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03 09:50:1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医保制度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土地承包金制度农村农民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专门调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规定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承包合同的条款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仅在第45条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确定、议定问题;现行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在整个条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问题。这不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在各行各业急需大量用工、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农民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弃耕、抛荒或毁田、滥占农地建房等破坏地力、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规定适当的土地承包金对土地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农民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从事其他工作或放弃土地承包,或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能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这样土地承包金的确立,既使得无能力或不愿意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土地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包括取消城乡统筹、农民的各种集资收费、农民的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积极促进农民增收。那么怎样做到减和增呢?
我们都知道,过去我国乡村一级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农业税相关的各种地方附加,现在这些没有了,那他们的收入从何而来,或者说会不会产生新的隐性的债务问题?他们会不会因为土地承包金法律没有作规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问题上导致农民新的隐性的债务的产生。另外一方面,党和国家改革措施是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土地承包金的确立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这点前文已有分析。而当不种田的农民下决心把承包地流转出去去从事其他工作时,他不仅在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而且在从事其他工作中还能增收,当然土地经营者也可以更好地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在法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实际上,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等。这也就是说发包方若没有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将无法调整土地,在承包期内新加入的成员(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在那些切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之间,也会因为自身情况的差异及各种原因而获得数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近些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演化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不稳定重要因素。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将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农民的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弃、少包或无地可包土地的农民可以从中受益,使因婚姻关系变动客观上在新的承包期到来前无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又增强集体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
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等投入匮乏问题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财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投入已经涉及到了农村的各个领域,但我们应清楚由于农村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的问题主要还要靠自己,单靠国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经费何来?有人主张采取“一事一议”,笔者认为此法其结果只能是耗时、费力、无果无钱、无事能成,从长远和农村实际考虑主要还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权而收取土地承包金,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体现
我国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我们知道,集体都是由成员构成的,那么集体的权利应怎样行使?怎样更好实现集体土地的价值?“”的失败已经表明由全体成员作为整体共同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做法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足取的,而农村的成功却表明以成员个体或家庭分别行使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利更为积极有效,而且集体与土地越脱离、使用者与土地越紧密,越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因此,我们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更为彻底的分离,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内涵,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已体现。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
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筹资模式
一、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进入了老龄化时期,65岁以上老年人在人口中的比例已超过7%,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3亿,占总人口的11%,21世纪中国老龄化有加剧的趋势。我国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型国家,中国农村的医疗卫生状况令人堪忧,三级医疗网络濒临解体,乡镇卫生院1/3基本瘫痪,1/3仅能维持生计,1/3能够发展(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农民抵御重大疾病灾害的能力十分脆弱。
严格的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我国分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甚大,国家对城乡间医疗保障制度的安排也不合理,而城乡居民面对的是统一的药品定价和医疗服务费用,造成了在中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研究表明,医疗消费在中国农村有着奢侈品的性质,农民对医疗存在着潜在需求,但是受到目前收入水平的制约,医疗需求的满足尚处于从属的地位(卫龙宝,2005)。有以问卷形式对中国内地六省310个村庄进行了直接入户方式的调查访问,结果显示,有79.7%的调查对象反映,他们所在村庄存在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岳书铭,2005)。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农村的贫困户中,因病致贫的户数占了很大的比例,该比例在1998年和2003年分别为21.61%和33.4%(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2004)。更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的不同地区,疾病导致了20%~70%的贫困(Jiang,2004)。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合理性分析
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提高整个社会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公平性,这一点已经得到研究证实。合作医疗能为大多数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与自费看病相比,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花费相同成本的条件下能享受更多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对中国10个贫困县进行的调查,合作医疗覆盖的低收入人群比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同等收入人群有更高的医疗卫生服务利用率,他们的经济负担(个人在医疗方面的支出占其总收入的比重)也相对低。这表明合作医疗提高了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率和资金筹集方面的公平性,以及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另外,以历史的观点考察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演进,发现合作医疗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且执行层有历史经验可循,在制度探索方面可以总结经验,少走弯路。根据[2003]3号文件《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保大病即在农民患大病的时候给予医疗费用保障,防止农民因看不起病而陷入贫困,有利于实现卫生资源在不同收入水平农户之间的合理分配。这种观点认为,农村民众更加关注医疗合作制度对大病的保障程度。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制度更能提高社会的综合绩效和社会整体福利,同时也是农民当前所需要的。关于保大病还是保小病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有所争议,笔者认为这一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建议
下面分析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有悖于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构建简单评价社会总体福利效益的模型:建立三维坐标体系,分别以X轴表示参合的居民人数,Y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Z轴表示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社会用于医疗保障的全部资金;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的曲线积分表示Q(社会总体福利效益);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轴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轴所构成的二维平面中,把从消费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一个额外的数量中所获得的额外的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定义为边际效用,假设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0时,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0;根据边际效用递减的原则,确定Y(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医疗费用)与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之间的函数关系Z=Yb,其中(0b,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A/B)b,社会总体福利效益为Z(社会平均单位参合人员福利效益)在X(参合的居民人数)轴上的积分,Q1(社会总体福利效益)=AbB1-b.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医疗保障的覆盖面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a×B,其中a为患大病或住院的参合居民人数与全体参合居民人数的比值(0Q2.结论为实行保小病不保大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比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医疗保障模式更能够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效益。
定位于保大病的机制,造成高成本、低效益、收益面过小、制度缺乏可持续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设立了严格的起付线,只有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费用才能纳入补偿范围。而1993年和1998年两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住院率只有3%左右(刘军民,2005)。这么低的受益面显然无法激励农民积极参加,而且这种设置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人们获取以预防、初级保健为重点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自愿参加的条件下,即使参加以后也会有人不断退出,最后造成制度无法持续。而保小病有利于刺激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同时真正影响居民整体健康水平的是常见病和多发病,保小病可以有效防止许多农村居民因无钱医治小病而拖延成了大病。
所以,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充分考虑我国不同地区农民收入水平的差异,采取不同的医疗制度安排,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保大病不保小病的模式,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实行既保大病又保小病的模式,确保把农村居民中无力支付合作医疗费用的低收入者纳入到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当中。四、筹资措施
从2006年开始,国家提高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的补助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从10元提高到2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这样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而农民缴费标准不变。然而,即使政府给每位农民补助提高到40元,仍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的费用支出,全国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每年医疗保健支出96.61元,其中发达地区120~270元,经济欠发达地区100~119元,经济贫困地区60~99元(王向东,2004)。农村医疗费用仍然存在较大缺口,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目前的一个焦点,农村医疗保障费用的筹措成为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瓶颈。
从历史上看,中国农业对工业贡献的主要受益者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表现为劳动积累和资本积累,以及城市扩张的用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市理应成为反哺成本的首要承担者。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更名为国有企业后,农民对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积累贡献被淡化,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呼吁保护工人权益的同时也淡化了全民中所包含的农民成分。由于国家具有强制力和财政资源的支配权力,所以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行为主体的工业反哺农业行为的政府反哺,应当是工业反哺农业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反哺。有学者研究了政府反哺实现机制和社会化反哺实现机制,认为工业反哺农业应当视为农业对工业的早期投资所形成的历史投资的一种“期权收益”和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给农业的生态建设基金(朱四海,2005)。农业应当获得对工业的历史投资所形成的期权收益以及农民应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利润分红,同时农业应当为提供生态产出而获得工商业提供的生态投入及生态建设的基金。
农业为工商业提供生态产出,工商业为农业提供生态投入,生态消费者支付生态生产成本,这就是工业化背景下分摊生态责任的基本逻辑、基本思路。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成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工业化的进程造成的。工业对农业有负的外在性。工业发展过程中伴随着自然资源耗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种种后果。农业在承受工业发展带来的生态恶化恶果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补偿。单纯对生态环境的作用而言,农业对工业具有正的外在性,农民在进行农业生产的同时,不仅在从事生产实际的农业产品的工作,而且改善了农村和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自然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农村居民在享受自己创造的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并不能阻止城镇居民享受,因而农民无法向城镇居民收取应该得到的生态建设资金,城镇居民无偿地享受了由农村居民生产的良好生态环境。所以应该由国家强制执行这一操作,以实现工商业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的生态建设基金。这样不仅可以为农村保障制度进程的推进筹集到所缺乏的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中国经济发展的社会总成本,有效解决外在性导致的无效率。当工业对农业存在负的外在性时,工业的边际社会成本大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差额就是边际外部成本。工业为了实现行业利润最大化需要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行业边际生产成本,而有效的生产应该是行业平均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外在性造成了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了社会总成本。同样道理,农业对工业的正的外在性也会造成社会生产的无效率,增加社会总成本。所以发展农业必须从过去单纯注重其经济意义向经济意义和生态意义并重的方向转变,工商业必须为获取对农业生态产出的消费而支付生态建设基金。
社会化反哺机制是对政府反哺机制的补充。社会化反哺就是发挥政府以外制度力量的作用,培育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主体,提供多元化的非政府反哺供给,以满足不同层次的反哺需求,实现反哺目标,并对政府反哺进行补充和完善。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
一、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该险种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来并没有受到医院的青睐,相反医院普遍对其反应冷淡,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医疗责任保险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存在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例如北京市拥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央直属和部队医院)共计551家。2003年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具有很高的赔付率。即使在我国保险市场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间,医疗责任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200多万元,投保医疗机构比例不足5%,这与深圳保险市场接近20%的年保费增长率是极不协调的。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使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损害得不到充分弥补,从而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所存在的问题证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难以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维护和实现患者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医疗责任保险却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医疗机构赔偿能力不足已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保险制度予以解决。事实表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规模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积累不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这部分医院可能由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医疗损害的赔偿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而拒绝投保,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仍面临索赔艰难、损害难以得到弥补的困境。
基于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的现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机构投保的法定义务,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院赔偿风险、降低赔偿压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模式的另外一个突出弊端是: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高度集中,从而承受较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尤其是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剧。为此,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实现损害赔偿的转移,即把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降低医院的赔偿压力。
尽管如此,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认识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有的医院尽管对医疗责任保险比较感兴趣,但仍持观望态度,或者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对医疗赔偿风险抱侥幸的态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内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绝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积极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医院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制投保是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当前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与医疗责任保险自身不足有关系,但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视。首先,不少医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因而也就缺乏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内在动力。其次,在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赔偿金额低的情况下,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心理,从而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最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的错位也抑制了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很多医院不仅希望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而且希望实现医疗纠纷的转移,使自身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很明显,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期望存在错位,实际上超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功能。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固然可以通过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竞争、更新产品逐步予以解决,但这种模式完全依赖市场的自我演进,故发展缓慢而缺乏效率。在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代,市场需求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完善都离不开国家的适当干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国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适当干预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将医疗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强制医疗机构投保,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客观化、损害赔偿分担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可见,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弥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即如何实现将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风险通过一定的途径由多数人承担。对于高度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仍然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赔偿风险全部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无疑会提高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五)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府已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但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价格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仅仅通过价格机制转移医疗赔偿风险,不仅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会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医院管理体系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劳动法》的普遍实施、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病人选择医院、医药分开、全新的医保政策,都将医院推入了市场竞争。目前城镇医院的就医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且私立医院的不断扩张,已使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医院的生死存亡,每位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1当前医院管理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旧的公费医疗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前是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来满足自身的发展要求。患者与医院间的关系是“求医”与“被求”的关系,医院始终有种衣食无忧的感觉。随着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医保政策,并且新的《社会保险法》亦在制定之中,随着法制的完善,医患间的关系亦随之改变,患者作为消费者有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并且中间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对医院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医院必须转变立场,重新定论,加强自身管理以适应市场。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3个方面,培养和吸引高级人才是医院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也是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的保障,而物美价廉则是吸引客户的不败策略。绝大多数的医院提供的是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阑尾炎,很难区分出不同医院的医疗质量,而在此时价格则成为病人的首选。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医院做的远不如企业,这也是由行业特性决定的,而随着医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医院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医院应当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还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各省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城市享受医保政策的职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这就成了一块巨大的奶油蛋糕,谁能把这块大蛋糕的主体弄到手,谁在医疗市场上就占有了主导地位。于是医保定点就诊医院的确定及适宜于医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医院的竞争与改革的方向。
2医疗保险对医院管理体系
关键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程序;问题;完善建议
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诉讼或强制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因此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则会被迫应诉,或者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久拖不决的纠纷得以解决。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
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的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由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债务人处分或者转移财产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分为两种,一种是诉讼保全,这种保全是在法院受理后、审理完毕之前,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占财产保全的绝大多数。另一种是诉前保全,是指提讼前,申请人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在这种保全的情形下,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如果逾期不提讼,法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对方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防止胜诉的判决书到手却形同空文的情形发生,避免背离当事人诉讼目的的初衷,确保进行民事诉讼的实际效果。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与程序
财产保全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案件无关,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承担由此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值,应在申请人的权利请求或者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值,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该范围也可以是申请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并即将提讼的标的,或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或者与本案的标的有牵连的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是被申请人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或财产权利。具体包括被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及存款。被申请人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被申请人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被申请人拥有所有权的车辆被申请人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被申请人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或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本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该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不得。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由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提供与保全标的额等值的财产担保。诉中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的,法院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以第三人作为保证人的方式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并做出裁定。人民法院在接到申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而对于诉中财产保全,除紧急情况须在48小时内做裁定的以外,其他一般情形无明确限制。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执行,以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财产或标的物。另外,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该申请。
第三,申请人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负责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并根据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相关工作。
第四,财产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财产保全所涉及的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第五,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财产保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于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和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限制其故意转移财产或逃避债务情形的发生,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同时也加大了当事人和解的可能性,大大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中国的财产保全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与弊端,需要不断加以完善。
(一)建立严格审查制度
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申请时,既要从形式上审查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要审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必要。首先要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与程序,另外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基础雄厚,经营状况良好,并有良好的商誉,即使不对其财产实施保全,申请人胜诉后仍可保证利益的实现,而且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又比较小,那么则没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浪费财力,又占用法院的资源。
要加强对申请人的财产审查,严格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被申请人的权益。因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并不确定能否胜诉,而财产保全是一项十分严厉的制度,一旦适用就会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无法估量的预期损失,因此,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等级价值的担保。尤其是一些以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的财产保全申请,更要严格审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处理好保全措施的衔接与撤销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六个月,但有些案件受法院排期或案件本身的性质影响,如知识产权案件取证时间较长,环节较复杂,很难在六个月内审结,对于此种情况,案件承办法院应该注意财产保全时间上的衔接,适时延续财产保全,以保障财产保全措施能够真正起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基于公平原则也要相应地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往往注重保护申请人的利益而忽视了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事人撤诉时没有同时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而此前采取的保全措施并没有及时解除。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较短,一般在三个月之内可以审结,但是案件审理结束后即便被申请人履行了义务,但财产保全措施依然存在,被申请人的财产依然处于冻结状态,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过程又相当漫长,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并没有承担的主体。因此,需要明确规定原告在申请撤诉时应当一并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同时简化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与环节,以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而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平。
(三)完善对无形资产保全法律规定
无形资产即智力成果,其突出特点是无形性,对无形资产保全措施进行规范统一是必要而重要的。而实际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注册商标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对注册商标保全的内容、期限、程序等做了相应的规定和解释,但对于专利权、著作权等其他无形资产的财产保全的具体模式和操作程序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亟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ψ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财产保全做出明确的规定,保证在实际的司法中做到有法可依。
(四)细化对于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规定
虽然在《民事诉讼法》有关于财产保全错误的救济性条款,即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对于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数额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具体的实践中很难操作。在财产保全实施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其经营中的预期利益不应该受到损失,因此,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损失包括预期损失,由人民法院根据预期损失的数额、风险的大小等情况综合考虑、裁量。对于因错误申请造成被申请人的精神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申请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以达到真正全面弥补被申请人各种损失的目的。
对于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发生错误而给被保全财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赔偿,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具体操作中可以参照中国《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促使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依法慎重做出决定,也建议尽快}H台相关法律法规,以规范公权力的行为及后果。
(五)积极建立财产保全协助网络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 毕业论文 质量管理
一、引言
独立学院是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毕业论文是独立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实践课程,也是体现办学理念和办学水平以及办学特色的重要指标,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以下简称珠江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应用、彰显特色的办学理念,按照保证基础、强化实践、培养能力、提升素质的人才培养规格,强化实践教学,把毕业论文作为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以及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实践环节,努力保障毕业论文的教学质量和育人效果。本文基于广东17所独立学院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调查数据,以珠江学院为例,对独立学院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影响因素与管理模式进行初步研究。
二、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影响因素
1 指导教师因素。指导教师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主导因素。独立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总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师资队伍数量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提高,基本满足了独立学院教育教学的实际需要。但是,据调查,独立学院师资队伍年龄结构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状态,即主要由从公办高校退休的年龄偏大的教师和刚从大学毕业参加教学工作的年轻教师组成,而中年骨干教师所占比例较少;教师职称结构总体呈现“高职称教师少、低职称教师多”的现状,教师的职称层次有待提高。独立学院是教学型学院,教师需承担大量教学工作,而承担的科研项目和教学研究项目却很少,使得其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难以提高。另外,由于诸多原因,致使独立学院师资队伍相对不稳定,教师流动性大,阻碍了独立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从总体上看,独立学院师资队伍基本能够满足毕业论文教学的需要,但不少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经验不足,指导方法有待改进,指导质量有待提高,指导责任心也有待增强,这些问题成为制约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重要因素。
2 学生因素。学生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主体因素。毕业论文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学习方式的独立性和自由度,使得学生必须更加主动学习,切实强化主体意识,方可保证学习质量。从调查结果来看,独立学院学生除高考成绩与母体高校学生存在差距外,其能力、素质与母体高校学生相比却各有特点和优势,甚至有不少学生在个性和特长等方面还比母体高校学生表现突出,优于母体高校学生。独立学院的绝大多数本科学生对毕业论文的态度是端正的,认为这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重要学习环节,是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毕业论文课程教学与学生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等在时间上存在冲突,也有极个别学生受急功近利、虚假浮躁风气影响,对毕业论文课程学习认识不足,疲于应付,甚至直接从网上抄袭或请“”代劳,违反学术道德,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产生了负面影响,并影响了毕业论文教学质量及育人效果。
3 教学条件因素。教学条件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基础因素。毕业论文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需要以配套的实践教学条件为基础。然而,大多数独立学院办学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尤其是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实践教学基地、图书资料、网络文献信息资源等还不能完全满足毕业论文教学的实际需要。同时,许多独立学院对毕业论文经费投入不足,成为制约提高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当前,许多独立学院正处于发展战略转型期,在不断增加教学投入,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应更加注重改善实习、实验条件,更加注重实践教学,更加注重内涵发展,这必将推动独立学院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也为毕业论文教学质量保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 教学管理因素。教学管理是影响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核心因素。毕业论文课程教学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只有强化其教学过程各环节的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方可得到有效保障。从调查结果来看,独立学院充分发挥毕业论文在培养应用型人才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把规范毕业论文教学管理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抓手,作为打造办学特色和创建品牌的重要内容,同时制定了毕业论文教学管理制度,促进了毕业论文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但是,由于独立学院办学时间短,大多数独立学院没有形成规范的毕业论文管理制度,毕业论文选题、开题、指导、评阅、成绩评定、答辩、质量监控、诚信质量管理、优秀毕业论文评选标准等教学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加之毕业论文教学管理经验还不足。这些问题成为了制约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核心因素。
三、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管理模式
1 坚持分类管理。坚持分类管理,是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前提。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管理应当严格标准,统筹管理模式,以维护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同时,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管理应当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坚持分类管理,以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育人效果。珠江学院实行以分类管理为前提的毕业论文教学管理模式改革,积极探索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分类管理模式。一是同绕系、专业、指导教师、教学条件等因素,在学院统筹管理模式下。规范职能部门、系、指导教师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系、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实施专业差别化管理模式。珠江学院鼓励各系根据专业特点,引导和鼓励各专业师生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自行制定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的标准,自行实施个性化的教学管理,自行规范质量评价的约束机制,以充分发挥师生的创造力和探索精神,保障毕业论文教学质量。三是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各专业学生结合自己的专业、兴趣以及就业方向开展毕业论文实践,以增强毕业论文教学的针对性,提高毕业论文教学效果,从而提高了学生的就业能力,促进了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2 加强规范管理。加强规范管理,是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抓手。珠江学院按照毕业论文教学管理工作的特点,逐步构建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章立制。制定了《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细则(试行)》《本科学生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与奖励工作细则》和毕业论文教学工作计划以及中期检查等教学管理制度,明确了各学科专业毕业论文格式规范和质量标准,为系、指导教师和学生开展毕业论文教学工作提供制度平台。二是将毕业论文写作课程列入人才培养方案,以加强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切实提高学生毕业论文写作技能和水平。三是加强指导教师管理。珠江学院明确了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资格标准与工作职责,并坚持选拔有一定学术水平、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同时,建立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培训制度。在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开始之前,由各系分别对指导教师进行统一培训,以提高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和质量。四是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各系针对各年级学生毕业论文教学及教学管理实际,围绕学风和安全等主题,以专题的形式对学生进行教育,强化学生毕业论文教学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确保毕业论文教学的正常秩序。
3 强化过程管理。强化过程管理,是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关键。珠江学院针对毕业论文教学时间长的特点,将毕业论文教学管理工作分为前期、中期、后期,并围绕各个阶段的教学工作特点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在前期阶段,主要是做好毕业论文教学工作计划、指导教师选拔与培训、选题与开题等工作。在中期阶段,主要是做好中期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毕业论文教学进度完成情况、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工作的数量与质量情况以及毕业论文教学及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等。在后期阶段,主要是做好评阅、答辩、成绩评定、优秀论文评选、诚信评估、总结、归档等工作。珠江学院通过强化毕业论文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使毕业论文教学计划得到有效执行,教学各环节工作均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了按时按质完成毕业论文教学工作,保证了毕业论文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4 实施问责管理。实施问责管理,是毕业论文质量保障的手段。珠江学院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施问责管理制度。第一,实行责任人制度。珠江学院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分别由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处长、系主任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教学管理任务,指导教师负责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同时,认真落实责任人制度,强调责任人必须切实承担起落实毕业论文教学的责任,保证毕业论文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对不认真履行责任人责任,甚至违反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对毕业论文教学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均按学院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指导教师和学生均应当签具毕业论文诚信承诺书,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毕业论文诚信质量负责。学生必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学诚信。凡学生毕业论文被发现为抄袭或剽窃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确认属实的,均按照《学生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学生适当处分。第三,实行督管制度。学院教学督导员按照“严督、善导”的工作方针,以问责的形式积极参与毕业论文全过程质量管理,并通过及时发现和参与解决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职能部门、系、指导教师以及学生起到引导和约束作用。
关键字:农民工医保 平等 效率
一、前言
平等与效率的抉择问题,一直是全球关注的热点。本文所讨论的平等与效率,仅仅只从经济角度分析,这不是否认政治、文化或者社会等其他领域二者的重要性,而是其他领域中平等与效率的问题也都扎根于经济领域。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日益提高,然而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急剧涌现。现如今,如何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成为制约未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而农民工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下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从宏观现象出发,通过对不平等和低效率的分析,试图找出我国现行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根本问题,并给出适当的解决方案。
二、文献综述
关于平等和效率的问题,经济学家们总是争论不休,不管是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看不见的手”引出的关于市场机制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理论,还是米尔顿弗里德曼对于货币现象的高度重视和关注.都反映出效率或者说市场机制的重要性;而一部分其他经济学家,包括琼罗宾逊对于剥削问题的认同以及对工人的高度同情、空想社会主义者们对于社会主义美好蓝图的构画、无产阶级的灵魂人物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无偿占有劳动工人剩余价值等相关理论的阐述,都反映出他们对于平等的坚持和拥护。
三、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思想的简述
(一)关于平等与效率的界定
效率,在奥肯看来,即多多益善,但这个“多”必须在人们所愿意购买的范围内[1]。话句话来说,即效率必须激发人的意愿,而不是靠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强制达到目标的经济活动。
平等,奥肯将它划分为权利平等、收入平等和机会平等。关于权利的平等,其实是现代国家制度和国家宪法法律所默认的,争执不下的其实是关于权利平等的执行问题;而关于收入平等,在奥肯看来,这是个相对而不是绝对,收入均等要考虑需求、补充性来源、资源的非货币牺牲以及非货币津贴等因素,而这些因素又是因人而异的;至于机会平等,奥肯提及了这样一句话,源于机会不平等的经济不平等,比机会均等时出现的经济不平等,更加令人不能忍受(同时,也更可以补救)[2],可见,机会均等的可行性远远超出收入均等的可行性,而相比较权利平等的抽象而言,机会均等则更能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政策。
(二)关于平等与效率的抉择
奥肯关于平等与效率的追求,其实是一条不断妥协的道路[3],而妥协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公正。我认为,以公正为前提的妥协和我们所说的“折中”或者“中庸”有着本质的区别,平等与效率的妥协其实是一个不断权衡的过程,而公正正是平等与效率这个跷跷板的支点。在应对具体的情况时,选择将会是艰难而必须的,即平等或者效率有一方必须做出让步,而不是一味的中庸。现实的经济活动告诉我们,有时候取中间值的做法往往会导致低效率和不平等。
(三)关于平等与效率抉择的做法
对于如何在一个有效率的经济体中增进平等,奥肯引入了漏桶实验[4],分析了在进行收入再分配时的效率损失,包括行政管理成本、工作积极性、储蓄和投资和社会经济的漏出量;同时他又引入了注满漏桶的概念,通过所得税和政府支持的改变寻回了损失的效率。奥肯总结现实,得出的结论是在有效率的前提下,改善社会的平等程度是有可能的,而且也是必须的。
四、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存在的非效率和不平等
(一)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的简介
我国先存的农民工医保制度,大致分为三类,一种是把农民工纳入流动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参照当地职工的标准缴费和享受医保服务;第二种是专门针对农民工群体,建立大病统筹的医保制度,主要是针对住院治疗;第三种是默认农民工在原籍地参加新农合,附带一些工伤保险和额外工资补贴等。这三类医保制度在全国各地都没有形成统一,导致了所谓的“碎片化” [5]现象。
(二)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存在的低效率
1.退保率高
一个新的医保政策的出台往往会吸引农民工的注意,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以人们本能的好奇心会使得大部分人尝试加入,这也解释了各大省市那些引以为傲的高参保率的由来。然而,我认为,参保率永远不能作为衡量医疗保障制度效率的标准,反而退保率和使用率才是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一点从调查中不难发现,在我们访问的120个武汉市农民工中,参加过医保后又退出的占了65%,而坚持参加医保的只有20%,如果从最初的参保率来看,85%大约可以让人满意, 65%的退保率却暴露了现行制度的低效率。
2.实用性低
我国现存的农民工医保制度另一个低效率则表现在实用性方面,而实用性无疑是衡量社会保障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准。一般来说,进行打工的都是青壮年,他们身体素质较好,生大病的可能性不大,这就使得大病统筹的医保制度缺乏针对性;相反,恶劣的工作环境使得农民工常常患有肠炎、胃病等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则是必不可少的,这一点大病统筹和新农合都显得不太实用。
3.缺乏有效激励
我国现行的农民工医保制度普遍缺少激励,这个激励不仅仅是对农民工的激励,更多的则应该是对用人单位的激励。激励,按照史蒂芬罗宾斯的定义,是指通过高水平的努力实现组织目标的意愿,而这些努力以能够满足个体的某些需要为条件。[6]农民工作为医保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在制度设计合理的情况下往往具备较高的行动力,而用人单位作为制度的执行者,承担了大部分的医保费用,自身所获取的收益则往往是隐性的,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激励用人单位,这也是目前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所缺少的。
(三)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存在的不平等
1.对农民工身份界定的不平等导致农民工医保畸形化
对农民工身份的界定模糊,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混乱。“农民工”这个称呼,不仅带有歧视性,从根本上来说则是城乡二元户籍制的产物。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其实就是工人的一份子,这跟户籍所在或者从事农民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既然农民工就是工人,那么就应该享受职工医疗服务,而服务水平的高低则由工人不同的收入水平决定。只有对农民工的身份界定清楚,才能把他们放到平等的环境下讨论医保制度的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医保制度的问题。
2.农民工参保普遍存在机会不均等的现象
都是作为城镇的建设者,农民工享受到的医保福利相比城镇职工、居民而言,差距较大,存在机会不均等的现象。首先,缺乏适合农民工人群的医保制度,导致农民工一直处于医保制度的盲区;其次,全国统一的大病统筹医保制度难以满足农民工的日常生活需要,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最后,全国各地农民工医保制度“碎片化”的状态,使得转移接续的问题难上加难。
3.农民工医保制度问题的根源是权利不平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
所有农民工问题的根源,都离不开收入分配,农民工医保也不例外。这里的平等,不是“平均化”,而是指与城镇职工相比较,农民工遭到的差别化待遇,包括正式工与临时工的身份导致的工资、津贴、福利等一系列差别,而导致这些差别的原因不是工作效率,而是户籍制度。户籍制度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对平等权利的扭曲。可见,农民工医保制度可以看作是一个收入分配的问题,但是从更深层次的来看,却是关系到农民工平等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
五、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思想和我国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改革
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农民工医保制度,并且在这个制度下保证平等,是我们改革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最佳思路。
(一)全国统一医保标准,参照收入水平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应该和普通职工一样享受城镇职工医疗服务,而具体医疗服务水平的应该和职工的收入水平相挂钩。全国统一把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制度,不仅仅突破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更是有效解决了全国医保制度“碎片化”问题。同时,农民工也可以享受日常门诊医疗服务,这对于长期处于恶劣工作环境下的农民工而言更为实用。
(二)严格审查各地农民工医保参保率、退保率和使用率
确认一个制度是否有效,必须明确考察制度运行效率的标准。前文已经提及,农民工医保制度的有效性不仅仅表现在参保率,同时还必须细致考察退保率和使用率。因此,一旦制度确立后,政府应该设立监察部门对农民工医保制度进行考察,包括参保率、退保率和使用率,尤其是使用率更是农民工医保制度有效性的重要指标。
(三)农民工医保制度运行要求对用人单位进行激励
农民工医保制度关系到三方的利益:农民工、用人单位以及政府。要想保住用人单位严格贯彻农民工医保制度,必须制定相关政策激励用人单位,具体措施可以是税收或者补贴等;同时,还应制定具体的惩罚措施,对违反农民工医保制度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这些都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操作。
(四)保障农民工权利平等和收入平等
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民工医保制度,只能保证农民工享受医疗服务上的机会平等,而至于权利平等和收入平等则涉及到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收入平等需要政府提供更多培训和教育渠道,提高农民工素质,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权利平等需要社会从思想上扭转对农民工的歧视,需要彻底消除城乡户籍二元制。虽然这些都不是短期可以做到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又都是必须的。
六、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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