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9 09: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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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全体人民的健康水平,建立惠及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使每个居民都能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追求。社会在进步,医疗卫生事业同样需要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医疗卫生人才的培养和教育上。因此,作为大力培养祖国医疗卫生人才的医学院校,不但要有高效的人才培养机制,为了能够更健康的发展,还更要具有高效的基层行政人员激励研究机制,来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医学院校的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全校师生服务,通过他们的工作能够使学校的各项教学和科研工作更加高效的运行,其工作性质看似较为简单和琐碎,但是却对医学院校的发展至关重要。激励指的是通过某些途径来激发人的精力和潜能来实现某种目标的方法。医学院校如果建立了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激励机制,能够对极大地提高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效率,对医学院校的发展和高效运转具有重大意义。具体来说:
第一,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能够极大的开发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潜能,通过合理的、科学的奖惩手段,可以极大的调动他们的工作创造性,从而更加主动的参与各项基础工作的管理。
第二,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可以更好的优胜劣汰,把更好、更适合的人才留住,使得基层管理工作更好的运转。第三,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在良好的激励机制鼓舞下更加有效、合理的开展各项工作的时候,反过来还能够对已有的激励机制进行优化,经过了进一步优化了的激励机制,又能指导和鼓舞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更加积极和创造性的履行管理职能,从而实现激励政策的良性运转。第四,科学的激励机制能够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在更加公平、合理和透明的竞争环境中,能够使得人们更加高效的工作。
2医学院校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来说,医学院校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激励措施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类:物质方面的激励;精神方面的激励;荣誉方面的激励。
第一、物质方面。一般来说,对于医学院校的基层行政管理人员,多数会实行津贴制和岗位制。津贴制和岗位制相结合的方法能够调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外还会设立不同的考核方法,很多医学院校会对行政管理人员采取年终考核的方法来评定年终奖金,考核分数高的会给予更高的奖金待遇,这样,将收入和考核相挂钩,工作者就会有更高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精神方面。相比于物质方面的激励,精神方面的激励政策有时候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好效果。追求精神方面的满足是比追求物质方面更高层次的满足,有些基层行政管理者,在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之后,会追求更为崇高的精神目标,因此,有些医学院校会设立相应的以精神激励为主的激励手段,如表扬、先进称号等。
第三、荣誉方面。还有一些学校会采取另外一些方法来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荣誉方面进行激励,如采用职称晋升方法等。虽然良好的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激励机制对医学院校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来说,现有的激励机制还并不乐观。从激励的考核机制来说,目前的针对激励政策的考核制度并不清晰,考核的对象、内容、结果和目标都不太明确。考核的方法也比较落后,有的院校仍然停留在纯粹手工的填表、签字、总结等手段上。好的激励政策建立在有效的监督机制上,有的医学院校,由于没有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绩效考核缺乏说服力,往往不能真实的反映真实的激励效果。从整个行政环境来说,受我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医学院校目前的基层行政管理制度往往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往往会出现因事择人,让人去适应工作,而非尽可能的开发人的潜能。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思想,人们往往会过分的追求物质奖励,而淡化和漠视精神方面的激励,过分的强调集体的荣誉和责任感,从而降低了基层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配套制度建设方面来说,只有拥有一整套成熟的配套制度,才能使得激励机制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而已有的行政管理人员考核和激励制度还很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制约了医学院校行政管理激励机制的作用,不仅影响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甚至还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学校的长期发展。
3完善和提高医学院校基层行政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方法
在深入精益管理前,要形成一个5S计划(即整理、整顿、系统清洁、标准化、素养),
整理:区分必要的和不必要的,找出需要使流程运转或执行特定操作或任务所必须的物品,将不必要的工具、设备、文件、部件、家具和其它“物品”从场地中移开。在整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工作团队的参与对成功至关重要。系统清洁,每天都对区域和设备进行清洁和检查,确定需要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系统清洁的步骤包括:明确检查关键点,确保正确执行,确定可接受的执行标准,确定相应的可视化指示和控制点,标出流程、设备的控制点,建立“由谁及何时”实施清洁计划,开展每天的清洁及检查,预防胜于事后检查。标准化使当前工作区域的规定和常规检查文件化,在类似工作区域分享标准化方法,根据改进情况,记录新的标准化方法,坚决克服流程和方法中的变异。素养包括:保持既有成果并不断取得进步。“计划-执行-检查-反馈“的思维方式成为文化。对取得的改进、成就和做得更多的决心感到骄傲。
二、精益管理在行政部门的应用
1.关注客户价值端到端流程
确定客户范围,明确需求的东西,衡量客户的要求,确定为满足客户要求所须做工作的方向和做现在工作的必要性,通过回访的方式了解客户是否满意,行政管理中是否存在浪费,知晓改进的步骤,制定改进的计划。
2.提倡绩效文化,绩效评价是关键。
我们提高发现并解决问题的能力,制定激励措施,转变思维模式,亲身体验客户的世界,在绩效考核环节,领导者要以身作则,切实提高规避风险心理的能力,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做保证。通过绩效考核的目的来衡量业绩、激发动力、评价人事安排合理性、识别培训需求,变年终考核为经常性考核,加强绩效反馈,发现并解决问题,从而做到经常性评估组织面临的问题,达到解决问题而不是补救问题的效果。
3.思维的转变。
长期保持改革成果需要思维上的转变,有效地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是精益转型的保证。要明确组织的使命,使改进具有意义。尽管成本可以无限下降,工作质量可以无限提高,但是提高效率不等于提高工作强度,因为成本和质量取决于工作的方法。
1.1进行相关知识教育,推行整体医疗管理模式
建立医院整体医疗模式是医疗工作中的新理念,其推行必然会受到传统理念和管理措施的影响,因而在医院整体医疗管理模式实施之前必须进行相关知识教育,如医学整体观、学科整合、转化医学、临床路径、对病人进行全面评估等,使全体人员树立整体观念,统一思想,达成对医院整体医疗管理模式的共识,正确理解推行该模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掌握其运作方法,为正式开展新的管理模式奠定思想基础。同时注意为医务人员营造良好学习的氛围,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要求每个医务人员树立不断学习的理念,确立学习目标,做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
1.2实施患者满意(CS)战略,提高服务满意度
医院整体医疗管理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它要求医院在医院管理与医疗服务中实施患者满意(CS)战略,因而医院各部门能站在就医者的立场上研究和设计就医路线和医疗产品,尽可能地把患者的“不满意”从就医过程本身去除,顺应顾客的需求,预先造就医者的满意。改善前台咨询、挂号、就诊、交费等流程的服务态度;重视就医者的意见,及时根据就医者的正确意见;建立合理可行的医疗制度,以合理的服务价格和优质的后勤服务为就医者提供优越的医疗环境,提高了就医者的满意度。医院近10年来患者满意度都在95%以上。
1.3拓展院内外服务功能,提升医疗质量
传统医疗模式侧重于对医疗的最终结果进行检查评价,较少涉及基础质量和环节质量。整体医疗管理模式强调整体性,通过加强健康管理、开展康复服务拓展了院前院后服务功能;通过对住院患者进行躯体疾病、心理状况、病例分型、营养状况、疾病认知、社会支持等6个方面的评估[1],创新了院内医疗服务手段,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10余年来,体系部队官兵昼夜发病率、后送率分别下降32%和19%;所在社区居民对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肾脏病的健康知晓率提高了65%[2]。2012年与1998年相比,医院门急诊人数提高1006.9%,住院人数提高625.8%,治愈好转率提高1.54%,平均住院日下降9.95天,床位使用率提高11.36%,床位周转次提高252.6%。
1.4构建高效运作的医疗团队,促进人才队伍建设
医院推行医疗团队工作模式,围绕患者需求,将医师、护士、临床药、心理师、营养师、康复师、社会援助师等进行优化组合管理,构建具有互补性的医疗团队,为各类医务人员相互学习、交流提供了机会,促进了人才队伍的建设[3]。为满足团队工作模式的需求,医院出台了《十类人员管理规定》、《关于增强科室主任自主创新能力意见》、《报考在职研究生管理办法》及《高端人才引进计划》等人才优待政策文件。通过采取特招入伍、特聘专家和客座教授等手段,招收了紧缺急需及拔尖人才35名,并聘请国内外知名院校专家教授开展学科对口帮带。截至2012年,医院高学历人才增加了46名,人才梯队趋向合理,新当选全军医学专业学科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7名,军区主任委员3名、副主任委员20名,兼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导师18名。
1.5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优化评价指标
一是量化核心医疗指标管理,如入院3日确诊率、术前平均住院日、出院者平均住院日、门诊诊断与入院诊断符合率、术前诊断与术后诊断符合率、抢救成功率及药占比、床护比、单种疾病特护标准、责任护士管床数等10项指标。医院根据三级甲等医院评审标准要求,结合各学科特点,创新性地提出部分医疗数质量指标量化管控方案,按照总体达标、动态微调、奖罚合理等原则进行量化管理,不断完善和加强医技科室及服务平台建设,使医院核心医疗数质量指标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提升。二是创新完善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病重病危参考标准》、《临床特级护理医嘱参考标准》、《单病种辅助检查标准》及《检验危急值报告制度》等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三是建立医疗质量监管体系,将整体医疗质量控制纳入医疗文书质量控制内容,整体医疗评估表格随病历归档,质控科对整体医疗评估完成的及时性、真实性等方面内容进行环节及终末质量检查,参照病历质量标准评分,确保医院整体医疗工作质量。
1.6整合学科配置,增强学科技术实力
医院以整体医疗管理模式对传统的医院组织结构进行变革,在院内设立病人援助中心、临床支持等保障部门,加强了医院各科室之间、科室与与支持部门之间、医院与外部环境之间的联系,提高了医疗工作效能。医院逐步对医院内部医疗资源进行整合,先后成立肾脏中心、妇幼中心、心脏中心、肿瘤中心、健康管理医学研究中心等9个学科中心,压缩减少9个科室单元,优化了学科资源配置,形成了整体医疗团队,医院学科技术力量得到大幅度提升[3]。截至2012年,医院先后建立全军专科中心3个,全军临床基地4个,军区专科中心4个,军区重点专业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先后出版整体医疗管理模式相关的专著7部,年均增长10%,发表SCI论文近20篇,获得各种类课题9个,获得课题基金300多万元。
1.7关注医学伦理实践,确保医疗安全
医院通过对45个科室的长期调研,编撰下发《医院医疗工作伦理道德手册》,让医护人员在医疗服务中强化医学伦理理念,保障患者的正当权益,促进了和谐医患关系的形成,近6年,医院未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千人投诉率下降40%。
1.8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医院管理效能
医院整体医疗管理模式将信息技术贯穿全过程,利用信息技术简化就医流程,将病人候诊时间缩短了50%;引进医疗质量监管、合理用药监管系统,提高医疗质量;组建网络医疗科,利用信息技术对院外医疗服务进行综合管理,实现健康医疗服务前移;运用远程医疗系统,实现远程医疗会诊、远程心理咨询、远程医疗教学、远程健康教育、远程急救和物联网健康监护;应用3G网络与当地交警合作创建了急救医警联动机制,大大提升了医院急救水平,医院急救院前反应时间较改革前减少11.38分钟,反应距离延长11.23km,抢救成功率和治愈率分别提高8.15%和11.09%,死亡率和致残率分别降低55.08%和62.50%。
2小结
[英文摘要]:
[关键字]: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融资/融券
[论文正文]:
2006年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备受投资者关注的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正式登陆我国证券市场。虽然证券信用交易在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市场上历史悠久,且有成功的发展经验与监管经验,但在国内尚属一项制度创新。为保证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成功实施,有必要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进行比较研究,并从中探寻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以便借鉴。
一、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法律透析
(一)证券信用交易的内涵
证券信用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而成熟的一种交易制度。在对“证券信用交易”的认识上,各国或地区的定义略有不同。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信用交易是指:证券商对客户授予信用而为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之交易。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证券交易法”则将信用交易称之为“有价证券买卖的融资或融券”,即指客户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借入证券卖出的交易活动,又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在法学理论上,证券信用交易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可包括其所涉及之买卖双方给予的信用(如期货交易、期权交易)、由证券商给予顾客之融资融券的信用(如融资融券交易)、由银行贷款给顾客从事购买或持有证券或给予其他以证券为担保之贷款及证券买卖之选择权(如证券抵押贷款)等;从狭义上说,证券信用交易则是指证券商或证券金融机构对顾客的融资融券业务。本文所指的亦是狭义上的证券信用交易,主要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种形式,以下分述之。
融资交易即“借钱买证券”,也叫保证金多头交易,是指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上涨并想买入证券时,通过证券信用交易方式,按照初始保证金[i]的水平预交一部分价款,其余差额由证券商垫付,同时买进证券,等证券价格上涨后,再高价卖出证券将所借价款还给证券商,从中赚取收益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所购证券需作为所融通资金的担保存于证券商处,如因证券价格下跌,担保品的价值降低而使其达不到维持保证金[ii]水准时,投资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维持保证金,否则证券商有权处理担保品;融资期限届满后,客户必须偿还证券商垫付的款项及其利息,也可以随时委托证券商卖出融资购进的证券,以所得价款偿还。
融券交易即“借证券来卖”,也叫保证金空头交易,是指当投资者预计证券价格下降时,借助信用交易方式,向证券商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后由证券商垫付证券,同时将证券出售,等价格下跌后,再低价买进证券还给证券商,从中赚取差价收益的交易方式。在这种交易方式下,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价款不能提取,必须将其留存作为融券的担保,如委托卖出的证券的价格上涨,投资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追加保证金,当证券价格下跌到投资者指定的价位时,证券商将会为投资者买回证券;约定期限届满时,无论证券价格是否下跌,投资者都必须偿还证券。
目前,在海外主要证券市场上,证券信用交易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一项常规和成熟业务。据统计,国外证券商通过融资融券取得的收入在其总收入中占比都达到15%以上的水平,美国证券行业信用交易的保证金贷款收入占手续费收入的38%左右,日本信用交易量占总交易量的百分比为20%。[iii]由此可见,证券信用交易已成为海外证券市场的一种常规交易方式。
(二)证券信用交易主要法律要素
基于交易的信用有三个要素,即信用关系主体、信用载体及信用制度规则,[iv]引申到法律层面上,证券信用交易体现为如下三大法律要素
1。信用交易法律关系主体
信用作为一种隐形契约,其特征表现在它是维护交易双方利益的,但并没有出现在交易双方的正式契约中,而是作为一种双方心照不宣的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制度规则隐含在正式契约中。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是交易活动中的交易双方,其中,转移信用的一方交易者为授信者,而接受信用转移的另一方交易者为受信者。根据信用这一隐形契约,授信方取得一种权利,受信方承担相应义务。在实际操作中,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包括如下三大类:(1)信用的提供者,主要包括证券商、证券金融公司、银行;(2)信用的接受者,主要包括证券商、投资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3)信用的监管者,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自律组织、中央银行等。
2。信用交易法律关系客体
信用以及信用关系在交易中是通过信用客体反映出来的。这一客体可以是内化在交易双方行为中的价值准则,也可以是带有非正式契约性质的口头承诺或者基于完备的制度规则的各种信用工具。证券信用交易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可以作为信用交易对象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同时也并非所有的证券都可以成为证券信用交易的客体,一般而言,只有在交易活跃的全国(地区)性证券市场交易的证券才可以成为交易的客体。
3。信用交易的制度规则
证券信用交易的发生和完成都是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得以表现的,而这些契约的履行和遵守都必须依靠一套完整的信用交易制度规则,否则双方无平等对话的基础,信用交易就无法完成。在信用交易中,制度规则主要包括正式制度规则与非正式制度规则。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保证金比例的规定、信用交易账户的设置、融资融券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资券来源、偿还日期和利息等;非正式制度规则主要包括各个国家或地区对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哲学及监管模式等。
(三)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关系
证券信用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证券交易方式,其运作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证券信用交易产生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以下三类: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及担保法律关系。
1。委托法律关系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信用交易的前提。投资者欲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必须先按证券公司的要求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资金或证券均可),再委托证券公司为其融资融券。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保证金账户不同于投资者进行一般证券交易时所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保证金账户是为了保障证券公司在证券信用交易中所享有的债权的实现所设立的,为证券信用交易所独有。因此,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处开立保证金账户,从而形成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它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或证券的前提。
2。借贷法律关系
在证券信用交易过程中,证券公司按照证券信用交易合同的约定,借贷一定资金或证券给投资者,投资者在完成证券交易后,负有向证券公司返还相同数量的资金或证券及约定利息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了以一定资金或证券为标的的借贷法律关系。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是证券信用交易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该种合同层次上,证券商有权在合同届满后收回所借出的资金或证券,并要求投资者支付利息;同时,证券商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投资者借出确定数额的资金或证券,投资者对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享有使用权,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归还所借入的资金或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3。担保法律关系
投资者向证券商交纳保证金后融资买入证券或者融券变现价款,从而使证券商对保证金和证券、价款享有一定的质权。投资者进行证券信用交易,除必须交纳保证金外,其融资所购入的证券或者融券所卖出的价款也必须存放在证券商处,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质押。如果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的这种担保法律关系依法有效,那么证券商就有权在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平仓或者将投资者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划入公司账户,同时负有妥善保管、保证投资者账户上的证券不因其保管不善而灭失的义务;投资者则有权要求证券商妥善保管作为质物的证券,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有义务及时追加资金作为相应的担保。另外,在一般担保法律关系中,担保权人不能对担保品进行使用收益。而在信用交易中,授信人可以将融资的担保证券作为融券的标的出借给其他投资者,或者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担保;对于融券的保证金及卖出价款,既可以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融资,也可以作为向其他金融机构融券的担保。
二、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的立法监管
证券信用交易最早产生于17世纪初的荷兰阿姆斯特丹。[vii]经过300多年的发展,在证券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在金融活动中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同时也日益形成了较为规范与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以下选取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法律体系予以简介。
(一)美国
作为全球最为发达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监管体系充分体现了立法、监管、自律三位一体的特色。这种结构充分显现了市场化融资模式的特点:监管机关主要在立法、规则等方面提供强制性管理,而其他方面则由民间经济主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来决定。在这种监管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呈现分散授信的特点。
1。有关法律规范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规范证券信用交易活动的最基础性规范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查和维持保证金比例,证券交易所的会员、经会员做交易的证券商,对上市证券及柜台市场的保证金交易非依规定不得给予信用;银行及其他证券商对购买与持有证券提供信用时不得违反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授权,还专门制定了规制证券信用的四个规则:(1)T规则(RegulationT),适用于证券商。它规定证券商对顾客信用交易的贷款不得超过供抵押证券的最大贷款价值。(2)U规则(RegulationU),适用于银行。它规定商业银行以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担保方式提供的用于购买或持有政府的债券,其数额不得超过证券的最大贷款价值。(3)G规则(RegulationG),适用于证券商和银行以外的其他贷款人。它规定凡直接或间接以上市证券为担保提供的用于购买或持有证券的贷款都要受法定保证金比率的限制。(4)X规则(RegulationX),适用于借款人。它规定贷款方违反上述规则时,借款人向其借款也属违法;为防止投机者从国外借款以逃避国内管理,它规定向国外借款亦受保证金比率约束。1998年4月1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了新修订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对T规则、U规则和X规则进行了调整,同时废止了G规则。[viii]以上两部法案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的T规则、U规则和X规则共同构成了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监管的法律基础。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美国的证券法规并不要求开立信用账户的人具备特殊资格,其对开户的规制主要表现在资金要求与程序要求上。其中,资金层面一般由各交易所自行规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要求客户开立信用账户至少在其账户中维持2000美元以上的净值,即除非客户在其账户存有相当的资金,否则纽约证券交易所会员不得对其提供任何授信,以防止该客户卖空。在程序方面,美国规定,客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时需填写社会安全卡号码、姓名、住址等资料,并签订融通协定(CreditAgreement)、质押协定(HypothecationAgreement)以及同意出借协定(LoanConsentAgreement)。
(2)证券商资格。根据美国的有关规定,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要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有关净资本的规定,就具有办理信用交易的资格。而非持有客户有价证券的证券商只能以持有客户账户的证券商的名义收受客户款项和证券,所以也被称为引介证券商(introducingbroker-dealer)。
(3)证券资格。根据T规则第220。2条的规定,可作为信用交易的有价证券包括:已在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权益证券和债券证券);店头可融资股票(经美国联邦准备制度理事会认可的有价证券);店头可融资债券以及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注册的开放式或单位投资信托基金。
(4)保证金规定。证券信用交易的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1934证券交易法》第7条规定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有权调整初始保证金与维持保证金的比例。据此,联邦储备委员会制定了T规则,规定每一账户最大放款额度为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有价证券总市值之50%。如果客户欲超越授信额度买卖证券,必须在T+5日内将超越逾额一半的资金存入信用账户。对于维持保证金,T规则未作规定,目前主要由各证券交易所自行确定。如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融资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25%;融券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30%,如市价低于5元,则融券的担保维持率为市价的100%。实务中,各证券商一般将两者的担保维持率同时提至30%。
(5)融资资金来源。美国证券商对客户融资资金的来源主要有:各证券商自有资金;信用账户中的贷方余额,即客户融券放空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卖出所得的价款;证券商向各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商可将融资客户的证券质押给银行向其贷款,但根据U规则的规定,其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质押证券价值的50%。
此外,《1934年证券交易法》还确定了若干质押原则,主要有四:一是除非证券商受到客户的个别授权并载明于质押协定,证券商不得将其个别客户的有价证券混合向银行质押;二是绝对禁止证券商将客户账内的有价证券与自有账户的有价证券混合向银行质押;三是证券商向银行质押的有价证券总值不得超过客户账户借方余额的140%,超过140%的部分为超值保证金有价证券,该超额部分的有价证券应当分离保管;四是客户账户借方余额是客户对证券商的总负债,因此,证券商以客户有价证券向银行质押所取得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该负债金额。
(6)融券的借券来源。美国证券商对客户融券的借券来源主要有:客户保证金账户因融资买进为担保的有价证券;证券商自有库存及投资买进的有价证券;通过借贷制度向其他兼营有价证券借贷业务的证券商或有价证券保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借贷的有价证券,但必须以现金、有价证券、可转让银行存单、不可撤销信用证等作为担保;客户现金账户中的有价证券以及客户的超额保证金有价证券,但前提是证券商与客户已达成协议,并约定向客户支付一定的对价。
(7)对卖空行为的监管。为防止利用信用交易压低证券价格、操控市场行为的发生,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于1938年制定了X规则。X规则第10A-1、10A-2条规定,禁止经纪人或者交易商以低于最后一次交易的价格进行卖空,除非最后一次交易的价格高于前面的价格,否则将不允许按与最后一次售价相同的价格进行卖空。也就是说,融券卖空者卖空的价格至少要比近期的售价高。这样的规定有利于防止市价走低时卖空者的抛售行为,从而避免“跳水”情况的出现。
(二)日本
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第二个层次为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前者被称为“信用交易”,即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账户并按规定交纳一定比率的保证金后,可以自证券公司处融资或者借券进行交易。投资者既可以以自己所拥有的现金或者股票偿还债务,也可以做相反的买卖计算差价来结清头寸。这一交易形式与美国的保证金交易并无不同。后者被称为“贷借交易”,即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后,若在信用交易交割清算时自有资金不足或者股票不够,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在证券信用交易监管方面,日本的监管体制呈现出浓厚的政府监管色彩。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动态,也为政府及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在此监管模式下,证券信用交易呈现出集中授信的特点。
1。有关法律规范
与美国相比,日本的法律监管体系要简单得多。日本1954年正式实施的《证券交易法》[x]肯定了证券信用交易,此后经多次调整,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9条、第51条、第54条、第130条、第156-3条、第156-7条、第156-8条、第205条、第208条都对证券信用交易作了规定,辅之大藏省[xi]制定的《有关证券交易法第49条所定交易及保证金》和日本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受托契约准则》、《信用交易及借贷交易规则》等规章,再加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构成了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范体系。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一般而言,日本本国公民凡经办妥信用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并能缴纳一定金额保证金的,都可进行信用交易,不受任何限制。日本本国投资者申请开户的,应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并提交不同格式的“信用交易账户开设申请书”,经证券公司或其分公司经理严格审查核实后,由客户在“信用交易账户设定的约诺书”上签名盖章,方完成开设信用交易账户的手续。在日本,由于对开户资格的审查十分严格,因此实际上多为证券商主动选择条件优良的客户,而很少有客户主动申请开立信用交易账户的。
(2)证券商限制。在日本,只要证券商的自有资本比率大于120%,就可以承做信用交易。自有资本比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自有资本比率=自有资本/风险性资产(市场风险+交易对象风险+基础风险)此外,一些证券商还要受“贷借交易基准额算定基准”的限制,并根据这一基准计算其可融资的额度,从而避免信用过度膨胀。
(3)证券资格。日本证券界的大多数人认为,信用交易不适宜于小额资本公司的证券,资本较大公司的股票才适合进行信用交易。因而,法规对能进行信用交易的证券种类作了较严格的限制。目前日本信用交易的证券仅限于上市股票中有股利分配的优良股票,如东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可以进行信用交易的股票以第一市场上市股票为限,第二市场(创业板)上市股票、外国法人发行的股票、新股认购权证以及附新股认购权的证券都被禁止从事信用交易。贷借交易的标准则更为严格,第一市场中的上市股票虽可为信用交易,但其中证券金融公司可为融资融券的股票要比实际数量小得多。
(4)保证金规定。为抑制资本过少者进行信用交易,日本于1969年出台了最低保证金制度,规定委托保证金最低额度为15万日元,1972年又提高为30万日元。委托保证金可用现金,亦可采用证券折价方式。但保证金中现金须占一定比例,且有关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调节现金在保证金中所占的比例以及证券折抵成数。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9条规定了最低法定保证金比例为30%,具体比例由大藏省确定。此外,各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大藏省所定比例之上,根据市场情况对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保证金比例进行调整,报大藏省核准后实施。由于初始保证金比率被大藏省作为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手段,因此变动比较频繁。从1986年至1990年,初始保证金变动了10次,幅度从30%-70%不等。而维持保证金则被控制在20%左右,并且当借方信用账户中的现金、证券净值低于该比例时,必须在一个营业日内缴足。
(5)融资融券额度。日本证券公司对客户办理信用交易融资融券没有限额,客户按照要求交纳了委托保证金就可以给予其融资融券。相反,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则受额度限制。证券金融公司根据《贷借取引基准额度算定基准》,通过对市场上供需的适度规模、证券市场状况及金融情势等的分析,确定给予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基准分配额、短期分配额、预备分配额,并根据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信用交易状况随时进行调整。但当股票发生下列情形,即被认定为“注意股票”,证券交易所将每日公告其融资融券数量及余额:信用交易融券总余额占融资余额的60%;信用交易融券总余额占上市总股份数的10%,且融券总余额在500?1500万股;信用交易融资总余额占上市股份数的20%(上限为3000万股,下限为800万股);某种股票每日股价变动达到涨跌限制幅度50%且持续2-3日以上;市场成交量占上市股份总数的20%左右并持续2-3日以上。如果“注意股票”被公布后,其市场状况及信用交易情形没有发生改观,证券交易所将公布及实施适当限制措施,包括提高保证金率或现金担保率或降低抵缴保证金股票的折价成数等;若仍无法抑制股价的暴涨暴跌,则停止该股票的信用交易。
(三)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虽然建立较晚,但却是世界上证券信用交易最为发达的市场之一。自1980年台湾地区第一家证券金融专业机构??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创立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台湾地区整个证券市场之信用交易比例不断提升。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虽然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但其显著特点是形成了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均可融资融券的“双轨制”模式。
1。有关法律规范
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监管体系基本上是由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来实施法律监管。至今形成了以所谓的“证券交易法”(第43条、第60条、第61条、第175条、第177条)为基础、以“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和“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为双翼、以台湾地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价证券得为融资融券标准”和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具体规定为补充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监管体系。台湾地区的“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围绕上述大量的操作办法和管理规章,从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投资人、银行四个主体业务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券金融公司依据上述规范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则,如“复华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办法”等,对证券信用交易活动亦有指导作用。应该说,台湾地区有关融资融券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是非常完备全面的,这为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与制度基础。
2。有关资格限制
(1)客户资格。在台湾地区开立信用交易账户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20岁有行为能力的居民或以法律组织登记的法人;开立受托买卖账户满6个月;最近一年内委托买卖成交10笔以上,累计成交金额达所申请融资额度的50%;年所得与各种财产合计达所申请额度之30%。程序方面,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时应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原件或法人证明文件到证券公司签订“信用账户申请书”和“融资融券契约书”,并附同相关证明文件一起由证券公司初审后转交证券金融公司。开立信用账户后,投资者才可以委托该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2)证券商资格限制。在台湾地区,证券公司须获得许可证方可直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才能直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公司净值新台币2亿元;经营有价证券经纪业务届满两年;最近两年度结算有营业利润及税前纯益;最近三年未受台湾地区“证管会”停业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处分;最近三年未曾受证券交易所停止或限制买卖的处分;已订立业务章程,并设置专卖单位,指派专任人员不得少于5人;增提营业保证金至新台币1。5亿元。(3)证券资格。台湾地区对适用信用交易的证券作了严格的限定。能成为信用交易标的的证券一般包括以下两类:一类是股票上市半年以上、每股市价在票面价值以上并且为第一类上市普通股股票,或者最近一年营业利益及税前纯利占实收资本额的比例均达6%的第二类上市普通股股票;另一类是受益凭证上市满半年,由证券交易所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可为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
(4)融资融券余额限制。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所特别明确规定了融资融券股票的全市场余额限制,即每种股票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都不能超过其上市或上柜总股数的25%。单个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250%,对每一证券的融资余额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0%,融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值的5%。当某种证券的融券余额达到融资余额时,证券金融公司或者办理融资融券的证券公司应立即停止融券,否则将受到违规处罚。
(5)保证金比率调整。台湾地区的信用交易保证金比率由“证管会”在“中央银行”授权的范围内,视发行量加权股价指数的涨跌幅度进行逐级调整。总的来说,台湾地区保证金比率的调整十分频繁,而且其融资保证金比率随股价指数的上升而上升,融券保证金比率则随着股价指数的上升而降低。
三、海外证券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
在海外发达及新兴证券市场上,由于证券信用交易有极强的路径依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背景、法律背景以及政府理念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不同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对海外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比较研究,有利于梳理出海外不同证券信用交易规制的特征,并提炼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
(一)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模式的比较
证券信用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向客户的融资融券和证券公司为获得资金、证券的转融通两个环节。这种转融通的授信有集中与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的模式下,这种转融通由专门的机构如证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授信的模式下,这种转融通由金融市场中有资金、证券的任何主体提供。根据转融通授信模式的不同,证券信用交易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1。分散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在这种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在活跃市场的同时,从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交易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证券信用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证券信用交易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任何人只要资金富裕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在这种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下,无论是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还是证券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转融通都是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自发方式进行的,不需要设立专门从事信用交易融资的机构。但是,该模式建立的前提是必须拥有一个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
2。集中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他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xiv]也就是说,在证券公司对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的同时,设立半官方性质、带有一定垄断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以此来调控流入和流出证券市场的信用资金和证券量,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活动进行灵活机动的管理。这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完成。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证券信用交易,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其缺点是禁锢了其中每一个层级的多元化发展,损失了一定的效率。
3。双轨制信用模式。这种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台湾地区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采用的是双轨制,即证券金融公司与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关系、与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转融通关系。另外,因为资金与证券的调度,证券金融公司之间也可以有转融通的关系。所谓的“双轨”即:第一轨是由证券金融公司与委托人签订《融资融券契约》以便前者为后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而未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则居于“”地位。凡这类证券公司可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契约》,由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第二轨是由自办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对投资人融资融券,若其资金或者有价证券不足时,再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凡这类证券公司可与证券金融公司签订《转融通契约》,由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资金和转融通证券。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双轨制信用模式是源于并不完全成熟的证券市场环境,同时其监管层防止市场剧烈波动、抑制信用交易中过度投机活动的监管理念,也在客观上促使他们对信用交易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比较
在海外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呈现多样化分野的同时,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也呈现不同的特色。
1。美国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美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集中立法管理型的特点。其法律规制的详尽完备、监管机构的各司其职、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金融体系的相对稳定,促成美国建立了世界上较为成熟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一贯秉持自由竞争市场化原则的美国监管者眼中,他们信奉市场是最好的管理者,只是在自发形成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基础上,从活跃市场和有效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通过法律和规则的形式,对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总体上进行规范和管理。在法律和规则所限定的范围内,证券信用交易则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美国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并不意味着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对信用交易持放任态度。相反,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交易监管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频繁而巨额的信用交易活动没有导致市场危机的发生,这从侧面体现了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的完善和监管措施的得力。
2。日本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相较美国而言,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的监管模式就显得谨慎得多,其在风险控制方面采取了诸多措施。由于日本采用的是单轨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渠道并未完全开通,联系二者的是证券金融公司,因此,这种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非常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总体上的监控。与这种集中授信模式相对应,日本证券信用交易立法和监管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场的剧烈波动、抑制信用交易中的过度投机活动,相对而言具有较为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在具体运作上,日本证券主管部门直接介入证券信用交易的各个具体环节进行管理,重资格审批与额度控制的硬指标,如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有额度限制、设立“注意股票制度”、强调信用交易相关资料的揭示等。
3。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信用交易法律规制的特点
与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相似,我国台湾地区承袭了日本的集中授信模式,设置了证券金融公司,但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突破了日本封闭的融通模式,将证券信用交易的服务范围扩大到普通投资者,形成了双轨制证券信用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既可以通过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信用交易,也可以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证券信用交易。近年来,台湾地区证券市场虽获快速发展,但其新兴市场特征明显。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台湾地区的证券监管当局秉持了其一贯的谨慎监管原则,在构建证券信用交易完备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特别强调风险控制的措施和手段,在客户资格、证券商资格、证券资格、融资融券余额限制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定,从而大大提高了入市的门槛,充分规避了证券信用交易的风险放大效应。
四、简短的启示
考察海外发达国家或地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形成历史,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社会经济体制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也是最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信用交易模式,而在不同交易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监管特色。应该说,不同的交易模式各有其特点与合理性。在金融市场发达、体系完备的国家或地区,市场化模式具有更大的效率优势;而在金融市场基础薄弱、配套制度不够健全的国家或地区,专业化的集中授信模式则更有助于防范风险,并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健发展。但从根本上讲,并没有哪一种模式能够完美无缺地适用于任何证券市场。一个国家或地区采用的信用交易模式,必然是与该国或地区的社会、法律、文化背景以及市场监管理念相契合的。
因此,我国证券信用交易模式与监管模式的选择,也应在考察海外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本土化的选择。需明确的是,在进行本土化选择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在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上,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熟经验,同时亦应结合我国新兴证券市场的特点,选择符合我国实际的本土化的交易模式。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仍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监管体系还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尚未成熟且很难准确把握各自在市场中的合理定位,证券市场存在较大的系统性风险,信用机制也还没有真正建立,[xv]我国目前还不宜移植分散授信模式。如果我们硬要把高度市场化的分散授信模式简单移植过来,那么其结果必然是“水土不服”。虽然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授信模式并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但该模式仍然是全球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发展的趋势,美国也是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成功的典范。这种模式制定了简单但严格的法律约束体系,鼓励各种金融机构激烈竞争,以推动信用交易的发展,这就为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是该模式值得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借鉴的地方。与分散授信模式相比,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的情况与日、韩等国相仿,因此,集中授信模式更适合目前我国市场的现状。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十分复杂和独特,简单地模仿日、韩等国的模式同样也行不通,必须在制度的设计上进行本土化的创新,以避免证券信用交易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南辕北辙的情形。
(2)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创新,证券信用交易在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适时推出,对我国整个金融业尤其是证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证券信用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信用交易与现货交易的相互配合可以增加证券的供求弹性,有助于稳定证券价格,完善股价形成机制,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模式和规避投资风险的渠道;另一方面,证券信用交易又具有投机特性,其中隐含着诸多的风险因素,如不规范的信用交易操作会造成金融体系的风险、证券信用交易的助涨杀跌效应会导致股市波动幅度加大、证券信用交易创造的虚拟需求会引发银行扩大信用规模、证券信用交易的投机性会增加投资者及券商的风险,等等。因此,证券信用交易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交易创新,更是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性变革。为防范证券信用交易风险的出现,我们需积极借鉴海外证券信用交易监管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法律规制体系,并积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以促进证券信用交易在券商第三方存管全面完成之后健康、平稳地推出。
注释
陈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i]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前,投资者只有按证券商所确定的融资融券的保证金标准交足保证金后才能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ii]在证券信用交易开始后,证券商为规避信用风险的产生所确定的维持正常交易的保证金水平。
[iii]参见王跃东:《融资融券业务简述及对市场的影响分析》
[iv]参见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v]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
[vi]参见缪志心:《法律视角下的中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构建论》,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2005年4月,第4页。
[vii]参见陈建瑜:《我国开展证券融资融券交易问题研究》
[viii]1998年4月1日,经修改的T规则、U规则、X规则开始生效。其中,T规则用来规范经纪人和交易商提供的信用;U规则在1998年4月1日以前仅规范银行的信用,在1998年4月1日以后,U规则经修改后用来规范银行、证券商和其他美国的贷款人,同时废止了G规则;X规则是规范美国公民或相关组织得到来自国外的信用购买或持有美国证券的保证金规则。
[ix]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x]该法是在参考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33年银行法》的基础上形成并从1954年起正式开始实施的。
[xi]现称财务省。为简便起见,下面仍以大藏省为名。
[xii]参见滕必众、田莉:《证券信用交易的国际比较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年第10期。
[xiii]参见任彦:《论我国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硕士学位论文,对外经贸大学,2006年4月,第11页,第20页。
[xiv]参见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规范》《,管理世界》2007年第4期。
1.医务人员重视程度不够
医院主要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也会忽视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效用,仅追求医院的业务和经济效益;由于对“政企分开”错误的理解,使得医院出现“党政分开”的错误观点,甚至产生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医疗业务相互脱离的情况;医院管理者对医院平衡发展的考核指标指定为业务和经济效益,忽视思想政治工作对日常管理的作用,导致管理中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情况,这些问题都会使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办法、制度和规范等变得一无是处;还有部分人员存在医院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费力得不到效益的工作,政工人员有没有无所谓的错误观点。
2.工作方式陈旧
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首先应该是领导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是在现实医院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者传统的工作特点,习惯了遵从命令和浓郁的特权思想,导致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大多采用学文件、读报纸和开会批评等方式,同时受到8小时正常上班时间的限制,效果可见一般。而管理人员在对职工进行管理时,仅仅注重行为管理忽视了说服教育和用情管理的高效方式。
3.职业道德低下
医院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时,出现部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少数领导经济效益第一的思想仅注重经济利益完全忽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这一问题的出现直接导致部分干群人员自身价值观、人生观和生活态度的转变。从而出现工作对付、对待患者不负责任以及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医患双方缺乏沟通等问题。更有甚者直接向患者索要红包、出现吃回扣等以医谋私的无道德手段。所以,明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
4.工作人员缺乏热情
随着医疗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医疗工作中的各类矛盾也逐渐表现出来,所以,医院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责任相对重大,任务也比较艰巨。但是,在面对医疗行业大改革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很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缺乏,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工作人员被边缘化。有些医院从管理层就表现出对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不重视,没有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这样不利于形成本院特色的组织文化。
二、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对策分析
1.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新机制
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应采用“以党支部为核心、各个科室骨干和宣传组织人员作为主线的工作模式,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责任到人,充分将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开展工作时,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定期开展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及时了解员工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优化思想政治工作方法,使员工们按照思想政治工作目标去完成医院的日常工作。新形势下,医院思想政治工作应该以帮助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核心,以此为医院今后的发展奠定相应的软件基础。
2.拓宽宣传思路、创新宣传方式
在信息化的今天,医院宣传工作在医院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广大医务人员是为患者服务的主体,他们既是医改政策和任务的践行者,又是医改政策的宣传者,所以在宣传中要紧紧围绕医改各项方针政策开展工作,科学引导医务人员对医改政策内容和文件精神的解读和践行。医院宣传工作主要分为对外宣传和对内宣传,对外宣传侧重于突出自身医疗特色,树立良好的医院品牌形象,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发展;对内宣传侧重于加强内涵建设,培育、传播良好的医院特色文化,增强职工凝聚力与团结力,树立与展示良好的医德医风。并结合卫生系统开展“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情况等进行同步宣传;同时注重对医务人员关心的有关绩效改革、培养培训等开展宣传;切实增强医务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他们支持医改、推动医改的积极性、创造性。
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近年来,收受药品回扣、红包、药品高价提成等违规行为在医疗领域蔚然成风,严重损坏了医务人员的形象。以及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据有关部门统计,有1/3左右的医疗纠纷是由于服务态度不好,服务不到位,而又缺乏有效和及时的沟通所致。如医院方面存在的医疗服务缺陷,服务态度冷硬顶,疏忽大意,医疗费用不明等情况,极易诱发医疗纠纷。所以,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医德医风建设至关重要,可以使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医生这个行业的神圣和重要,自觉树立抵制不良风气,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意识,最终使医院获得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调动政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人们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潜能的发挥和工作的成效,不仅受限于客观情况,更重要的是决定于人的主观能动性。马洛斯需求理论的提出,证明了人们的工作动机首先是为了满足自己正常的自然需求,而这种需求往往需要依靠外界的物质生活资料满足,所以通过恰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可以深层次的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来获得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三、结语
关键词:理据性 任意性 能指 所指
引言
索绪尔是20世纪伟大的语言学家,索氏语言思想体系博大精深,其中一个重要理论就是所谓的“任意性原则”,即语言符号是任意(arbitrary)的。他在《普通语言学》一书中指出:“语言符号建立在两种非常不同的事物之间通过心智所形成的联想的基础之上,但这两种事物都是心理的,并且在主体之中:某一听觉形象与某一概念相联系……一定的听觉形象与一定的概念的联系,并赋予这种关系以符号的价值,是一种完全任意的联系。”接着他又把听觉形象和概念分别称为“能指(signifying/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就是任意的。
索氏认为,语言任意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符号的内部关系,即概念和听觉形象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用一定的能指表示一定的所指是没有原因的和不可论证的,是“大家的看法一致”的结果。语言的任意性在索氏看来是语言的“第一原则或基本真理”。
索氏的任意性原则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引起强烈震动,他的学说直接推动了结构主义的诞生。结构主义于20世纪上半叶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符号能指和所指之间的任意性原则一统天下,很少有人提出质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功能语言学和认知语言学勃然兴起,研究者们发现,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理据性(motivation①),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象似性(iconicity②),语言几乎在各个层面上都表现出象似性,有的学者甚至说,象似性是语言的根本属性。至此语言的任意性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关于语言究竟是有理据的还是任意的,各路学者著书立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在阅读这些论著学说过程中发现,不管是理据派还是任意派,在论证过程中都存在几个问题:进行论证的语言层次不同;“约定俗成”的理解不同;术语使用不同。本文欲就这些问题进行澄清和说明。
单纯词的能指和所指关系是探讨语言理据性和任意性的根本层次
语言形式(包括语音形式)和形式所代表的概念之间,亦即能指与所指之间有没有关系是理据派和任意派争论的焦点,是两个派别之间的分水岭。理据派认为能指和所指之间有原因可言,有理由可究;能指和所指之间存在理据,即发生和发展的依据或者动因,二者是必然的可论证关系。任意派则针锋相对,坚持能指与所指之间的不确定关系和不可论证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理据,是任意的。
探讨语言是有理据的还是任意的可以在语言各个层面上进行,但语言归根结底是由单纯词构成的,合成词的理据显而易见,如汉语词“雪白”采取的就是象似性理据,“像雪一样白”,但组成“雪白”的“雪”和“白”这样的单纯词有没有理据呢?学术界在此出现分歧,其实这个问题索氏也注意到了,他提出了绝对任意性和相对任意性的区分,“在每一种语言中,我们必须区分什么是完全任意的和什么是相对任意的。在任何语言中,只有某些符号是完全任意的,对于其他符号,我们涉及可能区分任意性程度的问题”。他举例说,vingt(二十)一词是绝对不可论证的,因此是绝对任意的,Dix-neuf(十九)不是完全不可论证的,具有可论证性,所以是相对任意的。相对任意性也就说明有一定的理据性,其实,vingt和Dix-neuf分别属于单纯词和合成词,由此可以推论,索氏承认语言在单纯词层次以上是存在理据的,单纯词层次之下是任意的,也有学者进而直白地提出“单纯词没有理据,合成词有理据”,对此说法王艾录予以澄清和批驳,认为单纯词也是有理据的。
我们同意王先生的说法,但同时还要澄清两个问题。其一,学者们在谈论语言任意性和理据性时使用不同的词来指代语言符号的二元实体,如能指与所指、名称和事物、音与义、名与实等,为了避免混淆,本文依然采用索氏的“能指”与“所指”这对概念。其二,任何语言在出现文字后都是形音义三者统一体,能否从单纯词的词形和词义之间的关系来讨论语言的理据性和任意性问题,回答是否定的。拿汉语来说,汉语中的单纯词中有数量可观的象形字,如山、水、日、月、象、虎、马、牛、羊、鸟、鱼、燕等,这些字都是对客观世界中事物的临摹和模仿,理所当然也就有理据性,探讨单纯词字形和概念之间有没有理据也就失去了意义,但问题是,文字的产生是语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文字产生之前语言仅有语音形式,语言首先是声音系统(口语),然后才是文字系统(书面语),这是语言常识,那么单纯词语音和概念之间有没有理据可言呢?举例来说,汉语用shān这个音(能指)来表示“山”这个概念(所指)有没有原因呢?从这个层次上来论证理据性才是根本的。
如何理解“约定俗成”
能指与所指的关系之争很像中西方古代关于名与实的争论,可以说是语言哲学的根本问题。古希腊哲学家对语言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自然派(Naturalists)或者唯实论(Realism),其观点是一切词天然地代表着它们所指称的东西,所以要努力研究词源;与此相反的另一种观点是惯例派(Conventionalists)或者唯名论(Nominalism),认为名称之所以能够指称事物是由于惯例的原因,也就是语言使用者达成的协议。前者接近理据论,后者接近任意论。我国春秋战国时期也出现过名实之争,孔子、老子、墨子等都对此作过论述,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荀子在《正名篇》中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从此,语言“约定俗成”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并把“约定俗成”等同于“任意性”。然而许国璋指出,“任意性”和“约定俗成”不是同义词……“约”意味着一个群体的存在,意味着说话人和受话人的存在……受社会制约的东西,是社会共议(consensus)的结果,决不是任意的创造。与此同时,李葆嘉却说,荀子所谓约定俗成的实际含义是“王者制名,其民相效,而不是‘人们(或社会)共同意向决定’”。王艾录认为,就“约定俗成”的本义而言,李葆嘉的解释是正确的,但很难一下扭转人们对它的“社会习惯”的通行理解,因为关于“约定俗成”的理解也已经“约定俗成”了。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词语使用的混乱局面也跟“convention(al)”一词的翻译有关,“convention(al)”不宜翻译为“约定俗成(的)”,而应翻译为“惯例(的)”,即习惯使然。
结语
语言究竟是有理据的还是任意的,这种争论还会持续下去。笔者认为语言理据性和任意性兼备,理据性是根本的,任意性是语言的第二属性,任意性以理据性为基础。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根据语言中残存的蛛丝马迹还原语言初始时的理据,但在此过程中要弄清楚相关问题,诸如论证的根本层次、“约定俗成”的理解以及术语规范等,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语言理据性和任意性研究的深入。
注 释:
①motivation本文遵从多数学者的翻译,称为“理据”,也有翻译为“动因”等。根据李二占的研究(见《南昌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语言理据性的哲学思考与经验观察》一文),“理据”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意思是“道理之所在”。本文指的是符号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可论证性。
②iconicity本文采用“象似性”这个翻译,也有学者译为“临摹性”、“仿拟性”等,并认为语言的理据性表现为多个方面,象似性为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胡壮麟:《语言的可证性》,《外语教学与研究》,1994(1)。
2.刘润清:《西方语言学流派》,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99年版。
3.刘润清、张绍杰:《也谈语言符号的任意性》,载(黄国文、张文浩主编)《语言研究群言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沈家煊:《句法的象似性问题》,《外语教学与研究》,1993(1)。
5.索绪尔著,张绍杰译:《普通语言学教程》,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6.王艾录:《关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和理据性》,《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6)。
7.许国璋:《语言符号的任意性问题》,《外语教学与研究》,1988(3)。
8.朱永生:《论语言符号的任意性与象似性》,《外语教学与研究》,2002(1)。
摘要: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论述极其丰富、深刻,“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给他人以应得,取己之应得”、“法律,正义的化身与体现”等正义思想体现了亚里士多德政治正义观、经济正义观、法律正义观的基本理念,后世正义理论的研究者都或多或少从其中吸取养分。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然而什么是正义?长期以来,这个问题一直人们议论的热点和争议的中心。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对正义也进行了丰富的论述。本文拟从政治、经济、法律综合视角去探析亚里士多德正义观之深刻内涵。
一、“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政治正义观
政治正义一直是西方政治哲学家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作为古希腊时代政治哲学的代表,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正义是为了自足存在而共同生活,只存在于自由人和比例上或算术上均等的人之间。又指出,善德在行于中道,以毋过毋不及的中间境界为最佳,而这同样适用于政体,中道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阶级)—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在这三个阶级中,极富阶级是寡头势力,他们本性狂暴,只愿发号施令,不肯接受任何权威的统治,他们的偏见是财产,认为财产的不平等是一切都不平等的根据,因而他们不堪为政。极贫阶级是平民势力,他们仅知服从而不堪为政,就全像一群奴隶,他们的偏见是自由,认为一切相等则万物相等,提倡绝对的民主和自由,是一种凭所得的习性,它的特点在于适度,因而他们也不堪为政。中产阶级为民主势力,是中道的化身,最能顺从理性而不趋向极端。处于小康状态的中产阶级既不会像究人那样图谋他人财产,他们的财产也不像富人那样多得足以引起穷人的凯觑,既不对别人耍阴谋,也不会自相残害,而且它人数众多,不会为贫富两极所操纵,自身又没有野心,中产阶级主政足以使城邦政治走上正轨,消除政治上的混乱和内江,导致社会的长治久安。由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组成的共和政体是各类政体中最为理想的政体,共和政体崇尚中道,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之所长,混合了贫富利益,兼顾了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同时共和政体克服了其他政体的种种弊端,最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他说:“凡是和最好政体愈接近的品种自然比较良好,凡离中庸之道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以中道为特色的政治正义观具有明显的历史和阶级局限性。他把以一个自身并不稳定的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作为稳定当时希腊奴隶主阶级国家动荡不安状况的救命良方是不可能有效的,也不可能意识到人民群众才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才能保持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在他看来,当时作为人民群众主要组成部分的奴隶只是一种有生命的工具,是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因此,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根本不可能从根本上缓解阶级矛盾,达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二、“给他人其应得,取己之应得”—经济正义观
关于应得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希腊的神话、史诗等等,而梭伦是第一个将它与正义概念直接联系起来的,他最早在正义概念中引人了“给一个人以其应得”这样一个含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梭伦的正义在于应得的思想表达着具体的正义的积极意义,即在对于他人的方面给一个人其应得,而在对于自己的方面取己之应得。他说:“不同品类的人们各尽自己的功能来有所贡献于社会,也从别人对社会的贡献中取得应有的报偿。”
1.分配正义,表现在荣誉、财物以及合法公民人人有份的东西的分配中,其原则就是比值相等,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就是某种比例,而这种比例并非抽象数目所独具,而且由普遍数目所形成,比例就是比值相等,就是中间,不公正就是违反比例,不公正的人所占的多,受公正待遇的人所得的好处少,所以,在选择恶时宁小毋大,在选择善时则越大越好,实际上,亚里士多德承认,每个人按照各自的所值分配,各取所值的原则是公正的,无可争议的,但问题的实质在于各派对“价值”声明各依据自己的立场作出了矛盾对立的不同解释,他指出:“平民派说,自由才是价值,寡头派说财富才是价值,而贵族派则说,出身高贵就是德性。对分配的公正的不同解释造成了城邦的内部的对立和冲突,亚里士多德只得采取“中道之道”,但并没有真正解决这个矛盾。
2.交换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交换性的正义产生于经济交往互惠关系之中,它遵循比例原则而不是按照均等原则。他举例说:“设定营造师为A,制鞋匠为B,房屋为C,鞋子为D,那么营造师要从制鞋匠那里得到他的成果,又把自己的成果给予鞋匠,如若在比例上首先相等,回报就随之而来,交换就出现,如果不是这样,交换就不存在。在这里他已涉及到了现代交换正义的思想,即指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换时所应遵循的合理的原则和对交换行为进行评价的正确的标准。亚里士多德着重指出了交换时所应遵循的两大原则:(1)交换比例的等价性原则—交换正义的核心。他说:“倘使不存在等价,也就没有交换。伪既然要进行等价交换,就要对交换的东西在某种形式上相比较,以确定其价值。对此,马克思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分析了许多思维形式、社会形式和自然形式,也最早分析了价值形式,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2)平等原则—交换正义的前提。人们之所以进行交换,就在于通过交换可以互通有无,使每个人的需要得到更好的满足。而交换是通过其等价性而得以实现的,等价交换要得以存在,就必须肯定人的平等人格,承认人的平等权利。因此,正是交换关系将人们从等级关系中解放出来,确立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既然交换是享有平等权利的平等人格之间的互利、等价的交换,那么交换的正义就是要保证交换的平等性。
3.补偿正义。“矫正性的公正,生成在交往之中,交往或者是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它不按照几何比例,而是按照算术比例。这类不公正是不均等,裁判者用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得利的办法,尽量加以矫正,使其均等。均等是利得和损失,即多和少的中道,即是公正。在此,作为“算术比例”的“公正”,相当于上述的“交换正义”,指人与人之间经济上的交往和制定契约所遵循的原则,而“裁判者用惩罚和其他剥夺其利得的办法”对“不均等”所作的“矫正”,指民法上的损害的禁止和补偿的原则,亚里士多德这里又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不法者与受害者之间利益的均等,即笔者从经济视角所讲的补偿正义;二是对不法者之间惩罚的公平即人们所期望的司法正义。而他重视的恰恰是补偿正义,他说:“既然均等是多和少的中间,那么所得和损失的对立也就是多和少的对立。好处多坏处少就是所得,反之就是损失,它们的中间就是均等,我们说就是公正,所以矫正性的公正就是所得和损失的中间。
补偿正义就功能来说,主要在于对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维护和保障。人们的各种财富,或者是从分配而来,或者是从交换而来。在符合分配正义和交换正义的前提下获得的财富自然是合乎正义的,个人有正当的权利拥有这些财富。但如果有人违反了分配的正义和交换的正义,不正当地获取了本来不应该获取的财富,就造成了对正义的损害和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定的途径来予以矫正。这个途径不是把惩罚当做一种应得的恶施加给不义的多得者,而是采取补偿的方法。“应该做的事情就是,从过大的取出超过中间的那部分,增加到小于中间的部分上去。叨亚里士多德强调补偿正义的适当性,即要使受害者受到的侵害得到等值的补偿,使侵害者得到的利益予以取消,也就是说,补偿要与受害程度相一致,惩罚要与侵害程度相一致。总之,他认为正义就是在非自愿交往中的所得与损失的中道,交往以前和交往以后的所得相等。
三、“法律,正义的化身与体现”—法律正义观
西方思想家和法学家们在许多个世纪里从多种角度对法与正义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这种不懈的研究表明西方思想家所具有的一种“重视法与正义的关联性”闭的态度,而奠基者是亚里士多德,在法与正义的问题上他认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与体现”,他指出:“法律只是人们互不侵害对方权利的保证而已,而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
[论文摘要]从政府投资项目的特征入手,分析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多年现场管理经验提出相关建议。
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保证了重点项目顺利建设,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推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的探索和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管理模式有“代建制”模式和“工务局”模式。但由于基层政府投资管理受多重因素影响,管理难度大,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何顺应政府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等进行研究并找出对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虽然在项目建设管理上,我国结合国内实际,并参照国际惯例,实行了项目审批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及重大项目稽查制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许多建设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实施中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重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不重视可行性研究。相当一些项目建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存在有的项目已经开工,而初步设计甚至可行性报告还未审批或有的项目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甚至有“三无”工程(即无立项、无报批、无图纸)出现。如2008年5月1日《楚天都市报》登载的黄石大冶湖一号老桥改造工程就是典型的“三边”工程(边设计、边报批、边施工)。
(二)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管理效率较低。质量、进度、成本是项目管理的金三角,是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许多项目由本地的设计院或建筑公司承建,建设单位完全依靠经验,而非用科学管理方法进行项目管理,使这三方面的控制失调,从而导致工程质量较低。
(三)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制未真正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项目法人无法独立履行职责;招投标还存在有的地方或部门、行业利用各种手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搞地方和行业保护或不依法招标、招标不规范、串通招标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工程监理制贯彻不到位。
(四)合同执行不严格、合同文本不统一,许多条款欠缺,或主要条款不够详细。
三、我市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做法
2003年10月在对上海、深圳、珠海进行考察的基础上,荆门市成立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业主在建设期间的管理职能,负责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推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改革,其核心就是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进行改革,按照“投资、建设、监督、使用”四分离的原则,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按照这一要求,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着力规范政府投资工程运作程序,对建设单位、投资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具体为: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主要履行资金筹措、项目委托及监管等业主的职责;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代表业主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依法进行监督;使用单位负责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具体实施中,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办法,从范围上讲,目前只是在城区范围内推进;从项目上讲,我们先将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公共设施工程以及政府各部门投资建设的房屋纳入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集中统一管理。
(三)从三个方面着力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其一以合同为基础,明确各方责权利。我们在组织实施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坚持以合同为基础,重点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项目业主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其二以法规为依据,规范工程管理行为。主要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把好工程投资关;严格招投标制,把好工程发包关;推行风险包干,把好工程签证关;实行联审直达项目,把好资金拨付关等措施着力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其三以制度为保障,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在实践中,我们逐步完善了从工作人员职责,一直到与业主、施工企业、中介组织关系,内部运作模式及施工管理过程的一系列规章制度。重点推行了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审查制度、投资控制制度及有效监督制度。
四、建议
(一)改革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模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摸索适合各地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向社会开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吸引众多专业项目管理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三)设计对工程投资影响很大,设计人员要多深入现场,熟悉现场情况,认真地考虑设计方案,做好经济评价分析,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又要高于施工、便于施工。一个好的设计方案往往投资少、施工快、效果好,而且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拆迁协调;施工图设计也要达到设计深度要求,对路基处理、土石方比例、排水出口等要详尽明确,避免工程造价增加。
(四)选择素质高的施工队伍。目前有的招投标项目限制了一些优秀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招标方案中投标报价的比例占得很大,实际上到最后比的是预算编制人员的预算水平,而且拟派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也未参与进来,为以后的工程施工带来很大变数。中标的有些并不是综合素质很高的队伍,管理起来费心费力,效果并不好。
(五)监理要切实发挥作用,要对施工内容、设计图纸等相当熟悉,要有预见性、前瞻性,对工程施工要有很好地控制能力,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事后频频返工,影响工程的正常进行。好的监理要多走、多问、多汇报,便于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现场情况。
(六)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有很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专业能力 ,既要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又要保障工程质量,还要学会运用各种管理软件或计算机管理网络来很好地控制工程进度,也便于领导及时掌握工程最新进展情况。
(七)做好资料归档。每年管理项目多且杂,涉及到很多施工图纸、招标答疑、图纸会审、领导指示、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等,要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