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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9-07 20:42: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工作

第1篇

笔者认为主要受到以下方面的影响:第一,定位不明确。在消费者眼中,药店就是提供购药服务的场所,他们来药店的目的就是获得健康,而不是获得方便和美丽。再者消费者不清楚药店销售的日常用品有哪些,通常不会带有目的的去购买。第二,产品缺乏多样性。对于药店,还是以经营药品为主,其他产品作为辅助,这样就使得其他产品的多样性受到限制,比如化妆品,由于市场上化妆品琳琅满目,消费者在药店不能充分挑选自己喜欢的产品,并且非产品的专卖店,对产品的质量也不是非常信赖。第三,缺乏专业人员。零售药店缺少满足多元化经营的人才,比如处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需要执业药师的指导,化妆品也需要懂得化妆品专业的人才,如果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讲述其作用、功效,特别是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很难说服消费者购买,说明零售药店的多元化经营管理体系尚不完善,经营模式没有得到消费者的认可。

二、零售药店新的多元化经营模式

1.承接医疗服务

可以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在零售药店设立诊治中心,主要承担慢性病,老年病,戒烟,减肥等健康服务;另外开展一些诸如测量血压血糖,简单的伤口包扎等项目;有条件的药店还可以开展义诊活动,宣讲健康知识,充当人们的健康管家。这样既可以方便患者及时得到救助,拓宽医学人员的就业渠道,也是医疗机构的有效补充,缓解了在医院看病难的问题,同时提升了药店的竞争力,提高了药店的社会效益,扩大了药店的社会影响力。虽然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政策支持零售药店承接医疗服务,但这是一种未来趋势,希望能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

2.倡导健康养生

国家中医药发展“十二五”规划允许零售药店设立中医坐堂诊疗,主要承担食疗,理疗,灸疗,及一些养生方法等服务[4]。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自身的健康,养生意识越来越强,一些休闲场所也开始尝试向养生健康休闲转型,比如莲花温泉水城,根据消费者需求,增加了室内养生馆,养生美食等,与室外温泉文化相得益彰,深受消费者喜欢。零售药店应抓住这一契机,设立健康咨询中心,主要承担健康养生服务。当下人们的生活压力大,身体容易处于亚健康状态而浑然不知,虽然电视上有很多养生类节目,但不能惠及到普通大众,电视上所讲述的症状与自己的身体状况也不会完全符合,所以设立健康咨询中心,与养生健康专家面对面交流,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3.建立健全药事服务体制

目前我国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还有待提高,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零售药店一直“以药品为中心”,而不是“以病人为中心”[5],导致了药学服务理念的偏差。为此国家出台相关政策,要求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尽管这两年有关部门降低了执业药师报考的门槛,但执业药师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零售药店和消费者需求。据中国药品零售发展研究中心,2013年零售药店中百强企业执业药师占比6.1%,药师占比24.7%,据内部人士透露,有的药店由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来充当执业药师,由于专业水平的限制不能提供合理的用药指导和资讯,这样就使得药店仅仅局限于药品的调配、销售,而不能指导合理用药。与发展中国家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建立健全药学技术人员的考试考核机制,加强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提升我国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水平。

4.弘扬中医药文化

积极参与和组织公益性的社区健康服务活动,开办健康讲堂,宣传和弘扬中医药文化。在零售药店设立茶室,目的有两个,一则在茶室设宣传栏,主要针对体质鉴别,健康调养,疾病预防,四季养生方法,亚健康等做出详细的说明,提供和发放由政府、合法的学术或行业团体编写的自我药疗、自我保健等健康科普资讯,指导人们如何根据自己身体的特点做好防治工作;二则患者可以在药店买上一杯健康养生茶,比如茶,跟其他患者交流一下自己的病情、健康心得、药的治疗效果和养生方法等,通过相互交流学习提高自己的健康水平和注重保养身体的意识。一般消费者到药店都是带着沉重的心情,现有条件下零售药店的氛围和服务会增加消费者的心里负担。笔者所探讨的零售药店新的多元化经营模式,通过实施理念层次上的专业化和生活化服务,让消费者身心得到放松,提升药店的品牌内涵,提高药店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增强消费者对药店的信赖,建立药店的忠诚顾客群体,获得差异化的竞争优势。

三、结论

第2篇

对零售药店来讲,抗菌素药类凭处方销售相对销售额下降了10%-30%。对于零售药店要应付价格竞争,无非是雪上加霜,现在就对处方来源、处方存在的问题,药店怎样销售抗菌素类而进行探讨。

一、无处方来源。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一般在医院工作,而医院

为了本身利益,杜绝处方外流,而采取相对措施:

1、将院内抗菌素药品分类,使用内部代号,处方上代号外人无法分清,有效的阻

止处方外流。

2、对于处方外流的医生,经济上给予罚款。

3、退休的执业药师或医师因退休工资由医院发放,为此而不敢给药店开处方。

4、乡村医生大部分自开处方自发药,也不可能让处方外流。

为此,处方对于零售药店销售抗生素药来讲是至关重要的。当然,上有政策,下

有对策,药店在争取处方增加销售的同时,也在钻政策的空子,使之不违法,又能得到处方而销售处方药。

二、处方存在的问题

处方是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给患者,具有法律效力的购药通知书,药房凭此单发药,发生差错由医师负责,药师负责监督,可拒绝付药。同时因一部分患者由于医院收取一定的材料手续费而将处方带到药店购药,药店无理由拒绝而给予销售。就此发现的不规格不合法的处方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而开的处方;

2、有的病员自认为久病成医,自己开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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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开出的处方不合格,无签名、用法、用量。

作为零售药店怎样区分处方的真假尚比较困难,即便专业人士亦很难确定处方的合法性。药店的客流量较多,所携处方不一定符合规定,是否是执业医师开出的处方也无法确定。此无效处方满天飞,给抗生素药必须要有处方的规定失去了原有的意义。所有药店为了增加销售量,只要有处方,也不管什么样的处方,照样销售抗菌素药品,虽然是不负责任的做法,但也是能理解,药店不可能不销售抗生素药品而减少收入。

三、就以上所存在的问题,现在进行探讨:

对于处方和开处方的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大有推敲:

1、执业医师:

(1)正规执业医师有处方权,开出的处方是合法的。

(2)不是执业医师开出的处方,药店无法确认其处方的合法性。

2、执业药师:

(1)执业药师有权审核执业医师所开出的处方,但无处方权,看上去是合法的,

但就上述处方的来源要比医师外的任何人开的处方水准都要高,可在药店担任负责人却无法销售处方抗生素药,似乎是不合理的。

(2)有些药店的医师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但也不好开处方销售抗生素药,也是不合理的。

3、药店处方来源:

(1)药店聘用退休执业医师或相关专业的人做营业员,由执业医师在药店开具处方而销售抗生素药。

(2)私下和医院执业医师挂钩,偷偷开处方,发药品价格回扣。

(3)接受部分不合格的处方,销售抗生素药。

第3篇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和药品分类管理工作,是我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规范药品秩序的基础性制度。要根据我市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三年规划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加快我市实施GSP的步伐,不断提高药品分类管理水平。对新设置的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GSP以及药品分类管理的要求验收、审批。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设置零售药店,必须经所在地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并经我局审核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四条根据我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市的总体要求,*城区解放环路以内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70M2,仓库不小于30M2。其他地段新开办药店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M2,仓库不小于30M2。零售药店经营规模如达到大、中型药店标准,其营业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符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五条零售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药学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并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与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

第六条申请开设零售药店必须配备两名以上专职药师(或中药师)。其中经营处方药或中药配方的零售药店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负责审核处方。

第七条大中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小型零售药店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上述药学专业人员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八条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零售药店的药品验收人员、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须经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业或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我局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成为零售药店的经营人员。

第十条新设置的零售药店应该配备工作场所需要的电脑,并具有上网检索相关药品管理文件以及药学情报资料的能力。

第十一条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城区不小于200M,小于该间距设置的药店其人员、设施、管理均应明显优于先设置的药店。乡镇依据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情况和市场繁荣程度,对零售药店的发展,要按照《*市零售药店设置发展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根据市场经济原则优胜劣汰。

第十二条在农村边远地区以及城郊结合部新设社区开办便民药店,可以经营甲类、乙类非处方药。便民药店至少应配备一名药师或二名药剂士,营业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M2。

第十三条仓库必须符合药品储存要求,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设施;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备能安全储存特殊管理药品的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零售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大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药品1000种以上;中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800种以上;小型零售药店必须备有500种以上。

第十五条零售药店不得以兼营兽药的名义,干扰处方药制度的执行。零售药店可以按照规定兼营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用品及消毒药剂,但必须严格与药品分开,并在柜台上明示“非药品”标识。

第十六条零售药店应根据经营范围制定必要的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规定;

(九)药品检验报告书留存登记规定;

(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一)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十二)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三)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条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立项审查、现场验收程序:

(一)立项审查程序

1、申请设置零售药店必须由投资者向拟设置零售药店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拟设置零售药店位于我市市区(含滨湖区、新区)的,可直接向我局市场监督处申请。立项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的报告;

(2)《设置零售药店申请表》;

(3)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拟在零售药店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健康证明。

(5)拟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药师资格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健康证明及聘用意向协议。

(6)拟设置药店位置示意图,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意向协议。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决定,经初审同意的立项申请报我局市场监督处,不同意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3、我局在收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结果和申办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申请人。

4、拟设置零售药店位于我市市区(含滨湖区、新区)的,由我局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现场验收程序

1、申请人必须在获准立项后三个月内向我局市场监督处提出现场验收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原立项批复作废。

现场验收申请应包括下列材料:

(1)申请现场验收报告。

(2)拟设置药店准确经营地址及示意图,店内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分类区位图。

(3)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注册证书,其执业或从业单位必须与拟设置药店相符。

(4)房屋产权证或有效租赁合同。

(5)经市或县级劳动部门鉴证的合同期不少于两年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劳动用工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验收、养护人员及营业员的学历证明。

(6)零售药店员工名册及健康证明。

(7)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8)拟经营品种目录。

(9)质量管理制度,种类台帐、表格、单据。

(10)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原件经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2、我局在收到全部现场验收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作出是否批准发证的决定。对业经批准的申请人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未被批准的申请人,限期一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原立项批复作废。再次申请设置零售药店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八条、实行接待日制度。为统筹安排市场监管工作,规定每月一日上午(节假日顺延)为申请设置零售药店受理日。每周星期三上午为群众来访接待日,由我局市场监督处专门负责有关开办零售药店的来访及咨询接待工作。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要做好有关来访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零售药店搬迁或者拟增加经营范围,应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向新址所在地药监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施行,完工后由我局按照上述标准验收。

第二十条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把好初审关,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以申报。

第4篇

1存在问题

随着远程网络教育应用越来越广泛,执业药师参加网络学习已成主要趋势,经数据统计,截止2012年底北京市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人数为9090人,其中参加北京市药师协会开展的网络远程继续教育人数达8051人,占北京市执业药师资格总人数的89%。执业药师在修完学分后,虽然学分自动计入《会员卡》或《听课证》中,但由于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需提供纸质学分证明,因此,《会员卡》或《听课证》并未真正发挥其作用,执业药师办理注册时仍然要先到继续教育机构登记学分,再到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这相对于现在的网络教育模式较滞后和繁琐。根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注册程序中,注册机构对其提供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纸质证明查验后并返还,不留原件及复印件,因此使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无法保证其真实、完整、可追溯。同时也给虚假证明提供了可乘之机,给执业药师管理带来了风险。

2设计构想

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配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实施执业药师业务规范,严格执业药师准入,推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程,提高执业药师整体素质,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发展。加大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力度,自2012年开始,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到‘十二五’末,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执业药师队伍的管理日益完善和规范。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和科学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针对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中心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设计了执业药师注册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对接的方案与解决目前存在问题的办法。通过实现这种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注册部门可以依据查询的学分完成情况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手续。因此这种管理模式的改变,给执业药师带来极大的方便。同时还减少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因北京药师协会每年办理执业药师学分登记出具纸质证明约5000~6000份,为此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此外,弥补了注册时查验学分工作中的漏洞,确保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将执业药师注册系统和继续教育系统对接也是为将来建立系统的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监管三方联动监管平台,形成对执业药师的闭合管理做好前期铺垫。我中心在2011年完成的《北京市执业药师执业情况调查报告》建议中提到了关于“建立三方监管平台”的理念,并建立“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是建立系统的执业药师注册-继续教育-监管三方联动监管平台最为有效的第一步,同时也为形成闭合的执业药师监管体系做好基础工作。

3应用分析

通过网络技术和软件开发,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系统与执业药师注册系统实现网络对接,建立“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用三种方法查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完成情况:①直接采用继续教育《听课证》、《会员卡》,刷卡查询,②精确查询,即通过执业药师身份证号查询。③模糊查询,即输入执业药师“姓名”或“姓名简拼”查询;同时,通过该“系统”建立了准确的北京市注册执业药师数据库;准确掌握执业药师注册状态、历史信息等全市执业药师基本情况的动态数据,为领导决策和市场监管提供依据奠定了基础。“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在2012年经过两个多月的试运行,在执业药师注册中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经初步统计,2011年北京市药师协会办理执业药师学分登记5465人次,在2012年办理执业药师学分登记3340人次,在试运行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减少了两千多人次登记纸质学分,同比下降39%。经过对试运行满意度调查,有近80%的执业药师都是携卡注册,100%执业药师认为满意。实践证明,将执业药师注册与继续教育系统进行对接,不仅可以方便执业药师注册,还有利于市场监管,使北京市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也为最终实现对执业药师的注册、继续教育、监督的闭合管理模式奠定了基础。

4结果讨论

第5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城乡零售药店的分布也日趋合理、规范,方便了广大群众购买药品,为群众购药提供了省时、省力、省钱的服务。国家对药品实行分类管理,非处方药(OTC)不需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随时在药店或百货商店的药品柜台上买到。OTC正式进入流通领域,给群众购药带来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问题。笔者通过走访零售药店发现,群众在零售药店自行购药存在以下几个误区:

滥用抗生素:一般不明原因的发热在未明确诊断之前患者大都自行认为与感染有关而使用广谱抗生素;有的人伤风感冒在用抗病毒药的同时也用抗生素;有些人皮肤过敏为了预防感染也用抗生素;有的人腹泻不经医院细菌检查也自行使用抗生素。

重复用药:由于现在医药市场上普遍存在药品名称不规范,同药异名、异药同名或者一药多名的现象,所以造成不了解情况的消费者重复用药。如诺氟沙星的习用名为氟哌酸;头孢氨苄的习用名为先锋4号、头孢霉素4号;西咪替丁的习用名为甲氰咪胍;头孢噻肟的商品名有:头孢氨噻肟、头孢克拉瑞、凯福隆、塞福隆等。在目前国内上市的药品中,药品名称的标注首先是突出商品名,而药品通用名往往使用带括号的小字。另外,商品名称相似的也非常多,极易造成混乱,使患者在服用药物时,不同商品名称的药物重复使用或同时服用,从而造成乱用药物和滥用药物的可能性。

看广告吃药:当今市场竞争激烈,一种产品,多家生产,既有国外的、中外合资的,也有国内的厂家生产的。为使自己的产品打开销路立于不败之地,就势必产生竞相宣传的状况。有的消费者看广告吃药,追求新药、高档药,甚至认为药物越贵疗效越好,药物越新疗效越好。实际上药物是一把双刃剑,任何药物既有治疗作用又或多或少的伴有不良反应,甚至是比较严重的不良反应,有的药物还可能造成肝脏或肾脏不可逆转的损伤,所以说看广告吃药,弊多利少,不利于治疗。

老年用药的误区:有些老年人认为吃的药量越大、时间越长,病好得就越快。实际上老年人器官功能减退,肝脏对某些药物的代谢能力降低,肾小球的滤过率和肾小管分泌功能均降低。因此,相同剂量的药物,老年人比青年人的血药浓度和半衰期都增加,结果可发生相对过量。所以老年人的用药剂量应减少,约为成年人剂量的3/4左右。

儿童用药的误区:有的家长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给孩子吃各种补品,特别是一些维生素,例如VitA、VitD等。特别是在冬季,婴幼儿户外活动少,有些家长为了预防佝偻病,给孩子大量补充鱼肝油(含VitA及VitD),结果造成婴幼儿VitA中毒。维生素是维持机体正常生长发育所必须的一类低分子有机物,婴幼儿适当补充维生素是应该的,但是要适量。因为VitA、VitD等属于脂溶性维生素,服用量超过机体的需要时将贮存在肝脏中,所以一旦过量,将造成肝脏不可逆转的损伤,同时还可能造成生长发育停滞等。

以上现象反映出,自我药疗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还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面对解决目前零售药店的现状提出几点建议:

提高全民自我保健意识:自我药疗,即对疾病自我诊断和治疗。自我药疗指非处方药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给药品消费者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自我判断病因,自我选用适当的非处方药进行对症处理,达到快速有效地缓解症状的目的。如果消费者自我药疗几天后症状不见缓解,要及时到医院就诊。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资格,经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为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二)遵守《药品管理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正式开业(搬迁)满1年,药品年营业额不少于30万元(边远地区可适当降低),城厢镇、新区实际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其他乡镇4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遵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至少有2名以上具有药师(含中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城厢镇、新区药店必须有一名主管药师或执业药师);药品从业人员须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持有效上岗证上岗。

(八)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九)经营药品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电脑管理,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十)药店至少有一名经计算机培训并获得初级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愿意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二)《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四)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证。

(五)药品从业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上年度药品收入情况的税务单据证明和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定点规划,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申请,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向社会公示后正式确认定点资格。

第六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不符合医疗保险相关定点规定的。

(四)在申报期内未按要求申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医保软件操作人员,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做好药品数据库的对应匹配工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做好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八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不低于80%。药品要按GSP规范分类摆放,处方药、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不得在店堂内经营药品之外的保健品、生活用品等项目。

第九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应向社会公开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条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经验收合格后,应与市医保中心签订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和专机专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医保专用计算器及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零售药店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资格内容时,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准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自主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定点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进行申请办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它变更内容进行复核后,符合定点条件的,保留其定点资格。定点单位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核(换)发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配药管理

(一)参保人员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购处方或非处方药品时,应持“劳动保障卡”及门诊病历划卡结算,在配购处方药时,还须出具由定点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医师开具并签名的规范处方。定点零售药店药师须在处方上审核签字后予以配方、复核,并在门诊病历上准确记录所配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处方需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查验配购药品人员的身份及医保相关证卡,避免“人卡不符”现象发生,对参保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配购药品行为,定点药店有权拒绝配售。对有疑义的必须记录在案,并报医疗保险稽查部门查核。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二)定点药店药师在配售药品时应认真询问病情,指导用药。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同类品种的药品不得超过2种。

(三)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全天候的配药服务,安排专人值班,在显著位置应当有夜间服务标记和门铃,并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的登记。

(四)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

第十四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积极配合。对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及时结付;对定点零售药店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定点药店的名义进行变相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生活用品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回违规费用。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级、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定点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停止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并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十七条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及其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参与经营管理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特殊情况从《药品管理法》规定。

(五)聘用有过不良记录营业员的零售药店,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六)初次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曾在申请受理前1年内被市卫生、药监、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过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依据相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费用审核和日常检查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相关的资料、财务帐目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等,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结合日常检查确定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对年度综合考核总分达95分,且在平时检查时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予以通报表彰并全额返还年度考核暂留款;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5分的,暂停定点服务资格,限期整改;对年度总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今后不再受理其定点申请。

第7篇

[关键词] OTC药品 终端市场 营销 以人为本

一、OTC药品终端市场存在的问题

OTC药(即非处方药)是指那些不需要医生处方,消费者可直接在药房或药店中即可购取的药物。近年来,不但商场和超市出现了OTC药品柜台,而且大型药品超市也不断涌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但由于相关法律和管理的不健全,消费者用药的问题也不断出现。

1.消费者对药学的认识不足。OTC药品多是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口服液等剂型,基本没有毒副作用和不良反应,安全性高,而且说明书内容通俗易懂,使用方便,因此消费者购买的自由度高,可以自行判断购买。由于去医院看病需排队等候程序烦琐,“大病去医院,小病去药店”已渐渐深入人心。由于我国广大人民的药学知识还存着认识上的差距,购药方便的同时也给顾客带来用药的风险。首先是滥用抗生素,我国每年死于药源性疾病的20万人中,有40%死于抗菌药物的滥用。其次是滥用中药,很多人认为中药安全、无毒,却忽视了“是药三分毒”的道理。例如:人参作为一种上好的补品,但有些人使用后会造成头痛、心悸、失眠等人参综合症。还有些患者不能对症用药,如肠胃感觉疼痛就使用吗丁琳,结果造成胃肠蠕动增强,使疼痛加重。

2.药店人员对消费者用药指导不足。不少药店都聘请退休医生为顾客用药提供良好的指导,营业员大多为女性,主要从事店堂管理、顾客服务及药剂师配方辅助工作,顾客满意度较高。但也有不少药店,根本看不出谁是药师谁是营业员,他们不但没有标志上的区别,甚至职责也不分明。譬如顾客想买止咳露,但止咳露种类很多,药理也略有区别,于是向一位女店员咨询,这位店员不是问顾客咳了多久、是否痰多及喉咙肿痛等,而是告诉顾客什么药是进口的,什么药电视上正在做广告,仿佛药越贵疗效越好。

3.药店管理体系不够完善。销售OTC药品的药店数量多,竞争激烈。近年来,药店柜台服务在缩减,逐渐向开架自选服务。药店管理体系有待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明确规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但目前医药市场上此类技术人员供不应求,于是部分药店出现了执业药师挂靠只挂名不上班现象。不仅如此,更让顾客难以接受的是药店搞药品“促销”,我们经常会看到促销员和店员穿同样的工作装,佩戴同样的胸卡,竭尽全力推销某品种的药品,以获得更多的销售业绩和业务提成。

二、以人为本的OTC药品终端销售策略

药店虽然不负救死扶伤的责任,但其行为是人类健康服务的,任何一种活动方式和内容都应以人为本。本文就以人为本的OTC药品终端销售策略谈几点想法。

1.执业药师挂牌上岗。我国的患者用药教育是一个薄弱环节,执业药师挂牌上岗,一方面可以及时对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正确宣传药品的功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另一方面可以使顾客对药店产生信任感。

2.建立人性化的会员制度。会员制营销在商品流通行业中,通过给与会员一定的折扣和回馈奖励吸引消费者。 如果我们能仔细分析药品的功能,建立一套人性化的会员制度,可能对会员更有吸引力。我们可以进行如下操作:①建立会员健康档案,深度挖掘会员潜在消费需求。②利用了该药店的信息系统对会员的资料进行详尽的分析,追踪会员的消费热点。③根据以上信息,定期组织积分换主题活动。如针对中老年的心脑患者,药店驻店医师全程陪护到郊区呼吸新鲜的空气、畅游大自然的同时,聘请气功协会人员教会员健康的吐纳方法;针对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青少年,到健身场所组织社区健身操比赛,以增强身体机能;针对患有内脏系统疾病的患者,组织定期的饮食结构讲座等。正如一位老年顾客所说:自己有高血压病,常年累月要服药,入会后能享受到预约上门送药、测量血压等服务,何乐而不为?

3.以合理用药及卫生保健宣传代替药品广告。近年来,在各种媒体上,如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户外广告牌,甚至药店的门口及货架上,都能看到形形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既有积极的信息传递作用,也有某些方面的消极作用。药品的特殊性使虚假药品广告的危害性极大,社会影响也较大,所以药品广告不应该在药店出现。如果药店经营者把广告清出药店,在每个货架上取而代之的是相应药物的合理用药宣传;如果取下药店门口的巨幅药品广告,如在感冒多发季节,取而代之的是提醒广大市民如何防病治病的标语;如果药店门口的行人手里接到的纸头或小册子不是药品广告,而是卫生保健宣传,其效果一定会比广告更深入人心。

4.以提供部分项目的免费体检及义诊代替药品促销活动。要使消费者忠诚于某个药店,首先该药店的OTC业务员、药店营业员及消费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及情感联系。药品促销活动虽然为商家赢得一定利润,但促销员对顾客的软磨硬缠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主动权与选择权。如果药店经营者杜绝一切药品促销活动,取而代之的是对药店营业员做好药品知识和医疗知识培训,使营业员对该药品及与该药品有关的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并定期去社区设摊点,对消费者开展部分项目的免费体检及义诊活动,使消费者了解自己的病情、病因及治疗机理等。虽然其短期赢利效果可能比不上搞药品促销活动,但其树立了药店良好的企业形象,并创造出一种消费信心,从而得到消费者的信任和光顾。

总之,药店经营者制定药品营销策略时,惟有做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呵护健康,充分满足患者的用药需求,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刘永生:零售药店执业药师指导用药的必要性[J].中国医药导报,2007, 10(04):30

[2]岭南风:由“请促销员离店”想到的[J].中国药店,2007,(06)

第8篇

关键词:药店;药学服务;综述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3003301

1我国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研究综述

1.1宏观理论研究

张广立(2007)认为药学服务对于药店是至关重要的,要做好这项工作就应从规范药学服务,提高服务技能,明确药学服务的内容等几方面入手。涂登云,黄久平,李金阳(2007)对我国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工作现状及对策进行探讨,认为我国目前药学服务队伍不够稳定,技术力量和业务能力不够,认识存在误区,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药学服务人员应着重核心服务、人本服务及长效服务。

1.2研究对象方面

1.2.1药师

李阳(2011)通过对我国执业药师工作内容的发展思考,认为应把药师队伍的发展与提高素质结合起来,树立药师形象,指导安全用药,培训店员医药知识,强化职业道德。李秋惠,邱红(2011)从驻店药师的职责和素质出发,阐述了驻店药师在儿童安全用药中的作用,并认为驻店药师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作用是促进儿童安全用药的关键环节;驻店药师不断提高素质是儿童安全用药的保证。

1.2.2用药对象

包淑云,张婕(2009)对巢湖市庐江县的 5 个社区进行抽样问卷调查,来了解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顾客对该县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需求与期望,调查发现巢湖市庐江县的被调查者对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的总体需求较大,但对开展的药学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不高,要加快培养药学服务的专业队伍,从不同层次完善药学服务,并且要加强宣传,提升消费者对药学服务的认知度。李维涅,邢利宝(2011)采用频数分析描述性分析等方法对海口市消费者进行任意抽样问卷调查,发现零售药店是消费者购药的重要终端,消费者已形成了“大病去医院,小病去药店”的自我药疗意识,对于专业化的药学服务需求迫切,对于多元化产品和服务的认可范畴有一定的局限。

1.2.3政策监管方面

倪永兵,黄文龙,陈永法(2008)从药品监管的角度深刻分析现阶段零售药店开展药学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与药学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零售药店的准入条件与开展药学服务的必备条件不相匹配,零售药店监管现状与开展药学服务不相匹配,改善途径从完善法律、提高准入标准以及加强监控方面入手;樊迪(2010)分析了《优良药房工作规范》(GPP)的实施现状以及必要性,探讨了零售药店药学服务人员提高药学服务的模式的构建。

1.2.4质量评价

方宇、黄泰康、杨世民等(2007)采用问卷调查法,应用结构方程模型,建立并验证西安市药店药学服务的影响因素的结构方程模型,研究药师等对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影响因素的认知情况,探讨各影响因素的相互关系及其对药店药学服务的影响程度,结果显示,所获数据能够较好地拟合结构方程理论模型,部分研究假设得到了验证。倪永兵,褚淑贞,黄文龙(2010)选取南京地区500名零售药店的顾客作为研究对象,对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评价模型进行研究。通过探索性因子分析(EFA),提出了服务的周到性、服务的能力、服务的可信性、服务的环境、服务的便利性五个维度的评价模型。并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CFA),对模型进行修正,用于国内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的评价。

2国外零售药店药学服务研究综述

2.1宏观理论研究

Galt等阐明了论文的目的就是调查“服务”的概念及其与药学的关系。论文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服务的定义,作为行为的服务,关怀行为与健康的关系,关怀行为与结果的关系以及关怀行为的教学。文章建议制定具体的满足患者需求的药剂师关怀行为列表,在实行的专业标准中引入具体的关怀行为并在病患照顾过程中按程序实施关怀行为。Nahata,Milap C不仅阐述了药学服务的不同定义并说明了其包含的具体能容,文章同时也研究了药剂师的干预对于药物治疗结果的影响。研究者对于药学服务中出现的问题给出了合理的建议。

2.2对象研究

Farris等研究了评价实践拓展计划在培训社区药剂师提供药学服务中的成效。结论显示参与这项为期16个月的综合实践拓展计划的社区药剂师主要将精力集中在药学系统和药剂师实施药学服务能力上,参与该项目的药剂师拥有在超过干预率水平提供药学服务的能力。Anna T.Montgomery 等通过定性研究对16位开处方者和5位药剂师进行集体采访,对11位医生进行半结构化电话采访。研究的目的就是确定开处方者、药剂师和医生的以患者药历信息显示的药学服务中的药方和经验。研究结果显示有患者药历信息协助的药学服务的提供对于开处方者的日常工作和对于他们职业角色的观点都有积极的作用。当开处方者和药剂师把患者药历信息应用到药学服务的概念和工作中时,他们变得更加自信,患者们也很乐意与更了解个人药物治疗需求的自信的专家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