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9 09: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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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回顾-最富活力的经济群体,中小企业已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力量。据统计,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8%,遍及一、二、三产业,其创造的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约占全国税收总额的50%,发明专利约占全国专利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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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融资租赁风险制约 一种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在实际操作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还不成熟,某些企业法律和政策漏洞大肆占用融资租赁的设备或资金,政策和法律法规仍有待于的。
浅析【
但融资租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投资金额较大且周期较长,涉及面广,所需协调的环节多,包括外贸、金融、法律、交通运输、资源供应、企业管理,从租赁合同的签订到执行存在着许多相互牵制的不可控因素。本文针对融资租赁的风险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方式下合理回避风险提供理论依据。
一、融资租赁的风险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赁形式。承租企业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融资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来融资,以融资的方式来融物,是融资和融物的有机结合,既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又是融物方式的创新,两者的结合,尤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具有特殊的经济功能和竞争优势。
(二)融资租赁的一般风险
融资租赁的风险是指由于租赁经营过程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给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1. 存在风险的原因
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资产流动性弱的特点,它是相当复杂的经济活动。一方面,融资租赁业务涉及面广,包括金融、贸易、法律、交通运输、保险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务当事人关系复杂,关节多,任何当事人或关节都可能因为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出现问题。
从资金量来看,融资租赁是一种名副其实的“资金密集型”业务,大规模的资金运作难免会伴生相应的风险;从资产负债比来看,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外部资金,其风险资产可以达到自有资产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以上。这种状况是由融资租赁的经营特点决定的,因为如果没有如此之高的资产负债比例的话,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就无利可图,该行业也就失去了生存空间;从实践角度看,融资租赁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确实发生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或多或少地对经济运行,特别是金融运行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因此,对融资租赁进行风险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2. 一般风险
风险一般来自企业自身与企业外部,主要包括被评审企业自身信用(经营、管理等)风险及企业环境(政策变化、金融市场波动、技术变更、不可抗力等)等风险。
第一,经营性风险。它指的是租赁有关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不能全部或部分按合同规定履行的风险。承租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关联风险、管理风险、财务风险、产品的市场风险等。承租企业风险分析的关键是要准确把握承租人盈利能力和未来产生现金流能力的分析,毕竟盈利是偿还租金的主要来源,而现金流是偿还租金的现实来源。从出租方来看,承租人如果不能如约交付租金,不仅使出租方形成坏账、呆账,而且还有可能导致租赁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
第二,信用风险。它是出租人不能按时足额收回租金的一种可能性,是由于承租人信用问题产生的。承租人信用问题导致租金缴纳的拖延或甚至不能缴付而对出租人带来的损失成为信用风险损失。产生信用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由于租赁设备本身损失带来的风险。如果出现承租人不能合理使用、维修、保养所租设备,而出现掠夺式使用或其他短期行为这样的道德风险,就会给出租人造成财产损失;二是由于承租人由于其他业务经营不善而造成企业现金流量短缺,没法按时支付租金而造成的信用风险;三是承租人故意拖欠租金。
第三,技术变更风险。主要包括技术成熟度风险、技术寿命风险、技术管理风险等。
第四,金融风险。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性质的活动,既然涉及金融就必然摆脱不了金融的风险。它主要有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货币贬值风险三种类型。其中,利率风险在按固定利率计算租金的情况下,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已经发生的租赁产品的内在价值就会下降,因而给出租人带来潜在的损失;反之,如果市场利率下降,租赁产品的价值就会上升。如果租赁公司的负债和资产在期限上不匹配,还会加大对利率风险的影响程度。
第五,政治风险。这是由于政局的突变或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突然调整等直接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给租赁双方或其中一方带来的风险。
第六,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政治动荡、军事动乱造成社会经济混乱,租金不能及时偿还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等。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风险
我国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市场远未成熟,有关风险防范的市场规则也不完善,再加之中小企业利用租赁经济方面尚缺乏经验,自身发展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由此导致了我国中小企业既面临一般的融资租赁风险,又面临着自身及我国融资环境带来的风险。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财务自由度;租金
连日来温州老板“跑路”的消息,将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困境难题再次推到舆论风口浪尖。中小企业现已举步维艰,最突出的就是其融资难度和融资成本明显提高。针对这一难题,拓宽融资渠道成为最强呼声。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与工具,成为了拓宽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有效渠道和途径,将有望缓解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境,并为提升中小企业财务自由度提供有力保障。
有报道称,目前温州的36万家中小企业中,有20%处于半停工或停工状态。有分析认为,有不少企业是自动放弃生产线的。一方面是由于人力、原材料等制造成本逐年上涨,再加上融资困难,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更重要的是,大部分企业创新力不足,赢力能力有限,导致企业利润极低,无法维持生存。
因此,针对这一情况,中小企业要通过资产项目上而不是费用项目上的“减法”获得现金(如把低效投资、偏离战略、不具备竞争优势或项目不错但经营上难以掌控的投资剥离变现)。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已成为弱势群体。因此,占据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如何实现融资更宽的途径,是经济学者一直研究的课题。我凭着在企业多年的实战经验,选择了“强化融资租赁,提升中小企业的财务自由度”为论题,以求企业管理者在管理企业过程中力求金融配套和相应的资本流动,力争更好的政策扶持提供一点参考建议,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将会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加快我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实现。
一、融资租赁的新内涵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购买所需设备,再出租给承租人并定期收取租金的一种交易行为。它是以融物为形式,以融资为特征,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殊信用形式,在经济发达国家已成为联系金融、贸易和工业生产的纽带,80年代初,融资租赁这种融资方式才进入我国。融资租赁与银行信贷等其他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融资租赁租赁期限长,通常出租方通过一次租赁就可以收回全部投资,并赚取相应的利润(出租方按租赁物的全部市价安排其租金收入),所以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租赁的一种典型业态,是伴随着商品供求和信用关系相互依存程度日趋深化而产生的一种独特的金融工具,有时又叫做完全转让租赁。
我国到目前为止,融资租赁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截至2010年底,有90多家外商投资的租赁公司,40家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5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租赁企业比比皆是,2010年全国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完成约1360亿元,2011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仍保持22%左右的增长速度,业务总量将超过3600亿元,可见融资租赁对我国经济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我们还应看到,我国融资租赁宏观和微观环境存在缺陷,比如,缺少税收优惠政策、资金不足、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和风险系统落后等原因,使其发展缓慢,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从市场渗透率来看,经济发达国家,融资渗透率一般在15%-35%之间,世界融资租赁平均市场渗透率为17%,而我国只处于6%-7%.之间。专家指出,温州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的资金紧张仅是表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企业没有完成创新转型。因此,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它把金融、贸易、生产三者紧密结合,将银行信用、商业信用、消费信用有效叠加,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在改革初期,江浙一带的很多企业也都是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快速成长的。
在美国流行着一句话:“聪明的企业家绝不会把大量的现金投资到固定资产投资中去。”这说明,巧用融资租赁不仅可以支持企业发展,更能帮助企业“生”钱,这对目前在困境中挣扎的小企业来说,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
二、中小企业融资应选择融资租赁方式
一般中小企业因为资信问题,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融资租赁对承租企业的信用要求较低,大多数小企业都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同时,国家为了鼓励投资,还专门为融资租赁提供了税收优惠。例如,对进口设备仪器,减半征收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2009年新税制规定,允许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等。此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还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因为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程序合成一个,尤其对于设备进口,融资租赁的手续通常比正常贸易简便、快捷,而且租赁公司还可代签进口合同,大大地缩短进口时间。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银行信贷、分期付款及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优点。它对于企业迅速获得设备投入、提高企业资产利用率、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完善金融市场、发挥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等具有重要作用。自80年代引入融资租赁以来,其作为新兴产业在中国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下面介绍几种创新的融资租赁方式:
(一)先租后买制
对于希望拥有设备所有权的客户来说,当现期有设备需求而手上又没有充足的资金购买,或者没有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而需要走很长的审批流程,这时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获得设备的使用权,既满足了现期的使用要求又缓解了资金压力,实现了“借鸡下蛋”。待资金充足或有投资预算时,再采用设备买断的方式,拥有对设备的所有权。
(二)弹性租金制
市场是波动的,企业的资金流也是变化的。为满足收入——支出的平衡,保持现金流的最佳匹配,租金支付可以采用弹性变动的。即在每一支付周期(一般为1月)实行“多用多付”、“少用少付”的方式,每一支付周期的租金可能不同。一般情况下,设备工作量越大,意味着企业的产出越多,收入也会越多,有“较多”的收入支付较多的租金,企业的收支得到了平衡,实现了对现金流的科学管理,支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阶梯租金制
企业由于财务制度要求或出于对自身的保护,希望租赁合同一段时间(通常1年)一签。而众所周知,对于新设备的折旧而言,第一年的折旧成本最大,随着时间的推移,折旧成本会慢慢变小。这样,可采用前期租金高,后期租金少,逐期递减的阶梯型租金方式,实现租赁双方的共赢。
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可以看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以租赁物作抵押品,不需提供额外担保,且融资租赁比银行贷款环节少、手续更简单,因而更能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特点。同时,还可以大大节省抵押登记、评估及公证费用,从而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进而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再说出租人在整个租期内始终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确保出租人的财产安全并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因此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审查更注重其使用租赁设备产生的现金流量,而不过多强调出租人的信用历史或过去的财务记录。同时,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也显示,在风险的物权处理上,融资租赁的回笼率在98%以上,大大高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回收率。因此,融资租赁可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信用度低、不易以举债方式融资以及未在银行建立起信用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从而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
三、融资租赁对提升中小企业财务自由度的现实意义
企业对以不同方式融入的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是不同的。资金自由支配的程度越高,融资效率越高。企业内部融资资金在所有融资方式中自由度最高。理论上的自由现金流量(Free Cash Flow),主要是为了研究企业的成本(Agency Cost)问题提出的。“即企业中满足所有以相关资本成本折现后净现值为正的项目后多余的那部分现金流量”。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融通资金并为承租人购买设备,将其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在拥有设备使用权的同时,也解决了因购买设备所需的资金,因而使融资租赁成为融通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同时在租赁合同稳定时,租赁双方一般不得提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可以续签租赁合同,可以将租赁物退还出租方,也可以作价将租赁物买下。在租赁期内,出租方通常不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融资租赁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如今,我国处于较高通胀率的环境下,企业早采购设备比晚采购费用要低。采用融资租赁可以先得到设备,再用设备产生的效益去还钱。这对企业来说,也相当于节约了设备成本。值得的一提的是,对于一些使用年限长的耐用设备来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还可以获得更低的租金。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融资租赁方法租赁的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谁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企业可以通过所得税筹划,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延迟交纳所得税、改善企业现金流:
1.企业的流动资金若充足的话,企业的短期负债能力才会有保证,若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可供自由支配的闲置资金即自由现金流量(FCF),就可以有足够资金支持新产品的R&D。
2.当企业可能存在大量的自由现金流量(FCF),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利益,返还给股东和债权的回报就高,培育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
3.自由现金流量(FCF)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并综合考虑了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及股利分配等财务决策问题,可以有效地避免利润以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传统指标在评价上市公司业绩上的不足,进而能够全面综合地反映上市公司基于价值创造能力的经营绩效。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变化是,消费型增值税取代实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由于融资租赁业经济活动的特殊性,尚无法直接适用新的消费型增值税制,亟待制定专门的配套制度。就税制自身特点而言,增值税具有不可替代的“环环相扣”、税不重征等诸多优点,这是营业税无法比拟的。因此,如果从全面建立消费型增值税的角度来看,税制转型也仍未完成。
一、税制转型路线回顾
回顾2004--2008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发现,税制转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稳健过程,其中包含了三个层面的具体转变。
首先,从区域优惠政策到统一标准税制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体系中区域经济特色十分突出,与此相适应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政策措施。在探索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允许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就成为中央给予地方的一项新型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从2004年到2008年,消费型增值税就以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在东北、中部、内蒙古东部、汶川地震灾区率先实施。经过5年在以上4个区域的试点,中央对增值税转型积累了必要的经验,为在全国推行统一的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后,从控制退税到全额退税的转变。增值税转型的核心问题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退税,为了控制转型带来的对财政收入的消极影响,中央采取了谨慎的“四步走”策略:新增增值税内抵扣-新增增值税内退税-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全额退税。新增增值税内抵扣和退税政策的目的就是控制增值税减收规模,确保增值税不出现负增长。此举可以保障财政收入的基本规模,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型增值税潜在的激励功能。实行入库增值税内计算退税政策,虽然可能对财政收入构成一定冲击,但是由于加大了退税力度,对纳税人可以起到较显著的诱导、扶持作用。全额退税政策则彻底落实了消费型增值税的立法初衷,可以在最大限度内促进企业购置新设备,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但是,有一点还是毋庸置疑的:即使是谨慎的(甚至是保守的)抵退政策,在实践中仍然发挥了强大的激励功能,对地方税收收入的整体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税制转型利弊分析
从理论上讲,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对所有行业都应当是利好消息。但是,在普遍的叫好声音之外,融资租赁业却没办法高兴起来。
【关键词】融资租赁 破产财产 破产取回权
融资租赁业一经出现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很快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融资租赁业成为发达国家的朝阳产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引进了融资租赁业,发展至今已经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和企业。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晚,发展快,融资租赁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出现了滞后的现象,本文将从取回权的角度浅析融资租赁公司破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概述
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①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和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②由此可见,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向供货方交付货物价款后,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方式来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而且在实践中,通常是供货方直接将货物交给承租方使用,出租人虽拥有货物的所有权,但见不到货物,故只能通过租赁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可见风险是极其大的。
二、融资租赁取回权理论
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产生的基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融资租赁虽然是从传统租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是又和传统租赁有着本质的区别。发展至今,融资租赁的许多制度已趋近完善,但因其复杂的法律性质,也有一些问题显现出来。
(一)取回权的权利基础
取回权的产生是基于对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正因为融资租赁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的性质和功能,才出现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的状况,正是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才导致租赁物取回过程中出现问题。
(二)取回权的行使方式
取回权利如何行使,通常有两种方式,即自行取回和司法取回。
1.自行取回。即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或法律规定的条件,权利人无需经得破产管理人的同意即可根据约定或法定自行行使取回权。
2.司法取回方式。主要是指通过判决取回和仲裁方式的取回。
第一,判决方式。出租人必须从法院得到有关取回权的判决,由法院强制承租人或破产管理人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③但是,判决取回可能会因司法程序的拖延而给出租人带来不便,所以这种方式对出租人来说并不是最可取的。
第二,仲裁方式。通过仲裁方式可以避免司法程序的拖延带来的不便,在自行取回不能活自行取回没有依据的情形下,仲裁取回或许是个较为理想的选择。
对出租人来说,自行取回无疑是最方便和快捷的,但在许多国家,自行取回权并没有立法上的依据。
(三)取回不能的情形及救济
1.取回不能的情形。取回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对原物行使取回权。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有两种形态:一为所有权相对消灭,所有物仍然存在。④通常是指附着于不动产上的动产,随不动产变动产生的。二是所有物的灭失使所有权的绝对灭失。⑤通常是指租期内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
2.救济――代偿取回方式。我国学者对代偿取回权的定义是,当取回权的标的财产被非法转让或灭失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转让其财产所得到的对待给付财产或补偿金。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破产法既然承认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取回权,自应进而承认其亦得取回因原标的物丧失而产生的“代替财产价值”。⑥所以,笔者认为代偿取回权是标的物取回不能时的救济性权利,是取回原物替代物的行为,因此所有权人可以如同取回原物一样取回替代物,因此代偿取回权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三、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的具体问题分析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市场竞争中都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一旦遭遇破产的危机,就要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所有权人对租赁物取回的问题。
(一)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程序,即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公平分配的过程。因此,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属于破产财产的,即使没有被破产企业占有的要追回,不属于破产财产的,即使被破产企业占有也要返还。
(二)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取回权
1.租赁物与破产财产。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尽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租赁物上确有部分利益属于承租人享有。而且在融资租赁交易中,除了法律上明文禁止外,一般都允许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并行使选择权而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故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要根据合同和破产受托人的行为而定,并不是绝对的,当然地排除在破产财团之外。⑦
2.出租人取回权与破产管理人选择权。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支配,在这个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是有法定的选择权的,可以视情况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因此,在承租人破产时,由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决定终止合同,则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基于所有权对其行使取回权,如果管理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那基于融资租赁的融资性,出租人理当同意管理人的选择。
(三)出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取回权
1.租赁物与出租人破产财产。对于出租人来说,一旦遭遇破产危机,其将对市场和金融业造成巨大的冲击,所以对出租人破产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出租人破产时,首先要进行的也是破产企业财产的确定。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的破产财产包括其所有的一切财产,甚至包括在他人使用中的财产,其中就当然包括被承租人占有的承租物。
2.出租人破产与管理人的选择权。以上说过,破产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同理,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也应当有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的权力。但是,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在行使选择权要充分考虑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和合同双方对租赁物价值的迫切需求,随着租期的展开,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价值的占有比例是一个变化的过程,不仅如此,还要考虑出租人的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因此,破产管理人不能滥用选择权,应当本着利益平衡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谨慎考虑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决合同。
四、我国融资租赁业有关取回权问题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一)所有人的取回权利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第一,《合同法》第242条、248条和249条有关于取回权的规定,其中第242条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结合破产法规定可以看出,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行使取回权。出租人破产时,租赁物属于其破产财产的范围。第248条、249条规定了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取回权。
第二,《破产法》第29条规定了一般取回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法解释二》规定了在特定物买卖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二)不足与完善
1.取回不能时如何救济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违约或者任意一方当事人破产时才涉及到租赁物取回的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出租人取回不能便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建议:我国应在相关立法中应尽早明确所有权人取回租赁物的权利和救济方式,赋予自行取回与司法取回以法律上的权利,并且完善相应的立法,为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有关取回程序。有些国家规定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时应经得法院的许可,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些国家规定了自行取回权,但自行取回有可能遭到承租人的抵抗,因此就需要法院的执行令状,并需要法院执行人员的配合。
建议:完善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的取回权,尤其是自行取回时相关程序,我国目前并无自行取回程序的规定,一旦出现承租人抗拒或者暴力阻拒的情形,将发生难以预测的危险。
3.相关市场的建立。相关市场的不完善会严重影响出租人行使取回权,这将会导致租赁物的剩余价值无法再次利用。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需要依靠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但却能有效推动出租人取回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五、结语
目前在很多国家出现了否定出租人取回权的倾向,原因在于出租人的取回权没有法律的明确保障,甚至许多人认为取回租赁物只能增添负担,并不能给出租人带来利益。笔者认为只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市场的建立,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才能得到保障和支持。为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也为了提高我国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信誉,我国有必要完善融资租赁制度,完善取回权制度。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
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条。
③栾立枫:《国际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人的取回权利探析》,2005年。
④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73页。
⑤周丽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华南理工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⑥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
⑦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参考文献
[1]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版.
[3]刘文影,刘卫华.《租赁国际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刘敬东.《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胡晓媛:“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载《法学》2011年第一期.
[论文摘要]经过企业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和总结,企业融资方式呈现多样化,对企业顺利募集到社会资金有很大帮助。笔者从融资策略的角度入手,总结分析了各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策略一:创新融资租赁
所谓创新融资租赁,是因为它不同于传统的融资租赁。创新融资租赁具有企业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引进设备,扩大生产,快速投产,方式灵活的特点,还可使企业享受税前还款的优惠,企业对固定资产不求拥有,只求使用,用少量的保证金就能使用设备,使资金在流动中增值而不是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它的操作方法可以是:由上海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牵线,企业与金海岸租赁公司建立设备租赁关系,中投保上海分公司为企业提供85%-90%的履约担保,商业银行为租赁公司提供设备贷款。一般单笔租赁项目标的不超过5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同时租赁公司还有厂商回购和个人信用担保两个法宝来控制风险。因此调动了财政资源和信用提供高额担保,这是上海在融资租赁上的一大创举。
策略二:无形资产抵质押
目前许多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形资产比较大,拥有专利权,著作权的中小企业可尝试以此财产权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一家商业银行以基因产品开发权为贷款质押物,请专家对基因产品知识产权收益权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质押物的价值和贷款额度。通过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质押登记,使这家科技型企业及时获得了急需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
策略三:动产托管
对于大量生产型和贸易型企业而言,由于没有合适的不动产作抵押物,有的企业厂房是租来的,土地是租来的,苦于无抵押物而难以融资,对这类企业,现在可请社会资产评估,托管公司托管的办法获取银行贷款。
据悉,上海百业兴资产管理公司可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的季节性库存原料,成品库进行评估,托管,然后以此物价值为基础,再为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这样既解决了企业贷款担保难的矛盾,又使企业暂时的"死"资产盘货,加速了资金流动,提高了资产回报率。
策略四:互助担保联盟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联盟重点解决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担保和反担保问题。它的优点是一次评估信用,较长时间享用。质量和规模相近的企业互保,节约了担保费用,降低了融资成本。目前上海已形成雏形的有两种形式:
其一,民间信用互助协会。譬如以上海众大担保股份公司发起,通过企业互助以及扩大信用融资能力并向社会提供信用咨询服务,为互助协会成员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主要有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国企改制贷款担保,管理者收购贷款担保等。
其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譬如以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联合德升资信评估公司牵线,为同样有融资需求的两家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互相担保和反担保,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联盟为形式,实现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互保。为控制风险,通过互保形式融资的企业必须是信用优良的企业,并须经资信评估公司评定信用,A级以上企业才有资格加盟。
策略五:生产用设备按揭贷款
由大众保险公司为主开拓的此项品种,开辟了保险公司介入企业融资的新形式。其主要形式是生产用机械设备按揭,一方面促进生产型设备销售的增长,解决企业新置和更新设备资金不足的矛盾。为新置和更新设备的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升产品档次和竞争力提供了一条融资通道。操作上一般以不超过500万元为限,时间6-24个月,按揭申请人向设备销售商提出购买设备申请,同时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审查合格后交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给银行和申请人,申请人在银行办理设备抵押手续,再由银行加工贷款划交经销商,经销商将设备交给申请人。对借款企业的好处是:找到了贷款担保人保险公司;买到了最低价设备事先经销商的承诺。
策略六:国家创新基金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可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的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成本投入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获得这类直接融资,申报时可委托市科委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代办申报手续,然后所在区县局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由科委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核,筛选,再报市科技部基金管理中心审查,评估。
策略七: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申请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它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上海市外经贸委和地方财政是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外经贸委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管等。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是:1.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2.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活动;3.支持外向型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4.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优产品出口;5.支持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如参加境外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境外投(议)标等。
该资金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凡上年出口总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于每年七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策略八: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优势在于: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典当融资手续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不问贷款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可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归结起来,比较适合资金需求不很大,但要得又很急的企业融资。上海东方典当行开展融资典当已有多时。
策略九:风险投资
目前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基金如雨后春笋般进入中国,为许多创业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强大的资金支持。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公立高校;多元化融资;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高校基础设施的改造和扩建,主要是改造老校区和建设新校区;科研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更新和配备;科研成果的转化;优秀人才的引进,无论哪方面的规模扩张,发展最大的瓶颈就是资金短缺。
公立高校巨大资金缺口形成的直接原因:(一)扩招导致办学规模急速扩大、高校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二)办学规模扩大引发高校扩建、合并风。政府对公立高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是形成资金困扰的重要因素。具体分析主要是:(一)政府对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总量不足,根本无法满足扩招的需要;(二)政府对高等教育经费的投入存在结构性问题,中央部属、重点高校投入多,地方普通高校投入少,而且不能及时到位。
1.我国公立高校经费筹集中的主要问题
1.1 渠道单一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虽然我国政府和学者一直期望实现高等教育经费来源的多元化,但实际上,公立高校资金来源目前仍是以财政拨款和学杂费收入、银行贷款为主的三元结构。
1.2 风险加大
近年来,我国高校的融资风险、特别是贷款风险逐渐显现,2007年8月14日,国家发改委在《上半年社会事业发展和下半年政策建议》中指出:“高校债务风险逐步显现,据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5年底,高校贷款余额达2001亿元。”吉林大学的财务危机就是其中的典型。高校的融资风险已经严重影响到高校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制约了高教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2.多元化融资探析
国内公立高校经费来源主要由:政府拨款、学生缴纳学杂费、银行贷款、资产置换、TOT模式、BOT模式、融资租赁、企业资助和个人捐献、销售与服务收入等几个部分组成。以下内容是对这几种收入来源进行分析。
2.1 政府拨款和学费收入
国家财政拨款非常有限,国内学生招生规模和收费标准稳定使学费收入已经上升空间不大。如果迅速扩大全日制学生招生规模,拨款和学费收入虽能增加,但是学生宿舍等基础设施严重跟不上而且要进一步加大基建投入或租金投入。例如云南开放大学建设和云南“桥头堡”建设为学校提供了一个发展契机。首先通过扩大招收远程教育学生可节约对校舍等基础设施投入的费用;同时留学生收费的自主权相对灵活,通过扩大招收东南亚外国留学生可以增加学校的办学经费。
2.2 银行贷款
负债融资特别是向金融机构借贷是高校筹集资金最重要的途径之一,全国几乎每所高校都背负了一定程度的债务,少则上亿,多则数十亿。银行贷款筹资方式中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向政策性银行贷款或与商业银行签订授信贷款协议较适合。
2.2.1 向政策性银行贷款
我国有三大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通常政策性银行比普通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长、利率低。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在高校融资中的优势较明显:第一,高校从银行贷款,主要是用于高校基础设施的建设而且呈现一种中长期的特性,从开行给高校贷款跟国家开发银行开发性金融的“两基一支”政策性投向是相吻合的,同时由于国家开发银行是专门经营中长期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因此从开行资金投向来看,跟高校贷款资金需求是相吻合的。第二,开行在做中长期贷款中,咨询财务顾问,围绕贷款做了一些金融服务,做得比较好。高校贷款应该说期限比较长,投入资金量比较大,前期设计论证,开行在这一块可以发挥优势。第三,国家开发银行在助学贷款这块做得比较有特色,助学贷款贷给学生的贷款,偿还率比较高,高校就没有必要拿出自己的钱为学生来担。因此开行做高校本身的开发贷款,或者给高校贷款,会比其他银行有优势。
2.2.2 向国家商业银行签订授信贷款协议
授信贷款是指和几家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采用这种方式贷款的优点是:对于高校来说可以贷到金额非常大的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降低了风险。1998年,西南财大在全国率先吃“螃蟹”,向成都农行贷款修建第一幢学生公寓。2001年12月1日,南京大学与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等五家银行行长共同签署了授信贷款协议,获得总计达50亿人民币的贷款信用额度,以推动南大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
2.3 资产置换
高校的资产置换是指通过经营学校自身的资产来筹集新校区建设所需资金的方式,包括转卖老校区、出让学校闲置资产、出租设施、转让技术等。资产置换的优点包括:有助于高校快速完成自我重塑;有助于合理解决高校长远发展与教职工近期利益之间的矛盾;有助于更新办学理念,教学管理向规模型方向发展;有助于为城市发展做出贡献。
例如:沈阳某高校为了扩大发展规模在2000年通过沈阳市政府划拨的方式,在位于沈阳浑南新区的大学城内获得了1150亩土地,用于建设新校园。同时,为了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学校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将市内原有老校园西校区7.7万平方米的土地转让变现,卖给市内一家房地产公司,获得了3.2亿元的现金收入,再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得其余新建校园所需款项。在实际操作中,学校同沈阳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下属的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签订了《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由政府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并以土地出让的价格代为拍卖,最终由沈阳市银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购得,政府又将拍卖所得款项中的3.2亿元返还学校。
在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时应特别注意处理好法律关系。因为从物权和产权角度看,高校的土地为国家所有的划拨土地,高校无权擅自进行转让处置和收益。2008年国土资源部已经界定公立高校的土地置换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严厉禁止。但是在本案例中,高校并没有就土地问题直接与购地的开发商进行协商或交易,而是政府先对高校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再同开发商之间进行土地和金额的交割,最后又把资金划拨给学校。此做法值得公立高校在进行土地置换过程借鉴。
2.4 TOT、BOT模式
TOT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目前主要是面对国外投资者,高校可以尝试将其扩展到排除国内有实力的私营企业、金融机构等。具体做法是: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高校把已经运行的基础设施移交给对方经营若干年,可以一次性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期满后,合作方再把设施无偿移交给高校。
BOT是“建设—经营—移交”的简称,由高校提供土地,由项目公司建设学生公寓、食堂等经营性设施;投资方通过经营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合同期满,高校收回设施所有权。
高校应用TOT融资方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①经营权出让期的确定。应用TOT方式融资,必须依据高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合理确定经营权的出让期限。在确定经营权出让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基建周期、建设资金需求量和收入组织能力。如果学校基建周期较长、资金需求量较大、收入组织能力较差,为确保基建项目顺利完工。宜选择较长的出让期限;反之,宜选择较短的出让期限。②经营权转让价格和融资标的回租价格的确定。 TOT、BOT项目融资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营权的合理定价是必须的。由于在经营环节采用回租方式,经营权的转让价格确定相对简单,可采用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拟转让的项目经营权的真实价值。由于经营期间风险的不确定性。承让方一般要求比较高的回报率。在确定融资标的回租价格时,应在转让价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进行修正,使价格趋于合理、可行。北京科技园国际学校应用BOT方式筹集12亿元建设中关村国际学校,以及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采用“模拟BOT”项目融资方式,合作方投入基本建设仅仅3.3亿元,项目建成运营30年后,项目公司无偿把学院资产移交南开大学。这都是高校应用BOT的成功案例。
2.5 租赁融资
在学校经费支出中,设备购置及学校自筹基建支出占总经费支出比重较高,如果全部进行贷款不仅会增加学校的负债,而且在学校资产不能抵押的前提下,学校很难实现全额信用融资,即使能从银行获得资金,进一步融资将受到影响或增加融资成本。因此,如果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得设备和基础设施的使用,既可满足教学的需求,又可避免学校背负过重的债务负担。租赁的优势在于,学校可向出租人或投资商签订租赁合同,在合同期内只需支付租金就可获得使用权,租金与贷款利息一样,为分期支付,不同的是贷款需要还本金而租赁则不需要。当合同期满,学校可根据需要续租、退租或留购。融资租赁是在分期付款的基础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尽管冠名“融资”还不如冠名“融物”,因为企业在租赁交易过程中不仅得不到资金,还要支付租金。但在租赁期间,承租企业可以拥有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益,足以满足发展的需要。
融资租赁在高校中的应用一般为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这也属于后勤社会化引资的一种方式,一般由投资公司开发,学校租赁,产权开始属于投资公司,而随着逐年支付租金,产权也逐步过渡到学校,并在租赁期满以象征性价格转让给校方。
2.6 争取社会团体、个人、企业和校友多方面的捐赠
关键词:民办高校,项目融资,BOT,TOT,融资租赁
The analysis of project financing patterns in private university in China
Zhou Xiaohan
Abstract:Recently, private universities have got quick developments, and became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higher-education. However, most private universities are faced with the difficulties of lacking money i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 financing is a very important problem for private universities. The article analyz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financing in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on the basis, the article advanced some ideas of project financing patterns which would be used to resolve the financing gap of private universities. Finally, the article also analyzed the feasibility of these financing modes, and hoped these ideas bring private universities some inspirations.
Key words: private university , project finance, BOT, TOT, finance lease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资源需求的急剧增长与公共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矛盾日益突出,这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全国民办普通高校124所,到2009年已增长到658所(含独立学院322所),平均年增长量达27所。在校生人数方面,2001年民办普通高校在校生人数14.04万,到2009年发展到446.14万,增长了30.78倍。截止2009年,民办普通高校数已占到全国普通高校数的28.55%,在校生人数也占到20.8%,1显然,民办高等教育已发展成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年来,民办高校的资金需求量大和对民办高校投资不足的问题被大量提及,据山东省职成教处的问卷调查,在民办学校提出的要求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中,资金问题被提到的次数最多,这说明民办高校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探索民办高校有效融资模式意义重大。
一、民办高校融资现状
当前,民办高校大多采取传统的融资模式如:学杂费收入、银行贷款、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校办产业收入等,其融资渠道看似多元化,可实质上仍比较单一。据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与教育部规划发展司社会力量办公室的问卷调查(见表1),所调查的样本民办高校资金来源中,学杂费的比重高达90.2%,其他资金来源比重极小,加起来还不到10%。另据邬大光博士的调研,在被调研的39所民办高校中,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有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三项合计31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80%。3这表明民办高校主要靠学杂费收入维持着滚动发展,且有80%的民办高校对学杂费依赖程度在80%以上,“以学养学”仍是普遍现象。这种学杂费收入一头独大的融资现状,主要是因为其他融资渠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表1 样本民办高校办学经费来源构成2
资金来源类别 学费 杂费 贷款 捐赠 财政 校办产业等 其他
样本学校均值 79.8% 10.4% 4.6% 1.2% 1.4% 0.8% 1.8%
1、银行贷款受限于国家信贷政策及学校资信能力。最近,教育信贷政策收紧,加之民办高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其资产中的教学楼、办公楼、交通工具、经营性后勤服务设施等绝大部分是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因此银行贷款难度大。
2、社会捐赠资源少。民办高校办学历史较短,名气较小,教学科研水平较薄弱,其自身的校友资源匮乏,难以形成捐赠气候,其他社会公益捐赠大多流向知名度高的公办院校。加之有关社会捐赠的制度和政策尚不完善,虽然捐资办学是一种志愿性的公益,但我国没有明确税前捐资政策,实行税后捐赠加重了捐资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捐资办学者的积极性。
3、财政能力有限,政府资金支持极少。我国属于穷国办大教育,财政教育经费投入至今未达到GDP的4%的目标。国家公共财政能力有限,对公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尚且不足,而民办高校属于自筹经费,就更难得到国家财政的资金支持了。
4、民办高校自创收能力不足。通过科研成果转化,校办产业,以及向社会提供智力产品或咨询服务来创收,这是国外私立大学的重要资金来源。但在我国,只有少数一流的公办高校有此创收能力。民办高校办学历史不长,教学科研能力薄弱,自创收能力极弱,这一资金来源渠道是民办高校的努力方向,但短期内无法缓解其发展壮大过程的资金困境。
民办高校过度依赖学杂费的融资现状不利于其持续发展。一方面,民办高校无权自主定学费,且学费的上涨空间极其有限,随着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加之通货膨胀,民办高校建设资金需求将越来越大,仅靠学杂费收入将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学杂费依赖使得民办高校的发展受制于招生情况,生源充足则蒸蒸日上,生源紧缩则举步维艰,这不利于民办高校制定长期发展计划,甚至有些民办高校为了缓解资金压力,竞争生源,降低招生条件,使得生源质量下降,办学水平难以提高。
二、民办高校项目融资模式的设想
1、项目融资简介
项目融资是以一个特定经济实体(项目)为融资对象,以项目的预期收益和现金流量为偿债来源,以项目资产为安全保障的一种特定融资方式。与传统融资相比,其优势在于:①回避融资方的资信能力局限。项目融资中,投资人(贷款人)不是凭融资方的信用和资产作为发放贷款的保障,而是以项目公司的资产及该资产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作为发放贷款的考虑原则,因此,如果项目本身具有良好的收益潜力,即便融资方资信不理想,项目融资也完全可以成功。②有限追索或无追索权。当项目公司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不能追索到项目资产及相关担保资产以外的项目发起人的资产,降低了融资者的融资风险。③项目融资属于表外融资,不会影响融资者的资本结构和融资能力。
项目融资有多种具体模式,笔者认为适用民办高校的主要有3种。一是BOT模式(Built-Operate-Transfer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之意,具体指国内外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或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和运营,在特许权经营期内以项目收益流偿还贷款并获得利润,并于特许经营期届满,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二是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之意,具体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将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投资者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国投资者或本国私有资本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项目。待外国投资者或本国私有资本特许经营期届满,再将原项目无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三是融资租赁模式。项目建设中如需资金购买某项设备,可向某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租赁,由该金融机构购入此设备,租给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分期付给金融机构租金。
2、民办高校项目融资模式设想
无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若其校园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话,一般都应有教学、教辅、行政和后勤服务设施等不同功能分区,如表1.2。其中,教学、行政、教辅设施建设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一般不产生收益,后勤服务及其他设施建设属于经营性项目,一般能产生收益。
表1.2高校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类
功能分区 建设项目
教学设施 教学楼
行政设施 行政办公楼
教辅设施 图书馆、实验室、校园网络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培训中心等
后勤服务设施 食堂、宿舍、体育场馆、校园超市、招待所(宾馆)、浴室、锅炉房、游泳池、教师或学生活动中心、校园餐饮、医务室等
其他 各类校办产业
1如果民办高校的后勤服务设施不完善,需要新建或扩建,可采用BOT模式筹资建设。即民办高校作为融资方,与投资者谈判确定一个特许经营期,投资者组建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筹资建设后勤服务设施项目,项目建成后对校园师生,甚至社会人群开放,由项目公司进行经营并获得收益,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应得回报,特许经营期届满,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民办高校,这样就解决了民办高校新建或扩建后勤服务设施的资金不足问题。
2如果民办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已比较完善,需要新建或扩建教学行政设施或教辅设施,但这些设施属于非经营性项目,不能产生收益,就不能采用BOT融资模式。但仅靠学杂费收入和少量其他资金来源是远远不够的,这种情况下,可采用TOT模式筹资建设。即民办高校作为融资方,将已建成的食堂、宿舍等后勤服务设施一定期限的经营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一次性融得大量的资金用于建设教学行政设施或教辅设施,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并获得收益,并回收投资和获得应得报酬,特许经营期届满,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民办高校。
3如果民办高校各项设施建设比较完备,需要购置大量动产,如电脑、网络、多媒体等设备,实验室的各项仪器、器材等,而这些教学设备和实验仪器和器材,一般具有昂贵性与专用性,对学校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投入。如果这方面购置资金紧缺,可采用融资租赁来解决。即由学校制定设备或仪器、器材及供货商,融资租赁公司按学校的指定去购置这些设备,学校再向融资租赁公司租用这些设备,在租赁期限内,学校定期支付小额的租金,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使用权归学校,且学校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租赁期满,依租赁合同规定,学校可续租、退租或留购租赁物,惯例做法是租赁公司将租赁物以名义价格转让给学校。这样,学校就以定期小额租金的支出,获得各项设备的使用,缓解了期初一次性大额设备购置的资金压力。
综上,民办高校可根据自身条件和不同融资需要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来解决其资金缺口问题。当然,上述几种融资模式在实际操作中都非常复杂,涉及多方、多项谈判,多项协议、合同的签订,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财务账务的处理等,因此,需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等配套措施,由专业人士深入研究,充分准备,借鉴公办高校项目融资经验来进行操作。如BOT和TOT模式中,尤其要注意特许经营期的确定和特许经营期内民办高校对项目公司监管等事项,融资租赁模式中,注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的确定。
三、民办高校项目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民办高校引入项目融资将能形成政府、民办高校、民间资本多方“共赢”的局面,如图1.3。
图1.3 民办高校、民间资本、政府三方“共赢”融资模式
1、对于政府而言,一方面,可缓解其高等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压力。教育属于公共物品,兴办教育是政府的职责。然而,由于财政能力有限,财政性教育投资长期不足,高等教育资源长期处于供不应求状况。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向社会提供更多高等教育资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高等教育供给不足的压力。因此,政府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或行业。另一方面,有利于政府管理通货膨胀。当前流动性过剩,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压力,如果将民间资本引入高等教育行业,即能减少诸如炒房、炒绿豆、炒大蒜等资本炒作行为,又能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这必将是政府所愿见到的。
2、对于民办高校而言,仅靠学杂费维持发展已难以为继,而其他传统融资渠道又存在局限,因此,项目融资是其不错的选择。首先,项目融资模式不改变民办高校的办学自,其次,项目融资只看重项目本身的收益潜能与偿债能力,故能回避民办高校自身资信局限,使其短期内融到大笔资金。再次,由于项目融资实行无追索或有限追索权,故可大大降低民办高校的财务风险。第四,BOT融资模式能分担高校项目建设期和经营的风险,最后,项目融资有利于民办高校引进企业先进的管理理念,提高其管理水平。因此,只要民办高校通过各种协议对投资者经营期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使其符合高等教育行业的经营特点和要求,减小双方的风险,无疑这种融资方式是民办高校乐于接受的。
3、对于投资者而言,增加了其投资渠道。近10年来,我国民间财富得到快速累积。2009年12月底,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9.77万亿元,同比增长28.21%,全年人民币各项存款增加13.13万亿元,同比多增5.44万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26.08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29万亿元。5但投资体制不完善,投资渠道狭窄,加之楼市调控,股指低迷,民间资本正四处寻找出路。投资高等教育行业,收益虽然不会太高,但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且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在民间资本充盈,而投资渠道狭窄情况下,投资教育对投资者而言是可行的。
综上,民办高校项目融资运作,对政府、民办高校、民间资本三者都有利。只要进一步完善民办高校产权制度,项目融资的法律法规,培养项目融资专业人才,借鉴公办高校项目融资的经验,并做好各项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这种融资方式是可行的。然而,上述项目融资模式目前在民办高校建设中甚为鲜见,这与民办高教的制度,法律法规,投融资双方的观念,以及项目融资本身的复杂性等有关,对这些问题还需做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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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系2008年上海市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ssy08022)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