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9 09:21: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公共财政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行政管理 课程体系 教学改革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从微观领域转向宏观领域,从注重管理转向注重公共服务和协作,起初的行政管理与服务的对象和范围、管理与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也理应加以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知识经济和民主价值诉求的发展需要。为实现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目标,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构建体现理论和实践强有力结合的教学体系,把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注重对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编制培养应用型高级专业人才的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地构建实践教学体系,成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当前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
1、政治学类和管理学类的课程所占的比重偏多
这种课程设置实际上反映了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教育主要存在着两种取向,即政治学取向和管理学取向。行政管理学界的这种取向上的争议实际上反映了目前中国行政管理学在学科基本范畴上的模糊不清。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就表现为,政治学类课程和管理学类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分别占有几乎不相上下的比重(行政管理学类的课程除了公共财政学和行政法学之外都是属于管理学范畴的课程)。
2、课程之间的设置缺乏联系和必需的衔接性
这尤其反映在公共财政学和公共政策分析这两门课的设置上。公共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必须有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础,但是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专业基本上都没有开设这两门基础课。如果没有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基础,学生是不可能学懂公共财政学的。当然,目前国内大多数行政管理学专业所用的财政学教材是建构在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之上的,所以,没有现代经济学的知识也可以被学生理解。
3、公共政策的课程比重过小,并且缺少相应的基础课程
如果将政府行政管理管理活动分为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偏重于内部管理方面,外部管理方面的课程相对来说比较少,即公共政策方面的课程极其少。
4、经济学类的课程相对较少
由于目前国内行政管理学界对于行政管理学的基本范畴之争主要集中在政治学取向和管理学取向之上,因此对于经济学类课程的重视就显得不够。当然,有些院校主要是因为缺乏经济学类的师资。所以,目前只有极少数院校的行政管理学专业开有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公共经济学。
三、行政管理学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分析
1、重视学生人文素养的培训
为适应社会需要,行政管理人才理应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因此,在理论教学体系、实践教学体系之外,还要重视培养学生的人文素养。人文素养内涵不仅包括有利于提高学生专业技能、技术创新的专业素养,还应包括社会综合能力的扩充训练、精神气质的陶冶和人格品质的塑造。
行政管理专业以培养行政工作的高级管理人才为目标,针对管理者素质的要求,开设人文素养方面的课程,从管理者的观念、品格、知识、方法、能力等方面强化训练。如开展务实、敬业、拼搏、创新精神的训练,伦理道德、毅力、人格修养等方面的培养,加强人际沟通、表达能力、创业策划、情商训练和社交礼仪等素质的培养。现代政府存在与活动的合法性是建立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基础之上,而不是立足于为少数人或行政官员自身利益服务的基础之上。这是对政府及所属行政工作人员的基本伦理道德要求。行政管理学专业对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只有在这种专业意识的指引下,才能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
2、同等重视理论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安排
行政管理专业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极强的学科,行政管理专业教学计划除设置大量的理论课程外,还应包括更多的实践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应使学生能真正胜任公共服务工作。把科研引入教学之中,通过专题研讨会、课程论文等形式,要求学生独立研究公共服务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培养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公共服务领域活动深层次的现象进行观察、分析、归纳、整合的能力。通过这些实践环节的有效实施,提高专业人才应用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理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转贴于
3、同等重视定性与定量课程
对行政管理专业的学生加强高等数学、公共管理统计学等定量课程的教育与学习,有助于为该专业的学生学习定量课程打下坚实基础,有效提高其公共管理定量技术分析的能力,从而准确地将在实践中统计的资料应用于政府公共服务中,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4、改革单一的政治学取向和单一的管理学取向
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和及其管理对象的广泛性与复杂性,决定了行政管理专业课程体系设计应体现诸多学科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和相互发展的取向。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政府微观管理职能的逐渐削弱,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逐渐强化,社会对行政管理的技术和管理型人才的需求量增大。
为了使学生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要注重在多学科综合走向上创新。因此,行政管理学在学术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方式等方面,应更多地与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紧密联接起来,达到互相借鉴与渗透,相互促进与发展。尤其是现代信息化、知识经济社会日益发展,多学科之间相互融合、相互渗透所形成的多元研究方法为行政管理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论基础。
参考文献
[1]陆锋明.浅谈高职教育中行政管理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J].社科纵横,2009(8)
论文摘要: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和政府存在密切关系,和政府财政存在密切关系,和各级政府财政存在密切关系。只有采取措施,完善政策,切实强化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中国农村基础教育才会改变目前的弱势局面,出现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Keywords:Basic education Rural economy Government Finance investment
Abstract:The decelopment of the rural basic education is combined to the government and the government finance closely.The government must take some measures,improve the polices and enhance the strength of the support and the finance investment.If the government can do these things,China’s rural basic education will change the vulnerable situation into the vigorous situation.
教育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为农民及其子女离开农业,在非农部门就业创造了条件;二是农民及其子女接受教育后,有助于他们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亦即教育能增强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外转移的能动性,提高农民的变革能力和经营决策能力。我国将教育分成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大类。义务教育亦称基础教育,指小学和初中阶段;非义务教育包括高中、中等、高等及职业教育等。我国的一些学者就基础教育对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进行了研究,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如果提高农民的教育水平,使得农业劳动力中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重提高1%,那么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可提高2%;如果文盲比重降低1%,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可增加1.2%。关于基础教育对经济增长的作用,世界银行曾得出以下结论:劳动力受教育的平均时间增加一年,GDP就会增加9%,这里指头三年的教育,即受三年教育与不受教育相比能使GDP提高27%,后三年的收益减少使GDP年增加4%,即其后三年的教育可使GDP增加12%。由此可见基础教育的重要性,所以为了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加强农村的义务教育是关系到农村乃至全国的重中之重。
1.教育产品的定位
按现代公共财政学理论,按照社会产品是否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可将全社会产品分为三类: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征。对于私人产品,购买者支付了价格就取得了该产品的所有权并可轻易排斥他人消费该产品。同时,一人消费了这一产品,别人就无法再消费了。例如衣服、食物等大部分社会产品都具有这两种特征。
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具有公共产品部分特征的混合产品,也称为准公共品。就教育而言,它是典型的具有外部正效应的准公共产品。人们通过教育投资可以获得个人的种种直接收益,如个人终身收入的提高,工作选择机会的扩大等,这一部分利益是可分的。而教育的另一部分利益对每个受教育者个人而言却是不可分的,整个社会都能从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身上获益,包括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全社会进行科技开发和产品更新能力的提高,即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等。因此教育的收益可以分为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
教育从整体上讲是准公共产品并不意味着教育是同质均匀分布的铁板一块,实际上各级各类教育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差异,它们在受益外在性和排他性上表现各异。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到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它们在受益外在性方面逐渐减小,在消费的排他性方面则逐渐增大。从低层次教育到高层次教育,从普通教育到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人们受教育的目的性逐渐加强,受教育越来越与未来的职业和预期收入相关,受教育的机会则越来越小,竞争日趋激烈。所以,按照这样的顺序排列,教育的公共产品属性逐渐减小,私人产品属性逐渐增强。也就是说,教育的级次越低,其公共产品的属性越强。
因此根据政府公共支出理论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我国教育产品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纯公共产品性质的,如义务教育。维持和接受这些教育的全部费用应由政府的财政部门承担。二是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教育单位或教育服务部门,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这些教育服务虽然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性质,但与义务教育不同,这些教育服务不是完全没有排他性的,也就是说,一些人享受了这些教育服务之后,至少就减少了另一些人对这些教育服务的享用。例如,受高等院校的招生名额限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进入本科或研究生层次进行深造。三是基本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服务,如职业培训、家政服务等。这些教育服务具有私人产品性质,有严格的排他性,因此这种教育服务的费用应该由享有这种教育服务的人提供。由此可见,基础教育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政府提供。高等教育则是个人发展和实现的需要,属于个人决策和个人选择,应由自己负责。而我国却发生了严重的错位。目前的基本情况是,大学教育中央管,中学教育省市管,小学教育县乡管。
2.义务教育供给的财政分析
按成本——收益理论分析,教育产品,尤其是基础教育,具有大量的外部收益。由于外溢性的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对称,这就会影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因为私人投资者进行决策的时候,只可能将其实际承担的成本与得到的收益进行比较,在外溢收益得不到报酬的情况下,就会较少的选择以至摈弃从事该类活动,这就是市场失灵和缺陷。
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最具效率。公共财政是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它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主要特征是弥补市场失效和市场缺陷。而市场失效的原因就在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存在。公共财政的目标是为实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增进社会福利。效率和公平是社会经济福利的两大准则。政府既要保证社会公平,让全体公民不分贫富、种族、性别享有接受基础教育的权利,又要利用市场机制,发挥效率作用,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转贴于
中国农村教育特有的规律“经济与教育的反比原理”:一个村的大学生所占比例越高,这个村的经济排名便越靠后;一户人家的孩子书读得越“高”,这户人家的经济状况也就越不济。农村培养大学生,从小学到大学的绝大多数教育成本是由农村承担。而最后学生大学毕业留在城市工作,是由城市来直接享用高等教育的成果,收获智力资源的专业技能。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大学生缺少返乡的利益驱动机制——十年寒窗,为的就是能够脱离黄土地,脱离贫穷和落后;城市又缺少对农村制度化的反哺机制——对农村的教育成本付出缺少补偿。农村教育竭尽全力倾其所有所做的一切不过是“为他人作嫁衣裳”,赔了人才又赔钱。农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资金和智力支持,但在教育系统集中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城市为中心的制度化过程中,资金又以教育投资的形势流向城市,最优秀的智力资源也通过高等教育这条路径走出农村。如果农村经济不能从教育中获得益处,这样的教育能够维持长久吗?如果教育只能造成反比向的穷困潦倒,谁还会把钱再投入到教育消费中。要让农村从这个过程中获益,必须有政府部门的介入与干预。
义务教育从法律角度看,也应该是公共品,因为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每一个适龄儿童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生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既然政府承认公民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么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可靠性,政府有义务为每一名适龄儿童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供给和需求不应该通过市场,而应该由政府调节。义务教育的资源应该由政府来进行配置,经费投入须纳入财政供给范围之内。否则,义务教育就不称其为公共产品,基础教育发展就缺乏必要的资金保障。
上述分析表明,基础教育不同于其他级次的教育,基础教育属于纯公共品,而属于纯公共品的经费问题应该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这是公共财政理论的一般规定。
3.重新认识、划分政府间在农村基础教育投入方面的事权和责任
基础教育是一个社会文明存在和延续的基础,在任何一个健全的社会形态中,政府都应该为公民接受基础教育提供充分必要条件。
3.1 从国际经验看,中央政府一般都是基础教育投入的重要支持力量。国家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全部费用支出均由政府公共经费承担。虽然各国中央政府支持基础教育的力度不同,但中央重视并加强基础教育投入却是共同性特征,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3.2 中国的现实情况表明,级次较低的政府,其财力规模小,难以有效承担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而级次较高的政府,其财力相对雄厚,必须适当承担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职责。
而当前我国政府间教育投入的大致格局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财力规模较大,在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绝对支配地位,超过60%,教育投入主要用于高等教育,极少用于基础教育;基础教育投入的职责基本上甩给基层政府,特别是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主要由县乡政府承担。而县乡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比重一般为20%左右。这种“小马拉大车”的状况与我国当前的整体财力分配格局极不适应,这种格局必须改变。
3.3 理论表明,中央政府在调节区域间财力差距、促进地方公共品均等化方面,都担负着重要使命。从世界范围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区域之间,从经济发展到财力分配乃至公共产品的提供,无不存在着一些差异,而发展中国家尤甚。这就客观上要求中央政府代表整个社会利益,通过财政分配手段的运用,减少区域差异,提供大致均等化的公共产品,这是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基础教育是最为典型的公共产品,如果缺乏中央政府的必要财力支持,那么势必会造成基础教育发展严重失衡的状况:即在发达地区,财力雄厚,基础教育发展有保障;而在不发达地区,财力薄弱,基础教育发展就没有保障。这说明,中央政府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承担着支持基础教育的职责,而且越是在不发达地区,中央的相关职责越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和政府存在密切关系,和政府财政存在密切关系,和各级政府财政存在密切关系。只有采取措施,完善政策,切实强化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中国农村基础教育才会改变目前的弱势局面,出现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胡庆康、杜莉.《现代公共财政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论文关键词:经济增长,财政支出,回归模型
一、引言
安徽省GDP近年来一直保持近的增长率,其中年安徽省GDP增长高达,增幅比全国高个百分点,居全国第位。比年前移位。安徽省财政收入和支出每年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年安徽省地区生产总值首次实现“超万亿”,达到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回归模型,增长。年,安徽省财政支出1623亿,比年增长。年财政收入突破1500亿元,达亿元,增长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其中地方财政收入亿元,增长,比全国平均水平高个百分点。财政支出突破亿元大关,达到亿元,实现年翻一番,同比增长,增幅位居全国第六,中部第一。年安徽省财政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回归模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配置系统由市场资源配置系统和政府资源配置系统组成。而政府正是利用财政支出手段达到优化资源配置、公平分配及稳定和发展经济的目标。合理的财政支出结构可以有效利用财政杠杆加速经济的增长。
对安徽省的财政支出结构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可以分析出安徽省的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规模的大小,投入规模是否合理以及对安徽省的经济增长的贡献。另一方面,通过实证研究有利于找出安徽省财政支出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适时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从而达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目的。
二、理论模型及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安徽省统计年鉴》,选取的样本区间为1995~2008年。部分指标由于统计标准的改变,本文作了调整。同时为方便处理,解释变量的单位为万元,被解释变量GDP的单位为亿元。
2.指标的选取
本文选取安徽省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被解释变量,基础设施支出、科技三项及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农业支出、科教文卫支出、行政管理支出五项支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回归模型,分别用 表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表1 历年统计数据单位:x1~x5(万元);gdp(亿元)
变量
年份
x1
x2
x3
x4
x5
gdp
1990
34213
19997
31724
170850
61930
685.02
1995
83416
66542
68456
406060
177261
2003.58
1996
121416
121902
90851
482920
210821
2339.25
1997
149498
142834
115791
544659
237065
2669.95
1998
237498
173126
109114
567910
233633
2712.34
1999
350633
155567
114787
662757
299491
2805.45
2000
400853
158813
106375
750095
347527
2902.09
2001
435524
254284
108724
904815
424417
3246.71
2002
538225
170267
101731
1039490
485954
3519.72
2003
474481
175933
169118
1153342
512911
3923.1
2004
508578
239367
253414
1444599
645081
4759.3
2005
641160
270646
289279
1616977
737823
5375.12
2006
976248
373833
339334
2118082
933113
6131.1
2007
1176332
420000
351752
3205928
1128403
7364.18
2008
1410167
430000
481900
4466252
1323693
8874.17
2.加大农业支出,积极执行“三农”政策
在农村地区,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有失灵的现象,部分农村基础公共产品投入产出效益不够明显。这些基础设施的投入周期较长回归模型,私人部门大多不愿投资这些领域,而这些设施的建设有利于农村的长远发展,这就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在公共财政支出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对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提升农业产业竞争力,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增加农民收入有重要作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且农村居民收入的提高有利于拉动消费,开发农村潜在的巨大市场,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安徽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农业对安徽省积极增长的贡献率仅次于科教文卫,可见其在安徽省经济中的作用非同一般。安徽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的增长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坚强的物质基础。加大对农业补贴的力度,使全体农民的收入有一个较快速的发展;加大对安徽特色区域特色产品的补贴回归模型,同时积极引导其向产业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形成特色地区品牌产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促进农村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农业损失的补贴力度,降低农业生产的威胁。
3.加大对企业的挖潜改造支出,引导企业创新
企业发展的好坏直接关系经济增长状况,企业是纳税大户,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来自企业。安徽省企业的规模在全国范围来看还不够高。政府应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为重点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上指引,促进重点企业的快速发展,从而调动企业研究开发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进行体制改革回归模型,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为安徽省的经济与财政的和谐发展提高坚强基础。
4.保证重点支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财政支出中应保证重点项目支出,压缩一般支出。把支出放在老百姓迫切需要的重点工程及重大民生工程上面,对于重点投资项目,做好可行性研究,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项目结束时,做好相关的资金结转工作。严禁挪用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而行政管理费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较弱,不利于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政府应精简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管理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回归模型,减轻财政负担。同时,施行绩效考核指标,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低效率支出。
5.健全制度,加强财政资金管理
政府部门应加强管理,促进财政支出能够更加合理。各部门要密切的配合,加强合作,控制不合理的支出,杜绝铺张浪费。监察、审计部门尤其要发挥好其职能作用,从而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同时明确界定财政支出范围,采用科学的预算编制方法,更加细化预算项目,提高预算的准确度与精确度。
参考文献:
[1]陈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第六版.
[2]郭凤花.云南省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效应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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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卫亚.计量经济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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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代彦、赵海.我国财政支农的影响因素分析[J].技术经济,2009(7).
[7]邓梅、李宁果.对我国行政管理费用的思考[J].大众商务,2009(2).
摘要:治道变革以来,国内学者对于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各种研究视角进行综述,总结为公共物品经济学、新公共管理与科学发展观三大视角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物品;研究视角;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00903
1公共物品经济学视角
1.1以公共物品的定义出发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是由被称为经济学界是爱因斯坦的萨缪尔森提出的,他指出,公共物品具有区别于私人物品的特性,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公共物品有效供给的条件被称为萨缪尔森规则。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问题是指,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机制及两者的组合等均不能实现公共物品的萨缪尔森规则。赵宝廷博士从公共物品的定义的角度,分析了基于排他性、竞争性等物品性质视角的离散型公共物品和基于连续性物品谱系视角的公共物品,探索公共物品供给效率问题的解决思路。他认为公共物品的定义应该坚持一元标准和连续性物品的思路,并以解决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为导向,定义不仅要体现物品自身的性质,而且要体现产权、组织、与供给方式等人类制度性因素。
1.2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
在公共物品供给的讨论中,学者们的论点大多集中于供给的效率问题,虽然在如何合理优化配置资源、创新供给效率手段与技术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一致的观点。刘起博士通过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效率依据和无效率解的论证,提出政府供给、市场参与和第三部门提供这三种模式相互结合的供给制度,各种模式相互配合、相互弥补才能达到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水平。总之,“三个供给模式具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和领域,三者应当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展现出任何一个单纯提供模式所不能达到的效率来”。山东财政学院的岳军教授通过对公共物品的各种供给制度的分析,提出了公共物品供给制度选择和安排的依据是制度效率的命题。其他学者的论述一般都是在分析西方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提高供给效率的对策,曾春水和张玲的《公共产品的效率分析及改进对策》、陈文煌的《浅析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和尹鸿雁的《提高我国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思考》等等。
1.3产权视角
向玉琼对提供公共物品的不同产权机制进行了比较,具体论述了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社团产权各自的优缺点,并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对于不同的公共物品应采取不同的供给路径,“应根据公共物品的公共性程度和规模经济的大小,明确各类公共物品提供的产权划分,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划分”。南开大学城市与区域经济研究所用产权经济学来分析公共物品,提出了公共物品特征的新概括,并认为一种产品之所以成为公共产品,是后天的制度安排,而不是由萨缪尔森所概括的公共产品的两个先天特征决定的。他们还建立了一个制度绩效函数模型,用以判别一个物品应该当作公共产品提供还是当作私人产品提供。该模型假设消费者之间的效用变化是均匀的,用消费者剩余的平均值来做简明的推算,很多情况下仅仅靠对相关数据的估算,就可以根据制度绩效函数模型对产品的性质进行判别。
1.4交易成本视角
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是经济运行中的摩擦力。政府通过供给公共物品弥补市场失灵可以减少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成本。福利经济学家往往把政府制度作为一种外生变量,即不存在交易成本问题。而实际上政府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如同市场制度一样,同样是内生变量,其自身的运行以及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同样存在交易成本问题。政府再供给公共物品过程中,因为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行为、寻租行为和资产专用性等因素,也会产生交易费用,这种交易费用影响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某种程度是一个政治过程,其交易成本甚至比市场制度昂贵”。在现实中表现为政府的种种“政策失败”。诺斯认为,交易费用是决定一种政治或经济体制结构的制度基础。在以交易成本为视角的研究方面,国内学者主要是借鉴西方学者的理论和西方先进国家的实践经验来探讨如何解决我国的存在的问题。如张军教授的论文――《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视角审视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论述了交易费用如何影响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分析了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通过公共财政体制改革降低交易费用,保证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2新公共管理视角
2.1政府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公共物品的存在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公共需求,最终实现公共利益。一般认为,公共物品通常是由公共组织,特别是政府提供的。因而围绕公共利益、公共物品、公共组织以及公共组织的权力(公共权力)分配,形成了公共管理的基本命题。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化和公共事务的复杂化,政府不可能对所有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不可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政府失灵”造成了政府在许多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力不从心,引入多元化供给模式已在学界达成广泛共识。崔运武分析了私人参与公共产品提供中政府的责任主要有三个:第一,政府要为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者提供制度的保障和激励;第二,在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过程中,政府必须对可能出现的某些负外部性问题进行规范制约;第三,在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过程中,政府必须对公共产品的消费者给予必要的保护。杨豪论述了政府行为扩张的五方面理由: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的内在扩张;利益集团存在的政府扩张;官僚机构与政府扩张;财政幻觉与政府扩张;纳税人与决策者的分离等。政府行为扩张的存在,容易导致政府失效,所以应该把政府干预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下。这样一来,政府行为就有了一个遵循的标准,避免了政府无限的过度扩张。藏旭恒从公共产品的区域性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夫关系出发,认为“集体的规模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有着重要影响,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也具有更高的效率。同时,地区间差异和地方政府本身的利益取向等也决定了强化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增加地方政府的公共物品供给是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效率的一个可行途径”。中央政府在经济职能方面可以考虑对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放权,以保证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符合各地区的实际需求,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之后他又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论述了物品“公共性”的区域差异与政府职能的区域差异,他认为作为公共物品供给者的政府,其职能应与公共物品需求的区域差异相对应,并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方面来加以改善。
2.2公共财政的视角
我国目前的供给结构扭曲现象较为严重,公共产品“供给短缺”和“过度供给”的现象并存,尤其是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结构性失衡是公共财政建设不能回避的问题。很多学者以公共财政的视角来研究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有学者认为公共支出的决策过程充满了政治因素的影响,是一个复杂多变的公共选择过程。公共产品的数量,提供哪些公共产品以及如何提供等问题,是在既定的财政制度下,政治家、官僚、公众和利益集团间博弈的结果。江秀平指出,公共财政的显著特征,就是公共性。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是一个系统过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果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规范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两者都需要体现其公共性。刘瑞华从财政供给环节上对公共产品分类,分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选择机制和端供给机制。“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是一个系统过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供给方式的变革,当前我国财政支出改革的一个主攻方向应该是建立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选择机制和终端供给机制”。辽宁省财政厅和东北大学联合课题组在建立财政支出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提出要实现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提高财政支出效益,还需要构建财政支出效益评控机制,建立财政支出奖优罚劣机制。(1)要对决策程序进行规范,推行重大财政出决策奖惩机制。(2)对决策实施过程控制。(3)明确监督评价制度。不过也有学者指出,财力资源不是约束我国公共产品供给的主要原因,我国公共产品的短缺现象存在着直接动因和制度根源,克服和治理短缺需要进行政府经济学分析。通俗的说,政府不是没钱,而是不会花钱。
2.3治道变革视角
复旦大学的胡火研究了治理视野下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提出打破传统的统治理念中,地方政府扮演着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唯一主体角色,供给手段单一,忽视成本―效益分析的局面。在治理视野下,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应呈现出一种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制度多中心的状态。治理视野下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逐渐呈现出如下的一种状态: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合作;供给主体逐步走向多元化;供给方式上多种方式并存;重视成本―效益分析;资金来源上不再局限于地方财政,而是强调通过各种渠道去融资,以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重视公民对地方公共产品的偏好。
2.4供给模式视角
在供给模式的研究上,我国学者注重对西方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同时也注重联系本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的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模式。周燕博士对国外的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做了综述,主要包括双主体参与供给论、三元主体合作供给论三和多元主体互动供给论三个部分。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模式是国际潮流。涂晓芳文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权威型供给、商业型供给和自主型供给三种模式作了详细的分析。马恩涛试图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给出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分析了我国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现实性。北京大学的句华在借鉴S•萨瓦斯的理论基础上,对公共服务中市场机制的原理、技术和方法进行了研究,填补了国内在这一方面的研究缺陷,但研究也有待进一步深入。张洪武专门对公共物品中的非营利选择进行了研究,他认为NPO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公共物品的生产方面,相比政府部门和市场组织,则表现出人性化,回应性及成本效益优势,但要充分发挥它在公共物品提供中的作用,就必须强调政府的赋权,推进非营利组织的“去行政化”工作,建立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席恒博士认为,由于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不同,因而公共物品可采用政府,市场和志愿事业机制联合供给,只有建立复合的公共物品多元供给机制,才能够实现其充分有效供给与可持续发展。李宏在研究英国公共领域改革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城市改革物品供给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城市公共物品供给思路和对策。韩兆柱则在分析国外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转型期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模式。他认为,公共物品供给的政府、市场和志愿组织等三种模式,每一种都有一定的缺陷,应选择一种复合的制度安排,通过政府改革,构建由这三种模式合力实行公共物品供给的制度安排,使不同公共物品供给模式有一个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制度环境,从根本上提高中国转型时期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有效性。
2.5风险分析视角
在公共事务治理变革的视野下,民营化一直是一种国际潮流。我国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逐步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逐步推行民营化治理变革,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应的成效,但也存在着很多显性和隐性的问题。李建华教授认为,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在改革过程中由于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民营化中资本的逐利性与准公共物品公共性及公益性的内在矛盾,导致我国在准公共物品民营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具体表现为准公共物品民营化中的新垄断、政府与企业的合谋、公共安全、公民与顾客的角色冲突等。这些风险的存在阻碍了我国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改革的有序推进,扭曲了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改革之目的。王乐夫教授从公共性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的民营化改革抓药存在的问题是民营化带来的经济性损失,公平性损失,垄断和私人垄断问题,公共责任缺失,新的社会稳定问题及可能引发的政府危机管理等六个方面。对此如果不及时进行科学分析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则难免产生不良影响。以上学者的风险分析研究有助于我国当前政府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治各种危害的发生及恶化,特别是要消除来自体制上的障碍,加大立法步伐,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督机制,杜绝腐败,关注弱势群体,将我国现阶段所存在的准公共物品民营化风险的危害性控制在最低程度。
3科学发展观的视角
3.1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视角
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与公平属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一个特殊领域,天津商学院的刘双良和史瑞杰指出,在探讨特殊领域的效率与公平的时候,必须将其放到社会效率与公平的一般背景中进行分析,才能厘清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效率与公平,及其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相互关系。他们还认为,在进行城市公共物品的供给时,我们的供给主体 (这里特指城市政府)应将其供给的效率与公平自觉置于整个城市社会的效率与公平之中来通盘考虑。只有这样才能不至于使供给投资决策失范,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而提高供给配置效率,使我们的每一位城市居民(纳税人)能在城市公共物品供给的机会公平中真正享受到其供给的结果公平,也只有最大化发挥了应有效用的城市公共物品,才能充分满足城市社会的公共需要,才不失为一种城市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
3.2统筹城乡发展的视角
冯海波指出,在“城乡分割”状态下公共物品供给是非均衡的,公共物品非均衡供给。一方面与城乡二元社会相适应,另一方面违背了效率原则。在“城乡统筹发展”目标模式下,公共物品供给应坚持对城乡居民实行均等化的策略。公共物品均等化服务有两种选择:一是初始条件下的均等化服务,二是增量调整下的渐进性均等化服务,而后者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现实选择。在实践中,统筹城乡发展的财政措施产生了积极效应。“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对城乡居民实行均等化服务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三农”问题已成为中国最大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要解决农民享受公共产品国民待遇的问题。刘瑞华研究了城乡公共产品供给的结构性失衡问题,指出它加剧了公共产品的供求矛盾,所以优化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把公共财政覆盖到农村和农民应该是公共财政建设的核心内容。
3.3矛盾与协调的视角
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与社会公共需求不断增长是我国当前公共事务治理中的重要矛盾。罗忠桓认为,矛盾的产生有历史和社会环境变迁,公共需要存在与质量的增长及提高的需要以及公共事务治理的低效性等因素。除了引导公众有确定理性、合理预期和理性消费外,提升政府能力,改善公共产品的品质,谋求政府与社会私人部门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合作,调整公共产品的供求结构,不失为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绩效,实现矛盾治理的基本出路。
3.4建设和谐社会的视角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也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列为党的重要执政目标,并把和谐社会的构建放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在这个大背景下,不少学者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来探讨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庄永海认为构建和谐社会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公共物品的提供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需要建立一种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共同提供社会物品的模式。郭风旗指出,农村公共物品治理在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重要性突显,政府力量应成为是农村公共物品治理的主要力量,加快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对于落后农村地区公共物品的转移支付,调整财政和国债投入结构,加大对农业、农村的基础实施建设的投入。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县级行政管理研究分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为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提供法治保障。首先,必须树立“社会公正”的理念;其次,要加快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
4总结
上述国内学者的研究工作,在各自的学科上从不同视角分析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有助于我们对公共物品供给问题得深入理解,使政府、市场和第三部门的多元互动的公共物品供给模式以成为学界共识。但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特别是直接对我国公共物品供给中方法和技术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分析国内研究现状,现有成果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微观机制研究不够;二是对公共物品供给的技术性问题缺少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三是对如何建立保证第三部门在公共物品供给中作用有效发挥的体制问题可操作性成果少;四是对公共物品的供给缺乏实证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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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原理、技术和方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论文关键词 地方政府发债 自主发债权 财政分权 监管机制
2011年10月,财政部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允许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方政府发债权再次成为学界乃至全社会热议的话题。支持、肯定的声音不绝于耳,怀疑、反对的意见也不在少数。本文从此次试点的内容出发,对建立我国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四地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的分析
依据《试点办法》,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一)与我国以往地方政府债券的比较
1993年,国务院叫停我国地方债券的发行,并在第二年的《预算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事实上的地方债券并未彻底消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央发行1000亿元的长期建设国债,并通过商业银行以高于国债的利率贷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逐年归还。2009年,为减小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帮助地方政府解决“四万亿”投资刺激计划中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务院允许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冠以“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的名称,而由财政部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2010年财政部继续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券。
1.相似点分析
制度变迁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危机导向;一种是利益导向。从国债转贷、中央到自行发债,制度变迁更大程度上都是危机导向而引发的。过去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维持经济的稳定增长,此次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则直接源于大规模地方债务集中到期,债务违约风险凸显的现实背景。
2.不同点分析
较之于1998年、2009年的办法,此次试点最大的变化在于地方政府在债券发行这一环节得以自主,而中央政府则扮演“额度管理”的角色。因此,地方政府需要直接面对资本市场,需要遵循债券市场的运作规则。地方政府要想成功发债,就要充分披露其信用信息,增强财政透明度。自行发债试点实际是将地方政府纳入到金融生态环境中,削弱了融资的行政化色彩,以市场化的方式规范其行为,将地方政府融资阳光化,从微观层面完善金融生态环境。
(二)与其他国家地方债券发行制度的比较
在财政联邦制较为完善的发达国家,地方政府债券(也称“市政债券”)与国债、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等共同构成完整统一的证券市场。以美国为例,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平台就是市政债券市场。美国的市政债券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政府使用税收收入向投资者还本付息。收益债券由特定的地方政府机构发行,以项目收益偿还。美国是典型的财政联邦制国家,地方财政独立于中央财政。更有地方政府破产制度保证中央政府不会援助处于财政危机的地方政府,避免了中央政府对地方债的担保责任。
而我国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并非真正独立,地方发债所引发的一切财政风险最终都将由中央政府承担。
二、确立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权的理论依据
从此次自行发债的试点内容看,地方政府并未拥有完整意义上的自主发债权。但不少学者认为此乃转向自主发债的一种过渡、一种准备。正如前文所述,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制度为许多发达国家所确立,在财政学、法学等领域可寻得其背后的理论支持。
(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原则
依据公共产品理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公共产品不能依靠逐利的市场主体来提供,政府必须负担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而收益范围的区域性使得地方性公共产品更适合由地方政府提供,从而产生了财政分权的要求。财政分权即要求国家财政决策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划分,各自享有相对独立的财权,同时独立承担一定的支出职责。地方政府担负着提供公共物品、进行公共管理的广泛职责,产生了巨额的资金需求,因此应当根据事权赋予地方政府相应财权。发债权理应属于地方政府享有的一项财权,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正是财政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
基于此,审视我国的分税制改革便可见其事权财权不相匹配的实质性缺陷。一方面,在财政收入的分配上,税权明显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仅享有零星小税种;另一方面,在财政支出的责任划分上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实际中,地方政府肩负着提供各类公共物品的硬性责任。地方政府在财政资金上存在巨大缺口是现实而必然的。
(二)预算统一化、财政透明化要求
为确保政府预算内容的完整性和同一性,政府预算必须覆盖其全部公共收支,反映它的全部财政活动,而不允许有预算外的公共收支,不允许有在预算管辖之外的政府财政活动。而在法律关于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明文禁止下,地方融资平台成为我国地方政府最主要的融资渠道,由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向商业银行贷得的款项便成为地方政府的隐性负债,游离于预算监管体系之外。
事实上,在地方政府发债问题上,禁或不禁都无法改变其对资金的大量需求,但其形成的影响却截然不同。唯有将地方政府举债权合法化,将其各项收支完全纳入预算管辖之内,才能有效确保公共财政的透明化、规范化。
三、我国确立地方自主发债权的现实障碍
(一)法律制度障碍
1.《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
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权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本应在宪法层面予以明确。然我国《宪法》未对地方政府债券作出规定。此外,当前也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地方债的发行作出具体规范。实践中,由国务院财政部决定地方债券的发行事项一定程度上存在于法无据之嫌。
2.《预算法》禁止性规定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对此,多数观点认为这是为政策调整留有一定的空间,在国务院批准下的地方发债并非违法之举。然而,要真正承认地方政府的自主发债权,这一原则上的禁止性规定明显与其相悖。因此,当务之急就是着手于《预算法》的修改和相应法律的制定。回顾《预算法》的修订历程可谓漫长而曲折,目前修正案草案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在地方发债问题上是否能有所突破还需拭目以待。
(二)地方政府“道德风险”之忧
此次试点实施之际,反对意见更多来自于社会公众。出于对政府信用和政府自我约束力的怀疑,地方政府发债被视为危险重重。
首先,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无可得知。由于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的缺失、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的缺失加之政府信息披露的缺失,地方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事实上,根据国家审计署的统计结果,至2010年底,除54个县区没有政府性债务外,全国其他地方政府均有政府性债务,而其所负债务的真实规模究竟多大仍不得而知。其次,由于缺少严格的约束机制,地方政府极易出现过度举债、滥用资金等现象。因此,对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有效监督是最为紧要的一环。此外,债务是否能按期偿还也是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但基于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中央政府实际上承担着最终的保证责任,因此不足以引起投资者的过度担忧。但偿债责任的明确落实同样是建立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重要议题。
四、建立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配套措施
在上文已经提及的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之外,地方政府发债制度的确立更需要配套机制的同步构建。以下试从控制地方政府发债的启动与强化发债过程的监管两方面提出建议。
(一)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税源
税权与发债权构成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两大主要来源。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税源的限缩使得财政收入更是捉襟见肘。鉴于此,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在共享税种中的分享比例,另一方面,赋予地方政府独立的税收征收权,允许其在法律的范围内调整征税税种和税率。地方政府财源的适度增加,不仅有利于协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同时也减少了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债券以实现融资的需要。
(二)地方政府发债与清偿的监管与约束
1.确立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首先,作为“风险的最后承担者”,中央政府应当履行好监管职责,可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申请的审核、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情况的等工作,在地方发债的统筹协调中发挥主要作用。其次,地方人大需加强对本级政府发债行为的监督,审查地方发债计划,跟踪资金使用方向,督促债务偿还情况等等。此外,还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通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介入,有助于在地方政府发债过程中规范操作、提高效率。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债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是投资者利益的最基本保障。仅仅是政府收支信息的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地方债的债权方更关心的是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因此,加快构建地方政府定财务报告体系势在必行。信息披露更要加强及时性、完整性,以确保投资者能在第一时间内获取准确信息。
关键词:新公共管理 ;民生税收; 税收收入 ;瓦格纳定律 ;实证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是公共经济与公共管理等相关领域永恒的主题。党的十以来,该命题在国家治理理念下依托财税机制被科学重申,“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现代财税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反映了执政理念和执政水平的不断优化。具体到税收领域,依托瓦格纳定律模型对近年来样本国家及中国税收收入变化趋势进行实证分析,对进一步科学厘定政府和市场关系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具有深远意义。瓦格纳定律由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在1882年提出,历来被解释为财政支出规模与经济增长呈正比关系。新公共管理理念源自国际经验,从合理限定政府边界的视角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重构,重在矫正政府越位。民生税收理念则立足于中国国情,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从政府责任出发对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反思,重在矫正政府缺位。从新公共管理理念出发,实证分析我国不同税种税收收入是否具有瓦格纳特性,并从实践中总结税收结构变迁规律,同时结合中国国情所强调的民生税收的价值追求,对中国税制结构提出针对性优化建议,这是对十理念的有机结合与紧密呼应。瓦格纳定律数学模型是本研究的路径依托。瓦格纳定律的核心观点概括如下: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人均所得不断提高,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为了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公共部门的活动也会不断增多,进而要求财政规模不断增大。事实上该观点成立必须要有一个假定前提,即不断增多的社会需求只能由公共部门来满足。这一前提否定了社会需求还存在其他满足方式这一客观事实。而滥觞于19世纪70年代末并迅速席卷全球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用事实证明了市场机制也能够有效满足某些社会需求。面对这样的事实,瓦格纳定律对于当前财政管理实践的指导明显暴露出力不从心的局限。而除了财政支出规模外,财政规模的另一对称外延乃是财政收入规模。立足于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将财政收入指标纳入瓦格纳定律的经典模型进行印证,结果是否能够与支出视角的实证结论相吻合,成为本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目标指向。最重要的是,通过对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世界各国不同税种税收收入的瓦格纳特性分析,不仅在实践上有利于从国际视野的高度为中国结构性减税提供外部经验支持,而且在破除“瓦格纳定律”迷信的基础上探讨中国税收结构优化,有利于丰富与深化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理论。
二、中国税收收入的瓦格纳特性检验
立足于中国国情,对照新公共管理运动价值取向,我国的结构性减税改革事实上与新公共管理运动“小政府”的价值理念高度吻合,按照新公共管理的价值逻辑,可以推知财政收入规模变化趋势应该呈收敛或平稳态势,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中国近年来的财政收入增速以超越GDP增速的状态持续上涨,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在这种宏观背景下,对中国税收收入进行瓦格纳检验,有利于反思中国税制改革问题及寻求未来调整的方向。本文将新公共管理运动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使用中国1994-2015年的统计数据,依托瓦格纳定律的经典数学模型依次进行ADF检验、协整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检验的具体计算过程均通过专业软件Eviews6.0完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瓦格纳定律有六个数学表达式(详见表1),但都是以财政支出指标为自变量,本研究以税收收入指标替代财政收入指标,第二个数学表达式没有对应指标,需要剔除,因此税收收入的瓦格纳数学表达式只有五个。就选用数据的起止时间而言,之所以选择1994年作为起点,是因为中国财政体制在该年正式施行了分税制,经济上的民主和分权在制度层面得以实现,而瓦格纳定律的内在假定条件之一即民主体制;除此之外,这一阶段还是中国开始关注并效仿西方新公共管理改革的时期,以1994年为起点亦与新公共管理背景相吻合。选用的所有数据均来自相应年份的《中国财政年鉴》,并换算为以1994年为基期的真实值。指标说明如表2。为节省篇幅,以下正文仅列出对指标总税收T的实证检验结果①。根据研究方法的基本要求,首先对指标LGDP、指标LT、指标LAT、指标LRT以及指标LAGDP各自数据进行ADF检验(相关结果详见表3)。表3结果显示,在5%显著性水平下,税收T各指标的对数与GDP的对数不能同阶平稳,不可直接进行回归,否则得出的结果将不可靠。下一步须对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ADF检验。如表4显示,所有变量均为一阶单整序列[I(1)]。同阶单整序列满足了协整分析的前提条件。运用Engle-Granger两步法进行协整检验。结果如表5。表5数据显示,协整分析的残差序列平稳,证明相关被解释变量与GDP指标之间具有长期协整关系。依托瓦格纳定律五个数学表达式,对中国总税收与GDP这两个变量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详见表6)。考虑4期滞后,相伴概率P值小于0.1即可认为拒绝两个指标不具有特定方向因果关系的原假设。根据表6数据,被检验的五个表达式在不同滞后期内由GDP至T方向的单向因果关系都成立,其经济含义即中国税收总收入在规模的趋势变化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增大,中国总税收规模具有瓦格纳特性。由表7可看出,中国税收各指标中,仅有4个不具有瓦格纳特性,分别是营业税(T2)、消费税(T3)、个人所得税(T5)与房产税(T7)。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税种都具有瓦格纳特性。
三、新公共管理及民生税收视角下中国结构性减税的深化
(一)中国结构性减税存在的问题。由上文实证分析可以看出,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下,中国分税种指标绝大多数呈现出了不应该出现的瓦格纳特性。进一步进行规范分析,具体问题涉及两大方面:一是中国税收规模增长出现了刚性趋势,二是中国税收结构出现了价值偏差。从税收规模角度来看,1994年税制改革后到2007年,税收总量保持了10余年的高增长(图1)。在此时期,税收增长保持了18.4%的高速度,超出相应时期GDP增速。究其原因,除了经济发展和征管技术优化之外,税制体系中存在的重复课税也是重要原因。就流转税而言,2009年之前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由于对设备的重复征税导致法定税基远远大于理论增值额,加之营改增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导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造成流转税的重复征税;同时,2016年5月1日之前增值税与营业税长期并存的局面,不仅由于营业税自身制度缺陷导致重复征税,还因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加剧了重复征税的程度。就所得税而言,对投资产生的资本利得存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税收增速超过GDP增速。图1还显示,2008年到2016年,中国税收增长明显呈现为先降后升再降的波浪型。2008年,税收增长速度为18.9%,2009年迅速跌至9.8%形成谷底,2010年则又迅速回升至23%的水平,2011年保持平稳,2012-2016年则持续下降。究其原因,2008年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中国经济增长进入下行通道;与此同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国推出结构性减税政策。两方面原因共同作用,导致税收增速在2009年出现骤跌。随着积极财政政策的推行,中国的经济增长获得有效推动,加之税收征管的强化,使得税收增速又于2010年回升并于次年保持了基本稳定。2012-2016年税收增速出现下降,其制度原因是结构性减税尤其是营改增大力推进,导致减税效应明显。从税收结构角度来看,中国虽然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强调科学厘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大力提倡市场作用的有效发挥,但由于税制改革过于关注对经济增长的刺激,而相对忽略了对民生、公平等的践行,导致税收结构出现价值偏差。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方面,税制改革的公平性有待进一步加强。新公共管理运动典型国家的税制改革证明,对于公平的追求应作为税制优化的基本原则,各国实践也证明了改革的效果。而我国税制改革更多是从刺激经济的角度出发,偏重于效率。另一方面,具体税种的调节作用发挥不够理想,比较突出的有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杂乱、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较弱、房产税调节能力薄弱等问题。另外,现行分税制下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缺失问题也非常突出。综上所述,中国结构性减税进入深水区,如何使其更有效促进财税体制作为国家治理基石的核心作用,须进一步加强相关研究与思考。(二)中国深化结构性减税的政策建议。针对以上问题,综合考虑新公共管理运动及民生税收的要求,将国际税收改革经验与中国现实情况有机结合,中国深化结构性减税可从以下三大方面进行努力:第一,优化增值税制度。营改增作为最大的结构性减税,实现了税制完善效应、减税减负效应、经济优化效应和改革促发效应。截至目前,营改增全面推开一年有余,实践中尚存在制度优化的余地。另外增值税制度原生的缺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改革效率,为了避免这种后果,应对增值税制度优化进行深入思考。第二,优化所得税制度。新公共管理的价值理念要求政府尽可能少干预市场,反应在税收制度上,企业所得税制度应注意向“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方向转变,尽可能减少税收制度对企业运营直接诱导,保证税制的中性。民生价值理念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影响直接,应尽快落实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模式过渡,以高效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第三,其他税种优化。新公共管理理念要求政府科学适度地发挥应有职能,落实到政府不同层级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优化是其应有之意,将之与税收制度优化结合,地方税体系的优化是其着力点。另外,民生税收的价值理念涵盖对资源环境的关注,环境保护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相关税种之间的配合优化,也应成为当前重点。
综上所述,在新公共管理与民生税收二维视角下,我国新一轮结构性减税可以通过具体税种的制度完善,有机整合不同税种的不同优势,使税制结构进一步完善,调节作用更加有效。
参考文献:
[1]郝晓薇.基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瓦格纳定律之审视:实证与启示[D].西南交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2]郝晓薇,段义德.基于宏观视角的“营改增”效应分析[J].税务研究,2014(5).
[3]郝晓薇,柳华平.新公共管理国家税收收入的瓦格纳特性实证检验及启示[J].财经科学,2015(12).
[4]郝晓薇,廖勇.绿色发展理念与消费税的完善[J].税务研究,2013(07).
[5]刘蓉,刘楠楠,王齐昊.税制优化视角下我国结构性减税的联动效应[J].税务研究,2013(2).
[6]骆祖春.美国税制改革历程、动因及未来发展趋势[J].涉外税务,2006(11).
[7]马海涛,肖鹏.中国税制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J].税务研究,2008(7).
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市场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总结,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理学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参考。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2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环节。我国台湾省的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所得税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所得税收的征管比较复杂,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所得税收的偷逃税问题,也是现代税收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台湾省在所得税方面实行“蓝色申报”制度,通过将纳税人分类管理,较好地激励和约束了纳税人依法纳税。
台湾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当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凡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专门财务部门、人员,据实登记账簿、保留凭证等),并且能够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优惠。比如简化审核程序、允许延期申报、延长亏损抵补、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等。可见,使用蓝色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可以减轻对这部分纳税人报税资料的审核与稽查压力,从而将稽查的主要精力转向使用其他报表的纳税人。可见,“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从2001年开始,借鉴台湾省等地的经验,开始对纳税人试行“A、B、C、D”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A、B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而C、D级纳税人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这一税收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偷逃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经验不足,现行的纳税人分类评级制度还难以做到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等级的评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有的税务机关在评定时甚至存在“矮子中选高个子”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可以借鉴台湾省的“蓝色申报”制度,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工作进行科学量化和动态跟踪调整,并与具体重点税种(比如先从所得税开始)的征管相联系,从而让这一制度对纳税人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税务制度的比较 税务是指税务人(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制度对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以及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历史。目前从业的税务人员有5万余人,遍及整个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税务人的主要任务有: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事宜;建制建账,包括记账、撰写涉税文书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协助政府开展税务教育;接受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事宜。为保证税务制度的全面实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税务人赋予了较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有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需委托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由于制度较为完备再加上税务市场发育健全,台湾的税务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强制”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的发展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经济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规模明显偏弱。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论文摘要:我国大陆地区和 台湾 省的市场 经济 处于不同的 发展 阶段,相应地,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通过对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体制、纳税申报制度、税务制度、税务处罚制度、税务 教育 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找出海峡两岸在税收管理制度方面的具体差异并进行 总结 ,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管理是一国筹集财政收入的根本保证,由于其涉及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和管 理学 两大学科领域,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都非常重视如何改革和完善本国的税收管理制度。以往,在税收管理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我国的理论界主要将目光关注于美、英、法、德、日等发达国家,而对我国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台湾地区则关注有限。为此,笔者将对我国海峡两岸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简要比较并进行总结,为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提供思路 参考 。
1税收管理体制的比较
税收管理体制是税收管理制度的核心问题,其实质上就是解决中央与地方在税收管理权限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关系。税收管理体制如果不完善,税收管理制度就难以完善。
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台湾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于台湾省政府,而市、县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非常有限。这种高度统一的税收管理体制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后来经过多次改革和调整(主要于1951年、1967年和1992年进行),使得台湾省的市、县政府逐渐具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拥有一定税种的征管权和收入权,但是比较有限。目前,凡收入弹性大和征收范围广的税种,比如所得税、关税、货物税、矿区税和证券交易税等均为台湾省政府掌握,其取得的税收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六成,而市、县地方政府仅为四成。由于税收管理权限被台湾省政府较多掌握,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呼声一直存在。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建国初期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后来经过几次下放和集中,反复多次,但总体还是以集权为主要特征。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经济改革需要,中央开始较大幅度下放税收管理权(主要收入分享权),直至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虽然拥有了几个地方税种的征管权,但是主要税种的收入基本由中央分享。由于地方税种收入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大多数地方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的需要,使得一些地方政府“税外收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可见,大陆地区1994年开始实施的分税制,其结果使中央集中了大部分的税收财力,在增强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所以,目前乃至今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按照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体制。
由上可见,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就总体方向而言是一致的,都是逐步向基层政府“放权让利”,以不断完善“分税制”(其实这也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典型的做法)。不过,从改革的实践来看,大陆地区和台湾省的分税制改革还都不彻底,税收管理权限都过多集中于高层政府,基层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还难以得到有效保证,这显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下放税收管理权,就成为今后海峡两岸税收管理制度改革的一个共性问题。
2纳税申报制度的比较
纳税申报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起始环节。我国台湾省的纳税申报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对所得税收实行“蓝色申报”制度。所得税收的征管比较复杂,难度相对较大,因此如何有效预防所得税收的偷逃税问题,也是 现代 税收管理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台湾省在所得税方面实行“蓝色申报”制度,通过将纳税人分类管理,较好地激励和约束了纳税人依法纳税。
台湾地区的税收管理制度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当于我国 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个人所得税中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凡能够按照 会计 制度和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设置专门财务部门、人员,据实登记账簿、保留凭证等),并且能够依法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可以享受很多便利和优惠。比如简化审核程序、允许延期申报、延长亏损抵补、提高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等。可见,使用蓝色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便利和优惠。对于税务机关而言,也可以减轻对这部分纳税人报税资料的审核与稽查压力,从而将稽查的主要精力转向使用其他报表的纳税人。可见,“蓝色申报”制度对于提高我国台湾地区的税收征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
我国大陆地区从2001年开始,借鉴台湾省等地的经验,开始对纳税人试行“a、b、c、d”评级和分类管理制度,就是将纳税人按照纳税信用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4个等级,a、b级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较多税收优惠,而c、d级纳税人将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这一税收管理制度对于预防偷逃税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不过,由于经验不足,现行的纳税人分类评级制度还难以做到像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完善,特别是对纳税人等级的评定工作,目前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进行,有的税务机关在评定时甚至存在“矮子中选高个子”的问题,这显然不利于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基于此,可以借鉴台湾省的“蓝色申报”制度,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工作进行 科学 量化和动态跟踪调整,并与具体重点税种(比如先从所得税开始)的征管相联系,从而让这一制度对纳税人真正起到激励和约束作用。
3税务制度的比较
税务是指税务人(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定范围内,受纳税人或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的总称。建立和健全税务制度对降低征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以及维护征纳双方的合法税收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的税务制度建立较早,至今已有40余年的 历史 。目前从业的税务人员有5万余人,遍及整个台湾地区,台湾地区税务人的主要任务有:接受委托,纳税申报事宜;建制建账,包括记账、撰写涉税文书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宜;协助政府开展税务教育;接受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以及其他维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的事宜。为保证税务制度的全面实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对税务人赋予了较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有的税法中规定,纳税人需委托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由于制度较为完备再加上税务市场发育健全,台湾的税务已经成为税收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力量。
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在征管领域对税务进行了有益探索。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税务初具规模,国家税务总局曾一度要把税务全面引入税收征管流程,后来由于“非中介”、“强制”等问题比较严重,使得税务的 发展 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又进行了税务行业的清理整顿,要求税务机构彻底与隶属单位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和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改制为由注册税务师作为出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税务师事务所,以还原其“独立中介”的市场地位。截止到2003年2月底,全国有税务机构(税务师事务所)2307个,其中有限责任所1909个,合伙所398个。从业人员近5万人,其中注册税务师有1.4万人。不难看出,相对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市场 经济 总量及发展态势,现有的税务规模明显偏弱。
2000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税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具体办法。对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己做起来有困难的纳税事项,坚持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以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执行,提高纳税申报质量。但是,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税务发展时间还不长,纳税人还没有“付费”委托税务师办理涉税事宜的习惯,再加上相关扶持制度不完善,使得税务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很多税务机构长期处于业务不足的尴尬境地。基于此,可以借鉴我国 台湾 地区的税务制度经验,不断完备旨在促进税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逐步培育税务的需求市场,进而促使税务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效用最大化。
4税务处罚制度的比较
税务处罚是税收管理制度的事后惩戒措施,是税法刚性和尊严的最直接体现,也是震慑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缺少的重要保证。人们之所以惧怕税法的尊严,能够主动依法纳税,在相当程度上是源于税务处罚制度的存在。我国台湾省的税务处罚制度与大陆地区相比,主要有以下区别:①台湾省的税务处罚规定(以行政处罚为例)既包含在税收程序法(《捐税稽征法》)中,也分散规定于税收实体法中,如《所得税法》、《遗赠税法》、《证券交易法》等都包含税务处罚内容;我国大陆地区关于税务处罚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由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界定,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由《刑法》界定,而一般性的税收实体法(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则不再进行具体界定。关于这一不同,很难界定二者谁更为 科学 ,大陆地区的做法比较符合处罚统一原则,台湾省的规定则更为符合“因税制宜”的原则。②从税务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台湾省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对大陆地区要轻一些。比如台湾省对税务违法行为主要采取行政处罚为主,刑事处罚只是一种补充,很少使用。并且,就刑事处罚而言,税收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其最高刑期为5年,没有死刑的规定。大陆地区则大不一样,税务处罚不断向刑事处罚延伸。单从涉税刑罚规定来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都有涉及。严厉的涉税刑罚规定固然有震慑税收犯罪的积极作用,但是税收管理更应该重在“预防”,刑罚毕竟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一味依赖严厉的刑罚来震慑税收犯罪,久而久之,容易出现刑罚震慑效应递减的问题,从长远来看,反而不利于震慑涉税犯罪行为。因此,不断完善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管理预防制度,逐步纠正税务处罚刑罚化的倾向,也是今后完善大陆地区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5税收 教育 及纳税人服务制度的比较
从以上探讨中可以看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应该主要体现在制度的“预防”效果上,而预防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既要有税务违法处罚的震慑和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也必须有完善的税收教育制度及纳税人服务制度。只有依法纳税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让纳税人从依法纳税的过程中切实享受到更好的服务,才可能对广大纳税人形成观念上的约束与激励,进而调动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台湾省的税收教育工作由来已久,真正从“娃娃”抓起。台湾省的财政部门每年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税收知识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渠道,发动全民特别是学生参与。利用电视传媒对税收知识竞赛进行现场直播,决赛优胜者由台湾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亲自颁奖,获奖名单在主要报纸上公布。这一活动使全台湾省的公民特别是在校学生,普遍受到了直观的税收教育。另外,台湾的税务部门也经常性地向中小学生发放带有税收知识的漫画、书籍以及纪念品,使得中小学生在不经意问就逐步树立了诚信依法纳税的观念卜引。
相比较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税收教育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一般都是在每年4月份即“税收宣传月”时集中在全国开展。经常性、有重点、有计划的税收教育制度还未能建立起来。这也需要今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