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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分析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9 09:22: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时政分析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时政分析论文

第1篇

1.1他们要有一种为祖国的未来无私奉献的精神。“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教师的职业本身就是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而政治老师又比较于其他学科的老师更显得冷落和清贫。他们没有语、数、外等其他学科老师那么热门,甚至不被人们重视,所以在地位、待遇、收入等与自己切身利益方面,可能不如别的教师。所以,这就要求他们有一种为祖国的未来无私奉献的精神,不能计较个人的得与失。教政治对学生的成长重要,但对自己不合算,思想上解决不了这个吃亏心甘的问题,就会不太尽职尽责,也教不好书,学生的思想品质也就没保障了。

1.2必须牢固树立在本职岗位上为国家培育人才建功立业的思想。培育思想政治上合格的人才,是百年大计,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如果政治教师没有稳定的思想基础,总想到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安心教书育人,甚至想到从政、从商、改行做别的事业,势必影响这项“灵魂工程”。所以,政治教师必须牢固树立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的思想,有一种把孩子们的思想品质提高了就感到无比欣慰和自豪的情怀、就是最大的成功的思想。要以塑造好学生的灵魂为已任,视民族的未来为已任,扎扎实实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好教学育人工作。

1.3必须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教书育人是一种比较枯燥的工作,讲台、粉笔加黑板,站的累、讲的累、写的也累,年轻一点的体力好,能支撑,感觉还好一点;年纪长一点的教师就感觉比较累,如果政治教师少了,课程多了就会累上加累。这种时候,如果没有一种不怕苦,不怕累的思想支持,精神就会崩溃,就会越想越感觉不是滋味,就会不想照亮别人了。所以,政治教师只有在主观上树立一不怕苦,二不怕累的思想,才能在讲台上站的稳,站的正,站出政治教师的精神和品格,站出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情操。

政治教师如果做好了以上几点,本身就是一种人格魅力,就会对学生产生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是为人师表的良好效果。这就直接教育学生,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

2.政治教师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一个政治老师如果没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就会让学生听起课来感觉无比的枯燥,一点味也没有,教学效果将无法保证,学生的政治思想水平也难有长进。因此,一个合格的政治教师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一是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真正弄懂物质与精神的关系问题,并能够正确运用的哲学观点分析和解决教学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进行教学,杜绝脱离实际的空洞理论教学。二是要全面掌握的认识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要正确运用的认识论去观察和分析问题,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思想方法,提高认识问题和辨别是非真伪的能力。如果一个政治教师的认识观出现了偏差,那么他的学生能学会正确认识问题吗?那是不可能的。三是要懂得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的原理。能够正确的运用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分析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教育学生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从而为建设我国的小康社会努力学习、不懈奋斗。四是要熟悉政治教科书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而有针对性的、按照教学大刚要求完成好教与学的计划课目和内容。3.政治教师必须采用灵活的方式教学政治课教学相对有些课程的教学来说,显得比较乏味,学生不喜欢说教,如何引导学生认真听讲、形成正确的思想方法,这是摆在政治教师面前的一大课题,要求政治教师必须采用灵活、易懂、有效的教学方式。一是在解读课本内容和解释一些政治观点的时候要紧密结合实际,用充分的事例说明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在平时要善于收集和积累,善于分析一些社会问题和现象,形成正确的观点,并在讲课时灵活运用。二是要多采用提问式、对话交流式、小组讨论式的方法教学;活跃学生的思想,促进他们学会思考政治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三是利用现在高技术手段进行电化教育、网上对话等手段进行教学,激发学生对政治课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质量。四是认真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对那些不重视政治课学习或对政治课教学有意见的学生,政治教师要认真找他们谈心,交流思想,找问题、化矛盾,有针对性地进行解剖,提高他们学习政治课的自觉性。

第2篇

做好人事行政改革首要环节就是从机制上建立健全相关人事制度,要求打破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存的不合理的条条框框,改革和创新现行的人才培养机制、使用机制,改变传统的用人模式。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要做好内设机构的职能分解、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要求,做到科学合理,使之成为人员进、管、出的根本依据。在完善相关管理措施方面要着重注意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完善公务员公开招考录用制度,加强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真正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到政府部门,并为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其才干。(二)进一步加强调节机制,制定实施任期制、交流制、末位淘汰制、待岗培训等制度,创造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自然法理如此,人事工作亦然。(三)以完善监督机制增加自我的约束力,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透明度。

二、适应市场经济,树立竞争意识。

引入竞争机制是人事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打破以前在干部头脑中固有的“铁饭碗”思想,树立鲜明的竞争意识与忧患意识,使其时刻明确自身所负职责,积极要求上进。在人才使用上要重水平、重能力,不搞照顾分配,发现人才大胆使用,敢于让优秀年轻干部挑重担,在重点敏感岗位担当重任,形成有利于优秀干部脱颖而出的机制,促进政府人才资源高地的形成和发展。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必须坚持竞争的平等公正。竞争的条件必须同等,确定优胜劣汰的办法必须公平,这是由竞争的本质所决定的。要鼓励人们投入竞争,对竞争优胜者的“承诺”必须兑现。对竞争优胜者“承诺”在于,一是能满足优胜者所以投入竞争的需求,进一步激发其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积极工作,多作贡献;二是使人们看到自己的需求,自身的价值,完全可以靠自己的拼搏努力取得与实现,从而驱动更多的人去投入竞争,使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兑现——再竞争——再兑现,造成一个鼓励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在动力机制上以绩效为导向,实现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人事行政的管理必须以绩效为导向,没有绩效一切便无从谈起,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人事制度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评估系统,将公务员的考核,任职、提拔建立在这套评估体系之上。以海关为例,在海关管理中没有建立各项业务绩效的量化标准,在统计指标中往往只有“量”的概念,很少或基本没有“质”的概念,有时我们虽然知道某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最多、案值最大,但却不清楚这一海关的走私漏税是否最少;虽然知道某海关的征税值最高,但却不知道征税质量是不是最好。在对有关业务工作的评估过程中没有找到一个“质”与“量”的最佳契合点,难以对海关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随之而来的激励也就难免显得偏颇和有失公允,不利于公平原则的体现,为海关队伍的管理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系统是人事行政改革的必需环节。

在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评估体系之后,随之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在激励的手段上不断加以创新,充分发挥其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正真实现激励的目的。首先,要将公务员视为社会中的“经济人”,从满足其需要的层面着眼,认清个体需求的差异性,将激励手段与个人强烈的需求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其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其次,要改变以往忽视个性、笼统的激励方式,实施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需而异,采取精神的、物质的、个人发展需求方面的、生活需求方面的等等诸多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力求激励手段的多样化。

第3篇

市场失灵为政府干预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governmentfailure)的可能性,用林德布洛姆的话说就是政府‘识有粗大的拇指,而无其他手指”。政府失灵一方面表现为政府的无效干预,即政府宏观调控的范围和力度不足或方式选择失当,不能够弥补“市场失灵”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缺乏保护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对基础设施、公共产品投资不足,政策工具选择上失当,不能正确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等,结果也就不能弥补和纠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政府的过度干预,即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或干预的方向不对路,形式选择失当,比如不合理的限制性规章制度过多过细,公共产品生产的比重过大,公共设施超前过度;对各种政策工具选择及搭配不适当,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结果非但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

那么,为什么政府干预会失灵呢?或者说,导致政府失灵的根源是什么?

(一)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它应该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对市场运行进行公正无私的调控,公共选择学派把政府官员视作亚当·斯密所说的“经济人”这一假设,固然有失之偏颇之处,但现实中的政府的确不总是那么高尚,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所谓“内在效应”(interalities)现象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金元”政治中有着淋漓尽致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在理论上不能完全排除政府机构的“内在效应”可能性,在实践中,少数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更时有发生。政府部门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地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如同外在效应成为市场失灵的一个原因一样,“内在效应”则市政府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二)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政府干预首先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政府为弥补市场失灵而直接干预的领域往往是那些投资大、收益慢且少的公共产品,其供给一般是以非价格为特征的,即政府不能通过明确价格的交换从供给对象那里直接收取费用,而主要是依靠财政支出维持其生产和经营,很难计较其成本,因此缺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直接利益驱动。

其次,政府干预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产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决定着只有政府才拥有从外部对市场的整体运行进行干预或调控的职能和权力。这种没有竞争的垄断极易使政府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最后,政府干预还需要具有高度的协调性。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影响着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三)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承担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职能,包括组织公共产品的供给,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等等,自然需要履行这一职能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柏林大学教授阿道夫·瓦格纳早在19世纪就提出:政府就其本性而言,有一种天然的扩张倾向,特别是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公共部门在数量上和重要性上都具有一种内在的扩大趋势,它被西方经济学界称为“公共活动递增的瓦格纳定律”。政府的这种内在扩张性与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更相契合,极易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的增长,由此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四)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有利于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即不增加任何社会财富和福利),如企业通过合法特别是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特惠,通过寻求政府对现有干预政策的

改变而获得政府特许或其他政治庇护,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极有可能“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做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的行为”。可见寻租因政府干预成为可能(政府干预因此被称为“租之母腹”),又必然因这种干预的过度且缺乏规范和监督而成为现实。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政府干预失灵的一个重要根源。

第4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超级秘书网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第5篇

投资者如何利用财务分析师提供的盈余预测来提高回报,一直是资本市场上热烈讨论的话题。随之而来,财务分析师的盈余预测活动本身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

近些年来,西方学者开始对财务分析师的远期(>1年)预测信息的有效性进行广泛研究。Collins、Kothari、Shanken和Slone(1994)以及Liu和Thomas(2000)的研究发现,加入未来年份的盈余指标后的模型解释能力大大提高。Copeland、Dolgoff和Moel(2004)又研究发现,下一年盈余预期的改变和对未来第3-5年的长期盈余预期增长率的改变都与市场调整后回报有显著的关系。这些证据表明,财务分析师的有关未来远期盈余预期,具有信息含量。

我国的财务分析师行业起步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胡奕明等,2003),但已有资料显示我国的财务分析师的盈余预测具有一定的价值。吴东辉和薛祖云(2005a)实证表明,我国证券分析师的(年度)盈利预测比随机游走模型(年度)盈利预测准确;徐跃(2007)发现利用财务分析师的季度盈利预测一元时间序列模型所获取的年度盈利预测比利用年度盈利的一元时间序列模型所获取的年度盈利预测更加准确。吴东辉和薛祖云(2005b)利用财务分析师的公开的盈余预测进行套头交易策略研究,及王征、张峥和刘力(2006)对六大券商财务分析师的投资评级进行组合研究,都证明了财务分析师预测的经济价值,而且在统计上显著。

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我国学者仍主要囿于对财务分析师的短期盈余预测的研究。而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市场中,我国财务分析师的远期(≥1年)是否具有有效性,首先要解决如下问题:财务分析师远期盈余预测的准确性如何?哪些因素会显著影响财务分析师的远期预测精确度?

二、研究设计

(一)盈余预测精确度的计量

我们采用PRECISION表示预测精确度,PRECISION=︱FEPS-AEPS︱/|AEPS|,其中FEPS表示财务分析师预测的每股收益,AEPS表示实际的每股收益。分子、分母都取绝对值,是因为无论是正的预测偏差,还是负的预测偏差都是不精确的预测。

(二)影响预测精确度的因素

理论上说,影响财务分析师盈余预测精确性的因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预测主体方面,如财务分析师自身素质和预测能力,如对宏观政策信息、行业背景信息及公司的基本面信息解析能力和利用能力,对各方面未来趋势的把握能力等;二是被预测客体方面,如上市公司的规模、发展速度、盈余质量、信息披露质量和被关注程度等(姜国华2004)。总体说来,鉴于对财务分析师预测行为研究的复杂性,大部分研究仍集中在对公司因素的研究。

结合国内外文献研究,我们作出相关假设:

1.公司规模(Scale)。Brown等(1987)及Kross等(1990)研究表明,分析师的盈余预测受公司规模变量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主业不突出的特点,公司越大往往所从事的行业也越多,多元化跨地区经营,各年行业变化也很大,必然增加盈余预测的难度。因此,提出假设1:公司规模与盈余的预测精确度呈现负相关关系。

2.公司扩张(Growth)速度。从盈余的变异来看,公司的高成长性,通常会伴随大的盈余波动,因此分析师难以预测其盈余。由此可以得到假设2:公司扩张速度与盈余的预测精确度呈现负相关关系。

3.公司经营性盈余的可持续性(EarningPersistence)。净利润的不同来源部分具有不同的持续性,一般认为经营性利润(即营业利润)的持续性要高于非经营性利润(包括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支等)。因此,如果公司的利润总额中更多是由非经营性利润构成的,则该公司的未来盈余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更不容易预测。所以可作假设3:经营性盈余的可持续性与盈余的预测精确度呈现正相关关系。

4.公司盈余波动(EarningVariance)。公司是一个持续经营的主体,历史盈余的波动蕴含着不稳定因素,影响盈余可预测程度。公司历史盈余波动性越大,意味着未来盈余越不确定,其盈余也越难以预测。这样可以得到假设4:盈余波动与盈余的预测精确度呈现负相关关系。

5.公司受关注程度。(1)对同一公司预测的机构家数越多,说明该公司受关注的程度越高,盈余预测中所包含的信息就越多;(2)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预测值越多,估计值也将越接近期望值,预测偏差将越小。这样,众多分析师对同一公司都比较关注,就容易得出比较一致的预测意见,而该预测可能比较接近企业的实际情况,这也反映了整个市场对公司未来盈余的预期。于是可以得到假设5:预测机构家数与盈余的预测精确度呈现正相关关系。

(三)模型构建

结合以上的假设,我们建立如下多元回归方程:

PRECISION=α0+α1Scale+α2Growth+α3EP+α4EV+α5Number+ε。其中:对于Scale变量,反映的是当前信息,我们选择公司总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公司扩张速度(Growth),反映的是未来成长信息,我们采用股本增长百分比来衡量;经营性盈余的可持续性EP(EarningPersistence),反映的是未来经营利润的可持续性信息,我们采用利润构成比重来衡量,以非营业利润与利润总额比值的绝对值来计量利润构成情况;盈余的波动程度EV(EarningVariance),反映的是历史信息,我们利用过去3年每股盈余的标准差计量;Number变量表示公司当前受财务分析师的关注程度,是当前信息,我们用同一公司盈余预测的预测机构的数量计量。

(四)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了解我国财务分析师的远期盈余预测共识的准确性,Wind资讯中包含财务分析师对未来盈余的市场共识。但由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会对2007年年度会计盈余产生巨大影响,从而系统影响财务分析师的盈余预测。所以,我们选取了2004年和2005年年报后一周内35家券商(机构)财务分析师对未来盈余的市场共识作为研究对象。在当前最新可比较范围内,财务分析师市场共识的远期预测有两类:一类是预测期为1年的预测,如2004年报后对2005年度EPS的预测,以及2005年报后对2006年度EPS的预测;另一类预测是预测期为2年的预测,如2004年报后对2006年度EPS的预测。

三、描述性分析

2004年报后和2005年报后财务分析师对上市公司未来EPS的远期预测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在财务分析师平均关注程度方面:(1)预测期为一年时,即2004年年报后预测机构对617家上市公司的2005年度EPS预测,平均关注程度为8.06;2005年年报后,预测机构对481家上市公司的2006年度EPS预测,平均关注程度为11.48。(2)预测期为2年时,即预测机构在2004年报后对716家上市公司的2006年度EPS预测,平均关注程度为9.71;另外统计,发现2005年报后预测机构对573家公司的2007年度EPS预测,平均关注程度为6.78。这些说明,上市公司的未来业绩开始受到了我国财务分析师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财务分析师预测偏好方面:(1)预测期为1年时,即在2004年报后对2005年度EPS的市场共识中,预测EPS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34元和0.30元,高于2005年度实际EPS的均值0.30元和中位数0.27元;在2005年报后对2006年度EPS的市场共识中,预测EPS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44元和0.37元,高于2005年度实际EPS的均值0.41元和中位数0.37元。(2)预测期为2年时,即在2004年报后对2006年度EPS的市场共识中,预测EPS的均值和中位数分别为0.40元和0.33元,高于2006实际EPS的均值0.38元和中位数0.31元。上述数据说明分析师的预测,预测期不论是1年还是2年,都偏好乐观。

在财务分析师的EPS预测精确度方面:(1)在预测期为1年时,即2004年报后的对2005年度预测和2005年报后对2006年度预测精确度变量的均值分别为0.84与0.28;(2)在预测期为2年时,即2004年报后对2006年度的预测精确度变量的均值为1.26。这些资料,一方面说明我国财务分析师预测精度不高,且不稳定;另一方面说明预测期越长,精确度越低,与Kross(1990)及Dreman&Berry(1995)的结论类似。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为了避免异常值的影响,在回归估计时剔除PRECISION>2的公司和PV>2的公司,结合回归结果来看,可将影响财务分析师远期盈余预测的因素分为两类:

1.无显著影响的因素。在对财务分析师的1年期预测模型的回归中,公司规模变量(Scale),扩张速度变量(Growth)和历史盈余波动性变量(EV)这三变量估计系数符号基本与预期符号一致,说明上市公司的规模越大,公司股本扩张越大、或历史盈余波动都可能影响财务分析师的远期盈余预测的精确度,但这些因素的影响基本不显著;而在对财务分析师的2年期预测模型的回归中,上述这三变量的估计系数符号与预期符号都相反,而且都不显著。

2.有显著影响的因素。不论是1年期预测,还是2年期的预测,盈余可持续性(EP)变量的估计系数的符号与预期符号一致,并且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在公司的利润总额中非营业利润的增加,降低了盈余的可预测性,即EP越大,预测的误差越大,预测精确度越低,与假设4一致。

不论是1年期预测,还是2年期的预测,预测机构家数(Number)变量的估计系数的符号与预期符号一致,并且都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越多的财务分析师对同一上市公司关注,越能形成市场共识,越能降低盈余预测偏差,提高预测的精确度,与假设5一致。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本文使用2004年和2005年年报披露后一周内财务分析师对上市公司的未来远期盈余预测的市场共识为数据,对财务分析师的远期盈余预测的精确度及其在公司层面的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分析师有乐观预期的偏好,远期盈余预测的偏差较大,而且预测期越长偏差越大;上市公司规模、历史盈余变动在一定时期会较显著影响财务分析师的远期盈余预测的精确性。上市公司受财务分析师的关注程度和上市公司的未来利润的可持续性两大因素,则一直显著地影响财务分析师的远期预测精度:上市公司越是受到财务分析师的关注,财务分析师越是能达成较精确的市场共识;而上市公司的未来非营业利润比重越大,财务分析师远期盈余预测的偏差越大。

通过以上研究结论,我们可得到如下启示:

1.对于国家来说,应进一步培养和发展我国的财务分析师行业,扩大财务分析师的数量,对上市公司盈余远期盈余预期,提高上市公司受关注程度,更好地融通资本市场信息。

2.对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来说,要积极主动向市场(包括财务分析师)提供信息,特别是公司经营业绩可持续性方面的信息,以削弱市场的“信息噪音”,实现滤波效应,减少公司股价的波动。

第6篇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裁判权/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

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引发了刑事法及刑事法学的一系列变革,传统的观念及方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应当对刑事政策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而且这种界定要突破既有研究的藩篱,使刑事政策在具体应用到司法领域时与刑事司法裁判权形成独立与受制的关系,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与张扬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作用。

一、重新定义的刑事政策

有学者对各种刑事政策的定义进行归纳,并述评如下[1]:第一,多数学者在事实的层次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二,少数学者在学问的意义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三,有些学者将理念的刑事政策与事实的刑事政策熔于一炉;第四,还有些学者则区分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与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对二者分别进行界定,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是指以现实的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也被称为“学问上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门学问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学”[2],事实上的刑事政策是指实践层次上,被社会公共权威用作治理犯罪工具的刑事政策,也被称为“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3]。之后该学者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所谓刑事政策,就是指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罚、非刑罚方法与社会各种手段预防、控制犯罪的策略。”[4]

在笔者看来,刑事政策就是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战略的、宏观的和战术的、微观的被动处置措施。它只包括宏观的刑事政策和微观的刑事政策。宏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略方式,如“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严打”等;微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术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转处制度”、对不同犯罪人的处遇,等等。刑事政策背后的观念、对刑事政策提出的根据及其各种利弊评判观点、观念、思想、理论等等是刑事政策学所要完成的任务,它是关于刑事政策的学问,就像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一样,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笔者与上述学者在界定刑事政策概念方面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关于刑事政策所针对的对象。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是犯罪问题,针对的是所有犯罪,这一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它包括:1.绝大多数法定犯罪;2.准犯罪;3.待犯罪化的犯罪。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而言,犯罪概念不再局限于刑法范畴之内,因为法定犯罪只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被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定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行为,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引入到刑事政策学中来,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起点。但是仅仅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点还远远不够,还要对这样的犯罪进行划分,将它们划分为未然犯罪和已然犯罪:前者是指尚未实施的犯罪,后者是指已经实施的犯罪。对于未经实施的犯罪,刑事政策解决不了,它是犯罪学所研究的范畴,刑事政策只能是针对已然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后,应该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置,这就是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政策本身承载的内容。它包括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和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两个方面。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是指具有重大的带有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宏观措施。“宽严相济”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出台及其多年的适用,都可以说明我国的宏观刑事政策涵盖的内容。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是指以人道为宗旨具体适用的微观措施。其实我国在处理犯罪的实践中已有众多具体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有所体现。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烟台市检察机关平和司法程序实施纲要》等等。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对犯罪的处理措施不再是唯一的刑事处罚,而是通过介入民事和解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刑事政策的被动防御性。刑事政策是对已然犯罪的被动反应,即其是在犯罪出现后所发动的被动防御,并不具备事前的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性。就其功能而言,它可能对再犯有预防的功能,但这并不是它的初衷。犯罪预防及犯罪控制是主动的,它们是犯罪对策的内容而不是刑事政策之所在。

二、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

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刑事司法裁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责与法定程序适用刑事法律、法规,审理并裁决刑事案件所行使的权能[5]。笔者认为,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弱化与分离两个方面。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范围大大超过刑事司法裁判所针对的犯罪范围。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功能性犯罪定义的范围是相重合的,具体包括三类,即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可以看出,刑事政策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远远大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其内容除了绝大多数的法定犯罪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而刑事司法裁判权所能发挥作用的犯罪范围仅仅限定在法定犯罪之内。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天然矛盾,造成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种滞后性;另外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社会上也存在着大量的待犯罪化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犯罪在每个社会都客观存在,而这些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小于法定犯罪,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大于法定犯罪。由于其尚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无法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刑事司法裁判权发挥效用的范围也就相应大大减小。这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表现之一。

第二,刑事政策的出现使得刑事司法裁判的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是行为人实施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定犯罪。由于刑事政策的出现,即使对于此法定犯罪,适用刑事司法裁判权也从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

在刑事司法裁判领域,刑事责任是对犯罪的反应,包括对犯罪人实施刑罚、非刑罚制裁措施或是仅对其做出有罪宣告。而在刑事政策领域,刑事责任并不是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刑事司法裁判也不是对犯罪进行处理的唯一方式方法。犯罪不仅可以通过刑事司法裁判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解决。典型形式如国外的恢复性司法。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由唯一性转化为可选择性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三,刑事政策的目标要求使得刑事政策虽然不能突破刑事司法裁判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以便对犯罪人的处理更加个别化和人道化。

对犯罪人实现人道主义的处遇是刑事政策的目标。马克·安塞尔强调,真正的现代社会防卫运动的基石在于:相信人类的命运,保护人类,反对盲目镇压,希望使刑法制度人道化,并使误入犯罪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社会防卫运动这一现代刑事政策运动的产生以人权、人格尊严及其在社会中的有效保护为基础[6]。基于对犯罪人的人道处遇,刑事法理论领域现在普遍要求实现轻刑化。有学者论证了刑事法领域中的轻刑化包括轻刑化的立法选择和轻刑化的司法选择两个方面[7]。轻刑化的立法选择有以下几点:第一,减少死刑。第二,减轻法定最低刑。第三,限制加重处罚的适用范围。轻刑化的司法选择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减少刑罚的适用,即尽量非刑罚化。第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适用非监禁刑的好处在于:惩罚性较轻,花费的社会资源少,能够有效地降低刑罚成本;具有开放性,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与驱逐出境、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制裁措施相结合,能更好地达到行刑效果。

刑事政策的内容不仅仅有刑法的规定,还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法规对犯罪的处理,它具有因时、因地、因人灵活地处理犯罪与犯罪人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的特征。刑事政策针对的是已然犯罪,对已然犯罪的一切处理方式,不仅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甚至是国际法上一切对已然犯罪的处理方式。从这个角度讲,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成为必然。

第四,刑事政策理论上的另一极端主张就是彻底地反对刑法,程序上自然是否认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格拉马蒂卡,他在其代表作《社会防卫原理》中主张用“社会防卫法”取代“刑法”,认为社会防卫的目的不应该只是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更本质的目的是改善那些的人,使之复归社会。换言之,社会防卫的终极目的,是使的人适应社会秩序,而不是对他的行为加以制裁。他要求废除犯罪、责任、刑罚等刑法基本概念,而以“性”、“性的指标及其程度”、“社会防卫处分”等概念来代替。他认为性是“对不遵守法律规范者在法律上的一种称呼”[9]。这种观点的前瞻性不容置疑,虽然其在现代条件下并不能做到,也不被广泛接受,刑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不会被取代,但它要求废除犯罪、责任、刑罚等刑法基本概念的观点,实质上是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一种挑战和质疑,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对犯罪人的处遇手段已经突破了刑法学者狭窄的研究范围。不管传统的刑法学者是否承认,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弱化遵循着如下作用途径: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现象只有部分能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其他的由刑事政策处理。即使是能够进入刑事司法裁判领域的法定犯罪,也有相当一部分不由刑事司法裁判权处理,而是由类似于恢复性司法的其他一些手段处理。即使是那些已经由刑事司法裁判处理的犯罪,刑事政策又带给了刑事司法裁判权更多的处遇手段,而不仅仅拘泥于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对犯罪人的处遇更加人道。极端的刑事政策理论则反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

三、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作用,主要表现在刑事政策的权力支撑上。现代刑事政策的支撑依然是公共权力,只不过现代国家已将权力分割出了一部分,由国家一统的刑事司法裁判权分散一部分给市民社会及其个人,其比例的大小由国家的政治体制所决定。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和分离作用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的两个方面。弱化作用是从刑事政策对犯罪人的处遇方式角度分析它对传统刑事司法裁判权大一统犯罪处遇方式的突破;而分离作用则是从刑事政策的权力支撑角度分析对犯罪人进行处理的机关从国家法定的裁判机关分散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正是由于权力的分散才使得大量的具体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为可能,也使得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作用得以表现。对此,我们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权力支撑的理论探讨。从理论的研讨层面而言,基于对处理犯罪的传统做法,必须有国家权力的支撑才可行使刑罚权,由此推导出刑事政策也必须是基于刑事权力才可出现,这依然是受刑事法学者狭窄的专业背景所限制。刑事政策最早是由刑法发展而来,其背后自然是刑事权力的支撑,但随着刑事政策对刑法的超越,支撑刑事政策的就不仅仅是刑事权力或是国家所有的权力,而是国家与社会共同的权力以及公民个人的权力。

有学者认为:“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关于刑事权力的科学知识体系。换言之,刑事政策学的终级目的是为刑事权力的掌握者提供专门化的关于刑事权力的理论知识。如果这一命题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逻辑支点就自然是刑事权力。”[9]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刑事司法裁判权适用于刑法范畴之内,但不完全适用于刑事政策领域。虽然目前主要的多数的刑事政策还是离不开国家权力,但是还有大量的具体的刑事政策是社会的、民间的,是对犯罪作出的另外一种反应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国家权力可能会越来越多地被分散。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在其《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一书中为我们描述了在由各种国家权力机构组成的社会中有可能出现的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因为人作为人越来越体现其自主价值,只要不危害他人的利益,法律只在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良性运转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的自由而扩大处置个人权益的权利,由此而结成的以个体平等为基础的社会组织也会更多地处理组织内部成员的问题而无需动用国家公权力,这样做省时、省力、省资源,其结果是社会更加和谐。国家公权力的限制也是水到渠成,虽然它在某种程度上依然是主导,但是在法律规范之内。

(二)权力主体的具体操作。具体到实践方面,随着国家权力的越来越分散,刑事政策的权力主体可能包括以下几类:

1.法院。刑事政策是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的被动反应,包括刑罚的和非刑罚的手段,因而对犯罪人实施刑罚手段也是刑事政策的一部分。在这个层面上的刑事政策的权力主体与刑事司法裁判权的权力主体是一致的。法院也同样是刑事政策的执行主体之一。这就说明,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仅仅是部分分流,至少在现在对犯罪的主流处理机关依然是刑事司法裁判机关。当然,格拉马蒂卡的《社会防卫原理》否认刑事司法裁判存在的必要性,其刑事政策理论中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作用就不仅仅是分流而是完全转移,这种观点应者寥寥,尚未得到现代主流刑事政策理论的认可。

2.检警机关。对待犯罪的处理由刑法发展到刑事政策,刑事司法权已不仅仅由法院行使,现代刑事政策已将其提前到检警等行政机关,①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作为微观刑事政策的司法转处制度和暂缓制度。

司法转处制度即将犯罪人从整个刑事司法裁判系统中转移出去,不由刑事司法部门处理的制度的总称。当然,司法转处不把未成年犯罪人放在司法系统处置的原则,并不排斥对少数严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干预。这种制度所赋予警察、检察等机关的自行处置权,其实质是一种筛选处理权。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加以选择,选出需要进入少年审判系统的案件,对于不需要进入少年审判系统的案件,则退回社会,或者转交别的有关机构,或者在这阶段就采取某种措施加以处理,检警机关的这种自行处置权是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

暂缓制度,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附条件不的制度,具体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能被判处较低徒刑,并具有较好帮教条件者,可在其写出保证书,家长出具担保书,签订帮教考察协议书的基础上,报检察长审批后,办理保释手续,在一定期限的暂缓考验期间,未成年人需每月到检察机关汇报表现情况,检察机关定期到学校、社区和家庭走访,如确已改过自新、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将做出不决定,如发现不思悔改,又违法犯罪的,就要将其至法院。通过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暂缓制度也是赋予了检察机关不用进入审判程序即可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同样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

3.其他行政机关。刑事政策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道处遇为目标的,因而对于一些行政犯罪,如果不是特别严重必须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这样既能节省诉讼资源,又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此时,行政机关就成为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另外,即使针对自然犯罪,行政机关也有可能成为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从而可以对犯罪人采取一些行政法上的处遇手段,如禁止驾驶、强制隔离、强制禁戒、强制治疗、没收财物等等。而在我国实践中一直存在同时也饱受诟病的劳动教养制度,事实上也是行政机关作为刑事政策权力主体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一种分离。②

4.社会团体或社区。当犯罪发生后,很多市民社会的做法有两种:一是排斥公权力的干预;二是直接做出对犯罪的反应。如许多国家的律师协会,通过明确律师执业规范、强化律师执业纪律、提高律师执业道德、对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操守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直至吊销律师执照等方式,约束和规范律师的执业活动,事实上就排除了国家公权力对律师违纪违规乃至于违法行为的介入,使得国家没有必要专门针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特殊的刑罚干预;其客观效果可能比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特别设置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更好。有的表现为社会自治反应对国家正式反应的替代。苏联、东欧国家的“同志审判会”或“企业法庭”对轻微的犯罪案件的审判,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许多地方出现的以诸如“居民纠纷调解中心”、“邻里审判中心”、“社区调解中心”、“社区委员会计划”、“城区法庭工程”等形式实现的对刑事案件的非刑事化处理即“转处”,都是社会自治反应对国家正式反应的替代[10]。也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

5.个人。个人在很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刑事政策的权力主体。如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恢复性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通常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和罪犯及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这个调解人可能是社会团体、社区组织,也可能是公民个人。在公民个人作为调解人的情况下,个人也就成了刑事政策的权力主体之一了。

四、结语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前提下进行的,也是其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呈市民社会逐渐形成的状态,而与此相适应的是法治的建立与健全。市民社会的内在机制促成中国法治的形成,个人的独立性是市民社会的首要特征和存在条件,市民社会又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而多样化的个人利益的实现途径主要是经济活动,唯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经济形式,因为只有在市场经济中,市民社会成员才能保持和发展其独立性,其个人利益才能得到直接的实现,而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要求法律制度的调节和规范,并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这种制约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由公众确立一套严格的获取、运用、更替国家权力的标准与规范,并从程序和方式上约束整个国家权力的行使过程。这种制约力量一旦被国家法律所确认,就成了对国家权力行为的法律约束,也就促进了法治的建立。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基础上,通过正当程序将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在法的公平的旗帜下公民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以正当的法律程序的方式实现最大的正义。这种既尊重当事人意愿又发挥国家职能的两全其美的制度值得提倡。

人们观念的变迁是影响司法运作不可缺少的因素,这些因素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法律的运作,影响法官的刑事司法裁判权的运行。当人们的内在认识发生变化的时候,必须允许按照新的时代精神的要求来变更过去的规则,对新的观念进行必要的回应以便节奏合拍同步向前。

注释:

①关于检察机关到底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国内理论界有争议,本文采用国际通说,认为其为行政机关。

②本文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不做讨论,仅仅以其客观存在说明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问题。

【参考文献】

[1]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7~68.

[2](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

[3](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

[4](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7.

[5]刘克毅,翁杰.法官裁判权的控制与司法公正的实现[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8).

[6](法)马克·安塞尔.新刑法理论[M].卢建平译.香港: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21.

[7]张智辉.刑法理性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22~329.

[8]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51.

第7篇

关键词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竞争优势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发,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由于其发展的历史及背景的差异,各有其优势与劣势,这对双方以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1.1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积累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

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外资银行的管理方式灵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场化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这与中资银行长期以来受行政干预较多、机制较为僵化相比,显然更加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作为从事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拥有成熟高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并能确保在高风险和信息化的经营环境中,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实现其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经营目标。

1.2外资银行在体制及经营机制方面的优势

相对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不仅具有高度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全能型银行的体制也占尽了优势。外资银行具有经营多元化优势,历经多年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长期运作,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远远走在了中资银行前列,金融品种齐全、科技含量大,自助化程度高,可为储户及企业提供广泛的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要求,大大优于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经营策略明确,管理机制灵活,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商业动机强。同时跨国银行的全球化经营方式,也为其优势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3外资银行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重视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外资银行较之中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产品优势,在信用卡、网上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外资银行具有强大的实力。这种优势可以获得高盈利业务的相当份额,对中资银行造成很大威胁。外资银行在科学分析客户和市场细分基础上,推出具有吸引力的多样化产品,抢占市场先机。以汇丰集团的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为例,两家银行提供的有特色的服务品种就达上百种,包括外币存储户头、信用卡、置业计划、社区发展计划、贷款、证券投资与交易、债券业务、外汇交易与外汇资金安排、旅行支票、保险等服务产品。

外资银行优势之一是其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灵活性优势。外资银行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的速度和敏感度高,可以根据利率和汇率等市场信息灵活调整经营策略。而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受经营体制制约,客观上缺乏自,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经营决策时间长,造成经营管理僵化,对客户需求反映迟钝。

在品牌建设方面,一些外资银行已经积累了数百年的信誉,这自然对客户有相当的吸引力。外资银行所拥有的良好品牌优势,是其尚未开展业务就获得中国民众很高期望值的重要原因。早在19世纪末,外资银行就已在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不少知名外资银行注重产品的标准化和一致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产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吸引力。

1.4外资银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盈利水平

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多来自发达国家,一般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大银行强强联合,掀起银行并购浪潮,出现了一批“航空母舰”式的银行集团。通常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低于中资银行,资本收益率却远高于中资银行。

近年来,全球排名前20名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资产总额平均增长超过9%,利润平均增长超过20%,其股票的每股收益增长15%。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述指标明显不如外资银行。混业经营是当代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潮流,它不仅能有效地增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同时可大大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在中国开业经营的外资银行中,大部分具有混业经营的经验和专门技术。而中资银行因为种种原因混业经营受到制约,加之创新能力及服务水平技不如人,盈利水平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

1.5外资银行在服务手段及服务方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外资银行不仅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共享的客户档案库,对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而且拥有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能实现国内外联合资金的自由划拨,可凭借快捷的资讯渠道为客户提供全球24小时金融市场服务。这种技术优势及服务手段的优势对中资银行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外资银行普遍应用先进的电子和网络技术,大量采用电脑设备和自助终端,如ATM机、存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无人银行等,自助式服务占了银行服务很大的比例,使客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都得到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为银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费用,延伸了银行的服务职能。

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服务质量吸引客户。第一,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使客户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享受到银行同样的优质服务。例如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的许多分行都是敞开式办公,客户到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办理业务,都能享受到“一站式”的银行服务。第二,外资银行通过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鉴别客户价值,确定重点服务的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如花旗银行对中高收入阶层提供支票帐户、周转卡、优先服务花旗金卡等;汇丰银行开立“卓越理财”账户的客户,均可在贵宾室享受银行的特殊服务。

2中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2.1中资银行拥有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

长期以来,中资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密集网点体系。开展零售业务要求机构网点的支持,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无法和本地银行相比,因此,在大部分地区,零售业务仍将掌握在本地银行手中。中资银行客户资源广泛,大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庞大客户群体和银企合作关系,外资银行不太可能在短期内赶上。人民币的同城清算、跨系统清算网络也已基本完善,汇路畅通,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和完善的业务体系,外资银行难以企及。

2.2中资银行拥有国家信誉优势

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优势是有国家信誉作后盾,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在老百姓心中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较强。此外,中资银行相对熟悉中国国情,了解中国各个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心理,这也是外资银行的欠缺之处,外资银行对本土经济、人文环境等缺乏足够了解,在业务发展的初期,必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2.3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同享国民待遇,可以改变中资银行在某些方面的劣势竞争地位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相对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2006年底中外资银行税负水平统一,中外资银行税负歧视问题不复存在。此外,外资银行在一些业务收费、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中资银行管制相对较严。在不久的将来,中外资银行的市场环境将趋于公平,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3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具体竞争分析

3.1在高端客户方面的激烈竞争

长期来看,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不可能与中国银行相比,但外资银行可能针对高收入人士,通过个人理财服务、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家居银行业务等,扩大其对私业务的辐射面,以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取代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吸引外币和人民币储蓄存款。

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推动型向个人消费驱动型的转变,消费融资者和消费者信贷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富有的个人提供服务将成为外资银行的重要目标市场。零售市场中的某些领域,诸如信用卡、汽车信贷或抵押贷款也已成为外资银行与其中资伙伴合作的目标。

在批发业务方面,外资银行的目标企业客户主要是资金量较大,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跨国企业、三资企业、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目前,160多家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中的绝大多数,其客户对象仍然主要是三资企业,而且主要是外资银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对华投资和跨国公司,大致比例为50%~60%。中国加入WTO之后,它们的竞争对象将逐步向国内优质客户扩展。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外资银行不是谋求为所有客户提供普遍服务,而是进行市场细分,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将资产投向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质的高端客户。通过掌握20%的高端客户来获取80%的行业利润。

从服务理念来看,中外资银行并无差别,都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但在服务质量的管理、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将服务质量的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上,外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拥有一套严格而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使得外资银行能为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户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2在中间业务、创新业务等高端业务方面的竞争

目前,中国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控股公司,但对中资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尚未解除。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资银行作为其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的中间业务品种丰富,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

目前外资银行在已开展的一些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等方面显露出强劲的竞争力,国际结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已达到40%左右。外资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尤其是国际卡业务方面将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强有力挑战。在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除继续稳定原有客户之外,将特别重视为中国国内客户提供服务。实际上,目前外资银行已经在大力开拓其具有优势的投资财务咨询与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而中资银行则显得行动迟缓。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增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产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如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等。

大多数在华外资银行都属于混业经营的模式,各外资银行在开展企业流动性资金管理、财务服务及咨询等方面拥有集团优势。外资银行集团可以通过旗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提供一揽子产品服务来吸引客户。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所具有的集团综合经营优势,使其相对于中资银行不但在已有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上具有优势,还在金融创新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这些行业经验,外资银行如果能够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不但能吸引客户,还将大幅度降低成本,这对拓展其发展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第8篇

关键词:开放式基金;风格调整绩效;Lobosco方法

对于开放式基金,识别投资风格后,就可以计算出投资风格对基金总体业绩的贡献,从而可以准确的将基金总体业绩分为投资风格的贡献和基金经理的贡献。如果投资风格基准指数收益率高,则相应的投资风格对组合投资总体业绩贡献大。对于风格调整绩效的计算方法有很多,鉴于笔者在先前的研究中选用夏普模型对基金的风格进行的识别,因此本文选用Lobosco方法对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进行计算分析。

1Lobosco方法

Lobosco方法是基于Sharpe风格识别方法和Modiligliani的风险调整绩效指标RAP而产生的。

如果已知组合投资i的投资风格,并且市场上存在个投资风格基准指数,采用Sharpe的带约束条件的回归模型为*

所以在因子敏感度bij中,最大值bis所对应的因子就是该组合投资的投资风格。将Sharpe风格识别法与风险调整绩效指标RAP相结合就可以得到风格调整绩效,即用风格基准的RAP值作为投资风格对总体业绩的贡献。设组合投资i、对应的投资风格基准组合以及市场组合的收益风险情况如表1所示,则组合投资i的风险调整绩效和风格基准的风险调整绩效值为:

RAP(i)=(σm/σi)(Ri-Rf)+Rf

RAP(s)=(σm/σs)(Rs-Rf)+Rf

投资组合i的风格调整绩效就是RAP(i)-RAP(s)。

其中:Ri、Rm、Rs、分别表示组合投资i、市场基准组合、组合投资i对应的风格基准组合平均收益,σi、σm、σs分别组合投资i、市场基准组合、组合投资i对应的风格基准组合风险。

无风险利率(Rf)采取一年定期存款利率,按照算数平均值,从2005年1月至2007年8月一年定期利率平均值为0.0245。

市场基准指数采取复合指数,复合指数收益率按照如下公式获得:市场指数收益率=80%×中信A股综合指数收益率+20%×中信国债指数收益率。

其他收益的均值都是其算数平均值。

2实证分析

2.1样本选取

鉴于本文以开放式基金为研究对象,由于开放式基金2001年才得以发行,总共才经历了7年时间。本文选择2004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开放式基金作为研究对象。

本文在78只中随机抽取5只样本基金:华夏成长、长盛成长、大成价值、博时裕富、德盛稳健。契约约定风格包括1只成长型、2只平衡型、1只收益型(价值型)和1只被动指数型,发行份额均超过20亿,比较具有代表性。

由于子样本区间时间跨度不长,为了获得更多的数据,而且基准指数也是计算周收益率,所以在计算样本基金是一律使用周数据。



基金周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2.2风格调整绩效的计算

笔者在先前的研究中选取中信风格和中信国债作为基准指数,运用夏普模型分析所选样本的投资风格,结果如表1:

在该模型中,市场指数的风格调整绩效为0,如果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大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超于市场;如果小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低于市场;如果等于零,则说明基金的投资能力一般,只能取得市场平均组合的收益率。

从表2可以看出,在该模型分析结果中,有4只基金的风格调整绩效小于零,说明这些基金经过风格调整后的业绩不如基准风格指数,没有战胜基准风格指数获得超额收益;有1只基金的风格调整收益大于零,说明这些基金经过风格调整后能够战胜市场,为投资者获得更多的收益。

本文还统计了目前最为流行的衡量基金风险调整收益指标——Jensen风险调整后指标。经过比较发现这两种模型的统计结果基本相同,都没有表明基金能够显著的战胜市场获得超额收益。

3结论

配合Sharpe模型,我们采取Lobosco方法对模型进行风格调整绩效的分析,并且与Jensen指标进行对比,得出如下结论:两个指标都证明基金经理有可能优于基准风格指数取得超额收益,但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还是无法战胜市场。分析原因:

(1)主观因素可以大致归结为四点:较多的管理费用、较高的交易成本、较大的现金储备、较重的税务负担。

其次是基金经理们往往会频繁地进行证券交易,以显示出其决策能力、管理水平及敬业精神,这就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另外是管理型基金通常会保持5%左右的现金储备,以供基金购回时用,而指数基金中基本不含现金。由于美国股市主要为牛市所主导,所以较大的现金储备就成为基金的包袱和累赘。这使得基金的长期表现大打折扣。超级秘书网

最后是管理型基金会使投资者的税务负担较重。

(2)客观原因:大型股票导向,外国股票拖累,指数进出效应。

大型股票与小型股票的长期表现谁优谁劣一直在学术界中纷争不休,使用不同数据、或在不同时段便会得出不同结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当大型股票和美国股票傲视群雄之时(如十二世纪九十年代),持有小型股票或外国股票的基金都将会望尘莫及。

此外,指数基金的风行造就了市场上的指数进出效应从两方面强化了指数基金的表现。一是没有投资“入指股票”的管理型基金无法分享股价飙涨的喜悦;二是含有“离指股票”的管理型基金却会因此而招致飞来横祸。

参考文献

[1]Lobosco.AngeloStyle/Risk-AdjustedPerformance[J].JournalofPorfolioManagement,1999:65-68.

[2]ModiglianiF,ModiglianiL.Risk-adjustedperformance[J].JournalofportfolioManagement,1997:45-54.

[3]戴方.中国开放式基金业绩的实证研究[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5,(2):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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