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9 09:22: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消费电子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目前,我国网上商店已达600家左右,网民在一台电脑前的购物选择余地不可谓不大,但有多少人能满意购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呢?
日前中央电视台信息部、《中国经营报》、《北京青年报·IT时代》、《计算机世界》、《中国经济时报》和拉拉手电子商务网联手推出了“中国首届网上购物测试”活动,200名网民在20个省市从互联网上分别订购25家网站的在线商品,这25家网站都是国内相对影响较大的电子商务网站。
这次测试在技术上绝不是权威的,但却多少能反映出我国网上购物的现实水平。
此次网上购物反映出以下10个特点:
1.网上商店数量增长快据统计,到日前为止,我国共有网上商店600家左右,所销售的商品五花八门,从大米、啤酒等生活日用品,到家电、电脑、汽车、住房,琳琅满目,涵盖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同去年“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时的情况相比,不可同日而语。
2.离开京沪穗,购物多无效网上商店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从网上商店的数量上来看,北京遥遥领先,占30%。其次是上海和广州。相比较而言,北京的网上商店购物环境最好。北京选手网上购物的成功率在90%左右,上海网民网上购物的成功率为89%,收到商品的时间一般为5-8天。广东、深圳、天津等地也有选手收到了订购的商品。而参加测试的其他省、市、自治区则没有这么幸运,到测试结束时,大多数网民都没有收到定购的商品。
3.网上商品价格参差不齐根据拉拉手比较购物网站的最新统计,目前中国网上商店商品的价格差距较大,主要成交类别商品价格最大相差40%。很多网站把价格定位很低,主要目的在于促销。
4.货架很大,品种太少总体上看,我国网上商店商品琳琅满目,但相对大多数网站,品种还是太少。这次测试活动中,网民订购的商品既有保健品、日用品、书籍、光盘、照相机、微波炉、小家电、文具,也有音响、传真机、手机、洗衣机等大件商品。在测试的网站中,当当书店的品种最多,为25万种。但许多测试者反映,在一些网站上,自己中意的商品太少。
5.网上商店服务的地域性差异大
网上商店在本地和外地的服务有较大差异。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这种差异比传统的商业企业大得多。有的网站北京网民1天就可以收到商品,而同时下订单的河南、湖南、广东、河北网民在测试活动结束时都没有收到货品。另一家网站,北京网民有的4天内可收到货品,广东则需要8天,而重庆的选手在测试活动结束时也没有收到。
6.“货到付款”受青睐,发票问题须重视
85%的网上商店采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但不是所有的商品和地区都这样。网上商店自己送货,一般免收运费,而通过快递公司或产品提供商送递的商品,消费不满一定金额的,则要向用户收取5-8元不等的运费。6.2%的网民采用汇款、银行卡支付,19.8%的网上商店采用挂号邮寄、EMS等送货方式。在测试的网站中,只有一家需要“上门取货”。35%的网上商店在“送货上门,货到付款”后,没有给消费者发票或发票金额不足,需要消费者提醒补寄。
7.客户服务还算满意72%的网上购物者认为,网上商店在支付配送、退换商品、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方面优于传统的商家。45%的网上购物者认为,在购买IT、家用电器时,网上商店在技术支持、有关商品性能、使用等的解答方面不如传统商家。有些网上商店干脆把这种服务转移给另外的传统商家。
8.78%的网站没有兑现服务承诺
众多的网上商店做出了服务承诺,但78%的网站对配送速度的承诺都没有兑现。
9.网站对订单的反应速度参差不齐
被测试的网站对网民订单的反应速度大不相同,反应最快的网站时间是5分钟,而最慢的要4天。有部分网站至今没有回应。
10.网站建设有待进一步提高对所测试的网站“连接速度”一项,37%的网民认为“快”,16%认为“慢”,47%认为“中”。对所测试的“网站界面”一项,37%的网民认为“好”,8%认为“差”,55%认为“一般”。对所测试网站“易用性”一项,42%的网民认为“好”,17%认为差,41%认为“一般”。
对所测试网站的“商品描述”一项,8%的网民认为“详尽”,8%认为“不清楚”,84%认为“一般”。
从以上测试结果看,中国网上购物还有如下几大难题需要解决:
网站设计方面:交易流程不够清晰,对于初次购物的网民是很大的限制因素;商品介绍不够详尽细致,有些缺少图片或者图片提供无法直观了解商品特性;网站的连接速度太慢,需要对硬件设备升级和扩容。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面临问题政策建议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时代,电子商务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消费者认可;另一方面,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大威胁来自于消费产品及服务的可用性。既使消费者确认了经营者的真实性,鉴别了消费品的完整性,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样可能导致信任危机。可用性一般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本身对商品是否需要。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实、有效。第三,消费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面临的问题,归纳如下: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消费欺诈。信用缺失、网络消费欺诈现象严重出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及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及欺诈活动与非法传销。
2.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1)延迟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3.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4.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
5.网络消费纠纷和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问题。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而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打破了疆界的界限,并动摇了在传统的地域基础上形成的司法管辖基础。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而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
二、对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1.立法先行,充实,完善现行法律体系。对于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援引作为依据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但这些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传统的交易形式,并没有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性考虑在内。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家已经制定出相应的电子商务法规,但远远不能解决实际中的纠纷,有待从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条款、个人数据保护、意外损失的风险承担等方面规范网络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完善。
2.发挥公权力量,加强网上交易监管。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技术手段先进,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也大。因此,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要捕捉和识别违法行为的较高的科技手段,并设置相应的监测体系,如网上投诉网站、网上仲裁机构等,兼采取强硬的法律措施与手段,让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相互配合、双管齐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加强信用制度,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具有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和交易条件信息。建立一个统一的、覆盖面广的信用体系,将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这样,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网上消费才能变得更加轻松和可靠。
4.规避风险,选择CA中心。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CA认证中心作为PKI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时作为第三方机构来面对消费者和经营者。CA中心主要通过在互联网上给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发放各种电子证书,以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选择标准:第一,需要具备相关资质。第二,选择服务领域广泛、公正、全面的认证中心。第三,选择技术比较全面的认证中心。第四,选择管理严格、服务规范的认证中心。
5.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做特别的规定。但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隐私保护变得非常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特别的规则或法律条文,加强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提高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和保护技能,尽量减少隐私暴露的机会。
三、结束语
网络特性是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费者面临信息欺骗、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当履行、信息传递安全等问题。为了使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达到传统消费环境中的保护水平,应加强立法,相关行政部门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力量,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也很有必要。相信在我们共同努力下,消费者的权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电子商务会健康、蓬勃的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消费者 电子商务 伦理问题 伦理规范
一、顾客与企业电子商务组织中的伦理问题
1.隐私与知情权伦理问题。隐私权是21世纪美国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它们的根源在于先进技术的应用以及电子信息的自由交换而导致的。隐私指的是“不能拥有他人的非出自正式文件的个人信息”。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搜集主要的技术手段是Cookies。Cookies是当用户在因特网上浏览网站时通过第三方放置在用户计算机上的一些小文件,这些Cookies可以记录用户上网的各种信息,并通过把他们放置在用户端的计算机来找回许多信息。
Spamming(垃圾邮件、兜售信息或广告邮件)仍然是隐私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搜集的另一种形式。它是指e-mail用户收到一大堆没有用的、自动弹出的关于产品和服务的广告信息。在垃圾邮件问题上,国内互联网企业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隐私和知情权问题也是水泥加砖块商务中存在的伦理问题,不同的是在两类商务中其表现形式和范围有着很大的差异。在电子商务世界中,隐私和知情权有一个明显不同的表现:由于电子商务的低成本和连通性,个人信息搜寻在电子商务中发生的频度远高于水泥加砖块商务;由于网络的高速度性和连通性,对顾客隐私的侵犯广度和深度也要比水泥加砖块商务扩大和深刻许多。
2.弹出插件(Pop-ups)――对消费者购买自侵犯的伦理问题。弹出插件(广告)是当用户进入一个网站时,自动地出现在用户服务器上的单独的窗口。弹出插件最为普遍的用途是:当用户浏览一个网站时,它对用户做一些产品或服务的广告。多数插件广告窗口是很容易被关掉的,而有一些要找到它的关闭功能是比较困难的。有时,从连环套中脱离的唯一出路是把各种插件广告与正在使用中的计算机一起关闭掉。
电子商务引发的最突出的道德问题是企业现在可以借助于技术的手段来实现与消费者的互动,以及技术是如何改变了消费者与营销商关系的本性的。邮件广告使企业毫不费力而又低成本地向消费者发送大量的广告;插件广告的用途是,允许企业在消费者预料之外的情况下为其引导信息;Cookie、数据挖掘等技术允许企业收集消费者信息、跟踪消费者行为,从而高目标性地销售其产品。我的观点是,电子商务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能够而且真正具有的与消费者关系的类别,以及我们先前对这些关系概念和准则的理解。”
电子商务技术使企业非常容易访问消费者及其信息,而对消费者来说却很难避免这种访问。
3.信用问题。信用在网络环境下变得更为重要。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反而加剧了信用问题。第一,支付手段中的信用。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和“无址化”,对参加交易的双方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要求。加之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传统的“义理社会”价值体系正渐削弱,而基于法律基础之上的“契约社会”观念还远未形成,人们信用观念的淡漠对电子商务活动中作为核心环节的支付手段问题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第二,物流配送中的信用。物流配送是电子商务活动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如果没有相应的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就不能够有效的运作和实现,也无法产生规模效应。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物流服务,最终使消费者对电子商务这种先进的商业运作方式产生怀疑、失去信任。这一问题的解决,技术因素仅仅是一个方面,良好商业伦理的培养更为重要。第三,商品品质的信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特点,使交易过程虚拟化,消费者在事前无法看到商品的实样、不能够当面交易,暴露出来的问题日益严重,出现了“网络广告漫天飞,货送上门面目非”的现象。在线公司、企业不讲信誉,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需要法律和道德的约束。
4.消费者其他权益的伦理问题。消费者难以知悉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在电子商务下,消费者只是通过网上了解商品信息,看不到商家,摸不到商品,而且,经营网站往往没有向网上购物的消费者说明其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甚至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关于质量、使用等问题的询问,答复不明确或不符合实际情况。这样,如何保证消费者能充分获得并如何保证其信息真实可靠成为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消费者退货、换货服务没有保障。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并没有实际看到商品,往往认识不清,所以,在商品送达后难免出现对商品不满意而要求退货的情况。但网上销售方则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在商品出售后均以种种理由拒绝退换货。
企业与消费者双方网络交易地位的不平等问题。网上购物中,商家往往通过格式化合同来约定买卖双方。合同由卖方制定,而消费者只能点击“同意”或“不同意”按钮,却没有质疑并修改的权利。消费者一旦选择“同意”按钮,就表示完全接受页面上约定的所有条款,实际上这样的合同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其中有许多条款对消费者都是不公平的,如规定对运输迟缓商家不付责任、不承担商品瑕疵担保责任等等,而精明的商家在消费者实际订购商品之前往往把这些信息置于不起眼的角落,或者消费者就根本看不到而日后若果真出现商品瑕疵,运输迟缓问题而发生纠纷,网站则推出原格式化条款进行推脱。
二、顾客与企业电子商务组织关系中的伦理规范
1.功利主义伦理分析步骤
(1)对需要进行伦理评价的行为进行详细的描述。
(2)对受该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的人群范围加以划分和界定。
(3)考虑是否存在一些明显的决定性因素,其重要性超过其他的影响因素。如果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伦理后果,并且这种后果已经可以作出评判,那么就不必对所有可能的伦理后果进行――分析了。
(4)将该行为对直接相关人群造成的后果进行详细描述,考察每一后果可能产生的正面、负面效用及在现实中发生的可能性几率。
(5)为利益因素和损害因素分配权重,需要分别考虑每一种收益或损害的数量、持续的时间、收益实现的时间、伦理行为的多产性、行为的伦理纯度,从而确定各自的重要程度。
(6)考虑当伦理准则得到普遍遵循的时候所带来的积极与消极、正面与负面的影响。
(7)对所有正面及负面效用进行加权并计算总量。
(8)考虑除“非此及彼”的选择外,是否存在其他备选方案,如果存在着其他方案,则需要对每一种方案进行如上的步骤分析。
(9)对所有备选方案的分析结果进行比较,能够产生最大净收益的行为作为最终方案(如果所有方案均弊大于利,则选择产出最小损害净值的行为)。
2.以功利论为基础的企业电子商务经营(在与顾客关系中的)伦理
在电子商务伦理中,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是否有特殊的道德准则,或者,是否电子商务应该简单地使用在水泥加砖块商务中相同的伦理准则。我们的观点是,电子商务没有一个独特的伦理原则、观念、标准和规则,然而,电子商务有一个在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应用殊的关于伦理原则、观念、标准和规则的表现。水泥加砖块的商务伦理与电子商务伦理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
我们在功利论范式下对企业电子商务经营伦理体系做层级分析。不同层面伦理抽象的判别是由它们各自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一般的道德原则和观念;道德标准和规则;具体的道德劝告和指令。
首先,在一般性(普遍性)层面上,有基本的道德原则和观念,它说明了整个道德体系的思想。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以效率为核心的“功利论”与作为企业生存目标的经济责任相吻合。然而,基础的道德原则和观念是最基本的,它们太概括了以至于看清它们如何应用常常是困难的。
其次,道德标准和规则是截然不同于终极道德原则和观念的,并组成第二个伦理抽象层面,这一层面的道德标准和规则总体上足以宽范围地应用,更是足以明确地提供一个理性地实践决策。它们为判断一个人的行为特征提供规范,并且促成一种真正生活化的行为,这种方式是基础性道德原则通常做不到的。我们针对企业电子商务组织与消费者关系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在功利论原则指导下构建如下的中间层面的道德标准和规则,作为这一问题的范例。
然而,道德准则诸如“不盗窃”和“诚实的”,对于指导人们的行为通常是足够的清楚的了。有时,承担一种特殊角色或置于一种新的环境之中甚至要求比提供的道德标准和规则更具体的道德行为方针,例如,对于一个会计人员来说,分辨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总额收入真假与否是困难的;同样地,没有清楚的指导方针,理解“不盗窃”对知识财产的应用也是困难的。因为从网络复制一个图片而不是把原图片移除,我复制它的时候我偷窃它了吗?因为这个原因,区分一般性层面和中间层面的道德抽象是有价值的,但是,一个具体的道德层面的抽象也是值得肯定的。
第三个层面的伦理抽象是所有层面中最为具体的,在这一层面中,具体的道德劝告和指令功能指导特殊的人们和组织在特殊的环境中的特别行为。因为它们的特异性,它们作为要求最小化解释的实际指导方针而行使其职能。这时,我们不争论明确的界限,但是宁愿接受一个道德劝告和指令范围,一个比中间层面标准和规则更明确的道德劝告和指令范围。例如,当试着决定做什么的时候,一个商人趋于关注具体层面的伦理抽象,因为它是最常见的和实用的。然而,公众的看法是,各种道德抽象层面,例如,“道德指令”、“道德准则”、“道德原则”被认为是同义的。当这些不同层面的道德抽象合并的时候,具体层面是最常见和实用的,并支配着其他两个层面。因为,具体层面是由“劝告”和“指令”组成的,对于电子商务来说是严谨的。
简言之,企业电子商务经营伦理体系包括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一般层面的道德原则,即功利论范式;第二层级为中间层面的道德标准和规则,其范例如上图;第三个层面为具体的道德劝告和指令,具体内容在下文中阐述。这三个层极的伦理抽象其存在都是必要的。
3.消费者与企业电子商务关系中的道德劝告和指令:
(1)你不应该利用cookies等技术搜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其他人。
(2)你不应该大量而无节制地向用户的e-mail发送广告信息,特别是对用户无用的信息。
(3)你不应该在网站上设置大量的插件广告而诱导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从而侵犯其购买主动权。
(4)你应该保证其网站商品所有信息的真实、可靠。
(5)你应该保证网上消费者退货、换货的权利。
(6)你应该保证与消费者双方网络交易地位的平等性。
三、结论
本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了顾客(消费者)与企业电子商务组织关系中的主要道德问题。我们相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都会出现更多、更新的伦理问题。我们的研究也将随之而深化,从而使这种建立在虚拟世界中的商务活动更好地实现道德自律性。
参考文献:
[1]Parent,W.“Privace, Morality, and the Law”, in J.Callahan (ed.),Ethical Issue in Professional Life[M].Oxford UP,Oxford U.K.1983.215~225
[2] Miller,S and J.Weckert.Privacy,the Workplace, and the Internet.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J].2000,(28):255~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