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8 1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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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煤炭资源回采率和利用率较低,资源损失浪费严重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在1990年-2010年的20年期间,仅仅煤炭资源的浪费数量就高达250亿吨。我国煤炭开采方式落后是导致资源的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并且极其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另外,我国小型煤矿在生产技术方面也十分落后,并以大幅度消耗煤炭资源、降低矿山服务年限作为代价,使煤炭资源陷入大量浪费的境地。
(二)煤炭资源超负荷开采现象加剧
近年来,我国煤炭在价格方面存在着一定的涨幅,不少煤炭企业在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情况下,对部分地区的煤炭资源进行超负荷开采,验证违反了相关规定,与合理开采煤炭理论相差甚远,而且无序开采现象极其严重,煤矿的安全生产日益陷入危机当中,不断发生安全事故。若持续使用这种超负荷的开采模式对煤炭资源进行开发,必将会导致我国煤炭资源用尽,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三)煤炭资源开采及规划不合理
我国部分煤炭丰富地区考虑到市场经济和地方发展,持续投资开办煤矿开采企业,近几年煤矿开发项目不仅数量多,且规模较大大,虽然起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但煤炭资源消耗速度极快,且没有按照相关回收标准对煤炭资源进行回收,导致煤炭资源问题日益凸显。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虽然我国计划在2015年实现25个亿吨的煤炭产量,但各个省市规划总产量之和为38个亿吨,大大超出了我国的计划数量。
(四)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突出
现阶段,我国一些煤炭企业在开发煤炭资源时仍然使用“资源-产品-废品”的单向线性方式,这种煤炭开发方式造成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煤炭资源的粗犷开采引起矿区环境承受力降低,导致周围地面出现塌陷、滑坡等现象,采空区水量减少,使当地居民饮水问题陷入困境。除此之外,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通常都是直接排放于大气和地下水道,使空气和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五)煤炭行业监管机构及相关法规不完善
煤炭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变更频繁,管理层人员不断减少,对于行业的管理更显弱势。我国用来约束煤炭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处于不完善水平,还有较大的补充空间,煤炭资源开发及生产过程中审批不严谨、审核不充分等问题也不断出现,法律对于煤炭资源保护力度还有待提高。
二、煤炭开发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对策和建议
(一)设立环境评价绩效指标,对煤炭资源进行有序开发
应综合考虑短期利益与长期目标,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有序开发,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环境保护相互协调,摒弃传统观念,例如“先破坏后治理”,对煤炭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及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对应的环境评价绩效指标,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进行管理,不断提高煤炭企业对环境及污染等问题的关心程度。与此同时,还应强化煤炭行业的科学管理机制,减少煤炭生产、流转、消费等过程中造成损失及浪费。
(二)补充并健全煤炭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环境问题爆发的初期阶段,国家颁布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应的法律法规,用来约束资源开发等行为,加大对环境的保护力度,使自然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配置、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通过最近几年对法律法规的实践发现,这些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煤炭开发工作,但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国家宏观调控及自然资源整合等政策在某些地区难以展开,进一步补充并健全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显得更加重要了。为了能使煤炭开发过程中造成的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一定的遏制,将生态损失降至最低,应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理念,制定用来制约矿区生态环境破坏的法律规定并严格实施,在前期,煤炭开发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在后期,必须对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三)土地资源、水资源及大气污染的治理
以“谁破坏,谁复垦”这一原则为主要核心内容,煤炭企业应主动肩负起土地复垦的任务。政府在加重对环境污染行为惩罚力度的同时,也不断投入资金,用来提高煤炭开发企业及社会人员的积极性,共同携手做好土地及环境的保护工作。对于煤炭资源开发所导致的塌陷、下沉等现象加大治理工作。坍塌区域通过生物科技及工业技术的,尽量将土地治理后恢复原貌的土地退还给农民,供其进行农作。坚持以废治废原则,通过废物利用来降低煤矸石的堆积量,将被破坏的土地资源恢复原貌,之后不仅可以退还农民进行农作,也可以于商业建筑。围绕煤矿资源的特点,将矿区内水资源的排放和供给进行结合,实施水害控制优化等措施。对于煤炭开采过程中提取的矿井水、洗煤水和矸石淋溶水等,必须在过滤及筛选的情况下才能考虑使用。除此之外,还应投入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对于各煤炭企业排出的污水进行集中式处理。如果排放的废水中含义重金属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必须先将其转化为难溶重金属化合物,再通过污水净化处理后方可向外排放。除此之外,还应在煤矿开发区域内大面积开展绿化活动,通过植树造林的方式来降低水土流失。
(四)发挥先进科学技术
在煤炭开采中的作用发挥先进科学技术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作用,为煤炭洁净开采技术的研究提供更多平台,通过这些先进的技术方式来降低生产过程中废料的产生,使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得到有效提高,并使煤炭开采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降低,使煤炭资源在发挥能源作用的同时被充分利用。
三、结语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Locke)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低碳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研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在发展中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着。随着经济步伐的加快,自然灾害的产生越发的频繁,对我国经济损失也造成了不可估计的程度。然而自然灾害的产生与国际贸易脱不了关系。当今时代,实现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是整个社会乃至全国人们都十分重视的问题。
一、我国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的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近几年来,由于我国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主要原因是我国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和地球受污染严重造成的,所以我们要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就是一个很好的实施方法。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保护和防止环境污染两大方面。我们要用促进祖国未来发展的长远眼光看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长久且有意义的工作。我国环保工作主要表现在几个阶段。现阶段,与我国环境的比重相比较,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污染排放量程度是非常大的。85%以上的村镇河流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污染,74%以上的湖泊也出现了污染问题,大部分的生态功能也逐渐退化了。可见我国的环境遭受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如今,在我国经济逐渐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体现的十分明显。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只有做好了基础工作,我国的科学发展观才能进一步落得到落实,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合作才能发展的更好。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为我们子孙后代留下自由的发展空间,所以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国际贸易可以促进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可以促进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率,还可以调节各国市场的供应需求,所以国际贸易在国际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今世界社会中,社会生产力是分布不均衡的,有的国家土地资源丰富,有的国家发展落后,如果没有国际贸易,这些国家在生产力发展方面将会受到限制,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世界各国的生产力水平高低不同,科学技术水平分布也不平均,所以生产力和市场供应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通过国际贸易不仅可以解决这类差异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还缓解了这类矛盾,在市场中调节了供求关系。
二、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二者是对立关系。一方面,环境保护想要控制国际贸易,另一方面国际贸易阻碍了环境保护的发展。
当今社会,贸易自由化已经成功世界各国努力追求的目标,为减少贸易自由的阻碍,人类根据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的利用世界资源。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贸易自由化来促进,来清扫贸易障碍。但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会使贸易自由化放任自流,生态环境逐渐的遭到破坏。
现阶段,很多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优势,做出很多不国际经济秩序的事情,以环境优势取胜,然而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现阶段都以初级产品的出口为主要贸易交往。也是建立高强竞争优势的基础性工作。这也正是当今社会中,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发达国家,一直是以低污染、低浪费的形式来做贸易市场上的初级产品的买卖。
现阶段,环境安全的事情即将产生,近期,很多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危害较为严重的工业组织即将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来,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设备产品和其他有害环境健康的工业也在陆续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破坏发展中国家的生态平衡。在国际贸易组织日益自由化、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也越来越受到威胁。
三、低碳背景下实现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的措施
首先,我认为我国应该积极的与环保工作较好的国家合作,来不断的学习他国的优势,使我国环境也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从中也不断寻找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以改进环境和贸易平衡发展的办法,来提升我国的环境和贸易可协调发展的形式。同时也应该采取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抵制外来国家的产业环境污染,和其他不合规贸易产品对我国的环境侵略。
其次,我国还应该加强对贸易环境污染的宣传教育,来提高我国整体环境,提升我国人们的环境保护认识。有很多人认为环境污染不是我们关心的事情,是国家各个机关部门所需要掌控和管制的条线,特别是对国外环境侵略更是觉得事不关己,与寻常百姓无关,对国家的低碳环境保护也毫不关心,这更加放纵了很多违法环境的事情时常发生,使得我国低碳环境受到了影响。
1.1溶解氧(DO)下降
溶解氧是水产养殖生存的重要条件。当水中溶解氧的含量减少到4mg/L时,将会威胁到水产养殖的生存,甚至大批水产生物将会出现死亡,当水中溶解氧的含量继续减少以致耗尽时,水质将会逐渐下降,水中有机物将出现厌氧分解,水域环境因此而极度恶化。
1.2总氮(TN)与总磷(TP)升高
氮与磷是产生水体富营养化的最主要原因,水体总氮的浓度、总磷的浓度、水体富营养化程度这三者关系十分密切,水体的富营养化程度随着水体总氮浓度与总磷浓度的升高会逐渐加剧,当水体总氮的浓度维持在一定程度,即在015~115mg/L之间时,水体便属于富营养型,继而当水体总磷的浓度大于0101mg/L时,水体富营养化便可以出现。
1.3化学需氧量(BOD)增多
当水域环境被有机物污染时,其污染程度重要的指标之一就是生化需氧量(BOD)。一般来说当BOD5<1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优秀,即是理想水域环境;当BOD5在2~3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良好,可正常使用;当BOD5>5mg/L时,则表示水域环境受到有机物的污染,水质变差;当BOD5>10mg/L时,表示水域环境受到有机物的严重污染,其水质恶化。
2水产养殖对底质的影响
我国饲喂水产的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相对落后,在饲喂中经常出现饲料的超量投喂而造成大量的饲料过剩而沉入水体底部。此外,水产养殖的排泄物以及养殖生物的粪便等也常常沉入水体底部。导致水体有机质的增多,进而消耗底部更多的氧气,致使出现大量的NO22N、H2S以及NH3等有毒物质,不仅造成水体底部的环境的污染,而且导致水体底部生物的抗病力下降,甚至出现大批死亡。
3防治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影响的对策
(1)降水量
2009年九龙坡区平均降水深1026.5mm,2011年平均降水深1180.1mm,多年平均降水深1059.3mm,Cv=0.14,Cs=2CV。
九龙坡区降水量在年际年内分布不均匀,年最大、最小降水量倍比值为2.36倍。降水量的年内分配主要集中在4~10月,4~10月降水量一般占全年降水量的85%左右。
(2)地表水资源量
2009年,九龙坡区当地地表水资源量为1.9041亿m3,径流深为441.1mm,径流系数为0.43;2011年九龙坡区当地地表水资源量为2.5914亿m3,径流深为600.3mm,径流系数为0.45;多年当地平均地表水资源量为2.0121亿m3(1956~2009年),多年平均径流深为466.1mm,径流系数为0.44。
九龙坡区径流量的年际年内分布不均匀,分布趋势与降水量较为一致,年内分配主要集中在4~10月,4~10月径流量约占全年径流量的85%左右。
(3)地下水资源量
2009年,九龙坡区地下水资源量为0.1365亿m3,地下水资源模量为3.120万m3/km2,入渗系数为0.071;2011年,九龙坡区地下水资源量为0.2164亿m3,地下水水资源模量为4.95万m3/km2,入渗系数为0.075。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0.1529亿m3(1956~2009年),地下水资源模量为3.495万m3/km2,入渗系数为0.073。
(4)过境水资源量
九龙坡区过境水资源量主要指长江的河川径流量。2009年九龙坡区的过境水资源量为2931.3亿m3,多年平均过境水资源量为2775亿m3。
(5)水资源总量
九龙坡区当地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总量为1.9453亿m3,2009年人均当地地表水资源量273m3,亩均当地地表水资源量300.4m3(以2009年社会经济指标计算),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重庆市的平均水平。
因此,九龙坡区水资源的特点是:过境水资源丰富,当地地表水资源极度缺乏。
二、目前九龙坡区环境保护水污染存在的原因
目前水资源发生严重污染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违法排污的原因、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无处理排放的原因,有民众缺乏环境保护意识而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原因、以及政府治理不力的原因等。但从整个水资源污染的基本原因上分析,政府防治不力应该是近年来水资源污染普遍发生和日趋严重的一个基本原因。
1.不重视对企业生产废水造成的污染进行监管。企业生产废水无处理排放是造成水资源污染的头号元凶。因为,与一般生活污水相比,企业生产废水的污染物种类更多,污染性更强,危害更大,特别是电镀、漂染、化工等企业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泊,其污染的严重后果是不言而喻的。不幸的是,不少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采取种种手段违法排放,有的是不愿花钱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将生产中的废水直接排放到江河湖泊中去;有的虽然建立了废水处理设施,但为节省费用而闲置废水处理设施,仍然把生产中的废水直接排放出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追求政绩,不计后果,引进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生产项目。另一方面是不认真督促有污染的企业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或者是对有污染的企业废水处理排放是否达标不进行严格检查。
2.水资源污染环境保护防治的宣传教育不够重视。民众往往是水资源污染的受害者,本来就有反污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什么还要政府来宣传教育呢?应该指出,民众反污染的积极性常常囿于实际利害关系,带有某种自发性和局限性。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水污染损害时便有反对污染的主动性、甚至带有冲动性,如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等;但对他人受到污染影响,却未必关心,有时甚至还会制造污染损害他人,如向河流、湖泊、池塘或沟渠随意倾倒垃圾、有毒或有害废弃物等,这也是造成水资源污染的一个因素。政府宣传教育的主要意义在于提高民众自觉的环保意识,促使民众能自觉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身体力行保护水环境,并积极参与水环境监督管理,依法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A)对民众随意倾倒垃圾等有毒、有害废弃物的不良习惯缺乏应有的宣传教育。(B)对民众反对水污染的申诉案件没有给予积极支持,直接影响群众参与水资源污染防治的积极性。(C)对民众检举违法排污行为没有给予应有的鼓励或奖励。如果能充分地发挥人民群众在水污染监督的积极性,将对水污染防治工作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而现实中,除非是关系到切实利益,群众对周边的污染现象往往会视而不见。
三、水资源策略研究
1.健全政府防治水资源污染责任制
防治水资源污染是一项浩大的工程,不仅需要社会相关方面的努力,更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只有各级政府重视并认真担负起防治水资源污染的责任,才能有效地解决水资源污染问题。健全政府防治责任制,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要明确防治职责。即要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必须防治的职责范围,这是健全政府防治责任制的基础;职责不明,责任制就无从建立和健全。(2)要建立防治责任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A)有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这是建立防治责任制的基础,也是追究防治责任的依据;因此,要督促地方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B)有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如果说防治规划的重点是解决“应该做什么”的问题,那么,防治措施就是要解决“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实践证明,只有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才能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C)有明确的责任人。实践证明,只有明确责任人,才能强化其责任意识,促使其想方设法履行职务(3)要赋予必要的防治条件。主要有三:(A)人力,即要配备必要的编制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因为水污染防治是一项专业技术较强的工作,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势必影响水污染防治工作水平。(B)财力,即资金支持。水污染防治是一件“很花钱”的事业,目前就是建设一座中型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厂,至少要投资上亿元,这还不包括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转费用。(C)权力,主要是指监督管理权,即要授予必要的环境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强制权等。(4)要建立严厉的问责制度。
2.建设与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属于“百年工程”,它的布局应该科学、适用,它的质量应该经久、耐用;同时,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又是耗费巨大的工程,不仅要支付巨额费用,还要征用相当多土地。为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应该采用以下保障措施:
(1)要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制定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城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只有充分考虑城镇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才能确保污水处理与总体规划相适应。其次,要调动和协调好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污水处理牵涉到政府多个部门,比如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征地涉及到国土局,处理厂、排污管网的建设涉及到城建局,污水进、出水质的检验监督管理涉及到环保局。所以,科学规划,就是要进一步地明确各部门的职能,避免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使公众利益得到充分体现,能够减少规划决策的风险,避免决策失误,从而作出最符合实际的决策。第四,要组织专家论证。(2)建立严格的检验监督制度。在线监控,就是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口位置安装电子检测设备,检测数据可以通过无线或有线的方式传给监管部门。这是加强检验监督的重要手段。在线监控能够实现24小时全天候实时监控,是加强检验监督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3.建立大中型企业废水自处理制度
要求大、中型企业建立废水自处理制度,当然需要一定的保障措施。一方面政府要给予支持、帮助和指导;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给予检查、督促。(A)政府要做好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规划。这是发挥规划指导作用的基础,否则,大中型企业建设废水处理系统就会陷入混乱状态。(B)引进有污染的产业项目,要考虑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是否能予容纳。(C)引进有污染的产业项目,政府应该依规划要求和预期,督促企业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并在征地、排放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4.切实加强群众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发展的不断提高以及农村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大量的劳动力也向城市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又在一方面使得城市规划的压力不断增加。工业的发展、人们生活垃圾的不断生成,在有形和无形之中,造成了许多的环境问题。总的来说,其大致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空气污染十分严重。
空气污染是一个城市工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是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出现的问题之一。事实上,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包含大量粉尘、氮氧化合物以及碳氧化物在内的汽车尾气被大量地排放至大气当中。如我国许多的城市普遍出现PM2.5数值不断升高,雾霾天气越来越多的空气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威胁着人们的出行及身体健康,也极大地限制了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1.2水污染十分严重。
与空气污染一样,水污染也是城市规划建设中经常出现的一个问题,由于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以及相关用水行业的迅速发展,生活污水以及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被大量排放,使城市的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另外,我国城市污水处理监管工作还存在缺陷,监管不严、监管缺位问题致使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中,严重污染水源。据先关资料统计,我国城镇几乎每天有一亿吨污水被直接排除河流中。严重超过了河流自净能力。我国水污染问题严重,近一半以上的城市水源达不到饮用水标准。
1.3城市生活垃圾剧增,垃圾包围城市。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量居世界首位,不仅如此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增长速度也十分惊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目前已每年以10%的增长速度逐年递增。我国城市目前已经陷入垃圾包围城市的局面,200多个城市陷入这种困境。与此同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水平较低,占垃圾处理总量的59%,而且在这59%进行无害处理的垃圾中,仅有20%能够完全符合无害处理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垃圾处理工作任务艰巨。
2城市规划中环境问题的常用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一节说道,城市在进行实际的建设规划过程当中,出现了许多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生活垃圾白色污染等严重影响城市发展的环境问题,基于对这些问题的起因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便可以对症下药,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举措。具体地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做好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准备工作。
用好相关的城市自然环境资料,包括城市具体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以及生态环境等,调查好城市的社会与经济现状,如人口、GNP;做好环境状况的调查分析,如监测大气、水体、噪声的实时情况,并做好记录并做好城市生态环境现状分析与功能区划等。环境规划应该是基于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基础上,通过调查分析城市环境质量现状,进而编制科学的规划体系,用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减少污染、节约资源。
2.2严格控制大气排放。
大气排放规划,就是在城市大气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并分析发展趋势,划分功能区,根据即定的环境规划目标计算各功能区最大排放限度,制定科学的排放规划。
2.3做好水污染控制规划。
水污染控制规划是在调查分析水污染现状的前提下,根据受污水体的环境容量计算限制排放量并计算出排放标准。从国内水污染的情况来看,限制排污量应该从改进落后的生产方式上着手,实现少废、无废工艺的清洁生产,提高污水处理效果和资源利用率,控制污水排放量,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治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最终做到有效保护水资源。
2.4合理处理垃圾。
垃圾本身是放错位置的资源。垃圾处理可分为四个层次,首先是尽可能进行分类回收利用;其次是尽可能对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进行堆肥处理;再次是尽可能对可燃物进行焚烧处理;最后是对不能进行其他处理的垃圾进行填埋处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属厌恶性项目,选址在建成区经常遭到居民强烈反对甚至上访,且与其他市政设施相比,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具有占地面积大、防护距离要求远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与环境卫生规划同步进行,环卫设施规划中对垃圾产生后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用地布置必须结合实际,纵观全局,统筹安排,立足长远,远近结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改造与新建的关系。
2.5提高居民的环保素质。
提高居民自身素质修养,培养人人保护生态环境意识。加强普及、宣传生态意识,树立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价值观。
3结束语
关键词:公路交通,生态环境,环境保护
引言: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公路交通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单就新疆而言:目前全疆公路通车里程已达8.6万公里。
新疆公路交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公路建设对新疆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它同时又是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业之一。科技论文,公路交通。。如此大规模的公路建设,必将会对给公路沿线地区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及景观环境带来影响,并产生一系列环境问题。公路工程环境保护是以“公路工程与环境”这对矛盾为对象,以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来调节与控制其对立统一关系。随着公路交通事业发展,公路等级提高,人们对公路路域环境的要求也必须越来越高,公路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应是首要考虑问题。因此在公路建设项目各阶段都必须注意环境保护。
l、公路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环境保护设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必须严格把关,分析和预测公路建设对景观及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1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阶段
编制公路工程项目建议书,不但应提出公路建设的规模,主要控制点,公路等级等对项目进行概略的设计和估算。还要简要评价公路建设对该区域社会环境影响、生态环境影响、环境空气影响和环境噪音影响。
1.2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编制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但要对公路工程进行简要设计和估算,还要对该项目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还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项目从环境方面作可行性研究,首先从环保角度出发评价公路选线的合理性,对路线方案的可行性,公路建设将可能对沿线环境产生那些不利的影响。其次提出必要的环保措施,使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少到可接受的程度。第三预测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为公路沿线发展规划提出环境保护的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为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中的环保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设计、’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环境管理提供依据。按国家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它对公路工程项目具有一票否决作用。
2、公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环境保护设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确定后,在公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应把公路主体设计与环保工程设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满足路线设计规范的条件下,调查路线线位和高程,注意沿线的地形、植被特征及原有土体的面层结构,尽量减少工程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注意公路线形、立体交叉口形式及收费站、服务区的结构物与周围的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相融合,满足公路与环境相协调的要求。在公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还必须根据批准的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公路工程的环境保护进行设计。按照以防为主、治为辅、防治结合的设计原则,制定环保工程、绿化工程、景观保护利用方案,确定具体实施计划。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必须包括环境保护篇章,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社会环境、生态环境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景观与绿化设计,提出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减缓、弥补和改造措施。科技论文,公路交通。。科技论文,公路交通。。
2.1社会环境影响
社会环境影响应考虑公路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居民生活质量和房屋拆迁的影响、基础设施的影响、资源利用的影响、景观环境的影响。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调查、收集公路沿线的土地资源、农田水利设施、建筑物、行政区划、人文景观等社会环境及其远景发展规划,并进行综合分析,公路社会环境保护设计应立足于对社会环境的发展和利用,使公路建设产生更多的社会效益。
2.2生态环境影响
公路生态环境影响包括野生植物与动物及栖息地的影响、水土流失的影响、农业土壤与农作物中铅含量的影响、水环境的影响。科技论文,公路交通。。公路生态环境保护设计包括公路中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生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设计。公路在选线时应设法绕避生态环境中所列的保护对象。当公路工程项目对生态环境中保护对象产生干扰时,必须结合受保护对象的特性提出保护方案,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的限度。
2.3环境污染防治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污染防治主要包括(1)噪音污染:公路运营交通噪音、施工作业噪音对声环境的影响;(2)烟尘污染:公路营运车辆的尾气、搅拌站的烟尘和施工扬尘对环境空气的污染;(3)水环境污染:公路服务区生活污水、路面径流、施工废水和工业废渣等对水环境的污染;(4)垃圾对环境污染: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对景观的污染。在设计阶段对公路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运营中可能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进行环境保护方案设计,提出预防措施。
公路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贯穿于项目主体工程设计的各个组成部分。从公路的路线设计、路基设计、桥涵设计、沿线设施设计直至路面设计都与环境保护或水土保持相关系;虽然公路各组成部分的设计已各成体系,有相应的设计规范,但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满足《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3、公路工程运营、生产阶段环境保护
公路在营运期,其对环境的影响主要在于路基可能发生的崩塌、水毁、危险品运输可能发生的泄露,汽车营运产生的汽车尾气和噪音污染以及公路附属服务设施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因此,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工作就是落实项目环境保护计划,进行检查监督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和环境质量监测;完善环保设施及绿化设施,根据环境监测结果调整环境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以往有不少公路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阶段没有重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项目设计和施工中没有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对可持续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近年来,国家重视公路的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措施,特别是“三同时”的制度,在一定程度对环境资源保护起到了作用。
例如为了开发我国最大的高山冷水湖泊赛里木湖旅游资源,2003年交通厅投资4366万元修筑环湖公路。为了将环湖公路建成环保路、生态路,在确定公路建设项目的同时,交通厅聘请了自治区环保咨询事务所对环湖公路项目进行总体环境评估,编制了环境评价报告;在项目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公路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公路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进行设计,制定环保工程、绿化工程设计及景观保护方案,使该项目设计文件不但符合公路设计规范,还符合了环保要求。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中,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重视环境保护并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工程监理的制度和工作范畴,监理人员一手抓工程进度、质量,一手抓环境保护;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每个合同段和班组及个人;在丁程即将结束时,施工单位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对施工现场进行恢复性的整平、清运、掩埋,对在施工中受到的草地播种草籽,恢复自然状态。科技论文,公路交通。。
人类为了生存与发展,就要不断地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公路建设必须注意环境保护。科技论文,公路交通。。公路建设者必须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按照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有关法律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去协调社会经济、资源、环境三者的关系,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的统一。
参考文献:
[1]郭超祥.公路绿化与植物防护[J].山西建筑,2007,33(13):106—107.
[2]任虹.高速公路的绿化设计[J].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4(2):52—53.
[3]陈春责,张国强.环境心理学在高速公路绿地景观设计中应用的探讨[J].华中建筑,2007,25(6):119—120.
[4]张一奇,应君,蒋建松.人性化高速公路绿化景观设计初探[J].安徽农业科学,2007,35(14):4139—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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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权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环境危机的出现而提出的。环境问题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和工业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虽然在自然界,它自身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环境状况的恶化,但是学者们一般都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导致环境恶化的“罪魁祸首”。
【关键词】环境权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 引发环境危机的出现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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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环境权是随着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引发环境危机的出现而提出的。环境问题也不是一开始就有的,而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和工业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虽然在自然界,它自身也在这一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环境状况的恶化,但是学者们一般都认为人类的行为是导致环境恶化的“罪魁祸首”。在优胜劣汰的自然进化过程中,人类改造大自然的能力,适应环境能力,生存能力都在不断提高,人口逐渐增加,要维持更多的人的生活,就需要更多的资源。而且在生产力并不发达的历史时期,我们的祖先是不会意识到环境问题的存在的,他们也不会有任何可持续发展的意识,他们只是想到怎么样维持自己的生活需求,还处在盲目利用环境的时期。在我们今天看来,他们那些利用自然资源的方式无疑是不科学的,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说早期的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不当利用资源引起的。18 世纪工业革命后,工业污染加剧了环境的恶化:工业化生产使得生产力得到提高,同时也消耗更多的资源;人类发明的交通工具、武器以及其它对科学技术的滥用行为都对环境造成了破坏。我们已经熟悉的臭氧层空洞、海洋污染、沙漠化、核污染、酸雨等环境问题都与工业的发达有着密切联系。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出现了有名的“公害事件”,①可以说环境危机正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由联合国资源研究所、环境署和世界银行共同编写的一份报告称,环境因素是导致人类生病和死亡的主因。每年有大约400 万儿童死于空气污染引起的呼吸道疾病,与环境有关的传染病,如疟疾,每年有造成1700 万人死亡,每年约有500 万人由于接触杀虫剂和除草剂而中毒,在整个工业化世界,哮喘病的发病率20 年来上升了50%。专家们称,艾滋病、埃博拉病毒和疟疾等新老疾病是人类破坏环境——毁坏森林、灭绝动物物种以及污染水流的直接结果”。②面对共同的环境危机,人类已经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愿望愈来愈迫切。各个学科都针对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就法学研究而言,则主要从“公民权利的保护的立场把握环境问题的实态,将重点放在环境损害责任的所在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的实际处理上。”③“以法律的手段来规范人类的行为,保障环境保护的经济、行政措施得以有效实施。”④由于环境问题的跨国性,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展开合作,不仅在致力于运用技术手段治理污染,同时还在法律领域对解决环境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自“20 世纪60 年代,在联合国的组织下,西方国家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大讨论,引起世界瞩目。1966 年,联合国大会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在各成员国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大会取得共识,认为有必要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共商环境保护大计,这便是1972 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由来。70 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幽雅的环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1970 年3 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指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而后,欧洲人权会议吸收了这些观点,并将环境权作为新的人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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