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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9 09:22:2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村金融制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农村金融制度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功能,金融体系,新农村

 

1问题提出

解决农村“三农”问题是每一届政府施政的最大重点和难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和农业的持续发展均需农村金融的支持(林毅夫,2003)。中国农村仍然是一个资金高度稀缺的经济地域,农业是资金要素过度稀缺的产业,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资本高度稀缺(温铁军,2001)。据统计,近年来通过金融渠道和邮政储蓄渠道每年实现的农村资金净流出总额约为4000亿元左右(何广文、欧阳海洪,2003)。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制约(何广文,2009)。缺乏合适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服务、无法满足农村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构成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的困境,也是造成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内外学者多从强化供给,完善体系等方面提出解决途径,如闫先东、魏晓丽(2009)提出需强化金融机构政策性功能,同时深化信用社改革,积极培育民间信贷组织,允许和引导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王彬(2008)从农村合作金融功能异化角度提出合作金融形式的重构金融论文,提出通过强制性的农村信用社制度改革来满足农村合作金融需求可行性不高,必须打破原有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因地制宜地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目前关于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研究较少,大部分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主要是着眼于金融总量、结构、制度等方面,而把农村金融体系作为农村经济的一个子范畴,从金融功能的视角研究各种金融体系构建的还比较少,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弊端有哪些?如何构建创新型农村金融体系?对于这些问题本论文将进行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2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异化的现状

本文就金融体系的设立对象及设立目的不同,把农村金融体系分为政府设立非营利性政策性金融体系;民间自发设立非盈利性合作性金融体系;盈利性商业性金融体系。

2.1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目前的功能状况,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所应该具有的功能以及农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极不相称,出现了“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支持农业发展”的现象。这是当前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最大的缺陷。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筹资功能弱化,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中央银行再贷款,难以获得足够的资金,特别是无法获得发放农业生产方面的中长期资金,不适应农业政策性金融长期发展的需要。1993年和1996年,农业银行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后, 其涉农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更是逐年降低,其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重要地位大大弱化。

2.2商业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1)对于商业银行,一方面由于农村金融业务稀少单一,成本高收益低,各商业银行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不愿在农村投入资金。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对农村资金的“倒吸”,使大量资金由农村流向城市。

(2)邮政储蓄方面,国家《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出台以及邮政储蓄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的开展之前,邮储是“只存不贷”,使得大量农村存余资金大量集中于政府手中被用于其他行业而非农业。

(3)民间金融方面,由于其自身固有的缺陷,使得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又不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民间金融大都追求资金的高时间价值,容易引发“高利贷”的出现金融论文,使得农村的融资成本高,农民承担不起。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民间金融并不能很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4)农业保险方面,我国的农业保险也有过长足的发展,但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亏损、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盈利性目标最终不堪承受高风险低回报的压力,纷纷撤离农业保险市场。政策性农业保险则是保险基金规模较小,理赔及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滞后,为农保险制度不尽完善。这些都是得使得农业生产没有充足的保障,农业发展艰难。

2.3合作性金融功能异化的现实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合作性金融已经失去了其合作的性质。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信用合作社转型为农村银行,实行商业化管理,致使大量资金外流,由于非农化倾向不断加强,农户间互助合作的性质不断减弱。

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社受参与人员的资金、信誉等方面的限制,成员规模及适用范围局限性很大,实际运行中由于资金互助社的业务定位有问题,一些互助社也面临着吸存难、内部管理混乱、合作性减弱、内部人控制初露苗头以及外部环境制约发展等问题。

3 农村金融体系功能异化原因分析

政策性金融体系、商业性金融体系、合作性金融体系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构成并没有发挥降低农业投资风险,提高农业资金有效配置的功能,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农村金融投资风险收益不对称、国家长期政策发展导向、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服务方面的缺陷等方面。

4.1 农村金融投资风险收益不对称

(1)农民信誉问题导致农村金融投资风险高。我国农民整体素质较低,一些农户的和农村经济组织信用观念淡薄,加之金融机构没有健全的?突信用体制,导致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巨大,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愿涉足信用状况不佳的农村市场,农村经济的融资渠道进一步缩小?

(2)农业边际收益低导致金融收益无法提高。农业较低的边际收益使得金融产品的成本无法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我国各大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的改制,各经济主体均以追求经济利润为最终目标金融论文,依据比较利益来分配资源,使得农业自身积累的资金很大部分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渠道流向工业领域和城市,出现所谓的“抽水机效应”。

4.2 国家长期倾向的工业化政策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发展本国经济、加快工业化进度是提升本国竞争力的核心。我国经济发展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农业对工业给予的资金支持。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动用一切力量来支持工业化进程,不断压挤农村剩余资金达到以农促工的目的。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仍可通过国有金融机构的资金调拨来增加其在工业领域内的投资。国家的这种长期政策性倾向造成了农村金融匮乏,资金支持严重不足的历史烙印。

4.3农村金融机构自身服务方面的缺陷

农村金融机构在服务功能、管理机制、人员素质等方面远落后于城市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受人才、交通、通讯、技术、资金等因素制约,其资金利用率低,金融服务产品单一,科技含量低,给客户带来诸多不便,使得农村经济组织及农户纷纷跑到商业银行开立账户,流失了大量资金。

5 基于功能论的金融体系重构相关政策建议

只有通过体系重构来加强农业金融业务的利益性,同时通过担保来降低农业风险才能提高金融机构对“三农”的服务力度,加快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以下从五个方面来分析:

5.1创新“银银”合作方式加强金融机构间功能整合

(1)创新贷款方式。根据农业政策性金融生产扶持功能的内在要求,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的先进经验,考虑逐步实行农业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银行联合贷款的办法,即政策性银行通过对投资项目发放基础性贷款,使之符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诱导商业性金融的进入。

(2)创新担保机制,动员商业银行及其它社会资金流入。通过为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为商业金融、合作金融信贷资金投入农业和农村创造条件,促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环境,从而以少量的资金动员和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流入农业和农村。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立风险基金,鼓励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农户贷款,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创新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模式,促进农业政策性金融生产扶持功能充分发挥。一是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企业所持有的与农业政策性金融扶持对象相关的短票据进行贴现。二是对商业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所持有的上述票据进行转贴现。三是商业银行因向农业生产领域发放符合农业发展银行信贷政策和条件的贷款而持有的票据进行贴现。

5.2创新“银企”合作方式促进金融体系功能实现

(1)研究和利用好“市场需求—利益主体”互动联系机制金融论文,通过“公司/协会+基地+农户”等模式,促进“其他职能机构+农信社”合作模式的发展。以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商业性信贷业务,稳步推进农村城镇化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支持县域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2)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部分金融业务通过外包形式给非金融企业,如将信贷营销职能转包给信贷经纪公司等,探索“银企”间的金融合作方式。

5.3创新“银政”合作方式保障金融体系功能运行

(1)利用地方政府拥有信息网络等资源优势,建立农村村民信用体系与信用评估,以期降低农村贷款风险。加强法律建设,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力加强信用教育,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完善诚信体系构建,促进农村金融环境的良性循环。

(2)加大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通过完善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商业银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参考文献:

[1]何广文.农村信用社制度变迁:困境与路径选择[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2]李树生、施慧洪.论金融本质与农村金融创新[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3]闫先东、魏晓丽.在新形势下我国发展现代农村经济政策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1)

[4]张兴旺.关于我国农产品市场问题的几点认识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2009(1)

第2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农村经济发展的速度仍有待提高。因而我们可以得出: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核心的农村金融势必在某些方面存在问题。本文将从已有文献对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关系的研究成果出发,探究促进我国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的政策,为相关部门的政策出台提供借鉴。

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1]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

[3]彭艺,彭紫云. 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以中部地区为例[J]. 理论探讨.2010(04).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风险控制

[论文摘要]中国是一个具有典型的“二元经济”特征的发展中农业大国,农村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经济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有效支持。本文分析了农村金融风险的特征及成因,并简要的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对规避风险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在农村经济运行中,科学、合理的农村金融安排,一方面能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能够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从而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然而,近几年来,农村金融基于制度的、历史的以及自身的诸多因素的影响,金融风险加速积聚。本文就农村金融风险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农村金融风险及其特征

农村金融风险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农村地区因某个或某些农村金融机构或农村金融活动主体由于经营失败或违法经营等原因而导致其资金、财产、信誉等力一面损失所引起的支付危机和信用危机,进而影响当地农村其他金融机构的支付安全,以致发生农村金融挤兑事件,造成农村金融支付秩序混乱的可能性。

总体来看,农村金融风险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从地域上来看,农村金融有以上三个层面的风险形式,且存在依次递进的关系。其次,从金融风险主体来看,农村金融领域可能存在金融风险的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国有金融机构在农村中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民间金融组织等。第三,农村金融风险的高发部位是农村信用社和农村民间非法金融活动。

二、农村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们认为,农村金融风险的成因有这样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内生性缺陷。一般来说,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作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资金提供者不挤兑,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对资金的使用是有效的。但在我国农村,这两个条件极易遭到破坏。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脆弱性源于其特有的业务活动,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功能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一般来说,只要存款基础稳定,农村金融机构便可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应付日常提款的前提下,将其一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流动性不高但收益率较高的资产上。但如果一旦发生重大意外事件,使储户对农村金融机构失去信心时,就会出现挤兑现象,这时,农村金融机构便表现出相当的脆弱性。挤兑规模越大,所积聚的金融风险越大,金融脆弱性就越明显。

(二)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不合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邮政储蓄机构及其他民间金融机构。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但却没有很好发挥作用。民间金融处于被管制的从属地位,运作极不规范,问题较多。农业银行从1996年开始走商业化道路后,不愿在经济条件薄弱的农村开展业务,不断收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目前,农业贷款仅占农业银行贷款余额的10%。同时,农业银行贷款权也收缩,使大量农村储蓄流出农村。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并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作用正在虚置。据统计,目前农业新增贷款85%以上都来自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各种原因,使势单力薄的农村信用社难以单独支撑整个农村金融市场,无法满足“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目前,民间金融仍处于初级发育阶段,无法进一步扩展规模和经营网络。

(三)农村金融机构信用环境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我国农村征信系统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漠,信用文化薄弱,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与保证人串通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信用环境。同时,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相当普遍,对逃废债务人无强有力的威慑手段,导致金融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

(四)农村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和风险防范机制。一方面,没有建立与农村金融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科学的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缺乏存款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机制,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保障制度,一旦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恶化,出现严重的信用危机和支付危机,由于缺乏风险转移机制,将会加大金融风险,加剧农村金融的脆弱性。三、如何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

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到一定的风险损失,这也是其在追逐利润的过程中所必须付出的成本。但是,风险损失不能无限累积,否则农村金融机构必然会走向破产倒闭。因此,加强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特别是要加强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显得十分必要。我们认为,应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入手:

首先是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由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大部分来源于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然后以信用贷款的力一式向粮棉油收购企业发放贷款,而各级粮食部门再以财政补贴资金偿还贷款利息,在这种特殊的银企关系下,必然导致一力一面粮棉油收购企业片面强调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资金需求全部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信用意识淡薄;另一力一面,农业发展银行即使存在大量的高风险资产,但因为收息率能保持较高水平,容易淡化其风险意识。因此,农业发展银行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和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创建一套新的适应农业经济和政策性银行发展的规章制度,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农业发展银行必须要办成“真正的银行”。为此,要制定强有力的措施督促借贷单位专款专用,按时还本付息;对所有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主体,都要进行评估,确定其信用等级;在增加政策性信贷投入的同时,必须讲究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加强信贷资金的风险管理,严格审查贷款项目,确保各项政策和宏观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外部环境上,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保障监督作用,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建立,如:《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等,确保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民间金融等共同为农村经济提供服务,为农村金融机构免于不合理的行政干预提供法律保护,尽量减少对发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限制,健全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处罚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同时也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法律约束,避免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偏离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问题,为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1]何春联,农村金融风险及其防范探讨[J],乡镇经济,2006,(5)

[2]曾立洁,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与金融审计[J],审计与理财,2006,(6)

第4篇

论文摘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是: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注册资本金较低,股东持股比例一定,治理机构设置灵活和监管指标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是:准入门槛过低,限制资本投入,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和监管指标不合适等。因此,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鼓励资本投入、保护债权人权益和调整监管指标。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演进历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求各地积极引导包括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投入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并决定在吉林、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湖北6省(自治区)的农村地区进行试点。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出台了“三项规定”:即《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10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决定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由原来的6省(自治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截至2008年底,全国已有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获准开业,其中,村镇银行8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6家;105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共吸纳股金40.4亿元,吸收存款42.8亿元,贷款余额27.9亿元,累计贷款39.7亿元,96.8%的贷款投向农村小企业和农户。数据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拓宽了农民、农业和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二、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特点

(一)服务于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村镇银行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的,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定位于经中国银监会有关机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能用于“三农”以外的其他领域,服务对象限制在县级行政区,或乡(镇)和行政村一级的社区,不准许跨区经营,村镇银行不能发放异地贷款。

(二)注册资本金较低

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在乡(镇)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持股比例一定

村镇银行应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其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也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对于贷款公司,制度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

(四)治理机构设置灵活

“三项规定”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应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不同形式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不同的治理架构,不必拘泥于固定的“三会”形式,应注重组织制度的有效性和股东的真正到位。

(五)监管指标明确

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低于5%时,适当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和范围;资本充足率高于4%、低于8%时,督促其制订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力度,适时采取限制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时,允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适当降低现场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2%时,禁止其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限制其发放贷款,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责令限期增扩股金、清收不良贷款、降低资产规模,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其自行解散或予以撤销;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对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时,适当减少检查频率;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或不良贷款率在5%以上时,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督促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降至4%以下,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时,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时,责令投资人适时接管或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

(一)准入门槛过低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是低注册资本,即低准入门槛。低准入门槛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但准入门槛过低,将会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出现“先天不足”——资金不足,进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信贷资产的风险系数较大,同时还要应对自然灾害、动物瘟疫等不可抗力导致的违约风险。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二)限制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资本的投入,所以在其运行过程中,极易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自然人、单一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向

村镇银行投入资本;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也限制了具有较强资金实力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贷款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实收资本和向投资人的借款。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制度安排,也使其资金实力受到限制。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鼓励资本投入。

(三)忽视债权人权益保护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提供贷款,而贷款制度的安排,又不要求贷款人提供担保品。所以,如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或破产倒闭,不仅难以偿还存款人的存款本金和利息,损害存款人的权益,而且投资人也难以收回投入的资本,损害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加强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四)监管指标不合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主要是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资产率。不良资产率监管指标是不合适的,它可能会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因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任务是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贷款服务,而服务对象又是风险较大和不确定的对象,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有时可能会较高。如果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不良资产率来衡量,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调整监管指标。

四、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的对策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法规,主要是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完善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主要是结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特点,修改完善这三部法规,维护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正当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现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的。

(一)适当提高准入门槛

适当提高准入门槛,既不会太影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又可较好地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增强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来说,就是适当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这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才能满足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

(二)鼓励资本投入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限制了有关股东的资本投入,可能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应完善制度安排。第一,完善村镇银行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提高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提高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关联方持股比例。第二,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制度安排,使实力较强的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可以自由向资金互助社投入资本。同时,允许吸收非社员存款,并扩大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范围,使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其投入资本。第三,完善贷款公司营运资金来源制度安排,使其既可以吸收股东资本和向投资人借款,也可以适当吸纳公众存款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提高资金实力。

(三)保护债权人权益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保护股东和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安排上,要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实行审贷分离;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要依法要求保证人归还;经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允许不提供担保。

(四)调整监管指标

实践表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既可以满足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又可以满足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所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指标安排,可以使用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即使用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指标。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供求均衡;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本论文为校级科研项目:“供求均衡视角下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6-PK-3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2月28日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近年来,国外学者们从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非正式金融组织、农村金融产权制度及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等方面对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了大量研究。Wyn Grant和Anje Mae Namara(1996)以英国和爱尔兰地区农户的外源资金供应者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走访金融机构的方式,针对农村信贷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前景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得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和借款机会会得到农户充分利用的结论。Hans D.Seibel(2001)认为农村金融市场在规模、延展性、持续性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提出非正式金融组织正规化的观点。Neil Argcnt(2000)通过大量研究,得出现代股份合作制将会逐渐取代互助合作制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的结论。

(二)国内研究现状。国内学者对于农村金融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农村金融市场供求方面:叶兴庆(1998)认为供给型金融抑制是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在于农户在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借款数量受限;农村非正规金融研究及利率确定方面:江春(l998)认为民间信贷利率的高低由借贷者关系、淡旺季节、资金供求状况、期限长短决定;农村金融体制研究方面:何广文(2006)指出农村金融主体产权改革不全面是导致信贷利率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主要原因。

二、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供给现状

(一)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现状。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主体因受省内种种原因的影响,而表现出和其他地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不同的特点:第一,农户资金需求量小且地区间差异大。河南省农户的经营模式大多规模较小,因而所需贷款额度较小。而且,河南省不同地^农户的生产生活状况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进而地区间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量差别也较大;第二,农户资金需求以非农生产和生活为主。相关资料显示:河南省农户在取得金融机构贷款后,他们首先把所贷款项投入非农生产,其次是生活用途,最后才是农业生产,其中民间私人借贷资金中87%的比例用于非农生产和生活用途;第三,农户资金需求主要依赖非正规金融。据有关调查显示:河南省农民在融资时,86%选择向亲人朋友借贷,28%选择信用社和农业银行;7%选择其他正规金融机构。

(二)河南省农村金融供给现状。有关数据显示:河南省在2014年的时候小型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已达5,270个,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达250个;整个省在农业方面的贷款在2015年达4,567亿元,占全部贷款的90%。这些数据说明具有合作性、商业性、政策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在河南省已初步建立。尽管如此,在供给方面,河南省农村金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国家所有的商业银行资金供给量减少。1990年开始,随着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速度加快,部分中国农业银行也大规模地撤离农村地区,这无疑增大了农村资金供给的压力;第二,政策性金融功能不够完善。因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职能存在交叉,再加上农村金融业务单一、功能不全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的农村储蓄资金用于非农业生产和经营,甚至转向城市;第三,农村合作金融竞争意识增强。在将盈利作为首要目标时,合作互助的性质骤变;服务范围、业务对象逐渐变化,货币流向经营效益好、风险低的农村企业,而对农户的资金支持大大削弱。

三、河南省农村金融供求存在的问题

(一)贷款需求总量多,供给总量少。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以及农业均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量方面并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对资金的需求。同时,由于储蓄存款在农村转化为投资的能力不充分,农村金融供给增长空间进一步受到抑制。尽管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方面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由于其受种种因素限制而在金融市场上表现出竞争力不足的态势,很难有足够的资金供给农村金融需求。

(二)信贷主体单一化,需求主体多样化。普通农民、农村企业、养殖农户、农产品加工厂、销售小商品的个体户等都是农村信贷资金需求者,他们是具有多元化、多样化发展的农村信贷需求主体。然而,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总是要求资金使用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农村信用社在向农村企业提供贷款时,它不会考虑农村企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因为它不仅对贷款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且主要提供小额信用贷款和抵押类贷款。

(三)不匹配的信贷资金限额。大额度贷款资金足够,小额度贷款资金不足是农村信贷资金主要特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都实力雄厚、资信良好,尽管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需求属于大额商业性农业贷款,因其借款风险比较小,所以资金需求容易得到满足。但是,广大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却不易得到满足,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风险大、贷款需求额度小、办理手续繁琐。2011年,作为中小额借款发放率最高的农村信用社,6,000元额度以下的贷款次数占所有贷款次数的27%,12,000元额度以下贷款资金仅占总的农贷金额的20%。

四、优化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完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完善河南省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可以从以下三点着手:第一,农业发展银行要改善资金来源和业务结构,进一步加大支农力度;第二,农村信用社要不断优化其治理结构,增强其服务职能;第三,引导县以下的邮政储蓄资金回归农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合理引导非正式金融组织。河南省农村金融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究:第一,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补偿方面的制度创新,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增大对农村地区的资金投入;第二,深化河南省农业贷款收益补偿制度,完善利率管理制度改革。例如,为了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放贷款的热情,在利率管制方面,可以制定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甚至取消。

(三)强化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机构要不断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及新的服务方式才可以满足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农村金融产品要根据不同需求主体的差异性,开发适合需求主体的金融产品,既要确保它的可操作性,又要确保农村金融服务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目标。

(四)治理农村信用环境,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政府、银行以及企业之间的关系等共同构成了农村的信用环境,只有各个组成部分协调发展才能让农村资金供求发展呈现最佳状态。首先,地方政府必须加强农村信用法制建设,大力整治信贷投资外部环境,严肃追究恶意违约者的法律责任,提倡诚实守信,创造既安全又守信用的良好农村金融氛围,以全新的信用面貌引进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发展提供资金;其次,不断完善农村诚信体系建设;最后,组织好农村企业与农村金融机构的接洽,构建企业和银行可以自由地相互选择的信用贷款平台。

(五)引导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可以大大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政府应结合社会各方的投资,设立既符合河南省农业经济发展状况,又与保险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机构在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下采取农户、农村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出资及政府补贴的形式投保。对农业保险机构的发展采用鼓励的方式,鼓励其多元化经营,鼓励其投资主体不断扩大化,鼓励其引进外资等。

河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巨大工程,我们要在市场化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向的引导下,根据河南省农村金融需求特点创新农村金融体制,实现河南省r村金融又好又快地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陈亮,杨静.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7.

[2]廖东声,何琳.农村融资的供给约束分析[J].农村经济,2012.12.

[3]马占.完善河南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研究[D].郑州:河南农业大学,2012.

第6篇

近年来,银行信用卡市场的竞争已如火如茶,各商业银行纷纷出台了各式各样的营销策略。但竞争的范围和层面似乎定格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城镇,对经济落后的广大农村则是一个绝缘地带而无人问津。诚然,作为商业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但我们是否可以认为农村由于经济落后而不具备银行信用卡市场的准入条件,显然,这没有科学依据,也不符合客观规律,只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上信用卡应该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问题。事实上,存在信用卡绝缘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原因有二:一是由我们现行的信用卡产品的定位所限制。现行的信用卡定位是消费型产品,而不是一种具有小额贷款性质的产品。二是信用卡在农村能否产生效益、以及能否有效控制风险的问题。在建设新农村的今天,加强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创新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笔者就面对农村金融市场如何对信用卡功能的创新作一探索。

一、信用卡功能创新设计的基本意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资金投入是关键。而资金投入的渠道和方式则与金融是密不可分。以往都是以扶贫贷款、综合开发贷款、专项贷款等方式投入农村市场,但收效甚微。其原因就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机制和适合的金融产品。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目前缺乏的不是金融机构资金在量上的投入,而是如何投入的问题,缺乏的是符合农村地方性特色的,符合农户和微小乡企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必须是具有方便快捷、流动性强、安全性高、具有一定效益的特点。信用卡功能创新主要是在信用卡现有特点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现有的业务进行整合,使其具有农村特色的信用卡。这种信用卡应该是集信用卡功能(循环透支功能)、小额贷款功能(利率低、期限长、转账周转、经营性或消费性、担保)和保险功能三位于一体的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必须适用于季节性强、流动快、周期短的农产品经济,同时是建立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可以整合农村金融存量资源,改善农村金融资源增量配置结构,是与农户和微小乡企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产品,更多的具有地方性、区域性、草根性、非正式性等特点,可以将商业银行推入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客户群体下移。

二,信用卡功能创新面临的障碍

1.制度障碍。信用卡功能创新面临的障碍是信用卡和个人贷款业务中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贷款期限,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这与农副产品的生产周期和对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的农户或个体户来讲,的确比较短。二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三是金额,按照相关规定,信用卡透支一般不超过5万元,这对农村部分工商户来说,是不足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的。四是贷款用途上,信用卡主要是消费信用,虽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贷款用于经营性,但各家商业银行基本不敢逾越这条红线。而小额贷款则有明确的贷款用途,且这在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上是有严格要求的。

2.运作障碍。首先是各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方面,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设置网点的银行机构只有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其他商业银行均未设网点,这使得具备条件在农村发行信用卡的银行机构只有农行和农村信用社,而其他商业银行则因客观条件而不具备发卡条件,农行而言,也只能针对城镇这一级,对更广泛的农村依然接触有限。其次是信用卡业务管理人员的人手少。从目前农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基层网点来看,其客户经理最多2一3名,对于信用卡客户分散、金额小、笔数多等特点来说,其调查和催收难以到位,非常容易形成不良透支风险。第三是基层网点业务素质不高。信用卡是一项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对业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对于农行和农村信用社都面临信用卡业务管理人员不足和素质不高的现实问题。

三、农村信用卡功能创新的思考

1.建立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的金融创新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农村的产品重心定位,使其在作用、范围、管理上进一步贴近农村实际,适应农村金融客户需要;使其业务重点和目标在原有的基础上由分流转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上来,将信用卡功能与小额贷款功能相结合,或说将小额贷款的账户改用为信用卡。

2.建立农村金融资金的风险保障机制。主要是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和担保机制。农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影响较大,农村经济抗风险的能力也很弱,因此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机制有助于真正帮助农户以及银行增强抗风险能力,而有效的担保机制对任何一种金融产品尤其是信用卡必不可少的。农村信用卡可以乡镇政府或村一级的行政机构为担保,也可以现有的土地、森林、农作物等作为担保。福建省就开办了以农村林权做抵押贷款,破解了“三农”融资担保的难题。

第7篇

[论文摘要]面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逐步收缩与信贷资金的大量流失,农村及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相关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不断加大,为改变农村金融机构绩效较差的现状,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已成为必要。

一、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结果

上个世纪90年代的农村金融改革增添了农村信贷市场的活力,但同时也造成了农村信用社的沉重资金负担。政府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等与制度转换过程中产生的新呆帐,如行社脱钩过程中的资产分割与划转,使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不容乐观。“历史包袱”是信用社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必须面对的难题,以当期成本去解决“历史包袱”是件痛苦的事情,震动最小的办法是绕过最难的改革,留待今后处理。

二、农村金融经营现状及经济学分析

(一)目前农村金融状况及原因

1.资金严重外流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最主要的金融机构,其存贷差连年增大,成为了农村资金外流的重要渠道。农转非的现象严重的原因在于:农村信用社为减少贷款风险,优化信贷资产增量结构,片面强调贷款抵押和担保,结果使抵押能力本来就有限的农村经济主体,难以利用信用社的信贷资源来发展农村经济。

2.信贷配给严重

中国农业银行自实行商业化转轨以后,对农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贷款制定了严格的约束条件,由此导致对农村经济主体信贷的大幅减少。农村信用社作为社员自愿入股,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多年来由于产权、组织管理以及经营水平等方面的弊端而无法实现良性运行,难以发挥经济合作的功能,尤其是近几年来过于注意商业化经营,忽视组织内部社员的融资需求,片面强调信贷的抵押和担保,在真正符合条件的农户个体极其有限的情况下演变成了变相的信贷配给,造成针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总量有所下降。

3.金融服务形式单一

农村资本市场业务单调,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目前发放的多是短期贷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的中长期融资服务很少,虽然部分农业产业化主导企业,在发展壮大之后,经过改制成为农业类上市公司,其股票在社会上发行和交易,这类公司目前还是少数,迄今为止,还没有农村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农村地区进行股票等有价证券经纪的机构也极为缺乏,现代化的有价证券交易系统根本无法延伸到农村。

(二)农村金融经营现状的经济学分析

趋利避亏是理性经济人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则,农信社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法人而导致的商业化倾向,与政策性定位之间存在了相应的冲突。当前,农信社肩负支农的政策性任务,而其本身,面对的农村信贷市场却是低效的,成本高而收益小,附加相当高的风险,正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业务不断萎缩。

根据国际经验,小额信贷的运作成本原高于其他贷款,而目前,我国现行的支农贷款利率与支农成本不相对称。由于农户贷款的户数多,额度小,手续烦琐,从而需要信贷员对每一位贷款人员的家庭背景、经济现状、贷款使用以及还贷前景作全面调查取证,导致工作量度倍数激增,增加了相应成本(管理成本及运营费用),与此同时,农信社所面临的风险却是相对于其他业务而加增的。由于农户贷款受自然及市场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以及相关贷款人的信用不佳甚至有意赖帐而导致风险暴露严重。当前的农信社的贷款利息不足以补偿支农信贷的成本与风险。

目前,农信社的负债结构也不近合理,定期存款占比较大,筹资成本的较大与贷款收益较小形成极不健康的竞争经营格局,同时,由于政策性定位,农信社对某些的优势项目也无权涉及并直接导致其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实力。

由于农信社的区域布局及组织形式等的特点,将农信社与“三农”政策相关联也的确具有相关客观合理性,但作为金融系统中弱势地位的农信社,在无有国家政策性引导及相关财政贴息或其他支持手段,仅凭其一己之力是很难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的,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索。

三、发展农村金融的可行性建议与措施

通过对农村金融的经营背景及现状的分析与比较,为促进其更快更好的发展,从而裨益乡民,较好辅助“三农”政策的执行,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立相关风险补偿核准规划。通过财政部门等尽快偿还原拖欠农信社的相关贴息,同时剥离先前由于政策性原因而导致的不良贷款,地方政府应完善农业部门的信用评级制度及相关部门的贷款担保机制,控制农业贷款的可能性风险及损失。

(二)建立有效的农村资金回流机制。在引导农村信贷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方面,一是要为抑制农村信贷资金外流提供制度性保证;二是要合理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通过财政资金补偿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农村资金高效率地转化为农村投资。增加对当地经济信贷投放较多的金融机构再贷款额度;鼓励邮政储蓄资金参股农村信用社,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试办农村小额贷款机构,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长期的资金投入来源。

(三)制定《农业投资法》,规定县域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新增存款投放当地,或购买农业政策性金融债券。建议以县为单位,按经济发展水平划分贫困县和非贫困县,贫困县免除所得税和营业税,非贫困县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半征收。加强对县域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预警,限制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系统内上存资金比例,通过运用差额准备金制度,对上存资金比例过高的金融机构可以提高超额准备金比例实行缴存,并下调超额准备金利率。

(四)发展农村社区基金和小额信贷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近年来农信社改革的商业化趋势不断强化,一批农信社将撤离偏远落后地区。这种趋势无法逆转,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弥补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农村社区基金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就是弥补农村金融空白的重要手段。

(五)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改善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重点是完善农村经济基础条件,提高农户和农村企业的盈利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建议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服务的投入,改善农村经济运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民在市场交易的谈判地位和抵御风险的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出资成立担保基金或担保公司,带动其他担保机构的发展。要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增加农作物收益权、权利质押,同时保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探索运用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形式,根据“产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济主体的不同特点,采取“一企一策、一户一策”的办法解决农民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武,基层央行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J],海南金融,2006,(8):76-78

[2]丛 正,农村信用社发展问题浅析 农业经济[J], 2004,(5):35-36

[3]凌涛,探索农村金融改革新思路:也谈我国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争论 [J],金融研究 ,2001(7):60-66

第8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业保险;农村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83-02

一、新疆近年来小额农贷的发放情况

新疆农业发展最大的障碍是资金问题,小额信贷能否持续发展,关系到新疆三农问题的解决。就全国而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由于农村支行经营成本过高等原因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因此农村信用社成为县域地区小额信贷投放主体,2005年以来新疆农村基本形成了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1]。新疆小额信贷始于2001年,农村信用社是发放小额信贷的主要机构。2007年的一项新疆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中国银监会的调研数据表明,新疆农村信用社有1 085家机构网点开办小额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年均累放额已由 1999 年的 27 亿元增至 140 亿元,年均增长率为 26% [2] ;2012年全区农村信用社累计投放各项贷款1 382.24亿元,同比增加196.5亿元;小额信用贷款102.32亿元,较年初增加31.55亿元,增长44.58%;农户联保贷款190.79亿元,较年初增加32.69亿元,增长20.68%[3]。截至2013年11月末,新疆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余额1 440.58亿元,较年初增加265.75亿元,增幅22.62%;其中,涉农贷款余额1 025.5亿元,较年初增加219.55亿元,增幅27.24%,占各项贷款余额的71.21%,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的金融保障[4]。虽然新疆农信社的小额信贷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根据一项面向新疆农户金融需求调查显示,新疆有 79.4%的农户有借贷需求。因此,就新疆农村小额信贷的需求而言,农信社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

二、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对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博弈分析

(一)农村小额信贷中的信用博弈分析

农村小额信贷信用博弈的参与人为信贷机构与借款人(即农户),二者均满足理性人假设。因为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缺少资金,所以只要贷款利率合适,农户一定会选择借款。因此双方博弈中,假设信贷机构有贷款与不贷款两种策略选择(贷款,不贷款),农户有还款与不还款两种策略选择(还款,不还款),农户借款金额为M,借款利息为r,信贷机构的收益为X,设农户贷款后用于生产的收益为N,其中X=M(1+r),则小额信贷中的信用博弈模型(见下表)。

借贷双方的“博弈模型”

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时,若农户选择还款策略,则信贷机构收益为X=M(1+r),农户的收益为N;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而农户选择不还款策略时,农户的收益为N,信贷机构由于不能收回贷款,则损失所贷金额M;当信贷机构选择不贷款策略时,农户选择还款策略,则信贷机构会损失本来可以贷款给农户的利息收入,农户也因得不到贷款,损失了本来可以用贷款资金从事生产所得的收入N;若信贷机构选择不贷款策略,农户选择不还款策略,则双方的收益均为0。因此,从上述博弈来看,只有当信贷机构选择贷款策略,而农户选择还款策略时,才能达到双方效益最大化。但农户如果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最大化,会选择不还款策略,那么信贷机构之后必然选择不贷款,结果双方终止合作,结果造成信贷机构的“惜贷”现象。

(二)农业保险参与后缓解农户“贷款难”的理论分析

假设农户购买农业保险,如果信贷机构通过代办农业保险收取的中间费用为z;农户贷款从事农业生产,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信贷机构的赔偿额为b;农户贷款经营后,有能力还款的概率为q,若此时信贷机构的贷款利率不变任然为r。则此时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为T2,T2=M(1+r)q+(1-q)(b-M)+z。同时可知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时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T1,T1=M(1+r)q-(1-q)M,现对T1与T2进行比较,T2-T1=(1-q)b+z。

由于q在区间[0,1]之间,发生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信贷机构的赔偿额b>0,信贷机构收取的中间费用z>0。因此,T2-T1=(1-q)b+z≥0。说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后,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提高了,因而提高了信贷机构贷款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的“贷款难”问题。

三、基于农村保险引入模式,完善新疆小额农贷的措施

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是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金融的大力支持。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符合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新疆是我国的农业大省,也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一个省份,新疆农村地区的发展有利于加强各民族团结。小额信贷与农业保险结合,对于完善新疆农村金融市场,促进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疆农村小额信贷引入农业保险这一模式经历了数年的发展,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政府作为农户、保险公司、信贷机构三方的协调者,需要强化政策上的支持,给予开办农业信贷与保险的信贷机构和保险公司更大的税收优惠。

第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以及再保险制度。巨灾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损失是毁灭性的,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如此巨大的赔偿责任,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完善巨灾保险保障机制,同时需要建立再保险制度,减轻和分散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风险,提高农业保险的供给率。

第三,需建立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制度,促使信贷机构风险与收益趋于平衡,促进农村金融资源有效配置。

第四,完善监管制度,增强新疆农业信贷与农业保险协同发展稳定性。

第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应大力弘扬社会诚信意识,规范社会信用行为,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通过信用评价体系共享等方式,强化农户信用在农村信贷和保险中的基础性作用。

参考文献:

[1] 徐琪疆.新疆农户小额贷款发展问题研究[D].呼和浩特:新疆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 康馨方.新疆农户小额信贷需求研究――以玛纳斯县为例[D].呼和浩特:新疆农业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