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9 09:21: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戏剧艺术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在西方歌剧中,音乐元素和戏剧元素构成了西方歌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元素。音乐元素和戏剧元素能否有机融合是判断一部西方歌剧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而歌剧中的音乐元素和戏剧元素的核心表现方式莫过于声乐艺术。因此当音乐、戏剧和声乐艺术以某种形式共同融汇于歌剧这一艺术形式时,西方歌剧便自然地成为一种超越音乐和戏剧的综合性的舞台艺术,其散发的艺术魅力和呈现的审美特征也自然值得研究。[2]具体来讲,西方歌剧中声乐艺术独特的审美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内容美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艺术,西方歌剧艺术的内容美主要表现为歌剧中的主题美、情节美、人物形象美等等。其中歌剧中的人物形象美是歌剧艺术美的最重要的呈现方式,西方歌剧中的声乐艺术在一定程度上对西方歌剧艺术的内容美有相当的影响。这是因为,歌剧是由声乐演唱来表演的,而声乐演唱中的演唱者借助歌词能够表达歌剧作品所蕴含的思想感情,演绎歌剧中人物角色的特定形象,从而呈现歌剧艺术的内容美。判断一部歌剧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准便是这部歌剧能否展现出歌剧中人物角色的丰富情感,能否刻画出歌剧中人物角色的复杂形象。比如,在法国著名作曲家比才的最后一部歌剧《卡门》中,极力塑造出一个集率真、热情、残忍、放荡、泼辣等多种性格于一身的吉普赛女郎的形象,通过刻画复杂的人物形象和展现主人公的爱情由开始到毁灭的结局,作曲家为我们展现出一种悲剧的美。而歌剧中的声乐艺术对这种悲剧美的展现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卡门》中的音乐旋律较为紧凑,人物性格的刻画也极为细腻逼真,这就使得作品中出现了很多部分,进而为表现人物形象的多重性和作品结局未知的悲剧性埋下了伏笔。并且,歌剧中的和声的音域也较为宽广,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暗示出主人公卡门紧张、激动的悲剧情境。
2.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形式美与西方歌剧艺术的内容美相对应,西方歌剧艺术的形式美也体现在许多方面。从西方歌剧声乐题材的视角来看,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形式美主要体现在咏叹调与宣叙调在歌剧中的戏剧。首先,咏叹调在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中具有抒情性与冲突性的功能。西方艺术界判断一部歌剧是否成功的标志之一便是这部歌剧中的咏叹调能否给艺术欣赏者留下深刻的感情共鸣。在西方歌剧中,咏叹调能够很好地调动艺术表演者的演唱性格,并且能以动人的音乐旋律带给观赏者深层次的感情共鸣,这就使得咏叹调自然而然地具备了戏剧中的抒情。除了抒情,咏叹调在西方歌剧艺术中还具备戏剧的冲突。这种冲突性主要表现在:咏叹调在歌剧中具有促进歌剧的情节发展与展开戏剧冲突的功能。比如,在西方古典歌剧《茶花女》第一幕的咏叹调便突出体现了这一功能。当薇奥列塔受到阿尔弗莱德的爱慕时,她心中对爱情既渴望又担心的矛盾心理便是通过其中的咏叹调揭示出来的。其次,宣叙调在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中具有叙事。以吟诵性的旋律展开歌剧的叙事,介绍歌剧的故事情节是宣叙调在西方歌剧中具备叙事的集中体现。此外,宣叙调的叙事与咏叹调的冲突也是相互联系的,宣叙调的叙事为咏叹调的冲突作铺垫,咏叹调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宣叙调的叙事的发挥。
3.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风格美西方歌剧艺术的综合美不仅体现在其内容美与形式美方面,也更体现在其风格美的层面。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风格美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从宏观上来讲,不同时代的歌剧演唱艺术对应着不同的审美风格,这就在总体上构成了西方歌剧艺术多样化的风格美。从17世纪初刚刚起步的歌剧艺术到18世纪下半叶由音乐家发起的歌剧改革,再到19世纪文艺思潮影响下的多种西方歌剧声乐流派,西方歌剧艺术与歌剧声乐的审美风格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艺术特色,而这也正是西方歌剧艺术至今仍然具备别样魅力的根本因素。从微观上讲,同其它艺术形式相类似,西方歌剧的演唱是一种二度创作的过程,歌剧演唱者不同的教育环境、不同的个人气质、不同的演唱风格、不同的审美解读都会对同一部歌剧作品做出不同的演绎,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同的歌剧作品经过不同的演唱者表演会有不同的审美风格,而这就从演唱者个体上集中体现了西方歌剧多样化的风格美。
二、西方歌剧声乐艺术的审美思维与心理建构
歌剧声乐艺术的审美本质上还是对音乐的审美,对于音乐的审美需要充分调动审美主体的审美思维,激发审美主体自身的审美想象,建立审美主体的审美心理。
1.西方歌剧声乐艺术的审美思维艺术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吸收各个时期的优秀文化成果,经过时间的沉淀和实践的检验,使得艺术具有极为丰富的审美价值。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艺术的理论探究也日益深化,人们的审美思维也对于音乐的审美批评可以更好的指导音乐实践活动。具体来说,人们的审美思维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审美主体对歌剧音乐感觉的审美。音乐感觉作为一种特殊的音乐审美能力,在歌剧审美鉴赏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到西方歌剧声乐艺术领域,声乐所传达的情感是非常丰富的,如果审美主体没有对音乐的审美感知能力,就不能体验到歌剧艺术所传达的深厚内涵和独有的魅力。歌剧艺术属于高雅艺术,音乐感觉的美感跟审美主体的艺术修养息息相关。所以,对歌剧声乐艺术审美思维的养成可以使审美主体获得良好的审美教育,从而更好地指导审美实践。其次,是声音审美。声音的美感主要是歌剧艺术演唱者的声音情感内涵,对于歌剧声乐艺术来说,声音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演唱者将自己对作品的情感灌注进艺术当中,以自己的审美体验去指导艺术实践,这样歌剧艺术就有了鲜活的表现力。表现在艺术形式上就是演唱者的音色,演唱者只有认真把声音音色的美感和自身的审美体验结合起来,才能让声音具有艺术感染力,才能将歌剧艺术的独特魅力完美地表现出来。最后,审美主体对歌剧声乐的情感审美。当代西方歌剧中声乐艺术的美感主要在于声乐艺术的创造者、演奏者,以及欣赏者的真实情感体验。只有将声音的美感与参与主体情感的审美相结合才能将歌剧艺术的美感完美地表现出来。
2.西方歌剧声乐艺术审美心理建构在当代西方歌剧声乐艺术审美心理建构中最主要最基础的就是审美感知的培养,而审美感知又包含审美感知活动与审美感知能力两个方面。但是并不是说二者之间是孤立存在的,因为只重审美感知能力而忽略审美感知活动就不能发现审美客体美感的存在;同样,如果一味的追求审美感知活动却不具有审美感知能力,也不能获得美的享受。因此要想充分获得歌剧艺术的审美价值必须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其次,要有审美想象。审美想象是歌剧声乐艺术审美心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美实践活动中,当审美主体作用于审美客体时,充分调动自身的审美想象不仅可以获得审美客体的美学价值,还可以对审美客体进行艺术加工,从而指导自己的审美实践。对于歌剧声乐艺术的审美而言,审美想象尤为重要。再次,要具有审美理解。对于审美客体的理解,是审美对象存在的确认。歌剧艺术具有几百年的发展历程,因此一部歌剧作品必然带有生成它的时代特点,同时又超越这个时代而成为后来人们的审美理解对象。所以对于歌剧艺术的审美理解不仅要注意作品本身的时代特点,还要结合审美主体所处的时代特点进行艺术加工,这样才能深刻地理解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最后,要具有审美情感。审美情感是审美心理结构中的核心要素,对于歌剧声乐艺术来说,审美主体的审美感知能力都是不尽相同的。如果在审美活动的初始阶段就对一部歌剧艺术作品理解产生偏差,以主观想象作用于艺术作品,忽视作品的时代背景,那么审美主体就会产生偏离作品内涵的审美理解。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审美主体对于艺术的审美需求和审美能力也不断提高,歌剧声乐艺术的实践也在不断发展,审美主体只有建立科学的审美心理和审美思维能力,才能充分挖掘歌剧艺术作品的审美价值,从而更好地指导艺术实践。
三、结语
1.1恶意的对计算机进行攻击伴随着计算机的软件发展,各种方面的软件、硬件都在出现和更新中。作为计算机最基础的数据统计等功能也进入了开放性越来越强的变新中。在医院的SQL数据库中使用的是局域网,在这个局域网里面的用户基本都可以访问到数据库及应用系统。这样的互享模式如果是在医院内部倒也没什么,只是各种恶意的软件横行,会导致不少来自外界未知的恶意软件对医院的计算机进行攻击。这些都给医院的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一旦医院的数据库信息被泄露,从收费的数据到医疗的信息、从病人隐私的保密到管理信息保密都会处于一个透明的状态,这对于医院的信息管理是一个巨大的冲击,也会带给病人一些重大麻烦。为了避免这类事情发生。需要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处在非常安全的环境里。这也是本文研究基于SQL数据库的医院信息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设计的重心。
1.2被动的进行攻击在不影响正常网络使用的情况下,还会有更高明的窃取破译数据库的方法,这也是所谓的被动的进行攻击。在这种窃取、破译的行为下,当事人医院数据库很难查悉这行为,因此会造成非常重要的机密性文件数据的泄露。医院的数据库是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灵魂,很多黑客病毒都会以此为突破点以获得很重要的机密数据。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攻击方式,都是现今使用的SQL数据库系统的抖动,为了保证医院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证医院和病人的隐私,有必要针对这些缺陷进行改进。基于SQL数据库系统的综合信息应用平台设计可以更贴近实际,防止人为恶意的网络安全的攻击。这也是医院今后采用SQL数据库进行工作时的防范重点。
2SQL数据库在医院信息管理综合应用中的完善
2.1根据具体的需要相应的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模块数量医院和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进行一些简单的维护,将系统的模块进行增加或减少。并且在增减模块的同时注意维护编程的界面,这样才能设计出很友好的系统模块。有了针对性的结构特点,这样的数据库应用平台不仅更符合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而且还增大了独立性和独特性,因此也可以整体提高系统的可维护性和可靠性。选用这样模块化的SQL数据库应用平台也是设计结构的特点。
2.2采取开发式结构特点研究基于SQL数据库的医院信息管理综合应用设计就必须要仔细斟酌这数据库的系统硬件的结构设计。这个也是整个信息系统的核心内容。当前采取的数据统计模式执行的是TCP/IP的协议。如果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给的可靠性,保证医院和病人信息的安全就应当采取开发式结构特点的系统硬件结构设计。采取这样的硬件结构设计可以减少冗余的配置,保证系统可靠性。在整体的医院数据信息系统中,最重要的就是这个系统。在完善机遇SQL数据库的应用设计时自然需要通过增强系统给的整体可靠性,以联合增强SQL数据库的互联网安全机密新能。SQL依然可支持远程的访问,这也是医院信息数据库需要有的特点。因此,虽然可支持远程访问的功能会导致医院的信息保密功能不太安全,却也不能删除。但是可具体根据医疗方面的任务对应的增加远程访问的时间限制、地点限制和次数限制。这也是开发式硬件结构的特点。
2.3系统性能优化SQL数据库历经几年的研究和使用已经近乎完美,因此对数据库的性能进行优化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然而,只要是实际工作有需要的,都应当做出针对性的系统性能优化。为了保证医院信息的安全,也为了保证医院工作的效率,系统性能优化的完善势在必行。在医院日常的工作中,最繁重的就是数据统计和索引了,若性能得到优化,就可以大大加快数据库的反应速度,这样也能使医院的工作和服务得到提升。
3结论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Massege,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Massege,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Massege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定义1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2
[13]梅绍祖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蒋建平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目标3
参考资料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美)彼得·G·W·基恩克雷格·巴伦斯《电子商务辞典》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1版
杨坚争杨晨光等《电子商务基础与应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梅绍祖范小华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载《法学前沿》1999年第3辑
朱遂斌等《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法律问题》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4期
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中国与韩国同样属于亚洲文化圈,且二者的传统文化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同时,中、韩穿越剧二者具有较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但同时有很多的不同之处。本文尝试着对于中韩穿越剧艺术特征进行简要的分析和比较。
一、类同的穿越模式与形式
穿越时间、空间是人类的一种存在方式,不管是个体,还是人类存在,都是在追忆历史与源头中完成自我理解与自我认同,从而确认自己的身份。过去的历史故事在现代人眼中,好似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似有似无。因此,人们对于历史总是充满着好奇心和窥探欲。时间机器是现今人类仍然无法打破的禁律,人类无法超越时空。正如古时人们对于月亮的向往“嫦娥奔月”神话正是人类借助想象力为自己插上了飞翔的翅膀。穿越影视剧正是一部时光机器,它可以实现人类自由穿梭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梦想。中国与韩国虽说语言文化有所差异,但是穿越的模式与方法却大多相似。
1.穿越模式。
(1)现代穿越到古代:中国的穿越剧里多为现代人穿越回古代的故事《寻秦记》《神话》《古今大战秦俑情》与秦朝有夫《九五之尊》《宫锁心玉》《宫锁珠帘》《步步惊心》等皆与清朝有关。而早期的《穿越时空的爱恋》则是明朝,讲诉的是“靖难之变”历史故事。韩国穿越剧中从现代穿越回古代,主要是朝鲜时代《仁医》外科医生陈赫后在与患者争执时不慎跌下楼,穿越到1860年的朝鲜时代。
(2)古代人穿越到现代《九五之尊》,清朝的雍正与刺杀他的吕四娘在船上打斗之际,天象突变,二人被卷入漩涡中,穿越到了21世纪的香港。韩剧《屋塔房世子》中朝鲜王世子李悟与三位臣子在调查世子殡的死因时,因意外穿越300年的时空,来到了21世纪首尔朴荷住的屋塔房里。《仁显王后的男人》的金鹏道同样来自于朝鲜时代,在现代遇到了自己真心相爱的女子。
2.穿越形式。
借助器物媒介:《神话》的穿越器物是虎形吊坠和宝盒《穿越时空的爱恋》则是梦游仙枕遇上十三颗行星排成一线的一刻《宫锁心玉》,晴川通过古树和古井穿越于现代与古代《屋塔房世子》李悟纵马飞跃遇到圆月,穿越到现代。
意外:《步步惊心》中,若曦触电被送至清朝《仁医》陈赫与病人争执,意外坠楼,穿越回到朝鲜时代。
符咒或高科技:《寻秦记》中项少龙利用高科技穿越到了秦朝《仁显王后的男人》中,金鹏道利用符咒多次穿越与朝鲜和韩国之间。
二、单元时空与多元时空交错叙事结构
穿越意味着时空之间的界限是可以被打破的,历史和现实这两个原本不可能并存的时空,通过“穿越”被连接起来。交错的时空、现代文明与传统文化之间相互碰撞,给予编剧者无尽的想象和制作空间。多种元素的聚集,再现的历史情景和缠绵悱恻的浪漫爱情,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观众。
1.单元时空叙事结构。
中国式穿越剧在剧情设置上多是主角因为某种方式从现代这一时空穿越至古代另一时空,进入某一朝代。亲身经历已经尘埃落定的历史生活,并且卷入感情纠葛中。在这样一部穿越剧中,只是在开头和结尾出现在现代时空的生活场景,重点放在穿越者穿越后生活的时空。如《宫锁心玉》,讲述的是现代女子洛晴川在订婚仪式上为了追一幅被风吹走的清装美人图而跑至一座神秘树林中,美人图到手的一刹那却脚下一空,跌入时空隧道并穿越到清朝。在清朝被卷入风云诡辩的宫廷生活,并且陷入四阿哥和八阿哥之间的皇位争夺战及爱情之电《宫锁珠帘》《步步惊心》等都属于单元时空叙事结构。
2.多元时空交错叙事结构。
韩国的穿越剧多采用的是多元时空交错的叙事结构,在古人穿越到现代《仁显王后的男人》中,生活在朝鲜肃宗年代的状元书生金鹏道,因党派之争家族被灭。王上怜惜他的才华将其留下,后遭人刺杀凭借一纸“符咒”穿越到现代的首尔。不同于其他穿越剧中的单向次的时空转换《仁显王后的男人》中金鹏道用一张“护身符咒”完成了多元时空的自由转换,现代与古代场景的随意转化,完美地构成了整部剧的叙事结梅《仁医》所讲述的是外科医生陈赫因为不愿救治在工地受伤的病人与女友美娜发生争执,美娜伤心离去后遇到车祸昏迷不醒。经历这一变故的陈赫在与病人的争夺中意外坠楼后穿越至朝鲜时代,在那里他遇见了与美娜相貌相同的英莱。整部剧的大背景是皇位争夺战中紧张的政治环境,揪人心魄的医治过程,让观众的心随着主角的经历,上下起伏。陈赫身处150年前的朝鲜时空,面对与女友相同面貌的英莱,无比牵挂昏迷中的美娜,而花魁春红的奇怪行径更是让他迷惑。春红知道他的来历,也知道美娜的处境,她告诉陈赫美娜已经死了。因为她在13岁时因坠落悬崖,穿越至现代韩国,她听到的是美娜已经死了。至此,朝鲜时空、现代韩国时空、13岁小春红所处的医院与成年花魁春红,在此交错,完成了整部剧的叙事结构。
三、错综复杂与模式化的人物关系
不论是中国还是韩国的穿越剧中,走的都是俊男加美女模式。而关于剧中的人物设置,中国表现为错综复杂的关系模式,韩国则是模式化的双生双旦的人物模式。
1.错综复杂的人物关系。
中国的穿越剧中人物关系较为复杂,女主角、男主角并不是一开始就确定了关系,他们往往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才能在一起。女主角从异世而来,带着不同于传统女性的思想和才智而来“男女平等”“一世一双人”的思想观念,给各位身处于“以夫为天”“三从四德”的男子们耳目一新的感觉。他们为她的独特所吸引,为她的聪明才智所倾倒。因此“好女众男求”的现象,屡见不鲜;而同样优秀的男主角,受到很多女子的喜爱。如《步步惊心》中的若曦《宫锁心玉》的晴川,《宫锁珠帘》中的怜儿,皆是受到众位阿哥的青睐。这就导致了剧中人物关系的复杂性。
2.模式化的人物关系。
韩国穿越剧延续了偶像剧的人物关系设置,即男一号喜欢女一号,男二号也喜欢女一号,而女二号又喜欢男一号,女一号却始终与男一号互相喜欢。这是一种双生双旦的人物模式。就算是在不同的时空,他们之间的关系模式依然没有变。
如《屋塔王世子》中,世子殡、世子、妹妹之间的关系,就算穿越到现代也同样未曾改变。时空转换了,人物的性格、品质,彼此之间的关系却没有变。再比如《仁显王后的男人》中金鹏道为保护中宫娘娘仁显王后而穿越。正巧碰上出演仁显王后的崔茵珍,二者之间产生了跨越时空的爱情。对于金鹏道而言,崔茵珍就是他豁出性命也想保护的“王后”。
四、庄重严肃与清新淡雅的美学风格
作为一种艺术作品,中国和韩国穿越剧在整体上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美学品格,中国穿越剧主要表现为庄严严肃,而韩国穿越剧电视剧则是清新淡雅。
1.庄重严肃的美学风格。
中国作为具有五千年文明的国家,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其中占据主流和大统的是儒家文化。儒家文化即可称之为“礼乐”文化《论语·颜渊》“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日: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就是对于“礼”最好的阐释。中国注重不可逾越的等级制度,要求凡事以大局为重,虽然说现代社会提倡自由平等,但是这种深入骨髓的儒家文化已经深深刻入了我们的骨血里。中国穿越剧多数是由现代穿越入古代,首先就确定了整部剧的大背景是古代,整个画面所呈现的就是庄严的皇城、礼制森严的古代社会图景。尽管女主角由现代社会穿越而来,带着现代新思想而来,却只能入乡随俗。如《步步惊心》,整部居}l所处的背景就是清朝,故事的场景就设置在京城,天子脚下。如此一开始就会给人一种压抑的感觉,就算是有着轻松愉快也只是短暂的,更何况剧情随着众皇子夺嫡之战,更加严肃。剧中的衣食住行皆有规制,稍有差池便是大错。所以,中国穿越剧主要呈现出庄重严肃的美学风格。
2.清新淡雅的美学风格。
摘要:音乐剧是集戏剧、音乐、舞蹈为一体的一种综合艺术形式。在其自身发展的系统内,音乐剧是其声乐表演艺术极其重要的因素,也是音乐剧自身良性发展,取得更广泛的社会接受效应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从音乐剧声乐表演艺术的演唱视角出发,对其本质进行解析,并从美学维度探讨其美学原则。
关键词:表演艺术论文题目
一、音乐剧声乐表演艺术的本质与作用
众所周知,音乐剧演唱属于声乐表演艺术的一种类型,虽然它在演唱声音特征上隐含着歌剧声乐与通俗歌曲的某些声音造型特征,但和其它姊妹表演艺术一样,它的演唱表演本质同样是二度创作。只是它的声乐演唱更讲究,更具有综合性,即在表演时需要演唱者具有多样型的才能,如具有表演、演唱、舞蹈等复合型的才能。所谓二度创作是指在一度创作(音乐剧声乐作品创作系统基础上)现实成果上的再创造,但这种二度创造是能动的、灵活的。从音乐剧声乐创作的角度来看,一度创作是指歌词与音乐旋律之间的契合,这种契合因音乐剧声乐旋律所要求的个性化、独特化而难度更大。其中也包含着创作者歌词的主观意念、旋律的主观意念以及一度创作的结果。因此,对音乐剧的演唱者来言,其个人精神与高超技巧的具备以及主观理解和感受结果,是二度创作的决定性因素。对于音乐剧演唱者的二度创作来讲,也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在再现创作者本身的创作精神和意图基础上,会将原作的精髓表现得更加鲜明,甚至在音乐剧声乐表演中,因为表演者自身的理解与感悟,会超出创作者本来的意图,把声乐作品中甚至是整部音乐剧的创作主题的审美倾向和美的形式体现得更加充分,使整个作品内在的艺术生命力得到全面的展示。演唱在整个音乐剧中的作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体现,一是来自表演的本质,即创造性的再现原作,从而促使音乐剧中声乐创作的发展。二是作为创作与欣赏的中间环节,为欣赏者提供审美的愉悦和享受,使审美受众接受音乐剧的艺术形式,并且提高欣赏者的审美接受能力和审美趣味2。在音乐剧表演中,演唱者作为一度创作的再现环节,在完成再现与再造的同时,也使创作者的词与曲在音乐剧演唱的实践中被众多欣赏者所检验与接受,同时,因为欣赏者审美和接受程度的反馈及演唱者在二度创造时的反馈,也使词曲创作者不断修正和促进自己的创作能力,创作出更加适合欣赏者审美趋向的作品,即音乐剧声乐创作者创作出的作品必须经过声乐表演这个环节,才能被欣赏者所把握、所接受并及时反馈给创作者,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地循环系统。从音乐剧欣赏角度而言,音乐剧声乐表演的过程是欣赏者感受的开端,也是把握声乐作品、接受音乐剧的唯一方式,因而演唱者必须重视与欣赏者的联系,充分发挥自身才能,倾听欣赏者的反馈意见,从而不断调整、修正自己的表演能力。而作品内容的体现运用黑格尔的话,也就是:“人声在歌唱之中也说出‘话’来,‘话’就是表达一定内容的思想,所以这种音乐,作为唱出来得‘话’来看,就只能有一个任务,就是要使这个内容得到音乐的表现,而这内容,就凭它较明确的定性被音乐在它可能的范围里带进观念领域里而不再是一种模糊的情感”3。由此而见,音乐剧演唱者二度创作所展现的新的作品内涵,对欣赏者所产生重要影响。同时,还起到提高欣赏者审美能力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国内音乐剧接受能力的培养,当然这不仅仅是音乐剧演唱者个人的责任,这也需要恰当的适合中国戏剧土壤的戏剧音乐成分,除此以外也包括音乐剧的传播途径比如音乐剧行业主体音乐剧剧场等。
二、音乐剧声乐表演艺术的美学原则
音乐剧演唱归属声乐表演系统,它的二度创作的本质决定了其美学原则最终要以真实性来体现其创造性、用历史的连接性来展现其时代的人文的心理内涵并运用自己的表演技巧将作品充分的表现给欣赏者。
1.真实性与创造性
“真实是艺术的生命”。音乐剧声乐表演具有二度创作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协调统一真实性与创造性两个层面,。所谓真实性,是指在音乐剧声乐表演系统中演唱者对作品内容的理解和把握的准确程度。它也体现着表演者的综合艺术修养及感悟能力。在音乐剧的演唱中,表演者不仅要了解掌握声乐表演的基本规律,同时,也要把握舞蹈表演规律和戏剧表演规律,把握住不同时期、不同风格的音乐剧中的声乐作品。对于音乐剧中的声乐艺术表演,其真实性就是表演者综合能力的完美体现。在音乐剧声乐表演活动中,能否“入戏”,“入戏”的程度,是表演者对声乐作品真实度再现的前提与基础4。因具有特定的人物情感活动中。如在音乐剧《猫》中,对剧中“剧院之猫”、“铁路之猫”等各种猫的性格特征、动作的把握,对剧情的了解,对剧中音乐的理为音乐剧演唱这种对作品真实度要求较高的声乐形态,如果表演者能够将各种角色的表演投入到解与把握等,才能完成和达到作品真实性要求。所谓创造性是指在音乐剧声乐表演忠实原作的基础上,表演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对作品理解的升华、深化及再创造,当然,最终展示在表演者个性化的表现方式上。如被誉为英国音乐剧第一夫人的著名演员伊莲佩姬,其演唱风格极具个性,演唱声音浑厚富有韧性,表演感情真挚、大方,其出色的具有个性的表演风格被英国国家歌剧院以及戏剧协会授予终身成就奖。著名华裔声乐教育家赵梅伯教授就声乐表演的个性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个性是属于个人的,没有个性完全相同的人,这包括人的智慧、观点与表现。没有个性的艺术家永远不会有惊人的成就,所以说个性是艺术家的本钱,好的歌曲是上佳的材料,声音是工具,技巧是方法,修养是本质,而个性却是原动力,所以缺乏个性的歌者是不能行之久远的”5。由此可见,音乐剧声乐表演的真实性与创造性是统一的。首先要忠实原作的作品,又要体现出表演者具有个性的理解和二度创造。
2.历史性与时代性
所谓历史性是指音乐剧声乐作品特点的历史时期和风格特征。它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其特征一是具有特定时代的特殊内容和形式;二是具有特定时代的审美理念和审美风格;三是具有历史延续过程中的承续性和变异性8。综观音乐剧四个发展时期,每个时期的声乐作品风格均体现着该时期的音乐形式内容、创作欣赏审美理念,并为其后期的声乐元素承续性做铺垫并给予启示。比如萌芽时期,十九世纪大众娱乐之势盛行,创作有旋律性和娱乐性的小歌剧、喜歌剧艺术;在戏剧和音乐设计上,存有与剧情不大相关而纯粹为了让歌手炫技的歌曲段落,作品缺乏深度与严谨度,演唱方式上单调,通俗性不够,欣赏者接受程度较难。随着音乐剧艺术的发展,到了成熟期,音乐剧作品的创作从时事主题转移到了一些通俗的话题上,声乐作品更加追求旋律的优美性,基本符合了当时人们的审美观念,形成了流行曲风和通俗剧情称道的欧式新音乐剧。众所周知,任何一部音乐剧的声乐作品都是一定风格流派、历史时期的产物。以科恩罗杰斯和小哈姆斯坦为代表的音乐剧古典流派,此时期的代表性音乐剧《演艺船》、《俄克拉荷马》、《音乐之声》中经典声乐作品《老人河》、《美丽的清晨》、《多来咪》、《雪绒花》;由韦伯和莱斯为代表人物的音乐剧现代流派,该时期的代表性音乐剧《猫》、《艾薇塔》中经典曲目《回忆》、《阿根廷别为我哭泣》等等。它们都是不同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并体现着这一历史时期的风格和特征。因此,真正的音乐剧声乐表演者都应该从理解和把握作品的历史背景和创作意图开始,以便更真切地表现作品的历史风格。首先,了解到创作者的创作意图,改变音乐喜剧制作简单,主题肤浅、思想不深刻的状况,揭示出了当时美国社会人们地位不平等的历史现状,唤起了人们的良知。其次,了解到剧本的主要内容、时间、人物性格等元素。当然,对音乐剧演唱者来说最重要的是在把握历史时期和作品风格基础之上,对声乐作品进行的理解和演绎。由此可见,音乐剧声乐表演的“二度创作不是任意、自由和无限制的,它有一个原则和范围。这个原则和范围也就是一度创作和二度创作之间所维系的一种辨证、统一关系的纽带”。6对音乐剧声乐作品的历史风格的准确把握和再现。是对音乐剧历史个性的尊重,同时,也是音乐剧中声乐作品获得明确的美学原则和社会意义的可靠性保证。然而,音乐剧声乐表演的复杂性不仅在于演员自身所承担的多样性的表演任务,更在与表演者不可能脱离自己时代的审美眼光去理解作品。这也体现出了时代所具有的特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即特定历史时期的音乐剧声乐作品自身所存在的丰富性和情感性。那么,在现实中音乐剧演唱者如何在时代的立场上,尽可能完美演绎曾经是历史的作品。赵梅伯先生认为:“表演不可机械,而是需要灵魂与精神的。一个音乐家的责任是要能把过去名作的思想、意义表现在听众眼前。这位表演者不但要有天赋、技术与修养,还需要有丰富的想象力,能够构成一种幻想与环境,使作品复活,有力地在听众中传播自己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