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8 15: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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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量上看,中国的流动性压力的确巨大。1.8万亿美元外汇储备和高达18%的货币增速,让人轻松不起来。但是请大家永远不要忘了中国经济的特殊性,那是一个比美国经济复杂得多的结构--所谓二元经济。简单说,就是我们常讲的体制内和体制外。从体制外看,或者说从市场流动性看,我们大多数的私人部门的企业恰恰是缺钱的,企业发展的融资需求在现有高度垄断的金融体系内根本得不到满足;我们的居民部门也是缺钱,收入增长受到通胀挤压而减速,企业不好了、股市在持续下跌、财富在缩水。
那么多钱到底都到哪里去了?你只要看看体制内那些活动就明白了,如火如荼的土地拍卖、庞大的各级政府开支、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那些垄断部门企业缺钱吗?中石油、太保等大型国企一次性就从市场上拿走数百亿、上千亿,这些钱大多趴在企业的账上,没有多少具体的对应项目,资金边际效率极低。此外还有一块,那就是有海外背景的,有外资来源的企业,包括热钱。这些都不是货币政策所能左右的。
直接讲吧,央行加了十几次准备金,加六七次息、发了好几千亿的定向票据,把经济体中最需要钱的部门的流动性都收走了,但对体制内部门却无能为力。一个直接的后果必然是,更加严重的经济资源错配,整个社会的财富分配更加向着政府(包括垄断部门)、向着外资倾斜。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垄断部门的生产率是最低的,吸收要素成本上涨能力也最差,一旦遇到成本涨价压力之后,就倾向于外移,基础的能源、原材料行业的垄断放大了整个经济体通胀的压力。这些部门对货币政策不敏感,意味着它们能够更容易、更大份额地占有信贷资源。
而真正抵御通货膨胀压力的能力最强的制造业部门,却承受最严厉的信贷紧缩,盈利下降的实质是企业生产率下降,是整个经济体抵御通胀能力下降。当内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信贷紧缩下纷纷凋敝,事实上也就给蜂拥而至的外资廉价收购中国企业和国内资源提供更大的机会。从这个角度讲,中国的宏观调控不能再把央行推到最前沿了,应该强烈呼吁要为央行的职责松绑,不能让央行为中国的通胀负责,更准确地讲,它也负不了这个责。过多、过于频繁的货币政策操作不仅作用有限,而且滋生的副作用已经严重损害到了整个经济体的效率,伤害到整个经济体“扛”住通胀的能力。
坦率地讲,现阶段中国的宏观调控的核心就是让发改委这个微观经济的管理人管好体制内的事,因为发改委本身就是管理政府及政府相关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体制内的流动性,它管不住谁也管不了。尽管这是一种市场化倒退,但鉴于中国经济特殊的体制结构,确也别无选择,这也给中国一个重要的启示,那就是必须加快体制改革和经济转型的步伐。
很显然,握着中国体制外经济成分命脉的中央银行,其定位就不该是“一刀切”的总量紧缩,而应该是优化资源配置,为当下严厉的信贷管制松绑,积极支持私人部门企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产业转型,通过生产率的提高消化成本上升的压力,而不是外移导致通胀的扩散。同时,必须稳定汇率的预期,从源头上遏制热钱的流入,不能让境外资本进一步挤压国内企业的发展空间。
(一)海伦县小额信贷额度低
海伦县农户小额信贷额度一般在3000元至5万元,最多数额不超过十万元,这些资金虽然能够农户购买种子、化肥,但无法充足的满足农户购买农机具以及开展规模经济的需要。随着近些年海伦县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部分农户开始从事加工、养殖、经商等活动,农业生产向多元化不断发展,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而海伦县现有的农户小额信贷额度无法满足农户的需要。
(二)海伦县小额信贷期限短
海伦县农户小额信贷还款期限大多为10-12个月,最长期限为3年,这种还贷时间对种植业和养殖业农户来说都较为紧张。海伦县位于绥化市北部地区,粮食作物一年一熟,十个月的还款期限使得种植业农户资金周转紧张,很可能无法还款或延期还款。以海伦县奶牛养殖为例,一头小牛出生后从吃奶到断奶要3个月,从断奶到配种要14个月,配种后9个月才能产犊出奶,也就是说一头奶牛自出生到挤奶要经过两年多的时间,倘若银行将资金借给农户用来养牛,那么至少两年才会收回资金。依照目前海伦县小额信贷的还贷时间看,农户信贷期限较短,不能满足所有农户生产的实际需要。
(三)海伦县小额信贷服务质量不高
从整体水平来看,海伦县的小额信贷机构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单薄,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农户小额信贷除了手续复杂、审批时间长外,个别信用社还存在违规操作现象,极大损伤了农户贷款的积极性。第二,小额信贷产品较为单一。海伦县农户小额信贷的品种仍旧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其他金融产品较少,无法满足农户教育、医疗、买车等多元化的需要。第三,由于海伦县农户小额信贷供需不平衡,助长了金额机构的寻租行为。如农户贷款需给信贷款员送礼,并且出现非自愿缴纳会费、提前扣息、故意罚息现象。
(四)海伦县农户小额信贷高
风险性海伦县农户小额信贷的高风险性来源于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操作风险是指部分金融机构人员在核实农户信贷还款能力时,疏于实地调查,直接去公安局或房产交易所抄写农户信息,走形式主义,无形中加大了农户小额信贷的风险性。管理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后,对农户贷款用途缺乏核实,对农户转贷现象无法察觉,暗箱操作现象频繁。外部风险是农业弱质性决定的,农民靠天吃饭,自然灾害会降低农户的还款能力,无形中加大了信贷的风险。此外农户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农户盲目跟风种植,造成农产品无法实现价值最大化,影响了农户收入,也加大了农户小额信贷还贷风险。
二、完善海伦县农户小额信贷发展的对策
(一)适当增加农户小额信贷的金额和期限
随着海伦县三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以及科技兴农战略的发展,海伦县农户开始了种植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比如从事养殖业或者开办小企业等,对这部分农户来说资金需求量较大,使用期限较长,一年的还贷期限对他们来说太短,并且贷款金额较低。因此海伦县应适当增加小额信贷的资金额度,并延长小额信贷的贷款期限。农、林、牧、渔、加工等项目采取不同的贷款金额和期限。同时不再把农户是否按时还贷作为唯一的信用评测指标,如农户意外遭受自然灾害无法按时还贷,建议免除处罚,并降低或免除贷款利息。
(二)提高海伦县小额信贷服务质量提高
海伦县小额信贷服务质量,首先应加强海伦县金融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小额信贷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我国应积极鼓励扶贫基金会等非政府金融机构发展,拓展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机构体系。其次,提高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科学文化素质,加强其爱岗敬业,为人民服务意识。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并采取监督和举报机制。再次,增加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海伦县农户对于资金的需要不单纯局限在农业生产的投资,婚、丧、嫁、娶、购买住房、购置车辆、旅游消费等都需要强大的资金为支持,因此金融机构应适当增加贷款种类,发展多元化的服务平台。
(三)建立信贷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海伦县金融机构在发展农户小额信贷过程中,应将贷款的回收与信贷员的工资、绩效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有利于端正信贷员的工作态度,一定程度上降低信贷员的。同时,海伦县小额信贷机构应积极加强信贷工作人员的约束管理,对那些贷款前对农户相关家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调查不仔细的员工或违约发放贷款、贷款后不及时跟踪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厉批判和通报,金融机构严格实行监督制度,有效的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跟踪三权分离,降低农户逾期还款的风险。
(四)海伦县农户小额信贷应
(一)农村小额信贷存在的违约风险
从农业生产上来看,黑龙江省和西部及南方的其他省份相比有所不同。黑龙江地区农作物生长周期较长,属于一年一熟,耕作周期平均达到8个月,跨越近三个季度,因而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2013年黑龙江流域由于自然原因发生洪涝灾害,黑龙江省嘉荫县农田受灾面积近65.22万亩,过水面积达60多万亩,水毁袋栽木耳近2000万袋,经济损失总计约为3.7亿元。在这次洪水中,嘉荫县全县9个乡镇、73个行政村均不同程度受损,给农户和嘉荫县农业生产带来了很大程度的损失,这也直接影响到小额信贷资金能否按时偿还。另外,黑龙江地区平原广泛,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较高,规模也较大,对资金的需求相对也更多。这些客观条件的不同就决定了黑龙江农村小额信贷的发放额度相对较大、贷款期限相对较长,而由此带来的违约风险也相对突出。
(二)缺乏稳定且多样性的资金来源
从信贷资金来源上看,一部分是农信社自身所吸收的存款,另一部分是通过向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信用社吸收存款的能力十分有限,而财政性存款、社会保险性存款并不存放在信用社,因此靠其自身吸收存款来获得信贷资金来源非常困难。因此,信用社信贷资金相当一部分是通过向人民银行再贷款实现的。这样的结果就是信用社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中受到了较大的限制,面对农户对小额信贷庞大的需求量,可能出现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使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陷入瓶颈。
(三)贷款利率较低
利润空间较小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小额信贷业务的盈利能力和水平决定其财务能否可持续发展,因而直接决定农信社自身能否可持续发展。农信社必须根据实际的风险成本和盈利空间制定贷款利率,使其能够反映实际的信贷资金需求。目前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利率普遍偏低,难以覆盖其资金成本和相关的操作成本,要想实现盈利基本不可能。农信社小额贷款的成本相对于其他常规贷款而言本来就较高,加之小额信贷的违约风险相对也较大,所以如果利率不能真实地反映市场供需状况,没有足够的盈利空间,那么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必然不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现有的资料和经验显示,低利率还有可能加大农户的违约风险,导致信贷资金流向非农领域,降低资金使用效率等。
(四)与商业银行相比
业务约束性较强农信社有别于商业银行,因此在业务的开展和办理上与商业银行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中间业务上。这样农信社的利润来源相对就会受限,对小额信贷不能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这直接影响其在小额信贷业务上的竞争力。另外,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并没有针对农村信用社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条文、规章制定及各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的具体实际制定的章程,这些条文、章程,法律效力低,约束能力差,不利于农信社的经营管理。
二、推动农信社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推广农业保险
使之与农村小额信贷协同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要发挥优势,推动完善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通常是指以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农村小额信贷为载体的,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进而有效转移投保人因意外、疾病、残疾、身故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所导致的丧失还款能力,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的保险。农户违约还款的原因很多,而无论是自身原因还是自然原因,如果有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作为保障的话,不仅会补偿农民相应的损失,也会减少信用社的资金损失,从而降低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提高小额信贷回收率。这无疑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是有利的。
(二)开发多种渠道
增加信贷资金来源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需要充足的资金供给作为保障,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供给机制。从农信社自身来看,可以通过加强自身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提高结算效率,创新服务项目和种类,提高服务的质量。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提高其吸收闲散资金的能力,增加信贷资金的供给,而且可以切实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从外部资金融通环境来看,可以建立农信社间的资金拆借系统,调剂相互间的资金余缺,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并可以付出一些合理的成本,以此提高农信社的经营能力和组织资金能力;从人民银行方面看,可以在必要时适度增加对农信社的再贷款力度和额度,及时为小额信贷提供资金的补充,减少因信贷资金缺乏带来的障碍。
(三)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
农信社小额信贷业务本身也是一种投资,并且实际操作中也会产生人力成本、运营成本。然而相对偏低的利率可能降低资金的利用效率,使资金流向相对利率较高的银行,最终流出农村金融体系,不能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在农信社小额信贷利率的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因素、成本因素、盈利能力、期限长短、资金用途、农户的心理承受水平等,实现利率的差别化与个性化。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农信社的利率也应该充分反映市场状况,建立多层次的利率体系,实现差别化和浮动化的利率管理,在服务农户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小额信贷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进度
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主要是粮油业务和棉花业务两大类。一类是粮油类商业性贷款,主要包括:粮油流转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贷款,粮食合同收购贷款,种用大豆贷款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等。再就是棉花商业性贷款,主要包括:商品棉贷款、棉花良种贷款、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及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四大类。
流转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农发行开户,自主从事粮食(含油脂)收购、调销、进口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其具体用途分别是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以及粮食副产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以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用途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收购贷款和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或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且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的生产、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
粮食加工企业贷款对象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包括粮食系统的加工企业和其他所有形式的用粮企业。具体用途分为:解决借款人直接收购粮食和从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的流动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与加工转化粮食相关的其他原材料、费用支出等所必需的其他流动资金需要等等。
二、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并存市场定位问题的认识
首先,是农发行外部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纵观农发行成立之后十年的具体工作实践,我们回过头对它的成长和发展进行重新认识,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农发行建行之初,外部政策环境固定,职责任务清晰,原有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都是明确的。但随着1998年国家粮棉改革政策的出台及不断深化,其业务范围和阶段性职能不断作出应对式调整,原来的职能定位逐渐从模糊不清发展到现在的重新寻找,运行十年之后,好像又回到了原地,不得不对农发行的成长和发展再一次进行审视和探索。应当承认,随着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粮棉改革市场化步伐的明显加快,农发行建行之初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已经有所改变,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比重越来越小,商业性业务的范围和比重不断扩大,外部政策环境的变化,已使农发行这一具有浓重中国特色的政策性银行,不得不面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相对独立又相互兼容的境地,这是改革的必然。
其次,是农发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农发行要实行“三分、两减、一深化”,即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进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经营,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减少行政色彩。其主旨是要求农发行在两类业务并存的前提下按现代银行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国务院对农发行提出的目标任务已非常明确,只有正确面对农发行既存在政策性业务,又存在商业性业务这个客观现实,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在发挥好农发行政策性业务这一社会功能的基础上,毫不含糊地追求商业性业务的自身效益最大化。在积极落实国家政策,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探索和实践在坚持政策性银行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建机制,在发展商业性业务,释放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功能的环境中立规矩,在完成好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和谐发展的统一中营造环境。因此,要确保农发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去适应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共生共存的现状。反过来,两者只有共生共存才能为农发行可持续发展提供条件。农发行延伸信贷支持环节,将粮食收购、存储和加工各环节的资金流转全部置于农发行信贷监管范围内,提高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成效,有利于农发行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的整体服务功能。
三、农发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的意义
在新的改革形式下,农发行在坚定不移地履行好政策性职能,办好政策性贷款业务的同时,适度、审慎地开展商业性信贷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国家粮棉宏观调控。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同政策性贷款一样,都是国家实施粮棉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和手段,只不过二者作用的方式和机制有所不同。随着粮棉油市场的全面放开,粮棉油生产、流通和加工转化已逐步呈现出产业化、集团化经营的发展趋势,越来越多的粮棉油购销企业通过改革、改制和资产重组,从而实现一体化、产业化经营,有的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已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起地方粮、棉、油储备和平衡市场供求的任务,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
此间,随着改革的推进,国家调控粮棉油市场的载体,将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现有棉花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逐步扩展到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和其他粮食营销等企业。农发行通过发放商业性贷款对这些企业及时提供金融服务,为粮、棉、油的生产、流通、加工转化、技术改造以及生产基地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将在稳定粮、棉、油种植面积和产量,稳定粮、棉、油市场,确保国家粮、棉、油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有利于国家“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商业性贷款支持的客户,除了依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粮棉的购销企业外,还包括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这些企业的业务一头牵着粮、棉、油消费市场,一头连着粮、棉、油生产,可以根据粮、棉、油市场需求,引导粮、棉、油作物的种植以及企业的经营规模、经营内容等状况,直接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但由于这些企业的低效、弱质,决定了以利润为主要目标的商业银行不会大量进入,只能由农发行对其提供商业性贷款支持,支持企业延长产业链条和增加附加值,通过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分享生产和加工环节利润,进而提高农民收入,同时,无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服务。
(三)有利于促进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市场的发育和完善。一是通过“扶优限劣”的信贷杠杆优化市场主体。成熟的市场是促进产业良性、健康、长效发展的前提条件,其中,市场主体是关键因素。在打破了对国有流通企业的垄断局面后,通过商业性贷款择优扶持,发挥对市场主体优胜劣汰的筛选作用,促使经营规模较大、竞争能力较强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主体能进一步发展壮大,对促进我国市场发育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农发行商业性贷款对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信贷支持,促进各种所有制成分企业平等享有市场资金配置,有利于粮棉市场主体所有制结构的改善和优化。
二是通过对贷款的风险控制,促进市场形成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农发行对商业性贷款实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管理方式,尤其注重对市场价格风险的控制,使客户更加尊重与关注市场,注重对市场行情与走势的分析,逐步扭转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顾市场价格风险、盲目经营的状况,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作用。
三是通过商业性的市场设施贷款支持,加快市场硬件建设,促进市场体系完善。
四是有利于促进粮、棉、油的产、购、销相互衔接。目前,越来越多的粮食购销企业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加工企业和其他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实行了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其收购资金需求量大、季节性强,农发行给予必要的贷款支持,可及时解决企业购进粮食资金紧缺的问题,有助于粮食加工企业实现规模经营,有效促进产销区结合,减少流通费用,节约交易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四、农发行开办商业性信贷业务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从主观认识上来讲。农发行本身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主体,政策性银行只有承担政策性业务才是它的初衷和本来面目。现在既让它承担政策性业务,又让它承担商业性业务,势必会走向两种可能,要么变得似是而非,要么同化为商业银行。政策性业务追求的是社会效益,商业性业务追求的是银行自身效益,两者既矛盾又对立,很难达到和谐统一。正是因为主观认识上的左右摇摆,造成了具体工作实践的举步艰难。
(二)从基层行目前的具体工作实践看。以夏粮收购为例,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收购、由地方落实利费补贴和价差亏损的地方调控粮收购,贷款政策已非常明确,按计划供应,足额提供贷款;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贷款支持方式,由于是重新拓展业务,贷款政策也比较明确,按风险管理的规定运作,但除此之外的中间一大块商品流转贷款,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说它是政策性,但基层行首先必须考虑市场价格因素带来的贷款风险,对企业也提出明确的防范风险条件,要求办理资金抵押、规定自有资金比例和风险保证金比例及信用等级程度等等,这些都应该是商业性业务的经营要求。说它是商业性业务,又没有完全按经营性贷款的要求来操作,在具体执行中却有许多政策性痕迹,农发行要防止出现空白点,要防止农民卖粮难,担心粮食企业收不上粮,政府有压力、有怨言,害怕农民因卖粮难告状,新闻媒体曝光,农发行既想争取自主发展的空间,又怕触及政策风险挨板子,处于两难境地。在粮棉市场已经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让农发行去承担非市场因素的政策意愿,显然对农发行有失公允。
(三)在处理商业性业务的实际操作方面,农发行与被支持对象在观念上产生错位,难以对接。经调查得知:由于多年来受粮食敞开收购,农发行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即“收多少粮棉、贷多少款”的影响,长期以来给地方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及购销企业产生一种错觉,农发行成了为粮棉企业无条件提供贷款的工具,以至于在粮棉市场、价格、收购全面放开的今天,个别地方政府的市场意识没有完全觉醒,对农民卖粮仍存有大包大揽思想,生怕粮农卖粮难,农民有意见。而对粮食购销企业,则长年处于国家粮食政策保护之中,缺乏自我完善能力及与个体粮食经营者的竞争能力,不能及时树立或难以树立起必要的市场风险意识,以至于农发行在对粮食企业进行商业性贷款支持时,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贷款方式,购销企业一时难以理解和接受,总认为贷款门槛抬得太高,再加上外部环境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农发行在支持收购时往往在不自觉中接受了被告的角色,成为“代人受过”的对象。
(四)受政策环境影响过大,在完成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和谐发展中,没有自己驰骋的空间。从近十年的运行实践得出的感触是:农发行的成长和发展受外部政策环境影响之大,超出所有任何一个行业,既受“三农”政策大的影响,又受粮改政策的具体影响,还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政策的牵制。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商业银行法》在营运中进行自我保护,农发行只能依据国家粮改文件和政府的意愿。从这一层面上讲,农发行的发展权没有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
五、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信贷管理模式。逐步改变原来的政策性银行信贷管理的老模式,真正参与到企业改制及经营当中去,实行既严格、统一,又灵活、全面的信贷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信贷资金的风险防范预警,建立和完善全程参与、堵疏结合、标本兼治的信贷管理机制,将风险关口前移,并不断提高风险防范和调控能力。
(二)探索和建立以效益为导向的资金优化配置机制,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商业性贷款业务,依据各基层行的经营管理、风险防范能力等择优配置,对不良贷款实现“双降”的给予资金倾斜。同时,强化信贷资金与信贷计划的衔接,适度加大资金调控力度,引导资金向高收益、低风险区域和优良信贷业务品种流动,达到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的目的。
(三)加强和完善信贷管理,努力防范新增贷款风险。对潜在风险较大的贷款客户,要果断制定和采取收贷退出措施,有效规避贷款风险。要建立贷后评价制度,定期对已发放的贷款进行检查评价,重点对商业性贷款开展贷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
(四)应明确农发行兼有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任务,并且两者独立存在。这样可以在坚持政策性银行属性不变的情况下,在有必要追求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应当认识到政、商合一混业经营并不是混淆经营,不能把政策性业务按商业性贷款的运作模式来要求,更不能把商业性业务看成是政策性业务,追求政策保护,降低贷款管理标准和风险防范标准。
(五)既然国家粮、棉市场已全面放开,就应当尊重市场规律,让农民、粮棉购销企业、农发行及地方政府完全在市场的机制下来运作,不能人为去干预,更不能因农民不卖粮就发慌,国有粮食企业收不上粮就紧张。对于转轨过程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从深层次分析原因,寻找答案。同时,农发行需要的是学会运用现代银行管理办法,去寻求支持购销企业的有效途径,发挥自主选择贷款对象的权力。
(六)农发行是根据国务院有关组建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改革政策而设立的,但至今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国外的政策性银行,都是以立法为基础,依法进行组建和运营,同时根据环境和需求的变化,通常还及时修订调整有关法律。目前我国的金融立法已基本完善,只有政策性银行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农发行经营活动所依据的国务院文件和章程的有关内容,早已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因此,建议应尽快出台政策性银行法,明确农发行的法律地位,对农发行的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管理体制、运行规则、风险补偿等进行规范,彻底解决农发行主体地位不明确、业务标准模糊、权利与责任不相对应等问题,保护农发行的合法权益,使农发行有法可依、合法运行,进而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本质含义是指在没有或剔除任何补贴的前提下,机构的经营收人能覆盖其成本,保证小额信贷机构各方面包括管理、技术和财务的独立生存和发展,以实现其持续有效为穷人服务的根本目标和宗旨。
我认为,小额信贷实现可持续发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必须在组织上具备可持续性。小额信贷从发展初期,就应该用长远的眼光来考虑,建立合法的专门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作为一项服务于低收入群体的金融活动,需要一个具有独立性和长远目标的组织机构来运作,一个从一开始就没有独立性和长远打算的小额信贷机构是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的小额信贷的。同时,只有得到国家法律制度的许可,小额信贷机构才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进而才能大规模地开展业务活动。
其次,必须在经营收入上具备可持续性。这点对小额信贷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虽然小额信贷是作为一种提供给穷人的金融服务,但是它反映的是一种正常信贷关系。这决定了小额信贷机构不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扶贫机构,它的业务也应该是一种正常的金融业务。尽管小额信贷的发放不以盈利为目的,但也不应低于商业银行平均利率,才能弥补其各项成本,使机构正常经营下去。
再次,拥有一支素质较高的信贷队伍。小额信贷机构面对的是最基层的农村客户,工作压力大,任务重,薪水待遇也比较低,这就对工作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业务熟练,更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献身精神。反之,则会影响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小额信贷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金融机构准入的严格控制。众所周之,在我国只有经过中央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能合法从事各种金融业务。现阶段在农村地区成立和注册新的小额信贷机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从基础上影响着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2.资金来源上受到限制,过于狭窄。由于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取得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资金在来源上就受到严格的限制。我国目前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依靠央行的再贷款支持,二是政府扶贫资金,三是国外和国际组织的资助。央行的再贷款数量非常有限,很难满足小额信贷市场的需求;政府扶贫资金容易受到政府的左右,用途窄;靠国外的捐赠和贷款更是永远不可能发展出可持续性的小额信贷机构。
3.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低利率政策。考虑到广大低收入农户的承受能力,我国政府大规摸推行小额信贷的目标定位于消除贫困。这样,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利率在我国受到严格的限制。该利率往往低于正常商业贷款的市场利率,相反,小额信贷的管理成本和呆坏账处理成本是高于商业银行的,这就造成了低利率和高成本的矛盾缺口,而这个缺口只能由农村信用社承担。长期以来,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难以得到补偿。
4.农村信用社自身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硬件来说,农村信用社处于最基层,设施环境条件差,缺乏良好的办公环境;从软件来说,员工的素质千差万别,任务重,信用社管理水平和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层次都比较低,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管理成本。
三、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1.完善外部环境建设
小额信贷是一项新的金融服务,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来培育。在我国农村主要是由农村信用社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因此必须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使其可以在吸收存款方面合法化。必须加快农信社产权制度改革,使其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成为产权明晰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控风险、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在农村信用社内部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2.使小额信贷利率逐步市场化
我们知道,一个合理的贷款利率能够激励贷款人按时还款又能使信贷机构实现自负盈亏。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成本和贷后管理成本都普遍高于大型商业银行,而且小额信贷在农村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我们可以在充分考虑资金来源成本、贷款管理成本、农民承受能力和农村资金市场需求状况的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利率逐步推进市场化改革。首先,在小额信贷推广初期,实行优惠利率政策,鼓励农民贷款,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小额贷款的积极作用。在成熟之后,小额信贷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之上向上浮动。在小额信贷形式被广大农民接受之后,可以根据农村市场资金需求状况,将小额信贷利率逐步由浮动过渡到市场化。
3.对小额信贷对象进行培训
这里的“培训”既指贷前培训,又指贷后培训。多国的实践证明,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关键所在。农村的市场基础薄弱,农民也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在脱贫致富的道路上,他们会遇到很多问题。首先,在项目的选择上,无法对迅速变化的市场灵敏的做出应对,很可能选择了已经处于衰退阶段的落后技术;其次,对新技术了解渠道狭窄,操作困难。这就需要小额信贷机构对贷款户进行业务培训。首先应为农户提供有前途的项目和技术以供选择,在农户进行生产的过程中,要加以指导,教农户学会如何根据市场的需要来调整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当然,这不是单独由农村信用社的力量能够做到的,还需要各级政府和相关农业科技部门共同努力。通过这样的培训,大大提高贷款的成功率,减少小额信贷的风险,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在国际上取得了比较成功的经验,开始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采取小额信贷这种直接的扶贫方式,对我国的扶贫计划和农村地区的金融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农村小额信贷仍处于很不成熟的初级阶段。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以1979年和1998年为界,中国信贷市场可以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1949-1978年,中国不存在独立的信贷市场;1979-1997年,中国建立起了一个主要由计划手段控制的信贷市场;从1998年起,计划控制逐渐减少,中国的信贷市场开始逐渐向真正的市场转变(易秋霖,2006)。
在中国信贷市场演变的不同阶段,信贷市场具有不同的性质,这种性质上的差别决定了不同阶段的信贷市场具有不同的特征。
1998年之后,对信贷市场的管理向市场化转型。由于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开始重视信贷的风险、信贷的成本与效益、信贷对象的选择,重视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等问题,而过去偏重信贷规模的倾向有了改变。这些问题最终都与金融机构的效益相关联,所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上的原则转变为“以效益为中心”,这一原则与金融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行为原则是一致的。以效益为中心将成为市场化转型过程中金融机构的信贷原则,并影响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贷款的行业流向、贷款的区域流向、贷款的品种设计及贷款的质量和规模等。同时,在信贷市场转型过程中,由于资本市场的形成和融资方式多元化(包括体外循环资金的发展),信贷市场已开始失去社会融资渠道的独占地位。1998年之后信贷市场的特征主要有:
1.在信贷规模扩张的同时,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1998~200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为8.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年均增长率为14.6%,金融机构各项人民币贷款年均增长率为12.7%;而国内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的占比由1998年的19.3%下降到2005年的7.3%。
2.信贷资源向大企业、大项目、垄断行业、大中城市和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集中。
虽然没有全面、确切的数据,但是从大量的调查和统计资料中,可以了解到金融机构对大企业贷款的比例远远高于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中小企业所处产业多数为非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甚至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企业规模小、信用差、抵押资产少、没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因而金融机构更愿意向大企业、大项目、重点行业、垄断行业贷款。
图1显示了1998~2003年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贷款中所占的份额。从图1中可以看出,东部地区占有绝大部分贷款,并且所占比例一直在上升,中部地区所占比例一直在下降,西部地区总体上也是下降的。
由于这四大银行的贷款占全国金融机构全部贷款的50%以上,所以图中所示比例大致上反映了全部金融机构在三大地区的贷款分布情况。
3.贷款期限长期化,个人消费贷款发展迅速。金融机构的中长期贷款1994年占比为19.7%,2005年上升为44.92%,而短期贷款的比重在1994年高达80.3%。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经济发展对于短期和长期贷款的需求都是巨大的,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形成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主要原因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的考虑。因为中长期贷款相对于短期贷款更有利于降低贷款营销成本,并且,在防范风险的要求下,贷款责任风险落实到放贷者个人,而中长期贷款有利于个人规避责任风险。
1999年后,个人消费贷款快速增长,个人消费贷款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额的比例2002年为8.1%,2005年为11.27%。在各项消费贷款中,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绝大部分。2005年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例为94.21%。
4.信贷管理向市场化转型,信贷质量明显提高。由于金融管理当局对不良贷款的定义发生过改变,2004年才有公开的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统计数据,对此之前的不良贷款规模只有一些估计和推算。据有关估计,在2002年以前,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一直较高,大约在25%以上,此后,不良贷款比率下降较快。2005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下降为8.61%u)。
5.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下降,信贷市场呈垄断竞争格局。自四大国有独资银行设立之后,这四大银行就一直占有大部分全国金融机构的贷款份额,在20世纪80年代此比例在80%以上。但是随着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立,信贷市场竞争加剧,四大银行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的比例一直在下降,2000年起降至60%以下,2004年降为57.46%,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占20.79%,中国农业银行占14.53%,中国银行占12.05%,中国建设银行占10.08%。截至2004年末,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为28859.4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5.25%;而2001年末,股份制商业银行总共是10家,贷款余额为全部金融机构的8.53%。2004年末,全部城市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为9045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5.10%,比2001年提高了2.14个百分点。至2005年6月,外资银行贷款余额为3354亿元人民币,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1.69%,比2001年底提高了0.91个百分点。
目前四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所占份额仍然较大,具有垄断的特征,所以尽管中国信贷市场竞争激烈,但还不是完全竞争的市场。造成市场集中度高的主要原因是:1998年前金融非市场化时期信贷资源被集中于四大银行,并且四大银行被要求承担起主要的信贷供给者的角色。1998年之后,随着金融的市场化转型,信贷市场也开始出现竞争,但是由于监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这种竞争主要表现为信贷质量的竞争,并且主要是争夺优质信贷客户,而非主要表现为信贷市场规模与市场份额的竞争,所以原有的以四大银行占据主要份额的市场格局并未很快发生变化。这是中国信贷市场在金融市场化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点:既有垄断又有竞争,垄断是市场份额的垄断,竞争是优质信贷客户的争夺;垄断是过去非市场化金融时期遗留的后果,竞争是市场化转型的结果。
6.资本市场已经形成,贷款替代的趋势显现。自1990年深沪两交易所开市以来,中国证券市场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据中国证监会最新统计资料:至2006年12月,中国A股、B股上市公司共1434家,总市值89403.90亿元,流通市值25003.64亿元,总股本14897.57亿股,流通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约为38%。至2006年底,股票市场总市值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为43%。中国股票市场目前的状况是:市场规模较小。我国股票市场总市值与GDP的比例为43%,而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总市值中还包括不流通部分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
尽管目前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存在着影响其发展的许多问题,但其存在并发展的事实表明信贷市场已不再是中国社会融资的惟一市场,社会融资渠道开始多元化,股票、债券融资部分地替代了信贷市场。1990年企业股票、债券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为3.97%,2006年国内非金融部门贷款、股票、国债和企业债融资的比重为82.0:5.6:6.7:5.7。
目前,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已取得很大进展,在条件成熟时新股发行数量将逐步增大,已上市的企业也会有更多增发股票的机会,企业通过股市融资也会逐渐增加。随着资本市场发展以及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增加,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增加,商业银行贷款总需求会相应下降,尤其会导致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下降,造成商业银行源自贷款的收入与利润出现更大程度的下降。
7.体外循环资金规模逐渐增大,部分替代着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前面我们所说的信贷市场份额主要是指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市场份额。若从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个融资市场看,体外循环资金也在部分地替代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经济的日渐活跃,私营经济日益发展壮大,体外循环资金亦以各种形式发展起来,逐渐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不可忽视的力量。从用途看,体外循环资金一是用于生产流通领域,个体企业、民营工业、商业及服务业、运输业、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从投资启动运转到扩大规模均需大量资金,其中绝大部分为工业生产经营所需。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涉及的是中小民营企业。二是用于生活消费领域,主要为购建住房、婚丧嫁娶、医疗、子女上学、添置大件生活用品等。三是乡镇村级组织用于发放教师、干部工资、吃喝招待、修建道路桥梁等公共支出。四是用于天灾人祸等急需,也有的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从全国情况看,体外循环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前两种用途。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用于生活消费的占比较大,经济发达地区主要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呈现出由消费为主向生产为主转变的趋势。体外循环资金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正规信贷市场,需求方的信贷需求不能从供给方得到满足,于是这些需求者转而求助于体外循环资金,而由于有利可图,所以供给者也愿意提供资金。
由于体外循环资金为非正规金融,具有隐蔽性特点,其实际规模很难确切统计。据有关部门和我们的调查研究,估计至2004年末,体外循环资金当年新增规模约有1.5万亿元以上,约占当年GDP的10.95%、本外币贷款的7.94%。这也是前面所说的,1998年以后,在信贷规模扩张的同时贷款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的原因之一。从体外循环资金的用途和产生的原因看,其资金运用的主体主要是中小民营企业,并不是商业银行竞争的主要对象,因而目前其贷款替代的影响要小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但是,由于民间借贷相对于正规金融具有不需要抵押物,借款的期限与利率灵活,手续简便的优势,因而能够部分地替代一些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或较大项目的贷款。
二、贷款替代与商业银行经营
(一)信贷业务与商业银行的收入
1998以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向市场化转轨,以“效益为中心”成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原则。这一原则将决定今后商业银行的业务选择和战略取向。分析近几年商业银行的收入结构可知,包括中国工商银行等四大商业银行在内的中国主要商业银行的营业总收入中,利息收入占比很高。2004年12家主要商业银行的营业总收入中,利息收入平均占81%,虽然此利息收入并非全为信贷利息收入,还包括债券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但是,贷款利息收入占绝大部分,比如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的贷款利息收入占利息收入的76.96%,而债券利息收入仅占14.9%,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仅占8.14%。2006年上半年,工、中、建、交行这四家已完成股改的原国有商业银行,除中行外,工、建、交行的净利息收入的比重均在90%以上,分别为90.4%、92.1%和90.9%,这其中同样包括债券利息和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但贷款利息仍占绝大部分。因此,信贷市场的发展变化对商业银行经营效益会有重要影响。根据前面对信贷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以及我们近期对中国工商银行部分分行的实地调研和书面调查,我们认为,尽管当前信贷市场的需求总量很大,有效益的信贷市场却有限且竞争激烈。资本市场发展和融资渠道多元化所带来的贷款替代正在成为影响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贷款替代进一步挤压了有效益的信贷市场,使信贷市场特别是优质信贷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
(二)关于贷款替代及其趋势的分析
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融资渠道多元化,使直接融资部分地替代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使原来在我国居于独占地位的信贷市场在社会融资中的地位逐步下降,从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和生存竞争。
1.直接融资的概念及形式。这里所说的直接融资主要是指通过股票、债券、基金等资本市场融资工具进行的融资。贷款替代主要是指直接融资对间接融资的替代。传统上,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划分标准是看融资行为是否通过金融中介,这里的金融中介是指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融资形式的多元化,在许多国家,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融资在全部融资中的比重在下降,通过股票和债券融资的比重在上升。与此同时,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及其构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各类中间业务及为直接融资服务的相关业务迅速发展,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经营向综合性方向发展,一些与新兴业务相适应的专门金融机构迅速成长起来。一般来说,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高于金融市场欠发达国家的该项比重。但是,就各个国家的总体情况来看,在企业融资中间接融资仍然是主要形式(王广谦,2003:第5-6页)。金融,银行-[飞诺网]
2.我国直接融资市场对贷款的替代。
(1)企业债券市场。各种融资方式之间存在替代关系,在实际中,企业会依据所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权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融资方式,于是就形成了企业对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这三种不同融资方式的偏好。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三种方式中,企业债券所占比例最小,即使相对于股市融资,企业债券融资额也较小。原因在于:
(a)在两种融资方式即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之间,企业更愿意选择股权融资,这是因为企业通过股市融资有许多好处:第一,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低股息或零股息回报很普遍,现行制度安排对股权融资者几乎没有任何约束作用,而债权融资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第二,债权融资中的债息是税前扣除,具有“税盾”作用。至今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但地方政府多采用“先征后返”方式退还地方征收的18%,因此上市公司实际税率基本上在15%左右,这样来自“税盾”作用的约束极其微弱。第三,我国股市中上市公司基本上是国有控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异常突出,小股民大量分散而且实力微弱,不可能通过抛售股票对公司产生影响,股民“用脚投票”的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第四,股票市值对经营者的股权收益并没有制衡作用。从融资选择的角度看,股权激励比债权激励更为直接和有效。
(b)在向银行借贷与发行债券之间,企业更倾向于选择发行企业债券。这一点与西方国家的情况不同,西方国家一般是发行债券的成本相对更高,企业愿意选择向银行贷款。现时我国的企业发债成本并不高于银行贷款,同时由于社会信用环境较差,一些企业发债时并没考虑到期还债。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90年代初,一些企业发债后到期不能偿还,引发,使得政府加强了对企业发债的管理。目前对企业发行债券实行审批制,限制较严格。《公司法》第15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所以,其他企业如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就不允许发行。企业发行债券必须经过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负责配额审批和发行审批),不仅可能由于条件不合格而不被批准,即使批准了也会由于环节增加、效率降低而增加成本。目前,国家发改委每年都依据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宏观经济状况等制定企业债券发行总额度,并将总额度分解到中央各部委、各地方及各行业,所以,即使企业有发行债券的要求,也可能由于没有发行额度而无法实现。
(c)债券市场的需求。个人投资者出于安全考虑对投资企业债券的积极性不高,而对于国债的投资积极性很高。机构投资者也不多,这是由于企业债券在定价方式、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方面缺少灵活性,债券品种单一,能够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品种很少。
最近,政策层已有进一步推进企业中长期债券市场发展的意向,这将减少企业的贷款需求。
(2)短期融资券市场。就期限来说,短期融资券属于货币市场而非资本市场交易的金融工具,但是,其直接融资方式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的融资方式是相同的,并且作为企业的融资渠道,它也是银行信贷的替代工具。
为了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2005年5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行短期融资券。2005年5月至2006年末,短期融资券已累计发行4000多亿元。
短期融资券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短期贷款下降造成的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由于短期贷款下降的原因之一是商业银行为了降低信贷风险与营销成本,所以,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助于降低短期贷款需求,并进而有助于商业银行在降低短期贷款比例的同时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营销成本。由此也可以推测,中央银行会在今后几年继续加大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额。
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利率比同期限银行贷款利率低,与贷款相比,企业通过短期融资券融资可以节省成本,因此受到企业欢迎。但是,与发行企业债券一样,能够被批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一般也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贷款客户,所以,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增加将减少商业银行短期贷款中部分优质客户的贷款需求。
(3)股票市场。目前,股票市场的融资规模相对还很小,对信贷市场需求的影响也较小。但是,能够被批准上市融资或增发股票的企业业绩都较好,而这样的企业也是商业银行希望争取的优质信贷客户,所以,尽管从比例上看股市融资规模相对来说不大,由此导致的优质客户需求的减少对商业银行产生的不利影响却可能很大,因为商业银行源自优质客户的信贷收入、利润与全部信贷收入、利润的比例高于优质客户的信贷需求与全部企业信贷需求的比例,所以,虽然从信贷市场转向股票市场的优质客户的融资需求只占信贷市场总需求的百分之几(比如3%-5%),但是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源自信贷的利润总额减少百分之十几。如果按照商业银行“占总数20%的优质客户带来80%的利润”,并且将这里的“20%”理解为“客户总需求的20%”,则可知:只要优质客户需求的减少占总需求的5%,源自优质客户的利润就会减少四分之一即利润总量的20%。
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券融资减少了对商业银行信贷的需求,因而对信贷具有替代性影响,值得关注的是其替代的往往是有效益的信贷市场,因而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
过去十几年,资本市场对信贷需求的影响较小,但今后可能出现何种情况则难以预料。就最近一年来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情况看,商业银行应该重视股市融资对贷款替代的发展趋势。2005年以来,由于股权分置改革顺利推进,2006年下半年新股发行的势头强劲。2006年股票市场筹资额为5594.29亿元,同比增长197.17%,而2005年累计筹资额为1882.51亿元,比2004年增长24.67%。
(4)直接融资与个人贷款。从目前的情况看,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为个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但个人无法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故不会出现直接融资替代个人贷款。
(5)证券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近年来,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收益计划等融资工具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替代非常明显。比如:2005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准由联通总公司通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金公司”)作为计划管理人设立“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共32亿元。“联通收益计划”作为一种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继信贷资产证券化之后国家有关部门推出企业资产证券化、贯彻落实“国九条””的又一项具体措施。该计划一方面适应了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使企业可以较低的财务成本在很短的期限内达到融资目的,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2005年8月26日,“联通收益计划”销售完成,募集的32亿元于当日偿还联通新时空公司的银行贷款,其中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贷款20亿元、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0亿元、其他银行贷款2亿元。目前,对这样的直接融资产品还没有总体的数据统计,这里提供几个个别数据:最近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2家企业,远东租赁公司(4.8亿元)和浦兴投资公司(4.25亿元);浦发集团拟发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9.7亿元,张江集团拟发行20亿-30亿元,金茂集团拟发行15亿元,海博出租公司拟发行8亿元;2006年8月4日,南通天生港电厂委托华泰证券公司发行的“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募集资金8亿元;2006年湖南省的企业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募集资金3.5亿元。一些信托融资方式因为是私募,难以获得具体数据。
一方面,一些企业因发行股票、债券有难度,或成本太高,就采取上述公开的专项计划或私募的方式,以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为开拓业务,也积极开展融资创新活动。一个融资项目的规模达几亿元甚至上百亿元,并且都是效益较好的大企业、大项目,其对商业银行贷款的影响不可小觑,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将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生存。
3.体外循环资金的发展趋势与贷款替代。
(1)由于在今后几年中国的银行将加速改革步伐,同时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目前在总体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任务仍然很重,因此,在发放信贷时对客户的信用等级、偿还能力等要求会更加严格,使得按照原先的标准属于合格的信贷需求客户今后难以获得贷款,而不得不转向体外循环资金。尤其是在商业银行强调提高信贷质量、降低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商业银行的信贷资源将更多地流向垄断企业、大型企业以及经济发达地区,许多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的信贷需求因此将更难以得到满足,造成部分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对体外循环资金的需求上升。
(2)目前,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中很大部分来自信贷,为了降低利润对信贷的依赖程度,从而降低风险,在今后几年的改革中商业银行将会更加重视信贷以外的其他盈利途径,比如发展中间业务。
(3)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主要是为大企业服务而建立起来的,大银行占据了大部分金融市场的份额,缺少中小型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包括信贷需求)难以从现有的金融体系得到完全满足,这样,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体外循环资金。
除了上述需求方与供给方的因素外,其他一些因素也有利于体外循环资金在今后的发展:
(1)非正规金融的地位得到政府承认,将促进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的报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指出:“民间金融是否活跃与民营经济发达程度有关,此种活动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对于民间融资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全面认识、正确分析,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民间融资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其发展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这表明中央银行已经对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积极作用给予了肯定,这对于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2)非正规信贷市场自身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是由于它内生于中国经济体系,源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非正规信贷的供给方非常重视风险防范,不良贷款率较低,甚至比许多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还低。放贷方对借贷方的资信、收入、还贷能力、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把握较充分,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于正规信贷市场来说更少些。由于放贷方与借贷方的联系较紧密,能够及时掌握借贷方在借贷前后各方面的情况,从而比正规信贷市场更有利于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3)体外循环资金的资金供给较充足。由于非正规信贷市场的利率与正规信贷市场的利率相比要高出不少,在非正规信贷市场放贷的获利明显更高,这诱导民间资金流向非正规信贷市场,成为体外循环资金的供给来源。
由上述分析可知,体外循环资金在今后几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它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贷款。但今后几年更值得商业银行重视的是下述情况:今后政府在政策上将对民营资本开放一些重要领域,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重要资源的开发建设,与民营资本联系密切的体外循环资金将有可能涉足这些重要领域,形成对商业银行优质信贷市场的贷款替代。
综上所述,我国资本市场无论是企业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和股票的发行,还是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收益计划,替代的都是优质的信贷市场,体外循环资金今后的发展也将形成对优质信贷市场的竞争。从另一个角度看,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参与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是与商业银行进行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到一个新阶段的表现,商业银行已不能再固守传统业务市场,必须开拓直接融资市场,提高金融综合服务功能,开展全方位的业务竞争。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和对策
从前面的分析可知,现在和不久的将来信贷收入仍然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使商业银行面临贷款市场被替代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有必要实施战略转型,开展全方位竞争。一方面要继续开拓、创新信贷市场业务,另一方面要努力开拓非信贷业务。
(一)中国工商银行竞争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开拓直接融资市场等非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非信贷业务包括非信贷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近年来,中国工商银行的非信贷业务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银行业综合经营做了一定的准备。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在业界率先成立投资银行部,探索除了证券承销和交易之外的不受牌照限制的各项投资银行业务,重点拓展了重组并购、结构化融资、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发行上市顾问、资产管理等各类业务。几年来完成了包括宁波不良资产证券化、张裕集团股权转让、上广电银团贷款等有较大影响力的项目。作为上市财务顾问协助江苏亚洲环保、广东亨达利等完成尽职调查和相关工作,承担江苏交通债、上海申能集团企业债等项目的财务顾问及担保业务。除了宁波分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外,还在浙江、深圳等分行继续探索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同时,中国工商银行综合运用投资银行、网上银行、现金管理等工具为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综合金融服务。除项目融资、银团贷款、并购重组、企业债券、境外上市等投资银行业务外,还综合了信贷、会计结算、国际业务、电子银行、银行卡等相应配套服务。此外,中国工商银行的其他中间业务也有了较大发展。2006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佣金及手续费收入净额为78.66亿元,占营业净收入的9.3%。可以说,中国工商银行的非信贷业务发展为应对直接融资的冲击奠定了基础。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非信贷业务的专业人才不足。银行非信贷业务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是知识密集性的金融业务,交易复杂,需要一批熟悉国际金融业务、掌握现代管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中国工商银行长期以来主要从事资产负债业务,虽然在总行和部分分行有一些专业人才,但与中国工商银行整体发展的需要相比,明显不足。
(2)多数一级分行无权限开展资金营运业务,既不利于发达地区分行业务的开拓发展也不利于培养非信贷业务专业人才。
(3)少数有授权的分行,则认为权限太小,不利于业务的发展和服务客户。
(4)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不利于资本市场业务、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直接融资业务的发展。比如,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对贷款的替代影响了中国工商银行的经营收益。为了保住一定的中间业务收入,中国工商银行一般都要争取给资产证券化的企业提供担保,结果是贷款走了,风险却仍在银行,而仅靠担保收入无法覆盖风险。为了应对贷款替代,中国工商银行已研发出自己的直接融资产品,在适当的时机用直接融资产品替代客户的贷款,这样既可以保住优质客户,又可以获得投行业务收入,还可以减少因其他金融机构产品替代贷款的损失和风险。但中国工商银行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是按照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设计的,不适合非信贷业务的稳定发展。一项直接融资业务往往被分配给几个部门,一方面部门之间协调困难,另一方面责权利不明确,特别是没有专门的风险控制,难于防范风险。
2.当前中国工商银行在信贷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贷审批效率不利于市场竞争。机构设置及审批流程表现为以银行业务为中心,而不是以客户为中心。由于目前我国对传统融资品种的利率实施管制,各商业银行竞争优质客户的手段往往是产品组合和信贷政策的灵活性,以及对客户需求的响应速度。而中国工商银行的审批决策流程相对较长,信贷政策中各项限制性条件较多。部分分行反映,贷款的审批环节数量取决于贷款金额大小,而与贷款风险高低无直接关系。在相同贷款金额前提下,无论对什么客户、项目,其贷款审批程序相同,花费的成本和时间也基本相同。这种“一刀切”的业务流程有悖于“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利于争取优质客户。近年来优质客户或项目对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往往采取投标方式确定主办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一些分行虽然也在许多方面设置了诸如“联合评审”、“绿色通道”等快速反应机制,但实践中效果有限。此外,目前总分行间、各职能部门间存在责任划分不清或交叉审查,经常出现审批权限在分行而授信权限在总行、审批在审批部而授信在授信部(或公司部)等多头负责情况,人为增加了信贷决策流程的复杂程度。
(2)信贷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对中型客户缺乏明确的信贷政策支撑。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对大型客户(项目)建立了专门的营销管理机制,小企业融资也得到了大力的支持,对于两者之间的中型客户群体却没有专门的信贷指导意见,无法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二是在开拓机构信贷市场业务方面,一直没有对各种机构评级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信贷政策。
(3)信贷政策的统一性与区域发展的特殊性矛盾。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中西部地区一部分优秀企业达不到中国工商银行全国统一的、高标准的放贷要求,使当地分行难以开拓信贷市场,加上当地经济不发达,非信贷业务市场有限,制约了当地分行的经营和发展。
(4)部分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中国工商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研发和信贷政策的制定往往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变化,主要体现在部分金融产品、信贷政策的准入条件不切合市场实际,或者门槛过高,使大部分优质客户被拒门外,或者由于附加条件使中国工商银行在竞争优质客户时被市场淘汰,这也使基层行无所适从。如福建分行反映:总行整合了个人住房家居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缩短了期限,造成借款人还款压力增大,使那些到期后想续贷的客户流失,2006年1~6月两项贷款下降1.01亿元。另外,在对抵押贷款的条件及贷款额度等方面,其他商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相比要求较为宽松,比如中国工商银行需要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齐全,而农行、兴业银行只需提供房产证即可,相同的房产按揭在农行、兴业银行可多贷1-2成(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2006)。
(5)考核机制不科学,激励机制不到位。一是部分分行信贷人员所承担的责任与利益不对称,与本行其他专业人员比,信贷人员的收入没有优势,影响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二是在发达地区,客户经理在本行属高收入阶层,但其收入在当地不算高,所以客户经理流失较多,一般在分行工作2-3年后就跳槽,其中业务能力强、客户资源多的客户经理比例较大。人才流失导致人才队伍青黄不接。三是罚多奖少,使信贷人员惧怕风险,没有开拓市场的积极性。
(6)总分行联动营销机制不健全。对于一些全国性的大企业、大项目、集团客户的贷款,需要总分行联动才能争取到,没有权责分明的总分行联动机制不利于与他行竞争。此外,集团资金归集管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大趋势,诸如沃尔玛、麦德隆、电信集团等大户一般都将资金归集于位于北京、上海或本省省会的总部,中国工商银行充分利用地区网点优势和先进的现金结算系统,与这些客户保持了良好的银企关系。但是,由于各地区分支行只是这些现金归集管理中枢的神经末梢,在配合总部所在行的行动中往往存在亏本服务的问题,在中国工商银行目前各机构独立考核机制下,这种内部收益计价分摊的不合理现状常常会打击地方对大型优质客户营销和服务的积极性,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2006)。
中国工商银行目前仍是国内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并且具有科技领先的优势,但因管理和经营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导致其在国内个别地区的信贷竞争中处于劣势。比如,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2003-2005年各项贷款余额增长居当地同业第6位,增幅为中资银行末位。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2003-2006年6月贷款增长低于全省商业银行平均水平。2006年上半年,中国工商银行有十几家分行个人贷款在当地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中国工商银行发展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企业文化建设不够扎实、细致,部分人员对企业文化理解片面,流于形式和口号。
怎样使规模庞大的组织机构既能防范风险,又有业务发展的活力和适应激烈竞争的能力,是中国工商银行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的战略和对策的建议
1.调整经营结构,实施战略转型。
信贷市场的发展变化和贷款替代的形势,表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对商业银行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为了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必须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实施战略转型。结合中国工商银行最近股改上市提出的目标,中国工商银行战略转型的目的是,实现由“大”到“强”、由“本土银行”到“全球银行”的战略转变,成为一家治理优良、资本充足、内控严密、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最富有价值与影响力的世界一流的国际金融服务机构。为此,要积极调整资产结构、收益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网络布局、营销渠道以及员工的知识和技能结构,实现以下五个转变:一是由以信贷资产为主,高度依赖存贷利差收入的传统信贷银行转变为商业信贷、佣金和收费业务、投资和交易业务、信用卡、电子银行业务、表外业务全面发展,能够在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股票市场提供服务,能够提供基金、理财、衍生品市场等多样化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机构;二是由规模扩张能力显著,资本、资产、网点和人员规模庞大的“大”银行转变为平衡风险、收益与成本,追求可持续的利润增长,核心业务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强”银行;三是由资本、成本和风险约束较弱,资产风险权重较大,抵抗经济波动风险能力较低的银行转变为各项业务均衡发展、经营风险低、抗拒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能力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的金融机构;四是由境内资产、业务和收益占绝对多数的“本土银行”转变为在世界范围内拓展业务、配置资源、具有多时区、多语种、本外币一体化业务平台、能够提供全球金融服务的“全球银行”;五是由以模仿西方企业管理模式为主转向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理念和模式,即由以业务发展为中心转变为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这个战略转型时期约需10年(2006-2015年)。
2.当前调整转型的对策建议。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竞争的主要目标一是客户,二是人才。中国工商银行要围绕“以客户为中心”构建经营管理体制,要“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设计考核激励机制。
(1)调整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将以信贷业务为中心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转变为适应综合金融服务业务发展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整合各类业务资源,明确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责、权、利,促进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的互动,共同维护优质客户关系。特别要注意隔离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的风险,各项业务的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有专门的业务线和业务流程。
(2)积极发展非信贷业务,提高非信贷业务的比重,特别要发展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投资银行业务。近期应整合行内的投资银行业务资源,加强跨市场金融产品的研发,推动中国工商银行的直接融资产品发展,以“主动替代”应对贷款“被动替代”。同时,加强对行属投行机构、咨询和评级等业务实体的管理和资源整合,并通过收购、新设、整合等方式获取证券牌照资格。
(3)发挥整体功能,推出中国工商银行的直接融资产品。目前中国工商银行投资银行部已经推出了适应贷款替代的直接融资产品。在当前中国工商银行适应各项金融业务全面发展的组织架构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情况下,应制定各业务部门协调制度,明确责、权、利之间的关系,使风险控制到位,发挥投行部和各业务部门特别是面对客户(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的业务部门的合力,在竞争中争取业务发展优势,以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争取优质客户。
(4)创新营销服务模式。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客户需求响应机制、客户服务支撑机制和责任考核机制,变单一的信贷营销为融合投行业务、负债业务、结算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的综合营销,为客户提供本外币一体化、全流程的服务,形成聚焦客户的整体协同效应,提升综合回报率。
(5)以客户为中心,创新信贷业务流程,建立风险控制与客户效率兼顾的信贷审批决策机制。贷款审批权限设定要以客户质量为依据,兼顾额度。把提高内控水平的重点放到质量的提高上,按照严格制度、简化环节、提高速度的原则,全面梳理、整合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制度。
(6)实行区域发展战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市场发展水平,制定不同的业务发展战略,确定不同的业务发展重点,,同时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当地分行经营能力,授予不同的业务发展权限。调整、完善区域信贷发展政策,对不同地区实行差异化的信贷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差异化的客户准入、贷款方式和信贷品种准入。从发达地区分行开始逐步扩大非信贷资产业务(资金营运业务)的经营权限,锻炼人才队伍,适应银行业全面开放的全方位竞争。此外,对二级行信贷业务停牌措施要慎用。停办业务容易,重新进入市场艰难。总之,要使各地区的分支机构都有发展的空间和动力。
(7)调整创新机制。一是对于新产品,在总行研发的基础上应给各地区分行一定的调整权力,使产品适应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二是自主创新的思路一般来自业务一线,总行业务部门应加强与业务一线的联系和沟通,并给予基层行创新的空间和动力。
(8)完善信贷政策供给。中国工商银行在开展大企业、大项目的信贷市场竞争的同时,要注意拓展中、小型企业和机构单位信贷市场,分散贷款集中度高的风险。要制定和完善包括各类机构单位和中、小型客户的信贷政策(信用评级和授信办法)。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的信贷增长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贷政策。
(9)建立责、权、利明确的总分行重点客户营销服务机制。一是对于国家级重点项目、集团客户、大型外资企业,其业务是跨区域的,需要总、分行或不同地域的分行联动营销,形成整体优势。总分行之间的信息沟通,兄弟行的服务和帮助,对营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联动营销,要有责、权、利明确的协调营销制度,总行应探索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二是完善跨地区客户服务收益分配制度。对为集团客户服务而非集团总部所在地的基层分支机构,应给予合理的收益补偿。
(10)大力发展个人金融业务。个人信贷市场是很难被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替代的,个人金融业务已成为金融机构一个重要的收入增长点。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工商银行一要调整、完善适应个人信贷业务特点的贷款审批决策机制,增强快速响应市场的竞争能力。二是强化个人信贷业务市场占比考核,把争取和维护“第一个人信贷银行”地位作为竞争目标。三要创新发展个人理财、个人贷款、银行卡和国际业务产品,提高对个人客户的综合服务能力,打造“中国第一零售银行”。四是改变主要以存款规模为标准撤并、评级网点的做法,代之以存款结构、理财业务、中间业务和其他新兴业务的发展为标准。制定网点的人员费用政策,可考虑明确一个刚性的业务量、客户经理人数和费用总额的比例。
(11)建设具有凝聚力和竞争力的人才队伍。一是以提高人才素质为中心,加强队伍建设。要充实客户经理数量,为核心客户和骨干客户配备专职客户经理,对于其他法人客户按贷款规模和客户数配备客户经理,对于小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业务要增加客户经理数量。加强人才培训,完善人才交流、轮岗制度,提高人才素质。二是建立科学文明的考核激励机制。岗位目标、责任和利益设定要合理,考核要体现对员工人格的尊重,奖罚要公平,激励要到位。三是构建团结和谐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整体精神的体现。它通过企业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激励约束机制,以及管理者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体现出来。在业务发展和管理制度、机制建设中体现互相尊重、平等友爱的和谐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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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约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是一项非凡的财产保险业务,它是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产品而成立的保险法律关系。当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保险人需向被保险人赔付所有未还贷款本息。
其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下图表示:
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费,购买以银行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
银行审查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发放借款;
一旦出现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从法律角度看,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对其因保险事故的出现所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相对应而言,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分别是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难看出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诺成性和射幸性的法律特征。
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
由于保证保险是从《担保法》中的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是保证制度与保险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故从外在表象上存有诸多的共性和相似成分。如:均具有担保的性质,最终是为了保证被保证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均是事先以书面形式,即合同设定几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条件具备或不具备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均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即在有效期限内承担法律责任。正是由于上述共性的存在,实践中产生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纠纷时,则往往使不同利益主体对纠纷定性产生不同理解和熟悉。至此,明确两种法律制度的区别则至关重要。笔者认为,虽然两种制度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其本质上的差异才是其根本所在。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保证保险是一种损害补偿手段,而保证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则是一种债权保障方法。因而,保险合同能够独立存在,而保证合同只能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附属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独立存在。对保证合同而言,不仅它的存在、消灭以主合同为前提,并且其效力和应承担的责任也受主合同的影响,即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而对保险合同来讲,虽然也要以被保险的合同债权存在为前提,但这只是有关当事人签订保证保险合同的原因或依据。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它的效力不受产生被保险债权的合同效力的影响。
其二,责任方式和责任性质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且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独立的合同责任,只要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承担赔付责任,不存在责任种类及先诉抗辩权的问题。
其三,对债权人的保护方法不同。保证保险属于事后保护,保险人依据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保护,是基于事先收取固定费用为前提的,主要是对保险范围内且属已经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投保人必须已缴纳保费;危险事故属事先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故,而非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危险事故。保证担保则是依据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同约定,当一种事实或行为发生或债务人不作为某种行为时,利用保证人提供的信用对债权人进行保护,集事先保护和事后保护于一体。
此外,履约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区别还体现在二者主体范围、当事人权利义务、解决争议所适用法律不同等方面,在此不再赘述。
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一项“非凡”的财险业务,非凡性主要体现在: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并非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被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这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即基于投保人故意行为所形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理赔。
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为标的的保险,均是从保证制度演变而来的,但二者同样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主体和适用范围上的不同。信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即债权人;而保证保险中的投保人既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在适用范围上,信用保险的应用领域要小于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
两种行为中均发生了经济上给付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同样存在根本差别。履约保证保险下,保险人理赔义务的发生缘于投保人的信用不良,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保险人的行为所致。保险人之所以要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是因为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侵权损害赔偿中,赔偿责任的产生则是以侵权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发生为前提。其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间的约定。此外,还有一个重要区别是: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仅是损失补偿的责任,即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就补偿,未形成的损失就不补偿;在约定范围内,损失多少补偿多少。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则可能包括目前尚未发生的损失部分。
二、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如何更好地利用履约保证保险
自1998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个人住房贷款治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治理办法》及《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规定,要求各有关金融机构提高对消费信贷重要性的熟悉,抓
住这一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银行新的业务增长点。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重要的资产业务,并作为调整银行信贷结构的重要内容开展起来。在保证保险这一金融产品应用于个人消费信贷之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担保环节的操作模式大致是: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以所购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财产保险,此外还要求房产商提供全程或阶段性的保证担保及回购承诺,并开立保证金专户,以按揭额的一定比例存入相应款项;汽车消费信贷中,同样除设定所购车辆的财产抵押担保外,还需汽车经销商提供信用保证。应当说,这种业务操作模式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而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数量不断增长、业务品种的日益齐全及治理机制的科学化、制度化,这一业务已逐步完善和成熟起来。履约保证保险在有效锁定风险的前提下,大大简化了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操作环节和手续,但同时第二还款来源的筹码全部落在了保证保险上。所以,银行怎样有效利用保证保险,充分维护自身资产质量,以及如何完善保证保险手续,合理合法转嫁授信风险,则是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探讨的问题。
银行应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对保险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和变更
这一问题实质上是保险合同是否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变更的问题。有人认为,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是符合合同,即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不能就保险单所确定的条款进行修改。但笔者不认同这一观点。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对保险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做出了详尽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条则又明确赋予当事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可以变更保险合同有关内容”的权利。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归根结底是双方当事人就共同事业而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即一种“合意”的书面体现。保险合同以标准合同的形式出现,是由“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相对特定,而另一方主体不特定的业务特点所决定的,绝非表示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权利义务上或法律地位上有主次、轻重之分。所以,换言之,对保险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均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协商进行修改、变更和补充。
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赔付的范围
在肯定了上述问题后,随后便面临第二个现实问题:保险责任及保险理赔的范围。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保险人当然愿意尽量缩小保险责任的范围,而增加免责条款,降低保险赔付的金额。但作为银行而言,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否,除依靠借款人诚信履约外,则主要仰仗于保险人的如期如数赔付了。为顺利实现这一目标,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则须在投保初期作好有关保险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协议工作。如前所述,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并非危险事故或不可抗力,而是针对债务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危害。因此,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所致损害不负赔偿责任的基本法则,不能在保证保险中适用。以汽车消费贷款举例来讲,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当约定:只要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拖欠贷款本息未予偿还的,就由保险人负责赔付。而不论这一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还是主观上不愿履行所致。所以,银行应尽量以贷款本息费是否已按期收回作为衡量保险事故的标准与保险人订立补充协议,而不宜以债务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原因作为尺度进行约定。
同时,在免责条款的设定上,银行应争取只限于法定免责事由,而不宜任意扩大。值得注重的是,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对被保险人因违约或违反法律而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的相对人可资援引的约定免责事由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是不承担赔付义务的。
此外,实践中还应注重对保险赔付的范围约定。仍以汽车消费贷款举例:若债务人已连续三期未予还款,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此情形已属违约行为,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而此时保险人赔付的应是全部贷款本息呢,还是仅赔付应还未还的已逾期贷款本息部分?笔者认为,这要取决于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如何约定。若就此问题未做出明确约定,则保险人仅赔付已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更符合保险的法律特征,即对已形成的损失进行理赔。但若反之,保险人则只能依约进行全额赔付,这恐怕也可称其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吧。所以,银行在此间期待获得怎样的赔付,应以书面形式与保险人、投保人明确约定。
确定合理适度的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人的最高限额。银行贷款发生逾期后,则产生逾期利息、复利,若向债务人依法进行追偿,则还可能产生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而保险人对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大多仅限定为贷款本金及合同期内正常贷款利息。如此一来,则将罚息和费用部分抛除在外了,意味着银行将有一小部分权益无法通过保证保险获得实现。而这在债务人亦无力还款的情形下,则只能作为坏账损失进行核销了。所以,确定合理适当的保险金额将直接关系到最终债权的实现程度。实践中,有的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是以贷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之和的110%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保险人也太多能够接受。笔者认为,这种作法是较为可取的。经测算,正常贷款本息之和的10%基本可将罚息及部分费用涵盖在内了。
履约保证保险应与其他财产险种相独立
实践中,一些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如投保人未能如期续缴车损险、盗窃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的保费时,已一次性缴纳保费的履约保证保险同时失效。该条的设定,对保险人有效提高其他财险的保费收入固然意义重大,但对银行而言,则可能利益受损。银行已督促借款人一次性支付了履约保证保险三年的保费,全面履行了投保人的义务,而在出现保险事故时理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至于车损险、盗窃险等未及时缴纳保费,保险人免除的应是该险种项下的保险人义务。因此,上述条款的设定有违老实信用、公平互利的原则。对已签订此类保险合同的银行,应积极行使权力、避免此条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笔者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处理:对已出现逾期的贷款,银行应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到期前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履约保证保险项下的赔付申请;对贷款偿还正常但车损险等险种即将到期的,应积极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缴存下年度保费,否则有权以违约行为进行处理,要求其提前归还所有贷款本息。
选择实力雄厚的保险人开办保证保险业务
1、长期以来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了供求结构上的不平衡。
短缺经济条件下粗放的重复建设、盲目生产,导致不少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低,不符合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加之供给与需求结构上仍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脱节,直接阻碍消费需求的增加、结构层次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国内总供给水平大大提高;同时,由于国民经济的结构不合理,盲目扩张,粗放经营,低水平竞争,只求规模不计成本,政府和企业投资缺乏远见,重复建设和过度投资造成成了生产能力的过剩。据统计,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商品都处于过剩状态。在社会商品供给总量过剩的同时,一些高技术含量、适销对路、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商品又供不应求,供给能力的提高受到了长期形成的经济结构的制约。
在社会产品供给总能力过剩的情况下,一些产业内部结构不合理,应该集中的行业集中程度不高,可以分散经营、适合竞争的行业又由国家垄断,造成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低,不足以补偿其生产成本,而另一部分行业产品价格偏高,消费者负担能力不足。
2、居民收入下降,收入预期过低,消费预期增高。
由于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处于调整的时期,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企业职工收入下降,一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国家机关人员分流,造成这些人员的收入大幅度下降,加之农产品价格下跌,乡镇企业发展处于低谷,农民收入也呈下降趋势。城镇居民人均实际收增长已从1993年的9.5%下降为1997年的3.4%,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1997年仅为4.6%,而1996年则为9%。伴随着收入水平下降的是收入级差的扩大。公款消费、公款私存、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住房、医疗、教育制度改革的不完善造成了城镇居民名义和实际收入差距拉大,城镇居民中明显出现了收入阶层,高收入与低收入阶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同时城乡差别也在不断扩大,农民近几年收入增幅明显放慢,而这种情况是在国家高度重视农民利益,下大力气减轻农民负担,投入大量财力维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出现的。
在城乡居民即期收入下降的同时,人们的收入预期也呈下降态势,由于预期未来的收入下降,人们通常采取预防性措施。首先是紧缩预算,减少即期消费,减少奢侈性消费,只维持基本的生活必需消费;其次是减少或推迟非必要的消费支出,具体表现为居民储蓄倾向持续居高不下,消费倾向呈下降趋势且难以改变。
近年来,我国直接关系到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较多,如就业制度、退休制度、医疗制度、住房制度和教育制度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使消费者对未来支出的确定性、依赖性心理演变为不确定性心理,居民为了防范未来的支付风险也减少了即期的消费。
3、目前市场上无消费热点,居民多有持币待购心理。
一年多来,我国出现了通货紧缩的现象,物价水平持续下降,居民普遍认为物价有可能进一步回落,因此目前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表现为持币待购心理。居民的消费预期心理是指消费主体在对市场和经济状况作出判断下的消费倾向的变化。其主要动向是:在即期市场活跃、收入变动不大或下降、价格下滑的情况下,消费就倾向于等待和观望。并且,消费心理具有强烈的从众倾向,当社会上一部分消费表现出某种消费行为时,就会强烈地带动其他消费者的模仿行为。
通过二十年来的改革开放,我国部分居民实际生活水平已达到小康水平,居民消费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表现在需求由低档向高档转变,由单一型向多样化转变,由单纯的物质消费向精神消费方面转变。而市场上商品的供给与需求结构之间存在着差距,居民希望购买的消费品要么供给不足,难以买到,要么价格过高,难以承受。城镇居民对生活基本品的需求趋于饱和,下一步的消费目标是住房和汽车,但由于收入水平及传统分配体制的问题,居民的购买力还难以满足其需要。农民的收入水平不普遍偏低,支付能力明显不足。
二、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扩大内需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扩大国内需求,理论上讲可以从扩大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入手。然而去年通过积极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虽然有效的扩张投资需求,但是并没有引起消费需求的扩张,投资需求拉动消费需求的传导机制受到阻碍。笔者认为消费需求能否随投资需求的扩张而相应扩张是当前我国宏观调控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投资需求是中间需求,扩大投资需求最终还是要由消费需求来实现,只有消费需求才是经济增长真正持久的拉动力量。去年一些改革措施出台,改变了消费者的收入预期和支出预期,消费倾向明显减弱,使政府扩大投资的政策效果打了折扣。因此,目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刺激消费需求的增长。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状况,我认为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支持需求扩张的有效手段。
从现实状况看,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快速发展和近10年积累准备,我国居民的消费已经开始进入“住”和“行”为主要内容的消费结构升级阶段。但由于我国消费信贷的发展水平已严重落后于生产信贷的发展水平,居民消费几乎是建立在自我积累的基础上。居民在实现购买前的积蓄时间太长,就会出现生产能力与消费能力之间的巨大差距,由此造成生产能力过剩。据统计,仅1992年各家银行发放房地产生产贷款达8000亿元,至1998年加上利息,各家银行未收回的贷款本息共达1万亿元之多。因此,只有加速发展消费信贷,逐步把居民的自我积累型滞后消费转变为有信用支持型适度超前消费,才能在发达的生产信用与发达的消费信用之间达到均衡,才能充分发挥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从我国居民收入层次的判别,不同地区及城市居民消费结构,消费市场潜力及市场容量的特点来看,应通过消费信贷支持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的发展,使其尽快成为消费热点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首先,城镇居民开始具有消费信用基础。到1998年底我国城市居民储蓄达到5万亿元,手持现金6000亿元,外币存款300亿美元,居民共有金融资产达到6万亿之多。1997年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已达4377元,人均储蓄8581元,户均金融资产在4万元左右,不少城镇居民已经存在住房、汽车、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教育(子女教育、个人职业终身教育)千元、万元、十万元级潜在消费结构。
其次,从住宅、汽车业在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不仅其自身的产业关联度较大,而且两者从生产到消费的联系也是十分紧密的。住宅产业的发展将使城区扩大并向郊区扩展,而住宅与工作地点的远离又会使居民对汽车的需求的增加。同样,居民拥有汽车之后,对远离城区住宅的需求将大量增加,这样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城郊住宅业的发展。另外,去年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其中用于公路建设的投资计划达1800亿元,而公路建设的回报靠的是汽车量的增加,因此,公路建设与汽车的应是同步的。显然,我们把住宅和汽车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既是保证投资需求与消费需求协调的需要,也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以及保持经济长期快速发展的需要。
再次,把教育作为消费信贷的重点是因为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经费不足是主要问题。我国民间具有不惜财力办教育的传统,发展民间投资用于教育是一条可行的途径。发展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吸引民间投资的主要途径,政府应提供便于民间投资教育的政策环境,总理关于发展高等教育的讲话为启动民间投资教育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十万元级的投资项目对于国内居民来说通过储蓄来支付是困难的,需要消费信贷予以必要的支撑,从而为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提供的有利条件。
三、发展消费信贷的具体途径由于体制和认识等原因,我国消费信贷长期严重滞后于生产信贷,消费信贷基本上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因此,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必须营造一个有利于消费信贷发展的政策环境。笔者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1、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
居民的消费主要是由居民的即期收入水平决定的,即期收入水平有助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高于高收入居民的消费倾向,切实提高中下收入居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可以直接提高国内消费水平。未来两年内,实际消费可能继续受居民收入增势减缓和职工下岗待业的影响持续走低。因此,国家在收入政策上要采取有利措施提高公务员工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金,同时在分配政策上要进一步缩小收差距,加快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让居民有钱敢花,从而改变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预期,以刺激消费的合理增长。
2、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降低贴现率,促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居民的消费信贷受利率水平的直接影响,消费信贷必须是在低利率的环境下形成,目前经过七次降息,具有标志性的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995年的10.98%降为2.25%,一年期贷款利率由12.06%降为5.85%.为了刺激消费和消费信贷应进一步降低利率水平,从而支持居民适度超前消费;降低贴现率便于形成灵活的市场化的信贷结构。
3、形成居民信用评估体系。
目前,居民信用评估体系尤其是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基本没有形成,而居民信用评估体系是消费信贷的基础,因此建立消费信用评估体系就显得必要而迫切……笔者认为消费信用评估体系的培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通过国家信用的转移使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信用产生。建议具体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利用个人档案和组织考察对个人进行信用评级,提供相应信用担保;同时银行部门提供手续费给提供担保的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信用担保损失准备,所属单位也要负信用担保损失责任,从义务和利益的关系上建立银行、财政、单位、个人之间的信用框架,由此作为居民信用评估体系的突破点。
2)发展民间信用评估体系。成立民间信用评估机构以及银行系统联合成立银行信用评估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进行政策指导。
3)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居民在使用个人信用时,应由实物保障升华为法律法规保障、个人信誉保障和国家信誉保障。由国家立法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发展民间信用保障体系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处罚和偿还程序4)简化居民使用个人信用进行消费信贷时的审批手续。简化审批手续有利于居民经常使用消费信贷。目前各专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和汽车信贷手续繁琐,办理时间长,并且要提供本银行大额定期存单或抵押品,即使条件符合,也要多次往返办理,尤其大件耐用消费品信贷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