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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权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01 1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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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权论文

第1篇

摘要: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方法,分析了中国证券市场各个利益主体的行为与市场秩序形成之间的相互影响,并对如何形成良好市场秩序提出了行为建议。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在相互的交易中会自发形成一种市场状态,可以称为自发秩序。每个行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发秩序的优势必须在长期和重复的交易关系中逐渐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时,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从长期看,某个市场体系要生存下来,必然能逐渐调节纠正交易机制,取得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但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在调节过程中也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下面从几个主要利益主体行为对秩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上市公司。由于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国有上市企业采取的都是增量发行,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为了获取更多的融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属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级市场的发行中,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上市公司间难以形成比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国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固有的“预算软约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够,难以采取集体行动。但上市公司与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分别对各自的管理部门有较大的压力。

3.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数量比较有限。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也很大,对环境的变动比较敏感。在外部环境中政策和市场景气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具有集体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个局部的集体)的特点。机构投资者通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机构投资者个体参加争取集体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动的条件是,它从这个集体物品中获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个参加者的成本包括行为成本和组织成本的一部分。但集体物品能够为所有投资者共同享用,而不仅仅是付出努力争取的机构。每个机构投资者都希望别人去争取而自己能够“搭便车”。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体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会去争取这个集体物品的;如果即使与别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分享,它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仍高于它为争取这个集体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较少,在争取能够带来足够大收益的集体物品时,通常每个机构投资者能够分享的收益大于它为集体行动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会权衡不作为的机会成本,在不作为的损失大于作为的成本时,他具有参加集体行动的压力。因此机构投资者经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对他们这个群体有利的集体物品,如对政策改变的影响,对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但集体物品量总是低于最优水平,因为搭便车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总是无法获得它所争取到的集体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资者。在国内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上,受到损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资者群体,一般投资者的个体力量弱小,更应该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是机构投资者经常联合起来,集体要求某些对他们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资者则是“沉默的大多数”,极少有集体行动来申诉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参与争取集体物品的条件和机构投资者个体相同:他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参加这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但一般投资者数量众多,任何投资者能够从可能的集体物品中获利都极为有限。而对一般投资者进行广泛组织的成本都极为惊人,除非某个组织的成本已经为它的其他职能承担。一般投资者从集体物品中的获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车的倾向同样广泛存在。他们预期的成本和收益极端不对称,通常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一般投资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集团,不利于市场均势的取得,应该在制度上有一个一般投资者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个体来推动,同时可提供其他非集体物品,这个组织的真正目的:组织一般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服务。而先例也可以改变一般投资者对争取自身合法利益行为的预期。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职和违法及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行为,投资者也许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意识,但个体能获得的利益有限,而个体在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中又明显处于人财物的劣势,在证券市场现实中,个体诉讼行为也没有取得明显的成功。如果法律的变动使投资者个体有合适的诉讼环境,出现了较为成功的诉讼案例,形成“选择性激励”的效果,其影响可以从个别到普遍,逐步改变投资者对诉讼的收益——成本预期,使更多投资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也即成为制度变迁的路径。

三、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路径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强势主体群体与一般投资者弱势主体群体的力量极度不平衡,欺诈行为、虚假信息泛滥,操纵市场行为流行,市场规则有向不利于市场长期利益方向发展的趋势,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在此阶段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并利用自发秩序,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对制度体系形成与变动的不参与,自发秩序需要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政府的制度创新应该和市场主体的创新互为补充,要相信在良好规则下的市场制度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整体增进。政府确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的现在,应该放宽其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新的空间,政府则致力于提升自发创新的层次,消除市场主体创新的外部性,最终形成互补性的制度创新框架。

证券市场的长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发秩序也许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但自发秩序通常不能带来公平。政府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他供给证券市场制度,调整并维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统治者也是经济人,他也面临有限理性的制约,且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秩序调节就必然能带来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当政府的利益来源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一致时,它的行为会促使社会的进步;反之,它会导致市场的混乱,阻碍良好秩序的形成。这时就要调整政府的收入来源,使得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从寻租中获得的利益,而且实现这一点,可以削弱个别市场主体群体对政府决策的严重影响或控制,摆脱不利路径依赖。

第2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平等互利

 

一、引言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有其基本原则,没有基本原则的法律不可能作为法律存在。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理应有其基本原则存在。但在国际经济法学界,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基本原则,则是众说纷纭。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主张: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及公平互利原则;二、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三、国家主权和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及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本文认为上述学者均从一定的角度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较好的分析和说明,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之处。有的把具体原则当做基本原则,有的把国际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拿来当做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不够全面等等。

为了进一步探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以更好地指导国际经济法向前发展。基于此,本文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学术前辈。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原则” 一词来自拉丁语的 “principium”,有 “开始、 起源、 基础、 原则、 原理、 要素” 等含义。在英语中 , “原则”一词的对应词是 “principle”,它具有如下含义: “(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 ,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 (2)确定的行为规则、 程序或法律判决 ,明晰的原理或前提 ,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 ,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 ,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 ,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在汉语中 , “原则” 中的 “原” 字是“源”的古字 ,有 “根本、 推求、 察究、 原来、 起初” 之意。 “则” 是规则之意。 “原则” 的现代意义是指观察、处理问题的准绳。通过以上几种语言的语义分析可以看出 , “原则” 有其他规则的来源、 依据或基础之意。这样 , “原则” 的核心语意应是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指导性的法律原则。本文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大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

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构成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据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按确立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永久主权宣言》明确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基于这一原则,《永久主权宣言》特别强调:“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 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基于此,外国企业或公司在东道国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一切有违该国法律和政策的活动必须被禁止。这种规则的理论基础或理论依据在于国家的属地管辖权。

(四)各国有权对境内的外国资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

对于境内的外国资产,各东道国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对其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因为它来自于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东道国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征收外国资产,否则对外国资产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外国投资主体在东道国的投资,从而最终影响东道国本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东道国在本国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国资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只是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东道国必须给予充分及时的补偿。

上述是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的阐述,从中可以看出经济主权在一个国家之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中国学术期刊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主权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基础和核心。

四、平等互利原则

所谓平等互利原则法学论文,指的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富贫,在国际人格上一律平等。任何国家在同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中不容许要求任何特权,不容许要求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或榨取对方为目的,只能以互利为基础。实践表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真正实行互利才能贯彻平等原则。

在国际经济领域,平等互利原则不能只从商业意义上理解,例如,在特定国际经济交往中双方获利,而应视为与主权、独立和经济自决等密切相关。

这里之所以提到平等互利原则而不是公平互利原则,那是因为本文认为平等之中就已经包含了公平。没有公平就谈不上平等。公平互利是平等互利中的应有之意,理应包含其中。因此对于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坚持平等互利原则的观点更合适。

五、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

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指的是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全球经济领域中应展开最广泛的合作,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经济已经渗透都全球的每一个角落。人类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一不与一体化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需要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才能实现这美好愿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哲学领域中的真理。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其物质基础在于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全面进步。而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不可估量,因此开展全球经济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此举直接影响全球经济的发展进程。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广泛的经济合作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繁荣昌盛和人类社会的和平稳定。

对于全球合作原则或国际合作原则的提法,本文认为不妥。全球或国际合作的范围比全球经济合作的范围要广得多,例如,全球合作包括政治、文化、军事、经济等的合作。因此全球合作或国际合作原则范围太广不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领域,本文认为只有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更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这一独特的法律部门。

对于有约必守原则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文持否定态度。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公法领域中的一项古老的原则,如果把此原则拿来当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话,就会出现矛盾。因为之所以是基本原则,指的是在某学科领域中起指导性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因此某一基本原则只会属于某一学科,不会存在某一基本原则同时适用于两门或更多学科中。基于此,本文认为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公法中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

六、结语

国际经济法的上述基本原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基础,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平等互利原则强调作为单个的国际经济法主体间的平等,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则着重于所有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全球经济领域中的合作。二者各有其侧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这三大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

参考文献:

[1]王贵国:《理一分殊——诌议国际经济法》,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2页。

[3]陈安:《国际经济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51页。

[4]张晓东:《国际经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7页。

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编。

[6]参见《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第一部分,第6条。

第3篇

关键词:国家,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统一不可分离的。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尊重他国基本权利的义务。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所以,讲述国家的基本权利也就包含着国家的基本义务。

一、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的集合体。免费论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有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是一个集合体。[1]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最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二、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发展史

在国际法学界,一般都承认国家拥有基本权利,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但是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根据是什么,存在不同看法。自17世纪以来,当主权国家的观念兴起以后,整个国际法学说为自然权利理论所控制,每个国家除了为国际共同体的利益而让渡部分权利外,还保持着其拥有天赋权利的自由。随后学者们按照其意愿任意增减基本权利清单,他们认为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主权、平等权等。至于可供考虑的义务范围就更加受限了,因为学者们在论义务时通常都局限在与权力相关的方面,一国的权力对另一国的就是义务。

19世纪末,由于条约法的发展,观察家都意识到基本权利理论的随意性和有害性。一些学者试图恢复基本权利理论,同时为其构建新的基础,而不仅仅只是把它们视为是先于社会存在的天赋权利,国家的权利因而不再是道义规则,而成为法律规则。免费论文。学者们试图将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罗列到一份宣言中,欲使其成为国际社会的宪法性文件。这一运动由美国国际法律协会在1916年发起,并起草了一份宣言;1919年由国际法律协会发表的较完善的方案,这些努力意义深远。[3]

三、国家的基本权利

传统国际法把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两大类。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派生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申出来的权利。他是运用国家主权或行使国家基本权利的结果,因而各国享有的派生权利是不同的。作为国家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的内容有主权、平等权、独立权,除此之外还有自卫权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和平解决争端、尊重人权和保护环境等义务。根据国际实践,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国家依据其独立权,可以独立自主的选择它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决定它的对内和对外方针政策;处理它的国际关系,如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参加国际组织、与外国缔约或结盟等。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对本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制定的决策过程这一涉及法律制定资格和能力的平等。国家不受自己不同意的条约的约束,在国际会议中需做出决定时,不分国家大小强弱承认其相同的投票价值。但是,如果是国家自愿同意的条约和决定,内容即使是不平等,也不能视为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二是指当国家遭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行使单独或集体的自卫。免费论文。《联合国》第51条的规定不仅确认了国家自卫权,同时也为国家行使自卫权规定了条件限制,国家行使自卫权既不得对他国造成侵略和威胁,又必须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与此有关的国际义务。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邻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所有主权独立的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和事及在其范围内的所有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应拥有管辖权,这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地域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有权行使管辖。领域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海及其领空和底土,也包括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国际常设法院在1927年“荷花号案”的判决中称:“一个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它的权力,管辖权不能由一个国家在他的领土外行使,除非依据来自国际习惯或一项公约的允许性规则。”

(2)国籍管辖,是指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在“诺特波姆案”(1955)中,国际法院指出:国籍就是一种法律纽带,这种纽带的基础是一种相互依存的社会事实,是相互权利和义务的真正联系。事实上,赋予个人国籍的国家比其他国家与该个人有更实际的联系。这构成了对其行使管辖的司法表达。

(3)保护性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的适用范围一般都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

(4)普遍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根据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四、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享有国际法确认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要承担一些基本的国际义务。传统国际法提到国家的义务时,主要是尊重他国的权利、遵守条约上约定的义务,即意味着对他国和国际组织的相对义务,而对整个国际社会义务的意识非常淡薄。现在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当然应遵守的普遍义务,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与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抵触的条约无效便是基于这方面的考虑。国际法院也在1970年巴塞罗那电力公司判决中认为国际法上的义务有两种,除对他国负有的相对义务外,还存在所有国家对有法律利害关系的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普遍义务包括禁止侵略战争、禁止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已经不存在异议。这些义务涉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民主与发展的根本利益,因此也是各国必须遵守的,不可推卸的根本性义务。国家基本义务的核心内容是尊重别国主权和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

五、 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和承担基本义务的原因

国家之所以享有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是由于各国拥有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可以不受任何他国的支配和命令,对其领土内的所有的人、物、行为行使排他的管辖,并对其领土有处分的权利。它是独立和最高的统治权称为主权。基本权利就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一切主权国家在享有国家的基本权利上没有差别。因而拥有主权的各国是相互独立的、地位是平等的,有权保护本国及其国民的安全、抵御外国及其国民的侵害。

国家之所以承担相应的基本义务,是在国际社会倡导和平共处的大背景下各国尊重他国主权的体现,他是由主权引申出来的各项基本义务,而尊重他国主权也就是对本国主权的尊重。一个主权者在任何方面都不服从于另一主权者,不受另一主权者的影响或受到另一主权者义务的约束而减损其本国的尊严。只有在获得明示的许可时,一主权者才可进入另一主权者的领土;或者虽然没有明示的规定,但是确信另一主体者通过默示保留一独立主权的豁免,那么该主权者会享有豁免。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除非有对方国家的同意或条约上的根据,否则是被禁止的,因为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在他国领土内行使管辖权,将直接侵害对方国家的主权。

综上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基本义务都是由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的。国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参考文献:

[1]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例精解》,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64页。

[2][日本]松井芳郎等著:《国际法》,辛崇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5-18页。

[3]褚俊英主编:《国际法学》,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43页。

第4篇

【论文关键词】欧债危机;危机原因;启示 

 

过去的2011年,是内忧外患多种因素繁杂交织的一年。 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主权信用危机恶化,欧美各国经济复苏步履维艰,国际贸易增速回落,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全球经济再度衰退的忧虑充斥市场。整体来看,欧债危机是中国外部经济面临的一场重要危机,怎么应对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在探究欧债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之前,我们先简单谈一下欧债危机产生的原因。 

一、欧债危机的原因分析 

1、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高赤字 

如果将债务杠杆比喻成潮水,那么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危机爆发后,全球政府联手利用公共财政的“再杠杆化”掩盖了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但是这种掩盖是暂时性的,自从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以来,人们最常想起的词语就是“高赤字”。 

2、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欧元区经济政策结构不平衡 

欧元区现阶段实行的是统一的货币政策和分散的财政政策。然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常年的不对称性使得各项矛盾和问题得以积累。在08年全球次贷危机的冲击之下,矛盾开始暴露,直指主权债务危机。尽管货币一体化为欧元区成员国政府搭建了更大的融资平台和竞争优势,但是由于经济状况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对称冲击,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优势。另一方面,欧元区签订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并没有完全遵循最优货币区的要求,各国的实体经济结构不尽相同,这样更容易遭遇“不对称冲击”的影响。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周期不同步,欧元的诞生也未能显著缩小这种差异。同时欧洲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选择上,无法也不可能满足成员国不同的货币政策偏好,从而增加了危机蔓延的可能性。 

3、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爆发的历史原因:高福利政策 

高福利意味着政府的高支出,必然伴随的则是高税收。高福利政策使得欧洲各国在经济发展上缺乏一种活力,并且在财政支出上远高于非高福利国家。不得不说,高福利是高赤字的一个重要源头。 

二、欧债危机给中国的影响 

欧债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不断显现出来。欧美经济的不景气,直接影响到中国的出口。由于中国的经济主要还是外向型经济,出口在整个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很高。出口的下降,必然会对中国经济各个方面都有深远的影响。 

(一)导致人民币“升值” 

最近在欧债危机的冲击下,避险资金纷纷转向美元资产,随着美元走强,人民币也跟着升值。从1月4日到5月28日,人民币对欧元汇率升值达到15.9%;同期人民币对英镑升值了10.7%。在不到半年时间内,人民币已经因欧洲债务危机而对主要非美货币出现较大幅度的升值。人民币“被升值”还将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调整。 

(二)影响中国对欧洲国家出口 

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较大,中国出口到欧洲的产品价格竞争力下降。出口企业如果用欧元和英镑收汇,则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此外,由于欧系货币贬值,欧盟对中国动出口将会增加,中国的贸易盈余还可能会继续下滑。 

(三)外汇储备缩水 

欧元和英镑贬值,将使以美元计价的外汇储备出现缩水。我国防范外汇资产的缩水问题,必须采取动态的资产管理模式,即不仅需要关注投资的收益,也要关注汇率变动带来的资产价值变化,以保证外汇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投机资本流入可能增加 

现在人民币对欧元和英镑升值,欧元和英镑投机资本流入同样可以获得人民币升值的好处。因此防范走弱货币如欧元和英镑等资产的流入。 

(五)欧债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复苏进程,对中国的外需影响较大 

欧债危机已经影响了其他欧洲国家的经济恢复步伐,同时还增加了全球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欧洲国家经济恢复增长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欧盟是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中国的外需短期内继续承压。 

三、欧债危机对中国的启示 

(一)财政刺激计划要在可控的范围内,把握好财政赤字的“度” 

目前我国的国家债务和财政赤字远低于国际公认的风险临界点,但是不能太乐观。因为首先,我国地方政府仍然存在“gdp考核观”,使得地方政府盲目举债搞发展,财政入不敷出;其次,当面临经济下行是,政府刺激计划会使财政负担加大,可能造成通胀的压力以及对私人部门的挤出效应。所以中国必须高度警惕地方政府的债务结构与债务负担,做好债务测算和偿债平衡工作。 

(二)注重转方式、调结构,由投资出口导向型向消费导向型转变 

希腊的局面警示我们不能过分地依赖出口拉动经济。出口是我国促进经济发展的杀手锏,但是这种方式极易受到外部冲击。从长期来看,出口导向型模式是不可维持的,中国应该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依靠外需转到以内需为主,扩大内需是经济结构转换的核心环节,消费是拉动经济更好更长效的动力。此外,在出口战略上,将主要向欧美国家出口转向亚洲新兴国家、东盟、非洲国家的出口,出口产品也应全面转型升级。 

(三)与国际接轨,增加中国财政的透明度 

目前中国财政透明度整体较低,随着中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化,中国应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际机构的沟通、协调,缩小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的《财政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的差距。 

(四)正视地方债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第5篇

关键词: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发展规律

 

1.在区域差异大、不平衡发展中,要善于抓住商机

进入中级阶段以后,我国农机化发展最显著的特点是速度加快,总量增大,结构改善,效益提高。2009年中央财政投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达130亿元,比上年增加90亿元。农机化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充满活力、空前活跃、阔步前进的新局面。形势喜人也愁人,在欢声笑语中也听到了叫苦叫累发愁的声音。对一个企业而言,不仅要关注全国农机化发展的大形势,更关注与自身发展密切相关的市场细分,关注自己在大市场中的商机、主攻方向、应占位置和实际效益。

2.在机遇与挑战面前,要把握好取胜之道

我国农机化发展已经进入快速成长期,已经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机化产业大军。目前农机制造企业有80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的企业有1850多家;农机流通企业有8300多家,县以下农机经销点8万多个;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机户3850万个,农机作业服务人员4800多万人。它们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律运行,竞争是很激烈的。在机遇与挑战面前,企业可以从生存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低成本战略、产品差异化战略、企业重组或联合战略,在激烈竞争中,正确选择战略和及时进行战略更新是企业取胜之道。但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两优:用优质农机产品进入市场,用优质服务温暖用户和农民的心。创造产品和服务的名优品牌,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之根本。论文参考网。任何时候都不能忘了这个根本。农民、用户是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最好的检验员、宣传员和助销员,农民最直接、最朴实的反映,使人印象深刻,影响很大。先进适用,质量可靠,市场认可,服务周到,用户满意,是最基本的取胜之道。千万不能机遇来了,订单多了,市场火爆晕了头,挑战面前忘了道,绝不能见小利忘大义,以次充好,滥竽充数,忽视服务,自己砸自己的牌子,丧失了企业的信誉。人间正道是沧桑。在改革和创新中发展,要坚守企业的社会责任,讲诚信,有企业家的良心,用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在市场竞争中取胜。

3.在遵循规律与政策支持下科学发展,要坚持两个基本点

3.1自觉遵循规律

自觉遵循规律,是指农业机械化要实现科学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农机化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已成为发展农业机械化生产、经营和投入的主体,享有生产、经营和投入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农民对农机化的投入是较理性的,一般遵循需要、可能、合算三原则,不需要不会投入,不可能(无能力)不会投入,不合算不会投入。在购机补贴政策激励、支持下,补贴预期和时机选择对农民购置农机的投入行为有较大影响,抓住了补贴时机就积极投入,错过了补贴时机就暂不投入或待机投入。这都是农民有自主权、选择权,理性行为的一种表现。政府实施补贴政策,是为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弥补市场缺陷,通过引导、调节、带动,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职能对资源配置起引导、调节作用,补贴政策是为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资金保障。论文参考网。二者各有其功能定位,优势互补,共促发展。在实际运行中,政府补贴力度越大,对市场各方的行为影响越大,以至于近年来农机购置补贴力度连年大幅度增加后,出现了农机市场将变成农机补贴市场的担忧和质疑。实际上,我国农机市场的发展正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开拓前进,已见成效。虽然农机购置补贴对市场供需双方行为的影响力在增大,但它只起引导、调节作用的职能没有变,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没有变,农民是发展农机化的主体地位没有变,农民在农机化生产、经营和购置投入中享有的自主权和选择权没有变。这个判断可用农机购置的实际情况来证明。

3.2强化政策扶持

强化政策扶持,是指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作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农村工作的必然要求。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

强化政策扶持,要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扩大扶持范围,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场)。坚持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制度,健全长效机制,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不断强化和完善强农惠农的支持保护体系。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启动实施保护性耕作工程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继续加大对高产创建活动的支持力度,对技术推广、专业化服务等给予补助,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和深松作业补贴。论文参考网。是强农惠农支持保护体系建设的新进展。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工作必须坚持努力推进,丝毫不能动摇,不能放松,不能减弱。当前尤其要在加大投入的同时,做好用好投入的各项工作,取得最好的投入效果。要把党和政府的支农强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民和农机人身上,使他们切实受益,衷心拥护。所以,强化政策扶持,是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必须坚持的又一个基本点。对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有效解决。提出要坚持和完善购机补贴制度是基于以下认识:一是农机购置补贴制度是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应运而生,是前所未有、举世公认、深受农民拥护和欢迎的好制度,必须坚持下去。二是新制度在实践中必然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具有活力的好制度,是能自我矫正,自我完善的制度,应当在实践中与时俱进地加以健全和完善。三是公共资源管理是长期困扰人们的一个世界性难题,虽然很复杂很难办,人们总能用智慧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我们要为此共同努力,期待取得新的进展和令人满意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王贵恩,洪添胜,李捷,可新荣,岳学军. 果树施药仿形喷雾的位置控制系统[J]. 农业工程学报. 2004.(03)

[2].王万章,洪添胜,李捷,张富贵,陆永超. 果树农药精确喷雾技术[J]. 农业工程学报. 2004.(06)

第6篇

论文提要: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更为紧密,也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随着新兴经济体的崛起,改革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再次对国际货币体系进行改革已势在必行。

前言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当爆发金融危机时,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共同遭受危机影响的程度加深,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攻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西方发达经济体纷纷进入衰退期,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转移。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意愿极为强烈。随着近年来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改革的呼声也更加高涨,发达国家已无法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主权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主权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主权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主权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主权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主权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重要的载体,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和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1)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强化其国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实行资金援助时,不仅要考虑恢复受援助国的对外清偿能力,还要考虑促进其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3)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4)促进交流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强与成员国交流的同时,还应积极促进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改善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金融全球化为资本的无序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世界上主要货币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为发展中国家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也使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这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基础。从国别上看,这种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发达国家之间应经常相互协调与沟通,共同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各国在货币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二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关系。在支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注意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区域性经济货币政策的合作。在总结欧盟与欧元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一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探讨区域性货币合作的有效途径,以抵御外部危机对该区域经济体的冲击。此外,从加强合作的领域看,还应加强国际金融经营环境、国际金融内部控制、国际金融市场约束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四)建立和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督机制已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2)抑制国际范围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特别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对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成为国际货币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加强对银行的跨境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转贴于

主要参考文献

[1]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

[2]国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及改革方向.上海经济研究,2009.2.

[3]周文贵等.国际货币体系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

第7篇

论文摘要: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用来描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由于财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既是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基本构件",也是整个财务会计要素体系的"框架",其目的在于通过它来描述、归纳企业经营活动及相关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因此,揭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之间关系的模式是最基本的要素结构模式。

1 现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分析

揭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之间关系的模式是最基本的要素结构模式。然而,国内、外有关论著或教材,对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界定和理解尚存在不小差别,有的甚至是误解。例如,美、英国等国的大学会计教材中,均以“资产=权益”或“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作为“会计方程式(The Accounting Equation)”。而我国则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都作为“会计方程式”。有的学者进一步认为,“由于收入是取得利润的基础,是利润的增加因素;费用(成本)是利润的减少因素,利润又是企业资金来源增加的一种渠道。因此,资产=负债+权益会计方程式与收入-费用=利润会计方程式,可以综合为下列会计方程式:资产+费用=负债+权益+收入”。

美、英等国均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结构模式为基础,来阐述财务会计程序中各种方法的建立与运用,但却未将“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等作为“会计方程式”。经分析得出的主要原因可能是:①以“资产=负债+业主权益”为依据阐述复式记账等方法的理论基础,已经可以得出合理而完整的解释,加入其它“会计方程式”也许会“多此一举”。②“全面收益=(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结构模式只能说明收益(利润)与收入、费用等的量化关系,而并不能揭示其在经济内容上的内在联系。

在如何完整揭示财务会计对象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方面,我国会计学者的研究成就明显地超过了西方学者。这不仅与我国学者的研究方法、研究角度有关,也与我国学者的价值观念相关。但遗憾的是,我国会计学者却未能全面揭示两个“会计方程式”之间的固有关系,也无法提供“综合会计方程式”成立的充分理由。不少学者将“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理解为“期末资产+费用=负债+期初所有者权益+收入”,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2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确立

归结起来,现行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确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①由于对“收益(利润)”要素的认识不同,人们往往只注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结构模式的理解与运用,而忽略了“收入”和“费用”要素及其关系。比如,国际会计准则不单独认可“利润”要素,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不仅单独设立了“全面收益”要素,而且细分了“收入”和“利得”、“费用”和“损失”等要素。②无法解释资产、负债、业主权益等要素与收入和费用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资金运动静态表现内容要素之间的关系,人们的理解几乎是一致的,但对于动态与静态内容要素之间关系的看法却相去甚远(因而多数著作干脆避而不谈)。

上述问题之所以存在,其根源在于:①财务会计要素建立在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基础上,从这个基础入手建立财务会计要素体系才能逻辑性地得出关于财务会计要素的若干正确观点。而现行做法,却是将会计实务中财务报表的具体内容加以归并而“确立”所需的“财务报表要素”。②财务会计要素是按照财务会计目标的要求,对财务会计对象内容进行的合理划分,财务会计要素及其变化规律体现着财务会计对象内在的规律性,体现着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固有特征。认识和把握财务会计要素,不能割裂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本身所具有的必然联系。而现行的观点,却未能作到这点。③财务会计要素体系所具有的“系统”、“环境”、“等级秩序”、“结构”等特征,决定了不同财务会计要素之间相关关系的必然性及其“有序性”。而现行的观点,却忽略了这点。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的目的在于揭示企业经济活动及其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其直接作为账户、复式记账等会计特有方法的理论基础,因此,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要素结构模式。

确立基本要素结构模式,应该从企业资金运动及其经济业务本身的固有规律入手。企业的经济业务,主要包括资(本)金的进入(如吸收投资和借款等筹资)与退出(如分派和偿债等)和内部营运使用。资(本)金进入与退出企业,导致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要素发生变化,资金在企业内部的营运使用实质上就是一个不断投入资金(发生费用)和不断收回新资金(取得收入)的过程,因而其在会计上表现为费用和收入的变化。费用发生与收入取得过程,同时也是消耗旧资产、产生新资产的过程,而且,费用的发生与收入的形成,始于资产又归于资产,因此,收入与费用对比的结果(损益)仅仅表明资产的增减量。

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结构模式对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揭示与表达,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a.企业的经济活动始于会计期初已有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因此,会计期内收入与费用发生前(即会计期初)的基本要素及其关系为: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静态结构模式

b. 期内经济业务的发生,就其对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的影响看,包括两类: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和不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在内容上,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主要是:消耗资产(或产生债务)而形成费用,取得收入而增加资产(或偿付债务);而不涉及收入与费用的经济业务主要是:企业发生筹资、偿债及分派事项。会计期内基本要素的变化关系为:

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动态结构模式

动态结构模式是对企业经济活动“动态过程”的完整描述。由于“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是相对的”,因此,动态结构模式是揭示财务会计基本要素关系的典型模式。换言之,其重要性要远远高于静态结构模式。在动态结构模式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要素,均以“变动”的身份出现。如,资产要素是指“资产的变动”,“负债要素”是指“负债的变动”等,而不是所谓的“期初数”。收入、费用要素本身属动态要素,意味着资金的“运动形式”。正因为各个要素以“动态”出现,因此,资产与负债、资产与所有者权益、资产与费用、资产与收入等要素之间在资金运动过程中的相互依存关系,一目了然。

c.企业特定期间的经济活动又止于会计期末已经形成的新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会计期末根据收入与费用相配比原则确定利润。由于该利润实质上是“报告期内除业主投入和业主派得外的一切权益上的变化”,因此,收入与费用配比后的“差额”表现为“所有者权益(业主权益)”的一部分。此部分数额,正好等于期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因收入和费用变动而导致的资产净增(减)额。期末确认企业期内经济活动而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之后,财务会计基本要素的关系复归为以下形式(但数量已经发生变化):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静态结构模式

第8篇

内容提要: 行政程序法是现代国家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对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有着深远影响。当前,、议会制和合作体系而实现未被代表的群体的政治整合。共识民主可以培育责任、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促进公共投资。在通过更加平衡和有效的特定方式来处理经济全球化给主权国家所带来的压力方面,共识民主被认为比多数主义民主具有更强的能力。参见[美]马库斯.克里帕茨:《全球经济与地方政治:李普哈特的共识民主和包容政治》,付平编译,载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18页。

  [7]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8] 转引自前引4,第92页。

  [9] 前引7,第274页。

  [10] 参见翁岳生:《行政程序法发展之展望》,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1998年5月编,第9页。

  [11] [日]杉村章三郎:《行政法的法典化》,杨文忠译,载《外国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第79页。

  [12] 翁岳生:《论西德1963年行政程序法草案》,载翁岳生:《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1990年版,第186页。

  [13] 前引12,第187页。

  [14] 前引12,第213-214页。

  [15] 参见江必新、周卫平编著:《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20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2-293页。

  [16] 参见星:《论中国行政法制的程序化与行政程序的法制化》,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17] 参见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黄学贤:《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及我国的选择》,载《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2期。

  [18] 参见应松年主编:《比较行政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4页。

  [19]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20] 前引19,第139页。

  [21] 参见张剑寒:《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述要》,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研发会编印,第68-71页。

  [22] 前引21,第41-62页。

  [23] 前引17姜明安文。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535页。前引16星文。

  [24] 前引19,第152页。

  [25] 林纪东:《行政程序法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功能》,载《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研发会编印,第17-18页。叶俊荣:《转型社会的程序立法》,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409页。

  [26] 转引自前引17黄学贤文。

  [27] 参见薛刚凌:《海峡两岸行政程序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海峡两岸首届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行政程序法论文集》,第137页。

  [28] 参见王万华:《2002年行政法年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9] 参见杨小军:《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30] 参见杨寅:《制定行政程序法面临的基本问题——兼评〈框架修改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

  [31] 参见姜明安:《制定行政程序法应正确处理的几对关系》,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