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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8 15: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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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舆论监督 新闻法 设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聚焦“依法治国”,对传媒人来说是最大的福音。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将进一步得到凸显,无论是改革还是新闻传播,都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新闻舆论监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备的新闻法体系,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实现方式和制度安排的要求。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当然不仅是一个单项法,而是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新闻法以及其他单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新闻法体系。这个体系赋予新闻媒体以基本权利,也相应规定了新闻媒体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就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而言,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已经形成,但存在体系不够完善、不够具体的问题,可操作性自然较差。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新闻舆论监督需要立法。因而,从我国国情出发,做好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对于推进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法治状态下的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宪法和其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不是行政权力的延伸,新闻舆论监督也不是“办案”。新闻媒体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各有其功能,又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司法、行政监督具有强制性,却常常追惩于事后;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却有警示、教化于前的功能。二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同是法治状态下制约监督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一个社会的新闻舆论监督是否能够健康地发展,直接关系到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也直接关系到公民对委托出去的公权力的制约实现程度及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的命运。当新闻舆论监督被人们认定是与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权力相提并论的第四种权力时候,在公众的意识里,媒体的舆论已经被视做一种力量――一种捍卫社会公正、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而新闻舆论监督这种力量的持久有效必然依赖于法律的保障。实践证明,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有效运行要有立法作基础,新闻舆论监督行为要靠法律引导和规范。

美国社会学家、传播学奠基人之一拉扎斯菲尔德认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说来,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①如前所述,美国法律既明确规定了大众传媒应享有的一些权利,又毫不掩饰地对这些权利予以限制。美国对报刊、电台、电视台节目内容的事后追惩,主要针对三个方面的言论,即煽动以非法手段政府的言论、诽谤性言论和性言论。②发表上述言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早在1997年4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新闻学者郑保卫近年来一直坚持认为,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的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③新闻学者孙旭培希望新闻法、出版法的颁布早一点。④因此,新闻立法工作应该首先选择在两至三个规模较大的城市施行,在此基础上总结成功的经验及其不足,然后进一步修改新闻法规,扩展到全省施行,在两至三个省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酝酿制定一部成熟全国统一的新闻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具体来说,新闻立法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必要性。

新闻立法有利于我国新闻事业有法可依,规范运作,一方面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另一方面限制滥用新闻舆论监督,积极参与世界舞台新闻事业的竞争。

一、《新闻法》应明确地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然出版自由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那么新闻舆论监督也就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和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更应该而且有可能享受这一基本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由于宪法在我国目前的非诉讼性,使得长期以来人们更多的是把它当作治国的“根本大纲”,反而失去了它本身也应该首先是一部法律的基本性质。老百姓知道有宪法而不用宪法,宪法因而缺乏法律权威,在生活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因此,我们需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树立起宪法的权威,形成依宪治国的根本理念,同时还需要一部特别法来贯彻实施宪法的这项基本权利。而人们呼吁制定的《新闻法》,无疑是最好的选择。通过《新闻法》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既可从意识上树立新闻舆论监督是一项确确实实的法律权利应该予以保护,还可从实践中通过司法途径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新闻法》应强有力地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当列宁批判德意志共和国的“集会和出版自由”就是撒谎,就是骗人的时候,他认为实际上这是富人收买和贿赂报刊的自由,是富人用资产阶级报纸谎言这样的劣等烧酒来麻醉人民的自由,是富人保持自己的地主宅第和最好的建筑等等的“所有权”的自由。⑤这是在从经济的角度上分析广大的劳动人民之所以享受不到这种自由,就是因为劳动人民已经被剥削得一穷二白,根本没有能力去享受这种需要经济基础作为支撑的自由。此外,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中更大的障碍还来自非法的或不当的干预与破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所言,“应当为公众服务的所谓公仆却更愿意保守信息秘密”,“这样的保密观念不仅与民主的价值背道而驰,也损害了民主过程;这样的保密观念的预设前提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彼此不信任,同时又进一步加剧了彼此的不信任。”⑥因此《新闻法》在确认新闻舆论监督时,还必须制定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来进行保障,需要明确规定一切破坏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三、《新闻法》应合理地限制新闻舆论监督。不管是马克思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⑦还是所讲的,“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⑧总之,我们在《新闻法》中确认与保障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时,也必须明确享受权利的限制,即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新闻舆论监督”已经做出的限制之外,我们还可以在《新闻法》中对新闻舆论监督做出合理的限制,主要是规定享受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同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种规定的另一个目的就是要通过一种合法的限制本身来排除其他非法的限制。

四、《新闻法》应通过其他辅助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预防制与追惩制是世界各国对新闻出版采取的两种制度,而书报检查制度往往与专制主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当前,新闻出版领域除了报刊社的成立必须履行许可登记的程序之外,法律未对新闻的出版规定检查制度,实践中是由报刊社内部的总编、编辑进行具体把关的,是一种“自律”,只有在广播电视领域才对进口影片等进行“发行许可”。因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通过一些辅助的法律措施,对滥用新闻舆论监督者实行“事后追惩制”完全是有可能的。我国入世以来,许多传媒法规位阶较低,有些法规带有试验性质,在执行时会带有一定弹性,还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做出新的修改。⑨

五、《新闻法》应禁止非法剥夺新闻舆论监督,触犯《刑法》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言论、出版自由是一种政治自由,那么以此为根本内容的《新闻法》就应该明确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新闻舆论监督,唯一的例外情况就只能是《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调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注释:

①苑子熙:《美国新闻自由探析》,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②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379页。

③郑保卫:《新闻长思录》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47页。

④孙旭培:《甘为新闻改革铺路奠基》,参见王永亮主编:《倾听传媒论语》,北京,新世界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⑤《列宁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2页。

⑥[美]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生活中的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

第2篇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综合性的社会监督,内容广泛、影响力大,其运作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记者招待会作为一种由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公开举行,邀请有关新闻机构记者参加的新闻会,一般由主持人先新闻或介绍情况(包括书面材料),然后记者提出种种问题,由主持人一一作答。我国从1983年4月起设立新闻制度,国家机关各部门均有专职新闻发言人。

焦点问题的集中监督

对于参加记者招待会的媒体记者来说,大都想将当前有关的社会焦点问题集中提出来,听取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意见和看法,及其相应的举措。他们不仅站在各自媒体的立场上,而且代表着广大群众的利益,就一些自己关心的、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向主持人提问,听其答复,这样既履行了新闻媒体应有的环境监视的社会职责,也满足了群众的知情权。记者的提问,有着很强的“焦点”特性,有些甚至是针锋相对的。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也愿意借答记者问的机会,就各种相关问题,尤其是焦点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态度,澄清一些错误的认识与传闻,以求积极、正确地引导社会舆论,营造对己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由于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媒体可以对记者招待会进行现场直播,它们的介入则大大增强了这种舆论监督的时效性。

2003年3月18日,在“两会”结束后的记者招待会上,中外记者就集中针对新一届政府的施政方针、对港政策、失业问题、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金融问题、、中国对外关系、农村税费改革、美伊战争等焦点,向刚刚上任的总理提出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国内外诸多新闻媒体所关注的,也是广大受众所关注的内容;对于新一届政府来说,他们也需要借此机会向社会传达一些必要的信息,如新一届政府的施政方针、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对待的态度和立场等等,以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在记者招待会上,有些问题比较敏感。在3月18日的记者招待会上,新华社记者向温总理提问:“最近我们注意到,海外一些媒体有这样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近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缓慢;另一种说法认为,我国反腐败工作,越反腐败案件越多,涉案的政府官员级别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我想问总理,您对这两种说法有何评价?新一届政府将采取哪些措施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对建立清正廉洁高效的政府,您有何设想?”新华社记者的这一提问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关注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问题尖锐地摆在了新一届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面前。

再如,2003年春天,北京成为SARS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各类传闻遍布京城,给广大市民造成了相当的恐慌,对政府的SARS防治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最关心的是北京疫情及其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为此,北京市政府定期举办SARS防治新闻会,邀请北京市SARS防治领导小组的有关负责人出面介绍有关情况,让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到政府的防治措施,要求大家予以积极配合,并认真回答中外媒体有关SARS防治的各种焦点问题和敏感问题,公开接受监督。广大市民通过记者招待会这样一种方式,让各媒体记者作为自己的代言人,与政府建立了某种及时的、面对面的对话关系,进而消除了信息流通上某种障碍,稳定了民心,为SARS的防治赢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现问现答的交互监督

在记者招待会上,记者的提问,可以得到及时的回答,因而新闻媒体与记者招待会的主办者之间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一次“对话”,实质上就是新闻舆论监督的一次“交锋”。媒体关心的、群众关心的问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得到回答,这种迅速及时的反馈方式,使新闻舆论监督的效率大大提高了。

一般情况下,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通常是先报道某些情况,后来才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进而才听到他们的回音。而在记者招待会上,作为监督者的媒体与被监督者的有关部门同时走到了一个层面上,群众可以同时听到双方的声音;而且,彼此间也可以相互监督,媒体既可以对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进行舆论监督,主办者也可以对媒体进行监督,以澄清事实,防止讹传。

2003年3月18日,总理在回答上文中所提及的新华社记者有关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工作的提问时,不仅讲了新一届政府将从三个方面入手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且提到准备从四个方面加强反腐败斗争。同时还代表新一届政府向大家表示,从自己做起,以身作则,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可想而知,记者的提问和总理的回答,给关注这一问题的人们以一个确凿的信息,从而加强了社会舆论的积极导向,增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效果。

在北京市政府多次举办的SARS防治新闻会上,中外媒体记者的提问涉及SARS防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各大媒体记者的提问促进了政府防治工作的进展,另一方面,政府对有关情况的现场通报,纠正了媒体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所获得的某些不实信息,对于稳定社会局势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社会责任的角度讲,新闻媒体和政府均十分需要这种交互式的舆论监督。

此外,在现问现答的记者招待会上,记者的提问有些是预先准备好的,也有些是根据现场情况而临时设计的,这种状况更加体现了舆论监督及时、交互的特性。记者既可以就主持人在回答问题时没有讲明白的问题继续提问,也可以就主持人的回答提出新的问题。媒体与记者招待会主办者之间的深入交流当然也会大大增强舆论监督的效果。

2003年3月18日,在总理答记者问时,针对他在回答问题中提到“新一届政府面临的任务仍然非常艰巨”,《人民日报》记者进而向其提问“新一届政府在五年任期当中,准备确定什么样的目标,制定什么样的施政纲领”;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则就有关金融方面的问题继续提问“现在是否有计划允许私营银行成立”等等。

第3篇

1.研究对象。武汉某高校大二和大三学生,共182人,收到有效问卷178份。其中,文科72人,理工科106人;大三94人,大二84人。(在所选学校的学生中,部分大三学生上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大二学生全部上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本研究选取了没有上过心理健康课的大三学生和已经上过课的大二学生进行对照分析)。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自编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态度及需求调查表》,主要涉及三方面的内容:①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态度,根据重要性、有效性和受欢迎程度进行五级评分;②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形式的理解,进行单项选择,统计各选项人数百分比;③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及方法的需求,根据需求程度进行五级评分。问卷集体测试,当场回收,所得数据采用spss17.0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二、结果与讨论

1.学生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的态度。调查发现,根据大学生对课程的重要性、有效性、受欢迎程度进行五级评分,结果所得均分都高于平均水平。这说明当代大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认同度普遍较高。这与刘海燕等人(2010年)的研究是一致的。按照不同年级分类,结果发现大二学生在“课程有效性”和“课程受欢迎程度”上显著高于大三学生。大三学生是没上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可见上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学生对其有着更高的认可和喜爱。按照不同专业分类,结果发现文科和理工科学生对心理健康课程的态度没有显著的差异。这一结果显示,不同的专业背景对心理健康课程的态度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2.学生对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形式的理解。①课程开设方式。学生对“心理健康课程以何种方式开设较为合适”进行单项选择。结果显示,93.8%的被调查者认为心理健康课程应该开设,其中37.4%的人认为应该以必修课的形式开设,16.4%的人认为应该以选修课的形式开设,40%的人认为应该以“必修课+选修课”的形式开设。②开课年级。根据调查结果发现,34.8%的学生认为应该在大一开设心理健康课程,12.4%的学生认为应该在大二开设,10.3%的支持在大三开设,希望各个年级都开设者占39%。这说明学生也意识到每个年级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需求不同,所以每个阶段都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帮助。③开课人数。根据调查结果发现,26.7%的学生希望心理健康课程的班级人数控制在30人以下,45.6%的人希望控制在30~60人之间,21.5%的人希望在60~90人之间,仅有6.2%的人希望在90人以上,可见学生多数倾向于小班教学。④开课形式。根据调查结果发现,73.4%的学生认为心理健康课程应该以传统讲授、团体活动、案例分析、心理测试、多媒体辅助等方式进行教学。

3.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目标、内容及方法的需求。从对教学目标的认识和需求角度进行分析,结果见表2,“调节心态”和“探索自我”是大学生认为心理健康课程需要完成的首要目标。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健全人格”和“适应社会”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大三学生与大二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解决问题”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差异具有显著性。由此可见,大三学生在选修心理健康课程时更多的是带着问题前来的,有一定的目的性,他们更希望通过这门课程解决自身的一些疑惑;而大二学生通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学习,了解到心理健康课程不仅仅对他们当下的学习起作用,对于他们未来的发展也能够起到指引性的作用,所以他们更愿意将“健全人格”和“适应社会”这类长远性的作用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目标。理工科学生与文科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掌握知识”和“解决问题”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目标,差异具有显著性,而在其他的目标上二者没有显著差异。从对教学内容的需求来分析,大学生更倾向于选择的教学内容前四位分别是“认识自我”、“恋爱指导”、“人际交往”、“情绪调节”。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学习能力”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差异具有显著性。这可能是由于大二学生已经上过心理健康课程,普遍认可教师对“学习能力”这一版块内容的讲解,也认同这一部分内容的重要性。而大三学生对“学习能力”这一版块的内容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理解和猜测,认为可能很枯燥或者很理论化。文科生和理工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认识自我”和“生涯规划”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理工科生和文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心理知识”和“学习能力”作为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差异具有显著性。可见,针对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学生,心理健康课程的内容应该有所区别,研究者在多年的教学过程中对此也深有体会。从对教学方法的需求来分析,结果见表4,学生更倾向于选择的教学方法前四位分别是“心理测试”、“视听教学”“、案例分析”和“团体辅导”。大三学生与大二学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心理测试;大二学生与大三学生相比,更倾向于团体辅导,差异具有显著性。这说明,通过心理健康课程的切身体会,学生对于团体辅导的教学方法比较认可。而没上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学生出于自身的好奇,更希望通过心理测试这样直接的方式来了解和帮助自己。文科生与理工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角色扮演、团体辅导和情境体验,而理工科生与文科生相比,更倾向于选择案例分析和心理测试。这可能是由于文科生更喜欢探索和体验的缘故,这也说明,针对不同专业、不同特点的学生,需要使用不同的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吸引学生。

三、结论

第4篇

间接性所指的就是从“画”(绘制)到“版”,再从“版”到“画”(作品)的转换过程。这个过程的核心是“版”,“版”在制版、印刷过程中承载了大量的技术、技法因素。“间接性”、“版”、“技法”三者密不可分,几成一体。版画需要画家将所要表达的图像制作在版上再将其印刷出来。版画家要将自己的感觉最终反映在纸面上,中间有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制版和印刷,这就是版画与其它画种的根本不同。可以说,间接性是版画与其它画种区别的基础。版画家依靠印痕之美这种手段来传达自己的情感并与读者交流.其它画种都是直接的,唯独版画是间接的。因此对于版画家,他的创作生活很注重这种创作加劳作的过程,因为这个过程能在纸面上留下版画家的印痕并且体现他的精神指向。

间接性本身似乎只是指一种制作过程,它直接涉及的是制作工具、材料、制作手段以及制作成果。但必须明确,间接性又不仅是一个对质材(版)的选择与处理(包括刀刻在内的各种制版),以及获取质材的印痕(印刷成作品)的“形而下,问题,更是一个以什么样的思想观念、情感意识去主导这一转换过程的“形而上”问题。对间接性的重视不等同于单纯对技术的重视。间接性是构成版画本体内涵的基础、前提,它是对思想、观念、情感、意识与技术、技法、语言的全面要求。物质技术是转换的墓础,精神情感是转换的主导,缺少精神、情感作依托的技术对作品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施展空间有限。同样的技法在不同人手中会呈现出完全不同的面貌,有了深厚的精神情感作依托的技术,不仅容易做出新突破,而且可以超越自身的某种局限而产生新的本体意义。133229.cOm

一些版画家认为版画的“间接性”带来的大t技术性劳作令人生畏。他们认为制版、印制的一些技术劳动可以由一些专业的技术工人辅助完成,佐证是西方或日本的版画家们往往拥有自己的作坊、先进的设备、经验丰富的技师,或者借助干营业性的具有同等功能的版画专业工作室,完成版画创作繁重的制版、拓印工艺过程。这种观点自然有其合理的一面,然而持这种观点者的出发点是将版画的制版、印制过程简单地看成了纯技术层面的工作,是应由技师来完成的缺乏艺术含量的劳动。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知道,任何一件艺术作品的完成都必须经过艺术家精心的、投人的制作过程,国画家、油画家是靠手中的画笔、颜料绘制出来,版画家则依靠刻刀刻制、油墨或颜料印制出来,具体工作内容、程序虽然不同,却都是艺术创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版画虽然在刻与印的间接过程是有别干国画、油画的二次创作,但只要承认这种间接过程仍然是艺术创作的有机构成部分,就同样不应把制版、印制交由旁人代劳.事实上,制版、印制往往是版画家最终体现创作初衷的继续创作过程。版画作品的稿、版、成品三者之间距离相当之大,很难从画稿和版去推想成品的最终面貌,最初的画稿和最终的作品之间因为创作活动的继续延伸、创作因素的继续补充而往往呈现完全不同的面貌。一些原来的设想要改变,一些新的效果会发现,甚至因此而改稿、换版,重新构思.在刻、印中根据随时出现的情况,敏锐、及时地把握,充分发挥艺术家瞬间的灵感与冲动,这些工作唯有艺术家本人在制作过程中才能进行最具体的推敲与最有效的把握,具有强烈的不可替代性。同时,版画创作者应该都有深刻的体会:版画制作过程既是一种再创造过程,也是版画家的一种享受艺术成果渐显的过程。当我们解下“复数性”附加给版画“间接性”的重负之后,“间接性”不但不再是一种负担,更应是版画作为一种艺术形式所具有的特性和一种优势,被大家所垢病的局限性也可能正是版画的特长性。

二、版画的复数性

版画作为间接性绘画,使版画原作的产生具有可重复性,所以从它一诞生起就肩负着可重复的功能,一直沿袭至今。

复数性有两个层面:第一层面也是较传统的观念认为,版画的复数性就是可重复性,第二层面则超越传统的可重复论,开拓了新的复数意识观。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说:“我所强调的是作为绘画的具有美学意义的复数性。”因此,他在创作中“极力发挥版画印刷中印痕及复数性所能产生的效果,使用重复印刷、由浅至深印刷、局部益印、错位、补充印刷、正拓反印等手段使整幅作品构成特有的节奏和强烈的视觉效果.”如安迪·沃霍尔的版画,形象不变而色彩变化,各级放大缩小形象重复展现,复数的意义已不是以往限定概念中一种工具化机械重复的结果,“复数性的魅力是变化中的深厚感和重复中的丰富感。”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创新;问题;建议

妥善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各地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重要课题。从得到的信息来看,全国许多地方都在市、县一级层面上进行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方面的探索。浙江省作为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很快,失地农民问题尤为突出,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是养老保障)的探索与实践开展的也较早。台州作为浙江省经济较为发达的新兴地级市,自1994年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进程很快,农民失地多,矛盾突出,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要求迫切。从2003年开始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广泛考察和论证,探索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其制度设计较其他地区有独创性,但实行三年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待理清思路,进一步完善。本文旨在介绍台州市的制度创新,并把重点放在实证数据测算上,通过总结现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些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台州市土地征用、补偿及失地后的现实问题

(一)土地征用的基本情况

该市自1994年底撤地建市以来,城市化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土地征用的数量也日益加大。按照现有趋势,测算出2003~2012年,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将在28万亩左右,平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2.8万亩左右,除去国有农场、河道、滩涂以及产权未界定等无须征用的土地(以占总建设用地数的15%~20%计),20032012年征地面积将高达21万22.4万亩,按市区人均耕地面积0.4亩计算,涉及被征地人口47.25万50.4万人,平均每年新增被征地人口约5.4万人。

(二)土地征用后的现实问题

土地被征用以后,农民面临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以及今后如何生计的现实问题。

1.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与使用。对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各村各不相同,有的全部留村,有的部分到户,有的人地对应到户,有的平分到户,等等。大多数农民对“此费不能全额到户,留一部分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用于今后村级公益福利事业”的做法都能予以理解,但也普遍担心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缺乏严格而有效的措施。对于加强征地补偿资金集中管理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虽然个别地方有好的经验,但普遍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

2.失地农民的收入来源。据调查,在失地农民中除了一部分从事他业或出租房屋等有稳定收入外,其他相当一部分无稳定的经济来源,而且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也较为单一,企业务工成为首选。据估算,在已就业人员中,企业务工的约占65%左右,从事第三产业如个体运输、建筑装潢、小商小贩等,约占25%左右,其他约占10%。这其中又受到区域位置、经济发展差异的影响,相对来说靠近市区的近郊村从事第三产业的比例相对较高,失业人员相对较少。另外,失业人员存在结构性差异,主要集中于40周岁以上的人口及女性,尤其是30~40周岁的女性。

3.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受到该村区位、投资环境、村集体经营能力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各地集体经济发展存在明显差异,导致失地农民享受到的集体保障水平存在差异。

二、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与问题

(一)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创新

台州保障制度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台州市区土地全部或部分被征用的人员以及经批准“村改居”的行政村18周岁以上居民。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100%,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选择。参保人员的年缴费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年缴费额=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比例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2003年的缴费比例定为24%,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17%,个人负担7%。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由补缴年限和续缴年限两部分构成。补缴年限由各村委会在10年以上的年限中选定,不同年龄段的人员适用不同的补缴标准,补缴费用原则上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允许分次缴付。续缴年限是指从参保后的次年起,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要持续逐年缴纳到养老年龄。所有参保人员都将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缴费基数的11%计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尉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村集体资金来源为村建设留用土地开发增值、土地补偿费和集体经济积累等。个人支付来源为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个人积累等。市、区两级政府将建立“村改居”养老保险风险资金。该资金来源为: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行政划拨时,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提取的资金;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提取的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养老风险资金主要用于缴费资金不足时养老金的支付。

采用保守估计,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假定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年均递增5%,补缴年限选择10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采用一次补缴,不再续缴,以补缴10年为基数,每超过1年递减7%,一直到男满79周岁、女满65周岁。经测算,各年龄段补缴情况如表1、表2所示。

到达养老年龄时,参保人员的养老金一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办理享受养老待遇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参保人员在缴费期内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总额可全额退还法定继承人。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按结存余额退还法定继承人。经测算各年龄段续缴金额和到期养老金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个人续缴年金呈递增趋势,这既考虑到了通货膨胀的因素,又符合个人收入增长的规律。年龄越小、续缴越多,到期养老金也就越高,这也符合未来生活水平的需要,促进了青年农民积极参保。相比其他地区实行的“土地换保障”政策,台州市的失地农民保障制度无疑更加灵活,更具有前瞻性。其他地区的“土地换保障”政策普遍采用一次缴纳、不再续缴封闭式的运作模式,无论年龄大小,投保金额都相同,只要达到最低参保年龄的(16周岁以上),到享受年龄后其待遇也一样。这样规定,其结果是年纪轻的农民积极性就很不高,缺乏激励机制,没有体现年龄差别化的设计原则。被保障人员年满后的养老金都只有区区几百元,从目前来看这些养老金还勉强可以维持生计,但对于目前正处于青壮年的失地农民来说,未来十几、几十年后的几百元能否保障老有所养就显得不可预知。

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个通病,偏爱于根据不同的弱势群体或生活风险要求建立不同的独立的社会保障项目,而脱离原有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框架。这不仅没必要,也会造成社会保障项目林立,破坏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也给运行操作带来不便。在笔者看来,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与当前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起来,保留一定的相通性或兼容性,而不宜完全独立于现行制度。因此,在设计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时,必须为将来可能的对接预留端口。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的筹资原则,因此台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也采取了这个原则,以便两者之间的衔接。该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并且个人账户是开放式的,个人账户资金随着每年续缴金额的流人不断扩充。这一办法不但极大加强了对参保人员的保障能力,更为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接提供了保证。

(二)制度本身的问题

台州保障制度规定,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集体和个人负担的资金用于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保险费,政府负担的资金用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敷使用时的养老金支付,这也就意味着政府暂时不准备拿出现钱来参保,政府希望先以农民和村集体缴纳补缴和续缴的资金进行运作,实现保障资金平衡,等若干年后保障资金无法平衡时再进行注资。为了测算在政府不注资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及延续时间,我们以市经济开发区日山份村的1106名人口为样本,按照台州制度所提出的方案,测算封闭条件下养老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对于其中的18周岁以下人口,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应当作为城镇新生劳动力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障体系,因而不在本次测算的范围之内。测算采用保守估计,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o%确定,补缴年限选择l0年。测算结果如下表:

通过以上测算我们可以看到,在完全靠失地农民补缴和续缴的情况下,在养老基金运作23年后出现赤字,需要政府注资,仅日山份村一个村到2030年就需要政府一年近300万元的出资。这么一个巨额的直接显性债务,会给未来的政府留下巨大的财务隐患。

(三)实行三年来发现的问题

自2003年实行该制度以来,对推进台州的城市化进程、缓解由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1.零星征地以户为单位参保政策尚需完善。目前不少村土地只有部分被征用,未能符合整村参保条件。虽然台州市区规定可以以户为单位参保,但实际操作可行性较小。按照制度设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政府出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出一点”的原则筹集,按户为单位参保,就意味着村集体要为一部分农民缴纳养老资金,对于未参保的农民来说有失公平。实际操作中参保村倾向于年龄较大的村民先参保,致使参保对象也难于确定。利益的博弈,致使无法确定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参保手续难于操作,从而,未能实现征地后失地农民即参保的制度设计。

2.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转移规定不够明确。失地农民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后,尚未达到养老年龄的人员,必然要流动转移。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就业后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纳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按缴费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推算至不小于16周岁),个人账户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记入的比例划入,并终止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关系。这里虽对参保人员的转移有一定的规定,但不够详细,具体的操作依据也不够合理。其中养老保障金按缴费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于被征地首次缴费按15年补缴的参保人员,折算成缴费年限可达到25年左右,明显不合理;对转移人员也没有作出具体的限制。由于被征地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养老待遇年龄女性为55周岁,而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性为50周岁,按此政策规定,可能造成被征地参保人员的女性参保人员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后,享受了比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提前5年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3.部分村民“续保”困难。台州制度规定,未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除了“补缴”以外还要“续缴”。调研中笔者发现,部分偏远地区以及年纪偏大的失地农民由于所处的区位远离市区以及文化、技能、年龄上的原因,失地后在创业、就业方面处于劣势,很难找到稳定的收入来源,在首次缴费后,无力长期持续的“续缴”,影响了退休时养老金的领取,引起了一些矛盾。

三、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针对台州市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本身以及实行三年来出现的问题,笔者在对台州市部分失地农民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访谈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府出资到位

目前浙江省各级政府债务已相当可观,要让各级政府一次性地认缴,估计每个地方都有一定的难度,也是每个地方政府所不愿意的。但为了不给未来政府支付带来压力,应该规定政府出资分期分批缓缴到位的时间,且对缓缴的资金(迟于农民缴纳资金截止时间的即视同为缓缴)要缴纳滞纳金,并要对此进行专项检查,从而确保各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真正落实到位。对于政府出资的来源,可以考虑省政府出台硬性政策要求各级基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在目前我国失地补偿明显不合理,土地出让金与征地补偿金存在巨大差异而《土地法》对于失地补偿标准没有变更的情况下,让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一部分用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失地农民不失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

失地农民本质上还是农民,分散而弱势,在农村征地制度安排上处于不利的地位。而且农民失地后如何实现可持续收入是任何保障体系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引导失地农民成立互助合作组织可以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一是通过“组织”可以实现土地征用中农民与政府的直接对话,提升土地征用中农民自身的谈判能力,使农民在土地征用中能够直接发出与他们人口比例相对称的声音,最大限度地争取自身利益。二是通过“组织”来协调失地农民在创业和就业过程中的诸多问题。笔者认为,第一,“组织”要具有金融服务功能,可以进行资金互助合作,给失地农民创业进行融资和提供担保,缓解失地农民创业遇到的信贷“歧视”。第二,要发挥“组织”的行业合作或社区合作功能,来引导、组织、协调失地农民创业,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另外,还可以根据岗位需要,对失地农民进行“订单式”的就业培训,这样比政府组织的大众化普及培训更能激发失地农民的兴趣,效果更好。第三,通过互助合作组织,对转变原有村集体经济职能,发展集体经济,实现留村补偿款的保值增值,具有一定意义。

(三)完善参保人员的转移政策

参保人员转移,不应按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参保的失地农民应按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年限以缴费比例、缴费系数折算实际缴费年限转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及保险关系。在被征地参保人员转移时,可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方法,设置一个转移门槛,对于转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必须继续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具体可为5~10年,方可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否则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办理。这样可防止被征地的参保人员特别是女性参保人员,在将要到达50周岁时,将保险关系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而享受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

第6篇

舆论监督是新闻传媒的特有品质和神圣使命,是维持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一种社会机制,是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是舆论监督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社会监督范畴,以其特有的形式而与其他监督形式迥然有别,在现代监督体系中独树一帜,新闻舆论监督“反映了大众传媒在政治发展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①担负着极其重要的社会责任,成为颇具时代特点的文化传播现象。

舆论监督的“责权论”思考

舆论的“舆”,在古代本指车舆,即车或车厢,后由此演化为“功木之工”即制造车舆的工人,渐而演化为众人、众多的意思;“论”即议论、意见等。舆论,自古以来,有不同的称谓:春秋战国时代称做“舆诵”,隋唐时则称为“舆颂”,三国以后始作“舆论”。(舆论一词最早见于《三国志・魏・王朗传》:“……殊无人志,惧彼舆论之未畅者,并怀伊邑。”) 在传统社会里,舆论是“集木工子民之风与尚”的社会控制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发展至今,舆论已有自己独特的内涵所指,陈力丹教授这样定义“舆论”:“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②

舆论是具有主体性的意见表达。在现代社会,舆论的本质在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情绪等,新闻舆论是通过新闻传播活动而表达出来的舆论。从舆论到新闻舆论,是一个质的飞跃,其传播主体亦由先前的广大民众转变为大众传媒。新闻舆论植根于社会舆论,正是这种“根植关系”决定了在“责任层面”,新闻舆论的传播主体新闻传媒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舆论的传播主体即广大人民。党报是报刊传播领域的主流媒体,以人为本,服务人民,责无旁贷。党报在舆论传播领域,应秉承革故鼎新、激浊扬清的传媒风格,客观公正地表达社会舆论,为促进社会发展而伸张正义,满足社会公众对与新闻媒介的传播期待。

媒介是社会信息资源的传播载体。传播是建立在信息之上、以信息为中心的过程。从“权力层面”上来看,媒介的“把关职能”决定了媒介在意见表达上拥有与生俱来的“传播话语权”。这种话语权逐步形成社会控制的权力关系,通过“议程设置”将分散的个人意见和观点整合为公众意识和群体意识,使社会公共行为趋于一致。

舆论监督的“守望原则”和“铜镜思想”

19世纪30年代的大众报刊的出现,标志着现代大众传播事业的诞生。西方学界对于大众传播媒介的功能早有论述:美国著名传播学家拉斯韦尔在其论文《传播在社会中的结构与功能》中曾提出了大众传播的三大功能论,后经著名传播学家赖特的补充,大众传播有了四大功能:环境监测功能、解释与规定功能、社会化功能与娱乐功能。如今,“大众传媒的四大功能学说”已经成为国际传播学界的共识。作为社会的公器的大众传媒是社会环境的监测者和守望者,是由大众传媒的信息传播这一本质特征所决定的。

与西方世界相比,中国社会中的这种守望功能似乎更早就存在了。中国古代曾有过灿烂的文明,社会的守望功能亦比较完备。例如,在政治方面我国曾有过御史制度,以其监督行政、典正法度、明察监举等,目的是防止官吏腐败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与西方社会重视大众传播不同,中国社会比较重视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人际传播,重视以人为鉴。《旧唐书》就记载有“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的隽语。这其中“以古为镜”、“以人为镜”的思想对于我国新时期新闻事业特别是党报在舆论监督方面的得失分析和社会镜鉴具有积极的意义。

西学东渐,当西方传统的“守望原则”日趋为中国的新闻界所接受的时候,新时期的我们,似乎应该发掘“守望”的真实内涵和终极指向。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结构的转轨使生活节奏急速加快,人们步履匆匆地追逐着物质文明,我们不难发现,浮躁而盲目的社会心理依然存在;道德的沦落、心理的冷落依然不绝于世;政治文明与社会价值体系依然不能深入人心,“冷眼洞察社会,静观人生百态”,对于“新闻守望”,我们“守”的应该是什么,“望”的又该是什么?主流党报应给出新时期响亮的回答:“关注民生,执笔为民”。“新闻守望”:“守”的是新闻的责任和良知;“望”的是政治的开化和清明。

舆论监督的思维嬗变

我们正处在一个新思想新思潮不断涌现的时代。传统的新闻思维观念已不再适应时展对于新闻传播的新的要求。在舆论监督领域,当受众对新闻媒介上的歌功颂德式政治宣传类稿件感到索然无味、甚至厌烦时,处于传者地位的新闻从业者却惯性思维,不思变更。传者与受者的鸿沟是如此巨大,不能不说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举世称奇的新闻传播现象。党报的新闻舆论监督尚待一场深层意义上的实践性变革,实现党报舆论传播的观念更新。

1.实现从“精英舆论”向“草根舆论”的转变。精英舆论就是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都占有主流地位的一个阶层所表达的舆论,精英是相对广大的普通民众而言的少数人的群体。草根,直译于英文grass roots,这个词起源于19世纪美国淘金热时期,在那里流传这样一种说法:有些山脉土壤表层,只要有草根生长的地方,就蕴藏黄金。后来“草根”一词被引入社会学领域,被赋予了“基层民众”的含义,指同主流的精英阶层相对应的阶层。新闻舆论传播应当“弘扬人文精神,彰显平民情结,满腔热情地关注下岗职工、失地农民、贫困家庭、残疾人权、弱智儿童、流浪人员等困难群众。”③

2.实现从“功德舆论”向“民本舆论”的转变。舆论传播媒介不应只关注“到处莺歌燕舞”的“大好形势”,一味报喜、从不报忧,从而在社会危机面前缺位和失语,因为这种做法比社会危机本身更危险,只会给公众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害。新闻媒介在非典这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上的前车之覆应引以为鉴。“民本舆论”并非指眼下传播媒介热闹非凡的“民生新闻”舆论思想,关注的也不仅仅是老百姓的柴米油盐酱醋糖。“民本思想”植根于人类源远流长的人本主义,从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戈拉的思索到近代欧洲文艺复兴,从孟子的民本思想到当代中国人道主义思潮都是这种精神的彰显;从“人是万物的尺度”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都是其文本表现;真切关注人的生存状态,捍卫人的尊严、权利和责任,则是其在行为领域的表现形式。

时代期待着新闻日益从高阁走下,摆脱抽象空洞的政治说教,放平全知全能的高贵姿态,努力恢复新闻“社会公器”的原始本能,并忠实地履行“环境监测”和“社会守望”的职责,真正地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和贴近群众。

以民为本、饱含人文关怀的“民本新闻舆论传播”突破了传统的新闻舆论传播观念,其关于新闻终极旨归的主张正是响应了时代最新的要求,是对我国当前新闻舆论传播领域前瞻性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吁求,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新闻改革特别是党报新闻改革和传播思维的新变革不无裨益,值得探索。

注释:

①刘华蓉:《大众传媒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146页

②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社会舆论 法律适用 良性互动

2013年,我国的法治进程取得了较大进展,法律适用在一定程度上与社会舆论实现了良性互动,社会舆论不仅发挥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同时也成为了一个公众知情的一个窗口。随着微博、微信等迅疾的传播媒体的出现,社会舆论的作用愈加明显。如2013年济南中院对案的庭审过程与判决进行微博直播;2013年媒体对李天一案的全程报道,使得该案成为社会热点新闻,全民都在关注该案的走向与最后结果;2013年7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湘西非法集资案曾成杰案的死刑执行中,出现的微博事件导致的社会影响;以及2013年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对微博大V的“打击”事件。这些案例无一不显示了社会舆论、网络舆论对我国法律适用的巨大影响力。在这些案例中,社会舆论也体现出了其对法律适用极大的影响力。这些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社会舆论对法律适用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的推动作用,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社会舆论与法律适用之间所存在的冲突,也使我国存在的社会问题以及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凸显。作为社会最重要的两种调控手段,二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一直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适当的处理社会舆论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关系使二者的作用都得到充分、良好的发挥也一直是我国舆论界与司法界不断追寻的目标。笔者试图从以下两个角度来探寻二者实现良性互动的途径。

一、寻求二者价值平衡点

(一)尊重与宽容社会舆论

“如果禁止报刊报道他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要问一问每个官员到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起的实施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二选一的位置:或是歪曲事实,或是避而不谈,那么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说这话的是恩格斯。在表达自由的理想状态中,各家思想自称一派,都不会具有杀伤力,但是如果只有“唯一”的声音,就会导致可怕的后果。在我国战国时代,各学派并存,“百家争鸣”,却没有一个学派具有绝对的主导影响力,那个时期的文化蓬勃发展。到了秦朝,全国高度集权,思想严格控制,全国上下“焚书坑儒”,只能信奉法家思想。压制思想、控制言论只会招来死气沉沉,万马齐喑的后果。暴秦最终的结局是暴民造反,社会动荡,国家更迭。美国大法官曾在法庭意见表述中反映“强制公众保持沉默,不管是多么的有限,或仅仅是以保护司法尊严的名义,也可能招致憎恨、怀疑和蔑视,而不是使尊敬得到加强。”我国一直所提倡的民主、自由的政治是需要各种不同的声音的,不同声音的争鸣,更有利于我们发现问题,得到进步。

(二)充分遵循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行才是完整的司法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辅相成,共同建构惩恶扬善的公共秩序。正当的程序设计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果,不正当的程序难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我们同时需要两种正义,程序正义保障的是个人的权利,实质正义建构的是扬善除恶的公共秩序。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是两个正义分别追求的目标所在。人们的善良构成实体正义,而如果没有程序公正的约束,可能会导致的后果有两个:好心办坏事;或者实体正义被统治者操控,法律沦为控制人们的工具。正当的程序是实体正义得到实现的保证。

舆论的道德评价通常是倾向实体正义,那么在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社会,民意仍然不能成为放弃正当程序的理由。著名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公元前339年被判处了死刑,他的死刑也是通过了一个人民法庭281票对220票的一种民主公正的程序决定的。他的死因为通过了正当的程序,就可以说不是少数的几个当权者判处的。《圣经》故事中,耶稣的死是在民众的一片喊杀之声中决定。当时审判耶稣的罗马总督担心“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判处将耶稣钉死在十字架上。由此看来,尽管舆论民意多数时候代表着实体正义,但也不可避免发生偏差。因此,遵循法定程序,不可忽视案件在经过司法程序之前可能存在的各种变数。多数压倒少数的规则可能正是没有看到司法程序存在的复杂性。多数人的意见并不具有天然正确性,因此需要程序正当来把好这道关。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遵循程序公正也是保护自身不受舆论力量侵犯的盾牌。基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与媒体的新闻自由权,司法机关并不能限制舆论的评论。只有严格按程序行使审判权,才能堵住舆论的攸攸之口。法院应当充分遵循比如法官回避制度,审判期限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司法独立制度等等。各种程序性的正义得到保障了之后不仅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自身。司法机关严格按程序司法,自觉接受来自舆论的监督。

二、构建二者良性互动的机制

(一)着力践行新闻法治化

我国规制网络舆论与传媒的法律规范都不够健全。我国的《新闻法》仍然还在酝酿之中。通过立法来规范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不仅有利于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有章可循,也有利于传媒业与网络舆论的发展,舆论监督权也可以得到更好的实现。健全舆论监督司法的法规,笔者认为可以从舆论主体资格,舆论监督内容、范围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几个方面考量。

第一,舆论监督的主体资格应当设定限制标准。司法审判相对来说需要相当强的专业能力。如果传媒的从业人员没有法律的专业背景,没有一定的非法律素养,就难以保证其可以正确理解司法审判的工作,因此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也无法保证高质量。因此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传媒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有了足够的法律上的实力才允许其对司法审判进行监督。对于网络平台的舆论,由于参与者数量巨大,层次不一,要限制主体资格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对于一些专业网站,要配备一些专业的管理人员。其次,有关舆论监督的内容与范围也应当立法予以明确规范。传媒监督内容应当做到真实客观,对案件进行报道评论事,要尽全力去了解案件的全貌和抓住问题的本质。对于审判终于用法律法规有不同意见不可轻率发表批评,需经多方协商,意见成熟后才可发表。不可以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或者人身攻击,不可以歪曲或者编造事实。对于尚未审结或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传媒不可以先行对审判结果妄加评判或发表激烈言辞。对于传媒自身来说,可以在内部建立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委员会的成立对舆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最后,通过立法建立一个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对于一些违背了规制舆论的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舆论不当介入司法程序,不负责任不符事实的传媒报道、有偿交易的新闻等行为,建立一个责任追究机制。惩罚不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规制舆论监督司法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于加强传媒管理与网络舆论管理,提高传媒的综合素质与网络舆论的监督水平都有重大的作用。

(二)法官独立与精英化

法官的裁判工作需要法官处于一种中立的第三者状态。法官不受权力的影响的时候才可能做到真正的独立。而我国司法权一直处于都与行政权脱离不了关系的状态。地方法院与地方行政机关一样都由权力机关产生并且对其负责。一般情况下,同级的行政机关甚至级别比法院的级别高半级。法院的人事任免,编制、经费都控制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手里。法院没有任何的独立条件,在这个体制下的法官自然也无法真正意义上的做到独立裁判。在舆论的力量上升到权力部门的时候,权力机关的介入不可避免的会使法官的独立裁判受到影响。要消除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变革目前的法院、法官所处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和法官实现独立,舆论监督的作用才能更加充分的得到发挥。

因而法官的素质亟待提高,“一位训练有素的,称职的,有理性的法官是不会受到他在报纸、电视或网络上看到的东西影响的。”一位合格的法官在面对被舆论热烈关注的案件时,他应当清楚应如何处理舆论与法律的关系,应当清楚自己判案的依据是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他应当遵从法律,遵从自己内心对正义的判断,而不是遵从传媒的报道。社会承担着改革旧体制的责任,我们可以寄希望于现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来提高我国未来的法官的素质。

(三)完善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沟通机制

要保证舆论监督司法的效果,应当完善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机制。笔者认为主要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出发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司法机关要建立起新闻发言制度,设立相关的机构与传媒舆论形成良好互动,及时出面纠正舆论的不实报道。完善社会舆论与司法互动机制还需要司法机关主动倾听社会舆论的声音,主动倾听民意,实现舆论与司法良好沟通。

第8篇

论文摘要:本文在对公众舆论、新闻舆论等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网络舆论形成及特点进行了分析,以此提出了网络时代中传播媒体应如何传播与引导公众舆论。

一、公众舆论、新闻舆论及‘舆论滚雪球’效应

(一)公众舆论

又称舆论。中国古代称之为“舆人之论”,即众人的议论,如《晋书·王沉传》:“自古贤圣乐闻诽谤之言,听舆人之论。”英文public opmion的意思即公共的意见。喻国明老师认为:“舆论是社会或社会群体中对近期发生的、为人们普遍关心的某一争议的社会问题的共同意见”:而刘建明老师认为“舆论,是显示社会整体知觉和集合意识、具有权威性的多数人共同意见”。笔者认为,公众舆论是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具有共同倾向性的看法或意见,并通过言谈或文字等形式表现出来;它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往往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

(二)新闻舆论

新闻舆论的定义学界颇多,如“通过新闻活动表达出来的舆论”:“通过新闻媒介所传播的新闻信息而形成的舆论”。笔者认为,新闻舆论是指新闻传播者模拟公众对新闻事实的评价及体现的一致性意见。新闻舆论的主体应该归于新闻媒体,而非普通的社会公众。新闻舆论更多是记者及媒体部门的意见而非社会公众意见,用媒体的宣传意图去构造的一个舆论环境。

(三)“舆论滚雪球”效应

公众所欲认识的世界来源于媒体的呈现,公众所认知的世界是媒体为其构造的“拟态世界”。笔者认为,媒体在信息传播中不仅决定公众的视野内容,同时亦左右公众对于事物及问题所持的态度,媒体的舆论引导不仅体现在认知层面,同时还影响到公众舆论的态度层面,例如对“日本国的问题”,媒体通过对日本国信息报道与不报道、报道得多与报道得少的问题来主导人们对日本国家的关注,同时通过去日本国负面报道和正面报道来决定公众对于日本国的态度。诚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影响公众舆论态度情况与公众对于议题的相关联程度有一定关系,显然上述情况是针对超出公众亲身感知以外的事情,若对曾经受日本帝国主义迫害的公众群体,新闻媒体这种影响的情况可能不太明显。

由于在网络媒体出现之前,公众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取源于传统新闻媒体,而新闻媒体力图将公众的关注点引入到媒体所构建成的“拟态舆论环境”上。媒体无论是构建“拟态环境”去左右公众舆论方向,还是以媒体本身意图去控制公众态度方面的力量都是巨大的,所以经由新闻媒体传播的舆论在媒体不断重复传播过程中,舆论力度及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出现“舆论滚雪球”效应。

二、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F的公众舆论特点

(一)新闻媒体不再主导舆论

网络新媒体时代,公众的主体意识空前高涨,表达欲望得到充分激发,特别是对于公共事务,网民的参与意识极高;另外,网民群体呈现多元化“细众”特点。所以,传统新闻媒体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新闻舆论的主导作用不再那么绝对与强大,由新闻媒体所产生的巨大的舆论雪球亦不太可能出现,更不会出现雪球越滚动越强大的情况,所以,在新媒体时代,传统新闻媒体不再主导舆论。

(二)舆论环境趋于复杂化

语言暴力、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等现象在网络中时有发生,错误网络舆论也将引起不良的后果。由网络主导形成的舆论雪球,即便是信息传播的源头也很难保证网络舆论雪球的发展方向及规模,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所以,网络在给普通民众提供了表达真实想法或寻找共同语言的平台的同时,也给不当行为及舆论提供了发展的机会。所以,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发展让公众舆论的环境更加复杂化。

三、在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新闻媒体如何传播与引导公众舆论

进入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的情况下,新闻舆论不再主导公众舆论,在传统环境中的舆论滚动雪球效应亦能发生,那么新闻媒体将如何面对新媒体中的公众舆论?媒体又将如何发挥其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并受到公众认可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充分认识新媒体时代下的舆论特点

由“抵制家乐福”事件可以看出其舆论主体主动利用新技术的动机极强,熟悉网络技术,消息源不再局限于国内媒体,不再是传统上“单向式宣传”中被动接受灌输的一方等。所以,在网络中,个体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不再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信息传播的积极参与者,他们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制造舆论并力求个体意见能够得到共鸣产生实际的影响。

(二)坚持信息透明公开化,还公众一个更加客观的世界

无论是“抵制家乐福”事件,还是其他由网络等新媒体引发的舆论风暴都有一共同点,就是更多的公众信息接受渠道受到限制而变得狭窄导致舆论升级。所以,我们的新闻媒体应该坚持和完善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还公众一个更加客观的世界。压制舆论不能解决舆论问题,反而进一步恶化事态、导致舆论矛头转向的危险。

(三)积极呼应舆论,实现与舆论的互动

对于突如其来的舆论风暴。媒体不仅要直面舆论,而且要积极呼应舆论、引导舆论,抢占舆论的主动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引导舆论的发展,所以在汶川地震中,新闻节目主持人在播报新闻时留下泪水时公众给予更多的理解、共鸣与赞美,我们也给予媒体一种崇高的敬意,这正表明了媒体积极引导舆论,积极呼应舆论,积极与公众舆论进行互动,能够完美地实现媒体引导舆论的功能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