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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03 0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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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制度论文

第1篇

关键词:要约、承诺、电子合同

一、对三大法系要约、承诺制度特点评析(侧重于从要约约束力角度评析)

在要约对要约人约束力的强弱问题上,要约人在德国法系中受约束最多,在罗马法系中受约束次之,而在英美法系中受约束最少。

在英美法中,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约束力,虽然要约一旦为相对人接受即构成合同,而且,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时起,直到因要约人确定的或根据环境决定的一段时间逾期时止,要约都处于能被承诺的状态,但直到要约被接受,要约人保留在任何时候予以撤销的自由,甚至在他已宣布在某一确定的期间准备受其要约的约束的情况下,在那一段确定的期间内,他在法律上仍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这种不对要约人强加义务的状况,及这种宽松的制度仍能适应交易安全的需要,大体来自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英美法的基本原则对价理论:即除了包含在“签封”文件中的允诺外,允诺不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它只有在受要约人已经作出回应或承诺一个对应的履行的情况下,才产生一个有约束力的义务。要约在被接受以前,通常没有相对人的任何对应履行,也未采用庄重的形式,因此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自由。

二是英美法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发信主义”,减少了受要约人承受要约人撤销要约所产生的风险。

三是英美法属判例法制度,法官手中有相当大的衡平权,能根据现实的需要及公平正义的观念对有关制度进行矫正,使制度具有相当大的伸缩性。在英美法系,司法实践中有加强要约约束力的倾向,因为法官会认为撤销要约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被认为是不公平的,从而在某些情形下,法院会不顾对价理论而坚持要约不能撤销。比如,美国在立法与司法上基本形成了要约不可撤销的四种情形:[1](1)由对价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该对价可以是一个很小的数目);(2)由对价中约定的禁止翻供所支持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3)由法律(主要是州立法)规定的要约的不可撤销性;(4)单边合同中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罗马法系中要约有较强的约束力,当然这一约束力的加强也有一个过程。如法国,早期合同法的传统理论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一致即不存在义务,这是其要约可自由撤销的理论基础,鉴于它在实践中所导致的对受要约人的不公平,法院对此进行了修正,使得在要约有确定期限或者根据个案确定有期限,而要约人提前撤销要约时,由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德国法系中,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最强。每个要约都是不可撤销的,撤销要约的声明不是引起损害赔偿的法律义务,而是没有任何法律效果,在承诺人承诺后,合同强制成立,除非要约人已排除了他的建议的法律效力。

比较而言,德国的做法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理论逻辑性强。

德国人一向以其逻辑思维的缜密性而著称,这点也充分体现于其法律中。相较于英美法承诺生效的“发信主义”,德国的承诺生效“到达主义”显然更符合合同作为协议一致的产物这一本质。因为依“发信主义”,当一个合同已经成立时,要约人尚不知道,即使承诺的意思表示在邮局中丢失了,合同也可成立生效,这不符合逻辑,而“到达主义”就避免了这一缺陷。

2.理论更加清晰统一。

罗马法系要约的约束力是通过令要约人承担提前撤销要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来实现的,而要约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的解释有侵权论和前合同说,但前合同说纯粹构建在想象的基础上,侵权论又缺乏充足的理论支持,这种不确定的理论带来了司法实践中法官权力的扩大及判决结果的不统一。而德国法系则没有这一问题。

3.公平正义性。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要兼顾各方的利益,做到所谓的利益均衡,否则就显失公平,导致不正义。在要约约束力的问题上也要兼顾要约方、承诺方二者的利益,关键就是要把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由于要约人在合同成立中处于主动地位,同时他可以通过排除其要约约束力的方式来规避风险,所以在其未对要约的约束力进行限制的情形下,应承担因供应和价格方面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而受要约人的行为则因其知道承诺将成立一个合同而得到保证。同时,依《德国民法典》第130条的规定,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这种要约生效的到达主义,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要约人的风险,维持了双方的利益平衡。

4.有助于迅速安全地促进民商事交往。

通过维护要约的约束力,有利于防止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的损害,让作为主动方的要约人在发出要约时能三思而行,使处于被动地位的受要约人对自己的行为能有确定的预期,产生更大的安全感,从而提高合同订立的效率和质量,达到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的统一。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中不确定的因素越来越多,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如市场上出现不可抗力、行情变化等情形,此时若不给要约人一个补救的机会,则不利于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且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针对这一在实践中逐渐凸显的问题,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吸收了情势变更原则,第313条规定交易基础受干扰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对原合同进行调整,一定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2],从而进一步克服了原有要约承诺制度的缺陷。

小结:

1.尽管开始时三大法系在要约约束力问题上有很大分歧,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却越来越趋近,都赋予了要约一定的约束力。从这一点上,可以明确看出法律制度产生于实践的需要,并随着实践的开展而进一步得到修正,正是各国民商事交往对安全与效率的共同需要推动了要约约束力的趋同。当然,从理论的科学严密性与实践的效用性来讲,德国法更胜一筹。

2.由于每个制度的存亡也要经历实践中优胜劣汰的考验,一个制度能长期存在下去必然具有其合理性,与每一国的特定国情、传统、文化及其他配套制度密切相关。我们不能就制度谈制度。比如英美法系法官具有很大的衡平权,可以使要约制度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适应性。我们假设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德国采用要约撤销自由主义,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呼唤下,肯定不得不进行立法上规则的修改。再看,英美法尽管允许自由撤销要约,但其承诺生效采发信主义,又减少了受要约人承担风险的时间。德国法尽管不允许撤销要约,但由于要约生效采到达主义,则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享有撤回权,同时,合同成立后的“情势变更”原则也赋予要约人在一定情形下通过变更、解除合同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一系列辅助制度,不论哪一个法系的要约约束力规定都不会在实践中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

我国《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与德国法相同采“到达主义”原则,承认了要约的撤回权、撤销权,但对要约撤销权生效期间采取了发信主义原则,承诺一经发出,即产生阻遏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效力,同时,又严格界定了要约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及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这一系列规定,吸收了英美法和大陆法要约承诺制度的合理成分,是较符合法公平正义、交易安全高效的要求的。

二、现代要约承诺制度仍有存在意义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以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成立要件,订立合同的过程即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当事人双方的协商过程,在法律上一般分为要约和承诺。现代社会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复杂化,合同订立的时空都在扩大,以要约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判断合同成立与否、进而分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就愈显必要。可以说,现代要约承诺制度存在的价值越来越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使合同成立过程清晰,易于判断。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经过要约承诺,当事人意思表示趋于一致,合同就成立了。这一判定过程主要涉及要约承诺制度中的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承诺的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这些内容基本囊括了要约承诺制度的全部。

2.有助于分清在曲折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方面,当要约人主动发出订立合同的要约之后,双方当事人就从一般关系进入到特殊关系,受要约人会对要约产生信赖,从而进行一定的行为,而要约人应为维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而负一定义务;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复杂化、多变化,当事人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应拥有一定的修正权。这主要涉及要约的撤回、撤销及承诺的撤回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要约承诺制度,才能通过赋予双方一定权利义务的方法处理好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同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合同不成立、无效,而这主要涉及要约承诺生效与否的判定及当事人在意思表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瑕疵的判定。

三、电子商务的兴起对要约承诺制度提出的要求

当然,现代要约承诺制度也需要随经济的发展而进行一定改进。要约承诺制度需要改进的最主要原因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因素-电子合同。

所谓电子合同,是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的,以数据电文的方式来生成、储存和传递商业贸易信息的一种现代贸易方式,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3]

电子合同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这就需要界定要约承诺的形式。

2.电子合同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这就涉及有关要约承诺效力中的当事人身份的确认。

3.合同应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有时是在无人工介入的计算机自动回应系统控制下进行的,这种要约承诺是否可归属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被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电子合同的要约、承诺可信度降低,为此出现了一系列技术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电子签名的出现及认证。

5.由于技术故障的客观可能性,一旦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由于计算机故障受到了影响、破坏,这种风险应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

6.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得传统合同订立所需要的时间、空间被大大压缩,甚至被取消了,也就是信息传递地点的距离差异并不会产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异,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定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也使得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很特殊,需要具体规制。以上的特殊性都是由于合同订立媒介-网络空间的技术特殊性所导致的,它对传统要约承诺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源于实践的要求将促进要约承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在法律规范层面上意味着法律对电子合同进行一种专门的规范,但这种专门规范不应脱离原有要约承诺制度的总体框架,因为电子要约、承诺本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一系列意思表示。

这种专门规范有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专门法对其进行规范,如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新加坡《电子交易法》、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二是对原有法律进行解释或在原有法律修订过程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正、补充,如我国新《合同法》即属此类。

下面针对电子要约、承诺不同于传统合同的几方面特殊性介绍一下对电子合同进行专门规制的主要内容。

1.关于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

(1)将电子合同拟制为书面形式的一种。比如我国新《合同法》的第11条。再比如新加坡《电子交易法》也承认数据电文形式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但这种承认不适用于某些材料,如遗嘱、流通票据、所有权文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过部长有权对所列这些材料的名目进行调整,因而仍有一定的灵活性。[4]

(2)承认电子合同在一定情况下的效力,但不将其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如香港《电子交易条例》原则上确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未将其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该条例规定,某些文件类别仍必须以书面作出,不可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包括遗嘱、信托、授权书、不动产契据、誓章、法庭文件及可流传票据等,这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香港始终是一个新生事物。[5]

香港、新加坡的规定尽管表面上不同,但实际效果大致相同,都限制了电子合同在某些领域的适用,都是出于电子商务还不够成熟的考虑而规定的。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电子商务实践远远不如香港、新加坡成熟,却对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不加限制,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在当事人互不见面的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自己去认定对方的合法性(对方是个人,涉及到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企业,涉及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标的是否在订立的经营范围内)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针对当事人身份确认问题,各国发展出几套规则。

个人身份认证,按信息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网络上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确定交易身份。关于电子签名,以下将会具体论述,在此不赘。

企业主体资格认证上,目前,我国外经贸部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定了具有唯一性、规范性的企业电子商务身份认证。在企业进行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报关、商检、结汇、出口退税等电子贸易过程中,企业代码即可作为唯一身份认证,从而形成全国外经贸领域的企业代码库。

另外,不论个人主体还是企业主体,都可以通过签定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主体身份。

3.在合同订立过程自动化的情况下,“虽然由计算机进行着合同订立的过程,但计算机程序是按照人的意思运行的,仍然执行的是人的意思。在这一自动化过程中,可能要约与承诺并不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者自动化过程可能出现错误,但不可否认这一过程实质上对当事人而言,其主动性是可以随时介入程序运行过程。[6]”因此,电子要约承诺是可归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电子签名问题。由于网络的特性,传统意义上的“纸面签字”方式对电子商务而言就很难适用。为了防止邮件在中途被他人截获并篡改,使合同文本失去真实性,同时也为了规避签名被人模仿等风险,出现了以电子签名(由符号及代码组成)的机制来证明自己身份的新的认证方式。所谓“电子签名”是指“某人或该人的电子人出于签署合同协议或记录的意图,由该人或其电子人签署或采用的,以电子形式附于或与一份电子记录逻辑相关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者程序。[7]”

由于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巨大差异,而电子签名是否具有传统签名的同等效力决定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与终结。国际社会一般通过“扩大解释”的法律途径承认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应符合的条件一般有三方面:第一,签名者事后不能否认自己签署的事实;第二,任何其他人均不能伪造、篡改该签名;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关于签名的真伪发生争执,能够由公正的第三方仲裁者通过验证签名来确认其真伪。

可见电子签名是否能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很大程度上与技术发展密切相关,只要技术能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再现性,法律就能认可该签名的效力。目前较成熟的技术包括生物测量法、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通过密码算法对数据进行加密、解密变换实现的。常见的是采用公共密钥技术的数字签名。比较合理的技术方案是建立起类似印鉴管理和登记制度的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来识别和鉴定电子文书的真实性。

在规制电子签名的问题上,美国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的《在全球和国际贸易中的电

子签名法案》,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最近也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草案)》。

可见,对电子签名的规范化管理,不但要有技术上的支持,法律上的承认调整也是很必要的。

5.关于计算机故障引起的风险如何在当事人间进行分担的问题,通说认为应依网络开放程度的不同而进行具体分析。在封闭型的网络环境下,因用户都事先签有协议才能进入该网络系统,协议规则中对此已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应当按协议进行。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违反事先约定的协议规定,任何一方的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合同也无法成立。在开放型的网络环境下,任何人都可以进入该网络系统。因此,如果商家或者厂家的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理应由商家或者厂家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是客户的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则应由客户自己承担责任。这是符合现代合同法基本原理的。[8]

6.关于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地点及其撤回撤销问题。

新《合同法》对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规定如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有人认为,在电子商务中,到达主义与发信主义无区分必要[9].我认为还是有区分必要的,当网络出现技术故障导致信息发出却被堵在途中时,依到达主义,意思表示未生效,而依发信主义,则意思表示生效。

应该承认,这种到达主义的做法能使意思表示的传达风险在双方之间公平分担,各方对其控制范围内发生的风险承担责任。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仍存在以下缺漏:

(1)有学者认为,仅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或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到达时间,对收件人显失公平。应在不违背“到达主义”的前提下,将数据电文进入指定的特定系统或未指定的任何系统的时间再加上一段合理的“等待阅读”时间作为电文的“最后到达”时间,即若收件方在电文进入系统那一刻起至“等待阅读”时间过去的那一刻止的时间段内的任意时间看到电文,则就以该时间作为电文的“到达”时间;电文的到达时间最迟不晚于“等待阅读”时间全部用完的那一刻;若在合理的“等待阅读”时间过去之后,接收方仍未看到电文内容,则是接收方自身的疏忽,不应再予以迁就。[10]

(2)有人认为,确定要约承诺生效的到达主义只能是任意性规范,应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特殊需要通过约定的方式,提前或推迟要约承诺生效时间。[11]

(3)规定不够全面,未规定“已指定了特定系统接受,但对方却没有将信息发入到此信息系统时”,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人认为可参考《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该规定为“如果收件人为接收数据信息之目的制定了一个信息系统,收到的时间为:如果该数据信息发往一个属于收件人的但不是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时,在该数据信息被收件人取回之时。”这值得借鉴。

(4)法条中所称的特定系统和收件人的系统究竟指的是什么系统?是用户所在的ISP系统还是用户本人所控制的计算机系统?这一点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12]

针对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作了如下规定:“除来源者和收件人另有约定外,一件数据信息视为在来源者的营业地发送,并视为在收件人的营业地收到。为本段之目的:(a)如果来源者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营业地为与正在进行的业务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点,或者如果没有正在进行的业务,指主要的营业地点;(b)如果来源者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点,指他们的惯常居住地。”而我国新《合同法》第34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可见我国新《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与《电子商务示范法》基本保持一致,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更加细致,在主营业地之前还有与业务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点的规定。

针对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有人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合同成立地点可以自行约定,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且可能会更便利于合同的履行。但由于大型电子商务活动往往是跨国的,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这可能会导致一种法律规避现象。在我国目前电子商务还不规范,电子商务法既要鼓励交易,又要保证交易在正常秩序中进行,而且后者更重要,这不仅能避免规避法律的投机行为,保证交易秩序,而且对于电子商务在今后的发展中形成良好的交易习惯,有深远意义。因而,应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自由选择有所限制。[13]

关于电子要约可否撤销的问题,主要有三种看法:

一种认为可以采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即如果撤销要约的通知能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则要约得以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将要约撤销的规则应用于电子商务的特殊环境可能是不现实的,因为电子商务的方式如EDI传输速度极快,如要约人的计算机一旦收到电文,就可以自动发出承诺,从而使撤销要约的机会几乎不存在。

第三种意见认为电子要约能否撤销应视采用的电子通讯方式而定。具体说来,通过EDI等计算机自动处理信息,在收到要约的同时能自动发出承诺者,要约的撤销是不可能的。而通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传递信息时,如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于这类方式需人工的介入,是否接受要约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人决定后再通过电子通讯方式传递承诺通知的。电子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到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存在一段受要约人处理信息的时间。这阶段,要约人有时间和机会撤销要约。在此情况下,要约得以撤销。因此,法律上仍应允许要约人有撤销要约的权利。[14]我赞成第三种观点。

关于电子要约、承诺可否撤回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由于网络文本的传输速度极快,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的几秒钟内,该要约即可到达接收地点;并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易环节,使撤回要约在现实中成为不可能,因为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说,撤回要约的通知不可能与要约同时发出或先于要约发出。同时在电子合同中,承诺一经发出,即刻通过网络进入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到达要约人,因此,在电子合同中,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同样困难。[15]

另有学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仍存在撤回要约承诺的可能性,应赋予相对人合理的撤回权。[16]

相较而言,第二种观点比较科学,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注释:

[1]李先波:《论要约的约束力》,《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第61、62页。

[2]邵建东等译:《德国债法现代化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3]《电子合同:网上商务游戏规则》,《法制日报》1999年10月11日。

[4]朱宏文:《新加坡〈电子交易法〉述评》,《河北法学》2000年第4期。

[5]胡惠生:《浅析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6][8]艾奇:《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若干特殊法律问题》,《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7]韦燕:《美国全球和国家贸易中的电子签名法案》,《经济与法》2001年第3期。

[9][11][13]萨沙:《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相关问题的思考》,《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0][16]王国金、贺小年:《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12]幸红:《电子商务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几个主要问题》,《井冈山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4期。

第2篇

关键词:HSE管理理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优化

钻井管理是石油生产的关键,钻井工程的质量关系着石油生产的效率与安全。新时期,社会对于传统的生产企业有了更多新的要求。石油生产要想符合新时期的发展就要进行积极的改革,追求“以人为本”,构建健康、稳定、高效的生产形势。钻井工程是一项作业环境复杂多样,设计工种较多,作业难度大的立体交叉作业工程。运用新型的管理理念旨在实现对钻井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以及管理优化。本文通过分析钻井工程开展现状并对其未来质量监督以及管理优化方法进行阐述。

1钻井工程质量分析

现阶段的钻井工程发展在技术上已经非常成熟,能够建立起复杂的庞大的石油钻井,但钻井工程人就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影响着钻井的质量与安全。通过对当前石油生产企业的调查,当前石油钻井工程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1质量监管权责不明。现如今的钻井工程质量管理在发展中不断的扩大监管的范围。但在监管的过程中,过大的范围使得监管中出现与不明行为所重叠的现象。监管职权的划分出现问题,造成某些环节的职责监管不明、考核松懈等问题的产生。与此同时,混乱的监管严重影响到实际工程进行效率,同时使得薄弱环节缺乏有效管理。1.2缺乏管理人才。随着社会的转型,传统的生产企业进行了重大的内部调整。为迎合企业的发展需要,许多技术工人被调离企业。新的人才得不到及时的补充,一线人才又严重不足,造成钻井工程管理中人才断层现象的产生。落后的管理理与决策思想,无法吸引更多的高级人才进入企业中产于企业管理,人才缺乏的状况长久得不到改善。1.3缺乏正确的管理认知。当前的石油钻井工程质量管理,依据的管理模式还是传统的经验是管理。这样的管理理念使得钻井工程的管理缺乏系统性,条理性,稳定性。传统的管理理念在管理机制上存在很大的不足,机制的不健全与管理市场的封闭造成钻井工程的质量监督与管理效果得不到体现。不利于石油生产的持续性发展。

2HSE管理理念

HSE管理是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简称,是一种新型的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求的管理理念。该理念主张“以人为本”,通过将组织、职责、资源、程序、过程进行协调来保障生产管理的安全有效。通过对当前石油钻井工程现状的分析能够发现,将HSE管理应用到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以及管理中能够有效的解决其现有的矛盾,能够推动石油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基于HSE理念的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3.1构建科学职责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强调了加强组织、资源、过程、职责等方面的协调。所以在钻井工程质量管理中首先要做到构建科学的质量监管体系,明确体系中的职责划分,责任到人。明确现有工程薄弱环节以及重点问题,针对性的进行管理优化。重视钻井工程开展与环境方面的关系,引导钻井工程开展能够最低限度的保护环境。构建多层次的管理机制,制定钻井工程不同阶段的管理方法。提升钻井工程质量管理的管理效果。3.2落实HSE管理制度。企业在进行钻井工程管理时要落实钻井工程管理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化管理阶层人员对于HSE管理制度的认知,加强其对HSE管理制度的重视。HSE管理理念说明,好的质量监督管理一定与企业管理层上下的协调一致有着必然的联系。在钻井工程中,切实解决落实人、机、环境之间的匹配问题。提前对钻井工程各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并积极的探究问题解决的有效手段,做好预防以及善后的处理预案,力求将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另外,针对现有的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中人才断层的问题,要通过先进的理念来吸引人才,要运用长远的目光去引导人才,最终构建起高质量高素质的企业管理阶层。3.3质量监督与管理优化的持续性改进。当前的石油企业改革尚不完全,对于质量监督与管理的优化还在不断的改进。针对未来的进一步发展,HSE管理理念指出,未来质量监督以及管理体系的完善方向是科学、实用、协调。要在HSE管理理念的引导下不断的推动钻井质量管理的进一步完善,最终构建起一个动态的、实时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体系中要做到对风险的及时发现以及有效预防,另外,还要针对性的做出当安全问题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要在战略上对自己认可,在行动上小心。保障钻井工程的健康、安全与环境目标的实现。

4结束语

在石油生产管理中,钻井工程管理是其中的重点也是生产的关键。为进一步的提升石油生产的效率,增强石油生产的稳定性,加强对钻井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管理优化是十分必要的。基于HSE管理理念的钻井工程质量监督要求,构建起符合社会生产需要,系统且全面的钻井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并在实际的管理中,增强企业决策人员的决策能力,保障省油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石油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协调。

作者:姜明阳 单位: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一公司

第3篇

1.1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好坏,作为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需要着重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并经常性地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一起进行讨论分析,让施工单位更加全面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工程所需要的施工技术。同时也可以让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从而有利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下,施工单位会更加重视提高施工技术,优化建筑施工单位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流程,进而使建筑工程的质量得到保障。与此同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站对本身指导职能重要性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会不断加强指导与监督建筑施工企业的技术性文件,尤其是对现场记录和技术文件的管理情况,使施工单位知道如何才能更好的强化技术管理工作,进而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1.2加强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

在监督和检查的过程中,能够及时的发现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使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通过第三方方式更加客观和全面的分析施工单位的管理体系,在总结分析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出现问题的基础上,并做到针对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指出其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然后通过自身的指导职能让建筑施工单位实现限期内的整改,进而不断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同时,作为我国建筑工程监督和管理的行政部门,监督人员要更加清楚认识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着。单就对这一点来说,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就能在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也要做到及时获取和学习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对施工质量管理工作认识,进而提高自身质量管理水平。

1.3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得到强化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通过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培训工作的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会逐步加大力度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经过多次培训,会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感。进而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也会随之得到提高,促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日常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该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单位的培训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比如因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施工人员自身专业水平的不足的因素引起的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自身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等。另外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还可以让建筑施工单位更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培训工作,有利于使培训的效果得到最大化,使得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到提高。

2认识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的意义

认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导职能的重要性,有利于推动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指导和监督水平的提高。我们已经清晰的认识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职能起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首先要个正确的认识自身的指导职。然后再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和施工技术加强指导。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在“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正确引导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不断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作为最终目标。在此基础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要让其质量监督工作的机制得到不断完善并在注重其监督和管理职能实现的基础上,还要重视其指导职能,使得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得到不断提高。另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也要不断的加强培训和学习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技术。使得其内部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促进其指导职能更有效和更明显的得以体现。

3结语

第4篇

根据各公司情况,建立可行的项目考核制度,落实对项目团队成员及施工队伍的考核方式,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此点的关键在于:“两头一定要紧”。在项目实施初期,可通过树立模范标杆,号召大家学习;并以通报、罚款甚至从项目团队除名等各种方式严厉处分教育反面典型,树立质量权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断开展横向评比,相互促进提升。在项目收尾阶段,因工期、成本等压力,最易出现质量大滑坡,此时也应从严考核,把好收尾关。

2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2.1确定项目的质量目标和要求

质量目标是项目整体质量工作围绕的中心,所有的质量工作都是为了保证质量目标能够达成,所以质量目标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就显得非常重要。设置时除应根据项目正常流程要求设置关键目标外,也应结合项目组前期经验,将前期发现的项目组的质量短板设为目标,重点管控。在目标值设置时也应尽可能的量化,以数据为导向,增强可操作性。如本公司CF项目质量目标设置主要为以下几项:设计文件有效率,现场使用文件有效率,设计变更有效率,各节点内部报验资料齐套率,各节点内部验收一次合格率,各节点监理验收一次合格率,施工质量问题整改闭环及时率等。目标值均以百分比设置,且明确计算公式,便于统计执行。质量要求主要结合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键质量要素予以明确,作为项目整体质量工作开展的指导。

2.2确定项目质量组织的架构及职责

质量管理组织中最重要的是“领导作用”。所以在成立质量管理组织时,必须考虑分层管理:执行层,监督层,中间层,决策层。其中最关键的是中间层,一般由质量经理担任,既能够宏观把握项目质量运转状况,又能够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上传下达。根据项目组织架构,成立了三级质量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办公室,质量经理,质量专员。其职责如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项目各管理小组负责人组成。主要针对质量经理认为需要经过项目组讨论、确定的质量相关事宜进行评审决议。质量经理:负责项目整体质量策划。质量管理流程、制度制定;各级质量验收标准制定;质量专员工作考评;通过质量信息数据及现场检查及时发现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及时纠偏、预防;重大质量问题(批量质量问题、用户质量投诉、单项质量损失超过5000元)处理、协调。质量专员:负责公司采购物料进场检验;施工队采购物料现场抽检确认(与封样品比对);现场质量巡检;隐蔽工程检验;分项、分部工程检验;系统内验;现场质量问题跟踪闭环、验证;监理报验并参与验收;质量信息传递;质量问题处理。项目团队成员、施工队伍等作为执行层,未列入管理团队。

2.3明确项目质量信息传递要求及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因项目施工面广,施工点位分散,且可能整个项目都为异地施工,质量团队及各项目团队成员均各自分散,故信息传递的及时性、有效性是一大难点,且非常关键。传统的书面传递、当面会议等方法已不适用。随着当前即时通讯业务的发展,通过建立QQ群及时进行日常沟通、汇报,结合拍照、语音、视频通话等方式进行突发事故的即时处置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CF项目的信息传递要求为:日汇报、周例会。质量专员每日按固定格式,在项目内部QQ群中汇报当日工作内容及次日计划;每周总结,质量经理每周组织现场或远程会议,各质量专员首先汇报每周工作内容及下周计划,再就典型问题及处理进行沟通,最终形成决议并即时宣贯,需协调问题则待经过项目管理办公室讨论后形成决议宣贯。质量问题处理方式为:分级处理。具体流程如下:现场巡检时发现的质量相关问题,由质量专员直接以书面整改通知单形式提交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督促施工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质量专员进行闭环确认;针对重大质量问题,质量专员在1日内上报质量经理,由质量经理处置或发起项目管理办公室会议讨论处理。

3项目实现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3.1项目设计阶段质量要求

根据质量目标要求,设计文件有效率、现场使用文件有效率及设计变更有效率为该阶段重点控制目标。3.1.1设计文件有效性控制1)设计依据有效性设计应根据合同、招投标文件、物料清单等材料,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企业标准等进行设计。对于因现场勘查发现、业主方主动提出等原因导致设计方案及物料选用方面与合同、招投标文件存在差异情况下,应及时与业主方进行沟通,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记录,以此作为设计更改依据。2)文件输出有效性所有文件必须经过内部审批,部分文件还须经过监理或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使用。内部文件输出有效性主要通过会议评审和文件签审两种方式进行管控。会议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实施方案等纲领性管理文件需通过会议形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评审问题全部闭环后方可签署、使用。文件签审:施工图纸等因数量较多、输出周期较长,不便进行会议评审,可通过传递会签的形式进行审查,全部签署完成后方可使用。3.1.2现场使用文件有效性控制所有设计文件在经过签署后,必须立即交给资料员进行归档。资料员进行文件登记,将原文件保存,复印件加盖项目有效印章后发放使用。只有经过归档的文件方可使用,不允许设计人员现场直接发放。3.1.3设计变更有效性控制设计变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根据可以预期的现场情况,在制定设计方案时,可以针对一些实施风险较小、以往发生比率较高、影响相对较小的变更进行提前定义,报请监理及业主方同意,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现场技术员直接实施变更并做变更记录即可,不需走变更流程。其他变更均需走变更流程:由技术员填写变更申请单,经内、外分别审批后,完成图纸更改并重新归档,由资料员盖章发放投入使用。

3.2实施过程的确定及控制

3.2.1过程检验节点划分及要求根据项目实现流程,按内场及外场分别划分过程检验节点,其中过程关键大节点分为物料进场和隐蔽工程验收两个部分。应通过明确检验接口、职责分工、工作流程、检验方式及检验标准来规范过程验收环节。1)物料进场检验工作程序检验接口:物料来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公司自行采购的主关键设备,一类是通过施工方代为购买的辅材等物料。公司采购物料报验人为仓库管理员,施工方代购物料报验人为现场负责人,由质量专员统一向监理报验。工作流程:公司自购物料由仓库管理员提交物料进场检验申请单,现场质量专员根据《技术协议》、《采购合同》等事先明确的检验标准进行现场检验并出具检验结论。检验合格或问题整改闭环后提交监理检验。施工方代购物料在批量采购前应先送样品给质量专员进行确认,确认可用后封样留存,现场负责人及质量专员在施工时进行抽检确认。2)隐蔽工程验收工作程序检验接口:施工方、现场负责人、监理。工作流程:施工方在完成相应工序后,应进行自检,并拍摄相应部位证明照片,收集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在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出具自检报告并附照片、合格证明等材料,提交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对施工方提交的材料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后提交质量专员。质量专员在接到报验后随机进行现场抽检,并拍摄相应照片,核实现场负责人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或问题整改闭环后提交监理检验。3.2.2现场质量巡检要求因施工点位数量大、点位分散,且专职人员有限,过程环节主要由施工队及现场负责人通过自检自行控制。为避免此种方式产生质量管理疏漏,质量专员应在正常报检、检验之余,定期按固定比例进行现场质量巡检。在选定巡检点位时注意周期内交叉覆盖。巡检内容除针对工序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外,还应从人、机、料、法、环等方面进行符合性检查。巡检依据应提前明确,并与现场负责人及施工队充分交底。针对巡检发现的问题直接出具《现场整改通知单》给现场负责人限期整改,并跟踪闭环确认。

3.3项目验收过程质量要求

平安城市天网工程项目规模庞大,业主方组成也较为复杂,一般分为派出所、公安局以及天网办公室等,系统工程验收的组织较为复杂,为降低最终系统验收难度,建议以分阶段验收方式进行:首先针对各派出所进行系统分部工程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资料审核及现场检查。验收流程分为公司内验、监理验收两个步骤,以先内场后外场的顺序分别进行。各派出所验收完成后,进行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试运行通过后,将整系统提交第三方检测,检测通过后提交公安局(最终业主方)进行系统工程验收,主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资料验收即可。系统验收组织是一项比较复杂、重要的工作,需要在项目组内进行详细的职责分工,避免工作疏漏,影响最终验收。CF项目验收组织分工如下:1)各分片区施工负责人:在分部工程验收阶段,检查准备向用户移交的设备、材料、备附件及设备资料(合格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检测报告);整理图纸文档、变更手续、过程各节点验收资料等;拟制系统分部工程总结,制定项目演示方案;提交公司内验申请,并在各级验收前与验收人员确定验收方案;对公司内验、监理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闭环;监理验收合格后进行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2)质量经理:接到各分片区施工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内验申请后,组织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成立内部验收组,从资料审核及现场检验两个方面进行公司内验,出具内验报告,跟踪内验问题整改闭环;内验合格后提交监理验收申请。3)项目经理:系统分部工程试运行通过后,提交系统工程第三方检测申请(按合同要求),并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整理系统工程验收资料,拟制系统工程总结,制定项目演示方案;提交系统工程业主方验收申请,确定验收方案,组织现场验收。

4结语

第5篇

农村保险制度与城市保险制度相比较,存在起步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体制不建全等系列问题。因而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过程中的矛盾与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城乡养老保险存在的制度上的问题分析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导致农村社保制度建立起步晚。由于农村有土地制度保障的存在,城市与农村在对社会保障的认识上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也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在制度的建立思想与原则上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自保为主,集体帮扶”为原则,这也是由于农村具有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同时也受农村家庭保障观念的影响。然而,政府针对城市居民保障的重视程度与支持力度有明确的责任。从城市居民社保制度的执行手段来看,城市社保执行带有强制性的原则,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用人企业与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农村社保制度来说,是以农民自愿参保为原则,在执行的过程中不带有强迫性,这也是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原则下逐步推行。由于性质上的差异,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过程中难以契合,衔接难度加大。

(二)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城市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管理制度上存在的差异相当明显。首先,从政策方面来看,城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对完善、规范。农村在社会保障养老制度上,政策与体系都还不健全,政策管理比较混乱,各个城市之间的政策缺乏一致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预算、制度结构及管理操作关系混乱。不同的保障标准、政策与管理制度形成了农村社会保障“碎片化”的现象,并轨难度不言而喻。其次,从管理技术方面来看,农村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落后。城市社会体系通过不断实践,统筹已经上升至省级基础,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可能性进一步加强。信息技术在社保体系中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而农村由于基础条件差、配套设施滞后,信息技术在农村社保体系中使用程度不高,农村养老保险数据未能实现信息化,在各地区之间,信息共享与工作协调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城市社保基金管理相对严格规范,而农村社保基金则归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征管,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统筹能力,管理存在漏洞。社保资金挪用现象严重。完善统一管理制度,从管理层面上消除差异,是城乡养老保险衔接与并轨的重要环节。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与并轨的有效策略

现阶段,我国城乡养老保险的衔接与并轨已在部分省市开始实施,由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向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方向发展和流动人口养老保险向新农保制度方向发展两大部分组成。由于我国各个地区都存在养老基金严重不足,对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性带来巨大挑战。因而,建立新的保险制度,加强城乡保险制度并轨与衔接已势在必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并轨的制度基础农村养老保险起步时间短,城乡养老保险并轨基础薄弱,增强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为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建设做好铺垫。首先,提高财政支出水平,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增强财政支持要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基础标准,同时落实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的配套政策,为社会养老统筹基金打下坚实基础。其次,优化整合社保机构体系。随着新农保在各地区的实践,社保机构的主体责任必须进行明确划分,现阶段我国社保存在多头管理,责任划分混乱不清的问题,农村社保机构的管理缺失和业务需求之间的矛盾严重影响新农保业务的发展。加强以村为单位的农村社保管理制度,设立村级社保管理员,明确责任与工作内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业务办理与管理能力。为城乡养老保险衔接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与统一性建设在推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过程中,缺乏规范、长期的规划。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单位必须制订一套具有严格规范、长效机制、保持高度统一性的管理制度与经办流程,确保养老保险执行的一致性。同时,在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方面,要尽量与城市社保相结合,设定统一的缴费标准与时间,配设养老保险卡,方便缴费及养老金的发放,建立农村养老保险信息体系,方便信息查询及资源共享,创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衔接契机。

三、结语

第6篇

1.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仍然不够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前提条件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技术标准和地方性规定等的支持,但是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如果出现违规违法的现象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会使得大多违法违规现象无法得到相应的处罚,最终导致大量的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

2.质量监督和企业的管理脱节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大多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和施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相脱节,这两者没有直接的联系,施工单位的管理比较薄弱,在较大程度上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效果和作用无法充分发挥出来。有的建筑企业只是注重对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忽视了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够规范,监督难度较大虽然有的建筑企业对责任主体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监督管理的难度较大,针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根治。各个部门实行多头监管,联动性较差。另外,针对质量行为问题进行有威慑力的监督和管理比较困难,尤其是对建筑企业层面的处理方面。同时,由于受到职责权限的约束,大多质量监督工作仍然停留在对项目部层面的监督。有的监督只是形式上,并没有将监督的工作落实到实处,从而难以促进相关责任单位形成久远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导致建筑企业对项目部管理的缺位。

二、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策略

1.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模式进行革新为了有效落实建筑部门相关的要求、实现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对问题处理的威慑力、促进相关责任主体管理能力和工程实体质量水平的提高,需要对质量监督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有效地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1)制定差异化质量监督相关监督人员需要对建筑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管理能力、工程的性质等进行综合性的评价,将监督项目进行分类,确保工程的等级。针对较差的工程项目,需要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

(2)着重检查和随机抽查监督制度相结合将影响工程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和观感内容相互结合,并将作为检查的重点进行检查。另外,在检查的过程中,还需要检查不同的施工阶段和不同的部位,并进行抽样检查,实现对重点抽查内容的检查。

(3)将抽样检查和节点解剖相结合在质量监督的工作中,主要强调的是以点带面进行抽样检查。通过确定并标记部位和解剖节点,从而实现对重点检查内容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无论是抽样检查、实体检查,还是资料方面的问题,都需要体现出解剖的特点和追索性要求,真正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

(4)对监督中的质量问题进行分类,统一监督制度对各种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并加以归纳,针对不同类型的质量问题制定出相对应的处理标准和依据。使得监督管理能够统一标准,从而更好地落实好监督制度。

2.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建筑企业要想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法制化进程,就需要加快完成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在提高整体监督水平、促进监督人员素质的提高的基础上,需要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能够及时、高效、公平、公正的执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者需要不断的丰富和完善监督手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针对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需要及时采取相关处罚措施,加强监测设备的管理,有效地提高监督工作的现代化程度,使得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渐提升,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持。例如,在某大学建设学生公寓的时候,当建筑工程建工后,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相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并根据该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行为依照《建筑法》给予一定的法律制裁,从而促进了该建筑公司的施工质量的有效提高,使施工行为更加规范化。

3.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机制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想要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领导负责制,就需要根据相关组织章程和相关规定,明确划分人物和责任的权限,及时对工作人员完善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就必须对监督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此外,还需要建立一支高效、高素质型的工程监督队伍,使得监督管理机制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从而有效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使得建筑工程项目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例如,江苏某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就根据该站人员专业素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的40%左右,教授级高工有7人。随着近年来该站的人才培养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方式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补充了编内专业人员8名。另外,利用派遣的形式补充了各类专业人员数十名左右。同时还对该站各个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再次深造,有效地提高了该站监督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使得工程质量监督的效率显著提升。

三、结语

第7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金制度农村农民

我国当前土地承包金制度立法欠缺。如专门调整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首次以法律直接规定土地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在承包合同的条款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条款中均未提及土地承包金,仅在第45条对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提到承包金的确定、议定问题;现行的《物权法(草案)》虽然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可在整个条款中也未涉及到土地承包金的问题。这不是说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立土地承包金的必要,相反地在我国现阶段,确立土地承包金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有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实施

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对于广大农民来说,其重要性自不必说。但是在各行各业急需大量用工、人员可以自由流动的今天。如果取消了土地承包金,完全采取“无偿”的方式,那么上述具有成员资格的农民也会要求自己的一份土地。近些年来,我国农村许多地方弃耕、抛荒或毁田、滥占农地建房等破坏地力、改变土地用途的现象的出现固然是农地经济效益的低下造成的,但土地承包金的约定不明,承包人责任不清显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规定适当的土地承包金对土地承包人起着一定的“刺激”作用,它意味着如果土地承包人不积极行使土地权利获得较大收益的话,将会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从而刺激农民要么积极有效地使用土地,要么一心一意去从事其他工作或放弃土地承包,或将土地流转出去交给有能力有条件能使土地较大增值的人使用。这样土地承包金的确立,既使得无能力或不愿意种地的人打消了白白获得土地的念头,又使得有能力、有愿望种地的人通过自愿承担相应数额的土地承包金的方式获得适合自己需要的土地,从而保证土地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使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既注重了公平又兼顾了效率。

有助于促进农民增收

我国政府近年来一系列的农村改革措施,其中最重要的内容就包括取消城乡统筹、农民的各种集资收费、农民的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调整农业特产税,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积极促进农民增收。那么怎样做到减和增呢?

我们都知道,过去我国乡村一级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与农业税相关的各种地方附加,现在这些没有了,那他们的收入从何而来,或者说会不会产生新的隐性的债务问题?他们会不会因为土地承包金法律没有作规定而在上面做文章?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金可避免在土地承包金问题上导致农民新的隐性的债务的产生。另外一方面,党和国家改革措施是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土地承包金的确立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这点前文已有分析。而当不种田的农民下决心把承包地流转出去去从事其他工作时,他不仅在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而且在从事其他工作中还能增收,当然土地经营者也可以更好地进行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取得更多收益。

有助于促进农村的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在法律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实际上,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并明确规定,在长达30年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应当用于调整的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只能是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等。这也就是说发包方若没有机动地、新垦地、退包地,将无法调整土地,在承包期内新加入的成员(如因出生或入籍)也享受不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在那些切实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之间,也会因为自身情况的差异及各种原因而获得数量不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近些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纠纷时有发生,甚至演化为严重的社会后果,这是当前我国农村不稳定重要因素。向土地承包人或土地实际使用人收取一定的承包金,然后将土地承包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农民的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和土地承包保障等,使放弃、少包或无地可包土地的农民可以从中受益,使因婚姻关系变动客观上在新的承包期到来前无法再分得土地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得到土地承包保障金。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又增强集体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密切相关。

有助于解决农村公共事业等投入匮乏问题

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道路、饮水、电网、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我们欣喜地看到,我国财政正在逐步向公共财政转变,财政投入已经涉及到了农村的各个领域,但我们应清楚由于农村地域的广阔、人口的众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的问题主要还要靠自己,单靠国家投入是不行的。那么经费何来?有人主张采取“一事一议”,笔者认为此法其结果只能是耗时、费力、无果无钱、无事能成,从长远和农村实际考虑主要还要靠基于土地所有权而收取土地承包金,这是土地承包金作用使然。

有助于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体现

我国消灭了土地私有制,我国的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我们知道,集体都是由成员构成的,那么集体的权利应怎样行使?怎样更好实现集体土地的价值?“”的失败已经表明由全体成员作为整体共同行使集体财产权利的做法是违背客观经济规律、不足取的,而农村的成功却表明以成员个体或家庭分别行使部分集体财产的权利更为积极有效,而且集体与土地越脱离、使用者与土地越紧密,越有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因此,我们要实行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更为彻底的分离,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内涵,这一点在我国《物权法(草案)》中已体现。

第8篇

1.1建立统一的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

在民航通信工程这样一个重要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其监管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监管主体应该具备在建筑施工领域和民航通信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有较丰富的建筑施工监管经验,只有专业知识和监管经验兼而有之的监管主体,才能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活动中充分起到监管作用。第二,监管主体要有较强的质量监管意识,要在监管工作中树立民航通信工程建设质量重于泰山的信念,在监管工作中一丝不苟毫不懈怠,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质量;第三,监管主体要有一定的独立性,在以往的监管活动中因为我国民航通信工程建设领域的人才和从业主体较少,工程的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往往隶属于同一个部门,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监管主体的这一形态不能保证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监管质量,不利于民航通信工程的质量监管。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才培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当前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独立的民航通信工程监管主体的客观条件。信息产业部委应该积极的利用这些优势条件,建立独立的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和监管工作的质量;第四,相应的质量监管主体在监管活动中应该有较大的权限,在国内能够从事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建筑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国有大型建筑企业,其本身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政治背景浓厚,在具体的建设施工中监管主体如果没有较大的监管权限,就不能保证建设施工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1.2建立统一、标准的民航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标准

民航通信工程是一个对建筑质量和建筑标准化程度要求很高的工程项目,无论是建设施工活动中还是在建设施工监管活动中,施工主体和监管主体都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的民航工程质量标准。只有这一标准能够完善的出台,才能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能够就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让建设施工主体在建设施工中能够有标准可循,监管主体在监管活动中也“有法可依”。同时也能够解决在民航通信工程中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对民航通信工程认识不一的问题,减少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就建筑标准问题的矛盾,让二者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工程质量上,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建设主体和监管主体能够各司其职,“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为建设高质量的民航通信工程而努力奋斗。

1.3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与责任

因为民航通信工程的技术复杂性和高质量要求,当前我国能够满足其建设施工要求的施工主体绝大部分是国有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这些企业本身实力雄厚而且有浓厚的政治背景,所以在对这样一个施工主体进行监管的活动中,相关监管主体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权限,对建筑施工主体的建筑施工活动有“说一不二”的权利,才能在监管活动中保证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在民航通信工程监管活动的这种形势之下,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成为一种必然。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监管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有以下几项:第一要求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主体和建设项目的分包单位,向监管主体提供其自身的建设施工资质资料,以及当前建设的民航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第二进入被监视的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对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工艺、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和录像;第三在监管活动中发现监管的施工项目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在相关证据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责令相关的建设施工主体限期改正;第四,如果在监管活动中对相关项目产生任何疑问,监管主体可以具文要求建设施工主体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在民航工程建设施工活动中,相关监管主体的责任主要包括,对民航通信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对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完成后暴露出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二、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职责

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是以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安全为目标。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为手段,主要包括:

2.1对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建设质量重于泰山,所以在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策中,对承建单位与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是十分有必要,只有在建设过程中始终保证对承建单位建设质量行为的监督,才能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完成之后的质量,所以对承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一定要做到实时、深入。

2.2对各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监督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本身并不仅仅是一个建筑工程,还包含了通信工程和电力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其在建设过程中不仅仅要将各个工程项目完成好,还要将各个工程项目结合好。民航通信工程的这种建设需求,为承建单位设置了更多的难题,对承建单位和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往往会设置相应的对承建单位和人员资质与资格的限制。相关的监管机构要严格执行限制标准,确保由高资质的承建企业保质保量的完成民航通信工程建设。

2.3对参建单位执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基本构成是有严格的标准的,为民航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工程一般都会采取统一的建设施工标准,以保证在通信服务中能够做到服务的标准化和高稳定性,同时在运行维护活动中也较为方便,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中要坚决的贯彻执行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承建单位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力度。

2.4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一个对社会经济发展稳定性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工程,其在建设活动中的质量问题重于泰山,所以相关的监督管理主体对民航通信工程的监督要采取多种方式结合的办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民航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的公众监督,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的监管主体要召开新闻会,对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信息进行通报,并在会上向广大群众公布监督管理主体的通信方式,要求人民群众积极的对民航通信工程在建设施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并对相关监督管理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只有让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管主体的监管活动都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保证民航通信工程质量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民航通信工程的质量。

三、具体施工质量监督

3.1建设施工前的审批工作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作为一种系统性的工程体系建设,因为其自身建设质量对民航运输安全性的重大影响,所以在建设施工之前必须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工作,在招标工作完成之后,承建单位必须在开工前的七天以前,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相关的质量监督申报手续。相关监督机构受理承建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必须结合承建单位的资质和资格,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实际特点,确定相关的监督队伍构成,并赴实地考察后确定相关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2建设施工中的监督工作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形式主要有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施工等,具体的监督内容包括: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和资格;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建设质量;监督承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活动中由承建单位提供的施工资料是否真实,施工验收数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民航通信工程施工建设时否有实体的质量缺陷。

3.3建设施工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运输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民航运输安全的影响是基础性的,所以在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活动结束后,要进行严格细致的竣工验收,在验收活动中质量监督机构如果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应该立刻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建单位发出通知,责令其进行整改。在建设施工活动结束后,承建单位要向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民航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表》,在表中对民航通信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科学、系统的阐释。相关质量监管机构可以参考该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建议,对竣工验收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承建单位修改。在修改完成之后由相关工程的监督队伍全程参与民航通信工程的验收活动,对验收活动中的主要技术参数,工程主体概况和相关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系统、细致的检查,确认施工质量后形成详尽的书面材料,报请上级质量监督机构审批。

四、建立民航通信工程施工建设监督的惩罚体系

4.1对民航通信工程整体的惩罚体系

民航通信工程作为民航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性质不同于普通建设工程,所以对民航通信工程整体的技术质量保障至关重要的,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严禁出现承建单位非法转包、分包民航通信工程的现象,同时相关的质量监理单位也严禁将民航通信工程的监理业务转让。保证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活动中,民航通信工程始终都由专业化的施工建设队伍来建设、始终都由专业化的施工监理团队来监理,只有这样才能从整体上保证民航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才能为民航通信工程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4.2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的惩罚体系

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活动中,质量始终是第一位的,对于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等质量问题,是对民航通信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不负责任应当严惩不贷。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应该严格遵守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在监督活动中如果发现承建单位没有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或者建设完成后没有达到建设标准,相关监管主体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承建单位限时整改。

4.3对民航通信工程施工过程的惩罚体系

民航通信工程建设施工也属于工程建筑,在建筑施工中存在着安全风险,所以在建筑过程中承建单位要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做好充分的应急处理准备,在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航通信工程的安全。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延期报告的,相关的监督管理单位有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条例》的规定,对承建单位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民航通信工程的建设施工过程中,因为承建单位使用劣质材料和施工工艺不到位导致的民航通信工程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要依法追求承建单位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束语