出来的管理思想和模式转移到管理应用系统中。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过程中,需要提高自身的思想意识,将科学合理的管理理念和行为程序固化到计算机网络技术当中,并根据当今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对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计算机网络化办公体系对行政管理工作人员来说,是一种全新的事物,由于管理人员更加熟悉原有的人工传递信息的方式,有的人员会对计算机网络技术产生抵触情绪,适应新型的办公方式还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就需要学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使得管理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操作手法,提高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利用率。

3.3提高管理人员操作网络技术的能力

高校行政管理部门较多,这些部门的工作大致为教学、科研、财务、学生、人事、设备、生产、后勤等方面。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过程中,可以根据学校的管理职能进行划分,将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相互协调和统一,更加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资源配置。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在系统的研发过程中,需要与系统操作人员进行沟通,避免在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错误。高校需要根据学校的各种需求,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得管理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动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的不断完善。

4总结

第4篇

PBL和LBL是现代教学的两种范式。前者是基于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模式,注重通过引导学生积极、独立的思考来自己解决问题,后者是基于讲授为主体的模式,一般是传统的教学方法。改革的实施思路是:把课堂分为课后和课上两部分。课后课堂以LBL教学法为主、主要教授记忆性知识,充分运用校EOL网络平台上传资料、讲义和教师自己录制的“微课”内容。课上课堂主要运用PBL教学法,确定主题引导学生问答、讨论、参与。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教学方法可以分为课堂上与课堂下两部分。课堂上,应作为提高学生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平台,讲授与讨论并进辅之以少数的英语语言游戏可以增加学生们自主学习的热情。课堂下的读物选择,作业任务布置一定要做到知识点涵盖范围广、重点突出的标准。课堂上可以采用多媒体、板书、问答以及开放式讨论的模式进行授课。

二、行政管理专业英语教学方法改革的具体措施

第一,课下。将本课程的知识点和讨论问题的背景资料,提前上传网络平台,让学生对所学知识点有较好掌握。这些知识点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板块:专业词汇、行政管理理论知识(中英文)、行政管理实务问题背景资料(英文)。其中,前两部分板块内容主要是学生自学内容,课堂上用抽查、提问的方式对学生自学效果进行考核。其中,较难理论内容教师将进行讲解,这取决于对学生考核成果的分析。如果学生普遍掌握良好,则不再赘述;如果学生普遍掌握不足,则需进一步讲解。背景资料阅读主要靠学生自习预习。

第二,课堂上。进行模块化、问题化英文讨论、发言,项目拟采取的课堂教学方法有:讨论、问答、学生汇报发言、游戏等。讨论主要以教师作为核心主持人,本课程一般每年修学学生数量在120左右,可以分成10组,每组选举一位组长进行组织协调。教师按照课后布置的背景资料选择讨论的主题,并预先设置3-5个问题让学生讨论。每个问题讨论的时间可以限定在8-15分钟不等。每组讨论后推选一位同学回答问题,回答效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主要标准为:英语语言是否表达流畅、发言语速生态是否自若、回答内容是否切题和回答的内容是否正确(或者合理)。因为时间所限,每节课不能所有组别一一回答,但是教师随即选取2-4个组别的方法,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危机意识。

问答主要作为对学生课后资料是否学习理解的考核工具,以及学生上课是否积极参与、认真倾听的方法。问答采用全英语问题,教师提问学生能够听懂听明白、学生回答是否流畅正确,都是平时成绩给予的依据。由于课堂学生人数众多、时间有限,因此教师打分的过程要客观而且迅速。初步设想的方法是选取6人作为学生助理,每人分管20名学生名单,教师根据回答表现给予A/B/C三个等级的打分,6名助理,辅助记录。6名助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学生学习的干预,也可以最快记录学生课堂表现。这将成为学生成绩的非常可观合理的依据。

学生汇报发言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左右,15分钟以上的发言将被强行停止。学生汇报发言的内容是教师课堂上课前预先布置的网络平台的内容。一般情况下,网络平台布置的作业应先于上课时间的5天以上,以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思考。发言的内容根据当堂课所处模块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这个学期会分为如下6个模块:PublicAdministrationTheory;DefinitionandScopeofAdministrationLaw;PublicEconomics;PublicPolicy:PublicSectors;Taxation.每个模块都有当今我国或者世界上发生的最热点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存在,具有较大学习价值。

第5篇

内容提要:荷兰的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类型多样,效果显著。而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的结合,对保障社会安全很有助益,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

一、荷兰社区矫正的法律框架

“社区矫正”是指处以具有非拘禁性质的处罚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缓刑令、社区服务令、附条件不以及附条件不执行监禁刑判决。犯罪人留在社会上,受一定期限的监督,并有义务遵守判决所附条件。判处犯罪人遵守一定条件,往往是为了治疗和矫正犯罪人的缺陷,如药物或酒精成瘾、无家可归、没有工作等。在荷兰刑事司法制度中,社区矫正既可对成年人判处,也可对未成年人判处。

(一)对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2001年以来,对成年人可以判处的社区矫正有两种类型: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与教育刑。“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即社区服务令;教育刑始用于未成年人,后出现主要为成年人设计的教育刑项目,如“酒后驾驶课程”。但对成年人判处的社区矫正类型主要还是社区服务令。

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的项目由缓刑局管理和组织,但不得与正常社会工作发生竞争。犯罪人所做工作必须有用、有必要且有意义,服务于公益目的,只是这些工作因故一直未做,如修缮公园和街道陈设、疏浚排水沟渠、修剪林木、翻新社区中心和儿童看护中心等。社区矫正可由法官判决,也可由公共检察官裁处。

法官可判处的社区服务令,最长时限为240小时,教育刑最长也为240小时。对于所有犯罪,凡可处拘禁刑、可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均可处以社区矫正。社区服务令与教育令可并处,但两者相加,最长不得超过480小时。

未执行社区矫正的,易科拘禁刑,每2小时社区矫正折抵易科拘禁刑1日。若公共检察官认为犯罪人未执行社区矫正,便有权命令执行易科拘禁刑,但应向犯罪人发出易科拘禁刑执行通知令:犯罪人如有异议,可将之提交法官审查酌定。若公共检察官认为犯罪人因自身责任以外的原因而无法或不能执行判决的,也可为犯罪人选择另外的工作项目。但公共检察官无权变更法官判处的工作时数。

为使犯罪人免于受到,公共检察官可与犯罪人达成“结案交易”,但仅限于法定最高刑为6年监禁刑的犯罪。以结案交易处理的案件,检察官可裁处社区矫正,最长时限为120小时。

(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

荷兰的社区矫正,始自未成年刑事司法。1981年,针对鹿特丹市青少年到处乱涂乱画与流浪不归,启动了“替代”项目,要求青少年作案者修复被损害的物品。这一项目很快在全国推广,适用于12岁至18岁的犯罪人。未成年人参加“替代”项目是自愿的,若已完成应做工作,便可不被。①至2005年12月,全国每年适用“替代”项目的案件总数为13,000例,在数量上已成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最主要的社区矫正类型。

社区服务令与教育令也适用于未成年人,判处方式与成年人相同,但时数最高分别为200小时,若社区服务令与教育令并处,则最多不得超过240小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可以是修复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这比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更具体、更有侧重。

法官判处的100小时以下的社区矫正,必须在6个月之内完成;100小时以上的,则应在1年之内完成。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完成社区矫正的期限,也可由公共检察官予以延长。公共检察官也可对未成年人裁处社区矫正,作为不的条件,但检察官裁处的社区矫正最长不得超过40小时,并应在裁决下达后3个月内执行。

(三)统计数据

2004年被处社区矫正的成年人总数为52,530人,其中,检察官裁处的为14,290人,法官判处的为38,240人。这占当年荷兰所有法官与检察官所处刑事处罚总数(460,573人)的十分之一强。

2004年有11,274宗未成年人案件使用了“替代”制裁;由公共检察官裁处社区矫正作为不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有12,391宗,由法官判处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案件有8,052宗,②上合计31,717宗,占2004年所有未成年人犯总数的三分之二强。而2004年,法官对未成年人判处的非社区矫正刑罚仅有2,909宗,公共检察官裁处的金钱性制裁(monetarysanctions)仅有2,479宗。

(四)组织与监督

公共检察官负责所有社区矫正的执行,但已有社区服务项目与教育课程的管理则由其他组织负责。对于成年犯,荷兰现有三大缓刑机构即缓刑局、救世军③与成瘾犯罪人缓刑机构,负责提供工作与培训场所,并对犯罪人是否参加并完成社区矫正的情况予以监控。针对未成年人的“替代”制裁,由警察提出,公共检察官监督,国家“替代”制裁协作官执行。未成年犯的其他社区矫正则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青少年缓刑”官筹备、组织与监督。

被判处的社区矫正执行完毕以后,上述机构向公共检察官提交完成通知书;若犯罪人不参加或未完成被判处的社区矫正,上述机构将向公共检察官提交不参加或不完成通知书,并在随后对未参加者与未完成者执行易科拘禁刑。

二、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

近来一项研究④对成年犯社区服务令的效果进行了调查分析,调取了以下三组犯罪人群的数据:从未参加任何项目的人、接受了面试但从未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已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2002年以来,在这三类人中,已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数量最多,在2003年和2004年均有近75%的社区服务令得以完成。当社区服务令作为结案交易方式被犯罪人接受后,其完成率比法官判处社区服务令的案件还高。犯罪人接受社区服务令作为结案条件、社区服务令的执行比较迅捷、犯罪人群易置于工作项目中等,都是其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

在社区服务令的成败因素、犯罪人的特性等方面,研究的结论是:(1)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84%为男性,16%为女性,尽管男性占绝大多数,但女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于男性;(2)能够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平均年龄略高;(3)有工作、有家庭或伴侣因而具有社会责任的犯罪人比独身、无业者,更有可能完成社区服务令;(4)酒精成瘾不影响社区服务令的完成,但硬性⑤成瘾可使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提高50%;(5)身体疾病与精神疾病使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提高;(6)重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低于初犯;(7)酒后驾车犯罪人与简易审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最高,其中酒后驾车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达86%;简易审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则高达90%;(8)小额盗窃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较低,约为62%;(9)此前被处社区服务令并已完成的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于此前被处社区服务令但未完成的犯罪人;(10)与此前未受拘禁刑的犯罪人相比,此前多次被判处拘禁刑的犯罪人,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的情况要差一些。而从社区服务令内容来看,社区服务时数越多、必须完成社区服务的期限越长,则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越高。

犯罪人能成功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最重要因素是参与劳动力市场;使社区服务令不能完成的最重要因素是硬性成瘾:“最易完成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群是那些未曾遭遇到与法律相冲突的麻烦、有稳定工作或正在求学的人群,以及作为结案交易的条件而裁处的社区服务令”。⑥这类人群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达96%。但是,即使是那些没有工作、硬性成瘾、有重新犯罪史而社区服务令的完成比例最低的犯罪人群,其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亦达41%。可见,社区矫正项目监督者的作用很重要,如果他们能经常性地激励犯罪人努力工作,犯罪人就能够完成社区服务令。

三、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令

自1981年启动“替代制裁”以来取得的成功,激发了人们继续拓展社区服务令的热情。1989年,荷兰刑法典规定了社区服务令。至今,用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务项目已无本质区别,差异仅体现为最长期限不同。在未成年刑事司法领域,最值得研究的是教育令。针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令的判处数量一直在稳步增长。

教育令是指判处犯罪人必须参加一项教育项目,对未成年犯判处的时数最长为200小时,但绝大多数教育项目都远少于200小时,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与未成年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或致罪因素具有本质关联;(2)必须对所实施之罪给予明确关注;(3)激励犯罪人提高社会交往技能,帮助其在未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4)使犯罪人的行为发生改变,帮助未成年人有积极的社会表现。教育令应针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原因对犯罪人施加个别化影响。目前荷兰已有的教育项目种类丰富,既有全国性的项目,也有地方性的项目;有的侧重教育与认知技能的培养,有的侧重社会交往和实践技能的培训,譬如对如何在应聘面试中举止得当进行培训。另有重返学校项目,方便改变职业之需。与犯罪性质及致罪原因有明确而密切关联的教育项目有:(1)性教育课程。通过性教育与培训强化未成年犯与异性进行正常交往的能力。(2)聚焦被害人项目。目的在于提高青少年犯的被害人意识,帮助他们避免在未来成为犯罪的被害人。(3)“使用与犯罪”项目,针对因使用成瘾物质如酒精和其他非法而实施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犯罪人。在鹿特丹,有两种“使用与犯罪”项目,一种专门针对酒后实施暴力的犯罪人,课程时长为28小时;另一种针对轻罪犯罪人,时长为20小时。(4)为辍学者与无业犯罪人提供日间活动的项目。该项目种类繁多,可为犯罪人创造一个激励环境,使他们重拾教育、习惯工作与休闲的标准生活节奏,强化社会交往技能与实践技能。

近三年在阿姆斯特丹,社区服务令的判处数量十倍于教育令,为2000比200。但教育令在减少累犯方面比社区服务令更为有效,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群重犯率为25%,而被判教育令的犯罪人群重犯率仅为15%。⑦

四、刑事司法中的犯罪人、被害人与社会

违规范的犯罪人会与社会形成紧张关系,这一紧张关系依犯罪的性质以及被其违反的规范的重要程度而轻重有别。犯了罪的人是否仍信守社会共同体希望维系的社会规范?从规范的视角,犯罪人已与社会拉开距离,甚至因实施他不允许别人实施的行为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但犯罪人仍与社会保持多种联系:仍为社会的成员,拥有家庭、恋人、同事,或为某学校的学生等。因此,犯罪被发觉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主要是一个规范性问题,即在何等情况下会认为犯罪人又成为可受平等信赖、享有平等机遇的“我们中的一员”;为了弥补他已犯下的罪错,他应当做什么,他本应做什么。

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人应受刑罚之苦;待其服刑以后,再重新接纳他,恢复其平等权利,令其成为受到同样尊重的公民。这正是报应主义的要求,即要求犯罪人承担应尽义务,对其施加刑罚,判处监禁刑。然而,犯罪人在监狱中服刑期限越长,释放后就越难重新融入社会,也越难重新适应自由社会中的生活。信赖问题,是释囚在社会交往中面对的最突出问题。他们很难找到工作,很难形成新的稳定的社会关系。

传统刑事司法无法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重构规范性信任,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方面效果不好。而社会活动者之间的规范性信任正是所有具有融合性、富有成效、可成功构筑的社会关系的基石,因为每个人的社会意愿都由“诚信”(goodfaith)主导着。被动接受刑事诉讼与惩罚的犯罪人想尽一切办法减轻责任、减轻刑罚,这不利于信赖关系的重建;但即使犯罪人承担所有责任,并因之被判长期监禁,当他获释后,信赖与诚信问题仍会对其社会交往产生困扰。长期监禁刑的副面影响很大。

刑事诉讼程序为犯罪被害人提供了“边际角色”(marginalrole)。刑罚并不能满足被害人,也不能令他有安全感,他可能始终不明白为何犯罪人对他下了手。除非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到确切的答案,否则,被害人将一直处于焦虑状态,甚至形成精神创伤。了解犯罪背景,尤其是从犯罪人的角度了解之,会对刑事被害经验的“结束”有很好效果。犯罪人还可通过各种形式补偿因其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与损失,对犯罪后果予以补救。被害人无以言表的焦虑与恐惧,会使被害人与“他们的”(their)犯罪人长期尖锐对立,而实际上双方本有可能和好。

五、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的含义就是指刑事犯罪实施以后赔偿损失、恢复良好社会关系;对已致损害积极进行弥补与赔偿则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核心。就结果而言,“恢复性司法是指通过修复犯罪已致损害、以实现司法正义为目的而发起的每一项活动”。⑧修复犯罪造成的损失、对犯罪造成的恶害以向善的方式进行处理,便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结果。而就过程而言,“恢复性司法是因一具体犯罪而关涉到的各方当事人如何处理犯罪善后及其对未来的意义而提出解决对策的过程”。⑨

(一)主要程序

修复损害、补救恶害的目的在于令已知犯罪人承担受道德谴责的义务。当然,在犯罪尚未查清、犯罪人未知的情况下,赔偿被害人、弥补其因犯罪而致损害的义务自然落在国家机构肩上,这些机构必须履行其对被害人的支持与关切。

(二)被害人——犯罪人和解

“被害人——犯罪人和解”(VOM)或称“被害人——犯罪人和好”(VORP)项目,是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实践活动,它将被害人与犯罪人带到一起,由独立调解者主持解决犯罪善后问题,补救与赔偿犯罪所致损害,修复各方关系。

在荷兰,未成年犯必须参加和解项目。但其参与是自愿的,而且,恢复性调解会仅对那些承认犯罪基本事实、愿意直面犯罪、补偿恶害、修复损害、承担责任的犯罪人开放。被害人有权拒绝参加。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和解结果可以是口头协议,但一般采用书面协议,载明犯罪人承担的责任如补偿犯罪所致损失、修复损害、赔偿被害人无法修复的损失等。这些协议常被带人传统刑事司法程序中,由法官对协议予以允准。

(三)被害人、犯罪人与社区会议

“与犯罪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并不仅仅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对如何处理犯罪感兴趣的还有社区。犯罪对社区亦造成损害,社区代表也需要参加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来。“家庭或社区团组会议”(familyorcommunitygroupconferences)是恢复性司法的另一主要实践活动,使社区代表有机会参加到恢复性司法程序之中。

在社区矫正的背景下,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吸纳社区代表参加,将更为广泛的人员涵括进来,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家庭团组会议除被害人与犯罪人参加以外,双方的家庭成员以及愿意参加的“重要他人”(significantothers)如亲朋故友等都受邀参加,共同对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如何帮助被害人与犯罪人妥善解决犯罪善后问题等发表意见,展开讨论。第二,社区团组会议不仅对家庭成员开放,还使重要社区成员如教师、体育教练、牧师等参加进来。只要是被害人或犯罪人的熟人,对犯罪背景以及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有所了解的,均可参加。社区团组会议人数可以很多,但会议主持者的作用保持不变,只是若参会的人数越多,主持者的任务便越复杂,对调解者的要求也越高。第三,召开家庭或社区团组会议的目的在于就犯罪善后达成具有共识性的解决方案,这与仅在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一对一”调解相比,所达成的协议更具综合性,可能包含犯罪人以外的他人的义务,譬如在未成年案件中,调解协议可能包含其父母的义务。

(四)正式与非正式的社区代表

社区成员并不只是指“非正式”代表,即在国家机构或组织中没有正式地位的参加者。在荷兰,针对未成年犯的“家庭团组会商”的法律制度规定参加者中需要有一名警官、一名青少年权益保护者和一名社会工作者。他们每人均具有正式的身份,代表不同机构、组织或社会的利益,参与会商讨论。社区正式代表的参与,可以建设性地使用机构资源,使机构可以处理冲突、认识犯罪背景、掌握致罪原因类型。

(五)通过恢复性会议而提升社区矫正

荷兰的研究表明,在由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社区服务令、强度大的教育课程、监督严格的缓刑,均属于较具有效性⑩的制裁类型。(11)而当对犯罪人个人具体问题给予更加个别化的关注时,效果更佳。总之,有助于提高效能的因素主要有:(1)否定性处罚与肯定性处罚相结合,对好行为给予肯定与鼓励;(2)犯罪与制裁之间具有清晰的联系;(3)视犯罪人为有能力做出合理反应、可以给予教导的正常人;(4)重视并阐明处罚理由和处罚意义;(5)在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间建立有影响的关系。

在荷兰刑事司法框架中,具有积极性意义的社区矫正仍置于“刑罚”名义之下。但社区矫正属于崭新的制裁措施,它不因施加痛苦而判处,其目的在于社会建设性,以推定犯罪人同意自愿受此制裁作为基本条件。这一推定完全不同于传统刑罚,因为传统刑罚无需犯罪人的同意,而以机构的意志强制性地判处。

在荷兰,人们对运用恢复性司法实践使被害人与犯罪人达成恢复性协议(restorativeagreement)的兴趣愈益浓厚。但以和解与会商为代表的恢复性司法实践与社区矫正有何关系?适用社区矫正时,对犯罪人的自由给予一定限制,但犯罪人仍留在社区,该社区的正式或非正式代表对社区矫正的执行予以协助。这就可以避免拘禁刑所产生的隔离与疏远感。在对未成年犯社区服务令进行的研究中发现:近一半未成年犯与其曾经服务过的组织一直保持联系,其中以非正式方式进行联系的,占34.6%;13.7%的未成年犯继续留在那里作义工。为未成年犯提供工作场所并接纳他们留下工作的人中有85%报告这些当事人有令人肯定的表现;12%的人认为他们对犯罪人的印象更好了。(12)这表明社区矫正具有拘禁刑在结构上所缺少的融合性潜质。

在社区矫正中,被害人的地位并不重要,但针对青少年的“替代制裁”是一个例外。在过去,替代制裁官也很少组织被害人与犯罪人和解,主要还是以警官为主导;自恢复性司法活动开展以来,替代制裁官在和解与会商方面都受到培训。因此,尽管“替代制裁”在本质上仅具有部分恢复性,并不召开被害人——犯罪人和解会议,目的就是修复犯罪所致损害,然而,“替代制裁”项目的发展趋向将更加具有恢复性特征。对未成年人使用“替代制裁”,即意味着父母的知晓和参与,并同意使用替代制裁。

将恢复性司法与社区矫正联系在一起,可将重要的社区成员、父母、朋友、教师、社会工作者、青少年权益保护者等吸纳进来,对犯罪所致损害以及如何弥补恶害进行充分讨论。而被害人获得参加整个过程的机会,可以讲述其感受。参加恢复性司法活动的正式代表可向其他参加者告悉现有社区矫正的各种类型,可以帮助犯罪人选择与犯罪性质、犯罪的个人背景与社会背景以及犯罪对被害人和社会所致后果最为适合的项目。若犯罪人经济条件不好,无法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则可选择有偿劳动,通过一定时间的劳动以劳动报酬赔偿被害人。

令社区代表参加到设计或选择具有高度个别化的社区矫正类型,不论对于正式社区代表还是非正式代表,都暗含会商模式(conferencingmodel)。当然,在某些案件中,仅有被害人与犯罪人参加和解会议可能更为妥当,更加可行,所达成的协议中可以包括社区矫正。

首先,发动那些可予犯罪人以积极性、规范性、有效性影响的家人与亲朋好友来影响犯罪人。家庭成员与亲朋好友对儿子、女儿、友人实施的犯罪亦感震惊,也受伤害,如果将这种痛苦与犯罪人面对面表达出来,其所传达的对犯罪人的道德谴责十分强大,远大于法官判决所承载的道德谴责。如有被害人参加,他们可以更加生动而直观地描述犯罪对他造成的恶害,这比检察官在法庭审理阶段所做陈述更令人信服。这种面对面本身就已属于制裁犯罪人的一种方式,而且通过更多地了解犯罪人的背景和历史,有助于选择最为恰当的犯罪反应方式。恢复性协议的设计可以用来满足被害人、社区与犯罪人的特定要求和利益。恢复性协议含有损害赔偿、为社区劳动和接受教育的内容。因此,将犯罪人的亲友纳入恢复性司法活动中,不仅含有道德伦理意味,还有功能性与工具性之需。正如最著名的恢复性司法倡导者博瑞斯威特所言:“与刑事司法制度相比,故交至亲能以更加强烈、更加敏锐、更具推动力的方式促使犯罪人自觉自愿不再重新犯罪”。(13)围绕犯罪人周围的“关爱社区”(communityofcare)可以帮助犯罪人执行恢复性协议条款,帮助他成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通过与围绕犯罪人周围的“关爱社区”共同承担社会“控制功能”,可以避免将犯罪人转人另外一个世界,即犯罪人成为被调查的对象,受到法律专业人士的控制。此时,对犯罪人最“重要的他人”变成心理学家、精神病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传递给犯罪人的“自我形象”便是具有“犯罪人身份”(criminalidentity)。“犯罪人身份”意味着人们认为这个人会一直犯罪。其风险是:犯罪人改变其原有生活的权利被剥夺,他只能与法律专业人员相周旋,逃避自己的责任。(14)

和解与会商可以激发犯罪人承担责任,激活其亲社会倾向,犯罪人可从罪错中汲取教训,可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可在社会中重新赢得尊重。总之,使社区矫正比其他制裁方式更加有效的上述诸特征可通过会商模式得以强化。

(六)恢复性司法与富有建设性的处罚

恢复性司法的首要目的不是惩罚犯罪人,而是弥补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若犯罪人不愿承担责任,则将由法官审判之,以判决强制犯罪人履行赔偿损失的义务。恢复性司法成功的关键不在于对犯罪人的影响,而在于损害可在何等程度上得以赔偿。犯罪造成的损害既有道德上的,也有其他符号意义上的,还包括对犯罪人本人的损害,因此,最好的恢复性程序就是促使犯罪人积极参与的程序。当然,即使犯罪人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在很多案件中,仍可达致恢复性结果。

恢复性司法诉诸于那些与犯罪及其后果直接相关的人员,邀请他们共同进行对话,对犯罪进行评说。可以说,当恢复性司法使犯罪人认识到犯罪事实并为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时,恢复性司法便在构筑着处罚,表达着对犯罪行为的申斥。

正因为恢复性司法秉具参与性、对话性或叙事性特征,因此,恢复性司法程序将改变对于个人发展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这些概念将影响犯罪人在未来选择其他行为方式的可能性。这些概念是:自我、问题、他人、关系。

恢复性司法的前提是犯罪人自愿参与程序性调查,使其“自我”与“他人”相连。恢复性司法要求人们创造条件,使犯罪人真心实意的参与成为可能;同时需要犯罪人做出决定,将公众的合法利益融入到他的判断与决定中,这时,人们也表达了恢复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与刑罚所秉具的排除理念不同,恢复性司法秉具的是团结理念。将个人纳入到富有意义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以便组织并维系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反应,是恢复性司法的恒久追求。至于团结的方式,可在会议进程中予以设计,而未来的团结性和谐关系的构筑,将从恢复性计划的执行开始。令犯罪人自觉参与,实践证明,是一枚解决重犯痼疾的金钥匙。

(七)社区矫正、恢复性司法与社会安全

“身处人身与财产不受伤害、亦无意伤害他人人身与财产之地,并以此感到正当合理,则此地便有公共安全”。(15)安全社区的创建,仰赖于社会团结性关系“自然存在的维护者”(naturallyoccurredguardians)的工作。“自然存在的维护者”包括朋友、妻子、孩子、雇主、缓刑官等。美国明尼苏达州矫正局局长凯·普兰尼斯说:“欲创建安全社区,公民们必须积极参与,重新参与到决定共同遵循的规范、信守这些规范、并对违反规范者以何等不致增加社区安全风险的最佳方式予以处理的过程之中”。(16)若社区矫正欲更有助于公共安全,则它与恢复性司法在文化上、程序上的结合乃是其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注释:

①可见,“替代”项目自诞生之日起,便兼具恢复性与转处性特征。

②Blom,M.,VanderLaan,A.M.,Huijbregts,G.L.A.M.(2005).MonitorJeugdterecht.WODCCahier2005-17.DenHaag.pp.32,34,35.

③救世军,是一种基督教组织,着军装,有军衔,行简易宗教仪式,以救助穷人而著称于世——译者注。

④Lünnemann,K.,Beijers,G.,Wentink,M.(2005).Werkstraffen:succesverzekerd?SuccesenFaalfactorenbijwerkstraffenvanmeerderjarigen.HildeVerweij-JonkersInstituut.Utrecht.

⑤《荷兰法》(OpiumAct)对硬性(harddrug)与软性(softdrug)进行了区分:硬性如海洛因、可卡因与“灵魂出窍”迷患药(以安非他明为基本成分的强效合成兴奋药),对人体健康具有巨大的、无法接受的危害;软性如大麻,对人体的危害比硬性轻得多。——译者注。

⑥Lünnemann,K.,Beijers,G.,Wentink,M.(2005).Werkstraffen:succesverzekerd?Succes-enFaalfactorenbijwerkstraffenvanmeerderjarigen.HildeVerweij-JonkersInstituut.Utrecht.P147。

⑦Binnenlandsbestuur.nl:18November2005.

⑧Walgrave,L.(2000)Methetoogopherstel:bakensvooreenconstructiefjeugdsanctierecht.UniversitairePersLeuven.

(9)Marshall,T.(1996).''''CriminalmediationininGreatBritain1980-1996''''.EuropeanJournalonCriminalPolicyandResearch4(4):37。

(10)有效性是指,与其他处罚类型相比,累犯率较低,判处并完成社区制裁以后再次犯罪的时间延后,重新实施的犯罪较轻等等。

(11)VanderLaan,P.(2001).''''Politileenjustitileinterventiesbijgewelddadigeenernstigdelinquentejongeren''''.In:Loeber,R.,SlotW.andSergeant,J.(Ed.).Emstigerngewlelddadigejeugddelinquentie:omvang,oorzakeneninterventies.BohnStafleuVanLoghum.Houten:319-344.

(12)Bol,M.W.,Overwater,J.J.(1984).Dienstverlening.Eindrapportvanhetonderzoeknaardevervangingvandevrijheidstrafinhetstrafrechtvoorvolwassenen.WODC.Staatsuitgeverij.DenHaag.

(13)Braithwaite,J.(1999).‘RestorativeJustice:assessingOptimisticandPessimisticAccounts’.In:M.Tonry(Ed.)CrimeandJustice,AReviewofResearch.UniversityofChicagoPress.Chicago:25:P68.

(14)Little,M.(1990).YoungMeninPrison,Thecriminalidentityexploredthroughtherulesofbehaviour.DartmouthPublishingCompany.Aldershot.

第6篇

1、隐性思想政治教育意识淡薄

主要体现在:部分医院领导片面强调以显性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去进行,忽视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能,没有将其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中去,由此使得下级职能部门在执行的时候,也没有将隐性方式运用进去。

2、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素质不高

当前隐性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素质不高,在专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少,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经验不足,素质不高的背景下,往往难以发挥其在促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展方面的作用。

3、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不良

其一,过度关注医院机制的商业性运作,忽视了医院公益性,医德医风评价不佳,形成不良的医院文化环境;其二,医院忽视良好医院文化建设工作的开展,难以营造起有利于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外在环境;其三,缺乏健全的制度基础,医院思想政治教育的规范化不足。

二、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策略

针对于上述提及的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缺陷,我们应该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积极采取对应措施予以改善和调整。笔者结合自身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倡导积极从如下角度入手:

1、注重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意识的树立

首先,从医院领导层面入手,积极开展专项的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宣传和教育,使得医院决策层开始重视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由此发挥领导在带动隐性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培养的作用;其次,开展大范围的隐性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各种宣传手段在医院内部营造健康的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最后,正确认识隐性思想政治教育与显性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关系,将隐性思想政治教育作为现阶段思想政治教育的补充。

2、强化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人才的培养

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去推动。具体来讲,积极做好如下的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其一,强化隐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培训,使得在职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能够对于隐性教育方式有着深刻的理解,并且积极实现自身理论水平的提升,为做好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打下基础;其二,实现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人才的继续教育,明确的将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纳入到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范围中去,以此去发挥影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效能

3、实现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优化

针对于当前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不良的问题,应该积极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积极从医院文化建设的角度入手,开展大量文艺活动,营造健康和谐的医院文化氛围,为实现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创造契机;其二,高度重视医院思想政治教育制度建设,将隐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到规定层次中去,使得思想政治教育隐性化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其三,不断学习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将其融入到医院隐性思想政治教育中去,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符合当前社会价值需求。

三、结束语

第7篇

论文摘要:青年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培养只有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完成。青年人的特.点决定了青年思想政治要注意以全面发展为目标;参加社会实践是关健;耐心说服、热情硫导是主要方法;教育方式要多样化。

科学研究表明,青年正处于素质优化期和创造的重要人生阶段,他们正担负着实现现代化的历史重任,与此同时,青年中的现实思想又存在不成熟的一面,作为社会的未来和希望,思想政治教育理所应当将他们作为重点教育对象。青年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

一、时代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摇要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贫乏,科学技术不发达,经济落后的穷国;但又是一个正在迅速崛起,向现代化进军的发展中国家。历史不止一次证明,落后就要挨打。今天的中国,必须进行改革,若不再进行改革,或者放慢改革的速度,就会使中国再次错过使自己富强起来的机会。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出现了几次经济发展的时期。现在又是一个关键时期。中国如赶不上这次经济振兴的大潮,就会再次与发达国家拉大差距。90年代以及21世纪的头10年,是中国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十年。

中国要富强,必须依靠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但是无论是科学技术知识的繁衍、传播,还是运用,都离不开人才。人才从哪里来,恐怕最现实最快捷的最主要的当从今天的青年中来。他们又怎样才能成为人才呢?只有通过教育,知识教育固然重要,思想政治教育更重要。知识经济时代要求青年不仅具有较高的专业才能,而且更要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先进的思想、高尚的道德情操。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在青年的品德构成中处于核心地位,为青年的发展提供了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而青年的正确的三观的培养只有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才能完成。青年只有有了正确的思想指导,才能使自己的知识能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沿着正确的方向得到充分发挥,为中国的富强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时代需要青年,中国的发展依靠广大的青年人才,青年人应义不容辞地挑起祖国交给的重担。

二、青年自身发展的摇要

现今丰富的物质生活条件下,青年在身体发展方面能得到较好的环境。青年的心智发展,则需要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青年在身体发展得到保障的基础上,他们有强烈的求知欲,他们渴望科学技术知识,希望掌握更多更新的知识,以报效祖国。他们认识到,只有祖国强大了,他们才能大有作为,才能有一个更好的施展才能和获取物质精神营养的环境。青年的自身发展,就是要完成素质的优化,完成大量的实践活动。青年自身发展好,那么他们在社会的地位就更高,作用会更大。这也是由他们自身的思想特点决定的。

三、青年的思想特点

改革开放环境中成长起来的青年人的思想具有以下特点。

(一)希望祖国繁荣昌盛之心强烈

青年人时代感非常强,观察问题敏锐,他们热爱党,关心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他们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耳闻目睹了我国改革开放十多年来取得的成就。他们的经历让他们认识到,只有国家富强了,我们这个民族才有希望,青年自身才能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

(二)青年人思想活跃,思维方式灵活

求新求异是青年人思想的重要特征。他们接受新思想、认识新事物快,对时代变化的反映更敏捷。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各项建设成就的取得,使广大青年尤其是大学生能够接触到大量的新的科学技术知识和西方文化,再加上政治的逐步民主化,思维能力大大提高。当代青年学生的思维模式也由静态、单向和直线思维向动态、网络、辩证思维的方向发展。多维性思维的形成,创造性思维的确立,使青年中不少人的思维活跃。他们敢于质疑,敢于想象,勇于探索和大胆求证。

(三)青年人大胆追求,竞争意识强

青年人的生活丰富多彩,他们从有益的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提高了能力,使自己的个性也得到了发展,生活更加充实。他们的学习、生活节奏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而加快了。在短时间内,他们力求吸收更多最新的知识信息。他们不满足书本知识,广泛涉猎各种书籍杂志,扩大知识面,形成自己合理的知识结构,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他们大胆追求美的真谛,部分青年由过去只注意形态美、风度美发展到气质美和心灵美,由对美的欣赏发展到参与美的创造。总的说来,青年人的优点是其他年龄段的人难以比拟的。他们生气勃勃,充满青春的活力;思维灵活,反映敏捷;思维活跃,不迷信、不僵化、敢想、敢干、敢说。尤其是他们政治热情高,关心祖国,关心党风、社会风气的好坏,愿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他们正以自己特有的风采,在各条战线上发挥自己的先锋和突击作用,他们是祖国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中国的改革开放,走向科技化,走向世界不可能缺了当代青年的努力奋斗。

(四)青年的思想存在不成熟的一面

青年是成长中的青年,他们涉世浅,经历简单,知识不足,能力弱,更缺乏艰苦环境的锻炼。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真正形成。这些不足,决定了青年人看问题简单、理想主义成分重,思想不稳定,遇上困难和挫折易于动摇。这也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应将这个群体作为主要对象。他们的思想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一些错误认识,对中国国情了解不够,急于求成思想重,支持经济基础建设速胜论的观点;二是思考问题易走极端,易盲从、盲动;三是追求民主热情高于理性,梦幻多于现实,或者片面吸取过去搞民主的教训,对政治、民主淡漠,讲求实惠,注重眼前享受,追求金钱;四是对存在的社会腐败现象认识不清,因而产生悲观失望和抵触情绪。有的青年受到西方资产阶级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侵袭,受到黄色流毒的侵害,受到“黑客”的侵扰,思想上出现一度的困惑甚至产生犯罪心理。这一系列的青年思想的不足与缺限使得思想政治教育不得不重视,迎接新的挑战。

四、青年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青年的优势决定了他们是社会中最有生气的力量,他们的不足,也决定了他们应受到教育,科学的迅猛发展,青年人是科学的带头人,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同时,也夯实了自己在政治舞台上的地位。青年的取向将越来越成为社会价值取向的主体,并直接或间接地推动经济基础的发展。他们在社会发展中有特殊作用其他年龄段的人根本无法取代。

首先,青年人是各行各业的接班人。社会发展是一项无限运动,而人只有有限的生命。人类社会文明成果要被传承,要被创造,必须有中老年人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在青年人中培养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5至10年后,祖国整个建设重担将大部分落到他们的肩上,再过20年左右,整个国家的命运乃至整个民族的兴衰都将由他们承担。

其次,青年人还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社会责任,青年人在不断完善自身的同时,还处于组建家庭、繁衍后代的阶段,必须花大功夫去培养后代,保证后代的健康成长,合理有效地开发后代们的智力,培养他们良好的品行,为后代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莫定坚实的基础。

最后,青年人是社会生产的突击队、生力军。青年人自身的体力、智力处于旺盛期,思想活跃,有条件成为社会生产的突击队。中年人要锻炼培养他们,总会把一些具有挑战性和一定难度的工作交给青年人去干,青年人从中得到锻炼尽快成长,他们也乐于干这些工作。青年人对中老年人的尊重及对他们的依赖性,决定了青年人愿意承担那些耗体力和智力多的突击性工作。青年人成才欲望强,又富有冒险精神的群体,在社会生产中,他们常常在搞技术革新、搞发明创造和攻克科学难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学技术方面的成果,甚至是一些突破性的成果,不少都是青年人取得的。他们的创造活动,给各行各业带来了生机,产生了新的活力,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五、青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培养青年的全面发展是目标

这是由党的教育方针决定的;青年人未来责任重大,现实只有对他们进行全面教育,他们才能承担起未来和责任。另外,青年正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各方面都需要全面教育,全面发展是当前的任务。

(二)组织青年参加社会实践是关健

因为青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最薄弱的环节是缺乏社会实践活动;他们强化深化所学书本知识也必须进人社会实践,能力的真正发挥必须在社会实践中完成。

(三)耐心说服,热情引导是主要方法

青年人是接班人,未来的建设者,社会应该热情关心他们,鼓励他们;青年人上进心强,但逆反心重,要想取得好和教育效果,只能采取耐心说服的方法,强制手段只能适得其反;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手段是非强制性的,这种非强制性主要表现为说服教育憬转变其思想观念。

第8篇

(一)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众多学者论述,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便是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学说。它是理论的重要内容,者始终关注人的全面发展的问题,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理论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内涵,为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的实施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导,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指引,是做好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的基础和前提。

(二)心理学相关原理心理学理论的运用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心理学能够最大限度的调动受教育者的心理积极性,并且由于每个受教育者的心理问题都不一样,个性、性格也不尽相同,因此,就需要在尊重受教育者个性的前提下,针对其特点解决好物质和精神需求。(三)思想政治教育学相关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基础学科,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起到了指导作用。思想政治教育学通过研究人的思想行为形成、变化规律,研究人的观点、立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转变等内容,为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提供理论依据。作为研究人的思想的重要学科,其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全面发展。可以说,思想政治教育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学涉及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二、传统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缺失状况的研究

关于人性化的缺失,东南大学的宇业力博士和石开斌博士在《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探讨》一文中提到人性化缺失的具体表现有三个方面,分别是人性化理念的缺失,价值的异化和方式方法的非人性化。第一方面是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理念的遗失,在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国家和社会的主流问题及思想成为了学校教育的重要目标及理念,而往往对于受教育者的价值观念、价值实现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方面却很少关注,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只学习到了教育者的思想想法和既定知识,很难通过学习去举一反三,产生自己的思想观念和认识,这是一种对于人性化思考的缺失;第二方面则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对于人性化价值的异化,在高校教学过程中常常很容易忽视受教育者的自身发展需要,只谈及受教育者对社会的贡献,这在现实生活中只是一种超现实的奢望,也是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价值的异化;第三方面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方式方法的非人性化。

学者认为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的缺失在高校教育过程中表现的很明显,主要包括:一是思想政治教育往往忽视人性关怀。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由于传统思想认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具有政治性和严肃性,往往使得教师在课堂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只有教育者在按照自己的思想想法和既定的教材知识来进行教学,而很少顾及青年学生的思想现状和心理特点,并且在教育过程中,片面的强调和放大了教师的权威,使得学生不敢真正的表达自己的想法,教育者自然也不能真实的了解教学的效果;二是学生日常管理重管束,轻发展,传统的学生管理通过下发命令、处分警告和压服的方法来控制学生不去违规违纪,这自然也是一种方法,也暂时会取得一些成效,但我们从人性的角度去考虑,采用恩威并施,教育引导的方式去让学生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反思,这才能真正做到促进其发展;三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对于学生的服务工作有的不到位,学校往往只把学生当作被管理的对象,去规定其行为,表扬或批评,而忽视了学生是服务对象的身份,对于其在生活中的很多问题不能很快地去解决。

学者认为,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的缺失的表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对受教育者物质需要的忽视违背了人的“自然性”;第二,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压抑和消解受教育者的“主体性”;第三,传统思想政治教育忽视甚至抹杀人丰富多彩的“个性”;第四,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片面强调社会价值,忽视人的“目的性”。

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的实现途径研究

关于如何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人性化,目前,学者们主要从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环境等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不单单是要教育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要通过关心、理解、尊重、信任人,来培养人的独立个性和创造精神,提高人的自身素质,促进其不断发展。可以说,这样的教育理念的核心就是肯定受教育者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价值。

二是创新人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在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注意沟通的重要性,加强情感沟通,平等对待,同时要注意学生的个性化区别。

同时,在此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的创新是非常有必要的,教学内容要多结合当前国家和社会最前沿的问题来讲,同时,也要让受教育者多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才能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不要一味的进行说教,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方法,根据学生的个性差异,采用不同的方法,教育与引导相结合,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反思和质疑、合作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