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1 1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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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标准化;垄断;价格同盟
伴随着产品技术性和专门化的提高,产品标准及认证在现代社会中愈发凸显其重要性,在传统社会中,这项工作主要由政府来承担,但基于行业协会等私人组织在人员专业化及信息方面的优势,目前在许多国家,这项工作已转向于行业协会来承担。由于行业协会存在发展的最大动力来自于成员企业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故而一旦行业协会承担了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那么该项“公益性”作业便极有可能成为成员企业限制竞争,不当追逐私利的重要手段,故当前有所谓“一流的做标准,二流的做技术,三流的做产品”的说法。也因为如此,故现代反垄断法较之以往,更关注于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及认证中的限制竞争行为,本文拟通过对标准制定及认证中竞争效应之分析来展示标准制定与认证中的反垄断的法律规制制度。
(一)标准化与市场竞争[2]
所谓标准,《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有两个解释:一是指由习惯,同意或权威所接受的作为正确的模式;二是测量可接受性,质量及精确度的水准[3],在我看来,这两个含义都可来指涉我们行将探讨的论域,即标准化,实质上就是一个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250)第二号指南对标准化给了这样一个定义:“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使用的问题给解决方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包括制定、与实施标准的过程”[4].
标准化是现代市场竞争非常重要的构成,许多公共机构和私人组织都有专门的机构来致力于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究其根由,在于标准化具有使社会发展的积极功能。
第一,标准化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健康。亚当、斯密曾经指出:“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5],正基于此,故现代社会提出了消费者的范畴,强调消费者在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政府市场干预中的核心地位。倡导市场经济一切活动的首要目的应是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保障消费者的主要权益,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受制于产品的技术性、专门化,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的“从众”心理的局限,消费者在现实市场经济生活中实质上是一个“弱者”,其拥有的许多基本权益不时面临着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同形式的侵犯,而其中最为首要的权益便是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权,正基于此,国家公共机构和一些私人组织便采取一些行动来保障和提高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而标准化便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这是因为囿限于消费者知识和信息的有限性,因而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性能及安全指标了解甚少,故而对于某一特定产品原料的构成和生产工艺需要如何选择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仅凭产品标识说明及介绍消费者是无法确知和理解的,也不能因之而使消费者产生对产品安全性的完全信赖,那么由专业性人士所制定的标准则可使消费者凭借对专业人士职业才能和道德的信任而使其标准的设定和实施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同,进而促成消费者凭标准标识放心购买能保障其基本安全和和健康的产品,而另一方面,由于标准的制定机关是由专业人士构成,较之于消费者,其具有专业上和信息上的优势,由此他们便能更清楚了解产品如何制造才能满足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而作为他们思考结果的标准的出台和实施便为生产者的活动提供了一个客观的指南和导向,进而在客观上也确保了符合标准生产的产品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保障作用。
第二,标准化有助于便利消费者的生活。除了保障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和健康外,标准化还有助于方便消费者的生活。一方面,标准化方便了消费者,譬如,标准化使同一类型的灯泡插头口径大小相同,从而使消费者不用担心其所购买的灯泡不能与灯泡配套,这进而减少了消费者为寻求配套灯泡而花费的搜寻成本;而另一方面,相同兼容的标准的设定及实施有助于使消费者减少对某一生产厂家的过度信赖,比如,如果消费者不满意某一品牌的计算机软件,则他可以购买其它品牌与其电脑相配套的软件,从而减少了消费者对其计算机品牌厂家的严重依赖。进而限制和反对了生产厂家的“捆绑销售”[6];其三,标准化可以为消费者提供诸多有用的信息。譬如标准的分类以及等级的排序为消费者检测和评价产品质量提供了客观的指标和信息,减少了消费者因知识的匮乏而招致“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第三,标准化有助于促进竞争。这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反映:其一,标准化特别是质量标准有利于消费者易于辩识合格的产品,减轻了消费者不信任产品和服务的压力,刺激和激发了消费者的潜在购买欲望,扩大了需求,进而增加了供给,市场规模也因之而强劲增长;其二,标准化使市场竞争者的种类减少,因为它淘汰了无法按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厂家,从而使规模经济成为可能,并降低了劣质厂家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其三,由于标准化使市场竞争产生规模经济的成本优势,那么便增加了该市场对市场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于是可能带动和引进市场的新竞争者,进而促进该市场竞争的高水平进行。
第四,标准化有助于生产厂家提高企业效益。其一,标准化促进了生产工序的统一性和流水线作业的可能性,从而可延长生产时间,提高机器设备使用效率,降低了劳动成本和投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其二,标准化为司法裁决产品质量问题提供了一个客观性依据,于是增加了生产者在产品质量中的责任要求,这无疑有助于生产者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其三,标准化有助于促进企业增加信息收集的渠道,并提高了企业相互交换技术的可能性,进而促进全行业产品研发水平的提高和质量的改进,美国联邦货易委员会在其通讯报道中曾经提出:“成本调查和发展业绩集中在一个文本中,标准能够易于产业之间技术的传播,通过这种方式标准就能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7]其四,标准化有可能促进企业的技术革新,标准化的过程是多个企业联合开发的过程,在标准化过程中,相互技术得到了共同提高,从而提高了企业技术革新的可能性。
标准化在给社会带来上述积极绩效的同时,也会给市场经济引发一些不良效应,特别是当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是由行业协会等私人组织承担时,更一步放大了其不良效应和消极后果,具言之,由行业协会来承担标准化工作将有可能产生以下诸多流弊:
第一,标准化有可能阻碍技术革新。前已述及,标准化的制定过程有可能通过成员企业的相互合作而促进各自企业技术的革新和改进,但一旦标准制定并颁行以后,它便可能阻碍技术的革新。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标准化有可能从心理上阻碍革新观念的生存和发展,因为标准一旦作为被实践和理论证明是“正确”的而固定下来以后,那一方面它便极易在研究者心理上形成一个成功典范的模式,研发者欲突破标准的束缚而另辟蹊径,需要强大的动力才能克服标准产生的心理障碍;而另一方面,标准得到社会认同后,在消费者的心理上也会产生影响力,消费者会习惯于按照既定标准来评价和选择革新产品,而与标准不符的,尽管可能在技术上更先进的产品由于其不满足标准的要求,因而也很难取得消费者观念上的接受和认同[8];其次,标准化增加了革新的市场风险。与标准化不同的革新技术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由于与标准化要求不一致,因而很难取得标准认证机关的认证,而欠缺这种认证,革新技术便无法或很难取得市场的认同,故而该项革新技术产品便由此面临不确定的风险,因无法取得认证和市场认同而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这必然将降低革新技术的预期收益,进而将导发企业研究开发与标准不符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积极性大为降低;最后,标准化为产品的原料采购和工艺化制作全过程提供了一个成功的模式范本,而要突破既有框架的束缚而另寻他途将面临巨大的技术上的不确定性,这也增加了标准化为革新技术而带来的技术风险和障碍。
第二,标准化易于形成价格同盟。价格是市场竞争中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也是指导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性力量,因而各国竞争法纷纷将价格固定视为最为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之一,然而标准化的过程却容易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同盟。因为原料的统一性和生产工序的一致性都致使竞争者产品无论在外观还是产品质量上都容易导致趋同,这样就使生产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局限于价格,固然这有可能引发价格竞争,但在行业协会的集体协作下更大可能却是形成事实的价格卡特尔,而且由于这种价格卡特尔是因标准化而产生的,因而运用合理原则来评判这种事实上的价格同盟将导致一些非常隐蔽的价格卡特尔因之而逃脱反垄断法的指控和制裁。
第三,标准化限制消费者的选择。选择权是消费者一项重要的权益,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其个中蕴意在于是否购买商品,购买何种商品应当消费者来决定,而不是生产者。然而,在标准化过程中,生产者相互之间通过标准化的协议排斥了不符合标准的商品和服务进入这一市场,虽然它有可能是基于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考虑,但也有些是出于行业协会成员企业限制竞争的需要,这些被出于限制竞争的需要而产生的标准化所驱逐的产品和服务也许正好满足了部分消费者特殊的个体化需求,无疑这样的标准化便限制了消费者行使其本来应当可以选择并得到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而消费者的这项选择权却因标准化所产生的统一性对个体化的否定而受到侵害。
第四,标准化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由于标准及认证工作主要是由行业协会承担,因而行业协会极容易基于对自我利益的考量而提供一些假信息给消费者,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一方面,行业协会标准制定机关可以将一些并不关键的信息或技术要求制定成标准并主观放大这些技术要求的重要性,从而使消费者错误判断产品的质量水准和性能;而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标准化的制定并宣传其权威性,让消费者对非标准化产品产生排斥力,而实际上该项不符合标准的革新产品可能更具性能和质量上的优势,也更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标准化的宣传却阻止和误导了消费者对这类非标准产品和服务的使用。
第五,标准化有可能限制竞争。标准化除易形成价格同盟进而限制竞争外,还可以以以下方式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其一,以标准化淘汰了不符合标准的生产厂商,而这部分厂商的存在客观上将增加竞争的活跃性;其二,以标准化为借口,拒绝给对标准产品具有强大竞争威胁的革新产品的认证而阻碍市场竞争的激烈度;其三,通过设置标准而建立了市场壁垒,进而不适当地提高了市场新进入者的竞争成本。同时也增加了消费者购买标准产品所支付的成本;第四,通过对一些不必要的技术指标和原料的标准化设定,提高了市场竞争者的生产成本,这不利于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进而减少了大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威胁,最终降低了市场的充分竞争程度。
(二)标准化与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
前已述及,标准化在给社会带来诸多积极效用的同时又产生了一系列消极的后果,有鉴于此,故各国反垄断法均以合理原则来规制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下面我们以美国判例为例来揭示标准化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制度。
在美国,如果标准化涉及下列情形将被判定违反反垄断法:
1.因标准化而涉及价格同盟。
如前所述,价格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竞争手段,因而一旦标准制订者是借标准化为名而行价格同盟之实,那么法院将认定这种标准化是违反谢尔曼法的。在MilkandIceCreamCaninstituteVFTC一案中,[9]牛奶和冰淇凌罐头机构要求其成员将所制铁罐被制造成统一的类型,清除所要求的尺寸和样式细微处的不同,由此成员企业在标准化以后价格趋同,于是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指控,认为牛奶和冰淇凌罐头机构涉嫌价格同盟,而牛奶和冰淇凌机构反驳到价格统一是基于标准化而产生的产品统一,而这种标准化又是遵守各州政府管理的目的,但上诉法院认为,在上述标准化过程中,产品统一是人为的而非自然的,虽然法院也认为“这种标准化的努力的多数是要遵守各种各样的政府管理和为健康的目的,但是在标准产品上达到统一价格的目标比不是标准产品的要容易这个事实仍然存在”。因而,在本案中,由于法院认为标准化的设定是主观的,而且这种协会成员的一致努力促成了彼此间的价格同盟,因而法院认定牛奶和冰淇凌罐头机构标准化的行为目的在于形成价格同盟,故违反了谢尔曼法。
但是,如果标准化是客观的并且得到法律许可的,即使这种标准化客观上引起价格趋同,但有可能不被认定违反了谢尔曼法。在1949年的TagMfsinstituteVFTC一案中[10],联邦贸易委员会发现一个价格同盟并且认为价格报告协议的管理是由标签和标签产品的组成部分的标准化作为物质性协助的,然而,第一巡回法院拒绝共谋的说法,并且认为,“当然,受协会援助发展的标签和部件的详细标准将使[价格]协议更有用;一旦如果报告协议是法律许可,这种由标准化所带来的协议有用性的提高几乎不会给其带来不合法的影响”。
上述两个结果截然相反的判例表明,在判定标准化涉嫌价格同盟的案例上,法院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标准化的结构,目的,用途以及制度及实施程序等方面都将成为法院认定标准化是否是实行价格同盟的工具的重要参考因素。因而,标准化本身并不是可责难的,如第9巡回法院在C-O-TwoFireEquipmentCo.VunitedStated一案[11]中所指出的那样:然而,应当记住标准化决不会单独成为共谋发现的证据,它总是环境链上的一个因素,环境和行为的结合,而非标准化和简化,是发现违反反托拉斯法行为的基础。
2.因错误认证而带来的限制竞争
如果标准化,特别是认证不公正,那么认证机构将被承担垄断的法律责任。这在AmcricasocietyofmechanicalEngineers(ASME)VHdrolevel一案中体现得尤为鲜明[12].在本案中,ASME是由9000多家成员企业所组成的协会,它在技工领域颁布了400多个规章和标准,虽然ASME的标准仅具建议性,但因为联邦、州、地方管理都要以它为参考,故具有很大影响。一个名叫Mcdonnell&Miller(M&M)控制了燃油裁断装置工业,然而,在六十年代中期,Hydorolevel引进了一个革新的截断装置,为了具有竞争力,这项新设计需要得到ASME的赞同,然而,由于Hydrolevel公司的新产品将对M&M公司的垄断地位提出挑战,而M&M公司的副总裁又是负责对该项技术进行认证的ASME下属委员会的副主席,而下属委员会的主席是M&M附属公司的副总裁。因此,这两位M&M公司的内部人(Insider)立即采取行动来避开Hydrolevel革新设计的威胁,他们给下属委员会写信认为Hydrolevel公司的产品不能提供积极有效的担保,原下属委员会在两位主席和副主席影响下支持了信的内容,拒绝给Hydrolevel公司产品认证,于是Hydrolevel提起反垄断诉讼,最高法院认为Hydrolevel的革新产品符合ASME的安全标准设计但被拒绝认证,由于ASME具有较大的市场影响力,而且这项拒绝认证是在相关者没有回避情形下做出的,因而构成了限制竞争。
但是,在ConsolidatedmotelproductV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一案中[13],法院认为如果认证工作程序合法,即使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那么都不应当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法。本案所涉及的美国汽油组织是唯一一家对国内汽油设备设置产品标准的协会,具有很大的市场影响力,没有采用APZ标准的企业甚至是无法取得用户信任而进入市场。Consolidatedmetal设计了一种三叶器厨盘,但这种设计与APZ标准不同因而未获APZ认证,但是APZ安排了Consolidatedmetal到APZ标准委员会去进行说明,尽管同意了对新产品的认证,但委员会认为Consolidated的产品仍然不符合APZ的标准,在受到垄断诉讼的威胁并在一年半以后,APZ颁布了新产品的标准,认证了Consolidated的产品,由于不满意延迟认证,Consolidated提起了反垄断诉讼。
第五巡回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APZ并未强迫终端用户只能使用APZ的产品,并且也未采用其他行动来保证不符合APZ标准的产品不能被使用,更为重要的是,法院认为APZ尽管延迟了对Consolidated产品的认证,但其遵循了正常的分析程序,表明APZ并未具有限制Consolidated产品的恶意,综上,法院认为APZ行为不具有岐视性,而且其对Consolidated产品最终给予了认证也显示其未恶意抑制革新,因而巡回法院支持了地区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裁定APZ行为并未违反谢尔曼法。
在1984年的EilsonCorpVnationalsanitationFoundation一案中,法院认为,如果产品认证是由非竞争者所构成或至少不是由竞争者所控制,那么原告的将有可能被驳回。在本案中[14],原告所属的制造商业使用冰箱控制测试协会拒绝认证它的一项设计,而法院查明,测试协会所使用的标准是由广大制造商和商业电冰箱用户组成的团体制订的,没有证据表明测试实验室被竞争的电冰箱制造商所控制,或者原告的设备受到任何有别于竞争者设备的对待;进一步说,少数其他会员制造商也曾经有过未获认证而被迫修改设计的情况,最后,经认证的产品获得测试实验室的认证用章,不被认证的后果仅仅是收回印章,被告没有试图阻止任何人购买没有印章的冰箱,因而法院认为如果原告认为被拒绝认证构成限制竞争,他必须证明“它在一个被竞争者岐视的基础上被禁止获得产品认证或者是整个行为被证明是不合理的”,由于原告无法提出这样的证据,故法院确认驳回原告申诉。
从上述三个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考虑认证是否合法中法院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首先是认证机关的市场影响力,对ASME与APZ结果之不同一种分析思路便认为ASME的标准与政府标准相混同,而APZ则完全是民间性的认证相关,故ASME具有一定强制性,而APZ则是纯粹性的自愿标准,故而ASME应当比APZ担负更大的维护竞争的要求和责任,对其的法律规制也应当更为严格[15].其次是拒绝认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告能否举证证明被告的拒绝认证行为给自己带来了损害,并进而阻碍了市场竞争的充分程度;再次是认证程序是否公正,虽然最高法院在西北批发一案中曾指出,程序的缺失不能成为反垄断的决定因素,但是,从上述两判例来看,在美国,法院仍然关注在认证过程中的程序公正问题,这主要涉及以下一些因素;第一,标准制定者与认证者是否是申请认证人的竞争者,如果是相互竞争的,那么认证机关便极有可能陷入限制竞争的指控之中;第二,认证机关是否给予了认证申请人充分的陈述和听证机会,如果拒绝认证,是否进行了解释并给予了申诉的机会;第三,认证过程是否是公开的;第四,认证决定是否是在合理期限内做出。
3.通过标准化实行集体抵制。
如果行业协会标准化实施的结果构成对第三方不正当的集体抵制,那么法院将认定这种标准化是不合理的,这体现在RadiantBurners,IncVPeoplesGaslight&cokeco[16]的判词中。在本案中,美国天燃气协会(AGA)是由公共用户天燃气销售商,管道公司,设备制造商所组成的一家私人协会,对那些通过安全性,有用性和牢固性的天燃气灶发放“许可证”,原告制造了一种家用陶制天燃气灶,据说这种灶更安全有效,但AGA两次拒绝为该天燃气灶认证,打上认证用章,并且原告申称被告的成员企业拒绝给使用原告产品的用户供应天燃气,最终导致原告产品无法进入市场。于是原告提出反垄断诉讼,第十巡回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并未主张证明对原告产品的拒绝认证减少了天燃气灶的生产产量,并且原告也未主张证明公众被剥夺了购买更优越产品的权利,因而判决原告败诉,但是最高法院了第十巡回法院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最高法院看来,原告主张证明了两个重要论点:一是原告证明了被告拒绝认证是由与原告相竞争的企业所主导的认证机关所进行;二是在最高法院看来,拒绝给原告的天燃气灶用户供给天燃气,是应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典型集体抵制事例。基于上述两个条件,故最高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是以标准化来实施不正当的集体抵制,因而应当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判定被告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
4.运用标准来限制质量竞争
前已述及,标准化是有助于生产厂商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但是,在一些情形下,标准化也有可能被行业协会运用来维持一种低水准的质量规格,减少和限制产品的质量竞争。由此,运用标准来限制质量竞争也便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这在NationalmacaronimanufacturesASS‘n(NMMA)V.FTC[17]一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NMMA是美国全国空心棉制造业协会,其拥有24名制造商会员,并占据全国空心棉市场70%的份额,在1959年和1961年制造空心棉的硬质小麦(DurumWheat)发生短缺,价格飞涨,于是协会为避免硬质小麦的消耗而导致成本上升,于是颁布了新的产业标准,要求空心棉由50%硬质小麦和另一种硬质小麦(hardwheat)构成,虽然这项标准有效回应和减轻了硬质小麦短缺的影响,但客观上却降低了产品质量,因为完全由硬质小麦做成的空心棉质量最好,于是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提起反垄断诉讼,指控NMMA行为是利用标准化来降低产品质量,人为固定价格,美国第七巡回法院支持FTC的诉讼请求,判决美国全国空心棉协会关于空心棉标准的行为违反谢尔曼法。
5.标准化被用来限制竞争
有时,标准化用来与似乎是不正当的贸易作斗争,但其客观上又限制了竞争,那么在美国,这些所谓善意的标准(Well-intentionedstandard)同样是要受到法院指责的,换言之,标准化目的之善意并不能成为其不合理限制竞争的理由和支持,这项规则是在Fashionorginator‘sguildofAmericaInc,v.FTC[18]一案中得到法院的确认,美国时尚原创者协会(FOGA)是由纺织品制造商、炼钢厂、染印厂、服装设计者、销售者等组成的协会,服装设计师和制造商达成协议不将他们“原创产品”卖给同样也从“盗版者”那里购买服装的零售商,盗版者据说是抄袭FOGA的设计并低价销售服装,而在本案发生和审理期间,服装设计是不能取得版权或专利的。FOGA联合了12000家零售商参加本项集体抵制行动,并设计了一整套设计和销售的标准,包括禁止零售广告,限制打折,管制零售商的时装款式等。FTC于是提起反垄断诉讼,认为FOGA关于零售标准的确定实质上是不正当限制了竞争,固定了价格,但FOGA反驳道零售标准的确立以及对违规者的集体抵制是为了防范搭便车并且是为了保护制造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免受盗版的侵害而不得已采取的行动,但令人略觉疑惑的是的法院支持了FTC的请求,判定FOGA行为违反谢尔曼法。
6.缺乏合理性基础的标准化
如前所述,标准化具有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等诸多积极功效,这是标准化赖以制定并实施的合理性基础所在,因而一旦标准化根本无法实现其积极作用,那么丧失了合理性基础的标准化便只能是限制竞争的手段和工具,这样的标准化将被美国法院认定违反谢尔曼法。
(三)标准化与反垄断中涉及的两个问题的探讨
1.标准化与安全、健康因素的探讨
标准化的一项重要功能便是保障和促进公共安全和消费者健康,但是,如果基于安全和健康目的而建立的标准的实施客观上又对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那么在美国其同样有可能面临违反垄断法的指控。在NationalSocietyofprofessionalengineersVunitedstates一案中[19],最高法院的判决表明在对标准化进行合理分析时,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并不占据重要地位。在本案中,被告专业性协会试图解释禁止竞争性的命令,他们声称竞争性的命令将会导致靠不住的低价,进而会致使工程师们在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有隐患的情况下进行工作,工作效果很差,法院最终拒绝了这种说法,并明确提出,在合理原则分析中,竞争的效果是判断竞争的标准,同样的判决理由在FTC.V.indianaFederationofdentists一案中又再次得到确认。
虽然在美国绝大多数判例中,安全和健康等非竞争性因素对限制竞争的行为并未构成有力的辩护理由,但是,在个别案例中,法院也开始考虑并重视非竞争性因素,如健康和安全的合理性问题,在WikVAmericanmedicanAssin(ANA)[20]一案中,Wik是一个脊椎指压治疗者,但美国医疗协会(AMA)根据其标准中的第三原则禁止内科医生将病人交给脊椎指压治疗者或接受脊椎指压治疗者的推举,拒绝脊椎指压治疗者使用医疗设备,于是,Wilk以AMA将标准化作为限制竞争的手段为由提出诉讼,认为AMA行为构成不正当的联合抵制。法院虽然通过合理原则分析判决美国医疗协会行为违反谢尔曼法,法院在判决中表明被告也有权证明制定该规则(标准)有利于保证提供给病人高质量的医疗处理,但是,如果被告的限制竞争行为是合理的,按法院的理解,被告必须证明以下四个问题:第一,他们已与每个人建立了一个医患关系,并且对于每一个有助于护理他们的病人的科学方法他们都真诚地予以考虑;第二,这种考虑是客观合理的;第三,这种考虑是被告颁行规则(第3原则)时占支配地位的主导性因素;第四,这种方法对竞争的限制最低。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在美国标准化的反垄断实践中,健康和安全因素是很难成为标准化限制竞争的有力支持和合理理由,正如HavrysGerla所指出的那样:“除了一些特殊情况,这些因素(指安全和健康-引者注)对于大多数的行业协会是没有什么帮助的,除非对竞争有直接的促进作用,此外,最高法院,大多数低级法院以及反垄断执行机构似乎认为真正有必要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标准和认证并不为反垄断所保护”[21].
针对美国关于健康和安全不可作为标准化限制竞争的合理理由的认识和做法,我认为是不可移植于国内适用的,这是因为在涉及消费者安全健康问题的领域内,我国当前虽然存在一定的垄断现象,但更大的问题却是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标准化制度的保障和支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更应当将相关的竞争制度的注意力投向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淘汰进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和服务。故而在我看来,在我国,安全和健康应当可以成为标准化限制竞争的合理主张和抗辩理由的,如果行业协会确实可以证明标准是基于健康和安全的因素而制定并经过正当且合理的理由颁行和实施的话。
2.标准应当是自愿的还是强制性的
依照能否被强制执行,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在美国,强制性标准一般是被禁止的,而自愿性标准方才被认为是合法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建议中认为“所有的标准都必须是自愿的”,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支持FTC的上述认知,要求各职业和行业协会将标准是自愿的规则牢记于心[22].
因此,如果行业协会制定标准以后相互间就标准的严格执行达成明确的协议,那么在美国将被认定是违反谢尔曼法的,无论制定标准的原因是基于何种理由,在前述FOGA美国时尚协会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立法的这样一种倾向。
但是,如果行业协会制定了一项标准,而成员企业以默示协议(implictagreements)的方式来执行,那么又应如何判断其个中所蕴含的限制竞争行为的效力?对此,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Gecrgeplamb认为“默示的遵从标准的协议将导致反垄断问题[23],与之相反,Harysgerla却认为默示的遵从标准的协议不能成为决定是否垄断的实践性因素,因为这一因素的使用将倾向于谴责所有的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标准”[24].然而,即使当标准是自愿的,成员企业之间也并未就标准的执行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在美国,标准并不因此就当然合法有效了,因为在真实世界中,尽管一些标准是自愿的,但由于制定及认证机关拥有强大的市场权力,其结果却是使自愿性标准成为事实上的强制性标准,如前述ConsolidatedmetalproductsVAmericapetrtruminstitute一案中的美国汽油协会(APZ)便拥有相当大的市场影响力,未经API认证的燃具甚至是无法取得用户信任而进入市场。因而,类似这样的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往往会受到反垄断机构和法院的仔细审查,以防止协会利用其因竞争而产生的市场支配力将自愿性标准及认证转化成为对市场竞争者的强制性要求。
美国对强制标准化的上述司法裁判理路按我的理解主要是基于对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所带来的阻扼革新,易于建立价格同盟进而降低市场竞争程度等不良市场效益的担忧,学者们认为这种考虑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但在我看来,美国的做法过于偏执一端,完全否定强制性标准的存在是不太恰当的,少量的强制性标准的存在仍是有必要的,这主要是基于:第一,对于一些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由行业协会在国家失效时牵头颁行一些强制性的最低质量标准无疑是很有必要的;第二,协会制定和颁行标准以后,无论以明示协议或者默示协议要求成员企业按标准行动在我看来都是维护行业协会团结所必需的,只要其标准的制定及认证程序是公开和公正的,那么原则上是应当援引合理原则并判定协议合法有效的,而不应当按美国的模式,将协议的存在视为违反谢尔曼法的主要表征;第三,如果强制性标准是由并不具备过多市场权力的行业协会颁行和认证,那么其所产生的限制竞争的效力应当是比较弱的,相反,如果同样的标准是由垄断性或具有较大市场份额的行业协会颁行,即使其宣称是自愿性的,那么其所产生的市场冲击力也将是非常强大的。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虽然强制性标准比自愿性标准更具限制竞争的力量,但是最终决定市场影响力的主要是行业协会的规模及其市场权力,而不是标准是否是自愿或者强制性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很怀疑美国以标准是否强制性作为反对标准化的重要司法裁判依据的合理性所在。第四,强制性标准作为行业协会内部实施的一项规章,我认为只要其不产生较大的限制市场竞争的力量,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其合理性应当是行业协会自治必然的逻辑要求,对强制性标准的否定实质上是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一种过度干预。
(四)我国标准化反垄断制度的若干构想
伴随着我国市场竞争的愈发激烈,标准化问题逐渐开始显山露水,虽然我国目前尚无一例因标准或认证而产生的反垄断诉讼,但现实中因标准而出现的矛盾和限制竞争日渐增多,未雨绸缪,故而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标准化的反垄断制度进行预先的制度设计和安排。
首先,变革我国当前标制化管理体制,从由国家主导转向行业协会主导的体制,我国当前标准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口管理模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而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而理论的研究分析表明,行业协会比政府更具有标准制定及认证的优势:第一,行业协会比政府更具专业化和技术的优势,因而其制定的标准更精确;第二,即使政府标准制定人员拥有行业协会同样的知识结构,但是,行业协会成员企业由于身处工作第一线,因而能够更快地回应实践对标准所提出的要求和挑战;第三,由行业协会主导标准制定及认证工作有助于强化行业协会的自治并减少国家的不当干预和过度管制。
虽然由行业协会主导标准化工作有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问题,但是这并未意味着国家主导标准化便不产生同样的结果。在我国,虽然标准是由国家主导的,但是许多标准在实践中却是由企业制定的,并报经国家批准,而国家的审批过程有时纯粹是一种形式化过程。因而对于这部分企业制定并以国家标准的面相而出现的标准,一般是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指控,但在实质上其却有可能是限制竞争和阻扼革新的。因此,变革我国当前标准化管理体制对于反垄断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即通过行业协会来主导标准的制定及认证工作,这样就撩开了传统国家标准的面纱,将那些实质上是行业标准的标准还原其本来面目,从而使那些以国家标准面相出现的实质上的“企业标准”不再以国家标准而逃避反垄断法的审查,他们将作为行业协会标准而面临反垄断机构的仔细调查和评判。
其次,建立竞争性的多元标准体制。如果产品只有一项标准,那么这是容易滞碍革新的,但是,如果在一项产品上的标准是多元的,而且标准的制定及认证又是开放性的,那么这样的标准设计便可容纳各种各样的产品,从而降低了标准对革新的阻碍作用。
再次,运用合理原则来分析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问题。对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问题各国大多是以合理原则来分析,我国也不应当例外,但是,即便援引合理原则来评判我国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行为,从上面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并不赞成全盘移植美国的做法,但是其中许多做法也应当为我们所借鉴,因而,从总的来讲,我国对标准化中的限制竞争运用合理原则进行法律分析和评判的思路应当是这样的:
第一,首先我们应当审查的是行业协会的市场支配力(Marketpower)。如果一个行业协会拥有的市场支配力极小,其成员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微不足道,那么,由这样的行业协会所制定的标准及认证由于不具备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因而一般情况下不应面临限制竞争的指控,但是,如果一个行业协会具有较大的市场支配力,那么其所制定的标准及认证便进入第二步的调查。
这里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市场支配力,又如何判断市场支配力。所谓市场支配力(MarketPower),又称垄断力或市场权力,其主要是指企业或协会在特定市场上所具有的某种程度的支配或者控制力量,一般表现为决定产品质量,价格或销售某方面的控制能力,在传统反垄断法中,对市场支配的判断主要是依据市场份额的指标来进行。在美国,50%以上的市场份额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力,而在80%以上的市场份额将被认定是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市场支配力,而在欧洲,单个企业市场份额占据1/3,3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据50%,5个以下企业共同占据2/3的市场份额都将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力[25].上述指标虽然针对单个企业,但是按我的理解对于行业协会也是同样可以适用的,在我看来,如果一个行业协会拥有的市场份额超过50%,那么该行业协会应当被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力。
第二,我们应当仔细审视标准化的目的,如果标准化的目的是对公众健康、安全的考虑,或者其他一些善意的目的,如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效益,那么这样的标准化则具备合法性的首要条件,而反过来,如果标准化的设定完全是没有任何的合理性基础,实质目的在于限制竞争,那么这样的标准化将被认定为限制竞争;
第三,我们应当考察标准化的制定过程及认证程序是否公正。如果标准化的制定者是由行业相互竞争的成员企业共同进行,那么这样制定的标准应当被认为是公正的,而反过来,如果标准的制定纯系行业某个垄断企业单独而为,其并未取得行业其他企业认可或参与,那么由此制定的标准则因其程序不公正而应当面临详尽的反垄断的调查。
当标准被公正制定以后,认证程序是否公正便是我们需要进一步考察的下一个目标,其关键主要在于对一个企业产品进行认证时,其竞争企业是否参与认证和主导认证决定的做出。如果一旦查明拒绝认证决定是由与申请认证企业相竞争的企业不公正地下达,那么认证机关应当面临反垄断诉讼的指控。
第四,我们应当检视标准的主观性和客观性,如果标准的制定及认证是经济生活客观上所必需的,而且又有技术上的理由作支持,至少有统计数据所佐证,那么这样的标准我们倾向于是一项客观标准而认定有效,但反过来,如果标准是制定机关的主观设计或臆想,那么由此而颁行的标准我们则称之主观标准,主观标准往往比客观标准更需要经受反垄断法的严格审查,因为其极有可能成为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误导消费者的重要工具。但是,值得说明的是,在美国,并非所有主观标准都一定面临反垄断的指控,如体育比赛中的一些标准,球的颜色,场地的大小等等,这些标准因被视为传统的延续而受到反垄断机构及法院的宽容,在我看来,对主观标准的这一思路同样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所借鉴。
第五,我们还应当审视标准是否是最低限制竞争的标准。任何标准都具有反竞争性,因为它至少淘汰了一部分竞争者,降低了市场的活跃度,因此,我们不能以是否给竞争产生不良影响作为标准化限制竞争的主要论据,关键应当看该项标准是否是已有标准中限制竞争程度最小的,如果行业协会采用的标准被其他竞争者证明不是对市场竞争限制最小的,那么行业协会则必须证明其基于合理的理由并经过正当的程序而未能采用竞争者所提出的对市场竞争限制最小的标准,[26]如果行业协会未能有效证明,那么其仍无法逃避反垄断机构的指控。
第六,在对标准进行合理分析时,我们还必须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譬如,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确实具有一定的限制竞争效果,但如果要指控、调查,则需付出大量成本,甚至超过了其限制竞争给社会所带来的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形下,反垄断机构对是否提出起反垄断诉讼则应权衡再三,切莫盲目从事,毕竟效率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成本—收益分析也是经济人主要的思维模式。
最后,变革我国反垄断机构的制度设计,实行专家审理制。由于标准化中反垄断问题涉及的技术性问题相当复杂,需要考虑的社会因素又是如此纷繁,一般的行政官员是力难堪任,因而在我看来,必须改变我国反垄断机构人员的组成,吸纳大量技术精英和法律专家于其中,提高反垄断机构人员的素质水平。唯此,才能回应和满足标准化中限制竞争问题对反垄断机构所提出的挑战和要求。
参考文献:
[1]本文所讨论标准和认证仅指涉由行业协会制定和组织的标准和认证。另需说明的是,本文是本人博士论文中的一部分,而本人博士论文又是本人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业协会经济自治和国家管制”中的部分内容,在此感谢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的支持。
[2]本部分所探讨的不仅包括标准,而且还涉及认证,但为行文方便,此外又由于大量认证是对标准的观照和实施,因而我以标准化来替代标准和认证。另外,在关于标准化对市场竞争的积极效应和不良后果的论证,国外有所探讨,可参见,(1)HanySGerla“Federal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sandcertification”19DaytonLRev471(1994)(2)Sean.P.Gatesstandardsinnovationsandantitrustintegrationinnovationconcernsintotheanalysisofcollaborativestandardsetting(3)GecrgPLambandSummers.kittelle“tradeassociationLawandpraticeLittleBrownandcompany(4)HerberthovenkampFedcralantitrustpolicySTPanlMINN`1999(5)Donald.s.clarkprice-fixingwithoutcollusion:anantitrustanalysisoffacilitatingpracticesafterethylcorpWislRev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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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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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前引SeanPGates文(V?C)以及HerbertHovenkamp“Federalantitrustpolicy”(1999)P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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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HarysGerla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sandcertification(IIIB)。
[22]SeeHarrySGerlaFederal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andcertification(VB)。
[23]GeorgeP.lamb“tradeassociationlawandpractice”P95.
[24]SeeHarrySgerlaFederalantitrustlawandtradeandprofessionalassociationstandardandcertification(VB)。
针对聋哑学生开展的思想道德教育的独特性特征大都通过如下几点呈现:一方面,聋哑学生的内心想法较为特殊,相当一部分聋哑人群很难正视自身的聋哑现状,进而造成内心世界的封闭、孤僻、脆弱、焦虑等。聋哑人群一旦步入社会,上述内心活动会变得愈发严重。因而,要求教师以聋哑学生的内心想法为基础,在日常教学中更多的关注学生的内心活动,并探究其成因,进而施以针对性的改善措施;另一方面,针对聋哑学生开展的教育应采用科学的途径。若要达到教学途径的科学化,便要求教师掌握相应的心理分析技巧,通过针对性的分析,促进教学途径的创新。
二、聋哑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分析
1.教学模式乏味,说教内容居多
长久以来,包含聋哑学生教育在内的思想道德教育,整体上呈现出“单一的说教模式”的特点。在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教师大都采用乏味的、强硬的道理轰炸方式,以枯燥的语言讲述着抽象的文字符号,学生则普遍处于被动的灌输状态。在针对个别学生进行单独谈话的过程中,也都呈现出教师从始至终的说教,学生从始至终的听。但是,对于聋哑学生而言,因其身体条件的特殊性,更是因其内心活动的特殊性,此种乏味的思想道德教学模式并不受用,无法真正触动学生的内心感受,更无从谈及教学质量的优化。
2.对于聋哑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度不足
所谓思想道德教育,即依据所在时期国家、社会的宏观政治理念,以及弘扬的道德标准,在一定的步骤指导下,所完成的青少年培养的教育工作。良好的思想道德应有健康的心理作为保障。人类的内心活动被看作是多种因素一同作用的复杂性的、非静态的过程,而对内心活动产生干扰的因素同样种类繁多。对于聋哑学生而言,对于社会生活感到明显的不习惯。除此之外,因听说的限制所引起的同他人的沟通困难,连同由此引发的思维活动的滞后性,均造成聋哑学生在内心活动方面存在缺陷和障碍。然而,在原有的聋哑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并未对此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
3.社会、家长所引发的消极情绪严重
教育活动需要由社会、家长以及校方三者一同努力完成,在此过程中,家长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然而,在长久的教育过程中,社会和家长却呈现出显著的消极情绪,严重影响教育活动的开展。一方面,家长将关注的重点过多的置于聋哑学生的独立生存本领上,而未给予思想教育足够的关注;另一方面,家长的消极情绪较为严重。通常而言,每一位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是健康的,因而,一旦得知孩子存在身体障碍时,无法掩饰内心的失落和焦急。除此之外,聋哑学生因身体的障碍,使得在理解社会方面存在匮乏,并且,一些正常人常常对于特殊人群持有偏见想法。
三、加强聋哑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对策措施分析
1.强化聋哑学生在思想道德教育方面的重视程度
尽管聋哑学生在身体上存在障碍,然而,其自尊意识较为严重,有时出于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考虑,会将其道德标准无限制降低。因聋哑学生在听说方面存在限制,造成其活动区域的相对受限,因而,其在思想道德的培养过程中较普通人滞后。因聋哑学生的身体限制所致,其对于物质具有本能性的占有欲望,以及严重的自我心理,因而,强化其考虑他人感受的教育同样十分重要。例如,在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教科书,七年级上册《风筝》一课,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向学生提问:“风筝如果没有线的约束,还能否回到原地?线如果没有风筝的带领,还能否看到更高的天空?”由此引发学生思考,使得学生懂得团结、互助的重要意义。在思想道德教育环节,教师应充分展现自身的重要功能,对聋哑学生的活动加以规范,并且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应多加鼓励。与此同时,应强化聋哑学生的合作精神、互助意识以及关爱情绪,从而强化聋哑学生对于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程度,以便实现道德教育的推动。
2.提升社会、家长的参与程度[2]
为了提升思想道德教育的质量,单纯的依赖校园教育根本无法实现,应有社会、家长的一同参与来完成。在某些情况下,学生通过校园教育得到了较好的培养,然而在回归家庭或者步入社会时,却遭遇消极因素的打击,使得思想道德教育遭受了严重的禁锢。由此引发诸多学生对校园教育心生不满,进而对聋哑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造成了限制。社会、家长在聋哑学生的教育过程中担当尤为重要的角色,在聋哑学生的健康成长过程中和思想道德的培养过程中产生不可忽视的作用。需要特别指出一点:社会教育是整个教育过程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人的成长进程中产生着独特影响。因而,学校需要在必要的时间同社会和家长进行沟通,加大同二者的沟通频率,并且利用多样性途径,将校园教育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进行有效融合,增强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
3.改革思想道德教学模式
在我国目前的教学体系当中,各学科之间的连接性较小,甚至可以说是没有。因此,改革思想道德教育模式势在必行。例如,在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实验教科书,八年级下册《再塑生命》一课,一方面,负责语文科学的授课教师需要同主讲班级的班主任多加沟通,将有关兴趣爱好、作息习惯、品德素质在内的学生基本情况进行深入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针对性的教学手段,以期提升授课质量;与此同时,语文学科授课教师应及时将授课过程中所掌握的学生的思想动向班主任反馈,以期通过针对性措施予以处理。另一方面,学校应针对思想道德教育领域构建针对性的制度体系,利用制度的约束与激励作用,促进全体教师一同参与进聋哑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以期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的质量。
四、结论
关键词:劳伦斯;龙袍;服饰文化
中图分类号:J5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185-01
中国服装史上的龙袍象征着至高无尚的皇权,是一种绣织有龙纹的袍服,专用于帝王后妃。清朝龙袍作为一种专用的服装名称正式确定下来,并被列入了冠服制度。按照清朝礼仪,皇帝龙袍属于一种“吉服”,只在一般的庆典活动中穿着。清代规定只有皇帝和后妃才可穿龙袍,其它人一律不得僭用,即使有功之臣若蒙皇帝赐予龙袍,必须在穿着前“挑去一爪”,将五爪改为四爪,这经过改制后的龙袍,则被称为蟒袍[1]。
本文中的所研究的“龙袍”是由国内一流的服装设计师劳伦斯・许为范冰冰设计的在2010年戛纳电影节所穿着的“龙袍”,名字叫做“东方祥云”,灵感来源于清代龙袍,而范冰冰穿上后在法国影展上艳压群芳,尤为显得设计师设计对中国文化及中国服饰文化的热爱及对中国传统元素的娴熟运用和对时尚的把握。
一、“龙袍”的审美特征
中国是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古国,中国特色的服饰纹样――龙纹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意蕴,服饰纹样承载着厚重的传统文化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与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融合及合并中华民族众多鸟兽图腾的龙图腾,在中华民族心中产生强大的威慑与企慕的心理效应。一个看似简单的服饰或图腾,无疑都是图腾形象的原生态或历史演变产物,它们负载着如此厚重的人生内容,散发出如此庄严神圣的氛围感,这是那些从纯功能性的角度和纯形成审美角度看服饰的人所不曾预料和难以想象的。龙袍,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古代纹样构图表现为辩证的黑白动静和疏密虚实;一方面,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中国文化特质。
二、“龙袍”的时代文化背景
近年来,在世界时尚界和各种重大会议出现了许多极具中国风味的服装,如顶级服装设计师Dior、John Galliano、Chanel等等;奥运会颁奖服饰“青花瓷”、“宝蓝”、“国槐绿”等;亚运会礼仪服饰“行云流水”;奢侈时尚的“解放鞋”和“蛇皮袋”等。世界刮起“中国热”之风,国内设计师也是大玩中国元素设计时尚礼服、服装。国内服装设计师劳伦斯・许设计的红毯礼服,中国元素东方祥云、孔雀装、梦回唐朝、丹凤朝阳、踏雪寻梅、梅花三弄等是永恒的主题。
三、“龙袍”展现服饰文化的艺术魅力――时尚与传统
中国素有“衣冠王国”的美誉。纵观华夏服饰文明的发展史可知,“谐调”、“统一”是中国传统服饰文化的真谛。自中国服饰文化诞生伊始,就遵循着生理需求与审美表现、标识显示与象征表达相结合的制作原则,以最大限度地达到服饰与自然、服饰与社会、服饰与人群的和谐统一,而情景交融、意象统一更是中国传统服饰文化最珍贵的审美品质。
传统服饰与时尚设计的审美融通对提高服装的文化附加值、满足时尚消费需求,设计师应借鉴传统文化符号的基础上,将传统与时尚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将之从表面符号的简单借用提升到对服饰文化内涵的审美体认与表征阴,创立自己的服装品牌,发展中国传统元素与现代时尚设计和谐融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服饰文化。
“龙袍”整个设计将传统元素龙纹、云彩纹、色彩、工艺等与时尚设计完美结合,将刺绣、蜡染、扎染、手绘、挑花、编织、织花、抽纱等传统和现代工艺,结合时代流行趋势与时代特征,将继承传统与探索创新有机结合,可谓形式与内容完全融合在一起,创造出了有时代感又有民族神韵、中国传统元素与现代时尚设计和谐融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服饰。
四、“龙袍”突出穿着者的个性
艺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的一举一动可能都要受到公众的注视,尤其是着装方面,不仅可以显现他们的地位及品位,也可以显现他们的个性。欧洲心理学者将其称为人格。
中国风礼服“龙袍”如宫殿般的金碧辉煌,范冰冰一出场的气势就压倒一片,等着大家对东方女王的膜拜。高明度的明黄色绣以中国祥龙图案的礼服,华丽夸张的鱼尾设计,吸引众场。用渐变的蓝色云彩图案,作鱼尾下摆,倒也别具匠心。单肩的设计凸显时尚气息,颇有弧度的设计,更能衬托出身材,而高高的单耸肩,则更有霸气。与“范爷”的个性相吻合,时尚、霸气、强悍、百变等。
通过解读服装设计师劳伦斯・许的作品“龙袍”,我们认识到服饰文化的奥妙无穷,结合当下的时尚设计元素,创建了现代服装体系。设计师是未来时尚的先锋,是设计领域的栋梁之材,他们的培养及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因而,在设计环境国际化的前提下,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这就需要未来的设计师明确自己的目标,端正自己的设计态度,创出自己的设计风格。
【关键词】大传媒时代 少数民族文化 文化传播
2013年,国务院把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负责著作权管理等。这一改革的出台必然给传统传媒带来很多的投资机会,也必然会加速广电和出版行业的重组,拥有资金和融资优势的多元化经营大传媒集团有望通过跨行业、跨媒体迅速做大。
一、传媒产业发展的特点
(一)大传媒时代已经到来
大媒体时代最重要的特征就是整合。各种媒介形式统一为某种目的服务形成合力。这方面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在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两天后直升机寻找空降地点的经典案例。最先是传统媒体的广播了“寻找空降点”的消息,然后经过互联网的信息提供,最后经报社记者的有效传输,这样把传统媒体收音机、新媒体互联网、报社记者组成了三位一体的信息通道,快速有效地将“大平头”传递到救灾者面前,为减灾赢得先机。在这次灾难救助过程中,政府信息前所未有的公开与透明,各种媒体介质齐上阵,在信息、稳定人心、抗震减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宣传引导上形成了强大的合力。2008年对于中国媒体也是一次严峻的考验,为后来应对突发事件与灾难救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二)新媒体力量锐不可当
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指数字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以互动传播为特点、具有创新形态的媒体形态,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相对于报刊、户外、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被形象地称为“第五媒体”。较之于传统媒体,新媒体自然有自己的特点。对此,吴征认为:“相对于旧媒体,新媒体的第一个特点是它的消解力量――消解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通信)之间的边界,消解国家与国家之间、社群之间、产业之间边界,消解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边界等等。”新媒体的出现符合现代社会发展中人类心理需求的特点,数字技术的进步推进了这一需求成为现实可能性。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化传播方式
(一)少数民族文化呈现形式多样化
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边疆省份,全省共有53个少数民族,人口近2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5.26%。其中世居本省的有满、朝鲜、蒙古、回、达斡尔、锡伯、赫哲、鄂伦春、鄂温克和柯尔克孜10个少数民族。同我国其他地区一样,黑龙江省世居的众多少数民族都有着丰富的、保存相对完整的民族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形式纷繁多样,既有经过整理定型的口头文化、以体型动作表现的为体态型文化,也有经过反复推敲、长期实践摸索出来的造型技艺文化,还有体现在日常生活中的服饰、饮食、习俗节令等综合类文化。各类传媒方式几乎都可以从这些文化中吸取素材、创作灵感和技艺,而丰厚的文化遗产搭配媒体的平台才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感染力。
(二)少数民族文化传播形式多样化
1.网站
目前,黑龙江省内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网站,相关的内容散见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以及科研院网站之中,如黑龙江文化产业网、黑龙江民族研究所等。与之较为相关的是黑龙江文化产业网站,于2009年6月开通,主管单位是省委宣传部文化体制改革发展办公室,主办单位是省文化建设促进会,由哈尔滨工业大学、中国联通黑龙江分公司等单位提供技术协作,由黑龙江省翰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办运营。网站主要担负宣传、介绍、推广本省文化产业,产业政策、搭建本省文化企业联盟、组织和举办各类相关展会和活动等职责,成为整合产业资源,汇聚国内外相关信息、项目、资本、技术、人才和产品的平台。
2.影视制作
影视传媒一直以来是少数民族文化保存的重要手段,因为相对较为传统的媒介可以较好地保存和传播各类文化遗产。比如纪录片等数字化技术对于保存本色文化较为稳妥。新世纪以来,如电影等形式能够潜移默化地拓展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范围。近些年我国影视界少数民族题材的电影蓬勃兴起,并逐渐走出国门,为外界所认识和接受,如影片《玛的十七岁》向人们讲述了生活在红河哀牢大山深处17岁少女玛的一段美丽的青春故事,呈现给观众一个非常真实的云南和不加任何修饰的少数民族生活。其中演员几乎全部是非职业演员,女主角是来自红河县一中的一位地道的哈尼族高中女生,大胆采用的哈尼族语对白极大地增加原生态的异域文化感。影片不仅获得国际电影人的高度赞誉,美丽的哈尼梯田、真实的民俗风情同样带给观众极深刻的印象。类似的电影还有取材于中国哈萨克族牧民的家庭生活和青年人的爱情故事的《美丽家园》、讲述花腰彝族古老婚俗以及由其引发的一系列故事的《花腰新娘》、以云南少数民族传奇故事为题材的电影《别姬印象》以及描述蒙古族女人命运的《图雅的婚事》等先后在国内外播放、参赛、获奖,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和热烈的讨论。
2008年以来,黑龙江省的影视作品制作极大地利用了东北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每一部片子都具有浓郁的黑土特色,获得了外界众多的肯定和各级别的奖项,迈向了新的高度。可惜的是黑龙江省影视界却鲜有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出现,这样的差异不能不让人遗憾和忧虑。
3.以微博为代表的新传媒
大传媒时代已进入产业运作的加速阶段,更多力量开始主动建立独立的新媒体经营平台。以网络媒体和智能移动终端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未来发展前景看好。自2009年8月“新浪微博”内测版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之后,短短几年,微博的信息从个人的生活琐事至体育运动盛事,再到全球性的灾难事件,它已经成为全世界的网民们表达意愿、分享心情的重要渠道。微博,即微型博客(MicroBlog),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等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
利用微博进行成功运作的第一案当属红河。云南省东南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居住着哈尼、彝、布朗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拥有丰厚的文化遗产,但是2011年之前它们同众多民族文化一样还没有形成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11年,云南红河州委宣传部与腾讯微博联合了《红河州“我要去红河”歌曲(词)作品征集公告》,活动最高奖金额为1万元,获奖者可同时获得红河五天免费游。整个活动全部通过微博开展。作为全国首次“微博征歌”活动,消息一经传播便得到了全国博友的强烈回应,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而作为第一首微博创作歌曲“我要去红河”抢占“全国首支微博原创歌曲”品牌,网络点击总量突破2000多万人次,创2011年国内新歌收听最高纪录,被国家旅游局授予全国旅游营销双年最高大奖――中国最具影响力十大旅游营销事件,并两度登上了中央电视台。红河州以此为契机整合各方力量,以音乐营销、节庆宣传、影视传播、宣传画册、新闻媒体等多层次、多形式全力打造出了“哈尼文化、彝汉交融文化、锡文化”三大文化特色。红河微博征歌的成功开启了微博政务的“宽域时代”,同时也给我们传播和发展民族文化带来了新的启示与思考。
三、传播和发展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几点思考
(一)思想重视,蓄势待发
发展才是硬道理,但是解决为什么发展的问题,首先要在思想上真正厘清传播和发展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化的价值。这里的价值既包括文化本身的价值,也包括传播和发展文化的产业价值。在气候寒冷、生活条件低下的生活环境中,黑龙江省的少数民族造就了粗犷彪悍、质朴豪爽的民族气质和品格,洋溢着积极向上、开拓进取的乐观精神。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各少数民族独具特色的文化形式伴随着东北地域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从文化消费视角来看,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在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具有极大的潜力可挖掘。但是,由于少数民族自身无论经济还是社会发展发面都存在着诸多约束,这样的宝藏开发工作只能由外部力量完成。由于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缺乏足够的了解,外部世界对民族文化的深刻内涵和艺术上的真正魅力缺乏共鸣,在思想上、感情上难以产生文化认同感,更不用说真正去挖掘少数民族文化的产业价值了。所以,要做到对文化的传播和发展,清除思想误区和障碍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二)选择合适路径,开拓多元化渠道
从整个民族文化传播发展的角度看,以云南的成功经验来说,以专业团队打造民族文化品牌,进行有效的营销策略选择是必然的路径。单就传媒角度来说,目前的宣传力度还不足。首先要有单独的民族文化宣传平台,利用专门专业的网站进行全方位的少数民族文化展示;其次,利用各种媒体形式特别是新媒体更多地开展互动活动,吸引和号召全民参与到这一过程中,从而达到了解和喜爱的目的;三是加大投入进行影视、影音制作,打造精品扩大推广。每年黑龙江省有很多国际级别和国家级别的盛会,如哈尔滨国际冰雪节、哈洽会等,利用这样的机会把民族文化介绍给全国和全世界,是一举两得的。这方面我们已经做了较多的尝试,目前需要加强的是推陈出新打造精品,深厚的底蕴跟专业的打造同等重要。在电影制作上,寻找传播角度和突破点是一个关键。电影《香巴拉信使》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这是一部以全国劳动模范、2005感动中国年度人物获奖者、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邮政局“马班邮路”乡邮员王顺友为原型的影片,故事演绎了一段新时期的“邮缘”――乡村邮递员和百姓之间深厚的缘分。整个影片并没有过多介入少数民族的生活场景,但是观众在影片中除了被人物的高尚人格和情操所感动之外,也可以时时刻刻欣赏到美丽的民族风光、感受到浓郁的民族风情,无形中达到了宣传的目的。
(三)保护为主原则,原生态与市场化结合
利用媒体对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进行传播与发展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政府及相关组织不仅要照顾少数民族同胞的感情,还要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发展负责,减少不良影响。可以建立相应的网络行为监控机制,强化网络法律法规。
二是传播与发展民族文化要注重社会效益。把少数民族文化当成产业来运营本身是以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标的,但是文化产业除了具有经济属性之外,还具有社会属性。文化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之一,文化产业开发绝对不能唯利是图,传播和发展民族文化也要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是防止民族文化的过度“失真”。少数民族文化的最大特征就是原发性与独特性。在当代社会,城市生活中的压力与浮躁使得人们更加向往质朴天然。很多少数民族文化形态本身独特奇巧、内涵与形态都独具一格,这是其魅力之根本。但是这样的本色文化未必适合媒体的要求。因为在制作传播过程中,制作方往往会根据影像制作标准和达到吸引大众眼球的目的,对文化本身进行加工甚至再加工,致使文化本身失去了本来的面目,也失去了传播和发展的本来意义。所以在媒体进行编排时,应充分尊重并尽可能展示原汁原味的民族文化品质。
(注:本文为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特色文化产业的创意与开发模式研究》,项目号:11B041)
参考文献:
[1]白雪,张广才.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保护现状及对策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8(2).
[2]李松.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开发的战略性思考[J].人民论坛,2013(3).
[3]朱子娟.浅析黑龙江省西部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化开发的实现路径[J].经济研究导刊,2012(31).
[4]周志懿.大传媒时代[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12.
[5]张燕.大众传媒语境下原生态民族文化传播问题探讨[J].现代传播,2010(8).
[6]杨雪.电视广告传播与民族文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6).
关键词:文学出版 改革 公共关系
1、引言
在文化产业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出版行业的企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文学出版社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经济和文化成为文学出版业同时要追求的两大价值取向。出版单位在转企改制的过程中,已经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文学出版社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就必须打出市场化的号牌,找准自己的品牌定位,打造自己的出版品牌,塑造良好的出版形象。
2、文学出版的公共关系对策
转企改制后的文学出版公司成为文学出版业的市场竞争主体,但是真正有实力、有竞争力的文学出版企业并不多。同质化竞争严重,文学出版品牌与文学出版物品牌并不多。出版业文化属性与产业属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出版业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重价值追求。
不论是作为主体的文学出版社,还是作为客体的文学消费者,还是作为中介的传播媒介,都在文学出版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何让出版社和作家本身成为一张王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如何树立较好的品牌形象;如何刺激和吸引消费者以及如何很好的与公众沟通,这都成为公共关系对文学出版的研究内容。
3、打造文学出版品牌
3.1.1 出版品牌的构建
奥美的创始人奥格威认为,品牌是一种错综复杂的象征,它是品牌的属性、名称、包装、价格、历史、声誉、广告风格等的无形组合[1]。
出版品牌指一个出版单位有自己明确的、有个性的出版理念,并将这一理念贯彻到该单位的所有活动中。如出版物制作思路,包括选题范围、出版物的品质与风格,内部管理,公关活动,外在形象设计,包括单位名称、专门字体、标志、宣传用语以及建筑物的外观设计,营销发行,市场反馈等,从而在读者心目中形成一个有鲜明个性的和企业特质的整体形象[2]。
人、出版作品、出版企业构成了出版品牌的三要素。
个人品牌又包括出版人品牌、作家品牌和读者品牌三方面。出版人品牌是指出版企业的负责人有较强的编辑、策划和营销才能,作为独立的出版人有较大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知名作家往往是吸引读者购买出版物的首要因素,作家品牌在创造经济财富的同时,亦可提升出版物和出版企业的知名度。当作家的品牌地位被巩固,出版物和出版企业的品牌知晓程度也就提升了。读者品牌是指作家与出版物在长期出版过程中所积累的固定读者群,反映出作者品牌和出版物品牌。
出版物品牌是指出版物在读者心中形成特有的形象,它可以是一套图书,也可以是一系列丛书,它具有自己高辨识度的名称、符号、标志和外观设计。品牌出版物往往能有效占领市场,并在畅销榜上赫赫有名,同时也有相应的权威性。
出版企业为出版人和作者搭建了施展的平台,出版企业品牌造就出版人品牌和作家品牌,作家品牌和出版人品牌又共同构成出版企业品牌。出版企业作为带有商业和文化双重“气质”的特殊企业,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效统一的基础上,需要寻找自己的定位,构建自己的标识体系和行为体系,创建优秀的企业文化,塑造良好出版形象,形成出版企业品牌。
3.1.2出版品牌的定位与延伸
品牌文化是打造出版品牌的核心,其核心理念和价值观影响着出版企业的发展方向。品牌的建立和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出版品牌的经营也可分为三个阶段:产品经营――名牌产品经营――品牌经营。出版品牌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在出版行业显得越发重要。
3.2 全面导入CIS
CI(Corporate Identity),即企业形象识别,包括三个部分:MI(Mind Identity),即企业理念识别,指企业的核心理念、价值观、企业文化等;BI(Behavior Identity),即企业行为识别,指企业的员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等;VI(Visual Identity),即企业视觉识别,指企业的标准色、标准字体、标志等。CI的发展是从注重视觉统一开始的,发展到后来融入了更多精神理念的东西。CIS战略更是对CI的发展和完善,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即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导入CIS战略可以将企业的企业文化、价值观、企业精神等通过统一的视觉和行为识别体现出来,从内而外的传达一个统一而持续的信息,让公众对其产生好感,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塑造品牌。文学出版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导入CIS同样十分必要。最早将CIS战略导入出版领域的是英国企鹅出版公司,“企鹅”一度成为纸皮书的代名词。“英国纸皮书革命之父”艾伦・莱恩用橙色、白色做封面,并配以黑白相间的企鹅图案,引发了一场纸皮书革命。
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中,出版品牌和形象已经成为一种无形资产。导入CIS,打造鲜明的企业文化与出版理念,将行为识别、视觉识别和理念识别相统一,从而呈现给文学消费者一个特点鲜明的出版形象已经迫在眉睫。
就理念识别而言,需要建立特点鲜明的企业文化、经营哲学和价值观。出版公司的理念识别包括了经营宗旨、市场定位、整体风格等,并以一句凝练的话语,即出版理念来表达。就行为识别而言,对内包括出版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对外包括出版社的宣传、销售活动。就视觉识别而言,包括公司LOGO、标准字体、标准色、出版物装帧设计等。文学出版领域的市场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文学出版品牌的竞争,打造出版品牌,构建出版品牌的CIS,已经成为文学出版公司和出版人的共同努力方向。
4、结论
文学出版的产业化进程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在空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找到自己的品牌定位,树立自己的出版形象,才能在产业化的进程中真正实现文学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赢。
注释:
[1]周朝琦,侯龙文,邢红平.品牌文化.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2
[2]包韫慧.出版品牌研究.优秀硕士论文,2003
参考文献:
[1]秦启文.现代公共关系学.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8
关键词:装备人生 高职教育 育人模式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3.13.015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强调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作为教育发展战略主题的重要内容。当前,如何全面贯彻落实《纲要》中强调的战略主题,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已成为高职教育亟需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结合学院“刘瑞龙研究”特色校园文化品牌和借鉴香港理工大学黄德辉先生“协助学生装备人生”的育人理念,逐步探索出了以装备人生为主线的“魅力育人四部曲”的育人模式。
1 “魅力育人四部曲”的内涵
“魅力育人四部曲”有着丰富的内涵,即:第一,装备学生头脑:在育人过程中,充分发挥“两课”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将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有效结合,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第二,装备学生双肩: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勇于承担、敢于承担、能够承担,自觉肩负起历史使命,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第三,装备学生双手:按照高职教育“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加强学生专业技能训练,积极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第四,装备学生心灵:以“人格教育”为统领,以心理健康教育为重点,重视培养学生的情感能力和意志品格,使学生了解人生并能以健康心态对待人生。“魅力育人四部曲”四者紧密相连,贯穿于高职育人的全过程。
2 “魅力育人四部曲”模式的构建和实施
2.1 以思想政治教育为核心,装备学生头脑
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思想政治教育要结合青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内容上既要坚持传统的世界观、人生观及道德教育观,又要赋予其时代、社会化的内涵。[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学生工作的主旋律,是装备学生头脑、构建“魅力育人四部曲”的关键环节。
2.1.1 以“两课”教学为主渠道,实施理论武装工程
高职院校的“两课”教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渠道。“两课”是高职学生的必修课,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途径。学院在“两课”教学中,以学生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为切入点,实现“四个结合”:即把理论武装与实践育人相结合;把知识传授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把系统教学与专题教育相结合;把教师讲授与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充分体现了当代最新成果的要求。
2.1.2 以“思政研究会”为平台,提升教育者的理论素养
学院高度重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将其摆在学院发展的首要位置。学院每年都定期举行“思想政治工作”研讨会,每年都在班主任、辅导员以及思政教师中开展学生管理论文征集活动,从中评选出优秀论文参加学生管理工作论文交流会。通过这一平台,有力地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理论水平,提升了思想政治教育者装备学生头脑的理论素养。
2.1.3 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在全程育人中,学院坚持党建带团建,把加强团的建设作为学院党建工作的重要任务。各个系部都把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在了突出位置,不断加强对优秀团员的培养工作,在学生党员的发展中,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发展程序。通过党校培训不断提升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素养,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2.2 以传承教育为引领,装备学生双肩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必须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高等教育是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2]长期以来,学院党委高度重视学院在先进文化传承和引领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了以刘瑞龙思想研究为载体的特色校园文化育人氛围。
2.2.1 传承刘瑞龙革命精神,培养学生历史使命感
近年来,学院不断挖掘刘瑞龙同志的思想内涵和人格精神,打造瑞龙校园文化品牌,先后设立了刘瑞龙藏书室、刘瑞龙纪念馆以及刘瑞龙文化广场等场所,使全体师生和外界人士一进校园就能充分感受到传承教育的浓厚氛围。通过瑞龙讲坛、刘瑞龙大学生思想研习社等载体,开展瑞龙革命精神讲座、读瑞龙藏书、诗歌朗诵等活动,引导大学生从刘瑞龙同志身上汲取成长进步的精神食粮,自觉承担起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历史使命。
2.2.2 传承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
学院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以及国家重大活动等契机,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征文比赛、读书活动、文艺演出等形式,在广大学生中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培育时代精神。通过举办团史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的活动,加强对学生进行民族精神和革命精神的传承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青年学生的奉献意识、责任意识、志愿意识,进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关键词: 情景教学法 情景认知理论 建构主义 理解性输入
笔者在阅读大量有关情景教学法的文献后,发现情景教学法的定义和理论基础错综复杂,不同的作者给予不同的定义和理论基础,笔者依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和对情景教学的理解提出它的定义并探寻它的理论基础。
一、情景教学法的定义
情景教学法(Situational Language Teaching)又称视听法,它源于20世纪30年代,语言学家帕尔默和霍恩比是杰出的代表。他们在总结前人的经验基础上,在语言方面进行了有效的研究工作,最后创立了一整套教学法理论原则。它具有以下特点:语言教学应从口语开始,先听说、后读写;以外语教授外语;以情景方式把新语言点引出;词汇选择以常用为原则,先教常用词汇,保证最常用的2000个单词先教(何广悭,2004)。
还有学者从语言学家那儿找到灵感,对情景教学法进行分析和描述。如文嘉玲(2008)在《情景教学法探源》一文中指出:情景教学法是将语言看成一个结构、一个有规则的系统,深受结构主义的影响,在教学材料的安排上要按语法结构、句型,由易到难来安排的。而于瑶(2003)认为所谓情景教学法主要是指在教学大纲和教材的指导下,在从认知方面教授语言结构要素和功能的同时,利用并创造各种情景,使学生沉浸在丰富的、自然或半自然的言语习惯环境之中进行学习并用言语表达自己认知和内心的情感。
笔者依据自己对上述定义和其他文献中关于情景教学法定义的理解,以及结合自身教学实践,认为情景教学法就是在教学中教育者根据教学目标需要创设具体生动的一连串有联系的场景,利用具体的形象或根据语言描述使受教育者在头脑中形成表象,从而有效地调动受教育者的非智力因素,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从而引导他们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语言的一种教学方法。
二、情景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语言论认为语言是人们在劳动中,由于交际的需要而产生,它和情景不可分离。外语教学也同样需要情景。英语教师应该根据学生要学的词法、句法等内容,借助于实物、动作、图像或多媒体等各种手段,合理设计教学情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融快乐学习英语于情景之中。本文将从当代心理学、教育学和语言学三个方面探索其理论依据。
(一)情景教学法心理学理论基础
从当代心理学角度看,情景认知理论是情景教学法的理论基础之一。它认为个体的情感对认识活动至少有动力、强化、调节三个方面的功能。动力功能是指情感对认识活动的增力或减力的效能,即健康的、积极的情感对认识活动起积极的发动和促进作用;消极不健康的情绪对认知活动的开始和进行起阻碍或抑制作用。情感的调节功能对认知活动具有组织或瓦解作用。而情景教学法就是要在教学过程中引起学生积极健康的情感体验,直接提高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情景认知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继行为主义学习理论的“刺激―反应”学习理论与认知心理学的“信息加工”学习理论的又一重要研究取向。它已成为一种能提供有意义学习并促进知识向真实生活情景转化的重要学习理论。情景认知理论认为,所有的知识都和语言一样,其组成部分都是对世界的索引。知识源于真实的活动和情景,并且只有在运用的过程中才能被完全理解。因此,真实活动是学习者进行有意义、有目的学习的重要途径,对于中国学生要把语言习得的方式加以引进并与学得的语言学习方式相结合,促进学生语言交际能力的提高(转引自刘曲,2008)。为此,很多学者进行了情景认知理论和学科的整合研究。如王艳萍、张静(2003:3)在《情景认知理论与英语教学的整合》中提出,根据情景认知理论,教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从情境、内容、激励及评价这四个方面进行整体设计英语教学环境。即教师要设计出与学生自身经验相一致的情境;设计出类似于日常实践中连贯性的、有意义、有目的的活动;设计出能促进学生知识迁移的情境,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知识解决真实生活情境中的问题。
(二)情景教学法教育学理论基础
从教育学角度看,情景教学法的理论基础是学生的认识规律。人的认知过程是人通过感觉、知觉、记忆、思维、想象等形式反映客观的特性、联系或关系的过程,感觉是最简单、最低级的心理现象。而教学过程是教师根据教学目的、任务和学生心身发展的特点,指导学生有目的、有计划地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和体力,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及培养道德品质、发展个性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认识规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直观可以使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形象化,有助于学生感性知识的形成。
美国的实用主义教育家杜威认为教育是经验的不断改造,一切均来自经验,“行”先于“知”,要遵循这种自然的途径,就得设置一定情境,因此整个教学过程应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情景―问题―观察―解决―应用。大师胡春洞(1998,14)也指出,学习是涉及教育学、心理学、哲学等领域的复杂系统,实践就是最直观的认知行为。认知是指通过心理活动(如形成概念、知觉、判断或想象)获取知识。情景教学法就是通过给学生设置情景,展示鲜明具体的形象(包括直接形象和间接形象),使学生从形象的感知达到抽象理性的顿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习活动成为学生主动自觉的活动。
(三)情景教学法语言学理论基础
从语言学角度看,情景教学法的理论依据是语言习得理论、建构主义理论、语言情境论和系统语言学。
1.语言习得理论
语言习得理论是Chomsky(乔姆斯基)的“语言习得机制”(language acquisition device)和Krashen(克拉申)的二语习得理论假设。Chomsky认为:人具有天生习得语言的本能,因为人脑中存在一个遗传的“语言习得机制”(LAD)(龙文珍,2003)。它对二语习得同样有效。克拉申语言习得理论主要是输入假说模式。具体而言,“输入假说模式”由五个互相联系的核心假说构成,它们分别是:①语言习得―学得假说;②自然顺序假说;③监控假说;④语言输入假说;⑤情感过滤假说。这五个假说彼此联系、互相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S.Krashen(1981:1a)在二语习得理论假设指出Acquisition Learning Hypothesis,他定义为:
Language acquisition is a subconscious Process:...The result of language acquisition,aquired competence,is also subconscious.Other ways of describing acquisition include implicit learning,informal learning,and natural learning.In non-technical language,acquisition is “Picking-up” language.
学会语言是潜意识的、不知不觉的,称为“语言习得”。关于“学得”。他是这样叙述的:“We will use the term ‘learning’ henceforth to refer to conscious knowledge of a second language,knowing the rules,being aware of them;and being able to talk about them.Non-technical terms,learning is ‘knowing about’ a language,known to most people as ‘grammar’,or ‘rules’.Some synonyms include formal knowledge of a language,or eplicit learning.”
Krashen在语言输入论中认为,语言习得是通过语言输入来完成的,教学的主要精力应该放在为学生提供最佳的语言输入上,从而促进语言习得。Krashen又列举了最佳语言输入的四个必要条件之一:输入应该是能够理解的。克拉申(1982:64)曾把能否提供可理解的语言输入作为一个优秀语言教师的标准,习得的最佳语言输入应是真正自然的语言。习得理论认为,人在语言环境中通过大量接触或输入自然的、可理解的语言材料后才逐步习得语言能力的,语言不能脱离具体的环境而孤立存在,离开了具体的语言环境,无法习得语言。因此语言习得理论对情景有着很高的要求。
2.建构主义理论
建构主义的思想来源于认知加工学说,以及维果斯基、皮亚杰和布鲁纳等人的思想。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个体知识的获得是客观与主观的统一过程,知识由学习者自己构建的,而不是他人传递的,学习是一种自己主动建构的过程。建构主义认为主体、情境、协作和资源是促进教学的四个条件。学习者的知识是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他人的帮助,如人与人之间的协作、交流、利用必要的信息等,通过意义的建构而获得的。建构主义提倡情景教学,他们认为教学应该使学习在与现实情景相类似的情景中发生,以解决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为目标。学习的内容要选择真实性任务,不能对其作简单化的处理,使其远离现实的问题情景(陈琦、刘儒德,2002:103)。根据他俩的描述,在英语教学中教师可运用多媒体及其他手段创造情境,在一连串的情景中,可有效地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化抽象为具体,化乏味为兴趣,化单调为形象直观,使学生乐学、会学,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就能主动地、轻松地获取知识,实现建构主义理论教学观。
3.语言情景论
当代语言学家M.A.K.Halliday的系统语言学(Systematic Linguistics)是根据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ow Malinowski)的语言情境论创造的。这个学说的中心思想是:如果要掌握一门语言,必须系统地从各种场合学习,缺少某种场合的语言经验,你便不能在此种场合下准确地表达或描述(转引自龙文珍,2003)。
三、结语
在当今的外语教学中,情景教学法作为一种常用的教学方法广泛的被一线的教师所采用,它与任务型教学途径一样被大家所喜欢。它之所以还能在教学的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除了我们一贯提倡在教学法的选择上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外,还与它自身的优点和坚实的理论基础有关,不管是从心理学、教育学还是语言学都有它的理论基础。情景认知理论、认知规律、语言习得假设和语言情景论都是它的理论依据。我相信情景教学法在融入新时代的因素后将大放异彩。
参考文献:
[1]陈琦,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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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语教学法基础[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30-31.
[4]建构主义学习理论[EB/OL].http://baike.省略/view/630921.htm,2009-08-08.
[5]刘曲.情景的再现――初中英语情景教学法探讨[硕士学位论文][D].河北:华中师范大学,2008.
[6]龙文珍.中学英语情景教学的设计与运用[硕士学位论文][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3.
[7]文嘉玲.情景教学法探源[J].科技信息.外语教研,2008:23.
[8]王艳萍.情景认知理论与英语教学的整.http://218.22.0.27/lwk/dianziban/200303/17.htm,2009-08-08.
【论文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一些具有中国传统艺术理念的现代标志设计进行了分析以及着重解析了“中国印”2008奥运会徽的设计,以此为侧重点论述了把中国传统艺术的精神融入现代设计里,必定会使中国的平面设计更具世界文化性。
1、中国图案纹样在现代标志设计中的体现
在历史长河中,我们的祖先通过劳动和生活留下了无数珍贵的文化遗存,中国特有的传统图案有如龙凤纹、如意纹、四神纹、合头鱼、人物……各类图案,还包括自然崇拜所留下的日、月、星、山、水、树木以及佛教中的莲花、佛手,少数民族的更是多而美丽,这些图案纹样都具有各自美好的寓意,表达了人们的审美和对美好生活的憧憬,这些传统图案都经过了历史的积淀,反映出中华民族内在的精神气质,许多在这个基础上创作出来的标志,以它体现出的鲜明特点、文化内涵深受人们的喜爱,广而流传。
在许多航空公司的标志中,我们都立刻提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标志,一只腾飞的凤凰,它的灵感就取材于一出土青铜器的神鸟的造形,无论在远古还是现代,凤凰都是中华文化中美丽的祥瑞之禽,是华夏文明的象征,传达了航空业“展翅飞翔”的理念。同样是以凤凰为主轴的还有凤凰卫视中文台的台标,它是借用了彩陶上的凤鸟图型,并使用了中国特有的“喜相逢”的结构形式,反映出一种厚实的文化底蕴,而凤鸟那对旋转的翅膀极富动感,体现了现代媒体的特色,像这种取其“形”的设计当然不等同于简单的不看对像的照搬,而是对传统造型的再创造,这种创造是设计师在理解的基础上,用现代的审美观念对其传统元素的改造、提炼、运用,使其更有特色,更易被现代人所接受。
2、中国书法在现代标志设计中的运用
书法是通过象形文字来传达概念的,每个汉字都同时兼备词和图像的功能,将概念和表达,语义和图标融为一体,展示出令人惊叹、复杂而丰富优美的视觉语言,而西方艺术却没有可与之比拟的东西,中国书法五种主要书写体篆、隶、楷、行、草均具有丰富的艺术内涵和各具个性的视觉美感,其中篆书用笔“骨气丰匀,方圆妙绝”,结体“平稳端严凝重,疏密匀停”,极具古雅的装饰之美;隶书笔画方中带圆,撇捺舒展,结构均衡,华贵典雅;楷书结构平正,严整规矩,沉着稳重,端庄秀丽;草书奔放遒劲,潇洒飘逸,连绵回计中时,要看内容的需要,再选择适合的书体,如“喜之郎”的标志,它就是以草书字体造型,它的结构组合、大小安排、笔画处理均显出草书艺术自由洒脱,表达了欢快、喜悦、活泼和感受,孩子们很喜欢并接受了这个品牌。
3、中国印章在现代标志设计的体现
提到篆刻在现代设计中的阐释,我不得不提到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2003年8月3日,2008北京奥运会会徽——“中国印”在北京天坛祈年殿,一时成为全球的关注焦点,我认为“中国印”的设计是中国传统艺术在现代设计中最完美的体现,所以,我要在这里主要谈一谈“中国印”的设计。
说起以往的奥运会,人们或多或少都会想起当时的象征——会徽和吉祥物,举办一届出色的奥运会,首先要创造一个非常出色的会徽。而这次“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之所以会被选中,我们首先要从它的图形设计的概念讲起,经过我对一系列资料的详细了解,原来“中国印”图形设计有它5个方面的概念,分别为“印信”概念,“象形文字”概念,“奥林匹克”概念,“龙”的概念,以及“红色”概念。下面我分别详细的阐述一下这5个概念的不同涵意。
3.1“印信”概念
作为奥运会徽主体图案的“印章”早在三千年前就已在中国出现了,是渊源深远的中国传统的文化艺术形式,“中国印”以此来寓意北京将“举办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奥运会”,是对大家的庄严的承诺。
印章中我们可以看到透明部分的“京”,喻意“公正”、“友谊”的原则及君子风范,同时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艺术,并将发扬广大,以它崭新的面貌走出世界,给人们以诚信中国的感受。
3.2“象形文字”概念
象形文字是汉字的起源,具有我们中国文化的独特视觉特征的象形文字,它渗透着中华民族的文化起源和古老文明,而“中国印”我们可以称之为符号艺术,它这种会徽的造型运用是集中国传统艺术特征与现代设计语言于一体,“中国印”中的“京”字,用中国传统的金石,篆刻及书法……艺术风格,又与运动会主题相结合,重新创造出了一个独特的、崭新的、舞动的“京”字。
3.3“奥运匹克”概念
“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将中国传统的印章和书法等艺术形式与运动特征结合起来,经过现代艺术的夸张变形,巧妙地幻化成一个向前奔跑的人是一种迎接胜利的人物形态,形象很欢快,在蕴含中国文化的同时,充满了动感。
3.4“龙”的概念
提到龙,大家都知道它是中华文明及民族精神的崇高象征,而会徽中的“京”字巧妙在与“龙”字相结合,就形成了现在这个被赋予龙文化的形态,从文化的层面展现出了运动的风采,使奥林匹克精神有了更美好的寓意。
3.5“红色”概念
红色历来都是中国的代表性色彩,中国的国旗主体色就是红色,代表喜庆、庄严、传统的文化特点,红色本身具有热情、向上、阳光……自然属性又具有中华民族传统的吉祥,庆典的特征,红色在这里就象征着奥运圣火与运动的激情,它也是北京呈献给全世界人民的一个盛大的节日。
以上这会徽的5个图形设计概念和字体设计加在一起成就了一个让我们为之骄傲的“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也明确的传达出了北京2008年奥运会独特的个性,鲜明的设计理念,创造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奥运精神最完美的结合。与会徽图形设计组成为完整会徽的还有它的字体设计,beijing2008字形是兼承了中国书法传统,采用的是汉简书写、简洁、流畅,还要和奥运五环混然结合,而且用汉简风格书写英文字母的方式独具特色,这一英文书写是中国独创的。
说到这,我们都能感受到我们中国文化更多的是强调感受大自然,寻求人与自然精神上的和谐,这恰巧与西方艺术的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中国的艺术要想走向世界,成为独树一帜的艺术体系,我们中国的艺术从业者就必须研究和学习中国传统文化,同时给予东西方艺术最恰当的结合。我坚信有一天中国平面设计也会繁荣兴旺起来。
参考文献:
[1] 钟明善.中国书法史.石家庄:河北美术出版社,1983,7.
[2] 王凤义.商标图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5.
[3] 林西莉.汉字王国.济南:山东画报出版社,19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