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8 15: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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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全球并购浪潮的席卷下,日本政府终于在2007年的5月1日解除了其沿用多年的三角并购禁令。此举虽然突显了日本政府想要引进外资、调整国内企业产能过剩问题的决心,但也反映了日本其他经济团体对其产生效果的怀疑。在此,针对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影响以及对策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日本三角并购解禁的原因分析
所谓三角并购,通常是指某外国收购企业首先在东道国设立、组建一家全资子公司,然后通过这家全资子公司以母公司股票置换的方式并购东道国的目标企业,最终成为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由于在其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三方,故被称之为三角并购。此前,日本外资收购法并不允许外国企业直接收购日本国内企业,然而,自1997年5月1日起,经过日本政府的长期努力终于解除了旨在防止外国企业通过“三角并购”的形式对日本企业实施并购的禁令。解禁的因:相关数据表明,在日本只有11%的收购是来自外资公司并购本土公司的,而这一比例与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相比是最低的。[1]高盛集团(GoldmanSachsGroup)策略师KathyMatsui在近期的一份并购报告中也指出:“现今应当加强日本企业的行业集中度,加快促进日本国内行业的整合,使建筑、化工、零售和餐饮等行业的产能过剩问题得到缓解,提高公司的定价能力,扩大企业的盈利空间。”[2]长久以来,欧美经济界尤其是那些希望能够以灵活的方式来实现支付收购的公司,一直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对三角并购实施解禁。因为这样一来:外国公司可以免于使用大量的现金,被节省下来的现金既可以用来研发工作,又可以从事生产性活动;收购公司可以避免企业由于收购资金不足而向其他机构贷款所支付的高额利息;通过股票支付收购的方式还可以使那些股价与权益比高的外国公司从自己较高的股票价格上获益。
二、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影响
(一)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积极影响
第一,与一般的并购和合并经营方式一样,三角并购可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与壮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还可以利用企业现有的稀缺资源,充分调动企业间的人力、物力、信息、资金等经营资源,使其产生更高的附加价值,从而推动日本经济的增长。《日本经济新闻》4月30日发表社论指出,2005财年(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日本上市企业的总资产利润率为3.1%,低于同期美国企业的4.7%;2006财年(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日本上市企业的股东资本利润率为9%,低于美国企业的16%。上述数据表明,日本企业的资产利润率较欧美企业相比仍然较低。[3]除此之外,当今日本还面临着人口减少、老龄化日益严重等诸多制约经济增长的不利因素。在此背景下,加快企业整合、重组的步伐,增加企业与国际交流合作的机会,便成为克服这些不利因素的重要途径。
第二,三角并购可以使外国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人力资源更加顺利的进入日本,并将为那些希望被收购的日本公司提供新的工具。那些希望通过并购来实现业务增长的日本企业还可以通过三角并购解决收购交易中的财务问题。因此,三角并购不仅有利于日本企业的经营效益和股东权益,还对日本整体经济的发展产生着积极地影响。
(二)三角并购解禁对日本的消极影响
第一,三角并购解禁可能会对日本的国家经济安全造成威胁。与同为发达国家的美国、欧盟相比,日本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方面还显得不够完善。现行的日本外国贸易法规定,对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相关企业必须事先向财务省等相关政府部门申报并接受审查,但审查对象仅限机、军火、核能、电力、煤气等行业。许多专家认为,这样的力度并不够。
第二,三角并购解禁会给恶意收购创造机会。恶意收购通常是指收购者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炒作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来转嫁、逃避其经济责任或从中赚取高额的股票差价。由于这种收购公司多为空壳公司,本身没有实体业务和实质上的资产,所以收购后不会考虑被收购公司的长期经营管理及人才培养。更为严重的是,在漫长的收购过程中,收购者会在股票市场上大肆炒作,这很可能会使股票暴涨,引发股市的大幅波动。又由于三角并购的特点就是子公司可以通过母公司的股票来换取被并购企业的股票来完成收购,因此一旦发生恶意收购,其对日本国内公司或是日本股市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
三、日本针对三角并购解禁所采取的对策
(一)日本政府所采取的积极对策
为了使三角并购解禁能够顺利的进行并有效的达到其预期的目的,日本政府还提供了三角并购递延课征资本利得税(capitalgaintax,简称CGT)优惠。日本经济新闻3月28日的报道指出:“对于外国企业为透过三角并购的方式并购日本企业而设立的公司,日本政府计划提供递延课征资本利得税的优惠。若外国企业通过网路或电话进行行销或广告,并与日本被并购标的间存有部分业务合作关系,则财务省将认定外国企业在当地的事业单位可同样适用递延课税制。”[4]资本利得税也称资本收益税,它通常是指对纳税人出售或转让资本性资本而实现的收益课征的税,即通常理解下对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这种优惠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外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得到更多的好处,而且外国企业也主张并购制度若要成功,则递延课税势不可免,否则被并购企业的股东续以现金支付资本利得税。
(二)日本针对三角并购解禁所采取的防范对策
一直对三角并购解禁持否决态度的,代表诸多日本蓝筹公司的商业协会组织,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NipponKeidanren,简称日本经团联)表示,为了防止外国大公司利用这个机会对日本重要的优质公司进行恶意收购,损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日本经团联将解禁推迟了一年。而在这期间,日本本土企业纷纷制定防御对策和计划(如回购股票,摊薄股权等措施)以保护自己免遭收购。据公司治理咨询机构InstitutionalShareholde
RServices估计,从2005年3月开始,已有200多家公司采取了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截止到新法实施前,可能还会有300家公司采取这一措施。[5]
参考文献:
[2]AndrewMorse.法律调整或将激活日本并购市场[J].华尔街日报中文网.
[3]刘浩远.日本5月1日解禁“三角并购”成为经济新利好[J].中华工商时报.2007.5.8.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证券市场税收制度是指与证券市场的行为主体或其行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制度规定。具体而言,它是指对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发行、转让、投资、赠与以及继承所课征的各种税收。从共性方面看,它们都具有聚集税收收入、调控证券市场、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税收制度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日臻完善。由于证券税制所具有的独特的管理证券市场的政策功能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作用,世界各国无一不通过税收政策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和调控,充分发挥税收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作用。大多数国家(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和证券市场发育程度较高的国家(地区)在证券课税方面进行了多方面富有成效的探索,在长期实践中积累起了丰富的证券税制经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成熟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距离,但由于各国证券税制目标的一致性,通过证券税制的国际比较,对我国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一定启示,为完善我国证券税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
一、建立完整、科学、系统的证券课税体系
无论美国、日本还是欧洲国家,其证券交易都具备一个统一的市场和相对集中的交易场所,建立起了中央结算交收系统和证券登记存管系统,使得交易大为简化。一国的证券市场越发达,其证券税制的体系也就越完善。而一个完善的税制体系表现在它的税收与税率设置是否充分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是否充分考虑到税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经过不断地修改和补充,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已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证券税制体系,主要表现在:
1.证券课税的覆盖面较广。证券课税基本上涵盖了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场内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在内的几乎全部的证券市场以及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衍生金融产品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产品,证券课税的覆盖范围相当宽。
2.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为便于对不同环节课税,在不同的投资环节如发行、交易、所得、遗赠等方面设置不同的税种,实现了由单一证券税制向复合证券税制的转移。这方面有两种不同的具体形式:一是设立专门的证券税种;二是采取扩大一般税种课税范围的方式对证券课税。后者的优点是既可以简化税制,又可以减少立法程序。
3.建立了比较合理的证券税收征管制度。在证券市场中,税制的设置充分体现了不同投资群体与投资种类之间的区别,针对不同的投资群体如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设置不同的税种,针对不同的投资品种如国债、股票、认股权证等在税率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并且在税率的设计、税负水平的确定、征收范围的界定、税收收入的划分和具体的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比较完善和科学的规定。
4.证券税制的设计相对稳定。由于税制的调整直接反映出一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走向的把握,而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较高、信息敏感度极强的场所,因而税制的调整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与整个证券市场的波动。措施不得当会导致强烈的抑制股市上涨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紧缩效应。从实际情况看,有些国家(地区)曾因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的消息而引起证券市场狂跌的事件。例如,1988年台湾股价暴涨,严重背离其价值,出现“泡沫经济”现象。台湾当局决意以税收政策使证券市场降温,该年9月24日股市休市后宣布次年1月开始恢复开征证券交易税,税率6‰。9月29日开市后,当日加权股价指数重挫175点,9月30日剧挫210点,成交量总值从平日新台币500亿元减缩至3.55亿万元,52种股票有行无市,无法成交。自9月29日起至10月21日止,台湾加权指数下跌幅度达36%,加权指数从6000多点暴跌至2000多点,股市几乎崩盘,引起企业连锁倒闭等系列后果。证券投资人一再向财政部及立法院示威抗议,要求继续免税。台湾当局原来期望通过该税征收百亿新台币,但由于该项税收举措的不当,造成了经济混乱的后果,股市也遭受深重打击,税收反而减少。1993年1月台湾通过《证券交易税条例修正案》,将股票交易税的税率由6‰下调到3‰,修正案通过前后,台湾股市反应迅捷,股指连续几天上扬。税收对投资者心理的压力和影响由此可见一斑,也说明过火的、不切实际的税收手段会造成预想不到的后果。从稳定发展证券市场这一前提出发,各国在进行税制方面的微小调整时,都本着相当慎重的态度,不以短期的调控策略影响到长期的发展基础。
二、发挥证券税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资源配置功能
发达国家政府都对证券市场给予积极的支持与监督,保证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生成。政府或采取集中型管理体系或采取单一性职能监管方式,都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管理市场及其参与者,并在法律框架内赋予参与者最大限度的自由。
政府除了可以用证券课税筹集到可观的财政收入以外,还可以通过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来发挥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这种调控作用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投资导向作用。通过对不同种类的证券课征不同税率和税收负担水平的税收,可以引导投资向税率低的证券转移。通常的做法是,对政府支持的或新兴市场的证券品种征收的税率较低(如风险投资),或采取免税政策(如国债),而对其它产品适用一般或相对较高的税率(如股票)。
2.倡导长期投资,抑制短期投机。通过对不同投资期限所取得的投资所得课征不同税负的税收,引导投资合理化。从稳定市场、抑制过度投机、鼓励长期投资的要求来看,也可以对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资本利得实行差别税率。如德国规定对投机性资本利得扣除一定免征额后全部课税,对长期性资本利得免税。法国将短期证券交易利得并入公司所得按33%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而长期证券交易利得可以先弥补证券交易亏损,对其余额按19.9%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
3.调控交易方式。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设计水平不等的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取得的所得或交易行为征收税率较低的税,而对不通过交易所而进行的柜台交易或其它交易方式所取得的所得或交易行为征收税率较高的税,以利于促进集中交易。
4.鼓励资本积累。对证券投资所得(主要针对股利)和资本利得规定高低不同的差别税率,如对股利征收的税率较高,对资本利得征收的税率较低,可以起到抑制现金股利分配,鼓励资本积累的作用。
5.调节收入分配。为更好地调节证券投资的级差收益,更有效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各国都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减轻中小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如美国对个人股东每一年度的200美元股利收入免税。
三、建立适合本国情况的最富效率的证券税制
各国(地区)在制定证券课税政策时,考虑实际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证券市场发展的规模和阶段。比如新兴证券市场国家(地区)和成熟证券市场国家(地区)采取的证券税收政策往往不一样。一般而言,新兴证券市场的证券税制相对简单,设计的税率水平也较低,主要的原因是证券税收直接构成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如果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就征收税负较重、税种较多的税收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建立健全的证券税收体系既是取得稳定财政收入的必要条件,也是证券市场稳健运行的可靠保障。二是整体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条件。作为一个国家(地区)税收体系组成部分的证券税制,在税制设计和征管模式的确立等方面必然受到整体税收政策的制约,尤其是很多证券课税是一般税种在证券方面的延伸,本身就是同一税种的不同课税对象,更加强化了这种制约关系。照顾到与整体税制和征管模式的一致性,各国(地区)对于相同类型的证券课税都选择最合适又最富效率的税收政策。同时,在设计税制时各国都充分考虑到纳税的便利性。或者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或者由中介机构及其他机构代缴,并给纳税人一定的选择权,使其能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税种与缴纳方式。下面表A对美、日证券市场税收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可以体现出各国(地区)往往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适合自己的最富效率的证券税收制度。
美国日本
流转税已废止交易税与印花税兼有制度
资本利得税与普通所得税合并对个人、法人、居民、非居民采用不同方式
投资所得税并入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法人分别计征
遗赠税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
总赠与税制分赠与税制
四、普遍采取从轻课税的政策,推动证券巾场发展
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对证券交易普遍奉行轻税政策,国际上多数国家股票买卖成本在10‰以下,美国、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甚至免予课税。主张对股票交易减税的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点:①证券交易税降低股票流动性,从而造成股票价格失灵,这意味着股市信息失真和资源配置信号的紊乱,是市场效率的实质性损失。②防止资本外逃,维持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香港特别行政区1998年宣布其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下调至2.5‰,就是面对受金融危机冲击较小的新加坡证券市场的强劲挑战而采取的应对措施之一。③经济学中著名的“拉弗曲线”表明,当税率高于一定水平时,税率变动与税收收入呈负相关关系。因此,降低股票交易税率,有可能增加证券交易税收入。
证券课税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对资本利得的课税上。对资本利得优惠课税的主要原因是,①减轻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鼓励风险投资。②资本利得实现的时间较长,其中往往含有通货膨胀的成分,如果税负过重,就加大了波及原有资本的危险,③资本利得往往在实现(即平仓)以后纳税,而是否平仓、什么时候平仓是由投资者掌握的,如果税负过重,投资者就不愿平仓,就有可能出现减少市场流动性的“投资锁定”效应。④资本利得是逐步实现的,如果用一般的所得税累进税率一次课征,显然比分期课征税负要重。
就各国证券税制的一般情况来看,涉及投资基金的税赋往往更为优惠。投资基金税收是指对运用信托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收益所缴纳的税赋。从纳税程度来看,基金投资的税赋比其他投资一般要轻得多,大多数国家的税制在这一点上都有所体现。从税收项目上来看,一般包括所得税、交易税和印花税等,但各国的情况又有所不同。从纳税主体来看,由于投资基金是由大众投资者分散投资,基金公司集中管理,因此基金公司作为创造收益的机构只是代为理财,纳税人应是不同的投资者,所以各国和地区根据基金投资主体的这种特点,一般都规定基金公司是免税的,纳税者为不同的单个投资者。在纳税的具体方式上,当投资者获得所分配的基金收益后,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由基金公司代缴,当然也可由投资者直接交纳。
五、采取多种措施尽量避免重复课税
在交易行为环节,大部分国家(地区)采用印花税或交易行为税的方式课征,没有重复课税的问题,只有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少数亚洲国家实行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并行的方式,虽有重复课税的现象,但总体税负较轻。重复课税较普遍也比较难解决的在于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方面。在大多数国家(地区),证券所得税往往通过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等税种课征,这样对于同一笔投资收益重复课税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例如,作为公司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在进入分配环节之前先纳了一道公司所得税,进行各项扣除以后的可分配利润有三种处理方式:①全部分配给股东。这时个人股东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股东须交纳公司所得税。②全部不分配。结果往往是该公司的股票价格上扬,如果卖出股票,股东则须交纳更多的资本利得税。③分配一部分,留成一部分。对纳税的影响为前面两种情况的综合。几乎所有国家都将有价证券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并入到总所得中计征所得税。为了减少证券投资收益重复课税的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力争避免出现双重征税问题。对此许多国家主要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一些上市企业为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纷纷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来注入新鲜的血液,重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购过程中,税收负担和筹划节税往往会被涉及到。一般而言,只要不超出税法的规定范围,企业可以事先对纳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缩减企业的成本。现阶段,关于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问题研究,国内还不成熟,相关的一些案例也十分缺乏。本文在研究方式上,摒弃了传统的一味地对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或一味地分析案例,而是大胆地将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通过分析并购活动中的成本和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对应的、合理的方案,能够更好地指导企业合理地国家的税收政策,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带动企业的飞速发展。
二、企业并购与税务筹划
在企业的并购重组过程中,与之关系紧密相连的是税务筹划、而且认真分析当前的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处理好并购重组与纳税之间紧密关系,才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更有效、有合理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案,对于降低并购成本、提高并购成功率是非常有帮助的。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动因 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动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改变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例如通胀、磨损以及技术更替等原因,企业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可能产生较大的差异,然而并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并购活动中的空间进而会更大。
第二个方面是科学地、合理地利用对方企业的亏损,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寻找纳税利益。例如对某些正处在成熟周期的企业而言,由于盈利能力较强,这个时候可以寻找一些连续亏损、但又有前景的企业作为兼并企业的目标,两家企业或两家以上企业的合并则可以在并购企业的所得税额上产生更大的空间。
第三个方面是将正常的经营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
除此之外,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也可能是由于受到其他税收优惠的影响。例如对于一些正处在成长周期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同时当期的销项税额少得难以抵扣的情况之下,通过并购活动,并购方的企业则可以合法地对其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的被并购方公司的进项税额进行使用,由此税收的递延效应便产生,这就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二)企业并购税务筹划可行性分析 具体如下:
(1)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别。不同国家对不同地区或行业都有不同的税收优惠的规定或政策。纳税主体一方面可以采用并购的方式,将投资地区转移到境外,同时也可以将原企业的投资行业进行转移,从而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税收优惠。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前,国内一些生产类型的外商投资的企业拥有享受“两免二减半”的特别税收优惠。在认真研究国家税法相关条例和规定之后,当时国内有很多内资性质的企业先投资到国外,然后再将资金投回国内,通过这样一出一进的方式,企业便贴上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身份,进而享受到了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两免二减半”的税收优惠。
(2)将常规收益转化为资本收益。采用并购正处在高速成长周期的企业,是很多出于成熟期的企业采用的方式。因为这样可以方便企业将经营性的收益向资本性利得进行合法化转移,同时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对待资本利得方面,都有很多优惠的税收政策。
(3)税盾作用。无论杠奸收购抑或银行借款融资,企业都会有利息的支出,企业可利用其税盾效应为企业节税。
(4)外部交易的内部化。在并购过程中,一般情况下除了需要考虑企业的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并购企业还需要考虑企业的营业税。
三、企业并购重组税务筹划方案分析
一般而言,不论企业是并购国外的企业还是在国内进行并购重组的活动,调查、谈判、实施、整合,这四个阶段是必不可少的。笔者归纳了每个阶段要完成的工作如表1。
(一)选择不同目标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 企业在制定并购计划时,首先考虑的是确定并购目标,因为目标企业的不同能够为并购带来相差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对于一些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而言,要对其整体的税收负担进行改变,可以将并购的目标企业定位为:存在大量的净经营亏损。因为通过这样的并购活动,并购企业可以让目标企业的亏损来抵消自身的盈利,免除并购企业的所得税。在并购的具体过程中,如果纳税后出现了亏损的情况,并购企业也还是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对于亏损的企业可以推迟纳税。
因此,很多并购企业在决定并购以前,都需要考虑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对方企业是否拥有还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如果企业要并购那些出现亏损的企业,大多情况下通过吸收合并或者通过控股兼并的方式,很少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原因是企业采用新设合并进行并购的结果是被兼并的企业的亏损经营核销,难以对并购企业的利润进行抵减。
案例:A公司于2010 年并购B公司,随后对B公司进行管理。B公司因经营不善,2009年有24000000元的亏损,按照税法规定,该企业的亏损,可以拿企业之后的年度税前净利润进行弥补。在假设公司的利润总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而且也没有纳税调整事项预计的前提下,A和B两家公司未来5年的利润如表2:
从以上资料可以得知,B公司因为在 2009年有24000000元的亏损,并且在未来五年之内不能弥补之前的亏损,因此对B公司而言,并没有充分享受对弥补亏损的优惠的税收政策。在两家企业合并之前,二者的税收负担总共是 10750000元。如果2010年上述两家企业合并成为一家,同样可以得出未来五年的利润,以及所得税如表3。
通过表3可以看出,对AB两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所交所得税税总额为5250000元,比并购前少交5500000元,这为两家公司合并后带来的现金流是巨大的,企业可以合理使用这笔现金流,由此可见,这样的并购方式有利于A和B两家公司。
(二)选择不同并购支付方式的税务筹划方案 在现行税收法律中,有这样的立法原则:对一家企业或者该企业的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利益进行征税,一般情况把当期的实际收益作为税基,如果在当期内该企业或者其股东没有收到现金红利,则不征税。这便给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提供了免税的机会。笔者整理了不同的支付方式及其并购方式,如图2所示:
每一种并购重组的方式对于税务筹划的利与弊都是不一样的,文中经过归纳总结如表4所示:
案例:2009年7月,某上市A公司打算将另一家B公司作为收购目标,其中A为股份有限公司,B为有限公司。并且A公司在外发行了2000万只股票,每股市值5元。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25%,经过税务筹划专员初步估计,未并购前A公司弥补亏损之前的应该缴纳的所得税为3000万。并购之后,对于A公司而言,新增的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是5年。同时并购之前,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4000万,经过评估,其价值被确定为5000万。2008年有100万亏损,之前无亏损。经过两家企业的协商,A公司可用以下方式并购B公司(假定股票发行前后市价保持不变):
方案一:A公司支付800万股股票,同时向原B公司支付70万现金。
方案二:A公司支付500万股股票,同时向B公司支付650万现金。
案例分析:
(1)方案一。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非股权金额70万,在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中的比例是8.75%(70/800),小于20%,根据现行税法相关规定,B公司在此过程中,对于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转让损失可以不确认,因此不缴纳所得税。
而A公司要承担并购前B公司的全部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对于B公司以前的亏损,A公司可用以后实现的与B公司资产相关的所得来弥补。并购活动结束,B公司不需要缴纳所得税,A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260万。A公司税后利润为2900万。A公司在处理账务时,是按公允价值对B公司资产进行确认,而税法中有明确规定,应以原账面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对于二者产生的差额需要调整。因此并购后,A公司对并购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与原账面价值的相差500万,按5年时间平均每年调增应当纳税所得额100万。
(2)方案二。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非股权金额达800万,在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中的比例大于20%,按税法规定,B公司应将其资产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同时,以前年度,B公司的亏损由自身承担,而不得结转到A公司进行弥补。因此B公司转让所得500万。B公司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130万。A公司应纳税额1000万,税后利润2800万。
比较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可以看出,在方案一中,A公司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税后利润为2900万元;在方案二中,A公司应纳税额为1230万元,税后利润为2800万元。方案一可以节税140万元),同时还能增加税后利润40万元,方案一应当是企业的首选。
如果在并购一定年限之内,考虑到A公司向原B公司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因素,那么结果可能大然不同。法定盈余公积,A公司每年按净利润的10%进行提取,法定公益金按5%,任意盈余公积按5%,其余的近利润全部由股东获得,可以对两家公司在并购后5年内的现金流出量按10%进行折现。这种情况下采用方案一,并购后的第一年A公司的税前利润需要先弥补公司100万元的亏损,然后依法缴纳所得税,法定盈余公积后按10%计提,法定公益金按5%,任意盈余公积按5%,则原B公司的股东获得的现金股利960万。
并购重组后,A公司第2年至第4年向并购前的B公司的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其中税后利润为2900万,可以分配的利润2300万元,在第五年A公司向原B公司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其中税后利润2900万,可供分配利润2300,向并购前B公司的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960万元,在并购后5年内A公司的现金流出情况如表5所示。
采用方案二,并购后第一年A公司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盈余公积,向原B公司的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757万。在并购后的第二年至第五年,A公司支付的现金股利,其中税后利润3000万元,可供分配利润2400万,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785.71万元。综合考虑并购后A公司未来5年之内的现金流出情况,分析如下表6:
通过比较,分别从并购支付需要支付的所得税税额、在并购后每年的所得税税额、以及向原B公司的股东支付的现金股利的现值合计,方案一中A公司现金流出现值合计数为6670.34万元,而方案二中A公司现金流出现值为6081.30万元,方案二现金流出现值比方案一少589.04万元,相对方案一来说,方案二的优势更加明显。
现阶段,国内外关于并购融资的方式有很多,而不同方式的难易程度又不尽相同,并且会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其中税务筹划一直是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一个考虑的重要问题。因此,企业在进行融资方式的选择时,需要对包括税收在内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权衡。
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本运作的所有方式中,并购重组一直是企业的重要选择。通过并购重组活动,上市公司可以对企业自身的战略,经营的多元化,核心竞争力的扩展,进而实现经营、管理、财务上的协同都有很大的帮助。从本世纪初以来,国内很多上市公司都在进行并购重组活动,因此在这一背景下进行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筹划的探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小洪:《资本市场上并购重组:态势与未来改进》,《改革》2008年第11期。
一、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公司绩效理论综述
上市公司融资有多种方式,不同方式的融资成本和风险不同。权衡融资成本和风险以建立最佳融资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由此产生了众多学派和观点。
1952年美国的大卫・杜兰特把当时对融资结构的见解划分为三种:净收益理论、净经营收益理论和介于两者之间的传统折中理论。净收益理论是早期融资结构理论中的一个极端理论。该理论认为,利用负债融资,提高企业的财务杠杆比率,可降低总资本成本率,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价值,故企业采用负债融资总是有利的。净经营收益理论代表了早期资本结构理论的另外一个极端看法。该理论认为,不论企业财务杠杆作用如何变化,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率是固定的,对企业总价值没有影响。传统理论是介于净收益理论和净经营收益理论两种极端理论之间的一种折中理论。该理论认为,债务成本率、权益资本率和总资本成本率,均非固定不变,都可能随着资本结构的变化而变动。在早期融资方式理论中,传统折中理论看起来比较符合实际,但该理论是凭经验而非缜密的数学推导提出的,因此这一理论同样难以令人信服。
1958年美国经济学者莫迪利安尼和米勒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著名论文《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提出在市场充分有效、无税等假设条件下,企业融资方式或资本结构与市场价值无关(即MM理论),证券融资和债务融资的交易费用始终相等,因而不论企业负债股权比率如何都不影响企业市场值。因此,企业就没有调整自己融资方式的动力。该理论的提出创建了现代企业融资方式研究的先河,使融资结构的研究成为一种严格的、科学的理论,从而引起了巨大反响。
随后,在MM理论影响下,企业融资方式与公司绩效理论又有了新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衡理论。梅耶斯和斯科特的权衡理论认为,负债虽然能带来利息减税好处,同时也会增加公司的财务拮据成本和成本,一旦负债超过合理限度,财务危机成本的出现将抵消负债带来的利息减税好处,最后导致公司价值随负债-权益比率的上升而下降。因此,理想的债务与股票比率应是税前付息的好处与财务拮据成本和成本之间的平衡。
2、外部因素理论。一些学者还从通货膨胀等外部因素分析了融资方式对公司绩效的影响。Hochman和Palman认为,通货膨胀通过三种效应对公司价值产生影响:(1)贬值效应。通货膨胀会使公司资产的实际价值减少,而公司的税收仍按贬值前的历史价值征收,因而会使公司的实际利润下降,导致公司减少投资;(2)利息效应。由于费雪效应的作用,通货膨胀发生后,公司负债的实际利率将下降,公司从利息庇护中将获得更多的实际利益,因此,利息效应将使公司增加投资;(3)资本利得效应。在公司出售资产时,资本利得税将影响公司的收益,但是由于该效应只有在公司出售资产时才出现,而且影响较小,因此多被忽略。
二、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公司绩效实证研究综述
关于融资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国外的经验研究结果大都表明,财务杠杆与企业价值之间呈正相关关系。Masulis证实:(1)普通股股票价格的变动与企业财务杠杆的变动正相关;(2)企业绩效与其负债水平正相关;(3)能够对企业绩效产生影响的负债水平变动范围介于0.23~0.45之间,公司股价与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与债务和股权替换的公告、与股权回购的公告正相关。
国内对融资结构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融资结构的统计描述及其决定因素的分析上。
陈小悦、李晨利用1993年7月至1994年3月的数据,分析了股市收益与负债/权益比率之间的关系,得出两者呈负相关的结论。这一结论不仅与现有融资结构理论相反,而且也与对美国企业的研究结论相悖,这可能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建立、股票市场尚不成熟紧密相关。
李义超选取了1992年年底前上市的53家公司中的51家非金融类,以1992年~1999年作为分析时段,分别以净资产收益率、企业成长性、托宾Q值为企业绩效变量,以资产负债率为自变量建立截面数据、时间序列数据以及混合数据的线性以及二次曲线回归模型,研究认为:(1)如果以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则存在一个最优负债区间;(2)托宾Q值随企业负债水平的提高而下降。这一结论与理论观点以及国外多数实证结果不一致,其根源在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
王敏选用净资产报酬率、企业成长性为衡量企业绩效的指标,选用债务融资率作为融资结构的指标,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债务融资规模对公司成长没有显著的影响,但当债务融资在某一水平时,公司绩效会达到最大。
王乔、章卫东对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再融资行为与绩效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是上市公司过度的股权再融资行为和再融资绩效低下的根本原因。
王玉荣以我国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依据公司财务数据和市场交易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特征、融资结构与其业绩之间的关系和融资结构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1)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表现为股权融资、短期融资、长期债务、内部融资;(2)公司总资产负债率与其业绩之间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成正相关关系;(3)行业因素是影响公司融资结构的一个关键因素等重要结论。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的启示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融资结构与公司绩效实证研究的综述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外部融资的股权融资为主,而负债水平与公司价值呈负相关关系。这一现象与国外的研究成果大相径庭,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股票市场尚不成熟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应通过以下方式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结构:
1、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培育和完善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市场,让经营者产生于市场又受制于市场;要防止国有股权代表由外部人变成内部人并与经营者串谋;要使公司党委和董事会成员(不包括不拿薪酬的外部独立董事)的个人工资、奖金等的数量与公司经营收益及其分配方案挂钩,而且其确定规则应与公司经理阶层的年薪等收入的确定规则不同;要改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让国有股与公众股在同一市场流通,才可能使股东和市场对内部人形成制约。
2、依靠制度创新,完善规则。一是对公司上市和发行股票实行真正的核准制,让企业依靠自己的信用,根据自身实际的经营和资本市场状况决定是否上市、发行或增发股票和配股,也让企业独自承担风险;二是严格会计制度,改进对经营业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会计制度不严格,导致公司会计信息的虚假,从而欺骗股东和政府。坚持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主要原则,改善以利润为中心的效益会计核算体系。
【关键词】优先认股权计划 税率 协调发展
两权分离的背景下,怎样让经理人员对股东负责,是一个长久困扰公司法的问题。优先认股权计划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之后,它作为一种能够有效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公司业绩和整合公司人力资源的薪酬激励工具,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迅速推广开来,并获得很大成功。[1]税收是公司、股东和高管都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它深深地影响了公司和管理人员的税收支出安排,并体现在不同种类的优先认股计划中。
一、税收:优先认股权计划的导向
在公司税制方面,美国是古典制模式的典型代表,即对公司所得在公司层面课征公司所得税,对其获得股利分配所得的自然人股东再课征一道个人所得税。[2]经理人员的薪金和奖金当然纳入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在优先认股权计划计划中,因为主要涉及公司盈利的分配,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公司所得税、经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一)公司涉税的三大税率
1.公司的边际收入税率。公司边际收入税率是指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在美国,公司所得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目前美国采用的税率如下:年所得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税率为15%;年所得额在5万美元至7.5万美元的,税率为25%;年所得额在7.5万美元以上的,税率为34%。另外,对年所得额在10万美元至33.5万美元之间的部分,再征收5%的附加税,以使实际比率接近34%。而对超过33.5万美元的,全额适用34%的公司所得税税率。[3]
2.经理人员个人赢利或日常收入的边际税率。这里所说的经理人员个人赢利或日常收入的边际税率即经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薪酬和奖金是经理人员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经理人员的这些收入正好构成了美国《国内税收法典》个人所得税的税基。
美国个人所得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基本税率分为5档,即:15%、18%、31%、36%和39.6%,根据2001年的减税法案和2003年的减税计划,现行税率实际上按10%、15%、25%、28%、35%和36%6档执行。[4]
3.经理人员的长期资本收益税率。证券交易利得税是以证券交易所取得的价差收入为课税时象的一种税收,有的国家称之为证券利得税、资本利得税。[5]在这里我们称之为资本收益税。证券所得主要包括持有证券的所得和转让证券的所得,因而证券个人所得税税种具体有对持有证券的所得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和对转让证券的所得课征的证券交易所得税。[6]
在优先认股权计划中,公司赋予经理人员一种股票期权,也称认股权证,事实上是一种看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行权价)购买一定数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7]由于行权价和股票的市场价之间存在差额,差额便构成了资本收益税的税基。对于证券个人所得的征税,美国为15%、28%的二档累进税率。[8]
(二)税率组合对优先认股权计划的影响
1.优先认股权计划的本质。经理人员通过优先认股权得到的收益不同于其工资和奖金。工资和奖金在公司纳税层面作为“资金流出”被扣除,并未作为公司所得予以课税,而是作为经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税基。因此,它只是在一个层面上的征收。而经理人员行使优先认股权所得到的资本收益则来源于公司盈利。
我们看到,在经理人员行权时,公司直接发行新的股票,这些多出来的股票参与到公司的红利分配中去。由于此处的资本收益来源于公司的盈利,于是,资本收益税是第二个层次上的税收。因为其源泉——公司的盈利已经作为公司所得被课税。
2.总税收支出最小化的寻找。公司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税税率以及资本收益税率虽然都采用比例税率,但都又兼采累进税率。公司和经理人员负担的这些税率各不相同,而且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时而异。[9]不同的分配方式面临着不同的税种,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美元金额的变动要适用不同的累进税率,比例税率的变动造成分配结果的差异。
在优先权计划中,公司和经理人员都被课以税收,一方面对于经理人员而言,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资本收益税率存在着重大差异。另一方面就对于公司来说,其税收优惠在鼓励性优先认股权和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之间存在差异,对于后者,公司可以获得对给予经理报酬成分的扣除。寻求公司和经理人员总税收支出最小化,不仅关乎着股权激励措施的成效,更是一个税法上颇具技术含量的难题。
二、四种优先认股权计划的税收安排
(一)有限优先认股权:资本收益税率的优越性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1950年修正案规定,如果某公司的优先认购权计划满足了某些必要条件,在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处分通过行使其购买权得到的股份之前,获得购买权的经理人不必核定任何收入,并且还可以将其全部赢利当作资本收益。[10]
实现优先认股权,需要两步走。首先,行权,从公司买入股票。然后,出售,将行权得到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售出。其税率远低于薪金和直接现金奖金的税率。可以认为其认购的是税收优惠。优先认股权本身将经理的收入与公司的股票价值捆绑在一起,以激励经理。
(二)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非税收目的的条件附加
有保留的有限认股权是享受税收优惠的优先认股权,它依照《国内税法法典》1964年修正案而得名。根据这些修正案,要想享有特殊税收优惠,优先认股权计划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条件。若有保留,一个计划必须规定,计划应经股东批准;在计划被采纳或被股东批准之日(以较早的一个为准)起的10年内必须授予优先认购权;优先认购权在被授予后可行使期限不得超过5年,优先认股价格不得低于授权时股票的应有市场价值;取得该权利的管理人除非死亡不得转移优先认股权;授权后他不得拥有超过5%的公司股本;以及他至少保存有依据优先认股权购买的股票三年。[11]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率和长期资本收益税率的接近,使得优先权计划逐渐丧失了魅力。并最终被1976年修正案废止。
(三)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两种税率的排列组合
所谓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是指那些不受税收一般规则制约的优先认股权。一般来说,管理人员在接受无保留优先认股权之时,不核定任何应税收入。在管理人员行使优先认股权之时,他应把所购股票的应有市场价值和他为行使该股票权利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差价总额核定为应税收入,而这种收入按他的日常个人所得税税率纳税。[12]
我们看到,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与有限优先认股权及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不同,其对“行权”和“出售”两个环节进行区分:行使优先认股权认购股票时的应税收入,是买入股票时的收益,这种收益是按照个人所得税征收。当其出售股票时,其收入是资本收益,适用长期资本收益税率。
(四)鼓励性优先认股权:恢复与宽容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42A条和《1981年经济复苏税收法案》的补充创设了鼓励性优先认股权。它不仅恢复了1976年废除的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而且对纳税人更加宽容。享受鼓励性优先认股权的待遇所具备的条件:
1.依据优先认股权购得的股份在优先认股权被授予后两年内不得出售;
2.这种股份在优先认股权被行使后一年内不得出售;
3.如果除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外,本表列中的其他条件都得到了满足,那么,雇员在行使优先认股权时不必纳税,但在出售该股份时要纳税(在这个方面,它类似于税收优惠优先认股权),但是收益被视为日常收入并且公司的相应税负因此得以减免(在这些方面,它类似于无保留优先认股权);
4.从授权之日起直至权力行使之日前三个月,优先认股权的享有人必须一直被公司雇用;
5.优先认股权计划必须明确说明依据优先认股权发行的股份数额以及哪些雇员有资格获得优先认股权;
6.在采纳优先认股权计划之前或之后的12个月内,该计划需经股东批准;
7.从计划被采纳之日或经股东批准之日(以较早的一个为准)其的10年内,公司必须授予优先认股权;
8.行使优先认股权的有效期限最多为该认股权授予之日起的10年内;
9.优先认股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认股权被授予时股票的应由市场价值;
10.除非雇员死亡,优先认股权不可移转;
11.在授予优先认股权时,雇员拥有的公司各类股份的表决权不得超过总表决权的10%(对此某些微妙区别和例外);
12.雇员必须按照授予的顺序依次行使其所得的各个优先认股权;
13.如前所述,每个雇员每年优先认购的股份有100,000美元的上限。
我们看到,在鼓励性优先认股权的情况下,其依然适用有保留优先认股权的优惠税收待遇。虽然其在第13项中有股份价值100,000美元的上限规定,而这一项并不适用与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但是,在第2、8、11项中对于有保留优先权股权的变更,确实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实惠。
(五)优先认股权之间的博弈
上面我们讨论了四种优先认股权,在本质上其主要是两类:一类是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将经理人员因优先认股权带来的收益根据实施环节的不同分成行权收益和出售收益,并且适用不同的税率;另一类是一脉相承的有限优先认股权、有保留的优先认股权和鼓励性优先认股权,其税收优惠都是不区分行权收益和出售收益,而是将所有收益都作为资本收益适用资本收益税率。
立法发展到今天,摆在所有公开公司面前的是一个貌似简答的难题:要采用股权激励措施,是选择鼓励性优先认股权还是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对于所有公开公司而言,采用鼓励性优先认股权而非无保留的优先认股权似乎更加适当。但是,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有限制的、有保留的或激励性的优先认股权计划是否具有经营明智性,关键取决于三种不同税率之间的关系:公司的边际收入税率、经理人员个人赢利或日常收入的边际税率以及经理人员的长期资本收益税率。公司和经理人员负担的这些税率各不相同,而且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时而异。[13]节税是我们选择优先认股权计划时要考虑的第一要素,寻求公司和经理人员总税务支出的最小化是最重要的工作。
一方面,鼓励性优先认股权使经理人员行权时的收益免遭税率更高的个人所得税课征,为经理人员节省了一部分税收。另一方面,它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税收利益。而无保留优先认股权,虽然将雇员行权时的收益列为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但是对于这部分费用可以为公司带来可抵消的税收利益,降低其税后成本。[14]因此,优先认股权计划孰劣孰优不能简单地下定论,要根据公司的不同景况,比较三种税率的差异以及组合关系,并通过精细的计算分析,才能得到较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三、总结与反思:公司法与税法的协调发展
两权分离的背景下,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必然成为公司法永恒的话题。我国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公司已经成为市场上最重要的经济主体,也必然会成为税法上最重要的纳税主体。在如何构建合理的高管薪酬机制方面,美国公司法和税法给我们提供了思路。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公司法和税法的协调发展来促进公司机制的正常运转。
(一)现实意义:公司治理机制合理与高效的必然要求
现代公司两权分离下的集中管理,已经将股东排除在了公司的经理管理之外,经营权由管理层独享。问题就在于如何既保持管理人员对股东的其他指令义务负责,而又仍然准许他们对适当的事项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公司法要处理的主要问题。[15]为了使经理人员更好的履行其信托忠诚义务,公司法构建了许多激励机制,本文中优先认股权就是股权激励中的一种。
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必然要权衡自己的利益得失,其中税收就是公司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16]笔者主张我国公司法在激励机制的构建和操作中也应当进行税收因素的考量,寻求公司和高管税收支出的最小化。当然,这也需要税法的立法完善与技术支持,为节税和股权激励多样化提供可能性。
(二)理论研究:横向协调与纵向深入
公司法和税法研究的纵向深入,离不开横向的联系与分析。横向的协调可以可以促进纵向研究的深入。我国国有公司经过放权让利阶段,两权分离阶段和公司化改造阶段,现在已经基本具备了现代公司的核心特征。再加上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公司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公司也不再是公司法学者研究的专属领域,它正逐步地进入各个部门法的视野,更为税法所关注。
公司法如何将公司制度细化并进行可行性构建,需要进行税收因素的考量;税法研究如何在公司领域大展拳脚,也必须遵循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学术研究、理论分析不是圈地运动,更不能闭门造车。以横向联系分析来促进纵向研究深入,保持公司法和税法的协调发展,才能促进学科繁荣,保证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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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REITs;公共租赁住房;动力机制
〔中图分类号〕D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187-(2013)01-0108-05
一、将REITs运用于公租房的动力机制:供需双方的契合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REITs)是一种筹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按比例(多数国家规定分配比例为不低于90%)分配净收益给广大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制度、基金形态和中长期投资形式。REITs 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90年代后逐步扩展到英国及亚洲的日本、香港等地。在公租房中运用REITs,既能够解决公租房供给中的资金难题,提高供给的效率,减轻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的困境,解决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又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条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便捷途径。
(一)资金需求方——在诸多方面匹配
从资金需求方来讲,REITs自身特点与公租房供给相适应。
1.期限匹配: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
在公租房供给中运用REITs,可以满足公租房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需要。按目前公租房租金收益水平,靠租金收回建房成本至少需要20-30年。而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多为5年期以下的存款,短借长贷,利率风险无法对冲。面对公租房如此长的投资回报周期,资金需要长期沉淀,风险和不确定性较高,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均不愿参与。如在公租房开发模式中,如果房地产企业完全用债权方式融资,将明显提高企业账面资产负债率,降低其资信等级,减弱在其他业务上的融资能力和规模。而按照目前的制度安排,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如遇到不顺利的情况,也没有任何退出渠道或救济机制。当房地产企业完成建设,地方政府回购时也面临资金难题。公租房REITs 资金用途主要有两种:一是对承担公租房BT及 BOT 项目建设机构发放贷款;二是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为政府回购提供资金支持。REITs通过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随时在市场上交易,提高了公租房项目的流动性,为公租房提供中长期资金来源,化解其投资回报周期长的难题。
2.规模匹配:满足公租房建设的资金缺口。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建设1280万套公租房,资金需求达1.5万亿。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地方政府缺乏持续供给公租房的能力和动力,现阶段更面临着财政资金约束下建设资金筹集及后期本息偿付的资金压力问题,因而地方财政在公租房投资方面严重短缺,地方政府融资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尽管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企业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但成本高、风险大且不稳定。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质量和速度的要求,地方政府需要尝试拓宽融资渠道,弥补公共部门资金不足。REITs作为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提供持续资金支持,既可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又为银行体系解压,解决公租房长期、大规模的资金缺口。
3.风险匹配: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以间接融资为主,融资渠道单一。据统计,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中,约有70%来源于银行贷款,造成金融风险集中、融资效率低下。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ITs连接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拓宽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及增强资金的流动性,降低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有助于分散与降低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安全。
(二)资金供给方——增加投资渠道
作为资金供给方,投资者面对疲软的股市和尚欠发达的债市,寻找资金出路是首要考虑的问题。首先,储蓄存款存量巨大。2011 年底居民储蓄存款达35万亿,REITs具有门槛低、分红比例高、流动性强等优势,为中小投资者间接投资房地产提供良好的途径。房地产投资属于大额投资,中小投资者受资金限制,没有机会参与。REITs将集合的资金投资于公租房,将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持续、稳定的租金用于分配红利,让中小投资者通过 REITs这一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业。投资者可以通过披露的运营信息,分析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在红利分派方面,只会在个人层面征税,在公司层面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可以获得较多的红利。如果能够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这些优势会吸引中小投资者的充分参与,将扩大我国房地产财富的社会占有基础,有深远的社会意义。〔1〕其次,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银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经过多年的发展,已颇具规模和实力,投资需求旺盛。公租房收益稳定,较易受到社会资金中尤其是基金、险资等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另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也为投资于REIT创造了条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不断发展壮大。2011 年,全国各主要债券市场合计发债总量(不含央行票据)为6.4万亿元,股票总市值全球排名第三,公司信用类债券余额也位居世界第三,债券市场托管量达到23万亿元。经过多年努力,覆盖股权和债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已经初步形成,市场功能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拓宽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市场秩序趋于规范。
(三)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提高公租房的供给效率
2011年,我国的城镇化率为51.3%,官方预计2030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将达到65%,将有4亿的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每年平均至少有2000万农村人口变为城市人口。这会产生大量的住房需求。同时,城镇户籍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只有约33%。这意味着有13.6%即1.28亿生活在城镇里的人没有真正城市化,没有获得市民应有的公共服务,也没有获得相应的住房保障。在目前的房价水平下,这些群体不具备商品房购买力,只能求助于保障房。在我国快速推进城市化的进程中,这些长期稳定的需求,能够为REITs带来稳定的现金流。
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结构性矛盾,市场潜在需求与有效供给不匹配,造成房价过度上涨,不仅威胁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运行。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对公租房的需求不断增长,将REITs引入到公租房建设,可以为在更长的时间内融入更多的建设资金,将加快公租房的建设速度,将加快保障房建设的步伐,实现保障房和商品房双轨运行,减轻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另外,REITs 将会有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和监管制度,资产管理人必须定期披露运营信息,REITs 的经营情况要受内部监督及外部审计、政府部门的监督,透明度高,有利于提高公租房的效率和透明度。
(四)外部环境——管理层的支持
2008 年12 月,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其中第五条明确:创新融资方式,通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REITs打开了政策通道。随后的“金融国30条”提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2009年下半年,央行召集成立REITs试点协调小组,成员主要有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2009 年11月,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REITs试点城市。天津的操作模式是将天房集团保障性住房的物业资产打包抵押给信托公司,设计金融产品后在银行间市场流通。此方案经由人民银行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上海由张江集团、金桥集团、外高桥集团、陆家嘴集团试点为保障房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北京试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支持保障房,首批试点项目或将落户朝阳区的部分公租房项目。〔2〕2010年5月,央行出台《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3〕6 月,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 “探索运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为公租房通过 REITs 进行运作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
二、公租房REITs 项目的盈利能力分析
REITs 产品虽然风险较小、收益稳定,但风险始终是高于银行存款和国债的。通常情况下,要按照10年期国债再上浮150~200个基点,作为REITS投资人的回报率。REITs产品每年还需要按资产净值的1%以上向信托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管理费。因此,只有达到一定的收益率,才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
公租房REITs 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三项:一是租户所缴纳的租金。二是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的租金收入,三是政府给予的各项税收减免。同时,公租房所使用的地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商涉及的印花税以及租金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一)公租房项目的建设成本
根据统计年鉴,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竣工房屋造价为2228元/ m2。综合考虑公租房的税费减免,〔4〕将建设成本定为全国商品房平均造价的70%,考虑通胀因素,成本每年上涨4%。
(二)租金收入水平
目前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多在当地市场租金水平的六到八成,因而假设公租房的租金水平为市场租金水平的70%。易居报告研究显示,2000-2009年我国房产复合租金回报只有5.05%。〔5〕考虑到2009年以来的房价再次上涨,本文将市场租金率设为 4%。
(三)计算公租房项目的内部报酬率
内部报酬率法是目前项目投资决策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内部报酬率是使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的贴现率,根据贴现率对投资项目每年净现金流量进行贴现,未来收益总现值正好等于该项目原始投资额时,此时的贴现率即为内部报酬率。它实际上反映了投资项目的真实报酬。
∑nt=0COFt(1+k)t=∑nt=0CIFt(1+k)n-t(1+IRR)n
式中,IRR 为内部报酬率;COF为现金流出,t为年份;CIF为现金流入,代表租金;k为资本成本率,表示为银行的利率;n为投资寿命。〔6〕利用此公式,计算出不同地区房价所对应的内部报酬率。
目前中国30年期续发国债收益率4.53%, 10年期企业债收益率为5.2%—7.2%。而公租房以REITs融资,每年向公司缴纳的1%以上的管理费,因此,从理论上讲,目前房价在全国均价以上的地区具备相应的盈利能力。
三、运行模式
(一)设立机制
1.组织形式——契约型REITs。
按组织形式分,REITs可以分为契约型和公司型。契约型是指由发起人、保管机构、投资者以设立信托的方式,通过契约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成立的REITs,公司型是指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房地产,投资者每年享受公司的分红。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和金融环境情形来看,选择契约型比较合适。
表2 契约型与公司型的比较
因素契约型REITs公司型REITs
法律环境有《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做依据,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并且可借鉴现行成熟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运作模式。我国目前还没有引入美国和日本的投资公司制度,设立公司型 REITs的立法成本、制度设计难度与经济成本都较高。
金融环境具有所有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信托财产具有其独立性,基金收益较有保障,设立也较为简单易行。公司管理和房地产项目管理混杂容易出现潜在的利润冲突。
2.资金投向——权益型REITs。
按照资金的投向,REITs有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其中权益型直接拥有所投资的房地产产权,以租金收入和出售房地产获得的资本利得为收入来源。这与公租房依赖租金收入的特点一致。该种REITs受利率的影响较小,可以更好地规避利率风险,〔7〕有利于吸引稳健投资者的积极投入。在目前保障房建设任务重、资金需求大的背景下,权益型是合理的选择。
3.交易方式——封闭型。
封闭型REITs 发行规模固定,投资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成立后不再进行资金的募集。开放型REITs的发行规模不固定,投资者可随时进行购买和赎回,这就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以及证券市场的波动影响,由于其部分变现需求需要多次对现存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价,评估成本高且难度较大。作为一种长期投资,公租房投资估价具有系统性,不可能随时变动,采用封闭型可以较好的规避外部环境的负面影响,保证基金的相对稳定,鼓励并满足了投资者追求长期稳定收益的需求。
4.发行方式——公募与私募相结合。
以公募方式发行的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分类监管、信息披露要求、资产第三方托管制度等相关监管措施都已提上议事日程,部分措施已经进入了正式的立法程序。〔8〕因而可以通过定向募集方式优先引入结构投资者,辅之以一定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二)运作方式
在运作中,政府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持有公租房项目,该机构作为发起人,将项目交给受托机构,受托机构向社会发行信托投资计划,筹资资金。投资人与受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并将租金收入及政府的租金补贴交给基金托管机构(银行)进行管理。受托机构委托独立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公租房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将出租收入作为信托单位的利息收入,按时分配给投资者。为提高项目收益率,可以将公租房配套的商业设施一起打包计算租金出租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将受到政府的监督并对政府负责(参见下图)。
图1 REITs运作方式
四、REITs运用于我国公租房的政策完善
(一)完善针对REITs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在我国推行REITs,只有《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可以参考,没有专门针对REITs的法律法规。为保证REITs的规范发展,应该出台相应的专项法律,为 REITs 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是在完善当前《公司法》、《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的基础上出台有关REITs的法律法规,对REITs 的组织结构、设立条件、经营运作、税收制度、产权转移或变更登记等进行规定。二是规范配套管理措施。规定REITs 的发起设立、组织结构、交易流程和收入分配等事项,明确房地产信托投资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准入资格。三是明确分红比例。在扣除管理公司及受托人的运营管理费用后,收益应当全部分配给投资者,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二)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要进一步明确
REITs的优势之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国际上通行惯例是免征受托机构的营业税,无资本利得税,给予投资者税收优惠。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获得租金收入应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然后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分红后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现双重征税。公租房REITs的目的是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具有住房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我国应健全相关的税收体系,明确与REITs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首先是参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相关税收政策,避免 REITs 出现重复征税,如在发行、交易以及分红派息中如何征税,对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基金公司等如何征税。其次可参照国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明确公租房 REITs 产品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在REITs存续期间,免征租金收入相关的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等流转税。
(三)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通过法定的登记或公示程序,对信托法律关系所指向的信托财产予以确认。按照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信托财产需要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将不产生效力。2010年征求意见的《银行间市场房地产信托受益券发行管理办法》中也提出,被委托的地产物业应当已经投入使用,具有稳定现金流,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信托登记。因此,公租房REITs项目作为信托财产应该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信托登记,而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仅为原则性的表述,没有具体规定信托登记的主管部门或受理机构,以及如何办理信托登记,造成信托登记在实践中面临 “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难题。目前,不同财产主管机关对于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登记的理解程度、执行效果千差万别,甚至存在明显的法律隐患。由于没有法定的登记程序对信托财产进行确认,致使汇集在信托财产上的当事人的利益很难有效保障,信托所具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财产管理等功能没有发挥,信托金融创新遭遇阻碍。在实践中,各信托公司采取了一些变通措施,但都具有明显的有限性与阶段性,一些措施甚至本身的没有合法性不足,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为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四)土地支持政策要进一步明晰
从前文分析来看,土地供应方式对提高公租房REITs项目的收益率至关重要。在公租房的供地方面,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如果能以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方式供应公共租赁房用地,大幅度降低出让用地成本,那么将显著提高REITs项目的收益率。
为保证REITs 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建议先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住房建设部等政府牵头制定关于公租房REITs 试点的指导意见,制定规范 REITs 市场操作的法规和指导方针,对符合条件的 REITs 产品在银行间债市进行交易试点,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同时,在银行间债市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探索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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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忠富,何伟明.REIT在我国廉租房工程中应用研究〔J〕.工程管理学报,2011,(2).
一、引言
发现有效的、合理的利率期限结构一直是中国金融学界孜孜以求的研究课题。中国利率期限结构曲线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国债和同业拆借利率为样本,用即期利率模型和动态利率模型研究利率期限结构,例如范龙振构建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价格隐含的利率期限结构的连续时间两因子Vasicek利率模型[1];朱世武和陈健恒运用多项式样条法和Nelson-Siegel模型对我国交易所国债利率期限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2];谢赤、吴雄伟基于国内市场数据对具有状态变量的HJM模型、Vasicek和CIR模型进行了实证分析[3];郑振龙、林海利用McCulloch样条函数和息票剥离法对我国市场利率期限结构进行了静态估计,构造出中国真正的市场利率期限结构[4]。这些研究成果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研究几乎都是用国外已有的模型直接运用到国内的原始交易数据,存在以下的不足之处:首先,大部分以交易所国债价格为样本的研究,并没有考虑到交易所国债品种少、交易不活跃的事实;其次,以银行间国债价格为样本的研究,虽然包含了较多的国债样本,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哪些样本点是真实有效的交易;第三,以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为样本的短期利率建模研究并没有考虑到同业拆借采取的是寻价机制,样本点并不能反映实际的成交价格;最后,这些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询并解释中国基准利率期限的形状和特征,并没有讨论在需要用每日样本更新模型参数的情况下,模型的有效性。本文将利用品种相对较多、交易相对较活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无风险债券来构建收益率曲线。
我们知道,相对而言,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对完善和发达,最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利率市场改革进程的稳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逐步规范和成熟,这将有助于形成有效的市场利率曲线,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产品定价方面提供必要参考。银行间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市场的利率基准。但我们也应当注意到目前银行间市场的国债品种结构不健全,收益率的市场化决定程度还不够高,给商业银行构造合理的市场利率曲线带来较大的困难。
为了弥补国债品种不够多的缺点,我们可以将考虑与国债具有相同信用等级的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国债一起构造零收益率曲线。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央票及政策性金融债尽管和国债具有相同的信用等级,但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按照我国当前证券的税收政策,投资者在投资这三种债券时会享受不同的税收待遇。我们注意到,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机构投资者免征国债利息收入所得税,而对从央票及政策性金融债所得到的利息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前税率是33%;对机构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卖债券所得价差收入按《财政部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号)文件规定,即金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进行核算。2001年上半年,国务院决定将金融企业8%的营业税税率分三年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降至5%。
当然,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方政府对投资者还会依据各地经济金融发展战略的需要灵活地制定各自的税收政策,如深圳地区对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为18%,而营业收入税大约为5?保担ァ?
显然,是否存在税收效应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构建收益率曲线都是至关重要的。这里,税收效应是指由于税收待遇而将显著影响市场参与者对这些债券的定价。
在国外,研究人员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对政府债券定价中是否存在税收效应做了大量的研究。Schaefer[5],Ronn[6],Dermody和Rockafellar[7]采纳了线性规划的方法研究了给定税率下投资者的最优投资组合。Jordan[8],Litzenberger和Rolfo[9]应用非线性回归的方法估计了给定税率下的利率期限结构,然后在不同税率情形下根据判别函数探寻税收效应的存在。Kamara[10]着重讨论了在除了税收待遇存在差异而其他方面完全一样的债券中是否存在税收效应,这些债券比如是具有相同期限的票据(notes)和央票(bills)。这些研究表明,在给政府债券相对定价过程中存在税收效应迹象。
本文将讨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是否存在税收效应。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我们将分两种情况进行对比:无税收影响情形和自由税率参数情形。本文的自由税率参数情形是指不同地方、不同市场参与者由于税收差别待遇对债券有不同的定价,它使收益率曲线仿佛受潜在的、隐形的某种税率待遇影响一样,是市场参与者享受到税率的加权平均税率,也就是所谓的隐含税率。与其他研究不同的是,本文不仅采用了扩充了的更为广泛的银行间无风险债券数据作为研究对象,而且同时采用一段时间的样本数据来首先分析模型整体的拟合优度,在此基础上再验证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存在税收效应。
?┆┥桃稻?济与管理??2008年?┆┑冢蛊讵┝跸?曙,郑振龙:银行间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税收效应实证研究
二、实证分析
(一)模型与方法
我们将采用静态利率期限结构模型Svensson模型[11]。在Svensson模型下,即期利率的表达形式为:
??R(0,θ)=β??0+β??11-exp(-θτ??1)θτ??1+β??21-exp(-θτ??1)θτ??1-exp(-θτ??1)+β??31-exp(-θτ??2)θτ??2-exp(-θτ??2??)(1)
得到了即期利率的表达形式后,可以求得贴现因子??D(t,t+θ)??=exp??(-θ•R(t,θ??))。整个目标函数的最小化决策就是确定参数τ??1,τ??2,β??0,β??1,β??2和β??3。
参数估计的目标就是使得样本债券的实际价格与理论价格的误差最小。样本债券的理论价格是通过利率期限结构确定的,即
??P???唱?i=∑iCF??i??t•D(t,t+θ;Φ)??(2)
上式中,??P???唱?i表示债券i??的理论价格,??CF??i??t??表示债券??i??所包含的在未来时间??t??发生的现金流,??D(t,t+θ;Φ)??表示与时间??t??对应的贴现函数值,??Ф??表示贴现函数的参数向量(或矩阵)。
对于无风险固定支付债券,估计贴现因子的无税收调整的方程式可表示为:
??P??i=∑tCF??i??t•D(t,t+θ;Φ)+ε??i??(3)
这里,??P??i??是债券实际全价。
根据要求,参数向量(矩阵)Ф应满足使样本债券的定价误差(理论价和实际价格的差别)最小。若以样本债券得的总定价方差作为目标函数,Ф应满足使下式成立:min??∑ni=1ω??2??i(P???唱?i-P??i)??2??(4)这里??n??为样本债券容量,???│鬲?i是??权重系数,它用来修正样本的异方差特征,避免收益率曲线在远端出现“过度拟合”的情况。通常以修正久期的倒数来计算??ω??i??,在Bolder和Streliski的论文中,设定了如下的权重系数[12]:??ω??i=1/Dur????Mi∑1/Dur????Mi??(5)其原理是给与长期债较低的权重从而允许其定价误差较大,Vasicek和Fong也使用了类似的办法,但相对略微复杂[13]。因此,经久期加权的目标函数基本上可以解决样本异方差的问题。
(二)样本选择与模型评估标准
样本数据来源于银行间债券交易数据,时间跨度为2006年12月12日-2007年5月11日。共保留国债、央票和国开债三类品种,并经过交易员确认后得到最终样本。根据Svensson模型得到即期利率的表达形式后,可以求得贴现因子,进而得到债券的理论价格。因为国开债和央行票据属于要纳税的金融债券,与国债的免税情况不一致,因此需要对国开债和央行票据样本分两种情况进行如下税收调整(对于附息票债券,??C表示息票支付,H表示应计利息,τ表示利息税,τ??G表示资本利得税,q表示报价,M??表示剩余支付期数):
1.溢价债券(q>100)
q-100表示资本损失,τ(q-100)表示因资本损失而得到的获利(被当作利息收入纳税,并且平均分摊到各支付期)。那么,税后现金流分布为:
??第一次:C-τ(C-H)+τ(q-100)M;
第二次到M-1次:C(1-τ)+τ(q-100)M;
最后一次:C(1-τ)+100+τ(q-100)M??
2.折价债券(q
第一次:C-τ(C-H)
第二次到M-1次:C(1-τ)
最后一次:C(1-τ)+100-τ??G(100-q)
为了比较是否存在税收效应,我们这里定义和采用三种判断准则来衡量模型的表现能力:
1.判定系数:??R??2=1-∑ni=1(P??i-P???唱?i)??2n-k∑ni=1(P??i-P)??2n-1??,其中??P??为市场价格的平均数,??n??是当天用以估计模型参数的债券数目,??k??表述模型待估计的参数个数。可以看到,判定系数可以作为模型优劣的定量判断准则,其值越大,表示模型之拟合能力越强。
2.均方根相对误差:??RMSRE=1n∑ni=1(P??i-P???唱?iP??i)??2×100%,它是一个相对量的误差评估准则。
3.均方根误差:RMSE=1n∑ni=1(P??i-P???唱?i)??2,??为一绝对量的误差评估标准。
(三)实证结果
首先假设税收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没有影响,即τ=0,τ??G=0。得到Svensson模型的判定系数、均方根相对误差、均方根误差统计性质如表1所示。
表1无税收影响时Svensson模型在样本期内
拟合效果与表现能力分析
判定系数均方根误差百分比均方根误差平均值0??92430??00550??5609标准差0??06970??00220??2242最大值0??99820??01251??2818最小值0??63794??1916e-0040??0412
表2考虑税收影响后Svensson模型在样
本期内拟合效果与表现能力分析
判定系数平均方根误差百分比平均方根误关平均值0??95860??00350??3565标准差0??06020??00230??2324最大值0??99980??01161??0838最小值0??71339??3265e-0110??3483e-009其次,在考虑税收影响下,我们得到Svensson模型的判定系数、均方根相对误差、均方根误差统计性质如表2。
对比表1与表2,我们可以发现Svensson模型在考虑了税收的影响后从判定系数、均方根相对误差、均方根误差三个方面都比假设无税收影响的情形有更好的模型拟合表现能力。
从已有的研究来看,均方根相对误差是检验是否存在税收效应的工具之一[9]。从表1与表2的结果来看,均方根相对误差很好地衡量了考虑税收与否模型的拟合能力。
为了更进一步地揭示我国债券市场也存在较显著的税收效应,这里,我们采用其他手段来检验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存在税收效应。
一般地,人们认为债券的一些特征,比如票息、剩余期限(timetomaturity)以及债券是否溢价等和税收紧密相联。因此,为检验是否存在税收效应,可以用债券价格方程(3)的估计残差对这些变量作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14]。在该普通最小二乘法回归中,我们亦拟用债龄(age)作为自变量。这是因为一些研究表明,债券的年龄可以作为债券流动性程度的变量,对债券的定价非常重要[10,15]。结果参见表3。表3债券市价与理论价偏差影响因素分析
常数票息剩余期限债龄哑变量R??2无税收情形-0.0166
(-2.46)-0.1335
(-23.17)0.0478
(14.19)0.0407
(6.88)0.2657
(12.31)0.1961自由税收
参数情形-0.0410
(-7.85)-0.0134
(-3.26)0.0048
(2.26)0.0040
(2.09)0.0774
(5.46)0.0138
表3是上述最小二乘法的回归结果。因变量是债券的实际价格和理论估计价格的残差,自变量是票息、剩余期限(timetomaturity)、哑变量(若债券是溢价债券则哑变量取值1)以及债龄。圆括号中数值是相应的变量回归系数的t-统计量。
从上表中第二行,即无税收情形,可以看到票息、剩余期限、哑变量的系数比固定税收参数情形以及自由税收参数情形都大,而这些自变量都是税收的变量集,说明债券实际价格与债券的理论价格之间的偏差与这些变量更加紧密相关。也就是说,债券实际价格与债券的理论价格之间的这种偏差可能源于与税收相关的因素。
当然,上面的分析还是半定性的。最有说服力的方法和工具就是可决系数??R??2??。从上表的第7列,我们可以看到,当采用自由税收参数时,税收的变量集对债券价格的误差具有较小的解释力度;不考虑无税收时,税收的变量集对债券价格的误差具有较大的解释力度。这与前面的分析具有较一致的解释。
此外,从上表的第7列,我们还可以看到,自由税收参数下,税收的变量集对债券价格的误差的解释力度远小于无税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