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1 10: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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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行政工作方面,工作上坚持科学化。提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使工作人员真正理解和了解科学的方法与意义,将工作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分工,与此同时,权利与利益实现双向的均衡,科学的承担责任与义务,实现权责分明与统一。做到上述种种,才能够使行政管理具有良好的组织性与纪律性,是行政组织稳固,关系良好。
2.对于行政人员要采用选拔、培训与考评的方法。对行政人员实现科学的开发培训与考核是行政管理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与体现。要对行政人员进行公正的选拨与定期的培训开发,才能保证队伍的科学化与先进性。相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要负责,对行政人员的人格特征以及性格特点,特别是工作能力与表现进行详细的观察、研究与分析,针对人员的不同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与培训,使行政人员不断的得到提升与进步。通过对行政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在精神上、思想上对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引导,督促其树立促进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理念,同时,需要培养行政人员的独立人格,使其能够有效的掌握相应的制度规章,并运用规章制度独立行使执行权。
3.将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在西方的行政管理科学化的理论中,威尔逊时期便对行政监督的思想做了论述与阐述,其中,指出行政管理首先要对公众的任何舆论做出正确的、敏锐的反应,但是,在我国的实际行政管理操作中,行政的管理裁决力逐步扩大,在具体的执行阶段,已经显现出诸多问题与不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行政管理中,有些行政人员对权利滥用,违纪违法行为此起彼伏,公民的权利不被重视和保障,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等等不良的现象突出。虽然,行政人员有专门的行政规范与执行标准要求,但是在执行上仍然很大的弹性空间,有些行政人员完全不顾及国家利益,在行政管理中谋其私利,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存在,这都对行政管理的科学性有一定的损害,同时还影响到公民与国家的利益,行政机构立法规制的缺失与有效行政监督机制尚待完善,行政监督力度不够,导致行政管理科学化路程受阻。因此,在行政管理科学化的进程中,必须具备监督管理的机制与制度,才能够起到监督与督导的作用。所以亟待建立以立法、司法、行政三位为一体的相对健全的行政监督机制与系统,各个层次环节都要进行强化的监督与管理,将各个被监督的对象加以细化,保证行政工作的高质高效。对于行政管理相对薄弱的化解必须对其实施经常性、反复性的监督,避免不些潜在因素、突变因素造成行政管理的混乱性。所以,在行政管理的实际操作执行中,要重视和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并且,作为政府机构必须注重自我管理与监督,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的双重作用下,将行政弹力过大导致的一些问题与现象扼杀在萌芽状态。
二、行政管理科学化手段的应用
1.利用科学化手段实施行政内部绩效化管理。利用科学化手段加强行政内部得绩效化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落实:首先,要对现有的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与调整,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相应的制度也要有新的内容与创新,原有的一些制度内容已经不能够满足当下行政管理的要求。所以,必须对不符合时代需求的部分进行删节与修改。其次,将行政弹性做有效的控制以致逐步消除,对行政管理加强控制。不断的协调行政行为过程,并加强沟通与反馈的作用和力度,将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能够有效地预防与控制行政弹性,加大整改力度,提高行政执行力。最后,要逐步建立与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将考评管理的制度与方法不断改进与创新,使其成为行政管理绩效化的重要途径。在行政管理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评估,以达到行政内部绩效化的效果。
2.利用科学化手段实施行政管理专业化进行分工。“文、事、人、财、物”五个方面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主要环节,对其进行专业化分工对实现科学化手段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骑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文”,主要是指从事行政决策管理各环节各种材料的整理与记录工作。这就包括会议讲话材料、会议纪录、政务信息与调研稿件、纸质与电子公文、文件档案资料与会计档案资料等的记录与整理;“事”是决策过程的管理,“人”是行政管理决策机构的主体和决策过程的主体;“财”是决策实施的资金保障,“物”是包括办公场所与环境、办公设备等其他各类物质的行政管理中决策实施的物质支撑。因此,必须结合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对它的规律进行探索,针对管理等方面,把内部行政管理工作细化分解,确定岗位职责。
3.利用科学化手段实现文化在行政管理中的应用。在推行科学化手段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过程中,科学化管理已然成为一种文化,是行政管理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利用文化建设引导行政机构干部形成效率最高化、服务最大化和管理标准化的行政管理理念,与此同时,还应促使行政人员形成雷厉风行和严谨细致等行政管理核心价值观,把行政管理科学化融入到生活中去,并把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的应用当作一种工作要求和文化素养,不断提高自身的行政管理能力,积极的投身行政工作实践。
4.利益科学的方法将行政管理的流程加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行政管理科学化管理一个关键且重要的环节便是精简机构,这对于优化管理流程至关重要。在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优化与精简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程序简化、权责明确的标准与要求,保证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与流程能够有专门的责任人与负责部门,实现流程中各部门资源的信息共享,从而呈现相互协助、促进与制约的局面,保证行政管理的质量与效率。并且,在新的行政管理形势下,要对行政人员的相关管理规章与制度加以调整,充分利用新的科学化的理论、手段在行政管理上的应用。
5.利用科学化手段建立行政信息化系统。目前,我国行政机构正在整合资源,争取实现网上办公应用系统的早日实用,行政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系统的建立可以灵活运用信息网络传递行政决策、制度变更等重要行政信息,加强各行政部门信息沟通的及时性,使行政管理过程的事中、事后管理者随时得到确切、全面的信息反馈,提高决策的的准确性。在管理中要注重行政管理消息的反馈,通过行政中出现的情况以便随时调整行政管理的目标与方式,达到科学化管理的最终目的。
三、结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是改变过去“以需定供”粗放式的用水方式,向“以供定需”节约式的用水方式转变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建设项
目立项前进行水资源论证,不仅保证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期有安全可靠的水量和水质,确保建设项目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实现,而且可以促使水资
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通过论证,使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就考虑处理好与公共资源——水的关系,同时处理好与其他竞争性用水户的关系,这样,不仅可以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即使今后出现水事纠纷,由于有各方的承诺和相应的补偿方案,也可以迅速解决。对于公共资源管理部门,通过论证评审工作可以使建设项目用水需求控制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统一规划的范围内,保证公共资源——水、生态和环境不受大的影响,使人与自然保持和谐相处。所以,建设项目的论证工作对于用水单位和国家都十分重要,是保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提出论证的阶段不一致,导致论证内容的深度不一致
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要在上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前进行水资源论证,没有明确项目必须达到何种深度才可以进行水资源论证,所以,不少项目业主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仅有地方发改委同意建设项目的文件时,就开始进行水资源论证。由于项目设计的深度不够,连项目位置尚未确定或仅初步确定几个厂址,没有具体取排水口位置,也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的前期预备工作,就开始进行水资源论证,将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立项的“第一道关”。在这种情况下开展论证工作,缺乏基本资料,论证的工作量相当大,论证的深度往往不够,很难达到论证的效果。
2.论证河段范围没有统一规定,论证的深度也不一致
由于没有统一的论证范围,评价河段或项目影响河段的范围由几公里到几十公里,甚至到几百公里。这样对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论证的深度往往不够。如果没有一定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分析,仅限于项目是否有可靠的水源,这只解决了建设项目的问题,没有解决公共水资源是否安全的问题,而后者对于项目及周边用水产对区域水资源累计影响和水环境累计影响的分析是十分重要的论证工作。
3.用水定额和用水平衡
各省用水定额不一致或项目用水工艺不一致,论证单位对用水项目用水定额审核深度不够。认为只要满足地方用水定额就可以,取水量就高不就低,使申请水量可能偏高。比如,电厂冷却水冬季和夏季用水差距较大,一些项目取最大用水量进行论证,造成审批水量大于实际用水量。
4.温排水对水生生物影响论证深度不够
业主和一些论证单位对于评价河段水生生物特性不熟悉或没有深入调研,论证报告对水生生物的论述普遍深度不够。一些项目对温排水影响范围没有进行计算或物理模型实验,只用简单的估算和用类比的方法来说明温排水对水生生物没有影响或影响很小。这样,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深度不够。
5.对其他用水产的认识不一致
一般认为自来水厂等工矿企业是用水户,而没有将农业、渔业、航运、河道管理、防汛、旅游业和农民用水等作为用水产或利益相关者。相当多的报告书仅以当地发改委、规划土地局的文件作为论证报告书的主要支撑附件,没有提供或很少提供附近用水户对建设项目的意见书。即使提供了意见书,也都是正面意见。建设项目业主尚未认识到这些意见书或承诺书对项目建设、运行和今后水事纠纷的解决有重要作用,害怕不利意见影响项目立项,往往回避敏感问题。
6.对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不具体
南方水资源相对丰富,尤其在长江干流取水,水量和水质一般都可以满足建设项目的取水要求,大多数报告书对节水措施和节水潜力分析深度不够,没有提出具体措施。同样,认为火电厂大部分退水是温排水,废污水也大部分经过处理循环使用,排放的少量废污水也能达标排放,所以,水资源保护措施往往较笼统,没有实质内容,没有结合当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进行排污总量控制。而实际上长江中下游地区水环境问题突出,环境容量和水体纳污能力很有限,应该尽快启动按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进行节水和水资源保护。
7.一些结论过满,没有留有余地
目前一些项目论证工作深度不够,论据不充分,而一些报告书论证结论过满,如“没有影响”“基本没有影响”“影响很小”等词语用得较多,没有留有余地。同时,相当多的论证报告书给项目或项目业主提的建议较少,实质性建议较少。这样的论证对于项目的科学实施、水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作用不大,仅仅为了项目能够立项是不够的。
8.项目业主和论证单位对论证工作的认识有待深化
目前相当多的业主对水资源论证的认识还比较肤浅,认为论证仅仅是立项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想尽快完成,给论证单位论证和编写报告书的时间一般比较短,使论证工作难以达到应有的深度。
另一方面,对于论证单位和论证专业技术人员得到论证合同后,不仅应为业主负责,更应该站在国家公共利益的立场上,为公共资源——水的高效利用、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负责,为公共的水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论证工作要认真、仔细、客观和公正,坚持原则,不能完全站在企业的立场上,避重就轻,使公共资源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在论证报告书中应明确提出建设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三、几点建议
1.明确论证的阶段或前提条件,保证论证内容都能够达到必要的深度
最好在项目初步设计以后或环境影响评价以后进行水资源论证,这样基本资料比较齐全,论证内容与环境评价各有侧重,论证内容深度能够一致。如果做不到,则至少要按照报告书的全部内容进行论证,特别强调以下几条论证的前提条件:①确定的项目用水量和用水工艺流程,②确定的厂址及取排水口位置,③客观全面的河势分析,④废污水退水影响要有一定深度的分析(包括温排水计算或试验),⑤水生生物现状及影响分析,⑥附近用水户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否则,不予论证。
2.确定三层次评价区间或范围
应该根据论证内容的要求制定统一的评价范围,建议设定三个层次评价区间或范围,即水文评价区间、水资源开发利用状态评价区间和建设项目
与其他用户相互影响区间,分别作为水文评价、取水评价和排水评价范围。三个层次评价区间为:
水文评价区间。在评价河段的上游,从具有较长系列水文资料(建议最少25年以上)的水文站到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区间。
水资源开发利用状态评价区间。分析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及区域用水累积影响。如果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已经有水量统一分配或调度方案,则应该按统一分水方案进行取水评价。如果尚没有建立流域或区域水量统一分配方案,建议以建设项目为中心,上下游各取一个水资源三级分区或上下游各100km左右范围作为用水参考评价区间。
建设项目与其他用户相互影响区。建议以建设项目水功能二级区为中心,上下游各取一个二级区或上下游取10km范围作为水环境和退水影响评价区间。
3.对项目及报告书应逐步建立起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评判建设项目用水排水合理性和论证报告书是否合格,应该逐步建立起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或像环境评价那样,根据各环节的论证要点,建立表格化的打分检查表,优良率达到一定要求,论证报告书才能通过。这样可以将目前“咨询性”的评审会,逐步变成项目立项能否成立或过关的评审会。这就要求评审专家有统一的评审标准。另一方面,为了督促和提高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和水平,对论证报告书也可以建立一套考核标准,对不合格的论证报告书,应该重新修改再审。建议对于主要建设项目逐步建立检查表,使整个论证评审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
4.应鼓励多单位联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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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监理;质量;问题;控制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的逐渐提高,国民生产总值的持续上升,不论是国家还是群众自身都对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影响之下,国家的市政建设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着。市政建设工作的规模是一个城市进步和发展的标志,而一个城市市政建设工作的质量确实对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一个保证。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市政建设质量也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而个别地区对于市政工作的管理的松懈更是增加了市政建设的安全隐患。故而,对现有的市政建设工程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质量监理措施意见,是我国市政建设工作的一个关键。
1、市政工程监理的特点
国家为了保证市政建设工作的稳定和高质量运行,已经成了了相关的监理机构,但是监理机构却没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主要是受其两个主要的特点制约。
1)合同管理工作量大。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都会将标段内的土建、沥青、照明、交通设施、绿化工程的监理委托给一家监理单位,还将煤气、供水、电力通讯工程的监理以及系统内、甚至部分系统外的协调工作,以合同形式或非合同方式委托给监理单位,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将涉及到多份合同的管理。这对质量控制将产生一定的影响。2)控制难度大。在工程量大、工期紧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一些工序的质量时常得不到严格的控制。比如,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变更迟迟不能确定或似是而非、技术间歇期被压缩或取消、施工环境变差、质量保证体系不能落实、三级自检程序不认真履行、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检验、现场取样被为试验进行的有意操作取代。上道工序未完下道工序就抢进去等。要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监理质量控制难度非常之大。
2、市政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2.1 建设方与监理方的关系不平等
市政工程的建设方(工程指挥部)常常凌驾于监理方之上,致使监理方失去应有的地位和权力,因此其难以行使监理职能。其原因主要有:1)市政建设工作由当地政府组织完成,因此人们普遍认为政府机关代表着国家的绝对权力,而建立单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权力范围应该在指挥部之下,因此不能发挥其监理职能。2)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建立机构,但是起步比较晚,监理工作的执行力度不够,建立系统和建立体系不够完善,尤为重要的是监理的经验不够丰富。3)建立单位的数量与市政工程数量不均衡,一个市政工程需要多个监理单位进行竞争,难免出现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相互勾结的现象。4)监理部门的运作费用主要依靠施工建设单位,所以监理工作的完善受到资金和制约,不能保证其基本的质量。鉴于上述四个主要的原因,监理部门虽然存在,但是却不能发挥其应用的作用,一些监理部门非但不能执行职能,反而对建设施工的一些违规做法进行包庇,严重的干扰了国家的管理秩序。
2.2 建设方与监理方的目标不一致,关注点不同
建设方通常比较关心工期,而对工程质量容易忽视。这主要是由体制造成的。由于建设方的投资款项是国家下拨的,不管工程建设中发生什么样的风险,都由国家来承担,建设方承担责任的意识不强。而反映建设方业绩的主要是工期,他们自然更关心进度。监理方则不然,现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质量控制。由于这样一对矛盾,建设单位对监理方发现的质量问题常常不予重视,有时为了按照合同的规定期限,及时的完成项目施工,不惜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致使工程质量难以控制。
2.3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工作干预过多
市政建设工作本来就是政府组织的一项工作,各级政府部门,和不同的行政单位都参与进来,这些市政管理部门从自身的管理层面出发,对市政建设工作进行片面性的指挥,而监理单位的权利又不能够得到保证,所以监理工作不能很好的落实下去。
2.4 弄虚作假现象严重,给监理工作带来困难
施工建设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缩短工期,常常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一次充好,而内部的会计部门一起与施工单位做假账,虚报数据,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展开。
3、加强市政工程监理的建议
要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理的力度,应努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监理公司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在思想上要全员统一,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为建设单位把好质量关。制定严格的质检标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奖惩制度,并严格执行。进行质量监管评比制定,鼓励优秀,鞭策违规。要和建设单位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
3.2 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1)认真制定工程监理合同,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建设单位要与实力强、信誉高的监理公司签订合同,并且合同的内容要详实、质量责任制要明确,做到责、权、利分明,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监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尊重监理团队的意见,并严肃认真的对待每一次监理的意见,不一致的意见需要进行沟通,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做主。
2)变更图纸,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图纸的设计无论多么完美和科学,但是受到实际施工环境和外部因素的影响,施工的计划会出现变更,这是施工建设的正常现象,但是,为了保证市政建设的质量,每一次工程变更,都必须经过监理部门的图纸审核,并严格按照审核的图纸进行施工,不经监理认证,或者没按监理图纸的施工都是违规的。
3)建设单位必须要求对施工工程进行全方位监理。市政工程是一个涉及面广、施工工序比较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工程,既有主要工程,又有附属工程,而附属工程的质量直接影响主要工程的质量。因此建设单位必须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理,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
3.3 监理公司要强化监理职能
1)要有一支实力雄厚的市政工程监理队伍。市政工程质量监理是一项专业多、难度大、任务重的监理工作,因为市政工程是综合性工程,既有道路桥梁专业知识,又有给排水专业知识,还有园林、电力、通讯、煤气、热力管道等工程的专业认识,而一般的专业人员只精于自己所学的专业,很难胜任市政工程的监理工作,因此,监理公司要对市政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特殊培训,使其专职多能,胜任本职工作,为公司增添技术实力。
2)要有适应市政工程质量监理的仪器设备。目前,一些中小城市市政工程质检仪器、设备比较陈旧落后,缺乏必要的精密仪器,有些监理公司根本就没有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设备,这给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而市政工程的质量检测主要是靠先进的设备,质量检测的准确无误是工程质量合格的先导条件之一。因此,监理公司要配备先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使优秀的人才和先进的器械结合起来,使检测手段逐步实现现代化,从而增强监理公司的质检实力。
4、结束语
监理部门是国家提高对市政建设工作管理的一个部门,广大监理人员应该本着对祖国和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原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公正公平的对待市政建设工作的每一个细节,确保广大人们群众能有一个高质量和安全系数的生活空间。
参考文献:
[1]党希滨.市政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0.
证券交易所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是证券交易市场的组织者和一线监管者。世纪之交,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交易所的运作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步入了一个大变革、大分化、大重组的时代,突出表现之一就是交易所从传统的会员制组织转向公司制企业。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给全球证券市场带来了新的活力,极大地加强了交易所的竞争力,巩固了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的核心地位。
全球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浪潮传统上,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为会员制的商业互助组织。这种组织形式的基本特点是:(1)组织的所有权、控制权与其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相联系;(2)组织通常不以营利为目的;(3)会员集体决策机制,一般为每个会员一票,而不管其在交易所占的业务份额有多少。
交易所治理结构的另一种形式是以营利为目的、由分散股东控制的公司制。在公司制下,企业控制者和决策者可以不购买或使用企业产品,所有权、控制权与交易权不挂钩。交易所允许客户之外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对企业有投票权,也允许非会员成为其客户。交易所不需要留存所有的利润于企业之内,绝大部分利润通常是分配给股东的。公司制的目标理想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从内容上看,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化(非互助化)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层面:首先是分散所有权,除向原有会员配售股票外,
其余的股票将发售给新投资者,包括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和投资大众,使交易所的所有权和治理结构能充分反映更广泛的市场使用者的利益。
其次是分离所有权和交易权,任何符合资金和能力标准要求的国内外机构均能直接进入交易系统,从而使交易所所有者和市场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正式分离。
最后是挂牌上市,一方面使交易所的所有权进一步分散化,另一方面又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便利筹集资金,同时提高交易所运营的透明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纷纷放弃传统的互助组织形式,转而改组为公司制,并迅速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浪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许多原来采取会员制的交易所已经或计划
采取公司制。目前,除纽约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大证券交易所纷纷改制并上市(见表一),而处于世界霸主地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几度考虑改制方案。
第二,新成立的交易服务机构都采取了营利性的股份公司结构,如“自营交易系统运作机构”(PTS)和“另类交易系统”(ATS)。
可以预见,今后将有更多的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造,以适应证券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
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的原因是近十
多年来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交易所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
传统的交易所在成立时普遍采取非营利的互助组织形式,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交易所经营处于垄断地位下,会员制的组织方式对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最小,会员可通过互助组织控制服务价格;二是会员制交易所适应了交易非自动化的需要,
由于交易大厅空间有限,不可能将交易权给予所有投资者,因此,须对进入市场的资格加以限制,将交易资格分配给固定的会员或席位。
近十多年来,交易所之间的竞争白热化,竞争使传统的互助组织失去存在基础,最终导致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向公司制转变。具体来说,交易所治理结构变化有如下几个原因:
1、竞争挑战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1)资本市场全球化加剧了传统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交易所的垄断地位受到严重挑战;
(2)由于技术进步,另类交易系统对传统交易所构成巨大威胁;
(3)监管体制变化鼓励竞争,如美国证监会1999年作出两个决定,允许在纽交所上市的公司在不满纽交所服务的情况下可转到纽交所的竞争对手纳斯达克上市,并允许电子交易系统申请成为交易所,并自由交易在纽交所上市的股票。
激烈的竞争对交易所治理结构产生的影响是深远和重大的:其一,会员制存在的垄断基础不复存在,证券市场上交易所之间不断激烈的竞争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务价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二,激烈的竞争迫使交易所采取以获得竞争优势为导向的商业治理结构,否则就会面临失败的危险。
2、交易自动化使交易所失去采取会员制的必要。会员制是技术不发达的产物,适应了交易大厅的需要。在自动化的市场,进入市场没有任何技术障碍,投资者可在任何地方买卖任何一家交易所的股票,投资者直接交易的成本较低,从而减少了对金融中介的需求。也就是说,交易自动化使得交易所的产权可同会员资格分离,交易所无须采取互质的会员制。
3、会员制交易所筹资成本高,不适应交易所发展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为对抗另类交易系统的竞争,交易所对技术设备的投入越来越大,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过去10年中对技术投资20亿美元,纳斯达克计划在今后6年中对技术投资6亿美元。因此,交易所需要进行再融资。会员制不能通过发行普通股,进行股权与交易权脱钩的股票融资。相比之下,公司制交易所有较大的优势,它可以发行股票并上市,通过引进外部股东进行融资,其筹资成本较低。
4、会员日益多元化,导致利益冲突与集体决策效率低,使交易所对市场环境变化反应迟钝,竞争能力下降。
公司化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角色的挑战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证券交易所以其对交易环境和市场的专业化知识及对市场异常现象的快速反应,为证券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监管服务。
交易所在进行公司制改造、确立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相关监管问题,最重要的是转制后以营利为目标的交易所能否较好地处理利益冲突,以较高标准履行自律监管职能和维护公众利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剧原来交易所固有的商业角色和监管角色之间的利益冲突。在非营利的目标下,交易所在收入方面可能仅关注满足预算,但在营利目标下,交易所可能要求收入除了满足预算要求之外,还要为投资者提供较高的回报率。
在交易所对利润的追求中,利益冲突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激化:(1)减少投入监管的资源;(2)交叉补贴,即当交易所的监管和商业运作都能产生收入,且收益率存在差距时,监管的资金可能再投资到交易所的商业活动中;而且,一些客户(如提供交易服务的另类交易系统)仅使用交易所的监管服务,但交易所将对这些客户的收费投入到交易服务中,加强同它们的竞争,这样,这种交叉补贴就扭曲了竞争;(3)非经济定价,即在交易所试图扩大其新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时,可能会将价格定在较低水平,从而不能产生足够的收入来开展监管活动;(4)导致执法不严,如当某些客户对交易所的收入贡献很大时,或当暂停并调查一些交易非常活跃的证券的交易可能会影响交易费收入时,交易所可能不愿意对这些客户或异常证券交易行为采取严厉措施;(5)加剧交易所与其被监管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特别是当交易所监管对象恰好是交易所在某些业务方面的竞争对手时,在交易所营利目标下,利益冲突会更明显。
第二,交易所上市带来新的利益冲突。当转为公司制的交易所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和筹集资金等目的而上市时,会出现新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严重性可能会超过交易所本身固有利益的冲突。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其对其他上市公司的监管更加复杂,歧视性的监管待遇更可能出现。在交易所对自己进行上市监管时,需重新审视其监管行为。
第三,影响交易所的公益性质。一个高效、公平和透明的证券市场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一个良好运作的交易所具有公益性质。而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制交易所则可能会有损于交易所的这一公益性质。
公司化证券交易所监管利益冲突的化解机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就
有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但必须指出,这种利益冲突并非必然的,相反,外部竞争的压力、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及合理的自律监管模式将有效化解监管冲突。
首先,公司制交易所具有提供优质监管服务的动机和能力。从动机上看,公司制交易所像普通商业企业一样,只有提供优质服务才能吸引业务。也就是说,交易所只有有效监管市场,使市场公正、透明、有效,才能吸引更多的上市企业和投资者。再者,由于对违规行为进行货币化处罚可构成交易所的收入来源,将强化以利润为导向的交易所进行处罚尤其是货币处罚的动机,从而使监管更能够落到实处。最后,交易所股东出于自己的利益而维护交易所声誉,也将对有利于会员但却不利于市场发展的行为形成有力的约束。
从能力上看,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愿意也能够投入更大的财力和人力更新监管的硬件设备,如计算机系统,从而能够提高监管水平,并设法平衡监管成本和收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另一方面,公司制交易所市场反应迅速,能够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及时修改监管规则,更新监管标准。
第二,交易所间的竞争可形成一种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公司制交易所加强监管。进一步,如果交易所上市而变成公众公司,就必须严格符合一些标准,尤其是信息披露标准,这将使其运作更透明、更规范。
第三,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消除潜在的目标冲突。一般地,为化解利益冲突,公司制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设立有公共董事,以增加董事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可能性;(2)对持股比例予以适当限制,如在澳大利亚交易所曾规定个人所拥有的交易所股份不得超过5%(2000年10月扩大到15%),多伦多证券交易所规定,除非获得安大略证券委员会的批准,所有持有的未偿付股份不得超过5%;(3)加强交易所决策的透明度,如要求公布有关规则、行动和决策等;(4)交易所的商业活动和监管职能相互独立,如在交易所内部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和监督交易所的监管职能,或直接担起监管职能。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立了一个新公司--ASX监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加强交易所监管活动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伦敦证券交易所设立有独立的纪律委员会、纪律上诉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等。
第四,选择合适的自律监管模式有助于消除利益冲突。在交易所公司化后,可供选择的自律监管模式主要有以下4种:
(1)内部分离模式,即交易所设立一家控股公司,下设两个分支机构,一个负责市场运作,另一个是非营利的监管机构,如那斯达克改制上市方案中就将其监管部门NASDR分拆组成一个专门的机构;
(2)监管分工模式,如Euronext,将监管分为会员监管和交易监管两部分,把与市场无关的所有自律功能集中到一个单一的机构,而各个市场则负责本市场的运作监管;
(3)分拆模式,即将交易所监管职能分拆出去,成立一个全国性的、独立的自律监管机构;
(4)部分自律监管功能转移模式,即将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监管权限,或将对上市交易所的监管权限移交给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如英国将其上市审核权转移到金融服务局,香港证监会设立专门的部门把香港交易所作为一个上市公司来监管,同时在香港交易所面临利益冲突时,监管其他上市公司。
以上4种模式各有利弊,交易所需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调整自律监管模式,以最大程度地化解交易所自律监管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启示与借鉴前已述及,会员制在交易所发展初期促进了交易所的成长,但竞争的加剧、技术进步和会员利益的冲突已威胁到会员制交易所的生存,导致全球交易所出现了一股强劲的公司化浪潮。公司制交易所反应更迅速,服务成本更低,技术更先进,且在决策时不必担心有利益冲突的会员的抵制,不拘于现状,并能有效化解监管冲突,是交易所未来发展的趋势。
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组织,也不是股份公司制组织。从法律上看,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但事实上我国证券交易所没有自主利益的载体,因而也不是自律性管理的独立法人,它更多地是一个执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法规与行政命令的执行机构,可以说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
关键词电力监管基本特征
1西方电力监管制度的基本特点
1.1电力监管机构的设置和属性
国外电力监管主要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是独立的电力监管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及受英美法系影响较深的澳大利亚和南美国家大多数采取的是单独设立监管机构模式,集中监管职能于一体,监管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中立性。二是非独立监管模式。日本以及1998年以前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总体上采取监合一的监管模式。
在独立监管模式中,由于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关系不同,又存在着两种类型:其一是垂直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并设立若干分支机构进行监管,如英国、阿根廷、新西兰等国家只设立国家电力管制机构,根据电力管制的实际需要,在各地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其二是分级监管的方式,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一般如美国、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
从发展趋势上看,电力监管机构普遍由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管向独立、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方向发展。很多原来采取政监合一或由政府部门直接监管的国家,纷纷分离政监职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监管机构。
1.2监管职能
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总趋势是区分竞争环节(发电和售电)和垄断环节(输配电),放松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网络接入监管、价格监管以及安全、环保和普遍服务等非经济性内容的监管(社会监管)。监管改革的理念是在竞争环节充分发挥市场功能,监管主要集中在垄断环节,使得监管的对象和内容均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对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不再实行以往严格的准入和价格管制;监管的目标是鼓励公平竞争、防止市场的垄断、保证公平、有效竞争的市场秩序;监管的具体内容和手段是行业准入(此处对准入的监管主要是审查企业的资质、是否符合环境要求和技术要求等,而不是限制进入的准入管理)、股权结构、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等。对垄断环节——输配电的经济监管,主要是网络开放、输配电价、服务质量等,其中输配电价格和网络的公平接入是监管的核心。社会性监管则主要是对涉及技术(如系统规划、运行)、安全、消费者利益、清洁能源发展、污染物排放、环境保护、普遍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管。
另外,监管职能由保护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转变,此特征更多地体现在监管的核心内容——输配电价格监管上。
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阶段不同,电力改革的目标选择和改革重点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发达国家在电力市场成熟、电力供给大于需求的前提条件下,改革的重点是价格的激励性监管,以改进企业的经营绩效、提高行业运行效率、降低电价和提供多种服务;发展中国家却面临发展电力、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发展目标等任务,电力改革的重点是要保证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吸引新投资以支持电力行业发展。
1.3监管的监督制衡机制
许多国家监管的监督制衡机制由如下四方面组成:
一是实行政监分离。政府各部门负责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监管机构执行政府政策,对电力市场进行日常的、专业化的监管。政策制定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分离,避免了监管机构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的弊端,有助于约束监管机构的权利和减少决策失误。
二是法律授权。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监管职能得到法律和监管规则的框架下,依法监管,从而避免了监管机构滥用权利。
三是透明度。透明度的实现主要表现在:清晰地描绘监管机构的作用范围;公开其决策机制;明确的制定监管规则和仲裁争议的程序;公布其决定以及作出决定的理由;将监管机构的行为和被监管者的履行行为定期向公众报告;规定有效的上述机制;将监管机构的行为和工作效率报告提交给外部检查人员进行详细地审查。
四是争端解决机制。一般采取仲裁和司法两类,如澳大利亚的电力法庭。
综上所述,现代电力监管机制具有如下特征:独立性;政监分离;放松经济监管,加强垄断环节及社会监管;法律授权,依法监管;有效监督和制衡机制。
2国际经验与现代电力监管体制构建
2.1立法先行的国际经验及其借鉴
综观世界各国电力改革首先得出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要以法制建设为先导,在科学的法律框架内卓有成效地开展监管制度改革。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十分庞大,且立法过程较长,而传统监管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紧迫性的要求,使电力监管体制不可能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再进行改革。因此“行政法规先行而后立法”被认为是一种可行的方式,统筹规划、分部实施,最终形成电力监管的法律体系。但法规必须尽快公开化、透明化,这既是监管机构所需,也是被监管的市场主体所需,没有竞赛规则的比赛无法进行,而参赛者不熟悉竞赛规则的比赛,亦是不可能公平进行的,也就是说,“立法先行”的原则必须遵守。修改和完善《电力法》,既要高层建构,又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作为一级立法,新修订的《电力法》应该在政府综合部门主导下,制定电力监管的具体规则,其内容应该包括电力监管机构的地位、性质、行为准则、职能、权限、监管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等以及电价监管的原则、价格控制的方式、上网条件、服务的质量标准、企业准入许可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仲裁机制等。
2.2独立的监管机构与职能定位
能否建立独立、专门的电力监管机构是解决目前政府管制中存在的政监不分、政企不分、监管职能不清的根本途径,也是决定现代电力监管体系能否公正、透明、专业化运行的关键因素。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体现在即要独立于政策制定部门,以减少政府为达到短期政治目的而行使自由裁决权所造成的风险;又要独立于受监管主体,避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利益高度趋同,以保证规制的公正性。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在建立电力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监管机构。从发展趋势上看,电力监管机构普遍由政府行政部门的直接监管向独立、专业化的监管机构方向发展,很多原来采取政监合一或由政府部门直接监管的国家,纷纷分离政监职能,建立独立的专业性监管机构。
2003年2月24日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电监会”有效履行职能所必需的职权和应承担的职责,标志着我国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由传统的政府行政管理向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依法监管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电力行业深层次的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迈出实质性步伐。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3激励性价格监管制度的建立
目前对于垄断环节的价格监管,国际上最常用的措施是由保护性监管向激励性监管转变,所谓价格的保护性监管即过去广泛采用的投资回报率的价格监管工具。由于被规划企业只是简单地将自己的绩效成本和投入要素费用转嫁出去,其所产生的“A-J”效应,导致受规制企业过度资本化以及激励机制被削弱,使企业效率普遍低下。根据新管制经济学的理论,由于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因此涉及到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委托——博弈问题。与之相对应,最高限价的价格监管是一种新的规制工具,也是最典型的剩余索取合同。它是在考虑了物价指数的前提下,对输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此最高限价并非长期固定不变,而是定期进行调整,通常是逐步下调的。监管机构提前制定下一阶段的最高限价,要求输、配电公司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其输配电价格必须低于最高限价。这样就对被监管者创造了一个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故而称其为激励性监管。其意义在于,当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时,通过赋予垄断企业更多利润支配权的方式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信息租金,以取得提高生产效率的激励;同时赋予被监管企业在不超过价格上限的情况下自由调整个别价格的灵活定价权,以提高社会配置效率。这一激励性的价格监管方式,最早于1984年由英国运用于电信业,然后逐渐推广到其他国家,在电力、天然气、供水、等产业中都得到应用,目前已成为西方最有影响的规制方案,除此之外,除了价格上限规制这种方式外,西方理论界还提出了其他的激励性规制方案,主要是特许权竞争和标尺竞争。实践表明,这些激励性规制的实行使企业受到了利润刺激或竞争性刺激,对于促进削减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及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在构建电力监管体制时予以参考。
3结论
构建区别于传统政府管电体制的现代电力监管体系是我国电力工业市场化及提高电力产业效率的重要制度保证。对于我国当前的电力监管制度的改革来说,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电力监管制度改革的经验,逐步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管制度,是我国现代电力监管体系建立的方法,也是监管制度变迁的路径之一。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原有制度基础的缺陷成为现代电力监管体系建立的制度,因此,监管制度的变迁需要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制度模仿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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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师德现状的主流是积极健康的,但在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蓬勃发展下,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建设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和挑战。(一)缺乏育人意识。部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对自己作为高校教师队伍中重要成员的认识不足,认为自己不直接接触学生,不直接接触教学,只是一个为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办事人员,淡化了自己的教师身份。因此未用高校教师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也不知自己的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将对学生的价值取向和思想品德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同时也意识不到这将会影响社会对学校的评价。(二)重业务、轻师德。重业务、轻师德的现象在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中普遍存在。部分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单从部门自身角度出发,认为自己的主要工作是完成本岗位的任务,主要服务对象是学校领导,虽积极上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却忽视了学生才是学校服务的主体,普遍缺乏与学生认真沟通交流的工作态度,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情况视而不见,为学生服务意识淡薄。(三)未形成完整的培养体系。目前,有关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师德建设的培养体系还未形成,相应的政策也未出台,缺乏一套完整的、程式化的培养计划、实施办法和评价制度。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师德培养建设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
二、优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师德水平的对策
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师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影响了高校机关的形象和声誉,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高校的发展。但师德建设又是一项长期项目,要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水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既需要有长远性的规划,又要有解决目前问题的针对性措施。
(一)加强政治思想建设,提升育人意识。高校肩负着为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任,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承担着为高校教学、科研、日常管理的服务与协调工作。要想做好此项工作,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就是要求高校要把行政管理人员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行政管理人员道德建设的各项活动渗透到日常工作的各个领域,通过参观、考察、主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道德教育活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强化他们爱岗敬业、服务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此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应明确自身定位。教育、科研和行政管理是学校的三大要素,三者缺一不可。高校行政管理人员与专职教师同属学校的师资队伍,只是岗位不同,但其所担负的使命是一样的。专职教师通过教书育人,行政管理人员则可立足于本职工作,通过规范的工作制度、良好的工作作风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发挥育人作用。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师德培训体系。我国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曾说过:“要想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培训是提高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道德水平的基本手段。基于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繁琐性、重复性的特点,行政管理人员更应当在多元化的学习中不断完善自我,做到德才兼备。具体而言,高校要制定明确的培养计划,把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培养工作纳入到全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当中,作为行政管理人员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要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职业道德作为培训学习的核心内容,深入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强化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于青年职工,还可以采取“传帮带”的方式,用老前辈的高尚品德、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来感染和指导年轻人,使其不断进步。
(三)优化考评奖惩制度,确保考评实效。当前,高校所执行的师德考评制度主要是针对承担教学与科研任务的专职教师,这并不完全适应于行政管理人员。因此,构建一整套符合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能正确反映现代社会主义师德观念和善恶标准的评价考核体系是行政管理人员师德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内容包括对他们的思想品德、言行举止、为人师表、工作态度、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核,从学生、教师、领导、同事多个角度出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照各项评价指标进行打分,全面反映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师德状态。评价考核的结果将存入行政管理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他们日后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奖评优、外出进修和工资收入等的重要依据。对于师德水平高的行政管理人员,学校可对其予以表彰奖励,树立典型,号召全体教职工向其学习;对于师德水平差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劝导,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暂停其工作;对因师德失范带来严重后果的,学校要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甚至解聘,以此来督促学校整体师德水平的改善。最后,学校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把上述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促进行政管理人员师德建设良性运行机制的构建。
同时,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WTO倡导建立自由、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要求。而且,我们在证券业方面也明确作出对外开放承诺: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等等。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在此情况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1年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提出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
一、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
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思想、精神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的观念。也可以说,理念就是一种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在日语里,理念一词被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广泛使用该词,而在内地,理念过去往往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书面用语。但是,随着我们的对外开放和语言的广泛交流,“理念”在我们的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对各个社会领域进行深层次思考的表现。
证券市场对理念一词的应用十分普遍,市场理念、投资理念、经营理念监管理念等等。而监管理念则是最受重视的概念。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国际上一些证监会每年都要出一个年度报告阐述其理念,在香港,对每个进证监会工作的人都要作一个关于“理念”的报告。正是基于共同的监管理念,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更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现在,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开始使用“监管理念”来审视我们的监管工作。“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
监管一般被认为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素,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由此可见,监管理念并没有被看作监管的要素,但是,每一监管要素都受到监管理念的影响,监管理念渗透在每一个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监管的过程。
证券监管具体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监管的主体,即谁监管。在一国中,往往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例如,美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香港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我国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会确定自己的监管理念。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所有监管活动的前提和基矗(二)监管的目标,即为什么监管,明确的目标是监管得以开展的前提。一般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市场系统的稳定、有序和效率。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常常被等同看待。在通常意义上,监管的目标和监管理念十分相似,通用也不会引起歧义或曲解。当然,在我们上面的论述中提到,理念是一种思想,一种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而目标则往往指明实现的具体内容。因此,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其实不是同一层面的用语。监管理念指引监管目标的制定,监管目标是监管理念在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三)监管的对象、即监管什么。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等。一是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收购,等等。证券参与者在证券市场所采取的行为及活动都应当是监管的对象。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对整个监管活动的认识和安排。监管对象就是依据监管理念来确定的。证券监管对象中的市场参与者虽然也会受证券监管理念的影响而受到的关注程度会有不同,但是往往相对固定。而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而言,不同的监管理念却可能决定它们作为或不作为监管的对象。(四)监管的方式,即怎么监管。主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制度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自我约束规则;另一方面是采取监管的具体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方式。证券监管理念直接决定证券监管的方式,监管理念在证券制度上会得到充分的体现,每一个条文都渗透着监管理念,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监管者的地位,保障监管行为的实施。并且监管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确立了监管的模式,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的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
导型、行业自律型以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各国监管理念的差异决定监管模式的不同,而上述的监管模式也体现了各自的监管理念。
因此,证券监管理念并不是单一的要素,而是证券监管主体对监管活动全面的认识和对监管其他要素的系统安排,渗透到证券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角落。证券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成败的关键,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沿革
监管是市场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保障,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因此,我们的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证券监管理念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似乎,我们的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更多偏向于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等等。
1、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证券监管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建立证券市场,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而考虑的,“试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使国有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实现国有企业脱困,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实现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证券市场成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重要渠道。因此,“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曾经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证券监管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更重要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更好的环境,而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但是,我们知道,健康的市场不仅要求制度完善、行为透明,而且必须作到参与主体平等、监管机关公正。而我国这段时期政策的倾斜使得国有企业获得优先的市场地位,而监管机构特殊的职责要求使之根本不能保持其独立的地位,不仅不能保持市场的公平,而且往往可能通过“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整个市场发展的障碍或破坏。
监管机关职能的特殊要求导致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监管的公信力受到怀疑,正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证监会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这种监管体制带有太多的行政色彩,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使得即使监管机关努力想当好裁判,也难于在市场中保持其独立和公正。
2、行政主导市场-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正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证券监管具有浓厚行政特色。尤其是在发行监管方面。证券发行实行行政审批制,以行政手段来主导和分割市常证监会负责人坦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过分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筹资功能具有明显的计划分配色彩”.正是由于行政审批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其缺陷显而易见:首先,规模控制和实质审批使得证券发行行为难以市场化,从而扭曲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其次,地方和部门的额度分配明显是一种部门利益的行政分配,并且地方政府在行使选择权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而不能确保公正。第三,行政审批制使得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低效运作。实质审批中,证券的发行上市是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对企业完全进行实质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发行上市的企业都是获得了政府的担保。一旦发行出现严重的欺诈行为,政府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批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政府在以往发生的证券欺诈事件中,并不承担什么责任。另外,发行额度的限制人为地划定市场扩展的速度,违背市场规律,滋生腐败。额度使得发行上市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产生。
3、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是以中国证监会为监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政府统一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统一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由此,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拥有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太多的责任,涉及市场的方方面面。从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作用。比如,我国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实行联动机制,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而证券业协会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在市场上也少有发言的机会。至于证券公司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就更不足提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却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为应对变化迅速的市场而设立自主裁量权,但是,监管机构在没有既定标准的制裁中,往往出现过多的随机式惩处,这不但没有体现监管机构的权威,反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证券监管理念的模糊使得我们的证券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朝令夕改,同时也使我们的监管机关的定位、监管方式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监管机关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和指责,监管权威受到挑战的重要原因。不能确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是构成证券市场发展的潜在障碍和威胁。一旦证券市场问题的积累而引起矛盾的激化,那将对我们市场造成重大打击,其破坏和损失难以估量。
四、我国证券监管理念之重塑
监管理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如此重要,因此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应当是我们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追求。“短短十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在艰苦的探索
中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伴随着国家经济转轨,证券市场体制在变,观念也在变。”证券监管的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监管机构也逐渐体会到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证券监管理念也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问题的不断得到显现而受到更多的关注。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首要条件,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仅就监管理念提出一些观点,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才能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因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往往是分散的个体,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市场的弱者。因此,在市场失灵或失控的时候,守法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市场中常常是最大的受害者。通过监管的手段使得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同时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为了维护真正意义的公平,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监管的主要目的和最终目标。
2、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
由于我们对监管理念的理解错位,使得我们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模糊,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产生等。并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监管机构作为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而不能兼任教练员,也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以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尊重和维护市场的内在机制,真正做到保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使监管机构成为证券市场的公正“裁判员”。
有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而且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必然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为主体。否则,证券市场就没有生存的根基。诚然,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事实上,我们的监管机关也已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并且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3、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
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各国实践中,一些以前实行政府主导型和行业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步开始重视综合运用两种监管模式,使之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证券市场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
我国是实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监管型。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中,各国证券监管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这以引起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和自律的框架里,自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将实行分层次监管,证券业协会逐步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是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政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应当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参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对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全国三十多个证监会派出机构都直接归属中国证监会,主要针对当地的拟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加强对作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行实时自律监管;证券公司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实行承担内部核查的职责;证券服务机构对所服务的机构和项目承担核查的职责。形成全国统一,多层次,证券主体积极参与的证券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