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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立法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03 09:50: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民族经济立法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民族经济立法论文

第1篇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正处于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转变,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仍是一个急需探讨的问题。改进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做好政府采购开放准备,有效防范、抑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是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中必须思考的几个焦点问题。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是1995年从上海市开始的。这项工作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成效显著。政府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都增长很快。截至1999年,我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只有30多亿元,2003年已经达到了1660亿元。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步入依法运行、快速发展的新阶段。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改革成效逐步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得到体现:一是节约了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根据各地的经验,每年采购资金节约率都在10%以上,据测算,2003年全国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共节约资金近200亿元。2001年到2003年,通过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至少在400亿元以上。二是规范了采购行为,促进了廉政建设。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依法行政、依法管“采”的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正在形成。具体操作日益规范,随意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逐步减少。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促进了廉政建设。三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开始体现。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逐渐得以发挥,许多地区在采购的具体活动中,有关支持国内企业和购买国货的条款越来越多,国货意识、政策目标意识在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强。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必由之路,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反腐倡廉和整顿财经秩序的重要配套措施。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正处于由初创阶段向全面发展阶段转变,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到既规范采购,又体现效率,就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按照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不断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趋于完善与成熟。当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经济和社会形势与政府采购制度刚建立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采购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许多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与发展的障碍。一是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化建设滞后,现行的“统一采购”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造成了政府采购效率低下和政府采购管理上的许多漏洞与混乱。二是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践,与国际接轨,加强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研究,开发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尽快实现我国政府采购方式的转型,是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必须完成的一项大的工程。三是我国已加入了wto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也迫在眉睫,从政府到企业如何积极应对政府采购市场对外开放的挑战,也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四是由于政府采购违规处罚力度较弱,缺乏正常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政府采购仍未真正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阳光采购”。策略 

 

二、规范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有效 

 

1、在明确政府采购模式的同时,强调政府采购管理模式的转变。目前,国际通行的政府采购模式主要有三种:集中采购、半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相结合,以集中为主的模式。随着集中采购范围和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的管理模式必须由“统一采购”模式向“分类采购”模式转变。政府采购的统一采购模式,指的是政府对于需要采购的商品和劳务,不区分其性质类别而按照统一的程序和方法(通常为公开招标)进行采购和管理的模式;分类采购则相反,它是将政府需要采购的商品和劳务先按照其性质分为不同的类别,然后再分别以不同的采购程序和方法进行采购和管理的模式。 

先从国外来考察,美国是采取分类采购模式的典型国家。美国的联邦政府采购基于采购性质的不同,形成了民用部门采购和军事部门采购两大类别,并且两大类别的政府采购有着不同的立法体系、管理体系和采购方法。从立法体系来看,军事部门的采购活动依据的是武装部队采购法和武装部队采购条例,而民用部门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则是一般性的政府采购法律;在采购主体方面,军事部门采购的主体是美国国防部,而民用部门采购的主体则是美国财政部;在采购的方式方法上,军事部门的采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出于国防安全的考虑倾向于采用谈判而不是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民用部门的采购则大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另外,美国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没有军事产品的采购活动),在采购商品和劳务的过程中,也是要将采购的商品和劳务区分为“政府使用”、“社会福利”、“市场设施”等几大类别,由政府的相关采购部门分别进行采购和管理。分类采购的好处是可以依据采购商品的不同性质进行不同管理,从而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管理水平。 

与美国相比较,我国正在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所采用的是统一采购模式,使得不同性质的商品和劳务的政府采购工作揉在一起。从中央政府的采购工作来看,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军事采购,造成了我国目前军事部门的采购工作在法律上仍是一项空白,这就违背了政府采购制度法制化的根本要求,也就无法对中央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进行分类采购和管理;再从地方各级政府的采购工作来看,同样没有对政府采购的商品和劳务进行分类采购和管理。所以今后一段时期,对于中央政府的采购制度而言,应该加快进行军事采购的立法工作,赋予军事采购应有的法律地位;而地方各级政府的采购工作也应逐步按照“行政采购”、“教科文卫采购”、“社会福利采购”和“市场采购”等几方面进行分类采购和管理。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早日实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由“统一采购”模式向“分类采购”模式的转变从而大幅度提高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2、逐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采购手段是否先进和能否掌握足够信息以形成竞争。目前,预算单位提出的采购物品的多样性与政府采购希望品牌、规格相对统一以形成批量的矛盾比较突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采购中心难以掌握足够信息,在采购中没有足够的选择余地,不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在价格、质量、服务方面难以达到最佳效果。 

电子化政府采购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新方式。其核心内容是打破了传统采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增强采购信息透明度,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的电子化。为此,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采购信息透明化、扩大采购规模、实现规范化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通常由信息系统、电子招标系统、电子订货系统、电子合同系统、电子支付系统、供应商注册系统等组成。它的主要优势是,在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降低价格和管理成本,缩短了招标准备时间,减少了人为因素,增强了采购及时性,提高了采购准确性和质量,健全完善了统计体系。在监督管理方面,实现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减少了纸质文件容易出现的错误和人为因素,方便监督。同时还可以打破地域限制,特别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平等竞争机会。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已开展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实践。国际发展趋势增强了我国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紧迫性。开发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可逐项、逐级建立,先进行区域网络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全国乃至国际联网。 

3、立足于适度保护民族工业,做好政府采购的开放准备。政府采购被认为是对国内市场进行保护的最后保留地,各国政府都尽量通过对本国采购市场进行保护、鼓励,在政府采购中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以促进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明文规定:“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保护民族工业,并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而是出于对国家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考虑;支持国有经济,也不是人为地厚此薄彼,而是完善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需要。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中国政府采购最终将走向国际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在政府采购中遵循透明度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在加入后成为《政府采购协议》的观察员,一旦条件具备,将尽快开始签署《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目前,我国入世已经3年了,欧美国家对我国履行人世承诺,尽快启动谈判非常关注。因此,从维护我国政府信誉看,启动谈判工作不会拖得太久。所以,做好政府采购的开放准备,充分利用从现在到正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差锻炼和培训国内企业,逐步适应国际惯例,以开放的姿态迎接国际挑战,也是有必要的。 

第2篇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重商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基本思想,之后在此基础上阐析了英国国内当时采取的重商主义政策,接着分析了近代英国重商主义衰弱的主要原因,文章的第四部分着重讲述了重商主义对英国经济社会产生的深刻影响。说明了重商主义虽然有种种缺陷,但它是顺应时代而生的产物,对当时的西欧经济作出过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重商主义;影响;英国

一、重商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基本思想

重商主义(Mercantilism)是指西欧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木主义生产方式萌芽及形成时期,代表商业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学说和政策体系。它产生于15世纪末,至17世纪下半叶开始瓦解。[1]重商主义以流通过程为研究中心,以商业资本的运动为研究对象,其研究方法是把社会经济现象和经验加以描述和总结,目的是为了实用,即使国家求强致富,其研究结果是提出一系列的经验性规律。它的核心思想是国家积极干预经济,以利于发展对外贸易,使货币尽量多地流入国内而不流向国外,达到贸易的出超。“重商主义”这一名称并不是由重商主义者命名的,而是由其后的亚当·斯密提出的。“重商”,不仅与封建社会轻视商业的观念和政策有别,而且也与以后的重农学派的思想相异。

1.重商主义产生的历史条件

重商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条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商业资本的兴起。10到11世纪,在社会生产力得到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西欧逐渐实现了手工业和农业、商业的分离,商业和手工业者构成了城市的基本居民。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东西方交流的扩大,商品货币关系不断侵蚀着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关系。逐渐地,一种以分工合作和以雇工剥削为基本剥削方式的新型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这就是资本主义的最初萌芽。

从15世纪起,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农业耕作的改良,社会分工的扩大,商品经济发展迅速。随着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商人的社会地位不断提升,商业资本也逐渐成为社会资本的支配形态。而发达的工商业必然需要广阔的市场,于是,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地理大发现和新航线的开辟使西欧的商人走上了对外贸易的道路,并将对外贸易与暴力掠夺、海盗行径、贩卖奴隶、征服殖民地等多种手段相结合,迅速地积累了大量的货币财富。而商业资本要想迅速发展,必然要求一种维护其新的经济思想的产生,于是,重商主义的市场经济思想应运而生。

二是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国家的出现是重商主义成长和壮大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以往各国国内诸侯林立,封建领主可以任意规定货物的关税、法律、衡量制和货币,这种封建割据的局面妨碍了国内市场的统一,给商业发展带来重重困难。而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扫除封建割据对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限制,要求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国家来消除这些封建壁垒,开拓国内外市场。另一方面,封建国王为了削弱封建领主的力量来加强自己的权利,就要依靠财富支持战争。因此,封建国王和商业资本家在共同追求货币的基础上建立起联盟。在这个意义上来说,重商主义在当时适应了军事威力和国家统一的需要。

三是文艺复兴的影响。14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高扬人文主义的旗帜,强调个人的需要和个人的权利,用人的意志来考察一切事物。文艺复兴运动有力地推动了重商主义的成长。代表新兴资产阶级的重商主义者,开始研究现实生活中的经济问题,对观察到的经济现象寻找理论根据,力图建立适合于自己需要的经济学说。商人和金融家也借此可以更自由而肆无忌惮地追求个人的利益,进一步为重商主义的形成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途。

2.重商主义的基本思想

重商主义与古代的经济思想不同。严格来说,重商主义不能成为一个学派,因为它既没有学派的代表人物,又没有传授衣钵的弟子。但总结起来,重商主义的基本观点主要有:第一,认为货币是最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财富。封建主认为,财富是物质实现为货币而且真正实现为货币时才是财富。他们把国家经济政策和一切活动归结为攫取金银。第二,认为财富的源泉在流通领域,货币是商品卖出去换来的,因此财富来自交换,即来自商业和贸易。第三,除了开采金银矿,只有对外贸易才是财富的源泉。因为国内贸易不会使货币增加,只有通过对外贸易把本国的商品卖出去,换回货币,财富才能增加。为此,必须保持出超,才能保证货币流入本国。第四,利润只是一种让渡收入。它也来自对外贸易,因为只有通过对外贸易,贱买贵卖,才能得到利润,商品生产只是贸易的先决条件,工业是为商业服务的。国内商品生产应服从于商品输出的需要,必须全力鼓励和发展在国外可以按高价畅销的商品工场手工业。第五,国家必须积极干预经济生活,以法令的形式保护国内的工商业,保护对外贸易,以便在对外贸易中保持顺差,使金银流入国内。[1]

西欧的重商主义在发展中经历了两个阶段:15世纪末到16世纪中叶是早期重商主义;16世纪下半叶到17世纪中叶是晚期重商主义。[2]无论早期、晚期重商主义,都持有上述的基本观点。但是,在如何实现外贸顺差、增加货币上,他们之间有不同的主张。

早期重商主义认为,一切出卖都会使货币增加,一切购买都会使货币减少,因此,他们主张多卖少买,重点是少买,用这个办法达到增加货币,积累财富的目的。而晚期重商主义也主张多卖少买,但重点强调多卖,主张在出口大于进口的前提下,容许大量购买,反对限制金银出口。如果说早期重商主义在于控制货币运动,狂热要求积累货币;晚期重商主义则可以说是要控制商品运动,使出口多于进口,在贸易顺差中赚取更多的货币,这叫做贸易差额论,他们是真正的重商主义。晚期重商主义还强调发展工业,增加出口,也叫“重工主义”。

二、近代英国重商主义的主要政策

(1)颁发特许状,鼓励商人建立商业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商业和非商业活动。

英国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商业公司的活动是多方面的。东印度公司是英国商业公司中最重要的也是获利最多的一个公司。首先在商业活动中,商品虽然以金银为主,但大量进日稀缺珍贵又价廉物美的东方商品。其次是探索新航路,发现新大陆。第三是进行海上掠夺。最后,这些公司还代表政府开展外交活动。商业公司的活动,不仅使英国对外贸易总额迅速增长,而且使英国的贸易结构随之转型,英国的出口市场开始从局限于西欧一隅扩大到世界范围。

(2)取缔汉萨同盟商人的在英特权,保护本国商人利益。

都铎王朝建立之前,意大利北部诸城和汉萨同盟长期垄断欧洲海上贸易。汉萨同盟是英国商人的有力竞争者,它的存在使英国商人深受其害,于是到1560年,英国经过与汉萨的长期斗争,取消了期权特权。到1598年,汉萨商人最终被逐出英国,从而为英国商人独享贸易特权创造了条件。

(3)颁布航海法案,独占航运利润。

1498年通过的航海法案,规定装货的船长和水手都必须是英王的臣民,还规定只要港口有足够的英国船只,英国人就不准使用外国商船运货。亨利八世继续执行这一政策,于1532和1540年再度颁布航海法案,补充原有规定,加以完善。

(4)运用政治和外交手段,抓住良机与欧洲大陆国家缔结商约,改善贸易条件。[3]

英国还运用一切政治和外交手段,抓住良机与欧洲大陆国家缔结商约,为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环境。英国政府通过与外国政府签定的一系列条约,使英国商人与船队顺利地航行于北海、波罗的海和地中海,极大地推动了英国外贸的发展。

(5)选拔和任用有金融管理经验的商人参加国家管理工作。

商人们拓展海外贸易,对发展英国民族经济作出颇多贡献。因此,在都铎时代,君主把乡绅、工商业者看作是政权的主要支柱。并且许多富有的商人成为贵族,很多人进入下院成为议员,或受聘于政府担任要职。比如伦敦大商人托马斯·格勒善被爱德华六世任命为英国驻安特卫普的财政人,后又成为伊丽莎白女王政府的财政顾问,为政府的财政出谋划策。都铎王朝正是在这一新兴力量的辅佐与支持下,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为政局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6)吸收外国先进人才和技术,改善和推动本国工业。

爱德华六世和伊丽莎白女王时期,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移民政策。如对外来移民颁发许可证,保护移民经营自己的行业:授予专利权,吸收拥有技术或资木的外国人移居英国;对外来新教移民实行信仰自由的原则;强调外来移民为英国所用,外来移民不得保守他们的技术秘密,而应该教给英国人。这些政策的实施,为英国引入了大量的工业技术和所需人才,到 16世纪下半叶外来移民为英国发动了一场“小产业革命”。

(7)掠夺殖民地,扩大本国商品的销售市场。

在英国推行重商主义,寻求迅速繁荣富强的过程中,一方面赋予中央政府干预国家经济运行的权利,来促进国内工商业的发展,通过支持出口商品多样化实现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鼓励在海外建立殖民地。通过在海外寻找殖民地来延伸民族国家所统辖领土的范围,一方面殖民地可以作为英国工业品的销售市场,另一方面可以作为消费品的来源地,此外,还可以从转口贸易中获得丰厚的关税收入。

三、近代英国重商主义衰弱的原因

首先,重商主义本身在理论上存在着缺陷。一是重商主义将金银、货币和财富混为一谈,而且将金银和货币看作是唯一的财富形态,这显然是错误的。重商主义者没有解货币的起源、本质以及财富的性质,要知道货币只是则富的一种形态。当时,商业资本广泛发展,推动人们去积累货币。由于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以购买任何东西,因此也就成了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

二是重商主义把流通领域和对外贸易看作是财富的直接源泉,从而掩盖了利润的真正来源和本质。重商主义者把利润和财富都错误地归结为从流通中产生。他们认为发展生产只是为发展对外贸易服务的,财富的直接来源是对外贸易。因此不难理解。重商主义者的逻辑实际上是指对外贸易可以给商业资本家带来更多的商业利润。在他们看来,这种利润是商品低买高卖后得到的让渡利润。他们得出这一错误结论是由于当时商业资木具有压倒一切的影响。所以,重商主义者从商业资本的运动出发来判断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复杂过程,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再次,是殖民地革命的打击。最有代表的是美国,其一,美国革命加速了欧洲各国放弃重商主义垄断独占制、朝自由主义过渡过程,而垄断独占制是重商主义殖民政策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具体表现。其二,美国革命加速了大西洋奴隶贸易的衰落。重商主义特别看重大西洋贸易,而奴隶贸易又是大西洋贸易的核心。其三,美国革命冲击了重商主义殖民经济的中心。

四、重商主义对英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重商主义加速了英国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促进了经济和技术的巨大发展。到了重商主义晚期,各行业都沿着资本主义的轨道快速发展,特别是英国工商业发展迅速。英国的煤产量名列欧洲前茅;造船业也有极大发展;对外贸易更是获得了巨额利润,大量廉价原料和金银财宝流入英国,重商主义的推行加速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完成。

(2)、重商主义揭开了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序幕,推动了英国封建农奴制的瓦解。从15世纪的最后30年开始,英国发生了圈地运动,这是英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大变革,随之而来的还有经营方式和耕作方法的变革,这就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主要内容。而这些一切自始至终都与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密切相关。如果说圈地运动是英国农业资本主义革命的序幕,那么揭开这一序幕的便是都铎王朝的重商主义政策。

(3)、重商主义者崇尚金钱的价值取向是反对封建主义的有力武器。首先,以“金钱本位”取代了封建特权本位的价值观念。重商主义以防止国内钱财外流为由,反对奢侈消费,实质上就是反对当时靠奢侈炫耀来维持的封建特权。其次,追逐金钱实质上是对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的渴求,而这也是对当时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最有力的挑战。

2.消极影响

由于重商主义本身的缺陷,加上统治阶级的局限性,重商主义政策也有其消极影响。

首先,导致英国经济发展比例失调。重商主义强调贸易出超,在贸易顺差中积累货币为主要宗旨,因而国内的商品生产必须服从外贸出口的需要。因此,英国政府对那些产品可以在海外高价销售的生产部门和行业加以特别的保护和扶植,这就造成了国民经济中产业结构比例失调的现象。

其次,导致币制贬值,通货膨胀。都铎王朝时期,由于政府实行重商主义政策,手工工场和城市人口猛增,造成原料和粮食常常供不应求,导致物价飞涨。统治阶级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曾经多次改铸低质货币。再加上对外贸易掠夺使大量金银流入英国,导致金银贬值,通货膨胀。

再次,血腥立法给人民带来灾难。因圈地运动产生的大量失地农民,许多都成为社会上的游闲人员。而为了保证各行业的劳力供应,英国政府不断颁布极其严厉的强迫游闲人员就业的法令,因其法令具有血腥味道。

五、结语

纵观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种学说的产生、更迭,不难发现每种学说都有其适用性和阶段性,重商主义是在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最早的变革时期”出现的,理论上来说是适应时代而发生发展的一种经济现象。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商业资本,对旧生产方式的衰落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勃兴,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虽然它有种种缺陷,但重商主义所主张的“国家干预”、“对外贸易”等思想对现在管理宏观经济还是有一定的借鉴之处的。(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丽庆.试析近代英国瓜商生义的兴衰及其影响,山西大学硕士论文.2006.6.1.

[2] 裴敏超.重商主义思想的演变与英国社会转型的完成,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3] 伶延春.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重商主义政策初探,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4] 罗朝晖.英国晚期重商主义与社会转型的完成,历史教学.2005年第3期.

[5] 马婉萍.浅论历史上的重商主义——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重商主义,殷都学刊.2003年第1期.

[6] 赵喜儒.重商主义对西欧社会发展的影响,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2年第6期.

[7] 关春玉.重商主义的分析研究及新重商主义的弊端分析,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8] 张佳生.16-17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三大商业特征,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3卷第5期.

第3篇

(一)市场经济离不开行政管理

首先,国家具有经济管理职能。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无论任何时期、任何社会、任何经济模式,必然具有经济职能。只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国家经济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罢了。二战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市场的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全面、经常的干预,国家经济职能随之加强,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绝对化。其次,市场经济需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市场经济虽然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活力、优化配置资源、奠定微观经济基础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不能自动地满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观性。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过紧急措施来弥补。国家经济调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计划性、长远性和宏观性正好弥补了市场的不足。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是:经济发展尽可能地依靠市场解决,国家干预尽可能在必要时进行。只有实现两者有效结合,才能扬长避短,从而合理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国家作为经济管理者,是通过各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来行使其权力的,而行政权是法定权力,是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现,并以法律来保障执行。根据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监察外,为国家一切目的,而为之作用也。”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政权后,必然要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其统治秩序,于是将其意志制定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同时用法律来限制行政权的行使。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所谓法制,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也是对国家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律为边界的法理型经济,它包含了众多的法律内涵。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经济,市场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而人民的权利必须由法律来赋予,同时以法律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国家机关,非根据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权利或课以义务。行政应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权利及财产。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各种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有法律来确认其效力,并依法律来保证其实现。国家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非领导和服从关系,而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横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广。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在一个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地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这样,既可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又可以加强竞争领域内的执法活动。第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无国界经济”。随着国际分工与协作的日益加强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各国经济形成了一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局面,纯粹的民族经济已不复存在。跨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的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国际法律规范相一致。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法律为纽带的经济交往。可以说,法律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为“活动的宪法”,调整着广泛而又复杂的社会领域。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进行,行政事务不断增多,经济行政迅速加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四)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认为:法与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经济决定着法,另一方面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作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同样如此。首先,市场经济决定了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变化和内容。产生在法制思想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同样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工商业者迫切需要摆脱专制统治者和官吏的束缚,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自由发展商品经济,行政法因而产生。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会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人民相互间的关系、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等发生相应变化,从而最终导致反映这些内容的法也发生相应变化。其次,行政法是对市场运行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运行需要国家予以调节,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则要求这种调节是间接的、适度的,是宏观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径。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极地或被动地调整社会关系,就会阻碍市场的发展。

二、加强行政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行政体制和政府经济管理存在种种弊端。其主要表现有:第一,行政部门林立、机关臃肿、层次众多、程度繁杂、严重。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与商品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领导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权威,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排斥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压制了企业、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经济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借助手中的权力以履行政府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封锁,形成行政垄断,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不良现象,关键在于行政系统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约束,致使行政权力自我膨胀。因此,加强行政法制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经济模式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系统。“如果行政系统维持原状或跟不上步伐,就会阻碍经济发展或调控不力。”②这对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供了动力。首先,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等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着发生变化而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传统的行政法已经不符合现存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次,市场经济扩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领域,经济行政以实现国家政治职能为目的,经济成为行政的附属物。经济体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这个范围,使行政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经济法已经渐渐地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再次,市场经济推动人们的行政法律观念日益加深。传统观念比较重视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视行政法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强,国家和公民开始认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从而逐步树立起行政法律观念和经济法律观念。

(二)行政法是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地、任意地、过细地干预它。因此,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必须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走向宏观管理,从纵向管理走向横向管理。实现这一转化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则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企业、个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微观经济活动受民法、经济法调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则必须受行政法调整。可以说,行政法是将政府、市场、企业、个人联系起来的结合点。即以行政法为中介,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定为行政法律规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规范去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这样,既可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又能保证不损害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行政法是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手段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要求国家经济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手段来进行。首先,行政主体用行政手段组织、管理经济的过程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并受法律约束。其次,由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的、宏观的、高层次的,因此政府必须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据民法、经济法去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再次,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时,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须依行政法进行各种活动。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决策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其中许多便表现为行政法律规范。总之,由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总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国家行政来说,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权的任意行使,以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依法对国家行政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进行救济以保障企业、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其二,对市场经济来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成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内部行政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内部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责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与外部行政相辅相成。传统的国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规范,致使内部行政比较混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内部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的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简机构和人员,克服行政部门层次不清、职权交叉不明、严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统。

(二)赋予行政机关充分的、适度的经济管理职权

明确行政机关应负的经济管理职责。从而使各经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管理目标,保证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通过行政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经济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树立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真正做到行政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三)限制行政权力,使市场经济摆脱行政束缚

行政法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制约政府权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具有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控制政府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杜绝行政乱加干预经济的现象发生,避免行政权力泛滥成灾。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在这里,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制现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服从法制原则,要求国家行政同样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法律制约。

(四)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时的步骤、形式和时限,确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从而保证政府合理地行使职权马克思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从而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场行政管理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树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业、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疑虑;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场行政决策的混乱现象,减少了行政违法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五)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行政法规定了严格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制度。只有规定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才能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及时发现和检举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只有规定明确的行政责任,才能使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只有规定行政赔偿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害获得最终救济。

(六)国家通过行政法授权有关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仲裁和复议,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司法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行政主体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场主体发生某些争议。同时,某些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用行政司法手段实行国家经济管理任务,是发挥市场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决各种争端,以便于市场主体尽快地恢复自己的权益,投人到激烈的竞争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从而成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击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办案质量,行政法赋予市场主体以行政诉讼权,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过人民法院这样“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对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司法监督,对行政侵权行为予以司法追究,从而切实保障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自由、安全、公平的经济竞争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顺利发展

第一,在市场主体管理方面,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经营,任何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不准私自经营。第二,在市场客体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市场客体的范围,整顿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场行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当竟争和垄断,保证产品质量,对违法者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在市场监督方面,加强行政对市场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第五,在市场纠纷的处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决各种经济争议、行政争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培育和发展市场

首先,通过行政法正确地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权责,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垄断,加快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其次,确定市场客体的流通范围,建立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消费资源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再次,通过加强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