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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工作报告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3-29 03:00: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村干部工作报告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村干部工作报告

第1篇

一、“难”字当头,千方百计保增收。大家知道,种田仅仅能解决温饱问题,一年的收入勉强维持当年的基本开支,第二年,就没有钱购买种子、农药和化肥。特别是世界金融危机的继续扩散和不断蔓延,导致国内外农副产品市场异常波动,价格陡跌,种水稻只能解决粮食自给问题,种棉花增产不增收……真是天苍苍,致富路在何方?路茫茫,增收希望在何处?我们无奈引导村民:种足口粮田,稳住棉花种植面积;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中老年就地就近打工;组织村民乘专车到县参加工业园招工、招聘大会。陈村是我村最大的自然村,也是最穷的自然村。他们相互沟通、相互帮忙,成群结队,一伙伙外出到南昌打工,打工收入远远高出农业收入。

二、“喜”字当头,加大力度保稳定。2010年,迎来了伟大祖国六十华诞。为搞好庆典,从中央到地方,都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突出位置。我村做好维稳工作,就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就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就是做好防汛、防火和安全生产工作。我村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的综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党员、老干部和小组长组成的综治信息员和综治责任人队伍。对精神病、武疯子和劳教刑满释放人员,指定专人监管和教育,尤其是对劳教刑满释放人员,引导他们靠自己的勤劳去致富,通过结对帮扶,使他们增强了致富的信心和痛改前非的决心。

三、“学”字当头,注重致用和务求实效。2010年9月份以来,我村尊照上级的要求安排,开展了第三批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我在学习调研、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中,注重理论学习、注重分析问题和注重群众得实惠。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我做到三点:勤,多跑路;说,多宣传;富,多开导。那种“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深入村民心中,第二胎剖腹产的4位村民,在医院剖腹产的同时,自觉地进行了结扎手术。我村大小孤山两个自然村饮水难问题一直是我们村干部的“心病”,在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中,我们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得到了县水务局的大力支持,拨专款3万元打了两口机井,彻底解决了大小孤山35户近140人饮水安全问题。

四、“干”字当头,注重引导和产业调整。09年我村只抓了洲上王村一个市县共建点。我村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首先在科学规划上先走一步,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其次,积极协助会长和理事会成员工作,搞好民主决策和管理。我们在洲上王村新农村建设中,做到“两个充分”,一是充分发挥村民的智慧进行科学决策,二是充分依靠村民的力量进行环境整治。由于尊重了村民的知情权,也凸显了村民的主体地位,在改路、改水、改厕和垃圾分类处理等工作中,村民非常配合、理解和支持。产业调整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09年12月份,我们多方努力,终于引进老板在洲上王村租赁80亩农田搞种植“提子”示范基地,将为我村产业调整和村民增加收入发挥积极作用。

第2篇

一、消防安全工作方面

消防安全不但涉及到辖区范围内的各大小企业,也关系到我村两千多村民的人身安全,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全面推进消防安全工作,半年多来我配合上级部门在重大节假日和各类重大活动期间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并要求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上报后责令停业整顿,消除隐患。在日常的具体工作中,通过前期根据名单挨家挨户的摸底熟悉后,我基本做到各家企业心中有底,针对隐患较为集中的区域,我主要是加强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开展消防、生产安全方面加强日常的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扩大宣传等方式。对于上级部门纳入整改名单的需淘汰企业做好沟通安抚工作,将上级部门的整改意图按期按质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我村的消防安全。

今年主要针对“三合一”场所、规模化租赁住宿场所、农村自建出租房、人员密集场所、液化气使用安全等开展了一系列的检查,结合“迎接进博会 聚力保平安”活动,发现消除安全隐患,帮助企业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整改工作,并做好后续整改效果的落实巩固。同时进一步加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支持、参与,通过群众监督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环保工作方面

半年来主要配合上级不么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和区域进行检查,并根据下发淘汰名单对企业进行引导和调解,促使淘汰工作稳步有序进行。为进一步强化落实我村环保工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进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徐行原色织厂区域内环保问题突出企业的监管和淘汰,对于其余未纳入名单的中小型企业要求切实负起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责任,组织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及时做好环保备案工作,替代污染工序和产线,并认真配合环保部门检查,切实把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抓实抓细,对于没有相应环保手续和环保应急预案的要求马上建立并落实。

通过与企业每年年初签订的责任书,要求企业明确在发展的同时,要注重对环境的保护,特别是离村民居住区近的一些企业,一定要严格把关,规范经营,杜绝一切因生产而导致的污染事故。以及及时处理厂群矛盾,使双方统一了认识,把矛盾及时化解。

根据上级部门对环境整治的要求,配合镇环保部门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对于辖区没有环保手续的企业进行了网上备案,消除了环保盲区。同时截止2018年底计划再关闭(包括截止目前已整改完成的)11家严重污染的环保不达标企业,保障村居环境的可控。

三、预警网络、农信一点通方面

预警网络以促进农村民间团体自有组织管理为主,政府部门和村委协助管理为辅,在我村原有的5个群团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上,配合文体条线做好群团的活动管理工作,通过“公益伙伴日”义卖等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各村群团间的交流成长,使群众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农信一点通作为政府与广大农民朋友们信息交流的平台,主要以信息及时有效为主,每月从政府网站和农业网站上选取和农民息息相关的信息和动态收集编辑后进行,在信息查询过程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的宣传作用,利用多平台信息的收集提高了农业知识的普及率和知晓率,逐步提高全民道路安全意识,保证了信息传达的有效性。

四、加强学习、提高为民服务的素质。

学习是履行好职责的基础,群众的事情没有小事,关系到社会基层的安定稳固,作为一名村委干部,我深感责任大。为此,我始终坚持把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完善自我的首要任务。在学习方法上,坚持学以致用,把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努力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3篇

一、广泛学习调研,努力了解镇情村况。

在到村工作之前,我已在泰州和兴化参加了岗前培训,对农村工作有了一些了解,但我深知要迅速融入角色,干好工作,还必须熟悉镇和东郊村的情况。为此,我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认真查阅资料。我先后查阅了镇近两年来的党代会和人代会工作报告,<<镇文件汇编>>、<<镇招商引资手册>>,大体上了解了镇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发展目标、发展措施等,特别是对新农村建设有了更深的了解。

二是积极实地走访。在查阅有关软件资料的同时,我主动跟相关领导到集镇、到单位了解情况,特别是到我所分工的东郊村实地走访,通与与干部、党员和群众交流,东郊村不少党员群众都认识了我,并且我还交了几个农民朋友,这使我对镇的认识更加充实、对东郊村的情况更加熟悉。

三是主动虚心请教。在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的过程中,对一些不懂的问题,我虚心地向镇领导、村干部请教,通过他们的热情帮助,使我解除了一个又一个疑问,而且也增强了我扎根基层、做好工作的信心。

一个多月虽短,但通过我的努力,镇以及东郊村的历史沿革、发展现状和风土人情等已有了初步了解,为我继续深入学习、开展工作打下了初步基础。

二、全面投身实践,逐步积累工作经验。

通过组织的教育使我懂得:工作实践是年轻干部锻炼成长的最佳平台和最佳捷径。我始终把干好工作作为个人成长进步的主要途径,通过努力工作,不断了解农村工作,积累工作经验。近两个月来,我主要参与了下列工作:

一是全力参与增庆路建设。我所在的东郊村是由袁营和增庆两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建好增庆通村路是东郊村民多年来的夙愿,也是今年镇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实施过程中,我多次随村干部往来于农经站、农技站、财政所和自来水厂等单位,争取支持、协调矛盾;同时,为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我虚心向领导请教并上网查阅资料,了解桥梁工程监管的要点,并和村干部一同抓好工程质量管理。目前,工程进展顺利。

二是努力做好远程教育工作。说实在的,我感觉远程教育的安装、测试和使用都不难,但我们村的其他干部都说特别难,这也许是农村干部没有计算机基础知识的缘故。因此我在做好村里远程教育设备的维护和节目收放的同时,积极帮助村干部从最基本的电脑操作开始,让他们从认识到熟练地去操作电脑。

三是尽力帮助孤儿解决上学“难”的问题。村里有一名孤儿,现已上初三,父母双亡,与爷爷相依为命,我和村支书、主任积极与民政办领导协调后,并争取补助;同时到当地的学校,与领导沟通后,在校方认真审核与理解下,实现了食宿减免,村里贴钱帮助完成学业。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工作外,我还积极参与了村里的计划生育和消赤减债等工作。通过这些工作,我更加感受到农村的不易、农民的不易,感受到了基层干部是最能帮助农民反映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团队,同时也更加培养了我和村干部之间的默契、协调,增强了我与群众交流、沟通的能力。

三、严格自我要求,加快自身角色转换。

在我到镇之前,镇已将我们的宿舍安排在镇政府。到后,除住在镇政府外,早中晚三餐也正常在镇政府食堂和镇机关干部一同就餐。前一段时间,市委组织部又给我们安装了电话宽带。说实话,各方面的条件超过了我们的期望。近两个月来,我努力实现了两个转变:

一是思想上由学生向干部转变。以前作为学生,我们首要任务是“学”。现在作为干部,我的首要任务是“干”。因此我时刻提醒自己,事无小事,一切从零开始,一点一滴积累,“工作无小事,干好就成功”。同时,要强化自身责任感,村官就是要对村内负责、村民负责,所以我们说话做事都要经得住考验。

第4篇

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一)

XX镇XX村关于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集中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自;为进一步推进村社干部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

一、基本情况;本次自查自纠活动重点整治内容依据县、镇文件规定的;

二、主要做法;1、加强领导;2、强化措施;3、严格奖惩;

三、存在问题;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仍;四、下一步工作打算;将继续

XX镇XX村关于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集中开展

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自纠的 工作报告

为进一步推进村社干部作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根据XX镇《关于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集中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近日,我村展开了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自查自纠活动重点整治内容依据县、镇文件规定的各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规定的内容,对我村班子社干部党员进行了集中整治。通过活动的开展,未发现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

二、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我村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动员,组织村社干部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同时成立了开展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部署、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村活动室,具体负责了解情况、交流信息、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同时,我村还结合本村实际制定了工作整治方案,明确活动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2、强化措施。建立健全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制,按照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的要求,凡是群众的投诉,一律追查到底,保证专项整治活动的有序推进。认真组织村社干部根据本职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采取深入基层走访、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群众代表、老干部、老党员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深入剖析原因,找准思想根源,抓好整改落实。凡是能够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的,免予处理,对不认真自查自纠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严格奖惩。凡是对本村专项整治工作抓的不力、问题严重的,追究村负责人。建立了奖惩措施,严格奖惩,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充分发挥考核奖惩的导向作用,鼓励全体村社干部党员依法、科学、高效、正确地履行职责,努力形成村班子讲作为、可作为、会作为的长效机制。

三、存在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楚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体现在:有些村、社干部的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干部中仍存在办事拖拉的陋习;一些不按政策和规定办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时有出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将继续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扎实的工作作风,扎实推进村委作风建设,按照制度进行长效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我村干部队伍的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树立我村良好形象,推动我村各项工作不断跨上新台阶。

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自查报告范文(二)

在学法律、懂政策、守纪律、讲规矩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专项活动进入查摆问题阶段之后,我办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及时部署了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统一全体干部职工思想,扎实开展了查摆问题阶段的各项工作,把查摆问题与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活动与工作同步推进,达到了预期的效果。现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严格工作程序,做好动员工作

结合专项活动第一阶段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领导班子认真总结了第一阶段的工作,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统一了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布置制定了二阶段的工作。

(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集体(或个别)访谈等形式,围绕我办五不作为、五慢作为、五乱作为等方面广开渠道听意见,深入基层找问题,认真查摆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个人在思想作风、生活作风和工作作风上存在的不足。共召开座谈会2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下属基层单位、服务对象、社会各界代表等发放了征求意见表,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在干部职工大会了进行了通报,进一步明确了整改工作的方向和任务。同时,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后,共查摆出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4条,班子成员及干部职工存在的问题16条。

(三)坚持发扬民主,开好问题点评会

通过召集有关人员、服务对象、上级分管领导、干部群众召开了问题点评会,对本单位、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以及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了点评, 对班子和个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入剖析了矛盾问题产生的根源,积极探讨解决问题 的思路和办法,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二、专项活动取得的效果

(一)广泛征求意见是做好查摆问题工作的基础

在查摆问题阶段工作中,全县各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集思广益,畅通渠道,深入服务对象和干部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征求到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为查摆问题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二)强化督查工作是确保整改取得实效的关键

为保证整改工作取得实际效果,我办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督查方式方法,对查摆问题的过程和查摆出的问题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向 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明确整改时限加以整改,确保了专项活动稳步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干部职工由于工作任务繁重,没有把开展专项活动与做好当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是个别干部职工查找问题不准,导致整改思路不清、制定措施不得力。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第5篇

四年来,在镇委政府的正确指导下,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党建工作

1、抓阵地建设

新建600平方米的卫生室和村委会,使党员学习有阵地,在区组织部和镇委镇政府大力支持下,室内按要求进行了布置,方便了党员学习,群众办事。

2、抓党员活动

结合支部主题日活动,在党员中开展了“两学一做”、“”活动,严格按照镇组织室要求,活动不漏一项,党员积极参与,思想觉悟通过学习不断提高。

3、抓后备干部培养

全村共培养后备干部4名,其中3名是网格员,有一名妇女是致富带头人。目前,通过学习教育,他们的热情都很高,愿意为双店村的发展贡献力量。

4、抓党员发展

目前,我村有入党积极分子4名,都参加了镇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过学习培训,成熟一名,并且发展了一名。

二、转精准扶贫工作,不落一人

我村有扶贫户35户,136人。目前已脱贫31户,120人;未脱贫4户,16人。为了把扶贫落到实处,在区宣传部和镇委的指导下,我们的扶贫措施是:1、干部包户上门指导;2、实物扶贫 。 共发放小樟树苗10000株,桃树4000株,还有枣树20000株年底嫁接发放到贫困户手中;3、旅游扶贫  我们和峡州凤之旅联合,收购贫困户土猪每斤加价2元,户均增收1000多元。去年大部分扶贫户已经尝到了甜头。部分贫困户直接参与旅游工作,年收入得到大幅提升。

三、抓维稳工作不放松

村级各类纠纷及时上门调解,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四组田保法和刘传兵为房屋界际打得头破血流,村干部五次上门调解,最终和解。我村有不稳定对象5人,有一名教师,国家每月补助1600元;精神病人田华已入院治疗;几位老干部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参战人员刘传林安排村公益性岗位。当前他们都表示满意,不会上访。

四、抓拆违控违工作

全村通过宣传教育,没有发生一起违建现象,玉兰街拆除违建棚48个。

五、本届村集项目建设

1、卫生室新建190.平方米;

2、村委会新建400平方米;

3、道路硬化2公里,目前39万移民道路正在走程序,马上动工实施;

4、居民小区道路整治完成货币量15万元;

5、荆川路植树造林15亩。

第6篇

如村官,本来就常出新闻。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选聘大量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后,大学生村官成了新闻富矿。如果用“女大学生”做村官的定语,更是会成为热点新闻。4月以来,有关四川简阳25岁女大学生村官辜某的新闻成为热议,就是例证。

据报道,这名女大学生村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为了帮助亲戚、朋友虚报房屋面积和地面附属物,利用职权做手脚,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80多万元,并从中获取“回扣”,最终获刑5年。

溯源的话,村官一词并不准确,有学者甚至因此而论说中国“官本位”意识之严重。因为村干部并非官员,但约定俗成后,村官就定位了村干部在乡村政治生态链条中的重要位置。特别是进入新时期以来,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速,农村社会生活多元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壳化等,为村官提供了更大的发挥才能的舞台,“上面千万条线,下面一二根针”,十分形象地说明了村官的重要作用。

作用重要,意味着权力和权利的彰显与附着,用好了,会加强农村的社会管理,助力新农村建设;反之,则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腐败。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强调,要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农村、基层、中西部地区建设。诚然,选聘大量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他们既能充分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农村实际,出思路、想办法,有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为自身的成长搭建良好的平台。

但如何保证作为补充和巩固农村基层组织新鲜血液的大学生村官真正成为受欢迎的“我们村里的年轻人”,是一个值得各方深刻反思的问题。

就政府而言,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是一项民心工程,这就需要把好事做好。但从笔者掌握的调研资料来看,当前有关大学生村官的身份归属、工资待遇和将来的出路等,都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应的政策,对大学生村官进行统一和准确的角色定位,赋予他们明确的职责,切实发挥其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7篇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在“两会”胜利召开的日子里,党的惠民政策不断深入人心。温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一系列关于振兴文化产业的方针、政策、使我们更加看清了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未来。今天,我们在这里总结过去计划未来,我们聆听了各位领导对过去一年放映工作成绩的肯定和赞誉,使我们备受鼓舞!聆听各位领导对新一年放映工作寄于我们的厚望,使我们信心倍增。

我曾经在放映现场,听到了一位70多岁的老汉用热泪盈眶的激动心情这么表达他对数字电影的感情,他说“胡主席派人给咱放电影来了!”“温总理给咱农民送来的电影就是好!”这两句话意味深长,使我感受到了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的责任之重大,我们不仅仅是放多少场电影,更重要的是放好每一场电影、它代表的是党和政府对农村电影放映这一惠民工程的形象问题。回忆数字电影放映在我县诞生并走过的蓬勃四年,广大农民观众对数字电影由衷的热情和对我们数字电影放映工作的鼎立支持,感人至深,令人鼓舞。

XX年秋,当我们第一次带着数字电影放映设备走进农村,就得到了广大热心期盼数字电影的热心观众和村干部们的周到帮助。我们每次按放映预告进村放映,都会有热情的群众提前在村口迎接,电工帮你接好电源,小伙、姑娘帮你搬动音箱,竖起了银幕,老人们为你送来了热腾腾的茶饭,使我们感受到了为农民服务的那一份荣耀!

第8篇

随着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和村民委员会的成立,农村基层社区公共权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对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村民委员会这一新型农村社区组织的出现使得传统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发生巨大的转变,促使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农村社会的这种结构性变迁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从问题的角度来研究新制度对于村民自治研究或许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在实际运作中的职能偏离,即其实际行为对于其职能实施本旨的偏离问题。这种偏离有多方面的表现,比如:并非行政机构的村民委员会过多执行行政任务,社区公益职能实施不力;村委会越权代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村委会及村干部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变村民自治为村委会自治或村干部自治;对国家政策法规歪曲执行等。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这种偏离不仅对村民自治的制度化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对农村社会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现实危害,有必要研究这一现象产生的结构性原因,从而通过对这种现象的分析发现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中的某些结构瓶颈,并基于此探讨村民自治的配套制度和其他相关改革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目前,村民自治问题已经引起了包括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经济学等在内的诸多社会科学研究者的重视,对于村委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现有研究主要有两种思路:“国家与社会”视角和“村干部角色”视角。

“国家与社会”视角的研究仅仅用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框架来解释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行为差异或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冲突是不够的,至少是失之简单的,忽视了现实中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因此不足以解释村委会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比如:村委会的行为并不是完全受到村民控制的,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委会的职能中并不完全排斥政府的行政任务,那么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对于乡镇的独立性?村委会在完成各项组织目标时存在着很大的选择性,那么它在实践中的行动依据是什么?在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并未表现出立场上的对立和利益上的分离,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更多地也表现出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势而不是截然的分立,那么村委会与二者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其权力合法性来源来解释?

另一些从微观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以上宏观视角研究的不足,这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从村干部或农村社区精英的角色角度做的分析。比如:有人提出“弱监护人”的概念概括市场化改革后的村干部的角色,认为村干部在主观上也无暇做好村民的监护人,他们的干部身份并未被纳入国家行政系统,就其本质而言,和普通农民一样。这使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同样面临着出路问题。因此村干部在利用所控制的集体资源时,首先考虑的只能是如何为自己谋求到更多的好处,而非是全体村民的利益[1]。从村干部角色角度进行的研究弥补了国家与社会二分法的不足,用更加具体生动的解释框架分析了村干部的行为,但是,这些研究忽视了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存在,只关注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作为一个正式组织具有独立的行动能力和独立的组织目标、组织原则。为了获得更加准确的认识,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本文正是从回答这些问题入手,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者来分析村委会的行动逻辑,以期展现出村干部的个人行动与村委会的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从而对村委会的职能偏离现象提出一个探索性的解释框架。

二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

在村委会实际工作中,制度规定的职能并不一定能够得到贯彻执行。欧博文(O’Brien)在研究村委会组织法时谈到了许多中央的政策得不到充分实施的情况,其他一些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常常被扭曲了或只得到部分的实施[2]。这其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现象是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偏离,这种偏离并不是对制度规定的公然违抗和反对,而是对其策略性执行。在表面看来,各项职能都得到了实施,但实施的实际效果却是职能内容未能有效贯彻,职能实施的目标未能实现,并且由此造成一些不良后果。在制度上,村委会的法律性质为其规定了一组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村委会职能的核心。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主要是其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在履行中的偏离。

2.1村委会的权利偏离

就村委会的权利行使来看,其偏离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的缺失,即制度规定的权利在职能实施中被侵犯而得不到行使;二是权利的僭越,即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以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看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权利的偏离。

2.1.1权利的缺失

村委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是其自治权利受到来自乡镇政府的侵犯,使其权利发生缺失。一些乡镇政府仍然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的管理方式,对村委会工作和村民自治进行行政干预,这特别突出地表现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事务权、财务权、人事权等属于村委会的自利的非法干预上:

第一,事务权。主要表现为两点:一是乡镇政府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属于村庄自身的事务,如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本该由村民会议决定,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二是乡镇政府干涉农民生产经营自,即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甚或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么以及达到什么样的指标要求。例如,时常见诸媒体的“逼农致富”事件就反映出乡镇政府干涉村民和村集体的经济自,在一些地方,甚至因此造成干群严重冲突,乃至酿成人员伤亡事件。乡镇对村委会的控制在方式上还表现为,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

第二,财务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财务管理。支配村委会的最好办法,莫过于控制村级公共财政。目前在许多地方实行的“村财乡管”或“村帐乡理”办法就是颇受争议的现象。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为名,实行“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干涉乃至控制村级财务管理,最终达到间接支配村委会的目的。从各地的情况来看,乡镇经常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和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乡村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

第三,人事权。乡镇政府越权干涉村级人事安排。为了达到支配或控制村委会的目的,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在村委会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村民选举,想方设法使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村民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民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他干部。从笔者实地调研的两个村的情况来看,在村委会选举中也都存在着乡镇政府的影响和作用。除了影响和控制村委会选举之外,乡镇政府干涉村委会人事权的另一个做法是对于自己不满意的民选‘村官’直接非法罢免。

2.1.2权利的僭越

村委会权利行使中的偏离还表现为权利的僭越,即村委会在职能实施中超出制度规定范围行使权利,也就是越权行事,其中主要是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以及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1.村委会僭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这就是说,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权利机构,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治的执行机构和工作机构。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在:一是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重要问题由村民会议决定,而不是由村委会决定。对于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3]。关于需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具体事项,村组法也做了规定。另外,村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此可见,村民代表会议是特殊情况下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其行使的权利来自村民会议的授权。所以,总地来说,关系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利在村民会议,至少应该在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而不在村民委员会。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村委会时常僭越村民会议的决策权,形成虚置村民会议的局面,

这种现象被一些学者称为“村委会自治”[4],有的实际上就是少数村干部的自治,其实质是侵犯了村民的自治权利。

2.村委会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

依照制度规定,村委会具有一定的经济职能,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并不具有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村级组织中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这种权利,而村委会依法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但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常常僭越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权,直接参与和从事经济活动。

在农村改革前,既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基层经济组织,成为“政社合一”的组织,而体制下的生产大队也同时具有政治组织和经济组织双重身份,因而是农村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与此不同,农村改革后“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乡镇政府只作为基层政权组织,而村委会也只是农村社区组织,并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农村的基本经济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农民个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但有一点是村委会与生产大队的相同之处,即掌握村庄公共资源的控制权。与生产大队相比,虽然由于农户自利的增加,村委会所控制的资源范围有所缩小,但作为农村社区公共权力执行机构,村委会仍然有管理村庄公共资源的合法身份,从而对这些资源享有实际控制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在改革后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村委会的这种村庄公共资源控制权为其直接参与市场活动提供了便利,而社会主体的逐利化倾向又使得村委会及其干部具有了从事牟利活动的冲动,两方面情况结合的后果是村委会自觉地作为直接参与者加入到市场活动中。虽然,在基层组织体系中几乎各村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但人事上几乎都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高度重合,并没有引起“利益涉嫌”的担忧。这种组织结构的后果是实际工作中集体经济组织被虚置,经济活动由村两委越俎代庖。村经济合作社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机构和活动,需要由经济合作社从事的活动均由村两委相关人员直接从事。村委会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得到上下各方认同的。对于上级而言,只要地方经济能得到发展,村委会的经济活动主体资格问题并不重要,实际上像韩村河、华西村、等所谓“超级村庄”那种将村庄社区组织当作经济组织运做的模式已经被作为先进典型。对于村民而言,只要经济活动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的福利,也不会追究村委会的行为是否越权,只有当经营受挫,公共资源缩水,自己利益受损时才会表示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村委会运用村庄公共资源进行经营的经济活动是受到鼓励的。

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行为虽然出于自我生存与发展的冲动,但实际上却极大地损害了其职能的有效实施。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可以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如同企业家角色一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例如增加工作机会和收入);另一方面,则与其他经济行动者形成利益竞争乃至冲突关系(例如资源、资金、机会和市场控制权的竞争)”[5]。

第一个方面的后果只有经济活动不断成功才会实现,但经济活动是具有极大风险的,一旦失败,不但这种经济上的好处不能实现,还会带来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双重不利后果,即村庄公共资源受到损失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受到质疑。因为,村委会从事经济活动时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身份有所不同,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代表,可以无偿或象征性地有偿使用村庄公共资源,比如土地、资金,而这些都不是村委会运用市场信誉和偿还能力获得的,而是凭借其特殊身份获得的。这种情况下村委会的经济活动的责任转嫁给了村民大众,使得公共资源容易损失,而一旦公共资源受到损失,村委会作为社区公共权威的正当性将受到村民的质疑。第二个方面的后果总是存在的,即使村委会的经营活动很成功,而且越是这样,这种与其他经济行动者的冲突越深。这还是因为村委会与一般经济行动者所不同的身份造成的。由于其公共权威身份使得其可以无偿或象征性有偿使用公共资源,可以在政策支持、信息获取、社会关系等方面享有比其他经济行动者更有利的条件,从而在经济竞争中造成了不平等的竞争关系。并且,作为公共权威的身份与作为市场竞争者的身份是内在矛盾的,前者的性质是非赢利的,而后者则是最大限度地牟利。基于这样的原因,村委会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将会有损其公共性。现实中,这种损害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村庄公共职位的功利化,这种功利化一方面是村级治理方式的公司化,另一方面是村干部的逐利化。村级治理的公司化倾向在经济发达的村庄表现得由为突出,这时往往村支书或村主任出任村集体最大经济实体的法人代表,而村庄公共事务也成为了企业内部的行政事务,其管理方式也相应地成为了企业管理的方式。村干部的逐利化主要表现为,干部职位的吸引力不在其升迁机会或地位声望,而在于利用公共职位获得经济利益的便利。很多地方,特别是村集体经济资源较丰富的村,村干部竞选者所看中的正是干部职位可以控制村庄公共资源,从而可以为自己和家人谋取更多的物质利益。

2.2村委会的义务偏离

村委会职能一方面通过其各项权利体现出来,另一方面通过其作为村民公共利益人的义务体现出来。村委会的义务,用徐勇教授的分法大致包括村务和政务两部分。村务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村庄公共事务;政务是上级政府下派给乡镇政府的任务延伸到村一级的事务[6]。从村委会的性质来看,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义务应该首先体现自治性,因此其主要义务应该是与村民公共利益紧密相关的村务。这一点已经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属于村务范畴的事务,而对于乡镇政府的政务,村委会的义务只是协助开展工作。但是,从村民自治实践情况来看,村委会日常工作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其自治性,其作为自治组织所应履行的义务没有得到有效履行。这种情况表现在相反相承的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另一个方面是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2.2.1村委会过度代行政务

实行村民自治后,在很多地方,乡镇政府仍然将村委会当作自己的“腿”,村委会更像是乡镇政府的下派机构而不是群众性自治组织,日常的主要任务成了完成乡镇政府下派的政务,用老百姓总结的话来说是“催粮派款,刮宫引产”;相反,本来属于其主要任务的村务却被忽略了,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荒废了[7]。有的研究者将这种现象总结为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8],正反映了目前很多地方村委会实际工作中过度代行政务的问题。

对于乡镇政府下派的任务,村干部也很为难,一方面不能违背上面的意思,另一方面过多的任务也成了村干部的负担,特别是一些完成起来有困难的任务,而往往越是困难的任务乡镇越是需要村级组织的协助,因此对村干部的压力越大。这种情况下,乡镇为了增加对村干部的控制,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以及更自觉地按照乡镇的意志办事,乡镇政府往往通过控制村委会的财务权并将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任务情况挂钩的办法。由乡镇决定发放报酬的数量与结构,乡镇的事情就好办了。当乡镇有求于村一级的事情不是很多的时候,乡镇的结构报酬制度可以做得平均一些。若乡镇有很多事情要求村干部完成且完成一些事情有难度时,乡镇便将村干部应得报酬与其完成工作情况挂钩,有些村干部某项任务完成得不好,就得不到这项工作的结构报酬。村与村之间干部报酬的差距就拉开了[9]。

2.2.2村委会对村务的忽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的核心任务应该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以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与本村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但是,村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是完成乡镇下派的各项任务,过度代行政务,其结果便是,在另一个方面,村委会对于本该是其工作重心的村务的忽略甚至是荒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问题:村庄公益事业办理不力;对村民利益表达缺乏关心。以下分别对这两个问题加以说明。

1关于村庄公益事业

关于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目前的研究多是从经济的视角考虑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将村庄公益的困境归于经济上的匮乏,从而在这个基础上认为,只要有了资金充分投入,万事大吉。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为什么拥有大量投入的“形象工程”并没有给村庄带来公益?为什么(相对于从前)经济发展了,村民富裕了,而集体的公益事业却荒废了?这就及到涉另一个“钱”以外的与钱多钱少同样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更为重要的问题,即村庄公共组织对公益事业的关心程度以及对现有公益资源的动员能力的问题。这显然已经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政治社会问题。从这一视角来看村庄公益事业的问题不难看出这样两类现象:一是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应有的关心,二是村委会对于现有的村庄公益资源缺乏足够的动员能力。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很多时候是互为因果的。由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缺乏关心,必然导致其在村民中的威信的损失,削弱村民对于村干部和村委会的信任,这又必然会削弱村委会对于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由于村委会缺乏对村庄资源的动员能力,对于村干部而言,公益事业成为一项十分费力的工作,在当前村干部任务繁重(主要是乡镇下派的任务)的情况下,这又会降低村干部对于村庄公益事业的热情。

这种情况下,没有外来的压力或帮助,村委会很难自觉地提供公益事业供给,所谓的外来压力主要是乡镇下达的关于公益事业达标的任务,而外来帮助包括政府部门或村庄以外的其他组织提供的资金、技术、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扶持。因此,可以看到的现象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村庄公益事业是靠外力启动的,村庄内部的资源动员能力并未得到增强,村干部也并未培养起承担公益事业组织任务的自觉,而一旦外力撤除,村庄公益事业又将面临困境。在这种外力启动的村庄公益事业中,村委会并没有成功扮演其应有的角色,也没有通过组织公益事业提高其资源动员能力和组织公益事业的热情,村民与村干部的信任关系也没能通过这样的机会得到增强。很多学者也对这种“输血式”的村庄公益供给方法和“外援式”发展模式的弊端给予重视[10],并认为这是造成目前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效果差和形象工程多的重要原因。

2关于村民利益表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有义务调解民间纠纷,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是村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村民的利益要求理应通过村委会得到表达和实现,是否为村民利益着想,能否为村民利益说话、出力也是村干部是否得到村民认可的主要标准。然而,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委会对村民利益缺乏关心的现象仍然很多,被设计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并没有起到维护村民权益的作用,有的时候,它的现实作用甚至与其制度设计构想相反。当然,在本村与其他村发生山岭、土地所有权以及其他资源利用和分配等方面的摩擦与冲突的时候,村委会一般还是会与村民同心协力地一起维护本村的利益,但一旦国家的利益与村民的利益发生矛盾,如遇到县、乡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征地等情况,村委会往往站在国家、政府一边,反过来压制村民的不满,劝说甚或帮助政府强制他们服从,而对于村民的利益诉求村委会并不十分关心。当然,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的村委会也会为村民说几句好话,争取一点利益,个别村委会甚至会做得更好。

三对村委会职能偏离现象的解释

3.1村干部的行动与村委会职能的实施

要对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现象做出解释首先有必要考察村委会职能得以实施的基本过程,即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的集体行动是如何产生的。应该关注村委会的集体行动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它的行动原则是什么?村干部的行为是如何影响村委会的行动的?

3.1.1村委会“法人行动”的实现

本文解释村委会的行动的研究策略是将村委会看成一个独立的行动主体,并通过考察村干部个人行动与村委会集体行动之间的关系找出村委会集体行动的产生机制。对于这样的研究策略,科尔曼的“法人行动理论”是一个十分合适的理论工具,这一理论正是关于个体行动与由这些个体组成的集体的行动之间关系的理论。法人行动理论认为,法人是通过自然人将其权利转让给一个共同的权威机构而形成的,法人行动的目的是为这些自然人获取共同利益,现代法人行动者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它由职位所组成;它拥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它可以在功能上替代自然人,并对自己的整体行动负法律责任(科尔曼,1999)。根据法人行动理论,一个基本的法人行动系统是由一个委托人和一个人组成的统一的行动单位,其中作为委托人的行动者追求自身利益时有足够的资源而无适当的能力便要尽力寻找具有相当技术与能力的其他行动者作为人为自己服务并以支付报酬为交换手段。

实行村民自治后的村民委员会正是一个现代法人行动者,村民通过民主选举将一部分权利转让给村委会,村委会的宗旨是为维护和增加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村委会是依法并通过法定程序成立的正式组织,它由村委会主任等一系列职位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成法》,村委会拥有一组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村民自治组成有自己的利益和资源;在法律上,村委会可替代自然人的功能并对其组织行为负法律责任。实际上,村委会是另一个法人行动系统中的人,这个法人行动系统是村民会议,它由委托人--全体村民,人--村民委员会结合而成,而村委会又作为委托人其权利分配到其一系列职位上,由这些职位的担当者即村干部。

村委会的职能如何能够落实到村干部的行动中呢?这一点是由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的身份作为法律保证的。这一特殊身份的意义在于作为人的村干部与其委托人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实行村民自治后,从法律上看,村委会的权威关系通过村民选举行为自愿授予。实际中,村委会的建立有部分政府行为,如上级政府倡导、指导,甚至提各主要职位的候选人,但毕竟村民有了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罢免权,这样就在村民与村干部建立了一种共同的权威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在没有附带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转让自己对行动的控制权,期望作为人的村干部给自己带来好处,作为人的村干部的行动目的即是维护和增进村民委托人的共同的利益,这是人的法定义务。基于村民与村干部的共同权威关系,村干部有其作为人的利益、规则与资源。利益首先是其的委托人的利益,其次是由于其行为而从委托人那得到的报酬;规则包括各种法律、法规中对村干部行为的规范以及存在于文化中的角色期望;而资源既包括作为委托人的村民转让给村干部的那部分权利资源,也包括由此带来的对村庄公共物质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所有这些要素,包括共同权威关系,人的利益,规则和资源共同构成了作为人的村干部行动的结构性要素,正是这些结构性要素规定了村干部行动的适当性。村干部的这种身份规定其应该通过自己的工作实施村委会的各项职能,并且为其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资源。

3.1.2村干部个人行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中的特殊地位

法人行动者是一种无形实体,其行动意志需要通过其人的行动得以实现,为此必须把使用法人资源的权利置于人手中,即将其资源托付给法人职位占有者,集中的资源是法人行动者拥有权力与效率的基础。这样,在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力从资源所有者的手中转移并集中到法人资源使用者的手中。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为全体村民共有的对村庄公共资源(包括物质资源、人力资源、社会资源)的处置权转移到村委会的各个管理职位中去,并最终由占据这些管理职位的村干部掌握。虽然村干部的这些权利在法律上是受到村民的制约的,但这里所说的能够制约村干部的村民是作为整体的村民或村民大多数,而对于作为个体的村民而言,村干部显然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村干部处于一种相对特殊的地位。

作为人的村干部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中的这种特殊地位,使得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法人行动”的结果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虽然法人行动属于系统行动,其行动决策是集体意志的体现,应该代表着集体成员的公共利益,但是在村委会法人行动产生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村干部可以起到的作用相对单个村民要大得多。因为,法人行动的决策基础是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利益[11]。而在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利益格局的形成是与交换各方的谈判实力分不开的,这种谈判实力是由各自占有的资源及其相对价值决定的[12]。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交换活动中,村干部显然占有了更多的有价值的资源,因此具有相对于普通村民来说更强的谈判实力,所以其利益和意志更容易影响到村委会的集体决策。比如,村干部着村庄公共福利分配的权利以及其他物质资源处置的权利,便有条件以此来交换村民对其的支持与服从,这也正是现实中很多地方农村出现家长式领导的重要原因。即便是村庄公共事务的决策需要集体讨论或征求村民的意见,但由于村干部的公共权威身份使其可以以村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从而为其个人意志寻找正当性,并以组织或集体的名义对抗和压制反对者,比较容易使其主张在集体决策中体现。

3.2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的策略行为

鉴于村干部的个人行动对于村委会职能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村干部是否能够在其工作中自觉保证村委会职能得到有效实施就显得十分重要。那么,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村干部个人行动的策略是怎样的?村干部在工作中是完全自觉地执行相关制度规定还是相反?其行动依据是什么?

3.2.1村干部策略行为的基本原则

村干部作为一般理性行动者,其行动的基本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村干部的利益由一定的需要和偏好构成,包括物质的、精神的、社会的需要和偏好,比如其个人和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条件的改善,其个人以及家人同乡亲们的友好关系,村民的支持与尊敬,该村在与其他村的比较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更好的声誉等都属于村干部的利益。但是,这些构成利益的各种需要和偏好在村干部的认知体系中具有一定的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村干部对各种需要和偏好的判断。也就是说,只有被行动者所认识到的利益才会对其行动起作用,被其认为更重要的利益对其行动具有更大的作用。比如,对于一个更看重个人物质利益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其物质利益;对于一个更看重村民支持与尊敬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村民的支持与尊敬;对于一个更看重上级领导认同的村干部而言,其行动的基本原则将是最大限度地获得上级领导的认同。当然,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认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因具体情景的不同而不同。

村干部的理性行动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通过人际交往或社会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性行动,这种行动需要理性的考虑(或计算)对其目的有影响的各种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制度、文化、权利、情感等方面。但是判断理性与非理性不能以局外人的标准,而是要行动者的眼光来衡量。村干部的这种理性行动服从规则和资源等结构性要素的制约。但同时,村干部也具有能动作用,这种能动作用一方面表现在具有认知能力和选择能力,可以对其行动情境做出判断并提出适当的行动策略;另一方面表现在行动者可以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即可以通过对其行为后果的判断形成新的行动决策。这里所说的后果大概分为奖励和惩罚两种。村干部会根据后果来肯定、否定或是矫正其行动策略,而其判断的依据仍然是其自身利益。比如,如果村干部认为严格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实施的制度的行动会受到奖励,就会强化他的这种行动,相反则会对这种行动进行修正;如果村干部认为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可以为自己带来利益而不会受到惩罚,或是其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代价,就会鼓励他继续违反规定;如果村干部认为对制度变通执行会更有利于自己,则会寻求变通手段。因此,村干部具有采取策略行为的能力。

3.2.2村干部的策略行为与村委会的职能偏离

总地来看,作为理性行动者,村干部在村委会职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行动策略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职能实施的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选择性实施;二是从职能实施的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是被变通性实施。

(一)从内容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选择性实施。

实际上,在目前村委会职能实施中,村干部采取的策略既不是完全不执行相关制度,也不是完全实施各项制度,准确地说,村干部是对村委会职能选择性实施。为什么村干部有时是恪守职责的人,有时却又是藐视规则的投机者?实际上这种现象是村干部的策略行为造成的。其行为依据主要有两点:

第一,村干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有帮助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具有较高的积极性;相反对于那些对村干部实现自身利益会有阻碍的职能内容,村干部就不会太积极,甚至会千方百计阻碍这些职能的实施。当然,具体是对其利益有利还是有害不是以外人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村干部自己的判断来衡量。而且这还与彼时彼地的具体情境有关。比如:村干部之所以对乡镇下派的任务不敢怠慢,与乡镇政府掌握着村干部的工资分配权有关。村干部的报酬与其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相挂钩,完成情况好可以受到额外奖励,完成情况不好则会被扣发部分工资。这种情况在前面第三部分中已经详细说明过。正是通过这种办法,乡镇政府成功地将村干部的物质利益与其工作内容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村干部在村务与政务之间选择时会更加积极地完成政务而忽略村务。这里所举的只是一个事例,类似的利益激励任务还有不少。

第二,村干部对制度强硬程度和明确程度的判断。就是说对于那些具有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以及那些具有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比较容易努力执行;相反,对于那些缺乏严格监督机制的制度,或是那些缺乏明确考核办法的制度,村干部则缺乏执行的积极性。比如,乡镇政府与村干部签订了责任书的内容更容易得到村干部的自觉完成。这种责任书每一条指标都有数字标准。这种明确的指标促进了村干部对上级任务的完成。相反,村干部与村民之间一般都没有类似于这样的责任书,乡镇的责任书一般也不会有村务内容,这也就难怪他们忙于乡镇下派的政务而疏忽村务了。

(二)从方式来看,村委会的职能被变通性实施。

这里所谓变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非对抗,即村干部基本上不会明确反对执行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相反较为普遍的情况倒是会利用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依据;二是转化,即村干部对于那些他们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制度往往会运用一定转化技术,使制度在形式上得到实施,实际上却使制度变质。

先说第一个方面,村干部对待各项有关村委会职能的制度的方式往往不会是对抗性的,即便是对那些他们很不愿意执行的制度,他们知道制度具有正当性,如果反对则自己的行动将缺乏合法性,他们知道这样做是愚蠢的。因此,村干部往往利用这些制度作为其行动合法性的理由,特别是以国家法律或政策形式出现的制度。无论其行动在实质上是否符合制度的要求,村干部都会为其行动做出一定的合法性宣称,这样他们便可使自己在道义上处于有利位置。

再说第二个方面,这方面的事例也很多,其实一直以来基层干部对于那些不愿意执行却又不得不执行的上级政策都是采取阳奉阴违的对策。比如,关于农民负担问题,国家制定了严格制度,有明确的指标限制,但基层干部往往通过夸大虚报农民的收入来掩盖过多的收费,或是在上级来检查时做一些临时性的工作蒙骗检查者。再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中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须召开村民会议决定,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而在“村民代表”人数和人选上村干部又可以进行变通,以有利于自己的利益和意志。

村干部这种变通策略的原则仍然是对自身利益的判断,他们总是倾向于使制度执行朝着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转化。假如对自己有利,他们会把一条有益的中央政策如经济增长,变成为一条危害性的“地方政策”,使浪费性的投资和压榨的加重合法化,还会想方设法在收取合理税收的时候搭便车加收许多不合理的费,并且这些不合理的费往往比合理税收多得多。

3.3村干部行动的“自由”政治空间

从上一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村委会职能实施中的偏离是村干部出于自身利益的策略行为的结果。那么,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也就是说,村干部行动中所面临的环境为其策略行为提供了怎样的“自由”政治空间?这里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借用了杨善华的概念[13],杨善华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可以按照自己个人或社区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在杨善华那里,“自由”政治空间的概念主要是针对认为在1949年以后的中国,国家已经能够完全深入农村社会基层,国家意志可以在农村社会完全贯彻的观点提出的,这一概念表明村干部在面对来自上级的压力时仍然具有一定的回旋余地。本文所说的“自由”政治空间与此稍有不同,这种不同的前提是,实行村民自治后村干部的权力合法性来源改变的情况下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特别是来自村民的压力增加。这种情况下,“自由”政治空间是指村干部面临来自村庄内部和国家的双重压力时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安排村庄的实际事务和自己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度。实际上,这里的“自由”政治空间是村委会职能偏离的重要结构性原因,它反映出在村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的问题。联系村干部作为村委会法人行动者人所面临的内外关系来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二是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3.3.1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

平衡的权威关系中,人以实现法人行动者的某一目标为委托人带来某种利益,以此与委托人进行交换,获得职位权利与报酬。但是,由于人掌握对法人资源的控制权,在交换中处于有利地位,因此常常出现过度要价。在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人的过度要价主要有:挪用公共物品、获得或转让村办企业承包权、垄断对外联系、无限期连任、村民的敬畏和顺从等。在村委会这种共同权威系统中,人获得权利的条件是他必须为社区创造福利,而人得到的报酬往往不是经济报酬(村干部津贴并不多),而是职位赋予的各种非经济权利:诸如连任、信任、权威、上级奖励、外部社会关系等。这些非经济权利有的不能与职位分离,如权威;可以与职位分离的又不能与人本人分离,如荣誉、信任、声望、关系等。因此人普遍存在一种心理:把非经济权利转换成经济权利。优先占有集体企业承包权、挪用公共物品就成了普遍现象。

在村民自治制度设计中,为了防止村干部的权利过大带来的腐败行为,村民有权监督村干部的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村民很难有效监督村干部,这就突显出村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性。但是,村务公开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能令人乐观。很多地方的村务公开仅仅是一种形式,往往是到年终或上级检查前,村干部将财务帐目公布于布告栏中就算村务公开了。这种村务公开操作办法的弊端很明显:一是内容过于简单,仅从公布的数字是看不出问题的。二是公开方式有弊端,村务公开不仅仅是村务公布,应该是村民能够了解到村务决策和执行中的每一个重要的有必要知情的环节而不只是了解最后的结果。因此,村务公开需要村民有更多的参与,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到决策和村务执行的重要环节中。这又引出第三个弊端,周期过长。村务一年才公开一次,有的地方可能更少,如此长的周期使得很多重要问题已经无从查证,因此有必要制定短周期的定期公开制度与重大村务及时公开相结合的办法。当然,公开的方式仍然需要便于村民参与,比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村务公开还只是村民对村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一个方面,其它方面的监督更是薄弱,这样一来,即便村干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仍然会出现人权利过大的问题。

3.3.2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外部控制的不完善

对村干部的监督,除了来自村民以外,还来自国家,即党和政府(主要是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虽然实行农村改革后村干部获得了更多的自,国家对村干部的制约相对减弱,但国家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对村干部进行一定监督。但是,这种监督同样遇到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国家很难通晓村庄中的事务,很难清楚知道村干部的行为,也正因为上级监督的困难,国家才会积极推行村民自治,期望通过村民的监督制约村干部的行为。因此,对村干部而言,来自国家的外部控制是先天不足的。

不仅如此,乡镇对村干部的控制在目的上也存在问题。就目的而言,乡镇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使村干部更好的为自己完成任务,而不是杜绝村干部的不当行为,只要这种不当行为不至于激起太大的民怨,不至于引起司法部门的注意。这种目的性影响到控制方式上,主要是通过与村干部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加强控制。这里面的弊端是,责任书只能对可以量化的事物进行控制,主要是经济指标,而很多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物由于无法量化就不在责任书的内容里。并且,责任书使得村干部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简化为一种经纪关系,即村干部只是替国家提取农村资源的工具,成为国家在农村的经纪人。这种情况下上级只会关心任务完成的结果而对于村干部完成任务的过程不感兴趣,即使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上级一般也会容忍,这种容忍就鼓励了村干部的不当行为。

最后,在当前乡镇干部也普遍实行责任制的背景下,村干部的这种经纪身份使得他们与乡镇干部之间建立起一种微妙的个人关系。当前基层政府财政包干的情况下,乡镇干部普遍有任务在身,而他们要顺利完成任务离不开村干部的帮助。特别是包村干部,与领导签了责任书,他所包的村完成乡镇任务的情况与他本人的收益挂钩,他们与村干部关系好坏会影响到村干部完成任务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到包村干部自身利益。因此,对于乡镇干部而言,他首先担心村干部不肯卖力完成任务,至于村干部的其他过失,只要不出大乱子,他就不甚关心。另一方面,对于村干部而言,通过乡镇干部可以获得政府的支持,可以发展与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这样,村干部与乡镇干部特别是包村干部之间很容易产生一种“人情”关系,双方基于这种“人情”关系交换各自所需而对方拥有的资源。在这种“人情”关系是一种非正式关系,在这种关系下,乡镇干部会把默许村干部在执行制度时的某些无损大局的越轨行为作为巩固和发展这种“人情”关系的必要成本,从而鼓励了村干部偏离制度的行为。最后,这种“人情”关系使得国家对村干部的监督发生异化,并且这种关系会造就跨越乡村两级的利益集团,这种利益集团的形成则会进一步增加国家和村民监督乡村干部的难度。

总地来说,村委会法人行动者内部权威关系的不平衡和外部控制的不完善为村干部的策略行为提供了“自由”政治空间。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