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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01 10:12: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非遗保护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非遗保护论文

第1篇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解读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非物质性或无形性、活态性或动态性、传承性或延续性等特点,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记忆的背影”。

二、档案馆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记录历史

一般来讲,地方档案馆保存着大量的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记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尚保存着诸多完好的非物质文化信息。很多特殊载体的档案,如剪纸、刺绣、皮影、面塑、纸扎、布贴、香包、印染等等,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由此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档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档案馆的文化功能日益凸现。档案馆在保存历史史料的同时,辅之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相关的文化信息,不仅是对馆藏的丰富与发展,而且也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继承,进而实现对历史的全面记录。

三、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途径

1、为申遗提供全面、完整的相关资料和鉴定凭证。第一,档案馆可利用馆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调出第一手材料,为项目的申报提供大量翔实有力的佐证。第二,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动态性、传承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会随着时空的变化而改变。在申遗中,就可能出现大量无考证的记录,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原始记录就可为申报材料提供真实性鉴定。

2、建立、保存申遗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过程中,从申报材料的填报、鉴定、审批到确定等一系列活动将产生大量的档案材料。对这些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便是档案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该类档案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和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如存在地域、历史、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现状、价值、濒危程度等方面以及申报过程的详细记录,使调阅者通过档案就能大概领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貌和申报的全过程。

3、对传承人进行立档保护。主要是对传承人的各项信息进行登记保护,比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作品以及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这些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将为未来的研究和传承提供极大的方便和依据。

第2篇

关键词:渑池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开发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5-0454-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社区、群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表演、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实物、工具、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3、表演艺术;4、传统手工艺;5、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作为悠久的仰韶文化发源地的渑池县,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仰韶先贤在这片神奇的土地上留下了众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文通过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的深入剖析,适时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为我国其他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提供借鉴。

一、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1.现有保护与开发成果

渑池县地处豫西丘陵山区,总人口34万,是举世闻名的仰韶文化发源地,在长达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无数仰韶儿女创造了不计其数的精神和物质财富。

近年来,渑池县人民政府日益意识到保护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大力开发、挖掘仰韶文化遗产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介力度,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保护好老艺人,鼓励年轻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工作,避免许多项目因传承人的去世而失传,使非遗项目后继有人。先后有传统手工技艺“棚口”被列入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民间音乐“十盘”、传统戏剧“镢把戏”被列入三门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统手工技艺“黄河灯”、民间舞蹈“棒棒鞭”、“九莲灯”等9项被列入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渑池县对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以政府为主体,围绕仰韶文化这一主线,通过国际仰韶文化节、仰韶文化博物馆等媒介渠道,打造仰韶文化产业集群,形成了利津风情园、仰韶彩陶坊、仰韶澄泥砚、南村老土布等一批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

2.不足之处

虽然渑池县近年来做了很多工作对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抢救性保护和开发,但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存在,渑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是存在历史欠账过多,保护经费难以提高,人员保障难以为继等问题。

二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申报、保护的宣传力度还不是很大,很多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范围和渑池目前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并不是十分了解。

三是商业化的气息在保护过程中过于浓重,可能会忽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继承性保护和传统性研究。

四是缺乏有效的传承机制和保护机制,受到新兴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双重冲击,一些古老的技艺和手工艺只有少数还健在的老人知晓,大部分年轻人根本不懂,也无心进行学习传承。

五是法规制度还不健全。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在司法层面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明确保护的内容,渑池县也未出台专门性的制度文件加以约束。

二、对渑池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模式的几点思考

开发和保护是一个过程的两个侧面,开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保护是为了永续利用,目标都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我们把保护作为根本前提、遵守本真性原则的开发方式称为“保护性开发”,借鉴外地做法和渑池的实际情况,总结出以下几种开发保护模式。

1.信息化数字馆藏模式

随着信息时代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多媒体平台日益发达,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借助高精度、高清晰化的数字化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它通过遗产的相关图像、声音、视频、音频等三维信息提供数据化保存、组织、储存与查询检索等手段,应该建立高度集成的数字化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

2.乡村文化室模式

渑池有广大的农村地区,而绝不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植根在广大农村,所以利用乡村文化室的媒介作用,定期在文化室举办一些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及趣味比赛,寓教于乐的同时,也使一些濒临灭绝的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和维护,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文化价值导向使当地村民重新审视他们长期生活的古老街巷、乡土环境和文化氛围。

3.节庆旅游开发模式

节庆旅游是以某种具有鲜明主题的公众性庆典活动为契机而开发出来的一种现代新型旅游产品,是以节庆形式对区域特色进行策划和包装,使其产生定向吸引,为旅游业所利用,从而产生社会、经济、文化等综合效益的一种专项旅游形式。

在渑池有很多适合节庆旅游的项目,比如说国际仰韶文化节、正月庙会、民间舞蹈“棒棒鞭”、“九莲灯”等,在群众中有着很好的发展基础,对于群众有着极大地号召力和影响力,如果可以经过周密的策划和组织引导,将会引发新的节庆浪潮。

文艺演出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和演出相结合,将是一个完美的组合,通过文艺演出的编排,可以使很多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焕发出新的活力,在渑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以有针对性的开发出仰韶印象、黄河丹霞印象等极具特色的文化艺术节目,同时可以根据“棒棒鞭”、“九莲灯”等民间舞蹈,结合渑池曲剧团,创作开发新型剧目,如果上述项目都可以得到包装、组织和编排,开发成为具有固定表演形式和主题的演出,应该有着不错的反响和效益,为这些项目的保护和传播带来新的思路和方式。

4.物化产品转换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无形的、非物化的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高度的收藏和审美价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成物化产品,既能够对保护和延续这一文化做出贡献,还能实现不错的经济价值,用来回馈社会。

在渑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了仰韶彩陶、仰韶澄泥砚、黄河奇石、葫芦烙画、中国结、剪纸等项目,这些项目的美感十足,极具欣赏和收藏价值,可以建立专门的实景展示基地,进行制作的实景展示,培养制作艺人,对这些项目进行开发性传承。

第3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人类文明的瑰宝,其必要性不言而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类漫长、悠久的文明历史中,产生了无数具有文化特性和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口相传的技能和民族文化遗产。这些鲜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见证,往往蕴藏着传统文化的最深的根源,保留着形成该民族文化的原生态以及各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它同时也反映了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自身特性的认同和自豪感,以及被国际社会认知的程度;它不仅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成就的标志,也是反映当今文明的标志。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代表着我们优秀文化传统的民间艺术并没有进入我们的主流文化,有的存在于社会强势主流文化的边缘。在各民族发展历史中植根最深、影响最广,是民族情感的寄托,是民族精神、民族性格的体现。它们通过神话、传说、故事和史诗形式记录着一个民族的喜怒哀乐和爱憎好恶,并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精华。文化形态失去了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社会和环境,就会开始慢慢地走向变异甚至死亡。有的民族民间文化因为人口增长、城市扩张、环境污染、圈地运动、生活习性、甚至自然灾害、战争等多种综合因素的影响,日渐失去了原汁原味的风貌,并且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有一位社会学家曾说:“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了人类的感情,包含着难以言传的意义和不可估量的价值。它不仅是民族文化的瑰宝,更是世界闻名的财富”。所以,笔者认为: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多姿多彩的人类文明,卫护共同的文化瑰宝是全人类的责任和义务。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通过决议,设定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国度性荣誉,在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对语言、歌曲、手工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必要规定。在探讨“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现在一般都要将其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联系起来,比如民间文化艺术:昆曲、剪纸、风筝、印染、雕刻、刺绣、蓝印花布等。《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界定要比我们一般理解的宽泛得多。比如,和文化空间联系在一起的可能有物质空间,如过去的皇城、庙宇和山。故宫是文化遗产,那么朝拜仪式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还有人类生活中社会实践的各种不同方式,只要它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一代一代传播下来的,都可以被纳入进来,所以它的范围很广泛。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到人和人的行为,所以要加入道德考虑和道德限定。有些仪式和习俗,比如西班牙斗牛,一直被一些动物保护组织所批评。传统中药里的一些工艺比如使用虎骨、熊胆等,也是受到广泛批评的。所以在进行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首先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建立由专家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组织(或称保护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协调有关工作。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措施

第一项措施:摸清家底,是保护的基础性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草案》里,已提出保护工作的三个步骤,即设立“清单、目录、宝藏名录”。具体操作的要求是,首先制定一个清单,把本区域内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进去,这个清单要报上一级教科文组织和保护委员会,最高层次是国际委员会。二是上一级保护委员会和教科文组织,通过评审筛选,对名单中所涉及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特别的帮助,拯救那些受到特殊威胁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是将一些有代表性的项目纳入《公约》的保护体系,编制宝藏名录。通过以上“清单、目录、宝藏名录”三个基础性工作,建立规范的保护机制,以此保证有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保护人类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推动所在区域的政府和全体人民的关注和重视。

第二项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民族的土,必须培育“根系”,这个“根系”就是学生,特别是大学生

中国作为一个古老的农耕文明之国,几千年的文化连绵不断,许多古老文化原型在不同的时期通过积淀形成了不同的文化形态、叠层和变体。当今的学生们、特别是高校大学生们尚未来得及读它、了解它、研究它时,它们中的许多就已经消失了。这些民间的“瑰宝”一经消失,我们就不知道自己从哪里来,往哪里去,社会就失去了民族的根系,失去了民族的身份。我们要守住自己的根系,守住我们这个时代最具民族特色的文化底线和感情底线,大学生应承担义不容辞的历史职责。主要做法有:一是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列入大学艺术教育,举办多层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二是高校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当作一个学科建设;三是高校作为大学生专业与综合技能的培养主阵地,积极参与作为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科研信息的研究、开发、推广,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人才培养的责任;四是打破单一文本、学院式的学术模式,走进文化遗产地进行田野考察,深入民间收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参与社会实践。据悉,中央美术学院、南京大学等少数几所大学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等相类似的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式编入大学教育,填补了民间艺术认知教育的空白。

第三项措施:改善区域环境,对经济落后地区,应特别注意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与扶贫相结合

旅游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主要的、较好的方式,这是各地区范围内的一个普遍做法。但在开发过程中,我们既要努力使居民从旅游开发中受益,还要尽量使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受影响,让当地的传统习俗完整的传承下去。由于大多数文物古迹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地都处于偏僻贫困的农村地区,因此有关部门应注意协调,把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扶贫项目结合起来,政府提供直接经济援助,组织专门的知识技能培训,使居民能够尽快地适应自己的新角色、新环境。吸收当地居民参加文物古迹的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措施使当地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

第四项措施:在群众文化活动中,注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主体的培育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我们应当树立人性的文化尺度,尊重民众文化传承的自发性、自主性和文化个性,为群文活动的蓬勃发展提供广阔的舞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一种被长期忽视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主流教育的过程,也是一个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及那些源自祖先心音的活态文化存在的认识过程,是人性发现和理性传承的民族文化整合的过程。民众主体的培育,群文活动的参与,民间艺术的表现,是民间“瑰宝”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最直接的必要手段。

二、注重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立法模式

一是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机制。普查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和资料的收集,其目的就是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的档案,在立法中将其中一些重要部分予以规范,包括政府的责任、公民的义务、普查的方式和要求。

二是民族民间文化重点保护和传承机制。这是对民族民间文化进行保护的核心。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给与重点保护和重点抢救,培养传承人。在立法时,明确认定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标准,政府公布遗产名录,并指定遗产保护者的方法,即保护者享有的相应权利和荣誉,负有的义务等。

三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与开发机制。鉴于民族民间文化多产生于民间,主体具有不确定性,整理者、改编者、使用者滥用民族民间文化,侵害产生该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群体的精神和物质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因此,立法应明确,主体不确定的民族民间文化作品、智力成果应该归属于产生它的群体乃至国家。若有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开发、使用,应有不同的鼓励、保护和限制措施。同时对于国家相关法规限定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应予以限制,对于经审批允许改编、整理者,必须尊重原群体的精神、利益、权利,对于被认定为某地区甚至国家极具有民族特色的作品,不管其内部的权利主体是否明确,但其地区或国家可以限制其境外买断著作权。

四是文化生态保护机制。划定文化生态保护比较完整的地区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生态地保护在其所属地区环境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不失为保护文化生态的一种有效方式。立法中应明确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管理方式,以及保护区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破坏文化生态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五是民族民间文化的保障机制。为了使上述工作依法科学有效的落实,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包括经费、机构、人员、税收优惠政策、专家咨询机构等,同时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全国性的或跨区域的民族民间文化重大项目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组织对重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专项保护,培育传承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上述民族民间文化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条款,应与《知识产权保护法》、与《著作权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条文相衔接;通过法定程序,挖掘、保护、抢救、开发、利用这些民间“瑰宝”;通过提高认识,按统一步骤、标准,发挥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群文工作者的作用,注重开发与扶贫,树立人性化的文化尺度;通过一代代人的共同努力,我们坚信,中国民间“瑰宝”会永远根植于中华民族的肥沃土壤。

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互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述或无形遗产,这一概念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兴起,并逐渐向世界范围内流传开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个体或一些群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期望的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探讨

目前,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存在一个共同点: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着不可调和性。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工作中,要走出 “非黑即白”的二元论的悖论,保护与旅游开发不是只能存在于对立的两面,二者也是可以相互融通的地方的。保护可以是开发式的保护,开发也可以是保护式的开发。旅游开发其实可以成为保护的一种手段,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经济上保障,从实现更完善的保护;而保护也可以使旅游开发有更好的基础,提供更加优质的开发资源,从而带来更多的经济价值。也就是说保护与旅游开发存在着一种互为手段、相互促进的同一性辩证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旅游开发的意义

(一)宣传促销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品牌价值

如今社会愈发重视一个地方的品牌形象,而文化内涵又是品牌形象的核心。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极大的提高一个地区的旅游形象。通过把非遗元素有效的融入到旅游形象之中,旅游地的整体品牌形象一定会变得更加生动,也更容易为广大游客所喜爱。

(二)提升旅游产品层次,提升旅游地的审美、艺术、体验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其内容的多样性是作为旅游资源的基础,地域性是其独具魅力不可替代的前提,文化性为自然风光的深度拓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充分挖掘不同民族风俗习惯、价值观念和手工艺术等非物质文化资源,提升了旅游地的审美、艺术、体验价值,满足了游客的体验欲望,迎合了当代体验游的趋势。

(三)丰富旅游开发项目,增加旅游资源吸引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域文化艺术的精华所在。通过合理有序的开发和利用,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增添旅游活动的吸引力。如在古建筑的参观游览活动中加入传统手工艺制作、杂耍或传统节日庆典等的表演,必然丰富旅游项目,增加旅游景点的吸引力。

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

(一)旅游能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通过对非遗的旅游开发,一些被淡忘的民间文化被激活,出现了传统文化的复兴现象。如丽江的旅游开发使纳西族的民族音乐和东巴文化得到了重视、保护与传承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使民族主体重新体味到自己文化的独特与重要,恢复自己民族的自信心,从而更珍惜和保护自己的传统。

(二)旅游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保护资金

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途径,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注入充足资金。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深入,创造的经济效益也愈来愈大,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其保护措施不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无力施展,从而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

(三)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挖掘与实现

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中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价值可以通过旅游活动的介入在实践中表现出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旅游开发成为旅游产品,首先实现其文化价值,向游客展现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其次是经济价值的转化,即通过旅游开发为旅游地带来经济收入,带来经济效益。最后是社会价值的实现,即旅游开发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从被本地区内部的人员认可,发展到被该地区外的游客了解和欣赏,使得遗产的价值得到更大规模的传播。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方式途径

笔者从旅游开发的具体形式角度,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休闲演艺、节事旅游、旅游商品等开发模式,下面分别展开介绍。

(一)休闲演艺模式

非遗演艺产品是一种文化产品,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只有在充分挖掘当地的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将主题、艺术形象与地方文脉相结合,并通过表演形式展现出来,才能形成非遗演艺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进行休闲演艺产品的旅游开发时,要牢记始终保持自己的特色。

(二)节事旅游模式

节事旅游是以各种节日、盛事、赛事等的庆祝和举办为核心吸引力的一种特殊旅游形式,节事旅游目前已日益成为各地旅游活动的常备项目,在各旅游景点屡见不鲜。一些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通过策划赛事、节庆、展览等节事旅游产品来进行旅游开发利用,并且取得很好的效果。

(三) 非遗旅游商品

我们的非遗旅游商品的开发在全国各个旅游目的地历来是一个薄弱环节,许多游客抱怨景点的纪念品种类单一,做工粗糙,根本谈不上有什么文化内涵在里面。这与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的声誉是非常不符的。在这里要指出的一点是,我们在开发非遗商品时,应注意把非遗的工艺优势转化为旅游商品开发中的经济优势,把现代技术和理念融入非遗商品的生产中。

[结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是同一性的,只要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合理,科学,实现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是完全有可能的。一方面,通过旅游开发促进非遗的保护,另一方面良好的遗产保护又会大大的促进旅游的发展,这种互动应该是以后非遗保护与开发工作的必由之路。希望当地部门能够积极探索有益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模式,实现桂林市非遗保护与开发的良性互动。(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 魏小安, 旅游目的地发展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

[2] 乌丙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3] 张仲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研究.[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10

[4] 张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8(5)

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3-0060-01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一)概念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本文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国际上的,另外一种是我国的。2003年3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而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意义

不论对于哪个国家或者民族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异常珍贵的,是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人民代代相传、生活劳作中所凝结成的文化,其本身具有非常珍贵的文化信息资源。对于当下的旅游形势来说,保护和适当地开发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可以增加地区的关注度,增加旅游者数量,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当地经济水平的提高;从国际层面上看,保护和开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提高国际地位。

二、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据不完全统计,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达169个,种类众多,其中以相声、民间故事、说唱艺术、舞龙技艺、皮影戏、满族剪纸、老边饺子等最为著名。

三、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问题

(一)继承断流

文化遗产继承断流的问题一直存在,沈阳市也不例外,除了一些具有如老边饺子等的实体店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外,其他没有具体场所可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处于濒临消失的边缘。如吹糖人,也仅仅在路边很偶然的情况下才能见到,何谈会有很多艺术爱好者学习此技术。

(二)宣传力度不强

以上文中的吹糖人为例,本人在沈阳生活多年,也仅与其有两面之缘,再如民间故事、说唱艺术、舞龙技艺、满族剪纸等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是通过深入的调查了解,人们几乎不会了解到其所展示的文化内涵,甚至是所在地。经调查走访发现,就算是沈阳市内当地居民也有一大部分对本地非物质文化不了解,甚至没有听说过。

(三)保护措施不足

造成文化遗产的继承断流的原因,一种是政府对其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不够,或者保护力度不强、措施不够具体。虽然沈阳自2005年全面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后,有些许成效,但是其保护措施依然没有顾及到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方面面,沈阳市内依然有很多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类没有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社会参与度不高

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只是以外行人的立场观看或者消费某种或者某几种,几乎不会亲身参与到该类型文化的创作过程中去。对于这一点,相关部门也在加以改善,比如说举办剪纸活动比赛,但是在大众追星、综艺节目泛滥的情况下,这种拉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公众之间距离的措施效果也并没有突出的作用。

四、建议

针对沈阳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的问题,本文给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政府鼓励媒体,或者媒体自发通过多种宣传途径,让公众了解、认识到最后熟悉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在了解过程中,体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其内在趣味性,以便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关注度。

(二)提高文化自觉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到全民自觉参与保护活动的高度来,让大家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作为一种公民责任,自觉履行。

(三)开发与保护并存

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校园,让有兴趣的同学参与其中,并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活动的丰富性、趣味性,让更多的人,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

(四)建立社会参与保护的激励机制

与政府协调多方合作,建立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以一定现金激励和奖项颁发来刺激人民对非物质文化的热爱和关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破坏。(五)以文化旅游线路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通过与旅行社合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旅游路线或者旅游产品之中,使游客在游玩的途中便可以体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趣味性,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主要方法

[作者]李荣启,中国艺术研究院文艺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029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8)02-0185-006

新世纪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把这项工作视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统一部署、全面推进。经过几年来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成果。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总结出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成效显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稳步推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原则

(一)本真性保护原则

“本真性”是英文“Authenticity”的译名。它的英文本意是表示真实的、而非虚假的,原本的、而非复制的,忠实的、而非虚伪的,神圣的、而非亵渎的含义。上个世纪60年代“本真性”(也可称为“原真性”)被引入遗产保护领域,并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理解和共识。1964年的《威尼斯》奠定了本真性对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提出“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12月在日本通过的关于本真性的《奈良文件》肯定了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本真性是检验世界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原则,并要求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文化遗产的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明确提出被登录的遗产不能是按照今人臆想过去历史情况重建恢复的东西。这就是说,本真性是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它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一项文化遗产的本真性是来自原初的可以留传的一切之整体,从物质形态上的持续、文化环境的“本体真实”到它的历史见证性。坚持本真性原则,有助于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坚持正确的保护理念和实践,有效地防止“伪民俗”和“伪遗产”占用可贵的保护资源和财富。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坚决反对那种混淆真伪,在所谓遗产保护背后隐藏的种种非保护动机。尤其是反对把文化遗产的价值简单等同于旅游经济效益而由此造成的急功近利行为和对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我们还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假活动,如有些人把民间口头故事的简洁和单纯美,误认为是单调枯燥,随意地添加些情节或内容,人为地把故事拉长,使一些民间文学作品面目全非,搞得真伪难辨,可谓“假作真时真亦假”,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而得不到保护和传承。事实证明,本真性是定义、评估、保护和监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整体性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是由无数具体的文化事象构成的。因此,这些文化遗产不是某些“代表作”和零散的“文化碎片”所能涵盖的。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着丰富多样的内容和形式,又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依存。我们倡导的保护是以全方位、多层次的方式来反映和保存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所以,整体性是我们坚持的一个重要保护原则。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这就是说要从整体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关注并进行多方面的综合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首先是保护其自身的完整性。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多种技艺、技能共同构成的,只保护其中部分技艺,是不能将其完整地传承下来的,必须对其全部程序与技能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其次,我国民间许多习俗都与特定的文化生态环境紧密相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要保护其生态环境。譬如,要保护民歌演唱传统,使之流传下去,只是整理歌词、录音、录像是不够的,必须设法保护民歌演唱活动最基本的生态环境,只有坚持活态保护,才能使之继续活在民间。再次,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祖先留下的宝贵财富,虽然在具体形式、内涵、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中华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是同源共生、休戚与共的文化整体,我们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而应当同时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继承完整的中华文化传统。

(三)科学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它随着历史的演进和时代的发展,不断地变化、更新,不可能一成不变。为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遵循科学的原则,即客观地去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化,承认它的发展和流变。同时必须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演化规律,实行活态保护,不能人为地将其“化石化”。以文物的博物馆式保护方式来保护,也不能以违背其自身演化规律的方式人为地改造,促使其脱离自身轨道去发展演变,失去其原有的文化基础和文化神韵。

坚持科学保护原则,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主体,保护工作离不开人的作用。如果忽视了对人的关注与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要尊重人(相关民众)的现实需求,保护遗产不能以妨碍经济发展、降低人的生活质量为代价。实施的保护方式与方法,一定要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与环境的和谐。还要尊重不同民族与人群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乃至,在保护他们的精神意志不受侵犯的同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本民族的文化遗产,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保护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与发展本地区经济的关系,既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光大,又能利用文化优势促进经济增长,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实现文化与生产力的同步发展。

(四)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世界上最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依据我们现有的国力、财力、人力,不可能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并对待并统统保护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区分轻重缓急,集中力量将那些处于濒危状态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地实施抢救与保护,避免“人亡艺绝”的事件和“人间国宝”的消失。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意义非常重大。“抢救”是目

前迫在眉睫的工作。随着现代化的迅猛发展,农耕文明正在迅速瓦解,传统的民间文化逐渐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环境;伴随着人类经济的全球化,西方强势文化畅通无阻地扩散,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商业行为的侵蚀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无数珍稀罕见的民俗技艺和民间文艺伴随着老艺人的逝去而销声匿迹,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器物正在毁灭。如根据已出版的一些音乐辞典、乐器志等资料的记载,我国的民族乐器至少在500种以上,但目前人们经常使用的各种民族乐器(包括打击乐器)却不过几十种,这意味着大部分古老的民族乐器正在被人们所遗忘。1982年我国有文字记载和演出活动的剧种尚有394种,但目前能演出的仅剩267种,有些剧种只有一个专业剧团在支撑着。民间剪纸、年画、皮影、傩戏等民间艺术随着它们生存环境的改变而日渐式微。与此同时,过去搜集整理的图文资料、音像资料也面临着“再度抢救”。因为,有些图文资料已开始霉变、虫蛀,多数录音、录像带开始脱磁、变质。为了使祖先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为了减少因抢救与保护不及时而造成的遗憾与损失,我们就要坚持濒危遗产优先保护原则。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方法

在抢救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中,我国政府不仅坚持正确的保护原则和保护理念,而且注重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与措施,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且卓有成效。主要采取的保护方法有下面几种:

(一)全面、扎实地推进普查工作

为了摸清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文化部于2005年6月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计划用3年时间,于2008年底完成。这次普查工作,是我国21世纪之初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第一次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资源的全面、深入调查。为了给予普查工作全面科学的指导,2005年底,文化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该《手册》由100多位民间文化领域的专家合作而成,第一次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16大类,即民族语言、民族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民间信仰、民间知识以及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针对目前各地保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普查标准不统一、普查方法缺乏科学指导、思路不够清晰等共同问题,给予了比较准确和规范的梳理,这是迄今为止第一部全面、准确、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指南性工具书,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指挥棒”。

这次普查工作做到了统一部署,分级实施。各地的普查工作按照三个步骤(普查准备阶段、实地考察阶段、总结评估阶段)正在积极稳步地推进。在普查准备阶段,各地区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普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了普查任务,确定了普查目标、方法、步骤,落实了人员配备,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培训。在实地考察阶段,许多地区能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如重点采访、抽样调查、开小型调查会、观摩民间艺术家的表演、参与民间手工艺制作及民俗节庆活动等。在实地考察中,考察人员不仅止于文字记录、文本及实物资料的收藏,而是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数字技术、多媒体、录音、摄像等多种新技术引入其中。随后再将采集来的大量资料整理成档案,输入电脑,建立数据库。例如: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河南郑州大学建立了中原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数据库;北京、浙江、湖南等地致力于将动漫技术应用到把口头文学转换成卡通片的工作并卓有成效;天津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与有关部门合作,1994年启动的京剧“音配像”工程,历时21年终于完成了一整套《中国京剧音配像精粹》,抢救留存下来115位著名艺术家的460出京剧,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范本。

在普查工作全面展开后,各地区工作开展得不够平衡。有些地区注重以点带面,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渐铺开,工作步步深入、成绩显著。但也有的地区领导重视不够,人员投入不足,对相关人员缺少系统培训。虽然有计划和方案,但不能狠抓落实,普查工作不够全面深入。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还应该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重视交流和推广先进地区的经验,使普查工作得以有序、有效地顺利完成。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四级名录体系

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是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开创性意义的重要举措。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包括十个门类共518个项目,涉及758个申报地区或单位。同年10月,文化部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每两年申报一次的国家级名录,2007年开展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和评审,评审结果将于2008年公布。在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基础上,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逐步完善。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据统计共有3832项。国家、省、市、县四级的宝塔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初步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级保护。

由于各级政府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重视,各地相继掀起了前所未有的“申遗”热潮,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各省都希望有更多的项目入选国家级名录,这是一个值得赞许的好现象。但是,在目前的“申遗”热潮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和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从近年来的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情况来看,有些地方政府官员重申报而轻保护、重开发而轻管理,习惯于走“申遗”的过场,把各项“申遗”活动搞得轰轰烈烈、有声有色,把“申遗”的成功当作目的,以此来积累政绩、扩大影响。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成功,感到皆大欢喜,但欢喜之后,却没能把保护工作做深做细,甚至把“申遗”混同为直接保护。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由于尝到过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为他们发展旅游产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便想借水行船,把当地拥有的杰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迅速转为“文化资产”,使其商业化、产业化,成为赚钱的工具。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他们只是想把本地荣登国家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发展本地经济的品牌,急于开发利用而淡忘了管理保护,致使一些地区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工作比保护工作更快,甚至把某些名录出售给企业家,被冠名和大肆宣传,而在开发过程中很多保护工作却未能落到实处,短期的现实利益压倒了长远的文化关怀。这些做法实在是令人堪忧。如何把“申遗”的热情转化为正确的保护理念和积极的保护行动,从而切实使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使那些经过层层甄选出来的杰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弘扬光大,这是文化界、学术界不得不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认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它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为了有效地传承和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07年6月5日,文化部公布了第一批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等五大类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各级文化部门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对首批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给予支持,正在着手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技能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工作制度化,文化部已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此办法对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权利、义务和资助等做出了规定,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不久将会正式下发。一些地方政府也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不少省都已公布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如云南省已经命名了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开展了第二批民间艺术家、优秀民间艺人评选工作。江苏、陕西、河南等省,先后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一些省市重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为他们发放生活补助费,安排他们授课带徒,展演、展示他们的优秀作品,对他们的传承活动进行档案登记、数字化存录等。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已得到了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已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

为了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工作,目前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都是个人,没有代表性传承团体。据调查了解,一些民间艺术如木偶、昆曲等,个人无法担负起一门艺术的传承使命,只能由有诸多优秀艺术家组成的团体来进行传承,而且在这样的团体中很难确定谁是代表性传承人。在“第二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的分组讨论会上,泉州木偶剧团团长王景贤就指出,木偶剧是集体演出和传承的艺术,很难确定团里谁是代表性传承人。因此,在评选认定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时,是否能考虑增设代表性传承团体的问题主管部门应给予重视。其次,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该有统一的标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传承人评选标准的专门文件,各省都是按各自的标准操作。由于标准不尽相同,认定的传承人就有差异。对此,有专家指出:“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评选传承人的标准,各省才能根据这一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操作。建议文化部尽快出台一个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传承人的定义、传承人的覆盖面、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奖惩制度、享受生活补助的界定方法、传承人的评选方式等内容。”为此,期待文化部尽快出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应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机制。要以人为本,加强科学管理。各级相关部门应定期对传承人的传承情况跟踪评价考核,组织专家对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和成果进行学术性、专业性的分析和总结。及时淘汰不合格者,确保传承人的优秀性和使命感。

(四)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实现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为了使民间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下来,我们就应该重视与其紧密相依的文化生态环境的保护。虽然在广大时空背景中,要把活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使之不发生变化是不可能的,但是,在一个局部的特殊环境中,采取相应措施,使原生态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较长时间,并扩散其影响,是完全可能的。一个民族有一个民族的文化,每个民族文化又有与众不同的特色。建立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村),既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最安全的屏障,又能将民族文化遗产真实状态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从1988年起,文化部开始命名“民族艺术之乡”、“特色艺术之乡”。十几年来,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和艺术风格的艺术之乡,促进了当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事实证明,划定文化生态区(村),认真加以保护,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体生存的有效方式。

目前,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已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活态、整体性保护的新阶段。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物质文化遗产(古建筑、历史街区与村镇、传统民居及历史遗迹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说与表述、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相依相存,并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建立1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2007年6月9日,文化部正式批准设立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包括福建的泉州、漳州、厦门三地,这里是台胞的主要祖籍地,也是闽南文化的发祥地和保存地。到2020年左右,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体系。目前,全国不少地区也正在根据当地的民族和地域特点,积极探索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方法。如安徽省和黄山市立足于历史悠久的徽州文化,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常重视,设立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出的《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已通过专家评审论证,正积极将“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湖南省湘西苗族土家族自治州编制了《关于建立国家级生态保护区的报告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了《中国红水河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有关《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命名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由文化部起草完成,正交由社会各界广泛讨论,修改完善后会尽快出台。

第7篇

文化环境是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环境是指在特定的时空中存在的,能够体现或影响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的各种文化因素的总和,它主要包括物质形态、制度形态、观念形态、活动形态和心理行为形态五种表现形式。它由文化的方方面面在人的内在心理和外在环境之间的交互作用而产生。文化环境的熏陶功能、教育导向功能、社会辐射功能、凝聚功能和娱乐调节功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发挥着其他几方面难以企及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文化环境的构建。

一、重视物质形态文化环境的创建

物质形态文化环境是指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一切物质条件的总和。一是指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物而表现出的文化,它包括大多具备收集、记录、整理、保存、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及资料功能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等的物质条件。二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物化在物质产品中的文化,如民族民间工艺用品、邮政纪念封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有鉴于此,高度重视物质形态文化环境的创建十分必要。

首先,加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文化馆和研究基地的建设。一方面博物馆等上述机构应做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和记录建档工作,这是构建物质形态文化环境的先决条件和基础。通过普查工作深入了解、挖掘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其进行记录归档。由于非物质文化具有很强的“生命性”和“活态性”,不像有形文化那样是静止不变的,因此,对它的记录和保存不能仅仅采取单一的文字记录方式,而是应采取录音、录像、拍照、文字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全面、视听结合的立体记录。在此基础上利用数据仓储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归类、整序、组织研究等,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系统有效地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种信息和资料的保存。另一方面就是要定期或长期在图书馆、文化馆等场所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多种形式的陈列展示。如,图书馆可设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架,提供丰富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献信息资料;也可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功能优势,宣传和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知识,如专题图片展览、声像展览等。博物馆等机构则可提供专门的展览中心,陈列展示与非物质文化相关的物品和声像资料,并可依托馆藏的有形物品,对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作技艺、习俗礼仪等过程进行充分展示。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还可邀请当地的民间艺术、民间技艺的传人、大师等来馆展示他们的技艺、绝活等。多种场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陈列展示能大大增加社会民众接触和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在无形中提高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和关注程度,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多样化的展示空间。

其次,国家要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投入。2004至2006年,我国财政每年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2000万元。为加强国家级名录项目的保护工作,2006年国家财政支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补助经费4000万元,并拨付各地,再由各地安排保护工作专项经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而持久的工作,国家与地方财政的投入与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做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物质投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再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物化在物质产品中的文化建设。为了不断提高广大民众主动参与保护和承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职责的文化自觉,一切与文化相关的机构如旅游、邮政等等部门必须要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意识,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物化在物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通过生产物质文化产品如邮票、旅游册、文化工艺品、玩教具等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物化在物质产品中的文化环境。

二、着力制度形态文化环境的建设

制度形态文化环境主要指为了满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各种典章制度和法则及固定的体制所体现的文化。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组织机构、管理机制、政策法规、决策规划、行为规范、公约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等制度。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能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纠正不恰当的保护措施,惩处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径,规范广大人民群众的行为和作风,保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正常运行,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支持和保障系统。

如何着力制度形态文化环境的建设呢?我们认为,首先,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立法,这是从制度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条重要路径。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国家先后出台颁布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法规及文件,如,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确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和目标,对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等作了明确要求。随后,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决定设立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紧接着,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后又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这对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和保护传承人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其次,国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机制和传承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门类广的工作,在保护工作中,我们既要充分发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作用,也要充分发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要组织专家委员会以及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开展旨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方式及保护的资源建设、队伍建设、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等重大实践问题和基础理论的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保护提供理论基础和决策参考。另外,一些地区也要尽快制定和建立保护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规和保护工作机制,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良好开展。

三、力求观念形态文化环境的营造

观念形态的文化环境主要是指主导和制约着非物质文化的,包含着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信念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物质载体、精神沟通的手段,如各种书籍著作、文学艺术作品及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语言等。书籍、文学艺术作品、网络语言以其存在的广泛性能在很大范围内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传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良好的观念形态的文化环境不仅能随时增进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了解,更能有效传递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确观念。

良好的观念形态文化环境的形成有一个历史积淀的过程,也有一个培育、创造、发展的过程,它要经过不断锤炼,不断培育,才能在文化传承中得到升华。创设良好的观念形态的文化环境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来实现:第一,利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书籍著作传播正确的观念导向。书籍具有较强的知识权威性,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著作或在相关书籍中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能让人们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接受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知识,其中所传达的思想和理念也能帮助人们形成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正确观念。第二,利用形式丰富的文学艺术作品多角度多样化地表现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故事、小说、舞蹈、美术、戏剧、影视等多种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能在潜移默化、轻松愉悦的氛围中传递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和观念,促使人们在艺术形式的陶冶和影响下不知不觉中产生思想上的共鸣。因此,鼓励、支持、倡导不断创作反映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是创设良好观念形态文化环境的重要途径。第三,发挥网络语言的独特功能,从观念形态层面上构建良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网络文化环境。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网络语言逐渐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传递信息以及交流与沟通的手段,且在功能方面具有高效性、快捷性、广泛性等特点。利用网络搭建呈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平台,建立、规范和完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网站,采用网络论坛等形式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展开广泛的交流与沟通等均能发挥网络语言在保护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独特功能。如,通过解说文字、静态图像、三维动画以及其他相关视频等形式来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也可通过设立相关网站等形式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应内容实现网上和远程访问;还可在数字博物馆中利用先进的虚拟现实技术来打造一个生动逼真的三维虚拟环境,让观众与馆藏品之间实现互动。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平台的构建不仅为广大的社会公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随时可接触的环境和互动形式,更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拓了广阔的表现空间和多元化形式。

四、强化活动形态文化环境的创设

活动形态的文化环境主要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或为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进行的各种展览、巡游、演出、比赛、论坛等等活动。以活动形式存在的文化环境在一定程度上能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力,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也能给传承人展示技艺、传授技艺和交流的机会与空间。如,中国木版年画展、中国民间剪纸艺术精品展、中国传统纺织技艺展、中国皮影精品展、中国木偶精品展、“光明来自东方造纸、印刷与保护”展以及中国少数民族文物展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览活动,既能体现民间艺人巧夺天工的技艺、奇思妙想的灵感,又能从多方位、多角度展示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彰显我国民族文化深厚的内涵,帮助人民群众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又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珍稀剧种展演活动,从全国各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珍稀传统戏剧项目中精选文化内涵丰富、演员演出技巧出众、剧种和剧目富有特色的珍稀剧种,社会公众能在那里欣赏到我国目前优秀的珍稀和濒危剧种,进而激发人民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如,举办为探讨和研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课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区的设立及保护模式问题”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讲座活动,既能使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也能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寻一条科学的、健康持续的发展道路。总之,通过各种展览、巡游、演出、比赛、论坛等活动,借助各种活动的特殊魅力和教育所起的作用,能对社会公众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生活方式等方面产生直接的或潜移默化的影响,能使他们受到哲理的启迪、心灵的感悟、情操的熏陶,从而提高他们辨别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的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

创设良好的活动形态的文化环境,首先,各级部门应经常性地组织各种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活动,并加大媒体对其的宣传、展现力度,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形式吸引人们的关注和参与。其次,还可依托民族和社区的传统风俗习惯和节庆礼仪活动进行宣传。由于其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十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更应加大保护和支持力度,保障活动得以延续和流传。

五、加大心理行为形态文化环境的构建

心理行为形态的文化环境侧重指人们心理层面上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保护意识,以及由此引发的行为习惯等。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缺乏人们正确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观及文化自觉,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难以得到保存、积累和发展。教育既是文化得以保存的工具,也是文化传递的工具,因此,教育能使一代又一代人经济而高效地获取自己的民族文化,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存、继承和发展。不仅如此,教育能对个体心理、行为的形成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由此可见,良好的心理行为形态的文化环境创设,教育是关键。

发挥教育在构建心理行为形态文化环境方面的作用主要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首先,要通过教育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意识。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目标,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教育内容,能有效系统地帮助人们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认识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民族文化传承、对保存民族文化的完整性与丰富性等方面的重要意义与价值,进而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养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行为。其次,要通过教育培养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感认同。教育应关注人们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感。人们只有从情感态度上真正认同并喜爱民族的非物质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持续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为。因此,从教育目标的确立、教育内容的构建、教育方法的选择上都应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情感因素,努力使其产生对我国非物质文化的积极情感。再次,要通过教育提高人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很多表现形式与艺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对其的了解需要人们具备一定的文化感悟及艺术鉴赏、艺术表现能力。借助教育能有效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的感悟理解能力及对其中所渗透的艺术形式的鉴赏、体验和表现能力,这样能使人们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显示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行为。

第8篇

关键词:自由价值、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现代经济法是对自由价值的真正超越

现代经济法产生以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颁布为标志,其历史背景在于以完全自由观念主导的市场经济出现了较大的经济危机。自由过度导致市场的无序,市场本能通过自身调节作用解决的问题已无法解决,垄断、不正当竟争、商业欺诈成为市场的顽疾。社会强烈呼唤政府的干预与调节。以调节经济、规制市场为基本手段的现代经济法应运而生,有效地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经济危机。经济法对市场秩序的调控正说明了其基本作用在一定层而上限制了自由,但这种限制自由的机理在于欲实现全社会所有商事个体的最大自由。商事个体以自利为基本理性,运用各种手段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虽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自己的自由,但却在另一方面损害了其他商事个体的自由,损害了整个市场的竟争秩序,而这种自由只是建立在限制其他商事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的。因此,法律与政府有必要对这种自由加以限制,经济法利用国家这只“有形的手”干预与调控经济,实现市场经济有序、健康的运行。因此,在规制市场秩序时,对个体的限制,即排除不正当竞争、规制垄断、打击商业欺诈等行为,是在限制自由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总体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在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真正的法之自由价值。经济法对市场的规制与调控就是对自由的真正超越与实现,经济法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归根结底,经济法所充当的角色绝不是在扼杀自由,政府干预的目的也是在最终意义上实现真正自由。因此,制定完善的经济法律就成为法之自由价值真正实现的保障。

二、违反自由行为的理论解读

(一)电信资费问题———基于政策的反思

经济法就应以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为立法宗旨,这也是基于经济法之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观的体现。消费者处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终端与中心位置,整个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离不开消费这一必经环节,消费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原生动力,从总体意义上来说,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利的实现程度能很好的反映市场竟争秩序与社会发展水平。所以,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应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价值基点,保护最广大消费者权益即是在总体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很显然,这种社会整体利益并非是国家利益,而是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很多情况下由于政府监管缺失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是现今中国社会所极力解决的大问题。其根源就在于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角色极为重要,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消费者如想保护自己的利益,形成有序的竞争秩序都需政府的监管。所以,基于经济法立法宗旨的探讨而对政府监管的反思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好的维护。我们可以发现,现今中国许多公用企业,虽然他们表而上脱离了政府,完全企业化,但是政府(行政机关)仍对其享有自身利益,在公用企业形成垄断之际,政府监管的缺失及利益混同是形成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问题。这一切的一切都与信息产业部的内部政策有关,他们并没有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首位,而考虑的焦点是怎样维护竞争者的利益,以及由此带给自己的利益。政策的制定虽在表面合法化,却在实质上试图将市场竞争封锁,人为地为这些电信企业制造垄断地位,这些都是与现代市场经济极为不相符的,行政机关没有摆正自己的监管角色,没有建立经济法立法宗旨的观念,是不可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的,最终受到损害的却只能是可怜的消费者。然而,政府政策的制定者们也同样是消费者,或许出现此种矛盾情况只能说明“权力寻租”带来的收益会忽略自身消费者这一弱势角色。

(二)全国牙防组”违规认证问题———政府监管的缺失

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运行不可或缺的是政府监管,如果监管的缺失会使竟争秩序混乱,损害同类经营者的不正当竟争行为、垄断行为会大量出现,在最终意义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本应成为政府监管市场所着重保护的价值目标。对消费者的保护应是政府监管角色的价值基点与利益平衡趋向所考虑的首要目标。据央视《经济半小时》报道,全国牙防组对媒体承认,他们不具备认证资格,二十多年来,他们对多种牙膏的认证却让许多消费者信以为真。全国牙防组表示,他们之所以未经批准对企业的产品进行认证,是为了推荐好的口腔护理产品帮助中国老百姓更好地进行口腔卫生护理。但记者调查却发现,其所进行的试验缺乏科学、严谨的设计,得出的认证结论也有夸大成分。据某企业透露,如果不给钱,牙防组就不给认证。全国牙防组向多少认证企业收取了多少赞助费,这些钱又是怎么花的?全国牙防组负责人曾表示,这些经费都经过了审计,而且有专门的审计报告。但全国牙防组没有向公众公布关于审计的任何信息,谁进行的审计,审计结果又是什么,至今都是一个谜。专职人员为两人,1992年开始对口腔保健品进行认可和推荐的全国牙防组截至目前已对9种产品提供了认证。

我国现有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上只对符合规定的认证机构准予设立,而对非法机构不审查,再加之,工商机关只对生产商品的企业进行检查与监督。因此,导致此类机构不合法的情况存在10多余年,在消费者心理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消费者不断考问行政机关的监管角色,引人深思。“权威机构”违规认证说到底是由政府监管缺失造成的,一方面可以反映出我国当前立法中确实存在许多漏洞,许多违法问题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制。另一方面,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执法不力也是造成问题的关键。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依靠于市场中每一个相关环节的综合协调,政府监管也是如此,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市场调杳,审查市场中有哪些“权威机构”符合法律规定,非仅仅是将合法认证机构公布在网上就万事大吉,而是真正的对广大消费者负起责任,发现违规认证机构应及时取缔,这样才在最大限度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想途径———自由竞争的回归

经济法实现其价值目标的终极状态就是对自由的追求,是对现有自由价值的真正超越。然而,自由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有效监管。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政府良性市场监管下以保护自由竞争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考量经济法自身蕴含的自由价值有助于我们探讨自由竞争状态的真正回归问题,实现市场自由竞争状态不是追求绝对自由,不是个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随心所欲的自由,而是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角度来界定自由的范围及其限度。自由竞争的真正回归首先源于对制度的思考。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政府监管的缺失问题,这些都是由于现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与需要相互协调问题。再加之,我国实现诉权的成木与门槛过高,使消费者很难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中获胜,比如,部分法官就认为“知假买假’行为人不是消费者,纠纷发生时而不给予其合法的消费者地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对于笼统,标准很难把握。同时,对于一些小额诉讼不能很有效地发挥惩罚作用。当然,中国当前在消费维权方而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当行政监管缺失时,当惩罚性赔偿不能很好的惩罚不法经营者与生产者时,某些商事个体就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以,公益诉讼的有效建立,就是在政府监管外实现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目的。

其次,自由竞争除了基本制度设计的保障外,还源于市场环境无形的建构,这也是社会成员需要共同努力的结果。对于经营者与生产者来说,应在道德的约束范围内,努力以自己的质量、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实现市场真正的公平竟争。“优胜劣汰”的决定权应交给消费者。同时,社会信用机制应广泛的建立,社会诚信应成为评价竞争者唯一的尺度。另外,市场秩序中自由竞争状态的出现少不了媒体的监督,媒体正确而又恰当的监督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有效保障,其对不良商品的披露真正的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使竞争者不敢公然违背传统的商业道德,当其侵权时就会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自由竞争的真正回归不在于抛弃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而恰恰是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对自由竞争的探讨源于对消费者合法的保护,实现自由竞争的有效途径也许是各方而综合因素的结果,但是其基木的核心在于全体社会成员都意识到市场秩序的有序运行有助于所有个体利益的实现,只有市场竞争环境良好的状态下才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总体增量。市场经济发展依靠于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市场规则的实现,也许自山竞争的回归正是解决市场秩序维护问题最好的良方。

[参考文献]

[1]李臣杰.消费维权不能依赖行政权.参考黑龙江晨报,20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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